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藏间认购协议

2024-08-06

储藏间认购协议(共10篇)

1.储藏间认购协议 篇一

×××认购协议

出卖方(甲方):

售楼处地址:

邮政编码:

认购方(乙方):[姓名][公司名]国籍: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护照号][营业执照注册号]: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认购方法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国籍:

[身份证号][护照号]:联系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一、乙方自愿向甲方认购位于省市区路号【项目名称】 的栋号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该商品房建筑面积为㎡,套内建筑面积为㎡,用途为。

二、该商品房的总房价为人民币元整(¥元)。

1、根据付款方式并符合第五条约定条件的,可在上述总房价基础上享受以下优惠:

(1)、一次性付款,可享受优惠,另优惠人民币

(2)、银行按揭付款,可享受优惠,另优惠人民币

(3)、住房公积金贷款付款,可享受优惠,另优惠人民币

2、乙方选择的付款方式为:优惠,另优惠人

民币元,该商品房的实际成交总价为人民币元整(¥元)。

3、乙方选择本条第1款中第(2)、(3)种付款方式的,若银行(或公积金管理机构)不批准贷

款的,乙方必须以其他方式付款;若银行(或公积金管理机构)要求乙方支付的首期款超过本认购书中约定的首期付款比例的,乙方必须按要求补足首期款。

4、乙方不按本条第3、4款约定履行义务,以此为由拒绝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要求退

房,属乙方违约,甲方可将该商品房另售他人并有权不退还乙方定金。

三、乙方必须在签订本认购书的当日,付足认购定金人民币元整

(¥元)给甲方,甲方收取认购定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相应金额的收款收据,并注明收款日期。乙方逾期支付认购定金的,甲方有权不再另行通知乙方,单方解除本认购书,直接将该商品房另售他人。

四、乙方必须在年月日前携带应付楼款及其他款项、本认购书原件、定金收

据原件、有效身份证件、申请贷款的齐全资料等(具体所需资料请参阅售楼处现场有关认购须知、按揭须知等,如有不明,请咨询销售人员)到甲方售楼处,办理正式签约手续,甲方不再另行通知。办理正式签约手续时乙方应付的款项包括:

1、首期款(选择一次性付款的为该物业全部房款),计人民币整(¥)。

2、该商品房相关的契税、维修资金、印花税等。

五、甲、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如下规定:

1、本认购书一经签订,非经双方协商一致,认购人的姓名及所选房号不得变更。

2、双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乙方已交定金转为购楼房价款。

3、若乙方未在本认购书第四条约定的期限内前往甲方售楼处办理正式签约手续的,视为乙

方放弃购买该商品房,属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不再另行通知乙方,直接将该商品房另售他人,乙方已付定金不予退还。

若甲方在本认购书第四条约定期限内将该商品房另售给第三方,导致双方无法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属甲方违约,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已付定金。

4、一切有关交易该商品房之产权登记、办理该商品房所有权证之一切费用及一切税项以及

政府机构收取之一切费用等均按政府有关规定标准执行,由乙方缴纳。

5、《商品房买卖合同》须由乙方本人签署,如须委托他人,则代理人须持有效委托文书方

可代为办理购楼手续。

6、乙方在签署本认购书时已清楚并完全同意甲方售楼处现场公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

相关协议的示范文本中的全部条款。

7、在本认购书第四条约定期限内因不可归责于甲、乙双方的事由,导致该商品房不能出售

或《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签订的,双方可以解除本认购书,互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无息退还乙方已付定金。

8、乙方确认本认购书中所载明的乙方联系地址、电话真实有效(地址、电话如有变更,应

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按上述(或乙方书面通知变更后的)地址、电话联系不到乙方的,相关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视为甲方发出的有关通知已有效送达或告知。

六、本认购书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本认

购书自行终止。本认购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出卖方(甲方):(盖章)

经办人:(签字)

二〇一一年月日签订于省市。委托代理人:(签字)认购方(乙方):(签字)

2.认购合作协议(范文) 篇二

甲方得知~公司“~项目” 尚未取得预售许可,未开始销售。鉴于甲方与乙方为亲属、朋友关系并已知悉乙方与~公司的利益关系。甲方为解决住房问题,有效减少房地产市场预期价格上涨风险。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提出与乙方合作,达成如下合作协议:

1、甲方现自愿向乙方提出预订~房屋的优先购买权,并自愿一次性支付给乙方合作款元。

2、按甲方要求,乙方已为甲方申请取得~公司下述房屋及附房的优先选房权及该项目正式销售后在房屋开盘价范围内可给予的最大销售折扣优惠。乙方确认~公司已为甲方保留~小区房屋一套(房号为幢单元号,建筑面积约平方米,销售单价为元/平方米)及附属车位一个(区,均价~万元,面积、位置等以~公司正式销售方案确定为准)的购买权及折扣价格,保留至房屋依法取得预售许可证正式预售之日后的十五日止。

3、甲方承诺在该项目取得预售许可证之日起15日内自行与~公司办理正式购房手续。逾期可视作甲方自动放弃对上述合作取得优先购买权的放弃。

4、房屋按法定的建筑面积计价,住宅建筑面积按房产管理部门实测为准。

5、~公司正式预售后,甲方与~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买卖合同》的,由乙方将甲方预付的合作款作为购房款直接代为支付给~公司。

6、甲方承诺不将乙方给予的购房权利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7、乙方须确保将甲方上述双方合作方案取得~公司确认、甲方付款给乙方取得~公司的证明。乙方不能取得~公司的确认或甲方放弃本协议合作权利,乙方须在日内日全额退还甲方支付的合作款,并按月利率%支付利息。

本合作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立协议人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乙方担保人:

3.商铺认购协议范本 篇三

商铺认购协议 商铺认购协议

甲方:杭州___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_____________路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新界___________________路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乙方认购甲方开发的“杭州_______________酒店”项目中的部分物业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望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杭州市_________路609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使用年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 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规划用途为________。甲方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在上述地块建设酒店,暂定名为杭州 _______________酒店。

第二条 乙方自愿向甲方购买上述酒店中的部分商铺,具体为:

1.第一、二层的西北独立尖角沿街商铺(具体见附图1)

2.第一、二层的西南独立尖角沿街商铺(具体见附 图2)

3.酒店服务式公寓第三层(但不含酒店宴会厅及附属物业)(具体见附图3)。

第三条 商铺面积的约定

1.第一层西北向的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________平方米;

2.第一层西南向的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________平方米;

3.第二层西北向的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________平方米;

4.第二层西南向的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________平方米;

5.第三层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________________平方米;

以上暂定建筑面积总计为________平方米,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以预测面积为准。乙方承诺在购买的以上商铺中,将一层部分用于品牌女装或女性用品,二层为特色餐饮中的无污染、无油烟快餐厅及比萨饼类型餐饮配套,第三层商铺部分为特色鲍翅餐厅。

第四条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支付的总价以本条确定的单价为唯一依据:

1.第一层西北向的商铺单价为________元/平方米;

2.第一层西南向的商铺单价为________元/平方米;

3.第二层西北向的商铺单价为________元/平方米;

4.第二层西南向的商铺单价为________元/平方米;

5.第三层商铺单价为________________元/平方米;

根据上述第三条暂定建筑面积计算,乙方应支付的总价暂定为________元。

第五条 定金及其价款的支付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________万元人民币定金;

2.乙方应在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向甲方支付________万元人民币房价款。

3.乙方在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至一、二层商铺总价的50%及第三层除按揭款以外的所有价款。

4.一、二层商铺总价50%的按揭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甲方提供的按揭银行为中国银行。第三层商铺余款的按揭由乙方自行寻找银行办理按揭或由甲方提供的按揭银行办理按揭,由甲方提供银行办理按揭的比例为第三层总价款的50%。

第六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甲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十个工作日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在洽谈及签订预售合同时,就本合同未约定的内容(包括但并不限于合同价款及支付的期限、方式,商铺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供水、电、热、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和公共设备的交付承诺,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违约责任等)进行全面的磋商,双方均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拒绝签订预售合同。

第七条 鉴于乙方所认购的商铺是应乙方的要求对原有建筑物进行修改,现该修改后商铺已得到设计单位及甲、乙双方的书面确认(见附件),并符合乙方独家使用条件,故由乙方承担由于设计修改而引起的建造成本增加。(具体数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第八条 由于本合同项下标的物具有乙方独家使用的特性,乙方不得以预售合同中的其它条款达不成协议为由,放弃购买本合同项下标的物,拒绝与甲方签定预售合同。否则,乙方除承担工程造价增加部分的费用外,还应向甲方支付________________万元的赔偿金,并不得向甲方主张收回定金,已支付的定金作为乙方的违约金。

第九条 本合同签订后至预售合同签订前双方就有关本合同项下标的物达成的合同均作为预售合同中的内容,对此,双方均不得违反。甲、乙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作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依据。

第十条 与乙方认购的商铺有关卫生间、厨房的排污、排水烟系统、空调管线、间隔墙体和外墙面装饰等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并达成补充合同。

第十一条 鉴于第二层二处商铺的特殊位置,与之相邻的外露台部分(附图4)将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五年,但乙方得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及维护费。乙方承诺,不得干扰其它业主和经营户的经营;甲方如遇临时需要而使用的,乙方应无条件撤除相应家具、用具,并将场地及时交付甲方使用。乙方承诺按甲方统一开业时间准时开业,除非甲方许可,乙方推迟开业每天按________________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通过仲裁解决。

第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并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4.房屋认购协议 篇四

甲方:吉林省万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房屋认购事宜,在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情况

甲方在位于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秦皇岛路以东,连云港街以北,拟开发建设住宅小区,占地约3.3万㎡,建筑面积约9.9万㎡.第二条 乙方认购房屋的面积

乙方所认购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建筑面积约为

㎡(最终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如产权登记面积与本协议的面积存在误差,双方需以货币形式采取“多退少补”原则据实找齐差价款.计价方式与价款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述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单价为(人民币)4500元/㎡.总价款为 元.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同意按第 种方式付款.第1种:乙方分期支付购房款.1,乙方签订此认购协议,向甲方支付该房屋总价款的50%即(人民币)元.2,甲方进入施工现场开始施工之日起,十日内乙方须向甲方支付至该房屋总房款的70%.3,乙方认购的房屋工程主体在封闭之日起,三日内须向甲方支付至该房屋总房款的95%.4,乙方在该房屋达到入住标准时,须向甲方支付至该房屋总房款的100%.第2种:乙方办理银行按揭贷款.1,乙方签订此认购协议,即向甲方支付该房屋总价款的50%即(人民币)元.2,甲方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后,乙方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第五条,乙方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付款,逾期每日按1%收取违约金,逾期15日,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因乙方原因无法正常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业务,乙方15日内同意支付至该房屋总房价款的95%,剩余房款在该房屋达到入住标准时支付完毕,否则此协议自动终止.本条所述逾期付款,是指依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到期应付款未予支付及支付未完全的.房屋交付期限

1,甲方承诺在 2013年10月30日前,将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房屋交付给乙方.2,如遇下列特殊情况,除双方协商解决外,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延期,因自然环境恶劣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施工延误工期的情况.第七条,关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更名的约定

甲方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后,甲乙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此协议自动终止;在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乙方可更名一次,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乙方如更名须自行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费用自理.第八条, 本认购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在签署之日即时生效,每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甲方: 乙方:

联系方式:84660620 联系方式:

5.股权认购协议 篇五

进来坐吧咖啡厅(名称待定)股权认购协议

发起方:

维他命俱乐部(主席:

身份证号:

副主席:

身份证号:)

购股股东:

身份证号:

经双方有好协定,股东同意认购由发起人维他命俱乐部发起的进来坐吧咖啡厅(名称待定)位于财经大学西区对面商业街利客超市二楼,有条件向承授人授出的购股权,以按购股价每股权股份2000元认购

股购股权股份,(共计

元)。购股人于签订协议三日内将购股权费用

元转入公用账户,并与发起方共同参与店铺转让,装修以及进货定价等事宜。否则,本协议废除。

1)该店初步预算20万,正常营业四个月后如有盈余资金经过协商决定返还股东或进行下一个项目的投资。

2)购股方同意并配合此咖啡厅筹建以众筹模式开展,且默认认购10%及以上股权股东为董事会组成成员。

3)所有股东服从董事会确立的管理机制,通过时间调配轮流负责店铺的看管义务,处理当职日日常或突发状况。同时享有店铺的建议权,监督权以及与股份份额相当的消费折扣权。

4)股份所有可于认购日起半年后转让,可根据经营状况折价或涨价出让给新股东或者其他股东,但每人持股最高不得超过4万元。

认购股份日起半年内,股利按季发放,半年后按月发放。以保障资金正常运转,如需追加投资,需经过所有董事会同意,按照入股比例追加。

5)资金由发起方管理,账目由股东在董事会以外股东中选择人来管理,确保账目明确公开,按月向股东申明收支情况及缘由。

6)利润分红:总盈利的60%按投资份额分给各股东;董事会有权利分配20%的分红作为股东激励(出勤)或作为店铺发展的二期投资;总盈利的10%作为股东介绍的客源,按消费额占总额百分比来作为奖励;10%作为发起方技术经验、协调各方关系及风险承担干股。分配方式协商决定,由股东共同决定。

7)店内为股东设置钻石卡,作为消费折扣权的证明。可交予股东亲友使用。

8)特设:广告墙,股东英雄榜,以及交友留言墙。所有股东信息(姓名,学院,微信号)出示在股东英雄榜上,股东可借此平台宣传自己的想法招募新项目的合作伙伴,由俱乐部予以帮助扶持。广告墙上股东发布的信息可保留半个月。

订约日期:

订约人:

发起方:

6.认购协议书 篇六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就位于岳冰湖县艾吾甫再力库木路(岳普湖商中心商铺,应与商铺产权证上的地址一致)的商铺买卖事宜,根据《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双方在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面积】平方米(最终面积以产权处测算为准),办理日期为20xx年 月 日。

二 、认购价格

该商品房按照【建筑面积】计价,1号楼一层商铺平方米单价为¥: 元/平方米 二 层单价为¥: 元/方米,总房价为¥ 元

三、认购定金

认购人签订本认购书时,向出卖人支付认购定金 人民币(¥: );出卖人在收取定金后,应当向认购人开具收款凭证,并注明收款时间。该定金于正式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一并计入买方房款之中。

四、付款方式

出卖人同意认购人根据工程进度按照分期付款方式付款:

1.签定此协议时付 元 %

2.拆迁结束动工时付款 元 %

3.工程建至正负零时付款金额达到总房款的( ) %。

4.工程建至 层封顶时付款金额达到总房款的( ) %。

5.工程主体封顶时付款金额达到总房款的( ) %。

6.交付使用时将余款20%即全部房款付清( ) %。

7.商铺交付使用时间待定,约为 年 月 日。

四、甲方按40年的期限将此店铺出售给乙方。

五、甲方负责建好店铺的水、电、暖、排水设施和安装店铺门窗,并保证保质保量完成工程。

六、双方店铺协议签订时间为: 年___月 日。店铺使用期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为40年。

七、在店铺使用期限满后,若此店铺需要被拆迁,则所补偿的拆迁补偿费归乙方所有。甲方将商铺产权证,土地使用证交给乙方。

八、本合同在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下,经协商一致订立的,双方必须遵守本合同相关条款。若有任何一方违约,则将向对方支付购店铺款总额的30%为违约金。

九、本认购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后本认购书自行终止。

十、本协议涉及商业机密,出卖方与认购方共同承担保密责任。

十一、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二.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按照合同相关条款处理。

十三.合同未尽事宜,经协商一致,双方可以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7.认购协议书 篇七

住所地:杭州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于××

乙方:×××有限公司

住所地:香港新界×××路

法定代表人: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就乙方认购甲方开发的“杭州×××××酒店”项目中的部分物业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望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通过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杭州市×××路609号地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 ),土地使用年限自20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规划用途为 。

甲方经相关行政部门批准,在上述地块建设酒店,暂定名为杭州×××××酒店。

第二条:乙方自愿向甲方购买上述酒店中的部分商铺,具体为:

1.第一、二层的西北独立尖角沿街商铺(具体见附图1)

2.第一、二层的西南独立尖角沿街商铺(具体见附 图2)

3.酒店服务式公寓第三层(但不含酒店宴会厅及附属物业)(具体见附图3)。

第三条:商铺面积的约定:

1.第一层西北向的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平方米;

2.第一层西南向的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平方米;

3.第二层西北向的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平方米;

4.第二层西南向的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平方米;

5.第三层商铺建筑面积暂定为 平方米;

以上暂定建筑面积总计为平方米,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正式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以预测面积为准。乙方承诺在购买的以上商铺中,将一层部分用于品牌女装或女性用品,二层为特色餐饮中的无污染、无油烟快餐厅及比萨饼类型餐饮配套,第三层商铺部分为特色鲍翅餐厅。

第四条:甲、乙双方同意,乙方支付的总价以本条确定的单价为唯一依据:

1.第一层西北向的商铺单价为 元/平方米;

2.第一层西南向的商铺单价为 元/平方米;

3.第二层西北向的商铺单价为 元/平方米;

4.第二层西南向的商铺单价为 元/平方米;

5.第三层商铺单价为 元/平方米;

根据上述第三条暂定建筑面积计算,乙方应支付的总价暂定为 元。

第五条:定金及其价款的支付。

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 万元人民币定金;

2.乙方应在 年 月 日之前向甲方支付 万元人民币房价款。

3.乙方在双方签订预售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至一、二层商铺总价的50%及第三层除按揭款以外的所有价款。

4.一、二层商铺总价50%的按揭由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甲方提供的按揭银行为中国银行。第三层商铺余款的按揭由乙方自行寻找银行办理按揭或由甲方提供的按揭银行办理按揭,由甲方提供银行办理按揭的比例为第三层总价款的50%。

第六条: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甲方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十个工作日内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双方在洽谈及签订预售合同时,就本合同未约定的内容(包括但并不限于合同价款及支付的期限、方式,商铺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装饰、设备标准,供水、电、热、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设施和公共设备的交付承诺,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面积差异处理方式,办理产权登记的有关事宜,违约责任等)进行全面的磋商,双方均不得以不合理的要求拒绝签订预售合同。

第七条:鉴于乙方所认购的商铺是应乙方的要求对原有建筑物进行修改,现该修改后商铺已得到设计单位及甲、乙双方的书面确认(见附件),并符合乙方独家使用条件,故由乙方承担由于设计修改而引起的建造成本增加。(具体数额以实际发生额为准)。

第八条:由于本合同项下标的物具有乙方独家使用的特性,乙方不得以预售合同中的其它条款达不成协议为由,放弃购买本合同项下标的物,拒绝与甲方签定预售合同。否则,乙方除承担工程造价增加部分的费用外,还应向甲方支付 万元的赔偿金,并不得向甲方主张收回定金,已支付的定金作为乙方的违约金。

第九条:本合同签订后至预售合同签订前双方就有关本合同项下标的物达成的合同均作为预售合同中的内容,对此,双方均不得违反。甲、乙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作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依据。

第十条:与乙方认购的商铺有关卫生间、厨房的排污、排水烟系统、空调管线、间隔墙体和外墙面装饰等事项由双方另行协商,并达成补充合同。

第十一条:鉴于第二层二处商铺的特殊位置,与之相邻的外露台部分(附图4)将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五年,但乙方得缴纳相应的物业管理费及维护费。乙方承诺,不得干扰其它业主和经营户的经营;甲方如遇临时需要而使用的,乙方应无条件撤除相应家具、用具,并将场地及时交付甲方使用。乙方承诺按甲方统一开业时间准时开业,除非甲方许可,乙方推迟开业每天按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有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杭州仲裁委员通过仲裁解决。

第十三条:本合同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并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签字: 签字:

年 月 日

附图:(略)

8.内部认购协议书 篇八

甲方(出卖方):

通讯地址:联系方式:

乙方(买受方)姓名:身份证号码:移动电话:通讯地址:

一、乙方认购甲方楼宇位置:

1、乙方购买项目栋单元房(以下简称物业)。乙方认购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2、乙方购买项目店面区室(以下简称物业)。乙方认购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3、乙方购买项目储藏间栋单元房(以下简称物业)。乙方认购建筑面积约:平方米。

二、甲乙双方约定楼价:

1、乙方认购该物业销售单价为:人民币:元/㎡。

乙方认购该物业总价合计为:人民币:元整。

2、乙方应在签定本认购书的同时向甲方支付定金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双方约定此定金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计入购房款中。

三、乙方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方式:

自本认购协议书签订之日起 7日内,即年月日以前付清总房款,即人民币元,并同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四、甲乙双方声明共同遵守如下约定:

1、如乙方未按本认购协议书中第三条所约定的方式付款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不予退还定金,并有权无需征得乙方同意,将该房产另行处置,乙方无权提出异议。

2、若乙方提出解除本认购协议书或不能按照认购协议书的认购方姓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则为乙方违约,乙方无权要求退还定金。

3、如在乙方未违约的情况下,甲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书,则甲方需退还乙方定金并按月息两分支付违约金。

5、甲、乙双方的联络方式以本认购协议书所载明的电话、传真、通讯地址为准。双方保证对所提供的资料真实性负责。如甲方按上述电话、传真、通讯地址等联络不到乙方,则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关全部责任。任何一方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伍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6、本认购书必须由乙方亲自签署,如须委托代理人代理,须出具乙方签字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五、办证费用

房屋公共维修基金、契税、买卖手续费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银行按揭等费用全部由买受方承担。甲方销售所收取的房价中不包括上述公用事业费用。

六、本认购书壹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经甲乙双方(或乙方委托代理人)签署后即生效,凭此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本认购协议书自动解除。

甲方(出卖方):乙方(买受人):

经办人:乙 方 代理人:

审核:

9.股份认购协议书 篇九

甲方名称:

乙方姓名: 法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现住址: 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股权期权激励规定》,本着自愿、公平、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股权期权购买、持有、行权等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及公司基本状况

甲方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原始股东,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X元,甲方的出资额为人民币X元,本协议签订时甲方占公司注册资本的X%,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甲方出于对公司长期发展的考虑,为激励人才,留住人才,甲方授权在乙方在符合本协议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以优惠价格认购甲方持有的公司X%股权。

二、股权认购条件

乙方与公司建立劳动协议关系连续满三年,担任公司内X职位,符合本协议约定的考核标准,并且协议生效后仍将在公司工作至少两年。

三、股权认购行权期

乙方行权期限为两年,超过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乙方仍不认购股权的,乙

方丧失认购权,行权期内受益人每一年以个人被授予股权期权数量的二分之一进行行权。

四、乙方的行权选择权

乙方所持有的股权认购权,在行权期内可以选择行权,也可以选择放弃行权,甲方不得干预。

五、行权期的考核标准

1、乙方被公司聘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保证公司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每年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X%或者实现净利润不少于人民币X万元或者业绩指标为X。

2、甲方对乙方的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乙方如在行权期内每年考核均符合考核标准,即具备行权资格。具体考核办法,程序可由甲方授权公司董事会执行。

六、乙方丧失行权资格的情形

在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在行权期内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丧失股权行权资格。

1、因辞职、辞退、解雇、退休、离职等原因与公司接触劳动协议关系的;

2、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执行职务时,存在违反《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5、执行职务时的错误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6、没有达到规定的业务指标、盈利业绩,或者经公司认定对公司亏损、经营业绩下降负有直接责任的;

7、违反《企业员工竞业禁止协议》《保密协议》,以及其他不正当、不道德

行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

8、不符合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考核标准或者存在其他重大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七、行权价格

乙方同意在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认购价格为X,即每股1%股权乙方须付甲方认购人民币X元。乙方每年认购股权的比例为50%。

八、股权转让协议

乙方同意在行权期内认购股权的,甲乙双方应当签订正式的股权转让协议,乙方按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股权认购款后,乙方成为公司的正式股东,依法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甲乙双方应当在签订本协议期30日,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向乙方签发股东权利证书。

九、乙方股东权

1、乙方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乙方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2、乙方有权通过股东会参与公司经营的重大决策,参加公司股东会并就会议事项按其股权比例进行表决;

3、乙方有权按照股权比例分取红利;

4、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在公司工作满两年后,方可自由处分已转让股权。

十、乙方转让股权的限制性规定

乙方受让甲方股权成为公司股东,其股权转让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1、乙方转让其股权时,甲方具有优先购买权,即甲方拥有优先于公司其他

股东及任何外部人员的权利,转让价格为:

(1)在乙方受让甲方股权后,两年内(含两年)转让该股权的,股权转让价格依照第八条执行;

(2)在乙方受让甲方股权后,两年以上转让该股权的,每1%股权转让价格依公司上一个月财务报表中的每股净资产状况为准。

2、甲方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公司其他股东有权按前述由价格购买,其他股东亦不愿意购买的,乙方有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转让价格由乙方与受让人自行协商,甲方及公司均不得干涉。

3、甲方及其他股东接到乙方的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协议生效起两年内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公司股权用以抵押、质押、担保、交换、还债。乙方股权如被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参照《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执行。

十一、关于聘用关系的声明

甲方与乙方签署本协议不构成甲方或公司对乙方聘用期限和聘用关系的任何承诺,公司对乙方的聘用关系仍按劳动协议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关于免责的声明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签订本股权期权协议是依照协议签订时国家现行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的。如果本协议履行过程中遇到法律、政策等的变化致使甲方无法履行本协议的,甲方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2、本协议约定的行权期到来之前或者乙方尚未实际行使股权认购权,公司因破产、解散、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等原因丧失民事主体资格或者不能继续营

业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3、公司因并购、重组、改制、分立、合并、注册资本增减等原因致使甲方丧失公司实际控制人地位的,本协议可不再履行。

十三、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果发生任何纠纷,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附则

1、本协议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3、本协议内容与《股权期权激励规定》发生冲突,以《股权期权激励规定》为准。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工商局备案登记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名)

乙方:(签名)X年X月X日

10.认购协议无效 篇十

【作者:佚名 点击数:295更新时间:2005-4-23 15:14:39文章录入:admin】

认购协议认定为买卖合同

无证售房被判惩罚性赔偿

案例:2003年3月27日,家住新乡市红旗区的田女士与新乡市开发区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称房地产公司)签订1份《聚仁花园》商品房认购协议,约定田女士自愿向房地产公司购买新乡市新汲路《聚仁花园》天宝阁D栋房屋,该房屋规格为5室三厅,造价为人民币256500元。协议还就有关房屋面积确认、房款支付、房屋质量、房地产公司的建筑、销售及产权证办理等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协议签订后,田女士于当日支付房地产公司购房款13万元;2003年4月19日又依约定向房地产公司交纳购房款126500元。随后,田女士以房地产公司隐瞒房屋及销售的真实情况为由,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新乡市红旗区法院,请求认定商品房认购协议无效,房地产公司返还已付购房款并赔偿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聚仁花园》商品房认购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出卖人房地产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收取田女士足额购房款256500元,该商品房认购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公司在田女士提起诉讼前未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其售房行为违反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故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导致合同无效的全部责任应由房地产公司承担。遂判决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无效,房地产公司返还田女士购房款256500元,并赔偿田女士已付购房款256500元90%的赔偿金。点评意见

本案争议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认购协议能否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是房地产公司的行为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现简析如下:

一、房地产公司与田女士所签订的认购协议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4条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3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但实践中有些房地产公司为了尽快回笼资金,在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情况下,以预订、认购等方式收取购房款,预售或变相预售商品房,加大买受人的购房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

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实践中,一般将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认定为为缔结买卖合同而订立的预约性质的协议,不作为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对待。本案中,田女士与房地产公司所签订的认购协议对有关买卖房屋的状况、面积、价款、交付、质量责任及产权证办理等均作了明确约定,具备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不再限于预约性质,且房地产公司已按协议约定收取了全部房款,根据《解释》规定,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房地产公司隐瞒无证预售事实,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通称为“1+1”赔偿责任,《合同法》亦对此予以确认。《解释》依据上述两部法律的原则,在商品房交易中确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即出卖人具有《解释》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五种情形之一,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依法撤销、解除,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房地产公司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与田女士以签订“认购协议”为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行为既构成欺诈,也违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房地产公司在田女士起诉前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双方所签订的认购协议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根据《解释》第八条的规定,田女士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房地产公司返还购房款、支付利息并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支持田女士的诉讼请求,具有法律依据。

标题:[原创]涉及定金问题的三个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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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圣经的狼(过客)发表于 2005-2-7 00:35资料 短消息涉及定金问题的三个特例

定金的适用问题:有三类案件中遇到定金的特殊适用,有必要予以关注。

1、购房中的认购书纠纷:认购书的内容一般包括房屋的具体位臵、面积、价格、签署正式合同的期限、定金的数据等。认购书引起的多是定金纠纷。

定金通常有违约定金和立约定金之分。担保法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此即对立约定金的规定,所谓立约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保证自己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而交给对方一定金钱的担保方式。立约定金对双方有同等约束力。

预购方与开发商未达成购房契约,定金能扣留吗?如果A认购书对双方正式购房合同中将涉及重要条款约定不明;且B在约定期限内双方多次对具体条款进行协商洽谈,但分歧过大;故C此定金应认定为预付款,未达成契约,依公平原则应予退还。

故,在签订认购书中,最好能明确约定:如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未能达成一致,而造成无示签约的,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所交纳的订金。

2、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在新司法解释中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1+1赔偿”责任,在五种情形下,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如果双方合同中有定金条款,又符合“1+1赔偿”条件,此时应依定金罚则与违约金不能并用的原则,来支持买受人的诉讼请求。

3、招投标合同纠纷

在招投标文件中如约定有履约保证金,依立法规定和精神,它具有立约定金或证约定金的性质。投标人、中标人不依法履行义务,则履约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若招标人不依法与投标人签订合同、不履行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应当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给投标人、中标人造成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如果双方未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则应当对守法方、守约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注:有些文件中称“履约保证金”为“投标保证金”,后者应视为涵盖前者)

保证金具有定金性质,保证金责任不应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并用,故当事人在诉讼中应注意把握其诉讼请求。

购房消费中被欺诈能否适用 “1+1”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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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楼市()2005年1月4日13时11分来源:周口楼市网

据统计:2002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处理的房屋投诉案件是40685件,比2001年上升了62%,在今年的市场调查中,增幅还在攀升。在众多房屋投诉案件中,消费者受经销商欺诈的情况屡见不鲜,其受侵害程度也更为严重,那么消费者该怎样处理呢?

案情简介:

原告:丁某 男 汉族 1968年8月出生

被告:鹤壁市某华侨建筑公司

2001年3月15日,鹤壁市一名消费者丁某以548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了鹤壁市某华侨建筑公司的一套住房,丁某入住后不久发现该房子多处断裂。随后,丁某又获悉,这套住房是开发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鹤壁市建委已经下发了拆除令,法院正在强制执行,而且整栋楼房的房产证又被抵押给了银行。此前,鹤壁市某华侨建筑公司没有告知丁某这些情况,丁某对这些客观事实毫不知情。2001年11月8日,丁某在多次与鹤壁市某华侨建筑公司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以鹤壁市某华侨建筑公司欺诈销售商品房为由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要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获得双倍赔偿。

法院判决:

2002年2月,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经过开庭审理查明:被告鹤壁市某华侨建筑公司卖给原告丁某的该套住房是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违规建筑,已被列入拆除之列,而且整栋楼房的房产证已经抵押给了银行;另外该房在质量上也存在着严重的问题,被告在销售该房时也没有以任何方式向原告明示上述情况,故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鹤壁市某华侨建筑公司对原告丁某销售房子的行为构成欺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判令被告鹤壁市某华侨建筑公司对原告丁某进行双倍赔偿。

一审判决后,被告鹤壁市某华侨建筑公司不服鹤壁市山城区的判决,以房屋不是商品,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不适用该法第四十九条 “1+1赔偿”的赔偿原则为由上诉至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5月29日,鹤壁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货真价实,物有所值,是消费者在购买商品过程中追求的最基本的原则。在我们日常的生活消费中,一旦出现货假价虚,物价不适的情况,我们往往会毫不犹豫的拿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1赔偿”这一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有利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然而,在购买房屋这一价值比较高的消费行为中,假若出现欺诈行为,我们还能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1赔偿”这一利器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吗?

无庸臵疑,我们 “能”。

一、进入市场领域的房屋是商品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告诉我们: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也就是说,一个物品要成为商品,应具备(1)该物品是劳动产品,凝结了人类劳动;(2)该物品用于社会交换,然后进入消费领域。由此来

看,房屋它首先凝结了人类劳动,而且是复合型的劳动;其次,在房屋建成后一般都要进入市场领域,卖给消费者进行消费,所以进入市场领域的房屋是商品。

二、欺诈行为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对欺诈行为作了规定,对其构成要件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对此作了明确解释:一方当事人故意告之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也就是说,构成欺诈行为,应具备以下条件:(1)经营者隐瞒了真实的事实,或者作了虚假的表示;(2)这种隐瞒和虚假表示是故意的;(3)经营者客观上实施了隐瞒事实或虚假表示的行为;(4)这种隐瞒事实或虚假表示的行为引起了消费者的误解,消费者因此发生了消费行为。

三、本案中,鹤壁市某华侨建筑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

本案中的被告鹤壁市某华侨建筑公司在向原告丁某销售该房时故意隐瞒了该房的真实情况,没有把该房未经规划部门审批,已被列入拆除之列,房产证已抵押给银行,房子质量存在问题等情况以明示的方式告诉原告丁某。正是由于被告隐瞒房屋真实情况的行为,使原告主观上相信该房屋建筑手续齐全,产权没有争议,质量达标合格,进而才发生购买房屋这一消费行为的,且被告鹤壁市某华侨建筑公司故意隐瞒事实情况的行为和原告丁某的消费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故被告的行为构成欺诈。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使用 “1+1赔偿”的商品没有限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由此可见,只要认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都可使用该条 “1+1赔偿”的原则进行处理,并没有对价值较高的商品或服务作出不使用该原则的限制性规定,所以,房屋买卖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可以使用 “1+1赔偿”的赔偿标准。

邱学金: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业务主任

省、市律协房地产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

周六周日以及节假日,如果您有急事咨询请直接拨打邱律师电话 ***

“1+1”赔偿的五个理由

问:什么样的情况下,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赔偿?

答:根据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下列5种情况买受人购房者可请求出卖人开发商承担“1+1”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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