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01

2024-08-08

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01(精选8篇)

1.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01 篇一

妻子于2003年初提出离婚,我不同意,她就擅自租了房子搬出去住,说是要为“感情破裂”提供证据,为离婚创造条件。一年多的“光棍”熬得我如饥似渴,找上门去哄、去求,她硬是不动“凡心”,想找条别的途径解决问题又怕以后背个“有过错”。无奈时想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维护自己的配偶权,却被驳回,丈夫申请“强制执行”为什么就不予支持?既然如此,所谓的“配偶权”又在哪里呢?

王平

王平朋友:

新《婚姻法》的确规定了配偶权。配偶权是包括夫妻姓名权、住所权、同居权、生活互助权、家事代理权、平等从业权、生育权等项内容的综合权利。仅仅因为报纸披露的个别案例不合心思就对配偶权的存在提出质疑,这种观点未免偏激。

事实上,法律只是明文规定了“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却没有明文规定妻子与丈夫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同居。不仅如此,《婚姻法》还明文规定,夫妻因感情破裂或分居满2年的应准予离婚。据此亦可推论,分居是夫妻任何一方的权利。如果强制性地要求夫妻必须同居,实质上是对夫妻人身自由的侵犯。

一般说来,夫妻中的一方要求分居大都事出有因,说白了就是夫妻感情上出了问题,婚姻面临危机。拿你来说,你妻子与你分居的目的不就是要“为感情破裂提供证据,为离婚创造条件”吗?这种情况下,法院驳回要求妻子履行同居义务的强制执行申请,难道有什么不对?

2.撤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书 篇二

申请人:xxx,男,汉族,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住址:xxxxxxxxxxxxx。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将x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xxxxx与被执行人xxxxx及申请人xxxxx合同纠纷一案进入执行程序后,贵院于xxxx年xx月xx日下达了xxxxxxxx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申请人x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应给付金钱义务xxxx元(其中本金xxxx元,执行费xxxx元)。申请人作为自然人,个人财产仅能满足家庭正常生活需要,确实没有履行能力偿还巨额债务,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中“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情形。

同时,申请人xxx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已满2年,根据2017年5月1日新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及第十一条“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撤销将申请人xxx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xxxxxxx公司的股东,将积极与申请执行人协商,逐步履行还款义务,并保证全力配合贵院的执行工作。

申请人特依据以上事实和法律,提出本申请,望予以支持。此致

xxxxxxxxxxx法院

申请人:

3.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三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人,住*******1601室。

被执行人: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闽东路南侧幢1—160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请求事项: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备案违约金、水电到位费用合计人民币4719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2011年6月2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二倍计算),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申请理由:

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09)*民初字第19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679元、逾期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备案违约金45493元、水电到位费用1000元,合计47190元,***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1)*民终字第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人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已于2011年6月15日生效,但被执行人福建***房地产有限公司拒不履行义务,现特申请贵院依法强制执行。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

4.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四

华坪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男,汉族,岁,身份证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华坪县,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公司管理人员::)。

申请事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华劳仲裁字[2013]119号裁决书所裁决的裁决款205392.00元(贰拾万伍仟叁佰玖拾贰元整)。申请理由:

申请人系华坪县工伤职工,2012年月 日5时左右在该矿井下采煤时发生工伤,于2013年月日经华坪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工对该起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了仲裁,裁决书字号为;华劳仲裁字[2013]119号,裁决书现已到期满生效,申请人向该公司要求支付裁决款时遭到无理拒绝。按照裁决书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生效裁决确定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裁决决定,为了维护和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向华坪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对该起仲裁裁决进行依法强制执行,望法院支持申请人的申请请求为谢!

此致

华坪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5.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五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1、请求贵院依法执行XXX号判决书确定的上述被申请人的义务;

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XX(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周礼(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X月X日经XXX人民法院判决,并出具了(2013)X民初字第XX号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XX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偿还申请人XX()元。如果被申请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本案受理费XX元,因适用简易程序XX元,由被申请人XX承担。

现判决已生效,被申请人未在判决书指定期限内履行上述给付义务。被申请人拒绝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的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之合法权益。为此,申请人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6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上述执行申请,请贵院依法支持。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二○一三年月日

附:

6.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六

申请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镇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市×× 镇××村290号,身份证号码:

请求事项:

1、请求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的垫付货款6288847元。

2、请求执行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应垫付货款6288847元自20××年11月26日起至给付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

3、承担诉讼案件受理费36410元。

4、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市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并于20××年12月27日作出(20××)绍××民初字第××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的调解协议确定:

一、被告××应支付原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付货款7288847元,由被告××于20××年12月28日前支付原告1000000元及上述1000000元的利息70590元(其中被告已支付70590元);由被告××于2012年5月30日前支付原告1500000元及上述款项从2011年12月26日起至给付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由被告××于2012年8月30日前支付原告2000000元及上述2000000元从2011年12月26日起至给付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由被告××于2013年1月30日前支付原告余款2788847元及上述货款2788847元从2011年12月26日至给付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的利息。

二、如被告未按上述期限履行,则原告有权就剩余款项及利息一并申请法院执行。案件受理费36410元由被告承担。调解书已送达并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申请人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仅向申请人支付过调解协议第一项内容约定的1000000元,其他剩余款项至今未付。为此,申请人特向贵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请求贵院依法立案并强制被申请人执行上述调解书确定的被申请人尚未履行的义务,具体请求事项如上,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市人民法院

附:民事调解书、民事调解书生效证明。

二零××年一月

7.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七

申请人:xxx 被申请人:xxxx 被申请人:xxx 请求事项:

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案款人民币xx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2、强制执行被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xxxx元、财产保全费xx元和公告费xxx元;

3、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与理由:

xx诉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x市人民法院xx年x月x日作出的(xx)x民初字第xxx号判决书判令被申请人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x万元以及违约金x元、案件受理费xx元、财产保全费xx元和公告费xx元。但被申请人逾期拒不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此致 x市人民法院

8.强制执行申请书 篇八

申请人:边志强,男,47号,汉族,个体,任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水源街和德龙都小区2单元3楼。被申请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鞠建中,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江苏省泰市凤凰东路68号。被申请人:呼和浩特市铭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市赛罕区乌兰察布东路园艺所东乐花园F2座,法定代表人:何启德,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借款公司纠纷一案,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内民一经字第167号民事判决书,被申请人拒遵照生效判决履行,为此特申请你院给予强制执行。

执行请求:二被申请连带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支付利息131.4万元,违约金自2008年7月10日起到付清之日止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给予计算。同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事实与理由:2000年4月9日,第一被申请人从申请人处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约定月利息4%,期限三个月,第二被申请为第一被申请人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限两年,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合同到期后,被申请人未能还本付息,及催要未果,无奈于2009年6月8日诉至呼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中院审理作出了(2009)呼民二初字第102号判决书,被申请人不服提起上诉,后经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改判,作出了(2012)内民一经字第167号判决,判令“被申请人连带清偿申请人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131.4万及违约金自2008年7月10日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2倍予以计算”。如果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被申请人承担30万元。申请人承担82120元。因申请人一审预交199550元诉讼。所以二被申请人应给付申请人诉讼费117430元。

至此,被申请人于终审判决生效10日内未按照判决履行,特申请贵院执行,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呼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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