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起草说明范文

2024-07-24

文件起草说明范文(精选8篇)

1.文件起草说明范文 篇一

城乡建委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格式规范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和基本情况(背景)

(一)陈述应当制定本规范性文件的理由、目的、意义。规范性文件规定事项所涉及的相关基本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必须通过制定规范性文件予以规制的理由等内容;

(二)必要时,介绍全省其他城市或全国各地同类城市的相关情况及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过程

起草过程包括起草该规范性文件涉及有关问题的调研情况,草案征求意见及意见的采纳情况,对涉及多个部门职权时有关争议的处理和协调情况等。

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不同意见和协调情况。

(一)对于并非大的原则性问题的一般性不同意见、不直接影响行政管理工作的不同意见、经过协调已经达成一致的不同意见等,可以不作说明。

(二)对于一些涉及大的原则性问题的不同意见、直接影响行政管理工作的不同意见、确须作出规定但经过协调仍达不成一致的不同意见、虽然达成一致但有可能在实施中重新提起异议的不同意见等,则必须要将意见相左各方的具体意见、相关部门的 -1-

协调情况、法制机构的具体建议等,在说明中列专条作出具体说明;

(三)对于经过协调达成一致的一些重大问题,还要将达成一致的具体内容作出明确说明。

三、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

1、只要在制定本规范性文件中作为依据使用或者参照、参考了的,都要列举出来;

2、在列举顺序上,首先是上位法依据,其次是参照依据,再次是参考依据;

3、列举制定依据的名称,必须是其全称并加书名号,同时注明其文号和公布时间。

四、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以高度概括、简洁明了的方式,说明本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要简要介绍该规范性文件的条款数、内容基本构成等,属于修订的规范性文件还应说明修订的部分。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对本规范性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拟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拟采取的主要措施(合法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相关情况,作出具体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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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件起草说明范文 篇二

1.纸型:A4纸;页面布局:页边距上下左右均为2.5CM。

2.文头:字号为小三,仿宋_GB2312字体,居中,加粗,六角括号,前十号文件数字标识为1—10号。

3.标题:字号为二号或小二,字体为华文中宋,居中,加粗。

4.正文:字号为小三,仿宋_GB2312字体,段落首行缩进2个字符,行间距为固定值,设置值为20到25磅之间(一般文件为20;字数较少的28,如学代会批复)。正文中一级标题字体为黑体,二级标题为楷体,加粗。

5.表格:题目为华文中宋字体,栏目用黑体,内容用仿宋_GB2312字体,字号为三号。

6.落款:写在全文结尾右下角,第一行写XX院学生分会,第二行写XXXX年XX月XX日,字号字体与正文一样;.自评报告、活动策划、活动总结总体格式:必须设封面,封面上注明XX学院学生分会、内容(即自评报告、活动策划等),日期;文件内容过多时最好设目录(如自评报告);活动策划与总结内容必须详尽深刻,只有一两张纸的一律不收,其中策划内容中必须包含突发状况分析及解决办法,总结中必须包含对本次活动不足的详细分析; 要求:全文清晰整洁,段落格式整齐统一。

3.暂行办法起草说明 篇三

根据省纪委、省农委的统一部署和市委书记戴玉林、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李建潮、副市长牛向东的指示要求,确保我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特制定丹东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就有关问题做如下说明:

一、目的

从2011年开始在全市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市委办、市政府办下发了《丹东市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丹委办发„2011‟33号),按照“纪委统筹、农委主抓、相关部门配合”的原则,全地区先后有三万余人参入了此项工作。目前,80个乡镇全部建立了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673个村所属农村集体“三资”全部实行了委托代理。为建立规范、科学、有效的委托代理服务机制,加强对全市农村集体“三资”的监管,强化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资金(简称“三资”)管理,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确保集体资产运行安全、保值增值,维护农民和村集体合法权益,逐步实现“三资”管理制度化、民主化、智能化的目标,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丹东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

二、依据

依据以下有关文件、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丹东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

1.《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

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64号)。

3.《辽宁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3]63号。

4.《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199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关于修改<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的决定》修正)。

5.《丹东市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丹委办发[2011]33号)。

三、起草过程

我市于2011年11月份开始在全市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成立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抽调5人专人负责调研、酝酿和起草《丹东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这项工作历经16个月,始终坚持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原则,从县、乡、村基层调研到市属各个部门广泛听取意见,从信息反馈到修改;再反馈,再修改。对照有关文件、法规和条例,字斟句酌、推敲,经过上下数十次的反复、修改,尤其是近日,市纪委和市农委又组织召开由县、乡、村从事“三资”管理工作经验丰富的有关人员和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林业局、水务局、海洋与渔业局等分管农业工作的领导、技术人员参加的研讨会,最终形成了《丹东市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1.《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指导的意见》(农经发„2009‟4号)。

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64号)。

3.《辽宁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03]63号。

4.《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1996年7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关于修改<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的决定》修正)。

5.《丹东市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丹委办发[2011]33号)。

丹东市农村经济委员会

4.安置房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篇四

篇一:物业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池州市物业管理工作情况介绍

一、《池州市主城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起草背景及说明

我市物业管理工作仍然面临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自原池州地区于1998年出台的《池州地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后,一直没有出台池州市物业管理行业管理的纲领性文件,仅仅依靠房管、物价等部门的各项单项政策,与《物权法》和国务院、安徽省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精神不相衔接。二是随着主城区物业管理的发展和小区面积的不断扩大,对物业服务的投诉和纠纷逐年上升,引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

办法制定前,我们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贵池区政府多次赴兄弟城市考察学习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充分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并对汇景社区、秋江社区以及不同类型物业管理小区进行了调研,起草了《池州市主城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这是撤地设市以来我市第一个系统性规范物业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指导文件,确立了多项重要原则和制度。

配套完善行业管理政策制度体系。2011年6月,会同贵池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制定出台了《池州市物业服务项目准入与退出制度的实施意见》、《池州主城区物业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池州市主城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暂行办法》、《池州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考核暂行办法》、《关于建立实行 社区物业管理“三位一体”机制的意见》、《池州市主城区商品房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维护管理暂行规定》等一系列配套细则和办法,修订发布了《池州市主城区住宅物业分等定级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对物业准入与退出、装修装潢管理、保洁管理、物业服务收费、车位管理等出台了具体的政策措施,构筑系统科学的物业管理体系。

二、《办法》确立的几个重要制度和政策

1、确立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重心下移、扁平管理,落实属地管理,积极推动体制机制创新。紧密结合我市实际,积极探索物业管理新模式,重心下移,建立健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纳入社区统一管理的物业管理新体制。推动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将主城区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初审、物业管理招投标、物业服务日常考核、维修资金使用的审核审批等监管权限下放到贵池区,落实属地管理。市房产局负责制定政策、宏观行业管理、行业培训、考核评优以及配套用房的落实等等。目前,贵池区已成立市政物业管理处,各街道、社区也相继成立物业管理办公室,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管理体制初步建立。明确区、街道、社区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能职责,强化街道、社区的一线作用(招投标、市优评比、日常考核等一票否决)。

2、四类小区分类管理。新建小区,提高规划品位,高标准

要求;不规范小区,通过考核、管理,逐步引导规范;老旧小区、安置房小区,由街道成立物业企业兜底管理,收取基本的物业服务费,非赢利性质,实行准物业管理;背街小巷实行政府保洁,由政府补贴。

3、健全完善业主委员会制度。明确了筹备经费,首次经费由开发企业承担,调动街道社区的积极性,配备办公场所、办公设施设备,在工作上给予支持。到期换届的,市、区、街道按1:1:1比例分摊。在业委会成立,社居委成员尽可能兼任业主委员会主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备、改选由街道、社区牵头,并指导、监督其运作。为保证选举工作正常开展,首次业主大会选举经费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换届、改选经费由市、区、街道办事处按照1:1:1的比例分摊。

4、确立了物业服务准入退出与考核制度。考核分三级考核,区住建委季度考核(区物业管理处、市容局、街道社区共同参加),打分、通报,街道社区负责日常考核。市房产局进行考核,专项检查(比如非机动车库使用情况、小区户外广告检查),考核低于90分的,不得申报优秀项目。强化市场准入、退出监管。当出现小区管理真空时,由贵池区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市容、环卫等部门临时介入,负责卫生保洁等基本服务,维护小区正常生活秩序。

特别提出实行物业服务质量履约保证合同制度。物业服务企

业进入小区接管前,按小区建设规模的一定比例缴纳履约保证金。开发企业的前期开办费统一监管。

篇二:关于制定綦江县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说明(送县政府)关于制定《綦江县统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

理办法》的说明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切实解决被拆迁人的后顾之忧,根据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綦江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

【2008】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綦江县统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

一是依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九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以及

第三章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原拆迁范围内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先建安置房。拆迁安置住宅房屋应公开房号,由先行搬迁的被拆迁人在同等户型条件下优先选择安置的楼层和朝向。住宅安置房必须符合国家普通民用住宅设计规范的基本要求和质量标准;未通过规划、消防和建筑质量等验收的安置房不得交付使用。”

二是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文件规定:“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住房安置的人均建筑面积标准为30平方米。”以及“各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住房,并由建设单位定向销售给已进行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其住房需求。定向修建并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办法》起草的背景

一是理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的需要。目前,全县安置房由各拆迁人自行修建,存在建设标准不

一、建筑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不利于县政府统一掌握和调配。

二是建立诚信政府、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目前,我县缺乏一部具体的安置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因此,各部门对被拆迁百姓的意见、建议很难及时、有效解决,经常出现百姓因此堵路、堵工现象。

三、《办法》起草过程

我局组织力量进行调研,依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綦江县征地拆 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我局多次组织县国土房管、县财政、县建设管理和各园城等部门讨论修改,共同制定此《办法》。

四、《办法》出台的目的

明确各部门职责,确定建设标准,制定安置房分配方案,进一步加强安置房建设和分配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城镇化建设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以上关于《綦江县统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制定情况,特此说明。

綦江县住房保障局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相关依据(附全文电子件)

1、《綦江县统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讨论稿)

2、《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3、《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

4、《关于印发綦江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08】39号); 附件1:

綦江县统建安置房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统建安置房建设与使用的管理,明确相关部门和单位职责,维护被拆迁单位的合法权益,使政府统建的统建安置房建设、管理、使用规范有序,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綦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綦江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綦江府发【2008】39号),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县行政区域内由政府统一建设的安置房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统建安置房,是指因政府投资或组织实施的项目及实施土地统征、收购储备、地块改造等拆迁,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并对被拆迁户实行安置的住宅房、商业房和其他用房。

第三条 统建安置房建设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其他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第四条 统建安置房由拆迁单位负责分配。

本办法所称拆迁单位,是指具体组织实施土地统征、收购储备、地块改造等拆迁行为的单位或受委托的单位。

第五条 统建安置房建设以期房建设为主,按需建设为辅的方式;统建安置房分配则以现房为主,期房为辅。

期房建设是指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所编制的建设计划,在实行拆迁以前统一建设安置房,以期被拆迁单位能快速入住。

按需建设是指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拆迁单位提出的建设计划统一建设安置房,满足拆迁安置需要。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编制统建安置房的专项规划、建设的计划工作;负责统建安置房施工设计、工程招投标、组织施工等工作;提供统建安置房竣工验收报告和管理技术档案;在国家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处理有关部门和拆迁安置户提出的统建安置房建设质量问题;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县发改委负责统建安置房建设立项审批; 县规划部门负责统建安置房建设规划设计与审批;

县建设部门负责办理统建安置房工程建设相关手续,派精干人员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全程监督;

县国土房管部门负责统建安置房建设的供地、用地等手续办理工作; 县财政部门负责统建安置房建设资金筹措、使用监管等工作,并对统建安置房建设所需资金优先予以安排;

县审计部门负责统建安置房建设工程跟踪审计;

以上部门在统建安置房建设环节中,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统建安置房以最快速度建成交付使用。

第七条 供水、供气、供电、通讯、有线电视部门根据统建安置房的规划布局,做好供水、供气、供电、通讯、有线电视管网的前期工作,及时提供配套服务;指导、配合好安置房建设的供水、供气、供电、通讯、有线电视规划设计和质量检验,使其符合标准,确保使用。

第八条 拆迁单位做好以下工作

1、拆迁资料的登记、保管工作;

2、向住房保障(转载于:www.cSSyq.co m 书 业 网:安置房管理办法起草说明)部门提供准确的统建安置房数量、户型面积等资料;

3、根据拆迁合同,有序组织被拆迁人选房及入住工作;

4、与被拆迁人及时结算相关费用;

5、办理统建安置房房地产权属;

6、协调统建安置房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矛盾纠纷;

第九条 统建安置房所在镇、街道、村要积极主动、支持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政策支持

第十条 统建安置房建设资金的来源渠道:

1、县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2、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公积金贷款;

3、出售剩余安置房所得资金;

4、上级相关补助资金;

5、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统建安置房建设资金由县财政部门提供资金保障。

第十二条 统建安置房建设用地全部为国有划拨;拆迁单位在给安置户办理房地产权证时,应该以出让土地性质确权;需补缴的土地出让金由县政府统一解决。

第十三条 建设统建安置房需由业主单位缴纳的行政收费、保证金及政府性

篇三:关于起草《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说明

关于《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的起草说明

加快我市城中村改造,是为了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统

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加快农村城镇化进程”和省政府“推进老城区和城中村改造,争取2010年全面完成都市村庄的改造任务”战略部署,也是市委、市政府切实改善我市城中村居民居住和生活条件,解决好城中村集体组织和居民的长远生计,提高城市形象和品位,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工作之一。根据连书记今年年初在全市旧城及城中村改造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中村改造的工作安排,市旧城开发办在史市长的具体指导下,组织规划、土地、建设、房产、财政、文物等部门相关人员,调研起草了《洛阳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有关起草情况汇报如下:

一、制定出台《办法》的必要性

1.我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中村、城郊村共有103个,占

地16.1万亩,居民75545户,居民区占地6.1万亩;建成区范围内列入改造的城中村26个,占地1.97万亩,居民29524户,居住区占地1.19万亩,建筑面积855万平方米。目前还没有一个城中村进行整体改造,城中村改造任务十分繁重,急需出台一个规格较高,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文件,指导和规范城中村整体开发和改造工作。

2.为了积极应对金融危机对我市经济发展的影响,市 委、市政府加大对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特别对改善民生的民心工程政策支持力度,《办法》的出台,正是为了通过实施城中村改造,改善民生、加大投资、拉动内需,是在特殊情况下实施的特殊政策,充分体现出市委、市政府的政策导向。3.我市城中村改造还处在市政工程建设涉及的配套改造、优化城市环境的局部改造,以及开发商在容易开发地块“挑肥肉”式的商业改造,还没有实施以关注民生,彻底消除城中村为目的的一次性整体改造。如果这样继续下去,不但城中村改造的整体目标难以完成,还会使村民集中居住、建筑密集地块成为难以开发的“城市死角”,造成众多遗留问题难以解决。《办法》充分借鉴了郑州、西安、昆明、青岛、北京等城市城中村改造的成功经验,在洛政办?2008?50号文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优惠政策,规范了操作程序,简化了审批环节,强化了落实优惠政策的保障措施。《办法》出台,将推动我市城中村改造工作走上整村连片改造、科学规范开发、统筹兼顾发展的良性轨道。

二、制定《办法》的基本思路

1.坚持政府主导、区级负责、市场运作、群众参与、因地制宜、一村一案、改造一个、成功一个的基础方针。2.加大优惠政策的支持力度。一是外地城市成功实施的优惠政策我市没有的大胆进行借鉴;二是我市已有的优惠政策继续实行,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三是对优惠政策落实中操作性不强的,进行规范和完善。

3.科学设置安置开发比。这样可以既确保对村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理安置,又保证开发企业的合理利润空间。对安置开发比以外的土地,政府统一收购储备,出让收益由市、区两级政府分成。充分兼顾国家、集体、企业和村民的利益。4.统一规划、整村改造,优先、就近建设安置房。统盘考虑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益、公用设施建设。

三、《办法》中明确的优惠政策

1.对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建设优惠政策中,增加了“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新建面积与原拆迁面积相等部分予以免收,超出原拆迁面积部分,按标准的50%收取。”其他优惠政策同洛政办?2008?50号文件。

2.对城中村改造中规定安置开发比之内配套开发商品房享受的优惠政策,按洛政办?2008?50号文件保持不变。3.对村民二层以下(含二层)合法建筑的补偿政策:一是选择货币补偿的村民,按市场评估价补偿;二是选择产权调换的村民,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标准给予安置;三是对人均不足30平方米的农户,按30平方米给予补差安置;四是对安置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的住户,10平方米内按安置房新建综合造价结算。

4.对村集体经济用房按拆一平方米还一平方米标准给予安置。

5.合理照顾开发商的利益。《办法》规定:对拆迁安置成本过高,或经文物部门认定部分土地不允许开发时,市政府可调剂市区其他土地,依法出让给开发商用于开发建设,充分保障开发商在城中村改造中能够得到合理的收益。

四、《办法》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和问题

1.《办法》明确提出实行安置开发比的政策。如果安置开发比为1:2.3,就是建一平方米安置房,要给开发商2.3平方米商品房进行开发(或一亩安置房用地给开发商2.3开发商品房用地),让开发商用2.3平方米商品房开发收益,弥补一平方米安置房成本后,还有合理的利润空间。安置开发比应根据城中村所在区位不同,被拆迁房屋建筑容积率不同,进行认真测算后审批确定。

2.《办法》中体现出规划优先原则。城中村改造应全市总体规划,分村统一规划。整村统一规划要充分听取村民意见,确保改造方案的可行性。

3.《办法》中明确了保障措施。一是建立城中村改造项目审批的绿色通道,提高办事效率,实行“一站式”审批;二是特殊情况“一事一议”及时解决;三是对先期介入城中村改造,未竞争取得土地的开发商,给予适当弥补损失。为城中村改造招商引资提供良好的环境。

4.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城中村改造审批、服务涉及的各委局进行责任分解考核;对各城市区进行目标考核。按市委、市政府要求采用以奖代补办法,对完成或超额完成城中村改造任务的城市区给予重奖,其奖励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通过。

5.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及“一站式”办公审批,将涉及相关委局的权限和利益,还需各相关部门从大局出发统一认 识,按照“特殊时期、特殊政策、特殊办理”的原则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配合。

5.文件起草说明范文 篇五

关于学校《章程(草案)》制定情况的说明;(2015年10月8日);各位代表:;我受学校委托,向大会作《<学校章程>;

一、《章程(草案)》制定的背景与意义;大学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制定学校章程既是我校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的具体实践;

二、《章程》(草案)制定程序;1.高度重视;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举办者、主管部门和法律专家组成;

关于学校《章程(草案)》制定情况的说明

(2015年10月8日)

各位代表:

我受学校委托,向大会作《<学校章程>(草案)制定情况的说明》的报告。

请予审议。

一、《章程(草案)》制定的背景与意义

大学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实施办学活动、开展社会合作的依据。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要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要求高等学校加强章程建设,依法制定章程,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

2011年11月,教育部发布《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第31号令),对高等学校章程应载明的内容、制定程序、核准与监督等作了明确规定。

文件要求高等学校制定章程应当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宪法、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教育规律,推进高等学校科学发展;应当促进改革创新,围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社会、推进文化传承创新的任务,依法完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体现和保护学校改革创新的成功经验与制度成果;应当着重完善学校自主管理、自我约束的体制、机制,反映学校的办学特色。

2013年10月,教育厅印发《河南省高等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教政法【2013】950号),就我省高校章程建设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2014年4月教育厅将我校列为章程建设试点单位。

我校应于2014年底完成章程的制定工作,并报教育厅核准。

制定学校章程既是我校依法治校和民主管理的具体实践,也是学校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落实的主要内容之一,更是学校在改革发展中依法治校、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坚定不移走内涵式发展道路,推动学校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保证。

二、《章程》(草案)制定程序

1.高度重视。

学校党委和行政高度重视学校章程的建设工作,对章程起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2012年9月,学校成立了由党委书记和校长为组长的章程

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举办者、主管部门和法律专家组成的咨询委员会,以及校内相关部门代表组成的章程起草小组,制订了《学校章程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由法规处负责牵头组织学校章程的制定工作。

2.慎重起草。

起草小组结合校内各职能部门提供的原始材料,经过大量的深入调研和分析论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14个法律法规、10个政策文件以及12个学校相关文件为依据,在充分借鉴兄弟院校章程的基础上,总结学校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和做法,于2013年6月,形成了《章程》(征求意见稿)。

3.广纳意见。

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学校党委会暨校长办公会对章程制定中的重要事项进行了多次研究和部署,起草小组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和学生的积极性、民主精神和权利意识,集思广益,群策群力,在征求各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2013年11月、2014年4月两次面向全校师生征集意见,9月召开学校职能部门、学院、民主党派人士、师生、离退休老同志代表等参加的章程建设专题研讨会,广泛征集意见。

期间,起草小组结合征集的意见和建议,反复修改,逐条完善,先后十易其稿,形成《章程》(草案),于10月29日交专家委员会论证。

4.严格程序。

《章程》(草案)今天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提交教育厅核准。

一切程序均按照章程制定的相关要求进行。

三、《章程》(草案)需要说明的内容

章程(草案)共九章、九十五条,约1.2万字。

包括:序言、总则、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学生、教职工、治理结构、经费与资产、学校与社会、学校标识、附则,基本涵盖了大学章程应该载明的主要内容。

章程(草案)内容主要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编写,同时注意借鉴吸收兄弟院校经验,特别是参考教育部已先期核准的大学章程。

章程内容尽可能体现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发展目标,着力解决学校办学、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突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成为学校自主管理、履行公共职责的基本规则。

需要说明的内容如下:

(一)关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学校最根本的领导体制。

《章程》(草案)第六条

规定,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根据《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完善普通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的实施意见》等,具体规定了党委的主要职责,明确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发挥着总揽学校全局、把握发展方向、决策重大事项、协调各方利益,承担着统一领导学校改革发展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明确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依据《高等教育法》等规定了校长作为高校法人代表的依法行政权,承担着组织和实施党委所决定的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种管理职能。

《章程》(草案)既体现了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又支持和保障了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实践证明,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是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的显著特征。

(二)关于学校内部治理结构。

《章程》(草案)第四章规定学校的治理结构。

明确学校与内设机构,以及各管理层级、系统之间的职责权限,管理的程序与规则。

内部治理结构主要是对学校内部的政治权力、行政权力、学术权力和民主权力等四种权力关系以及校、院两级职权关系和学校的决策机制进行规范、约束。

《章程》(草案)明确了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规定了党委会的职责、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校长的职权和校长办公会的议事规则,建立健全学校决策机制和议事规则;建立健全教授治学的制度框架,明确规定了学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和教学工作委员会的组成、负责人产生机制、职权和议事规则。

特别明确界定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权力机构的职责、人员组成及运行规则,以充分保障教授的治学作用和学术权力的有效行使;建立健全了民主管理制度,明确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主渠道。

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各民主党派等在党委领导下参与民主管理,第四十七条关于校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规定,第六十四条关于院长定期向学院全体教职工或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的规定,突出反映了学校对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视与支持。

(三)关于完善决策制度

《章程》(草案)规定学校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

《章程》(草案)明确了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与程序,要求重大事项的决策

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必须公开;学校在重大事项决策前,应当征求群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合法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最终由集体讨论决定;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这些都是从制度和程序层面,确保学校重大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规范性和正确性。

(四)关于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改革

《章程》(草案)对校院两级管理体制作了明确规定。

总则中指出,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逐步扩大学院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充分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

在治理结构一章中明确学院在学校规定和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目前校院两级管理改革试点工作正在进行,学校本着重心下移、权责一致的原则,逐步赋予并扩大学院的自主管理权,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章程》(草案)规定了学院、党总支的主要职责及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明确了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

对于学院内部如何发挥教授治学、如何推进民主管理,《章程》(草案)只提出建立相应的二级组织,对于组成及规则未作具体规定,把制度设计空间留给学院,发挥学院的创造性,以体现学校逐步扩大学院办学自主权这一管理理念。

(五)关于教职工和学生的权利及权益保障

教职工和学生是学校事业发展的根本,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是大学章程的应有之义。

《章程》(草案)在关注学校治理结构运行的同时,更关注师生基本权益的维护,充分体现“以人为本”。

第三、四章在规定教职工和学生权利与义务的前提下,明确指出要关心教职工切身利益,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建立扶弱济困机制,扶助和保护特殊、困难的教职工和学生。

并特别强调建立健全师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教职工及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照规定程序受理教职工和学生的申诉,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为教职工安心工作和学生成长、成才提供制度保障。

(六)关于理事会和基金会

理事会和基金会是学校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理事会是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高等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设立理事会是密切社会

联系,扩大决策民主,争取社会支持,完善监督机制的现实需要,对于加强学校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支持学校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已正式施行,建立理事会制度是大势所趋;基金会的主要作用是加强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合法募集和吸引资金,接受社会捐赠,增加办学资源,促进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目前我校尚未成立理事会和基金会,但鉴于未来发展之需和章程的稳定性考虑,《章程》(草案)中设立了上述二机构。

(七)关于章程的地位

《章程》(草案)从三个方面确立了章程在学校规章制度体系中的最高地位。

一是章程的制定,必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报省教育厅核准,这也是章程制定的法定程序。

二是章程解释权和有权提出修订章程的主体是学校党委,且修订程序应与制定程序一致。

三是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校内其它规章制度应依据章程制定、修改,规定与本章程相抵触的无效。

另外,在前期征求意见的过程中,针对同志们对个别条款内容或语词的表述有不同意见,起草小组综合考量教育部已核准章程相关方面的表述,有些内容未作修改,特此说明。

四、下一步工作

大学《章程》(草案)此次提交教代会讨论后,起草小组汇总教代会征求意见的情况、以及对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等,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章程草案,经校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教育厅核准。

教育厅核准后的正式文本,以学校名义统一向本校和社会发布。

同志们,大学章程是大学办学和管理的“总宪章”,上承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下接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的总依据。

制定《章程》是学校一件具有历史意义的大事,是学校管理实现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重要举措。

讨论通过章程是本次教代会对学校的一大历史性贡献,从这个意义上说,参加会议的各位代表肩负着光荣而神圣的使命。

让我们紧密团结起来,以章程建设为契机,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推进学校事业科学发展,为早日把我校建设成为省内一流、全国知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章程》(草案)和以上报告,请大会审议;

我校建设成为省内一流、全国知名、特色鲜明的高水平;《章程》(草案)和以上报告,请大会审议;

关于修改学校《章程》的情况说明

现有的学校《章程》是2010年1月28日,通过一届五次教代会后施行的。两年多来,学校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对职业教育提出新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发展规划、实施手段等方面,根据教育局法规处的要求,现对《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在第二章“管理体制”中,完善了第九条,第十九条第3款中关于校务委员会方面的内容。增加了第二十、二十一条“校务委员会”的相关章程:

第二十条:校务委员会是学校管理体制的组成部分,重点在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关系、维护学生权益、营造有利于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方面发挥作用,是“校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其主要权利与义务有:

(1)知情权。听取学校学期和学年工作报告,了解学校办学基本情况和重大发展规划、决策。

(2)参与权。应邀参加学校相关会议和重大活动,提出所代表方的意见和建议。

(3)提案权。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提出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相关事项的议案。

(4)表决权。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审议有关事项并进行表决。

(5)监督权。听取校务委员会工作汇报,对学校办学和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

(6)按时参加校务委员会工作例会,遇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时,履行请假手续。(7)主动加强与所代表方的联系,收集和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反馈。(8)宣传学校办学成果、发展规划和重大决策等,协调学校、家庭、社区(社会)之间的关系,以多种方式支持学校办学。

(9)根据校务委员会的安排进行有关调研,提出有代表性的议题,切实维护学生权益。(10)完成校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校务委员任期一般2~3年,其中学校领导随任职变动,家长委员随学生毕业升学而调整,学生代表随学生实习及毕业调整。每学期至少集中开会两次,会议除通报学校办学、管理和发展情况、听取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外,重点是在遵循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审议有关学生管理、学生发展的相关事项。

二、在第三章“教育教学管理”中增加了第二十二条下属的第2、6、7、8、9款;

(2)学校按照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教学大纲、教学计划和教材的统一要求实施教学,加强推广德国“重实践、重技能、重能力、重企业”的“双元制”职教模式。

(6)根据产业发展前瞻性的需求,向教育主管部门申报,与时俱进地增设能够较好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的新兴专业,通过“专业方向设置”、“专业内容更新”、“专业名称更换”等方式,增进专业与产业发展的吻合度。(7)通过一年一度的“技能节”、“课改论坛”、“校本培训”与常态的教研活动、评比督导等方式,稳步推进学校课程改革。同时,严格实施《南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科研工作管理条例》与《南京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教科研奖励办法》,提升教产学研的整体水平。

(8)坚持“重实践、重技能、重企业、重能力”的办学核心理念,与合作企业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做好重点校企合作项目的经验总结和推广,建立切实可行的校企联动机制,严格执行教师定期下企业实践、实习指导教师与企业定期沟通制度。

(9)贯彻落实好主管部门关于学生实习、就业的有关规定,做好五年一贯制高职第五年,三年制中专第三年的顶岗实习的管理工作,探索工学结合、教学性顶岗实习的新模式。

三、在第五章“教师、职员和工人”中,完善了第四十条,增加了“‘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培训力度,打造既具有“双师结构”又具备“双师素质”的优秀教学团队”等内容; 第四十条: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员和工人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考核。加大“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培训力度,通过引进、帮扶、培训、考证、实践等,打造既具有“双师结构”,又具备“双师素质”的优秀教师团队。以实施“教学名师培养工程”、“专业带头人培养工程”、“双师型教师培养工程”等为重点,努力建立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富有活力的师资队伍。现将修改稿交教代会代表阅审。

6.文件起草说明范文 篇六

一、起草背景

为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服务实体经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整体工作安排,协会于5月23日发布了《证券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试点办法》,并于6月5-6日进行首批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试点实施方案专业评价工作,标志着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工作正式启动。目前,在各方共同努力下,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取得积极成果。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成功发行,不仅为中小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融资渠道,而且对证券公司整合客户资源,寻求新的业务增长点形成了有力推动,同时也在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有效途径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

但由于试点时间较短,相关配套制度规范还不够健全,尤其缺乏对证券公司开展承销业务进行指导的一些规范性文件。按照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总结会议部署,由协会负责制订《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业务尽职调查指引》(以下简称《尽职调查指引》),加强业务指导,强化证券公司责任。

为此,7月6日协会组织召开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试点工作座谈会,就制订《尽职调查指引》的必要性、重要性、思路、原则等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会证券公司一致认为,制订《尽职调查指引》非常必要,不仅可以规范证券公司尽职调查工作,指导证券公司更好地、更全面地了解中小企业情况,而且有助于证券公司控制承销业务风险,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在八家证券公司随后提交的尽职调查工作指引草案基础上,协会起草了《尽职调查指引》(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思路

《尽职调查指引》(征求意见稿)的起草思路如下:

一是根据证券公司在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中的职责定位,明确尽职调查目的。目前,对于证券公司在中小企业私募债承销业务中应充当什么角色、承担哪些职责,业内尚无统一认识。虽然证券公司在债券备案、组织发行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鉴于债券性质,证券公司根本无法也不能承担起发行人如期偿还债务本息的保证责任,投资风险仍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基于此,《尽职调查指引》(征求意见稿)将充分了解中小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有充分理由确信信息披露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作为尽职调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二是紧密结合中小微企业现状,提高指引的针对性。中小微企业不仅有严格的划型标准规定,而且具有设立时间较短、经营模式较为单

一、业绩不够稳定、公司治理不够规范、关联方关系较多等特征。起草时,《尽职调查指引》(征求意见稿)充分考虑了中小微企业这些共性,既要求对其设立情况、历史沿革情况等进行调查,又强调对公司治理机制建立与执行情况、独立性、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等的调查要求,以达到全面了解中小微企业现状、充分揭示风险的目的。

三是突出债券特性,提高指引的有效性。《尽职调查指引》(征求意见稿)规范的是证券公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承销业务中的尽职调查工作,除了充分考虑中小企业特征外,还要突出债券特性。指引一方面是强化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调查,另一方面突出对债券本身担保、评级情况的调查。

四是与证券公司承销业务实际状况相结合,提高指引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尽职调查指引》(征求意见稿)遵循证券公司自治原则,仅对尽职调查项目小组和调查程序进行了一般的原则规定,具体操作规范由证券公司结合自身情况自行制定。为提高可操作性,指引规定了一些调查方法,作为指导。

三、尽职调查主要内容

《尽职调查指引》(征求意见稿)分为总则、基本要求、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尽职调查工作底稿、尽职调查报告、附则共六章。其中第三章尽职调查主要内容和方法是重点。尽职调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情况,历史沿革,股东出资情况,最近二年重大股权变动情况,实际控制人情况和员工情况等。

二是业务和技术情况,包括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所属行业情况及市场竞争状况,主要供应商和客户,独立性,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及关联方交易,同业竞争,技术优势和研发能力等。

三是公司治理情况,包括公司治理机制的建立与执行情况,内部控制情况,管理层和核心技术人员情况等。

四是公司财务状况,包括财务报告审计意见,偿债能力,应收款项,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可抵押资产,银行借款与授信,其他债务情况,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对外担保情况,资金流转情况等。

五是持续经营能力,包括盈利能力,营运能力,获取现金能力,非经常性损益,业务发展目标,风险因素及对策等。

六是私募债券情况,包括历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本期私募债券发行计划,本期债券投资风险,内部决策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用途,担保情况,信用评级情况,偿债保障机制、股息分配政策、私募债券受托管理及私募债券持有人会议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安排等。

七是合规及诚信情况,包括纳税情况,缴纳社会保险情况,是否存在重大诉讼、仲裁及未决诉讼、仲裁,是否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管理层诚信,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信用记录等。

7.文件起草说明范文 篇七

起草说明

一、《意见》提出的背景和目的去年以来,户县葡萄已经进入快速发展期,规模扩张,品牌响亮,2013年全县新增葡萄面积3万亩,葡萄栽培总面积达6万亩,随着葡萄面积的不断增大,面临的营销压力、声誉保护等的各方面问题也不断出现。为了保住户县葡萄这块金字招牌,规避其他区县走过的膨大剂影响主导产业发展、出现销售难的老路,为此县委、县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提出县农业局要制定《关于促进葡萄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扶持管理机制相关文件。

通过《实施意见》的出台,从各个方面促进葡萄产业健康持续发展,从而促进全县葡萄实现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品牌化生产和经营,共同推进全县葡萄快速发展。

二、《意见》形成过程

县农业局在多次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借鉴了《户县现代农业发展扶持意见》,结合户县县情和葡萄产业发展现状起草了《关于促进葡萄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实施意见》(讨论稿);今年2月20日,王值副县长召集全县各葡萄种植企业、合作社、产销大户召开了葡萄专题会议研究讨论,3月份我局先后多次修改基本成形《实施意见》讨论稿。

三、《意见》的框架和主要内容

《意见》共分三部分。包括指导思想,发展目标和具体措施等三个方面。

第一部分:指导思想。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园区引领、农民增收”的思路,全力打造优质葡萄及葡萄酒产区,推进全县农业经济跨越发展。

第二部分:发展目标。到2020年,建设南至秦岭北麓、北至秦祖路沿线集生产、加工、旅游、观光为一体的10万亩葡萄产业带。新建市级以上葡萄园区5个、县级园区20个;建成葡萄酒加工厂5家,加工能力达到3万吨;建成1个葡萄产业文化展示中心、2个葡萄主题小镇和10个特色葡萄酒庄(堡),年储酒能力0.5万吨。

第三部分:具体措施。

一是完善葡萄产业发展规划。把葡萄种植、加工、贮藏、包装、销售,以及产品展示、观光采摘、休闲娱乐融为一体,形成 “一心、两镇、四园、十庄、十万亩基地” 的特色产业集群。二是健全葡萄产业发展专业机构。在县农业局设立果业管理科和果业技术推广服务中心,指导组建葡萄产业产销联合社,鼓励社会力量发展葡萄产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三是强化技术推广。修编印发《户县葡萄种植标准化技术规程》,选派技术员蹲点指导,在县电视台和农业信息网站开设葡萄技术讲座。四是提升都市型现代葡萄园区水平。对经县农业部门认定的“有特色、有品位、有市场”的园区,优先申报省、市、县三级园区,并通过“以奖代补”形式予以鼓

励。五是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力度。制定具体的金融扶持政策,降低贷款门槛,扩大对符合条件葡萄企业、合作组织、种植大户的授信额度。六是强化葡萄宣传推介。注册“户县葡萄”集体商标,并出台户县葡萄商标使用管理办法;设立7个大型广告宣传牌;每年安排专项资金,在主流媒体黄金时段宣介推介户县葡萄,每年定期举办葡萄文化节、葡萄产业论坛和高规格学术研讨会议。七是大力拓宽葡萄销售渠道。积极发展农民经济人队伍,鼓励在北京、上海等大中城市设立销售点,每年评选葡萄销售大户,县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八是规范生产经营秩序。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严厉打击销售违禁农药的门店,规范种植户合理使用植物调节剂,推行产品质量安全追溯制度。九是加强组织保障。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制定本区域葡萄酒产业发展的措施和办法,共同推动。

四、发文形式建议

8.文件起草说明范文 篇八

2007-12-10

为便于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以及相关部门、人士全面理解《资产评估准则--评估程序》,现将有关起草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一)我国评估行业缺乏对评估程序的系统研究和规范

评估程序是规范评估执业行为,提高评估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国内外评估实践的经验和教训都证明了专业程序对中介服务质量的重要作用。只有评估程序得到完整和正确执行,才能为评估技术操作的正确开展打下坚实基础,才能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业务组织过程中提供基础指导,从而为业务质量提供基础保证。然而在十多年的快速发展过程中,由于特殊的国情,我国评估行业对评估程序基本理论与规范缺乏系统研究。现有管理文件中,主要是从规范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角度对评估程序提出要求,没有从注册资产评估师完整执行评估业务的角度对评估程序进行归纳与规范。随着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逐渐成为评估行业的责任主体,评估管理体制改革逐步到位,多元化市场主体对评估需求呈多样化发展趋势,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执业行为,结合评估专业服务特点对评估程序进行规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评估实践的新发展对规范评估程序提出更高要求

在我国评估实践中,长期以成本加和法为主要方法进行整体资产评估,注册资产评估师和评估机构对成本法的评估思路和评估程序较为熟悉。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收益法、市场法的运用已经成为必然。简单沿用以前的评估习惯和程序,无法保证评估质量,也无法满足评估实践的需求,因此需要借鉴国外评估行业在评估程序方面的成熟经验,从专业角度综合规范评估程序,特别是执行各类评估业务所应当遵守的基本评估程序。

(三)资产评估基本准则的制定和评估理论研究为评估程序准则的出台提供了理论基础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一次对评估程序进行了原则性规范,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履行适当的评估程序,并列出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等八个资产评估基本程序,为进一步全面规范评估程序提供了制度基础。近年来,在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推动下,我国评估行业围绕程序体系建设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讨论,重点研究了美国评估界对评估程序的规范,形成了大量研究成果,并吸收到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教材中。这些发展带动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程序的关注和讨论,为制定评估程序准则作好了理论与舆论的准备。

(四)国内外评估程序准则的比较分析

国外评估行业对评估程序十分重视。目前,在《国际评估准则》、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英国皇家特许测量师学会《评估与估价手册》和香港《资产评估指南》等评估准则中都没有设立独立的评估程序准则,但是,这并不表明国际评估准则和各国评估准则不重视对评估程序的规范。相反,在各国评估准则的各项具体评估准则中,都以大量的篇幅和文字对评估程序进行系统论述和规范。比如,《国际评估准则》的“准则1-以市场价值为基础的评估”、“准则2-以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为基础的评估”,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的不动产(准则1)、动产(准则7)、企业价值与无形资产(准则9)等各准则中都涉及了大量对评估程序的规范与要求。由此可见,国际评估界高度重视评估程序问题,只是把评估程序的要求分散表述于具体的评估准则之中。

在我国,由于各具体准则仅涉及该准则部分的评估程序要求,而在整体评估操作中缺乏在整个项目组织中应该遵守的共同程序要求,因此,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业务组织中缺乏必要的程序意识,这为整体组织与操作带来了较大风险。我国一直缺乏明确的评估程序规范来对评估程序的履行进行具体指导。现有评估法规中,只是在评估基本准则和相关准则中对评估程序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相对评估实践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

随着全社会对评估质量的日益重视,专门制定评估程序准则,将促进评估行业执业质量的不断提高,维护注册资产评估师的合法权益。

二、起草指导思想

在准则的起草、修改过程中遵循了以下指导思想:

(一)以基本准则为基准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是规范各类资产评估业务的基本规范,是应当共同遵守的基本规则,其在“操作准则”一章中将资产评估程序划分为八项基本程序,准则与基本准则精神保持一致。

(二)繁简适度

评估程序准则规范的内容是评估机构和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评估业务必须履行的程序,以大多数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和能够做到为出发点。评估程序准则是总体要求,不是单项资产具体评估程序,因此只提出框架式要求,不宜过细;条款设计中基本思路是“应当做”,而不是“如何做”。

(三)适当超前,兼顾稳健

“适当超前、兼顾稳健”是我国资产评估准则制定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一方面,评估准则需要满足评估实践的需求,在借鉴国外准则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对评估执业予以规范和引导。目前,国际上主要评估准则中都没有设立独立的评估程序准则,从单独制定程序准则角度来看已是超前的。程序准则以资产评估基本准则为基础,基本准则在价值类型、评估方法运用、价值结论的取值等方面结合国内外评估理论与实践进行了重大突破及大胆尝试,因此评估程序准则中也加入了相应的要求。另一方面,处理好准则的超前性与我国经济发展及评估行业队伍的实际情况的关系,反映资产评估的专业特点。

(四)注重与已发布评估准则和正在制定的其他评估准则的衔接,特别注重与业务约定书准则、报告准则、工作底稿准则等程序性准则的衔接,成为评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起草过程

2005年,中评协参照准则项目招标工作组建了评估程序准则修改项目组,系统研究评估程序准则相关理论和实践,重新启动评估程序准则修改工作,修改工作主要包括:

(一)项目组收集与评估程序准则制定相关的国内外法规、准则等参考资料。

(二)项目组系统研究相关评估政策和文件,认真学习我国的准则体系规划,进行横向和纵向比较,开展社会调查和分析、研究,先后召开了多次座谈会,走访多家评估机构,广泛听取意见。在此基础上对原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

(三)项目组对评估程序准则的整个修改研讨过程,前后经历了四稿,于2006年2月提交准则送审稿。

(四)2006年3月,中评协组织专家对准则送审稿进行了评审。项目组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形成新的征求意见稿。此后,中评协组织项目组和部分专家对该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就修改过程中较突出的法律问题征求协会法律顾问意见。中评协组织项目组根据法律顾问意见和部分专家意见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

(五)2006年4-9月,中评协再次在行业内外对本准则项目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集的意见对准则进行修改。

(六)2007年10-11月,中评协将准则稿提交财政部资产评估准则委员会和中评协资产评估准则技术委员会审议。中评协根据委员反馈的意见,组织行业资深专家进行研究、讨论,主要意见予以采纳并定稿。

四、准则的定位

根据准则体系规划,准则体系完善后,将从评估程序、资产类型和评估目的等角度对评估业务的整个流程构成完整的约束。

评估程序准则主要从整个项目的组织与操作入手,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的执业行为,而相关评估准则则分别从不同的侧面和具体的资产类型对评估行为进行具体规范。评估程序准则规范的范围涵盖评估业务组织与操作的整个系统性过程,而相关评估准则仅包括某方面的事项或某类资产的评估规范。评估程序准则涉及的内容一般是原则性的、反映整体项目操作的规范,相关评估准则的内容则比较深入、具体,反映各个侧面与个体的规范内容。评估程序准则与相关准则的结构具有内在的有机联系,互为补充,共同构筑评估准则的科学体系。

为使评估程序准则与其他程序性准则和专业性准则共同构成评估程序整体规范,并与评估程序细化要求相互呼应、协调、补充、促进,在定位上需要明确:

(一)评估程序准则属于具体准则层次中的程序性准则,承继基本准则中的评估程序原则规定,是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履行评估程序的总体要求,涵盖各类评估业务的评估程序要求,从评估业务纵向角度对主要评估程序的履行提出相关规定。

(二)评估程序准则涵盖评估业务全过程,引出业务约定书、工作底稿、评估报告等其他程序性准则。评估程序准则涵盖一项评估业务的全过程,按照一般评估业务的进展步骤阐述具体程序;评估程序是工作底稿的基础,工作底稿是评估程序的记录;评估程序准则是评估报告的前提条件,只有履行了合理有效的评估程序,才能出具评估报告。业务约定书、工作底稿、评估报告等其他程序性准则将对评估程序中重要环节的相关事项提出具体要求。

(三)评估程序准则是执行各种资产类型、各种评估目的评估业务所应当遵守的评估程序基本要求,各专业性准则、评估指南、指导意见将结合各类资产类型、评估目的等特点,提出细化和特殊要求。

五、准则基本结构

准则分为“总则”、“基本要求”、“评估程序要求”和“附则”。

六、重要事项说明

为便于理解准则相关内容,现将一些重要事项予以说明。

(一)关于准则规范主体

实践中,评估程序的要求既是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要求,也是对评估机构的要求。准则表述中仍以“注册资产评估师”为规范主体,对其执行评估业务提出要求。根据基本准则附则中的要求,准则中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要求同样适用于评估机构。根据这一精神,准则中对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规范,应当扩大到评估机构,即评估机构应当遵守评估程序准则的要求。

(二)关于八项基本评估程序

准则将评估程序定义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所履行的系统性工作步骤。执行评估业务需要的工作步骤可能很多,这一系列工作步骤中,可以归纳出八个较明显的步骤,即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签订业务约定书、编制评估计划、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工作底稿归档。基本准则中已经对这八项基本评估程序作出规定。准则起草过程中遵循了这种归纳方式。评估程序不可能列举穷尽,这八个程序是各种评估业务中通常应当执行的程序。有的是单一步骤,如签订业务约定书;有的是多个步骤的归纳,如评定估算。不同评估业务中有可能归纳出多个程序,但这八个程序通常应当包括在内。

(三)强化风险控制程序

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过程中,可能会受到限制无法完整实施评估计划,执行评估程序。这种情况下,为规避业务风险,注册资产评估师有必要对所受限制的影响进行判断,决定是否中止履行业务约定书。准则中明确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受到限制时考虑中止履行业务约定书的可能性。这一要求是从评估行业角度对注册资产评估师提出要求,强化了风险控制程序。由于上述条款是评估准则中的特殊规定,目前尚无法律依据,这一规定的实施需要业务约定书准则和其他法规的配合。

(四)关于评估计划

制定评估计划是评估机构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在执行评估业务中一贯要求的基础工作,为引导评估机构及评估师重视评估计划的实质作用,而不将评估计划流于形式,在本次制定评估程序准则时,重点强调以下方面:

1.注册资产评估师编制评估计划,应当涵盖现场调查、收集评估资料、评定估算、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等评估业务实施全过程。

2.评估计划内容不仅仅是对时间及人员的安排,还对制定具体评估步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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