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资金服务粮食生产论文

2024-07-20

财政资金服务粮食生产论文(共11篇)

1.财政资金服务粮食生产论文 篇一

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

《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0]292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计委、粮食厅(局)、林业厅(局)、农业厅(局)、农业发展银行分行:

为了加强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资金管理,保障退耕农民吃粮不受影响,特制定了《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各地可根据上述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附件: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务院西部开发办

国家计委

国家粮食局

国家林业局

农业部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年十月七日

附件:

退耕还林还草试点粮食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退耕还林还草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0]24号)精神,为加强粮食补助资金的管理,做好退耕还林还草粮食供应工作,保障退耕农民吃粮不受影响,确保退耕还林还草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一、退耕还林还草粮食供应

(一)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原粮)标准,长江上游地区300斤,黄河上中游地区200斤,其他地区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粮食补助年限,先按经济林补助5年,生态林补助8年计算,到期后可根据农民实际收入情况,需要补助多少年再继续补助多少年。各

地退耕后的土地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种植生态林、经济林,对超过规定比例多种的经济林,不补助粮食。

(三)粮源由省级人民政府按就地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原则上以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商品周转粮为主,必要时可动用地方储备粮或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对退耕农户供应的粮食品种,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供应给退耕户的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凡不符合标准的粮食,储存时间过长的粮食,不得供应给退耕农民,如有违反,严肃处理。

(四)对退耕农户只能供应粮食实物,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发放,也不得将补助粮食折算成代金券发放。对应税的退耕地,自退耕之年起,对补助粮达到原收益水平的,国家要扣除农业税部分后再将补助粮发放给农民。

二、补助粮食资金的拨付和管理

(一)国家计划内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的粮食,按每斤原粮0.7元计算,由中央财政负担,对省级人民政府包干。如有节余,滚动用于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不得挪作他用;如有缺口,由地方政府自行负担。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不得转嫁给供应粮食的企业和退耕农户。

(二)粮食补助资金实行农业发展银行专户拨付和管理。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的粮食补助资金暂通过现有的“国家储备粮油补贴”专户拨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必须在该专户下单设明细帐,专门登记粮食补助资金收支情况。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下拨付粮食补助资金也必须通过农业发展银行专户,没有设立的,应尽快开设。

(三)中央财政粮食补助资金,对地方每年拨付两次,上半年补贴在4月底之前拨付,下半年补贴在10月底之前拨付。省级财政部门在收到补贴后,要根据粮食供应情况,在2周内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退耕还林还草的县(市)。

(四)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食调运费的具体拨付、管理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粮食部门、农业发展银行制定。

三、用粮食补助资金及时归还银行贷款

(一)为退耕户供应粮食的企业必须按月向县级财政、计划、粮食、林业、农业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报送退耕还林还草粮食供应月报。月报应载明供应粮食的数量、质量、品种、购进成本、销售价格,调运费用开支等情况。

(二)县级财政会同粮食、林业、农业部门审核、汇总供粮企业月报后,按季与农业发展银行结算退耕还林还草供应粮食的货款,直接从粮食补助资金专户抵扣。抵扣货款后,农业发展银行相应核销供粮企业的贷款。

(三)县级财政部门与农业发展银行按季结算粮食货款后,必须在2日内通知给退耕户供应粮食的企业,企业收到通知后,主动与开户行核对贷款和有关帐目。

(四)在专户中间歇暂存的粮食补助资金,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转增本金,不得挪作它用。

四、粮食补助资金的清算

(一)粮食补助资金实行“按季反映、年终清算”。在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向财政部报送“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表”,同时抄送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公室、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林业局。季报反映本季度退耕还林还草面积,粮食供应数量、质量、销售价格,粮食补助资金拨付、归还银行、专户结存和粮食调运费开支、补贴情况。具体格式另行通知。

(二)日历结束后,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编制“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资金使用决算表”,经省级林业、粮食、农业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签章,于次年2月底之前报送财政部,抄送国家林业局、农业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年报格式另行通知。

(三)财政部收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决算后,根据林业、农业部门验收的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和有关补助标准予以批复。林业、农业部门验收面积没有达到计划面积的,多拨的粮食补助资金在下扣抵。对于超出试点计划面积的,其粮食补助由本地自行解决。

实行“以粮代赈、退耕还林还草”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加快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财政、粮食、林业、农业、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和配合,各司其职,相互监督共同做好粮食供应和粮食补助资金管理工作。

2.财政资金服务粮食生产论文 篇二

20世纪90年代以来, 政府的职能定位发生改变, 由原来的经济型转向公共服务型转变, 财政的基本职能之一就是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因此, 政府财政越来越多的在自然灾害补偿领域发挥作用, 它主要是通过资金或物质的补偿来实现预防灾害、补偿损失和生产发展这三种类型的服务, 以帮助受灾群众恢复健全的社会生活。本研究基于以下研究假设, 假设1:政府财政补偿已基本涵盖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的粮食生产领域;假设2:粮食生产中自然灾害的财政补偿能够初步发挥预防、恢复与发展功能;假设3:政府财政的投入力度、受灾粮农的满意度对粮食生产的自然灾害补偿发挥“防灾防损”、“救急”和“救穷”的功能有显著的影响。

因变量:财政在粮食生产的自然灾害补偿中发挥的功能。一般来讲, 财政自然灾害补偿支出往往是只注重对受灾粮农的物质救助, 而忽视了精神上的帮助与激励, 或者只注重对身处困境的受灾粮农给予短时的帮助, 忽视了其自身发展能力的培养, 不能激发受灾粮农的积极性;本研究就是探讨财政在粮食生产的自然灾害补偿中能否发挥预防、恢复以及发展的功能, 改变以往“被动补偿”的局面。首先是“预防与防范”功能。即财政自然灾害补偿能够积极投入到粮食生产的防灾防损建设中来, 并及早的预测、发现、控制和消除那些可能导致灾害发生的的因素和条件, 使可能的自然灾害消灭于萌芽状态之中。其次是“恢复原状”功能。即对已产生的自然灾害进行事后补救, 消除自然灾害粮农以及农村经济的影响, 恢复受灾粮农正常的社会生产与生活。再次是“生产发展”功能。即财政自然灾害补偿除了临时性解决受灾粮农的日常生产与生活以外, 能否继续拨付资金帮助他们发展生产, 将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降到最小。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 对财政自然灾害补偿的预防、恢复以及发展功能根据评估指标建立量表, 分别在这三个维度上对财政补偿在实施以后的功能发挥进行打分, 因而是定距标量。[1]

自变量:政府自然灾害资金的投入力度、资金到位速度、受灾粮农满意度等。本研究对变量的测量采用李克特量表对其赋值, 使其转化为数值型变量, 以便进行数据分析。

二、河北省政府财政自然灾害补偿效果调研

本次调研主要分布在河北省区域内, 在河北省11个地级城市中, 每个城市抽取有代表性的县作为调研对象, 主要分布在邢台市邢台县会宁乡、邯郸市武安县、邯郸市广平县、廊坊市安次县东沽港乡、保定市南奇乡、唐山市滦南县宋道口乡、秦皇岛市卢龙县刘田庄乡等。

1.财政自然灾害补偿的具体开展进程

本研究为了考察现阶段粮食生产的财政自然灾害补偿情况, 设计了七项具体指标, 然后调查受灾粮农, 从表中的数据可以看出在粮食生产的财政自然灾害补偿的各个项目中, 认为部分开展、极少开展或没有开展的比重均处于较大的比例, 由此表明目前河北省粮食生产的自然灾害补偿支出资金有限, 很多项目无法全面开展, 迫切需要改变补偿的现状。

2.粮食生产的财政自然灾害补偿的功能分析

粮食生产的财政自然灾害补偿的功能, 是一个系统性、动态性的过程, 通过政府财政补偿这一方式, 使受灾粮农在预防、灾后恢复和发展的各个阶段和环节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物质、资金、精神及其他相关援助的支持, 从而把财政自然灾害救助的具体的工作项目变成一种现实。

注:根据调查问卷的设计, 各个项目的功能评价分为很有作用、较有作用、一般、作用很小、没有作用五级, 在评级过程中使用5级量表编制, 很有作用为5分, 较有作用为4分, 一般为3分, 作用很小为2分, 没有作用为1分。综合评价为各功能项目的平均值。

从表2的统计结果可以看出, 粮食生产财政自然灾害补偿的功能最大的是恢复功能, 其在三个具体指标上的分值分别为3.596、2.863、2.756, 平均值为3.072, 是属于“一般”一级, 介于“一般”与“比较有作用”之间;其次是防范功能, 其在两个具体指标上的分值分别为2.852、3.079, 平均值为2.966, 其发挥的作用介于“一般”与“作用很小”之间;再次是发展功能, 其在两个具体指标上的分值分别为2.137、1.977, 平均值为2.057, 其发挥的作用介于“一般”与“作用很小”之间。因此, 从以上统计分析可看出, 假设2:粮食生产中自然灾害的财政补偿能够初步发挥预防、恢复与发展功能, 基本得到证实。

3.河北省粮食生产财政补偿的多元线性回归分析

由于变量之间不太可能出现一一对应的关系, 虽然可以单独考察各因素对河北省粮食生产财政补偿的功能, 但这种单独的影响关系往往掺杂着其他因素的影响。因此, 在模型构建过程中, 本文主要从受灾粮农的满意度去考察, 所以设置自然灾害资金的投入力度满意度、资金到位速度满意度、资金用途满意度为自变量, 以粮食生产的财政补偿的的预防与防范功能、恢复原状功能和生产发展功能为因变量, 建立多元线性回归模型, 如表3所示。

上表中括号内的数字为t检验值和概率数值, 通过查表可知, 模型一和模型二中资金用途满意度、资金到位速度满意度、自然灾害资金的投入力度满意度三个变量均能通过检验, 模型三中资金到位速度满意度、自然灾害资金的投入力度满意度两个变量都不能通过检验, 说明模型一和模型二中资金用途满意度、资金到位速度满意度、自然灾害资金的投入力度满意度三个变量与因变量防范和恢复功能存在线性关系, 但与因变量的发展功能不存在线性关系, 其他统计量数据显示, 模型一和模型二中的R2和F值均能通过检验, 模型三中的统计量有些不能通过检验。具体数据如表4所示。

从模型一中我们可以看出, 自然灾害资金的投入力度满意度、资金到位速度满意度、资金用途满意度对河北省粮食生产财政补偿的预防与防范功能均有影响, 其中, “自然灾害资金的投入力度满意度”对防范功能的影响最为显著, 对发挥防范功能的贡献最大;“资金用途满意度”次之, 最后是“资金到位速度满意度”。且三者对因变量的影响都是正向的。补偿粮农的满意度越高, 其发挥的预防与防范功能就越显著。

从模型二中我们可以看出, 自然灾害资金的投入力度满意度、资金到位速度满意度、资金用途满意度对河北省粮食生产财政补偿的恢复原状功能有影响, 其中, “自然灾害资金的投入力度满意度”对恢复功能的影响最为显著, 对发挥恢复功能的贡献最大;“资金用途满意度”次之, 最后是“资金到位速度满意度”。且三者对因变量的影响都是正向的。政府部门对自然灾害资金的投入力度越大, 其发挥的恢复功能越显著。这是因为一方面, 在现阶段的灾害补偿中, 政府部门起到主导作用, 其开展的费用绝大部分都是政府拨款, 另一方面, 以往由政府单一主导的自然灾害补偿没有起到应有的效果, 没有从根本上激发粮农的资助潜能, 因此, 受灾粮农对自然灾害资金的投入力度满意度越高, 其在粮食生产财政补偿中发挥恢复原状的功能就越显著。

从模型三中可以看出, 对于河北省粮食生产的财政补偿发挥生产发展的功能, 各自变量对其均无显著影响, 这可能是由于河北省的整体经济实力在环渤海经济带中发展水平还比较低, 财政灾害补偿与救助能力还不高, 现阶段在河北省粮食生产的财政补偿中投入的资金有限, 其功能局限于防范和恢复功能, 还没有上升到促使受灾粮农发展的层次, 仅仅能够满足很少的灾害预防与防范以及恢复原状的需要。这是制约政府财政灾害补偿与救助的首要、宏观、根本要素。[2]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自然灾害资金的投入力度满意度、资金到位速度满意度、资金用途满意度对河北省粮食生产财政补偿功能中的“预防与防范”功能、“恢复原状”功能的发挥影响显著。但各自变量对其“生产发展”功能均没有显著影响, 因此假设3部分得到证实。

三、对策建议

首先, 改变单一政府财政支出的自然灾害救助与补偿方式, 引入市场方式规避粮食生产的自然灾害风险, 对自然灾害损失进行补偿与救助, 比如:开办粮食作物保险业务。引入市场方式规避风险是指以市场为依托, 以风险利益为纽带, 大力发展粮食作物保险, 充分发挥其经济补偿职能,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灾害损失。但由于粮食作物保险具有准公共产品的特点, 带有明显的社会效益, 且保险陪付率比较高, 一般的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意涉足粮食作物保险, 在这种状况下, 政府的积极支持是粮食作物保险发展的关键。[3]因此建议:政府从政策上鼓励保险公司经营粮食作物保险, 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或进行经营补贴, 形成政府支持, 各级政府、农户、保险企业多级分担, 市场运作的灾害损失补偿机制。

第二, 建立自然灾害补偿与救助基金。加大自然灾害救助力度, 财政安排专项基金, 确保在大灾面前, 抗灾有力, 救灾有序。政府要建立长效的政府投入机制, 筹建专门的粮食作物自然灾害风险基金。农业风险的高度关联性, 致使粮食作物风险损失在时间和空间上不易分散, 很容易形成巨灾损失。而巨灾损失一旦发生, 单靠政府的救济力量或保险公司赔付力量往往是很难得到有效补偿的, 为此, 筹建专门的农业自然灾害风险基金可作为风险管理创新的较好选择。[4]各级政府在年度经济发展规划和财政支出预算中, 预留和拨付补偿粮食作物自然灾害损失的财政专项预算, 用于建立粮食作物自然灾害风险基金。同时, 也可接受社会力量的捐助。该专项基金正常年景只增加不使用, 大灾之年用滚存基金进行补偿, 这样可充分体现和发挥不同地区和不同年份之间的调剂作用。粮食作物自然灾害风险基金的来源可考虑由政府财政预算拨款、社会捐助、粮食作物保险主体在无大灾年份从保险费收入的比例提取等多个渠道筹措。

第三, 改变传统的灾后补偿的方式, 灾前防范和灾中的减灾资金配置也要到位。财政补偿资金或者粮食作物自然灾害风险基金, 还可用于风险的防范, 比如, 通过兴修水利设施来防范洪涝和旱灾的发生, 或者对粮食作物生产的环境进行补偿。这样变被动救灾为主动防范, 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国家财政补偿的压力。

参考文献

(1) 罗坚元.社会工作在社会救助领域中的功能评估研究——以深圳市、长沙市和贵阳市为例[D].湖南师范大学硕士论文, 2009.

(2) 马桂强.经济学视野下的农村社会救助政策分析与选择—甘肃省为例[D].兰州大学硕士论文, 2008.

(3) 李林, 王健, 汪丽萍.农业保险的消费满意度研究[J].农村经济, 2010, (01) .

3.财政资金服务粮食生产论文 篇三

为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评价制度,根据近年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实施情况,我部重新修订了《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本通知有关规定,我部颁布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1〕333号)即行废止。

附件: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财 政 部

2013年1月6日

附件: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财政(务)部门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中央财政安排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衡量和评价。

第三条 绩效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用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和操作方案,准确、全面、系统地衡量资金项目的绩效情况;

(二)有利于推动支农资金整合原则。绩效评价的内容、评价指标以及计分权重设计等方面,应当充分体现支农资金整合的要求;

(三)权责统一原则。绩效评价应当有利于促进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的行使,与承担相应责任相统一;

(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绩效评价在对评价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第二章 绩效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部门、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参与绩效评价工作,同时加强对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管理。参与评价的组织或个人要对所做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财政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完善中央财政绩效评价办法;

(二)统一组织实施绩效评价工作;

(三)对省级财政(务)部门(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部直属垦区,下同)工作层面进行绩效评价;

(四)建立完善奖惩机制,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落实相关奖惩措施;

(五)加强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绩效评价工作指导。

第六条 省级财政(务)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制定和修订完善省级绩效评价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工作;

(三)指导和督促项目县做好绩效评价相关工作;

(四)根据对项目县绩效评价结果,落实奖惩措施;

(五)向财政部报送省级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结果;

(六)对绩效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

(七)及时向财政部反馈绩效评价经验总结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绩效评价的工作程序:

(一)财政部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的绩效评价:

财政部于每年4月底前对省级财政(务)部门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开展绩效评价。省级财政(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有关要求,积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及时将绩效评价所需材料报财政部。

(二)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

省级财政(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自行安排对项目县开展绩效评价的时间,但最迟应在每年9月30日前,将省级对项目县上一年度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情况及结果以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备案。

第八条 省级财政(务)部门应在职责范围内,按要求切实组织开展对项目县的绩效评价工作,不断提高绩效评价的严肃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坚决防止走马观花、弄虚作假等行为。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绩效评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在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财政部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在全国范围内通报批评。

第三章 绩效评价的依据和内容

第九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实施方案、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财政部关于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的要求、各地制定的资金整合方案;

(四)国家有关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财政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和项目实施效益的有关文件数据;

(五)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财政部驻当地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有关检查结果,审计部门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以及委托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项目评审或竣工验收报告、考评意见等;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 财政部对省级工作层面绩效评价的主要内容(附1略)。

(一)实施方案制定(主要评价实施方案内容、实施方案报送以及对项目县实施方案审核批复情况);

(二)支农资金整合(主要评价整合资金总规模、省级整合资金规模以及整合资金渠道情况);

(三)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评价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管理机制创新、管理工作开展及绩效评价组织实施情况);

(四)组织保障工作(主要评价组织协调机制、与部门密切配合、政策信息宣传以及总结报送情况);

(五)违规违纪行为(主要是对被监察、审计、财政监督机构等查出,或被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等并经查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开展绩效评价,除上述工作层面的评价内容外,还应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价:

(一)项目完成情况(主要评价完成程度、完成质量、检查验收情况);

(二)项目实施效果(主要评价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其他效益情况)。

省级财政(务)部门对项目县绩效评价的具体指标和量化标准,在本办法框架内由各地参考附2(略)自行确定。

第四章 绩效评价方法与结果运用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对省级财政(务)部门绩效评价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评价量化指标附1略)。根据得分的不同情况将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89分(含80分)为良好,60—79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结果是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使用的综合评价,将作为资金分配和资金管理的重要依据。

中央财政在分配资金时,对绩效评价结果较好的省份,将予以适当的奖励。

省级财政(务)部门在分配资金时,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合理运用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四条 财政部对绩效评价结果以适当方式向各地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完善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和程序,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省级财政(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制定绩效评价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4.财政资金服务粮食生产论文 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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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农[201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粮食生产是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和保障。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重农抓粮和支农投入的不断增加,我国粮食生产实现了连续七年增产,粮食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当前,我国粮食生产面临一些不容忽视的困难和问题,冬小麦主产区旱情持续发展,农民种粮效益下降,一些地方出现放松粮食生产的倾向,保持粮食继续增产面临的挑战十分艰巨。为充分发挥财政职能作用,为夺取“十二五”开局之年夏粮丰收,增强粮食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现就做好财政支持抗旱保春耕和促进粮食生产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财政支持抗旱保春耕和促进粮食生产有关工作的重要意义

去年10月以来,华北、黄淮等冬小麦主产区旱情持续发展,抗旱形势十分严峻。目前,冬小麦陆续进入返青期,小麦生产进入关键时期。全力支持抗旱保春耕和粮食生产,努力夺取夏粮丰收,对保持全年粮食稳定增长、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管理通胀预期、稳定消费价格总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月9日上午,国务院召开第143次常务会议,分析当前粮食生产形势,在近期已出台扶持政策的基础上,又制订了十项重大措施,进一步加大对粮食生产的扶持力度。2月10日,国务院召开全国粮食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对具体落实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各级财政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部署上来,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方案,加大工作力度,强化资金监督管理,认真履行好财政职能作用,全力做好支持抗旱保春耕和促进粮食生产有关工作。

二、及时拨付农业补贴资金,支持各地开展春耕生产

中央财政已经预拨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四项补贴资金,各地财政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尽快组织实施,力争在春耕前将补贴资金落实到位。黑龙江、吉林和辽宁3省要从中央财政已拨付的2010年农资综合补贴集中使用资金中安排水稻大棚育秧补助,其中黑龙江省安排1亿元,吉林省和辽宁省各安排5000万元。中央财政预安排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要优先安排补贴冬小麦主产区农民购置抗旱急需的水泵、喷灌机械设备以及其他抗旱节水机具。认真落实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加快理赔进度,积极支持受灾地区和受灾群众恢复农业再生产。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落实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进一步增加产粮大县奖励资金规模,加大奖励力度。

三、积极支持生产服务体系建设,增强粮食生产保障能力

扩大冬小麦抗旱浇水补助范围,实施冬小麦返青拔节弱苗施肥补助,补助标准均为每亩10元。中央财政提前拨付的受旱6省抗旱浇水补助资金,要直接兑现到农户,确保返青前,每亩受旱小麦普浇一次返青水,没有水浇条件的麦田进行镇压划锄,减少灾害损失。对于新增安排的冬小麦抗旱浇水补助、返青拔节施肥补助,中央财政正抓紧研究下达,各地也要抓紧研究制定落实方案。落实好病虫专业化统防统治和西南西北玉米覆膜种植补助资金。落实好县级抗旱服务队抗旱设备购置补助政策,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县级抗旱服务队购置应急拉水车、打井洗井设备、移动灌溉设备、移动喷滴灌节水设备、输水软管、简易净水设备等抗旱设备。

四、大力支持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

增加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向受旱严重地区倾斜,积极支持以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为主要内容的土地治理项目,着力支持各地改造中低产田、建设高标准农田。加大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坚持连片推进,适当提高亩均建设标准,加快工程建设进度,完善建管机制,着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全面推开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提高政府对农民筹资筹劳的奖补比例和中央财政占政府奖补资金的比例。安排中央基建投资,用于受灾严重或较严重地区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工程,促进缓解旱情对群众生活和农业生产的影响。

五、认真落实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政策,保障受灾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各地要切实做好旱灾灾民生活救助工作。对受旱灾影响较重地区,要及时安排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对达到国家应急响应标准的受灾省份,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各地要及时转拨中央财政已经下达的冬令春荒临时生活困难救助资金,并在分配资金时向旱灾严重地区倾斜,有效解决受灾群众口粮、饮水、衣被、取暖等问题。要将各级财政安排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资金及时按月发放给农村低保对象,切实保障好他们的基本生活。

六、切实强化财政资金管理和监督,抓好资金的跟踪问效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安排预算,要抓紧制定工作方案,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确保资金投入落实到位,切实保障抗旱救灾和春耕生产需要。要继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操作程序,堵塞管理漏洞,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的资金,要采取公示制,利用“一卡(折)通”等方式,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要建立健全财政资金跟踪问效机制,密切跟踪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益情况,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要进一步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发挥基层财政部门的监督作用。今年,我部将组织对冬小麦抗旱浇水补助、县级抗旱服务队抗旱设备购置补助等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财政部

5.财政资金服务粮食生产论文 篇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3〕1号)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市和区县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共同用于支持各区县和市相关主管单位(以下简称“区县和单位”)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的农业主导产业(以下简称“优势主导产业”),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农业、水利、林业及有关涉农部门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同时,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投入。

第四条 区县和单位应以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为基础,安排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支持优势主导产业集中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五条 市和区县财政部门要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引导,将性质相同、用途相近的财政支农资金统筹安排使用,不断加大支农资金整合力度。同时,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吸引社会资金对现代农业的投入。

第二章 资 金 分 配

第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公平、合理、规范地分配资金,体现公平与效率;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集中资金重点支持关键环节,向优势产区倾斜,同时兼顾区域间的平衡;

(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评价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管理机制。

第七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综合考虑区县和单位粮食等主副食品产量、地方财力、绩效评价结果和其他相关因素,以规范、合理的项目实施方案为需求进行分配。通过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基础建设,推进农业规模化、标准化生产,进一步促进区域农产品产量明显提高、质量明显提升、结构明显改善和农民明显增收。

第八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择优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农产品生产基地以及对农户示范带动能力较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第三章 方案编报与资金下达

第九条 根据财政部下达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及明确的扶持政策和工作要求,结合本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实际,以及本市预算安排、资金分配结果和财政预算执行政策及要求,市财政部门会同农业等主管部门及时研究确定重点支持的优势主导产业和关键环节,制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区县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工作。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的主要内容有: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目标、项目实施所具备的条件、项目前期准备情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项目实施方案形成后,由区县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上报市财政部门和市相关部门,市相关主管单位参照申报。

第十一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项目评审制度,由市财政部门择优委托专业评审机构,对项目实施方案(包括建设内容及资金概算)的必要性、合规性进行评审后出具专业评审报告。

第十二条 对于评审通过的项目,将根据中央资金、地方部门预算及整合资金情况,择优落实财政补助资金计划,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相关部门及时下达项目实施计划批复,并将财政资金拨至区县财政部门和市相关主管单位。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切块到有关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全市性的实施方案,由市财政局以正式文件上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区县和有关单位应紧紧围绕关系国计民生或者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的农业主导产业,培育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立项优势主导产业,要将立项优势主导产业扶持项目落实到具体品种,不得笼统地将粮食、畜禽、水产、林业等综合性行业作为一个立项优势主导产业。

区县和有关单位应严格控制立项优势主导产业的数量,对立项优势主导产业的扶持要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并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推进产业带建设,形成规模效益,确保优势主导产业做大、做强、做优。

第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的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结合上海农业产业发展实际,针对制约立项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和薄弱环节,区分轻重缓急,具体研究确定所支持的关键环节。

第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对每项优势主导产业选择一至两个关键环节给予重点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关键环节是:

粮食类产业(主要包括水稻、小麦等产业):重点支持以农田水利设施为主的农田基础建设;

畜禽类产业(主要包括养猪、养牛、养羊、养鸡等产业):重点支持畜牧标准化、规模化、生态养殖基地和种养结合家庭农场建设和改造;

水产养殖类产业(主要包括养鱼、养虾蟹等产业):重点支持规模化养殖基地池塘建设和改造;

水果类产业(主要包括柑橘、葡萄等产业):重点支持果园基础设施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主要包括蔬菜、花卉等产业):重点支持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第十七条 对农民等项目受益主体给予直接补助的,应主要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等形式,充分调动农民积极性,提高项目实施效果。

第十八条 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支持,应当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对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基地的农业生产环节,鼓励采取先建后补或者以奖代补方式给予扶持;对农业龙头企业加工环节,如生产设备购置、技术改造升级等方面的扶持,应严格控制,并且原则上只采取贴息的方式。

对单个农业龙头企业支持额度超过一百万元的,应在项目实施方案中单独列示资金的补助方式及资金的具体用途等内容。

第十九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购买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所扶持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建设农民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

第二十条 中央财政资金不得用于开支项目管理工作经费。在项目建设管理中确需安排的工程设计、质量监督、工程审价、财务审计等购买服务支出,可按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不高于5%、1000万元(含)以上不高于3%的比例,在地方财政或自筹资金中据实列支。

第二十一条 区县和单位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市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使用资金,不得随意调整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资金用途。实施主体或实施地点调整,单项工程或投资额调整在15%以上的,应逐级报经市财政部门会市相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区县和单位应按照批复的项目资金计划,积极筹措、及时足额落实财政配套资金和单位自筹资金。

第二十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行区县财政或市主管单位报账制,项目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根据项目完成进度拨款,区县和单位应预留市级资金20%,在项目通过市级全面验收后结算。以奖代补、先建后补或财政贴息资金,应在通过市级对工程审价、财务审计、银行贷款等相关工程、资料进行全面验收后办理拨款。

第二十四条 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公示公告制、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政府采购制、工程监理制、工程审价制及财务审计制等管理,规范管理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有效。需要聘用社会专业机构从事专业服务的,应由区县和单位财政(务)部门会相关部门或市相关主管单位择优委托。

第二十五条 区县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预算执行管理,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与有效性,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中央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竣工后,区县和有关单位要及时、规范地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在此基础上,市将组织力量进行抽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区县和有关单位应遵循勤俭办事原则,控制并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在本细则规定用途内继续用于支持优势产业发展,由市财政部门备案,并结合验收情况,同各区县或市相关主管单位办理资金结算。

第二十八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区县和单位应立足各自实际,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建立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明确管护要求,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五章 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会同市有关部门对区县和单位上一工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运用评价结果,引导区县和单位管好用好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条 项目实施方案及资金用途不符合相关规定,又擅自安排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市财政部门将责令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追回有关资金。

第三十一条 区县和单位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一经查实,应立即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规违纪使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区县和单位,下一不得纳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扶持范围;市财政部门在安排下一资金时,根据违规违纪性质,按其金额的一至三倍予以扣减,并在全市范围通报。

第六章 附 则

6.财政资金服务粮食生产论文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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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

管理办法》细则 苏财规【2010】4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9]342号)、财政部关于发展现代农业、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范围内,使用中央和省财政配套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实施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建设项目。

第三条

为体现财政部关于资金整合使用的要求,省级财政每年从省级现代农业专项资金中切块安排一部分,与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配套使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平台,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现代农业发展,要积极推进机制创新,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投入。

第四条

各地要根据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利用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集中支持优势产业开发,推进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培育发展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各有关农口部门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共同实施。各级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管理、组织项目申报及批复等;各有关农口部门主要负责组织项目实施、主导产业划分、编制发展规划等。项目的审核、监督、检查及绩效考评工作,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

第六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财政部为引导资金整合,创新整合机制,以优势产业、重点项目为载体打造的资金整合平台,不划分具体行业,不分解到各部门,集中用于支持各地优势特色农业产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

第二章 资金申请与拨付

第七条

每年年初,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控制规模及工作要求,商省级农口相关部门后,确定我省当扶持的重点产业、实施区域,并下发项目申报指南。

第八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根据省下发的项目申报指南和申报控制指标,结合当地现代农业发展实际,会同相关部门,按照“看得见、可操作、有标准、能考核”的要求,确定资金使用的方向和支持的重点环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主导产业发展状况、项目建设内容、资金投入情况、资金整合计划、资金具体用途、组织保障措施和项目预期效益等方面。

第九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以正式文件提出资金申请并附项目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省财政厅牵头,会同省级农口相关部门对各市、县上报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会审,制定江苏省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总体实施方案,以省财政厅正式文件报财政部审批,并向中央财政提出资金拨付申请。

第十条

财政部批复后,省财政厅及时将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各市、县并下拨资金。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批复要求,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细化,尽快组织实施。项目实施工作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由相关主管部门具体负责。

第三章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按照中央财政要求,省里每年确定当年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扶持的重点产业,各市、县要在省定的重点产业范围内,确定重点扶持项目。同一主导产业一般要连续支持,要按照集中连片的原则,推进产业带建设,形成规模效益。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围绕本地优势特色主导产业发展,区分轻重缓急,针对制约现代农业发展的瓶颈问题,对每项主导产业选择一两个关键环节给予集中投入,重点支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重点支持的关键环节是:

(一)粮食类产业,重点支持支渠以下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修复、配套和改造;

(二)畜牧类产业,重点支持养殖小区的改造;

(三)水产养殖类产业,重点支持养殖池塘建设和改造;

(四)茶、果、蔬菜类产业,重点支持茶、果、蔬基础设施,大棚、温控、防虫等生产设施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

(五)其他经济作物类产业,重点支持种植基地建设、优质种苗培育及推广。第十三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对以农民、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为直接受益主体的项目,或为主导产业发展搭建产业平台的现代农业产业园区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支持,必须遵循以农民为受益主体的原则,并且只对龙头企业直接带动农民增收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生产环节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

对农民及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承担,并且直接受益的项目,省以上财政按不超过生产设施建设及专业化服务总投入的1/3给予补助,资金直补农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企业承担的项目,省以上财政按不超过总投入的10%给予奖励。对路、桥、水、电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环节,以财政投入为主。

第十五条

对直接承担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的单位和农户个人,可以采用以奖代补、先建后补、以物代资、贷款贴息等多种投入引导手段支持主导产业发展。补助以货币补贴为主,鼓励通过一折通发放;对采用实物补贴的,应通过县(市、区)级统一采购或招投标。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平台,积极整合各类涉农项目资金,共同支持主导产业发展。整合的资金数量,中央财政及省财政将作为立项、考核的重要依据。为鼓励财政支农资金整合,中央及省财政将对开展支农资金整合的市、县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全部用于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实施。第十七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建造办公场所、建设车间厂房、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和大型设备以及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主导产业发展无关的支出,不得建设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等形象工程,不得用于项目管理工作经费。项目管理工作经费,可由地方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适当安排。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实施单位遵循勤俭办事原则,降低项目工程建设成本,发挥资金的最大效益。项目工程因此而产生的结余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按照“使用方向不变、主导产业不变、扶持环节不变”的原则,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九条

对项目建设中形成的公共基础设施、服务性设施,要坚持建设与管理并重,立足本地实际建立工程项目的管护机制,加强对已建工程项目所形成资产的管理,落实管护责任,发挥各项资产的最大效益。

第四章资金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应当规范管理,公开操作,实行公示公告制、报账制、国库直接支付、政府采购、招投标、工程监理等有效的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建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考评制度,对省级财政的上一绩效考评结果作为下一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对各市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进行绩效考评。各市、县财政部门每年3月底前,要将上现代农业生产资金绩效考评报告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省以上财政对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实施方案的评价、支农资金整合工作评价、资金及项目管理工作评价、项目实施效果评价、组织管理及宣传发动工作评价、监督检查以及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等。各市、县财政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对照评价工作重点,抓好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的各个环节,相关工作在评价报告中都要分类详细阐述。

第二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财政厅每年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市、县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并进行通报。对项目实施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管理规范的市、县,省财政将在资金分配上给予倾斜。对没有完成项目实施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责任部门,省财政将责令整改;滞留、截留、挪用或者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相关责任部门,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对所在的县(市、区),将取消其下项目资金申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7.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服务 篇七

一、事项名称

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支持。

二、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省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企〔2012〕15号)第六条和第七条。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坊子区安监办公室。坊子区政府综合办公大楼北楼620室。

四、办理条件

(一)政府性公共安全监管支出。

1、全省安全生产监管监控装备和信息系统等信息化建设支出;

2、重点安全生产领域行业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支出;

3、全省安全培训、考核信息平台建设支出;

4、安全生产先进、安全生产群众举报等奖励;

5、政府性突发安全事故处置费用。

(二)重点行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

1、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等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综合治理项目,包括安全防护设施改造提升、安全生产隐患整治、安全生产信息化与标准化建设、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山企业等;

2、煤炭企业中央预算内安全改造投资地方配套支出;

3、安全生产科技示范项目研发、安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等;

4、社会公共区域、公用设施安全综合治理项目,包括社区、校区等公共区域安全隐患综合防治以及水、电、煤气等城市公用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

(三)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包括应急救援中心关键装备配备、应急物资储备和紧急配送体系建设。

(四)省政府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支出。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主要原因和依据;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项目内容、总投资 及资金来源、各项目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四)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其他所需文件。

六、基本流程

(一)提交申请材料;

(二)会同财政部门审查材料;

(三)申请材料上报市安监、财政局审批同意后,由市安监局、财政局上报省安监、财政部门

(四)省财政厅会同省安全监管部门聘请相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根据评审意见,省财政厅确定专项资金项目和金额,按照预算级次批复下达资金,其中,对符合政府采购目录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 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坊子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区政府综合办公大楼北楼620室

(二)电话咨询:0536-7628876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安全评价(含安全预评价

和安全验收评价)

服务指南

一、事项名称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安全评价(含安全预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

二、办理依据

1.《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通过,2014年8月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九条、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国务院令第591号,2013年12月修订)第十二条、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1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公布,2015年1月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7号修订)第八条:第二十二条、4.《山东省工业生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5月省政府第213号令)第八条.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具有安全评价资质(乙级)的机构及注册的办公地址。

四、办理条件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五、申请材料

建设单位提交评价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

六、基本流程

(一)建设单位与评价机构签订委托评价协议;

(二)评价机构进行实地勘察,编写评价报告;

(三)建设单位组织专家对评价报告进行评审;

(四)建设单位和评价机构对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五)建设单位最终认可书;

(六)专家核查整改情况并签字确认;

(七)安监局对竣工验收情况进行核查;

(八)评价机构出具评价报告书。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协商收费。

八、办理时限

协商时限。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具有安全评价资质(乙级)的机构。

8.财政资金服务粮食生产论文 篇八

2018年上海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指南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发展服务型制造专项行动指南》、《上海市制造业转型升级“十三五”规划》,聚焦本市“十三五”制造业转型升级重点领域,加速制造业与服务业融合,推动服务型制造发展,大力发展与制造业密切相关的高端化、嵌入式、共享型生产性服务业,提升对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贡献度,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效率,按照《上海市产业转型升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上海市生产性服务业发展专项支持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资金支持指南。

二、支持方向

(一)总集成总承包

支持制造业的服务化延伸,从提供单一产品向提供“产品+服务”转变,实施“交钥匙”工程和一体化总承包服务,支持企业在制造过程中嵌入交互式、智能化服务,改变传统的制造方式与制造流程,促进制造过程更为集成化,向服务型制造转型。支持研发设计、供应链管理、检验检测、节能环保、专业维修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优势企业依托技术和资源提供社会化专业服务和行业性综合服务。

1、支持集成、优化产业链上下游更多生产制造能力和服务环节,围绕用户个性化需求,提供研发设计、勘测咨询、制造采购、运输安装、运营维护等一体化全生命周期管理;

2、支持通过增加与制造过程紧密相关的生产性服务供给,以更多交互式服务的应用改变制造方式与流程,促进传统制造向基于用户服务需求的制造转变,推动制造业向更高端形态发展;

3、支持参与外省市和国际市场竞争,开展跨地区工程服务,创新融资、运营等方式,促进形成行业规范与标准,形成技术、模式示范,树立上海服务品牌。

(二)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

推动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园区配套设施建设,加强各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之间的联动互动,提升全市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的协同创新发展水平。

1、平台建设应用类

支持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各功能区根据园区产业定位,围绕入驻企业需求和企业全生命周期管理,建设综合运营管理、信息化服务、研发设计、检验检测、金融服务、节能环保、供应链管理、商务咨询、人力资源管理、知识产权、展示交易、统计等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功能区管理和服务能力。

2、服务体系建设类

(1)提升功能区服务功能。支持功能区完善园区配套设施,创新管理服务模式及内容,通过组建功能区众筹服务平台、引进第三方专业服务、购买服务产品,不断提高和满足园区企业的需求;

(2)推动功能区联动发展。支持专业化服务机构组织各功能区围绕对接产业链、品牌建设、区域及国际交流等开展联动互动,促进各功能区及入驻企业间的交流合作。

(三)电子商务“双推”平台

聚焦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实施“推动电子商务企业创新发展、推动中小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工程(简称“双推”工程),支持电子商务“双推”工程服务平台(简称“双推”平台)立足上海,服务全国,面向广大实体企业提供专业化的电子商务、互联网化应用服务,通过与传统企业的有效对接,加速业务协作流程创新和价值模式创造,实现融合、共赢发展,为促进制造业提质增效、服务型制造加速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支持重点:

1、支持重点行业骨干企业主导的优势突出、功能完善的工业电子商务平台面向行业共性需求向第三方平台服务转型,实现资源、能力的开放共享,带动行业及上下游企业电子商务应用水平的整体提升;

2、支持服务于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等重点行业领域转型升级的集成创新服务平台发展,整合社会化制造、服务资源与能力、提升资源配置效率、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促进产业链、价值链的延伸与提升,以及社会有效供给的增加;

9.财政资金服务粮食生产论文 篇九

来源: 信息化处转载自商务局网站 作者:信息化处转载自商务局网站 时间:2014-09-02

各有关企业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实施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3〕89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青政办字〔2014〕36号),推动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促进外贸发展方式转变和结构调整,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3〕469号)、《中央财政现代服务业综合试点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财建〔2012〕863号),现将我市2014年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使用原则

(一)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公共财政的要求,财政资金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五年内不参与分红,也不参与公共服务平台正常经营。

(二)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促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服务、诚信经营为核心的外贸竞争新优势。

(三)符合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二、投资对象

我市范围内具备一定资源、技术和人才优势的科研机构和企业等法人单位,承建和运营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应于2014年9月30日前实现与海关电子监管系统对接并批量通货,包括开发建设或合作引进的涵盖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和进出口全流程或主要流程的非排他的第三方公共服务软件、硬件平台,能够实现综合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集中监管、便利通关,软件平台能够提供订单、运单、清单等电子信息,定期汇总清单形成跨境贸易电子商务(9610)报关单,便于企业办理收结汇、退税,通过数据交换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业务数据互联互通及数据查询、统计功能,拥有一定的客户资源和知名度,确保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登录使用该系统。

三、投资标准

财政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开发建设实际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财政投资资金管理要求详见《青岛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1)。

四、申请投资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1.在青岛市辖区内取得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财务状况良好,有独立健全的财务核算管理制度,近三年来在业务、财务、税收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平台具备海关系统要求的各项基本功能和技术条件,与海关通关管理系统成功对接,并通过验收。为一定数量的跨境电商企业提供服务,具有较好的开放性、共享性和社会经济性。

(二)申请材料。1.青岛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申请书(见附件1)。

2.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报告书(见附件2)。

3.申请单位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副本、服务资质认定证书或文件等复印件、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两年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项目实际费用明细表(见附件3),实际购买商品或服务合同,发票及实际支付凭证复印件(发票、付款凭证、银行对账单等与实际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明细一一对应),代开发票不予认可。

5.具体负责跨境贸易电商公共服务平台运营管理和技术人员名单(见附件4)及其学历、职称、执业资格等证书复印件。

6.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承建企业或单位的办公场地、主要设备等照片及主要设备技术参数。

7.根据各项目实际情况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各申请单位须保证申报材料清晰、完整,并承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申请材料应装订成册,字迹清晰,所有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对复印不全、字迹不清的申报材料不予认可。另需同时报送电子档一份。

(三)申请程序。

1.10月15日前,申请单位向市商务局提报申请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2.10月25日前,市商务局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出具审核意见。

五、评审和投资

(一)评审。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平台建设的行业特点和运行情况,组织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成立评审组,按照建设水平、技术水平、自主知识产权、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对接和信息资源共享情况、公共服务水平、服务企业数量及平台发展前景及申请单位税收、社会效益贡献等指标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意见,提出拟投资单位和资金使用方案,并委托中介机构,对评审通过的单位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二)签订投资协议。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拟定投资入股方案,由市商贸发展服务中心代行股东权责,市商贸发展服务中心与跨境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企业签订投资入股协议。

(三)资金拨付。根据市商贸发展服务中心与跨境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运营企业的投资入股协议,市财政局按照相关程序完成资金的拨付,并于2014年年底前将实际投资情况报财政部、商务部。

本通知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青岛市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项目申请书

3.项目报告书

4.项目实际支出费用明细

5.平台运营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名单 青岛市商务局 青岛市财政局

10.规范粮食补贴资金管理之浅见论文 篇十

为进一步完善涉农补贴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笔者提出几点建议:

1.充分发挥乡镇财政所的就地监管优势。拓展资金监管范围,重点突出惠及广大种粮农民补贴资金日常监管。

2、加强部门单位协调沟通。由于粮食补贴面积统计核实、发放检查工作涉及面广量大,环节多、部门多,容易出现漏洞多,需由县、镇政府统一协调,明确行政村(居)、农技、农经、财政、银行等部门各自审核与管理职责。

3、加强补贴面积申报全程监督。建议对村和组发包的耕地面积、村组随意调剂的所谓“种植大户”的补贴面积,由镇农技中心、镇农经中心先按农民当年实际负担方案种粮面积进行比对详查,经查实后进行公示,再上报县有关部门核准发放,防止少数村组干部追求简单工作方式,以集中补贴面积调剂资金抵扣农户税费和生产性开支,减少农民来信来访问题发生,从源头上确保涉农资金发放的公平、公正。

4、规范村级财务核算行为。镇农经部门应加强村组集体补贴资金财务核算监管,杜绝村组补贴资金不入账现象,防止随意抵扣税费,甚至挤占、挪用截留、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11.财政资金服务粮食生产论文 篇十一

日期:2009-4-30 16:29:43 来源: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粤中小企〔2009〕31号

各地级以上市、县(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投资力度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98号)和《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号)精神,及早发挥2009年一次性新增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和2009年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放大效应,健全和完善我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帮助中小企业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按照《关于印发〈2009年一次性新增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09〕16号)和省财政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有关规定,现就申报2009年省财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内容

(一)支持中小企业综合服务机构建设。重点扶持各地建设符合中小企业发展需要的各类综合性服务平台,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建设和完善中小企业信息网等。

(二)支持开展各种类型的银担企合作交流平台。包括全省担保行业信息化服务平台建设和各类“银担企”合作洽谈会等活动,充分利用和组织各类服务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银企、银担企交流与合作,向金融部门积极推介当地进行转型升级、开展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实施名牌培育的中小企业,特别是成长型中小企业,切实帮助中小企业解决贷款难、融资难问题。

(三)支持中小企业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开展产权交易活动。包括中小企业产权交易、收购兼并、股权交易、资产重组、鉴证服务等各类产权交易活动。

(四)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开展债券融资和上市融资活动。包括各地推动中小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债券、集合债券、上市融资等专项活动。

(五)支持开展中小企业“强企工程”活动及产学研对接活动。包括各地按照《关于开展管理咨询服务机构与中小企业服务对接“强企工程”的通知》(粤中小企〔2008〕37号),组织和开展“强企工程”活动、各地组织实施的中小企业服务日和产学研对接活动。对参与“强企工程”,并主动降低对中小企业的管理咨询费用的管理咨询机构,给予一定的补助。

(六)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包括中小企业技术服务、创业服务和创业基地、市场营销、信息化和电子商务应用等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七)人才培训项目。将由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另文组织申报。

(八)重点支持。一是重点支持投资融资、技术支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二是优先扶持各地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示范单位开展和实施的专项活动和建设项目;三是优先扶持省市共建先进制造业基地、产业集群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二、申报资格及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独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和其他法人组织,机构运行正常。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可实现收支平衡,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地方财政拟配套支持。

(三)实施的专项活动(指银担企合作交流活动、产权交易活动、债券融资和上市融资活动、“强企工程”活动、产学研对接活动,下同)、综合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必须属于2009年的省中小企业工作重点,详见《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企业2008年工作情况和2009年工作意见的通知》(粤中小企〔2009〕5号)。

(四)专项活动必须在2009年1–10月底前实施完成,综合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必须是在2008年以来开始实施,2010年底前完成。

(五)专项活动、综合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必须有明确、具体、可行的提供服务的方案和计划,具有较广泛的服务覆盖面。

(六)专项活动、综合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实施效果明显,在满足中小企业服务需求、促进咨询机构与中小企业服务对接、推动产业集群或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促进中小企业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七)申请“强企工程”咨询服务费补助的,必须属于主动降低对中小企业的管理咨询费用,并在2008年7月份以后签订、2009年6月底前完成的咨询服务合同。申请补助的咨询服务机构应是按《关于开展管理咨询服务机构与中小企业服务对接“强企工程”的通知》(粤中小企〔2008〕37号)规定,已填写《广东省中小企业管理咨询“强企工程”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登记表》,并报当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企业管理咨询协会。

三、申报程序

按照属地化申报原则,专项活动、综合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查汇总后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并抄送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局备案;市辖区和市直的实施单位向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提出申请,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审查汇总后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监管的资产经营公司下属单位实施的专项活动、综合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由资产经营公司审查后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省直其他单位下属单位实施的专项活动、综合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由省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省中小企业局和省财政厅。

四、申报数量

(一)综合服务机构建设项目:每个县(市、区)可各申报1个;每个地级以上市可申报1个市直项目。

(二)专项活动:各地根据开展专项活动的实际情况申报,申请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额度珠三角地区一般不超过专项活动总费用的50%,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8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强企工程”咨询费用补助:申报“强企工程”合同咨询费用补助的,根据实际参加的情况,由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申报。申请省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额度珠三角地区的服务机构一般不超过合同费用累计总金额的20%,其他地区的服务机构一般不超过30%。每个服务机构申请的补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珠三角地区每个县(市、区)可申报3个,其他地区每个县(市、区)可申报4个,每个地级以上市可申报2个市直项目;东莞、中山市可各申报10个;省直有关单位下属单位可申报2个。

五、申报要求

(一)项目实施单位的申报材料按如下序号顺序装订(详见附件1): 1.综合服务机构建设项目:序号1、2、3、6、7、8、9、10、12、15。2.专项活动:序号1、2、6、7、9、10、13、15。

3.“强企工程”咨询费用补助项目:序号1、5、6、7、10、14、15。4.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序号1、2、4、6、7、9、10、11、15。

(二)各县(市)、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或省属资产经营公司、省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将综合服务机构、专项活动、“强企工程”咨询费用补助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分别汇总上报,于5月20日前将申报文、各类项目的汇总表(详见附件2-5)、各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各一式四份,除复印件资料外,均须附电子版)分别报省中小企业局(3份及电子版)和省财政厅(1份)。

(三)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局、省属资产经营公司、省直行政主管部门要据实申请,严格审核,择优推荐。对违法骗取财政资金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将依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附件1.2009年省财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报材料清单

2.2009年省财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综合服务机构)计划汇总表 3.2009年省财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专项活动)计划汇总表 4.2009年省财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强企工程”)计划汇总表 5.2009年省财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公共服务平台)计划汇总表 6.省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承诺函

7.2009年省财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综合服务机构/专项活动/公共服务平台)申请表 8.2009年省财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综合服务机构)项目基本情况表 9.2009年省财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公共服务平台)项目基本情况表 10.2009年省财政中小企业专项资金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强企工程”咨询费用补助)申请表

联系人:

(一)省中小企业局技术进步处 孙海扬 电话:020-83135841,传真:020-83135851 E-mail:esunhy@126.com 地址:广州市吉祥路100号 邮编:510030

(二)省财政厅工贸发展处 邓玲玲 电话:020-83170279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广东省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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