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

2024-08-17

宗教信仰(通用8篇)

1.宗教信仰 篇一

尊重患者隐私权、民族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制度

一、维护病人的隐私权

(1)、病人就诊时做的“医患”无围观。

(2)、规范服务行为,保护病人隐私,要求医护人员深入理解患者就医心理,通过规范服务取得病人信任,增强安全感。

(3)、完善门诊及医疗检查设施,保护病人隐私,从细节入手。确实保护患者利益。

(4)、对涉及患者隐私的身体检查、治疗及病历资料,除相关诊疗人员和医

疗需要外,其他人员不得进行上述活动,因实习医生进修教学需要,可以在征得患者同意后进行。

(5)、对于涉及患者隐私权的有关临床检验结果,化验单应交患者本人,本

人如各种原两不能来取化验单的应交授权人。其他人员不能查看患者检查报

告结果。

(6)、病人住院期间的病历资料除因医生诊疗、会诊讨论需要外其他无关

人员不得查阅、记录、复印,复印时带好患者身份证授权书。-

二、(1)、患者在接受医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以尊重的权利。如果患者是少数民族,一定要详细询问患者的风俗习惯,有什么忌

讳,并设法帮助患者安排好每一项检查、治疗及生活细节。

(2)、认识、分析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有益于或无碍于民族团结和人

民团结的,有利于经济文化发展,有益于人民生活和身心健康的风俗习惯。

对这样的风俗习惯应当提倡、发扬。没有积极或消极作用的风俗习惯。

2.宗教信仰 篇二

宗教信仰是美国人的一种生活方式。美国人从一出生就与宗教结缘, 从洗礼, 婚礼, 到葬礼都有完整的宗教服务。90%美国人一生下来就接受基督教或天主教的洗礼。虽然现今有些美国青年选择一些个性化的婚礼, 但是仍然有很多美国人选择庄严隆重的教堂婚礼。在美国这样一个几乎全民信教的国家, 宗教信仰已经是人们日常生活的一部分。每12家美国的电视台中就有一家是专门播放放宗教节目, 并且, 在20世纪的最后10年, 宗教节目的数量上升了75%。与宗教相关的报刊杂志超过5000多种, 《新约圣经》在美国的印刷数量已经超过了1亿册, 几乎每个美国家庭都有至少一本圣经, 并且很多美国人会在吃饭前做祷告, 感谢上帝的恩赐 (据调查, 有一半以上的美国人每天都会做祷告) , 星期日习惯去教堂做礼拜。在美国有30多万座教堂遍及城乡各地。正因为有这么多的美国人热衷于去教堂, 使得如今的教堂已经不再只是宗教活动的场所, 它逐渐演变成美国人社交, 娱乐, 体育, 业余教育等活动的好去处。对于不少美国人来说, 宗教信仰带给他们的社会意义不亚于信仰本身, 在参加宗教活动中, 他们获得了某种社会身份和认同感。

宗教信仰深刻影响着美国人的价值观念。虽然美国经济上富裕, 科学技术上发达, 军事实力强大, 但是美国人并没有因此而过起骄奢淫逸的生活。相反, 美国社会一直非常推崇奋斗, 进取, 独立自强的品格。这些价值取向与美国清教徒的“拼命地挣钱, 拼命地省钱, 拼命地捐钱”精神分不开。在这种社会整体价值观的引导下, 很多美国富翁都过着勤劳节俭的生活。而且美国人对子女的教育也是比较独特的, 很注重其独立, 创新能力的培养, 比如, 孩子从小就要参加家务劳动, 以此赚取零花钱;孩子到十八岁则要求他独立生活, 所以美国有很多孩子边上学, 边打工, 连一些大企业主的子女也不例外, 这些在美国都是再正常不过的现象了。受清教教义的影响, 美国人比世界上任何一个民族都推崇独立奋斗的精神。在美国, 有很多白手起家的企业家, 知名人士都受到人们的尊重和认可。如美国第一家托拉斯企业的创业者洛克菲勒, 就是从杂货店的小职员开始奋斗的, 他自幼受到宗教的熏陶, 非常地勤奋, 节俭, 这些优秀的品德帮助他成功创业, 建立起庞大的石油帝国, 并成为美国第一位亿万富翁和伟大的慈善家。美国人喜欢助人为乐, 因为圣经教导他们要无私奉献, 要爱人如己。根据美国《时代周刊》的报道, 一年内美国人捐赠的总金额就高达1900亿美元, 相当全国生产总值的2.1%, 而且85%是来自美国民众个人的捐款, 平均每4个美国人就有3个是定期捐助者, 每年每个家庭的捐款额超过1000美元。除了金钱, 美国人还捐献时间, 50%的13岁以上的美国人每周平均无偿为社会服务4个小时。因为参加慈善活动的人数众多, 所以在美国做义工不是想去就可以去, 还得提前预约, 排队。可见, 宗教信仰是美国道德教育的源泉。

宗教信仰是美国人的精神支柱。相比西方其他福利国家, 美国社会竞争激烈, 生活节奏快, 人们的压力大。经常去教堂做礼拜, 听布道, 参加宗教活动, 有利于人们放松身心, 有效缓解生活, 工作所带来的压力。美国人在遇到困难的时候, 通常会向上帝祷告, 祈求上帝的帮助。比如他们的亲戚朋友生病了, 会为他祷告, 会告诉教堂, 牧师会请大家一起帮助祈祷, 让他快点康复。平日里要是做了错事甚至是犯了罪, 美国人通常也会去教堂忏悔, 以求精神的解脱。不仅普通民众寻求宗教的精神支持, 就连美国总统也不例外。著名牧师葛培理曾担任自艾森豪威尔之后的10位美国总统的精神顾问。总统们在遇到解不开的难题时, 会到他这里来寻求精神慰藉甚至茅塞顿开, 找到答案。许多总统们希望葛培理能陪他们度过在白宫的最后一夜。早在1775年, 美国成立大陆陆军的时候, 美国就有了随军牧师制度。美国每700名官兵就配有1名随军牧师。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 美国的随军牧师人数曾超出8800人。这些随军牧师除了向士兵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婚礼, 葬礼, 纪念仪式等系列宗教服务外, 更重要的任务是为美军士兵疗治战争所带来的精神创伤。2001年9。11事件发生之后, 从噩梦中醒来的美国人并没有借机发动战争, 袭击相关的国家, 而是走进教堂向上帝祈祷。布什总统参加华盛顿国家大教堂祷告仪式, 慷慨陈词, 并在结束时说:“上帝保佑美利坚合众国”。

宗教信仰与美国的政治有着深远的影响。美国人的祖先是来自英国的清教徒, 他们是为了逃离宗教迫害而来到美洲大陆的, 因此他们对宗教与政治的矛盾冲突比天主教和犹太教更为敏感, 对俗世没有太多的信心, 认为政教合一的做法会使国家分裂。于是美国建国初, 在宪法中就规定政教必须分离。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写道:“国会不得确立一种宗教或禁止传教自由的法律……”。但是宗教对美国政治的影响却仍然是无处不在。“我们信赖上帝”的字样不仅铸在美国政府发行的硬币上还刻在美国国会大厦的墙上。美国很多政治活动都有宗教仪式, 如, 7月4日的独立日和5月26日的阵亡将士纪念日都是通过宗教仪式来纪念;联邦法庭要求证人宣誓时手按《圣经》以示所说的话句句属实;国会会期中的工作日, 历届总统的就职典礼都安排了牧师的祈祷仪式。

宗教信仰对参选美国总统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所有总统候选人都一再强调自己的信仰, 候选人对一些宗教敏感问题的态度和立场关系到选民对他的支持程度从而影响到选举的结果。如2004年布什和克里竞选美国总统时, 布什的竞选顾问卡尔·诺夫曾动员数百万教徒参加投票, 而布什的选票中确实有一半以上是来自那些经常参加宗教活动的选民。尽管布什在伊拉克战争和经济问题上不太赢得民心, 但是由于他在堕胎和同性恋婚姻问题上表现出的正统教徒形象获得大多数选民的支持使他成功连任。当选总统之后的布什, 每个周末早上八点, 只要没有特别重要的活动, 都会准时到圣约翰教堂参加礼拜。他坐的位置就是教堂为总统特设的“总统专座” (从第四任总统麦迪逊开始, 每一任总统都会来教堂参加礼拜, 这已成为一个惯例) 。

宗教对政治的影响不仅体现在内政事务上, 在对外关系上, 宗教也是扮演了重要的角色。由于宗教信仰, 美国人一直有“天赋使命”的情结, 认为自己是“上帝的选民”, 肩负救赎全世界的使命。美国在国际关系中的系列举措都可以在宗教伦理中找到渊源。无论是杰弗逊的“民主理想”, 威尔逊的“十四点计划”, 还是罗斯福的“四大自由”, 美国都在努力把自由, 民主的“福祉”传递给世界各国。这种宗教优越感, 使得美国与伊斯兰教国家关系不断走向恶化。9.11事件之后, 美国的高官曾说过, “伊斯兰极端分子是撒旦 (基督教教义中的“恶魔”) , 他们恨美国是因为美国是基督教国家, 我们 (美国) 的上帝是真的上帝, 而他们的是幻象”。

总而言之, 自从第一批清教徒踏上美洲, 建立起他们理想的“山巅之城”开始, 宗教与美国人就有了“剪不断, 理还乱”的密切关系。宗教信仰带给美国人的积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在美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 美国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 宗教都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美国在建国短短两百多年的历史中能取得如此辉煌的成绩, 成为世界头号强国, 部分得归功于宗教的影响力。尽管, 宗教在美国有走向世俗化的趋势, 也有近来的一些研究指出美国人的日常生活, 包括一些虔诚的教徒们的日常生活, 受到宗教的制约越来越少, 但是, 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美国仍然是世界上最信教的国家, 是宗教活动最自由的“风水宝地”。

摘要:美国是个宗教国家。宗教信仰是美国人的一种生活方式, 它深刻影响美国人的价值观念, 成为美国人强有力的精神支柱。尽管提倡政教分离, 但是美国的政治仍然与宗教不无关系。

关键词:宗教信仰,美国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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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Bremer Francis J., The Puritan Experiment, New England Society from Bradford to Edwards, London:University Press of New England, 1994

[3].董小川, 《美国文化概论》, 人民出版社, 2006

[4].罗志野, 《美国文化和美国哲学》,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3

[5].Martin E.Marty, Modern American Religion, Volume I,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Chicago and London, 1991

3.悲剧、诗与宗教信仰 篇三

这里介绍的这本《宗教与文学》,是我国几十年来第一次出版的这方面的书,就是对宗教研究者和文学工作者来说也不可多得。作者海伦·加德纳(He1enGardner,一九○八——)是英国当代文学评论家,牛津大学文学博士,曾任牛津大学教授,不列颠科学院院士,皇家文学学会会员,美国艺术科学院院士,巴伐利亚艺术科学院院士,并曾获得大英帝国妇女勋章以及英美各大学多项荣誉学位。她的著作很多,尤以对宗教与文学、宗教诗歌,以及对T·S·艾略特的研究为著。在这本书中,可以看出她对艾略特颇有微辞,又可以看出艾略特本人对年轻二十岁的她相当器重。这既反映出这位大文豪对晚辈的坦诚相待,也反映出她的不畏权威和独立思考精神。当然,这两点本属应当,也许只是在我们这里才值得一提。

诗是文学的灵魂,而悲剧则是“最高的诗”(叔本华语)。这在西方是普遍的看法。西方文学的先河——荷马史诗和古希腊悲剧是诗(其实中国文学的先河——《诗经》也是诗,以元曲为代表的中国戏剧,同样是诗剧),第一部系统的文学理论,就是亚里士多德的《诗学》。所以这本讲宗教与文学的书,主要谈宗教与诗,宗教与悲剧,可以说是在探索宗教与文学的灵魂。

在这本书的第一部分,海伦·加德纳认为,悲剧是伟大的艺术作品,不伟大的悲剧就称不上是悲剧。“悲剧向我们展示出种种法则在人生中的作用,揭示出事物的本质和人的本质的真理。”但悲剧是一种特殊的植物,不是在任何气候条件下都能生长的。历史上只有三、四个短暂的时期出现过悲剧,它们都同前一个很长的时代中宗教观念的特点具有深刻的内在联系。

加德纳首先用精炼而又精彩的文笔追溯了从古至今一些最主要的悲剧理论,包括亚里士多德、圣奥古斯丁、休谟、黑格尔、A·布拉德雷、叔本华、尼采、克尔凯郭尔、乌纳姆诺、G·S·路易斯、T·S·艾略特和莱因霍尔德·尼布尔等人的理论。这些人都是极其深刻而富于创见的文艺评论家或理论家,但绝大部分首先是哲学家、神学家或宗教思想家。(其中只有A·布拉德雷以批评家知名,T·艾略特以诗人和戏剧家知名。但前者是著名的绝对唯心主义哲学家F·布拉德雷的弟弟,并编辑出版过与其兄接近的哲学家格林的著作;后者则是二十世纪英语世界最负盛名的基督教诗人,其《基督教与文化》一书在基督教社会文化思想方面也是独树一帜的著作。)加德纳清醒地指出了这种种悲剧理论的精髓与缺陷所在,同时总结道:“哲学家和任何一位充分思考过所谓‘人生哲学’的普通人都会发现,悲剧证实和阐明了他们自己关于‘人、自然和人生’的信仰和信念。”她认为,悲剧不仅表现了世界的偶然和人生的悲惨,而且探求事物发展的真相,使人强烈地感受到终极的神秘。加德纳着重对古希腊悲剧和莎士比亚悲剧作了精辟的分析。她深入细致地探讨了两者与希腊宗教和基督教的关系。希腊悲剧是古典时代所谓“负罪文化”的产物,它的死亡观、命运观、道德观念和对邪恶的看法,都与诸神的特性和希腊宗教的世界观有密切的联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被誉为历史上第一部剧本的《旧约圣经》中的《约伯记》,在加德纳笔下作为类似悲剧的作品得到了很好的阐述,这对于提醒我国文学工作者填补圣经文学研究方面的空白,无疑很有作用。)而“莎士比亚悲剧是在这样一个世界里产生的,在那里,培根可以这样写,而又不致于自相矛盾:‘顺境是《旧约》的祝福,逆境是《新约》的祝福;而后者更为清晰地显示了上帝的眷顾,带来了更大的天恩。’”莎士比亚悲剧是“基督教悲剧”,因为“它所揭示的神秘,都是从基督教的观念和表述中产生出来的,它的一些最有代表性的特点,都是与基督教的宗教感情和基督教的理解相联系的”,它与希腊悲剧之间的重要区别,“都源于基督教会的创立带来的宗教思想革命。”基督教关于上帝创世、神意主宰、死人复活等方面的教义,极大地改变了人们对历史、命运和死亡等问题的看法,使罪与罚,良心与死亡成了悲剧的主题。基督教强调个体、强调个人的责任和价值的人生观,使得个人经历成了悲剧的主要情节,使得莎士比亚悲剧充满了道德情感。“在莎士比亚悲剧的道德倾向里,在它强调怜悯是人类伟大的美德,并始终如一地把爱表现为给予而不是索取的意向里”,都有着“关于人类之善的典型的基督教观念。”由于莎士比亚歌颂的爱,其内涵远远超出了男女之爱和热烈的爱情,所以C·S·路易斯说:“与其说莎士比亚是我们最好的、毋宁说他是我们唯一的爱情诗人。”

加德纳还结合现代西方的宗教观念和情绪,分析了现代的种种悲剧观,分析了荒诞派戏剧《等待戈多》,奥尼尔的《长夜漫漫路遥遥》,艾略特的《大教堂里的谋杀》和《全家重聚》等现代名剧。她尖锐地批判了现代某些“暴行戏剧”对莎士比亚的窜改和对弗洛伊德的“庸俗化”,并且指出某些现代戏剧表现的世界和人生的混乱和浑沌,与神秘是“截然不同的两码事。”她对于某些现代派文艺的批评,对我们是很有启发的。

在这本书的第二部分,海伦·加德纳给宗教诗歌下了严格的定义(表达宗教信仰的诗歌),指出宗教诗歌同悲剧一样,只在很少的一些时代得到繁荣,这同人们对诗歌和诗人作用的看法的变化有关,也同人们的宗教思想和宗教体验的变化有关,二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正是“把宗教诗歌作为一个文学种类进行研究的兴趣和价值所在。”

关于宗教诗歌稀少的原因,十八世纪英国著名文学家S·约翰逊认为是由于宗教诗人要表现的内容高于诗歌,求新的诗歌与求真的宗教不相适应;二十世纪大诗人T·艾略特认为是由于宗教诗人太专注于自己的宗教意识,而宗教意识只是诗人意识的一小部分;《牛津基督教诗歌集》的编纂者大卫·塞梭爵士则认为是由于宗教诗歌要表达既定的、“应该感受的”东西,这就与诗歌表现个人的自发感受这一本质发生了冲突。加德纳对这三位基督教徒的诗歌理论作了敏锐而中肯的批评。她认为,在人们把诗歌视为表达共同信仰的艺术时,宗教诗歌就容易成功,而当人们一味要求诗人创新时,宗教诗歌所处的条件就不利。“宗教并不限于态度、渴望、情感、思索和领悟,尽管它包含所有这些东西,但它把这些东西包括在一种被自觉接受的生活方式之中,要服从一些被感受为来自自我之外的有约束力的要求。”正如把悲剧同时代相联系一样,在此她也把宗教诗歌同时代紧紧地联系了起来。不同时代的不同条件,使人有可能以不同的方式去描写宗教题材。她对于从中世纪直到现代的大量宗教诗歌的精辟分析表明,各个时代的时尚和世俗诗歌手法都对宗教诗歌有重要影响。她既看到了宗教对文学的影响,又看到了文学对宗教的影响。宗教与艺术“两者都根据各自内在的生长规律变化和发展。并跟社会发展和各种思潮相互呼应和相互作用。宗教和艺术对于社会的关系是复杂的,千变万化的……,宗教对于艺术和世俗学术的关系也是同样复杂的,千变万化的。”除了这些我们显然可以接受的观点之外,她在对于从弥尔顿到C·卫斯理,从雪莱、济慈到艾略特、叶芝等大诗人的评论中,尤其是在对十七世纪英国宗教诗歌的评论,对其兴旺繁荣、个性纷呈的原因的分析中,都提出了一些很有见地的意见。例如她以十四、十五世纪宗教诗歌质量低劣为例,说明外部条件“太好”的时候,对诗歌创作不一定有利。从她的分析中,我们既可以看到宗教气候的重大影响,更可以看到“精神上的自由”所起的巨大作用。

读毕这本书,我们会对希腊悲剧、莎士比亚悲剧和一些现代悲剧,对宗教诗歌,特别是对十七世纪的英国诗歌,获得一种崭新的、更加深刻的认识。这种认识来自一个向为国人忽视的崭新角度。通过认识这些优秀文学作品中的宗教内涵,我们认识到了宗教对文学的巨大影响。“在每个时代之中,诗人们都根据那个时代的力量和局限,在人生的众多形象之中,展示了人作为一种能进行宗教崇拜的动物的形象,从而找到了种种方式来丰富我们的想象。”

最后可以一提的是,只要比较细致地阅读这本书,一定会发现其中意味隽永的警句俯拾即是,令人目不暇接。诚如一篇书评所言:“这本思想丰富、博学多识、富于同情心的著作,不会辜负任何仔细的读者。”

4.宗教信仰相关文件 篇四

中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另一方面,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宗教事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

《宗教事务条例》已经2004年7月7日国务院第5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零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信教公民)或者不信仰宗教的公民(以下称不信教公民)。信教公民和不信教公民、信仰不同宗教的公民应当相互尊重、和睦相处。

第三条 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 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友好、平等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的行政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听取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意见,协调宗教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宗教团体

第六条 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宗教团体章程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宗教团体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宗教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应当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二)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三)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四)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五)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第八条 设立宗教院校,应当由全国性宗教团体向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院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对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全国性宗教团体的申请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立宗教院校的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九条 设立宗教院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臵计划;

(二)有符合培养条件的生源;

(三)有必要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四)有教学任务和办学规模所必需的教学场所、设施设备;

(五)有专职的院校负责人、合格的专职教师和内部管理组织;

(六)布局合理。

第十条 全国性宗教团体可以根据本宗教的需要按照规定选派和接收宗教留学人员。

第十一条 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

第三章 宗教活动场所

第十二条 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及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宗教团体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

第十三条 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

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

第十四条 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三)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四)有必要的资金;

(五)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第十五条 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

第十六条 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成立管理组织,实行民主管理。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的成员,经民主协商推选,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宗教习惯接受公民的捐献,但不得强迫或者摊派。

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献。

第二十一条 宗教活动场所内可以经销宗教用品、宗教艺术品和宗教出版物。

经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下称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

第二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行超过宗教活动场所容纳规模的大型宗教活动,或者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应当由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在拟举行日的30日前,向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大型宗教活动应当按照批准通知书载明的要求依宗教仪轨进行,不得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四条的有关规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大型宗教活动举办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实施必要的管理,保证大型宗教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防范本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或者发生违犯宗教禁忌等伤害信教公民宗教感情、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发生前款所列事故或者事件时,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拟同意的,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第二十五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第二十六条 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其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处理宗教活动场所与园林、文物、旅游等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

以宗教活动场所为主要游览内容的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宗教活动场所的风格、环境相协调。

第四章 宗教教职人员

第二十七条 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

藏传佛教**传承继位,在佛教团体的指导下,依照宗教仪轨和历史定制办理,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天主教的主教由天主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宗教教职人员担任或者离任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经本宗教的宗教团体同意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宗教教职人员主持宗教活动、举行宗教仪式、从事宗教典籍整理、进行宗教文化研究等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五章 宗教财产

第三十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合法使用的土地,合法所有或者使用的房屋、构筑物、设施,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收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损毁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处分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财产,不得损毁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占有、使用的文物。

第三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所有的房屋和使用的土地,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所有权、使用权证书;产权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土地管理部门在确定和变更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 宗教活动场所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

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不得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

第三十三条 因城市规划或者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的房屋、构筑物的,拆迁人应当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协商,并征求有关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经各方协商同意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的房屋、构筑物予以重建,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被拆迁房屋、构筑物的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第三十四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依法兴办社会公益事业,所获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应当纳入财务、会计管理,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以及社会公益事业。

第三十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第三十七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注销或者终止的,应当进行财产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用于与该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宗旨相符的事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正常的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侵犯公私财产等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大型宗教活动过程中发生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依照有关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现场处臵和处罚;主办的宗教团体、寺观教堂负有责任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其登记。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第四十一条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三)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六)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第四十二条 涉及宗教内容的出版物有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禁止内容的,对相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擅自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宗教活动场所已被撤销登记仍然进行宗教活动的,或者擅自设立宗教院校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有违法房屋、构筑物的,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活动场所组织、举行宗教活动,接受宗教性捐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擅自组织信教公民到国外朝觐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五条 宗教教职人员在宗教教务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除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外,由

宗教事务部门建议有关的宗教团体取消其宗教教职人员身份。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对宗教事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宗教交往,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共产党员、党组织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斗争中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严肃党的政治纪律,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加强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的斗争,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及有关规定,针对共产党员和党组织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斗争中及有关方面违反政治纪律的问题,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策划、组织、参与、支持、包庇民族分裂活动和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被依法判处刑罚,或者被依法劳动教养的,一律开除党籍。

第三条 参加民族分裂活动和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策划、组织民族分裂活动和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参加民族分裂活动和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对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其他参加者,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三)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民族分裂活动和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有悔改表现的,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四条 纵容、支持、包庇民族分裂活动和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活动,以及民族分裂分子和其他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的犯罪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纪律处分。

(一)窝藏民族分裂分子和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的犯罪分子,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为民族分裂和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提供财物资助或者提供场所,以及其他支持民族分裂活动和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三)对民族分裂活动和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不制止,不报告,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四)包庇、纵容所辖地区和单位的共产党员、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及教师和在校学生等从事礼拜、学经、封斋等宗教活动干扰工作和教学秩序,经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的,不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五条 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斗争中,故意为民族分裂分子和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犯罪分子开脱罪责,通风报信,或者拖延时机,干扰办案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条 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斗争中,临危退缩,临阵脱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条 违反规定,决定或者参与印刷、复制、编辑、出版、发行宗教宣传品;组织或者参与印制、书写、张

贴、散发有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内容的标语、文章、书籍、音像制品等,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负领导责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条 坚持民族分裂主义立场,公开发表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危害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公开发表或者散布损害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言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经教育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九条 收听(视)、传播反动宗教音像制品和反动宗教印刷品,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经批评教育有悔改表现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十条 擅自与国(境)外宗教组织联系,资助国(境)外宗教组织交往活动,擅自接受国(境)外宗教组织和人士用于宗教事务的捐赠,擅自出国(境)参加朝觐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规定,擅自批准或者弄虚作假骗取批准修建宗教场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二条 送子女亲属到私办经文学校、经文班学习,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对身边工作人员、配偶、子女参与民族分裂和利用宗教进行非法活动失察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四条 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斗争的重大事件中,不明确表态,不主动配合有关方面解决问题,或者对组织的决定和措施采取抵制态度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五条 对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政策和工作部署不正确执行或者执行不力,致使管辖范围发生重大问题,对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十六条 对本单位、本部门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斗争中存在的政治上自由主义泛滥,言行与中央不保持一致等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不严肃处理,听之任之,任其发展,甚至袒护包庇,对主要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对重要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三条至第十六条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十八条 笃信宗教,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屡教不改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成为宗教职业人员的,一律予以除名。

第十九条 党的组织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斗争中,不能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改组或者解散。

第二十条 违反上述规定,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可以参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共青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

关于对共青团员、团干部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斗争中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团纪处分暂行规定

(2009年7月11日)

第一条 为了严肃团的政治纪律、纯洁共青团组织队伍,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加强反对民族分裂主义和非法宗教活动的斗争,根据《团章》有关规定,并参照自治区纪委《关于对共产党员、党组织在反对民族分裂主义、维护祖国统一斗争中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的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因策划、组织、参与、支持、包庇民族分裂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以及暴力恐怖活动,被判处刑罚,或者被依法劳动教养的,一律开除团籍。

第三条 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斗争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团籍处分:

(一)策划、组织民族分裂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以及暴力恐怖活动的;

(二)参加民族分裂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的骨干分子;

(三)参加暴力恐怖活动者。

第四条 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斗争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者留团察看处分:

(一)多次参与民族分裂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屡教不改者;

(二)为民族分裂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以及暴力恐怖活动提供财物资助或活动(藏匿)场所,及通风报信者;

(三)煽动宗教狂热,组织或者参与负责印制、传播宗教宣传品及有破坏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内容的标语、文章、书籍、音像制品,并公开宣传危害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言论者;

(四)政治立场不坚定,在斗争中临危退缩、临阵脱逃者或为破坏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犯罪分子开脱罪责,干扰办案,并对民族分裂活动、非法宗教活动以及暴力恐怖活动不制止,且知情不报者;

(五)对国外宗教组织交往活动提供资助或接受其用于宗教事务捐赠,擅自出国参加朝觐活动者。

第五条 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斗争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警告处分:

(一)被裹胁参加民族分裂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或为民族分裂分子和进行非法宗教活动、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分子提供帮助,情节较轻,经教育有悔改表现者;

(二)参加民族分裂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的一般成员,以及加入暴力恐怖团伙,尚未实施暴力恐怖活动者;

(三)传播反动宗教印刷及音像制品,情节较轻者;

(四)在重大事件中不明确表态,不主动配合有关方面解决问题,或者对组织的决定和措施采取消极态度者。

第六条 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斗争中,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团干部,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团内职务的纪律处分:

(一)包庇纵容职责范围内团员、国家公职人员和在校学生从事宗教活动,干扰正常的工作、学习及生活秩序,造成严重影响者;

(二)对印制、传播宗教宣传品和带有破坏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的宣传品负有领导责任者;

(三)政治立场不坚定,利用工作及职务之便,公开散布损害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言论者;

(四)送子女或亲属到私立经文学校、经文班学习,经教育不改者;

(五)对身边工作人员、配偶、子女参与民族分裂活动、非法宗教活动失察造成严重影响的;

(六)对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政策及工作部署不正确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问题的;

(七)对本单位、本部门在反对民族分裂、维护祖国统一斗争中存在的政治上自由主义泛滥,言行与中央不保持一致等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严肃处理,听之任之,任其发展,甚至袒护包庇,造成影响者。

第七条 对违反第三条至第六条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八条 笃信宗教,热衷于组织参加宗教活动屡教不改者,予以劝退或除名。成为宗教职业人员的,一律予以除名。

第九条 违反上述规定,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党纪政纪处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共青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高校工委

关于在学校禁止宗教活动的规定

新教党字[1996]5号(1996年8月5日)

一、为了保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以及党和国家的民族、宗教、教育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学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社会主义的学校是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教育学生,传播科学文化知识,培养社会主义“四有”新人的阵地,禁止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任何宗教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范围内(包括校办工厂、农场、实习基地等)和学校毗邻的地方修建或设立清真寺及庙堂、道观,已经修建或设立的要限期拆除或搬迁;不得招收在校学生学习经文;不得妨碍学校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无神论和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不得在学校和学生中传播宗教思想,进行宗教仪式;不得胁迫、引诱在校学生参加宗教活动。

若发生上述行为,学校、教师、学生和其他社会组织、个人都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由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处理。

三、人民教师是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者,担负着教书育人的光荣职责,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

针,坚持对学生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进行科学世界观、人生观和无神论的教育,进行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教育。教师不得参加宗教活动,不得向学生传播宗教思想,不得胁迫和带领学生参加宗教活动。对违犯上述规定的,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的要取消教师资格,情节严重的要清除出教师队伍。

四、学生是社会主义事业未来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必须自觉接受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学生不得参与宗教活动,不得到经文学校、唱诗班读经诵诗,不封斋、不佩戴宗教标志。学生家长和他人不得强迫学生信教和参加宗教活动。对参加宗教活动的学生,学校应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者,要给以纪律处分。

五、教职员工和学生中的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应是马克思主义无神论者,要严格遵守党章、团章的规定,带头学习宣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而不得信仰宗教和参与任何宗教活动。党、团员信教和参与宗教活动的,党、团组织要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团)或予以除名。

六、各级各类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大、中、小学的政治思想品德课中要保证一定课时的无神论教育,并把这种教育融于各科教学之中。学校党、团组织和工会、妇女、少先队等群众组织要经常组织师生学习时事政治,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进行爱国主义和民族团结教育,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科技活

动,把学校办成健康向上、追求真理、学习科学的园地,增强青少年抵御唯心主义和宗教思想影响的能力。

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各类规章制度,把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正确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和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无神论教育列入干部、教师考核考评内容,与教师资格的认定、评优、晋职、晋级挂钩。学生操行评定要有是否正确对待宗教问题的内容。

八、学校、社会、家庭要紧密配合,认真贯彻执行以上规定,反对宗教对教育的渗透和干预,保护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

九、本规定适用于除宗教学校以外的各级各类学校。

关于在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认真妥善地

处理好宗教活动问题的通知

(组通字[199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

近几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各地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宗教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同时应当看到,在宗教方面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一些地方的非法宗教活动比较突出,邪教猖獗,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破坏活动,严重影响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农村基层政权的巩固,影响社会的稳定。对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一定要引起足够重视,并从本地实际出发,采取得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一、宗教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来,一些地方的非法宗教势力公开干扰村务、政务和教育,破坏农村基层组织,挑拨民族关系,有的甚至制订反动纲领和计划,争夺农村阵地,危害国家安全。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一定要从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高度,认真做好宗教工作,妥善处理宗教问题。通过加强党内教育和

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党的宗教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依法打击非法宗教活动,把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成为抵御非法宗教活动的坚持堡垒。

二、要教育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中央组织部1991年《关于妥善解决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精神,必须严格执行。对违反者,分别不同情况加以处理。

在信教比较普遍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把党员信教同参加某些民族风俗活动区别开来,对于为了不脱离群众,尊重和随顺本民族的风俗习惯,参加一些传统的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不应视为信仰宗教或参加宗教活动。

对于受宗教观念影响或迫于社会、家庭的压力,参加一般性宗教活动,但本人能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为党工作,服从党的纪律的党员,要对他们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帮助他们在思想和行动上摆脱宗教的束缚。

对于共产主义信念动摇,热衷于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经过批评教育,有转变决心和实际表现,本人要求留在党内的,可作限期改正处理;经过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

对于丧失共产主义信念,笃信宗教,或成为宗教教职人员者,经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

对于极少数参与煽动宗教狂热和非法宗教活动,利用宗教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必须开除其党籍。

一些年老多病的党员参加宗教活动,党组织要加强对他们的教育,要求他们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并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关心他们,组织他们学习,参加一些有益的活动,积极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的困难,消除他们因生活困难而求助宗教的错误做法。

三、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宗教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各级领导干部,要树立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不能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支持、纵容宗教的不正常发展。坚决制止滥建寺庙和露天佛像。那种“宗教搭台,经贸唱戏”的提法和做法是错误的,必须坚持纠正。

四、积极教育引导信教群众,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要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群众进行宗教政策和法制教育,使他们划清信仰宗教和参与非法宗教活动的界限;懂得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的道理;明白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要相互尊重,不得歧视不信教群众,不得胁迫他人信教,不得利用宗教干扰政务、村务、教育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健康等非法活动的规定;增强识别和抵御国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宗教进行渗透活动的能力。

要大力加强农村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引导人民群众学文化,学科学,学政治,学法律,不断提高群众的整体素质。要组织群众积极参加建设“文明村镇”和“文明户”活动,对他们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培育“四有”新人。大力宣传通俗易懂的科学常识和无神论思想,破除迷信,弘扬正气,用健康向上的思想文化占领农村思想文化阵地。组织群众开展形式多样、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使群众受到正面教育。

五、坚决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打击邪教势力,取缔邪教组织。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政治敏锐性,依法处理打着宗教旗号进行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要以法律为武器,分清问题的性质,有区别地做工作。要教育争取受蒙蔽的群众,依法惩处首恶分子和经教育不改的骨干分子。农村基层党组织要旗臶鲜明地揭露各种邪教和非法宗教势力的反动本质和危害,组织发动群众,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制止非法宗教活动、打击取缔邪教组织的工作。

六、加强对县、乡和农村基层领导干部有关宗教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教育,提高宗教工作管理水平。当前,一些地方和基层的领导干部,对宗教工作不愿管、不敢管、不会管。因此,要加强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各级党校可开设有关宗教政策、法规的课程,使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县、乡、村党员干部对宗教问题有正确的认识,按照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管理宗教事务,敢于同非法宗教活动进行斗争。

七、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关心群众生活。发展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关心群众生活,是基层组织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妥善地处理好宗教问题的根本措施。非法宗教活动和邪教组织活动猖獗的地方,群众生活一般都比较困难,容易上当受骗和被利用。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改善群众生活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对特别困难的群众,不管是信教群众,还是不信教群众,都要采取党员干部分工负责的办法,切实关心和帮助他们解决柴米油盐、穿衣看病以及子女上学等问

题,使他们切身感受到,只有依靠党和政府才能摆脱贫困,靠信教脱贫是靠不住的。

八、切实加强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特别是县乡领导,要高度重视宗教工作,把宗教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分认识宗教问题的长期性、群众性、民族性、国际性和复杂性。严格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遇到问题既不要惊慌失措,也不要掉以轻心,听之任之。要密切注意宗教方面的情况,适时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随时掌握动态,及时作出决策,指导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工作。凡非法宗教或邪教活动猖獗的地方,要特别重视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在一些“宗教热”的乡、村和边远村寨,党组织要建立工作责任制,解决宗教工作无人抓、无人管的问题,坚持改变对宗教问题放任自流的状态。要经过耐心细致而又扎实有效的工作,把信教和不信教群众团结起来,把他们的积极性引导到发展经济、脱贫致富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上来。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统战部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1998年1月13日

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一、《公务员》

第十二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八)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四)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五)压制批评,打击报复;

(六)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

(七)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资财;

(九)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十一)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十二)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三)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十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

(十六)违反纪律的其他行为。

二、《执业医师法》

第二十二条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其中之一为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三、《教师法》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四、《护士条例》

5.佤族宗教信仰礼仪 篇五

传入佤族地区的时间是20世纪初。美国浸信会牧师永伟里在19时到今澜沧、双江一带传播。永伟里及其后人经过租买土地,修建教堂和传教,使逐渐在拉祜族和佤族中传开。新中国成立以前,佤族信仰的约有两万多人,主要分布在沧源和澜沧。

佛教信仰

6.民间宗教信仰问题调查 篇六

摘要:中国民间宗教信仰点多面广,历史悠久。人们对民间宗教信仰与传统宗教,封建迷信甚至邪教组织等混为一谈。为了让人们能科学地认识民间宗教信仰问题,本人试图通过对民间宗教信仰的基本问题的初步探讨来加深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关键词:民间宗教;信仰;改革;管理

中国民间宗教信仰是指源自中国社会历史,以自然崇拜、图腾崇拜、祖先崇拜以及其他地方神灵崇拜为核心,缺乏统一信仰体系和宗教经典,具有分散性、自发性、民间性、区域性和群众性的非制度化的自然宗教及其相关信仰习俗。

我国民间宗教信仰点多面广、种类繁多,历史悠久。自改革开放以来,政府部门恢复了信仰自由。于是,寺庙香火重燃,宗祠全面修复,族谱重新编写,祖先崇拜之风日盛。巫婆师公重操旧业,装神弄鬼;宗教祭祀、隆重异常;宗教小团体修筑庙宇,敛刮民财,增加了民众负担。民间宗教信仰世界的复杂多样,加之缺乏真正的宗教情感的陶冶,于是社会就给封建迷信和邪门宗教提供了滋生的土壤。

民间宗教信仰既不属于传统宗教信仰范畴,又有别于封建迷信和邪门宗教,是一个很复杂的社会历史文化现象。为了让人们能科学地认识民间宗教信仰问题,本人试图通过对民间宗教信仰基本问题的初步探讨来加深对这一问题的认识。

一、民间宗教信仰的特点:

1、民间宗教信仰历史悠久、规模不一我国大多数地区都有民间宗教信仰,而且也都具有相当长的历史。最早的可能创建于唐代,大多数创建于明清时代。而且民间宗教信仰的庙宇数量多得惊人。有庙、宫、观、殿、堂、祠等,从繁华的城镇到偏僻的山区、海岛,无所不在,量罗棋布。庙宇的建筑规模、规格也悬殊很大,一般而言视所在地域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建筑用地审批宽严状况而定。

2、民间宗教信仰对象杂乱,无崇拜的主体对象中国民间宗教信仰的崇拜是以原始崇拜为基础,掺杂儒、道、释色彩并与当地的习俗相融合的一种混合性崇拜。大凡山川河流、飞禽走兽、花草虫木,都被赋予其种神性,具有某种灵力

。(狗)“大将军”(老虎)榕府“王爷”等;宗族先祖与历史人物,如王氏崇拜“开闽王”王审知,此外还有保护神、财神、行业神崇拜等,民间宗教信仰结构庞杂,没有统一的主神,折射出民间宗教信仰多元化的典型特征。

3、民间宗教信仰的地域性与群众性相结合大多数民间宗教信仰崇拜的宫庙等,一般只作为一个或周围几个自然村的香火,具有明显的区域性。信众相互各不统属,独立开展活动,久而久之,形成民间宗教信仰的保守性、封闭性和多样性等基本特征。同时,民间宗教信仰在广大民众的思想意识中根深蒂固,影响深远,特别是农村95% 以上的村民都具有这种传统世俗的信仰观念。每逢宫庙传统节日,组织的演戏、酬神等娱乐活动,往往是家家户户都参与,设宴请客,带有浓郁的民俗性。

二、民间宗教信仰的作用

1、民间宗教信仰的实用性与动利性并存

古语有云:“无事不登三宝殿”、“有求必应、心诚则灵”等,深刻揭示了民众信仰的心理。东南沿海渔民崇拜妈祖,经商者崇拜财神,农耕民族崇拜牛神、蛙神,患病者拜佛以求去病消灾,无子者拜佛以求得子,学子烧香以求金榜题名,无不出自直接功利之心。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我们对鬼神也很实际,供奉他们为的是风调雨顺,为的是免灾避祸。我们的祭祀很有点像请客、疏通、贿赂。我们的祈祷是许愿衰乞。鬼神赐给我们的是权力,不是理想;是财源,不是公道。”

2、民间宗教信仰的社会感化功能显衰。

中国民间宗教信仰往往离不开杀鸡宰鸭,进酒摆果,如事现之人,尽现乞求丑态,无助于心灵的净化与情感的升华。基督教徒面对神圣的十字架,面对耶稣的献身精神,升腾起心灵被感动的热潮。而中国民间宗教信仰为的是如何从神灵处索取更多的东西,达不到纯净心灵的感化功能,甚至相反地强化了物欲索求之心。当今社会的精神迷失,不能仅仅归咎于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转型、政治思想工作的不受重视,还同民间宗教信仰感化功能的缺失紧密相关。

3、民间宗教信仰的部分社会功能在扩大

近年来,民间宗教信仰活动出现逐渐超越宗教信仰活动范畴的趋势,兼具民俗文化活动、社会公关活动、宗族活动、招商引资等功能。如一些地方的庙宇,既是宗族议事中心和老人活动中心,又是乡村民俗文化活动中心。人们也常以民间宗教信仰活动为契机和纽带,吸引海外乡亲、信徒回乡修庙,进而修桥铺路,投资办厂等。

三、民间宗教信仰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利用民间宗教信仰的名义私设“神坛”、“家庙”等进行非法活动。经调查发现,社会上存在为数不少的巫婆,神汉借用某一民间宗教信仰宫庙神灵的名义在自家住宅设“神坛”或“家庙”,搞跳神、卜卦、算命等非法迷信活动,装神弄鬼;迷惑群众,社会影响极坏。

2、阻扰城乡的改造和建设,存在乱建滥建现象

在许多的旧城改造中,往往会涉及民间宗教信仰的宫庙的拆迁问题,由于政策上可能没有明确的规定,建设部门处理这类问题尺度不一,以致在处理这类拆迁问题过程中,接二连三出现某些人采取“以神压人”的手段,严重阻挠了城乡改造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宫庙本身的修建工作没纳入全面的规划体系、修建时甚至无需批准,从村里小巷到居民的住房,从公共通道到旮旯角落,都可以随心所欲地修建,给建设规划,安全防火、交通、市容市貌等方面带来不利影响。

3、宫庙修建耗资大,存在攀比、摊派现象,增加群众的负担改革开放以来,民间宗教信仰的宫庙大多数到翻建、重建。宫庙修建耗资达千万元以上比比皆是。这些巨资有的是来自海外投资,有的是群众自愿集资,也有不少是摊派,少则二三十元,多则百余元以上。宫庙建筑金碧辉煌,有些地方还存在互相攀比现象。而且一些神诞活动铺张浪费,民间宗教信仰中的这些攀比,浪费了大量的财力、人力,使一些低收入者有时不堪重负。

4、发展宗族势力,以至干扰基层工作民间宗教信仰往往与宗族势力相结合,而在中国的广大农村中,基层组织的选举往往与宗族势力的大小相连,于是有些地方上就出现以旧的传统观念和宗族利益为出发点,控制群众,违反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干扰和影响基层选择、计生等方面的工作,甚至可以左右村一级的基层选择结果。

四、民间宗教信仰改革的依据

1、党和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就是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依法保护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保护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发展和壮大党同宗教界人士的爱国统一战线,努力促进全体信教和不信教群众的团结,把他们的力量集中到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个共同的目标上来;二是,一切宗教活动必须在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而对各种不属于宗教范围的,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封建迷信活动和邪门宗教活动,则应当依法取缔。因此,在对待传统宗教、民间宗教信仰和封建迷信等活动中,要保护合法、抵制违法、打击非法。

2、稳定是相对的,变异是绝对的

民间宗教信仰是各地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份,它既有稳性的一面,也有变异的一面,而且稳定是相对的,变异是绝对的。随着人类经济基础和社会文化结构的变迁,必然引起宗教信仰的变迁,当人们的物质需要得到满足以后,必然会追求更高层次的精神需要,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之后,也会引起思想文化的变革。一个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不可能没有精神力量的支撑。现化文化繁荣的社会里,不能允 许封建迷信四处横行。也就是信仰文化处于低层次的民族,是与现代社会格格不入的。

五、加强民间宗教信仰管理的基本思路

1、首先要加强民间宗教信仰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工作民间宗教信仰根深蒂固,且多与民俗融为一体,易引发封建迷信的狂热,影响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因此,对民间宗教信仰的管理要因势利导,趋利抑弊,将其引向健康的轨道。可以依据国务院《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的要求,制订相应的地方行政法规、法令作为规范 化、制度化管理的法律或政策的具体依据。也可以借鉴西方优秀的精神文化,包括西方宗教文化的合理成分:完整的制度,健全的体制,完备的设施,简朴而神圣的仪式,超凡的精神体验,克己制欲和进取精神等。

7.大学生宗教信仰与其人文素质 篇七

一、大学生宗教信仰与人文素质之间的关系

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 核心价值体系是以马克思理论为基础, 马克思理论与宗教信仰是相对立。传统观念认为, 宗教就是迷信, 持有这种观点的人在我国占据绝大部分比例, 事实上宗教与信仰之间有着很大的区分度。同时大部分学者认为宗教信仰与人文素质之间存在负相关的关系, 即宗教信仰对于大学生人文素质的提升具有负面作用。客观地讲, 宗教信仰对于大学生的全面发展而言是一把双刃剑, 如果将宗教中良好的道德素养善加利用, 可以有效地带来学生人文素质的提升, 反之则会带来大学生人文素质的下降。举例而言, 目前基督教在具有宗教信仰的大学生中占比最高, 基督教中有很多的好的价值观对于大学生人文素质的提升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 基督教中的仁爱、宽恕等内容都是大学生认为教育中可以借鉴的东西。当然一些宗教教义应在不好的东西, 这对于大学生的人文素质而言是一个负面的冲击。在宗教信仰已经成为一些大学生信仰的现实背景下, 对大学生的宗教进行引导, 使之与任务素质的提升相结合是一个明智的选择。

二、大学生宗教信仰的现状

目前大学生具有宗教信仰的人数在不断地上升, 这对于马克思的价值观来说是一个巨大的冲击, 这里有必要对大学生的宗教信仰情况做一个深入的调查, 从而为大学生人文素质的不断提升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对策。

1. 宗教信仰人数上升

根据相关调查数据显示, 目前大学生中对于宗教持有认同观念或者具有某种宗教信仰的人数与以往相比有了很大的增长。人数的增长对于马克思主义而言是一个巨大的冲击, 现在很多大学生对于马克思主义已经有了很大的排斥, 认为马克思主义已经过时。而马克思主义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基础理论, 缺少这方面的理论将会极大地威胁到未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大学生宗教信仰的人数的攀升与外部大环境以及大学生本身的因素具有很大的关系, 例如近些年来, 宗教势力呈现出更加活跃的态势, 大大影响到了学生的信仰。

2. 对于宗教认识模糊

在对宗教的认识方面, 大学生的认识还比较模糊, 这导致宗教信仰的正面作用得不到有效地发挥, 对于宗教的认识停留在两个极端的方面:一种观念认为宗教信仰就是迷信, 事实上, 持有这种观念的大学生对于宗教持有排斥的心理, 认为宗教是对大学生正确价值观形成的一个阻碍。另一种极端观念则认为, 宗教是一种正确的信仰, 还信誓旦旦的以世界上大多数人都有宗教信仰, 而自己就是随大流而已, 却没有人认识到宗教信仰是一定社会阶段下的产物, 宗教与社会主义有着本质上的冲突, 未来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将会逐渐地消弭。

3. 宗教信仰原因复杂

调查大学生宗教信仰的原因发现非常复杂, 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 各种社会问题呈现出集中爆发的趋势, 对于大学生这一群体而言, 就业压力、生活压力、学习压力等各种问题突出的反映到这一群体身上。大学生这一全体与一般的群体相比, 其更关注人生价值的实现, 关注自身的发展生涯, 然而在房价问题、特权问题等一系列负面社会问题的影响下, 很多大学生感到生活没有希望, 从而将转向宗教信仰来获得心理的解脱, 希望“神”能够给其一个宽广明亮的大道, 从而丧失了生活的奋斗动力, 久而久之就会影响到大学生的全面发展。

三、加强大学生人文素质教育的策略探讨

大学生宗教信仰与人文素质之间有着联系, 这一点客观存在, 而在一些大学生宗教信仰客观存在的事实下, 要想最大限度地提升大学生的整体人文素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开展:

1. 加强马克思价值观教育

消除一件事物的最好办法就是取代它, 对于宗教信仰来说, 同样如此, 对于大学生的宗教信仰来说, 最好办法就是加强马克思教育, 让马克思的价值观在大学生心中占据主导地位, 不给宗教信仰以生存的机会。这其中尤其在要注意马克思主义的先入为主效应, 即在大学生进入高校以后尚未接触到其他宗教信仰, 就应向大学生灌输马克思教育, 从而形成先入为主的心理效应, 让其自觉的排斥其他宗教观念, 从而确保其人文素质的提升。

2. 有效的引导大学生的宗教信仰

在宗教信仰客观存在的背景下, 应注意引导大学生吸纳宗教中的积极因素, 使其对宗教有一个正确的认识, 这样能够让大学生吸取到宗教信仰中好的东西, 而这些好的因素往往都是人文素质的重要内容, 通过这些措施的采取可以有效地提升大学生的人文素质。

3. 加强大学生心理教育

在一个信仰缺失, 压力山大的时代背景中, 大学生心理疾患呈现出一个高发的态势, 这也成为了一些大学生通过宗教信仰来获得心理安慰的原因。针对这种情况, 应加强对大学生的心理教育, 通过及时的解决大学生学习生活中的困惑, 要引导学生形成一个健康的心理, 这样能够保证大学生身心健康, 实现其人文素质的大幅度提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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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友银.王金亮在校大学生宗教信仰研究回顾与展望[J].学理论, 2010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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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郭平.杨越论新时期高校青年学生科学宗教观教育[J].中国青年研究, 2010 (2) .

8.大学生宗教信仰问题探析 篇八

所谓宗教信仰,是指信奉某种特定宗教的人们对所信仰的神圣对象(包括特定的教理教义等),由崇拜认同而产生的坚定不移的信念及全身心的皈依。这种思想信念和全身心的皈依表现和贯穿于特定的宗教仪式和宗教活动中,并用来指导和规范自己在世俗社会中的行为。大学生作为高知识群体,他们中存在的宗教信仰问题倍受关注,因为这将直接影响到高等院校和谐校园的构建以及大学生的成长成才。因此,在如何面对和引导这部分大学生上显得尤为重要且意义重大。

一、大学生的宗教信仰状况概述

1、大学生中宗教信仰比例调查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精神追求也随即有了进一步的提升并呈现多元化发展的趋势,宗教信仰作为重要的社会意识,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大学生作为高知识群体,他们的宗教信仰状况又是怎样呢?在2005年李志英等所作的《当代中国社会阶层分化与大学生思想动向调查》中显示,样本中有信教人员392人,占13.58%。温州大学陈安金副教授也在本校学生中进行了一次调查,结果显示:认为宗教信仰予否较为模糊的有1180人,约占总数的60%;明确表示不信仰宗教的有610人,约占总数的30%;明确表示信仰宗教的有210人,约占总数的10%。而2004年徐骞东在《大学生宗教工作的特性、原则及对策》中的调查显示,81.4%的同学不信仰宗教,16.6%的同学对宗教有点信,1.9%的有宗教信仰。根据上述学者的调查,可见我国绝大多数大学生没有宗教信仰。但是,大学生中信仰宗教的比例也不可忽视,大约在10%左右。当然,由于高等院校听处地区、经济以及生源的不同,比例上会存在一些差异。比如,在少数民族集中的高校——中央民族大学2003年的宗教信仰相关调查显示,28.4%的学生具有宗教信仰。

2、大学生宗教信仰的深层调查

按照信教人员的政治面貌进行划分,我们发现,在信教的被调查者中,学生党员信仰宗教确实也占到了一定的比例。比如,在李志英的调查中,信教的近四百大学生中,党员占37入,与其在2003年相比下降了1.5个百分点,但下降幅度并不大,说明党员中确实存在一个比较稳定的信教人群。而且,中央民族大学在2003年的调查中还显示,同时,作为学生干部与非学生干部的宗教信仰数据,也和党员、共青团员的数据显示逼近,其占同类人的信教比例几乎与群众无异,这确实值得我们反思。

通过调查我们还发现,是否信仰宗教,家庭影响十分重要,信教比例最高的来自私营业主家庭和个体户家庭,分别占同类家庭被调查者的28.50%和25.95%;其次是来自下岗职工等失业人员家庭,这几类都高于平均水平。可见不同的家庭背景对大学生信念的影响显而易见。

通过进一步分析可以看出,在信教人员所信仰的教派中,信仰基督教的占信教者半数以上,信仰佛教的也占到一定的比例,而信仰伊斯兰教的多以少数民族大学生为主,尤以中国西北部的居多。这主要是由于此地所居住的少数民族多信仰伊斯兰教有关。

3、大学生宗教信仰的表现形式

宗教信仰要求其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比如佛教的吃斋、念经,基督教的礼拜等等。但是,调查显示,大学生中的信教人群只有7.4%的信教者每周参加一次宗教活动,10.6%的信教者每月参加一次以上的宗教活动,其余绝大多数不参加或偶尔参加宗教活动。这其实也说明,许多大学生在宗教信仰上其实只是为了寻找一种依靠或者终极关怀。同时,很多具有宗教信仰的学生更为愿意参加家庭式的宗教活动,比如在家里共同诵经、祈祷等等。

二、大学生宗教信仰的背景及原因分析

第一,国家关于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以及其他部分措施实施是大学生产生宗教信仰的深刻背景。改革开放以来,全国人大修订了《宪法》等法律,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同时,中央还先后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加强宗教工作的决定》等一系列文件,加强对宗教信仰的保护和引导。2004年11月3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第426号令,颁布了《宗教事务条例》,于2005年3月1日正式实施。这些有关保护宗教信仰的法律法规的出台,无疑促进了我国宗教事业的发展,我国宗教信仰的人数包括大学生宗教信仰的人数相对改革开放以前有较大的上升。而国家扩大招生的政策使得进入高校的学生数量增多,也必然造成高校信教人数的增加。

第二,许多大学生受家庭以及社会环境影响而产生宗教信仰。通过调查,家庭影响是大学生产生宗教信仰的重要原因。部分家庭由于经济贫困或者认知水平较低,家庭成员将精神寄托于“神灵”之上,这无疑会对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的思想意识产生深刻影响,使他们产生宗教信仰。各种网络、电视以及书籍关于宗教的介绍和宣扬是让大学生产生宗教信仰的重要原因。比如,现在,许多圣经故事为大学生所熟知,许多关于传播“福音”的书籍的出版发行、以及网上论坛关于基督教的介绍更是层出不穷。同时,现在社会上一些宗教徒不断向周围的人宣扬教义,必然对周围人员产生影响。

第三,部分大学生对宗教信仰缺乏正确的认识,或者说部分大学生并非真正的信仰宗教,而只是对宗教产生一种兴趣甚至有些人只是对被迷信所蒙骗。根据前述宗教信仰的定义,我们可以发现,宗教信仰者其实不只是对所信仰的神圣对象的崇拜认同,而且应该产生坚定不移的信念及全身心的皈依,其具体是表现和贯穿于特定的宗教仪式和宗教活动中。比如基督教徒的礼拜活动、佛教徒念经拜佛等宗教仪式和活动。另外,其还要求用此信念、教义来指导和规范自己在世俗社会中的行为。比如佛教徒不杀生,与世不争等。而我们现在部分学者所称的具有宗教信仰的部分大学生并不具备以上特点,因此笔者认为将这类学生也归入宗教徒的行列是不合适的。现代大学生个性存在着一大弱点——思想的矛盾。部分学生在遇到挫折、困难无法解决或是在人际关系交往中存在问题时,心理转而向宗教寻求依靠,期盼冥冥之中有神灵的庇佑和关爱。应该说,这其实只能称为这部分学生的一种兴趣,而且这种兴趣是不稳定的,在外界发生变化,环境得到改善之后,他们很可能又会放弃这种兴趣。同时,平时生活中各种无法用科学解决的自然现象被众人传的神乎其神,一些好事之徒趁机运用非科学的方式进行解释,部分大学生缺乏科学知识,因而被各种迷信邪说所蒙骗。

第四,少数民族大学生信仰宗教占到了一定的比例。在我国,回、维吾尔、哈萨克、塔塔尔、塔吉克、乌孜别克、柯尔克孜等少数民族信奉伊斯兰教,总人口达1700多万人。另外,在藏族、蒙古族、傣族等少数民族中信仰佛教的占了很大比例。在我国民族政策的倾斜下,并随着高校的不断扩招,我国少数民族大学生的人数也在不断上升,而少数民族由于自身的文化背景及国家维护民族团结的各项政策,使少数民族中传承着赤诚的宗教信仰,这种信仰不仅老年、中年人有,而且步入大学学堂的少数民族青年也同样具有。这种情况在民族院校表现尤为突出。

三、正确处理大学生宗教信仰问题的措施

1、高等院校应充分行使在构建和谐校园中的指挥职能,直面大学生宗教信仰问题在大学生宗教信仰问题上,高等院校的管理者似乎有意回避。笔者认为,这不利于处理好宗教关系,更不利于有效解决学生的思想意识问题,甚至阻碍和谐校园的建设。高等院校管理者应该以积极的态度和审慎的措施来进行引导,笔者在此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高等院校应该重视学生的思想政治及心理、科普教育。我们高校应该高度重视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积极组织思想政治教师深入学习国家的宗教政策和民族政策。发挥政治辅导员等思想政治教师贴近学生的优势,深入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同时让思想政治理论教师重点作好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的教育,引导大学生树立唯物主义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在教育过程中,教师应该注意教学的艺术性,要采取学生容易接受的方式进行,而并非简单的灌输。同时,高等院校也应该加强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注重心理健康教师队伍的建设,建立心理健康教师、辅导员、班主任及学生党员、学生干部为主体的多级辅导体系,对大学生中心中的困惑进行及时矫正,对大学生出现的困难给予及时解决。另外,学校应该定期举办科普教育活动,通过科学讲座、科技展览等形式,向学生宣讲科技知识,解决学生的疑惑。

第二,高等院校应该保护大学生宗教信仰的自由,特别应当尊重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宗教信仰。“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具有漫长的历史,在社会主义社会也将长期存在。宗教走向最终消亡也必然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可能比阶级和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因此,高等院校要审慎处理宗教信仰问题。高等院校对于信仰宗教的大学生,应该进行详细的调查和走访,对他们进行积极的引导,同时,从学习上给予他们帮助,在生活上对他们进行关心,让这些学生心理能够平衡发展,将来为社会多做贡献,绝对不能强迫他们脱离宗教信仰。正如全国政协副主席赵朴初居士在给中央的信中所指出的,信教的青少年可能难以健康成长为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家和党的工作者(如果他们坚持宗教信仰的话),但是完全可能成长为各种专业人才,成长为社会主义的诚实劳动者和忠诚的爱国者。高等院校及大学生们尤其应当尊重少数民族大学生的宗教信仰。高等院校对于少数民族大学生因宗教所致特殊饮食等生活习惯应该提供便利。比如,在高校建立清真食堂、特制宗教饮食等。在少数民族宗教节日到来之时,学校可以对这部分学生进行放假、加餐、慰问等,表达学校和党的关爱,这对处理宗教问题和民族团结必然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第三,高等院校也应该提高警惕,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2005年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明文规定,学生不得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学校是学生学习知识的地方,进行宗教活动及其他活动不但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而且也会对学生产生很大的心理影响。高等院校必须坚决杜绝迷信思想和迷信活动在校内的传播,发现邪教组织渗入,校方应该及时上报和处理,否则将造成难以估量的后果。比如,部分高校就发现了一些宗教信仰人员到校内布道、传教的事情。而“法轮功”这一邪教组织也曾经在一部分高校活动,蒙蔽了一批大学生,对学校的正常秩序和学生心理产生了严重的影响。

2、大学生在构建和谐校园中应充分发挥主体作用,正确认识和面对宗教信仰问题

第一,不信教的大学生应当保持一颗平常心,与具有宗教信仰的学生和睦相处。构建和谐校园,大学生是其中的主体,大学生的一举一动对校园的秩序、文化氛围具有极大的影响。学生党员应当作出表率,坚持唯物主义世界观,同时影响和带动周边同学正确处理与具有宗教信仰的大学生的关系。大学文化应该是一种“百鸟争鸣”、兼容并包的文化,任何一个大学生绝对不能将自己的思想强加给其他人。而且,任何公民都有信教和不信教的权利,这一点是不容质疑的,因此,大家不应该嘲笑或歧视信有宗教信仰的大学生。并在平常学习和生活中与具有宗教信仰的同学加强沟通和交流,使这部分学生不觉得被孤立。

第二,具有宗教信仰的大学生也应树立理想和信心,同时不能在校内从事各种宗教活动或强迫其他大学生信教。其实宗教宣传的和平、友善、诚心也是我们所有人都应该具备的素质,具有宗教信仰的大学生也应当树立报效祖国、服务社会的信念,多接触老师、同学并进行交流,不能自卑,将自己孤立出来。同时,自己也应该严格的遵守国家法规和校纪规章,不在学校从事各种宗教活动。如果需要,完全可以在校外参与宗教的一些活动,比如在高校所在地的教堂做礼拜等等。具有宗教信仰的大学生也应该尊重其他学生的选择,不能强迫其他同学信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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