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2024-07-24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共11篇)

1.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篇一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12]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要“在做好生态保护和移民安置的前提下积极发展水电”,突出强调了做好生态保护工作对于水电可持续发展的极端重要性,是我国今后一段时期做好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为切实做好水电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现水电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就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环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面落实水电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积极发展水电要在“生态优先、统筹考虑、适度开发、确保底线”的原则指导下,全面落实水电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坚持生态优先,就是要在决策过程中牢固树立生态优化开发的理念,在制定开发规划时同步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在执行过程中切实落实生态保护措施。

坚持统筹考虑,就是要统筹考虑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统筹考虑干支流、上下游的水电开发与生态保护问题,统筹考虑单个电站的环境影响和流域水电开发的累积影响。

坚持适度开发,就是要把握好流域水电开发的强度、尺度和速度,要为重要保护物种保留充足和必要的栖息环境。

坚持确保底线,就是要坚持法律政策的底线,禁止开发法律法规明确保护的区域;坚持公众环境权益的底线,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获益权;坚持流域生态系统健康的底线,维护河流生态系统功能的基本完整和稳定。

二、做好流域水电开发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要结合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合理确定水电规划的梯级布局。对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地区,可进行重点开发;对条件复杂、环境敏感的河流或河段,要考虑现阶段减缓不利环境影响的技术和能力,慎重开发;对部分生态脆弱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要根据功能定位,实行限制开发;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区,原则上禁止开发水电资源。

流域水电开发规划必须依法开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并作为流域水电开发规划决策的依据;已经批准的水电开发规划在修订或开发规模、布局、方式、时序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已实施的有重大环境影响的水电规划,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对水电开发历史较早,未开展水电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流域,应及时组织开展流域水电开发的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研究。

要发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流域水电开发的指导作用,强化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联动。受理、审批水电项目“三通一平”工程和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有发展改革部门同意水电建设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意见、流域水电开发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查意见或流域水电开发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研究成果支持。

三、完善水电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要规范水电项目“三通一平”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水电项目筹建及准备期相关工程应作为一个整体项目纳入“三通一平”工程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水生生态保护的相关措施应列为水电项目筹建及准备期工作内容;围堰工程(包括分期围堰)和河床内导流工程作为主体工程内容,不纳入“三通一平”工程范围。在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要有“三通一平”工程环境影响回顾性评价内容。

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重点论证和落实生态流量、水温恢复、鱼类保护、陆生珍稀动植物保护等措施,明确流域生态保护对策措施的设计、建设、运行以及生态调度工作要求。要重视并做好移民安置的环境保护措施,落实项目业主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责任。要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完善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机制。要加强小水电资源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防止不合理开发活动造成生态破坏,切实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四、加强水电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管

要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强化环境保护“三同时”的监督检查,督促水电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要监督项目业主同步开展环境保护总体设计、招标设计、技术施工设计并进行专项审查,加强对环境保护设计成果的管理;督促项目业主制定环境监理计划,开展“三通一平”工程和主体工程环境监理。要将环境监理报告作为批准试运行和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依据。

严把试运行和环境保护验收关。要开展“三通一平”工程环境保护验收,水库下闸蓄水前应完成蓄水阶段环境保护验收,工程竣工后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主要环境保护措施未落实的水电项目,禁止投入试运行;在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并通过验收后,项目方能正式投入运行。对环境影响较大的水电建设项目运行3至5年应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五、深入开展水电开发环境管理的制度建设和基础研究

要完善水电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长效机制,加快制定水电开发环境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和建立“绿色水电”指标体系和认证制度。推进流域性的水电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和环境管理制度建设,组织有关单位开展流域生态基础调查和长期跟踪监测,逐步构建流域生态监测体系和流域生态环境数据库。

要开展流域水电开发环境保护关键技术研究,积极开展“干流和支流开发与保护”生态补偿试点。进一步开展高寒地区生态影响和恢复措施、珍稀特有鱼类

人工驯养繁殖、导鱼过鱼设施、河流与水库生境修复等研究。建立健全流域水电开发环境保护统筹机制,优化梯级电站生态调度。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高度重视并切实解决制约水电健康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加强水电开发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强化水电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监管,加大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水电建设环境保护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位,促进水电开发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一二年一月六日

主题词:环保 水电 环评 通知

抄送: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2.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篇二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完善环境技术管理体系, 指导污染防治, 保障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 引导水泥行业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现予公布, 供参照执行。

附件: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2016年12月6日

附件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一、总则

(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防治环境污染, 保障生态安全和人体健康, 规范污染治理和管理行为, 推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装备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 促进水泥行业的绿色循环低碳发展, 制定本技术政策。

(二) 本技术政策所称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是指将满足或经过预处理后满足入窑要求的固体废物投入水泥窑, 在进行水泥熟料生产的同时实现对固体废物的无害化处置过程。处置固体废物的类型主要包括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

(三) 本技术政策为指导性文件, 主要包括源头控制、清洁生产、末端治理、二次污染防治以及鼓励研发的新技术等内容, 为环境保护相关规划、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等环境管理和企业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指导。

(四) 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 应根据产业结构发展要求、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卫生规划等, 结合现有水泥生产设施, 合理规划、有序布局。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应作为城市固体废物处置的重要补充形式。

(五)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应遵循源头控制、清洁生产与末端治理相结合的全过程污染控制原则, 鼓励采用先进可靠、能源利用效率高的生产工艺和装备及成熟有效的污染防治技术, 加强技术引导和精细化管理。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应保证固体废物的安全处置, 满足污染物达标排放的要求, 不影响水泥的产品质量和水泥窑的稳定运行。

(六) 开展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企业应强化企业环保主体责任, 建立健全环保监测体系和环境管理制度, 确保协同处置废物全过程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完善环境风险防控体系和环境应急管理制度, 编制可行的应急预案, 积极防范和提高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二、源头控制

(一) 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应利用现有新型干法水泥窑, 并采用窑磨一体化运行方式。处置固体废物应采用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2000吨/日及以上的水泥窑。本技术政策发布之后新建、改建或扩建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企业, 应选择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4000吨/日及以上水泥窑;新建、改建或扩建处置其他固体废物的水泥企业, 应选择单线设计熟料生产规模3000吨/日及以上水泥窑。鼓励利用符合《水泥行业规范条件 (2015年本) 》的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 拟改造前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30485-2013) 的要求。

(二) 应根据生产工艺与技术装备, 合理确定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种类及处置规模。严禁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具有放射性、爆炸性和反应性废物, 未经拆解的废家用电器、废电池和电子产品, 含汞的温度计、血压计、荧光灯管和开关, 铬渣, 以及未知特性和未经过检测的不明性质废物。

(三) 新建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在试生产期间, 应按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662-2013) 要求对水泥窑协同处置设施进行性能测试, 以检验和评价水泥窑在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过程中对有机化合物的焚毁去除能力以及对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效果。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医疗废物, 必须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662-2013) 的相关要求。

(四) 处置应急事件废物, 应选择具有同类型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水泥窑进行协同处置。如无法满足条件时, 应按照当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的应急处置方案, 选择适宜的水泥窑进行协同处置。

三、清洁生产

(一)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 其清洁生产水平应按照《水泥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 (发展改革委公告2014年第3号) 的要求, 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

(二)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 应对进场接收、贮存与输送、预处理和入窑处置等场所或设施采取密闭、负压或其他防漏散、防飞扬、防恶臭的有效措施。

(三) 固体废物在水泥企业应分类贮存, 贮存设施应单独建设, 不应与水泥生产原燃料或产品混合贮存。危险废物贮存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01) 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HJ2025-2012) 的要求。对不明性质废物应按危险废物贮存要求设置隔离贮存的暂存区, 并设置专门的存取通道。

(四) 根据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特性及入窑要求, 合理确定预处理工艺。鼓励污水处理厂进行污泥干化, 干化后污泥宜满足直接入窑处置的要求。水泥厂内进行污泥干化时, 宜单独设置污泥干化系统, 干化热源宜利用水泥窑废气余热。原生生活垃圾不可直接入水泥窑, 必须进行预处理后入窑。生活垃圾在预处理过程中严禁混入危险废物。

(五) 严格控制水泥窑协同处置入窑废物中重金属含量及投加量;水泥熟料中可浸出重金属含量限值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 (GB30760-2014) 的相关要求。水泥窑协同处置重金属类危险废物时, 应提高对水泥熟料重金属浸出浓度的检测频次。严格控制入窑废物中氯元素的含量, 保证水泥窑能稳定运行和水泥熟料质量, 同时遏制二噁英类污染物的产生。

(六) 固体废物入窑投加位置及投加方式应根据水泥窑运行条件及预处理情况在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662-2013) 要求的同时, 根据固体废物的成分、热值等参数进行合理配伍, 保障固体废物投加后水泥窑能稳定运行。含有机挥发性物质的废物、含恶臭废物及含氰废物不能投入生料制备系统, 应从高温段投入水泥窑。

(七)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应按照废物特性和水泥生产要求配置相应的投加计量和自动控制进料装置。

(八) 应逐步提高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与生料磨的同步运转率。强化生料磨停运期间二氧化硫、汞等挥发性重金属的排放控制措施, 不应采用简易氨法脱硫措施 (不回收脱硫副产物) 。

四、末端治理

(一)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设施, 窑尾烟气除尘应采用高效袋式除尘器;2014年3月1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协同处置固体废物设施, 如窑尾采用电除尘器应持续提升其运行的稳定性, 提高除尘效率, 确保污染物连续稳定达标排放, 鼓励将电除尘器改造为高效袋式除尘器。加强对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水泥窑除尘器的运行与维护管理, 确保除尘器与水泥窑生产百分之百同步运转。

(二) 水泥窑协同处置过程中的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污染物排放控制应执行《水泥工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31号) 的相关要求。

(三)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产生的渗滤液、车辆清洗废水及协同处置废物过程产生的其他废水, 可经适当预处理后送入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 或单独设置污水处理装置处理达标后回用, 如果废水产生量小可直接喷入水泥窑内焚烧处置。严禁将未经处理的渗滤液及废水以任何形式直接排放。

(四) 水泥企业应对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操作过程和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记录, 其中有条件的项目应纳入企业运行中控系统, 具备即时数据查询和历史数据查询的功能。处置危险废物的数据记录应保留五年以上, 处置一般固体废物的数据记录应保留一年以上。

(五) 水泥企业应建立监测制度, 定期开展自行监测。重点加强对窑尾废气中氯化氢、氟化氢、重金属和二噁英类污染物的监测。水泥窑排气筒必须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在线监测装置, 监测数据信息应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试行) 》的要求进行公开。

(六) 水泥窑旁路放风系统排出的废气不能直接排放, 应与窑尾烟气混合处理或单独处理。旁路放风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监测方法应执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30485-2013) 的相关要求。对标准中未包含的特征污染物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提出的相关排放限值的要求。

五、二次污染防治

(一) 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水泥窑的窑尾除尘灰宜返回原料系统, 但为避免汞等挥发性重金属在窑内过度积累而排出的窑尾除尘灰和旁路放风粉尘不应返回原料系统。如果窑灰和旁路放风粉尘需要送至厂外进行处理处置, 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二) 生活垃圾和城市污水处理污泥的贮存设施应有良好的防渗性能并设置污水收集装置。贮存设施中有生活垃圾或污泥时应处于负压状态运行。

(三) 污泥干化系统、生活垃圾贮存及预处理产生的废气应送入水泥窑高温区焚烧处理或在干化系统中安装废气除臭设施, 采用生物、化学等除臭技术处理后达标排放。在水泥窑停窑期间, 固体废物贮存及预处理产生的废气、污泥干化系统产生的废气须经废气治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六、鼓励研发的新技术

(一) 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在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减排技术。

(二) 提高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量的水泥窑高效利用技术, 如大投加量固废离线燃烧系统。

(三) 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高效预处理技术, 如高质量垃圾衍生燃料 (RDF) 制备技术;降低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预处理技术。

3.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篇三

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8〕85号

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

今年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经受住了多方面严峻考验,党中央、国务院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克服了特大自然灾害和世界经济金融形势急剧变化造成的冲击,保持了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但是,当前国际金融市场急剧动荡,世界经济增长明显放缓,国际经济环境中不稳定因素明显增多,对我国的影响初步显现,主要是经济增长放缓趋势明显,企业利润和财政收入增速下降,资本市场持续波动和低迷。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环保系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克服各种困难,把污染减排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积极做好环境监管和环境应急工作,切实加强北京奥运空气质量保障工作,环保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是,我们应该清醒的认识到,环保工作还面临着减排压力依然较大、环境形势仍然严峻、各项污染治理设施和减排工程运行不足问题凸显、中小企业偷排漏排等问题。

在当前形势下,全国环保系统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深刻认识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深入分析环保工作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新任务,坚定信心,冷静观察,多管齐下,有效应对,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全力推进以完成污染减排任务为中心的各项工作,为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做出我们的贡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攻坚克难力度,千万百计做好污染减排工作。要坚持全面落实国务院《综合性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各项措施,继续抓好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脱硫等减排项目建设,狠抓污染治理设施和减排工程有效运行,对违法排污和治理设施建成而不运行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要强化减排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督促地方和企业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要强化重点污染源监管,督促企业尽快建设完善各项污染治理设施,努力实现2008年初确定的污染减排目标,力争取得更大成效。

二、强化环评审批服务,严格履行向全社会作出的七项郑重承诺。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大力强化服务意识,切实规范精简环保审批环节,坚决兑现“便民高效、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严格审批、强化验收”等七项承诺。对于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程序加快审批速度;对于高耗能、高排放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环评制度,从发展源头控制污染,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同时,积极向企业提供、推荐投入少、见效快、符合环保要求的工艺、治理技术和设备,科学引导和推动实现清洁生产、技术升级,推进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三、努力推进污染防治工作,重点抓好水、大气、土壤污染的防治,把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作为重中之重。深入落实全国农村环境保护电视电话会议和全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积极推进村镇环境综合整治,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重点流域、湖泊、海域水污染防治,加快实施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让不堪重负的江河湖海休养生息。对已列入规划的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应当加快农村环保等公共领域的项目储备工作,工在建的项目,加强检查督促,帮助项目解决建设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度。必须全力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力争实现今年年底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指标达标率100%的目标。继续深入开展环保专项行动,努力解决危害群众健康、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

四、继续大力推进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略性工程,增强工作的前瞻性、系统性和主动性。要克服困难,落实责任,加强督查,保质保量完成污染普查数据收集、分析汇总等关键任务,查成果开发工作。认真组织好环境宏观战略研究各课题和专题,成果进行修改和论证,年底向国务院报告。全面启动水体污染治理与控制重大科技专项。绕湖泊富营养化控制与治理、河流水污染控制、安全保障、流域水环境监控预警等重点任务,全力组织实施好有关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五、切实加强环境监管,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件的教训,下大力气重点防范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点行业和环境敏感地区的风险隐患排查,严厉查处违法排污行为,落实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预防预警措施,环境事件。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4.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篇四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

(环办〔2009〕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近年来,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不断发生,对群众饮水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仅2008年,我部直接调度处理的突发环境事件就高达135起,其中威胁群众饮用水源安全的事件高达46起。今年以来,又相继发生了江苏省盐城饮用水水源酚污染、广东省韶关市水源水华暴发等事件,对饮用水安全构成了很大威胁。各地应认真汲取这些水污染事件的经验教训,进一步加强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辖区饮用水水源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在全国饮用水水源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基础上,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的污染源,加强对可能影响饮水安全的制药、化工、造纸、冶炼等重点行业、重点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建立风险源名录,从源头控制隐患。一旦发生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要迅速查清并切断污染来源,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污染防控工作,确保群众饮水安全。

二、依法查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排污行为。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开曝光查处结果。严格按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坚决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源水体的活动;坚决取缔二级保护区内所有违法建设项目,采取严格措施,防止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污染饮用水源水体。

三、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污染防治工作。配合交通及海事部门,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油类和危险化学品运载、装卸和储存设施的监管,督促其完善防溢流、防渗漏、防污染措施。各相关码头要配备足够的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设施。

四、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工作。针对存在风险隐患的水源,要加密跨界断面水质及污染特征因子监测频次,及时了解水质变化状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加强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要迅速准确监测分析出污染物种类、数量、来源和潜在危害,及时提出应急处理处置建议。国家环保重点城市要按照我部的统一要求,开展饮用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并按程序上报监测结果。

五、进一步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基础工作。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全面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与调整工作,在各级保护区边界及穿越保护区的交通干道设立明显的标识标志。要编制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为处理重大突发污染事件提供管理及技术储备,有效防范饮用水安全风险;针对薄弱环节,完善饮用水水源应急监管体系。逐步开展典型乡镇及农村地区饮用水水源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

六、完善饮用水安全保障工作报告制度。辖区内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一经核实要及时上报,坚决杜绝瞒报、漏报行为。对可能影响饮用水安全的污染事故要按程序报告相关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并及时向当地城建、卫生、水利等部门和自来水处理厂通报有关信息,加大自来水厂处置力度,确保群众饮用水安全。

各级环保部门要把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有关措施,确保群众饮水安全。请将有关贯彻落实情况于2009年6月30日前上报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郭瑾珑

联系电话:(010)66556268

传真:(010)66556269

电子信箱: guo.jinlong@mep.gov.cn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

5.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篇五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信用环境建设,改善金融服务,加大金融对经济的支持力度,促进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信用环境建设的重要意义

加强信用环境建设,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有利于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风险意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改善区域投资环境,有效留住和聚集资金等市场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现代市场体系建设;有利于维护金融稳定,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

近几年来,省委、省政府坚持不懈地推进信用环境建设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不断深化信用环境专项治理,打造“信用湖北”,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全省社会信用意识逐步增强,信用环境明显改善,金融运行总体平稳。但尚未达到自我调节、自我优化的良性发展状态,还存在对信用环境建设认识不足、社会诚信文化建设薄弱等问题。各地、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动员和组织各方力量,进一步加强信用环境建设,为金融加大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创造良好条件,更好地发挥金融在现代经济中的重要作用,努力促进全省经济金融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以“四个信用工程”为载体,进一步加强信用环境建设

(一)建设企业信用工程。完善企业信用工程建设的长效机制,将此作为银企合作、共谋发展的关键举措长抓不懈。各地要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上加大工作力度,加强诚信教育,引导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诚信守法,全面提升企业的诚信意识;着力培植A级信用企业,把A级以上信用企业数量作为评价各地区信用环境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准。各金融机构要制订落实培植A级信用企业的目标规划和工作措施,将A级信用企业不断做大做强;积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恪守信用规则,规范和完善财务规章制度,切实提升企业的资信等级。要健全信贷奖惩机制,加强对逃废金融债权等失信行为的惩戒约束,保障守信者的合法权益。

(二)建设农村信用工程。把建设农村信用工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吸引资金向农村流动,促进农村经济加快发展。坚持在政府领导下,通过农村信用社运用评级授信的方法,开展信用农户、信用村、信用一条街、信用乡镇创建活动,推动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向纵深发展。建立农村信贷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大力创新支农金融服务品牌,积极探索破解农村经济主体贷款难的有效方式。同时,切实防范和分散信贷风险,实现农村金融机构的良性发展。

(三)建设社区信用工程。依托城镇社区等平台,以信用建设为核心,整合社区、社保、工商等部门信用信息,全面开展宣传教育,切实提高社区企业、工商户、居民的信用意识。积极创新金融服务方式,适时开发繁荣社区经济的金融产品,将促进社区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区与信用工程建设结合起来。一是完善金融信用考评指标,注重信用创建过程,充分调动社区及各方面的积极性;二是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业务,提高金融产品与社区对接的能力;三是关注困难群体,推动社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四是规避金融风险,促进经济金融共同发展。

(四)建设区域信用工程。各地要在本区域内,运用行政和经济等手段,规范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经济主体的信用行为,形成良性循环的区域信用环境。首先,不断提升自然人和法人的信用级次,通过创建信用细胞工程,实现单项信用指标的好转和特定行为对象、群体的信用状况提升;再提升区域性的信用级次,实现区域综合信用指标的好转和大面积行政区域信用度的提升。

在建设“四个信用工程”中,要抓紧建立企业征信体系和个人征信体系。通过整合分散在各行业和各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制定企业征信评估标准和监督办法,建立健全各项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企业信用档案,促进企业自律;开展调查研究,探索个人信用体系运行模式,建设个人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推动金融机构发展个人消费贷款,支持经济社会发展。

三、切实加强全省信用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

加强信用环境建设、改善金融服务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地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人行组织协调、企业诚信自律”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信用环境建设纳入整体工作之中,统一部署,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和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使信用环境和金融生态建设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考核,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进一步改善对金融机构正常经营活动的行政服务,积极向金融机构提供经济信息、发展项目和资金需求情况,减少各种不利于信贷投入和金融资产保全的行政审批和收费,消除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的各种不合理行政干预。加强和规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评级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建设,培植一批诚信水平较高的大型专业化中介机构,不断提高中介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和社会公信力。努力提高信用环境和金融生态建设宣传的深度和广度,让社会各界都参与到信用环境建设中来,营造良好工作氛围,推动全社会信用文化建设。

6.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篇六

一、进一步完善家电以旧换新管理制度

(一) 中标回收企业应在回收旧家电45日内将旧家电交至拆解处理企业, 逾期未交的, 不予兑付运费补贴。

(二) 取消具有回收和拆解双重资质企业的回收资质, 当地回收凭证发放部门要于5月15日前收回其未使用的回收凭证。

(三) 中标回收企业应将回收的旧家电与回收凭证按时、同步交至拆解处理企业。拆解处理企业要对回收凭证信息、家电以旧换新信息管理系统中拆解补贴申请表信息和旧家电进行认真核对。未做到回收凭证、拆解凭证与旧家电一一对应的, 不予兑付运费及拆解补贴。

(四) 中标企业销售网点兑付消费者补贴资金时, 应在销售发票上加盖“已享受家电以旧换新补贴”的印章。家电以旧换新与家电下乡补贴不得重复发放。

(五) 以单位名义享受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购买新家电的, 购买单位需出示自用证明 (加盖公章) , 并经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对中标销售企业和经营五类家电 (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调、电脑) 商贸流通企业应加大审核力度。

(六) 个人和单位享受家电以旧换新政策购买新家电后, 如提出退货申请, 需先行退还领取的补贴资金。

(七) 中标回收企业凭证使用量未达到领取量85%的, 不得领用新凭证。严格回收凭证发放管理制度, 中标回收企业要将回收凭证发放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做到回收凭证管理责任可追查。

(八) 拆解处理企业要在5月底前建立废旧家电进、出、拆解全程的实时视频监控系统, 并接入当地环境保护部门视频监控系统, 实现24小时监控。

(九) 中标企业资质发生变更的,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商务部备案。

二、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工作, 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

(一)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采取切实有力措施, 加强对家电以旧换新中标销售企业、回收企业的监督管理, 严格规范企业操作行为, 严禁中标销售企业和驻店厂商人员向消费者兜售旧家电, 严禁中标回收企业倒卖、虚开回收凭证, 严禁中标回收企业倒卖旧家电, 严禁中标回收企业将旧家电回流市场, 严禁企业将享受以旧换新政策所购新家电转手销售牟利。要把好补贴审核关, 审核过程中要进行抽查和电话回访核实, 要按凭证号码对回收凭证、销售凭证、拆解凭证进行对照审查, 建立关联审核机制, 每月对旧家电、回收凭证和企业网点进行抽查, 抽查率不低于10%。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置, 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商务部。

(二) 各地环境保护部门要落实对拆解处理企业的监管责任, 严禁拆解处理企业倒卖旧家电、将旧家电回流市场, 要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补贴审核指南》等文件要求, 加强对拆解处理企业废旧家电拆解处理数量的审核, 严格监控关键拆解产物 (包括阴极射线管、印刷电路板、冰箱保温层材料等) 的去向, 防止环境污染。对拆解处理数量的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 一经查出, 取消补贴资格, 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 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要求, 加大对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管力度, 保障财政资金安全, 要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及当地商务、环境保护部门初审意见, 积极稳妥地做好家电以旧换新补贴审核工作。企业申报材料及信息不全的, 不予补贴。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财政部。

(四) 自4月15日起,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环境保护等部门开展为期一个月的家电以旧换新专项检查行动, 检查重点:中标销售企业销售新家电是否真实, 回收旧家电是否全部交售拆解企业, 废旧家电是否按要求全部拆解, 拆解量与回收量是否吻合, 中标销售企业、回收企业人员是否参与倒卖废旧家电、回收凭证等。专项检查报告于5月25日前报商务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五) 对企业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罚, 根据情节轻重采取限期整改、没收企业履约保证金、暂停开展家电以旧换新业务、追回财政补贴资金等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企业盗用客户信息、虚开发票和回收凭证、录入虚假信息骗取补贴、将享受以旧换新政策所购新家电转手倒卖、将旧家电回流市场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取消其参与家电以旧换新企业资格,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

(六) 对出现骗补等严重违规行为所在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 予以通报批评, 并视情况扣减家电以旧换新中央财政负担比例和核减中央对地方家电以旧换新工作经费补助。对工作失职和存在违规违纪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相关人员, 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7.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及环境保护 篇七

摘要:为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根据《“十二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项目本身是一项环保项目,但同时其排放的污染物也可能会对周边环境产生长久的负面影响。在项目竣工时需要从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污染物排放、污染影响与生态破坏程度、环境管理等各个方面并在公众意见调查的基础上作出填埋场是否可以投入运营的判断、决定。根据工作经验,探讨了一般 固体废物填埋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技术要点,以期对做好一般固体废弃物填埋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有一定的帮助。关键词: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环保验收调查;技术要点

一般固废填埋场主要是指除填埋危险废弃物以外的固废填埋场,其填埋物包括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GB/T 15555鉴别方法判定没有危险特性的城市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 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1]。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就开始建立垃圾填埋场,由于卫生填埋法处理量大、适应性强、一次性处理、没有残余物、管理方便且运行费用合理,因此它已成为我国目前城市固体废弃物处理的主要手段[2~3]。一般固体废填埋场所处理的固体废物虽然不像危险废物那样具有腐蚀性、毒性或放射性等危险特性,但一般固体废物具有产量大、成分复杂等特点,若处置不当会引发诸多的环境问题。例如,填埋过程中产生的诸如填埋气体和渗滤液等二次污染物,如不妥善处理,会对周围的水、大气和土壤造成严重污染,并对附近地区的公众健康构成威胁[4~6]。

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的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管理方式[7]。到目前为止,国家环境保护部已颁布了诸多针对不同类型项目的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然而,对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目前还没有出台相应的验收技术规范,这对我国一般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主要以填埋为主的现状有一定的滞后性。目前我国固体废物卫生填埋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有效监督机制,没有相应的固体废物卫生填埋处理卫生标准,一些有毒有害特殊固体废物常常混入一起填埋,易造成二次污染等[8]。笔者针对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项目的特点,对开展一般固体废弃物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技术

要点探讨如下,以期对做好一般固体废弃物填埋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有一定的帮助。1 验收调查技术要点

1.1 收集、分析相关资料

验收调查工作首先应收集、分析与工程有关的文件和资料,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项目的相关资料主要包括初步设计资料、项目施工设计、项目施工总结报告(涉及环境保护部分)、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含环境监理)以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等相关文件和资料。这些资料中最关键的是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它们是验收调查工作的主要依据,认真落实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是环保验收中基本的要求。通过分析收集的资料,全面了解填埋场的工程概况、周边区域的基本特征、填埋场项目涉及的敏感点分布情况以及掌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相关批复意见要求,为现场实地勘察和验收调查工作做好充分的准备。1.2 现场实地勘察

现场实地勘察是验收工作中不可缺少的工作内容之一。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项目现场勘察应主要做好以下几点:

1.2.1 核实工程变更情况,客观分析工程变更后的环境影响

对项目的主体工程如填埋场坝体工程、防渗工程、填埋作业系统渗滤液导排及收集系统、填埋气导排系统、洪雨水截排等主体工程进行实地核查,对比工程技术文件和资料,核实主体工程的完成及变更情况。在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项目的验收中,经常遇到实际建设的工程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里的工程变更情况,如填埋场渗滤液收集池的变更、防渗工程的变更、填埋气导排系统的变更等。在验收调查工作中,应重点说明具体变更内容及有关情况。工程变更后对环境可能有负面的效益,也可能有正面的效益,应客观分析工程变更后的环境影响。对于工程变更对环境产生的负面效益,应及时采取补救的防范措施,对于变更比较重大,且对环境的影响方式和影响程度产生重大变化的,应该提醒项目方尽早做补充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后评价。1.2.2 核实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要求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落实情况是判别项目是否达到验收条件的基本依据。验收调查工作中,应逐一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文件要求的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以及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的完成、运营情况。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项目的施工期环保措施主要有生态保护措施、水环境环境保护措施以及大气环境保护设施等。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项目的环境影响主要体现在运营期。因此,运营期的环境保护措施是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项目竣工调查的重点,应核实项目是否落实好运营期的防渗措施、是否进行了恶臭控制措施以及厂区绿化是否达到了相关要求等。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最主要的是其水环境保护设施,重点应考虑防洪措施是否安全可靠,排水层设计是否合理,渗滤液处理技术是否先进,能否稳定运行并达标排放,以及排水系统是否存在环境影响的潜在危害[9]。对环保措施的落实情况应明确说明,未落实的环保措施应及时补充,对于未落实重大环保措施的填埋场,应给予未达到验收条件的提醒,建议项目方完善环保措施后再进行验收申请。1.2.3 调查项目影响区域环境敏感目标

调查项目影响区域内环境敏感目标情况,包括规模、与工程的位置关系、受影响情况等,这也是现场实地勘察的主要内容之一。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产生的恶臭和渗滤液是影响周围环境敏感目标的主要要素,实地勘察时,核实场界距离周边的居民集中区是否满足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以及场界周边是否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环境敏感目标,逐一核实环境保护目标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变更情况。1.3 环境影响调查与分析

项目的环境影响调查的方法有文件资料调查法、公众意见调查法以及现状监测法等,其中现状监测是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的重要手段,通过现状监测,可以了解项目对环境影响的强度以及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为分析项目环境影响提供依据。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项目验收的环境影响调查与分析通常包括生态环境影响调查分析、空气环境影响调查分析、水环境影响调查分析以及声环境影响调查分析等。

1.3.1 生态环境影响调查与分析

生态环境调查方法主要采用文件资料和现场勘察的方法。填埋场运行期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为填埋过程产生的水土流失、扬尘引起的植被生长发育受阻。调查填埋场建设所带来的水土流失问题、场地扬尘对周围植被的影响、填埋场四周的隔离带以及填埋场区内的道路绿化情况是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生态环境影响调查的重点。根据调查,分析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分析指标包括生物量、特殊生境条件、特有物种的增减量、景观效果、水土流失率等;评述生态保护措施对生态结构与功能的保护(保护性质与程度)、生态功能补偿的可达性、预期的可恢复程度等的影响情况。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原因分析,并从保护、恢复补偿、建设等方面提出具有操作性的补救措施和建议。对短期内难以显现的预期生态影响,应提出跟踪监测要求及回顾性评价建议,并制定 监测计划。

1.3.2 水环境影响调查与分析

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的水污染主要来自于填埋场产生的渗滤液,渗滤液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固体废物本身自带的水分;二是固体废物中有机物经分解后所产生的水分;三是以各种途径进入填埋场的大气降水和地下水;四是地表径流。其中进入场区的大气降水、地下水以及固体废物自身含水是决定渗滤液产生量的主要因素。渗滤液属高浓度有机废水,主要污染物是BOD、COD、NH .N和重金属,如钾、钙、镁、铁、锰、硅、砷、镉、铬、镍、锌、铜及铅等

[10]

。垃圾填埋场是一个重要的地下水污染源,在数十年的演变周期中,对于未使用适当衬垫的垃圾填埋场,垃圾渗滤液会持续产生并在相当长时期内造成污染[11]。因此,填埋场竣工调查工作不仅应调查渗滤液防渗层的落实情况,还应做好地下水及地表水的水质监测工作。针对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的特点,选择监测因子进行地表水和地下水环境质量现状监测以及污水排放监测。监测因子应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确定的监测因子一致,因工程变更而增加新的主要污染物时,可适当增加监测因子。根据监测结果,分析地表水和地下水现状环境质量是否满足项目区域的环境功能要求以及环评文件所提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填埋场的渗滤液处理排放是否达到环评文件所提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相应要求,进而分析论证现有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水处理设施工艺的有效性、先进性、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若经过处理后的渗滤液达不到排放要求,应建议项目采取补求措施,采用有效、满足排放要求的渗滤液处理工艺。1.3.3 空气环境影响调查与分析

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大气污染源主要是填埋气以及填埋场的粉尘和垃圾飞扬物[12]。填埋气主要是由于微生物分解固体废物中的有机成分产生的,主要成分包括CH、CO:以及少量的H s、NH、N 和H 等,对环境产生影响的主要污染物有CH、CO 等温室气体和H:S、NH,等恶臭气体。垃圾填埋场恶臭气体含有多种有毒有害物质,可能对人类生存及环境可持续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如氟利昂能引起臭氧层的破坏和温室效应,苯、甲苯、BTX等苯系物具有致癌性等[13]。空气 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和填埋场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测是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的一个重要项目之一。监测因子以颗粒物和二氧化硫以及特征污染物等为主要监测因子。调查工作中执行的标准原则上采用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所采用的各项环境质量标准及排放标准,对已修订新颁布的环境质量标准则采用替代后的新标准进行校核。1.3.4 声环境影响调查与分析

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的噪声来源于固体废物运输车辆进出填埋场的交通噪声;填埋作业时填埋机械(压实机、推土机、垃圾运输车等)产生的噪声;场区渗滤液废水处理站的鼓风机和水泵等的噪声。根据调查,这些机械产生的噪声值一般约为80~90 dB(A)。验收调查工作中主要对填埋场厂界进行噪声监测和选择填埋场厂界周围比较有代表性的环境敏感目标为监测点进行声环境监测,以分析项目对声环境的影响。根据监测结果,明确填埋场声环境保护措施的降噪效果,分析、评估措施是否达到设计要求,声环境敏感目标是否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综合分析措施有效性及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给出整改、补救措施与建议。1.4 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及应急措施调查与分析

填埋场环境风险是指由于设计缺陷或管理不到位等引起突发性事件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安全与环境影响的损害程度[14]。经调查可知,填埋场主要防范的风险事故一般有以下几个方面[15]:(1)渗滤液污染地表水(2)渗滤液污染地下水(3)填埋场火灾爆炸(4)垃圾体崩塌(5)垃圾坝溃坝。验收调查工作应主要针对以上几方面对填埋场的风险防范措施与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填埋场风险事故防范与应急管理机构的设置情况;评述工程现有防范措施与应急预案的有效性,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改进措施与建议。1.5 环境保护管理及监测计划调查与分析

环境保护管理及监测计划落实情况调查与分析也是验收调查的主要内容之一。调查工作中应对填埋场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及规章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环境保护人员设置情况、环境保护相关档案资料的齐备情况、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初步设计文件中要求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监测计划落实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分析建设单位“三同时”制度的执行情况,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环境管理建议和环境监测计划改进建议。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通常应对渗滤液、地下水以及大气进行采样监测。渗滤液及其处理后的排放水的采样点设在排放口,采样频率一般为每月一次。为监控渗滤液对地下水的污染,填埋场周边至少应设置三口地下水质监控井,一口沿地下水流向设在填埋场的上游,作为对照井;第二口沿地下水流向设在填埋场下游,作为污染监视监测井;第三口设在最可能出现扩散影响的填埋场周边,作为污染扩散监测井。地下水采样点设在下水质监控井,采样频率一般在填埋场投入使用前,至少应监测一次本底水平,在运行过程中和封场后,每年按枯、平、丰水期进行,每期一次。大气采样点中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一般应设于周界外10 11范围内,应设于周界浓度最高点,设点高度范围为1.5~15 In,采样频率一般为每月一次。

随着监测手段的不断进步,在污染源监测过程中,将越来越多地使用自动监测仪器设备[16]。在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项目建设过程中,也可以考虑配置在线监测仪器设备,时刻监测地下水水质变化情况,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验收和管理工 作。

1.6 公众意见调查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中的公众意见调查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不同,它是环境影响评价中公众参与的延续,它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结合起来可使公众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到投产全过程参与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管理[17]。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运营期的恶臭以及渗滤液是项目的主要污染源,其污染影响程度深、影响范围广。因此,公众意见调查是一般固体废物项目环保验收工作中相当重要的部分。通过问卷调查或座谈会等形式进行公众意见调查,可了解项目区域内的公众对填埋场建设和运营的意见以及公众的满意度,以分析公众关心的热点环境问题的现状和目前可能遗留得问题,为改进已有环保措施和提出补救措施提供依据。结语

一般固废垃圾填埋场项目本身是一项环保项目,它的建设和运营可以减少一般固废对土壤的污染以及对土地的侵占等问题,它在改善环境质量的同时,也可以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农副产品产量。但若建设不好,也会引发诸多环境问题,如 填埋场产生的恶臭污染和渗滤液污染等问题,进而会对周围的水体、大气和土壤造成污染。一般固体废物项目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是从环境保护设施、污染物排放、污染影响与生态破坏程度、环境管理等各个方面并在公众意见调查的基础上作出 填埋场是否可以投入运营的判断、决定。因此,做好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的验收调查工作是项目在运营期发挥其最大环境效益的坚实基础,是达到 建设环境友好型的一般固体废物填埋场的有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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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篇八

(1)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章第15条至第41条做了详细规定,现概述如下:

1)产生排放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措施防止扬撒、渗漏、流失、丢弃;

3)产品应采用易回收的包装物,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包装物的回收利用工作;

4)转移固体废弃物,应向移出地的省环保部门报告,并应经接受地省环保部门的许可;

5)禁止境外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

6)禁止进口不能用做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做原料的废物,确需进口的需经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例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转移固体废弃物,应向()的省环保部门报告,并应经接受地省环保部门的许可。

a.移人地b.移出地c.途经地d.接受地

答案:b。

例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明确规定,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限制进口可以用作原料的废物,确需进口的需经()批准。

a.国家商检部门b.海关

c.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d.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答案:c。

7)推广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先进工艺设备,淘汰落后工艺设备,有关部门应公布限期淘汰目录,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限期内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使用目录中规定的设备和停止采用目录中的工艺。被淘汰的工艺设备不得转给他人使用;

8)企业事业单位应合理选择,利用原材料、能源,采用先进的工艺设备,减少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

9)露天堆放冶炼渣、化工渣、燃煤灰渣、废物矿石、尾矿和其他固体废物,应设置专用场所并须符合环保标准;

10)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贮存、运输应符合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规定。

(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第42至第58条对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做了特别的规定,概述如下:

1)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处置场所必须设有识别标志;

2)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处置,环保部门应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处置不符合规定的,由环保部门指定单位代为处置,费用由生产单位承担;

3)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应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用于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不得挪做它用;

4)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无经营许可证不得从事上述活动;

5)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且无安全处理的危险废物。禁止危险废物和非危险废物混存;

6)转移危险废物必须填写“转移单”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环保部门报告;

7)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用同一运输工具载运;

8)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9)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人员应经过培训,考试合格才能上岗。经营单位应制定意外事故的应急措施;

10)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

例题:《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和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处理方可使用。

a.无害化b.减轻污染的c.再生利用d.消除污染的

9.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篇九

(环办〔2008〕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第三产业项目迅猛发展,这些建设项目成为城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重点和难点,部分项目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市民投诉的热点。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强城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切实从源头防止环境污染和投诉纠纷,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权益问题,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面临的新形势

随着城市人口增长、产业布局调整和规模扩大,环境容量受限,环境敏感程度增强。据对11个城市的调研统计,市、区(县)两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城市建设项目占到当年审批总量的60%以上,有的高达90%。随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进步和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既希望政府加快水、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也期待着改善居住条件和享受方便的餐饮、娱乐、医疗等服务,但由于项目的环境影响,多数居民不希望这些项目建在自己家附近,造成矛盾心理。目前,围绕城市建设项目的投诉、信访已占环保投诉、信访总数的60%~80%。有的还引发了群体性事件,备受社会关注。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围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结合当地实际,在健全法规制度、完善工作机制、依法科学审批、加强过程监管、推进公众参与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城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工作呈现不断加强和逐步规范的良好势头。但也存在法规不配套、规划管理不严格、公众参与不规范、监管不力等问题。因此,各级环保部门一定要充分认清城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面临的新形势,坚持依法科学审批,加强全过程监管,努力从源头上防止环境污染和投诉纠纷。

二、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一)扎实推进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向政府提出推进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议,在规划的编制和控制中充分考虑环境因素,着力解决建设项目的合理布局问题,努力从决策源头防止建设项目与环境功能交叉错位。当前,应重点推动直辖市及设区的市级城市总体规划、设区的市级以上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城市垃圾处理、道路交通、房地产开发、输变电工程等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着力解决城市建设项目的合理布局问题。对未列入规划的建设项目,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原则上不受理其单个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严格审批环境敏感城市建设项目。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和审批城市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中,必须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执行。对选址敏感、影响面大、群众反应强烈的项目要严格把关、慎重审批。

1、严禁审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位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的核心区等环境敏感地区内的建设项目。

2、严格审批城市道路交通项目。对位于城市建成区的城市道路交通项目、涉及搬迁量大的其他交通类项目,在环评文件和批复中必须明确噪声防护距离和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3、严格审批各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对旧城区改造、新城区建设、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科学论证项目的环境影响和选址的合理性,注意周边环境问题对拟建项目的影响,在环评文件和批复中,明确要求房地产开发商在预售房时必须公示有关环评及环保验收信息;在工业开发区、工业企业影响范围内及可能危害群众健康的区域内不得审批新、扩建居民住宅项目。

4、严格审批餐饮、娱乐业项目。应在环评文件和批复中,明确有餐饮门面功能的房地产项目必须修建专用公共烟道,划定噪声防护距离和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对项目的选址、烟道设置、排放口与敏感目标的间距等提出明确要求。

(三)加强对城市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对选址敏感的城市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全过程管理,做到建设之前有审批、建设过程中有检查、建成运行后有监督,切实防止和减少环境矛盾纠纷的发生。

1、加强建设期环境监管。发现施工噪声、扬尘扰民等问题时,应及时提出整改要求,防止诱发矛盾纠纷。同时,要加强项目前期的现场监管,杜绝未经环评审批擅自开工建设问题发生。

2、严密组织试生产核查。将当地政府和建设单位在环评文件审批时承诺的拆迁安置、解决饮用水、建造隔声屏等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措施等工作纳入核查重点,对未全部落实和兑现的,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得批复同意其投入试生产。对未经批准擅自投入运行或生产的企业,必须依法进行查处。

3、严把竣工环保验收关。将当地政府和建设单位在环评文件审批时承诺的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的污染防治设施、拆迁安置等工作纳入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内容,进行全面检查核实,凡未落实到位的,一律不予通过验收,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房地产验收批复中,应明确要求开发商在预售房时,必须将经环保部门确认的环境状况评价结果进行公示。

三、完善适应城市建设项目环评管理的监管机制

(一)完善公众参与工作。对布局在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项目除外)必须进行公示。通过上门走访、听取居委会意见和召开听证会、座谈会、协调会等多种形式,开展公众参与,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减少后续矛盾。各地应当对变电站、垃圾压缩站、公交站场、医院等涉及公众利益且编制报告表的项目的公众参与工作进行细化,特别是通过细化和修订公众参与调查表,使得公众参与调查能够客观反映公众反对项目建设的原因,使环评管理有据可依。

(二)完善环境信息公开机制。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协同当地规划管理部门,依法将城市建设规划及其规划环评中能够公开的内容进行公开,建立城市建设规划公众参与平台,严格规划管理,防止规划频繁调整变更形成选址不当,造成既成事实,带来具体项目与环境功能要求相冲突,引发环境纠纷和投诉。对现已投入运行的垃圾焚烧发电、变电站进行全面调查和监测,收集相关实测数据,形成监测报告和分析报告。同事,适时将报告向公众发布,在主要媒体开展科学知识普及和正面报道,用事实消除群众的担忧和疑虑。

(三)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密切联系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积极推进电网规划、轨道交通规划等专项规划环评。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当地城市垃圾处理、道路交通、输变电工程等重大市政基础设施的建设情况和建设计划,针对立项、规划和验收等环节的不同特点,细化有关环保的协办审批要求,特别要明确对项目周边的环境敏感目标实施有效控制的要求,提前介入,防患于未然。对扰民等污染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要求,限期解决。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10.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篇十

源政办〔2005〕10号

源汇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

近年来,我区一些乡镇的少数学校因“两基”和危改债务问题,多次发生建筑承包商封锁学校教室的现象,在有关乡镇的重视下,问题得到了暂时解决,但仍然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广大师生和群众对此意见很大。为了切实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管理,维护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承担起校舍安全以及学校治安的直接责任,确定专人,治理校园周边环境,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二、要坚决杜绝建筑承包商因建校债务问题封锁学校教室的现象发生。对建校的债务问题,应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平等协商的原则,由乡镇政府组织村、校、承包商协商解决,决不能互相推诿或将矛盾上交。

三、要认真清理整顿校园及周边非法经营的网吧、电子游戏厅、录像厅、歌舞厅、音像书刊点和违章建筑、无证经营的饮食、食品、生活日用品摊点以及出租房屋等。该规范的规范、该关闭的关闭,该拆除的拆除,该取缔的取缔。

四、要进一步加强校园的安全管理。各乡镇要组织力量,对学校的房屋、水电设施、疏散通道及学生寝室、食堂卫生等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立即消除;凡属D级危房的要立即封闭并拆除。同时,各校要加强师生安全防范的宣传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自我防范和自我保护能力。

11.西安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固体废物环境管理的通知 篇十一

发改能源[2010]709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神华、中煤、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华润集团公司:

今年以来,部分地区煤矿建设项目接连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产生严重社会影响。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建设行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遏制煤矿建设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基建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基建项目顺利建成投产,保障能源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重要意义

安全发展是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重要理念,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煤矿建设安全直接关系从业人员生命,关系矿区和谐稳定,关系煤矿顺利投产和煤炭长期稳定供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构建和谐矿区、保障能源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确保煤矿建设安全的极端重要性,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和“严字当头、科学规范、狠抓落实”的工作作风,全面加强各类煤矿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资源整合等项目)安全管理。

二、严格落实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责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煤矿建设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煤矿建设安全的领导和监督。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落实部门安全监管监察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深入矿山,不留死角,做好煤矿建设项目日常监管和监察执法工作。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落实法定代表人建设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其上级集团公司承担建设安全领导责任。项目建设单位要全面负起安全管理职责,对项目施工相关单位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对防范瓦斯、水害等重大灾害负总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安全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和标准要求,组织项目施工准备和施工管理。

项目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对其设计负责。

项目施工单位对煤矿建设施工负建设安全主体责任。施工单位要健全和落实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国家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建相应规模的煤矿建设项目,严禁超资质能力施工。煤矿施工等资质须经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认定合格。严禁转包工程和挂靠施工资质。项目监理单位对煤矿安全施工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审查施工组织中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和规定,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立即进行整改。

三、严格履行煤矿项目建设程序

煤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国家

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煤炭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2605号)等有关规定。所有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生产能力提高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不含一个标准设计档次)以上的技术改造(产业升级)项目和净增生产能力60万吨/年及以上的资源整合(兼并重组)项目,必须履行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程序。省级有关部门在规定权限内作出的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审查批准文件须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越权核准煤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煤矿项目开工标准,未经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井筒开挖和剥离土(岩)开挖等主体工程施工。煤矿初步设计审查时,应对煤矿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主要系统能力进行审核,不得预留富余能力,严禁批小建大。对于未经核准擅自开工以及越权违规核准的煤矿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受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不得发放有关证照。对于批小建大的项目,新增的生产能力不予认可,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项目核准的建设规模发放有关证照。上述违规建设项目,一经发现,应立即责令停止建设,并按有关规定追究项目建设单位和违规核准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新建、改扩建、技术改造(产业升级)和资源整合(兼并重组)煤矿项目投产后5年内,不得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生产煤矿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后5年内,也不得再次通过能力核定提高生产能力。

矿井标准设计档次分别是:6、9、15、21、30、45、60、90、120、150、180、240、300万吨/年,300万吨/年以上每增加100万吨/年按一个标准设计档次计算。露天矿每增加100万吨/年按一个标准设计档次计算。

四、扎实做好煤矿建设项目基础工作

煤矿项目建设应达到规定的勘查程度。煤田地质勘查单位要按照《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等要求,做好项目地质勘查工作,确保提供的井田范围内构造断层、瓦斯参数、煤层顶底板含(隔)水层、老窑、小煤矿分布和开采情况等资料不低于勘查程度要求,并对勘查成果负责。地质报告要经有关机构评审、备案。

设计单位要按照《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煤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标准,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不得承担与资质等级不符的设计编制任务,也不得承担未按规定查明瓦斯、水文、地质等安全开采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编制任务。

开采煤岩层范围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矿区,以及井田内开采煤层瓦斯压力等单项突出危险性指标超标的,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对可能揭露的平均厚度在0.3米以上的所有煤层进行突出性危险评估。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要由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等技术咨询机构,或政府部门牵头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评估报告结论要适用全矿井开采范围。

五、切实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招标投标法和项目核准文件等要求,做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招投标工作,不得随意肢解工程。项目招标确需划分标段的,要以有利于施工安全为前提,严格控制单项工程(或同类专业工程)施工单位数量。矿井一期(从井筒开挖到井底车场施工前)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2家;二期(从施工井底车场开始到进入采区施工前)、三期(从施工采区车场开始到整个采区巷道施工)工程施工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施工单位应具有国家特级施工资质,并具有同类项目的施工业绩。

建设单位不得对未经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煤矿项目组织施工和监

理招标;施工和监理单位不得承接未经核准、未经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煤矿项目。

六、科学编制煤矿建设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煤矿建设项目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由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单位)负责组织编制,并经设计、监理、施工等相关单位会审后组织实施。施工组织设计中提出的矿井一期、二期、三期工程施工时间,应科学合理,满足施工安全要求。

煤矿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遇到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危险等级、水文地质类型等发生变化,原设计的开拓方式、开采工艺以及提升、运输、通风等主要生产系统、首采区及首采工作面布置等需要变更的,或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存在重大缺陷,影响安全施工,需要修改设计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对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查。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经审查同意,并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完善后,方可恢复施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边施工边修改。其中,涉及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规模、重大技术方案、总投资等有关内容调整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原核准部门报告,经原核准部门同意后,重新履行煤矿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报批程序。

七、合理安排煤矿建设项目施工顺序

煤矿建设项目要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有序推进工程进度,完善有关安全设施。项目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安装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进入二期工程前,必须形成由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揭露突出煤层前,必须建成瓦斯抽采系统并投入运行,同时严格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综合防突措施;高瓦斯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瓦斯抽采系统;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必须形成永久排水系统。

建设单位不得随意压减工期,不得盲目赶超进度,一期、二期、三期工程结束时间比施工组织设计原计划时间提前超过3个月的,应作为建设期间重大事项,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八、切实强化煤矿建设项目施工管理

建设单位要对煤矿建设项目统一指挥协调,保持信息畅通,建立健全安全、技术、工程管理机构,配齐瓦斯抽采和各类探放水等设备,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加强对建设项目施工的监督管理。

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和《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8号)等有关规定规范施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制定应急安全防范措施,提出修改设计并按规定重新报批。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对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的培训特别是新上岗人员的岗前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监理单位应按监理合同约定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等有关规定,配备与建设项目监理工作相适应的足够数量的监理工程师及其他监理人员,定期巡视检查工程施工情况,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问题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及时撤人,并报告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把检查、整改、复查、报告等情况记载在监理日志、监理月报中。

设计单位要派施工代表常驻施工现场,加强与施工和建设单位沟通交流,及时解决设计问题。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深入施工现场,对项目施工和管理进行监督检

查。

九、建立健全煤矿建设项目应急管理机制

煤矿项目建设和施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责任,完善应急预案,按规定建立矿山救援队伍或与具备救援能力的矿山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定期实施演练,确保作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具备应急处置能力。

十、全面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大检查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投资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立即开展全国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安委明电〔2010〕1号)和本通知要求,立即组织有关煤矿企业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大检查。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检查煤矿建设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核准程序,项目初步设计是否审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检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是否审查。对未经核准、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越权核准、批小建大的煤矿项目,一律责令停止建设,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项目按规定程序履行有关手续后,方可恢复建设。

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煤矿企业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重点检查煤矿建设项目的基础工作、工程招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施工顺序、施工进度、施工管理、应急管理等是否符合本通知要求,是否已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未进行整改和整改不彻底的,必须停止施工,直到整改完毕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建设。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投资主管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于2010年5月31日前将有关煤矿建设项目检查及处理情况上报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部门将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产煤省(区、市)煤矿建设项目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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