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助教助管”工作实施细则

2024-10-06

研究生“助教助管”工作实施细则(共2篇)

1.研究生“助教助管”工作实施细则 篇一

复旦大学研究生助管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研究生助管工作的管理,发挥助管岗位的育人功能,促进研究生成长成才,根据《复旦大学研究生奖助方案实施办法(暂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设立研究生助管岗位,聘请部分研究生担任机关、公共服务部门、院系(所、中心、附属医院)工作人员的助理,根据其参与管理与服务工作情况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规定学制年限内已注册的中国大陆籍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和非在职的“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研究生、港澳台研究生和外国留学研究生。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全校助管工作的总体实施。主要职责为:接受设岗单位助管岗位设置申请;划拨助管经费额度;指导岗位聘任;开展助管人员培训;发放助管工作津贴;组织助管人员考评。

第五条

院系研究生工作组在分党委(党总支)领导下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指导下,负责本单位助管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为:根据学校划拨经费和岗位标准完成助管岗位设置,制定岗位聘任与考核办法,招聘并组织培训,对助管人员进行管理和考评;对申报其他单位助管岗位的本院系学生进行资格审核。

/ 6 第六条

设置助管岗位的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应安排助管联系人协助部门负责人开展助管人员的选聘、管理与考核。

岗位设置

第七条

设岗单位应统筹本单位人力资源规划,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置助管岗位。

第八条

院系根据实际需要可设置学工助管、教辅助管、教助助管和行政助管等岗位类别。

(一)学工助管的岗位职责为协助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奖助管理、园区管理、心理健康教育、职业发展等工作。

院系经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团委的批准,可聘任符合任职条件的助管人员担任本科生辅导员、硕士生辅导员、分团委书记。

本科生班级人数低于120人、研究生班级人数低于80人的,原则上不设置辅导员助管。

院系学生干部不可设为助管岗位。

(二)教辅助管的岗位职责为协助开展教学与培养的管理工作。院系可为晚间、周末、假期开放的实验室及面向全校开放的资料室设置助管。

(三)教助助管专指为无专职秘书的两院院士、文科资深(杰出)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配备的助理,教助助管的岗位职责为协助专家开展日常科研管理等工作。

教助助管岗位计划单列,由院系提出申请,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会

/ 6 同人事处共同审核。

(四)行政助管的岗位职责为协助完成与党务、行政有关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可根据需要申请设立行政助管。第十条

院系、机关、公共服务部门遇有阶段性重大工作任务时,可申请设置临时性助管岗位。

学校和院系的重点研究中心(基地、平台)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助管岗位。

第十一条

院系、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助管岗位设置后,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报人事处备案。

岗位评聘

第十二条

助管岗位应有明确的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时间,应配备指导教师。

第十三条

设岗单位一般按学期或学年聘任助管人员。第十四条

设岗单位按照品行端正,有责任心,工作能力强,学有余力的标准择优聘用助管人员。

研究生申请助管岗位须征得导师的书面同意,并通过院系研究生工作组的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形的研究生限制申请助管岗位。课程考试出现不及格的,一个学期内不得申请助管岗位。受到校级处分的,在处分期内不得申请助管岗位。第十六条

岗位聘任实施回避制度。

/ 6 研究生不得申请由其导师担任岗位指导教师的助管岗位;不得申请其导师担任设岗单位(机关)负责人的助管岗位。

第十七条

设岗单位聘任助管时,同等条件下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和低年级的本科直博生倾斜。

第十八条

同一学期每位研究生不可同时兼任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助管或助教岗位。

重岗者,重岗期间仅发放一个岗位的岗位津贴,且就低不就高;待助管人员确定唯一岗位后的下一个月开始发放确定岗位的岗位津贴。

管理及考核

第十九条

助管人员应遵照岗位要求和岗位职责,认真完成工作任务,接受设岗单位与指导教师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条

实行助管培训制度。助管人员应根据岗位要求参加助管培训。

第二十一条

实行助管试用制度。助管工作的前两周为试用期。试用期满由指导教师和设岗单位决定是否正式聘用。未被正式聘用的助管,根据其工作情况予以发放相应的津贴。

第二十二条

助管人员有以下情况,设岗单位可予以解聘: 经过培训和指导仍然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工作明显失误,并造成重大损失的。违反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有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助管工作行为的。

/ 6 第二十三条

助管人员辞任的,应提前两周向设岗单位提出,经双方友好协商离任时间,并报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实行助管考核制度。设岗单位每学期结束前对助管人员进行考核,根据其工作态度和绩效等给出考核意见和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下一学期不得申请助管或助教岗位。

第二十五条

实行评优表彰制度。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设岗单位评定意见每学期评选一次校级优秀助管,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最多发放五个月的助管津贴,前四个月的月津贴按月发放,最后一个月的津贴结合考核结果予以调整和发放。

第二十七条

助管人员每周工作3个半天,获得月津贴900元为一个标准助管岗位。

助管人员每周工作一个半天或两个半天,分别对应月津贴一般为300元和600元。

原则上助管人员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个半天。

第二十八条

设岗单位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申请按工作量或小时计发津贴,在研工部同意后方可实施。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院系可根据本实施细则的有关精神设置自筹经费的院系级助管岗位,建立健全相关招聘规则、培训及考核制度,为研究生提供更多的锻炼机会。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凡学校之前

/ 6 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 6

2.研究生“助教助管”工作实施细则 篇二

实施办法

(讨论稿)

为调动我校学生参与学校教学、管理工作和校内实践性、公益性活动的积极性,促进学生知识、素质和能力的全面发展,助推学生更好地成长成才成人,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助教助管”项目内涵

第一条 “助教助管”是我校一项重要的教育教学内容,是“环境育人”创新系列项目之一。

第二条 “助教助管”是指学生课业之余在学校指导教师的指导下,按照相关规定,承担一定的适合自己并有助于自己成长发展的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学校设立助教助管岗位,岗位类别主要有:

1、承担学校管理部门、教学系的辅助性管理、服务工作;

2、担任新生学长辅导员;

3、服务任课教师,完成教师安排的各种教辅工作;

4、协助导师在研课题或项目的研究工作;

5、发挥自身特长,在学生社团活动及业务性较强的学生团体中长期承担指导、辅导任务。

第四条 学生参加助教助管活动一般以团队方式进行,时间不得少于一学期。

第五条 学生参加助教助管情况纳入学生素质综合测评体系进行考评,是学生参加校内外各种评优、评奖、入党、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参照条件之一。

第六条 校内各单位原则上均有提供学生助教助管岗位的义务。学校具备相应条件的所有在岗干部教师原则上均需承担助教助管指导教师的任务。

二、“助教助管”项目管理

第七条

各管理部门、教学系应于每学期末提出下学期岗位设置的需求说明,说明拟聘用数量、工作内容和要求等,报送学生工作部(处)汇总、审批,由学生工作部(处)于下学期开学前一周内向全校发布岗位信息。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学生根据学校发布的岗位信息自愿申请岗位。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助管岗位由学生工作部(处)向全校发布招募信息,用人部门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助教助研和学长辅导员类岗位,由任课教师(导师)和教学系在本系学生中择优聘用;社团指导辅导类岗位,由学校相关部门、社团根据实际临时发布招募信息并聘用。所有岗位在正式聘用后均需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以便统一管理。

第十条

“助教助管”岗位实行“学期聘任制”,每位学生每学期只可受聘担任一项助教或助管工作。

第十一条

担任助教助管工作的学生必须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培训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 各管理部门、教学系与指导老师要科学安排学生助教助管工作,不得影响学生正常的课程学习。

第十三条

各管理部门、教学系与指导老师要对助教助管学生进行耐心细致的引导、指点与帮助,悉心传授工作经验与技能,使学生确实在岗位实践中磨砺品格、增长才干。

第十四条

学校统一印制吕梁学院“环境育人系列——助教助管”登记卡,用于记载和考核学生参加助教助管情况。

第十五条

对“助教助管”人员的考核工作由用人单位(指导教师)负责管理、考核。校内用人单位(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工作,依据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本着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目标,本着为学生提供成长成才成人的实践锻炼机会的原则,制定具体的培训、管理、考核办法,校内任何人、任何单位不得让学生从事有安全隐患的工作。

第十六条

“助教助管”人员的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用人单位(指导教师)将考核结果反馈到学生所在系,作为学生素质综合测评、评优评奖、入党、评定国家助学金的参照依据。在助教助管期间违反工作纪律、不负责任造成损失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聘期结束后,每名助教助管都要完成一份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承担的工作任务、任务完成情况、对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等。工作总结由设岗单位统一存档。

三、“助教助管”项目分工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处)全面负责助教助管工作的统筹管理、监督和检查工作。助教助管单位选派专人负责助教助管学生的招募、聘用、培训、考核、监督、解聘等工作。

第十九条

各教学系负责对学生进行项目宣传、教育、发动与组织管理和考核结果的应用。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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