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隐患督办制度(10篇)
1.企业安全隐患督办制度 篇一
桥梁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第一条 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桥梁养护管理的若干意见》要求,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桥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四条 桥梁养护管理单位要切实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规范监督检查的方法和程序,采取督查、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全面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
第五条 桥梁养护管理单位对查出的重大隐患,要理出清单,及时上报上级安全监督管理,以便及时或集中进行挂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安全隐患所在地挂牌。第七条 建立登记、督办、销号制度,各岗位人员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应随时上报。对已完成整改的重大隐患随时予以销号处理。
第八条 对涉桥养护作业或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落实资金,明确责任人,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并在本单位内公告,接受职工监督。
第九条 涉桥养护作业或施工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或桥梁监管单位报告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条 桥梁养护管理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要及时下达整改指令书,依法督促隐患单位彻底消除隐患。
第十一条 对确定为被挂牌督办的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申请由上级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场所、隐患内容、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第十二条 被挂牌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事故隐患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解决事故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组织保障并督促落实。
第十三条 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过程中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十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涉及其他单位的,由被挂牌单位和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整改责任,协商治理措施,共同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五条 被挂牌单位应切实履行销号程序,重大事故隐患通过治理后,应及时向挂牌督办单位写出复查验收申请 报告,并经有关部门复查合格后,逐级销号报备。
第十六条 被挂牌单位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事故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十七条 对逾期未整改的被挂牌单位,由桥梁养护管理单位报请上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对在整改期限内拒不进行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2.企业安全隐患督办制度 篇二
河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
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推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有效防范事故的发生,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河南省境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发现存在生产安全重大隐患的,实行挂牌督办治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隐患。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达督办通知书以及信息公开等方式,督促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的治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是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落实到每一个工程项目。企业及工程项目的主 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每一个工程项目的重大隐患,特别是对深基坑、高支模、隧道及其它技术难度大、风险大的重要工程要重点定期排查。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理,并将相关情况进行登记存档。短期内难以完成治理的应在治理过程中加强重点监控并报送建设单位和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六条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及时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治理,施工单位不能认真治理或拒不治理的,应报告建设单位和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七条
建设单位接到工程项目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报告后,应督促并支持施工单位尽快治理,需要停工治理的应准允施工单位停工治理;需要协调有关方面配合治理的应积极做好协调工作。
第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应根据风险大小研究确定应实施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
第九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工程项目生产安全重大隐患举报,应立即组织核实,经核查属实的重大隐患应当实施挂牌督办。第十条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报送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对督办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及企业报送或社会举报并经核实的重大隐患应及时向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下达《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并在同级网络媒体上公开有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项目的名称;
(二)重大隐患的具体内容;
(三)治理要求及期限;
(四)督办解除的程序;
(五)其他有关的要求。
第十三条
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接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后,应予以高度重视,立即组织进行治理,并派专人负责落实督办。确认重大隐患消除后,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治理报告,并提请解除督办。
第十四条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建 筑施工企业提出的重大隐患解除督办申请后,应当立即进行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依照规定解除督办。审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认真执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通知书》的,要依法责令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作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停止承接新的工程或降低企业资质等级等处理,处理结果在媒体上曝光。不认真整改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和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定期总结本地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经验教训,并将相关情况报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级对下级的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3.企业安全隐患督办制度 篇三
为倡导“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建立公路水运工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防止或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制定本制度。
一、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在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活动中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应当遵守本制度。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隐患”)是指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高、整改难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的安全事故隐患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恶劣社会影响的安全事故隐患。
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以下重大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督查、巡视发现的重大隐患;
(二)企业或个人报告或举报并经查实的重大隐患;
(三)同级安全监管部门移交的重大隐患;
(四)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三、公路水运工程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各地区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工作;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挂牌督办下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重大隐患,或认为应当直接督办的重大隐患;设区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负责督办本地区存在的重大隐患。
涉及跨地区、跨部门的工程项目存在重大隐患的,由项目管辖部门进行挂牌督办;对于问题特别严重、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或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重大隐患,可视情况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
重大隐患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移送其他部门并登记备查。
四、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实行“业主组织、监理核实、施工治理”的工作机制。参与各方应确保隐患排查登记、公示公告、治理销号等过程闭合,档案完整。
五、项目施工单位是重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并层层落实责任人。项目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施工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应对企业所承揽的全部公路水运建设项目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经常性的巡视检查。
六、项目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公路水运工程中的深基坑、高支模、长大隧道或地质不良隧道、水(海)上作业、大型起重吊装作业以及爆破作业等技术难度大、风险高、参与人员多的施工环节应实施动态排查。对确认存在重大隐患的,在施工现场应设立风险告知牌,并对一线作业人员进行风险告知。重大隐患经项目监理单位确认后应向项目建设单位备案。项目监理、建设单位应及时主动向具有项目管辖权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应对接报或了解到的重大隐患予以确认。重大隐患一经确认,则由负责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下发挂牌督办通知书给项目建设单位;工程项目实施总承包或代建制的,挂牌督办通知书则下发给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对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企业靠自身力量难以治理的重大隐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明确具体牵头单位组织隐患治理。
挂牌督办通知书同时抄送施工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
八、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负责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项目管辖部门)名称。下发给下级部门的,要有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名称;
(二)存在重大隐患的工程项目及标段的名称,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名称;
(三)重大隐患的内容简述,包括隐患的类型、部位、违反的法律法规或标准规范的条款等;
(四)督办要求,包括要求整改的内容、范围、整改期限以及为保障安全需要停工的作业区域等;
(五)挂牌督办解除的方式、程序。
九、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挂牌督办通知书转达给项目施工单位并告知项目监理单位。项目施工单位应结合施工特点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整改方案,明确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过程监控等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积极协调勘察、设计、监理、监测等其他从业单位共同参与重大隐患治理整改,项目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隐患治理过程的检查核实与整改督促。对整改不及时或不到位的施工单位,应及时反馈项目建设单位。
十、项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组织编制重大隐患治理方案,经施工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确认,报项目监理单位审核、项目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重大隐患治理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时限;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项目施工单位在重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重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局部或全部停工;对暂时难以停工或者停止使用的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测与维护,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十二、重大隐患治理整改结束后,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将整改情况向项目监理、建设单位以及本企业总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进行书面报告。报告重点载明以下内容:
(一)重大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采取的治理措施和实施过程;
(三)治理效果以及可能存在的遗留问题;
(四)预防措施;
(五)其他意见建议。
十三、整改报告经项目监理单位确认,由项目建设单位统一向督办单位提出摘牌销号的书面申请。实行项目总承包或代建制的,由项目总承包单位或项目代建单位提出。
十四、按照“谁督办,谁验收”的原则,负责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自接到销号申请书起10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查并组织现场复查,必要时可委托专家组或评价机构进行现场复查,确认隐患消除后,方可解除督办。复查不合格的,继续实施挂牌督办。
重大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项目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隐患治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为销号申请的依据之一。
十五、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事故隐患治理的监管制度,公布举报电话或邮箱,加强社会监督。对于存在重大隐患的企业或项目,负责督办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督促检查,并在本部门政务网站上公布重大隐患挂牌督办的实时信息。
4.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 篇四
一、矿长是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者,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必须认真组织开展本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二、组织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注重用事故教训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 掌握事故发生的部位、环节、原因、特点及规律,举一反三,制定并落实措施,预防和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对查出的隐患要组织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
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安全技术措施、复查人员及应急预案。
三、本矿在技改井井口人员下井的通道及本矿领导办公室设置隐患公示整改管理牌板,安全管理负责对本矿排查出的隐患及时填在隐患公示整改管理牌板内进行公告和提示。
四、要对录入后的信息进行跟踪排查,落实责任,安全管理要对系统重大危险源的督办、监控,实现闭环管理。
五、安全管理具体负责本矿日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性的组织各专业人员分工排查治理隐患。查出的隐患要登记建档,分级进行督办,限期整改,安全管理负责下发“五定”表予以追踪督促认真整改。对经复查确认整改完备的隐患要进行及整改隐患,工作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立即向本矿调度室汇报。七、一般隐患由本矿主管领导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本矿主管领导审核。
八、重大隐患由本矿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要认真自检。
5.运管站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篇五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黑龙了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交通行业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重大隐患排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事故隐患,是指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一)道路运输重大事故隐患:
1、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2、未专门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虽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但未明确职责的;
3、无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或虽设有安全管理人员岗位,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4、未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5、企业采取承包经营未明确发包和承包方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的;
6、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相应要求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参加营运的;
7、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8、未按照站级标准要求实行行包安检、出站门检和车况门检的;
9、违反规定运输国家禁运、限运物品的;
10、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危险因素的。第五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事故隐患风险评估组织认定。对重大事故隐患不能直接认定或者存在导议的,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或者邀请有关专家通过确认。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当向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如下: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三章
挂牌督办与督促整改
第六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分类挂牌督办管理。
(一)区运管站负责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和地区交通运输局等主管部门确定的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二)区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以区运管站的名义向被挂牌督办单位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跟踪督办;
(三)整改销号。
第八条 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存在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
(二)交通运输重大隐患名称、内容;
(三)整改事项及整改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五)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单位(以下简称“挂牌督办单位”)。
第九条 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治理方案,认真组织整改,并做到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第十条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具体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责任;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单位要制定督办工作方案,明确督办对象,督查人员、督查措施,完成时限等相关内容,并做到专人负责、跟踪督办到位。
第十二条 在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期间,被挂牌单位应当加强与挂牌督办单位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交通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企业,应当提请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交通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被挂牌单位应当向挂牌督办单位提出销号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挂牌督办单位收到被挂牌单位销号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一)经挂牌督办单位审查合格的,对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核销,报挂牌督办单位备案,予以摘牌。
(二)经挂牌督办单位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停业整改指令,继续挂牌督办。
(三)对整改无望或者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关闭实施后,报挂牌督办单位备案,予以摘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建立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制度。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在其部门网站和主流媒体上公示重大故隐患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七条 建立交通运输重大隐患治理激励约束机制。挂牌督办单位应对交通运输重大隐患治理效果不好的被挂牌督办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和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投入保障机制。被挂牌单位应当保证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九条 建立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综合协调沟通制度。定期召开挂牌督办单位联席会议,及时沟通信息,解决突出问题,协调跨区域、跨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等工作。
6.安全隐患挂牌督办整改销号 篇六
安全隐患时企业生产活动中存在的不安全状态,是危及企业职工人身及财产安全的不利因素。为了对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隐患实施有效管控并及时予以消除,实现在安全的前提下生产,特制订以下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制度。
一、隐患分类及归档管理
1、C级隐患
该隐患的整改无技术难度,不需资金投入。按照区域管理的模式由班组、区队负责整改的隐患。
2、B级隐患
该级隐患的整改有一定的技术难度,需要矿职能部门制定整改方案或者需要多部门共同写作整改完成。由矿负责整改的隐患。
3、A级隐患
该级隐患的整改有较大的技术难度,需较大资金保障。该级隐患由公司负责。A级B级C级隐患的整改、实施的责任主体是*****煤矿。
二、隐患的挂牌督办
A级隐患的挂牌督办由公司负责,B级,C级隐患的挂牌督办由***煤矿负责。
1、各单位、部门应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机构,负责各类隐患的整改工作。
2、本安办负责组织每周的隐患排查、分级分类工作。
3、矿负责B级隐患整改方案的制定和资金的保障并对隐患整改实施给予技术指导。
三、B、C级隐患的挂牌督办
(一)责任
1、本安办是B、C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的主管部门。
2、各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归属的B、C级隐患管理。
3、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归属B、C级隐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二)程序
1、根据***煤矿安全隐患排查、分级分类汇总材料,依照职能部门的设置、职责、工作内容、本安办负责编制下达B、C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
2、各职能部门应指定B、C级安全隐患整改落实专管人员。
(三)要求
1、本安办自B、C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下达之日起,每周一进行一次督办。
2、各职能部门每周五向本安办报告归属本部门管理的B、C级隐患整改情况。
3、本安办在每月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上,通报B、C级隐患整改情况。
7.企业安全隐患督办制度 篇七
第一条 为切实加大对重大火灾隐患的督促整改力度,有效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自治区、市关于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火灾隐患,是指公安消防机构在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安全专项治理中发现的,或群众举报并经公安消防机构确认属实的重大火灾隐患。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且情况严重,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应当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
(一)影响人员安全疏散或者灭火救援行动,不能立即改正的;
(二)消防设施未达到完好有效,影响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四)在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不能立即改正的;
(五)不符合城镇消防安全布局要求,影响公共安全的。
第四条 对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期限的确定,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确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五条 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应依法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并书面向区人民政府报告,区人民政府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经批复后,由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报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单位”,并向社会进行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对确定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单位,由公安消防机构以同级人民政府的名义在单位的醒目位置悬挂“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警示牌标明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场所、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七条 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被挂牌督办单位整改火灾隐患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督促、组织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解决火灾隐患整改涉及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问题。
第八条 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的单位,必须落实整改措施、期限、资金和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明确在整改过程中采取确保消防安全、防止火灾发生的措施;不能确保消防安全的,要自行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并做出书面承诺。
第九条 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涉及市政设施、城市规划以及关联单位的,由相关单位主要领导共同承担火灾隐患的整改责任,共同协商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条 已挂牌单位非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不得以遮挡、摘除、装修等方式,人为隐蔽、转移、破坏重大火灾隐患单位警示牌。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单位在时限内整改完毕,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复查合格后,公安消防机构应在4个工作日内进行摘牌,报当地人
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及时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对逾期未整改的挂牌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依法采取措施、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对在整改期限内,整改责任人未采取消防安全措施并造成严重火灾后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各单位应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责令停产停业或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在4个工作日内依法做出决定或协调解决。对于公安消防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后仍未能整改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消除。
第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将适时督查各乡(镇)政府、各街道办、各单位执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的情况,并列入年终单位考评内容。
8.企业安全隐患督办制度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和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的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重大隐患排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运输事故隐患,是指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或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使用等措施进行治理方能排除的事故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事故隐患。
(一)道路运输重大事故隐患: 1.未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2.未专门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虽设立安全管理机构,但未明确职责的;
3.无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或虽设有安全管理人员岗位,但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4.未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5.企业采取承包经营未明确发包方和承包方安全管理责任和义务的;
6.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检测不合格、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相应要求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参加营运的;
7.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8.未按照站级标准要求实行行包安检、出站门检和车况门检的;
9.违反规定运输国家禁运、限运物品的; 10.存在其他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危险因素的。
(二)水上交通重大事故隐患:
1、严重违章。严重违反安全航行和防火规定,船舶超载、超速,违章追越,违章抢航,违章抢槽,违章明火作业,违章装载、运输危险货物,违反交通管制规定等。
2、操作人员过失。在航行、锚泊或靠离泊时,由于操作人员失误,疏忽嘹望,擅离职守,助航设备、通信设备和信号使用不当等。
3、机电设备故障。船舶主机、辅机、舵机、机件、电器或通信设备、应急设备失灵等故障。
4、其他因素。《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34条规定:“对违反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法规进行违章操作,虽未
造成直接的交通事故,但构成重大潜在事故隐患的,海事局可以依据本条例进行调查和处罚。”故也可以将船舶重大事故隐患(重大潜在事故隐患)考虑为我国海事分级的最低海事等级。
(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重大事故隐患:
1.未建立和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制度、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政策的;
2.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的制度或未落实的; 3.未在设计文件中制定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技术措施的;
4.风险性较大工程施工未制定专项方案的制定及落实情况;
5.施工设备、机具未定期检测检验的; 6.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不齐全的;
7.安全教育培训,特别是生产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的教育培训,以及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持证上岗执行不到位的;
8.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不落实的。
9.桥梁工程支架垮塌、高处坠落、基础塌陷、吊装设备失稳;
10.高边坡工程坍塌、高处坠落等事故隐患; 11.边通车边施工的工程、交叉施工的工程等衍生事故隐患;
12.通航建筑物的结构或岸坡的坍塌、滑移,基础塌陷,吊装设备失稳,高处坠落,淹溺等事故隐患;
13.航道工程施工船舶倾覆、碰撞、吊装设备失稳、人员落水等事故隐患;
14.爆破工程引发的事故隐患;
15.施工临时用电使用不当引发的事故隐患; 16.施工驻地选择不当引发的事故隐患。
第五条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是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重大事故隐患由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事故隐患风险评估组织认定。对重大事故隐患不能直接认定或者存在异议的,由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评估或者邀请有关专家通过论证确认。
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应当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如下: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三章 挂牌督办与督促整改
第六条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实行分级分类挂牌督办管理。
(一)交通运输部承担中央管理的交通运输企业和部直属企业的重大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负责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和交通运输部确定的交通运输重大事
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二)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各省属交通运输企业及所辖区内中央管理交通运输企业的分公司、子公司的重大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三)各市级、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交通运输企业以外的其他交通运输企业的重大事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负责各市、县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下达的和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
(四)各级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下达或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委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建议;
(二)报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委会审批同意;
(三)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安委会的名义向被挂牌单位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跟踪督办;
(五)整改销号。
第八条 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当
包括下列内容:
(一)存在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单位(以下简称“被挂牌单位”);
(二)交通运输重大隐患名称、内容;
(三)整改事项及整改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五)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单位(以下简称“挂牌督办单位”)。
第九条 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被挂牌单位要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治理方案,认真组织整改,并做到整改措施、资金、期限、责任人和应急预案“五落实”。
第十条 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具体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责任;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单位要制定督办工作方案,明确督办对象、督查人员、督查措施、完成时限等相关内容,并做到专人负责、跟踪督办到位。
第十二条 在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期间,被
挂牌单位应当加强与挂牌督办单位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已经取得交通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企业,应当提请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交通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被挂牌单位应当向挂牌督办单位提出销号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挂牌督办单位收到被挂牌单位销号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现场审查。
(一)经挂牌督办单位审查合格的,对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核销,报挂牌督办单位备案,予以摘牌。
(二)经挂牌督办单位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停业整改指令,继续挂牌督办。
(三)对整改无望或者经整改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依法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关闭实施后,报挂牌督办单位备案,予以摘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建立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公示制度。挂牌督办单位应当在其部门网站和主流媒体上公示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建立交通运输重大隐患治理激励约束机制。挂牌督办单位应对交通运输重大隐患治理效果好的被挂牌督办单位给予激励;对逾期未整改或者拒不整改的被挂牌单位,依法予以处罚和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投入保障机制。被挂牌单位应当保证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用于支持靠企业自身能力无法完全排除的,且涉及面广、整治难度大、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很大的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
第十九条 建立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综合协调沟通制度。定期召开挂牌督办单位联席会议,及时沟通信息,解决突出问题,协调跨区域、跨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等工作。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下一季度的前15日内将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情况,向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下一的前30日内将本地区、本行业(领域)交通运输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情况,向交通运输部报备。
9.企业安全隐患排查管理制度 篇九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隐患整改管理,明确隐患整改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做好预防,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隐患治理整改的管理。第三条 相关文件 无 第二章 隐患整改职责的规定
第四条 安全检查与整改实行区域责任制,谁的区域谁负责检查与整改。
第五条 安全检查与整改实行领导负责制,谁主管的工作范围谁负责组织检查整改。第三章 具体规定
第六条 日常检查出安全隐患必须按“三定四不推”原则,认真组织整改或采取防范措施后按计划按期整改,不得逾期。第七条 进行整改安排以书面、安全例会等形式下达,各级下达人员及接受人要签名确认,按期完成。
第八条 整改期限的原则规定:一般隐患不超过一周,项目复杂或有客观原因,应先制定防范措施,然后按主管部门或领导规定期限整改。第四章 罚 则 第九条 一般隐患不积极整改的,按微伤事故等级考核、处罚责任者,每次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条 其它隐患不积极整改、推诿或措施不到位的按轻伤事故等级追究责任者、岗位负责人,并每次分别扣罚100元、200元。因其影响造成事故时,对各级责任者加倍处罚。第十一条 单位自查隐患要立即整改,同时报设备科、安全科备案。第十二条 公司、主管部门查出的安全隐患,未及时整改或整改逾期每项罚100元,并承担全部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对安全防患整改实行检查监督制,由主管经理、安全科、作业区负责,监督失察而未按期完成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大公司安安全科组织制定,经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10.事故隐患登记、督办、销号制度 篇十
下政办发[2009]03号
关于印发下洼镇重大事故隐患登记、督办、销号制度的通知
各管区,镇直有关部门,各企业:
现将《下洼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报告制度》、《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销号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登记报告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在自检自查过程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向镇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书面报告,及时填写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并于重大事故隐患发现之日起20日内将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报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备案。镇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企业上报的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认定,经过认定如属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上报县政府安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县政府安委会和上级有关部门经过认真核查后,及时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指令督办制度
《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整改指令》所指的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县级有关部门、县政府安委会提出的由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下达给我镇和各有关部门,并督促整改落实的《整改指令》。镇政府和有关部门接到《整改指令》后,分别由主要领导和“一岗双责”涉及的分管领导签收。签收后要立即按照《整改指令》的要求进行落实整改。属于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解决,分管领导同志要靠上去抓整改落实。属于直接管理、行业管理或属地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要依法督促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并负责跟踪督查,确保在《整改指令》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任务,并确保整改期间的生产安全。收到《整改指令》后,对于直接监管的企业,要立即责成有关职责部门下达执法整改文书,督促存在安全隐患单位限期整改;并将安全生产督查、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以及督促整改的情况,作出书面记录,采用录音、录像、照相等手段留下详实证据。
重大事故隐患评估和销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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