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组制度

2024-10-14

中心组制度(通用9篇)

1.中心组制度 篇一

**党支部中心组理论学习制度

为推进**党支部中心组学习规范化、制度化,促进中心组学习真正落实,特制定**党支部中心组学习制度:

一、学习组织

中心组学习由**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学习秘书组织协调。学习秘书负责拟定学习计划,提前通知每次学习的时间、内容、地点,并做好学习会务记录和学习档案建立工作。

二、学习内容

中心组学习的具体内容由学习秘书拟定参照市委宣传部、党组中心组的学习安排,主要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xxx自治区、市的重要文件和领导讲话;意识形态领域反分裂斗争教育知识;经济、科技、金融、法律、管理和市政建设等方面的基本知识;上级安排的各项学习内容。

三、学习方式

(一)集中学习:每月集中学习一次,一次1天。坚持重点发言制度,每次学习至少有两名中心组成员发言。

(二)专题调研:中心组每年确定1至2个重点调研课题,通过集体学习讨论,并对市政项目施工现场深入调查研究,形成指导工作的调研报告,县级领导干部按市委宣传部要求,及时报送调研文章。

四、学习要求

执行考勤制度,实行实名签到制,每名成员参学率要保持在98%以上,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集中学习,应向组长请假,缺学内容要自学补课。

五、学习档案

建立中心组学习档案。学习档案内容包括学习计划、学习记录、学习考勤、学习笔记、学习成果及有关材料。

2.中心组制度 篇二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内涵

法治国家应该以审判为中心。因为, 审判机关行使国家的刑罚权, 不仅要树立司法的权威, 维护法律的尊严, 还掌握着被告人的命运, 关系着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因此, 法治国家以审判为中心是毋庸置疑的。

以审判为中心主要包含三个层面的含义:

(一) 刑事诉讼程序以审判为中心

从诉讼阶段上看, 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应当以审判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是以庭审为中心的前提基础。

在刑事诉讼环节中, 以审判为中心主要是相对于以侦查为中心而言。纵观世界各国的司法模式, 采取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国家更容易以审判为中心, 因为控辩双方的力量尽可能地达到平衡, 更容易形成控辩审三角诉讼结构, 也更容易以庭审为中心。现代法治国家都是以审判为中心, 我国试图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是基于目前诉讼制度的设计使审判权相对弱化, 没有达到其应有的效果, 侦查权相对于审判权而言, 过于扩张。加之, 辩护权的限制, 导致的结果是侦查权诉讼化较弱, 侦查活动不围绕审判活动展开。进一步可能会导致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搜查扣押的现象频繁发生。

(二) 审判以一审为中心

从审级制度上看, 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应当以一审为中心。审判程序主要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一审程序是认定案件事实和采信证据的关键环节, 是其他审程序的基础, 由此应该以一审为中心。

法庭审判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证据的采纳与排除, 一审距离案件发生时间最近, 是继审查起诉之后的第一道工序, 各类证据, 特别是证人证言, 距离案发时间越短, 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就越高,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越准确。审级越高, 对证据的采信越困难, 对事实的认定越容易出现偏差, 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证据采纳的活动应尽量在一审活动中完成。

(三) 一审以庭审为中心

相对于庭审前的准备和判决文书的送达, 庭审是整个审判活动的中心环节。在庭审中, 控、辩双方在法庭上陈述己方主张, 针锋相对, 影响法官的判决, 得出对己方有利的判决。审判机关主要靠正确地定罪、量刑来实现国家赋予的刑罚权, 而定罪和量刑活动主要在庭审活动中进行。因此, 审判活动要以庭审为中心, 庭审前的准备和判决文书的送达都要围绕庭审来进行。1

与庭审中心相对应的是司法实践中的“庭下审”和“书面审”。庭审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审判活动在控辩双方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地参与下, 在法庭上完成;二是法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 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主张后形成了心证。没有在法庭上形成心证的“庭下审”, 及没有控辩双方和相关诉讼参与人参加的“书面审”, 都与庭审中心相违背, 也是不符合诉讼程序的, 必须予以改革。

二、我国审判中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 检察机关缺乏对侦查机关的诉讼化指引和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 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是分工负责, 相互配合, 相互制约。这一规定, 使得审前追诉程序中, 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是一种无主次平等关系。整个侦查程序基本上是由公安机关一家进行“操作”, 各行其是, 不仅违法行为时有发生, 也会产生司法不公现象。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缺乏直接有效的制衡, 甚至造成以侦查为中心的实际格局。实践中又过分强调了各自的独立性, 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相互扯皮的现象。

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承担控诉职能, 起诉成败与否, 最终取决法庭审判。因此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诉讼活动应该以审判为中心, 根据庭审认定事实和采纳证据的规则来调查收集证据。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学养和思维方式不同, 2检察机关直接参加庭审, 更容易按照审判的规则, 来准备控诉的证据和材料。但是, 起诉必须以侦查为前提, 侦查又往往因追求时效性而忽视了司法的评判性, 这就造成了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关系的不顺畅。司法实践中, 应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诉讼性监督、指挥和引导。

(二) 司法权不能有效控制侦查权

从我国的诉讼流程来看, 侦查程序是最为重视的阶段, 这与西方国家重视审判程序不同。公安机关的侦查在整个刑事诉讼中起到决定性作用, 但是, 侦查程序却是诉讼中最为薄弱的环节, 法治化程度较低。3司法实践中, 冤案错案的发生大多开始在侦查阶段。

在刑事诉讼中, 侦查权力过大, 有些情况下侦查程序本身就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人权。正如丹宁勋爵所讲“侦查权也可能被滥用, 而这种权力一旦被滥用, 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4在侦查阶段, 侦查机关主要通过强制措施来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 强制措施又涉及到基本人权, 因此, 必须要严格规范强制措施的实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的规范有重大意义, 但是强制措施不受诉讼化控制的局面并未改善, 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在我国现有的强制措施中, 除逮捕要由检察机关批准外, 其他强制措施的实施均可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 自行执行, 而且缺乏相应的司法审查、对采取强制措施后的监督和有效地救济, 以致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搜查扣押现象发生。5

(三) 司法权不能有效制约公诉权

司法实践中, 公诉对审判有预决效力, 司法权不能有效制约公诉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 法院无权驳回, 也不得拒绝开启审判程序。审判机关可以要求检察机关继续补充材料, 但是不能退回补充侦查, 导致了庭前审查的虚化;二是尚未贯彻一事不再理原则。审判机关对证据不足, 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无罪判决十分保守, 会要求检察机关反复补充材料, 补充证据。已经做出的证据不足无罪判决, 也不具有稳定性, 在检察机关收集到新的证据之后, 审判程序会再次被启动。

公诉权脱离司法权的控制, 既不能有效地保证被追诉人的权利, 也难以防止公诉机关的错诉、滥诉。冤假错案的形成, 源头上受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影响, 但公诉权对侦查权制约的虚化性, 以及司法权对公诉权审查的无效性, 也是催生冤假错案的原因。

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途径

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认为侦查、审查起诉等程序不重要, 而是塑造一种理念, 规范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秩序, 使侦查、起诉活动围绕审判活动进行, 使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主要在一审程序中进行, 使控辩双方及相关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主要在庭审中进行, 是法官心证的形成基于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质证活动。

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 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尚未形成, 还存在着较多问题和阻力, 因此, 需要进一步的深化改革。

(一) 确立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诉讼化指挥、引导和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结构中的一方, 其控诉职能主要在庭审中完成。在庭审中, 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在法官的主持下指控被追诉人的罪行, 与辩护方直接正面地交锋。检察机关直接参与庭审、与辩方积极对抗, 其指控行为接受法官的审判, 这决定了检察机关更加清楚法官是如何认定事实, 采信证据, 控方的主张如何才能对法官心证的形成产生影响。检察机关通过事实材料和证据材料影响法官心证, 比侦查机关更有优势。但是, 检察机关除对少数案件享有侦查权外, 是不能直接调查收集证据的, 必须依靠侦查机关抓获被追诉人、调查收集证据。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的权力配置及各自的职能决定, 必须要厘清关系。

关于检警关系, 应该建立公诉人为主导的审前格局, 推行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 增强对侦查机关的监控力度。在司法体制改革中, 应当将承担侦查职能的警察划分检察机关领导和管理, 采取司法警察与治安警察相分离制度。另外, 还要建立检察机关对立案、撤案、结案的统一审查制度, 防止执法机关擅自分流案件。6

(二) 通过诉讼机制的完善, 加强对侦查权的制约

侦查机关无法通过自我监督的方式来实现制约侦查权的效果, 应当设立专门的审查机制, 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进行中立性审查。西方各国为防止侵害公民的各种自由、权利等, 设立中立的法院, 对侦查活动进行司法控制, 反映了侦查权良性运作的基本规律, 应该成为我国程序改革的发展方向。7

侦查活动除了逮捕需要检察机关批准外, 其他的侦查活动主要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 自行执行, 内部监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搜查、扣押等侵犯公民基本人权的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 在庭审中不能被采纳。以审判为中心, 应该在侦查阶段, 引入诉讼机制, 使调查收集的证据能够在庭审中发挥作用。否则, 将会降低诉讼效率, 浪费诉讼资源。对涉及公民权益的侦查行为, 如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搜查、扣押窃听、通缉等由法官发布司法许可令状。当然, 在紧急情况下, 侦查机关可以先采取强制措施, 但事后要及时向法官报告, 法官组织听证会, 听取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 作出书面裁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如果不服裁定, 还可以提起申诉, 由法官通过开庭的方式予以审理, 并作出裁决。以审判为中心的, 将侦查活动纳入诉讼化轨道。8

(三) 完善和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直吸引着社会公众和媒体舆论的目光。2010年出台了两个证据《规定》,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也对非法证据排除做了大幅度修改, 希望能够从根本上消除刑讯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这是解决程序违法问题最为有效的途径。有一项调查表明, 新《刑事诉讼法》生效后的第一年, 全国刑讯逼供案件数量与上一年相比下降了87%。9但是刑讯逼供并没有完全消除, 非法取证的问题在实践中还时有出现。因此, 要迫切地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 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的范围有两类。一类是采用非法的手段收集的言词证据。另一类是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到的物证、书证。但是, 根据法律规定, 实物证据虽然是非法取得的, 但如果不影响司法公正, 则不予排除;即使影响了司法公正, 如果可以补充或解释, 也不予排除。司法实践中, 非法实物证据往往是不排除的。另外,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言词证据为线索, 而收集的物证和书证, 即“毒树之果”, 是否应当予以排除, 法律没有规定。由此可见, 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是很有限的。立法上, 在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上还应当加以完善, 严格排除非法实物证据和毒树之果, 否则, 无法从源头上消除侦查机关非法取证、侵犯人权的行为, 也不能有效地以审判为中心。

在庭审中, 法官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首先, 放宽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条件, 只要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直接提出被告人遭受刑讯逼供、侦查机关存在非法取证行为即可。其次, 将证据取得是否合法的证明责任有辩方转移到控方身上。由控方证明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替代由控方证明证据去的非法性。为了提高诉讼效率, 非法证据排除不一定非要在审判中采用, 在审查起诉阶段, 在证据开示和庭前会议中, 只要发现了非法证据, 就应该立即排除。

(四) 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是证据规定中的帝王条款, 支配所有的犯罪事实认定。10审判中贯彻证据裁判规则, 一般会出现两种结果:一种是据以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 应当依法判决被告人有罪或无罪;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足, 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无罪判决。从这个意义上讲, 疑罪从无是证据裁判原则的内在要求。11在审判中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既可以保障被追诉人人权, 有效地控制侦查权, 还可以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目前, 法治国家都确立了疑罪从无原则。

从立法上看, 我国已确认了疑罪从无原则, 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 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 或者由人民法院作出证据不足的无罪判决。但是, 人民检察院对于证据不足决定不起诉的案件, 在发现新的证据, 符合起诉条件时, 可以重新提起公诉。对因证据不足而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案件, 人民检察院依据新的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由此可见, 根据疑罪从无原则作出的无罪判决, 并不是终结的、有效的, 甚至判决结果不具备稳定性, 这与法的基本特征相违背。疑罪从无判决, 只是暂时的, 被判决无罪的被告人随时都可能再次卷入诉讼的漩涡, 这表明疑罪从无原则在实践中的虚弱性。既损害了刑事判决的既判力, 又与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背道而驰。而且追诉机关将精力继续放在已经判决的案件上, 再次收集新证据, 启动审判, 将会对有限的司法资源进行分流, 阻碍法治的进步。

我国可以考虑在《刑事诉讼法》中引入一事不再理原则, 促使刑事追诉程序和审判程序及时终结, 实现法律实施的确定性、安定性与和平性。12同时, 应该限制再审程序的启动, 以一审为中心, 以二审为主要的救济途径, 严格限制再审, 尤其限制由检察机关启动的再审, 以平衡控辩双方的力量。

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为保证司法公正、建设法治中国指明了方向。然而, 我国不管从立法还是司法实践上, 尚未形成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 因此需要深化改革。文章首先明确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内涵, 进而发现我国审判中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最后, 探索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有效途径。

3.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篇三

[关键词]审判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路径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为司法界迎来了春天,为保证司法公正、建设法治中国指明了方向。以审判为中心是刑事诉讼领域的问题,因为刑事诉讼程序涉及多个机关的多项诉讼活动。“中心”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相较于侦查、提起公诉活动而言,明确审判的中心地位,而侦查、起诉活动只存在于刑事诉讼领域。根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审判才是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并科以刑罚的关键环节,因而刑事诉讼活动应该以审判为中心。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内涵

法治国家应该以审判为中心。因为,审判机关行使国家的刑罚权,不仅要树立司法的权威,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掌握着被告人的命运,关系着被告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法治国家以审判为中心是毋庸置疑的。

以审判为中心主要包含三个层面的含义:

(一)刑事诉讼程序以审判为中心

从诉讼阶段上看,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应当以审判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是以庭审为中心的前提基础。

在刑事诉讼环节中,以审判为中心主要是相对于以侦查为中心而言。纵观世界各国的司法模式,采取对抗式诉讼模式的国家更容易以审判为中心,因为控辩双方的力量尽可能地达到平衡,更容易形成控辩审三角诉讼结构,也更容易以庭审为中心。现代法治国家都是以审判为中心,我國试图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基于目前诉讼制度的设计使审判权相对弱化,没有达到其应有的效果,侦查权相对于审判权而言,过于扩张。加之,辩护权的限制,导致的结果是侦查权诉讼化较弱,侦查活动不围绕审判活动展开。进一步可能会导致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搜查扣押的现象频繁发生。

(二)审判以一审为中心

从审级制度上看,刑事诉讼制度的设计应当以一审为中心。审判程序主要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一审程序是认定案件事实和采信证据的关键环节,是其他审程序的基础,由此应该以一审为中心。

法庭审判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是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证据的采纳与排除,一审距离案件发生时间最近,是继审查起诉之后的第一道工序,各类证据,特别是证人证言,距离案发时间越短,其真实性和可靠性就越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越准确。审级越高,对证据的采信越困难,对事实的认定越容易出现偏差,案件事实的认定和证据采纳的活动应尽量在一审活动中完成。

(三)一审以庭审为中心

相对于庭审前的准备和判决文书的送达,庭审是整个审判活动的中心环节。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法庭上陈述己方主张,针锋相对,影响法官的判决,得出对己方有利的判决。审判机关主要靠正确地定罪、量刑来实现国家赋予的刑罚权,而定罪和量刑活动主要在庭审活动中进行。因此,审判活动要以庭审为中心,庭审前的准备和判决文书的送达都要围绕庭审来进行。1

与庭审中心相对应的是司法实践中的“庭下审”和“书面审”。庭审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审判活动在控辩双方及相关诉讼参与人地参与下,在法庭上完成;二是法官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主张后形成了心证。没有在法庭上形成心证的“庭下审”,及没有控辩双方和相关诉讼参与人参加的“书面审”,都与庭审中心相违背,也是不符合诉讼程序的,必须予以改革。

二、我国审判中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机关缺乏对侦查机关的诉讼化指引和监督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是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这一规定,使得审前追诉程序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是一种无主次平等关系。整个侦查程序基本上是由公安机关一家进行“操作”,各行其是,不仅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也会产生司法不公现象。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缺乏直接有效的制衡,甚至造成以侦查为中心的实际格局。实践中又过分强调了各自的独立性,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相互扯皮的现象。

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共同承担控诉职能,起诉成败与否,最终取决法庭审判。因此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诉讼活动应该以审判为中心,根据庭审认定事实和采纳证据的规则来调查收集证据。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学养和思维方式不同,2检察机关直接参加庭审,更容易按照审判的规则,来准备控诉的证据和材料。但是,起诉必须以侦查为前提,侦查又往往因追求时效性而忽视了司法的评判性,这就造成了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关系的不顺畅。司法实践中,应加强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诉讼性监督、指挥和引导。

(二)司法权不能有效控制侦查权

从我国的诉讼流程来看,侦查程序是最为重视的阶段,这与西方国家重视审判程序不同。公安机关的侦查在整个刑事诉讼中起到决定性作用,但是,侦查程序却是诉讼中最为薄弱的环节,法治化程度较低。3司法实践中,冤案错案的发生大多开始在侦查阶段。

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权力过大,有些情况下侦查程序本身就严重侵害了公民的基本人权。正如丹宁勋爵所讲“侦查权也可能被滥用,而这种权力一旦被滥用,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4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主要通过强制措施来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强制措施又涉及到基本人权,因此,必须要严格规范强制措施的实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强制措施的规范有重大意义,但是强制措施不受诉讼化控制的局面并未改善,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在我国现有的强制措施中,除逮捕要由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强制措施的实施均可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自行执行,而且缺乏相应的司法审查、对采取强制措施后的监督和有效地救济,以致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搜查扣押现象发生。5

(三)司法权不能有效制约公诉权

司法实践中,公诉对审判有预决效力,司法权不能有效制约公诉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法院无权驳回,也不得拒绝开启审判程序。审判机关可以要求检察机关继续补充材料,但是不能退回补充侦查,导致了庭前审查的虚化;二是尚未贯彻一事不再理原则。审判机关对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无罪判决十分保守,会要求检察机关反复补充材料,补充证据。已经做出的证据不足无罪判决,也不具有稳定性,在检察机关收集到新的证据之后,审判程序会再次被启动。

公诉权脱离司法权的控制,既不能有效地保证被追诉人的权利,也难以防止公诉机关的错诉、滥诉。冤假错案的形成,源头上受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影响,但公诉权对侦查权制约的虚化性,以及司法权对公诉权审查的无效性,也是催生冤假错案的原因。

三、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途径

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认为侦查、审查起诉等程序不重要,而是塑造一种理念,规范刑事诉讼活动中的秩序,使侦查、起诉活动围绕审判活动进行,使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主要在一审程序中进行,使控辩双方及相关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主要在庭审中进行,是法官心证的形成基于控辩双方在庭审中的质证活动。

立法和司法实践表明,我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尚未形成,还存在着较多问题和阻力,因此,需要进一步的深化改革。

(一)确立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的诉讼化指挥、引导和监督

检察机关作为刑事诉讼结构中的一方,其控诉职能主要在庭审中完成。在庭审中,作为控方的检察机关在法官的主持下指控被追诉人的罪行,与辩护方直接正面地交锋。检察机关直接参与庭审、与辩方积极对抗,其指控行为接受法官的审判,这决定了检察机关更加清楚法官是如何认定事实,采信证据,控方的主张如何才能对法官心证的形成产生影响。检察机关通过事实材料和证据材料影响法官心证,比侦查机关更有优势。但是,检察机关除对少数案件享有侦查权外,是不能直接调查收集证据的,必须依靠偵查机关抓获被追诉人、调查收集证据。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的权力配置及各自的职能决定,必须要厘清关系。

关于检警关系,应该建立公诉人为主导的审前格局,推行检察机关引导侦查机关,增强对侦查机关的监控力度。在司法体制改革中,应当将承担侦查职能的警察划分检察机关领导和管理,采取司法警察与治安警察相分离制度。另外,还要建立检察机关对立案、撤案、结案的统一审查制度,防止执法机关擅自分流案件。6

(二)通过诉讼机制的完善,加强对侦查权的制约

侦查机关无法通过自我监督的方式来实现制约侦查权的效果,应当设立专门的审查机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进行中立性审查。西方各国为防止侵害公民的各种自由、权利等,设立中立的法院,对侦查活动进行司法控制,反映了侦查权良性运作的基本规律,应该成为我国程序改革的发展方向。7

侦查活动除了逮捕需要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的侦查活动主要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自行执行,内部监督。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非法搜查、扣押等侵犯公民基本人权的侦查手段获得的证据,在庭审中不能被采纳。以审判为中心,应该在侦查阶段,引入诉讼机制,使调查收集的证据能够在庭审中发挥作用。否则,将会降低诉讼效率,浪费诉讼资源。对涉及公民权益的侦查行为,如逮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搜查、扣押窃听、通缉等由法官发布司法许可令状。当然,在紧急情况下,侦查机关可以先采取强制措施,但事后要及时向法官报告,法官组织听证会,听取侦查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作出书面裁定。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如果不服裁定,还可以提起申诉,由法官通过开庭的方式予以审理,并作出裁决。以审判为中心的,将侦查活动纳入诉讼化轨道。8

(三)完善和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直吸引着社会公众和媒体舆论的目光。2010年出台了两个证据《规定》,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也对非法证据排除做了大幅度修改,希望能够从根本上消除刑讯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是解决程序违法问题最为有效的途径。有一项调查表明,新《刑事诉讼法》生效后的第一年,全国刑讯逼供案件数量与上一年相比下降了87%。9但是刑讯逼供并没有完全消除,非法取证的问题在实践中还时有出现。因此,要迫切地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的范围有两类。一类是采用非法的手段收集的言词证据。另一类是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到的物证、书证。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实物证据虽然是非法取得的,但如果不影响司法公正,则不予排除;即使影响了司法公正,如果可以补充或解释,也不予排除。司法实践中,非法实物证据往往是不排除的。另外,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言词证据为线索,而收集的物证和书证,即“毒树之果”,是否应当予以排除,法律没有规定。由此可见,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是很有限的。立法上,在排除非法证据的范围上还应当加以完善,严格排除非法实物证据和毒树之果,否则,无法从源头上消除侦查机关非法取证、侵犯人权的行为,也不能有效地以审判为中心。

在庭审中,法官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首先,放宽非法证据排除的启动条件,只要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在庭审中直接提出被告人遭受刑讯逼供、侦查机关存在非法取证行为即可。其次,将证据取得是否合法的证明责任有辩方转移到控方身上。由控方证明证据取得的合法性替代由控方证明证据去的非法性。为了提高诉讼效率,非法证据排除不一定非要在审判中采用,在审查起诉阶段,在证据开示和庭前会议中,只要发现了非法证据,就应该立即排除。

(四)贯彻疑罪从无原则

4.中心组学习制度 篇四

认真坚持和组织好党组中心组(以下简称“中心组”)理论学习,是提高党员领导干部政治理论素质的有效形式,也是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实现现代烟草农业跨越发展的需要。为使中心组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和取得实效,现根据朝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和建平县机关工委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建平烟叶总站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如下:

一、组成人员和职责

1、中心组由党组成员以及各股室烟站正股级党员组成。中心组成员变动时,应及时进行调整、充实。

2、总站党组书记孙仲明经理任学习中心组组长、总站支部书记盖瑞峰副经理任副组长。组长对中心组学习负总责,审定学习计划,组织召开学习、交流会议,年终主持全面考核。副组长组织对中心组成员平时的学习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协助组长工作。

3、总站人力资源股负责计划的制定,学习材料的准备、学习笔记的归档工作,检查考核学习情况,完成组长、副组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学习时间

中心组每季度学习时间不少于三天。其中,有一天原则上由中心组成员安排自学,另外两天时间为中心组集中学习、讨论、交流。每次集中学习的参学率必须达到80%以上。

三、学习计划

中心组每年年初根据朝阳市局部署,结合总站实际,认真制定好年度学习计划,年度计划包括要求、学习时间、学习内容等。

四、学习方法

学习方法做到三个结合,即:个人自学与集中学习、讨论交流相结合;系统通读与专题辅导相结合;日常自学与集中培训相结合。每位成员必须认真做好学习笔记。

五、学习要求

1、严格按照学习计划组织开展学习活动。

2、留存学习相关痕迹化材料,有签到表、会议记录、学习笔记等。

5.中心组学习制度 篇五

一、中心组学习每月安排二次,没有特殊情况不得占用。

二、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并作具体的学习安排。

三、中心组学习时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做到聚精会神地学习,认认真真地讨论研究问题,保证学习质量。

四、学习形式以集中学习与自学相结合。集中学习时一般不得处理公务、不接待客人。除统一组织集体学习外,坚持自学,并根据自己的工作实际和具体情况,制定个人理论学习计划,巩固学习成果。

五、学习内容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十八大精神、总书记重要讲话以及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为重点,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方法论。学习中要理论联系实际,紧密结合工作任务,研究情况、解决问题,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决策能力。

六、领导班子成员要有专门的学习笔记本,认真记录学习内容、学习心得体会以及解决的实际问题,每年至少撰写一篇学习心得体会文章,并组织一次学习经验交流会。

6.中心组学习制度 篇六

中心组学习制度

为深入推进院中心组学习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不断提升领导班子政治理论水平,强化学习保障机制,经院党组研究决定,制定本制度

一、组织领导

(一)中心组组成人员:党组成员、其他科级领导干部、各部门部门负责人为列席人员。

(二)中心组组长及职责:党组书记担任中心组组长,主要职责是审定年度学习计划,确定学习主题和研讨主题,提出学习要求,主持集体学习研讨,指导和检查中心组成员的学习。

(三)中心组副组长及职责:党建工作负责人担任中心组副组长,主要职责是协助组长具体抓好中心组学习。

(四)中心组学习秘书及职责:院政治处担任学习秘书,主要职责是做好会议通知、会场布置、会中服务及制定学习方案、资料印制、学习记录、简报编写、成果收集、档案管理、情况上报等工作。

二、学习内容

(一)深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刻把握其科学内涵,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

(二)深入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握大势走向,不断增强对形势的分析判断力、工作决策的部署力、抢抓机遇的洞察力。

(三)深入学xxx省市重要会议精神,认真领会党的各项部署和地方各级党委提出的重要举措。

(四)深入学习党史、国史,深刻认识党的发展历程,不断强化党性修养,政治理论修养,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坚定不移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

(五)深入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不断拓展知识面、优化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培养战略思维,着力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学习方式

(一)集中学习。主要采取中心组成员领学原文或辅导解读、邀请专家讲学、播放视频讲座、举行报告会等方式进行。全年集体学习(集体研讨)不少于12天。

(二)集体研讨。原则上每季度进行l次集体研讨,提前确定研讨主题,安排3—5名中心组成员作中心讨论发言,其他成员围绕主题,结合工作实际开展讨论,进行学习讲评。

(三)个人自学。制订切实可行的个人年度自学计划,认真学习指定书目,提倡每天读书1小时,每年精读理论和业务书籍不少于6本,坚持做好自学笔记。

(四)专题调研。中心组每年明确专题调研工作任务,组织成员围绕全县发展大局和中心工作,申报、立项调研课题。每年到基层调研不少于90天,撰写调研报告至少2篇。

(五)理论宣讲。中心组成员要做到活学活用,理论联系实际,每年到联系点讲党课或理论宣讲不少于一次。

四、学习要求

(一)严守纪律。中心组应保证集体学习出勤率,凡成员缺席人数超过25%不得组织集中学习;中心组成员应按时参加学习,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者,须向中心组组长请假,同时告知学习秘书做好考勤记载,事后及时按照集中学习的内容进行补课,自觉做好补学笔记。

(二)加强检查。中心组组长适时抽查成员学习笔记,对学习情况进行抽查检查;不定期对成员执行制度、参加学习、理论研讨、专题调研等情况进行内部通报;中心组每年举行一次领导干部理论水平测试,检验学习研讨效果。

7.中心组制度 篇七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经济单位或者各组织在经济业务活动中建立起来的一种职责分工制度和有相互制约关系的业务组织形式。而会计核算中心的内控制度是由会计核算中心的管理者及其职工实施的, 目的是为了保证财政监管的效率、财务数据的可靠性和切实遵循现行法规而提供有效、合理依据的全过程。因此, 内部控制制度涉及到财政资金集中核算的每个阶段, 其包括财务数据的分析、资金的审核与支付、预算的控制和反馈、自我检测等阶段。

而会计核算中心的主要作用就是能够准确、及时的收集到各部门的综合信息和财务信息, 并且能够为了各级政府部门做出合理、正确的决策而提供数据支持。另外会计核算中心也为审计部门和纪律检查部门的工作提供了不少方便。所以, 现在很多地区都已开始对会计核算中心进行运作。而且, 自从实行会计的集中核算后, 资金流量得到大幅的增加, 吸纳进来的集中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也不断的增多, 这就使核算中心的工作量远远超过了所能承载的任务量, 又由于会计核算中心的内控制度不是很完善, 处理财务问题的手续比较复杂等原因, 最终会导致财务管理方面的漏洞出现。所以, 合理的防范财务核算风险, 并加强对会计核算中心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就显得尤为重要, 并且是趋势所向。

二、会计核算中心的内部控制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1. 核算中心领导的内部控制意识相对比较薄弱

在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中, 会计核算中心的内控制度若想发挥其该有的效果和作用, 就要有一个理想的运作方式和理想的环境。而良好的内控意识却是保证内控制度得以顺利实施的最重要的保障。可是目前, 有些会计核算中心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意识还是比较薄弱的, 这就会直接导致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相脱节。而某些核算中心的领导干部对于内部控制方面的知识不是很了解, 对于内控制度的运行机制也了解的不多, 把更多的工作重心和精力都放在财务会计事业的发展上面, 或是只片面的强调对经费支出的审核等, 却忽视了内控的重要作用。

2. 会计核算中心内部督管还不够完善

相对于会计核算中心来说, 工作的重点就是对核算资料的合理性以及合法性进行严格的审核, 比如支出是否在标准范围内;报销票据的填写是否正确;审批和报告的手续是否完整等等。但对经济活动中的有效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很难进行判断, 对此类核算资料发生事项的真实性未能进行严格的管理和审核。这就必然会导致某些思想道德素质很低的工作人员, 用真实的票据去掩盖那些违法的、不合理的经济活动, 而会计核算中心只是对财务凭证的规范性所进行的审查, 对其经济业务发生与否却不得而知, 这样, 就难以履行内部控制的监督职能, 严重的会导致国有资金的流失。

三、对会计核算中心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议

1. 实行财政的集中支付制度

目前, 面对各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职能的逐渐减弱, 会计核算中心就很难把握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费开支实际情况, 并且对有些发票的真实性也不容易界定, 因此, 就非常有必要在进行远程记账的基础上, 实施财政的集中支付措施, 那么, 被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就要把原始数据录入到财务处理系统里, 从而形成记账凭证。而会计核算中心的重点任务就是要加强对经费管理的监管和对资金的控制, 要明确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的主要责任内容, 所以, 通过实行财政的集中支付制度, 会计核算中心能够更好的去规范核算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 也能够更有效的把握各单位开具发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从而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管理, 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2. 建立轮岗制度和岗位的分离制度

在会计核算中心的具体工作中, 可采用前台与后台工作想结合的方式。这两个组织都要有规范的操作流程和明确的分工, 因为, 分工的不同能够更加有效的提高各自的工作效率, 例如, 把核算单位的原始凭证送达到下一阶段时, 下一阶段的负责人员就可以对其传递来的原始凭证进行复核, 那么, 就可以很有效的避免错误和询私舞弊现象的发生。所以, 要完善内控制度在核算中心或学校岗位设置, 权责分配, 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机制, 能够健全内控制度体系, 如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内部授权审批控制, 归口管理, 预算控制, 财产保护控制, 会计控制, 单据控制, 信息内部公开等。

3. 加强对内控环境的重视力度

众所周知, 会计核算中心的内控环境的优劣, 直接影响着其他控制业务的实施效果和开展成果。那么, 就应该建立起有效的监控机制, 加强对会计核算中心内控环境的重视力度, 同时也要加大管理内部审计制度, 由部门的主要责任人成立一个内部考核小组, 专门审核会计核算中心的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并且定期抽查核算单位的账务处理情况, 通过内审工作及时的发现并处理内控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另外。要加大报帐员的管理机制, 要增加对其培训的工作。

四、结语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向前发展, 就更加需要对其内部控制的工作进行完善和加强。而其会计核算中心的领导层也应该重视从业人员的工作独立性并给予其比较大的发展空间, 使他们的潜能和优势能够得到充分的发挥, 这样才可以有效的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 以保证其财政资金能够规范、高效、安全的运行, 并且能够防止行政事业单位中舞弊现象和腐败现象的发生, 进而使其在激烈的经济市场竞争中也能够屹立于不败之地, 最终成为我国社会发展和经济发展的中流砥柱。

参考文献

[1]王硕.关于建设和完善行政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思考[J].中国投资, 2013, (S2) .

[2]王莉颖.浅谈行政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 2013, (24) .

8.中心组制度 篇八

大家上午好!

今天第十一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在历史悠久、风光旖旎、充满诗情画意的绿城南宁隆重召开了,我谨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曹建明检察长对论坛的成功召开表示热烈的祝贺!向辛勤工作在检察理论界与实务界的同仁们、朋友们致以诚挚的问候!向长期以来关心和支持中国检察事业发展的社会各界,以及承办此次论坛的国家检察官学院广西分院表示衷心的感谢!

本届论坛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确定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检察工作发展”这一研究主题,我认为这一主题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则更是进一步提出了一系列深化司法改革的新举措,并明确指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为了积极探索主动适应这一重大改革的检察工作机制,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2015年修订版)也专门将“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作为深化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的公信力,就必须要按照司法规律进行诉讼制度的改革。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司法保障。当前,我国正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和深化改革的攻坚期,社会矛盾纠纷日益激化,挑战与机遇并存,检察工作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影响越发凸显,检察机关在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中担负着更加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的执法办案工作机制是否科学、合理,将直接关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是否能够充分发挥,关乎检察权能否独立公正有效运行,关乎法治中国建设能否全面、有序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必将对检察机关各项工作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这一轮改革对我们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提供了新的发展机遇。检察机关应当正确认识“以审判为中心改革”与检察工作模式的转型,顺势而为,牢固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提升检察机关司法能力和办案质量,进一步强化法律监督,以切实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鉴于此,本届论坛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与检察工作发展”作为研讨主题,围绕“以审判为中心的理论与实践指向”、“以审判为中心与刑事指控体系的构建”、“以审判为中心与控辩关系”、“以审判为中心与证据裁判原则”、“以审判为中心与庭审质证”等五个方面问题进行专题性研讨,主题突出,问题导向明确,紧扣时代脉搏,结集出版的优秀论文也较为全面的反映出我国检察理论界与实务界就这一改革热点问题的最新研究状况,对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提供了有益的思路与价值借鉴。在此,我谨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论坛的筹办工作表示充分肯定!

在当前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以审判为中心推进诉讼制度的改革具备了一定前提条件。这就需要我们立足于以审判为中心,厘清各种制度障碍,理顺以审判为中心的制度机制,为推进相应的诉讼制度改革做好充分规划与准备。现就检察机关如何积极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重要部署,以及全面深化检察改革,提出如下几点意见:

一是要正确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科学内涵,为全面深化检察改革破除认识障碍。只有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科学内涵,澄清误解,增进共识,才能确保这项改革的顺利推进。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并不是要改变宪法对我国公检法三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关系的基本定位,而是要在坚持这一基本诉讼原则基础上,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健全完善有助于更好落实这一原则的诉讼机制和相关制度。不能错误的把“以审判为中心”简单地理解为“以法院为中心”,要深刻认识到推进这项改革不是部门利益之争,不是权力地位之争,而是更大的责任和更大的压力,而是正确认识和把握现代司法规律的一个必然要求。同样地,更也不能错误的把“以审判为中心”简单地理解为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侦查、审查起诉从属于审判。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之中。在诉讼活动中,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这三个诉讼程序都很重要,缺一不可,检察机关依然要强化对侦查、审判以及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

二是要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为有序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供理念指导。在司法实践中,“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配合,轻制约”等传统观念依然存在,目前尚未得到有效克服,严重制约了司法公正。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与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相辅相成、密不可分。没有罪刑法定、程序正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人权等现代刑事司法理念,就不可能产生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没有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讲证据重事实、控辩平等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也不可能在诉讼活动中有效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因此,只有革故鼎新,摆脱传统观念尤其是不良司法理念的束缚,加大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培育力度,牢固树立起人民主体、权利本位、公权法定、权责统一、监督制约、法律至上、公平正义等现代刑事司法理念,为顺利推进这项司法改革奠定基础。

三是要积极全面深化各项检察改革,主动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在“法治中国”已经成为当下我国政治实践权威表达的语境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新时期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它既涉及如何进一步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依法利用好检察机关肃贪惩渎这把利剑;也涉及如何提高公诉质量与效率,履行好检察机关依法追诉犯罪的职能;还涉及如何理顺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之间的关系,以及如何准确界定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诉讼程序的分工与任务,等等。只有严格按照“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立的基本目标和任务,科学定位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与地位,才能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同志们,司法体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近年来,在高检院的统一领导和总体部署下,我们检察系统围绕全面深化司法改革和检察改革中的各项任务、目标,进行了积极且富有成效的探索,同时也取得可喜的成绩。但是,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的需求相比,我们的司法体制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这就需要我们以加快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契机,在现有基础上,百尺竿头更进一步,继续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站在加强人权保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正确认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应对策略,积极投身,主动适应。当然,作为一项尚在探索中的改革措施,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尚有一些不清晰的认识,还有不少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这些问题既涉及理论层面的问题,需要与会专家学者为我们提供智力支持,又涉及实践中具体操作层面的困惑,需要我们继续加强研究、不断探索,对今后检察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系统化研究,做好理论回应。

同时,我坚信,在全国检察理论界与实务界同仁的共同努力下,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必将成为中国检察智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部署,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提升国家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做出新的积极的贡献!

9.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 篇九

(一)中心组学习由副科级以上干部参加。

(二)每月上旬安排一天时间集中学习,由副科级以上干部轮流主持。

(三)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党的方针政策、有关法纪法规及相关业务知识为学习的主要内容。

(四)每位班子成员要按时参加,认真摘好学习笔记,每年要写出1—2篇学习心得和调研文章,年终进行统一检查或组织调阅。

党委会议事制度

(一)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

(二)议题应在会前告知与会人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三)参与人员一般为党委班子成员,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人员列席。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议),若有重大意见分歧,应暂缓决议,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议。

(五)对于会上要形成决议的议题,班子成员要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对每一项规定议题都必须明确表态,并说明理由。

(六)凡经会议确定的事项,班子成员要按各自分工抓好落实,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

(七)组织员为会议记录人,并负责整理材料。

(六)严守保密纪律,会议内容涉及要保密的,决不能对外泄露,违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党委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上半年在7月底前召开,下半年在翌年元月底以前召开。

(二)会前要多层次、多形式广泛收集意见,并确定会议议题,每位班子成员要拟定好民主生活会发言提纲。

(三)党委班子成员参加,其他科级领导干部可列席。

(四)按照“团结—批评—团结”的要求,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认真查摆问题,诚恳交流思想。

(五)对查摆出来的问题,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认真整改。

(六)由组织员负责记录,并整理会议材料。

(七)会前应将召开会议的时间、会议的主题和准备工作向县委组织部报告,邀请组织、纪检部门派员列席会议,会后应及时将会议情况和会议记录报送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

党政联席会议事制度

(一)召开时间及主持人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后召开。

党政联席会议由党委书记或党委书记授权的党委副书记主持。

(二)党政联席会议组成人员

会议组成人员为实职正、副科级领导干部,参加有关问题研究的其它人员为列席人员,负责记录的工作人员没有发言或表决权。

(三)党政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1、研究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政策性问题。

2、传达县委、县政府有关会议精神,讨论县委、县政府交办的重要工作事项。

3、研究村级班子的调整,配备和机关股级以下干部的调配、任免、审查、监督、工资及待遇等事项。

4、研究确定党委、政府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安排,总结通报阶段性工作落实情况,做好年终工作总结。

5、研究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事项和以党委,政府名义联合下发的重要文件。

6、研究重大项目工作和重要经济工作的落实。

7、研究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议定的其它议题。

(四)党政联席会议组织程序

1、实行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申报制度。拟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的议题,由主管领导审核后交党委书记或乡(镇)长审定。

2、党委书记或乡(镇)长根据提交议题的急缓程度,综合决定召开的具体时间和议题。

3、被审定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主管领导要准备好汇报材料,会上做好汇报,拿出初步意见。

4、党政办写出详细的会议通知并召集党政联席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列席人员只参与研究与己有关的工作议题。

5、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的内容,由党政办整理好会议记录,并作为机密材料认真保存。

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一)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认真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二)党委书记、乡(镇)长对全乡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总责,班子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贯彻落实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定工作计划,并将党风廉政建设列入目标考核内容。

(四)履行监督职责,对全乡(镇)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的业绩评定、奖惩、任用的重要依据

入党誓词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基层党建目标责任制

(一)乡(镇)党委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责任主体,书记是抓基层党建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党委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基层党建工作。

(二)党委要定期召开党建工作会议,听取基层党建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决定基层党建工作重要问题,督促完成基层党建工作各项任务。

(三)党委要成立基层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人员,明确分工,形成由党委统一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四)党委要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县委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研究制定乡(镇)党委基层党建工作规划、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调整党组织设臵,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指导基层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

(六)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切实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

(七)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及时整顿软弱涣散、不起作用的党组织。

(八)关心爱护基层党务干部,为基层党组织和基层党务干部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九)加强财务和其他重大事项的监管,切实解决影响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稳定,推动和谐发展。

(十)加强党委自身建设。健全和落实组织生活、学习培训等制度,努力创建“五个好”乡(镇)党委。

(十一)做好基层党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

余江县行政服务中心

一次性告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体现县行政服务中心为民、便民、利民的服务宗旨,切实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着力转变机关作风,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切实转变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强化服务观念,热情接待每位办事群众。并加强业务学习,熟练掌握本行业本部门的行政审批知识。

第三条 办事群众到窗口申请办理或咨询行政审批事项时,窗口工作人员应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该事项的办理程序及所需申报材料等,主动提供相关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或告知当事人免费获取相关示范文本、表格和资料的途径。

第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对办事群众递交的申报材料应认真审查,对申报材料中存在的问题要一次性指出,并指导办事群众更正。依法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办事群众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应当将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修改意见详细记录在材料审查记录栏中。

第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待办事群众的咨询时,应当热情、主动,并做好详细的书面记载。不得以自己不了解情况和不熟悉业务为理由,要求办事群众到部门去咨询或到部门去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如果办事群众咨询的事项不属于本窗口业务,应主动将办事群众带到相关窗口或热情指点有关窗口所在的位臵。

第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要随时了解掌握本部门本行业的法律法规动态,若出现行政审批事项调整或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程序、申报材料发生改变,应及时调整修订窗口办事指南的相关内容。

第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将本窗口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据、收费依据、承诺时限、办理流程等臵放于窗口上,方便办事群众查阅。

第八条 由于窗口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不全面、不彻底,让办事群众多跑路、多耗时,而引起投诉、经查实的,出现一次,给予口头警告;出现两次,实行诫免谈话;出现三次,退回原所在单位。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0年3月11日施行。

余江县行政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服务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服务规范。

一、服务宗旨

规范、优质、高效、廉洁

二、规范化服务的内容

(一)工作秩序

1、工作期间,工作人员应佩带胸牌上岗,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各项业务工作。

2、工作时间不准在服务窗口吃东西、玩电脑游戏、网络聊天、嬉笑打闹、大声喧哗,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保持服务场所和办公环境的整洁,办公用品、资料摆放整齐、有序。

(二)服务语言

1、工作时,提倡讲普通话。

2、接待服务对象时,要使用“您好”、“请”、“对不起”、“谢谢”、“再见”十字文明用语。

3、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证件时,要使用“请稍候,我马上给您办手续”、“对不起,您还缺少××材料,我现在把补办件的清单给您”、“对不起,根据××规定,您的××不能办理,请原谅”、“我这里办好后,下一个是××窗口”、“对不起,如果我工作中有失误,请您指正”、“欢迎您多提宝贵意见”、“您慢走,再见”等文明用语。

4、禁止使用伤害感情,激化矛盾的语言。如:“我不管,问别人去”、“我还没上班,等会再说”、“我要下班了,你快点”、“我刚才已经说过,你怎么还问”、“你这人真笨”、“我就是这样的,你能把我怎么样”、“你去投诉好了”、“不知道”等。

(三)服务态度

1、接待服务对象时应主动起立、主动打招呼。

2、接听电话时,要首先讲“您好”;对待服务对象,必须做到“三个一样”:即领导与群众一个样、生人与熟人一个样、本地人与外地人一个样。接待时做到“三声”:即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

3、服务对象来咨询有关问题时,要主动热情、耐心周到、百问不厌、百查不烦、解释全面,不准冷落、刁难、训斥和歧视。

4、服务对象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时,要耐心听取,不予争辩,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5、服务对象出现误解,出言不逊时,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不要与其争吵,也不要与其争辩,及时向窗口负责人汇报,妥善解决;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中心督察股,并向中心领导汇报。

(四)服务仪表

工作时,必须着装整齐。执法部门(单位)窗口工作人员提倡着规定的制服,其他部门(单位)窗口的工作人员着装必须庄重、整洁,仪表举止要端庄、大方、文明、自然,站、坐的姿势要端正,工作期间不准在服务台内、外穿拖鞋。

(五)服务设施

1、工作窗口应备有与工作相关的法律、规章、政策、文本等,以利于做好宣传与解答。

2、工作窗口应臵放足够的《办理指南》以备办事人员查询。

(六)服务质量

1、应一次性告之服务对象其申办事项所需的全部材料,并主动介绍下一步应在哪个工作窗口办理。

2、主动向服务对象提供申报材料的范本与式样;书写的批文、单据等应表述完整、字迹清楚、准确无误。

3、优质、高效办理各类服务事项,在承诺时限内应尽可能做到早办件、快办件,方便企业和群众。

三、规范化服务的管理

规范化服务工作在行政服务中心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工作窗口人员要切实做好本职工作,做到严格要求、严格管理。规范化服务将纳入日常的考核与管理,主要以督察股日常督查的形式,对规范化服务进行检查和监督。检查采用自查、抽查、互查、暗访等方式,检查结果将作为“评先创优”的重要依据。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依据有关制度、规定进行处理。

余江县行政服务中心 窗口工作人员考勤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县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窗口工作效能监督,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结合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以下考勤管理办法。

一、考勤对象

进驻中心设立的各部门(单位)窗口工作人员。

二、考勤方法

中心对考勤对象的上、下班实行指纹记录和平时巡查相结合的考勤方法。

1、正常考勤统计。工作时间随县政府作息时间而调整,全体工作人员必须准时上、下班;上、下班须分别输入指纹记录一次。如遇特殊情况,上下班可以延迟(提前)15分钟,超出时间输入的记录视为迟到(或早退),未按要求输入考勤记录,系统将自动统计为缺勤。

2、考勤记录的有效时间。工作日的上午上班前1小时和下班后1小时,下午上班前40分钟和下班后1小时内输入的考勤记录均为有效。

3、确认考勤记录输入。在输入指纹记录时,必须确认本人的指纹号,遇有出现他人指纹号时应重新输入;个别人员因气候干燥等原因暂时难以输入考勤记录时,应在中心设立的考勤记录薄上登记,记录时间由督察股负责填写。

4、建立工作窗口日常巡岗制度。对未请假离岗人员电话通知后并下发书面告知单,如在30分钟内不能返回岗位的,将视为脱岗。

三、请销假规定

工作人员不得撤离职守,因工作需要或其他特殊情况需离开岗位的,必须事前按以下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假期满后,需按时销假。

1、窗口只有一名工作人员的,原则上不允许请假,如需请假,应事先报请单位安排代岗人员,如因缺岗耽误工作,将视为该窗口工作人员当天缺勤。

2、因工作需要临时外出(半天之内)办理有关事宜的,须向中心值班人员书面请假。临时外出将会影响考勤输入的,应及时到中心督察股备案。

3、请假半天以上一天以下的,必须提前填写书面请假批准单,由中心分管副主任审批,督察股备案;请假一天以上(含一天)必须提前填写书面请假批准单,由中心主任审批,督察股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应由窗口负责人电话向中心督察股请假,事后应补填书面请假批准单。

4、工作人员请公休假、婚假、探亲假、产假、病假、哺乳假等事假,或因公外出参加学习培训等,必须先报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并提交单位证明材料,报中心督察股备案。

四、出外勤规定

对于需要出外勤(含报送资料,下同)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负有外勤任务的工作窗口,必须由所在部门(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外勤工作,相对固定人员,并函告中心备案;单人窗口工作人员不允许担负外勤工作,如需报送办件资料,应由所在部门(单位)派人取(送)件。

2、建立外勤工作登记,由中心职能股(室)审签、备案,对工作窗口出外勤的情况,将根据有关的受理项目、受理审批件及上报的办理业务汇总表进行核对,对假借出外勤离岗的人员,一经查实,将视为缺勤。

五、代岗人员考勤规定

工作人员请假后将会影响岗位工作的,必须由部门(单位)安排人员代岗,并遵守以下规定。

1、请假人所在单位必须具体指定代岗人员,并出具书面函件报送中心,由督察股备案。

2、请假人与代岗人员应做好工作交换,代岗人员应自觉遵守中心的各项管理规定,代岗人员第一天到岗时,须到中心督察股报到。

3、代岗人员代岗10个工作日以上(含10日)的,实行指纹考勤,由中心督察股负责采集指纹;代岗10日以内实行签到考勤,在中心设立的考勤记录薄上签到,签到时间由中心督察股负责填写。

六、考勤奖惩规定

1、考勤结果由中心督察股负责按半月统计,考勤情况将在每月的15、30号前公布三天,公布期内对考勤有疑问者可到中心督察股查询,考勤结果与考核、评先创优挂钩。

2、中心根据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核发特岗津贴。(1)考勤费扣发标准。迟到、早退记录每次扣发特岗津贴2元,缺勤(旷工)记录每次扣发特岗津贴 10元。

(2)对单位派驻的窗口工作人员不能保证全勤的(如每天只能保证半天在窗口),将视其实际在岗时间核发特岗津贴,期间如有迟到、早退、缺勤的现象,同样按标准扣发相应的特岗津贴。

(3)对脱岗人员每次扣发本月特岗津贴20元,并进行通报批评。

(4)工作人员请假期间(包含任何假)不享受特岗津贴,由代岗人员享受,但代岗人员必须自觉遵守中心的考勤规定。(5)当月累计缺勤(旷工)五天以上(含五天)的,扣发当月全部特岗津贴。

3、对不遵守本管理办法的窗口及工作人员,中心将进行点名批评,并通报所在部门(单位)进行处理。

七、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由中心督察股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余江县行政服务中心责任追究制度、一、为加强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效能,健全责任机制,保证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机关效能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是指中心工作人员在职责范围内因故意或过失而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和职责,以致影响工作效能和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损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给政府机关和中心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行为。

三、责任追究的依据为《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江西省行政效能监察办法》、《鹰潭市关于建立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责任追究机制的意见》。

四、责任追究的基本要求。中心各窗口应严格按照行政审批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落实审批职责,窗口工作人员对自己的审批行为负有具体责任,窗口负责人对窗口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中心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度,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依法行政,权责一致,过责相当,责任追究与教育防范相结合,效能监察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五、存在下列行为之一,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对责任人员追究有关责任:

1、同级政府决定应进而未进的部门和事项或已进的事项仍在中心以外受理,收费和出件的;

2、不在中心依法进行公示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在承诺期限内作出许可的;

4、不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法不予受理而不说明理由的;

5、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超越法定职权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6、不履行客商证制度规定职责的;

7、违反规定擅自收费、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8、服务对象当场点名批评属实的;

9、被服务对象投诉,经查窗口工作人员确有过错责任的;

10、被新闻单位或其他有关方面曝光、点名批评属实的;

11、其他严重违反中心管理制度和损害政府良好形象的行为。

六、责任追究方式,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批评教育;

2、责令检查;

3、通报批评;

4、诫勉谈话;

5、要求窗口单位对人员进行调整;

6、专发通报清退。

七、责任追究涉及《行政许可证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党纪政纪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责任追究处理与中心评优评先挂钩。对存在第五条所列行为而被责任追究处理的有关责任人员,当年考核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一个月内连续三次被通报批评的,考核为不称职,窗口工作人员清退回窗口单位。

九、中心将责任追究处理情况及时抄送或通报窗口单位。

余江县行政服务中心限时办结制度

为了加强机关效能建设,规范机关行为,转变工作作风,提升服务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结合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要求

限时办结制是指服务对象到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或公共服务事项,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以及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受理窗口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其所申办事项的制度,执行限时办结制度要坚持效能的原则,在处理行政事务和管理事项时,要不断优化工作程序,减少环节,为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一)各窗口单位要根据职责要求,科学、合理地确定所承办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时限。

(二)实行限时办结制度分类处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咨询件:对于服务对象的咨询,要热情接待,耐心解释,一次性解释清楚,直至服务对象满意为止。

2、补办件:服务对象请求合法,但手续不全的项目属于补办件。应当场向服务对象填发补办件通知书,做好解释工作,一次性详细告知服务对象所需补充的手续及资料。

3、退回件:服务对象申请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申报资料缺少主件的,属于退回件,应当在受理时填发退回件通知书,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退回的原因。

4、受理件:

一是即办件:程序简便,申请材料齐全,可以当场办结的为即办件。即办件要即收即办,现场办结。

二是承诺件:手续齐全,请求合法,但需要审核材料,踏勘现场后方能办理的项目,属于承诺件。承诺件在受理时填写受理通知书,明确承诺的办结时限并在承诺期限内办结,在窗口出件。

三是联办件:涉及多个窗口的审批事项,由主办窗口牵头,实行并联审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在窗口出件。

四是上报件:需要到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即谓上报件。由窗口负责上报并在规定的承诺时限内办结,在窗口出件。

五是特办件:县委、县政府交办的特殊事项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建立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限时办结。

(三)对服务对象申请的行政审批或公共服务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准昝办理或拒办,如特殊情况确需要延时办理,承办窗口要按照规定报行政主管领导审核后,报县行政服务中心批准。

三、监督管理

()

(一)有下列情形视为违反限时办结制行为:

1、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未能办结的;

2、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4、不在承诺时限内给服务对象答复的。

(二)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服务对象有权向县行政服务中心、县行政投诉中心投诉举报。根据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窗口工作人员的责任。

3、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付服务对象的;

余江县行政服务中心首问责任制度

为了加强效能建设,进一步规范服务,转变工作作风,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能,结合行政服务中心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要求

行政服务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在大厅窗口等办公场所和公务处理过程中,首先接待来访、来电、咨询、查询或业务办理的,即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要负责给予服务对象明确的指引、介绍或答疑等服务,使之最为迅速、简便地得到满意的服务。

二、主要内容

(一)对来人或来电提出的咨询、投诉和业务办理等问题,无论是否属于本部门范围的事情,首问责任人要负责指引、介绍或答疑,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拖延处理时间。

(二)首问责任人能当场处理的,要当场解决;不能当场处理或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该做到:

1、向对方说明原因,给予必要的解释;

2、将来人带到或指引到相关的窗口、股室办理;

3、可用电话与相关窗口、股室(或部门)联系,及时解决;

4、告知相关的电话号码或办事地点;

5、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服务对象办理各类事项,因手续、材料不齐全,需退回补办或因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受理的,或就某项业务提出咨询的,主办人员当时要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办或完善材料、手续,以及暂时不能受理的原因,并出具一次性告知函,必要时提供有关资料、表格。

(三)首问责任人要强化岗位责任意识,牢固树立“把服务当天职,视客商为亲人”的服务理念。接待服务对象时,要文明礼貌、热情大方,自觉使用文明用语,讲普通话,必须做到“三个一样”,即“群众与领导一个样,生人与熟人一个样,本地人与外地人一个样”。

1、接听电话。做到“铃响三声,必有应声”、“先说您好,后报窗口,再问事情”,对方未挂机前不得无故中断或挂断电话。

2、接待服务对象。要做到四个一服务规范,即“一张笑脸,一声你好,一腔热情,一流服务”。四讲服务礼仪,即“讲尊重,讲细节,讲业务技能,讲服务艺术”。

3、凡属行政服务中心各窗口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一律不得以“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我还有事”等理由敷衍服务对象。

4、答复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时,既要准确地掌握政策,又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于不清楚、掌握不确切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有关领导,给予服务对象准确的解答。对确属解决不了、解释不了或非本单位职责范围的问题,应耐心向服务对象说明情况。

5、遇到对政策理解有差异或无理取闹的服务对象,首问责任人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不要与其争辩,不得与其争吵,及时向窗口负责人汇报,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中心值班员、值班主任报告,予以解决。

三、监督落实

本制度由行政服务中心综合股和各窗口共同组织实施,行政服务中心督察股负责监督落实。凡因对本制度执行不力造成影响的,社会各界可向行政服务中心、县行政投诉中心口头或书面投诉(投诉电话:5897766),县行政服务中心、县行政投诉中心将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责任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初实施。

一、规范平台篇

服务宗旨: 便民、高效、规范、廉洁 服务场所面积: 县行政服务中心办公服务面积至少在2000平方米以上;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办公服务面积至少100平方米以上。服务场所名称: 按赣府厅发【2011】18号文件精神统一名称。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 服务管理机构: 县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

县“优化环境、优质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服务功能区划: 行政服务中心:一般设臵受理服务区、公共事务服务区、企业准入并联审批服务区、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服务区、等候区、政务公开服务区、视频监控区等。

服务运行模式:行政服务中心系统全面推行行政审批制度“两集中两到位”改革,全面实行九公开“(即公开办理主体、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事结果、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六件管理“(即办件、退回件、承诺件、联办件、补办件、上报件)”六制办理“(→一般事项立即办理制,紧急事项特殊办理制,企业有求上门办理制,联合项目会同办理制,远程申报网上办理制,项目结果督查办理制)及网上审批和电子(视频)监察等运行模式。服务运行机制:全面推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制、一审一核制、首席代表制、领导现场办公制、并联许可超时默许缺席默认制、限时办结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制度。服务窗口进驻: 设立常设窗口的单位:建设局、房管局、城管局、环保局、消防大队、人防办、经信委、气象局、发改委、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局、安监局、公安局(含交警大队)、卫生局(含卫监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林业局、水利局、国土资源局、交通运输局、财政局、民政局、教体局、人口和计生委。

服务项目进驻:本级政府保留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 可审批服务项目(含年检、年审)、单位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特殊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同意实行现场执收的除外),都必须集中到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和缴费。

服务人员选派: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由进驻部门选派,按照”素质高、业务熟、能力强、服务优“原则,窗口部门应选派最能代表部门形象和业务水平的工作人员入驻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且应保持相对稳定,入驻人员在窗口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一年。

二、规范服务篇

1、项目管理标准化。(1)项目进厅标准化。凡县政府公布保留的审批服务事项,无特殊原因的都必须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且各部门和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审批制度”两集中、两到位“改革的要求成立行政服务科(股)并配齐审批业务人员,行政服务科(股〉必须整建制进驻行政服务中心。

(2)项目名称标准化。项目名称规范,所有进政服务中心的行政审批项目要以县公布的行政审批事项名称为标准名称。

(3)项目公开标准化。一是公开内容标准化:进驻 行政服务中心办理的每一事项都必须要实行政务”九公开“,即公开办理主体、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办事结果、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和监督渠道。二是公开途径标准化:每→事项都必须通过窗口告知单、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办事指南、电子屏等对外公示公开。

2、项目办理标准化。

(1)项目受理标准化。受理承诺办件均出具受理通知 书:对不予受理的申请,应出具书面凭证:补办件,出具详细的补件清单,退办件,出具退件通知书。

(2)办理过程标准化。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每一事项,从受理、审批到出件的全过程都必须全部通过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办理。且窗口的各类办件资料要分类整理,妥善保管,定期归档,形成系统的档案资料,以确保资料完整、准确、可查。

(3)办事制度标准化。在行政服务中心全面推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效能评估等制度,以提高服务水平。

(4)办理流程标准化。所有项目都必须以推行网上审批和电子监察系统运用进行流程再造后的流程为标准流程,并严格按照”六件“办理(即办件、承诺件、补办件、返回件、联办件、上报件)的规程操作,确保即办件的当场办结率和承诺件期限内的办结率均达到100%。

3、项目收费标准化。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按文件规定 的标准和依据收费,不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无捆绑收费及搭车收费,无擅自减免或提高收费标准现象,己进入中心的收费项目不得在中心以外收取。

三、规范管理篇

1、窗口管理标准化:(1)考勤标准化:按照县政府规定的作息时间,通过指纹识别考勤机考勤,每人每天四次指纹考勤;

(2)请假标准化:分公假、私家和病假,一天以上由窗口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向服务中心报告批准,半天由督查考核股批准,一天以上三天以内由服务中心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由服务中心主要领导批准;(3)临时外出标准化:有事确需外出在1小时以内的 为临时外出,超过1小时的视为请假半天,临时外出的,必须到督查考核科(股〉登记,注明请假和销假时间;

(4)离岗告知标准化:窗口工作人员有事请假或临时 外出,须在岗位上出示”离岗告知牌“,将去向、事由、联系电话等信息对外公示:(5)其他事项标准化:窗口请假或临时外出人员不得 超过窗口总人数的50%,除服务中心管委会组织会议、集体活动外,窗口一律不得空岗;考勤情况与每月加班补助挂钩;

2、考核考评标准化

(1)日巡查标准化:日巡查采取联合巡岗制,即由服 务中心督查考核科(股)工作人员与窗口首席代表-起进行巡岗,每日不少于6次,同时根据每个楼层布臵,在每个区域内民主选举出一名片区长,负责所属区域内日常考核等事宜,日常考核情况记录在案,为月度、考核评比重要依据之一:(2)周点评标准化:每周五下午组织全体窗口工作人 员在会议室集中,学习最新政策文件,通报一周大厅窗口运行情况,点评一周窗口特色亮点举措,提出存在的问题及部署下周主要工作:(3)月考核标准化:以日巡查记录为依据,红旗窗口 月考核以单位重视、规范服务、办件管理、工作纪律、民主测评、服务对象评议、信息工作、力口分等方面为内容,先进个人月考核以工作纪律、业务技能、规范服务、办件管理、民主测评、加分等方面为内容,每月评选出12个月度红旗窗口、12个月度先进个人并在月运行通报上进行通报表扬:(4)年总评标准化:根据红旗窗口、先进个人评 选方案,结合月度评选情况,年底评选出红旗窗口。

3、服务形象标准化

(1)着装标准化:除按国家规定着执法制服的工作人 员外,服务中心其他工作人员上班时间须统一着服务中心工作服,不穿拖鞋上班;(2)佩挂工作牌标准化: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实行挂牌 上岗,工作牌分吊牌和坐牌,吊牌挂工作人员胸前,坐牌放工作台上,内容统一,含单位名称、工作人员2寸免冠彩色照片、姓名、职务等信息:(3)卫生规定标准化:卫生标准”六无“,即无灰尘、无痰渍、无水溃、无纸屑、无污水、无杂物;卫生要求”五不“,即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废物,不乱倒茶水茶叶渣,不乱放资料杂物,不随处吸烟乱扔烟蒂。

(4)服务用语标准化: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使用普通话,与服务对象交谈时应使用文明规范用语,严禁服务禁语。文明规范用语如下: 接待用语:

1、您好,请坐;

2、您好,请稍等(候);

3、对不起,让您久等了,我马上为您办理;

4、请问您要办理什么业务(项目);

5、请问您有什么事情需要咨询,我可以帮您解答;

6、这是您要办理项目的服务指南,请仔细查阅;

7、这是《承诺件(联办件)通知书»,请收好,请到时凭通知书领取证件;

8、对不起,您的资料不够齐全,请按要求补齐相关资料;

9、请原谅,您的申请按规定我们不能受(办)理,具体原因请您查看《退回件通知书》的内容;

10、您的手续己办好,请查收,下一步您应到林窗口(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11、没关系(不客气),这是我们应该做的:

12、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请多提宝贵意见:

13、这 是服务情况评议表,请您对我的服务给予评价;

14、再见,请慢走(走好):

15、很抱歉,您的情况比较特殊,我们将向领导汇报后才能答复您,请留下您的联系方式,以便我们尽快和您联系。

电话用语

1、您好,这里是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请讲:

2、对 不起,我没听请您的意思,请您再重复一边:

3、您好,您需要办理的业务在料窗口,窗口电话是******:

4、对不起,这里是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您打错电话了;

5、您好,您要咨询办理项目主要的办事流程是忡忡,请您带齐资料到 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办理;

6、对不起,现在窗口正在办理业务,您咨询的问题比较复杂,稍后我将回电给您具体解释。

4、服务模式标准化

(1)大厅咨询接待标准化:设有咨询引导专窗,负责 向服务对象提供日常政策法规咨询,业务办理咨询、信息查询等服务;(2)全程代办服务标准化:每个窗口确定一名工作人 员负责代办事宜,服务对象有代办、帮办需求,工作人员及时做好跟踪和服务:(3)延时预约服务标准化:实行”5+2“、”白+黑“工作模式,开展延时、预约、上门服务等,鼓励窗口根据业务实际,有针对的开展特色服务:(4)绿色通道服务标准化:全面畅通重大项目”绿色 通道“,实行”三个一“工作机制(一个专窗受理、一支队伍帮办、一套机制联动),所有窗口首席代表为重大项目代办员,负责承办项目的全程代办、协办和帮办,单位分管领导为责任领导,负责抓好本单位重大项目绿色通道的具体实施。

5、行为规范标准化

(1)服务形象标准化”三个一“:工作台面一尘不染、用品摆放整齐划

一、良好形象始终如一;

(2)服务态度标准化”有三声“来有迎声、问有答 声、去有送声;

(3)服务理念标准化”五个一“受理咨询一样热情、生人熟人一样和气、干部群众一样尊重、忙时闲时一样耐心、来早来晚一样接待;

(4)服务要求标准化”五心四零“.咨询服务要热心、工作过程要细心、受理投诉要耐心、听取意见要虚心、代理服务要诚心;业务办理零误差、服务质量零投诉、项目收费零偏差、两地受理零出现;(5)服务竞赛标准化”五讲四美“讲勤奋学习、讲 敬业奉献、讲责任守纪、讲开拓创新、讲团结协作;(6)服务仪容标准化”八个字“:大方、得体、自然、文雅:(7)服务用语标准化”十个字“您好、请、谢谢、对不起、再见:(8)服务纪律标准化”十个不"不迟到早退串岗聊 天,不无故离岗空岗,不吃零食干私活、带小孩上班,不占用咨询服务电话打私人电话,不嬉笑打闹、大声喧哗打瞌睡,不在工作区吸烟,不上网聊天玩游戏,不看网上电视电影等视频,不网上购物,不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

6、便民功能标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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