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管理-中药库工作制度

2024-07-08

医院管理-中药库工作制度(精选9篇)

1.医院管理-中药库工作制度 篇一

医院中药饮片库房管理探析

[摘要]目的:探讨如何在库房对中药饮片实施规范化管理及其意义。方法:中药饮片库房管理的规范化,是医院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一项。本次研究是针对我院中药饮片库房管理如何规范化这一问题,通过在中药库房健全规章制度、开展计算机技术运用、提高管理人员业务水平等方面展开探讨,在中药房实施规范化管理。结果:通过开展中药饮片库房管理规范化以来,通过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计算机技术在库房管理中的运用、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使中药饮片库房管理日渐规范化、科学化,加强了管理水平,提高了工作效率。结论:中药饮片库房规范化管理以来,对中药饮片的质量有所提高,保证了患者的用药安全,减少医患纠纷;另一方面提高了医院的工作效率,增加经济效益。[关键词] 中药库房;饮片;规范化管理

中药饮片是药材严格按照中药炮制方法,经过加工炮制后的,可直接用于临床的药材,常与中药切片作比较,实际上一般所指的中药饮片是根据调配或制剂的需要,对经产地加工的净药材进一步切制、炮炙而成的成品。中药库房,是每个医院所必设的科室,是患者与医院的交流中一个重要的服务平台。中药库房的规范化管理,是医院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一项。本次研究是针对我院中药饮片库房管理如何规范化这一问题,通过在中药库房健全规章制度、开展计算机技术运用、提高管理人员业务水平等方面展开探讨,使中药饮片库房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加强管理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现报告如下。

一、规范化管理首先着眼于规章制度的健全

健全分工细则的制度是规范化管理首先应着手解决的问题。例如,针对采购人员,要求采购前要上报采购计划,采购过程实行招标,采购的药材质量专人负责核对。对于三无药品和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禁止流入医院;针对库存人员,要求入库药品反复核对批号、厂家、日期等,严查中药饮片的规格、质量;针对中药炮制人员,要求严格按照中药的炮制要求操作,尤其是具有毒性的药物炮制,关乎患者的健康和安全,需要炮制人员的责任签名;针对出库人员,应遵循注意入库早晚时间顺序以及保存时间。针对库存人员,要求入库药品反复核对批号、厂家、日期等,另外根据中药的药性等要求,必要时采取冷藏、防潮、防虫、防

【】鼠等措施,避免药物失效1。

二、计算机技术运用于中药饮片管理

计算机技术的运用广泛,目前医院各个临床科室基本实现了网络普及和医院操作系统的覆盖。操作系统的基本目的在于最有效地利用计算机的软件、硬件资源,以提高机器的吞吐能力、解题时效,便利操作使用,降低费用等。中药饮片库房管理过程中,计算机技术可以在多方面发挥作用。如通过入库时间、出库时间、价格、批号等信息,方便数据查询和调换,【】通过设置时间限制,提醒中药饮片的有效期,及日常贮藏要点等2。目前人们对于药品信息格外关注,部分患者对于原先医院药房管理中的信息不透明提出不满,不能满足患者查阅、查询等要求。因此,规范化的管理工作中,计算机新技术的运用是一项重要的助力。

三、提高业务人员水平是关键

规范化管理强调要贯彻体现一套完整的价值观念体系,使所制定的目标和行为标准不再是孤立的只零破碎的制度规范,重点强调以人为本,要求在一个完整的体系上,来实施具有一定价值选择自由的管理。中药饮片运用广泛,质量要求较高,从净度、片型、粉碎程度、色泽、气味、等均有不同程度的要求。因此,中药饮片的库房管理是一项专业性要求较高的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对中药饮片的分类、贮藏、日常维护等非常熟悉。如黄芪、山药等淀粉含量较高的药材需要保持通风干燥,而薄荷、川芎等挥发类药材则需置于低温,避风,干燥处3。因此,可以对管理人员分批进行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通过不间断的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以达到管理要求。另外,针对中药饮片的分类不同开展业务分工,从过去的业务全能转变为业务专精,也不失为一项有效举措。【】

四、中药饮片库房规范化管理取得的成效

医院库房是集管理、技术、经营、服务等于一体的综合性科室。中药饮片由于其运用范

【】围广泛,贮藏不易,因此是管理工作的重点4。我院自开展中药饮片库房管理规范化以来,通过健全规章制度、加强计算机技术在库房管理中的运用、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使中药饮片库房管理日渐规范化、科学化,加强了管理水平,提高了工作效率。因为管理水平的提升,中药饮片的质量也有所提高,保证了患者的用药安全,减少医患纠纷,在患者中获得良好的声誉;另一方面规范化的管理提高了医院的工作效率,对提高经济效益有一定帮助。

参考文献

[1] 黄勇.我院中药饮片的质量管理及控制方法[J].求医问药(学术版),2012,10(7):77.[2] 马月光,李进.医院小包装中药饮片的库房管理[J].中医药管理杂志,2008,16(9):693-694.[3] 邹爱英.浅谈中药饮片库的管理[J].天津药学,2003,15(2):77-78.[4] 高可新.小包装中药饮片库的运作与管理[J].光明中医,2011,26(2):396-397.

2.医院管理-中药库工作制度 篇二

关键词:药库管理系统,HIS,数据字典

1. 引言

HIS(医院信息管理系统)突破了医院管理信息系统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模式,建立以医嘱实时处理为中心的新模式,为实现“以病人为中心”的全院医疗服务系统和更大范围的医疗保健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随着以医疗费用为中心的的医疗体制改革的开展,医院由二元化向多元化发展,医院信息化成为必然趋势。同时,医院管理者为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必然要求全面掌握医院运转状况,为决策提供有力的依据。药品管理系统是医院药品管理的核心,是节流增收最有潜力的环节,所以在整个HIS系统中药库管理子系统是其重要的子系统。以下就药库管理子系统的业务流程和设计做简单分析。

2. 药库管理系统功能分析

药库管理系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系统功能:

(1)药库初始化:完成该系统药品字典的建立,维护完每类药品的药理基本信息;完成药库总存的建立,即在药品字典的基础上建立每种药品的库存信息,对药库库存进行一次大盘点。

(2)药品的采购计划:药品采购计划是根据药库的药品结存数量与库存下限比较结果而自动生成的,用户可以对生成的清单进行增删,决定药品的采购数量。

(3)药品入库管理:药品入库包括“正式入库”和“临时入库”。“正式入库”指药品经过验收后账物相符的药品入库,入库时记录药品的相关信息,根据不同的批号建立不同的批次记录,并更新总库存,建立入库药品账单及其明细;“临时入库”是药库在收到药品,但药品采购发票暂未到的情况下的入库方式,在发票到后再进行临时转正式入库。药品入库包括入库登记和入库审核两个过程。

(4)药品出库管理:药品出库处理有自动出库和手工出库。自动出库是根据药房输入电脑的请领单自动产生出库单,手工出库则根据药房送来的请领单由药库管理员输入电脑来实现出库。出库时将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并考虑药品的有效期情况来按批号出库,若库存不够时,将自动产生警告。药品出库后将生成出库账单和出库明细,并减掉库存。

(5)药房退药:药房退药到药库是一个药库确认的过程。首先由药房向药库提交退药的药品,药库收到后检查账单及明细,并对账单进行处理。

(6)库存管理:可以提供任意一种药品在各种情况下的消耗情况,给出药品、时间、业务、药房等多维数据分析结果,还可以分析药品的库存状况(畅销、正常、积压等),使用户能够从中获取更多的信息,为进货提供决策信息,提高库存的管理质量。

(7)药库退货、药品调价、报损、盘点等功能。

(8)药品有效期管理:对于近效期药品,可以通知各临床科室,发出近期失效药品通知单,请各科室协助应用。

(9)毒、麻、精、贵药品管理。

(10)库存上、下限管理:在满足医院用药需求的前提下,使医院药品库存金额趋于合理,加快医院流动资金的周转速度和提高经济效益

(11)查询和统计报表:系统提供各种查询方式对药品的账务、业务统计、药品消耗等各种情况等进行查询并根据需要产生各种报表。

3. 药库管理系统数据流程设计

3.1 药库管理系统业务流程图如下所示:

对HIS的药库业务流程分析后,明确药库管理系统的信息需求。如图1所示系统分四个实体:药库、医药公司、药房和科室。药库处于业务的核心层,分别和其它三个实体发生联系。具体功能如下:

(1)药库:药库收到药房的入库申请后即给药房发货,收到药房的退药申请后给药房退货。药库向医药公司购货和退货。

(2)医药公司:药库根据实际预算向医药公司发送订货单和退货单,医药公司根据单据发货或者接收退货,并完成财务结算。

(3)药房:药房收到病区的发药申请后即给病区发药,收到病区的退药申请后给病区退药。药房向药库申请药品入库药品退货。

(4)科室:医生在给病人做完诊断之后给病人下医嘱。由医嘱产生治疗项目执行申请和药品发药请领单。治疗过程中如果病人申请退药,护士再向药房发送退药申请.

3.2 药库管理系统部分数据字典设计

数据字典是关于数据的信息的集合,也就是对数据流程图中包含的所有元素的定义集合。对于数据流程图中出现的每一个有意义的元素,都应当对其含义进行说明和严格的限定。

3.3 药库管理系统基本的数据流程图设计

根据药库子系统的数据流程图描述,用户向系统更新或提交数据时,首先要经过数据的有效性和正确性验证,如果不能通过,系统提示未通过验证退出,否则通过验证,数据存储到数据库中,与药库系统中其它服务器中数据进行同步以及数据格式转换,最终生成用户的基本数据,最后正常退出系统。

4. 药库管理系统其它问题

作为HIS医院信息管理系统的子系统,药库管理系统在设计时应注意医药信息的编码问题,科学的药品编码是实现药品管理和药品信息现代化的核心和基础。国内建立了多种药品分类码,如数字码、字母码、数字一字母混合码等,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不包含任何药品信息的编码,如拼音码等;另一类是药品分类编码,如按药理作用分类、按商品属性分类或按编排结构分类等,其编码本身包含了药品的信息。不同形式的编码适合于不同的应用需求,具有类别含义的编码适合于药品局部管理或用药分析。科学规范统一的编码,便于药品分类管理,便于分类统计和用药分析和数据共享。

药库管理系统的设计基于医院现行药品管理的流程,设计的模块有:入库登记、保管复核、出库处理、盘点处理、调价处理、药品维护、效期处理以及强大的信息查询和报表打印模块,系统用户界面应做到用户界面友好,操作方便,系统数据安全可靠。在接口方面,系统充分考虑到制度方面的要求,系统要做到减少手工处理业务时,人为的减费、漏费现象。控制一些不良行为(如:药品流失、药品浪费现象等)。

加强药库医药的科学规范管理。药品增加库存数量,药房依据药库开出的出库票据单号,在药房系统管理确定审批,以此增加库存。减少药房库存,是患者到医疗收费处划价交费后自动减少药房库存的药品数量。药房部分库存数人工录入调控。为确保药品价位准确和提高管理,避免药房药品库存数量价位出错,应加强提高计算机药品系统程序,实施信息化管理。

5. 小结

综上所述,药库管理子系统是HIS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设计好药库管理系统,必须分析好系统的功能需求,同时要注意医院的药品管理流程,根据具体的业务流程,来设计系统的功能子模块,让医药管理在信息化技术的辅助下,变的更便捷、高效和可靠。但是在具体实现中,还必须考虑整个医院信息系统的结构,充分考虑医学数据共享,采用标准化得编码,使得医药数据库信息更加规范可靠。本文对药库管理系统设计的功能和数据流程做了简单分析,针对不同医院可能有所不同,因此在具体实现时,必须充分考虑医院自身的医药管理流程和相关规章制度,药库管理系统才能在具体的环境里发挥应有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李剑峰,闫瑞英.医院药库管理信息系统的开发[J].医疗卫生装备,2006,27(4):30-31.

[2]潘月玲.药库管理系统在我院药库管理中的应用[J].海峡药学,2002,01:72-73.

3.医院管理-中药库工作制度 篇三

摘 要:本文从中药鉴定精品资源共享库的建设团队、基本内容、拓展内容、教材、使用效果等几个方面介绍了中药鉴定精品资源共享库的建设。中药鉴定精品资源共享库为高职培养中药技能人才培养搭建了平台,为社会在岗人员的培训和中药师的培训搭建了平台,使用精品资源共享库平台,便于加强院校、企业、教师间的交流、合作与研发。

关键词:高职教育 中药鉴定 精品资源共享库

课 题:本文系苏州卫生职业技术学院精品资源共享课立项课程中药鉴定(21)研究成果课题组其他成员:谈如蓝、陈江、王慧芳。

中药鉴定技术是研究和鉴定中药的品种和质量,寻找和扩大新药源的应用学科。为了依据国家药品标准鉴别常用中药的真伪优劣,了解中药资源的现状,保证临床用药的安全,笔者学校建立了中药鉴定精品资源共享库,为高职培养中药技能人才培养搭建平台,也为社会在岗人员的培训和中药师的培训搭建平台。

一、中药鉴定精品资源共享库建设的目的和意义

中药鉴定精品资源共享库的建设依托校内实训基地、医院、药企校外实践基地,以中医中药专业技术应用为重点,建设数字化专业教学资源,提升了中医药高职高专教育资源服务社会的能力。学生通过对教学资源的应用,了解了行业以及职业要求,拓宽了视野。

二、中药鉴定精品资源共享库建设的教师团队

笔者学校有良好师资和优秀的团队,现有专任教师8人,兼职教师3人。职称、学历、年龄结构合理,主任中药师占27%,教授占9%,讲师占45%,硕士学历占27%,专兼教师比例为8∶3。

三、中药鉴定精品资源共享库建设的内容

1.基本资源建设内容

中药鉴定技术课程综述包括课程介绍,教学条件,教学内容,教学方法,重点、难点指导。

学习素材建设包括课程标准,教案,课件158份,教学视频,科普资料。

进行中药材鉴定素材建设时,以中药材市场为导向,以苏州中医医院、苏州天灵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等院企为依托,收集310味大宗常用中药材,对相关中药品种常见伪品进行整理,明确正品与伪品的关键鉴别点。

进行实践实训建设时,依托校内实验实训中心,收集整理实验实训素材,以行业技术对接实验实训要求,做成实训项目,整理电子实训讲义18份。

建设了在线测评系统、试题库。建设数字化自测习题库,在线考试系统,形成作业和考试题1300多道、试题卷15份,为学生的平时测试提供了平台。

2.拓展中药鉴定精品资源共享库资源建设的内容

构建了师生互动交流空间。构建交流平台,教师、学生、行业专家互相沟通,指导中药鉴定,解答中药鉴定中出现的各种专业问题,提高中药鉴定的能力和水平。

建立了案例库、专题讲座库,补充一些好的中药鉴定案例,提高了学生鉴定中药真伪的能力。由行业专家和教师做专题讲座,例如“冬虫夏草的鉴别”“野生人参鉴别经验”等,提高学生识别中药的能力。

实现在线答疑和论坛发帖,开设了在线答疑和中药交流论坛。例如熟地与黄精的区别,桃仁与苦杏仁的区别等,及时解答学生的疑难问题。

建立学科专业知识检索系统。完善全国中草药分布查询教学系统,通过查询可以了解全国的中草药分布资源,资料图文并茂,阐述了中药的鉴定、产地,中药的功效及应用等。

完善中药鉴定实训室、药用植物园和中药标本馆,建立实体中药资源。制作浸制标本128瓶、蜡叶标本115幅、生药个货标本192瓶、饮片标本407瓶;植物园种植药用植物150多种,将中药标本馆、药用植物园的资料补充到植物资源库中,有助于提高学生对药用植物的识别能力。

四、教材及相关参考资料建设

校企合作编写了《中药鉴定实训》《中药鉴定技术》等教材,适应了高职中药专业教学的要求,补充了参考书目,开拓了学生的视野。

五、中药鉴定精品资源共享库建设的效果

中药鉴定精品资源共享库的建立,给教学带来了新体验,运用“互联网+”的课后复习、拓展的学习方式,学生可以在网上观看课件、视频,在线做题,与教师互动等。这样的教学模式为学生学习带来了方便,受到师生的一致好评。中药鉴定资源库访问数量已超过了1000次,作业系统和在线测试均已被使用500多次。

我们把中药鉴定精品资源共享库建设成智能化、开放性的学习平台,满足学习型社会的要求。通过共享与使用资源库,加强了学校之间以及学校与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有利于推广中医药文化,更好地服务社会。

参考文献:

[1]赖德生,吴旭峰.网络教育支撑平台结构与设计开发原则模式[J].中国远程教育,2003(3).

[2]王红霞,陈随清.中药鉴定学实验课程教学改革探讨[J].实验室科学,2008(3).

4.精矿库管理制度 篇四

1、目的为了加强选矿厂铅、锌、硫精矿产品的管理,防止金属自然损耗,根据各种精矿的特性,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应于选矿厂铅精矿、锌精矿、硫精矿的日常管理和发运管理工作。

3.1、铅锌精矿库的管理

3.1.1、精矿库管理员负责铅锌精矿的具体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3.1.1.1负责每天对货场精矿进行清理和打扫,保证货场卫生干净、整洁、无杂物。

3.1.1.2、负责货场车辆的进、出的检查工作,除发货车辆外,精矿货场内不得停放其他机动车辆。

3.1.1.3、负责对出入货场的车辆轮胎进行清扫和检查,防止机械杂物进入产品内而影响其质量,同时检查其轮胎是否粘连精矿金属,并负责清扫干净。

3.1.4.4、负责监督装载机在铲完精矿后,按要求清理干净铲斗内残存精矿和轮胎粘连物,避免金属被带出而损失。

3.1.1.5、负责铅锌精矿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并根据气候变化均匀洒水,以免精矿过于干燥被风吹走而造成部分金属损失。

3.2、硫精矿库的管理

3.2.1、硫精矿库隶属精尾车间管理,为了保证精矿库的安全运行,当班班长要监督管理员做好各项巡查工作,并按要求记录。

3.2.2、硫精矿库的使用和出库时间要准确记录,并按截至日期统计产出量。

3.2.3、硫精矿日常管理注意事项:

a、观察出口是否有渗漏;

b、检查库区周围是否坚实;

c、检查防洪道是否畅通;

d、检查排放有无超高;

e、检查库容水量是否过多,出水有无堵塞。

3.2.4、硫精矿库出现上述因素时,要及时与车间汇报,并监督处理,以免形成隐患。

3.2.5、在汛期期间,要提高警惕,加强警戒,经常查看有关天气预报,做到有备无患。

3.2.6、硫精矿出完库后,要监督出库单位围堵好出口,保证其厚度适宜,牢固无松动现象。

3.2.7、硫精矿在货场堆放时,要密切注意其高温着火现象,并及时将火熄灭,以免着火范围扩大。

3.2.8、按规定做好各项运行记录。

3.3、精矿的出库管理

3.3.1、精矿销售出库时,由销售部提前一天通知选矿厂做好准备工作。

3.3.2、铅锌精矿销售时,由选矿厂安排人员统一采样,采、购、销三方全程参与样品的制作和分发。

3.3.3、硫精矿在销售时,在地磅房过完皮重后,由销售部签发装货通知单,硫精库管理员根据通知安排装货,当日下午发运结束核对无异后将票据报选矿厂备查。

3.3.4、精矿车辆装货完毕后,必须在门卫室履行登记手续,然后再到地磅房计量,由销售部出具票据,南门保卫室凭出门证联检查放行,如手续不全,门卫可直接扣押车辆。

3.3.5、当日发货结束后,销售部、门卫室、地磅房、选矿厂四方核对票据,保证出库车数无误,计量准确。

3.3.6、硫精矿出库发运时,要注意周边环境卫生,一批货发运结束后要及时清理洒落的精矿,并取沙掩盖,保持卫生干净。

3.3.7、铅锌精矿发运结束后,要及时清理干净散落的金属和货场卫生,保持货场干净整洁。

5.库管员管理制度及库管员责任制 篇五

一、库管员要具有主人翁责任感,尽忠职守的思想来管理好库房;

二、库管员要精通业务,熟悉各类零件、配套件、外购件、辅料及在产品结构中的关系;

三、原材料、零件、外协件、外购件、生产消耗品等入库必须有合格的认证手续,方可办理入库;

四、辅料、工具配件入库必须持采购计划清单发票方可入库;

五、库房的物品必须做到账、物、卡相符,防止划伤、碰伤等现象发生,各货架做到标示清楚;

六、严格按生产计划发配零件及物资,严禁错发、混发、多发,如因人为因素造成失误要追究责任或按其损失赔偿处罚;

七、各类消耗材料的发放必须由生产负责人批准后的领料单方可发放,部分消耗材料收回原旧物方可发放,以旧领新;

八、各班组及个人领用材料工具应妥善保管和使用,若有损坏经批准签字后以旧换新,若丢失、人为损坏应照价赔偿;

九、经常巡视检查是否有安全事故及隐患存在,有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报告;

十、库管应该根据库存使用情况及时向生产计划部门汇报,做到生产用料配套心中有数,保证生产正常运行;

十一、保持谨慎、细心、准确、及时的工作作风。

Xxxxxxxxx公司

6.硫磺库日常管理制度 篇六

1.硫磺库应选择通风、干燥、地势较高的房屋作为存放地点

2.袋装硫磺存放时应分层堆码、摆放整齐,注意避开窗户及大门,并留下一定宽度的通道

3.硫磺库房的钥匙应由专人负责保管,进料、领料都应有相应的记录。

4.库房内严禁使用明火;库房外半径3m范围内严禁抽烟,警示标志应张贴在明显位置。

5.搬运硫磺时应戴上手套、口罩,工作服等安全防护用品,工后应用水清洗。

6.遇刮风下雨天气,应及时关好门窗,检查地面及墙壁、屋顶是否有渗漏,做好防水处理。

7.配件库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篇七

配件库管理制度及工作流程

为了加强公司基础管理,规范配件管理日常工作,深化、细化公司经济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一、采购:

1、北京现代厂家购买配件:配件库人员根据配件的日常使用情况以及接待员报送的所需购买配件,在BMP中编制电子订单,核对无误后,上传到厂家,并及时查看预付款的使用情况,如需付款,则要填写付款申请单,报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由财务部办理付款手续。

2、外采配件:正常外采配件,仓库人员需填写借款申请,经由售后部经理和总经理签字批准后,方可到财务部办理借款手续,购回配件后,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凭购货方开具的发票、发货单及入库单到财务部办理报帐手续。如为挂帐供应商,则将有效凭证报送到财务部。

注:在申请购买配件时,一定要考虑到配件的常用性、易损性,还要保证汽车维修各种配件的供应。

二、采购入库:

货收到后,仓管员必须认真清点核对所购配件与定单中所列配件是否相符,并对配件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价格进行全面的验收,并确认合格后,签收货运单,及时办理入库手续。

(一)配件入库:

1、北京摩比斯购进配件:直接签收货运单,转采购入库,入库库位为北京现代摩比斯库。

2、外采:在系统中办理采购入库,入库库位普料库,如果供应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入库时的成本价为不含税金额;如果开具普通票或收据,则全额入库。入库时,在系统中注意税率的改变。(注:如当时收到票据,必须有供应商的发货清单,如票据上已注明货物名称及数量,金额,则不需要。)

(二)其他辅料及外购物品入库:

1、外采工具:维修工具或设施,办理入库同外采配件,入库库位为其他库。

2、外采其他物品:外采物品办理入库同外采配件,入库库位为其他库。

三、领料出库:

1、维修领料,销售材料:库房收到委托书,在电脑中查看是否有工单,并与接待员核对无误后,及时办理出库手续,打印领料单,并与实物核对,注意配件名称、规格,核对无误后,维修工在领料单上签字确认后方可领取配件,领料单交于维修工、财务部各一份。

2、内部领料:工具等其他物品出库,库房收到维修工领料申请,办理工具出库手续,打印出库单,仓库、维修工签字后方可领取,并交维修工、财务部各一份。

3、每天核对配件出库,汇总后于次日上午报送财务部一份。

四、旧件回收管理

仓库安排固定人员管理登记,具体细则见附件(旧件管理办法)。

五、库存管理:

仓库保管员要对配件进行合理的分区、分架、分层管理,做到摆放有序,易予查找,以便在电脑中查询和办理出库手续,节省配件仓库的使用空间,提高工作效率。

为了及时掌握配件的变化情况,避免配件的短缺、丢失或积压,定于每个月的25至30日为盘存日,财务人员协助仓管员对实际库存进行盘点。如果出现了盘盈或盘亏,要查明原因,制作盘盈或盘亏表;对于报损的配件要编制报损配件明细表,经核对签字后,报由总经理签字审批,然后报送财务部进行帐务处理。

六、报表及报送:

1、每天登记配件的进销存情况,核对无误并签字确认后于每周五上午向财务部报送一份配件进销存统计表。报表中要注明采购金额,出库成本中要分别注明日常维修领料、索赔领料和销售材料成本。

2、月底配件盘点后,要在报表中体现出盘盈盘亏情况,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完毕,调整库存,还要对WMS系统自动计算后出现的小数误差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库存数量、成本与实际相符。核对无误并签字确认后于次月的1号报送配件进销存月报表(按每周汇总数据报送)。

8.工具库管理制度4S店 篇八

一、非工具库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入库。

二、库内储存的常用工具、设备,日产专用工具以及辅料要齐全完好。

三、辅料材料入库前,应由双方验收,确保数量质量关。并做好入库登记,建立辅料件的分类明细实物帐和卡片。入库后及时记帐,领用后及时结帐,做到日清月结。季对帐,年结算。确保帐物相符。

四、库内整洁、布置合理,工具辅料按规格、用途分类 放置有序,并做到“三并五防”,确保工具借用及辅料发放及时、准确可靠。

五、仓库定期盘点,试时定货采购,维护工具,确保售后服务所需。

六、辅料发放及工具借用一律凭符合规定的领料单或工具借用单,必要时收回旧料,借用工具不得在库外超过一个工作日,借用工具归返时,保管员认真检查,确保工具清洁、性能良好。

七、工具借用期间,保管员要及时的检查,确保工具不被私自转借,尤其禁止未经车间主管同意将日产专用工具带出公司外。

9.普洱墨江常林河水库管理制度 篇九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水务局

2018年5月

目 录

一、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常林河水库保护管理办法.....................1

二、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15

三、墨江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26

四、墨江县常林河水库管理所内部管理制度........................37

五、所长职责.................................................43

六、技术员职责...............................................44

七、常林河水库工程管理职责...................................45

八、常林河水库环境卫生管理制度................................46

九、常林河水库防汛检查制度...................................48

十、常林河水库防汛值班制度...................................49

十一、螺杆式启闭机使用维护及运行规程..........................51

十二、常林河水库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九项规定......................52

十三、墨江县常林河水库用水计划............................54

十四、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输管理制度........................56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常林河水库保护管理办法

(2009年7月29日县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常林河水库是一座集城镇供水、兼顾其他用水为一体的中型水库。为保护和改善水库水质,防止水体污染,确保用水安全,减少泥沙淤积,更好的保护工程设施,充分发挥水库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和《墨江哈尼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林河水库保护管理办法适用于本水库及流域范围内的水源、水工程保护管理,防汛、供水管理,水费、水资源费和基金管理等。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将常林河水库的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兼顾,建立水源保护区生态补偿机制,促进保护区经济社会发展,防治水源污染,确保水库水源水质。

第四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常林河水库的主管机关,负责会

同县有关部门对常林河水库实施监督管理;常林河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及时处置违反水库保护管理规定的行为,同时报告县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

县发展和改革、财政、环保、建设、卫生、农业、林业、公安、法制、国土、气象、墨江公路管理段、联珠镇和新安乡等部门协同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保护管理实施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常林河水库水源生态环境、水土资源和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一节

流域保护区划分与管理

第六条 常林河水库流域保护区的划分:

一级保护区范围:水域为水库正常蓄水水位线以下水域面积,陆域为正常蓄水水位线以上200米,大坝下游取水口外200米范围内的流域;

二级保护区范围:一级保护区边界至水库周边山脊流域线流域以内,即常林河水库流域保护区四至界线为南起大坝取水口至最南端常林寨大山,沿分水岭往西过老箐梁子至最西端老箐;由老箐往西北至窝尼丫口(新平—墨江县界),沿分水岭至最北端墨江、元江、新平交界(地理坐标为东经101°41′32″、北纬23°40′08″);由北往东沿分水岭过大尖山梁子至老厂河(最西端地理坐标为东经101°39′26″、北纬23°42′30″)。沿分水岭往东南过大平掌小梁子、青龙寨至大坝取水口。

第七条 保护区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进行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

(二)不得向水库、河道倾倒废渣、垃圾、粪便等;

(三)不得堆放、填埋危险废弃物;不得擅自设置废弃物、垃圾、粪便等堆放、处置场所;在村民集中居住点应当建设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不得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和有磷洗涤剂;

(五)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粪便的车辆沿楚江公路线进入和经过保护区的,须采取防渗、防溢、防漏和应急措施,并限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避免有毒有害物质对水体造成污染;

(六)不得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从事影响库岸稳定和泄洪的活动。

第八条 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废液;

(二)新建、改建、扩建除水利、供水和保护水源以外的项目;

(三)在水库水面游泳、洗澡,进行水上娱乐活动;

(四)设置禽畜养殖场,进行网箱养鱼;

(五)电鱼、毒鱼、炸鱼、捕鱼、钓鱼;

(六)直接在水体中洗刷车辆、衣物和带污染物的器具等;

(七)爆破、打井、取砂、采石、取土、葬坟和建房等;

(八)其他直接或间接污染水质的行为。

第九条 二级保护区内应遵守下列规定,并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评价要求:

(一)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二)禁止设置污水排放口,已有的污水排放口应当限期整改;

(三)禁止设立剧毒物品堆放点、废物回收和加工堆放场所;

(四)禁止新建畜禽等养殖场;

(五)其他影响水源水质的行为。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鼓励保护区范围内居民外迁,严格控制保护区范围内村组规模。并把保护区的生态农业作为重点进行扶持,农业部门、联珠镇、马路村民委员会应组织推广清洁生产,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建设以林为主的绿色生态农业。大力进行植树种草,保护自然植被,防治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农业、林业、水务等部门应在计划中优先安排项目和资金,扶持保护区调整农业结构、发展生态农业、植树造林、农田水利建设、小流域治理等。

第十一条 农业、林业等部门应组织技术机构定期对保护区内的农用地免费进行土壤测试分析,对施肥和用药品种、用量、时间、方式等进行科学指导。促使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鼓励使用农家肥、生物肥和生物防治技术,积极发展生态农业。

第十二条 县环保部门组织编制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规划,指导农户适用新技术,对生产生活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推进生态保护工程建设,防治面源污染。

第十三条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对水量、水质进行日常监测。县环境保护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库水源水质适时进行监测监督,并将监测结果报告县人民政府。

第二节 工程保护管理

第十四条 常林河水库工程管理范围:枢纽建筑物(大坝、溢洪道、隧洞、闸门等);灌区输水渠道、倒虹管、分水闸等;生产、生活及辅助设施附属建筑物(供水设施、水文站、观测设施、专用通信及交通设施等);水库管理单位已经确权的土地和水域。

(一)枢纽工程保护管理范围:大坝坝肩各外延100米,下游坝脚外延200米;水库溢洪道两侧外轮廓线向外50米;其他建筑物两侧轮廓外30米。

(二)渠道工程区保护管理范围:渠系建筑总干渠自输水隧洞出口至分水口全长4.2公里;西线自分水口、明子山、小水井、松林组至新安乡南汉村大曼旧、小曼旧、大对门等组全长17.7公里;东线自总分水口经联珠镇栖玛村至克曼村上邦扫全长27.1公里。渠道两侧上边坡顶至下渠道平台边共10-15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输水管道保护管理范围:自取水口至供水处理池全长31.4567公里。沿主干渠和楚江公路部分,主干渠和公路范围为

输水管道的管理范围,其余部分按管道两侧上边坡顶至管道下边缘共10-15米范围。

(四)水库生产、生活区保护管理范围:办公室、防汛调度室、值班室、仓库、职工住宅及其他设施,水文、雨量水情观测站,其占地面积按实际征用范围管理。

第十五条 工程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其开发利用不得妨碍和危及工程的管理维护和安全运行。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及其附着物,按实际征用面积由水库管理机构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六条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设置相应的标志牌、警示牌,按照有关技术规程规定对水库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和监测,建立技术档案,保证工程完整、设备完好和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根据工程安全运行管理的需要,县人民政府每年预算一定经费用于工程抢险和维修。

第三章

防汛、供水管理

第一节

防汛管理

第十八条 水库管理机构要按照“安全第一、蓄泄兼顾”的原则,编制水库防洪预案、调度规程、水库控制运行计划和储备防汛物资。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执行。在汛期紧急情况下,县防汛指挥机构对一切影响常林河水库泄洪的建筑物及各种设施有权作出紧急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

汛期内水库管理机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对汛情及时掌握,做好雨前、雨中和雨后的巡查工作。气象部门应及时提供天气实时信息和风暴预测预报。

第二节 供水管理

第二十条

常林河水库的水资源属国家所有,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需从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发放取水许可证。取水户应按照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和水费。

第二十一条 水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水量、输水能力、灌溉面积等情况和用水户的申请,编制灌区供配水计划,提交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计划供水。水库管理机构应严格执行供水计划,在供水计划不能正常执行时,水库管理机构应及时通知用水户调整用水计划。

第二十二条 常林河水库的水量分配与调度,应当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维持库区及下游河段的合理水位和流量,维护水体的自然净化能力。

第二十三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下达的用水计划,用水单位应严格执行。用水单位需变更用水计划的,应提前3个月向原批准部门提出计划变更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用水、取水,必须在取水口安装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计量仪表,按批准的用水指标引水。未安装计

量仪表或计量仪表失常的,按取水设施最大设计出水量(过水量)核算。

对引水闸涵不具备测流条件的,水库管理机构应协助其建立测流设施,所需费用由用水单位承担。

灌区用水由水库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统一调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改变计划,不得拦截或抢占水源,不得私自架设提水机具,不得擅自在渠道上开引水口,扩大引水量及私自取水,破坏用水秩序。

第二十五条 鼓励用水户采用节水型灌溉,降低水的消耗量,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四章

水费、水资源费和基金管理

第一节

水费、水资源费征收

第二十六条

常林河水库实行有偿供水,受益单位和用水户,均应缴纳水资源费和水费。水费由水库管理机构收取,水资源费由用水单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各用水单位应按期交水资源费和水费,不得拖欠。逾期不交的部分按规定缴纳滞纳金,并处罚款,直至终止供水。

第二十七条 城市生活、工业和其它用水按月结算水费。农业灌溉用水可采取先交费后引水的办法,按实际灌溉面积计收水费。灌溉面积每年由水库管理机构调查核实一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八条

水库供水价格按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水价执行。居民及工业用水按立方米计价,农业用水按亩计价,发电用水按度计价。供水量以取水口安装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的测流量仪表显示数据为准,计算供水水费数额。供水价格可随社会经济发展作调整,报经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节

水费、水资源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水费、水资源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截留、挪用。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须编制预算,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

第三十条

水费、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

(一)临时用工或季节工工资,工程岁修、养护、绿化,灌区的清淤、渠道防渗、防汛的工料补助,工程的改善、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维修等;

(二)宣传、培训等业务费用;

(三)按规定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大修理基金;

(四)认真执行本办法,对水库保护管理成绩显著的,给予 奖励;

(五)涉及其他保护管理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财务管理,配备必要的财务人员,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定期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节

基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常林河水库保护管理基金,每年从常林河水库收取的水费、水资源费及受益单位和个人等渠道筹集。其主要用于:

(一)扶持保护区调整农业结构,发展生态农业补助;

(二)对农民使用有机肥料、无磷洗涤剂、低毒农药给予补贴;

(三)生活垃圾集中处置;

(四)应急水污染事故处理;

(五)其他涉及水源地保护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水库保护管理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具体办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局制定。各项保护管理资金由水库管理机构编制预算,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破坏、毁损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洞、渠系工程,防洪工程等设施和水文、电力、交通、通信设施以及保护区内设置的标志牌、警示牌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因突发性事故或可能造成饮用水源污染时,事故责任者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减轻危害程度,通报可能受到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或居民,并向相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因发生水污染事故,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给予经济处罚,情节较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四、五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二、三项规定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由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违规者承担;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项规定之一 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拆除,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 11

止违法违规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五、六、八项,第九条第五项规定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由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由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六项之规定,对流域管理 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障的原则,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设障者限期清除,逾期不清者,由水库管理机构强行清除,清障所发生的费用由设障者承担。造成淤积的,由责任者修复、清淤并承担一切费用。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违规行为,排除阻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不执行上级批准的防洪调度方案或抢险命令的;

(二)擅自更改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洪水调度命令,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启闸调洪的;

(四)抢险物资不到位,影响防汛抢险的;

(五)防汛抢险队伍抢险不及时,影响防汛抢险的;

(六)汛情报告不及时、不真实,瞒报工程事故、虚报洪涝灾情、伪造雨水情资料的。

第四十一条

侮辱、殴打或阻挠管理机构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县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纳或者补缴纳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用水户应当按照供水合同约定时限按时交付水费,逾期不交付水费的,应当按供水合同支付违约金。用水户在书面催交通知送达之日起30日内仍不交付水费及违约金的,水库管理机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终止供水,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用水户自负。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也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于2012年2月9日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批准,2012年4月23日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

2012年2月9日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5次会议通过

2012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批准

2012年4月23日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与合理开发,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开发利用、节约用水和防治水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自治县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节约用水、综合治理的原则,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和用水中长期供求规划;

(三)制定并实施水量调度、分配方案;

(四)指导用水户组建协会;

(五)征收水资源费、河道采砂(石)管理费;

(六)组织水土保持治理工作;

(七)调处水事纠纷,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乡(镇)水务管理机构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农业科技、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林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开发利用水资源,坚持谁投资、谁受益,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和水工程及其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水资源和水工程及其设施的行为都有制止、举报的权利。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管理纳入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每年三月为自治县水资源保护管理法制宣传教育月。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保护管理水资源、维护水工程、节约用水和防治水害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水资源保护管理编辑

第十一条

自治县水资源的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及专业规划和用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江河、饮用水水源地、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和水库、坝塘等水工程的保护范围,并设立标志,向社会公告。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保护范围应当逐步退耕还林、植树种草、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障人畜饮水安全和生产用水。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纳入生态公益林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自治县对水资源实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主要河流、水库、水源地按照水功能区划对水质的要求进行保护管理。常林河水库、回冲水库、红豆树水库等饮用水水库水质保护标准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

阿墨江、泗南江、把边江和他郎河、杩木河、坝干河、布河、那卡河以及坝卡河水库、娘埔水库、山卡水库、中山水库等水质保护标准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

第十四条

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进行项目建设时,应当保护水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和 18

水体污染。造成水土流失和水体污染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治理;建设单位无力治理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治理,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在自治县河道管理范围内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和建设桥梁及其他临河建筑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技术要求,并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六条

在自治县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的,应当办理许可证,缴纳采砂(石)管理费,并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开采。但农村居民自用少量采砂(石)的除外。

第十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水资源保护管理专项资金,专款用于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的建设。资金来源: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扶持资金;

(三)收取的水资源费;

(四)河道采砂(石)管理费;

(五)捐赠或者其他资金。

第十八条

饮用水水源地、水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砍伐林木、开荒;

(二)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修建鱼塘;

(三)设置排污口;

(四)爆破、探(采)矿、采砂(石)、取土、烧窑和打井;

(五)使用有毒、有害农药;

(六)倾倒垃圾、废渣、尾矿渣和土石料;

(七)屠宰畜禽;

(八)修坟建坟;

(九)种植不利于涵养水源和水质安全的植物。

第十九条

禁止在江河、水库和坝塘内炸鱼、毒鱼、电鱼。水资源开发利用编辑

第二十条

自治县对水资源实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首先满足人畜饮水,统筹兼顾农业、工业、服务业、生态环境和航运等用水需要。自治县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鼓励利用雨水和开发利用再生水,严格限制高耗水项目。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开发权、使用权可以依法有偿出让。在自治县取得水资源开发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自治县登记注册。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水工程建设,应当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保障江河下游生态环境、供水、灌溉、航运、水产业等需要。

因截流影响下游人畜饮水、农业生产或者其他用水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解决;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发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成后形成的水面属于国家所有,由水利水电工程业主管理,在服从水库发电统一调度、保证水库安全度汛、符合水土保持和水质保护标准的前提下,应当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安排发展水上交通、水产业和旅游业。

水利水电工程业主在发电放水和汛期泄洪前应当向社会公告,防止对下游的人畜和财产造成损害。

第二十四条

因水工程建设征(占)用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的,应当先补偿安置,再开工建设,保护失地农民和移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利水电工程业主,应当制定水利水电工程防御自然灾害方案和防洪抢险预案,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六条

在江河、水库保护区范围内从事养殖、旅游、餐饮等经营活动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

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破坏、损毁水工程设施和设备;

(二)擅自新建建(构)筑物;

(三)爆破、打井、采砂、采石、取土;

(四)擅自挖渠、取水和截水;

(五)侵占土地和水域;

(六)堆放、倾倒废弃物和排放污染物;

(七)在排水区域设置障碍物或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取水管理编辑

第二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水库、坝塘和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自治县征收的水资源费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的留成比例照顾,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主要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水利水电事业。

第二十九条

下列取水活动不需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库、水塘取水的;

(二)农村家庭生活和零星养殖畜禽少量取水的;

(三)使用小型水泵提水灌溉农田的;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第三十条

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同一流域上下游和两岸之间的农业灌溉和生活用水,其用水分配和取水方式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跨流域或者跨乡(镇)、村、组新建或者扩建取水设施取水的,应当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开采地下水,应当报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进行限量开采。

开采地下水,导致地面塌陷、水源枯竭的,开采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三十二条

自治县对水资源实行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取用水计量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安装节水设施。

第三十三条

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水源不能满足正常供水时,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取用水单位或者个人限量供水。

实施限量供水时,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五日予以公告。

第三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完善生活饮用水和经营性生产用水分类水价制度,做到计量收费。法律责任编辑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采砂(石)、取水许可证的,限期补办;逾期不办理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未按照批准的地点、范围、期限、数量和作业方式采砂(石)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未缴纳采砂(石)管理费、水资源费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纳采砂(石)管理费、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八条第一项和第十九条规定之一的,没收工具和实物,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八条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之一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八条第五项至第九项和第二十七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之一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 24

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乡(镇)水务管理机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事违法行为五百元以内的罚款进行处罚。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

本条例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墨江县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妥善处置我县可能发生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能力,将污染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保障公众饮水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普洱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健全饮用水水源污染应急防范体系,积极预防、消除隐患,提高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防范和处理能力,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2)统一领导,分级响应。完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系统和应急管理体系。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乡镇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根据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坚持属地为主,实行分级响应。

(3)履行责任,加强合作。政府各部门按照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和处置行为。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之间的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4)科学决策,平战结合。处理好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和日常防范的关系,合理规划应急投入、队伍建设、物资供应等基础工作,充分利用、发挥现有应急救援力量和资源,做到常规管理与应急管理结合。

1.4分级分类

依据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Ⅰ级)和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Ⅱ级)、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Ⅲ级)和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Ⅰ级):指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2)重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Ⅱ级):指因环境污染造成长江、湖泊、水库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区(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Ⅲ级):指因环境污染造成长江、湖泊、水库水域较大面积污染,或街(镇)水源地取水中断或者供水中断的事件;

(4)一般集中式饮用水源突发污染事件(Ⅳ级):指行政村、自然村、企业自备水厂等集中供水水源地取水中断或者供水中断的事件。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发生的各类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启动本预案:

(1)因饮用水源地上游来水受到严重污染致使影响饮用水安全的;

(2)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造成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的;

(3)危险化学品运输、存贮、销售、使用过程中造成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的;

(4)危险废弃物在运输、处置、贮存过程中因非正常排放造成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的;

(5)放射源泄漏造成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的;

(6)发生破坏性投毒,造成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的;

(7)其他原因造成饮用水源地水质污染的。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 组织机构

成立墨江县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负责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指挥工作。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环保局、县水务局、县安全生产监管局、县卫生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公安消防大队等部门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所在地政府的主要领导组成。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咨询组(非常设)。

2.2 职责

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受理饮用水水源污染投诉;负责信息收集汇总、常规饮用水源环境监测数据综合分析;负责专家成员档案的管理以及相关科研、宣传、教育工作;遇到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及时了解情况,向上级报告并提出处理建议;按照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命令和指示,组织协调、落实全县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

专家技术组:由应急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从专家档案中选取适当的专家临时产生。主要职责:根据突发事件污染程度、危 29

害范围、发展趋势和形势动态,作出科学预测和判断,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防护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技术咨询;参与制定并提出应急监测及应急处理方案;指导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县环保局:负责饮用水源地水质的日常监测;协同相关部门分析突发污染事件原因,判明污染物,提出处理意见,防止污染扩大;对突发污染事件的性质和危害作出认定;对突发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取证,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或移交;负责跟踪污染动态情况,对建立和解除污染警报的时间、区域提出建议;对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整改措施。

县水务局:负责常林河水库饮用水源的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污染区域相关水源地水资源的合理调度;负责城县饮用水源的保护、管理和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县供水调度和保障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地的群众饮用水供应工作;制定饮用水水源污染后应急处置措施,保障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确保城县供水正常运行;参与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及调查工作。

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处置危险化学品在生产、运输、存贮、销售、使用过程中因泄漏或非正常排放所引发的饮用水水源 30

突发污染事件;协助县环保局对突发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建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备和运输信息数据库,并加强监管。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应急医疗卫生救援工作,及时提供卫生技术支持。

县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安排应急工作所必需的通讯和信息化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应急交通工具等经费,确保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进行,并监督资金的使用。

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协调、组织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应急救援交通管制,危险区域实施治安警戒,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县公安消防大队:参与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中的抢险、救援和处置工作。

应急响应

3.1 响应程序

预警→启动预案→应急处置→应急终止→后期处置。

3.2 预警

当辖区内发生预案适用范围内的各类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3.2.1 预警程序

(1)接警:接收来自各渠道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报警信息。

(2)信息确认:接警部门按照报警信息对现场核查,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立刻将相关信息上报应急指挥部。

(3)发布与响应:应急指挥部根据上报的信息,确认需要进入应急状态的,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根据情况发布必要的预警信息。

3.2.2 事件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向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

乡镇人民政府及环保部门、水利部门以及其他与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有密切关系的单位,是受理报告和向应急指挥部报告突发污染事件信息的责任主体。

政府任何部门、单位在检查中发现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或有发生污染事件征兆的,必须立即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通报相关部门。

对群众举报的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接报单位要立即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突发饮用水水源污染事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在事件发生后1小时内以最快的方式向环保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 32

扩大。报告中应明确表述出突发污染事件发生的地点、时间、类型及初步预测的污染程度、可能造成的危害等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上报的信息必须实事求是,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误报。信息报告必须及时迅速,不得延误,因报告单位或个人上报的信息不实、延误等因素,造成决策失误或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其相应的行政或法律责任。

县环保局、县建设管理局和县水务局应设置24小时接警电话并公布。县建设管理局、县水务局以及110、120、119等。

3.2.3 信息确认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警后,立即按照报警信息对现场核查,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立刻将相关信息上报应急指挥部。

3.2.4 预警公告内容

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可能的危害范围及程度,对城市供水造成影响的区域范围,人员防护的基本措施。

3.3 预案的启动

应急指挥部根据报警信息和现场核查情况,启动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指令各成员单位进入应急状态;封闭、隔离或限制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或活动;对突发污染事件影响范围内的水质进行监测,组织专家组对污染源的种类、危害形式、可能影响的范围等进行分析。

3.4 应急处置

启动应急预案后,即进入应急处置阶段。各成员单位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分预案、专项预案,遵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进行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处置行动。

3.4.1 应急处置原则

(1)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和生命安全。

(2)稳定和控制突发事件状态,尽量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3)保护国家基础设施。

(4)保护公私财产和环境。

(5)减轻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3.4.2 污染源应急处置

市环保局加大对污染源的监测频次,组织专家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指导事发单位和事发地政府隔离并消除污染,控制污染扩散,尽量避免对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

3.4.3 水厂紧急处理

发生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时,县水务局组织县供水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切断受污染的源水供应,启用备用水源供水,避免污染事件对群众人身安全造成伤害,尽量减少停水的时间和范围,维护群众的生活稳定。

3.4.4 人员救援和安全防护

县卫生局应组织专业的医疗救护队,对突发事件中受到伤害的人员进行救援。

现场处置人员应根据突发污染事件的不同类型,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告知周边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3.5 应急终止

应急终止条件:饮用水水源污染突发事件污染源得到控制,无继发可能,受污染的饮用水源地水质达到规定的标准范围之内,污染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已经基本消除,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符合应急终止条件时,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确认终止时机,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6 后期处置

突发污染事件发生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以及相关管理部门,应对突发污染事件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影响和经济损失进行分析、评价;对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和主要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对事件责任人进行处理。

应急保障

4.1 指挥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各成员单位、事发单位必须在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各自的应急职能和 35

专项预案,相互协同,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共同实施应急处置行动。

4.2 装备保障

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保持现有监测、决策、处置和服务力量的基础上,加强相关装备(设备)的建设,提高现场的应急监测和应急处置水平,提高应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的能力。

4.3 技术保障

建立饮用水水源安全预警系统,建立应急专家系统数据库,全面提高应急指挥的效率;组建专家组,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故发生后,相关专家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

加强应急相关工作的基础技术研究,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预警的准确性、决策的科学性、处置的有效性以及整体响应的速度。

4.4 资金保障

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工作所需专项资金,要列入财政预算,由县财政予以保障。

加强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实行跟踪监控和内部审计,保障资金专款专用。

应急培训与演练

各成员单位要有计划地开展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应急响应人员的培训工作,并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应急演练。

宣传教育

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饮用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饮用水源地的保护意识;加强对饮用水水源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基本概念与知识的宣传,强化公民的危机意识,提高应对突发污染事件的承受能力。

7.1 预案的管理和解释

根据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新郑市应急工作的形势和需要的变化,以及在应急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本预案的修订和解释由应急指挥部负责。

墨江县常林河水库管理所内部管理制度

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8号)第十八条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纪律

1.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上班期间要坚守岗位,不准办理与工作无关的私事和带小孩上班,不得上网看电影、玩游戏、聊天等 37

与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得随意串岗脱岗、聚众谈论是非。不得大声喧哗、吵闹,影响他人正常工作。

2.上班时间必须衣着整洁,仪表大方,注意文明礼貌,对前来办事的人员,要热情接待。

3.积极参加各项单位组织的集体活动,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4.团结同志,相互尊重;服从分配,听从指挥,搞好工作协调和配合。

5.工作期间,中午一律不准酗酒。严禁单位职工参与赌博,发现一次进行批评教育引导;发现二次进行单位通报,取消当年评优资格;履教不改者,按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6.不准搬弄是非和搞不正当的小团体活动,不准恶意诬告和陷害他人,损害集体利益、影响团结。

(二)工作履职

1.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根据其岗位职责、目标任务的要求,制定阶段目标和工作方案,每月上报月计划、月进度至办公室备案;年初要有工作计划,半年有工作总结,年底有年终总结。认真钻研业务,按时、按质、按量全面完成职责范围内和领导交办其他工作。

2.工作协调联系。全体干部职工之间要加强沟通联系。对涉及其股室范围的事情,要主动通报情况,认真协调联系。需共同办理的事项,积极配合好主办股室,共同协商做好。要保持通讯畅通,住宅电话、手机等通讯工具换号要及时与办公室联系。

3.首问负责制。干部职工要进一步树立责任意识,不断提高公信力和执行力,岗位职责范围内及领导交办事项,按《墨江县“三制度、一办法”》执行。

4.工作汇报。凡涉及本单位重大政策性决策问题和重大险情等,必须立即与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汇报,非特殊情况不准越级上报,由局领导及时与县委、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汇报。一般工作汇报,如无特殊情况实行分级汇报,管理人员向所长汇报,所长向分管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汇报。

5.出差。干部职工到县外出差、培训学习,由单位领导安排,并填写《派差单》。任何人不得假借出差、培训名义办理私事。

6.保密规定。重要文件、会议记录和密级文件,统一由办公室保管,个人不得随身携带。严格加强本单位公章的管理,对外使用公章须经领导同意并进行详细登记。涉及工作秘密的资料、数据、图纸及载体,要严格管理,不得泄密。认真遵守上网的有关规定,严防网上泄密和电话泄密。

(三)考勤及请销假制度

1.管理所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上下班制度,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工作期间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岗。

2.考勤由所长负责。每天上、下班实行签到制,不得代签。由水库管理局组织定期不定期抽查,抽查第一次发现离岗进行批评教育、第二次通报批评、二次以上按旷工有关规定处理。考勤情况每月公布一次,考勤结果作年终评先评优、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3.请假的相关事项:

(1)管理所工作人员因事、因病不能上班的,均须请假,请假一天以上者,均须打请假报告。确因特殊情况来不及当面请假和书写请假条时,事后必须补假,假期结束后及时到办公室办理销假。

(2)管理所人员请假1天,所长批准;1天以上3天以下的所长签署意见后,由局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管理所人员,分管领导分别签署意见后,由局长批准。所长请假1天,由分管领导批准;2天或2天以上的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局长批准。

(3)病假参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条例执行。(4)法定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5)管理所人员出差、外出开会、培训学习,应告知局办公室,否则一律视为私自脱岗、旷工处理。

(6)不经批准,超过上班时间十分钟不到岗或离下班时间提前十分钟以上离开岗位的视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五次算1天旷工;超过半小时不到岗或提前下班时间半小时以上离开岗位的视为半天旷工。

(7)公休假、探亲假须于当年休完,若休不完,次年作废,公休假、探亲假可抵病、事假,一天抵一天。

(8)因公出差或领导安排加班占用正常休息日、公休日,安排补休,不能补休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加班工资。

4.对管理人员旷工或虽履行请假手续但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处理:

(1)超过半天以上者,给予机关大会通报;

(2)连续超过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10天以上者,给予诫勉谈话并通报批评,考核时取消评优资格;

(3)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者,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考核按不称职、不合格确定等次;

(4)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者,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会议制度

1.管理所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决定召开。由所长主持,也可以结合机关学习日进行。

会议议题:组织政治理论、方针政策及业务知识学习,总结、安排、布置各项工作,传达各级会议精神。

2.其它专题或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五)学习培训

1.管理所人员学习采取集中与自学相结合,每个星期一上午为集体学习时间,如遇特殊情况以所长通知为准。

2.集中学习内容为:政治理论,时事政策、经济、科技、法律等方面的知识;业务知识和上级有关部门、县委、政府重要会议文件材料;其它学习材料。

3.集中学习时,采取签到制。每位职工都要遵守学习纪律,学习时间不能闲聊和做其他事情。无故不参加学习按旷工论处。

4.所有参学人员都要有专门的学习笔记本,认真做好学习笔记,每年上交学习心得体会不少于两篇。参学情况和笔记将列入的考核内容。

5.培训。鼓励在职职工参加业务培训、水利行业执业资格考试和参加国家承认学历的研究生、本科、大专院校函授学习,经单位同意的,相关费用可按相关规定给予报销。

(六)事业岗位聘任

事业岗位按有关规定实行竞聘上岗,竞聘按单位设岗进行聘任用,任何人员竞聘上岗都必须具备或符合岗位基本条件的规定。竞聘将与岗位、专业技术职称、工人技术等级工资职级等挂钩。

所长职责

(1)负责管理须立水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及附属工程,并管理好现有设施;

(2)对工程进行巡视检查观测,并做好检查观测记录;(3)对工程进行养护维修,消除隐患,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工程安全试运行;

(4)进行水库水位观测,及时掌握水情、雨情、工情,做好工程运行和防洪工作;

(5)组织绿化工作和工程安全保卫工作。

技术员职责

(1)协助所长管理须立水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及附属工程,并管理好现有设施;

(2)协助所长对工程进行巡视检查观测,并做好检查观测记录;

(3)协助所长对工程进行养护维修,消除隐患,维护工程完整,确保工程安全试运行;

(4)协助所长进行水库水位观测,及时掌握水情、雨情、工情,做好工程运行和防洪工作;

(5)协助所长组织绿化工作和工程安全保卫工作。

常林河水库工程管理职责

一、管理库区周围的水土保持以及生态环境。

二、监测大坝安全,观测水文、降雨以及大坝渗漏情况。

三、做好防洪度汛计划制定。

四、维护各种设备可靠安全运行、确保行洪畅通。

五、做好整个水库灌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及用水配置,参加水利建设管理,负责水库灌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水库和电站库区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常林河水库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为切实搞好管理所的环境卫生工作,促进管理所环境建设和文明卫

生城市建设相协调,改善工作环境,提高卫生素质,创造一个整洁、清新、优美、有序的办公场所,本着“讲卫生人人有责”的理念,根据管理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积极响应市、县政府号召,搞好行政事业机关责任区环境

卫生,树立交通文明形象,积极参与卫生大扫除。

(二)认真落实环境卫生制度,坚持每天上班开始工作前打扫办公场所卫生,做到窗明地净,办公桌椅摆放整齐,无杂物。厕所、走廊、楼道清洁,做到楼梯扶手、门、窗无灰尘,保持办公场所清洁、明亮、整洁、优美。

(四)检查督办。所长负责组织对管理所公共场所卫生进行日检,作好检查记录,并及时向局主管领导汇报。

(五)讲究公共卫生,注意保洁,办公区及厕所卫生无乱倒、乱

吐、乱扔现象。

(六)爱护办公设施及管理所办公楼内花草树木及开水用具、电器

设备。

(七)管理所办公场所、楼梯、走道及厕所内外,要求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等影响环境卫生整洁的现象。

(八)厕所内要保持清洁,无污水,无粪水外溢,无蚊蝇滋生地;

水源周围要保持清洁,防止水源污染,影响管理所人员的身体健康。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水库和电站库区管理局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常林河水库防汛检查制度

一、检查备用电源是否正常;

二、检查水闸工程完整情况;

三、检查防汛物资准备情况;

四、检查应急撤离准备工作情况;

五、检查防汛队伍通讯是否畅通;

六、检查防汛队伍组织的落实情况;

七、检查水文报汛预报准备工作情况;

八、检查河道有关阻水障碍及清障完成情况;

九、树立常备不懈的防汛意识,客服麻痹思想;

十、检查机械设备、动力系统及照明设施的完好情况;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水库和电站库区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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