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设机构

2024-10-06

内设机构(共11篇)

1.内设机构 篇一

根据上述职责,省物价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局日常政务工作;负责组织会议、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政务信息和价格宣传等工作;承办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人事、劳动工资等具体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资产及财务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工作;负责督办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

(二)综合法规处

负责编制年度价格调整计划和中长期价格改革规划;定期测算、分析、通报价格指数和价格形式比重变化情况,组织、协调价格法规、综合性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研究拟订省管商品价格和收费目录;指导协调价格听证会工作;制定应对价格突发事件的临时干预措施;组织实施价格行政立法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工作;负责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使用及管理;协调解决煤炭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中的相关问题。

(三)商品价格处

研究拟订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商品价格的定价原则、方法和调定价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拟订商品价格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协调行业价格,规范、引导、协调市场价格,主要负责电、气、水、煤、热、石油、药品、民爆等价格的制定。

(四)行政事业收费处

研究拟订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负责审定全省范围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非企业组织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研究提出省管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公益性服务价格的调整意见;组织涉农、涉企乱收费治理整顿工作;负责协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公益性服务价格争议与纠纷,主要制定医疗、教育、教材及仲裁、认证、检验、鉴定、检疫等收费标准。

(五)服务业价格处

研究拟订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负责市场调节的.经营性服务价格指导工作;审定相关企业和相关单位涉及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价格标准,主要制定交通运输、文化娱乐、体育、广电、邮政、电信、仓储、代理、景点门票、修理、市场交易等经营性服务价格及收费标准(负责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价格、商品房价格的管理、调控和引导;负责物业服务价格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公有住房出售价格和租金管理)。

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处负责局机关和局属单位离退休干部职工的管理服务工作。

机关党的组织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2.内设机构 篇二

作为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履行检察职能的组织形式, 内设机构既是检察权配置和分解的结果, 又是检察官履行检察职能的行政组合。根据职责范围的不同, 内设机构可分为领导机构、业务机构和综合保障机构。自1949年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至今, 尤其是1979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以来, 检察机关的职责权限不断发展完善,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也随之不断发展变化, 以适应检察改革的需要。然而, 当前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仍存在一些问题与有效行使检察权、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不相适应。

一是内设机构数量越来越多。我们不妨以史为镜查找当前内设机构数量上的问题。1949年最高人民检察署成立之初只有六个内设机构, 其中业务机构三个;1955年, 根据1954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的六项检察职权, 各级检察院的内设业务机构增加至五个;1979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 内设业务机构数量仍为五个;1983年,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订, 不再具体规定内设机构的设置模式, 自此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数量一再攀升;200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已增至十八个, 其中业务机构九个;截止到目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共有23个内设机构和6个直属事业单位。 (1) 内设机构数量过多, 内部分工过细, 机构庞大臃肿已成为制约检察事业科学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

二是内设机构设置模式混乱。纵观全国各级各地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现状, 其设置模式可以说千差万别, 甚至同一地区的检察机关, 内设机构的设置也不尽相同。如有的院单独设立未成年人刑事检察部门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及提起公诉, 有的院则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捕、诉工作分设在侦监、公诉部门;再如职务犯罪预防科, 有的院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之外单独设立, 有的院则将其并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之中。

三是内设机构设置标准不一。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应按同一标准分设, 如内设业务机构按业务属性划分, 内设综合保障机构按保障内容划分。然而, 现行内设机构的设置标准并不统一, 如侦监、公诉的设立是以不同的检察职能为标准, 反贪、反渎的设立以不同的罪名为标准, 监所、民行的设立以案件性质为标准。而且在这种内设机构设置模式下, 监所和民行部门还承担了本应由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审查起诉部门、控告申诉部门等内设机构负责的部分检察职能。

二、内设机构设置问题给检察机关造成的影响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是检察权分解的组织载体, 其设置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决定着法律赋予的各项检察权能否得到充分发挥。当前内设机构的设置问题势必会给检察机关有效履行检察职能带来不利影响。

(一) 直接影响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过多、设置混乱将直接导致一线办案力量不足、机关运行成本畸高。通过简单的数学原理分析便不难发现, 在检察官数量不变的情况下, 内设机构的数量与一线办案人员的数量反相关;与机关运行成本正相关。在此通过一个虚拟、简化的检察机关阐释上述相关性。

假设一个检察院有十名工作人员, 其中一人为检察长, 负责统筹管理全院工作, 并获得与管理岗位相对应的薪酬待遇100元/月;其余九人全部为办案人员, 负责执行具体检察业务, 薪酬待遇50元/月。为激发办案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提高工作效率, 需要制定激励机制———为他们提供成为管理者的晋升机会。为此, 根据不同的业务属性设置四个部门, 每个部门设置一名负责人, 从九名办案人员中择优录用, 负责管理本部门工作, 并享受与部门负责人职级相对应的薪酬待遇80元/月。如此一来, 该院的管理人员由一名增加至五名, 一线办案人员由九名减少至五名, 管理费用从550元/月上涨至670元/月。这只是按照每个部门一名负责人进行的简单模拟计算, 现实中每个部门只设一名管理人员的情况非常少, 大部分都设有部门正职和副职, 有的部门还设有多名副职负责人。除管理人员外, 现实中每个部门还至少配备一名内勤人员。

一线办案人员减少的同时, 该院的业务总量却仍保持相对稳定, 造成案多人少的局面。为缓解这一压力, 该院不得不增加工作人员, 而当工作人员增加后, 又需要新的激励机制, 于是又增设新的部门, 如此循环往复导致该院内设机构臃肿不堪, 运行成本一再攀升, 工作效率却不断下降。

(二) 深层影响

除影响一线办案力量和运行成本外, 内设机构的设置问题还会给检察机关充分、有效地行使检察职权, 科学、合理地利用检察资源带来更深层次的影响。

1.影响检察职能的统一性, 有损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目的是为充分行使检察职权提供组织保障。然而, 内设机构过多将导致检察职权被分拆过细, 影响检察职能的统一性和充分发挥, 甚至出现某些法律赋予的检察职权没有相应机构行使的尴尬局面。以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为例, 根据现行内行机构配置规定, 公诉部门和监所部门都有一定的诉讼监督权。同样是刑罚执行监督, 死刑执行由公诉部门监督;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的执行则由监所部门监督, 监督主体不一, 影响检察职能的统一性。虽然两个部门都有对刑罚执行的监督权, 但对财产刑、缓刑等刑罚的执行, 以及对假释或保外就医的社会服刑人员却出现监督缺位, 没有部门负责, 有损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再如, 根据人民警察法的规定, 检察机关有权对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但是由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中只有“侦查监督厅 (处、科) ”, 因而对人民警察在侦查以外的执法活动, 就没有机构履行监督的职责。 (2)

2.影响检察职能的整体性, 有损检察职能的有效行使

内设机构设置混乱, 不仅影响检察职能的统一性, 还会影响检察职能的整体性, 造成部门间工作交叉、重复, 难以形成整体合力。以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活动的监督权为例, 目前检察机关一般都分别设置了反贪污贿赂部门和反渎职侵权部门, 有的检察机关还单独设立了职务犯罪预防部门。

实践表明, 反贪部门线索较多, 上级下达的任务指标也较高, 经常出现人手短缺问题。以笔者所在基层院的反贪部门为例, 经常有一个办案组同时初查多个案件线索的情况。由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2年印发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初查工作规定 (试行) 》中明确限定了初查时间, 这种案多人少时间紧的状况势必影响初查效果。与此同时, 反渎职侵权部门往往线索较少, 上级要求的任务也较轻。有的地方一年只办一件反渎职侵权案件, 甚至几年都未办一件反渎职侵权案件, 造成大量侦查资源的闲置和浪费。 (3) 同是职务犯罪侦查部门, 却是忙闲不均的冰火两重天, 难以形成侦查合力。

在职务犯罪预防环节, 最有效的预防手段莫过于根据发案单位的实际情况总结出该单位在法制教育、业务管理、工作制度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建议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最有威摄力的警示往往也来自于朝夕相处却案发入狱的单位领导或同事。从侦查实践中总结发案规律、获取预防素材比单纯地授课或签协议更有预防效果。将职务犯罪预防职能与职务犯罪侦查职能人为分割, 有碍侦防一体化建设, 影响职务犯罪预防效力。

三、造成内设机构设置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 表面原因

法律规定模糊, 造成内设机构设置随意。我国现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于1979年颁布, 并于1983年修订后沿用至今。1979年组织法明确规定了内设机构的设置模式, 即“最高人民检察院设刑事、法纪、监所、经济等检察厅,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置相应的业务机构”。1983年组织法修订时, 对内设机构的设置只作了原则性规定, 将具体设置权限赋予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检察院。这种更加原则和灵活的规定, 虽然适应了当时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和检察事业发展的需要, 但在客观上却为各级检察机关设置内设机构大开方便之门, 造成内设机构设置的不规范、不统一。 (4)

(二) 深层原因

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只是造成内设机构设置乱象的表面原因, 它就像覆盖在地表上的废墟, 在废墟掩盖下暗流涌动的地壳内部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1.检察权分解不科学, 造成内设机构设置混乱。对检察权的分解结果直接决定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也直接反映检察机关对检察权的认识。如对于检察权能否独立分解出未成年人检察权的认识, 决定了检察机关是单独设立未成年人检察部门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逮捕和公诉, 还是将上述业务分别归入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目前对检察权的分解标准尚未形成科学、合理的认识, 从而给内设机构的设置带来混乱。

2.检察官主体地位缺失, 造成内设机构功能异化。尽管我国将检察机关定位为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权也是法律监督权, 但检察官在我国检察系统中并不享有真正的法律主体地位。检察官主体地位的缺失使内设机构的功能异化, 成为解决检察官职级待遇问题的途径。虽然检察系统早已设立检察官等级评定制度, 但由于在我国, 检察官的地位并不独立, 既无业务事项的自主决定权, 又无法从中得到社会地位或物质利益, 因此检察官等级在检察官看来形同虚设, (副) 科级、 (副) 处级的行政级别才更有实际意义。行政级别的高低有无俨然已成为衡量检察官工作事业成功与否的重要标志之一, 也是广大检察干警努力工作的重要奋斗目标。内设机构过少, 显然不能满足广大干警“积极上进”的需要, 因此解决检察官职级待遇问题成为增设内设机构的重要推力。 (5) 检察官主体地位缺失和检察机关行政化管理模式二者互相影响、互为因果, 共同催生了内设机构设置混乱无序这一恶果。

四、内设机构去行政化改革构想

有学者指出, 内设机构是检察职能的分解形态和检察官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行政组合, 在检察职能分解与检察官的独立性之间对内设机构进行功能定位是研究内设机构设置问题的理论前提之一。 (6) 因此, 要实现内设机构去行政化的科学发展首先就要科学配置各项检察权能。根据权能属性和职责内容的不同, 可将检察权分为检察领导权、检察业务权和检务保障权。其中检察领导权是指检察长及各分管检察长对全院及各分管部门的统筹指挥和领导;检察业务权是检察权的核心, 根据法律监督的业务权能性质和刑事诉讼规律, 可将其分为职务犯罪监督权、诉讼监督权及公诉权;检务保障权是检察权的保障, 负责管理检察机关的人、财、物, 以及检察机关所受理的线索和案件。

其次, 要明确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中, 重庆等试点地区的改革直接触发了对内设机构的改革, 这一现象直观地表明了检察官的主体地位与内设机构之间的关联性。要明确检察官的主体地位, 就要从业务和人事两方面改革检察官的管理模式。在业务管理上, 实行主诉或主办检察官制, 主诉或主办检察官在书记员或助理检察官的协助下自主办案, 直接对分管检察长负责;在人事管理费上, 弱化检察官的行政级别, 取消现行部门负责人的设置, 在各部门内只设一名内勤协助分管检察长, 强化检察官等级对检察官物质利益、工作业绩和社会地位的评价作用, 使检察官等级实质化。

最后, 要在科学分解检察权、正确树立检察官主体地位的基础上重新设置内设机构。取消根据罪名、案件性质、犯罪嫌疑人是否未成年等设置标准, 严格按照检察权内容、属性划分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检察业务权的分解结果, 检察业务部门可分为职务犯罪监督部门、诉讼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 每个部门设一名分管检察长和内勤, 部门内按案件性质设立办案组实行主办或主诉检察官制。其中职务犯罪监督部门整合现行的反贪、反渎和预防职能, 以及监所等部门中的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职能, 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和侦查;诉讼监督部门整合现行侦监部门职能、公诉部门中的死刑执行监督职能、监所部门中的刑罚执行监督职能、负责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刑罚执行监督以及对公安机关其他执法活动的监督;公诉部门负责代表国家提起刑事公诉、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提出抗诉。

综合保障部门按照所提供保障的内容可分为案件管理部门和检务保障部门, 由一名分管检察长主管综合保障工作。其中案件管理部门整合现行的案件管理职能、控告和申诉职能以及检委办部分职能, 负责管理检察机关所受理的控告、申诉线索和案件, 以及与处理线索和案件相关的程序性事项;检务保障部门整合现行的办公室、行政科、政治处、技术科、法警队等部门职能, 负责对检察机关人、财、物的管理。

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 既要考虑检察系统内部的科学、稳定, 也要考虑与政府及其他司法机关的外在联系, 还要考虑各级各地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 绝非朝夕之间可一蹴而就。然而无论改革方向或进度如何, 去除检察系统内的行政化管理模式, 科学分解检察权并确立检察官的主体地位都是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改革路上无法回避的行程。

注释

11 以上历史数据来源于2008年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纪念检察机关恢复重建30周年系列丛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

22 张智辉.应当重视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N].检察日报, 2011-8-19.

33 王国明, 胡冬平.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改革构想[J].华东刑事司法评论, 2004.

44 张翠松.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变迁的实践阐释[J].石家庄学院学报, 2012.1.

55 邓思清.检察权内部配置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2013.3.

3.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浅议 篇三

(1、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检察院,048000;2、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048100)

【内容摘要】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名称上还是统一称“科”较为合适(上级机关仍保留现在名称,即省市称“处”、高检称“厅”),并设置以下机构:反贪污贿赂科、反渎职侵权科、自侦案件起诉科、普通案件起诉科、诉讼监督科、案件管理中心、办公室、政治科。

【关键词】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

检察机关是特殊的国家机关, 检察权在国家权力架构中, 无论是作为行政权的一部分, 还是作为一项独立的国家权力, 其本身都具有不同于其他国家权力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就在于它要维护国家法律的统一实施, 就必须排除来自其他方面的干扰, 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职权, 因此, 尽管不同国家的检察制度并不完全相同, 但是检察机关在行使职权的问题上, 通常都实行上级领导下级的组织体系, 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的整体, 并按照一体化的机制运作。可以说, 检察一体化反映了检察工作的基本规律, 是检察机关充分、正确行使检察权的制度保障 。检察一体化就其组织架构包括以下三层含义:(1)上级检察机关与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一体化,简称“上下一体”。(2)检察机关内部一体化,简称“内部一体”。内部一体又分为:侦诉一体、捕诉一体、诉讼监督一体、案件信息管理一体等。(3)同级检察机关或不具有隶属关系的检察机关之间的一体化,简称“横向一体”。就其内容又包括组织结构一体、业务管理一体、人事经费保障一体。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就其组织结构和业务管理方面,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相关制度已经基本确立了一体化的工作机制,人事经费保障由于各地情况较为复杂,目前尚不具备一体化的条件,要进行理论探讨似无实质意义;但基层检察机关内部一体化方面我们认为有许多尚需完善之处,以更好适应检察一体化的需要,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内设机构如何科学合理设置以及职责如何划分的问题。因此我们拟着重就基层检察院内部一体化,也即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如何完善作一些探讨。

一、我国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变化

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决定设立最高人民检察署,此后检察机关几经撤并,艰难发展,至目前内设机构及其名称进行了比较大的三次修正,依时间先后可分为三个阶段:

1、第一阶段(1949年—1978年)。1949年我国检察机关初设,据《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署下设三个业务处,分别称为一处、二处和三处。具体职能是:一处对政府机关、公务人员、全国国民执行法律法令进行检察;负责抗诉、刑事申诉工作。二处办理普通刑事案件;监督监所改造事项。三处办理行政诉讼和民事案件。1951年《各级地方人民检察署组织通则》规定省级检察署只设第一、第二两个业务处。市、县级检察署不设业务处,只设检察员、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1954年宪法将人民检察署统一更名为人民检察院。

2、第二阶段(1978年—1996年)。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1979年新修订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高检院内设五个业务部门和若干综合部门,业务部门分别称为刑事检察厅、经济检察厅、法纪检察厅、监所检察厅、信访厅(后改为控告申诉检察厅)。1983年六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检察机关业务机构自上而下基本对应起来,高检叫“厅”,省、市叫“处”,县区叫“科”。

这一时期,各地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均设有:刑事检察科、经济检察科、法纪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办公室。刑事检察科主要负责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和起诉,经济和法纪检察科主要负责检察机关管辖的经济、法纪案件(简称“自侦案件”)的侦查、批捕和起诉,控告申诉检察科负责受理和审查刑事案件的控告与申诉,监所检察科负责监督各地看守所的监管活动。这种工作方式在当时被俗称为“一杆子插到底”,这种职责划分从当时实践证明,能够有效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但由于客观原因,工作中也不可避免的出现案件质量不高的问题,有人认为是缺乏内部监督所致,因此,要求加强内部监督。1988年开始各地基层检察院纷纷将经济、法纪检察科合并成立侦查科,只负责自侦案件的侦查工作;将刑事检察科分设为侦查监督科和审判监督科,侦查监督科不仅负责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也负责自侦案件决定逮捕的审查,相应的审判监督科也既负责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也负责自侦案件的审查起诉;这两个科的名称在以后几年还几经变化,侦查监督科的名称经历了刑事侦查检察科、审查批捕科的过程后,目前仍恢复为侦查监督科;审判监督科的名称经历了刑事审判检察科、审查起诉科后,目前改称公诉科。侦查科后来又分设为经济检察科和法纪检察科。后来分别改称贪污贿赂检察科和渎职侵权检察科。1987年后又增设了政工部门和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以及法警大队。

3、第三阶段(1996年至今)。1996年检察机关进行了一次比较重要的机构改革,从高检院到基层院,将经济检察部门统一更名为反贪污贿赂局,并对外挂牌,职级比其他内设机构高出一级。2005年渎职侵权检察科统一更名为反渎职侵权检察局,职级也比其他内设机构高出一级。同时,各地基层检察院纷纷增设机构,为了突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关注,设置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批捕和起诉工作;有的基层院为了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加快办理轻微刑事案件,设置了轻微刑事案件检察科,专门负责轻微刑事犯罪案件的批捕和起诉工作。为了加强案件管理,在已有研究室的基础上,增设检察委员会办公室、综合业务管理科 。 有的地方成立有检察技术中心,专门负责信息网络管理。关于政工部门,各地的名称也不一样,有的叫政工科,有的叫政治处或政治部。

二、我国基层检察院现行内设机构存在的问题

1、缺乏统一规划。《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该条只概括地规定检察机关要设置业务机构,至于应设置哪些机构则由检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自行规定。多年来,关于内设机构的问题高检院未制定过具体规范性文件,这是各地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不统一的主要原因。内设机构不统一不仅有损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的严肃性,同时也不利于贯彻检察工作一体化原则。

2、职责交叉重叠。按照相关规定,自侦案件的初查不仅由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职侵权局负责,控告申诉部门也负责职务犯罪案件举报线索的初查;反贪污贿赂局负责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反渎职侵权局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侵权案件的侦查,但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也负责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工作,监所检察部门也负责监管场所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工作。不同内设部门都有权进行初查或者侦查,由于侦查侧重点和侦查方向不同,往往导致案件线索资源的流失和价值的损坏 。

3、职能划分未体现专业性。自侦部门侦查的案件如需决定逮捕要移送侦查监督科审查,侦查监督科受理后需要重新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梳理;侦查终结后移送公诉科审查起诉,公诉科对该案事实和证据也需重新核实,由于自侦案件涉及到财会和行政法规等专门知识,侦查监督科和公诉科审查普通刑事案件多于自侦案件,对自侦案件可能遇到的专业知识的掌握相比自侦部门来说要少些,使得审查过程相对于普通刑事案件难度较大,加之有大量的刑事案件的审查任务,用于审查自侦案件的精力明显不足,影响了案件质量与效率。如果这些案件能由专门部门来审查,则难度会变得比较容易,效率和质量也会得到提高。

4、信息管理分散。目前基层检察院案件信息均在各内设部门掌握,虽然有统计部门统计,但统计部门只是简单的将各部门的案件信息进行综合上报,缺乏系统的整理、分析、汇总。

三、我国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重新规划的构想

基层检察院占检察机关数量的80%以上,占检察工作任务的80%以上,占检察干警人数的80%以上,是检察工作的基层基础,其内设机构的科学、合理设置是保证检察权正确、统一、高效行使的重要手段。

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如何设置,近年来,有关专家、学者提出了不少建议。有的提出设置“四局两部”,即职务犯罪侦查局、公诉局、批捕局、诉讼监督局、检察事务部、检察政治部 ;有的提出各级检察院设置的业务机构应当统一称“厅”,以区别于行政机关; 也有的认为应当统一称“室”或“署” 我们认为前一种意见较为科学和合理,但不必称局。理由是地方行政机关均称局,负责人称局长,行政职级上系正科级规格,基层检察机关从行政级别上一般设置为正科级单位,检察长享受副处级待遇,其内设机构也称局,负责人势必称“局长”,但行政职级目前情况下还不可能上升为正科级,经过努力设为副科级还有可能,虽然现在反贪局和反渎局的局长均是正科级,但这两个职位要么是副检察长兼任,要么也是按院领导对待。既然享受不到和其他行政机关一样的待遇,又何必图那个虚名。至于上下统一称“厅”或“署”,也不妥,检察机关不同于法院,实行上级领导下级,统一称“厅”,其负责人均称“厅长”,没有职务等级形式上的区分,不便上下级之间关系协调。

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设置应贯彻上下紧密,内部统一,横向合作的原则,体现专业性、效率性,实现资源优化、效能提升之目的。最高人民检察院需制定规范性文件,规范各级和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设置。我们认为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名称上还是统一称“科”较为合适(上级机关仍保留现在名称,即省市称“处”、高检称“厅”),并设置以下机构:反贪污贿赂科、反渎职侵权科、自侦案件起诉科、普通案件起诉科、诉讼监督科、案件管理中心、办公室、政治科。各个科室的职责和设置理由如下:

1、反贪污贿赂科和反渎职侵权科。这两个部门的职责是负责检察机关所有受理的自侦案件的初查和侦查。这两个机构是原来就有的机构,只是名称变了,所以如此,有以下理由:检察机关刚恢复时,这两个部门称经济检察科和法纪检察科,是有历史原因的,当时,检察机关经济检察部门不仅管辖贪污贿赂案件的侦查,还管辖偷税案件的侦查;法纪部门不仅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案件,还管辖重大责任事故、普通公民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盗伐滥伐森林等案件,这个名称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检察机关不再管辖偷税、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这两个部门为了突出业务特征,分别改称贪污贿赂检察科和渎职侵权检察科,是完全正确的,但后来又分别升格成立局并对外挂牌,虽然从提高部门负责人职级待遇以及该部门在社会上的影响方面有积极作用,不过其所带来的一些不利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改称反贪污贿赂科和反渎职侵权科较为适宜,与前述名称相比,更易于被公民所理解,也与其他内设机构地位一致,便于内部管理。有的提出将这两个部门合并成立职务犯罪侦查局,首先是职务二字不易被社会理解,其次是渎职侵权犯罪侦查和认定在某种程度比贪污贿赂案件更难,两个部门合并后,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处力度势必被削弱。至于两个部门负责人的职级待遇可以通过与组织部门协商,建立统一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负责人职级待遇来得到解决。

2、自侦案件起诉科。这是个新设立的机构,职责是专门负责自侦案件决定逮捕的审查和起诉。设立这个机构主要是考虑到自侦案件的专业性,由专门的人来专门负责此类案件的审查,便于提高效率和案件质量。由于一个基层检察院一年办理的自侦案件数量有限,这个部门的人有充分的时间提前介入到案件的侦查中,或者直接参与案件的侦查,当然其参与侦查的作用与自侦部门侦查员的作用应是不同的。这样做既保证了内部监督,又促进了案件质量和效率。

3、普通案件起诉科。这个科相当于将原来的侦查监督科与公诉科合并成立的科室。这样设置的原因是,一个案件从审查批捕到审查起诉均由同一人负责,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至于内部监督的问题,我们认为内部监督主要是解决自侦案件的问题,而公安机关的案件则无需担心缺乏制约,公安机关作为案件的“进口” 已经是案件质量的第一道防线,到了检察机关没必要再增加一道防线。

4、诉讼监督科。这个部门相当于将原来的控告申诉、民事行政检察和监所检察三个部门合并成立的部门。这三个部门过去承担的职能相近,都是对诉讼活动的监督,合并起来便于集中力量,优化资源。该部门除了负责诉讼活动的监督,如刑事案件的申诉和赔偿、民事行政案件的申诉、监管场所羁押活动的监督等外,不再负责控告申诉部门原有的举报初查、民事行政部门对法院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和监所部门原有的对监管场所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

5、案件管理中心。负责案件受理和分流,统一开具法律文书,监督所有业务部门案件的运转,统一案件信息的登记、分析、汇总,为检察长提供及时、全面、正确的案件信息。2003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以后,全国检察机关在理论和实践层面对案件管理工作进行了广泛探索,取得了明显成效。江苏省2006年开始在全省试行了专门性的案件监督管理工作;河南省郑州市2002年起就在两级院相继成立了案件管理中心;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4月成立了案件管理中心,并计划两年内在全省各级检察院全面推行;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等纷纷设立了类似机构,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可以说案件管理中心的设立是近年检察机关机构改革的一项成功探索,他“有利于实现案件的流程管理”“有利于加强案件质量控制”“有利于方便外界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联系”

6、办公室。负责提供后勤保障、检察技术保障、办案安全保障。办公室可成立法警大队负责送达法律文书、看管和提押犯罪嫌疑人等。

4.内设机构升格请示 篇四

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XX〕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XX〕17号)的有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区政府法制办承担的工作越来越多,具体承办着参与区政府重大决策、政府职权依据梳理、区政府规范性文件审核把关,区政府行政复议与应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依法行政责任制目标考评等各项工作。随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不断深入,法制办现有副科级规格与所承担的各项职能不相适应,需提高规格并完善内部机构设置。参照国务院、省、市政府及镇平、邓州、宛城等其他县、市、区法制办机构设置情况,

妥否,请批示。

XX

5.司法局内设机构职责 篇五

一、办公室

1、负责全局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和检查落实。

2、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会议材料及各种信息材料的起草、上报。

3、负责秘书、公文、档案、保卫、保密、信访、提案、督办工作及机关内部规章制度建设。

二、法制办公室

1、负责全区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协调、指导依法治区工作;

2、负责组织中华函授、省政法函大报名、教学管理工作。

3、负责法律援助和“148”法律咨询电话的解答工作。

三、基层办公室

1、负责指导全区司法助理员及乡镇机构和业务指导和行业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2、负责全区社区矫正对象的心理辅导、劳动救助和社区矫正法律志愿工作。

3、负责对刑满释放、解教人员的帮教工作。

4、负责对司法医学鉴定进行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对律师和其他法律机构和业和指导和行业管理。

四、公证处

6.关于增加内设机构的请示 篇六

区组织部:

近年来,在市中院和区委的关心和指导下,我院的队伍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干警队伍逐步壮大,干警素质逐步提高。干警编制由原来的22人增编至30人,干警队伍由原先的13人增至现在的30人。但是法院内设机构还是由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局、法警队、办公室这八个部门组成,办公室作为一个综合服务部门已不能够适应当前社会会反对民族分裂斗争,加强干警政治思想建设及为法院审判工作服务的需要。

我院办公室管理所有非涉审判业务,涵盖了办公室、政工、纪检、研究室等大量工作,人员少,分工不明确,工作交叉,效率不高。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法院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更好的为审判这个中心工作服务。根据新党办

[2002]3号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州市县区人民法院改革意见〉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州市县区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文件要求“县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一般9个,任务较重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1至3个……。地、县人民法院政工机构称科……”的文件要求和规定,并结合达坂城区法院的工作实际,经我院党组研究决定拟将政工、纪检工作从办公室分离出来,成立政工科,主要负责法院干

警队伍建设、组织人事、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纪检监察等各项工作。

妥否,请批示。

7.谈分支机构及分支机构会计特征 篇七

一、分支机构的基本特征

在企业拓展经营过程中, 或者通过企业合并扩大经营规模, 增强竞争能力, 达到对外拓展的目的;或者通过设立分支机构来实现。分支机构的特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不具有法人资格, 不是纳税实体。设置分支机构是总公司在采用对内拓展方针中为便于经营和管理采取的措施。分支机构只是企业法人的延伸, 而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 不独立纳税。因此, 它不具有对外筹集资金和对外投资的职能, 它与总公司之间的业务是一个法律主体内部的业务, 同时它的经营和管理必须在总公司的直接控制之下进行。也正是从这一特征可以看出分支机构与子公司的区别。母子公司虽然也有控制和被控制的关系, 但是母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 他们各自承担其民事责任, 他们之间的业务是两个法律主体之间的业务。

2、总公司对其经营、管理实施控制。上面已经提到, 从分支机构与总公司的关系上看, 分支机构的经营和管理必须在总公司的直接控制下进行。在分散制的分支机构中, 它们在总公司的控制下, 有相对独立的业务经营自主权, 可以规划营运资金的运作, 拥有较完备的商品购销、储存权, 单独核算其盈亏等。这是较为可取的一种设置方式。而集中制则相反。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之间权限的划分确定了分支机构在会计上采用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实际中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之间的关系是很复杂的, 因此, 很难将其分为几种清晰的类别。

3、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主体。尽管分支机构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 但是在一定的意义上, 它却是相对独立的会计主体。应当明确的是, 分支机构的只是一个相对独立的会计实体。尽管分支机构可以独立开立银行账户、独立核算其经营成果、独立编制会计报表等, 但是, 其会计核算的内容只是分支机构所能够控制和负责的部分, 类似固定资产等则不包括在内;其会计报表只是满足内部管理的需要, 而不得对外提供等。加之上面讲到的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之间权限划分的复杂性, 使得分支机构作为会计主体在认识上的模糊性, 比如作为分支机构的一种形式的销售代理处是为商品展销与客户签订订单而设立的。其会计核算范围仅仅类似企业内部的备用金核算体系所需处理的内容。

4、在决策、管理效益、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优势。总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主要目的是拓展经营, 这—目的实现还具体表现为分支机构在决策、管理效益、人才培养等方面的优势。

二、分支机构会计的特征

分支机构的特征, 尤其是分支机构会计主体的相对性决定了分支机构会计的基本特征。

(一) 与总公司账簿设置的相应性

尽管在一定的意义上, 总公司与分支机构都分别是一个会计主体, 实施各自的会计处理, 但是基于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之间的经营与管理的关系, 他们之间会发生大量的往来业务。而对这些业务必须在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中分别予以反映;这就决定了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在账簿设置上的联系。具体表现为总公司与分支机构要设置一些相应的账户, 从不同的角度反映同一会计事项。

从总公司作为对外提供会计信息的会计主体来讲, 期末需要将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之间相应的账户予以抵消, 避免重复记录。

总公司的“运交分支机构商品”账户与分支机构的“总公司运来商品”账户又是一对相应的账户, 反映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之间商品发交情况的。该两个账户使用的原理与上述两个往来账户是相同的, 这里不再重复。

(二) 与总公司发交商品计价的可选择性

从会计的角度在记录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之间发交商品时, 存在对所发交商品计价标准的选择问题。一般有按成本计价、按转账价格计价、按售价计价等三种方法。

按成本计价是一种最流行、最简单的计价方法, 即总公司以发交商品的采购成本或制造成本计价。在这种方法下, 期末存货记录的是成本, 不包括未实现的利润, 在这一点上分支机构所提供的有关会计信息是真实的。

按转账价格计价是以高于成本而低于售价的价格作为转账价格来计价的方法。转账价格通常采用成本加成或双方协议的方法予以确定。这种方法的提出主要是基于总公司对分支机构封闭商品售价与成本的初衷。

按售价计价是从加强分支机构存货管理出发的。从分支机构本身的管理看, 按售价计价, 使得存货保持着永续盘存制下的记录, 随时掌握存货的盘亏与损失等特点。从总公司看, 通过对存货按售价的连续记录, 可以控制分支机构存货数量, 便于工作于存货的计划与控制。在存货的售价相对稳定的情况下, 这些特点尤为明显。

(三) 与总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双重性

总公司与分支机构都分别作为一个会计主体, 应定期编制财务报表。但是, 由于分支机构是总公司的组成部分, 分支机构的会计报表只是用以满足内部管理的需要, 总公司才是对外提供会计报表的独立会计主体, 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之间的业务是会计主体内部的事项。因此, 还要将总公司与分支机构各自的会计报表联合起来, 抵消和调整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之间的会计事项, 编制反映事个企业财务善和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 即联合会计报表, 满足对外提供报表的需要。

因此可见, 会计报表的编制实际上分为了两个层次:其一是公司与分支机构各自的会计报表;其二是把总公司与分支机构作为一个会计主体而编制的报表。

参考文献

[1]、戚艳霞.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对事业单位会计规范的影响[J].财会月刊, 2005 (.28)

[2]、凌君.关于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的思考[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05. (11)

8.机构与机构之间的博弈行为 篇八

每个股票自上市日起都会有大量机构买入并持有。往后的交易中各类机构和一般投资者相同,自由进出交易。这些机构的进出行为与一般投资者自由买卖进出行为一样,唯一不同的就是机构的买卖金额可能比一般投资者更大。大量机构群体之间的交易,和一般投资者之间交易都是市场自由博弈行为,他们在交易过程中并没有特定的针对性和恶意敌对行为。这些交易操作者,买的只针对卖的,或卖的只是针对买的。交易时对手盘没有具体鲜明个体目标,这就是市场大众博弈行为!

另外一种博弈是有针对性的交易行为,这种交易往往是真正搏斗!常见的一机构针对另一机构的交易操作中,交易双方之间可能知道对方底细,也可能不知道,但一方认为另一方就是其交易对手盘。这种交易具有明确的目标指向性。通常我们把这种动作明显,有具体目标指向性的交易行为称为庄与庄的斗争行为。庄与庄之间恶意敌对交易行为在股票市场中并不频繁可见,大部分交易都是大买方和大卖方的市场大众自由博弈行为。下面案例中,2014年1月2日金安国纪(002636)盘中表现,则是庄与庄之间有明确目标指向的斗争行为。

9.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篇九

白政办发„2009‟48号

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白城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 办局、各直属机构:

•白城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九年九月十八日白城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白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厅字„2009‟26号),设立白城市林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保护和合理开发全市森林资源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三)加强组织指导全市林业改革和农村林业发展,依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林业及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林业及生态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拟订全市林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负责林业行业行政执法及监督检查;承担全市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市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和规程,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全市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责任。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含生态草地、芦苇用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国家、省和市政府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市防沙治沙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监测、上报沙尘暴灾害情况。

(五)组织、指导全市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协调湿地的恢复和保护;组织、监督和指导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损害的补偿管理工作。(六)承担推进全市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调处;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七)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承担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监督管理林业公安队伍;指导全市林业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八)管理监督市本级林业资金;管理市本级林业国有资产;编制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计划。

(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林业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人事科)。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负责政务、外事和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机关财务、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林业重特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相关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资福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二)资源林政科(野生动物保护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组织、指导全市森林资源管理;承担林地(含生态草地、芦苇用地)、林权的有关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林地征用、占用工作;负责全市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并监督实施;监督森林资源的利用;依法承担林地、林权争议的调处工作;指导、监督林木凭证采伐、运输和经营加工。

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承担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履约的有关工作;组织、监督和指导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补偿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系统的普法和林业行政案件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和相关听证等工作;负责协调行政执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与管理工作;负责林业系统信访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林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林业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检验、检疫、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行政许可证的发放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林业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三)营林科(产业科技科)。

承担全市种苗、造林、营林质量管理;指导以植树种草 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造林绿化技术指导;负责“三北”防护林、退耕还林等营造林重点生态工程管理;组织、指导全市荒漠化防治和防沙治沙工作;组织开展林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组织、指导林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协调指导全市林业产业工作;承担市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四)发展计划科。

研究拟订全市林业及其生态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编制并组织实施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林业生产计划和基本建设计划;负责国家投资的计划安排和基本建设管理;负责全市林业生产、基建、劳资的综合统计分析。

党委办公室。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林业局机关行政编制16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委书记1名;科级领导职数6名(含党委办公室主任1名)。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由市护林防火办公室承担。(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 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 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纪检委办公室,白城日报社,各人民

团体、各民主党派,中省直驻白各部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

察院。白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9年9月18日印发

10.内设机构办公室工作职责 篇十

2.负责文秘、机要、档案、保密、信息、接待和宣传工作。

3.负责党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4.负责人事、监察、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安全保卫和离退休职工管理等工作。

5.负责财务计划、财会工作及国有资产管理。

6.负责科技、标准化工作,仪器设备、实验室管理。

7.承办并协调出入境卫生检疫注册、登记和安全质量许可、出口质量许可、质量认证工作。

8.负责检验检疫业务协调和统计分析。

9.负责鉴定业务管理,负责出人境检验检疫证书证单的签发工作。

10.负责检验检疫报检、计收费、签证、放行、证单及流程管理。

11.负责有关检验检疫法制工作及执法督查、稽查工作。

11.内设机构 篇十一

关键词国有营运机构;运行费用;财务管理;控制标准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运行费用支出,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结合国有营运机构临时机构运行费用支出实际,现就加强国有营运机构临时机构运行费用支出管理作如下阐述:

一、运行费用的范围

运行费用是指国有营运机构、临时机构为组织和管理项目建设和政策处理等所发生的各项运行费用。包括项目筹建(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内或达到预定可使用(出让)状态后1年内所发生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项目专项工作经费等相关管理性质的费用。

二、运行费用的控制标准

运行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标准列支,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计提拨付。

(一)运行费用的控制原则

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实行人均定额预算,项目专项工作经费根据投资总额给实际情况核定比例列支。

(二)运行费用的列支标准

1国有营运机构运行费用的列支标准

人员经费实行年薪制,编制为国有营运机构人员实行年薪制,原则上董事长年薪按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1.5倍发放,在职职工年薪按董事长年薪的0.7系数发放,临时工年薪按在职职工年薪的0.4系数发放。借用人员按县政府文件规定标准发放补贴。住房公积金、社保费等政策性支出按上年12月份实际支出数列支。公用经费安排标准为编制内在职职工按当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安排际准的2倍,临时工及编制为其他国有单位的全职人员、借用人员为按当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安排标准的0.8倍,兼职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公用经费。小车经费按当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安排标准的1.5倍。项目专项工作经费根据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土地政策处理计划等安排情况,按投资预算的一定比例安排,工业用地土地政策处理按土地出让金的一定比例报县财政审核后予以安排。

2临时机构运行费用的列支标准

借用人员按县政府文件规定标准发放补贴,临时工年薪按当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安排际准的0.5倍。社会保障费等政策性支出按上年12月份实际支出数列支。公用经费安排标准按当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安排标准的0.8倍。兼职人员原则不安排公用经费。小车费用按当年全县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安排标准的1.5倍。专项工作经费根据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土地政策处理计划等安排情况,按投资预算的一定比例安排,工业用地土地政策处理按土地出让金的一定比例安排。

三、运行费用财务管理

(一)国有营运机构、临时机构实行投资建设项目财务与营运机构、临时机构运行费用财务分离制度。有人员编制的营运机构及所有临时机构应分别建立建设项目和运行费用两套帐;无人员编制的营运机构应指定银行专户支付运行费用款项,并在管理费用中核算。

(二)运行费用来源

各运营运机构、临时机构所需的运行费用在实行分户管理核算后,财务列支渠道不变。

各类营运机构运行费用根据定额预算标准及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土地政策处理计划等安排情况,从投资项目计提分期划入运行费用账户。

(三)年度用款计划指标的核定

县财政每年按照各营运机构临时机构承担工作的性质及有关部门核定的用工人员数,依据标准核定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按年度投资预算按比例核定专项工作经费,报县政府批准后下达执行。各营运机构临时机构按下达指标分期从投资项目账户中划入运行费用专用账户。

(四)运行费用支出管理

1人员支出

反映单位支付的各类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等)、福利费、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等。

2一般公支出

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交通费、小车费用、印花税、办公设备维修费、培训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工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费、竣工验收费、咨询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3项目专项支出

包括交通工具购置费、房租费、办公场所装修费、物业管理费以及因投资项目建设需要等其他管理性质支出。

四、运行费用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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