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员问责

2024-09-02

管理人员问责(精选8篇)

1.管理人员问责 篇一

“治庸问责”自查报告

自全州“治庸问责”活动开展以来,按照干部作风整顿的具体安排,我认真学习了胡锦涛总书记在中纪委七次全委会上的讲话精神,州领导和单位领导在干部作风整顿建设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针对自己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进行了自查。现就自查情况作自我剖析如下:

一、在思想作风上

理论学习不够深入。对理论武装头脑的紧迫性认识不足,理论学习不够重视,学习自觉性、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足,存在实用主义,要用什么才去学什么,与工作关系密切的才学,与工作关系不大的少学。理论联系实际不够,学用脱节,运用理论指导实践的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把理论和实践紧密地联系起来,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分析和解决问题、指导工作、提高工作水平。

二、在工作作风上

1、业务知识不足。所掌握的理论知识和具备的业务水平,远远未达到档案管理工作的要求。

2、对工作有畏难情绪。面对档案管理这一新的工作,因为以前这方面知识接触较少,需要学习的很多,面对问题和困难时存在畏难情绪。

三、在纪律上

在工作中偶尔会因为一些私事和小事迟到或者早退,纪律观念不够强。

四、今后的努力方向

1、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一是继续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用基本原理联系具体实际,用唯物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问题、分析问题,树立远大的理想,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二是认真学习和领会档案管理业务知识,正确对待目前面临的困难,激发爱岗敬业的热情。认真学习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己的法纪、观念。三是不断提高自己的档案管理业务水平,能针对不同时期的实际,提出一些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圆满完成不同时期的各项任务。

2、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竭尽全力做好本职工作。一是模范遵纪守法,时时处处以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牢记自己肩上的责任;二是把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加强责任感,爱岗敬业,形成遵纪守法的良好氛围。

3、严格自律。按时上下班,在工作中尽职尽责,忠于职守,踏踏实实、勤勤恳恳地工作。

2.管理人员问责 篇二

一、媒介身份识别与角色分析

作为一个社会组成部分并且是很有影响力的部分,媒体要发挥其社会功能,必然要具有某种社会地位和“身份”,同时,媒介在营运中也会产生对自身身份的界定和认可,并通过其传播行为反映出来。

1、公众的媒介依赖症要求媒介身份识别

研究媒介在危机传播管理中的权利与责任,首先是基于媒介对社会公众具有的巨大影响力,这种影响力背后的理论支撑点是“媒介依赖理论”,美国传播学家梅尔文·德弗勒提出了“媒介依赖论”。(1)认为受众对媒介的依赖有两种情况:一是日常依赖,为满足一般信息需求而习惯使用某些媒介;二是异常依赖,社会发生重大变化,情况不明,急于从媒介了解情况,依赖明显增加。在危机事件中,公众处在一种非常态的集合行为中,容易受到群体暗示、群体感染等传播机制的影响而产生非常态行动,因此,他们更需要对媒介的依赖。

长期以来,我们往往把媒介的身份与其所承当的角色相混淆,认为媒体所承担的这些角色包括政府喉舌、经营主体、全球媒介、社会公器、传播角色等。但角色并不等于身份,这些媒体的基本角色和功能角色要求背后的具体物质现实基础和媒体自我认同的倾向(通过其行为表现出来),将决定媒体身份性质。就“身份就是一个个体所有的关于他这种人是其所是的意识”这个概念来说(2),角色要求的真实物质现实基础就是“其所是”;媒体的自我认同倾向就是认为它“是其所是的意识”,两者合一构成媒体身份。如果媒体自我意识能够和角色的物质现实基础协调一致,那么媒体的身份就是统一的;如果媒体的自我意识和角色不统一,那么媒体的身份就是分裂的、就会产生身份危机。这种危机必然会蔓延在媒介作为社会组织的作用释放中,导致其在危机传播管理中的缺位与失语。

2、国家传媒、商业传媒、公共传媒的内涵与角色分析

媒介一方面要监控社会,履行自己作为社会瞭望器的作用,另一方面,媒介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又必须追求利益最大化,因而,为平衡社会利益既得者各方的需求而平衡政府、媒介、公众之间的关系生态,所以,我们认为中国传媒市场必定是由国家传媒、商业传媒、公共传媒构成的互补与共生的和谐整体。媒介的角色就是媒介在社会生活中承担的功能作用,虽然国家传媒、商业传媒、公共传媒各具身份识别,但它们的共性都是作为信息传播的载体彰显价值点,所以,从媒介的信息传播载体的功能出发,三种传媒都需要在社会生活中承当共同的媒介角色,正如拉斯韦尔所提出的:监视社会、教育孵化、传承文化以及娱乐功能。

而个性角色是媒介在承当共性化的传播功能之外,由其身份内涵决定的自我个性。从身份识别来看,国家传媒是国家形象的代言人、社会言论的主渠道,是为维护现行制度服务的。所以,国家传媒的身份决定了其首要角色就是“社会工具”。

在我们看来,所谓国家传媒,指的是为执政党服务的,以传播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组织目标,在思想上与执政党保持高度一致;在舆论上代表着社会的主流,把控着社会信息传播的宏观方向的特定媒介群。它包括各级党委、政府团体所属的机关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及它们的官方网站。它们在危机传播管理中的角色主要表现在教育者的角色、危机化解的角色与形成社会主流意见的角色,同时,它还必须对商业传媒与公共传媒进行正确引导。

我们认定的商业传媒首要职责是传播信息,也充当着社会嘹望哨的职能,但从组织结构上看,他们更多的是一种经济人,以追求效益最大化为组织目标,在内容的生产上远离意识形态,在运作中遵循市场规律,经济属性超过政治属性。这类媒介群体包括:都市类报纸、财经刊物、娱乐传媒以及各种商业网站等。它们虽然分属不同类型的媒介,但是共同的特定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采取的是企业化运作,以迎合与满足传播对象的信息需求为生存的立足点,在市场扩张中呈现明显的资本营运的特点。

商业传媒的问责主要在表现在人为危机事件的传播管理中,由于这类传媒与组织、公众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利益联系,一方面充当者组织,特别是赢利性组织与外界沟通的窗口,将组织新情况、新变化、组织结构变迁等信息及时传播给与组织有关的公众,以树立美名与形象认知;另一方面,它们又是公众的代言人,随时将社会公众对组织的态度、看法、认识反馈给组织。它的这种直接参与性赋予其个性角色,就是商业性传媒在人为危机事件中必须承当如何化解危机的责任。当人为危机事件发生时,商业传媒的责任应该是首先帮助企业组织识别危机,通过信息的深挖掘分清危机的性质与相关公众的类型与利益表达,然后,将企业组织解决危机的方法、策略、态度变化及时传递给有关公众,消解企业组织与公众之间的对立与冲突,最后,通过信息的不断双向传播,恢复公众的组织的信心,为企业组织重塑形象发挥作用。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理解,所谓公共领域是指“政治权利之外,作为民主政治基本条件的公民自由讨论公共事务,参与政治的活动空间”。(3)

在此平台上,平时不可能只存在一种意见,在重大危机事件发生时更是如此。各种意见共存、碰撞,这是一种正常状态,所有类型的媒介都具有作为公共领域的角色功能,只是这种功能释放的程度各一,但公共领域并不等于公共传媒。我们认定的“公共传媒”指的是不以赢利为目的,在传播内容上寻求各种意见、观点的交融,在形式表达上偏重“个我”的空间话语,是一个开放的、平等的、单纯的意见集汇地。这类媒介大都是依傍新技术的“个媒”,如“博客”、“BBS社区”等。之所以将它们认定为“公共媒介”,首先是这类媒介的传受是平等的,没有门槛设置,参与者既是信息的传播者又是信息的接受者,每个具有行为责任的“理性人”都可以参与言论的传播与生产,由于没有特定组织身份的背景预设,所以,媒介场的参与者可以就各类事件阐述自我的观点。其次,媒介载体是公开的,新媒介的特点就是它的公开性,它可以免费向社会不同层级的人群开放信息空间,通过意见的交融,成为社会的一种影响言论。

公共传媒在危机传播管理中的角色定位就是必须广开言路,保证公众基本的表达权利,形成没有级差的意见空间。但正是由于公共传媒的意见交融且在平等的空间里传播,所以如果我们缺乏“理性人“的合理建构,也容易因为言论的广开与无顾及而导致媒介的失职。因此,三种传媒必须互相协作与交流合作,才能保障和谐的传播生态。

二、危机传播管理中媒介问责

危机传播管理的第一要务就是在最恰当的时间通过最恰当的途径将最佳的信息传递给最需要此信息的群体成员。突发性公共危机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以及疾病传播等,如SARS和汶川地震;另一种危机是由于人类社会活动不适当所引发的冲突和灾难,如由于利益失衡导致的经济危机、食品中毒事件、物质泄露、桥梁倒塌等。由于此类危机主观性强,涉及不同层面的利益群体,因而,在危机传播各方由于自身所处的利益位置,必定要对信息加以取舍,营造利己的舆论与管理环境。媒介的不同身份很明显地在此类危机中释放张力。

1、从危机传播的信息博弈中解读媒介问责

在发生公共危机时,信息成为组织、媒介和公众共同关注的焦点,围绕着信息的控制与管理、信息的识别与筛选、信息的接受与传播,组织、媒介和公众之间形成一种博弈关系。组织是危机事件的责任人,危机传播管理的执行者与利益的既得者,他们掌握着信息的源头,把控着信息流动的进程。正是由于利益攸关,他们往往会主动“屏蔽”或“刻意营造”舆论导向。以突发性危机为例,一些自然灾害性发生前往往会出现种种先兆,出于社会稳定和多方面的考虑,政府很可能会对其中的某些信息暂时不公布,而在危机爆发后,出于控制风险和减少损失的考虑,倾向于对关键信息进行筛选,尽量防止对自己不利的信息传播或在特定的情况下,对某些信息视而不见。而公众是危机事件中最直接的利益受害者,他们处在信息源的下端,迫切希望获得最完整的最新动态发展变化的信息。

媒介最基本的职能是监控社会,要求它如实、客观地展现现实生活实景。然而,中国媒介天生的政治依赖性使它不能实现独立、公正与信息的完全开掘与释放。这种组织、媒介与公众之间的信息博弈消解了媒介作为化解危机的责任。以2005年黑龙江省水污染事件为例,(4)《黑龙江日报》、《吉林日报》、《北京青年报》、《第一财经日报》的报道严重缺位,11月13日发生爆炸事件,在11月14~18日间,这四家媒体的报道仅限于吉林石化公司爆炸事件本身;第二阶段,11月19~21日,因无新的新闻源,四家媒体处于共同的沉默期,其中《吉林日报》的沉默持续到11月23日;11月22~28日为第三阶段,三家媒体的报道对象由吉林转向哈尔滨,关注哈尔滨宣布四天停水的事件,并逐渐与吉化公司的爆炸联系起来。《吉林日报》在这一阶段报道主题是吉林的环保和支援哈尔滨的情况。12月3日公布国家环保局局长解振华引咎辞职后,报道进入第四个阶段,关于松花江污染段的流向和沿途的防范情况逐日公布,信息基本公开化。

2、从危机管理成本的分摊上解读媒介问责

人类社会的很多重大灾难和危机都是由于公共危机传播管理的缺失所造成的,而危机管理缺失与失败的主要原因往往是由于人们不愿意承担公共危机管理成本尤其不愿意承担危机预防、预警和预控的成本。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利益平衡机制和成本分摊机制,那么就必须对危机传播管理中涉及的组织、媒介与公众之间的责任与摆位厘清。

人类在突发性自然灾害面前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不可抗拒性,但任何事件的发生都有一定的预兆,如果我们建立良好的预警机制,就可能把灾难扼杀在萌芽期或降低可控限度内,在这样的事件中,政府是最大的责任人。预警机制的缺失是印度洋“12·26”地震海啸灾难悲剧的主要原因,由于地震震中在海底,震波传递到海岸一般需20~120分钟,而那次海啸从劳门达腊到斯里兰卡用了30分钟,到泰国60分钟,到印度用了90分钟,到马尔代夫120分钟。在大多数情况下,人们跑到安全的地方只要几分钟。所以,如果印度洋海啸沿岸各国建立有效的海啸预警机制或与国际海啸预警系统发生密切的联系,就可以获得预警信息、可以挽救30余万人的生命。(5)很明显,要减少自然危机损害,让民众的认识跨越传统危机应对的思维惯性,要使危机管理的重心“前移”,让预防为主、准备在先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就必须形成危机教育管理的理念。而这种危机教育的管理成本支出应由媒介特别是作为公共资源的国家传媒来承当。也就是媒介必须利用其时间和版面,投入人力资源普及危机教育,他们的教育传播是投入成本进行社会有效管理的行为表达。很遗憾,现实媒介似乎淡忘了自身作为社会组织细胞的要责,不是义无反顾地参与到社会危机预警管理的建设中,而仅仅单纯地在事件爆发后以一个历史记录者的身份出现,这种对危机教育管理的缺位是媒介失责的一种表现。

媒介规避自身社会危机管理成本承担者的另一种表现是在人为危机传播管理中,媒介通过巧妙的语言编排与角色置换,在有意、无意中主导舆论,使社会公众淡化当事者的责任力。以前不久发生的“三鹿”奶粉事件为例,因食用毒奶粉,有的孩子还在医院检查,有的孩子还找不到医院检查,有的孩子根本还没有查出来。但所有媒体都有意将毒奶粉的后续报道或完全撤消,或轻描淡写,或干脆用铺天盖地的篇幅报道“神七”,以重新燃起接替奥运51块金牌之后的民族主义热潮。这种刻意屏蔽信息的传播导向也是媒介失职的一种表现。

3、从政府——媒介——公众的关系生态平衡中解读媒介问责

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媒介处在政府、媒介、公众的关系生态中,西方学者秉承“天赋人权”的哲学逻辑,认为媒介作为社会组织由“天赋”,而政府与民众的关系则是对立的,因而,在他们看来,媒介天生的责任就是监督政府。而在中国,政府、媒介、公众之间利益是同构的,认为政府的权利是民主赋予的,媒介监督民权,秉承的是社会学上称为“自然委托”的哲学理念。

政府可以利用媒介管理社会,从而降低自己管理社会的成本,所以,“工具论”是这种思想的显著表现。社会结构决定价值取向,中国是典型的政治主导性结构,媒介的身份差异在相当长的时间内被取消与漠视,而以角色论代替了身份识别,因而,在危机事件中,媒介无法界定自身的市场定位而导致另一场危机的爆发。2005年可以说是中国食品卫生的危机年,一系列的食品卫生问题引发了社会公众对中国食品卫生监控的质疑,不同类型的媒介从各个角度了报道了食品卫生的缘由、危机的解决过程以及公众的态度反映,基本上履行了作为信息传播者的角色。虽然媒介尽可能地揭示了危机事件的信息过程,但媒介的集中报道却引起了另一场关于国家形象的危机,中国食品卫生屡屡出现问题,引起了美国、英国、泰国等国的恐慌,它们决定限制对部分中国食品的进口,大量的中国食品因此而被迫撤柜。这说明媒介在解决一个危机问题时又制造了新的危机。因此,媒介的身份角色必须细化才能在危机传播管理中释放应有的价值能量。

三、国家传媒在突发性危机传播中的到位与缺位

奥尔森在其《集体行动的逻辑》中指出,一个国家首先是一个为其成员——公民提供公共物品的组织。国家传媒的身份决定了这类媒介群体是社会的公共资源从而化解危机。因此,我们将围绕国家传媒应该承担的教育责任、危机化解责任与舆论引导责任解析其在突发性危机传播中的到位与缺位。

1、国家传媒在突发性危机传播管理中的到位表现

韦伯认为,任何组织都必须以某种形式的权力作为基础,没有这种权力,任何组织都不能达到自己的目标。人类社会存在三种为社会所接受的合法权力:传统权力(Traditional Authority),由传统惯例或世袭得来;超凡权力(Charis m a Authority),来源于别人的崇拜与追随;法定权力(Le gal Authority),由理性——法律规定的权力。我们从组织理论的视野考察国家传媒的定位,正好契合了社会公众对这三种权利的心理期待。国家传媒首先是政府授权的,所以它是法律规定的权利。其次,它与政府利益的同构性,代表了社会主流,是意识形态的代言人,这种权利是社会机制赋予的,是一种社会既定,因而,国家传媒的责任与力量成为社会守则必须尊重,是一种习俗。另外,由于国家传媒的权威性,被国家赋予的超越地位,是社会言论的主要表达地,所以,这种至尊地位,决定了公众对它的崇拜与追随。

突发事件性因其具有突发性、破坏性和后果的严重性等特征,更需要国家传媒在危机处理中处在一个恰当的位置,扮演好自己肩负的责任,善用权力。2001年7月31日,《人民日报》驻广西记者站以“任桂瞻”为笔名在人民网强国论坛上发表了原创性报道《广西南丹矿区事故扑朔迷离》,揭开了广西南丹矿透水事件真相的第一幕。广西南丹矿透水事件发生以后,矿主和当地有关部门企图隐瞒灾情、掩盖真相,但死难矿工家属坚持要为死去的亲人讨回说法。如果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社会怎么可能稳定?在透水事件发生以后,人民日报社记者亲临事故现场,排除阻力、克服艰险,深入调查采访,在此基础上对事故作了如实报道,从而产生了巨大反响,促成了危机事件向良性方向发展。网友纷纷在强国论坛上贴帖子发表对此事的看法,表达对《人民日报》记者的敬意和对舆论监督的厚望,国家传媒在化解该危机事件的过程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通过以上案例分析可知,这是一起人为原因引起的危机事件,事件的责任主体是少数利益熏心的矿主,因而,作为国家的权利媒介与法定媒介,以《人民日报》为代表的国家传媒理所当然地站在事件的第一线,以其独有的影响力揭示事件真相,赢得了社会公众的信赖。所以,在某种程度上讲,国家传媒在危机传播管理中的责任到位是政治与媒介利益同构所向。

2、国家传媒在突发性危机传播管理中的缺位表现

面对不同的危机,媒体和政府的关系是复杂的,当双方形成某种共识时,会表现出高度的合作和默契,当双方的立场和出发点存在差距甚至相互对立时,双方会相互掣肘甚至成为对手,因而,作为社会主流的国家传媒常有缺位表现。

2006年6月3日,新华社发布消息,在安徽某地失事坠毁的军用运输机上的40名人员不幸全部遇难。安徽“军机失事”是一则典型的突发事件,不仅引起国人公众的极大关注,同时,境外媒介纷纷发布消息。遗憾的是综观整个事件的发生,媒介的语言特别是国家传媒的报道几乎是千篇一律。首先是报道的规模很小,能够找到的就是两三条消息,而且都是新华社的通稿,文字极其俭省,新闻要素不全;其次是报道的内容单薄,人们能够看到仅仅是军机失事、主席通电吊唁、召开追悼会三则消息,而看不到对事故现场的描述、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对事故责任的追究,以及各个方面的看法和评论。国家传媒在此次重大突发事件中的集体失语,不仅是媒介作为信息传播载体的失职,也是它作为社会主流话语丧失舆论导向的表现,是新闻专业主义的失败。因此,在一个阶段内,社会公众纷纷利用自有的渠道,发表对事情的态度、看法与猜测,言论四起。这种言论渠道的失语现象增加了风险社会更多的不确定性。从媒介的身份识别来分析,在“军机失事”事件中的缺位不难发现其中的内在逻辑,整个事件关系国际事务与国家形象,其传播信息的选取必定在政府认可的尺度范围内进行,所以作为国家形象工具的媒介当然要选择国家利益作为参与危机传播的首选标准,而公众的利益需求必定要为此让路。所以,从某种程度上讲是政治之手遮住了媒体之门。

媒介问责并不是问责媒介,而是希望通过对媒介身份识别厘清传媒在危机传播管理中的定位与作为,这是为了更好地发挥传媒的角色作用,协调与平衡社会。当然,制约传媒责任的因素是很多的,本文没有一一阐释,只是希望就媒介身份识别的一个点入手,阐述应对传媒主体分层的必要性,特别以国家传媒为典型例子分析其在危机传播中的作为与不作为,是为了更好地认识政治、媒介、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解释在中国现有的传播机制下,我们应对媒介的多重角色给予更多的包容。

注释

1梅尔文·德弗勒、桑德拉·鲍尔·洛基奇:《大众传播学绪论》,新华出版社,1990,P.251

2邵培仁、邱戈:《论当前中国媒体的身份危机》,《中国新闻传播学评论》2007-2

3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学林出版社,1999年1月第1版,第196页

4陈力丹、陈俊妮:《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中信息流障碍分析》,《新闻界》,2005年第6期

3.管理人员问责 篇三

关键词:广播电视台;财务预算;问责;

中图分类号:F27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520(2014)-09-00-01

问责是党和国家在新的政治环境下为了使行政的各项工作做到正确、细致、规范而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的行政管理举措。它的实施有效地制约着行政各部门的运行管理机制,减少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工作上的重大失误,为各项管理工作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在当前的广电部门中,财务预算管理工作开展了以理顺管理为主要内容的体制改革,节目制作上有了很大的创新与提高,节目收视率、覆盖率得到较大提升,收入上也取得了较快增长。但是,从现实来看,仍存在资金需求与供给的矛盾,面临着资金瓶颈问题。但是,在广电部门的财务管理中,也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却很少有人问责,追究各种责任,导致领导和下面的工作人员出现问题,领导与下面的人员碍于情面,追究责任总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轻描淡写地敷衍几句,不了了之,难以问责,使广电事业受到了不应有的损失。

一、电视台财务预算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近年來,电视台的预算管理虽然有所加强,但是由于各种原因,也存在了不少问题。

(一)预算编制准备不足,工作分配不合理。

预算编制准备不足的主要原因有:一、电视台事物庞杂,各部门相互关联,工作内容多,工作量大,而财务人员的力量有限;二、有些领导和部门认识不足,参与性差,使预算很难与宏观环境和电视台内的业务相适应。此外,由于电视台“重收入,轻支出”的传统,电视台预算往往把精力用于应付预算调整以及追加方面,很难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对预算进行执行有效监督。

(二)预算编制不科学,审核程序不健全

由于我国财务预算管理体制尚不成熟,电视台缺乏一种既符合财务原理又能体现自我特色的预算方法,不能很好适应电视台的财务管理工作。此外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和考核是对电视台预算的一种有效的监督方法,可以清楚预算的运算情况,掌握资金管理。然而,由于电视台的性质决定其“重社会效益,轻经营效益”的意识比较浓厚,相关方面对考核认识不足,考核指标设计不科学,致使批准后的预算难以做到“层层分解,层层控制”。

二、电视台财务预算管理中的问责

基于电视台预算管理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问责:

(一)领导问责

电视台的管理者是电视台的直接决策者,领导的行为直接影响了整个电视台的运作,对财务管理部门也产生了影响。例如,台里某些领导大搞政绩工程,片面提高自己的知名度,开展工作不计成本,不考虑广电部门的财政承受能力,加大了预算管理工作的难度,导致入不敷出,为广电部门的后续工作开展带来了较大困难。领导的理念和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会左右单位预算管理工作的开展。因此,落实单位负责人在预算管理工作中的领导责任,是做好预算工作的重要前提。

(二)预算管理部门问责

由于我国广播电视媒体属于事业单位,所以电视台一直以来都在沿用事业单位传统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传统的预算管理体制,这样的体制只能确保电视台解决基本的“温饱”问题,而不能实现更大的突破和创新。一旦将广播电视媒体置于市场经济的大漩涡中,电视台必然要面对同行业媒体的激烈竞争,承担市场带来的风险。因此,为了促使广播电视媒体尽快适应市场竞争,需要预算管理部门加快预算体制改革,实行全面的预算管理体系。预算管理部门要树立全面管理的理念,通过合理配置单位的人、财、物等资源,控制电视台的费用支出、预测利润和资金需求,及时发现电视台发展潜在的风险,并预先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从而实现规避和化解市场风险。此外,预算管理部门需要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控制,应建立围绕单位的战略目标和发展规划,以经营计划、收支预算为基础,以经营利润为目标,以现金流为核心的“现金流”预算管理模式。

(三)预算执行部门的问责

电视台全面预算管理是一项全员参与、全面覆盖的系统工程,需要各部门共同协作,找到责任、权利和利益三者的结合点。各单位、各部门作为预算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为:首先,根据年度运作计划和年度经营目标制定本部门的经营计划;其次,编制和修改本部门的收、支预算;再次,执行下达的本部门预算,提交本部门调整预算或超预算申请;最后,提交本部门预算执行差异分析报告及改进建议等。由于电视台各个部门众多,协调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为了适应全面预算管理体系,需要各预算执行部门明确其预算职责和权限,各司其职,推进预算制定的科学化、合理化,更好地推进预算执行。

三、小结

预算管理是单位管理的核心工作之一,责任落实到位,是做好单位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当前,各地电视台对于如何有效控制管理预算资本上还缺乏完善、科学的体系,这就需要财务部门结合本电视台发展的实际情况,总前以前预算管理的相关经验,不断思索、探求建立完整的预算体系的方法。以实现开源节流,实现电视台资本的良性运转,不断提高电视台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董咏梅.电视台节目成本预算管理控制方法研究[J].中国总会计师,2009,(2)

[2]曹俊,袁春杰.电视台全面预算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之应用篇: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预算经费管理系统介绍[J].现代电视技术,2005,(10)

[3]马达.加强预算 监控支出[C].//甘肃省首届广播影视改革发展论坛论文集.2004:216-218

[4]海湖.完善我国预算管理制度的思考[J].北方经济,2010,(22)

4.稽核人员违规问责办法 篇四

第一条

为严格执行稽核制度,增强稽核人员的责任意识,规范稽核人员行为,提高稽核工作质量,根据《××市农村信用社稽核管理暂行规定》、《××市农村信用社稽核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稽核工作坚持谁分管谁负责;稽核检查实行主查人负责制,坚持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稽核问责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对下级层层问责的追究机制。

第三条 稽核工作问责对象:区(市)县联社领导班子及分管稽核工作的领导、稽核部门负责人、稽核人员。

第四条

对稽核工作的问责,应依据责任人对稽核工作的职责,坚持实事求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视其性质、情节、后果、影响程度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二章

稽核工作职责

第六条 稽核工作职责分为县级联社领导班子及分管领导的领导责任、稽核部门负责人管理责任、主查人和检查人员的检查责任。

第七条:县级联社领导班子对稽核工作的责任

(一)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以及分工合理、职责明确、报告关系清晰的组织结构,提供发挥稽核监督的有效性的必要前提条件。

(二)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风险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

(三)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报告和纠正机制,确保业务部门、稽核部门和其他人员发现的内部控制问题,均有畅通的报告渠道和有效的纠正措施。

(四)督促业务部门对各项业务的经营状况和例外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建立横向与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

第八条 县级联社分管稽核工作领导的领导责任。

(一)加强稽核队伍建设,按照《××市农村信用社稽核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健全稽核工作管理体制,配齐、配强稽核工作人员;定期组织稽核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提高业务工作能力。

(二)强化稽核工作领导,为稽核人员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严格要求稽核人员廉洁自律,为稽核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协调与各职能部门关系,督促做好内部同级部门的稽核工作。

(三)制定和完善稽核工作的基本制度,监督稽核工作计划的制定与执行,检查阶段性稽核工作的实施情况,对稽核部门工作业绩和制度执行作出评价。

(四)对稽核发现的问题及时准确地作出处理。

(五)及时通报稽核处理决定。

第九条 稽核部门负责人岗位责任

(一)组织稽核人员学习。定期组织稽核人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办法。

(二)制定稽核工作计划。根据上级和本联社领导的意见,结合全辖业务发展情况,科学合理制定、季度和月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定期总结本部门工作,编发、上报稽核工作简报,及时向领导和上级稽核部门报告工作。

(三)提高稽核工作质量。坚持按程序开展现场稽核工作,明确稽核人员业务分工和岗位职责,审核稽核工作报告、稽核结论和稽核处罚意见,并报联社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四)对稽核结论和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加强稽核人员管理。提出稽核人员调整的建议和意见,每对稽核人员的工作业绩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条 主查人的岗位责任

(一)制定具体项目的稽核方案,做好有关文件、报表资料的收集、分析工作。

(二)规范稽核工作行为,自觉做到廉洁自律。

(三)及时提交稽核报告,实事求是地反映发现的问题,客观公正地作出稽核结论,提出整改和处罚建议。

(四)加强稽核档案管理,及时整理稽核记录、稽核报告等资料,做好稽核档案和各类文件的归档。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的岗位责任

(一)根据稽核工作计划,保质保量完成稽核工作任务。

(二)严守稽核工作程序,完整、全面编写稽核工作底稿,合法取证,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深入检查、延伸稽核,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汇报。

(三)规范稽核工作行为,自觉做到廉洁自律。

(四)加强稽核档案管理,及时整理稽核记录、稽核报告等资料,做好稽核档案和各类文件的归档。

第三章

稽核人员的权利

第十二条 稽核人员在执行稽核任务过程中具有下列权力:

(一)检查权。有权要求被稽核单位如实提供有关稽核资料;有权查阅被稽核单位各类凭证、账簿、报表、文件及会议记录等资料;有权检查被稽核单位的库存现金、有价单证、抵(质)押物品、重要空白凭证、各种业务印章及联行密押等管理及使用情况;有权检查被稽核单位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等。

(二)制止权。有权制止、纠正、处理被稽核单位违反财经纪律和管理制度的行为,制止无效时有权要求终止有关当事人的职权,必要时可采取临时的先封后查措施。

(三)建议权。稽核人员就稽核发现的问题,有权建议被稽核单位按有关规定限期予以纠正。对不适合在原岗位工作的人员,有权建议进行调整。对违反金融法规、业务规章制度的被稽核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有权按照规定提出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其他处理的建议。

(四)越级报告权。稽核中发现重大问题时,在逐级报告的同时,有权越级报告。

(五)其他权力。对稽核中发现的问题,有权向稽核单位和有关人员质询,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有权要求被稽核单位报送整改结果。

第十三条 稽核人员行使上述权力时,任何单位、部门和人员不得设置障碍或故意刁难,阻挠、干扰正常的稽核工作;对打击报复稽核人员的,严肃查处。

第四章 稽核问责范围

第十四条

县级联社领导班子及分管稽核工作的领导问责范围

(一)违反保密规定,擅自透露有关稽核内容的;

(二)对稽核报告反映的问题和建议未及时处理,酿成案件或造成经济损失的。

(三)对稽核报告反映的问题,未及时处理,或擅自调整、修改、删除稽核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存在应反映未反映问题的。

(四)帮助被稽核单位徇私舞弊、隐瞒问题,弄虚作假的。

(五)有其他违规违制行为的。

第十五条

稽核部门负责人问责范围

(一)执行稽核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稽核任务的;

(二)违反稽核工作程序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擅自透露有关稽核内容的;

(四)未按规定实施后续稽核,影响整改效果的;

(五)擅自调整、修改、删除稽核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致使上报的稽核报告不真实、不完整的。

(六)帮助被稽核单位徇私舞弊、隐瞒问题,弄虚作假的。

(七)有其他违规违制行为的。

第十六条

主查人问责范围

(一)执行稽核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稽核任务的;

(二)违反稽核工作程序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擅自透露有关稽核内容的;

(四)在稽核方案规定范围内,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问题的;

(五)稽核中发现性质严重的违规问题,未按规定报告的或稽核报告严重失实的;

(六)稽核报告有遗漏或忽略了稽核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帮助被稽核单位徇私舞弊、隐瞒问题,弄虚作假的。

(八)有其他违规违制行为的。

第十七条

检查人员问责范围

(一)执行稽核工作不力,未按时完成稽核任务的;

(二)违反稽核工作程序的;

(三)违反保密规定,擅自透露有关稽核内容的;

(四)丢失被稽核单位提供的重要资料的;

(五)对稽核发现问题的整改意见不明确或督办不力,致使整改不到位的;

(六)未按安排实施后续稽核,影响整改效果的;

(七)在稽核方案规定范围内,应发现问题而未发现问题的;

(八)稽核中发现性质严重的违规问题,未按规定报告的或发现重大问题不及时上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九)帮助被稽核单位徇私舞弊、隐瞒问题,弄虚作假的。

(十)有其他违规违制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有上述行为之一,区别情况进行如下处理:,(一)情节较轻未造成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或经济处罚;

(二)因稽核监督不力,导致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未造成经济损失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因稽核监督不力或处置不当,导致经济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发生,造成经济损失的,除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应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四)稽核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共同违规的,视其在违规行为中所负责任大小分别给予处分。

第五章

执行和免职

第十九条 责任追究应坚持按干部管理规定的处分程序操作,稽核部门对稽核人员有经济处罚权,有给予纪律处分和其他处理的建议权。

第二十条 被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联社提出书面申请复议,联社应在收到复议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不中断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免责认定,依据下列情况对责任人进行免责认定。

(一)责任人提出了履行稽核检查职责的书面材料,或向上级联社如实反映情况和陈述意见,并有相关记载予以证明的。

(二)因被稽核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问题的,致使检查人员未能发现问题的。

(三)内部合规合法操作,却因突发事件、外部难以抗拒因素造成问题或案件的。

(四)其他符合条件的免责认定。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对于本制度未规定的违规行为,可以比照本制度同类或相近条款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和修订。

5.医护人员治庸问责学习体会 篇五

一 灭“庸、懒、散”,树行业新风

在医疗卫生行业,治庸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医疗服务直接作用于人的健康,健康是民生之本,关爱生命,呵护健康,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心上,不仅是党和政府的神圣职责,更是我们卫生系统和白衣天使的光荣使命。“庸”在卫生行业的表现有不思进取,得过且过,推诿病人,对病人不愿沟通解释,在护理方面,有解释不耐心,服务不到位,不能换位思考,通过这次学习整顿,我认识到,平庸的思想,懒散的习性不仅与党和人民群众对卫生行业的期待相差甚远,而且给人民的生命安全带来危害。

“三分治疗,七分护理”,可见护理工作的重要,“庸、懒、散”的工作作风是与白衣天使格格不入的,护理工作是严谨的、精湛的,同时又是服务于特殊的弱势群体——病人。我们必须如履薄冰,强化服务意识,责任意识,危机意识,严格服务流程和操作流程,以病人为中心,用饱满的热情和周到的服务,赢得辖区居民的信任和满意。

6.管理人员问责 篇六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参照《镇江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规定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体育局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机关公务员及事业编制人员。各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亦参照执行。

第三条

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四条 在改革发展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已经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落实不力,工作失职,影响改革任务完成的;

(二)对市委、市政府及局党组的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点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作进展的;

(三)签订的重点工作目标责任状未完成的;

(四)在上级布置的创建工作中,未认真履职,影响全市创建工作目标任务完成的;

(五)其他重要改革发展方面工作不力,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

第五条 在依法行政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违反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办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

(二)因工作失职,发生行政执法错误,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败诉的;

(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的,对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收费标准项目,仍按原标准收费的;

(四)违反规定对企业进行乱检查的;

(五)违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违反依法行政规定的。

第六条 在作风效能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以及违反“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要求的;

(二)工作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失职渎职、弄虚作假、不作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对管理、服务对象态度冷漠,蛮横粗暴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对下级请示报告不及时答复,造成损失的;

(五)不能认真办理效能投诉,对上级转办、交办的效能投诉案件不按要求办理的;

(六)擅自脱岗或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部门或工作人员之间推诿扯皮,协作配合不力,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

(八)其他违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规定的。

第七条 在服务民生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民生工程,或对社会公开承诺的事项,未能按期完成的;

(二)因工作失职,发生责任事故,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在体育惠民、服务群众等工作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其他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

第八条 在信访稳定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应解决未及时解决,致使发生影响社会稳定大局的信访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的;

(二)由党政领导包案处理的重大信访案件,责任不落实,处理不到位,导致群众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的;

(三)对影响稳定的事件苗头,思想麻痹,处理不及时,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发生信访群体性事件时,责任领导未能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处置,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影响的;

(五)刁难、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的;

(六)其他违反信访维稳规定的。第九条 在廉洁从政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违反公款出国(境)、公务接待和公车管理等有关规定,以及用公款旅游、公款大吃大喝的;

(二)在工作中收受、索取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的;

(三)用公款或者由管理、服务对象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费用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提供高消费休闲娱乐活动的;

(四)要求管理、服务对象购买指定商品或者乱摊派的;

(五)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招录及人事招聘等组织人事纪律、规定的;

(六)其他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

第十条 在突发事件应对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

(一)在日常例行性检查中未能发现和消除隐患,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

(二)突发事件发生后,未及时上报,或者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

(三)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未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处置,或者现场处置不力的;

(四)重大决策、重大项目没有进行风险评估造成突发事件发生的;

(五)应制订应急预案而没有制定,或没有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造成后果的;

(六)擅自发布信息,或者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准确,误导舆论,产生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应对不力、工作失职的。

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公德中,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进行问责。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十二条

对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扣发工作性津贴或绩效奖金、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

责任人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与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对单位的问责方式: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整改、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第十四条 实施问责,根据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大小,采取相应的问责。

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实行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扣发工作性津贴或绩效奖金、停职检查的问责处理,对单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实行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的问责处理,对单位进行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其他具有从重处理情节的。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主动承担责任,并且认真整改的;

(三)其他具有从轻处理情节的。

第十七条 按本办法所列情形应当问责的,但情节轻微,已根据有关规定、考核办法进行了责任追究的,可不再进行问责。

第十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位或者单位主要领导受到问责的,取消该单位年度各类评先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职务。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九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工作问责。县处级领导干部的问责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

第二十条 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问责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错误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对个人进行问责的,《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对单位实施问责,《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二十二条 受到问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申诉。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对象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四条 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问责案件,问责程序可以从简从快。

第二十五条 问责案件资料应当按照组织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的有关规定存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7.管理人员问责 篇七

一、行政问责的内涵

概念是理论研究的先导和分析问题的基础。要研究行政问责, 首先需要界定行政问责这个概念, 在此基础上才能展开进一步的研究。按照我国行政学者杜钢建的观点, 问责并非完全是“舶来品”, 中国古代即有挪用救灾物资要被处以极刑的严厉规定, 这实际上也是一种问责制度。根据《人民日报》2004年4月5日报道:南京明城墙, 是我国保存得比较完整的古城墙, 也是世界上现存最大的古代砖城。其所用的砖块, 由长江中下游附近的150多个府 (州) 、县烧制。砖的侧面刻着铭文, 除时间、府县外, 还有四个人的名字:监造官、烧窑匠、制砖人、提调官 (运输官) 。砖上刻人名, 其用意用现在的话讲, 就是职责分明, 责任到人, 这为“问责”提供了条件。责任如此清楚, 难怪城砖质量上佳, 以致南京明城墙历经600多年风雨仍巍然屹立。当然, 现代意义上的问责制, 它的理论依据来自于西方关于民主政治和民主行政的思想, 是西方责任政府的特征表现, 是政府责任制度方面的具体延伸。

按字面的解释, “问责”就是去追究份内应做之事, 所谓“行政问责”, 就是指对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和后果都必须而且能够追究责任的制度, 其实质是通过各种形式的责任约束, 限制和规范政府权力和官员行为, 最终达到权为民所用的目的。“而作为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问责主要由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范围、问责程序、问责结果等基本要素构成”[1]。

(一) 行政问责的主体

行政问责的主体是指“由谁问”, 只有明确了行政主体, 才能使法律责任得以实现。认定公务员的法律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的, 只能是具有归责权的专门国家机关。在我国, 有权代表国家认定和追究公务员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在现实生活中, 公务员的法律责任大多是通过行政机关认定和追究的。

(二) 行政问责的对象

行政问责的对象是指“向谁问”。从理论上讲, 行政问责的对象应包括三大类:一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行政首长;二是一般公务员;三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组织和人员。

(三) 行政问责的范围

行政问责的范围是指“问什么”。行政问责的内容非常丰富, 概括起来, 可以将其归纳为十类, 即:决策失误、用人失察;违法行政、行政失当;枉法裁判、执法不公;渎职失职、责任事故;为政不廉、以权谋私;弄虚作假、违反财经纪律;监督不力、疏于管理;泄露秘密、报复陷害;工作懈怠、效能低下;其他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情形[2]。

(四) 行政问责的程序

是指“如何问”。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 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 依照法定程序, 进行判断、认定、追究和减免的活动。“如果按照先后顺序, 整个行政问责活动由立案、调查、决定、执行、申诉、复议等一系列相互联系的环节构成”[3]。

(五) 行政问责的结果

公务员的责任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既包括法律责任, 也包括政治责任和道义责任。在行政管理过程中,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违法, 不仅表现为对行政法律规范的违反, 而且还可能表现为对宪法规范、刑事法律规范和民事法律规范的违反。因此, 根据其违反的法律规范的不同, 可以进一步将法律责任划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和违宪法律责任。

二、由问责制走向行政问责法的必要性

汉密尔顿指出:“如果人都是天使, 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统治人, 就不需要对政府有任何外来的或内在的控制了。”而实际上, 政府及其公务员都不是天使。而且, 由于他们掌握一定的行政权力, 因而对其监督和控制就显得更为重要。行政问责, 正是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控制的关键一环;而行政问责法, 则是现代法治社会规范这种监督和控制的基本手段。

(一) 制定行政问责法是我国问责制立法现状的需要

行政问责制就是对政府及其公务员追究责任的制度。问责制的本质在于对公共权力进行监督以及对过失权力进行责任追究, 是责任政府的具体体现形式, 其最终目的在于保证政府系统的正常运行、遏制权力腐败以及保障公众利益尽量不受损失或损失最小化。在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后, 西方发达国家的行政问责已经形成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运行机制和法律体系。

从法理上分析, 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法律缺失, 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行政问责立法总体滞后。从全国范围来说, 立法的滞后表现为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关于行政问责的统一的法律;从地方角度来说, 立法的滞后还表现为我国现有的专门行政问责的立法形式只是地方性政府规章而不是法规, 地方性政府规章在法的效力上处于最低的地位。更重要的是, 我国绝大多数的地方政府还没有制定行政问责规章, 不能适应行政问责的法治需要。行政问责立法总体滞后还表现为我国有关问责的规定不够具体、科学。

二是各地方行政问责规章之间差异太大, 无论是问责对象、问责事由, 还是追究责任的形式都很不统一。 (1) 问责对象不统一。有的规章规定, 问责对象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受行政机关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而有的规章规定, 问责对象仅包括领导, 包括政府领导和事业单位负责人, 而排除了一般公务员;还有的规章所规定的问责对象更小, 仅包括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包括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行政主要负责人。 (2) 在问责事由上不统一。问责事由少则规定7种, 多则63种。 (3) 追究责任方式不统一。有的包括诫勉、通报批评、年度考核不称职并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检查、责令引咎辞职, 直至予以免职、辞退。有的包括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辞职、给予行政处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等。笔者认为, 由于我国各地情况不同, 各地问责制中的规定有适当的差异是可以允许的, 但差异太大就意味着不公平。

(二) 制定行政问责法是回应我国问责实践的需要

由于没有一部科学性、规范性、操作性很强的问责法做支撑, 我国问责制度在实践中难以发挥出应有的制度效应, 从而直接影响到实施问责制度的社会效果。具体表现为:

一是问责主体缺位导致问责力度不大。在代议制下, 既然政府官员经过授权而拥有公共权力, 因此, 从根本上说, 问责的主体应是公民及其代理机构。但就我国目前来看, “问责”还是局限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同体问责, 即上级对下级的问责、专门行政机关对行政人员的问责, 缺乏异体问责主体及时、有效地介入。我国异体问责主体缺位主要表现为: (1) 人大问责缺位。在实践中, 由于人大对政府及其官员的责任追究缺乏具体规范和操作程序, 人大往往是政府进行问责后才介入, 属于事后问责。 (2) 公民问责缺位。我国法律中尚未建立完备的公民问责的途径, 对公民的知情权和话语权尊重得不够, 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公民对政府权力的问责。 (3) 媒体问责缺位。马克思说, 报刊按其使命来说, 是公众的捍卫者, 是针对当权者的孜孜不倦的揭露者, 是无处不在的眼睛。新闻媒体在西方被认为是立法、行政、司法三大权力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在许多国家, 各种报刊、电视、广播等传播媒介, 虽然有一定的倾向性和明显的阶级性, 但都具有相对独立的权利。在发达国家, 新闻界高度关注公职人员的活动, 一旦发现任何不轨行为的线索则穷追不舍, 使公职人员很难逃避监督。相比之下, 目前中国的媒体问责相对较弱。

二是问责客体不清导致问责不公。问责客体就是问责对象, 问责客体不清根源于责任主体的职责不清。拥有清晰的权、责是行政问责的前提。我国目前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 造成行政官员的责任归属难以认定, 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问责制的实施。例如, 一个地方出了该问责的事, 责任到底在党委还是政府, 难以认定。如果需政府承担责任, 到底是问到哪一级?需要几级政府来承担责任?该级政府中由哪个行政职能部门来承担责任?如果是领导要负责任, 是主管还是分管领导?是执行领导还是决策领导抑或监督领导?这些问题都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在职责不清的情况下, 一旦出现问题, 追究起来就往往无从下手。

三是问责事由太窄导致问责不彻底。从世界各国的问责实践看, 问责事由应该包括对行政活动正常运行、行政效能、行政效率、行政质量、政府形象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可能造成潜在不良影响的行为。从我国实施行政问责制以来, 追究了一大批行政官员, 各地的官员被追究责任的事由各不相同。但总的来看, 我国问责的事由太窄, 主要表现为: (1) 行政问责仅仅锁定在人命关天的大事上, 但对影响力、破坏力大的所谓“小事”却不问责。 (2) 行政问责仅仅限于安全事故领域, 对其他领域应担负领导过失责任的官员却不问责。如有的地区不断出现重点工程“豆腐渣”、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等行为, 至今尚未纳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范畴。 (3) 行政问责只是针对滥用职权的违法行政行为 (即乱作为) , 而不针对无所作为的行政行为 (即不作为或缓作为) 。 (4) 问责只针对经济上的过失, 而对其他领域的过失却不问责。例如对用人腐败不问责。 (5) 问责仅仅局限于执行环节而不问责决策和监督环节。结果, 决策失误、监督不力现象屡禁不止, 有时还把决策失误美其名为“交学费”, 使决策、监督两个环节成为中国行政管理中的“弱项”。以上这些都与我国现有立法上没有规定统一的问责事由有关。

四是问责的责任形式不全导致责任承担不全。一般认为, 完整的责任形式体系应该包括行政责任、道德责任、法律责任、政治责任四种。但在我国目前实践中, 责任的追究和责任主体对责任的承担基本上是不完全的。特别是对法律责任的承担远远不够。不少地方党政机关出于淡化事件影响的考虑, 对责任官员有所偏袒, 只注重于追究责任官员的行政责任, 而回避追究官员的法律责任。目前一些地方颁布的干部引咎辞职的标准中居然规定:“盲目决策, 失职渎职;在职权范围内发生恶性事件, 影响恶劣, 群众反响强烈的。”这完全混淆了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导致某些官员采取“割发代首”方法, 以辞职来逃避法律责任的追究。实际上, 如果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 这些官员不但应该承担行政责任, 更应该承担刑事法律责任。

总之, 制定行政问责法是法理和我国问责制度实践的双重需要。只有对行政问责进行全国统一的立法, 才能摆脱现有的问责模式的惯性和缺陷, 由人治型问责过渡到法治型问责, 由“风暴型”问责转向“制度型”问责, 进而使中国的行政问责制走向科学化并真正落到实处。

三、目前我国行政问责制度的法律缺失

问责制度的全部正当性或根本依据在于“权为民所授”。人民给政府授权, 政府给官员授权, 官员对人民及其政府负责, 政府则通过官员向人民负责, 官员有责任向公众报告他们的行为, 公民有权利要求制裁那些渎职的官员, 这是民主政治的环节[3]。

首先, 从全国范围看, 我国已有的行政问责制只是中央政策而不是法律。具有代表性意义的政策有:《党内监督条例》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这两个文件中对具有党员资格的政府领导的问责, 是属于行政问责制的范畴。但这两个政策文件都是针对党内领导成员, 而没有非党内的领导成员。

其次, 从形式上看, 我国已有的专门的行政问责制只是地方性的政府规章而不是全国性的法律。我国涉及行政问责方面的全国性法规有2006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公务员法》, 但它不是专门的关于行政问责制的法规。

最后, 我国已有的行政问责的规定存在明显缺陷。第一, 目前, 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条例都把行政问责的对象局限于行政首长。第二, 现有的各种政策、行政法规和规章中, 对问责事由的规定大多是粗线条的, 缺乏科学性。很多规定十分抽象, 范围不明, 在责任认定中存在着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 在追究责任的过程中, 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处罚与责任不相适应的情况。第三, 关于问责的适用范围, 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有宽有窄。第四, 对政府及其人员追究责任的程序缺乏可操作性。以引咎辞职为例, 法律法规对引咎辞职的具体程序、该引咎辞职的人不引咎辞职应该如何追究、如何对引咎辞职进行监督等缺乏行之有效的具体规定和制度约束。

四、完善我国行政问责制立法的构想

世界各国实践证明, 问责官员不能只靠“风暴”, 更需要法律制度上的不断完善。而行政问责制作为一个系统的吏治规范, 它既是一个实体规范, 也是一个程序规范。所以, 行政问责制的立法内容应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明确行政问责主体、规范行政问责客体、规定问责事由和标准、增加责任承担方式、完善问责程序等。

(一) 明确行政问责主体

行政问责作为一种责任认定和追究活动, 必须有特定的主体负责。因此, 在行政问责立法中, 应当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第一, 划分职责权限。不同的问责主体有着不同的问责对象、惩戒权限和工作方式, 应当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相互配合、功能互补。“一般来讲, 权力机关的问责对象主要是各级政府的正副职以及政府组成部门的领导人;各级行政机关可以在其任免权限内对本级或下级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实行问责;司法机关对行政公务人员的问责只能通过个案的诉讼来实现”[4]。第二, 规定问责机关与公民、组织的关系。国家机关之外的公民、组织作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 不能对问责对象作出直接产生法律效力的监督行为, 只能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控告、申诉等方式向有关的国家机关反映, 或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揭露、曝光, 以引起问责机关的注意从而启动行政问责。

(二) 规范行政问责客体

现代政府是责任政府, 是对公共利益负全面责任的政府, 因此, 政府及其公务员当然是问责客体, 即责任主体。责任政府的“问责”是全面而彻底的“一追到底”的问责制, 它要求在立法规范责任主体时, 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划清有责与无责的界限。为了能理清责任主体, 行政问责立法必须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自职责。具体来说, 在政府内部要理顺政府纵向和横向部门的关系, 明确、合理的界定它们的职能权限。同时, 在部门内部、各岗位之间、上下级之间的权责也要规范化和明确化。

(三) 规定问责事由和标准

在问责事由方面, 尽快建立一套相对细致、完备的事由标准。什么事该负责, 什么事可以免责等问题都以规范的形式予以表达, 拒绝行政问责的随意性和不彻底性。“具体来看, 就是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 采用定性和定量、原则和具体相结合的办法, 尽可能做到既涵盖全面, 使之有普遍的适用性, 又体现一定的量化依据, 使之有较强的可操作性”[5]。为此, 应该在立法时规定行政问责的情形。依据本文之前对行政问责内涵的界定, 主要应该有:虚报浮夸或瞒报、迟报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损失的;政治不严, 对上隐瞒问题, 对下包庇、袒护、纵容的;指使暗示下属部门或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等等。总之, 只要执政行为或决策行为涉及到公共利益, 问责主体就有质询权, 就属于问责范围之内, 从管理不善、政绩平平到用人失察、决策失误等都要被追究责任。在上述定性的前提下, 要尽可能量化, 从而使追究责任时具有针对性、适用性, 而不是一刀切。

(四) 增加责任承担方式

“从问责内容及实现机制上看, 行政问责一般表现为法律问责、政治问责、等级管理问责、和职业道德问责四个方面。”[6]因此, 行政问责立法必须对承担的责任内容做出这四种规定。这四种责任可单独适用, 也可合并适用。另外, 对上述四种责任的承担方式的规定上要尽量细化, 让责任主体该追究什么责任方式可以对号入座, 具有针对性。四种责任应该具体细化为行政主体承担责任的方式, 其中, 政治责任方式有:被质询、被罢免等;道德责任方式有公开道歉、引咎辞职等;行政责任方式有纠正不当的行政行为、通报批评、履行职责等;法律责任方式有行政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撤职、开除、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等。

(五) 完善问责程序

从法的一般意义上说, 程序是任何一项健全制度必备的要素, 正是程序决定了法治与恣意的人治之间的根本区别。行政问责制度要走向公开、公正、公平, 健全和完备的程序是必需的。行政问责的具体程序可能会因问责主体和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但总体上需要经过下列几个相互衔接的阶段: (1) 立案, 依职权或依申请启动问责程序; (2) 调查, 收集与责任行为的有无、责任结果的大小以及因果关系存在与否相关的证据, 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3) 决定, 根据认定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 选择与责任相适应的责任形式; (4) 通知, 送达问责决定, 告知救济途径; (5) 执行, 按照管理权限, 落实惩戒内容。在为问责对象设计救济制度时, 要妥善处理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 区别对待不同的责任形式。“普通的惩戒处分, 系行政机关为提高行政效率、加强队伍建设目的而作, 为保障行政权的相对独立性, 仍然以行政机关为最终的决定者;涉及基本人权的惩戒处分, 如撤职、开除等较为严厉的制裁, 必须受到公正的司法救济, 否则即违背了法治国家的基本理念”[7]。

五、结束语

只有对行政问责进行全国统一的立法, 才能摆脱现有的问责模式的惯性, 由权力型问责过渡到制度型问责, 进而使我国的行政问责制走向科学化并真正落到实处, 甚至使其本身化为政治文明建设新的生长点。

从法理上说, 科学的行政问责制不应出现在此地要被问责而在彼地不需要被问责的现象, 它应该是指向所有政府和所有公务员;同样, 科学的行政问责制不应出现在此地被这样问责而在彼地被那样问责的现象, 它应该是统一的。这就决定了行政问责法这一公共产品应该由全国统一供给, 需要统一的中央司法体制的支撑。鉴于此, 本文建议当条件成熟时尽快制定一个全国性的《行政问责制法》, 以实现行政问责制应有的价值功能。

摘要:行政问责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 主要由问责主体、问责对象、问责范围、问责程序、问责结果等基本要素构成。目前, 我国行政问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行政问责立法滞后, 由此就造成异体问责相对薄弱, 问责对象不够全面, 问责范围过于狭窄, 职责权限比较模糊, 责任形式不够全面, 责任追究弹性较大等问题。为了充分发挥行政问责的惩罚、教育、警示、预防功能, 必须加大行政立法的力度, 明确行政问责主体, 拓宽问责适用范围, 统一责任认定标准, 严格行政问责程序。

关键词:行政问责制,行政问责法,政府

参考文献

[1]刘军宁.中国如何走向真正的问责制[J].新闻周刊, 2004 (5) .

[2]王学军.我国政府问责制之现实困境以及出路[J].中州学刊, 2005 (2.)

[3]周亚越.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其意义[J].理论与改革, 2004 (4) .

[4]高津英.法国对官员问责依靠健全的行政和司法体系[J].党的建设, 2004 (12) .

[5]胡建淼.领导人行政责任问题研究[M].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5.

[6]姚庆武.行政问责制的建立和完善[J].行政与法, 2005 (11) .

8.问责条例有哪些问责方式 篇八

这次出台的《问责条例》对具体的问责方式也进行了规定,并且针对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整合制定了不同的问责方式。

据介绍,在现有的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引咎辞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在内的14种问责方式,此次《问责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对这些问责方式进行了整合。

根据《问责条例》第7条的规定,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依据情节严重主要有检查、通报、改组三种,其中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这次对党组织追责最严厉的处理方式是改组,这样的处理,对一个地方党组织而言震动是非常重大的。那就是在中央看来,在上一级组织看来,你已经没法自己解决问题了,一定要通过改组的这种方式来解决问题。如果用这样的方式追责对党组织而言是严厉的。对领导干部个人而言,这个后果也是很严厉的。

而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则分为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四种。其中,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这些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除了规定问责对象、问责情形和方式之外,在《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还专门用了一条的内容,强调要“实行终身问责”。《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

这次条例当中对终身问责的规定被认为是一个很大的亮点,终身问责就会使干部感受到,你失职、失责,如果情形比较严重,影响比较恶劣,哪怕你离职了,哪怕你升职了,哪怕你退休了,党组织都是不会放过你,都是要追责的。有些人可能觉得退休了就不应再追责了,但是从条例的角度看,在这之前因为反腐败等等原因,有些退休的人也受到了追究。有的降级了,甚至是断崖式降级,省部级降成了科级了。这样的追责是严厉的,这样的追责恐怕是没有哪个人可以不在乎的。所以我认为终身追责这一条规定,会使我们的干部们始终感觉到利剑高悬,始终感受到作为一个领导干部,承担了责任一定要终身负责的。

而对于问责之后的处理,《问责条例》还特别强调:受到问责的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向问责决定机关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他党的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建立健全问责典型问题通报曝光制度,采取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式问责的,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同时,该通报的还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这样的方式一定会让各级党组织,尤其是主要的负责人感受到压力。所以,中央出台问责条例,包括出台其他的党内法规,包括严明党纪。其实并不是为了一定要处分多少人,一定希望多少人出问题。我想其实中央的问题,并不在于一定要处分多少人,中央的目的最好是我们哪一个领导干部都不出事,都不失职,都不失责,这样对党好,对国家好,对老百姓好,对领导干部个人也好。(文丨谢春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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