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指导意见(精选8篇)
1.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一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指导意见
工信部办[2010]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以下简称国发36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促进经济平稳增长、保障就业、推进技术创新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成为推动生产力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中小企业数量多、涉及行业广、社会影响大,提高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当前,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认识不到位,企业负责人关注生产经营多,对节能环保重视不够。企业发展方式粗放、结构不合理、装备水平落后等情况依然较为严重;二是企业数量多,而且较为分散,资源消耗量及污染排放相对较少,实施节能降耗措施及环境监管较为困难。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对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视程度也参差不齐,促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还不完善;三是企业节能减排基础管理薄弱,普遍没有设置负责节能减排的专门机构和配备专业人员,节能减排基础数据缺失,情况不清;四是企业获取节能减排技术信息渠道不畅,节能减排的高投入与中小企业资金、技术实力弱的矛盾十分突出,中小企业节能环保普遍存在融资难、担保难等问题。这些都成为制约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的主要障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小企业发展。国发36号文件为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克服金融危机带来的不利影响,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形势依然严峻,企业能源利用效率偏低,重点用能行业的中小企业能源利用效率比全国平均水平高出20%以上,节能减排潜力巨大。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中小企业发展新阶段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引导企业依靠质量求生存,依靠节能和管理求效益,依靠机制体制创新求发展,把节能减排作为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的一项重要措施抓紧抓好,实现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创建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目标,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为根本,进一步强化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监督管理,积极推动中小企业节能减排技术进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健全促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的政策激励和约束机制,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中小企业为主体,专业服务机构为支撑、全社会共同参与的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机制和良好氛围,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二)重点领域。以工业领域中小企业为重点,着力抓好能源资源消耗高、资源利用率低、污染减排压力大的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重点是:国家重点行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涉及的中小企业,重点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内的中小企业,以及各地确定的节能减排重点中小企业。
(三)工作目标。争取用3~5年时间,培育和形成一批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示范企业(产业基地、集聚区),推动重点节能减排技术在中小企业的广泛运用,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管理人员培训和管理制度的完善;较大幅度提升中小企业能源资源利用水平和清洁生产水平,重点用能行业的中小企业单位能耗下降25%左右,使中小企业单位产品(工序)能耗、主要污染物排放、清洁生产等指标有显著提高。
三、突出重点,分类指导
(四)加强工业园区集中供能和污染集中治理。近几年发展循环经济的实践证明:集中供能和污染集中治理,是大幅度提高能效和减少排放的有效措施。在中小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基地、集聚区)要积极探索和实行集中供热、供电、制冷等能源集中供应模式和工业污染集中治理模式,通过区域热电(冷)联产及工业废水、工业固体废弃物集中处理厂等公共设施共享,提高中小企业能源运输、分配和使用效率,较大幅度降低单个企业能耗和环保成本。凡是有条件的工业园区(产业基地、集聚区)都要采取合资、合作、专业化公司经营等多种形式,积极开展集中供能和污染集中治理试点。
(五)加大重点行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力度。突出抓好钢铁、有色、建材、石油石化、造纸、印染等重点行业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工业行业管理部门要发布重点行业节能减排技术设备(产品)导向目录,支持中小企业实施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能量系统优化、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工程。要通过举办节能减排技术、产品交流会等方式,推动高效节能减排技术、工艺及产品、设备在中小企业中的广泛运用。
(六)推动中小企业加快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步伐。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发布落后高耗能工业技术和设备产品淘汰目录,指导中小企业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加强对中小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监管,加强中小企业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节能评估审查工作,遏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盲目扩张,防止落后产能由大企业向中小企业转移,从源头上实现污染物减排和节能增效。
(七)引导中小企业发展循环经济。鼓励中小企业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走资源循环高效利用、能源梯级利用、变废为宝、化害为利的循环经济发展之路。鼓励中小企业进入生产性服务业,积极开展工业“三废”和废旧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和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利用率和利用水平,不断提升废弃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化水平。
(八)加强重点用能企业中的中小企业节能管理制度建设。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中小企业,及各省指定的年综合能耗5千吨标准煤以上不满
1万吨标准煤重点用能企业中的中小企业,应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用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经过专业培训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加强中小企业节能统计和计量管理,完善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并定期进行校准、检定。督促列入重点用能企业的中小企业开展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定期报送企业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四、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创新节能减排体制机制
(九)推行节能减排服务新机制。推动以服务中小企业节能减排为主的节能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产学研相结合的节能减排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体系,鼓励节能减排技术和装备研发及产业化。引导节能减排专业服务机构通过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租赁等方式积极参与中小企业节能减排项目建设,分享节能效益实现双赢。要调动中小企业节能自觉性和主动性,鼓励中小企业与政府主管部门签订节能自愿协议,指导中小企业通过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提高节能管理水平等实现预定节能目标。
(十)推动中小企业开展节能环保“达标”活动。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结合国家强制性能耗标准、行业节能环保标准及清洁生产标准的宣贯工作,组织企业开展节能环保“达标”活动。鼓励中小企业实施能源审计,通过制定并实施节能整改方案,达到国家标准规范要求;鼓励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以行业龙头企业为“标杆”,参与行业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力争达到或接近行业能耗先进水平。引导中小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自主实施清洁生产方案,对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超标、使用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中小企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五、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发挥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淘汰落后产能资金、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等现有各类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加大对中小企业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服务平台建设和培训教育、节能诊断、清洁生产审核、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设立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专项资金。
(十二)建立完善中小企业节能减排融资机制。建立政府、银行、担保、企业参与的中小企业节能减排融资机制,引导金融机构探索多种形式的中小企业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贷款方式。鼓励保险公司探索企业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创新产品研发、科技成果转化的保险保障机制。探索完善创业投资与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相结合的融资模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的投资力度。
(十三)落实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税收优惠政策。对中小企业生产符合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使用列入环境保护和节能节水专用设备税收优惠目录的设备,以及实施列入节能减排税收优惠目录的项目等,按有关规定积极落实税收减免政策。积极争取中小企业生产的符合条件的节能环保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统筹协调,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机制,指导和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对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
(十五)推进中小企业节能减排信息平台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建立中小企业节能减排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工作动态、技术信息及先进典型事例等,帮助中小企业方便、快捷地获取节能减排政策和技术信息。
(十六)开展节能减排宣传培训。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广大中小企业职工喜闻乐见、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国家节能减排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高中小企业员工节能环保意识。各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开展中小企业节能减排培训,把节能减排培训纳入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等现有中小企业培训体系,加强对各级中小企业管理人员及企业节能环保负责人的教育培训。将重点用能中小企业能源管理负责人培训纳入重点用能企业培训考核体系。
工业和信息化部二〇一〇年四
月十四日
2.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二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1.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坚持安全发展理念, 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深入持久地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强化生产工艺过程控制和全员、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不断提升安全生产条件, 夯实安全管理基础, 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机制。
2.工作目标
2009年底前, 危险化学品企业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2010年底前, 使用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化学制药企业, 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等企业 (以下统称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 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2012年底前, 重点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水平, 其他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以上水平。
二、把握重点, 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3.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根据采用生产工艺的特点和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 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分类、分级对工艺技术、主要设备设施、安全设施 (特别是安全泄放设施、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报警设施等) , 重大危险源和关键部位的监控设施, 电气系统、仪表自动化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 公用工程安全保障等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改造。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达到标准化标准后, 本质安全水平要有明显提高, 预防事故能力有明显增强。
4.完善和严格履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完善并严格履行“一岗一责”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尤其是要完善并严格履行企业领导层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内容要与本人的职务和岗位职责相匹配。
5.完善和严格执行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对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对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把适用于本企业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转化为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使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在企业具体化。要建立健全和定期修订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 狠抓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和落实。要经常检查工艺和操作规程;设备、仪表自动化、电气安全管理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定期 (专业) 检查等制度;安全作业规程, 特别是动火、进入受限空间、拆卸设备管道、登高、临时用电等特殊作业安全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6.建立规范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制机制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建立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 确定排查周期, 明确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定期排查并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7.加强全员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定期开展全员安全教育, 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 提高从业人员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自觉性。要明确规定从业人员上岗资格条件, 持续开展从业人员技能培训, 使从业人员操作技能能够满足安全生产的实际需要。
8.加强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安全监控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在完善重要工艺参数监控技术措施的基础上, 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监控责任制, 明确责任人和监控内容。尤其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的安全监控工作, 完善应急预案, 防范重特大事故。
9.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应急管理工作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编制科学实用、针对性强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 并通过定期演练, 不断予以完善。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的相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涉及周边单位和居民的应急预案, 还要与周边单位的相关预案相衔接。要做好应急设备设施、应急器材和物资的储备并及时维护和更新。
10.认真吸取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事件教训
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认真分析生产安全事故和安全事件发生的真实原因, 在此基础上完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制定和落实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 强化安全管理, 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故。要认真吸取同类企业发生的事故教训, 举一反三, 改进管理, 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11.中央企业要在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要组织所属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经中央企业总部自行考核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标准的所属单位, 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局和中央企业总部推荐, 可以直接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的达标考评。有关中央企业总部要组织所属企业积极开展重点化工生产装置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 (HAZOP) , 全面查找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提高装置本质安全化水平。
三、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标准体系
12.分级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设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监督和指导全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名单。省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监督和指导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制定二级、三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公告本辖区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名单。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公告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名单。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13.要加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制定工作
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既要明确规定企业满足安全生产的基本条件, 以此促进企业加大安全投入, 改进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提高本质安全水平, 又要明确规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具体要求, 以此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要统筹安排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制定工作, 优先制定危险性大和重点行业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加快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制定工作进程, 尽快建立科学完备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体系。
14.加快修订完善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
要加大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制定工作的力度, 尽快改变我国现行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总体落后的状况, 规范和提高新建化工装置的安全生产条件。全面清理现行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 制定修订工作计划, 完善我国化工装置工程建设标准体系。
15.各地要加快制定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地方标准
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根据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的行业特点和产业布局, 制定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指南, 尽快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重点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 积极推进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四、切实加强和改进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16.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性
危险化学品领域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 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比较薄弱, 较大以上事故时有发生, 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是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 是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预防事故的有效途径。各地区要统一思想, 提高认识, 因地制宜, 积极引导危险化学品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7.积极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各地区、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制定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划, 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 积极推进, 务求实效。各省级安全监管局要在2009年9月底前, 制定本地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程序和办法。
18.加大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宣传和培训工作的力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纳入本地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内容, 使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危险化学品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安全标准变化和更新情况;采取多种形式, 广泛宣传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 搞好培训教育, 帮助企业正确理解和把握相关标准的内涵和要求。在此基础上, 指导危险化学品企业把适合本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转化为安全管理制度或安全操作规程。
19.要因地制宜, 制定政策措施, 激励危险化学品企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危险化学品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 如果严格遵守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 未发生死亡事故, 并接受了当地安全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经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确认加强了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可直接办理延期手续;企业风险抵押金缴纳可以按照当地规定的最低标准交纳。各地区可以把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分级监管的重要依据, 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可以作为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评优的重要条件之一, 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可以作为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率的重要参考依据。
20.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督促检查力度
3.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三
农农发[2010]5号
(接上期)
(三)《条例》第二条(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是指用于防治人生活环境和农林业中养殖业用于防治动物生活环境卫生害虫的。
(四)利用基因工程技术引入抗病、虫、草害的外源基因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农业生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五)用于防治《条例》第二条所述有害生物的商业化天敌生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六)农药与肥料等物质的混合物,适用《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
(一)新农药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尚未在我国批准登记的国内外农药原药和制剂。
(二)新制剂是指含有的有效成分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剂型、含量(配比)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制剂。
(三)新登记使用范围和方法是指有效成分和制剂与已经登记过的相同,而使用范围和方法是尚未在我国登记过的。
第四十六条 种子加工企业不得应用未经登记或者假、劣种衣剂进行种子包衣。对违反规定的,按违法经营农药行为处理。
第四十七条 我国作为农药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国际公约(PIC)成员国,承担承诺的国际义务,有关具体事宜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办。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条例》和本《实施办法》相抵触的规定,一律以《条例》和本《实施办法》为准。
4.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四
发布时间:2011-07-21 09:19:17 为进一步规范和深化全市法院审判管理,建立和完善更科学、更完备、更有效的审判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审判管理水平和审判质效,推动全市法院“创先争优达标年”活动深入开展,参照省高院冀高法发[2011]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精神,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专门审判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
审判管理机构是人民法院专门负责审判管理的综合审判业务部门。加强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是做好审判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
1、加强审判管理机构建设。全市两级法院均应设立专门的审判管理机构,机构名称统一为xxx审判管理办公室。已经正式成立审判管理机构并批编的市法院及迁安市、滦县、遵化市、迁西县、玉田县、开平区、路北区七个基层法院在年内应完成更名工作;已单独成立审判管理机构但尚未批编的滦南法院,其审判管理机构对外应称为审判管理办公室;对挂靠在审监庭等部门的审判管理机构的路南区、丰南区、古冶区、丰润区、乐亭县、唐海县法院,对外统称审判管理办公室,被挂靠称谓不变。采用其他名称亦要统一更名。全市两级法院的审判管理机构于2011年5月1日以后对内、对外统称为审判管理办公室。
2、加强审判管理队伍建设。全市法院应注重将既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又有一定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的精干人才充实到审判管理部门,着力打造一支既能高效开展审判管理各项事务,又能及时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的审判管理专业队伍。审判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应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管理部门的人员在审判职称评定、职级晋升、评先评优等给予其与审判业务部门同等待遇。
3、加强审判管理部门制度建设。全市各审判管理部门应加强审判管理规章制度建设,通过完善、强化制度建设促进审判管理职责的履行,充分调动各层次审判管理主体的积极性。市中院要加强对基层法院的检查督导和考核通报,对工作措施不力、成效不大的法院责令限期整改。
二、进一步规范流程管理,完善管理体系
全市法院要依托信息化管理软件,进一步健全完善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做到宏观调控,节点制约,使审判流程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花和精细化。
4、加强审限管理。要建立健全审限管理制度,使审限管理更加规范。审判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审限管理职责,加强审限延长、中止、审限扣除、程序变更等环节的监控与管理,严格审限变更审批条件、程序和时间,切实解决“隐性”超审限问题。要完善审限通报制度,对将超审限案件实行预警、催办,对已超审限案件实行领导督办。
5、严格节点监控。全市法院要增强立、审、执、监一盘棋思想,加强立案、分案、开庭、裁判、执行、归档等各个流程节点的监控。要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各个节点的工作内容、时间要求,通过各个节点间的相互衔接、相互制约,形成环环相扣、有条不紊的流程链条,实现审判、执行、信访等工作的有序运转。
6、加强卷宗归档和移送管理。全市法院要将卷宗归档、移送工作作为流程管理的重要环节,纳入流程管理体系。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配合,确保归档卷宗按期完成,移送上诉卷宗或上级法院调阅卷宗及时快捷。要尽快将案件卷宗信息化建设纳入工作规划,为三级法院联网后网上调阅电子卷宗做好准备,促进审判效率的提高。
三、加强组织协调,扎实开展案卷评查和庭审评议工作
按照最高法院和省委政法委的要求,继续开展“百万案件评查”活动,在常规案件质量评查的基础上,搞好重点评查和专项评查,增强案件质量评查的规范性和实效性,充分发挥案件质量评查促进审判质效的积极作用。
7、组织开展案件质量及裁判文书自查工作。从每年年初开始,组织开展全市法院的案件质量及裁判文书评查工作。评查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评查范围为:民事、刑事、行政、执行、审监等各类案卷。其中,重点评查发还改判案件、抗诉案件、申诉(长期缠诉、闹访)案件、重点督办案件。
8、认真做好案件质量及裁判文书抽查工作。市法院成立案卷及裁判文书评查小组对本院及基层法院(庭)的案卷及裁判文书进行抽查。抽查案卷,由抽查小组随机抽号,抽查重点是:发还改判案件、抗诉案件、申诉(长期缠诉、闹访)案件、重点督办案件。抽查采取分类审查、分项登记、小组评议、按分排序、归档存留(司法、瑕疵)档和即时通报等方法进行。两级法院对评查出的问题,要认真剖析原因,制定措施提升审执水平。
9、大力推进庭审评议活动。两级法院要继续开展好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听百案活动。根据审判工作实际,各班子成员除加强对庭审活动指导外,要有计划的开展旁听庭审活动。
四、完善审判执行质效评估体系,增强质效考核的科学性、全面性
全市法院要不断创新和加强审判执行质效评估和绩效考核机制,将对法院整体的质效评估体系延伸至对业务部门和法官、执行员的绩效考核,实现以个体促部门、以部门促单位的全方位审判执行质效提升,有力促进审判质效评估指标创先争优目标的实现。
10、认真推进审判执行质效评估工作。全市法院要认真分析研究审判质效评估指标,要依托、服务于审判质效评估指标和权数,切实开展业务部门和审判执行人员的审判执行质效评估工作,逐步实现从个体到部门、从部门到单位评估指标和权数的统一,全面促进各业务部门加强审判执行业务管理,引导每一名法官、执行员努力提高每一件案件的审判执行质效。
11、科学设臵审判执行质效评估指标。审判管理部门要根据最高法院的《关于开展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各自审判质效评估指标中的“短板”,明确主攻方向,着眼于各项指标的提升,科学设臵对部门和法官、执行员的评估指标和参照系,建立完善、科学、全面的评价体系,实现指标体系的优化和量化,使之能够真正反映审判执行质效,切实提高绩效考评工作的科学性、客观性和透明性,增强审判管理的导向和辐射作用。要充分应用审判管理软件,自动生成客观、准确的指标数据,杜绝人为造假、虚报瞒报。
12、加大对绩效考核结果的应用。绩效考核结果应当作为两级法院对各业务部门和法官、执行员评价工作、奖优罚劣的重要依据。审判管理部门要严格司法档案管理,将审判绩效考评、案件评查、庭审评议及干警违纪等情况及时、完整、详实地收集到司法档案和瑕疵档案中,定期进行汇总分析。同时,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与考核奖惩的对接机制,及时将考核结果引入对部门和法官的奖惩考核中,作为部门评先评优和法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主要依据,激励大家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努力形成你追我赶、创先争优的浓厚氛围。
13、完善对调解、和解工作的考核范围。进一步加强“三位一体”大调解工作,对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及执行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申诉申请再审案件的和解等考核指标,要不断地总结调研修改完善,并将诉前调解工作纳入考核范围。
五、加强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分析,增强审判管理的主动性和推动力
全市法院要积极探索开展审判执行态势及质效分析工作,适时做出科学务实的分析报告,为院党组、审判委员会研判审判执行工作形势和科学决策服务。
14、建立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及质效分析工作机制。按照目标一致、成果共享、信息共用的原则,对审判流程管理、案件质量评查、司法统计等各种渠道形成的相关数据和资料进行收集,及时研判各种数据,做好运行态势分析工作,并为各业务部门开展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分析做好协调、配合、服务工作。
15、明确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分析工作内容。综合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分析主要对本院和本辖区审判执行工作基本数据情况、总体现状、成功做法、存在问题、整改措施和长期规划等进行分析研究。专项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分析,主要对部门及下级法院对口部门具体某一方面的数据指标所反馈的审判质量、审判效率、司法行为、工作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细化性分析,提出整改要求和措施。
16、搞好分工配合和指导交流。审判管理机构负责本院综合运行态势分析研判工作,各业务部门负责专项态势分析工作,本院综合运行态势分析研判工作由审判管理部门或承担统计工作的部门负责。两级法院及其相关业务部门每季度至少要形成一份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分析报告。市中院要在做好本院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分析工作的同时,加大对基层法院的工作指导力度。各基层院(庭)要将本单位季度、审判工作态势分析报告分别于下一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之前报送市中院审判管理部门。
17、重视态势分析结果运用。要充分发挥审判执行运行态势分析结果的作用,通过分析、研判审判执行工作运行的整体和专项态势,及时发现影响均衡结案、制约案件质量与效率的各种问题,及时向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以及其他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审判工作决策建议,促进整体审判执行工作的规范有序良性发展。.六、不断完善措施,全方位纵深推进司法公开工作
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大力推动全市法院司法公开工作不断向纵深发展。
18、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建设。两级法院要参照最高法院制定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和省法院在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六项公开的具体规定,研究制定本院的实施办法。
19、搞好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从2011年开始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在两级法院全面推开。按照省高院《裁判文书上网暂行规定》,各级法院都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抓好落实。
20、加强数字化法庭的建设和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法院开庭审理的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第二审程序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应当对庭审活动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以此为契机,全市法院要加强数字化法庭的建设和使用,逐步完善庭审活动的录音录像工作。
21、搞好庭审直播试点工作。为贯彻落实审判公开原则,扩大法制宣传效果,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直播录播庭审活动的规定》,今年有条件的法院要积极开展此项工作。市中院确定丰南区、遵化市、丰润区三个基层法院为试点法院,并报省高院备案。
22、提高信息化操作应用水平。按照省高院的统一安排部署,加快对裁判文书纠错、司法档案、绩效考核、四合一综合审判管理等软件的开发、测试、评估工作,力争年内投入使用。加强对软件应用、数字法庭使用的培训,使广大法官熟练掌握其操作技能和使用水平。
七、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指导,推动全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均衡发展
全市法院要紧密结合“创先争优达标年”活动的开展,努力打造具有唐山特色的审判管理新模式,实现全市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在全省法院创先进位的目标。
23、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市两级法院要把加强审判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及部门领导对此项工作要切实做到入心动脑,确保形成机构设臵合理、人员配备精干、职能作用明显、创新势头强劲、管理规范科学、发展均衡有序的审判管理新局面。两级法院党组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主要领导要亲力亲为,分管领导要敢抓敢管,审判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各业务庭长要求真务实,共同将各项任务部署好、落实好。
24、加强工作指导。市中院要抓好统筹规划,加强分类指导,确保全市法院审判管理高起点谋划,高标准要求,高质量推进。基层法院(庭)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健全完善审判管理工作机制,重点抓好部门和个人的岗位目标绩效考核与审判质效评估的结合工作。
5.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五
甘政办发〔2011〕27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合理、安全、有序开发水电,确保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河流生态环境,促进流域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水电开发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规范水电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我省水能资源丰富,“十一五”期间,水电开发尤其是中小水电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同时,水电开发建设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支流规划工作滞后,无序开发现象突出;越权审批和未批先建行为普遍存在;水电站建设监管不严,废渣乱堆乱弃现象较为严重;部分已建成水电站环保、水保、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等落实不到位,下泄生态基流普遍不足;招商引资把关不严,开发权倒卖现象时有发生。加强和规范水电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形成职责清晰、权责明确、程序规范、监管有力的水电开发建设机制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水能资源合理有序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促进广大农村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繁荣稳定。
(二)指导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目标,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科学有序开发水电资源为主线,以规范审批程序、建立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为抓手,坚决杜绝各类违法违规水电站建设,促进水电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水电开发建设规划要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及有关相邻地区之间的利益,兼顾防洪、饮水、灌溉、航运和渔业等方面需要,与江河综合治理有机结合,在保证生态安全、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前提下,充分挖掘利用潜力,提高利用效率,优化水电站开发布局,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保护环境,有利生态。正确处理生态保护与水电开发的关系,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理念,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切实落实好各项生态环境和地质灾害治理措施,在恢复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和谐相处。
——依法依规,监督有力。水电开发建设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大水电开发前期、建设、运营全过程的监管力度,加强生态环境治理、地质灾害防治、水土保持、防洪、安全生产等全方位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
二、科学开发水电
(一)完善水电规划。要按照“统筹兼顾、科学论证、合理布局、有序开发、保护生态”的原则,综合考虑发电、防洪、灌溉、供水、旅游、渔业等水资源利用的各个方面,抓紧编制或完善全省水电规划。黄河、渭河、白龙江、白水江、洮河、湟水、大通河干流的水电规划除国家完善调整的以外,其他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完善和调整;省内其他河流的水电规划由所在市州负责编制和完善,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水电规划要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防洪规划、水土保持规划和电力发展规划等相协调。未列入规划、不符合规划或没有规划的水电站一律不予审批。
(二)明确项目核准权限。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进一步调整中小水电核准权限。自2012年1月1日起,除由国家核准的水电项目外,省内其他河流装机容量25万千瓦—5000千瓦(含5000千瓦)的水电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装机容量5000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不得下放核准权限。水电项目核准要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办法》(甘政办发〔2011〕124号)有关要求,在报请核准前须取得国土、环保、水利、林业、建设、农牧、电力、地震、安监等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同时,针对省级和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非主要河流的水电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要结合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简化前期工作和核准程序的具体办法,促进水电产业健康快速发展。
(三)建立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和《可再生能源发电有关管理规定》(发改能源〔2006〕13号)等,省发展改革委要建立水电开发准入和退出机制,从技术、资金等方面设立准入门槛,确保水电开发业主在环境保护、水土流失防治、水生生物补偿、地质灾害防御和移民安置等方面有能力实施恢复和补偿措施,禁止和淘汰没有经济实力和技术能力的单位、个人投资开发水电项目。对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没有开工建设或私自倒卖水电站开发权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按基本建设程序重新审批。各市州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条款,积极探索建立水电开发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收取单位、收取途径、资金比例、返还方式、监管措施等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总投资的5%。对按期建成的水电站,要积极主动返还履约保证金本息,维护政府诚信。
(四)节约利用土地。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审查水电站用地方式和规模,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尽可能减少占地,少占或不占耕地、草地和林地。对确需占用耕地、草地和林地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占用的相关审核审批手续,把好行政许可关,杜绝“批少占多,未批先占”等违法行为发生。同时,要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压覆矿产资源审查,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措施,防止诱发和加剧地质灾害。
(五)加强水电运行管理。各水电站业主要按“电调服从水调”的原则,服从水利部门和抗旱防汛指挥部门的统一调度,编制汛期调度运行计划和防洪抢险应急预案,保障上下游、左右岸生活、生产用水以及安全。水电站运行前要按照《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新建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管理办法》等规定,完成电力质量监督检验,通过并网安全性评价,办理发电许可证。水电站运行必须保证合理的生态下泄流量,避免造成下游河段脱水,最大限度减轻对水环境和水生生态的不利影响。环保部门要加强对水电站下泄生态流量的检测和监管。水电站运行要遵守监管部门关于大坝安全管理及电力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同时,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完善各类制度规范,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对员工培训教育,提高水电站安全运行水平。
(六)不断创新水电开发机制。省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家规范和加强水电开发建设管理的政策措施,结合我省实际,研究制定合理的水电利益分享机制和具体实施办法,鼓励农牧民以投资、土地或其他方式(投工投劳)入股参与水电开发,以及通过电价调整等手段为当地群众完善社会保障、建设公共服务设施等多种形式,使当地群众切实感受到水电开发带来的好处,实现水电产业和谐发展。
三、做好生态环境治理和移民工作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河流水电开发规划必须开展规划环评工作,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进行认真分析、预测和评价,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对生态脆弱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根据功能定位,实行水电资源限制开发;对各类自然保护区(不含实验区)、重点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原则上禁止开发水电。
(二)落实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责任。水土保持是水电建设和运营中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工程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水土流失防治措施,切实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监理、监测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等工作。水利部门要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检查,监督建设单位认真落实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有效控制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和生态环境破坏,尤其要重视取土、弃渣治理。
(三)完善水生生物保护措施。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水电开发对水生生物资源影响的补偿制度。已建设的水电站应制定水生生物补偿方案,落实补偿措施和资金,采取补救措施,将水电开发对水生生物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新建水电开发项目必须进行水生生物专题评价。确实需要在各类保护区进行工程建设时,必须征求林业、农牧、国土资源、水利、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补偿。
(四)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水电工程是百年大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程规范进行工程设计,确保万无一失。加强地质灾害防治,严格按照评估确定的防治措施施工并组织验收,未经验收不得投入运行。水电站业主要进一步加强水电开发建设中不良地质条件地区的地震地质勘查和专题研究论证、勘查设计及防治措施。要高度重视高坝大库、病险水库大坝的安全问题,严格执行水库建设抗震规程规范,做好区域构造稳定性研究以及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工作。
(五)妥善解决移民问题。移民安置工作是水电建设的重点和难点,落实移民安置方案是水电开发前期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涉及移民的水电站,有关设计、建设、监理、业主和所在地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按照“移民生活水平不下降、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制定实施细则及配套办法,认真开展移民安置规划设计工作,并依据职责分工,超前启动和加快移民安置,研究制定落实移民政策的具体措施,确保移民安置与工程进度相协调。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省水电开发建设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安监局、省地震局、省信访局、甘肃电监办、省电力公司等部门组成,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召集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部门和行业工作进展,及时研究解决全省水电开发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明确职责,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政府是水电站监督管理主体,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水电开发的主管部门,水利、环保、国土资源、林业、农牧、移民、地震、安全、电监、电力等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管理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加强水电站监管工作,特别是要对小水电站的建设质量、“三同时”制度落实、防洪安全、森林草原植被恢复、安全生产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
(三)强化问责,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水电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严肃查处在水电站开发前期、建设、运营等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水电开发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批准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水电站,追究项目所在地政府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对恶意串通、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依法严肃处理。违法违规建设以及不符合国家安全规范的水电站,电监部门不得受理《电力业务许可证》申请,电网企业不得批准上网。无法排除或拒不排除安全隐患的水电站,由地方政府下达关停决定。
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和管理办法,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加强督查指导,确保水电开发建设科学有序进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6.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六
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市地税局党组(党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结合系统党建工作的实际,进一步增强全系统党建工作的方向性、针对性、科学性,切实加强系统党建工作科学化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进一步认识加强系统党建工作科学化建设的重要意义 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期,全省地税系统党的建设面临着新的形势和任务,我们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加强系统党建工作科学化建设重要意义的认识,统一思想,明确目标和任务。
(一)加强系统党建工作科学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党建工作的要求必须加强系统党建工作的科学化建设。党的十七大提出要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是贯穿于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中的重要思想,胡锦涛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又进一步提出了“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时代课题,省委及有关部门也多次做出决定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建工作的科学化建设。因而,进一步加强地税系统党建工作科学化建设,就是我们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要求的重要举措。
适应地税系统党建工作的新发展,也要求我们必须加强系统党建工作的科学化建设。2010年以来,针对少部分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不强、软弱涣散、组织覆盖面不广、部分党员干部党员意识淡化、先锋模范作用不明显的现象,省局党组认真履行党建工作第一责任,充分发挥垂直管理优势,确立系统党建工作的新理念,不断强化工作措施,大力加强和改进系统党的建设,系统党建工作的组织体系、党务干部队伍、活动载体、工作制度、阵地建设有了明显改善,党组织建设得到明显加强,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有效发挥,涌现出一批党建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系统党建工作出现了全面发展的可喜局面,受到了中央和省委有关部门的高度赞扬。回顾这一发展历程,我们认为,近两年来,系统党建工作经历全面动员,重点突破的重要阶段,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系统党建工作迈上了规范化建设、品牌创建、全面提升科学化水平的新阶段。
(二)加强系统党建工作科学化建设必须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加强系统党建工作科学化建设,必须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的“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立足地税实际,实现与“依法治税、从严带队、科学管理、共建和谐”的基本要求有机融合,以加强党建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为重点,以党建文化建设和党建品牌创建为着力点,不断创新内容和形式,切实提升全系统党建工作科学化建设的水平。
(三)加强系统党建工作科学化建设必须明确目标和任务。加强地税系统党建工作的科学化建设,就是按照党的本质特征及其发展、运行的内在规律,结合地税实际,开展党的建设。科学化建设要坚持以科学的理论为指导、以科学的制度为保障、以科学的方法措施来推进,确保各级地税党组织始终走在引领地税事业科学发展的前列。系统党建工作的科学化建设将通过党建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和党建品牌的创建来体现,力争通过2-3年的创新发展,在全系统培育和选拔20
个左右的优秀党建品牌,在2013年“七一”之前举办全省地税系统党建工作品牌创新成果展,并推荐评选出优秀的创新成果,给予表彰奖励。全系统2012年要力争有60%的市地税局机关党委跨入所在市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行列,70%的县(市、区)地税局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进入县(市、区)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行列,2013年要力争有80%的市地税局机关党委跨入所在市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行列,90%的县(市、区)地税局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进入县(市、区)直机关先进基层党组织行列。通过先进典型的带动和引领,促进系统党建工作的科学发展、创新发展,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实现党建工作有新突破、地税形象有新提升,为全省地税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准确把握重点,进一步增强系统党建工作科学化建设的针对性
全省地税系统党建工作科学化建设要以党建工作基础建设、党建文化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作风效能建设、和谐地税建、党建品牌建设为重点,切实增强党建工作的针对性。
(一)要进一步加强党建工作基础建设。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要把党建工作的重心放在思想、组织、阵地建设等方面。党的思想建设是党的根本建设,具有“铸魂”作用。要组织系统广大党员干部深入学习、努力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深入学习、努力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要卓有成效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各级地税党组织每年都要举办2-3次理想信念教育和传统文化、科学知识的专题讲座,通过开展“三观”(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五德”(政治品德、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不断提高地税党员干部职工的品格,升华地税党员干部职工的理想,引导党员干部职工始终保持昂扬向上、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党的组织建设是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包括民主集中制建设、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内容,要规范机关、中心税务所党组织设置,省、市、县(市、区)局机关要根据处(科)室党员数量,本着便于组织活动、便于开展党的工作的原则,成立适当数量的党支部。中心税务所要按照党章要求,结合机构设置、集中办公的实际,不断创新基层党组织结构,能够便于开展活动,发挥作用。阵地建设是开展党建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市、县(市、区)局和有条件的中心所都要建立起1-2处党员活动室。要注重党建工作宣传阵地的建设,省局山东地税网页实现与中央和省级重要党建网站的联网;省市县三级机关都要建立1-2个党建工作网页或专栏,发布有关党建工作学习文件、资料,宣传党建工作开展情况,宣传先进典型,征求广大党员对党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要进一步加强党建文化建设。党建文化是有效统揽党建工作的好抓手,是有效履行组织党员、教育党员双重任务的好载体。党建文化是党建工作中培养出来的共同理想、基本理念、规章制度、工作规范的总和,是推动党建工作科学化水平提升理论基础。要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和胡锦涛同志的“七一讲话”精神,切实加强对党建文化理念的认识,达到以文聚人、以文悦人、以文化人。要加强党建文化阵地建设,各级要按照“规范有序、重点突出、醒目美观、简洁鲜明”的要求,建设1-2处党建文化为基调的宣传栏和宣传橱窗,以此营造党建文化环境建设的氛围。扎实推进基层党组织的党务公开,把党务公开作为党建文化建设的重要载体和形式,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公开机关党委(党总支)、党支部和党员承诺等需要向社会和群众公示事项。党建文化建设关键在制度的保障和引导,要加强党建文化制度建设,不断丰富和完善党建工作机制、发展党员工作机制、党费收缴管理制度、三会一课制度、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员
教育管理制度、党风廉政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
(三)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建设学习型党组织,就是要大力营造和形成重视学习、崇尚学习、坚持学习的浓厚氛围,牢固确立党组织全员学习、党员终身学习的理念,建立健全管用有效的学习制度,使党员的学习能力不断提升、知识素养不断提高、先锋模范作用充分发挥,使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不断增强。各级党组织要科学制定建设学习型党组织的规划,细化量化学习内容、标准和要求;要注重载体建设,省局将通过每季度1次的山东地税大讲堂以及好书荐读、集中培训等活动,开展读书竞赛,交流读书体会等方式,不断引导基层党组织改进学习的方式方法,提高学习效果。省局党建工作指导组每年将举办1次全系统的学习型先进党组织、党员家庭和党员个人的评比,通过典型带动教育、引导和激励,不断提高党员干部职工对学习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学习的自觉性,推动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的不断深入。
(四)要进一步加强机关的作风效能建设。素质能力建设系统工程是省直工委部署的重点工作,省直工委要求在2011、2012、2013三年里,分别抓好学习年、能力年、效能年,以此不断提高党员干部队伍的履职能力,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和质量。加强作风效能建设,要以创建服务型机关和人民满意机关为目标,以作风和效能建设为抓手,把作风效能建设作为创先争优的重要载体,切实优化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推进工作落实,促进效能升级。各级党组织要以全面推行“党员示范窗口”和创建“党员先锋岗”为形式,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省市县三级要评出年度5-10个“党员示范窗口”和5-10个“党员先锋岗”,引导广大党员争做提升素质的先锋,规范服务、廉洁高效的先锋,效能先行、作风优良的先锋,创先争优成果与党员干部的成长进步和物质奖励相结合起来。各级党组织每年都要开展2-3次的警示教育,开展税检共建、税纪共建等活动,做到警钟长鸣,不断提升拒腐防变能力,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提高党员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五)要进一步加强和谐地税建设。提高系统党建工作的科学化水平,要在更高层次上构建和谐地税。建设和谐地税,各级党组织要紧密结合地税实际,坚持人本的理念,建立健全和谐地税建设实施方案;利用党建活动,做实做细思想政治工作,广泛开展交心、谈心活动。对党员干部在思想上常督促、工作上常鼓劲、生活上常关心,把全体党员干部紧紧地凝聚到党组织周围;要尊重党员的民主权利,畅通干部职工意见建议反映渠道,及时妥善正确解决干部职工面对的热点问题,关心党员干部职工的疾苦,及时了解干部职工在干什么、在想什么、需要什么、争取党政部门的支持,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积极帮助干部职工解决急、难、盼问题。要把各级党组对干部职工的关心爱护落到实处,省、市、县(市、区)局机关党委每年都要力争为党员干部职工做10件好事,省局山东地税党建网页将评选和刊发各级地税党组织的年度好事;关注干部职工身心健康,落实全民健身计划,唱响“健康和谐、快乐工作”的主旋律,要选好载体,各级都要成立多种形式的兴趣小组,开展1-2次全体干部职工参与的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营造和谐的工作和生活氛围,增进干部职工之间的友谊、团结,凝聚人心,促进地税事业发展。
(六)要进一步加强党建品牌建设。党建品牌创建就是在继承传统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党建工作内容和形式、机制和方法的创新。党建品牌创建旨在树立一个标杆、一面旗帜、一种导向。各级党组织要提高对塑造党建品牌工作的认识,要切实制定党建品牌创建的计划和方案。党建品牌创建要突出特色,鼓
励基层党支部、党总支进行党建工作创新和品牌自塑,突出差异性、个别性和创新自主化、成果质量化的特点,注重从本单位的党建工作实践中提炼党建品牌,以党建品牌创建促党建工作机制和制度的完善和提升,激发基层支部工作活力,提升系统党建工作的科学化水平。打造党建工作品牌,倡导以县(市、区)局为单位,有条件的也可以市局为单位统一进行。到2013年7月,每个县(市、区)局要创建一个党建品牌,每个市局要评选出3-4个优秀党建品牌,全省地税系统将评选出20个左右的党建品牌,届时,省局将举办党建品牌创新成果展。
三、运用科学方法,切实提升系统党建工作科学化建设的质量和水平提高系统党建工作的科学化水平任务光荣而艰巨,各级党组(党委)要结合地税实际,尊重党建工作的特点和规律,讲求科学有效的方法,围绕“实”、“细”、“优”做好文章,进一步提升系统党建工作的科学化建设的质量和水平。
(一)要围绕大局,搞好结合。党建工作科学化建设一定要把保证和促进地税中心任务的完成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选准与业务工作的结合点、切入点。当前,要紧紧围绕省局党组确定的提高收入质量防范执法风险、新一轮基层建设、推进干部队伍素质提高等重点工作,将党建工作做优。精心组织开展创先争优活动,把系统党建工作的科学化建设与文明创建工作结合起来,与学习型机关建设起来,与机关作风能力建设结合起来,大力开展好“服务人民,创先争优”活动。通过系列活动,不断改进地税机关的作风,提升地税机关为全省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服务的水平。
(二)虚功实做,深化发展。加强党建工作的科学化建设,要进一步规范机关、基层党组织设置,努力创新党组织的活动方式,注重发挥基层党组织的功能和作用。要把党建工作科学化建设做实做新,即内容要实,形式要新,把做实要求始终贯穿于推动工作和促进发展的全过程,做到党组想什么、党建工作就抓什么,党组抓什么,党建工作就落实什么,使党建工作真正从形式到内容上得到深化、从深度到广度上得到拓展,始终保持生机和活力。各级党务部门要做实党建工作的切入点,结合党员干部职工关心的热点和难点,结合工作,结合生活等内容,每年开展3-4次内容丰富,形式新颖的党建主题活动。如大力推广给党员过政治生日活动,使党员有认同感和归属感,激励党员干部牢记党的宗旨,勤奋工作,做到入党有起点,奋斗无终点。要充分发挥典型带动的作用,以典型带动,激发工作活力。坚持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各级地税都要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或党建活动室设立 1处“光荣榜”,宣传干部职工身边先进典型,以点带面,推动全局。
7.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七
《意见》分七个部分:一、加强和改进高校宣传思想工作是一项重大而紧迫的战略任务;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三、切实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四、大力提高高校教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五、不断壮大高校主流思想舆论;六、着力加强高校宣传思想阵地管理;七、切实加强党对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领导。
《意见》指出, 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 高校宣传思想战线始终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 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成效显著, 教师思想政治素质明显提高, 高校思想理论建设取得新进展, 宣传思想阵地管理不断加强, 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体制机制逐步完善, 为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了重要贡献。高校宣传思想领域主流积极健康向上, 广大师生对党的领导衷心拥护, 对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充分信赖, 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充满信心。
《意见》指出,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阵地意识和底线意识, 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 以深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为主线, 以提高教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和育人能力为基础, 以加强高校网络等阵地建设为重点,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不断坚定广大师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 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意见》指出,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1) 坚持党性原则、强化责任。切实担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 提高领导水平, 增强驾驭能力, 敢抓敢管、敢于亮剑, 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守土尽责。 (2)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坚定理想信念放在首位, 始终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头脑, 确保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3) 坚持标本兼治、重在建设。强化依法管理, 着力加强制度建设, 把高校建设成为学习研究宣传马克思主义的坚强阵地。 (4) 坚持改革创新、注重实效。准确把握师生思想状况, 创新工作理念和方式方法, 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 不断增强针对性实效性。 (5) 坚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推动校内外协同配合、全社会支持参与, 构建高校宣传思想工作新格局。
《意见》指出, 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宣传思想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 坚定理想信念, 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 加强高校思想理论建设, 加强具有中国特色、时代特征的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理论体系和学术话语体系建设, 进一步增强理论认同、政治认同、情感认同, 不断激发广大师生投身改革开放事业的巨大热情, 凝心聚力共筑中国梦。 (2) 巩固共同思想道德基础, 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把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凝魂聚气、强基固本的基础工程, 弘扬中国精神, 弘扬中华传统美德, 加强道德教育和实践, 提升师生思想道德素质, 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成为全体师生的价值追求和自觉行动。 (3) 壮大主流思想舆论, 切实加强高校意识形态引导管理, 做大做强正面宣传, 加强国家安全教育, 加强国家观和民族团结教育, 管好导向、管好阵地、管好队伍, 坚决抵御敌对势力渗透, 牢牢掌握高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话语权, 不断巩固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 (4) 推动文化传承创新, 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体现时代要求的大学文化, 培育和弘扬大学精神, 把高校建设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示范区和辐射源, 继承和发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 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 (5) 立足学生全面发展, 努力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形成教书育人、实践育人、科研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长效机制, 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
《意见》指出, 要切实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强调要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 把统一使用工程重点教材纳入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把工程重点教材作为国家级重点规划教材, 把工程重点教材使用情况作为教学评估的重要内容。要建设学生真心喜爱、终身受益的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 实施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体系创新计划, 全面深化课程建设综合改革, 编好教材, 建好队伍, 抓好教学, 切实办好思想政治理论课。高校要制定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规划, 在学校发展规划、经费投入、公共资源使用中优先保障思想政治理论课建设, 在人才培养、科研立项、评优表彰、岗位聘用 (职务评聘) 等方面充分重视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 确保思想政治理论课在高校教学体系中的重点建设地位。要着力增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性实效性, 启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质量提升工程, 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教育, 加强党史国史和形势任务政策教育,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高等教育全过程, 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高度重视民族团结教育, 积极开展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宗教观、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广泛开展各类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加强高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示范中心建设, 做好就业指导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要充分发挥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育人功能, 深化哲学社会科学教育教学改革, 充分挖掘哲学社会科学课程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 建立健全符合国情的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养质量标准体系, 制定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新闻传播学、法学、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哲学、历史学等相关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启动实施卓越马克思主义理论人才培养计划, 深入实施卓越新闻传播人才、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要提升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的引领作用, 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领航计划, 改革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评价方式, 重点建好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创新基地, 编写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生核心教材, 培养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带头人, 造就一批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家, 重点建设一批有示范影响的马克思主义学院。
《意见》指出, 要大力提高高校教师队伍思想政治素质。强调要着力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工作, 坚持不懈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教师头脑, 进一步健全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制度, 实行学术安全培训制度, 深入推进哲学社会科学教学科研骨干和思想政治理论课骨干教师研修工作, 建立中青年教师社会实践和校外挂职制度, 重视在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要扎实推进师德建设, 落实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完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 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完善加强高校学风建设办法, 健全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查处机制。要严把教师聘用考核政治关, 探索教师定期注册制度。
《意见》指出, 要不断壮大高校主流思想舆论。强调要扎实推进高校思想理论建设, 推进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创新体系建设, 积极参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 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等重点基地建设, 建设和创办一批权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学术期刊, 深入实施“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 在青年教师和学生中培养一大批政治骨干, 造就一支政治坚定、学养深厚、有重要影响的思想理论建设队伍。要提升研究回答重大问题的能力, 实施中国特色新型高校智库建设推进计划, 定期开展师生思想政治状况调研, 建立健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分类评价体系, 完善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评价机制。要加强哲学社会科学学术话语体系建设, 组织开展高校名师大讲堂、理论名家社会行等活动, 推动高校哲学社会科学“走出去”, 支持中外学者围绕中国发展和全球性重大问题开展合作研究。要切实做好高校新闻宣传工作, 完善新闻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进一步改进高校新闻宣传的文风作风, 建立高校、宣传部门、新闻媒体三方联动宣传机制, 为高校改革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创新网络思想政治教育, 开展高校校园网络文化建设专项试点工作, 大力推进校报校刊数字化建设, 探索建立优秀网络文章在科研成果统计、职务职称评聘方面的认定机制, 着力培育一批导向正确、影响力广的网络名师, 立足校园网站建设开办一批贴近师生学习生活的网络名站名栏, 建设一支由学生和青年教师骨干组成的网络宣传员队伍, 打造示范性思想理论教育资源网站、学生主题教育网站和网络互动社区, 推进辅导员博客、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博客、校务微博、校园微信公众账号等网络新媒体建设。
《意见》指出, 要着力加强高校宣传思想阵地管理。强调要加强校园网络安全管理, 加强高校校园网站联盟建设, 加强高校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强化高校课堂教学纪律, 制定加强高校课堂教学管理办法, 健全课堂教学管理体系。要完善宣传思想阵地管理制度, 加强高校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发布管理, 建立高校出版质量监督检查体系, 制定大学生社团的成立和年度检查制度, 加强宗教学学科专业教学科研机构管理, 加强校园反邪教宣传教育工作。
8.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指导意见 篇八
为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严厉打击保险欺诈犯罪行为,现就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重要意义
保险欺诈,是指利用或假借保险合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涉嫌保险金诈骗类、非法经营类和保险合同诈骗类等。保险欺诈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了保险消费者利益、侵蚀了保险机构效益,而且间接推高了保险产品和保险服务的价格,损害了行业形象,破坏了市场秩序,动摇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基础。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提高行业抗风险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树立保险行业诚信经营的良好形象。
保监会历来重视反保险欺诈工作,成立了反保险欺诈的专门组织机构,探索建立了反保险欺诈的制度机制,指导相关保险机构将防范欺诈风险纳入风险防控体系,并通过开展打击“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配合公安机关“破案会战”打击保险诈骗等专项行动,初步遏制了保险欺诈案件高发的势头,取得了一定成效。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欺诈又呈现出一些新情况、新特点。全行业必须深刻认识加强反保险欺诈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增强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切实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全面推进反欺诈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目的,以防范化解保险欺诈风险为目标,以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联动机制为保障,组织动员各方力量,惩防结合,标本兼治,着力构建预防和处置保险欺诈行为的长效机制。
(二)基本原则。坚持健全长效机制与短期重点惩治并重;坚持内部管控与外部监管双管齐下;坚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协调配合;坚持多方参与,协同合作。
(三)目标任务。构建一个“政府主导、执法联动、公司为主、行业协作”四位一体的反保险欺诈工作体系,反欺诈体制机制基本健全,欺诈犯罪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欺诈风险防范化解能力显著提升。
三、健全反保险欺诈制度体系
(一)健全反欺诈组织体系。各保监局应指定内设处室负责反欺诈工作。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在总部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指定内设机构作为反欺诈职能部门;各省级分支机构应设立反欺诈岗位。行业协会应建立反欺诈专业委员会。
(二)完善反欺诈技术规范。保监会组织行业制定出台反保险欺诈指引,统一反欺诈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行业协会指导建立欺诈风险警戒线标准和关键指标。
(三)建立欺诈风险报告和通报制度。保险机构应定期分析、评估欺诈风险,并向监管部门报送欺诈风险年度报告。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应根据市场情况及时通报欺诈案件、发布风险信息。
四、严厉打击各类保险欺诈行为
全行业应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发现各类保险欺诈违法犯罪行为;建立欺诈案件调查和协查制度,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做好案件查处;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案件移送制度。重点打击以下三类欺诈行为:
(一)保险金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二)非法经营保险业务类欺诈行为。包括: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发送短信开展业务,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以及销售境外保险公司保单等行为。
(三)保险合同诈骗类欺诈行为。包括: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以及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
五、提高欺诈风险管理能力
(一)将反欺诈工作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制定与业务种类、规模以及性质相适应的欺诈风险管理制度。各保险机构应加强反欺诈工作的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强化内控执行力。
(二)增强公司治理层面的责任意识。各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明确欺诈风险管理由公司董事会负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负管理责任,监事会履行监督职责,提高公司治理层面的风险意识。
(三)防范交易对手欺诈风险。保险机构应审慎选择中介业务合作对象或第三方外包服务商,重点关注交易对手的合法资质、财务状况、内部反欺诈制度和流程规定等。
六、强化反保险欺诈监管机制
(一)开展反欺诈检查。各级监管机构应定期检查保险机构反欺诈组织体系、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增强欺诈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二)做好欺诈风险监测和预警。各级监管机构应监测行业欺诈风险状况,开展欺诈风险预警,及时披露欺诈风险。
(三)加强欺诈风险的后续跟踪管理。各级监管机构应依法责令欺诈风险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保险机构限期整改,督促保险机构完善反欺诈工作机制。
七、建立行业反欺诈合作平台
(一)研究开发反欺诈信息系统。各保险公司应为欺诈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建立信息系统,确保及时、准确地提供欺诈风险信息,以满足内部管理、监管报告、信息披露和行业共享的要求。
(二)建立行业反欺诈信息平台。行业协会应组织搭建反欺诈信息平台,指导行业建立反欺诈数据库,开展欺诈风险信息共享。各保险机构为行业反欺诈信息平台提供有效数据支持。
(三)建立反欺诈专项资金。行业协会应为打击欺诈活动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打击保险欺诈犯罪为目的的欺诈风险管理、举报奖励、专业培训、警示宣传以及反欺诈基础设施建设等活动。
八、完善反保险欺诈协作配合机制
(一)强化联合执法。各级监管机构应健全与公安部门和司法机关的案件移交、联合执法机制,建立案件联合督办机制。探索建立与医疗卫生部门共同打击医疗健康保险骗赔案件的联动机制。
(二)加强信息互通。各级监管机构应完善与司法及公安、人民银行、工商等部门的案件信息和执法信息通报制度,加强交流互训。
(三)完善法律体系。保监会应会同有关部委推动立法、司法机关完善惩治保险欺诈犯罪的立法、司法解释,明确保险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和处理规范。
九、加强研究、交流与宣传教育
(一)加强理论研究。保险学会、行业协会应加强欺诈风险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探索适合行业发展实际的经验和规律。
(二)推进国际合作。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保监会的指导下,建立健全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框架体系,加强与国际反保险欺诈组织的沟通联络,在跨境委托调查、提供司法协助、交流互访等方面开展反欺诈合作,形成打击跨境保险欺诈的工作机制。
(三)强化宣传教育。各单位应组织开展反保险欺诈的专题教育和公益宣传活动,增强消费者反欺诈意识和能力。
十、构建反保险欺诈长效机制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反保险欺诈工作涉及面广、头绪多、任务重,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纳入重点工作统筹考虑,加大反欺诈的资源投入,精心组织,加强指导。
(二)周密规划,注重实效。各单位要根据本意见,尽快制定反欺诈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和阶段性工作任务。各保险机构要及时向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的指导意见】推荐阅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宣传工作的意见11-20
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07-19
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村官工作的意见08-19
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08-16
报社关于进一步加强对上对外宣传工作的意见0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