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土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2024-06-28

国际土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精选8篇)

1.国际土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篇一

甲方(发包方):

乙方(施工方):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以下有关协议:

1、工程名称:甲方在修建等工程项目。

2、承包原则:甲方为了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作管理效益,确保工程质量不发生意外,甲方将上述工程包工不包料发包给乙方,由乙方施工修建,一切材料由甲方提供到施工现场,乙方负责看管好,做到不浪费材料,如有有意损坏和浪费材料的现象发生,乙方将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3、质量要求:乙方在施工时,一定要做到按图施工,水池修好后,使用时要做到不渗水和不漏水,看守房和围栏一切按设计要求完成任务,确保工程质量又牢固又美观。

4、付款方式:乙方在进行施工修建时,按照工程量比例70%借付工资款,等工程干完最后按工程量结算,如工程经验收合格,除扣10%的工程质量保证金外,全部付清(质保时间5个月)。

5、安全:乙方在现场进行施工时,要做到不安全不生产,不安全就有隐患故障的发生,因此,如果不把好安全关,如发生意外伤害和事故,甲方概不负一切经济责任,所造成的一切经济后果由乙

方承担。

6、水池承包单价包模板,每个是元。 看守房每平方米单价包模板,每平方是 元。 围栏墙按每米单价计算 元。

7、施工期限在1个月内争取完成,时间以签字之日起到工程结束为止。如施工方在1个月内完成,奖励500元,如完不成处罚500元。

8、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以上合同内容无争议时,双方签字生效,同具有法律效益,

在施工运行中,双方不能随意反悔和变更违约合同,如有一方违约,将承担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2.国际土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篇二

一、外汇风险的概念和类型

1. 外汇风险

外汇风险又称汇率风险,一般是指在一定时期的国际经济交易中,因未预料到的汇率突然变动给外汇持有人带来的经济收益或损失,通常讲的风险主要是指因汇率变动给外汇持有人带来的经济损失。在现行的浮动汇率制下,国际金融市场的汇率波动频繁且变化无常,各种政治、经济因素都影响着汇率的起伏变化,各国货币的强、弱态势也在不断转换,从而加大了工程建设中国际贸易和融资借贷的外汇风险。国际承包工程价款一般是按当地货币或多种外币进行结算的,而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一般又具有工期长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货币汇率的变化更是无法避免。

2. 外汇风险的类型及形成

外汇风险按其表现形式可分为外汇结算风险、外汇交易风险、外汇折算风险、经济性风险以及政治风险。

外汇结算风险是指工程建设中用外币进行工程结算因汇率变化而产生的风险。这类风险在国际工程建设管理中最常见。一项涉外工程项目,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就已确定工程价款是按何币种进行结算,但因建设工期长,汇率的变化又不确定,故在工程结算时必然存在结算风险。

外汇交易风险主要指在工程建设中用外币支付工程款或采购货款进行外汇买卖而产生的风险。

外汇折算风险指在工程建设中,企业会计报表中的外币核算科目因计价货币的不同,在汇率变动时,造成货币价值发生损失的可能性。

经济性风险是指在国际工程建设过程中,难以预料的汇率变动通过影响工程的施工进度和企业的利润,从而对企业未来一定期间的收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

政治风险是外汇风险中一种比较特殊的形式,它直接影响外汇风险的产生和形成。一个国家的政治不稳定往往导致该国的经济及其它因素的不稳定,从而影响该国的货币汇率的稳定性,形成外汇风险。

二、外汇风险管理、防范的基本方法与措施

外汇风险管理的主要内容是避免或减少外汇风险的影响,外汇风险产生的直接原因是汇率的波动。因此,在国际工程合同中,外汇风险管理的关键是对汇率走势进行科学的预测和分析,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来进行防范。

1. 选择好交易币种,优化货币组合

外汇风险来自货币汇率的变动,因而妥善选择交易货币是根本性的防范措施,一般遵循“收硬付软”的原则。在国际工程承包业务及工程设备出口贸易中,应选择硬货币或具有上浮趋势的货币进行结算;在工程承包业务及工程设备进口采购贸易中,应选择软货币或具有下浮趋势的货币为计价货币。

2. 签订保值合同条款

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增加货币保值条款,选择几种较为稳定的货币作为保值参照货币,预先规定结算货币与各保值货币的汇率和调整幅度。也就是通过结算货币与各种保值货币挂钩来达到避免外汇风险的目的。

3. 利用远期外汇交易

远期外汇交易是在外汇市场中变不确定因素为可确定因素的常用方法之一,通过预卖或预买某种外汇以便与这种外汇的债权或债务相抵来避免外汇风险。

4. 利用货币市场保值

货币市场保值是通过在货币市场上借入外币资金或进行外币投资以平衡外币债权、债务来防范风险的方法。在出口时,以出口外币货款收款日为限,从外汇银行或国际货币市场借入外汇资金,并将其兑换成本国货币,待收到外币货款时用其偿还贷款;在进口时,以货款支付日为期限借入本币资金,并将本国货币投资于货币市场,待货款支付日收回外币投资用于支付货款。

5. 调整合同价格、风险共担

3.国际土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篇三

关键词: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风险;合同管理

中图分类号:F2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14-0122-02

随着我国经济产业化的发展,很多企业都往国际化方向发展。在这样的形势下,建筑企业也不例外,为了让企业更加繁荣,也走出国门,对外承包了很多的工程。在承包建筑工程过程中,必然要签订合同。国际工程通常都是规模比较庞大,所投入的资金数目也很大,工期较长而且复杂。由于工程地点又是在异国,有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如果没有对这些风险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量化评估,或者估计不足,就会让企业蒙受巨大的损失。合同管理工作作为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一项主要组成部分,和企业的利益息息相关,备受承包商的重视。为了降低合同风险,维护自身的利益,让企业实现最大利润化,在此对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存在的风险进行了分析探讨。

1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定义和现状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府部门、公司、企业或项目所有人(一般称工程业主或发包人)委托国外的工程承包人负责按规定的条件承担完成某项工程任务。

这几年来,在我国政府的战略引导下,国际工程承包行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建筑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五大支柱产业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建筑业的规模飞速增长,我国建筑企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2011年,全国建筑业总产值高达117734亿元。目前全国有6万多家建筑施工企业,一级资质的企业3600多家。国际工程承包行业的快速发展,同时也推动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国际工程承包业务已经扩展到了世界一百八十多个国家和地区。但如果从单独企业的排名来看,我国的国际工程承包企业和世界排名之首的几个国际承包企业对比,在营业额方面的差距都很大,利润率较低。究其原因,就是我国的承包商在合同和风险方面没有加强管理。因此,我国的承包商要采取措施对合同风险加强管理和控制。

2 产生国际工程承包合同风险的原因分析

第一,承包商与国外业主签订合同时,对合同执行不善可能引起的风险认识不足。在一些欠发达国家,如签订非洲某些国家承包国际工程项目,因为非洲国家与中国的友好感情,加上一些非洲国家经济落后,工作不规范等因素,签订合同过程中,承包商认为,如果发生问题也能做通主工作解决掉,所以签署合同草草了事,主观认为不会出问题,这就为合同埋下了风险隐患。有些业主没有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为了追求个人更大的利益,在合同中无视法律或者有意钻法律空子,在合同中做出对承包商违规的行为。

第二,我国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对外合同签订指南,对于首次进入异国领域的承包商,在签订合同文件时,由于缺乏渠道,对相关国家法规政策等很难认识到位。国家在签订合同文件方面,有关法规还不够完善,缺少严谨性和完整性,造成了合同发生错误或者出现漏洞,没有对义务和权利进行明确的划分,引发了一些不必要的争议,同时也让合同存在很大的潜在风险,业主和承包商之间也为此产生了很多纠纷。

第三,承包合同的具体经办人及其主管领导业务水平不高、国际经验不足。管理合同人员的水平决定着合同的质量和履行的力度。如果管理人员素质不高,对合同知识掌握不够,缺少审查方面的经验,对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不够规范,就会造成业主和承包方义务和权利不平衡,要执行合同就会产生很大的阻力,不利于合同操作。

第四,在执行合同中,承包方索赔与反索赔意识不足而产生风险。有些承包商在接手国际工程项目时,没有认真对待,或者有发现合同中存在一些不合理条款,习惯于按照国内工作经验和处理问题的习惯思维去解决类似问题,或者对合同条款缺少全面认识和思考,如由于担心得罪业主方,给工程合作带来影响,或者对合同条款缺少全面认识和思考。没有用法律、国际通行的索赔做法,来维护企业合理权益,当出现问题时,无法提供有关的索赔证据材料,也就不能让对方索赔,给企业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第五,套用某些国家强制推行的固定合同文本,签订合同而产生的风险。某些企业,由于出于上级给与的业绩压力或是基于看好此类国家的长期承包市场前景。在订立此类时,承包商就失去了合同谈判的公平基础,完全忘记企业关于合同订立制定的相关内控程序而签署合同。国际工程承包所签订的合同都是跨越国界的,因此,在签订合同时,要根据国际上制定的统一标准,如通行的FIDIC合同文本,此文本能让各国的合作方都能互相沟通和谈判,做到公平、公正,保证各国的合法权益。这种做法对维护世界和平,加强世界各国的团结合作,促进各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3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签订时降低风险措施分析

签订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具有复杂性和艰巨性,签订是否规范、合理,直接影响到了工程的顺利进行。要注意合同中存在的风险,按照国际上制定的合同统一标准,提高合同透明度,保证合同的平等、公正。还可以另外制定一些措施保证合同的合法和公平。

一是提高风险意识,加强签订合同防范意识。要加强企业内部合同签约知识和技巧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企业负责人合同风险意识,要把合同风险防范意识逐步转变成自己的做事习惯,就能有效降低合同风险,保证企业自身的正当权益,也可以减少双方的不必要纠纷,对维护国际合同签订的公正和公平具有重要作用。

二是与合作方进行良好沟通,在签约前,要对项目业主方茜资信等进行全方位认真考察,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对合同签订进行制约。对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加强管理,避免出现诈骗合同行为发生,降低合同风险,要建立健全国际上认可的合同管理组织体系。在企业内部加强法律知识教育,培养一些擅长外语、外交、法律、业务的合同法律专业人才,将企业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三是从各方面提高施工项目管理人员法律意识。在合同签订以及履行合同过程中,要加强对合同管理力度,提高履行合约与合约风险防范意识,尽量避免合同中出现诈骗行为。可以通过授课、法律案例分析等方法对项目管理人员加强培训,从而提高他们的合同法律知识水平和防范意识,让他们在签订合同时能严格根据合约办事,也让合作双方都能互利互惠。

四是在企业准备投标时就要全面收集和整理项目资料,做到心中有数。在收集资料时,要多方面了解和调查,保证资料的真实和完整。在签订投标合同之前,要让有工作经验和业务能力的人员对项目资料进行调查和严格审查,保证工程项目的安全顺利进行。

五是对合同进行风险转移,降低合同风险。受到外界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合同风险时刻存在,合同签约者可以采取分散或者转移风险的办法,将企业因为合同带来的风险降到最低限度。在实际工作中,主要可以采用两种方法进行分散和转移,一种是参加保险,把一些特殊风险转移到保险公司,另一种是和分包商签订协议,让分包商也相应地承担一些风险。另外,主承包商要加强对承包商进行合理、科学管理,建立一套完整的分包授权的管理制度,一起努力降低合同风险,减少损失。

六是企业要做好精细化内控管理,建立完整的合同管理体系,如评审机制、审核体系等,让合同高效、合法实施。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要让有关管理部门、所有法律专业人员都参加,同时还要建立一支高水平的专业合同谈判队伍,这支队伍的成员挑选要根据他们的工作经验、业务能力以及外语、法律专业知识的水平来进行。这样才能让这支专业队伍在关键时刻发挥他们的重要职能。

七是项目部门要建立高效的信息传递和收集渠道,要对各个岗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合同交底,定期召开合同索赔工作会,万一发生合同风险,如资金风险或者合同风险,要马上查找有关证据资料,提供索赔依据。外承包商在实施合同过程中不能做出侵犯别人权利或者违法的事情,要随时关注事情进展情况,对于合作方出现的违约、违法行为,要收集一些有用的资料和证据,并保存好完整、真实、有价值的索赔证据。

4 结语

综上所述,中国工程承包商在走出国门,迈向世界的同时,虽然让企业得到很大的发展,但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随时都有很多的不确定因素发生,也难免存在一定的风险。面对这样的风险,一些外包企业可以很好地应付,而一些承包商却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维护企业的正当权利,也无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因此,企业在国际工程合同签订时,要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多方面的防范,采用各种手段将合同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尽量减少或者避免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为企业赢得最大的经济效益,也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赵晨曦,徐传中.国际工程承包投标报价系统构建

[J].江苏建材,2011,(2).

[2] 肖安华.探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的风险和防范[J].科技与企业,2011,(7).

[3] 陈凤莉.增强国际工程承包中的法律意识[J].中华建筑报,2009,(11).

[4] 侯静.国际工程承包风险管理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2.

作者简介:梁建军(1976—),男,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师,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工程公司工程管理。

4.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篇四

目录

1.工程范围

2.合同文件

3.履约保证

4.工程差价和完工时间

5.转包和分包

6.图纸

7.一般责任

8.完工

9.工程保险

10.人员和财产的损害

11.第三方责任保险

12.人员的意外事故或伤害

13.对承包方未履行保险义务的救济

14.应当遵守的法规和规章等

15.其他承包方的加入

16.承包方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

17.劳工

18.材料和工艺

19.施工的检验

20.不适当工作和材料的撤换

21.工程的中断

22.开始和终止的时间

23.工期的延展

24.工程的进度

25.工程的延期的损失计算

26.工程完工的证明

27.工程缺陷的保证和不履行义务的责任

28.合同条款的变更、增加和删减

29.由于工程数量变更所做的合同价格的调整

30.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31.工程量的计算

32.临时款项

33.付款和保留的余额

34.对承包方违约的救济和权力

35.特殊风险

36.合同的落空及其补偿

37.争议的解决——仲裁

38.通知

39.发包方违约

40.文字

41.应当遵守的法律

本合同由_________代表的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称“发包方”,和_________代表的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称“承包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点)订立。承包方在_________国注册为法人,其主要办事机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代表已经被授权签订约束该法人的合同。

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范围

考虑到发包方将如下文所述付款给承包方,承包方特此与发包方订立协议,以执行、完成和继续与合同规定相符合的工作。

承包方负责提供与第二条所列文件的条款、条件和要求相一致的、执行和完成工作所必需的所有劳工,包括其管理,材料,工具,建筑方法,设备和装备。

第二条 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应当被认为并被解释为合同的组成部分,即:

1.投标须知;

2.特别条件(如果有);

3.详细说明;

4.图纸等。

第三条 履约的保证

在合同签订日,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提供总额为_________的履约保证金。该保证在指定的担保和/或持续期间到期后方可解除,并且承包方因此应当在此期间维持保证的有效性。如果承包方的义务和责任无论因为任何原因迟延超过规定的完工期,承包方应当同样地延展担保以覆盖这种迟延期间。

第四条 工程总价和完成时间

发包方同意支付工程费用,并且承包方同意接受基于数量单所规定的工程单价或合同条件下所确定的其他类似款项的总价为_______的工程费用。

合同应当于__________________(时间)完成。

第五条 转包和分包

没有发包方预先的书面同意,承包方不应把本合同或其任何部分、或其中或其项下的任何利益转让。

承包方不能分包整个工程。除了合同其他方面规定的以外,没有发包方预先的书面同意,承包方不应当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这种同意,如果给出的话,不应当免除承包方在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并且他应当对分承包方、他的代理人或工人的违约和疏忽负责。

第六条 图纸

图纸应当留在发包方的单独保管之下,但其两份复印件应免费提供给承包方。承包方应当以自己的费用提供、制作自己额外要求的复印件。在作合同完成时,承包方应当将合同项下提供的所有图纸归还给发包方。

如前所述将提供给承包方的一份图纸的复印件,应当由承包方保存在工地,并且这份应当由发包方和被发包方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为检查和使用的目的在合理的时间内得到。

无论什么时间工程计划或进展有可能被拖延或中断,承包主应当向发包方发出书面通知,除非任何进一步的图纸或命令,包括指示、指令或认可,由发包方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通知应当包括对图纸或命令的要求的详细情况和这种要求为什么要提出,要何时提出以及如果这一要求迟至可能造成的任何迟延或中断。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发包方疏忽或无能,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发出任何承包方根据本条第(3)款所要求的图纸或命令,承包方因此遭受拖延,那么发包方应当在决定合同所确定的任何时间的延展时考虑这种拖延。

第七条 一般责任

承包方应当全权负责所有施工现场的施工和建筑方法的合适、稳定和安全,但是承包方不应对永久性工程或任何临时性工程的设计或详细说明负责,除非合同中已经清楚地规定了。

发包方应当使承包方根据投标文件可以得到发包方或代表发包方从已经进行的与工程有关的调查中应当已经得到的关于水文条件和地下条件的数据,并且投标应当被认为是基于这些数据的,但是承包方应当对他自己的解释负责。

承包方应当被认为已经检查了施工现场和它的环境以及与之有关的可得到的资料,并且就实际情况而言,在提出他的投标之前就对包括地下条件、水文和气候条件、工程的范围和特征、完成工程所需的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的方法和他可以要求的贷款等的形式和特征感到满意,一般来讲,应当认为承包方已经得到关于上文提到的风险、意外事件和一切其他可能影响他投标的情形等的必要的资料。

承包方应当被认为在投标前就对工程投标的和估了价的工程数量单和进度、价格表所规定的工程进度和价格的正确性和资格感到满意,除了合同规定的其他方面,投标书的进度和价格应当包括其在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一切为正确执行和继续工程的必要的事情。

除非法定或实际上的不可能,承包方应当严格地依照合同执行和继续工程,以便发包方感到满意,并且应当在任何事情上严格地遵守发包方的指令、指示,无论合同中是否提到或是否与工程有关。

承包方应当在合同执行期间和只要发包方认为是正确履行合同项下承包方的义务的必要时提供一切必要的管理。承包方,或者一个由发包方以书面形式认可,该项认可在任何时候可以撤回,称职的被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应当在工程期间是不变的,并且应当把自己的全部时间用于工程管理。如果上述认可被发包方撤回,承包方在收到这一撤回通知后,注意到下文所提到的调换请求,应当一旦切实可行就从工程中更换代理人并且以后不在工程中以任何身份雇佣他,并应更换为发包方认可的另一个代理人。这一被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应当代表承包方接受来自发包方的指示、指令。

(1)承包方应当在与执行和继续工程有关的施工现场提供和雇用:

(a)只有在他们各自职业领域是熟练的和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和对他们所被要求的管理工作进行正确管理的称职的副代理人、监工和领导;并且

(b)正确、及时地执行和继续工程所必须的熟练的、半熟练的和非熟练的劳动力。

(2)发包方可以自主地提出异议并要求承包方立即从工程中解雇那些承包方在执行或继续工程期间的雇用的任何人,这些人在发包方看来,在正确执行他们的职责方面是不规矩或不称职或玩忽职守,或者他的雇用被发包方认为是不愉快的,并且这些人没有发包方的书面承诺不应再被雇用于工程。任何被从工程中解雇的人应当立即由发包方认可的称职的人代替。

与工程相联系,承包方应当以自己的费用为保护工程或为公众及其他人的安全和便利,在任何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应发包方的要求,提供和维持所有的照明、警卫、围墙和守护。

第八条 工程完工

从工程开始直到依据第26条为整个工程的完工证书所确定的日期时止,承包方应当对其管理全权负责。倘若发包方就任何一部分的永久工程发出完工证书,承包方就将从该部分的完工证书所确定的日期之日起终止对该部分永久工程负责,并且管理这部分工程的责任转移给发包方。承包方应当对其承担的任何未完成的工作在工程持续期间到该未完成的工作完成时全权负责。只要工程或其任何部分发生来自无论什么原因的破坏、损失或损害,但本条第(2)款所规定的预期风险除外,承包方应当对他应当以自己的费用并使其恢复原状,以便在完工时永久性工程应当在良好的状况和条件下以及在每个方面都与合同的要求相符的管理行为负全部的责任。在任何预期的风险引发的任何破坏、损失或损害的事件中,如果达到发包方所要求的程度和本合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承包方应当修理并使其恢复原状,费用由发包方承租。承包方也应对为完成任何未完成的工作或遵守本合同第27条项下的责任由其进行施工的过程中由其所引起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坏负责。

“预期的风险”是指战争(无论战争是否被宣布)、敌对行为、侵略、外国敌人的敌对行为、叛乱、革命、暴动或军事政变或篡权行为、内战,或者除非完全由承包方或其分包方的雇员在施工过程中引发的,骚乱、动荡或混乱,或者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被发包方使用需要的占有,或者任何这种作为一个经验丰富的承包方所不能预见的自然力的作用,或者一切为此中共同提到的“预期风险”所作的合理的准备或保险。

第九条 工程保险

在本合同第八条项下没有限定其义务和责任的情况下,承包方应当以发包方和承包方其同的名义为由于除预期的风险以外任何原因所引起的一切损毁保险,因为根据合同条款承包方是有责任的,并且在这种方式下,发包方和承包方在本合同第八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期间和工程继续期间内对某一原因引起的,发生在工程继续期间之前的损毁受到保险的保护,并且对承包方为完成第二十七条项下的义务的目的所执行的任何工作期间所引起的损毁受保险的保护:

(a)按估算了的现时合同价值所要施工的工程或者和材料一起被列出的以其替代物的价值在工程中合并计算的增加的费用。

(b)以其替代物的价值计算的建筑机械和其他被承包方带人施工现场的东西。

这种保险应当由一个保险公司完成,并且在条款方由发包方认可,该认可不能无理由地扣留,并且承包方无论何时都应根据要求向发包方提供保险单和现在的保险费的付款收据。

第十条 人身和财产损失

除非如果并仅就合同有另外规定,承包方应当保护发包方免受在工程执行和继续过程中发生的无论是关于对任何人身的伤害和侵害或对任何财产的本质上的或物理上的破坏的任何损失和权利要求,并且免受任何请求、诉讼程序、破坏、诉讼费用、控告和支出,无论是在哪方面或与什么相关联,除非这些赔偿是关于:

(a)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永久性工程占用的土地;

(b)发包方在任何土地之上、之下或通过该土地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权利;

(c)根据合同执行和继续工程造成的不可避免的结果所引起的对人身或财产的伤害或破坏。

第十一条 第三方责任险

开始执行工程之前,只有在没有本合同第十条项下限定的义务和责任的情形下,承包方应有义务为由于执行工程或合同可能引起的包括发包方财产在内的任何财产或包括发包方任何雇员在内的任何人的任何本质上的或物理上的.损毁或伤害投保,除非可归因于此的事件已经在本合同第十条的规定中提到过。

这种保险应当由一个保险公司完成,并且在条款方面由发包方认可,这一认可不能无理由地扣留,并且至少为_________(金额)。承包方无论何时都应当根据要求提供保险单和现在的保费的付款收据。

保险条款中应当包括这样一项规定,即在任何请求事件中,因为承包方将被授权接受保险单项下对发包方的补偿,保险公司将保护发包方免受这种请求和任何诉讼费用、控告和支出。

第十二条 工人的意外伤害事故

发包方不对任何人或承包方及其分包方雇用的其他人由于任何意外事件或伤害在法律上应支付的赔偿负责,除非这一意外事件可归用于发包方、其代理人或者雇员的任何行为或违约。承包方应使并持续使发包方免受这种赔偿,除非如前所述,并且使其免受无论关于什么的一切请求、诉讼程序、诉讼费用、控告和支出。

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认可的保险公司投保这种责任,这一认可不能无理由地扣留,承包方并且应当在他为工程雇佣的人被雇佣的全部期间内继续这种保险,并且应当根据要求提供这种保险单和现在的保险金的付款收据。除此之外,关于被分包方雇用的任何人,如前所述,在本款下如果分包方已经就这些人以保险单项下发包方免受索赔的形式或投保了责任险,那么承包方的保险义务应当是令人满意的,但承包方应当要求这些分包方根据要求提供保险单和现在的保险金的付款收据。

第十三条 对于承包方未履行保险义务的法律救济

如果承包方未能完成并有效地维持在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提到的保险,或他在合同项下被要求完成的其他任何保险,那么,在这种条件下,发包方可以完成并有效地维持这保险,并为那种目的在必要时支付保险金,并时时从如前所述的发包方支付给承包方的到期的或即将到期的款项中扣除,或从承包方取得同等数额的到期债权。

第十四条 应当遵守的法规、规章等

对任何国家或州的法规、法令或其他法律,或者任何规章,或者任何地方的或其他正当组成的当局的细则关于工程的执行,和根据规定和章程或其财产或权利受到或可能受到工程的任何形式的影响的公众团体和公会要求给出的一切通知或支付的一切费用,承包方应当给出通知并支付费用。

承包方应当在各方面遵守如前所述的适用于工程的任何这种法规、法令和规章或者任何地方的或其他正当组成的当局的细则的规定,并且遵守这种如前所述的公众团体和公会的规定和规章,而且应当使发包方免受所有因违反任何这种法规、法令或法律、规章、细则的每一种惩罚和责任。

发包方将偿付或酌情考虑承包方应支付和已支付的与这种费用有关的一切费用。

第十五条 其他承包方的加入

承包方应当给发包方所雇用的其他承包方及其工人和发包方的工人以及可能在施工现场或其附近被雇用从事任何本合同未包括的或任何发包方可以参加的与工程有关或辅助工程的任何合同的工作的任何其他正当组成的当局提供一切合理的机会。

第十六条 承包方保持施工现场的清洁

在工程进展过程中,承包方应当合理地保持施工现场免受一切不必要的妨碍,而且应当存放或处理任何建筑机械和剩余的材料,并且以施工现场清除任何残骸、垃圾或不再要求的临时工程。

在工程完成时,承包方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所有的建筑机械、剩余的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且使整个工地和工程清洁而且在使发包方满意的整洁的条件中。

第十七条 劳工

承包方应当自己组织所有当地的或其他地方的劳工的雇佣,并且除了承包方在其他方面提供的以外,还负责运输、住宿、膳食和工资。

就合理地切实可行的措施而言,承包方考虑到当地的条件,为使发包方满意,应当在施工现场提供充足的饮用水和其他水的供应,供承包方的职员和工人使用。

除了根据现时有效的法规、法令和政府规章或命令,承包方不应当进口、出售、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法让与任何含酒精的液体或毒品,或者允许或负担其分包方、代理人或雇员的任何这种进口、买入、礼品、易货或让与行为。

承包方不应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法让与任何武器或各种弹药给任何人;或者允许或负担如前所述的行为。

承包在对待他所雇用的劳工中应当充分注意到所有公认的节日、休息日和宗教日以及其他风俗习惯。

在任何传染自然界的疾病发生的事件中,承包方应当遵守并执行这种由政府,或地方医学或卫生当局为处理和克服这种疾病所可能作出的规定、命令和要求。

承包方在一切时候应当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任何由其雇员引起或在他们中的不合法的、扰乱性的或者混乱的举动,并且为维护和平和保护工程周围的人身和财产制止这种举动。

第十八条 材料和工艺

一切材料和工艺应当是合同中和根据发包方的指令所记述的各种类别,并是应当时时接受发包方可能在加工厂或制造地或者在施工现场或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以及任何这类地方进行的检验。承包方应当提供通常为检查、测量和检验任何工作和任何使用的材料的质量、重量或数量所要求的帮助、仪器、机械、劳动力和材料,并且应当为发包方所选择和要求的检验在材料用于工程前提供材料的样品。

一切样品应由承包方提供,如果这种提供已经由合同规定,则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否则,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如果检验已经由合同规定,并且,仅就负荷检验或者确定任何已完成的设计或部分完成的工作是否适合其想要达到的目的的检验而言,在合同中以充分的细节列举了以使承包方能在确定价格时或在其投标中考虑这些时,进行检验的费用应不由承包方承担:

如果任何一项检验是由发包方以下列任何一个方式指定的:

(a)未被这样设想或提出;

(b)(就上面提及的而言)没有这样列出;

(c)尽管是由发包方这样设想或提出,但是由一个独立的人在施工现场或材料的加工厂或制造地之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检验的;

如果检验显示工艺或材料不符合同的规定,那么这种检验费应当由承包方承担。

第十九条 施工中的检验

发包方和其授权的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候进入工程地点和所有的正在开展工作的或为工程存放材料、人工制品或机器的地方,并且承包方应当为获得这种进入的权利提供每一项便利的帮助。

没有发包方的认可,任何工作不应逃避检查,并且承包方应当为发包方提供充分的机器检查和测量任何可能将逃避检查的任何工作和在永久性工程施工前检查其基础工程。无论何时,这种基础工程工作为检查做好或将做好准备时,承包方应当向发包方发出到期通知,同时,发包方应当没有不合理的拖延为检查和测量这种工作或检查这种基础工程的目的到场参加,除非发包方有根据地认为不必要并向承包方提出了建议。

第二十条 不合适的工程和材料的返工和更换

发包方在工程进展期间有权时时以书面形式命令,

(a)在命令所规定的时间中从施工现场更换任何在发包方看来与合同不相符的材料;

(b)合适的替代物和合适的材料;并且

(c)更换并正确的再执行,尽管任何对其预先的检验或为此的临时工程,在发包方看来,在材料和工艺方面是与工程不相符的一切工作

就承包方在执行这种命令中所作出的违约而方,发包方应当有权雇佣并且付款经其他人以执行同样的工作,并且所有因其发生或附带的费用应当由发包方从承包方取得补偿,或者由发包方从付给承包方的到期的或即将到期的任何款项中扣除。

第二十一条 工程的中断执行

根据发包方的书面命令,承包方应当在发包方认为必要的任何时候和方式中断工程的进展,并且应当在中断期间正确地保护和保管工程,就发包方看来是必要的。承包方在执行本条项下的发包方的指令所发生的额外费用应由发包方承担和支付,除非这种中断是:

(a)在合同中其他方面规定的;或者

(b)由于承包方所作出的一些违约的原因的必要;或者

(c)由于施工现场的气候条件的原因的必要;或者

(d)为正确执行工程或为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的必要,就种必要性而言,不是由于工程师或发包方引起,也不是由于本合同第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预期风险所引起的。

倘若承包方没有被授权获得这种额外费用,除非他在发包方命令之日起二十八天内向发包方发生书面的意向通知提出要求,发包方应当处理和决定就这种在发包方看来是公平的和合理的要求而言的本合同第二十三条项下的对承包方造成的额外费用和/或时间延展。

如果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进展因发包方的书面命令而被中断并且从中断之日起九十天内发包方没有给出继续工程的许可,除非这种中断是由于第一款的(a)、(b)、(c)段所列的,承包方可以向发包方送达一份书面的通知,要求允许自其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二十八天内继续进行工程,或者被中断进行的那部分,并且,这种许可没能在那段时间内被承认,承包方通过进一步的书面通知的送达可以,但并不受此束缚,决定或处理这种因为本合同第二十八条项下的部分的不作为仅影响工程的部分的,或者因为发包方对合同的放弃影响整个工程的中断。

第二十二条 开始和终止的时间

承包方应在合同签字后15日内在施工现场开始工程,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2个月,承包方应当迅速地并且没有拖延地开始工程,除非由发包方特别认可或命令,或完全超出承包方的控制。

除了合同可能规定的承包方时时被给予占有权的施工现场和其依命令能够得到的在合同中任何要求下执行工程所命令所部分范围之外,发包方将根据可能的要求给予承包方这些施工现场的占有权,以使承包方能依照同意的计划开始和进行工程的执行。如果承包方承受了由于发包方给予占有权的任何失误所造成的拖延或费用发生,发包方应当为工程的完成许可一个延长的时间,并且以其观点证明这种公平的足以补偿发生的费用的数目。

承包方应当承担他自己要求的与进入施工现场相联系的特别的或临时的通告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承包方也应当以自己的费用提供任何在施工现场以外的为工程的目的由其所要求的附加的膳宿。

在整个工程完工前就工程的任何一部分的完成而言在合同中的任何要求的条件下,整个工程应当在与本合同先前的第四条第二款相一致的情况下完成。

第二十三条 工期的延展

在这些条件中提到的任何额外或附加工程的任何种类或任何原因的拖延的时间量或者异常的不利的条件,或者他们的无论可能发生的任何一种的特殊的环境,除了承包方违约之外,应当为工程的完成公平地授权给承包方一个时间的延展,发包方应当决定这种延展的时间量并且据此通知承包方。

第二十四条 工程的进度

如果因为任何没有授权给承包方时间延展的原因,工程或其部分的进展速度,以发包方的观点,在任何时间太慢以致于到规定的时间或为完成而延展的时间时不能保证完成,发包方将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方并且承包方应当因此采取必要的且发包方可能认为加快进展的步骤,以便到规定的时间或延展的时间时完成工程或其部分。承包方不应被授权为采取这些步骤而增加款项。

第二十五条 工程延期损失的计算

如果承包方没有在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那么承包方应当为这种违约向发包方支付按每天_________%的比例计算的损失,并且不是在本合同第四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时间和证明工程完工的日期之间消失的一种违约金。发包方可以在对任何取得赔偿的方法没有偏见的情况下,从在其手中的对承包方的到期的或即将到期的任何款项中扣除这种损失的金额。这种损失的支付或扣除不应解除承包方完成工程的义务或合同项下任何其他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工程完工的证明

当整个工程已经真正地被完成并且满意地通过了任何合同规定的最终的检验,承包方可以就那个结果给发包方发出一个附带一个在工程继续期间完成一切未完成工作的保证的通知。这种通知和保证应当是以书面形式并应当被认为是承包方的一个要求签发就工程而言的完工证明的请求。发包方应当在收到这种通知之日起二十一天内或者对承包方签发一个以其自己的观点说明工程真正地按合同完成的日期的完工证明,或者以书面形式给承包方以指令,具体说明以他的观点看来在签发这种证明前要求承包方做的一切工作。发包方应当通知承包方在工程中的可能在这种指令之后和其中具体说是有的工作完成前出现的影响工程真正完工的任何缺陷。在具体说明的工作完成的修补好被通知的任何缺陷后二十一天内,承包方有权得到这种完工证明。

类似地,根据本条第一款所确定的程序,承包方可以要求并且发包方应当签发一个完工证明关于:

(a)合同中规定了一个独立的完成时间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和

(b)发包方满意的已经完成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实质性部分。

在应当实质性地完工或应当满意地通过了合同所规定的任何检验的永久性工程的任何部分中,发包方可以在全部工程完工前就那部分永久性工程签发一个完工证明,并且因这种证明的签发,承包方应当被认为已经在工期中履行了完成任何在工程的那部分中的未完成的工作的义务。

倘若在全部工程完成前就永久性工程的任何一部分给予了完工证明,不应被人为证明了任何需要恢复的场地上或地表的工作的完成,除非这种证明清楚地说明了。

第二十七条 工程缺陷的保证和不履行义务的责任

在这些条件下,“维修期”是指由发包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六条证明工程完成的日期起一年的保证期间。

应发包方的要求,承包方应当不迟延地以自己的费用维修或返工任何由于有缺陷的材料或工艺引起的缺陷或损害。

如果承包方未能应发承包方的要求完成如前所述的工作,发包方有权雇用并付款给其他人以执行同样的工作,并且如果在发包方看来这种工作是承包方在合同项下有责任以自己的费用完成的,那么所有因其发生的或附带产生的费用应当是可取回的或者是到期的债权

一旦合同先于工程竣工而终止,承包方对材料或工艺的缺陷的责任仅在该工程全部完成并被发包方接收后一年内适用于他已完成的工程。

第二十八条 合同条款的变更、增加和删减

发包方可以变更以他的观点看来是必要的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质量和数量,并且为此目的或为任何以他的观点看来是满意的原因,他有权命令承包方做并且承包方应当做下列任何事项:

(a)增加或减少合同项下的工程量;

(b)删除某项工程;

(c)改变某项工程的特征、质量或种类;

(d)改变工程任何部分的高度、基线、定位和尺寸;和

(e)执行任何种类的完成工程所必要的附加工程;

并且这种变更不应当在任何意义上使合同无效,但是这种变更的价值,如果有的话,应当在确定合同价款总额中计人。

没有发包方的书面命令,承包方不应当做出这种变更。但不是根据本条项下的给出的命令,而是根据工程数量单所作出的任何工程数量的增加或减少不必要求发包方的书面命令。

所有由发包方命令所确定的增加的工作或删减的工作应当根据合同所确定的比例和价格进行估价,如果这种比例和价格在发包方看来是合适的。如果合同没有包含适合于增加的工作的任何比例或价格,那么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确认合适的比例或价格。如果未能达成一致,发包方应确定以他的观点看来是合理的和合适的比例或价格。

第二十九条 由于工程数量变更所作的合同价格的调整

如果工程按月进度款的总额除去附加工作费用和临时款项后超过或不足原合同总价,那么应当根据工程的完成的情况对合同总介做如下调整:

(a)如果按月支付的款项总额超过原合同总价的百分之一百二十,那么超过的部分按百分之八十计算并支付;

(b)如果按月进度支付的款项的总额少于原合同总价的百分之八十,那么将支付差价的百分之二十以补偿承包方的一般管理费用和利益损失。

(c)本条项下的合同总价的调整不适用于按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合同的终止。调整后的支付应当在最后结算时做出。单项的工程项目数量上的增减不影响合同总价的调整。

承包方应当逐月向发包方呈送一份尽可能全面和详细的帐单,写明承包方认为有权获得的附加款项和按发包方的命令在前一个月完成施工的所有附加费用的款项。

未在其间或最后提出的支付任何这种工作的费用或支出的要求将被认为没有包括在这种细目之中。如果承包方在很早的切实的机会中已经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发包方他将为这种工作提出要求时,即使他没能遵守上述条件,发包方仍应有权承认为这种工作或支出所应支付的款项。

第三十条 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建筑机械、临时工程和材料在被运抵施工现场时、应当被认为专门用于工程的执行,并且没有发包方的书面同意,承包方不应移交这些或其部分,除非是从施工现场的一处到另一处。

工程完工时,承包方应从施工现场撤走所有由其提供的滞留其上的建筑机械和临时工程以及未使用的材料。

除根据本合同第八条和第三十五条规定外,发包方在任何时候都不对上述建筑机械、临时工程或材料的毁损负责。

对于承包方为工程目的而进口的任何建筑机械,发包方将根据承包方的要求协助其取得任何必要的政府对如前所述的为撤走承包的建筑机械的再出口的同意。

发包方将应承包方的请求协助其得到工程所需的建筑机械、材料和其他东西的通过海关的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 工程量的计算

工程数量单中所规定的工程量是工程的预测量,但他们不能作为承包方履行其合同项下的义务所执行工程的真实的和准确的数量。

除了另有规定外,发包方应当通过计算确定依据合同完成的工作在合同条款下的价值。他应当在要求计算任何部分工程时向承包方授权的代理人或代表发出通知,并提供他们所要求的所有细目。该代理人或代表应当立即参加或派一名被授权的代理人以协助发包方进行计算。如果承包方没有参加,或不派出代理人,那么发包方所作的计算应当被作为工程的准确计算。

第三十二条 临时款项

“临时款项”是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在工程数量单上指明了的用于工程的执行或货物、材料的供应,或服务,或全部或部分用于意外事件,或根本不同并完全由发包方支配的款项。

第三十三条 付款和保留的条款

承包方应当在每个月底尽早向发包方呈递其每月的工程进度付款单。该单应当是发包方认可的格式并是应当附有测量和计算的记录的复本以证实要求的总额。发包方核实该付款单无误,经扣除一定数量的保留金后向承包方支付净额款项。最终付款应依照完工证明的建议给付。

发包方应当从每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扣除百分之十作为保留金。如果保留金被扣除超过六个月,那么承包方可以选择发包方接受的本地银行提供一项银行担保,并且以发包方所要求的形式来替代已经累积至少六个月的保留金。

合同项下的工程完工时发包方将解除承包方的保留金和/或银行担保。

承包方应当按上述的时间表和进度向其雇用的所有工人支付工资。如果承包方未付给工人工资,发包方应直接付款给承包方的工人并且把这种支付看成是承包方支付的。

第三十四条 对承包方违约的法律救济和处理

如果承包方即将破产,或者收到宣告破产的命令,或者应当呈交破产申请书,或者应当向债主偿债,或者应当承诺在其债主的调查委员会的控制下完成合同,或作为公司应当进行停业清算(不是由于合并或重建而自愿进行的清算),或者如果承包方首先未得到发包方的书面许可就转让本合同,或者应当对其货物进行扣押,或如果承包方以他自己的观点看来:

(a)废止合同;

(b)无正当理由不开始工程或者自收到发包方继续工程的书面通知二十八天后仍中断工程的进展;

(c)自收到发包方关于所说的材料或工程被宣告废弃并拒绝接收的书面通知二十八天后仍未从施工现场撤走材料或推倒并重建工程;

(d)无视发包方的书面警告,不根据合同执行工程,或者一贯地疏于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

(e)无视发包方的反对意见或有损于工程的质量而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那么发包方在向承包方发出书面通知十四天后,可以占有施工现场和合同,并将承包方从那里驱赶走而并不违反合同,或者解除承包方在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和责任,或者行使合同授予给发包方的权利和权力,并可以自己完成或者雇佣其他承包方完成工程,发包方或这种其他的承包方认为合适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为这种完工而使用为执行工程专门留用的这种建筑机械、临时工程和材料,并且发包方可以在任何时候出售上述建筑机械、临时工程和未使用过的材料,出售的收益用以偿还合同项下应由承包方支付给他的到期的或将到期的任何款项。

发包方在采取上述这种收回和驱逐行为之后,应当单方或咨询他方或进行了他认为合适的调查之后单方面做出决定,并且应当证明承包方到这种进入和驱逐时为止从合同项下他已完成的工程中已合理得到的利息或将合理增值的利益的总值以及以上提及的未使用或部分使用过的材料,建筑机械和临时工程的价值。

如果发包方根据本条的规定进入并驱逐承包方,发包方只有在维修期终止并且在执行和维修费用、延期完工损失以及由发包方招致的其他支出均已确定之后,才有责任付给承包方依合同规定的款项,然后,承包方才有权获得可付给他的到期款项。

第三十五条 特殊风险

不抵触合同中包括的各种规定:

(1)承包方除对本合同第20条法规定的并于下文所涉及的任何特殊风险发生之前对工程负责外,对于损毁及与损毁有关的损失、对发包方和第三方的财产、对于下文所界定对特殊风险造成的身体的伤害和生命的丧失及相关损害,可承担责任。发包方应当赔偿并解除承包方对前项所列事项的责任,并且承担和同时解除承包方就所有在该过程中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请求、诉讼程序、损失、诉讼费用、指控和支出的责任。

(2)如果工程或任何位于工地、接近工地或者运往工地的材料或者承包方使用的或者意欲用于工程的任何其他财产遭受毁损,并且这些毁损是由于所规定的特别风险的原因造成的,则承包方有权得到以下赔偿;

(a)对任何永久性工程的赔偿,以及对任何完成工程必要的材料遭到损坏的赔偿,这种赔偿应当是基于成本加上发包方证实为合理的利润;

(b)替代或修复任何这种工程的毁损;

(c)替代或修复承包方的用于或意欲用于工程的这种材料或其他财产。

(3)除了可归因于重建本合同第26条规定的被决定废弃的工程的费用之外,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偿付任何增加的费用或执行工程的杂费。这些费用可归于特殊风险或在某种意义上与所说的特殊风险相联系,且无论如何以本条下面包括的有关战争爆发的规定为条件,但承包方一知道任何这种费用的增加就应当立即以书面方式通知发包方。

(4)特殊风险是指战争(无论是否被宣布),战争行动,入侵,外国敌人的行动,原子弹及冲击波的风险,或者工程本身是或其被执行或继续是在与国家相联系的范围内,叛乱、革命、暴动、军事政变或篡权行为、内战,或者除非完全由于承包方或其分包方的雇员在施工过程中引起的骚乱、动荡或混乱。

(5)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果在此界的任何地方爆发了无论是否被宣告的战争,以致于无论在时政方面或其他方面实质性地影响了工程的执行的话,除非并且直到合同根据本条的规定被终止,承包方应当继续尽其全力去完成工程的执行,但发包方有权在这种战争爆发后的任何时候向承包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同,并且根据这种给出的通知,除了本条下各方的权利和本合同第37条的执行外,该合同应当终止,但是不应有损于各方就先前违约所享有的权利。

(6)如果合同根据上一款的规定终止,那么,承包方应当尽快地把所有的建筑机械从施工现场搬走并应为其分包方同样地撤出提供便利。

(7)如果合同如前所述被终止,发包方应当为在合同中规定了进度和价格并在终止日以前完成的工作向承包方支付尚未支付的款项,并且包括:

(a)就已经开展工作的任何初步的工程的可支付的总额,和就已经部分开展工作的这种初步工程的由发包方所确定的合适的付款比例。

(b)合理的订购的已经运给承包方或已为承包方合法的接收的材料或货物的成本,这种材料或货物因发包方的付款而成为其财产。

(c)由承包主在完成整个工程的期望中合理的引发的未能依本款以前的规定得到给付的任何花销的总额款项。

(d)依本条第(1)、(2)和(4)款的规定可支付的任何附加款项。

(e)在本条第(7)款下撤走建筑机械和承包方要求的返回在承包方注册国的主要机械停放地或其他地点的合理、不宜过大的花费。

(f)在这种合同终止时所有承包方的雇员或与工程相关的雇用的工人的遣送回国的合理的费用。

除了任何本款项下发包方的到期的任何款项之外,就建筑机械和材料以及任何其他的在合同终止日依据合同条款可由承包方支付给发包方的款项而言,发包方有权将任何承包方到期的未付清的余额记入其贷款帐户以示友好。

第三十六条 合同的落空及其补偿

合同订立后,如果发生战争或其他双方无法控制的情形,以致任何一方都无法履行其合同的义务,或者根据约束合同的法律,双方无须进一步履行合同时,发包方就执行工程向承包方可支付的款项应当比照本合同第35条项下规定的在合同因第35条规定终止时应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三十七条 争议的解决——仲裁

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在任何时候发生与合同有关的一切问题、争议或异议,任何一方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告知另一方这种问题、争议或异议的存在,同时应提交仲裁。三名仲裁员,一名由发包方指定,另一名由承包方指定,如果承包方为外国人,则第三名由国际商会主席指定;如果承包方为本地的,则第三名仲裁员由工程协会的主席指定。如果任何一方没能在收到指定仲裁员的通知后60日内指定其仲裁员,则国际商会主席或工程技术协会的主席有权根据任何一方请求指定一个仲裁员。主席作出的这种任命的已证实的复本应向双方提供。

仲裁在涉及外国承包方时应根据巴黎国际商会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在仅涉及本地承包商时应当根据本地仲裁法的规定或其修正条款进行仲裁,并且在仲裁员同意而做出的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并且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并且仲裁应支付的费用由仲裁员决定。

如果有合理的可能,在仲裁期间合同项下的执行应继续进行,并且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的到期款项也不能扣留,除非上述是仲裁程序中的主要事项。

第三十八条 通知

所有根据合同条款,由发包方向承包方给出的证明、通知或书面命令应当邮寄或传递送达承包方的主要营业地或其为此指定的其他地址。

所有根据合同条款向发包方发出的通知应当邮寄或传递送达在这些条件下为其目的所确定的各自的地址。

第三十九条 发包方的违约

(1)如果发包方:

(a)没有能根据任何付款证书在90日内向承包方支付根据合同到期的款项,但发包方有权根据合同扣除的除外;或

(b)干涉妨碍或拒绝任何要求签发任何证书的许可;或

(c)正式通知承包方不可预见的原因或经济混乱,其已不能继续履行其合同的义务,

则承包方根据合同在向发包方发出书面通知14天后有权终止合同。

(2)根据本条第(1)款提及的14日期满时,在不抵触第30条第(1)段规定下,承包方应当尽快从施工现场撤走所有由其带来的施工机械。

(3)一旦合同终止,发包方就处于本合同第35条第(8)款所规定的合同被终止时对承包方付款的同样责任之下,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支付任何由于这种终止所引起的损害或补偿的总额。

第四十条 文字

发包方的官方代理人和承包方之间的所有通知、指示、信件或任何其他与合同有关的书面文件,都应当用英文和/或切斯文字写成。

第四十一条 应遵守的法律

与合同项下工程的执行相联系,发包方、其代表、职员、承包方的技术员或雇用人员都应遵守帕尔切斯的法律。

本合同以英文写成,一式二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完全理解后在证人面前签字盖章,每方保存一份。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 承包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5.国际工程承包项目合同管理浅析 篇五

一、引言

近三十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一个又一个新成就,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我国在交通建设领域也取得了辉煌的成果,全国高速公路、铁路网基本建成。问题也随之出现了,数十万的筑路大军面对日益萎缩的市场,他们接下来该往什么地方走,就成了全行业最关心的话题。让人庆幸的是,国际工程市场正在逐渐扩大,这就需要大量的技术人才走出去,参与到国际工程项目中。由于国际工程承包涉及门类的广泛性、分布地域范围的广阔性、接触不同民族文化的多元性、以及不同货币汇率的多样性,所以,在面对机遇的同时,面对的不确定性就更多更复杂。作为国际工程承包企业,面对危机四伏的市场形势,管好合同就显得极其重要了。企业的发展战略及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都是围绕合同来进行的,合同管理出现问题导致风险,必然会影响企业发展。经营企业就是在经营合同,执行合同就是经营活动的主线。企业尽力以合同的方式寻求获得最大利益,同时保障企业尽量少的承受风险。合同管理的范围是很宽泛的,涵盖了某项承包工程所覆盖的全部领域,包括主合同的各个环节所涉及的单元及子项工程,也包括主合同派生的各分包、采购、运输、保险、融资、劳务、技术服务、知识产权使用许可得等各类合同。

二、合同签订之前的合同管理

一般我们会认为,合同管理的起始时间是与合同的有效期一致的。但实际上,合同的签订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从项目信息阶段开始孕育到签订合同,即合同前阶段,都应该属于合同管理的时间范围。因为这个漫长的孕育阶段为合同条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签订的合同内容是长期努力的结果。所以我们应该重视合同前期工作,重视信息收集、条件培育、感情基础的培育。合同管理需要跟随项目的生命周期,不可以间断、中止,与上述时间和空间范围要向吻合。合同管理要符合实施工程项目的管理规律。为了更好的规避风险,综合有利条件优化管理,明确目标,可以将合同工期分解,按管理的相同规律进行合同管理,将合同要求及责任义务与项目阶段的划分有机结合。在合同签订前的合同管理一般有以下几个部分构成,主要包括招标信息管理、现场考察、投标书制作、中标后的合同谈判四个过程,其中投标书制作与中标后的合同谈判又是整个项目合同管理中最为重要的环节。

1、招标信息管理

招标信息的采集基本上可以看作是整个国际工程承包的第一步,从浩如烟海的信息中,率先抓住国际市场上最有价值的招标信息就成为我们赢得一个完美的开局的头等大事。招标信息主要通过以下渠道获取:

(1)通过一些招标广告、相关专业机构的信息公布、专业刊物等公开信息中筛选出适合本公司业务范围的信息。

(2)通过一些政府部门、企业等国际社会服务机构中获取适合本公司业务范围的信息。

(3)通过在国外设立办事处,从办事处建立的关系网中探取适合本公司业务范围的信息。

(4)通过在当地设立代理机构,让代理机构不定期的发挥当地最前沿的招标信息。

(5)通过与海外大使馆建立联系,从海外大使馆处获得信息。

(6)通过加强对竞争对手与合作伙伴的关注,从竞争对手那里获得招标信息。

(7)通过对海外市场周密的调查,结合所在国的国情,提前规划出该国切实需要的项目,然后为他量身订做出适合它各种建设方案,最后提交给该国的相关部门,帮他融资做买方信贷,从而在该项目中获取更大的话语权。

以上七种渠道中,前两种成本最低,涵盖的面也比较广,获得此消息的公司就比较多,所以相应的竞争压力也就比较大。第三、四种相比前两种的覆盖面小了一些,运营费用也比较高,但它也有一个优点,那就是当机会出现时,由于已有专门人员在此经营多年,无论在投标报价计算的准确性,还是工程能否顺利进行(提前对风险的考虑的比较全面),甚至是工程款的支付方面都有无可比拟的优势。第五、六种渠道虽然成本较低,但操作要求较高,如果成功获得,基本上只能作为意外的惊喜,不能作为企业迅速发展的常规手段。最后一种渠道凭借其能让各方获取共赢局面的优势,在未来的国际市场上出现的必然会越来越多,它让资金找到项目、让项目找到队伍、让队伍找到雇主、让雇主找到资金,最终盘活世界经济。我们公司目前主要是通过前三种渠道获得项目,我觉得对于其他几种,特别是第七种,也需要组织人员进行尝试,说不定就可以打开新局面。

2、现场考察

在招标文件取得后,组织相关人员针对招标文件中不能提供的信息以及文件虽然提供但业主方不能保证正确的各方信息到现场进行考察也是十分重要的,考察项目具体包括:

(1)项目现场情况,针对线路工程,路途自然条件等;

(2)当地市场是否可以得到项目需要的资源,包括人材机以及其价格水平;

(3)影响项目运输的交通情况;

(4)该地区在未来政局是否有大变化,如地方大选或中央政府的大选;

(5)招标文件对工程量描述不清晰的地方,确认现场具体情况

(6)当地货币是否稳定等问题。

在此过程中,合同人员需要全程跟随,对于了解各项有利于承包商的条件,在日后计算标价以及合同谈判过程中,可以掌握做出适当让步时的尺度问题。对于了解各项不利于承包商的条件,在日后谈判过程中,可以作为向业主进攻、讨价还价以换取更大利润的强有力支撑,以便于日后谈判中知己知彼百战百胜。

3、投标书制作

招标文件到手后,需要对招标文件中一下各项特别注意,包括:

(1)多长时间的投标期间

(2)投标保函额的大小,当投标保函额过大时,需要防范业主是出于通过诈骗赚取投标保函的的欺诈行为。

(3)投标资格有无特别限制或优惠

(4)工作量大小、技术难度大小以及技术标准的高低等,选择适合自己企业的工程,做到不盲目投入到自己企业不能胜任的工程当中,以避免从工程一开始就决定了这是一个赔钱的工程。

(5)业主的信誉、经济实力、评标标准以及外部监理等,通过对这些关键点的考查,避免把公司带入到一个泥潭。既无权有无钱的业主,对于一个工程承包商来说就是一场灾难。

字面意思上看来,在投标书的制作阶段,主要涉及预算造价人员和商务人员,与合同管理扯不上关系,然而,这种观点是极其错误的。在投标书制作阶段,预

算人员依据招标文件对工程造价进行计算,由于预算人员对于招标文件的领悟程度差异,可能会出现漏项、重项等失误,就需要合同人员从专业的角度对招标文件进行讲解。商务合同条件是否苛刻、支付条件、风险分担是否合理等,合同人员都必须作为标价的一部分考虑到投标报价中去。更进一步讲,造价计算的各个方面、范围,计算到何种深度,具体的量等,都是合同人员在日后的谈判中作为谈判筹码所必不可少的论据。合同人员对预算造价的深入程度甚至决定了合同人员能否在后边合同谈判中签订有利于承包商的合同。

4、中标后的合同签订

经过一轮又一轮的激烈拼杀,战斗终于落下帷幕,我们获得第一标,这个时候千万不能掉以轻心,合同人员即将面对的是业主精心准备好的地雷阵——工程总承包合同。此时业主占主导地位,经过合同人员仔细阅读发现了许多的不平等条约,其中涉及工程款支付、索赔、工程质量标准、工期进度、调价标准等。概括起来,从FIDIC的角度讲,过分地扩大业主与工程师的权利的同时,无理的逃避一些本该业主承担的风险,把这些风险强加到承包商头上。此时,承包商的合同管理人员一定要是非分明,在一些重大问题上,把握住原则,避免为后期工程进行埋下无处可避、无法转移的重大隐患。承包商必须把握的条款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工程款支付条款,作为一家承包商,万里迢迢出去干工程,就是为了能够获得工程款,如果业主在这个条款上,设置的陷阱过深、过于复杂、明显过于苛刻,并且坚决不同意修改,此时承包商可以以退出为手段进行威胁。这是承包商的核心利益,对业主来说不算核心利益,所以在这个领域寸土必争。

(2)仲裁条款,签合同就是在往自己脖子套上锁链,给自己套上锁链的同时,一定要准备一把剑,一把能在锁链危及存亡的关头斩断锁链的剑,对于我们国际项目承包商而言,仲裁条款就是这把剑。仲裁条款的好坏就相当于这把剑的锋利程度,关键时刻能否斩断使我们窒息的锁链。其中包括仲裁院的选择、仲裁模式的选择、仲裁程序的进入条件的选择等。

(3)变更条款,实际工程中,经常会出现工程师的纠正指令与变更指令混淆一起,以纠正指令进行变更活动的情况。变更作为承包商创收的一大支柱,好的变更条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4)逆编者译条款,当双方出现由于合同的歧义而引起的分歧、争端时,合同解释应背离编写者的意思。这一条看看似不重要,其实蕴藏重大能量,一般的争端、分歧都不会形成重大的问题就被解决掉了,然而当涉及到重大利益时,这就是承包商形成反击的重要武器了。

以上四个方面都涉及承包商的核心利益,合同管理人员必须要把握好,必要的时候可以在工程质量标准、进度要求上多给业主一些让步,以更好的换取承包商的核心利益。

三、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管理

在酝酿合同及签订合同阶段,我们考虑到了各种风险因素,并且设计了不同的管理方案,力求使合同中的风险及各利益相关方的诉求达到平衡。我们对合同的设计是否合理,对合同风险的把控方案和计划是否能有效实施并达到预期及所以,就需要更好地管理合同,以使合同在履行即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有效的管理合同风险,包括合理转移风险、承担风险、控制风险、甚至驾驭风险利用风险创造的机会达到盈利的目的,了解合同中的风险点,同时又能了解和掌握合同所涉及到的项目实施的规律,有效地防止或控制引发某些导致风险发生的客观因素超不

利方面的变化,就能有效地规避和控制风险,如控制原料的供应和质量、工期进度和施工质量、安全标准。合同管理要靠管理机制,靠体系,但必须要有主责部门和主责人员。信息透明,不能掩盖问题,过程管理和集中信息管理。一般项目部自己的合同工程师,当然要对项目经理负责。往往有些问题不会向总部反映,企求自己解决问题。但往往由于能力的局限急情况的复杂,到最后出现较大问题甚至重大损失。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或尽量减少因此造成的损失,公司应通过加强普通项目管理人员的合同管理,让员工都熟悉合同、了解合同、掌握合同,在工作中就能掌握主动,抓住每一次索赔的机会,创造更多利润。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合同管理主要包括合同管理学习班与工程进行中的变更索赔两项。

1、合同管理学习班

由于普通工程管理人员直接接触工程一线,对项目一线情况的动态变化最为了解,当出现变更索赔的机会,以及日后的大规模索赔的证据资料都由他们经手,他们能够最充分的理解合同,掌握合同赋予承包商的权利,对合同中规定的承包商的工作范围有着比较清楚地认识,就能时时刻刻把握哪些是和合同中规定由承包商完成的,当业主企图以变更指令要求我们完成合同规定之外工作,就可以在第一时间向业主提出工程变更,获得额外的利润,避免出现干了活,但是没有计入工程量,或者付出的多,回报的少的情况,白白丧失了本该属于承包商的利润。此外,当工程计量、计价等出现争端,数额过大,最后不得不采取仲裁决定胜负的时候,由于我们一线管理人员,人人都有合同意识,在争端初期就能够从保护公司利益的考虑出发,不给业主留下把柄,并为公司以后的索赔创造条件,保留证据,获取公司的利润最大化。

2、工程进行中的变更索赔

随着工程的进行,当事态发展到一定程度,具备了某项引起风险发生的客观条件,合同中隐含的风险就会爆发出来。对于一个承包工程的合同而言,风险是不可能完全规避和防范的,各种风险的存在时常态。这就要求我们时刻准备应对风险,把风险所带来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甚至是把风险转化成创造利润的机会。然而,这个转化的过程,就需要我们有很好的变更索赔意识,非常好的变更索赔能力,才能够成功的把变更索赔拿到手。FIDIC合同规定,承包商索赔必须在索赔事件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索赔通知,否则丧失索赔权利。就是这短短28天,如果由于承包商人员由于对自己的业务范围认识模糊,不能及时提出索赔,很可能会丧失索赔机会。

为更好的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管理的风险提示也非常重要,一般可采用将合同中的重要阶段任务的完成节点及里程碑和形象工程进度要求摘录出来,列表或按顺序进行提示,以使项目管理者能随时清楚地了解某时间节点必须完成的工作要求,合理安排工期,以确保准时完工。

四、项目完工后的合同管理

项目完工后,我们的合同管理工作并没有结束,最后的一些工程结算、验收、资料的提交等都需要按照合同执行,并且此时最容易出现争端,只有前期很好的理解合同,才能避开那些容易发生的争端。但是,当涉及到承包商核心利益的争端,必须借助外脑,重金聘请法律顾问,全民参与索赔,迅速整合索赔资料,这些都是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去做的事情。此外,项目完工后,对整个项目的变更索赔事件的整理,总结这个过程中的成功与失败。对于实际工程中出现的应该索赔的项目,但是由于合同条款的限制,使我们丧失了索赔的权利,对于这种情况,合同管理人员应该把此被动条款与工程实际情况详细分析并存档,对于那些成功

索赔的款项,也应该详细分析并存档,从而建立一个合同条款库。把这些条款与工程实例详细列出,供全公司合同管理人员交流学习,从而从根本上迅速提高整个公司的合同管理水平。

五、小结

6.浅谈国际工程承包和合同管理 篇六

【摘要】为了能够使国际工程的承包和合同管理能够更加地趋近于标准化,在实际的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管理中采用的了FIDC合同条件在合同管理中对国际工程合同变更的应用,探讨了国际工程承包管理中的工程变更的具体应用和程序、国际工程变更与索赔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FIDC合同条件

引言

二战之后,世界的经济进入了一个相对较稳定的时期,全球的建筑业随着经济的平稳发展得到了快速地发展及提升。随着全球建筑业规模的不断“膨胀”,一个份额巨大的国际工程项目承包市场就应运而生了。本文就是为了能够使国际工程的承包和合同管理能够更加地趋近于标准化,在实际的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管理中采用的了FIDC合同条件在合同管理中对国际工程合同变更的应用,探讨了国际工程承包管理中的工程变更的具体应用和程序、国际工程变更与索赔之间的关系。概述

1.1 国际工程承包

所谓国际工程承包,指的就是一项以工程建设为重要对象的、特点为跨国经济技术的综合性的技术经济交往及商务实践活动。国际工程承包主要通过国际间的招投标,由具有法人地位的承包商与国际工程项目业主之间按照一定的价格和其他条件来签订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及义务进行约束和规范,承包商与业主都要按照合同的要求来办事。

1.2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

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工程项目承包的范围日益广泛,且适用于比较广泛的经济项目,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三大类经济项目:(1)基础设施及土木工程项目;(2)以资源为基础的工程项目;(3)制造业工程项目。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类型也可以分为三大类,即

(1)总价合同,即在一个国际工程项目的承包合同中已经对承包价格进行了规定,业主按照承包合同中的规定分批次或者是一次性地付清工程款。(2)单价合同。单价合同是相对于总价合同而言的,指的是按照合同的单价来支付工程款。(3)成本加酬金合同。指的是业主将工程的成本所需的成本费用以及双方商定的管理费和利润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的一种合同形式。FIDC合同与国际工程承包

2.1 FIDC的涵义

FIDC的的英文缩写为Federation International Desingenieus Consils,翻译过来即为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C成立于1913年的英国,二战结束之后,随着世界经济的稳定发展,FIDC迅速发展起来。迄今,全球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加入其中而成为会员。中国于1996年加入,这就使得FIDC迅速壮大。

2.2 FIDC与国际工程承包变更

当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以及技术规范出现了让业主不够满意的情形时,业主就会根据这些因素的变化而对工程项目加以更改,使得工程项目某些部分的质量、形式以及施工的顺序等方面均发生变化。这就称为工程变更。在FIDC的条款规定中,国际工程承包变更是一个重要的内容。

2.2 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分析

工程项目的业主应该在工程项目合同专用条款中制定合理可行的工程变更处理程序,并保证在实际的工程实施过程中严格地按照合同中的变更程序进行施工。笔者通过查阅相关的资料及实际的工程经验,先将工程变更的程序罗列如下几点:

2.2.1 首先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或是工程师)需要准备一份经过授权的申请书,指

出该项目需要变更的地方、费用估算以及工程项目变更的依据和理由;

2.2.2 工程项目的负责人或工程师将申请材料准备完毕之后,需要上交给工程项目的业主,业主需要对该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地查看,待其对申请进行了批准之后,此时项目负责人需要与承包商共同协商下即将变更的项目的价格,对变更工程的价格进行确定;

2.2.3 如果价格等于或少于批准的总额, 则工程师有权向承包商发布必要的变更指示,如果价格超过批准的总额, 工程师应请示业主进一步给予授权;

2.2.4 在紧急情况下, 不应限制工程师向承包商发布他认为必要的此类指示。如果在上述紧急情况下采取行动, 他应就此情况尽快通知业主。

根据如上关于工程变更的程序的描述,可以将上述的五个国际工程变更的程序用下述拓扑图来表示:

图1 国际承包工程变更处理程序

2.3 工程变更与施工索赔之间的关系分析

对于工程变更和施工索赔两个概念之间的界限,有很多人都不能够很好地辨别。笔者通过查阅相关文献,看到很多文献中经常将二者混淆视听,因此笔者认为对于二者的区别进行澄清显得十分有必要。究其原因,可以知道施工索赔主要是由于工程变更、业主原因(主要有工程图纸、征地以及支付等发生了延期)、施工的自然及社会条件发生的变化、业主风险、物价原因、工程效率低下等方面,而工程变更仅仅是施工索赔产生的原因中的一个方面。工程变更与施工索赔在处理程序上有着本质的、较为明显的区别(施工索赔和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均有三步,但是却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主要区别可以用下表1所述。

表1 工程变更与施工索赔处理程序上的差别

项目 第一步 第二步 第三步

工程变更 工程变更发生前工程师同承包商协商变更支付价款 工程师发出工程变更指令 承包商实施工程变更

施工索赔

施工索赔事项发生后, 承包商发出施工索赔通知, 提出索赔要求 承包商报送同期记录,索赔事项结束后, 在规定时间内, 承包商报送索赔报告及总帐单 合同双方协商解决施工索赔支付 业主、工程师决定索赔支付款

由以上对工程变更以及施工索赔在处理程序上的区别的分析可知,二者存在如下的区别:(1)工程变更的价款在工程项目施工之前就已经确定好了,而施工索赔价款却恰恰相反,在一个工程项目在索赔事项结束之后才确定;(2)工程变更时,工程项目价款的确定需要工程师与承包商共同协商而定,而施工索赔款的确定权却在于业主和工程师,承包商却处于被动的地位。(3)施工索赔中,业主可以向承包商提出反索赔,但是工程变更却不同,只有业主和工程师有权作出工程变更, 承包商只能要求工程变更, 没有决定权。

由上述对施工索赔的定义可知,工程变更仅仅是施工索赔的一个方面,这就是说发生了工程变更并不代表施工索赔就会产生,按国际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一般原则, 发生工程变更后由工程师确定变更工程单价并报业主批准。如承包商对此无异议, 则按合同正常程序支付。此时, 承包商不存在施工索赔问题。只有当承包商认为工程师确定的单价不合理时, 承包商可就他认为的不合理款项进行施工索赔。在这个过程中, 承包商对变更工程单价的认可与否是确定下一步是否进行施工索赔的分界点。结论

综上所述可知,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中,对工程变更的正确认识,非常有利于对工程项目的正常开展,也能够保护施工项目各方的利益。在这其中,无论是工程项目的业主,还是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承包商,都应该对工程变更的处理程序进行熟悉的掌握和了解,如果一个工程项目在发生某些纠纷时,完全可以按照程序进行处理,避免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

7.浅析国际承包工程的分包管理 篇七

关键词:国际承包工程,分包,招标,业主,合同,管理

近年来,在国家“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指导下,中国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工程建设的越来越多,且主要市场集中在非洲地区。由于项目工程量巨大、技术复杂,总承包商不可能单靠自己的力量完成整个项目,为了降低成本和防范风险,大多总承包商在工程项目中引进了分包队伍。实践证明,通过分包管理发挥了总承包商对外协调与项目管理优势,减少了机械设备、管理人员的投入。分包商发挥了专业施工队伍的优势以及施工效率高的长处。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优势互补,取得了真正意义上的合作双赢。但有的总承包商却在工程分包上栽了大跟头,不仅造成效益的损失,还失去了市场。这种巨大反差印证了当前我国国际总承包商的管理水平上仍有亟待提高之处,尤其是对管理分包商的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高分包管理水平是促进我国建筑企业在非洲市场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1 分包商的选择

由于整个工程的各个分项工程是相互联系的一个整体,任何一个分项工程拖期或质量发生了问题,很有可能就会影响到其他分项工程,甚至整个工程,使总承包商陷入被动的局面。如果分包商违约,即使按分包合同对其进行处罚或终止分包合同,往往也不能弥补总承包商由此遭受的巨大损失,而且对总承包商的声誉也将造成不良影响。博茨瓦纳当地业主为了转移管理风险给总承包商,现在一般都要求总承包商自己挑选分包商并向业主对其承担责任。因此,总承包商在选择分包商时应十分慎重。笔者把当地分包商分为三类:

1.1 对某些专业项目如电气、机械等,业主要求具有分包资质的专业分包商承担

博茨瓦纳房建项目一般至少都有两大分包商,电气和机械分包商,还有电梯、数据通讯、发电机、保安系统、消防系统等分包。在投标报价阶段,通常的做法是总承包商可以自由邀请多家分包商进行报价,有的是必须在通过了业主资格预审的分包商中进行选择,经收集多家分包商的报价、资质材料、业绩材料等资料信息后,根据企业的总体策略给投标项目予以定位,选定一家专业分包商。选择分包商必须综合考虑其报价、资金能力、技术力量、履约能力、信誉等。标书中一般都明确了分包商需要的资质等级,并且必须提供具体的资质证明、关键人员简历、工作业绩、机械设备清单、健康安全及质量计划、完税证明等材料。总承包商在分包商报价的基础上,加上适当的管理费和利润就构成了总承包商的分包报价。总承包商可以通过审查及财务报表来了解分包商的财务状况,并对其筹集资金的能力予以调查。分包商的资金能力将直接影响其分包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履约能力。当地就出现过因分包商没有资金能力承担其履约能力,导致其申请破产,最终吃亏的还是总承包商。总承包商通过分包商提供的人员、机械设备、工作业绩等资料可以看出其是否具备实施分包工作的能力。对分包商提供的资料应通过市场调研予以确认,谨防伪造。分包商的技术力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工程的顺利实施。博茨瓦纳具有一定资质的专业分包商只有几家,而近几年的工程项目又特别多,所以分包商的工程项目特别多,这对其技术力量的要求更为显著。因为分包商履约不佳而使总承包商受到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另外,还应向市场打听分包商的信誉情况等,最好还是在以前一起合作过的分包商中挑选。

1.2 业主指定的分包商

对于有些设备的提供,业主或咨询工程师会指定一个分包商,或给定多家分包商,要求总承包商在从中选定。根据FI DI 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如果总承包商有理由相信该指定的分包商没有足够的能力、资源或财力,指定的分包商应保障总承包商不承担指定的分包商及其代理人和雇员疏忽或误用货物的责任;或指定的分包商对分包的工作(包括设计)未能保障总承包商免除根据合同规定或与其有关产生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以及因分包商任何未能完成这些义务或履行这些责任的影响产生的义务和责任;总承包商就有权向咨询工程师提出对给指定的分包商不应有任何雇用的义务。

1.3 总承包商自己雇用的分包商

选择合同金额稍大一点的如桩基、钢结构、铝合金、天窗、防水等分包商的方法,与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必须选用的专业分包商基本类似,即对分包商的报价、资金能力、技术力量、履约能力、信誉等综合考虑后选定。对于砖墙砌筑、粉刷、贴瓷砖、铺块等这类小分包一般是根据以往合作的经验选定。选择此类分包商,根据其报价的合理性、质量的好坏及能否顺利实施完给定的分包工作来选定。

2 分包合同的签订

选定分包商后,为了分包工作的顺利实施,必须要与其签订分包合同。一个好的分包合同是管理好分包商的先决条件。合同类型按支付方式有三种: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补偿合同。当地国际承包合同采用的绝大部分是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的签订,首先就是要编制分包合同。分包合同涉及的范围基本上与主包合同类似,包括分包协议、工程量清单、分包施工规范以及图纸等。其中,工程量清单就是投标时的报价清单,分包施工规范是由咨询工程师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图纸等资料一般是在召开项目动员会的时候分发,也有在招标文件中就包含有图纸的情况。而分包协议则需要总承包商根据分包工作的具体情况拟定,也可以在博茨瓦纳发展职业委员会出版的指定分包商的合同协议的基础上修改而成。分包协议包括履约保函、工程保险、工程变更和指令、工作内容和范围、付款条件、违约责任、争端及仲裁等内容。

关于履约保函,总承包商要求分包商必须提供履约保函,一般为合同金额10%。关于工程保险,在FI DI C施工合同条件中对其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具体内容有: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险和承包商人员的保险。

虽然这是业主对总承包商的保险要求,其实总承包商也可据此要求分包商提供类似的保险。工程变更和指令,分包商应遵守并执行由业主、咨询工程师和总承包商的每项变更和指令,除非迅速说明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货物。

在分包合同中,一定要明确分包商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合同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对分包的工作内容和范围已经做了清楚详细的描述,但并不全面。在实际的工程实施过程中,特别是预埋件制作、预埋管放线及铺设、洞口预留及开槽、脚手架的使用、吊顶预留及开洞等相关工作,都应该在分包协议中划分清楚是谁的工作内容,避免在分包工程执行过程中就工作范围的问题发生扯皮。一个工程项目通常有多家分包商,多项分包工作之间有的有前置后续关系,有的是相互穿插同步进行的,这就要求对多个分包合同的工作内容的规定应更加详细和准确,以便划清责任。

对于付款条件,应该是在收到业主支付的进度款之后在多少个工作日之内再支付给分包商。对于违约责任、争端及仲裁等内容,合同协议里均应明确规定。

对于自己雇用的合同金额较大的分包商,当地一般是采用下订单的方式或者签订简明合同,主要是在付款条件上予以激励和制约。对于砖墙砌筑、粉刷、贴瓷砖、铺块等小分包,也是签订较为简单的合同,主要就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期限、付款条件等。

由于分包商的违约都被视为总承包商的违约,而分包合同中不可能将主合同的相关内容全部列入,为了能使主合同的相关条款约束分包商,使总承包商免于承担分包商违约造成的后果责任,在分包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分包商应被认为已经阅读主合同并熟悉了主合同中规定的一切技术要求;分包商同意接受主合同中约束总承包商的条款,并承认此类条款就分包合同涉及的工作来说对分包商有同样的约束力。”3工程实施过程中分包的管理

在项目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分包商的各项工作都是在总承包商的工作中穿插着进行的。这就要求总承包商与分包商间、分包商与分包商间一定要相互衔接和配合好,强调项目的整体系统性。比如在房建总承包项目里,项目前期的线管预埋、项目中期的线管开槽、吊顶里机械和电气设备的安装等都需要较好地协调。房建总承包项目必须专门设有协调员,对总承包商与分包商间、分包商与分包商间可能出现的问题予以发掘和对已经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的协调解决。定期召开分包协调会,对出现的问题予以书面记录,并通过自身协调或咨询工程师一一予以及时的解决。

3.1 根据合同条件做好总承包商本分工作的同时积极为分包商服务

作为总承包商,除了根据合同条件要做好自己的本分工作外,我们还要为分包商在现场的施工提供必要的服务。由于博茨瓦纳的专业分包商数量有限,而工程项目又多,必然造成其技术力量和机械设备力量满足不了要求,因此为分包商提供必要的服务在当地市场尤为重要。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我们要按照分包商的要求在土建施工为分包商做好预埋管放线及铺设、洞口预留及开槽等相关工作。

我们可以提供的机械设备有塔吊、施工卷扬机;临时设施有工地材料库房;在作业面提供轴线、各层标高线、脚手架、安全防护、楼层配电箱;同时还提供现场临时用电、现场临时用水、现场照明和现场安全保卫等。除了合同中规定必须由总承包商提供的外,其余的应向分包商说明,我们是为了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而给分包商提供合同之外的服务。避免让分包商认为这是总承包商理所应当为他们做的工作。

3.2 对分包商的进度管理

在写给分包商的授标函中,要求分包商必须根据总承包商编制的总进度计划编制其分包项目的进度计划。该计划必须符合总承包商总进度计划的安排,并综合考虑劳动力计划、材料计划、机械设备计划等。计划确定后报总承包商和咨询工程师审查,一旦通过后及时备案,并严格遵照其执行。此后,要求分包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确定每月、每周的详细计划及时上报总承包商,总承包商将会同咨询工程师检查、监督分包商的计划执行情况。

总承包商可以根据分包商每月递交的验工计价侧面的对其进度予以分析和评价,经常提醒分包商的工程进度情况。在工程的实施过程中,肯定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作为总承包商,应该积极予以解决。如果是咨询工程师方面耽误了信息的回复,我们应及时的催促其答复。如果是分包商自己的原因,也应该经常性的督促其经过对人员或设备的调剂和对材料的到场等来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3.3 对分包商的质量管理

对于专业分包项目的具体工序、施工方法、执行的规范等相关内容,在合同文件中均有详细的描述,我们要求分包商应该按照规范规定进行施工。对专业分包商的工程施工质量,一般是由专业工程师和现场工程师对其进行检查。一旦发现不合格项,我们将督促其予以整改。

对于专业分包商的材料和设备,要求其向业主和咨询工程师递交技术资料或实物样品。经过业主和咨询工程师批准后,再催促分包商尽早下采购订单以免耽误项目的进展。而对于那些墙体砌筑、粉刷、贴瓷砖、铺块等小分包商,要求他们做个样板,只有检查合格之后才能让其继续施工。

3.4 对分包商的安全文明施工和环保管理

施工现场必须设立一名S.H.E.OFFI CER(安全Saf et y、健康Heal t h、环保Envi r onment),对现场的安全、人员的健康及环保问题予以负责。FI DI C施工合同条件中明确规定了在施工现场应指派一名事故预防员,负责现场的人身安全和安全事故预防工作。要求分包商也必须设置一名经过专业培训、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安全负责人或安全员,对分包项目的施工安全进行巡查,并对分包商的责任事故负法律责任。所有人员进场后将由总承包商安排进行安全文明施工教育,学习基本安全常识和现场各项管理制度。分包商必须为其工作人员发放工作服、工作鞋等劳保用品,并对自己的所有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和居住、工作许可证件等负法律责任。分包商的人员进场后必须到总承包商办理现场施工证,并随时佩带,没有现场施工证的人员,总承包商将清理其出场。

8.《国际工程承包实践13年》 篇八

徐朋,教授级高级工程师。中国建筑装饰协会常务副会长、《中国建筑装饰装修》杂志社社长兼总编辑、《中华建筑报》社社长、《中华民居》杂志社社长。

生于1941年6月26日,1963年大学毕业,建筑学专业。1987年至1989年担任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海外部总经理,1989年至2001年担任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副总经理、分管中建海外业务。

曾任第三届、第四届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副会长。

《国际工程承包实践13年》是徐朋先生于1987年底至2001年初13年间担任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分管海外业务副总经理工作时期的回顾和总结。

国家建设部原副部长杨慎、国家商务部副部长陈健分别为该书作了序言。

作为中国规模最大的国际承包企业高管,作者亲历了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海外业务不同阶段的发展历程,包括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在不同国家的业务拓展,创建了一系列不凡的业绩,以及遭遇特殊困难,又在困难中调整,在困难中发展的艰难岁月。

《国际工程承包实践13年》通过大量真实的案例,如(中建)南洋公司的成功、承包约旦王宫项目的成败、对伊拉克的战争索赔等等,记录了一个中国企业在特定时期奋战国际市场不平凡的人和事。

无论是受命在海外为企业工作的人们还是企业的高层领导,他们在企业发展中所表现的坚韧正显示了中国企业能走向世界所拥有的精神素质。

作者对中国企业与世界知名承包商在管理思想和管理方法上存在的差异作了透彻的分析,对中国应如何改善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以及中国企业如何掌握更多的国际商务法则以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等问题作了深入的探讨和思考。

面对体制机制上的各种局限,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不免脚步沉重,但作者相信,中国企业必将以坚定的步伐走向光明的前景。

《国际工程承包实践13年》内容丰富,祥实,有实例、有分析,对于业内人士和一般读者了解中国企业进入国际承包市场的发展历程和学习国际工程承包企业的管理经验都很有参考和借鉴意义,是一本有价值的、值得一读的好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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