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制度

2024-08-23

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制度(共9篇)

1.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制度 篇一

【发布单位】82103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0-07-06 【生效日期】2000-07-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二000年七月六日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道路客运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客运交通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客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客运,是指在道路上机动车为运输工具进行营业性的旅客运输活动。

城市建成区内公共汽车的客运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将道路客运安全纳入目标责任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关单位应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作好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第四条 客运业主必须将安全作为客运活动的首要目标。及时发现、处理安全隐患,制定并落实客运安全责任制度。

第五条 第五条 客动车辆和客动驾驶员,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审核合格后,由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四川省道路客运交通安全查验卡》(以下简称《安全查验卡》)。核发手续应当简明、快捷。

更换客运车辆或者客运车辆驾驶员,应当重新换发《安全查验卡》。

《安全查验卡》由省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统一印制。有效期为1年,期满前1月内应到核发单位办理续签手续。核发、续签《安全查验卡》不收取费用。

第六条 第六条 严禁下列车辆经营客运:

(一)货运车辆、两轮摩托车、拖拉机或悬挂拖拉机号牌的车辆;

(二)报废车或以报废车零部件拼装的车辆。

第七条 第七条 持A类驾驶证的驾驶员1年以上未驾驶大客车的,须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考合格后,方能驾驶客运车辆;持B类驾驶证安全驾驶经历满3年,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考合格的驾驶员,方能驾驶9座以上、19座以下的客运车辆;持C类驾驶证安全驾驶经历满3年,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复考合格的驾驶员,方能驾驶8座以下的客运车辆。

第八条 第八条 驾驶跨县客运车辆的驾驶员,应当客运线路和路况,应跟随在该线路安全行驶1年以上的驾驶员行车1月以上,方可单独驾驶该线路的客运车辆。

第九条 第九条 客运业主应对驾驶员进行安全教育,每季度组织一次安全知识培训,并将教育、培训情况登记备查。

营运业主应建立旅客安全投诉制度,并应在其经营场所和营运车辆上公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安全投诉电话。

第十条 第十条 客运车辆必须按规定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人身意外伤害险。

客运车辆未改变客动性质时不得退保。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客运车辆驾驶员或乘务员应在发车前向乘客介绍安全乘车要求,在高速公路、山区道路和其他危险道路行驶时,应提醒注意安全,指导乘客采取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客运车辆应按规定实行强制维护保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保持车况良好。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客运车辆维修单位和个人必须保证维修质量。由于维修质量原因发生的故障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车辆维修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承担修复责任和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客运机动车不得设置或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设施或物品,并应在车内漆喷乘车安全须知内容。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严禁客运车辆超过核载人数搭载人员,不得擅自改装、加装座位。客运车辆应在车身明显位置漆喷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和“严禁超员”字样。客运车辆的载质量不得超过核载人数与每人20千元随身携带物品的总和。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客运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准驾驶无号牌的客运车辆;

(二)不准驾驶已达报废条件的客运车辆;

(三)不准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客运车辆;

(四)不准驾驶不符合装载规定的客运车辆;

(五)不准慢行揽客、违章停车揽客、强行超车;

(六)不准超速行驶。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客运业主不得指使、强迫驾驶员和工作人员违反交通法规规定的安全要求作业。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在道路上往返行驶700公里以上或夜间行车3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应当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轮换驾驶,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公安交通警察应加强道路安全巡查,对违规客运车辆及时查处,并应强化对超长线路、危险、旅游线路和风景名胜区道路的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道路建设、维护单位和经营业主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设、改造和维护等级道路,完善交通标志、标线和安全设施,对交通干线和重要旅游线路的危险、病害路段应当重点整治、及时治理。

对等级以外道路的危险路段,由所在地的县、乡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实施安全治理计划,逐步减少危险的数量。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认真履行客运安全监督检查职能,对存在客运安全隐患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向客运业主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客运业主逾期不改正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或者违反第六条规定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客运业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安全查验卡》从事道路客运的;

(二)指使、强迫驾驶员和工作人员违法作业的;

(三)擅自改装、加装座位的;

(四)未在客运车车身明显位置漆喷行驶证上核定的载人数和“严禁超员”的字样的;

(五)不按规定组织安全知识培训的;

(六)客运车辆上设置和放置妨碍安全驾驶的设施或物品的;

(七)未按规定对车辆进行强制维护保养的。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客运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同时按规定实行违章记分:

(一)驾驶无号牌的客运车辆的;

(二)驾驶已达报废条件的客运车辆的;

(三)驾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客运车辆的;

(四)驾驶未取得《安全查验卡》的客运车辆的;

(五)驾驶员未按规定参加审验或审验不合格仍驾驶客运车辆的;

(六)驾驶与准驾不符的客运车辆的;

(七)不按规定速度行驶或强行超车的;

(八)行驶时慢行揽客、违章停车揽客的。

对违反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暂扣车辆,责令补办有关手续;车辆经检验不合格的,强制维修;依照规定应当报废的车辆和用报废车零部件拼装的车辆,按规定强制报废;对驾驶员并处吊扣驾驶证3个月。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客运机动车每超载一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客运驾驶员处50元罚款;同时实施违章记分处理,超载达到核定人数20%的记6分,超载人数未达到20%的记3分;并责令将超载乘客就在卸客转乘,转乘费用由驾驶员承担。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客运业主或客运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应依法从重处罚;其行为严重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应依法从重处罚;其行为严重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罚款时,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专用收据,罚没收入按国家和省罚缴分离的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公安交通警察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制度 篇二

我国拥有着面积广大的农村地区。农村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 农村地区经济、社会活动日渐频繁, 人们出行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从而给农村地区道路客运道路交通带来很大压力。特别是和城市发达的客运交通系统相比, 农村地区道路客运交通无论是规模还是服务水平都存在一定差距。巨大的客运需求加速了农村道路交通事业的发展, 但也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安全隐患。基础设施建设不完善,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存在缺陷、客运网络分布范围广、站点众多以及人们生活习惯、思维方式等问题都对农村道路客运交通造成了负面影响。面对新的问题和困难, 加强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分析, 研究、发展安全防范策略, 保证人们出行安全是当前交通管理部门的重要任务。

1 农村客运交通安全事故原因分析

1.1 农村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水平较低

改革开放以来, 我国农村经济实现了高速发展。但由于国家宏观政策、资源配置等原因, 农村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上和城市还存在很大差距, 这种差距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都会存在, 并给农村各项事业发展造成显著影响。在道路交通方面, 农村地区路网工程建设缓慢, 技术标准和施工质量也有所不足, 许多道路在建设投入和后期维护、管理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或问题。比如有的农村道路宽度、路面质量等规格较低, 不能满足当前日益增加的农村公路交通运输需求, 道路负荷超过设计标准的情况比比皆是。这种情况不仅加剧了农村道路损耗速度, 缩短道路使用寿命, 还极易引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给通行车辆和行人带来威胁。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 我国大力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农村交通事业获得了巨大发展。但受历史原因和基础薄弱等因素的影响, 农村道路交通事业发展水平还较为落后, 对农村经济和社会活动的快速发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妨碍。

1.2 农村道路客运车辆状况较差

由于缺乏对农村客运安全问题的足够重视以及管理方面的原因, 农村道路交通客运车辆状况水平普遍较差。相对于对于经济发展的重视, 农村地区对于交通设施、设备的关注程度明显不够, 不但公共交通网络建设步伐较慢, 用于承担客运工作的车辆状况也较令人担忧。在选择客运车辆时, 人们更加重视的是汽车的价格, 从而使得二手车辆乃至接近报废的车辆更加受到欢迎, 广泛应用在农村道路交通上。这些廉价车辆性能、质量普遍不高, 有的还存在较多的故障隐患, 运行安全远远得不到应有保障。部分地区对于农村客运交通车辆管理也缺乏足够重视, 许多按照有关规定不应该用于客运交通的车辆别投入实际使用中。这种情况虽然可以降低运营成本, 但同时造成了行车安全水平下降的问题。我国政府正逐渐认识到这个问题, 采取了一系列有力措施严加整治, 特别是加大了对违规使用和超载车辆的经济惩治力度, 在很大程度上对农村客运交通安全事故起到了控制作用。但由于我国农村区域面积广大。客运线路分散, 有限的行政检查资源难以起到决定性效果。目前我国交通部门通常使用在道路节点设立检查站的方法对来往车辆通行情况进行检查、控制, 但部分违规超载车辆为了免于惩罚, 在到达检查站之前驶离主干道, 进入农村公路, 给农村道路带来远超设计标准的运输负荷, 公路状况进一步恶化, 提高了农村道路的交通事故发生的几率。

1.3 农村客运安全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

除了上述因素外, 农村地区客运交通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道路客运经营企业为了实现更多的经济利益, 降低运营成本, 增加客源, 在设置运行路线时尽可能地延长线路, 将更多的村庄纳入经营范围内, 这无疑会提高道路交通部门的管理难度。再加上传统观念中对农村道路客运一直存在一定程度的轻视, 特别是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问题得不到足够的重视,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缺乏足够的制度保障和资源支持, 相关措施落实不到位, 管理力度偏弱, 难以取得应有实效。

2 强化农村道路客运安全措施相关建议

农村道路客运交通是农村地区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强化农村道路客运交通安全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迈出的重要一步。针对上文所述的各类问题, 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采取措施, 提高农村道路客运交通安全水平, 推动农村道路客运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

2.1 降低农村道路客运运营成本, 推动农村客运用车的升级换代

在农村道路客运管理方面, 政府部门要充分承担起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通过出台相应的扶持政策, 对农村客运企业提供资金补贴, 专项用于客运车辆的购买和升级, 促进农村客运车辆的质量、性能和安全水平的提升, 物价部门可以对高品质客运车辆的票价进行一定程度的提升, 加大利润空间, 鼓励客运企业提高运营车辆层次。同时, 加大对不符合交通客运相关规定的客运车辆的查处力度。通过正反两方面的措施促进农村客运用车的升级换代。

2.2 引导客运经营者实现规模化、集约化, 增强农村客运市场活力

由于管理体制的不完善, 农村客运经营的个人和企业普遍存在数量多, 规模小的问题, 不同客运经营企业之间差异很大, 良莠不齐, 进一步加大了农村客运交通的管理难度。针对这个问题, 交通部门要通过科学的措施, 去芜存精, 引导广大农村客运经营企业向着规模化和集约化的方向发展。这样不仅可以优化资源配置, 促进农村客运市场良性发展, 为人们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客运服务, 也为客运企业创造了更大的利润空间。

2.3 大力推动农村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为改善农村客运交通提供良好的硬件条件

良好的路网设施是道路交通安全运行的基础条件。各地政府和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农村道路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设置专项资金, 推动新路建设和旧路的升级改造, 做好道路日常维护, 不断完善相关配套设施, 提高路面等级。

3 结束语

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 人们对于出行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正在逐步加快, 农村地区的经济实现了飞速发展, 带动了社会事业的不断进步。加强农村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正当其时。道路交通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客运交通安全建设, 想方设法加大资源投入, 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制度保障体系, 强化管理力度, 真正建立起农村道路客运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为农村地区人们的出行安全作出保证, 为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摘要:农村道路客运交通是农村经济和社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运行安全水平对于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都有着极为重要的影响。我国农村道路客运交通受若干客观因素影响, 发展速度较为缓慢, 特别是在交通安全方面存在着很多不足和隐患。加强农村道路客运交通安全治理刻不容缓。文章围绕农村道路客运交通安全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 分析了我国农村地区道路客运交通安全方面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其次, 对如何加强农村道路客运交通安全提出了建议、对策。

关键词:客运交通,安全,道路状况

参考文献

3.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制度 篇三

一、实行招投标能促进客运市场管理现代化、经营集约化、规范化

目前,我国的道路运输事业得到了迅猛的发展,道路运输能力得到了极大的提高,基本解决了“乘车难”的问题。但是客运市场的经营方式仍很落后。在客运市场中,个体经营、挂靠经营的生产方式仍占主导,与管理现代化、经营集约化、规范化的现代运输要求差距较大。简单的个体经营、挂靠经营防预风险能力低,一但出现重特大事故,就会给社会带来严重损失,甚至出现经营者无力偿还的现象,不利于道路客运市场安全。

由于个体经营者和挂靠经营者各自为战,内部利益矛盾较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很难根据运输市场需求合理调节运力。因为松散式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如新增线路、运力或合理的调整“三定”都会引起部分经营者利益冲突,引发集体上访的事件,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道路运输业健康发展。

运能和运量很难平衡。为保证松散经营方式下的正常营运秩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不采取“三定”管理。“三定”管理从一定程度上保证运输市场的稳定,另一方面也制约了客运市场的发展。“三定”管理从根本上限定了班车的发车时间、发车场站、运营线路,而其他的运营方式未能做到有效的补充,运营体制僵化,市场资源尚未得到最大程度的优化,未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公路客运的方便、灵活、点对点的运输优势未能得到充份发挥。运能不能在流时、流向上与运量相适应。在客流低峰时,营运车辆按“三定”的班次发车,班车实载率低,造成运能浪费。在客流高峰时,营运车辆按“三定”的班次发车,运能不能满足运量需求,造成旅客不能及时乘车。个别车辆为了利益严重超载,给行车安全带来了隐患。尤其在“春运”期间,运能和运力的矛盾最为突出。如果在客流低峰时合理的减少班次,减少运能的投入,就可以節省大量运力资源,提高经济效益;如果在客流高峰时合理的增加班次,既保证了旅客的及时出行,又从根本上避免车辆超员,提高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实行客运班线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能有效的建立起市场准入机制。通过客运线路服务质量招投标,道路客运企业的资质、信誉高,经营行为规范,经营模式及管理水平高、安全生产情况和拟投入的设施设备情况好,经营方案及承诺的服务水平等硬、软件服务质量好的企业优先得到线路的经营权。客运企业和经营者为了发展壮大,必须实现管理现代化、经营集约化、规范化。

二、实行招投标可以提高道路客运服务质量和从业人员服务水平

因为经营上有松散模式,经营者只顾经济利益,而忽略了社会效益,甚至个别线路存在着恶性竞争的现象,整体服务质量还不高。因服务质量的投诉举报时有发生。客运企业不是把精力放在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和发展后劲上,而是停留在出租客运线路经营权或招揽挂靠车辆收取费用来维持日常运作,增加了经营者的成本和负担,客运经营者一味的追求经济利益,忽略对司乘人员的管理,导致服务上出现“坑、宰、倒、甩”旅客现象。

通过公开招投标加强了对企业的管理水平、资信的考核,促进企业加强人材培养,提高企业管理和生产人员素质,从根本上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要不断提高行业的整体素质,加快道路运输现代化建设步伐,就要把好道路运输市场的准入关,必须按照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开展以投标人的经营资格、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水平及竞投的经营方案和服务质量承诺方案为评标依据的服务质量招投标来选择经营者,实现客运资源的最优配置,让有资质、有实力的运输企业参与经营,通过合同方式规范和约束运输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道路运输行业素质,促进行业实现跨越式发展,客运线路的招投标符合形势的发展

三、实行招投标可以优化车辆结构布局

目前,营运客车的结构和布局存在不合理现象。主干线上普通车辆过剩,高速公路客运较少,中高级车辆比例低。农村客运线路车辆、班次少,行政村通车率低。

道路运输业为经济发展服务,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要求。这就要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增强宏观调控能力,“冷线”、“热线”均衡发展。通过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投标促进客运企业走集约化之路,壮大了企业了实力,增加了企业竞争力。采用招投标的方式,“冷线”、“热线”相搭配,实行捆绑式招标。“热线”给企业带来了足够的经济效益,同时企业可以通过“热线”带来的效益开发新的客运市场,保证“冷线”的正常运营,更好的服务社会回报社会。

4.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制度 篇四

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共45分,每空2.5分)

1、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三不进站”是指①无关车辆不进站;②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③(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品)不进站;

2、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六不出站”是指①超载客车不出站;②(安全例检不合格客车不出站);③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④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⑤(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合格签字不出站);⑥乘客(包括驾驶人员)未系安全带不出站;

3、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例会),分析查找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缺陷和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发生重、特大事故后,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及时召开(安全生产分析通报会),对事故当事人的聘用、培训、考核、上岗以及汽车客运站经营管理等情况进行倒查,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3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文明礼貌,携带免票儿童的乘客应当在(购票时)声明。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它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4、客运站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乘车指示)、(行李寄存)和(托运)、(公共卫生)等服务设施,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加强宣传,保持站场(卫生、清洁)。

二、选择题(共9分,每题3分,)

1、客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A)进行安全检查,采取措施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严禁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保证安全生产。

A、出站客车;②进站客车;C、所有车辆;D、进站客车和旅客

2、进站客运经营者因故不能发班的,应当提前(A)告知客运站经营者,双方要协商调度车辆顶班。对无故停班达3日以上的进站班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报告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A、1日;B、一日以下;C、3日以下;D、视情况而定。

3、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管理应坚持(C)的管教,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打破地区封锁和垄断,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统一、开放、完善、有序,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A、尽职尽责、安全第一B、科学管理、安全第一C、以人为本、安全第一D、遵章守纪、安全第一

三、判断题(共12分,每题2分,对的打√错的打×)

1、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完善各类台账和档案,并按要求报送有关信息。(×)

2、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适时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活动。重点检查所属工作人员的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3、汽车客运站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汽车客运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他工作人员只对自己分管的业务工作负责。(×)

4、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对各岗位工作人员有关安全生产的活动予以规范。(√)

5、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的,应当遵守主管部门制定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四、简答题(共34分)

1、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什么、(12分)

答: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把住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源关头,有效预防和减少因汽车客运站源头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安全生产事故。

2、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制度主要包含哪些内容?(12分)

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出站检查制度,对出站客车和驾驶员的相关情况进行检查,严禁不符合条件的客车和驾驶员出站运营。

对出站客车主要检查“安全例检合格通知单”、行驶证、《 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和实载旅客人数等;对驾驶员主要检查驾驶证、从业资格证件等。

经出站检查符合要求的客车和驾驶员,汽车客运站出站检查人员应当在“出站登记表”上进行记录,并经受检客车驾驶员签字确认。

5.12道路客运安全生产承诺书 篇五

根据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生产工作,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重与泰山”的思想,确保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全年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我公司特向交通主管部门郑重承诺如下:

一、本承诺书为本公司2012向费县交通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所做承诺,并保证贯彻执行到位。因执行不到位,发生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本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二、公司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本公司法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该公司车辆发生的一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负全责。

三、本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客运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操作规程,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安全运行管理规定,强化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措施手段,自觉接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四、本公司保证定期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常识、法律法规、消防技能等方面的知识进行培训,提高驾乘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及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本公司保证严查“三品”、杜绝“三品”上车。1

六、本公司保证对车辆技术状况的检查力度,保证“四证一卡”齐全有效上路运行,认真遵守出入库检查制度,坚决杜绝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因车辆技术状况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本公司承担一切责任。

七、保证聘用具有从业资质的人员驾驶车辆,把好驾驶人员的从业关。

八、积极配合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月”、“ 安全生产警示月”、“百日安全生产竞赛”、“春运”、“五一”、“十一”等安全生产活动,并抓好该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九、严格落实车辆保险制度,保证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十、因违反以上规定及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而导致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本公司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交通主管部门无关。

十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或行业有关安全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防范措施,对企业内部的危险部位实施有效监控,杜绝“三违”现象,保证我单位安全生产各环节符合安全要求。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依法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范措施。

十二、加强职工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和安全工作规程的宣贯,并使之能正确运用在实际工作中。

十三、严肃事故的调查处理,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对性质严重或典型的事故,及时掌握事故情况,召开

2专题事故分析会,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并认真落实。

十四、确保安全生产所需资金的足额投入,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十五、2012期间,如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发生任何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我公司承担一切责任。

十六、本承诺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承诺单位(章):

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签名:

承诺有效期: 2012年 月 日至2012年12月31日

6.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制度 篇六

规范基础档案的通知

各客运企业: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精神,进一步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按照市道运客字[2009]53号“关于印发《晋中市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指导企业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更加规范、细化、条理、有序地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从而查堵安全隐患、防范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在全县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中开展规范基础档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此次规范基础档案的企业包括2个长途客运企业、5个农村客运企业。

二、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基础档案包括十三大类,内容及具体要求如下:

㈠企业资质,包括:⑴企业章程、⑵法人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⑷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⑸客运班线可行性报告、⑹道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⑺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

7.论公路班车客运安全的现状及管理 篇七

本文收集整理了2003-2006年一次死亡十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数据, 并对其进行分析, 发现有以下特点。一是营运客车十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占十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总数的平均比例为64.6%, 比例较高, 公路班车客运是我国预防重特大事故的重点。二是超长途班线营运客车十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占营运客车十人以上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总数的平均比例为36%, 而目前超长途客运班线占公路客运车辆班线比例仅为25.1%。三是超速和疲劳驾驶是超长途客运班线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预防的重点违法行为。四是三级以下山区公路事故数占营运客车事故总数的平均比例为52.33%, 比例较高。五是超速、操作不当、机件故障是引起通行三级以下山区客运班线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合计比例超过83%。六是湖北、四川、贵州是预防超长途客运班线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点区域。云南、四川、贵州是预防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重点区域。

2 公路班车客运安全管理建议

2.1 长期建议

(1) 加快发展铁路运输, 逐步取消超长途公路客运班线。国家应加快铁路网的建设, 根据人们远距离出行的需要, 合理增加铁路网的分布密度和覆盖范围, 切实提高广大农村地区与铁路站点的连通度, 尽量保证铁路运力和客运需求的匹配, 在此基础上有计划地取消1000公里以上的超长途公路客运班线。在完善铁路网的同时, 国家还应对车票票价等配套工作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引导, 进一步改善铁路运输服务能力, 提高人们乘坐火车出行的便利性和舒适性。

(2) 以安全营运为首要目标整合客运企业, 实现集中、高效管理。在目前航空运输、铁路运输的运力无法满足人们长距离出行需求的情况下, 国家应充分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指导各地扶持发展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得到有效落实的大型公路客运企业, 鼓励兼并规模较小的客运企业, 彻底消除个体挂靠营运模式, 带动整个公路客运业的发展。

2.2 中长期建议

(1) 完善公路客运市场准入政策, 提高客运资质准入门槛。目前, 客运企业的准入门槛较低, 这也是目前客运企业多、小、散的源头, 而且随着取消挂靠经营模式工作力度的加大, 有可能滋生出更多的小规模客运企业, 给今后客运市场的安全管理又埋下了新的隐患。交通部门应尽快修订相关文件规定, 完善公路客运市场准入政策, 提高客运资质的准入门槛, 严格客运驾驶人的准入资质, 禁止、取缔没有经营规模的客运企业从事客运, 逐步推行班线客运的集约化经营。

(2) 发展“公铁联运”, 为长距离公路客运实施“截流”、“分流”。各级政府及建设、交通主管部门应立足长远, 根据未来人口增长速度、城市发展规模、乡镇发展趋势等因素科学合理地规划当地的火车站、汽车站、地铁、公交等交通站场和站点, 合理确定站场数量和规模, 统筹考虑公路客运站场与其它运输方式客运站场之间的衔接, 力争实现公路、铁路、地铁、城市公共汽车等运输站场的“无缝隙”连接, 从而实现各种运输方式之间的“零距离”换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尝试进行“公铁联运”联合售票制, 鼓励城市发展综合枢纽型客运站, 保证换乘过程“零等待”, 这样可以将公路超长途客运的大部分里程“分配”给铁路运输来承担, 从而大大缩短公路长途客运的通行里程。

2.3 短期建议

(1) 交通部门完善客运班线的申请、审批制度。交通部门应完善客运班线的申请、审批制度, 严格客运班线的申请、审批流程, 严防有较大安全隐患或安全系数低的线路列入营运范畴。对于新申请的客运班线, 交通部门应要求客运企业提交全面、真实、完整的可行性报告, 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企业资质、线路技术等级、客源情况、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

(2) 政府牵头, 联合交通、公安交管部门对现有客运线路进行实地审核, 取缔、撤消不安全客运班线。各级政府应对客运班线的安全通行状况引起足够重视, 近期应组织对辖区内客运班线进行彻底的调查和分析, 对于经常发生事故的班线, 应责令交通部门采取停运或站站联运的方式, 撤消或取代高风险的超长途班线。今后, 各级交通部门应将客运班线安全状况分析和安全审查作为重要工作来开展, 要求客运站和客运企业对自己的营运线路定期做出安全分析, 交通部门核实分析结果后, 要深入研究辖区内的客运班线, 如发现安全隐患, 应及时做出调整。

(3) 交通、公安交管部门内外结合, 加强通行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管控力度。交通部门和运输企业、客运站应严格执行现有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交通管制措施, 禁止客运车辆在晚上22时至凌晨6时时段通行。鉴于目前三级以下山区公路客运班线的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公安、交通部门应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 加强源头管理和通行时段的交通安全管理。

(4) 政府牵头, 公安交管部门、交通部门、客运企业联合建立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以省 (区、市) 为单位, 由辖区政府在超长客运班线沿线建立统一标识的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 服务站由通行此线路的客运企业、交通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人员共同组成, 实行24小时工作制度, 开展对长途客运车辆的安全检查。为防止转运等情况的发生, 在交通安全检查站进行固定检查的基础上,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还应采取巡查等灵活多变的检查方式。

(5) 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交通部门配合建立超长途客运班线运行日志制度。各省 (区、市) 公安交管部门应统一制定超长途客运班线车辆运行日志, 日志中明确驾驶人姓名、驾驶车辆牌号、车辆运行线路、发班时间、驾驶人的驾车时间及通行里程、车辆实际载客人数、车辆技术状况检验报告, 并由车辆始发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填发运行日志。沿线所有的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必须检查运行日志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并加盖安全检查印章后方可放行。

(6) 交通部门主抓、公安交管部门监督, 加大GPS等车载监控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力度。交通部门应督促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在客运车辆上广泛安装使用GPS等动态监控设备, 切实发挥其应有的辅助管理功能。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内部应制定严格的使用、维修和管理规定, 保证设备完好。出站前, 应将检查行车记录仪和GPS运行状况作为车辆出站检查的必检项目, 保证出车前使用正常;回站后, 客运企业和客运站应及时提取行车记录仪和GPS记录的数据, 并将结果及时公布。客运企业应安排专人负责对GPS终端的监管, 确保对车辆的运行线路和驾驶人的运行行为做到适时监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上述设备的使用状况、记载数据、企业内部对违法行为是否进行了处理。

(7) 建立交通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客运企业之间的联系制度。交通部门、公安交管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客车交通违法行为“抄告制”, 实现信息资源的互通和共享。公安交管部门建立车辆、驾驶人的“黑名单”制度, 将经常违法的车辆、驾驶人定期向交通部门和运输企业进行通报, 交通部门督促运输企业进行严肃处理。

3 结束语

8.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制度 篇八

关键词:客运车辆;交通安全;因素;管理;对策

客运车辆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给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进一步加强客运车辆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客运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客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多为群死群伤,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负面影响大。如何加强客运车辆安全管理,切实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安全问题。

一、影响客运车辆交通安全的因素

1.运营机制的转变对客运安全的冲击

由于运营机制的转变,道路客运体制呈现出多元化组合,车辆产权构成和驾驶人构成复杂化。过去道路客运由国营专业客运企业独家承担,由于客运企业的安全管理职能较强,各项制度措施配套完善,客运驾驶人的学习教育和各项安全制度措施落实有力畅行。加之利益分配形式的不同,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都较好。而现在承担客运的“主力军”是个体车辆,国营专业客运企业转制,实行了单车风险抵押承包租赁责任制。客运车辆车主、驾驶人往往只顾挣钱,安全行车抛之脑后,甚至有的企业的职能作用退化到了只顾收“租”,其他一概不管的地步,出现了安全管理的“真空地带”。

2.客运驾驶人构成复杂、技术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参差不齐

由于客运驾驶人的准驾技术要求相对过去有所降低,特别是中小型客运车辆驾驶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技术熟练程度差,行车经验不足的。有的客运车辆车主受经济利益驱动,雇佣驾驶人用亲戚、朋友,费用支出低,这些驾驶人往往是技术素质差,混在客运驾驶人队伍中,给道路客运播下不安全的种子,埋藏交通事故隐患。

3.客运车辆技术状况不良

据有关客运车辆交通事故统计表明,客运车辆机械技术状况不良而导致的交通事故约占客运交通事故总数的20%。这说明在新的经营机制下,个体车主、承包人及驾驶人在金钱利益的驱动下,忽视安全,搞“短期”经营行为,而忽视车辆必要的保养、维修。部分个体客运车辆老旧,长期处于超负荷运转状态,病车上路现象严重,导致交通事故多发。

4.客运中普遍存在的超速、超载、疲劳驾驶和人货混载等严重违法行为

超速、超载、人货混载不仅易导致交通事故发生,而且往往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

5.交通部门对客运市场的宏观调控及客运线路审批亟待加强

具体表现在有的线路客源稀少运力过剩,有的线路客源多运力明显不足。这种客源和运力的不协调,往往造成争客抢行,或严重超载、超速或因乘车率低而发生甩客等现象,甚至由此引发治安案件。

6.有的驾驶人是临时替班

客运车主或承包人长期雇佣的驾驶人如有病、有事,为了不影响发车,临时雇聘驾驶人,驾驶一天、两天,这些驾驶人往往对新接手的客运车辆的车况性能及道路状况等情况不熟悉,适应性较差,甚至有的是从异地临时雇聘的,由于异域流动,管理措施跟不上,加之长期欠缺安全学习教育和责任脱位,这些临时雇聘驾驶人只知道按天、按趟收取酬劳,责任心、自我约束力、安全意识弃之脑后。

二、加强客运车辆交通安全管理构建和谐交通大格局的对策

1.加强对客运驾驶人的职业道德的教育,提高客运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意识

一是根据诸多交通事故的分析,就驾驶人而言,除了驾驶技术的原因外,思想素质低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要从正确的人生观、道德观、价值观入手,运用正反面两个方面的典型事例,教育他们遵章守法,养成良好的道德情操。

二是在開展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中,要形式灵活多样,注重内容,讲究实效。定期对辖区客运车主、驾驶人凳记造册分期分批进行安全知识、交通法规、职业道德等较为系统的强化学习培训,对违法驾驶人采取抄报制度和办班培训。

三是探索在新的运营机制下群管群防群治的新路子。客运企业要成立驾驶人安全协会等组织形式,公布客运驾驶人违法举报有奖电话,作为群管组织和社会化管理的一种模式,在组织驾驶人学习教育和开展安全宣传教育以及维护驾驶人的合法权益,充当政府与群众之间的桥梁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2.对客运车辆提高强制检验的频率,保障车辆技术状况的良好,预防机械事故发生

交警部门严把客运车辆检验关,技术数据不合格的决不放过,修理后再上线检测,直至合格,同时增加检测频率。客运单位要建立“例保”、“例检”制度,尤其是中长途客运车辆要建立强化“日检”和“趟检”制度,选派技术能力强的检验人员从事车辆检验工作,搞好检验记录,并定期对客运车辆的制动系统、转向系统等进行拆解检验,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杜绝机械故障而引发事故。

3.加快客运车辆更新换代的步伐

客运部门在使用客运车辆过程中,要注意听取车主、驾驶人对车辆使用情况反映,如技术性、安全性、稳定性都较差的车辆,要立即更新,并向有关部上报。政府部门要从政策上、管理上扶持客运“正规军”的发展,加快客运车辆加快更新换代的步伐。

4.树立社会正气,取缔公路“三乱”,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环境

交通部门要提高客运市场管理、客运运力安排的宏观调控能力,搞好客源和运力的协调平衡,做好客运市场的“源头”管理,并加强客运审批线路的实地考察,促进客运市场朝健康、有序、高效方向发展。

5.加强路面检查管控力度

交警部门要划分责任路段,强化对客运车辆的路面管控和检查,对超速、超员、人货混装、车况不良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严肃处理。只有强化源头管理和路面纠查,使静态管理和动态管理有机的结合起来,才能把交通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6.加强从业人员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9.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制度 篇九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

(交运发〔201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坚决遏制和防范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5号)的要求,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要明确管理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合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要以遏制群死群伤事故为目标,以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强化企业对营运客车和驾驶员动态监控为重点,坚持源头管理与路面管控并重,切实增强安全管理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构建道路客运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努力促进安全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全面提升道路客运安全工作水平。

二、加强营运驾驶员安全管理

(一)严把大中型客车驾驶员培训关、考试关和发证关。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驾驶员培训、考试制度。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驾校管理,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对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的,必须经培训合格,凭结业证书申请办理。公安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考试程序,严格考试标准。凡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对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过程进行责任倒查,把培训、考试记录作为责任倒查的重点和依据。

(二)加强对违法驾驶员的管理。公安部门要建立驾驶员交通违法、肇事信息记录查询平台,逐步向社会提供客运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查询服务。对驾驶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严重违法行为,在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多次违法记录未及时处理的客运驾驶员,公安部门要抄送运输企业,告知其通知相关客运驾驶员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对其进行教育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调离驾驶岗位。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部门注销或者吊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三年内不得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三)加强营运驾驶员诚信考核。交通运输部门要将营运驾驶员在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行车、遵守法规等情况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指标,进一步推进营运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督促营运驾驶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文明从业,稳步提升营运驾驶员队伍整体素质。

三、加强营运客车安全工作

(一)严格营运客车登记和安全检验。公安部门要严格客车登记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不得办理注册登记。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对营运客车安全检验工作的监督,严把营运客车安全检验关。

(二)严格营运客车市场准入制度。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营运客车市场准入管理,严禁没有达到营运客车等级评定标准的车辆或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参与营运。对发现使用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客车从事营运的,要立即停驶,并责令客运企业限期整改。

四、落实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客运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客运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一)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客运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工作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加强对安全工作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和安全生产例会,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客运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标准,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化和长效化。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采用安全统筹行业互助形式,提高企业安全工作和抗风险的能力。

(二)严格驾驶员的聘用和管理。客运企业要严把驾驶员的聘用关,当面审查驾驶员的驾驶证件、从业资格和驾驶经历,并与符合条件的驾驶员签订聘用合同。要定期严格组织驾驶员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要经常通过信息查询平台查询驾驶员的违法和事故信息,对查询到的驾驶员违法和事故信息以及收到的公安部门抄送的驾驶员严重违法信息,要及时对违法驾驶员进行教育和处理。

(三)加强营运客车技术管理。客运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对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二级维护,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承担客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认真执行客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不得漏项和减项。

(四)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汽车客运站要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工作制度。

(五)严格市场准入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围绕“三关一监督”的安全工作职责,把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作为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的核心内容和主要依据,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与企业的行政许可、线路招投标和质量信誉考核挂钩,把安全生产与企业生存发展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六)加强安全监督检查。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客运企业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对因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属客运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车辆);1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属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车辆)。

五、加强农村客运安全工作

(一)完善农村客运安全监管机制。针对农村地区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的实际,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要主动提请地方政府明确由乡(镇)政府实施农村客运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县管、乡包、村落实”的政策,并指导和督促乡镇政府落实道路运输安全机构、人员和经费,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完善农村公路安保设施。交通运输部门要对通客车的农村公路,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危险路段上,逐步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或安保设施。

(三)加强对三轮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的安全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道路运行秩序管理,严禁客车超员载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

六、严格客运车辆道路通行管理

(一)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客运车辆道路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严格夜间通行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客运线路审批,对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含)以下山区公路,不得批准客运班线。公安部门在道路执法中发现客运班线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的,要禁止通行,并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由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客运企业合理调整客运班线的发车时间。

(三)防止疲劳驾驶。客运车辆每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或者24小时内累计驾驶不得超过8小时。客运企业要制定更加严格的防止疲劳驾驶措施,创造条件安排长途驾驶员落地休息。

(四)强化客车运营管理。客运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客车运营管理。班线客车要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上下旅客,不得站外上客或揽客。客运包车不得搭乘合同外的旅客,严禁客运包车途中上客。

七、推进车辆运行动态监管工作

(一)规范行车记录装置安装工作。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必须依法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视同行驶记录仪)。凡未安装的,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公安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对已经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应逐步增加行驶记录功能。交通运输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终端及数据交换标准。

(二)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行联网,并向公安、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免费开放,为政府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加强动态监控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

(三)实施联合监管。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动态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监控手段,依据法定职责,实施联合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安装并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对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公安部门要利用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动态监控手段,加强对客运车辆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等运行情况的检查,严格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处置工作。

(四)落实客运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客运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卫星定位装置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要充分运用卫星定位监控手段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监督,保持车辆在线时间,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

八、加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

(一)建立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联动机制。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联动机制,共同调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共同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共同研究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

(二)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对屡次发生超速、超员等违法违章、发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及行政处罚。客运企业因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撤销职务或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职务的,在5年之内不得担任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6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且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事故的企业,公安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责令消除安全隐患;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交通运输部门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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