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管理知识

2024-09-10

森林资源管理知识(精选8篇)

1.森林资源管理知识 篇一

加强林业森林资源林政管理 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

环境与发展,是当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是人类面临的紧要而艰巨的任务。人类对自然的生态经历了物我敌对、物我所用、物我可亲时期,从而走上了建设生态文明的道路。建设生态文明所强调的是人类的发展不应该威胁自然的整体性和其他物种的生存,即人类和自然界的其他 物种共存共荣。森林作为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和重要的社会资源,担负着维护生态平衡和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双重使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只有建立在拥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森林资源基础上才能发挥森林的多功能效益。而这种效益必须是在保证森林的永续利用原则下获得。因此,解决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就是扩大森林资源,把各类林地充分利用起来,保护好森林资源,对森林资源加强保护和集约化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科学地开发森林资源的利用和加工技术。从巩固森林资源基础和促进经济发展来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1、增强森林资源总量,提高森林资源质量,是森林资源管理的最终目标

森林资源的培育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没有资源的保障,就不能实现森林生态和物产的可持续发展。实践证明,森林培育的发展,要靠技术的进步。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后,吉安县林业生产经营模式空前活跃,造林绿化势头空前高涨,依靠科技造林培育森林资源势头不断推进,林改后,吉安县年匀以4万多亩的造林面积增长,这就是林改后林业工作的根本目标。其做法是下硬性指标,采取科学办法解决当前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问题。首先从分类经营,造林设计,提前整地,适地造林,良种壮苗,抗旱造林,集约经营,幼林抚育,现代栽培技术,定向培育等方面实现技术和管理突破。保证林业科技更好地转化为生产力。其次是加强对现有林的抚育,加快对低产林分和残次林分的改造,合理调整林种树种和林龄结合,提高森林的质量。

2、科学经营管理好森林资源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证 森林资源是林业进行生产活动的物质基础。森林资源的多少、质量的好坏、能否可持续利用,直接关系到社会和林业多种功能的发挥,关系到社会和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森林资源管理的任务是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利用实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解决好森林资源和开发利用中的各种问题。为扩大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保护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资源的多功能利用奠定基础。森林资源的管理内容,首先是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掌握森林资源的动态数据,对森林资源进行科学规划,分类经营,建立法律和科学的规章制度,确立森林资源的技术体系。其次是森林的利用管理,科学规划,组织森林资源利用,实现森林资源正常合理消长的宏观控制。再次是监督检查森林资源管理中的有关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的执行和落实情况,保证森林资源管理的顺利进行。

3、加强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是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林业执法部门通过法律手段对林业进行宏观调空有着重大意义,林业是具有生产和公益功能的行业,对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自身存在的特点在市场经济发展中具有许多阻碍,通过法律的强制对林业的发展加以保护,是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

第一,加强采伐限额管理,确保采伐限额严格执行,严格控制森林资源不合理消耗

首先把采伐限额分解落实到乡镇。对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申请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科学合理确定森林采伐利用方式和强度,然后提交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其次是严格执行伐区设计,严禁在抚育采伐中“砍大留小”、“、砍坏留好”。做到伐中检查,伐后验收。再次是强化凭证采伐,凭证运输,凭证经营加工,违者依法查处。

第二,严格控制限额采伐,解决林地逆转问题

根据以往在培育,发展森林资源时,忽视对现有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一些乡镇的局部利益,短期行为,林业部门抓落实不够,造成超限额采伐问题,使有林地变成疏林地,疏林地变成无林地,使林地逆转,严重制约了林业可持续发展。针对上述问题,首先要进行确权发证工作。二是要明确落实责任,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凡是出现超限额采伐,毁林造成林地逆转的一律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三是加强征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杜绝非法占用林地,毁林开垦的事件发生。四是对一些低产林,疏林地由林业局下去调查,合理确定更新。五是加大执法力度。制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按照规划确定使用用途,采取相应的林地保护措施。严格实行林地用途管制。从而使超限额采伐,有林 地逆转得到根治。

第三,加强对木材加工点的检查监督

2008年,为了消化处理好雪灾木,吉安县采取特别政策,当时大批量地上了一些临时木材加工项目,这些加工企业在处理雪灾木的过程中起过积极作用,同时有的企业也钻了政策的空子,借机收购非法木材,有的企业有效期已满,现在还在继续加工生产,为非法销售木材者提供方便,严重扰乱了木材加工生产秩序,使森林资源严重遭到损失。林业部门应及时强化林政管理,对木材生产加工企业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未经过林业局批准的,或已批准到期的,要依法取缔。

第四,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提高执法队素质

一是对资源林政执法人员要求政治上过硬,作风正派,业务精通,管理规范,执法严格。二是要建立执法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对执法人员违法乱纪,以权谋私,执法犯法行为严肃处理,保证执法队伍的纯洁性和执法力度。三是改善执法条件和执法经费,保证基层资源林政执法队伍的稳定。四是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为资源林政工作创造良好的群众基础。

第五,深化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改革

要解决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问题,根本出路在于改革,以适应新时期林业发展需要,对不利于森林资源有效保护管理的办法加以改进和完善。如制定“非公有林经营管理办法”“森林采伐限额审批和采伐管理办法”,“林地管理办法”、“造林成活率保存率成林检查验收办法”等操作性强的地方配套法规。逐步 形成办事高效,监管有力,执法严明的新的森林资源林政管理体系。

经过实践证明,只有加强资源林政管理,林业才能有跨越式发展,为把吉安县打造成林业大县提供有力的保障。加快农林牧的比例协调发展,增加林业森林资源的储蓄量,改变生态环境,为林业可持续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2.森林资源管理知识 篇二

一、国内外对于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与管理研究现状

1、国外对于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与管理研究现状。联合国粮农组织根据最新的《世界森林状况》报告中指出的关于利用森林实现可持续未来的战略呼吁各国改革现有政策、法律和制度, 创建一个能保护并增加现有森林资源的有利环境。同时, 各国应加强在可持续森林管理方面的国际合作, 确保政府、公民、社会以及私营部门都能参与其中, 不断优化森林的管理、监测、评估和经营。SOFO 2012指出:森林的一个新的心脏———绿色经济的要求中最重要的是, 能够促使企业家追求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激励机制的政策和方案。

Js.maini (1992) 指出:制定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方法, 需要协调人类活动与森林生态系统的生理的和物理方面, 人类活动和森林生态系统以及两者之间的相互作用是动态的, 是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变化, 因此, 监测系统及其相互关系是至关重要的;khadka (1992) 指出, 在尼泊尔, 教育农民认识到环境退化的经济后果和采用合适的示范技术引导农民造林与管理森林资源, 不失为一种解决人类生存与环境保护两难抉择的方法;Ahmad (1994) 提到, 巴基斯坦通过社会林业和农用林业的推广来鼓励农民种树以促进天然林的有效保护;Robert R.Gottfried、Charles D.Brockett和William C.Davis (1994) 通过比较哥斯达黎加的广泛的政府干预的OSA模型并结合自然森林管理的可持续性, 提出了相对自由市场的方式来促进森林资源管理的技术变革和产业推广;马来西亚通过对热带天然林实施的一致经营作业法、选择经营作业法和伐后天然次生林人工促进天然更新方法来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 并取得了成功;Rebugio L.L.和Camacho L.D. (2003) 指出森林可持续管理意味着关于森林、自然资源和环境的看、想、做的一种新的方式, 因此, 新的政策、程序和方法, 以及新的机构和个人的能力 (知识, 态度, 价值观和技能) 在森林可持续管理中是必要的。Bogataj N (2010) 针对斯洛文尼亚的森林管理措施特性提出建立森林服务网络作为需要的扫描仪为人们提供服务;智利通过美洲开发银行的协助, 以支持国家林业的机构, CONAF, 来保护森林资源和林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2、国内对于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与管理研究现状。要做到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与管理, 我们首先要实现思想理念与模式的转变。中国林学会森林经理分会在《关于推动我国森林可持续经营工作的建议》中提到, 要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 不仅要树立可持续经营的战略思想, 而且要加速有传统林业到现代林业的转变, 使我国的森林经营由粗放经营转变为集约经营。余小发 (1999) 针对江西省森林资源提出实施“两高一优”的经营模式, 即高产、高效、优质。我们要转变以生产木材为基础的经营为以生态系统为基础的经营思想, 森林不仅要满足社会对木材的需求, 更要满足改善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 (崔莹、王桂媛, 2010) 。

分类经营和明晰产权是实现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有效途径。我国在林业发展过程中普遍存在森林资源市场机制体系、产业体系、管理体系等不健全的问题, 胡锦宣 (1998) 、江泽鹏 (1998) 、黄庆丰 (2001) 、傅循晶 (2004) 、崔莹 (2010) 、刘勇 (2010) 、周雯 (2010) 、赵勋 (2011) 等针对这些问题对他们所研究的区域都提出了科学规划、分类经营这一举措。张世强 (2010) 等人强调明晰产权、加强林改工作, 他指出, 产权不明晰是造成环境恶化和资源耗竭的原因之一。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司在《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及森林资源状况》中也强调要扎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完成明晰产权, 激发森林资源发展动力。

林业产业化与森林认证应该纳入我国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与管理工作的重点。目前关于林业产业化这方面的研究还不是很多。江泽鹏 (1998) 等人指出:实现林业产业化进程将使森林资源逐步走上良性的永续利用的轨道。林业生态建设向林业产业化转变, 是实现林业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重要内容和最佳选择 (王建军, 2010) 。白涛 (2009) 介绍了森林认证的目的、意义, 认为森林认证的主要目的一是提高森林经营水平, 实现森林的可持续经营, 二是通过森林认证, 可以稳定林产品的现有市场, 并促进其进入新的市场。他还分析了湖北森林资源的现状, 认为森林认证是实现湖北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有效途径。

二、我国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与管理存在的问题

1、森林资源总量不足与现有森林资源破坏严重、管理不力的矛盾比较突出。我国森林面积仅占世界森林面积的4.1%;森林覆盖率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63%;蓄积量不足世界森林蓄积量的3%, 而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局限性、居民对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薄弱、森林资源的经营与管理难度大, 超限额采伐、毁林开垦等现象屡禁不止, 导致我国的森林资源面临较大的危机。

2、我国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与管理的体系不健全, 产权不明晰。由于经营管理体系的不健全, 权责的不明确, 明抢暗偷、林地纠纷现象时有发生, 每个人都想占有林地从中获益, 导致森林资源过度开发, 掠夺性开采强度加大, 林牧及林农矛盾难以解决。

3、我国林业科学研究的局限性。目前我国关于这方面的研究主要是集中在宏观领域进行定性的分析, 如何进行定量的分析, 建立与各地相适应的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与管理模式和可操作性的方案涉及很少。

4、现有技术水平与思想理论还存在一定的差距。我国林业的科学技术水平不高也是制约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之一, 我们一直以来都在倡导学习西方先进的科学技术, 也鼓励优秀学者出国留学, 为的就是把西方的先进技术带回来, 然而我国经济发展较发达国家落后, 一些先进的思想技术跟现有的水平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5、部分地区资金投入不足及营林造林越来越困难。西部地区经济基础相对薄弱, 地方财政困难, 对森林的投入也较少, 这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森林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大部分林区都分布在干旱半干旱地区, 土地生产条件差, 森林生产和再生产能力低, 造林营林难度大, 资金又十分有限。所以, 生态环境仍然是阻碍我国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与管理的问题之一。

6、我国森林认证起步较晚, 步伐缓慢, 森林认证体系不健全, 尚未与国际接轨。我国目前在开展森林认证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 缺乏规范的认证林产品市场;森林经营单位缺乏驱动力;认证的成本费用比较高;我国消费者环保意识薄弱, 很少有人关心产品原料的来源;森林认证能力建设的缺乏等等。

三、政策建议

1、建立健全我国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经营与管理体系, 明晰林权。《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2008) 中提到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建立责权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 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 增加森林数量, 提升森林质量, 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繁荣生态文化,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然而部分地区发展滞后, 林地纠纷现象仍十分严重,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国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经营与管理体系的建立, 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和林权制度的落实。

2、大力开展林业科学研究, 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鼓励和倡导相关学者对如何进行定量的分析, 建立与各地相适应的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与管理模式和可操作性的方案进行大量的研究, 不要只是停留在层面上, 应根据理论研究的成果来实际解决森林资源发展中的不可持续性的问题, 并对于具体怎么做作出相应的阐述。

3、转变森林经营方式, 分类经营, 向集约化、产业化方向发展。要想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要转变森林经营方式, 减少林业经济的发展对森林资源的依赖程度。新的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与管理战略要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森林生态系统和林业产业化体系, 对森林以及林产品进行分类经营, 分类指导管理, 向集约化、产业化方向发展, 以便更好地处理森林三大效益之间的关系。

4、加快林业产权交易中心的建设, 进一步规范交易制度, 创新服务内容。林业产权交易所的建设对于探索建立健全林业产权交易制度、机制, 规范林权流转, 创新林业资源交易产品和服务内容, 聚集林业各类要素资源, 完善林业产权融资等配套功能, 全力打造林业资源与资本高效对接的服务平台, 打造促进林业产业化的支撑平台, 打造促进林业各类资源转化的综合服务平台, 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林业资源交易平台具有重大的意义。我国目前建成的林权交易中心仅50多所, 数量不足, 应加快建设的步伐, 同时更加公开、公正、公平地来规范交易, 使林地、林木、林产价值得到最佳的体现, 推动林业产权制度改革与林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5、发掘市场潜力, 发展森林旅游等第三产业。森林旅游是市场潜力巨大、发展前景广阔的朝阳产业。大力发展森林旅游, 对于充分发挥林业的多种功能, 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增进人们身心健康, 推进生态文化建设, 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 森林旅游已由传统的观光扩展到考察、度假、运动、疗养等多个范畴, 成为旅游中的热点。2007年我国森林旅游社会综合产值近1200亿元, 占当年林业总产值的9.57%, 森林旅游已成为我国林业第三产业中的龙头产业。因此, 大力发展森林旅游特别是在为了促进经济发展的生态脆弱区, 将成为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与管理的主要趋势之一。

3.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探讨 篇三

关键词:森林资源;问题;林政管理;对策

前言

林业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战场,而森林资源作为整个林业的生态建设与林业产业发展的重要前提及基础,其林政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和森林资源的永续利用是否能够获得良好成效。可见,新时期下对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的强化工作是至关重要的。

1 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直以来,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常常由于产权不清、经营主体管理欠缺等因素,给从事造林、育林和护林等工作的人员的积极性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致使林业在进行生态建设及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受到很大程度上的制约,不利于整个林业体系的进一步建设及发展。不过,随着2003年在国家实施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来,目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森林资源林政管理能力相对于以往的林业管理,有了很大的提高。从现阶段来看,我国基本上已解决了森林产权不明确的问题,在森林资源增量、增收等方面,也有了明显的改观。但随之而来的新的森林资源林政管理问题,也应引起相关的林业部门的高度重视。新的森林资源林政管理问题大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 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 在对森林资源进行林政管理的过程中,林业人员往往由于经济利益的驱使、对林业发展认识观念错误、法制观念淡薄等,导致了一系列与林业发展不相协调的因素出现。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林业人员分到山林后,存在盲目卖木变现、低价让木等现象;(2)林木收购商为获取巨额利润,进行大肆收购山林或采伐林木,甚至存在乱砍滥发、毁林占地等违法犯罪行为;(3)由于林业人员管理意识薄弱,致使山林采伐后未能及时更新造林,且资金及措施没有及时落实到位;

1.2 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经营主体与采伐指标的问题 近年来,通过对集体林权制度的改革和完善,一方面,吸引了越来越多的经营企业投身到森林资源的培育当中,导致森林经营主体的数量和规模扩大化;另一方面,由于森林产权明确到户,从现阶段的采伐指标的分配情况来看,很多地区存在采伐指标分配欠公平合理,不透明、不规范的问题,关系指标、人情指标、金钱指标在有的地方时有出现。

2 解决森林资源林政管理问题的有效对策

2.1 构建基于可持续发展的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系统 构建基于可持续发展的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系统,既是推动现阶段林业的生态建设及产业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满足新时期林业发展的要求。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林业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种恶意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合理有效地对森林资源结构作出调整,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科学客观的采伐指标分配办法,以确保森林资源管理系统的稳定性及可行性,从而为森林资源走可持续发展道路、实现持久生产创造条件,并满足社会市场的森林资源供给需求。

2.2 创新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制 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对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制的创新。

(1)实行以林权为核心的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制在明确产权的前提下,有关林业部门要坚持从林权的管理角度出发,对林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各种新问题、新情况进行及时调整和解决,坚持对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的相关体制机制进行改革。一方面,可以通过分开经营森林使用权及所有权,规范并鼓励商品林的采伐工作。另一方面,可以通過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对不同时期、环境下的林业经营体制作出适当调整,并建立起合适的林权交易制度和评估体系,进一步规范交易市场。(2)实行以服务为中心的管理技术指导机制。新形势下的森林资源林政管理,应该是围绕技术指导服务为中心的管理模式,因此,有关林业部门应该建立并实行以服务为中心的管理技术指导机制。一方面,通过组织林业管理人员进行定期的实用技术培训,加大先进科技力度的投入,加强林业管理队伍的建设。另一方面,可以通过深入调查及研究,在满足林业政策要求的基础上,制定合理有效的管理体制,规范设计、施工、验收及拨款等工作。(3)实行森林资源林政管理目标责任考核机制。林业管理人员对森林资源林政工作重要性认识的多少对提高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水平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通过建立完善的森林资源管理档案并按年度及时更新,制定基于森林资源培育、森林资源保护、山林纠纷调处、林业执法、林业基础保障等较为全面系统的考核指标,以及建立基于环境、考核指标、林种等因素的森林资源评估指标,对大力推进森林资源林政管理起着积极的作用。

结束语

科学经营和管理好森林资源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森林资源是生态建设的物质基础,是林业发展的命根子。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从维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的关系,处理好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协调解决好各种矛盾。

参考文献

4.森林资源管理知识 篇四

所谓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指的是为实现组织的战略目标,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理论,通过不断地获得人力资源,对所获得的人力资源进行整合、调控及开发,并给予他们报偿,对其进行有效的开发利用。这个定义所揭示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内涵有如下几点:

第一,从开发的角度看,它不仅包括人力资源的智力开发,也包括人的思想文化素质和道德觉悟的提高;不仅包括人的现有能力的充分发挥也包括人的潜力的有效挖掘。

第二,从利用的角度看,它包括对人力资源的发现、鉴别、选择、分配和合理使用。

第三,从管理的角度看,它既包括人力资源的预测与规划,也包括人力资源的组织和培训。人力资源管理将成为现代管理的核心。

结合实际来谈谈人力资源与开发。当代大学生人生价值观其主流是好的、积极向上的。大学生的绝大多数能够认识到人的价值不仅包括社会对个人的尊重和满足,还包括个人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人是自然性和社会性的统一。社会性是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人的社会性就决定了人与社会的各种关系,人不可能脱离社会独立地存在,在贡献和索取中,人完成了社会性的使命。但是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处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起步阶段,各项法律、法规等还不健全,加之各种不良思潮的冲击,使部分大学生的人生价值观向“自我”倾斜,个人主义现象严重,被“金钱”扭曲,出现了“功利化”、“多元化”的倾向,对其人生价值观产生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人力资源与管理,尤其是对自身的人力资源与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其实,自从收到录取通知书的时候,我就开始憧憬大学生活。不过,那时的我还不知道大学究竟会过怎样一种生活,只是把轻松二字摆在了概念的第一位。

因为在我看来,大学生活一定要比高三轻松多了。

后来,在开学之初听讲座时,对大学才算有了一个比较明确的认识,知道了大学是人力社会的动力站,是传授和发展知识的地方,是培养人才的地方。在后来,在经历过一个学期的学习后,我对大学生活的认识也有了改变。我发现大学生活并不是轻松二字所能概括的,或者应该说轻松二字只适用于在作业少这一层面。其实,大学生活应该用丰富多彩来形容,我们可以投身入学生会或者各种社团之中,也可以竞选干部,从而来尽情展示自己的才华。另一方面,我们有了更多的时间来自己安排,因此,我们便应该与此同时多出一份自觉,自主学习,让知识与经验同时充实我们的大脑。

在我看来,对自身的人力资源与管理,就是对自己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知道自己的优、缺点和今后的理想与目标,并且要不断填充自己,提高自己的素质与修养。

在当今社会,企业所需的是能力型人才,单单只有成绩已经是远远不够了。人力资源的竞争正逐步由学历本位向能力本位转变。知识经济时代的特点对人类的生活、学习、工作方式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一次性学习终身受用的传统观念和相应的学习、生活模式已经过时,终身学习的理念已逐步被教育和社会各界接受。新的时代特征对人才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即不仅要学会学习大量的高新尖知识,更要具备极强的创新意识及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同时,对团队合作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等专业知识技能以外的能力也有了较高的要求。可见,能力培养成为当今世界教育发展的趋势,高等教育己经不能仅仅局限于传授知识,更要重视对学生走向社会后所需要的各种能力的培养。

下面我来谈谈我的自我认识:我是一个安于现状的人,没有什么特喜欢、特别不能放弃的东西。我又有些懦弱,不太敢于表达自己的看法,因而听得多说的少,使自己有了很充足的透明感。当然,除了这些我发现的缺点以外,我也有自己认为还不错的地方,比如我很有场合观念、有辈分等级的概念,和同学相处融洽,做事细心,善于观察身边的事物等等。在我的生活中,我对好多东西都觉得我所谓,可有可无。然而,就是因为这样,我就更应该对自身做一个合理的人力

资源管理。因为生活不能无所谓,更不是什么可有可无的东西。生活在这个世界、这个社会,给自己一个合理的定位,对自己有一个很好的认识,从而对自己做出合理的能力管理,才会拥有一个好而精彩的人生。

而应为我所学的专业是*******,而老师说有20%的学生毕业后都去**工作了,而**的工作又是我所喜欢的,所以我的目标就是进入**。的确,我有我的不足,但我也有我得优点。我相信,经过我不断的努力,经过我对自身人力资源的合理管理,我一定能够有所作为、赢得成绩、收获成功的。

5.森林资源管理站工作职责 篇五

2.按照国家要求,负责建立生态公益林补偿机制并实施补偿和监督管理。

3.组织承担全县森林资源清查、动态监测和评价工作。

4.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制度,负责全县森林资源数据统计、管理和发布。

5.组织承担全县森林资源调查工作,包括规划设计、作业调查设计等。

6.组织、指导全县林业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组织植树造林检査验收。

7.承担拟定全县林业中长期规划和实施计划工作。

8承担编制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和森林经营方案.

9.承担伐区作业设计工作。

10.开展伐区采伐质量监督和管理,以及伐区验收;承担森林资源消耗量调查,监督森林资源使用情况。

11.负责全县营林生产调度、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

6.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 篇六

【颁布单位】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12.11.26 【实施日期】2013.01.01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林木 【文号】

【题注】吉林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7月18日通过,吉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12年11月21日批准,2012年11月26日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自2013年1月1日施行。【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充分发挥森林效益,维护生态平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培育、保护、经营、利用和管理。但城市规划区内、江河两岸及湖泊水库周围、公路用地范围内的森林资源培育、保护、经营、利用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实行森林资源管理任期目标考核及主要指标年度考核制度。

第五条 市林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在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森林资源管理的具体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县(市)、区财政预算。

财政、畜牧、国土资源、农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森林资源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基金来源为:

(一)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地方公益林的补偿资金;

(二)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缴纳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用中安排用于地方公益林的补偿资金。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 森林、林木、林地利用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森林、林木、林地管辖权限核发《林权证》,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登记的具体工作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九条 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在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和从事改变林地自然形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条 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工程,需要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用地单位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建设用地申请。

第十一条 临时占用林地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临时占用除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以外的其它林地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含本数)的,由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三)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以及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所占用林地及周边林地。对造成所占用林地或者周边林地植被破坏、滑坡、塌陷和水土流失的,应当负责治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垦林地或者在林地内挖塘及从事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本条例实施前未经批准已经开垦且不属于基本农田的林地必须还林。

现有25°以上(含本数)属于基本农田的坡耕地,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用20°以下(不含本数)林业用地置换地块后退耕还林。

第十二条 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报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经批准占用、征收、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被占用、征收、征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费。临时占用林地的不支付安置费。

第十四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

第十五条 实行有偿使用林地制度。

利用林地从事养蚕、养鹿、养蛙、种参等养殖业、种植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林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有偿使用协议。

林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未确定收费标准的,采取招标、协议等方式确定。

第十六条 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可以采取承包、转包、出租、转让等方式流转,也可以依法将其作价入股或者作为合资、合作造林、经营林木的出资、合作条件,或者用于依法融资抵押。

第十七条 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

公益林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保护和管理;商品林由经营者保护和管理。

第十八条 国有林业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施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经营森林的国有单位应当在林业主管部门指导下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三章 林木采伐与更新 第十九条 森林和林木实行采伐限额管理。但非规划林地林木的采伐不纳入采伐限额。

采伐林木或者采挖树木必须办理采伐许可证。但非规划林地林木的采伐除外。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属国有林业经营单位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国有林场和集体、个人所有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审核发放。

重点生态公益林只允许抚育性采伐和更新性采伐。

第二十条 集体林采伐按照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执行。受病虫等灾害危害和群众生产生活急需的林木及达到更新年龄且已进行林冠下造林的人工林木优先安排采伐。

第二十一条 集体或者个人申请采伐林木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交纳更新造林保证金。

更新造林保证金由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收取,专户存储,不得挪用。

采伐林木的集体或者个人,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经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更新造林保证金全额退还。

第二十二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载明的地点、面积、树种、株数、采伐方式和期限进行采伐。

林木采伐后,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检查验收,签发采伐作业质量验收证明,并对采伐的木材加盖统一制发的检木号印。

第二十三条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载明的时间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不得少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更新造林必须达到当年成活率不低于85%,3年后保存率不低于80%。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至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期间不再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伐、滥伐森林和林木,盗挖、滥挖树木。第四章 木材经营与运输

第二十五条 出售木材应当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等木材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的木材,应当出具当地林业工作站和村民委员会的证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第二十六条 在林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实行木材运输许可制度。运输原木、锯材、木片、木制半成品、小规格材和采挖的树木等必须办理木材运输证。

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本市城区及上营森林经营局的木材运输证;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除上营森林经营局以外本地起运的木材运输证。

第二十八条 禁止下列木材或者树木运输行为:

(一)无木材运输证的;

(二)运输的木材或者树木与木材运输证记载不符的;

(三)使用伪造、涂改、转借、买卖的木材运输证的;

(四)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

第二十九条 依法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途经本站的木材或者树木。对未取得相关证件运输木材或者树木的,木材检查站有权扣押所运木材或者树木。第五章 烧柴管理

第三十条 烧柴管理应当坚持全面管理,统筹安排,开源节能的原则,鼓励使用沼气或者农作物秸秆等实用新能源和替代能源。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可以有计划地组织单位和个人营造薪炭林。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乡镇进行薪炭林的规划、设计和种苗调剂。

第三十一条 烧柴主要包括:

(一)采伐剩余物;

(二)造材剩余物;

(三)木材加工剩余物;

(四)林中可做烧柴的下灌木、蒿草;

(五)林木生长过程中自然坠落的枯枝;

(六)林中胸径6厘米以下的枯倒木、枯立木;

(七)薪炭林;

(八)不可造商品材的病虫害木、过火林木。

拣集超过前款第六项规定的枯倒木、枯立木应当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砍伐或者拣拾可造商品材的林木做烧柴。

第三十二条 拣集烧柴必须在林业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进行。

运输拣集的烧柴,应当持有当地国有林场、林业工作站或者护林员出具的烧柴来源证明。第六章 封山禁牧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保护林地植被,在一定的期限内对划定的林地区域实行封山禁牧。下列区域应当实行封山禁牧:

(一)国家和省级重点公益林地;

(二)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三北防护林等林业重点工程区的林地;

(三)未成林造林地、幼龄林地、冠下造林地;

(四)城镇、村屯、道路绿化形成的林地;

(五)划定的湿地。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封山禁牧的具体区域向社会公布。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封山禁牧区域设立界桩、护栏和标牌等禁牧标志和设施。

第三十五条 在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放养牛、马、羊等牲畜;

(二)擅自移动、损毁封山禁牧标志、设施。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由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砍伐有争议林木的,责令停止砍伐,扣留砍伐的林木,待争议解决后交还所有权人,并处砍伐林木价值一倍至三倍的罚款;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改变林地自然形态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限期退出,并处从事经营活动所占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所占用林地或者周边林地植被破坏、滑坡、塌陷、水土流失,责令限期采取保护措施,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损毁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擅自开垦林地以及本条例实施前未经批准已经开垦且不属于基本农田的林地或者在林地内挖塘及从事采石、采砂、取土等活动,致使森林、林木毁坏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至五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擅自开垦或者挖塘,未毁坏森林、林木或者林地上无森林、林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貌,并根据依法确认的破坏林地面积及占用年限,第一年处每平方米2元以下的罚款;拒不停止违法行为持续违法的,第二年处每平方米2元至4元的罚款,第三年处每平方米4元至6元的罚款,第四年处每平方米6元至8元的罚款,五年以上处每平方米8元至10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采伐林木的集体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逾期仍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完成,所需费用从其交纳的更新造林保证金中支付。

(六)违反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责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未完成的,处应完成而未完成造林任务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盗伐森林和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至十倍的罚款;滥伐森林和林木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至五倍的罚款。盗挖树木的,处树木价值十倍的罚款;滥挖树木的,处树木价值五倍的罚款;砍伐或者拣拾可造商品材的林木做烧柴的,按照盗伐或者滥伐林木处罚。

(八)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收购无合法来源证明木材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收购的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并处违法收购木材价款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九)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没收非法经营(加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的罚款。

(十)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或者树木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或者树木,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或者树木价款30%以下的罚款;货证不符的,不相符或者超出部分的木材或者树木视为无证,予以没收;使用伪造、涂改、转借、买卖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或者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木材检查站检查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或者树木,并处没收木材或者树木价款10%至50%的罚款;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或者树木的,没收运费,并处运费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十一)违反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在林业主管部门指定区域内拣集烧柴,运输拣集的烧材没有当地国有林场、林业工作站或者护林员出具的烧柴来源证明的,没收其全部拣集物或者运输的烧柴。

(十二)违反第三十五条

(一)规定,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养牛、马、羊等牲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每只羊50元至100元、其他牲畜每头(匹)100元至300元处以罚款。造成森林、林木损毁的,补种损毁株数一倍至三倍的树木;拒不补种的处林木价值一倍至三倍的罚款。对赶入封山禁牧区无放牧人看管的牲畜,由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将其赶到临时饲养地喂养,所发生的饲养费用由牲畜主人承担,并在主要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7日后无人认领接受处罚的,依法拍卖,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十三)违反第三十五条

(二)规定,擅自移动、损毁封山禁牧标志、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处200元至1000元的罚款;逾期不恢复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三十七条 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林木、木材价值的确定,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照国家规定价格计算;没有国家规定价格的,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照市场价格计算;进入流通领域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照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计算;实际销售价格低于市场价格,又没有国家或者主管部门规定价格的,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但不能按照违法行为销赃的价格计算。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9日公布施行的《吉林市森林资源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7.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探析 篇七

1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现状

1.1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机制与合理利用之间的矛盾

我国森林资源的经营管理主体经历了一系列的改变, 导致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由以前的政府主导转变为以林农为主导的森林资源社会化保护管理体制[1]。所以, 在现阶段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中, 对于保护管理机制的调整和完善是主要的任务内容。在原有的森林资源的管理形式之下, 主要进行的是针对林木资源的保护, 控制与管理的范围也主要包含在采伐限额相关的内容上, 以木材的生产为重要的管理背景, 这种有明确目的性的行为虽然能够对森林资源起到保护管理的作用, 但却没有规范的遵循森林资源管理市场的经济运行原则, 这种相对单一的保护管理模式使得我国的林木业的综合发展也受到了一定的阻碍。所以, 在今后的改革和管理中, 需要对森林资源的采伐以及处置权利进行切实的落实, 明确保护和管理规范, 满足人们采伐林木的使用需求, 达到保护与管理之间的平衡。

1.2 林业资源的不合理流转带来的隐患

林地流转的政策的实行能够起到促进林木行业发展的作用, 但在改革过后, 我国林地流转方面的法律等规范依然处于一个比较落后的状态, 其中的很多管理保护行为都缺乏相应的宏观调控。所以, 在林地流转的实际工作之中往往会出现许多不符合规范的问题, 其中的矛盾主要表现在5个方面。第一是森林资源的流转工作在开展程序上的问题, 在农村地区经常会出现口头上的协议, 有的存在流转过程没有经过大部分村民同意的问题, 这也是流转流程管理不完善的表现。第二是林农的经营权益受到了侵害, 在森林资源的流转中存在价格偏低的情况, 这使得林农的实际权益受到了外界市场行情的威胁。第三是林地的使用形式受到了不合理的转变, 在缺少监督管理的情况下, 很多流转后的林地被用作了建筑用地。第四是生态公益性质的林地的不科学的流转问题, 也就是操作过程的不合理, 改变了林地的使用性质, 这种情况造成了乱砍滥伐情况的频发。第五是林地流转上合同的制定问题, 出现了责权不明确的情况, 森林资源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2 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策略探析

2.1 提升观念认识, 加强法治教育

想要更好地让森林资源得到保护管理, 首先要从加强公民的法治教育, 提高观念认识方面着手[2]。从实际的森林资源的破坏行为来看, 大部分都与人们的观念认识以及法治认知程度不高有关, 人们对于自己的滥砍滥发等行为并不能有一个明确的严重性以及后果上的认识。因此, 其中的错误行为就很难得到改变。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当地群众缺乏法治观念且受经济等状况的驱使, 造成很多人为了维持生计走向了破坏森林资源的道路。所以, 要想提高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实践效率, 首要任务是增强人们的法治观念, 使其认识到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重要意义。另外, 相关的森林管理部门也应该将与森林资源保护有关系的法律法规大力的进行宣传和推广, 重点针对农村地区的群众宣讲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知识, 使其树立合法利用森林资源的观念, 进而促进保护管理教育的实施[3]。

2.2 严惩毁林占地行为

在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中一个很大的障碍是占用林地, 这给实际管理工作带来诸多阻碍, 这样的违法行为必须通过有效的法律手段给予制裁。在发现违法占用森林资源时, 管理部门应首先进行说服告诫, 使其认识到这是一种违法的占用林地的事情, 如果遇到屡教不改则可根据其违法情节的严重性进行相应地惩罚, 只有这样才能使非法占用林地者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 同时也可以起到警告的作用。森林资源的管理保护人员需要明确自身的职责, 严格的按照规定进行森林资源的管理, 不放过任何一件违法事件, 严禁杜绝出现执法过程中的腐败行为以及暗箱操作等, 确保保护管理人员的公正性。

2.3 创建现代化科学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模式

现代化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模式的建立需要建立在其自身的特点基础上, 主要针对森林资源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将其监督管理等过程进行具体的划分, 将管理平台延伸到县级单位, 而监管则需要建立在市 (州) 级单位之中, 管理服务延伸到基层乡镇, 在这一体系中需要兼顾地级、省级森林资源监管的不同要求, 结合科学技术的进步, 通过电子政务形式进行资源数据的共享, 建立森林资源经营空间决策支持系统、监测与信息管理系统、森林防火联动监管系统等, 形成一个非常完善的信息体系, 在一定管理范围的森林资源的流转中, 进行严格的规范管理, 林业土地权利也能够实现信息化的管理模式, 将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的主要程序进行全面的覆盖, 这是一种现代化的森林资源的科学保护的形式, 将经营、管理、技术进行了有效的融合。

3 结语

在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的今天, 增强森林资源的保护管理是一项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工作, 国家经济健康发展以及自然生态的平衡发展都与之有重要的关联, 在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开展中, 取得了一些有效的成绩, 但是也显露除了一些问题, 如乱占林地、伐木盗林等, 而伴随着林改出现的林权流转不合规、不合纪的问题, 管护责任如何在县、乡、村和农户几级真正落实的问题, 还需要我们在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教育, 提高人们认识, 在管护机制的创新和制度的建立与落实上下功夫。

摘要:森林资源作为我国的重要自然资源, 在环境生态系统的构成以及调节中作用巨大。森林资源可以为人们提供丰富的动植物资源, 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 是生态环境建设发展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在当前的森林资源的利用以及保护上, 存在着很大的不平衡问题, 保护和管理工作都不到位, 因此, 必须实施有效的手段提高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关键词:森林资源,保护管理,生态系统

参考文献

[1]林旺煜.浅谈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中存在问题及对策[J].科技创新导报, 2013 (29) :166, 170.

[2]马云.林改后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形势及对策研究[J].绿色科技, 2015 (5) :164-165.

8.探讨加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 篇八

【关键词】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经营范围;统计管理

按照国家林业局抓好林业六大工程、推进林业五大历史性转变、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总体思路的要求,作为林业各项工程基础的档案管理在当前工作中的作用逐步显现,特别是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在林业各项工程中的作用显得格外突出。森林资源档案,即对各项林业工程各个时期森林资源变化状况和森林生态环境年度状况的记录资料。完备的森林资源档案可以有效地反映森林资源的消长变化情况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情况,可以借助查明森林经营管理的效果,正确评价林业各项工程建设的成效,指导林业各项工作健康顺利地进行。

1 林场森林资源经营的档案管理

1.1 管理范围

林场森林资源档案管理的范围,除以经营卡片为中心的文件外,与开展经营活动有密切关系的各种文件也需要归档管理,主要内容有:

(1)森林调查区划(设计)、总体设计、作业设计以及各种专业调查设计文件。

(2)采伐限额、总结、技术经验交流,以及技术创新、经营试验研究、天保工程和野生动物保护等文件。

(3) 生产台账、伐区三级拨交证、报表、技术定额、生产日记等。

确定档案管理的范围,可为正确的落实采伐限额和各种技术措施提供充分的依据。绝不能只重视经营卡片的管理,而忽视其他各种技术文件的作用。只有两方面相结合,才能发挥森林档案的作用。

1.2 森林资源变动的管理

森林档案管理中,森林资源变动情况是管理的核心环节。森林资源的消长是客观存在的,如不进行及时的管理,随着时间的变化及经营活动的开展,原来调查记载的森林资源情况就会很快失去应有的作用。因此,建立档案后必须连续不断地将变化情况及时编汇登记。对下列资源变化情况必须及时准确地记入小班卡中,并将变化情况标注在图上,年终时进行统计汇总和绘制变化图。

(1)造林、更新引起的地类变化;

(2)采伐引起的土地类别和林木资源变化;

(3)火灾、自然灾害、病虫害、乱砍滥伐、盗伐引起的变化;

(4)调整场界引起的变化;

(5)抚育改造后林分幼树成长引起的变化;

(6)林木自然生长引起的变化;

(7)开垦、筑路、基本建设引起的变化;

(8)其他原因引起的变化(如开矿等)。

1.3 林场森林档案建立后,档案管理人员的经常性工作范围

(1)填写营林活动的生产日记。对于营林活动并不是用档案卡片直接进行登记,而是通过生产日记将每天的营林活动进行记载。生产日记的内容根据营林的项目、营林的要求以及林场经营的水平而确定,一般包括:作业地点、作业项目、施工纪要及用工、用料等。

(2)调查记载森林生长量变化情况。主要是通过在各种不同类型和不同经营方式的林分建立固定标准地(或固定样地)及临时标准地(或临时样地)进行实测调查与记载。

(3)填写小班经营卡片。对营林活动的生产日记及林木生长量调查的结果应及时进行整理,按小班经营卡片的要求转载到相应的小班经营卡片内。对于因经营活动的开展而引起的小班变动,要及时进行经营卡片的抽换。

(4)汇总、统计、上报。林场要将有关数据每季度汇总统计一次上报林业局,每年要进行一次全面汇总,上报给林业局及上级业务管理部门。

(5)调绘各种图面材料。根据森林资源变化情况及森林经营区划的情况,对原有林相图及森林经营区划图每3至5年调绘一次,林业生产指挥图每处绘制一张。

(6)通过信息网络了解林业发展的最新动态。

(7)制定林场经营档案管理制度。如确定调查年限卡片的登记、统计汇总以及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等。

(8)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培训学习。

2 森林资源统计管理

(1)为及时掌握年度内森林资源现状及其变化动态,发挥统计信息反馈作用,促进林业经营管理现代化,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森林分类经营要求建立健全森林资源统计年报制度。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家林业局提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中以县、国营林业局、县级林场为统计单位的森林资源统计年报。

(3)各县、国营林业局、县级林场森林资源的统计年报,根据森林资源档案统计资料或当年二类调查成果编制。在尚未建立档案的单位,可暂时采用典型或其他调查成果资料,但必须限期建立档案。各级森林资源统计年报即以此为基础单位,逐级统计汇总上报。

(4)森林资源统计年报由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技术人员负责填报,经同级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向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报送。

非林业部门经营的森林,各单位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向所在地区林业主管部门提报森林资源统计报表,以便统一汇总上报。

(5)各地方、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随意修改,如果发现数据来源或计算错误,应当责成统计人员核实订正。

(6)森林资源统计年报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年度统计范围,各省要按时向国家林业局报送上一年度的森林资源统计年报,不得拒报、瞒报、虚报和迟报。

(7)森林资源统计年报由统计报表和森林资源统计分析报告两部分组成。

①统计报表包括: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森林面积蓄积统计表;人工林面积蓄积及四旁树统计表;森林资源消长变化统计表。

②森林资源统计分析报告主要有以下内容:说明统计报表的数据来源;计算林木生长量、消耗量的依据和办法;分析年度森林资源消长变化的原因和评价森林经营效果;对今后造林更新、经营利用和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参考文献

[1]飞思科技产品研发中心.1Delphi710基础编程[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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