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登记卡

2024-10-25

义务教育登记卡(共9篇)

1.义务教育登记卡 篇一

龙门二小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我校教师继续教育登记制度,促进我校教师的发展,保障教师享有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学时登记的组织与管理:高坪区教育巨是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登记制度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人员抽查、认定学时登记工作;区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培训中心)是公、民办学校教师学时登记、折算和审核的执行单位,本校教师学时录入微机的执行单位,负责本校教师学时的初审。

第三条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的对象是全校在职教师。

第四条继续教育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培训类型、主办单位、活动名称、实施时间、考核成绩、折算学时、署名登记人等项目。

第五条教师继续教育活动的登记范围及学时量计算标准:

(一)规范性培训:参加国家教委、省教厅制定的教学方案、教学纲要,由教育学院(中)、教师进修校(小)举行或指导的各种培训。主要包括:

一、二、高级教师岗位培训、新教师见习期培训、教导主任培训、工会主席培训、班主任培训、后备干部培训、校长岗位及提高培训、骨干教师培训、新课程改革教师上岗培训等。

(二)灵活性培训:参加按照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由教师进修校或教研室举办或指导的,有明确的学习内容,有阶段性检测措施的短期各类培训,主要包括:各种类型、各个学科的短期培训,区级

职业技能训练,区级以上的教研、教改、竞教等。

(三)自培自练:由区级教育机构安排,由学校组织或个人自觉进行的校本培训和自学的各类训练活动,主要包括:校内职业技能训练、政治学习、校内或片区内教研、教改、竞教、献课、教育科研、经验论文、学术专著等。

(三)学时折算

1、规范性培训:合格者按开出课程的总学时计,不合格者计总学时的30%

2、各类灵活培训:

①听课者:按一学时/小时或学时证明书为准。

②主讲者:省级×9,市级×7,区级×5。

依据:听课者以听课笔记或学时证明为准,主讲者以主办单位的聘书、荣誉证书、学时证明书为依据。

3、在教育教学岗位上自觉加强师德修养,撰写不少于1500字的心得一篇/期,无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5学时/期,一年10学时,有违反则不计学时(要有依据)

4、职业技能训练考核区级合格者,每项当年计20学时;地市级计30学时;要有合格证复印件为依据。

5、按教育行政部门或任职学校统一安排,或经学校批准的有计划,有笔记、有心得的自学,每期最多计10学时,依据是:笔记、心得、计划。

6、经任职学校批准参加的各级教研活动,按活动时间折半计算。

7、参加公开课,听课者折半计;主讲者:省级×9,市级×7,区级×5,片区×3,校级×2。

8、科研:分年计学时①主研人员:国家级40,省级30,市级20,区级10,片区7,校级5。

②协研人员计1/

39、学历培训:每及格一科按15学时记,不及格学科按5学时记。或按开出的学时证明为准。

10、论文交流。参加学术研讨会,提交入选的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经验文章,按会议主办单位级别,分别计:国家级2O学时、省级15学时、市级10学时、县级8学时、乡镇级4学时、校级2学时。(依据是论文复印件)

11、学术成果。发表学术论文或教育教学经验文章,按报刊的级别,每篇(不低于2千字)分别计:国家级2O学时、省级15学时、市级10学时、县级8学时;出版教育教学类专著,按每千字2学时计。编写出版的教材、教参、教辅类读物,按每千字1学时计。若为合著,则按专著或编著的不同标准,按实际执笔部分的字数计算。若担任主编,除按上述标准计算执笔部分的学时外,按全书总字数每千字1学时增计。若担任副主编,按全书总字数每千字0.5学时增计。

12、根据任职学校安排,承当教师进修提高的指导教师,有计划、具体活动、效果,每期最多10学时(依据)

13、竞教:一等奖:国20,省15,市10,区8,片区5

二等奖:国15,省10,市8,区5,片区3

三等奖:国12,省8,市5,区3,片区2

第六条同一活动,同一成果不能重复计算。如参加教研活动,同时又提交论文,只能计一项;同一论文,既会议交流又正式发表,也只能记一次;参加各种竞赛获多级奖励,只能计一次。其它可能出现重复的活动或成果的学时登记办法类推。

2005年9月

2.义务教育登记卡 篇二

思考

《房屋登记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实施以前, 房屋登记机构的做法比较简单, 由银行和张某结清债权债务, 注销抵押登记, 办理继承的转移登记, 银行和张某再签订借款合同, 办理新的抵押登记。有的地方为了方便当事人, 减少银行风险, 由银行出具同意转移的证明文件, 和张某签订新的借款合同, 注销原抵押登记、办理转移登记和新的抵押登记, 三道手续同时办理。《办法》顺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增加了抵押权的变更登记、抵押权的转移登记等新的登记类型, 那么能否按照抵押权的变更或者转移登记程序办理呢?

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是指将抵押权变更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行为。抵押权的变更是指房屋抵押主体不发生变化, 只是客体和内容发生改变, 如抵押权人、抵押人的名称、地址发生改变, 或者抵押房屋的坐落、面积发生改变以及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抵押范围等发生改变。上述案例, 原抵押人李某去世, 抵押主体发生了改变, 显然不能适用抵押权的变更登记。

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是指将抵押权转让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行为。抵押权的转让是指抵押权人将其所享有的房屋抵押权随主债权转让给新的债权人, 新债权人受让抵押权后享有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涉及的是抵押权连同主债权一并转让的情形。上述案例, 涉及的是抵押义务连同主债务一并转让的情形, 显然也不能适用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上述案例的特征是抵押物不发生改变, 所有权人和抵押义务发生了转移, 原所有权人和抵押人为李某, 现为张某。类似并经常发生的案例还有抵押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发生转移, 双方协商由买方继续履行原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 银行同意后, 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物权法》只规定了抵押权的转移情形, 未规定抵押义务的转移, 这并不意味着抵押义务不能转移, 只不过转移的条件不一样而已。《合同法》规定,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但应当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 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经抵押权人同意, 抵押义务随着抵押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是实践中比较常见的一种形式。由于没有抵押义务转移登记这一登记类型, 当事人只好按照登记机构的要求, 先想办法提前履行主债务, 注销抵押登记, 然后签订新的债权债务协议, 办理新的抵押登记。这样做既增加了债务人的负担, 不能体现便民原则, 也增加了抵押权人的风险。对主债务人来说, 需要设法提前履行债务;对主债权人 (抵押权人) 而言, 两次抵押登记之间存在时间差, 可能有被法院查封的风险;如果有两个以上抵押、重新设定抵押的, 抵押顺位无法保证与以前顺位一致;还有租赁的对抗问题, 如果在前一个抵押期间内发生了租赁, 该租赁不能对抗前一个抵押, 却可以优先于后一个抵押。

虽然《物权法》未明确抵押义务的转移问题, 《办法》也未规定抵押义务转移登记这一登记类型, 但有关部门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在《关于贯彻实施<房屋登记办法>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中明确规定, 转让已设定抵押的房屋, 受让人申请设立新的抵押的, 房屋登记机构可以将原抵押权注销登记、所有权转移登记和新的抵押权设立登记一并办理。此举可以解决两次抵押登记时间差的风险问题, 但其他问题依然存在。

建议

综上考虑, 笔者建议在以后规章修订时增加抵押义务转移登记这一登记类型。经抵押权人同意, 抵押房地产发生转移并继续抵押给原抵押权人的, 由转移双方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时一并申请抵押义务的转移登记。抵押义务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3.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义务转移的书面证明;4.转移双方之间的书面协议或者继承权公证书等其他证明文件;5.其他必要材料。登记机构经审核准予登记的, 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登记簿。这样原抵押权设立登记时间不变, 解除了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重新设定债权债务的麻烦, 也避免了重新登记带来的一系列风险。

需要注意的是, 因抵押物的调整导致抵押义务的转移, 则不适用上述建议的抵押义务转移登记。如赵某的房屋抵押给了银行, 现在该房屋要出售, 赵某与银行协商, 用朋友王某的房屋做抵押, 尽管抵押人发生了变化, 但由于抵押物也发生了变化, 而我国房屋登记实行的是物的编成主义, 因此必须办理注销登记和设立登记两个登记, 并记载在不同的房屋登记簿上。

3.义务教育登记卡 篇三

第一条 为加强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促进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增新知识、提高素质,推动首都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根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继续教育登记管理办法是使继续教育工作法制化、制度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掌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加强专业技术队伍综合管理的——项重要措施。

第三条 “继续教育登记手册”是记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习的主要凭证,也是专业技术人员填写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申报表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实行继续教育登记管理的对象是本市企、事业单位中按照国家专业技术职务制度聘任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章登记内容

第五条 继续教育登记内容主要有:学习内容、学习形式、学习时间、考核(考试)成绩。

第六条 “学习内容”是指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继续教育规划与计划的具体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实际内容。包括基础理论知识、专业技术知识、相关专业知识、工作技能知识、现代管理知识、外语、计算机等方面的内容。

第七条 “学习形式”是指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具体方式。包括参加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讲座、业务技术考察,接受函授刊授教育及有计划、有考核的自学等。

第八条 “学习时间”是指实际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的累计时间。学习时间按学时计算,赴外地或出国学习的旅途时间不得计算在内。

第九条 “考核(考试城绩”可用分数成绩、等级成绩、合格与否或结业与否等方式进行登记。凡领取结业证的,应注明结业证号。

第三章登记办法

第十条 “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实行日常登记和年度验证相结合的方法。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后,由办学单位或主管单位进行登记,年终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年度验证。

第十一条每年验证工作完成后,各单位要填写“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年度统计表”,并由区、县、局级单位汇总,报磅人事局。

第十二条 各委、办,各区、县、局(总公司)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督促、指导、检查本系统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工作。

第四章登记手册管理

第十三条 “继续教育登记手册”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区、县、局(总公司)发放。

第十四条“继续教育登记手册”按高、中、初级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分层管理,具体管理方法及“继续教育登记手册”的编号方法,由各区、县、局级单位自定。

第十五条“继续教育登记手册”需填写被登记人基本情况,基本情况的变动栏中“变动项目”指“市内工作单位变动”、“专业技术职务变动”和“现从事专业变动”等。

第十六条“继续教育登记手册”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保管,每年由各单位统一收取,验证后退还本人。

第十七条“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填满后可申请续办,新、旧手册编号应一致,专业技术人员工作调动,“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可继续使用,手册编号可视具体情况进行变更。

第十八条 “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不得擅自涂改、伪造。如有损坏、丢失者,应及时向所在单位和发证机关报告,说明理由,申请补发。

第五章附则

4.7.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 篇四

申请人姓名

XX(与身份证一致)

填 写 时 间 年月日(支委会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之后填写)

一、本表除注明由申请人填写外,其他内容由申请人所在党组织负责填写。

二、填写本表须严肃、认真、完整、准确,使用钢笔、签字笔。字迹要清楚、工整。表内栏目没有内容填写时,应注明“无”。个别栏目填写不下时,可另附页。

三、如遇申请人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将本表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转交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

四、申请人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后,应及时将本表存入本人档案。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

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姓 名 与身份证一致 性 别

男/女

民 族 全称 出生年月

籍 贯 祖 父 的 长 期居住地,填至县(市、区)

出生地 填至县(市、区)

学 历 如:“大学”,注 意 区 分 毕业、结业、肄业 学位或职称 没 有 的 填“无” 是 否 共青团员 是/否 单位、职务或职业 有单位的填写全称,有领导职务的填写实际职务;职务较多的,填最高的、主要的。

居民身份证号码

户籍地址 与户口本一致 现居住地 填写现固定居住地的具体地址 联系电话

主要经历 何年何月至 何年何月 在何地、何单位、任何职 从上小学填起,起止年月要衔接。

在何地、何单位”要写全称。“任何职”应填写主要职务。参加电大、函大、夜大、职大、自学考试等学习的都应填写;取得学位的应注明 X 年 X 月——X 年 X 月 XX 省 XX 县 XX 小学学生 X 年 X 月——X 年 X 月 XX 省 XX 县 XX 中学学生 班长 X 年 X 月——X 年 X 月 XX 省 XX 县 XX 高级中学学生 X 年 X 月——X 年 X 月 XX 大学 XX 学院 XX 专业 XX 班学生 X 年 X 月——至今 XX 县 XX 公司 XX 部 XX 工人

注:本页各项由申请人填写,填写主要学历和经历。

曾受奖惩情况 奖励表彰情况 填写因自己的工作和学习表现,受到某一级组织表彰的情况,如被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三八红旗手、优秀共青团员、三好学生等荣誉称号和被记功、晋级等。不要把担任某种公职和口头表扬填入此栏。

处分处罚情况 填写因自己的错误或过失,被某一级组织给的党纪、政纪、团纪处分或刑事处罚等。经组织复查平反纠正了的不需填写。

没有的填写“无”。

注:本栏目由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注:本栏目由申请人根据实际申请情况填写。

申请入党情况 次

数 申请时间 接收申请的党组织 第一次

第二次

第三次

第四次

推荐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情况 XXXX 年 XX 月 XX 日,召开支委会(支部大会),到会人数 x 人,介绍了 XXX 同志的群团组织推优和群众座谈会的情况,…… 会上讨论了该同志的思想认识情况及现实表现,该同志………………

经支委会(支部大会)集体讨论确定 XXX 同志列为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对象。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

支部盖章 年

日 注:简要写明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和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情况,以及基层党委备案意见等;注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具体日期。

培养联系人情况 姓 名 单位、职务或职业 确定时间 备注

有单位的填写全称,有领导职务的填写实际职务;职务较多的,填最高的、主要的。

注:培养联系人由党组织指定,可根据需要作出调整;被列为警示党员、不合格党员的,不得作为培养联系人;预备党员不能作为培养联系人。

培养教育考察情况 第一次

主要填写(XXX 同志思想认识、入党动机、工作表现、学习情况以及还需努力的方面等内容。)

培养联系人签名

、支部盖章

****年**月**日

第 二 次 培养联系人签名

、支部盖章

****年**月**日 第 三 次 培养联系人签名

、支部盖章

****年**月**日

第 四 次 培养联系人签名

、支部盖章

****年**月**日 第 五 次 培养联系人签名

、支部盖章

****年**月**日 注:培养教育考察情况由培养联系人提供情况,经所在支部讨论,每半年填写一次;填写内容包括入党积极分子的主要表现、支部考察结论等;因工作变动等原因无法进行半支部考察的,由负责接续培养的支部作出解释并在表中注明情况。如不够填,可另附页。

将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支部委员会意见

(注明各方面有没有意见及支委研究决定的具体时间)

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现实表现和培养联系人的意见,XXX 年 XX月 XX 日经支部委员会集体讨论,是否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

支部盖章 年

将入党积极分子确定为发展对象上级党委备案意见

(注明上级党委备案的意见及具体时间)

根据入党积极分子的现实表现和所在党支部支委会意见,是否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

XXXX 年 XX 月 XX 日 发展对象政治审查结论性意见(注明政治审查时间及结论。结论性意见材料另附)

XXXX 年 XX 月 XX 日,经审核 XXX 同志本人及直系亲属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政审材料,认为 XXX 同志历史 XX,XXXX;其直系亲属及联系密切的社会主要关系均无政治历史问题,没有影响其加入党组织的问题。

发展对象集中培训情况(注明培训时间及考核结果。培训合格证书等另附)

5.团员教育评议登记表个人总结 篇五

一、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

作为一个新时期的共青团员,思想政治理论学习是不可或缺的,共青团员是中国共产党的后备力量,也是党的生命力的源,理论上的成熟是政治上成熟的基础,政治上的清醒来源于理论上的坚定。

通过对团章和党章的学习,我具有了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坚定的马克思主义信仰,用”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指导自己的人生方向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并为之努力奋斗。

坚持当的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上和党中央国务院保持高度一致,学习邓小平理论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利用课余时间,到学校图书馆浏览,借阅邓小平理论毛泽东思想,马列主义等方面的书籍,经常收看电视,关注国内外事实动态。

二、履行团员权利和义务方面

认真参加组织生活,如“推优”等,认真执行团的决议;并积极完成团的组织交给的任务,不拖延,不推脱,按时按量认真完成,服从团组织的安排。遵纪守法,遵守团的各项纪律,无违反团章的行为,在享受团员的权利的同时,认真履行团员的义务,在各方面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学习工作方面

这个学年是研究生期间的关键一年,我不断提醒自己要时刻严格要求自己,从不放松对自己的要求。学业上先后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了两篇学术论文。平时在专业课的研究之余也不断充实自己,抓紧时间学习自己感兴趣的以后有用的其他技术学科。

在工作上,担任级新生班助理班主任一职,从生活学习工作上细心对新生同学进行引导,让他们 适应新的大学生活。进过将近一年的接触,我们新生班取得了很大的进步,在学院学校的各项活动中取得良好成绩。

四、在生活上:

1、加强团员先进性教育要坚持从具体工作、日常工作、基础工作抓起,把团旗飘起来、团歌唱起来、团章学起来、团费收起来;坚持把组织是生活过好:坚持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经常不断地开展卓有成效的教育活动,使团员意识转化为广大团员的自觉行动。

2、要学习和借鉴党员先进性教育工作中的好方法、好经验,在开展活动时,要积极主动地争取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保证活动的健康发展。特别是在现在的形势下更有必要。党员在争先进,团员也不能落后。

同时要多参加实践,年轻人都有强烈的实践欲望。正如列宁曾说过,青年的共产主义思想的学习,是从星期六义务劳动开始的。

6.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 篇六

民政部民发〔2001〕306号2001年10月19日

第一条根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结合社会力量办学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指: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三条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审批设立,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发给《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第四条按照《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县级以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申请登记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办学许可证(副本)。

第六条民政部门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依法简化登记手续并核准登记。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单位,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七条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在申请书上应当载明变更事项、原因和方案等。

修改章程的,应附原章程和新章程草案;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应出具变更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的其他材料;变更开办资金的,应当提交有关资产变更证明文件等。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变更后,由民政部门核验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交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由民政部门换发新的登记证书。

第八条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注销登记,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注销登记申请书,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签署的,还应当提交不能签署的理由的文件;

(二)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算报告;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正、副本);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和财务凭证。

民政部门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发给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证明文件。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作出对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吊销《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通知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对该机构撤销登记。

第十条本办法下发之前已经取得《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复查登记。

复查登记工作自本办法下发之日开始,至2001年12月31日结束。

对经审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或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复查登记手续的单位,民政部门不予登记。

第十一条民政部门对依法登记的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颁发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7.义务教育登记卡 篇七

商主体从事商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主体资格和营业能力。以企业营业登记为例, 企业营业登记包括企业的设立登记和企业的营业事项登记。对于企业主体资格和营业能力的登记, 目前世界上有“统一主义”和“分离主义”两种立法例。“统一主义”是指享有主体资格即享有营业资格, “分离分离”是指主体资格和营业资格的得失依照不同的标准和程序。“统一主义”的弊端在于商主体在失去营业能力的情况下, 主体资格是否能够继续存在成为一个两难的问题。故本文讨论“登记”的相关问题以“分离主义”为基点, 以使逻辑得以自洽。

(一) 商主体的自发性

中国立法中并没有关于商主体的概念, 但实践中确实存在着商主体与非商主体的区别。在中国, 商事主体要件和商事登记分别是确定商事主体资格的实质性和程序性要件。民事主体想要从事商事行为, 必须经工商机关核准登记, 未经登记便是无证经营, 不具有商主体资格。可以说登记在中国具有创设效力, 是判断商事主体的外在标准, 也就是说除登记的商主体以外就不存在其他的商主体。然而工商登记管理法规关于哪些主体需要登记并没有明确的标准, 况且社会生活纷繁复杂, 交易行为多种多样, 法律法规并没有包罗万象的能力, 因此依据登记判断一主体是否为商主体并不具科学性。大多数外国立法中, 行政机关的登记行为属于确权行为而非许可行为。在商法理论中, 大多数的学者将商事主体资格标准概括为:必须实施商行为、必须以商行为为经常职业、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商行为三个要件。也有理论认为商主体符合必须两点, 即营利性和营业性。当然对商主体的界定并不是本文所讨论的重点, 但是明确商主体的范围能使我们更清晰地认识到“法定商主体”的不合理, 因为商主体的范围并不能被登记范围所涵盖, 也不能被登记所限制。只有将商主体的概念从登记中剥离出来, 才能对强制登记与任意登记问题进行讨论。既然商主体的身份是主体从事一定条件的商行为所导致, 那么从事商行为的权利是否由登记产生呢, 即经营权是否为国家赋权呢?

(二) 关于经营权的定位

如何对待经营权对如何对待商主体的登记具有重要影响。人人都具有生存发展的权利, 这是人不可剥夺的应然权利, 而生存和发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财富的增长。财富的增长可以通过以下两大途径:劳动和经营。前者为劳动权, 后者为经营权。从天赋人权的理论出发, 任何民事主体都具有从事商事活动的权利, 都具有营业自由, 营业自由本身就是权利。这种内生于人格的权利是一种主体资格定位的价值取向, 是民事主体应具有的一种应然性商事主体资格。因此对商主体进行登记, 实际上是对经营权的确认, 而不是赋予。

天赋经商权的观点可能更贴近权利的应然状态, 借鉴这种观点有利于我们权利意识的增强。假如认为公民有经商的法定权利, 那么我们对商事主体进行登记, 多数情况下就应当解释为是确权行为, 经登记产生的主要是公示效力。也就是说, 法人型商事主体———以公司为代表, 其商人身份的取得是依据登记取得的以外, 非法人型商事主体———如个人独资、个人合伙等, 商人身份的取得不是由于登记注册, 而是由于实施了某种商业行为这一法律事实, 既使未经登记也被认为是商人。某人被认定为商人, 根本与商事登记无关,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商事登记只是具有公示的效力。荷兰、比利时等国就采取这个观点。1998年修订后的《德国商法典》规定, 除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以外的所有商人均不以登记为其商人资格的要件, 故登记注册只有公示效力。

(三) 对经营权的限制、禁止与解禁

虽然经营权为人所拥有的应然权利, 但是权利的行使必须受到一定的拘束, 否则就可能侵犯到他人的权利, 特别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经营权的滥用会导致市场机制的失灵和公共利益的损害。为了维持公共秩序, 维护社会赖以存在的公共利益, 法律和政策对经营权作出了部分限制和禁止性的规定, 使主体的经营权处于待定状态。对经营权的限制和禁止主要体现在对主体和行为两方面。主要包括: (1) 职业从业资格认定, 主要指从事律师、医师、建筑师等职业必须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 (2) 职务限制, 主要指公务员、国家工作人员不能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竞业禁止等; (3) 主体未经授权, 不能从事国家专控的业务; (4) 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一般要求和具体要求。

法律和政策对经营权作出的限制和暂时性剥夺并不在于否认社会主体对经营权的享有, 社会个体可以通过个别申请, 由行政机关对其是否具有某种资格或是否能实施某类行为之条件、能力作出无害性审查和判断, 认定其具有某种资格、条件和能力的, 对其被法律和政策限制或禁止的权利予以解禁。此时经营权即可有应然性的权利转化为实然性的、现实的权利。

二、登记的目的

商事登记有利于交易相对人或社会公众对商事主体及其与经营相关的情况有一个清晰的了解, 从而更加明智地选择和决定自己的交易对象和交易行为;有利于国家及时了解商主体的经营状态, 实现对商主体的法律调整和整个国家商事活动的宏观规制。商法与民法的区别在于, 民法侧重于公平正义, 而商法更侧重于效率。商事登记制度是商法立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体现着商法营利性的核心理念, 故商事登记理应与商法有相同的价值取向, 即以效率为主。

作为交易前置程序的商事登记制度, 在商事主体设定、出资履行、组织变更合并、增资减资以及解散等方面的登记和公告, 有利于相关交易主体便利地获取交易信息。虽然从表面上看, 商事登记制度增大了商事主体的交易成本支出, 但从交易的整体角度分析, 其大大降低了交易主体获取信息的成本支出, 为商事主体迅速作出决策, 降低交易风险创造了条件。

商法在其自身的存在与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商法价值之二元性特征。所谓二元性, 即效率与安全之矛盾性, 商法的核心价值体现为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和促进交易效率。然而安全价值并非商法所特有, 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也要极力地保护法益的安全。而唯有交易之效率价值, 才是真正体现商法根本特性的价值, 因而也就成为商法中最优位的价值。因此, 在商事主体登记中, 应当把效率价值置于优位, 以效率价值为出发点, 设计登记制度。商事主体登记的主要目的在于使交易相对人快捷地获得商事主体的信息, 及时准确地作出判断。

综上所述, 社会主体具有从事商事活动的天然权利, 这种权利不需要通过行政机关的登记而取得, 只要满足商主体的特征, 即可视为商主体, 适用商法的相关规定。登记的目的在于提高商事效率, 兼顾交易安全。在对这两项价值无碍的前提下, 并不是所有的主体都需要进行登记。登记与否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 分为强制登记和任意登记两种。

三、需登记与任意登记的区分标准

商事主体按照责任形式划分, 可以分为有限责任和无限责任两种。承担有限责任的商事主体即法人型商事主体, 承担无限责任的商事主体为非法人型商事主体。区分商事主体是否必须登记首先应区分其责任形式, 法人型商事主体应当规定其必须进行登记, 而非法人型商事主体是否需要登记应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 法人型商事主体

法人型商事主体, 以公司法人为代表, 必须进行登记。首先, 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主体, 法人不同于自然人生来就具有法律主体地位, 而是必须经过登记才能获得主体资格, 成为商人。其次, 法人型商事主体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以公司为例, 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若公司无力偿还债务, 破产清算, 债权人的债权只能得到部分清偿或者无法清偿, 一旦公司注销, 债权也就灰飞烟灭。公司创设的初衷就是为了帮助股东规避风险逃避责任, 以此激发投资者的积极性, 促进经济的高速发展。只是由于公平正义理念, 公司法才创设种种制度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债权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从而使社会利益不至于过度失衡。因此, 对法人型的商事主体必须进行登记, 一来有主体的创设作用, 二来是基于对交易安全的考虑。交易相对人可以通过商事主体的登记, 更全面地获得对方的基本信息, 同时其信赖该信息所为的交易行为也将得到法律的保护, 以免其利益被另一方交易主体或第三方所侵害。

(二) 非法人型商事主体

非法人型商事主体主要包括:流动商贩、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专业服务机构以及合资企业。这类商主体的共同点在于承担的都是无限责任。这些商主体究竟是适用强制登记还是任意登记, 可以依次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1. 经营规模。

微小规模经营者 (例如规模微小的个体工商户、流动小商贩等) 由于其人力和物力资源均相对匮乏, 一般情况下交易范围相对局限, 社会影响小, 利润也并非十分丰厚, 其经营目的通常只是维持生计, 而商事登记必定产生登记费用以及税收, 当这种登记成本与预期利益相比过于高昂时, 必定会打击甚至扼杀这种小规模经营者的投资积极性。事实上, 登记的目的在于确保商事交易效率与安全, 而这种小规模经营者不经登记对于安全和效率价值并无大碍。此外, 从微小规模经营者能使失业、待业人员实现充分就业, 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 促进经济发展, 因此鼓励这种小规模经营者的存在对于现阶段缓解中国的就业压力, 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较大规模经营者地域更为广泛, 交易相对人不乏其他类型商事主体, 商事交易范围已延展至“熟人社会”之外, 深刻影响社会经济生活。较大规模个体工商户如不就变更事项进行登记, 将使商事登记制度这一信用识别机制无从发挥作用。交易相对人必因无从查悉其情事而迟疑交易, 导致利益诉求难以达成, 而贸然交易必将使经营风险在商事主体间发散, 损及与之交易的其他商事主体。当然如何衡量一个商事主体的规模大小, 不仅是物理空间上的, 更应当从资金投入、人员技术实力等方面综合考虑。

2. 财政税收。

财政税收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商事主体缴纳的税收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目前税收对于商事主体来说是一笔不小的负担, 如何发挥税收的积极作用, 不至于使其成为扼杀投资积极性、扩大社会失业率的罪魁祸首, 必须合理布税征税。商事主体登记是财政部分合理布税征税的依据, 对于预期利润微薄、对国家税收收入影响不大的中小经营者可以免于登记, 为其节省一笔开销。而对于利润相对丰厚的大中型经营者, 由于营利能力强, 其申报纳税能力与意愿获得强化, 更易于实现税收征缴。通过登记事项查询, 税收征管部门能更加有效地管控税源。

3. 行业性质。

行业性质也是影响是否需要登记的一个重要因素。《德国商法典》第2条就是关于“自由登记商人”的规定, 而第5条是“依登记商人”的规定。在德国, 从事农业、林业及其从属业的经营者, 以及小商人都属于任意商人。自由职业包括律师、会计师等, 虽然也从事营利活动, 但是与工商业不同, 因此他们可以申请企业主体资格登记, 也可以不申请登记, 是自由登记商人。中国台湾地区规定下列事项免于商事登记:沿门沿街叫卖者;于市场外设摊营业者;农林、渔、牧业者;家庭手工业者;由主管机关所定的小规模营业者。在新加坡, 私人的的士司机以及医生、律师、会计师等没有组织形式的专业人士, 由其他部门发照, 不由小贩局负责。三轮车夫、船夫、修鞋、配钥匙等不发执照。中国《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2条和第21条规定, 除了农民在集贸市场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区域内销售自产的农产品外,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从事无照经营。第4条列举了五种无照经营行为以及罚则。

可见, 从事农林牧副渔等行业小规模经营者或是出卖自己劳动或技能的手工业者一般被免于登记。除此之外, 自由职业者 (大多为没有组织的专业人士, 英美法系认为会计师、律师、建筑师等也为商人) 豁免登记 (主要指经营行为豁免登记) 也是国际上的惯常做法, 因为这种人士提供的通常是无形产品或服务, 无法计价, 同时其存在的社会风险也相对较小, 并且以一个人身份从事的营利活动也不适于登记管理。其他非工商业的小规模经营者, 因为关乎社会就业、风险性小也成为豁免对象。

有些行业由于关系到国计民生、公共利益以及公共秩序, 必须进行商事登记。主要包括: (1) 营业本身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利益, 需要进行准入规制的; (2) 市场容量本身有限, 需要对投资总额和营业主体数量进行宏观调控的; (3) 自然资源的稀缺或竞争程度的有限而导致自然垄断, 需要进行特许经营的; (4) 职业的营业性和专业性, 主要指对主体资格的认定和登记; (5) 营业可能导致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 (6) 其他与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有关的营业事项。

四、结语

社会主体具有从事商事活动的天然权利, 当其从事的商行为满足一定的条件时, 其自动取得商主体的资格。登记并不是商主体资格取得的原因, 而是对主体资格和行为能力的确认, 登记的目的是为了方便交易, 确保交易安全。

多数国家的商法典, 利用排除性规定, 规定了哪些行为或组织可以不进行商事登记。事实上, 中国现阶段的立法也是运用排除法来区分强制登记以及不需登记的商事主体, 但是中国对于登记的管制过于严格, 许多可作为任意登记的主体类型都被纳入了强制登记的范畴, 这种做法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以及解决民生问题的一贯宗旨。中国可以根据一定的区分标准, 借鉴国外及中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 在商事登记统一立法中予以改善。

摘要:经营权是一种天赋权利, 是人格权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商主体资格不是由登记所产生, 是从事一定条件的商行为所必然导致的。商事登记的目的在于通过审查、公示登记事项以确保商事交易效率与安全, 但并非经营者取得商事主体资格的必经程序, 属于确权而非赋权。商事主体是否需要登记必须从交易效率和安全出发, 立足于国家宏观调控, 结合具体的标准, 而不能一刀切。

关键词:商事主体,经营权,登记,区分标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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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吕来明.论中国商事主体范围的确定[J].北方法学, 2008,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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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吴爱辉.论商法的价值取向与精神追求[J].喀什师范学院学报, 2002, (6) .

8.商事主体登记与物权登记之比较 篇八

关键词:商事登记;物权登记;价值取向;性质

一、商事登记概述

(一)商事登记含义

在现代社会,企业在生活、社会中扮演者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法律也放宽各项条件,例如大幅降低最低注册资本、允许出资分期缴纳、放宽出资方式限制、取消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等等,企业已经成为一个基本的商行为主体。越来越多的企业出现在社会中,与之相应的是国家相应的注册登记等事项要提上日程,不断完善。

商事登记是指商主体或者商主体的筹办人,为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其主体资格,依法定条件和法定的程序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查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薄,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公告的行为。分为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商事登记与营业登记区别

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并不是非常完善,在我国的准统一立法模式下,商事登记制度存在很大缺陷。

首先,在公司设立登记方面。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 条的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那么就存在一个矛盾的地方:若公司依法进行了商事登记却未领取营业执照,公司就没有主体资格,因此该商事登记就完全没有意义。所以就存在一个问题:商事登记的意义何在?也就完全违背了商事登记本身设立的目的。

其次,在公司注销登记方面,这种冲突和矛盾就更加明显。当前司法实践中,许多司法人员认为商主体的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其主体资格立即消灭,从而在民事诉讼中丧失了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就遇到债权人对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商主体提起诉讼的时候,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以"丧失主体资格的商主体"为被告提起诉讼,而应当由商主体的开办者、股东或者清算组提起诉讼。同样,商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也不能作为原告起诉相对人。 [1]

二、物权登记概述

物权登记就是依当事人的申请,国家相关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决定登记或者不登记的行为。物权登记是国家介入物权公示领域,对物权变动进行干预和管理的制度。物权登记行为本质上是申请登记人根据其与他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登记机关据此作出登记的行为。[2]物权登记制度主要指的就是不动产登记的制度。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确立了因法律行为引起的不动产物权变动,要以登记作为必备要件。由此可见,不动产登记在不动产物权变动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从《不动产》的专门制定到实施过程来看,不动产登记制度已经成了人们进行不动产物权确定和物权交易的重要原则,也是保障物权交易的安全性和公平性的重要工具。

三、商事登记与物权登记的比较

商事登记和物权登记在一定程度上都体现了国家的强制性,一方面,对于企业的设立以及物权设立變更提出登记的要求,另一方面,国家登记机关通过制定登记的条件和所需提交的材料。这两方面都体现出了国家登记机关即国家强制力对于商事活动的干预,国家在登记活动中行使国家权力,更好地维护民商事活动秩序。

同时,商事登记与物权登记价值取向相同。法律主要有平等、公平、秩序、安全、效率等价值取向。商事登记和物权登记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都应该是秩序。商事登记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维护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秩序,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稳定,提高交易的效率。现代物权制度发展的目的也是为了保护物权的交易安全。不管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还是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两者都是为了保障市场中的交易秩序,维护交易的稳定性。

虽然商事登记和物权登记两者在价值取向和国家强制性上都体现了一定的共通点,但是两者在性质或者本质上还是存在根本区别。

(一)商事登记的性质

关于商事登记法律性质为何,学者们认识不一。

有人认为商事登记是属于公法行为。该种观点认为,商事登记从本质上说是国家利用公权干预商事活动的行为,是一种公法上的行为。商事登记法主要调整登记申请人与登记主管机关之间的法律关系,即在商事登记过程中,国家机关是以机关法人的身份出现,行使国家权力。有学者甚至认为,这种行为在性质上可以属于行政行为,它由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登记行为和行政主管机关的审核登记注册行为组成。[3]

也有主张私法行为者,该学说认为,商事登记主要是解决商事组织的主体资格问题,即他们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问题,尽管登记的权利是由国家机关行使,但其本身属于私法范畴,设置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私法主体意志。[4]

笔者认为,商事登记属于一种兼具公法和私法性质的行为。从其公法性质上看,商事登记的主体是商主体或者商事筹办人和国家行政机关,国家登记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法定的条件对其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给予登记或者不登记。这一方面体现了国家对社会秩序的干预,也体现了国家在程序和登记条件方面的强制力。从其私法性质上看,企业对于其主体登记内容、是否申请登记、申请哪种形式的登记都由商主体自主选择,体现了强烈的商主体的意志。

(二)物权登记的性质

关于物权登记的性质也有很多种说法。

有人认为物权登记的性质是行政行为,因为,一方面从行为主体来看,不动产登记中的行为主体一方总是国家机关,符合行政行为中主体至少有一方是国家的标准;另一方面从不动产登记的救济方式看,不动产登记的救济方式主要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登记机关的过错导致登记错误的情形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这两方面均体现了物权登记的行政行为的性质。

也有人认为,物权登记是是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类似于婚姻登记的旨在产生私法效果的行为。因为登记不是必须而是自愿,不动产登记的过程就是实现当事人之间物权转移的过程,并通过公信原则将变动结果告诉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登记机关的作用只是为了保障转移的稳定与安全,是对私权的服务和保障。除此之外,不动产登记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民事救济。[5]

笔者认为,物权登记的性质应属于民事行为。不动产权利具体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物权,进行不动产交易时,当事人双方就不动产权利变动达成协议,但是若该协议未进行任何公示宣告仅双方当事人知晓,就不利于第三人权利的保障。所以将不动产权利变动登记看作是主体之间不动产物权变动情况的公示,是促进不动产的利用和实现财产稳定有序流转的必备手段。登记最主要的功能就是不动产物权权利状况的公示,登记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只关乎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变动状况,登记服务于不动产的高效利用和有序流转,不动产登记行为应是民法上发生民法效果的行为,所以应属民事行为。

四、总结

商事登记和物权登记两者都体现了一定的国家强制力,表现了国家对企业权利和个人私权的干涉,同时也体现了法律制度对秩序、安全、效率等价值的追求,但是两者也存在极大区别,在性质和效力的界定还存在很大困难。两者都存在很大缺陷,发展不够完善、成熟,但是通过对两概念的辨析以及差异性比较,更加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王成军.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民事诉讼地位的确定[J],社科纵横,2001,(3).

[2]晨间.我国物权登记行为的性质与法律效力辨析[J].求索,2012,(5).

[3]范健.商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58.

[4]蒋大兴.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方法·判例·制度[M].法律出版社,2001:345.

[5]曹红冰.不动产物权制度的理论和法律适用[M].湘潭大学出版社,2011:191.

9.义务教育登记卡 篇九

(2008—2009学年)

我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在县教委、教师继教中心的领导下,严格执行市县教委有关教师继续教育的文件要求,经过全校教师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2008至2009学年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结合实际,制定计划。

我校设有一个中心校,二个村级小学,教师分布较散。除教师集中学习、开会外,平时教师们都在固定地点上班。许多村小教师外出听课、学习、培训的机会不多,参加业务学习的时间也不多。针对这一情况,在本周期初,根据市教委、县教委和继教中心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制定了本学区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地点和内容,并将计划提交教代会讨论,广泛听取教师们的意见,不断修改和完善计划,使得后期的工作有了较强的指导和路径。

二、领导重视,职责明确。

2008年9月,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教导主任和各村点校主任为成员的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校长负责统筹各方面工作。教导主任负责具体的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工作,包括制定计划、登记学分、组织培训、统一搜集资料、审核等。副校长负责师德师风、职业道德的登记管理、考核工作,并保管好原始资料。这样,我校教师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有领导、有制度、有-1-

分工、有保障,确保了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认真培训,严格考核。

校本培训是教师继续教育工作的一个方面,是提高教育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的重要途径之一,特别是对多数不能外出学习或外出学习机会较少的教师相当重要。按照上级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本周期我们重点开展了校本培训项目的工作。

首先,拟定了校本计划。对校本培训的内容、形式、考核、检查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意见,突出了新技术教育、新课程标准讲座、现代教育理论、教育科研实验研究、课堂教学艺术、教师心理健康等培训重点。每项培训内容有主讲老师、有讲稿。在组织培训过程中,我们要求教师必须认真作好课堂笔记,学校领导当场检查,每一轮培训结束后写出心得体会。保证了培训的质量,避免了教师学习时摆龙门阵和做手工的现象。杜绝部分教师学习时不记录,学期完时再抄记录的坏习惯。教师们学习积极性很高,理论水平和操作能力明显提高。

在职业道德方面,我们严格组织教师参加了重庆市教师职业道德教育理论考试,重庆市教职工普法考试,组织教师参加了公民道德和职业道德培训,并要求全体教师根据培训内容,结合自身教育实践写出心得体会。另外,我们利用各种会议从正反两个方面对教师进行职业道德规范教育,特别是在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上,我们制定了严格的规章制度,全镇教师无一人违反此规定。

针对现代技术教育这一项,学校每周二和周四下午由教导主任黄金勇对全体教师进行了文档处理、幻灯片制作和各类教学资源的整合的培训、考核,并公布出考核结果,分管人员及时作好登记。

四、过程资料收集整理规范化。

我校教师继续教育过程资料的管理工作坚持由教导主任负责。对教师师德师风考核和教师获得各种奖励的证书、发表刊物的复印件及时收集,细心整理,并作好记载。

规范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完善各种资料整理、填好各种表册。我们采取先由登记管理人员熟悉各种表册,示范填好各种表册,然后在全乡教师会上统一讲解登记方法和学分折算。教师填好表册后,登记人员认真复查,发现有错,及时让教师改正,直到符合要求为止。在收集好各种表册、记录等资料后,按县继教中心文件要求统一做好教师人头档案袋的工作。

五、保质保量参培,登记。

在这一个年度里,我校严格按照继教中心的要求分批次的组织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培训,较早完成登记工作,在别的学校还在收集材料,询问软件操作时,我校就已经完成了教师的学分登记工作。

六、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我校教师对继续教育工作的认识比较充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年长的教师完成了相应的学历,他们中多数已经取得了中级职称或已评先评优,但他们仍把继续教育当作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参加各种培训提高自身的素质,以适应现代教育的要求。年轻的教师在学历达标后,仍不满足,他们通过自考、函授等方式提高自己的学历。为此,学校对参加学历提高的教师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学业提高快的教师,学校在全校教师会上给予表扬,另外学历提高的教师学校补助一定的学费。这一做法使教师在精神上受到极大的鼓舞,又减轻了教师的的经济负担,提高了教师的积极性。我校60%的教师获得了大专学历,部分教师获得了本科学历或正在读本科。对于论文获奖的教师按照等次的高低给于一定的奖金。另外,学校除在全学区教师会上公布教师继续教育的学分外,还对超额完成学分的教师进行奖励,主要做法是在评优、评先中优先。通过采取以上措施,教师们参加培训的积极性进一步提高。原来不愿参加培训的教师变为主动要求参加各种培训,主动参培的积极性明显增强。

总之,我校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工作由于领导重视、教师认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实行继续教育学分管理也极大提高了教师的教育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调动了教师的积极性。今后,我们将继续努力,按照市、县教委和教师进修学校、继教中心的统一部署,全面地开展教师继续教育工作,鼓励教师多参加各级培训和各级各种竞赛,提高自己的学识,提高自己的教学素质,为教育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

奉节县平安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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