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困境及对策

2024-07-19

浅谈中国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困境及对策(共9篇)

1.浅谈中国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困境及对策 篇一

中国的人口生育政策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生育政策是指由国家制定或在国家指导下制定的规范育龄夫妇生育行为(包括生育数量和质量)的准则。

中国现行生育政策主要是,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当地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和人口状况规定。少数民族实行计划生育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把国家确定的现行生育政策法律化、制度化,从法律上确定了中国现行的基本生育政策。

但是,随着国情与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变化,我过的计划生育正常是不断变化的,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生育政策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鼓励生育,计划生育以及小步调整阶段。

⑴ 1949年至1953年,那时的代表性政策是1952年卫生部制定的《限制节育及人工流产暂行办法》,充分体现了鼓励生育的倾向。1954年至1959年间,政策略有反复,尽管在第一次人口普查之后提出节制生育的观点,但随后又颠覆了这种观点。

⑵ 上世纪70、80年代生育政策逐渐收紧。1964年国务院成立计划生育委员会,宪法规定“国家提倡和推行计划生育”,十二大报告“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均显示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地位。

⑶ 1991年以来计划生育政策开始小步调整。各省市实行了多样化的生育政策,如照顾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家庭,农村地区更为宽松,少数民族也有适当照顾。

随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变化,中国人口增速曾出现急升和急降

中国人口在上世纪50、60年代高速增长,这期间相比之前的战争和动荡时期人民生活条件逐渐改善,人口死亡率由50年代初的1.7%大幅下降至60年代末期的0.7%,与此同时出生率一直维持在3%以上。这一时期人口的自然增长率也处在2%以上的历史最高水平,从而使中国的总人口从1949年的5.4亿迅速增加到了1970年的8.3亿。

1970年代,政府出台了计划生育政策和独生子女政策,这一政策使得中国的人口出生率显著下降,由1970年的3.3%骤降至1980年的1.8%。进入80年代以后,死亡率保持稳定,而出生率则在经济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双重影响下继续下降,从而导致人口增长率持续下滑。虽然1990年前后曾出现过一轮婴儿潮,人口出生率曾小幅回升到2.3%,但随后人口出生率延续了逐步放缓趋势。到2010年已降至1.2%左右,目前稳定在这一水平。

计划生育政策的变动与调整,对中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首先,人口红利曾推动中国经济快速增长。整体来看,我国总抚养比由上世纪70年代初的78%一路下降至2010年的38%,正是由于生产性人口多于消费性人口,储蓄维持高位,这为资本形成提供了充足保证。同时大量年轻劳动力的存在不仅解决了劳动投入问题,也有利于创新能力的提高,从而保证了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因此,中国在上世纪70年代以后,人口红利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持续动力。

然而,“十二五”期间人口红利拐点显现。随着生育率的下降、老龄化的加快,劳动年龄人口增长将减速直至停止,这种意义上的人口红利也将逐渐消失。根据联合国的预测数据,我国人口抚养比在2010年停止下降开始回升,此后因老年人口与劳动年龄人口之比显著上升而提高。也就是说,在“十二五”期间,中国将失去充足的劳动力供给意义上的人口红利。

其次,现行的人口政策使人口老龄化加速。

在现行人口政策下,中国老年人占比将加速增长。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显示中国老年人口(65岁以上)占总人口的比例达到了8.87%,相比10年前增加了1.91个百分点,老龄化速度很快。向未来看,如果人口政策不调整,那么在未来的20年,第一波和第二波婴儿潮的人群就将相继进入老年阶段,从而加速中国的老龄化速度。

如果我国的人口政策不调整,可能加快进入老龄化社会。与国际比较,中国目前还属于比较年轻的社会,人口年龄的中值为34岁。2010年日本老年人口占比已经达到了23%,人口年龄中值达到45岁;德国、法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也超过了15%。根据联合国预测,到2050年,中国老年人口占总人口比例将升至24%,人口年龄的中值将达到46岁,相当于现在的日本。

第三,“单独两孩”政策放松后可能拉长人口出生高峰。

目前我国处于第三波婴儿潮的人结婚生子高峰,接下来新出生人口将逐步下行。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主要经历了三次婴儿潮,分别是1949-1957年、1963-1970年以及1980-1987年。目前随着80后逐渐步入婚龄,中国将迎来第四次新生人口高潮。

放松“两孩”政策不会改变下行趋势,但与当前的出生高峰相叠加,则将拉长这一人口出生高峰的时间。根据测算,如果“两孩”生育率提高20%,人口出生高峰有望持续到2020年,延长5-6年,预计新增新生儿数量合计1000万以上,年均150万人。养育高峰维持时间更长,有望再持续9-10年到2030年。

在国家卫生计生委主任李斌的眼中,逐步调整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日前出版的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辅导读本中,李斌认为,实践证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符合国家长远发展,符合群众根本利益,是完全正确的,必须长期坚持。而单独两孩政策有利于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能够促进我国向人力资本强国转变。

“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意义重大。”李斌指出,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人口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人口众多仍然是我国基本国情,人口结构性问题正在成为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当前,我国人口抚养成本比较低、劳动力资源比较充足,在这个时期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以下简称单独两孩政策),有利于保持合理的劳动力规模,延缓人口老龄化速度;有利于改善人口性别比结构和家庭结构,促进我国由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本强国转变。

同时,还有利于进一步缩小国家政策与群众意愿的差距,促进家庭幸福、代际和谐和社会稳定;有利于稳定低生育生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目前,随着第一代独生子女普遍进入婚育期,城市“421”式简单的家庭数量显著增加。这样的家庭抵御风险的能力较弱,并因此导致空巢家庭、失独家庭大量存在。

有观点认为,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后,可以在政策上终止“421”式的家庭结构,取而代之的是“422”,可明显增加家庭人力资源,提高家庭抗风险和未来照顾老人的能力;同时,有利于家庭自身发展。

目前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近中期不会影响老年人口总量,但会微弱地降低老龄化水平。据测算,单独两孩政策与现行生育政策相比,2030年老龄化水平将从24.1%降到23.8%;2050年从34.1%降到32.8%。

“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保持了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易为社会接受。”国家卫生计生委副主任王培安在全会《决定》公布后说,辽宁、吉林、天津等7省市农村已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具有实践基础。

然而,计划生育政策必须须长期坚持。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在2013年3月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之前,即原国家计生委与原卫生部合并之前,李斌曾任国家人口计生委主任,在其任期的4年内,全国人口只增加2902万,“超额”减少1711万人口的出生。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李斌在其署名文章中表示,实践证明,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符合国家长远发展,符合群众根本利益,是完全正确的,必须长期坚持。

“研究表明,目前就实施普遍两孩政策存在着很大风险。”王培安也认为,一是会导致出生人口大幅波动,给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带来很大的压力;二是给教育、卫生等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因此,两孩政策的效果与影响,还有待实践的考证。我们必须用实践来检验政策的正确与否。

人口生育政策,影响我国的人口结构,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更对我国长远的战略发展有更加重要的影响,所以,人口生育政策,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而变化,要适应时代的发展。

2.浅谈中国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困境及对策 篇二

【摘要】腐败是世界性的问题。我国现今腐败问题严重,存在着腐败案件不断增长,三公消费,越权渎职等问题。而出现腐败问题的原因:一有根本问题在于制度,二致富强烈动机导致腐败,三经济转型不彻底等。为此我们要落实监督制约机制和事后惩戒机制,落实舆论和新闻自由和做到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关键字】腐败问题防治对策

“物先必腐,而后虫生。”新当选的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谈及的这八个字引发了公众的强烈兴趣,也引发了我对于我国腐败问题的思考。的确,腐败是现今中国社会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也是我们大学生们关注的问题之一。胡锦涛在十八大报告中说,腐败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

腐败是世界性的问题。发达国家有,发展中国家也有;资本主义国家有,社会主义国家也有。反腐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一个难题。

一、我国腐败问题的现状

(一)腐败案件不断增长

根据中国官方公布的这种腐败犯罪数字,人们可以看到,中国的经济犯罪率从1965年的10万分之3上升到1981 年的10万分之89,在1989年又上升到10万分之181。中国政府也在官方统计报告中承认,腐败案件在逐年上升,每年增加10%至20%。

(二)三公消费

2006年中央决算情况报告称,2006年全国财政总收入39373.2亿元、总支出、40422.73亿元。“三公消费”占收入、支出超过22%。现代中国有了举世知名的三个“公害”,就是当代中国的官员们与时俱进的创造。这三个“公害”是:公车泛滥、公吃 奢靡和公游铺张。中国的官员们日常出行要派车,出差要吃饭住宿要用公费,迎接其他领导又要铺张,这从古代开始就已经有了这些风俗习惯,喜欢讲究排场和所谓的礼貌。现在我们国家正处于建国以来腐败最严重的时期,属于世界上腐败程度比较严重的国家之一,并且在国 际上政府廉洁的排名都比较后。

(三)越权渎职

腐败并不只是贪污受贿,它还包括政府官员的越权渎职,有时后者给中国经济发展的危害远大于前者。最可怕的是那些“公仆”为了追求政绩,大搞面子工程、献礼工程,大把花掉我们纳税人的钱,却对国计民生于事无补。我们目前的发展虽然主要体现在经济上,但硬性发展盲目发展,把形象工程各类盲目工程当作发展,以地方政府领导的主观上新的计划经济思想来促进生产发展无异于杀鸡取卵。大跃进式发展,涸泽而渔,拔苗助长式的发展,只顾眼前利益,破坏环境,不顾子孙后代生存空间的发展,而百姓最关心的住房,教育,医疗等方面却没有实质改变不能不让公民感到痛惜。

二、当前中国腐败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根本问题在于制度

尽管社会学家指出中国腐败现象的多种不同原因,但是,归根结底,中国腐败问题的根源在于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在中国这种过去实行计划经济的发展中国家,本身就存在一些固有的问题。中国的资源有限,政府官员对商品和服务拥有很大的分配权。另外,在供应与分发的渠道中也存在着瓶颈问题。因此,在缺乏其他供应资源的社会主义结构中,就会有人为了获得这些紧俏资源而干违法的事情。作为其结果,市民和生意人为了把事情办成就会送礼或行贿,而收礼和受贿的官员就可能干违法的事情。

(二)致富强烈动机导致腐败

在一九七八年中国实行市场经济之前,中国官员的腐败问题相对要轻一些,当时露富是会受到谴责的。在改革时期,中国政府官员的地位发生了变化。中国政府鼓励人们利用市场经济提供的新机会发家致富。成功的企业家,包括一些通过不道德的手段发财的人在内,被誉为英雄模范。这些发展鼓励人们追求物质财富,因而为腐败提供了强烈的动机。然而,有了动机之后,还必须有机会才行。当时政府是用摸石头过河这种摸索的方式引进市场改革的。但是这种零敲碎打的改革方式却为腐败创造了机会。以生产钢材为例,政府向国营钢厂投入了资金,这些钢厂则需把生产出来的钢材按一定的定额上交给国家。为了鼓励提高生产率,政府允许国营钢厂把定额之外的钢材拿到市场上以高价出售,厂家可以保留这些利润。虽然有些工厂把这些钱用于工人和工厂条件的改善。但也有一些工厂经理则把这些利润中饱私囊。

(三)经济转型不彻底

此外中国目前腐败问题严重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经济转型还不完全。在计划经济时期,政府机构人员也从事商业活动,领导某种行业的部门需要负责分配资源,解决下属公司之间的纠纷,保证这些公司能完成定额生产。在很多情况下,这些部门几乎可以垄断所管辖的行业。可是在中国进入市场改革时期,人们逐渐清楚地认识到向市场经济转型需要把政府和企业分开。国有企业被认为在运作方面应该享有更大的自主权,部级单位一方面仍然需要对该行业进行监管,但另一方面则需要远离商业活动。尽管政府采取了这些限制行政部门经商的措施,但是一些部级单位仍然和下属公司保持较为密切的联系。

三、防治对策

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正经历着经济社会和政治体制等一系列转型的发展中大国,转型中的中国政府正经历经济市场化、分权化、全球化和利益多元化,其转型的复杂性远远超过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经济市场化打破了政府原有体制的垄断性、封闭性,导致新的经济成分产生,为寻租提供了更多的机会;分权化造成公共产品提供严重缺位;经济全球化使中国迅速融入全球经济,使得资金外逃、贪官外逃成为可能,增加了反腐败的难度;利益多元化导致不同利益群体的产生,使得寻租行为盛行。因此,我们既要清醒地认识当前中国腐败的严重性和反腐败任务的艰巨性,也要客观地对待当前中国的腐败现象,不能因为无法迅速战胜腐败而丧失信心。事实表明,共产党是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领导核心,党内是健康力量占主导地位,这是我们能够抑制、控制,并最终战胜腐败的根本保证。

(一)落实监督制约机制和事后惩戒机制

落实行政权力行使过程中的监督制约机制和事后惩戒机制。要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提高行政行为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程度。制订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程序、规则,明确行政自由裁量的范围、制约行政自由裁量权。重大行政裁量行为必须经过咨询、听证、决定、审议、复核和监察等环节。同时要健全事后惩戒机制,比如对一些领导干部发生渎职行为,比如豆腐渣工程,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并在惩罚方面加重力度,使得政府人员有畏惧心理,从而减少腐败。

(二)落实舆论和新闻自由

要落实舆论监督的独立性和新闻自由。大众传播媒体,作为社会的大众传播媒体,也是民意的代言人和社会良知的守望者,也应具有宪法规定下的舆论独立性和言论自由。政府应接受舆论监督,同时虚心接受媒体所反映的人民的心声。一个为了人民利益的政府,没有理由害怕舆论失去控制,也没有理由不敢面对新闻的真实性。只有做了昧心事,违背党纪国法,迫害民众、害怕千夫指的政治蠹虫,才会干涉新闻自由。利用大众传播媒体等等手段,可以更好地了解到政府是否存在“三公消费”,从而进行一场全民反腐的战役。

(三)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腐败是制度漏洞的表现,反腐败本质上就是不断完善和创新制度的过程。首先,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是廉政制度建设的突破口,它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结合中国廉政制度建设的实际需要,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群众路线、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实绩考核

和经济审计、逐步推行领导干部交流、回避制度、加强组织人事部门的自身建设等。其次,从党的内部建设来看,党需要“自我改革、自我创新、自我转型、自我建设”;从党面对的外部挑战来看,党需要“锐意进取、不断创新、主动转型、从严建设”。党内民主制度的建立就是党为遏制腐败而构建的一种预防机制。因此,我们要完善党内外群众来信来访制度、强化党员干部的组织生活制度、健全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制度、完善党的举报和申诉制度等。最后,就政府职能转变而言,就是要逐步建立与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相适应的制度与机制。换言之,就是要建立、完善与创新制度,逐步实现政府由“越位”、“缺位”、“错位”到“定位”、“到位”、“正位”的转变,从计划手段、行政手段调节为主转向以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调节为主,从直接控制为主转向间接控制为主。从而在源头上消除腐败滋生的土壤与温床。

反腐败是一场旷日持久的苦战,它具有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所以付出大量的毅力和勇气。反腐败的路充满着荆棘,需要坚定不移的决心才能把反腐坚持下去。只要我们的政府坚持公开透明的机制,人民群众能够密切配合,我们国家的反腐工作就会坚定的进行下去。总有一天,腐败问题会成为历史,随着时间消逝而去,我们国家的土地将成为一方净土。

参考文献:

李秋芳 《反腐败的思考与对策》 中国社会科学院惩治和预防腐败理论文集 2005年刘长江 《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官员的特点和遏制方法》 《唯实》杂志 1998年

3.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问答 篇三

◆计划生育的含义是什么?

答:计划生育是指为了社会、家庭和夫妻的利益,育龄夫妻有计划地在适当年龄生育合理数量的子女,并养育健康的下一代,以增进家庭幸福,促进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我国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有哪些? 答: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权利,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有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公民有协助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单独两孩政策启动实施后,我省计划生育工作是否更宽了? 答: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是生育政策的调整完善,不是放松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是一项必须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必须常抓不懈,继续坚持“三个不变”,即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不变、坚持计划生育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机制不变、坚持计划生育一票否决的责任追究不变。

◆我省单独两孩政策如何衔接?

答:《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通过前,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因生育第二个孩子被处理的问题:

(1)依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的处理决定并已执行到位的继续有效,维持不变。

(2)依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已作出处理决定但没有执行到位的,按原处理决定执行。

(3)对未经批准已经再生育,但还没有作出处理决定的,依照《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或者生育行为发生当时的政策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并执行。

◆为何要求生育第一胎要放臵节育环、生育第二胎要求结扎? 答: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每个公民都有义务自觉遵守并主动履行相关责任。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应当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已生育一胎的,提倡选择以放臵宫内节育器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已生育两胎的,提倡选择以结扎为主的长效避孕措施。”

上环、结扎是妇科常见的小手术,技术成熟、操作简单,副作用小,是最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意外妊娠,保护育龄妇女身心健康。对于确因身体等原因不宜上环、结扎的育龄夫妇,可在医生的指导下采取其他避孕措施。

◆超生小孩为什么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答: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2002年8月2日,国务院经国务院令第357号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对征收社会抚养费问题作出了规定。◆公民交了社会抚养费,就可以合法地生孩子吗?

答:这种理解是不对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2条规定:“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这就是说公民有生育权,但生育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而依法行使生育权与依法履行计划生育义务是密切联系的。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公民违法生育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并不意味着公民只要缴纳社会抚养费就可以随心所欲地生育子女,更不意味着超生的合法化。

◆为什么社会抚养费地方不同、生育时间不同而标准会不一样?

答:《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城镇(农村)居民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以县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当事人计划外生育的子女出生前一年本县(市、区)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当事人实际可支配收入高于前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实际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

◆社会抚养费是如何什么计算的?

答:《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计划外生育一胎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按照下列标准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不符合《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再生育的,按本办法规定的计征基数(生育子女前一年本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民人均纯收入)的3.5倍征收。如一对农村夫妇2013年超生一胎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男方的)4330元×3.5+(女方的)4330元×3.5=30310元

《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计划外生育二胎以上子女的,根据不同情形,从第二胎开始,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或者第六项规定标准的2倍向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为什么不能擅自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 答:将会导致一些人为选择性别的人工引产,使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破坏了人口出生的自然规律.使全社会出现男多女少的失衡问题,极大地破坏社会稳定。另外擅自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也是违法行为。

◆组织、介绍妇女进行非法性别鉴定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l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国家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非法引产的受术妇女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中期(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育龄妇女,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再批准其再生育申请;已领取的《再生一胎生育证》,由发证部门收回;已生育的属于计划外生育。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国家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有什么重大意义? 答: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变人口大国为人力资源强国,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把预防措施落实在怀孕之前,从源头上降低出生缺陷的发生风险,推动出生缺陷预防关口前移,实现孕前预防和群体预防,是我国出生缺陷预防模式的创新发展。

在全国推进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全覆盖,将惠及更多育龄群众,造福子孙后代,是重大民生工程,是人口计生、财政部门坚持以人为本、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举措。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总目标是什么? 答: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的总目标是建立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制度,让每一对计划怀孕夫妇都能享受到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享受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的目标人群应具备什么条件?

答:1.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夫妇;2.夫妇至少一方为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3.夫妇至少一方具备本地户籍或夫妇双方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

◆流动人口到达现居住地应在什么时间内交验《婚育证明》?如何交?

答: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居)民委员会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哪些免费服务? 答: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如何缴纳社会抚养费? 答: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计划生育“七个不准”的内容是什么?

答:(1)不准非法关押、殴打、侮辱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及其家属;

(2)不准毁坏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家庭财产、庄稼、房屋;

(3)不准不经法定程序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财产抵缴计划外生育费;

(4)不准滥设收费项目、乱罚款;

(5)不准因当事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株连其亲友、邻居及其他群众;不准对揭发、举报的群众打击报复;

(6)不准以完成人口计划为由而不允许合法的生育;

(7)不准组织对未婚女青年进行孕检。

◆什么叫优生优育?

答:优生就是生育健康的孩子。优生是人类运用自己的智慧和才能有效地改进人类本身素质以生育健康的婴儿。优育是指孩子出生后,在适宜的环境中对孩子进行科学的教育,使其遗传潜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包括保健和教育两方面。

◆怎样生一个健康的孩子?

答:(1)不要近亲结婚;(2)要婚前检查;(3)到医院进行优生咨询;(4)要进行产前检查、诊断;(5)选择最佳生育年龄;(6)选择有利于优生的时机受孕;(7)怀孕期间慎重用药;(8)孕妇要预防病毒感染;(9)孕妇要加强营养;(10)孕妇的环境要舒适。

◆妇女在怀孕期间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不要滥用药物。孕妇应尽量少用或不用药,在必须用药时,也要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2)预防感染性疾病,以防止病毒通过胎盘危害胎儿发育;(3)不要接触有害物质,对从事与磷、铅、苯、汞、砷、亚硝酸钠等物质有关工作的孕妇,应及时调换工作;(4)禁止吸烟、喝酒;(5)避免放射线同位素的检查和治疗,避免与放射性环境的接触。

◆常用避孕方法有哪几类?

答:(1)宫内节育器;(2)女用避孕药,包括口服避孕药、注射用避孕针、皮下埋植剂等;(3)外用避孕杀精剂,如栓剂、药膜等;(4)避孕工具,如避孕套等;(5)其他方法,如安全期避孕、体外排精等。

◆长效避孕措施包括哪些?

答:(1)放臵宫内节育器;(2)皮下埋植避孕;(3)输卵(精)管绝育术。

◆已婚育龄妇女不按规定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如何处罚? 答:已婚育龄妇女不按规定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对阻碍育龄妇女接受孕情检查的,处200元罚款。对替代他人参加环情、孕情检查的,处200元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如何处罚? 答:《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一)虐待生育女孩的妇女、采取绝育措施的妇女或者不育妇女的;

(二)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以殴打、侮辱、诽谤或者故意毁坏其财物等方式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行报复的。

◆为他人计划外生育提供帮助而非法收养子女的会受到何种处罚?

答:根据《江西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要征收社会抚养费。按当年超生一胎子女的50%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在为他人提供上户、代养方便,从中收取利益的,将移交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公民发现他人为人提供上户方便,怎样向反映?

4.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工作要点 篇四

一、坚持依法行政,狠抓文明执法,全面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一)开展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学习宣传活动。通过多形式、多途径,大力宣传新修订的《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开展“六五”普法宣传和“学用政策活动”。在4月开展一次以“单独两孩”政策、《区计划生育条例》和《区计划生育管理办法》为主的计生政策大型宣传活动;5.29开展一次《县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暂行办法》和《县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办法》政策宣传活动;6月开展全县诚信计生续签新签宣传教育活动;7.11开展一次全县违法生育依法行政专项治理宣传活动;9月上旬开展一次“六五”普法宣传教育活动;12月4日计生奖扶政策宣传活动。

(二)抓好政法工作业务培训。按照分级负责培训的原则,县级负责乡级培训,乡级负责村级培训,村负责对人口管理员和诚信计生小组长的培训,小组长负责对小组成员的培训。4月举办一期政策法规业务工作培训,培训内容有:人口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行政执法、诚信计生、奖励扶助等。

(三)抓好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主流媒体,宣传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意义,宣传我县计划生育工作取得的巨大成就。二是抓好单独两孩政策培训。各乡镇分级组织培训,培训对象延伸到诚信计生小组一级。做好政策解读,主动回应社会关切。三是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四)依法依规发放《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审批《二孩生育证》。规范办证、审批程序,杜绝违法违规办证、乱批二孩生育指标以及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5月份在全县开展一次依法行政和乱收费、乱罚款治理检查工作,并下发检查通报。严格推行计生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口计生委2012年12月下发的《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实行依法行政“一票否决”;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能力建设。

(五)探索建立计划生育社会征信管理工作机制。协调法院、公安、金融、工商等部门联合建立征信管理工作机制,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严格执行社会抚养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当年违法生育立案率达100%,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达80%以上,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在2013年的基础上取得明显的新成效。每季度召开一次计划生育社会征信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六)抓好执法文书规范化管理。按照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规范要求,建立健全“一案一卷”行政执法档案,开展执法案卷评议活动。8月份开展一次全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比活动,案卷规范的前三名给予表彰奖励。

(七)积极开展便民维权活动。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的通知》精神和《关于实施证件办理电子化工作的通知》,按照市出台方便群众办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开展“三零四办五服务”窗口创建活动,提高群众满意度。在3月下旬全县统一模式制作办证一次性告知单,并在县、乡办证窗口放置,便于群众取阅。

(八)抓好依法行政示范乡(镇)创建工作。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标准和要求,创新开展人口计生示范乡镇创建活动,全年无行政违法案件。积极参与县法制办组织的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培育示范单位,落实示范项目。

(九)做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协助做好信访维稳工作,实现“六个不发生”工作目标,确保人口计生系统和谐稳定。做好计生信访维稳问题排查,落实好失独家庭等计生弱式群众扶助,全年慰问不少于4人/次。

(十)建立协查督办制度,加强督查检查工作。对典型案件和跨乡镇的重大案件,县人口计生局协调组织,有关乡镇参与,依法查处;年内开展不少于两次行政执法检查,主要围绕计划生育行政执法、政务村务公开、乱收费、乱罚款、搭车收费和简化办证程序等内容检查。

二、强化“六项”工作,全面实现诚信计生提质升级。

(一)强化宣传培训。利用我县开展诚信计生新签续签活动和乡镇计生队伍调整较大的情况,重点抓好社会宣传和对乡镇计生干部、村两委干部、诚信计生小组长和新签、续签人员培训;5月组织各乡镇开展一次诚信计生小组长宣传培训;年内召开一次小组长交叉巡回培训会。

(二)强化长效机制建设。认真按照自治区、市关于建立诚信计生长效机制文件精神,建立完善我县诚信计生利益导向、依法行政、优质服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扶贫帮困等机制,制定出台《县诚信计生长效机制》文件;加强部门联动,明确成员单位职责,注重普惠政策与计生优先优惠政策的兼容;落实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做好诚信计生巩固提升扩面工作的意见》(市人口与计生组办〔2012〕10号)文件精神,巩固诚信计生成果。

(三)强化示范点建设。继续开展诚信计生“四创四树”活动,在巩固发展现有示范点的的基层上,结合廉政文化建设和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抓好诚信计生示范村(居)、诚信计生示范小组的创建和培育工作,培育一批新的诚信计生小组示范典型;适时召开全县优秀诚信计生小组长代表座谈会或巡回交流活动,激发诚信计生小组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评比表彰一批新涌现的“五好”诚信计生小组和“五好”诚信计生小组长。

(四)强化规范化管理。继续按照市人口计生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市诚信计生工作规范》和“六个规范”要求抓好诚信计生的承诺书、保证书、档案、信息录入等规范化管理。

(五)强化部门配合。与民政和县美丽办等部门加强配合,抓好诚信计生和清洁乡村写进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工作,使诚信计生的双向承诺真正具有法律效力,更好地实现诚信计生法制化管理、法制化运作;加强诚信计生信息化建设,实现诚信计生育龄妇女信息动态化管理。

(六)强化督促检查。年内安排一次以上对基本实现诚信计生乡镇工作抽查,重点是诚信计生承诺书新签续签和承诺兑现情况的抽查;按照国家、自治区诚信计生评估验收标准,组织做好基本实现诚信计生的评估验收工作。对基础薄弱地区的乡镇诚信计生工作重点加强指导。

三、完善利益导向政策,全面落实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

(一)落实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把好资格确认关、政策关和发放关,落实兑现率100%。

(二)落实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和优先优惠政策。落实《条例》、《管理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先优惠政策。当年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率100%;退休职工增加退休金兑现率100%;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金兑现率100%;代缴符合条件的对象新农合和新农保费用兑现100%。落实《壮族自治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办法》规定的奖励扶助对象及55-59周岁奖励对象的资格审查、上报工作,兑现率100%。

(三)落实市计划生育奖励优先优惠政策。落实诚信计生家庭小额贴息贷款,及时兑现即环即奖和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兑现率100%。

(四)落实诚信计生利益导向政策措施。修改完善《县诚信计生公益金实施细则》,以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为重点对象,出台《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救助暂行办法》,落实好诚信计生家庭扶助救助工作,兑现诚信计生奖励扶助、优先优惠政策措施,落实率达100%。

(五)规范奖励扶助档案管理。按照奖励扶助信息规范要求,按订装成册。

四、抓好人口计生与扶贫开发相结合工作,全面推进贫困地区人口计生事业健康持续发展

(一)加强人口计生部门与扶贫部门联系,扩大项目计生家庭受益面,重点抓好“整村推进”的贫困村(县“十二五”期间有17个贫困村)计划生育工作,并着力在政策、资金上向贫困村倾斜。优先安排人口计生工作做得好的贫困村的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帮助计生贫困家庭获得发展生产项目与资金等等。实现17个贫困村计生家庭扶贫项目覆盖率。

(二)抓好计生扶贫示范点建设,同时加强计生扶贫宣传和培训工作,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乡镇有“整村推进”贫困村的,要有“整村推进”贫困村贫困家庭名单、计生贫困家庭名单及基本信息。并有专项扶贫项目(基础设施建设、产业开发、技术培训等)覆盖计生贫困家庭名单及基本信息等相关档案材料。

5.浅谈中国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困境及对策 篇五

(一)价值取向是价值哲学的重要范畴,它指的是一定主体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在面对或处理各种矛盾、冲突、关系时所持的基本价值立场、价值态度以及所表现出来的基本价值倾向。价值取向具有实践品格,它的突出作用是决定、支配主体的价值选择,因而对主体自身、主体间关系、其它主体均有重大的影响。价值取向的合理化是进步人类的信念。改革30多年来我国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价值取向趋势上,主要体现了以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为最高价值取向。把 “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体现了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作为国家基本国策的强制性特征。30年间,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发展从工作思路、内容、方法等都服从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而发展变化。从工作思 路的变化看,经过了以国家利益为主,到国家利益和家庭利益有机结合,再到以人为本,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几个阶段的变化。从工作的内容的变化看,经历了从单纯控制人口数量,到稳定低生育水平,再到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三个阶段的变化。从工作方法的变化看,从主要依靠强有力的行政手段和社会制约抓计划生育的阶段,到是主要依靠地方法规、行政手段和利益导向机制去抓计划生育工作,再到全面进入了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的的变化。可以说,20世纪70年代以来发生在中国的生育革命虽然由政府计划生育政策的强力推进,但是社会经济发展仍是这场革命的深层动因。特别是1992年以来的生育率下降更是体现了生育革命的本质。实质上反映了中国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价值取向正在发生着深刻的变革。

我国仅用30年的时间就完成了生育率转变的人口增长轨迹证明,人口问题关乎到几乎所有的社会问题、经济问题和可持续发展问题,可以说是最大的发展问题,涉及个人和家庭福利,关系到社会稳定、公平正义和国家安全。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目的就是为了调节人口再生产,使人口再生产与物质再生产相协调,与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与人的全面发展相互促进。可以说,解决人口问题,就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过程,就是在解决社会经济和可持续发展问题。作为目前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各种人口问题相互交织,盘根错节的形式决定了中国面对的是世界最复杂的人口问题。面对这样的形式,没有一个明确的国家人口发展战略和计划生育政策是不可想象的。这也正是我国在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取向核心价值观的体现。

(二)改革开放后中国人有把经济本身作为价值取向的倾向。这给由传统向现代过渡的中国人带来了深刻的影响。这里的影响包括,一方面,价值取向由传统的比较一致性出现了分化的趋势;另一方面,当占主导性的价值取向消失后,价值分化会导致那些曾经占过主导性的价值取向同当今的经济价值取向之间产生冲突和一致的可能性,需要进一步重视的问题是,无论价值上是冲突还是一致,都需要回到行为上来判断,由于中国人在评价自己和他人时具有价值评价标准上的两重性特征,进而导致中国人在价值冲突时仍然可能保持行动上的一致性倾向和价值一致时表现出行动上的不一致倾向。

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人口众多、资源相对不足、环境承载能力较弱是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短时间内难以改变。人口问题是我国建设和发展长期面临的问题,是关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性因素。现时我国坚持不懈地在全国范围推行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鼓励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依照法律法规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是在经济还不发达的情况下,有效地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的应急政策。不可置疑,这种应急政策把生育水平降到了更替水平以下,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由高出生率、低死亡率、高自然增长率向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自然增长率的历史性转变,对稳定世界人口发展和国家社会经济发展与稳定做出了积极的贡献。这也体现了我国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价值取向与国家发展和安全的一致性。

(三)长期以来,我国缺乏对低生育率下降负面后果的中肯评价和政策规避,以致于地方上出现了一种“生育率越低越好”的价值取向。倡导以更替水平生育率为价值取向的“适度生育战略”。也有学者认为,“最多三五年应全面放开二胎政策”。笔者认为,在明确持续的低生育率下降合理边界和适度空间,应在确立“适度生育”政策底线的基础上,应该采取法律、倡导、经济、行政等多种措施,逐步实现现时人口发展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趋同性和渐进性,必须消除城乡计划生育政策的二元性,才能进行进一步提高全社会对人口政策的认同感。

应在国家进行大部制*改革中,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把工作重心放在统筹解决国家发展安全的人口复杂问题上,放在人口发展和事业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上。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变化,重点考虑人口发展调控和计划生育政策制定,提出优先投资于人的全面发展,将人口大国转变为人力资本强国的人口发展战略思路,为科学制定国家中长期人口发展规划和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实现人口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决策支持。

应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观念,正确处理经济增长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关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快建设人口发展适度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在编制人口发展规划时,必须将发展过程中的人均资源消耗、环境损失和环境效益纳入人口和经济发展评 价体系。

6.浅谈中国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困境及对策 篇六

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自1月1日起,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

二、生育第二个子女还需要审批吗?

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不需要审批。我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三、如何办理生育登记?

生育第一个或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受委托的村(居),免费办理生育登记。

四、哪些夫妻生育子女仍需要审批?

双方合计已有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夫妻,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并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具体包括三种情形:

(一)一方婚前未生育,一方婚前已生育过一个子女,且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婚前合计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且没有共同生育子女的;

(三)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经病残儿医学鉴定机构鉴定为病残儿,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五、如何办理再生育审批手续?

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可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再生育要求,经县(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生育。受委托的村(居)也可以接受再生育申请材料。

六、收养的子女在适用生育政策时如何计算?

依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生育的子女数,不影响夫妻按照政策规定生育。

七、流动人口如何办理生育登记和再生育审批?

居住在本省的流动人口,可以按照规定在现居住地办理生育登记。

夫妻一方为本省户籍、另一方为外省户籍的,可以选择适用本省的再生育规定,在本省办理有关手续;也可选择适用外省户籍一方所在地的再生育规定,在外省办理有关手续。夫妻双方均不是本省户籍的,不适用本省的再生育规定。

八、婚假、产假和男方护理假是怎么规定的?

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自201月1日起,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以上规定的假期。

九、年1月1日以后,还能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以及依法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子女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可以按照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及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继续申请领取。

2016年1月1日以后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再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继续享受奖励扶助吗?

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年老后按照规定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十一、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要退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吗?

独生子女家庭再生育的,应当交还持有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未交还的,证件失效,予以注销。自再生育子女出生之日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此前已享受的不用退还。

十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前的违法生育行为如何处理?

7.县人口计生局生育政策知识问答 篇七

记者:

全县人口计生系统以优质服务为主线,以生育文明建设为平台,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为目标,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人口环境。

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全县人口出生率控制在7‰以内,符合政策生育率保持在95%以上,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110以内。罗田县先后荣获黄冈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考核第二名,并被湖北省授予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步奖的称号,县人口计生局被评为湖北省生育文明建设先进单位。

依法管理制度化。坚持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力度,依法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严厉打击违反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健全了依法管理的法制体系。

管理服务规范化。全面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实行计划生育合同管理;积极探索以房管人工作新机制,完善了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与现居住地信息互通机制;全面开展村级计划生育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已有80%的村达到了规范化建设标准。

技术服务优质化。大力实施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防治“三大工程”。育龄人群的生殖健康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县计划生育服务中心被授予省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利导政策多元化。农村奖扶、企业奖励、独生子女家庭特别救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计划生育系列保险、并发症免费治疗、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关爱女孩行动等多层次、多元化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更加完善,使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得到了更多的实惠。

1.方局长您好!现在社会上舆论特别多,说我省的计划生育政策放宽了,是这样吗? 你好,不是这样的,我省计划生育政策没有放宽,仍然是坚持三不变”,即坚持各级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变,现行计划生育政策不变和既定的人口控制目标不变;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党政第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不动摇,稳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不动摇,不断创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体制、机制、手段和方法不动摇

2.局长您好!现在很多农村生一个男孩,都上小学了,感觉孩子很孤单,都想再生不知生育一个,生男生女倒无所谓,这样可以吗?

你好!你说的这种情况现行政策不允许再生育。现在农村除几种特殊情况外,如果大的是女孩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农村独生女户,办理《生育证》后可以再生育一个。

3.局长您好!那么目前我省现行生育政策是什么?

新《条例》规定,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参考资料:夫妻双方属城镇居民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①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②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

③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

④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夫妻双方属农村居民,除适用以上城镇居民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

②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③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④夫妻只有独生女的;

⑤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

①再婚的夫妻,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②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夫妻一方属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居民的,生育规定适用《省计生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由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夫妻,适用《省计生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4.局长您好!现在有些农村居民生育一个男孩后,身体不好,比喻几岁都不会走路,不会说话等,像这样的情况能不能申请再生一个小孩?要办一些什么手续呢?

你好!你说的这种情况,要进行专门的独生子女病残儿鉴定。

一是先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近两年孩子疾病检查治疗的资料和大人小孩的合影照片;二是乡(镇)人口与计生办调查、核实,发给《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审批表》和签署审核意见,三是县级初审,乡(镇)人口与计生办会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你本人带小孩到县计生服务中心,由县计划生育技术鉴定小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初鉴;四是市级审批,县级将初鉴符合病残儿条件的有关材料报市鉴定小组鉴定,如果是病残儿,市计生委将下发文件通知。县局接通知后将通知所在乡镇,进行30天公示,再按生育二孩条件审批程序申请办理《生育证》。

5.局长您好!我县每年有十几万人出去打工。他们都必须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吗?应该怎么办理呢?

按国家规定,流动育龄人口(18-49周岁)离开本县30日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须持有由户籍所在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全国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从而证明这个人在户籍地的婚姻、生育、节育状态,便于在现居住地接受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不办理可能会给你在以后工作中带来诸多不便。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或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有效期限3年。

6.方局长,现在很多人结婚后怀孕了,但又不想要小孩,去引产时医生说要计生开证明,那要怎么办才能做手术呢?

怀孕需要补救证明的存在两种情况,一种不符合生育政策补救的,主要是落实政策免费政策;另一种是符合生育政策而不符合个人生育意愿本人想补救的。

对不符合生育政策要补救的,请到乡镇人口计生办开具免费证明后,自己选择服务机构去做引产;

对于符合生育政策要终止妊娠的,需要到县级以上医院去检查,并需用三名医疗专家出具诊断证明属于:一是胎儿畸形或发育不良,二是孕妇母体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怀孕的,县计生局出具证明,就可以实施补救措施了。

7.请问方局长,如果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要交多少钱?

你好!根据《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以及《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违反生育政策生育二孩的。属农村村民的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农村村民纯收的3倍分别征收夫妻双方的社会扶养费;属城镇居民的同样按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夫妻双方的社会扶养费。

(二)违反生育政策生育多孩的。分别按上述征收标准的基础上加重2倍征收社会扶养费。同时,《条例》也明确规定,违反政策生育的当事人实际年收入高于农村人均纯收入或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由县级计生部门核实后,按年实际收入的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扶养费。

如果你发现有违反政策超生的情况,欢迎你给我们提供线索,我们一定依法依规处理。

并对提供线索的人严格保密,同时落实举报有奖制度,我们的有奖举报电话是:0713—5053013。

8.局长您好!我县已经有部分农村年满60岁的计生户领到了每年720元的奖励扶助金,但还有很多人不是很了解,那么奖励扶助对象符合的条件是什么呢?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

2、1973年以来没有违犯我省计划生育政策法规规定生育的;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以及子女死亡无子女的;

4、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60周岁的;

下列情况不能作为奖扶对象:

1、终身未婚,但有非婚生育子女的;

2、夫妻双方均未生育的;

3、夫妻双方均未生育又收养子女的;

4、溺杀、遗弃子女,查证属实的:

5、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期未满的。

8.新中国人口政策及其影响 篇八

摘要:新中国成立以来,政府对人口的态度从放任人口增长变为有意识要限制人口增长,再到后来颁发“计划生育”这个稍有点震惊世界的政策,直到2015年实施的普遍二孩政策。这些改变并不是空穴来风,其间夹杂的人民生存生活发展问题、国家经济发展及自然环境的恶化等等问题都十分复杂,所以任何政策的下达都是要经过全方位的考虑及利弊分析的。中国对人口的管理过程一波三折,这都是政府对经济等各方面的统筹结果。

关键词:人口政策,计划生育,二孩政策,老龄化,经济发展。

正文:从不干预人口增长,到计划生育一家一胎,再到2015年的二胎政策,新中国的人口政策可谓一波三折,其中的考虑和牵扯颇多,每一个政策都有其原因和一系列影响。

新中国成立之初,由于毛主席说过:“世界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可宝贵的。在共产党领导下,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也可以造出来”,还指出“人口众多是一件极大的好事。再增加多少倍人也完全有办法”,“这个办法就是生产”,“革命加生产即能解决吃饭问题”。(毛泽东 唯心史观的破产 毛泽东选集第2版)所以政府放纵人口增长,并没有政策对人口增长进行直接干预。另一方面,在当时特定地背景下,苏联鼓励人口增长、奖励多子女母亲的政策和做法,也得到了新中国政府的支持并广为传播。此外,有关部门从维护妇女的健康角度所颁发的限制打胎、节育和人工流产等规定则从侧面鼓励了人口的增长。而事实上我们知道国家的进步和落后、富裕和贫穷,与这个国家的人口数量不成正比,一个国家的繁荣昌盛、富裕强大,以及社会文明程度主要取决于这个国家的国民素质和政治制度。

1950年4月20日,中央人民卫生部、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卫生部联合发布的《机关部队妇女干部打胎限制的办法》、以及1952年12月卫生部制定的、经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同意实施的《限制节育及人工流产暂行办法(草案)》,以保障妇女生育安全和保护母亲和婴儿的健康为原则,明令禁止非法打胎,并对妇女打胎、节育及人工流产做出了非常详细的限制性规定。1953年1月12日,卫生部通知海关“查避孕药和用具与国家政策不符,应禁止进口”。(《史海纵横》2009年第一期)建国初期政府关于禁止人民群众进行节育、人工流产和避孕的这些规定,以及对节育用具的严格管制,虽然是着眼于母亲和子女的健康,但却使广大有节育要求的群众失去了节育的可能性。所以直接导致这段时期,全国人口全力增长。

直到1953年第一次人口普查的结果为6.02亿,远远高于当初毛主席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上说的:“我们的极好条件是有四万万七千五百万的人口和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国土。”巨大的人口基数和不限制人口增长的政策使得人口大大增长,但同时尤其是中国的粮食生产并没有与人口等比例增长,人民在吃、穿、住、交通、教育、卫生等方面都存在不少困难,也就产生了“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一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在这种背景下,1955年3月中共中央对卫生部党组关于节制生育问题的报告的批示中明确“我们党是赞成适当地节制生育的”。毛泽东也提到“将来要做到完全有计划的生育”。(反复与摇摆:新中国人口政策发展历程

社会观察 22页)随后1957年7月马寅初发表了《新人口论》。但随着大跃进运动的展开以及政治活动的影响,马寅初的观点从开始被赞赏到后来被公开批斗,计划生育的事又被放下,人口又继续没有节制的增长。

大跃进的失败和三年困难时期后,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已超过7亿,人口的迅猛增长和经济受挫的现实,使得政府看到了实施计划生育的重要性。1962年1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共同发布《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指示》,这是计划生育政策第一次正式提出,但“文化大革命”时期,计划生育的工作停滞不前,人口又盲目地增长着。1969年全国总人口突破8亿。1970年2月周恩来在全国计划会议上提醒“70年代人口要注意计划生育”。同年6月周恩来指出:“计划生育属于国家计划问题,不是卫生问题,而是计划问题。你连人口增加都计划不了,还搞什么国家计划!”1973年,第一次全国计划生育工作汇报会正式提出了“晚、稀、少”政策,并在全国进行了推广。1980年中共中央发布《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这标志着计划生育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此后,国家高度重视计划生育工作,将计划生育列为基本国策。

1980年中国人口达到10亿,比1949年几乎翻了一倍,这只用了30年时间。1980年中国城乡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纯收入分别只有477.6元和191.3元,恩格尔系数分别为56.9和61.8(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司:《新中国六十年统计资料汇编》,中国统计出版社)。经济增长率略高于人口自然增长率,国民收入增长比较缓慢,人均国民收入增长更加缓慢。

但是50-70年代之间增长的人口并不都是负担,他们为80年代开启的改革开放带来了大量的劳动力资源,为后来的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如果仅从人口的消费性功能来说,人口快速增长也带来了粮食安全、生态环境恶化、资源供应紧张以及人口就业困难等诸多问题。不受控制的人口增长将超过农业生产的发展速度,扼杀中国经济发展的所有前景,阻碍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以及社会发展的矛盾,进而进一步成为中国实现现代化的巨大障碍。(湖北社会科学2015年第12期新中国人口政策的转变与经济增长,瞿商,赵俊红)

1979年以来,计划生育政策使中国少生了3亿多人口。中国有效控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从高生育率、低死亡率、高增长率向低生育率、低死亡率、低增长率的模式转变。(新中国人口政策的改变与经济增长,湖北社会科学2015年第12期)由于人口增长不快,人口增长率低于经济增长率,直接提高了人均收入水平,社会资源分配更加合理,人均受教育年限和接受教育程度都提高了,为经济发展提供了高素质的人力资本。由于毛泽东时代快速增长的巨量人口,在新的计划生育政策实行的情况下,减少了依赖于成年劳动人口的子女数量,因此,非生产性的抚养人群比重较低,从而使总人口数中成年劳动人口增加产生更多的剩余,从而为人口红利的产生准备了条件,进而为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奠定了物质基础。

随着人均收入水平的提高,尤其是女性就业机会的增加和收入水平提高,女性的生育年龄大大推迟,更有不愿生育的女性。加上物价的上涨,孩子的养育成本提高,这也限制着人口数量的增长。在发达国家低生育率是一个普遍现象,在中国的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生育率也远远低于全国水平,随后在这些大城市就出现了老龄化和劳动人口紧缺的现象。此时大多数家庭出现一个年轻人抚养4个老人的现象,这会带来很多问题,例如养老保险,老年人的医疗,社会负担的加重,现在每个60岁以上老年人差不多有5个20-59岁的纳税人,如果不改变计划生育政策,未来20年,比例将从目前的5:1变成2:1。这样人口结构严重失调,所以急需改变“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的计划生育。

1996年韩国废除了计划生育,并在不久后推行鼓励生育的政策,但韩国妇女生育率仍延续了以往下降的趋势。韩国的经验表明:生育率下降趋势一旦形成,便会形成很强的惯性,要扭转生育率下降的趋势,不仅需要刺激生育政策,还需要足够的时间。韩国的经验与教训非常中国吸取。(全面二孩政策与中国人口趋势,陈友华)

2013年11月15日,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外公布,其中提到“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2015年10月29日,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公报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这标志着控制人口政策从限制性的“单独二孩”向“普遍二孩”的转变。

9.浅谈中国人口计划生育政策困境及对策 篇九

梁辉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也是一场移风易俗的革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涉及到千家万户的群众性工作。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从53年提出到现在,经历了一个曲折、悲壮、辉煌的历程。所谓曲折,就是在对人口问题的认识上有过反复,在工作指导上发生过偏差和失误;所谓悲壮,就是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主要是通过国家意志推行计划生育,依靠强有力的行政手段控制人口增长,广大育龄群众作出了惨烈的奉献和巨大牺牲;所谓辉煌,就是通过30多年的艰苦努力,我国的计划生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少生4亿人,创造了人类发展史上的奇迹,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

一、我国的人口发展变化

目前,我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截止2009年底,中国大陆总人口为13.2亿人,约占世界的1/5,相当于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人口数量的总和,目前我国仍以每年600万人口缓慢增长。从夏朝开始到新中国成立,中国人口发展先慢后快,先后经历了三个重要时期。

第一个时期,从夏至西汉末年,人口由1355万增长到6000万,是一个缓慢增长时期。

第二个时期,从西汉末年到清朝初期,人口一直在6000-8000万之间绯徊,是一个上下波动,徘徊不前的时期。

第三个时期,从“康乾盛世”到1949年,是人口迅速增长,直线上升的时期。1684年全国人口突破1亿大关,1762年达到2亿,1789年达到3亿,1835年达到4亿,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达到5.4亿。

建国后,中国人口数量扶摇直上,先后出现三次生育高峰:

第一次生育高峰,1950年-1958年,总人口由5.5亿增加到6.5亿,妇女总和生育率为5.8。

第二次生育高峰,1962年-1973年,总人口由6.7亿增加到8.9亿,妇女总和生育为6.18。

第三次生育高峰,1985年-1993年,总人口由10.5亿增加到11.8亿,妇女总和生育率为2.8。

二、当前中国人口态势的主要特征

1、人口基数大。全国总人口已达13.2亿,约占世界总人口的1/5。

2、人口素质总体不变。我国15岁以上文盲和半文盲人口占12.9%以上,平均受教育年限仅为8.15年,高科技人才仅占总人口的0.8%,万人中技术人员数量是发达国家的1/500,在校大学生占适龄人口的比重为10%,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的19%,我国人力资源总体水平居世界106位。

3、人口安全隐患突出。

一是生育反弹的危险性大。人们的生育观念并未彻底转变,政策外生育势头反弹。

二是出生人口性别比结构严重失调,出生人口性别比正常值为103-107。据调查,2008年全国出生人口性别比已达到122.3,有25个省的性别比处于失衡状态,预计到2020年,全国20-29岁青年比女青年多3800万,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将构成严重威胁。

三是人口老龄化凸现,目前我国是世界老人最多的国家,65岁以上人口达到总人口的7.5%,超过7%的老龄化社会标准,“未富先老”将给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带来沉重的压力。

4、人口分布极不平衡。

目前,我国的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137.5人,是世界平均水平39人的3.52倍,不但密度大,而且分布极不均衡。如果从黑龙江的漠河到云南的腾河划一条直线,东西面积相等,但东部人口占我国人口的94%,西部仅占6%。江苏人口密度为600人,而西藏只有0.46人。

三、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的新特点

1、新任务。过去叫计划生育工作,现在叫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增加了两个字虽没有给计生工作增加权力,但却增加了任务,丰富了内涵,扩大了外涵,过去计划生育工作的任务只是单纯地控制人口增长,现在的任务是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进行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应对人口老龄化等。

2、新方式。过去搞计划生育工作以行政手段为主,采用的是“胡萝卜加棍棒”的方式。“通不通三分钟”,再不通“龙卷风”,现在的工作方式是“和风细雨”,以说服教育,优质服务为主,这就大大地增加了做好人口计生工作难度。

3、新难题。主要是控制缺手段,工作缺经费,基层缺力量。

4、新压力。新时期面临着超生反弹压力,出生人口性别升高的压力,人口老龄化加剧的压力,就业压力。

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

当前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行政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共有“一法三规”和一个地方性法规、两个规章(部门规章,政府规章),即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一个地方性法规就是2009年3月1日起施行的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两个规章就是2003年1月1日起施行的禁止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胎儿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及2001年12月10日湖北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定。以上“一法三规”和一个地方性法规、两个规章是我们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依据,是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和我们从事计划生育工作必经遵守的。

(一)生育政策

总的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禁止违法生育。

1、生育二孩条件

(1)城镇居民生育二孩条件有4条。①第一个子女为残疾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②无子女,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要求生育的;③夫妻双方系归国华侨的;④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2)农村居民生育二孩条件为5条。①夫妻一方两代以上是独生子女的;②夫妻一方是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③男到独女家结婚落户的;④夫妻只有独生女的;⑤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3)再婚生育条件。一方只有一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子女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4)半边户政策,夫妻一方为城镇居民,另一方属农村居民的,适用本条例关于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5)城镇居民转为农村居民的夫妻,适用城镇居民的生育规定。

(6)农村居民成建制转为城镇居民的,其生育从转制之日起两年内,适用农村居民生育条件。

(7)虽符合生育二孩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共4条:①属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并

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②故意致婴儿死亡的;③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④遗弃子女的。

(二)奖励政策

1、增加婚假、产假,晚婚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并给予配偶10天护理假;婚假、产假和护理假视同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2、发放独保费、独生子女从办证之日起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保健费或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400元独保费。

3、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奖励。农村独生子女和二女户父母在年满60周岁时落实奖励扶助政策,每月发给60元,直到亡故为止。对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残的,女方达到49周岁的每年发给特别扶助金960元。对独生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女方达到49周岁的每人每年发给特别扶助金1200元。

4、退休奖励金。对供销社、粮管所、棉采站、食品所、农机修造厂退休职工,属独生子女家庭和发给奖励资金3500元。

5、中考、高考加分政策,对父母和孩子属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和双女,中考时,文课给予加5分的政策照顾,农村独女的高考时享受文化课加10分的照顾。

(三)法规责任(处罚政策)

共有5种法律责任: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和刑事责任。

1、征收社会抚养费:凡违法生育者都要社会抚养费

①对违法生育的认定,共9种情况,即:一是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二是重婚生育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生育的;三是按条件规定不得生育第二个子女而生育的;四是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五是再婚夫妇不符合生育规定条件而生育的;六是三年内不得生育而生育的(属一胎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七是不再批准生育而生育的(属二胎违法鉴定胎儿性别并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八是符合生育条件,但未申请批准领取生育证而生育的;九是其他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

②征收主体: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也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征收。

③征收标准:一是城镇居民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上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三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二是农村居民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所在县上一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当2人违反条例多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子女的,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多生育的子女数为倍数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

2、行政处罚

①对违法生育所在单位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追究该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②对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处罚,对当事人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属第一胎的,三年内不得生育,属第二胎的不再批准其生育,对医疗机构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执业证书。

3、纪律处分:对违法生育的共产党员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行政处分

单位不履行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或者严重违法本条例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行政处分。

5、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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