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人员管(5篇)
1.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人员管 篇一
【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1998]13号 【发布日期】1998-04-21 【生效日期】1998-04-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调整和加强省政府驻外办事处工作的意见
(1998年4月21日吉政办发(1998)13号)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结合驻外办事处工作实际,省政府决定调整和加强驻外办事处工作。具体意见如下:
一、一、转变职能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的职能也相应地发生了一些变化,有的职能需加强,有的职能需弱化。总的原则是政企分开,将办事处的行政职能与企事业单位承担的经营职能分离。办事处行政职能应突出以下方面:
(一)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努力发挥经济联络功能,做好“服务经济、服务两地”工作。领导和指导办事处所属和省里其他部门驻当地各类机构、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贸易、金融等各方面的合作与往来,为省内开展招商引资、引进技术和人才、积极推销省名优特产品的工作提供服务。
(二)根据省委、省政府授权,代表吉林省做好与中央国家机关、与兄弟省市党政机关的政务联系工作,开展宣传吉林、支持吉林的相关工作。
(三)办事处的信息工作要适应政府系统信息联网后的变化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在做好趋势性、动态性等常规信息传递外,要重点向调研性信息转变,不断提高信息的层次和质量。
(四)及时了解、检查、指导我省在驻地的各类机构、单位的工作,对其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进行宏观指导、协调和政策性监督。建立驻外单位党组织,统一领导和管理党建工作,促进驻外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
(五)接待服务工作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实行有偿服务。办事处所属宾馆、招待所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自身经济效益为中心,实行企业化管理,要以热情、周到、方便、优质的服务,吸引省内同志依托办事处在驻地及幅射地区开展工作。
(六)代表省政府对办事处所属企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按有关规定收取资产占用费和管理费,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按《企业法》管理企业,企业要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成为真正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要按《吉林省驻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省政府1994年第16号令)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驻地省内企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和驻地政府指派的工作任务。
二、二、调整设置
根据办事处职能的调整,对办事处的设置进行相应调整和布局,压缩内设机构,精简行政人员。
(一)保留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大连办事处的建制,压缩内设机构和精简行政人员。北京办事处内设机构由5个压缩为4个,行政编制由21人压缩到15人;上海办事处内设机构由5个压缩为4个,行政编制由18人压缩到12人;广州办事处内设机构由4个压缩为2个,行政编制由15人压缩到10人;深圳办事处内设机构由4个压缩为2个,行政编制由12人压缩到8人;大连办事处内设机构由3个压缩为2个,行政编制由14人压缩到8人。
(二)天津和海口、珠海3个办事处分别作为北京和广州办事处的分支机构,保留省政府驻外办事处牌子。分支机构各保留行政编制3人,对外工作地位、职责不变,对内实行新的运行体制,纳入主管办事处的统一管理,经济上保持相对独立,其主要职能是管理和利用好国有资产,使其保值增值,同时有重点地承担经协经联、信息和接待服务等工作,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事项。
(三)调整后,省政府驻境内办事处由8个变为5个(不包括香港办事处)。内设机构由31个压缩为17个,行政编由117名,压缩为62名。
三、三、改进和加强人事管理办法
(一)办事处设置调整后,北京、上海、广州办事处领导班子职数为3名,深圳、大连办事处领导班子职数为2名。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大连办事处设党组,深圳、大连办事处可吸收一名中层干部作为党组成员。
(二)办事处领导班子中正副厅级干部由省委管理。副厅级以下(不含副厅)班子成员,由省委组织部代省委管理,省政府办公厅协助省委组织部做好办事处领导班子人选酝酿和考核工作。
(三)各办事处处级以下国家公务员(含处级)的选调和正副处级干部任免,要严格执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由各办事处领导班子提出意见,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方可按有关规定办理调动或任免、备案手续,并严格实行轮换制。
(四)办事处所属企事业单位人员实行聘任制,按新的用工管理办法,参加社会统筹保险,人员解聘后,办事处不负责安排新的工作。
(五)各办事处机关不准超编、混编用人,不准占用企事业单位编制,国家公务员不准在企业兼职;办事处的财务与企业财务必须分开,不能搞内部一本帐,办事处机关要与企业彻底脱钩。
(六)办事处所需工勤人员和事业单位编制,可根据工作需要报请省编委单独核定。
(七)在调整期间,财政厅对各办事处行政编制分流人员的人员经费照常拨付,但最长不超过3年。
四、四、妥善调整、安置和分流人员
各办事处对需要压缩的行政人员,要采取多种途径,合理予以安排。
(一)对签订轮换协议的人员,到期回省由原单位负责安排工作。因原单位解体的,由原单位主管部门或撤销解体后重新组建的单位负责安排,不得拒收;接收单位编制已满的,可暂时超编接收,逐步消化。1990年10月10日以后调到办事处工作,没有签订轮换协议的人员,也要按轮换制人员对待。
(二)对1990年10月10日以前调到办事处工作,没有签订轮换协议的人员,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分流。夫妇双方生活基础和户口在驻地的,可分流到办事处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原单位在省内,其家属户口和生活基础都在省内,或家属在我省驻当地机构工作的,回省内由原单位负责安排工作,不愿意回原单位的,可采取自己找出路的办法解决,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人员,可分流到办事处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
(三)按规定应调回省里安排,但本人愿在驻地找接收单位的人员,可自行联系接收单位,限期3个月内调出,超过3个月,办事处不再负责工资等福利待遇。
(四)对年龄偏大(1998年底满58周岁),本人申请,经批准,可提前办理退休。夫妻双方户口和生活基础都在驻地的人员,退在办事处;生活基础在省内的,回省内原单位退休。国家公务员退休费按规定由省财政拨付。
(五)已在驻地办理离退休和此次经批准提前在驻地退休的人员,工资待遇按省内政策规定执行。
(六)调回省内工作人员在驻地占用的公房和经批准在驻地离退休的人员在省内占用的公房,应尽快倒出。
(七)凡调回省内或调到当地的人员,要把“工作户口”交回办事处。
五、五、切实做好调整工作
这次调整工作的涉及面较大,各办事处要请审计、国有资产和财政部门共同认真做好财务清理、国有资产登记造册和审计等工作,防止调整期间使国有资产蒙受损失。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持队伍稳定和工作的连续性。办事处调整结束后,由省政府办公厅会同省委组织部和省编委、人事厅、财政厅、审计厅、国资局等有关部门分别就涉及的调整工作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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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人员管 篇二
【发布文号】川办发[1998]7号 【发布日期】1998-01-26 【生效日期】1998-01-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对
各地实施目标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九九八年一月二十六日川办发[1998]7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对各地实施目标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对各地实施目标管理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条 为规范省政府对各地实施目标管理的工作,确保政令畅通,保证省政府各项工作目标的完成,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第二条 目标管理的范围: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
第三条 第三条 目标管理的原则。
(一)各项目标的制定、实施与调控幅度的确定要与国民经济、社会事业的发展计划和当年省委、省政府的总体工作安排相一致,保证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目标的制定、分解和实施中的监控、检查及年终考评、奖惩,要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确保目标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三)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各地目标管理工作实行分类指导。各目标责任人必须对自己所承担的目标负责,实施目标中发生的问题由各目标责任人协调解决,不能解决的,可逐级上报,直至总目标责任人协调解决。下级必须服从上级的处理意见。
(四)对全年各级目标实施情况,在认真考评的基础上,严格兑现奖惩,充分发挥目标管理的激励作用,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二章 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条 第四条 目标管理责任体系。
(一)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实行省长负责制,省长为全省目标总责任人,副省长按分工组织全省相关目标的实施。
(二)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主要领导人为本地目标责任人,对省长负责,其他领导人按分工对本地目标责任人负责,组织本地相关目标的实施。
第五条 第五条 目标管理组织体系。
(一)常务副省长负责目标管理的组织,省政府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协助常务副省长具体负责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考评、奖惩等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二)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由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和省计委、经贸委、农工委、统计局等省级有关综合部门各一位负责同志组成,省政府常务副秘书长任组长。其职责是负责省政府总目标的分解,并做好各地目标制定中的审核、实施中的监控、年终考评等具体工作。日常工作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承担。
(三)纳入省政府目标管理的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为目标责任单位。各目标责任单位必须将目标管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组织实施省政府下达的各项目标任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目标制定与实施
第六条 第六条 制定目标的依据和要求。各地要依据当年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政府工作报告》对全省当年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和各地相应的发展计划,按照经过努力可以达到的原则,定出当年工作目标。制定目标要把握全局,突出重点,内容明确,体现先进,切实可行,便于考核。
第七条 第七条 综合目标分为两项:第一项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分若干子项总分为100分,具体项目由省政府根据当年工作需要确定下达。第二项为工作目标,含目标管理、政务调研、信息工作、政务督办、值班和信访6项工作,以否定方式从各地目标总分中计扣。
第八条 第八条 目标制定、下达的时间。各地按本办法第六、七条的要求和当年省政府下达的目标项目于每年2月10日以前制定出本地当年工作目标初步方案报省政府;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于2月底审核后报送省政府审定下达。
第九条 第九条 目标的分解。各地接省政府下达的目标后,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原则,将目标逐级量化分解落实到各部门、各县(市、区),并将分解情况报送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第十条 目标的调整。为保证目标的严肃性,一般不对目标进行调整。目标在实施过程中,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对原定目标进行适当调整。
(一)因不可抗拒的非人为因素使用目标不能实现;
(二)原定目标太低,缺乏激励作用;
(三)涉及全局性工作任务变化和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单项目标。省政府各部门以省政府名义对各地实行单项目标管理须经分管副省长审核后,报经省政府常务会审议同意,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分别向各地下达,纳入全年目标统一考评。
第四章 目标监控与考评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各目标责任单位和目标管理部门要对目标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控,随时了解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对目标实施情况的监控与考评,按照不定期检查与定期反馈、半年自查和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监控与考评的内容。
(一)省政府下达的各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执行情况;
(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监控与考评的形式。
(一)不定期检查与定期反馈。按季向省政府反馈目标执行情况;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将进行不定期的检查并定期进行通报。
(二)半年自查。每年7月20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要按第十三条的要求对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报送省政府,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于7月下旬综合全省情况向省政府写出半年目标执行情况报告。
(三)年终考评。次年1月30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按第十三条的要求对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并向省政府写出自查报告。
次年2月中旬前,省政府目标管理工作小组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完成上年目标情况进行检查,在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2月底前形成全省目标管理执行情况报告书,提请省政府常务会审定。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目标考评的具体计分办法。
(一)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计分办法按完成目标的实绩进行计分,完成目标115%(含)以上的按基本分的115%计分,未完成目标60%的不计分。
(二)工作目标由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进行考核和计扣分。
目标管理工作:凡未设专、兼职目标管理工作机构、目标未分解落实、无目标管理工作制度、不及时按规定报送材料的均扣1分;政务调研工作:各地主要负责人全年下基层时间未达到两个月、全年未写出1至2篇对工作有指导意义的调研报告的均扣1分;信息报送工作:报送信息采用未达到要求的,每少10%扣1分;政务督办工作:对省政府及省政府督办室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久拖不办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未按时限要求办理又不说明情况的、按时办理但不符合要求的,每发生一次均扣1分;值班工作:因无人值班,省政府联系工作受到影响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信访工作:因机构不落实、人员、经费未落实而影响工作的、未完成上级交办的信访工作任务的均扣1分。
(三)单项目标的计分。每项单项目标年底分别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地完成目标任务的情况,比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计分额的百分之一,计入总分。
(四)调整目标的计分按目标任务调整前原定分值进行计算。
(五)获奖加分与受批评扣分:
1、获奖加分。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受到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表彰的,将分别按0.
5、0.
3、0.1不同档次加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计分。
2、受批评扣分。受到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批评的,将分别按0.
5、0.
3、0.1不同档次扣分,同项内容按最高级别扣分。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奖惩方式。物质奖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发放奖金与通报表扬相结合,扣减奖金和通报批评相结合。并将目标管理考评结果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干部政绩以及对干部晋升、调级、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奖金的计发。目标管理奖金总额由省政府确定后省财政拨付,凡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90分(含)以上的地区,均给予目标管理奖。奖金总额的计算方法:
奖金总额=考核得分×元/分。
目标管理考核得分在90分(不含)以下的地区不发奖金,并应向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奖励的范围为市州人民政府和行政公署领导班子成员,各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领导班子人数按省委组织部确定的职数发放。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对在考核、奖励中弄虚作假的地区,视情节扣减目标管理奖金,对确实负有责任的领导人视情节扣发个人目标管理奖金并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人员管 篇三
【发布文号】郑政文〔2005〕83号 【发布日期】2005-05-13 【生效日期】2005-05-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郑州市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
(郑政文〔2005〕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市人民政府各驻外办事处的窗口优势,拓展信息收集渠道,加强对外经济联系,扩大我市利用外资规模,促进全市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郑发〔2003〕15号)精神,现将进一步加强各驻外办事处招商引资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广泛联系,明确职责,充分发挥驻外“窗口”作用
各驻外办事处要围绕市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在招商引资工作业务上接受市商务局和市经济联络办公室指导协调,主要承担以下工作职责:
(一)加强与驻地及相邻区域进行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方面的联络与合作;
(二)积极宣传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投资环境、优惠政策等,引进外商、华侨、港澳台胞和驻地客商到我市投资兴业,开展地区、部门、企业之间多层次、多形式的联合与协作,努力做好牵线搭桥和协调服务工作;
(三)围绕驻地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大课题和社会生活热点,开展经济技术协作和政策、政情、社情及科技与经济信息的收集、传递和反馈;
(四)帮助和服务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及企事业单位,搞好资金、技术、人才、设备、会展等引进工作;
(五)指导协调市直有关部门、县(市、区)和企事业单位,在驻地设立的办事机构或开办的独资、合资企业开展工作;
(六)做好与我市已缔结国内友好城市的信息传递和有关联络工作;
(七)做好有关接待服务工作;
(八)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突出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各驻外办事处作为我市在外设立的“窗口”单位,要充分发挥信息渠道广、熟悉驻地情况的优势,将对外开放和招商引资工作作为第一要务来抓,以引资成果作为工作成效的第一标准。要积极引荐客商来郑州投资,帮助我市企业扩大出口和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技术,引进人才;协助市人民政府在驻地举办各类经贸洽谈和招商引资活动;组织客商参加在我市举办的各类经贸洽谈和招商引资活动,有重点地邀请客商来郑州参观考察;收集整理各类投资信息,发布招商引资项目,宣传推介郑州。
各驻外办事处要承担市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利用外资目标任务;要定期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和市商务局、市经联办报送招商引资工作信息和目标完成进度,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市商务局负责定期向各驻外办事处提供招商引资信息及政策咨询等相关服务,两个月协调一次各驻外办事处的招商引资和项目推进工作,半年向市人民政府综合汇报一次各驻外办事处招商引资等业务工作情况。
三、招商引资活动实行财政经费补贴与引资实效挂钩
各驻外办事处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为鼓励和支持各驻外办事处的招商引资工作,对其招商引资活动实行财政经费补贴与引资实效挂钩,由市商务局根据各驻外办事处上年度引资数额和邀商情况进行核准后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给予专项补贴。
各驻外办事处协助我市在驻地举办各类经贸洽谈与招商引资活动、组织客商参加我市举办的经贸洽谈和招商引资活动、邀请客商到我市参观考察及项目洽谈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经市商务局核准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给予专项补贴。
各驻外办事处引荐具体项目投资我市,在外资实际到位后,经市招商引资奖励认定委员会确认,在我市有关文件规定的“招商引资引荐者奖励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对各驻外办事处实施现金奖励。
各驻外办事处完成或超额完成年度合同利用外资或实际使用外资目标的,按照《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招商引资的意见》(郑发〔2003〕20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参照县(市)、区标准,对各驻外办事处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表彰和现金奖励。
四、加强目标督查考核
按照日常跟踪、半年通报、年终考核等方式,由市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中共郑州市委组织部、郑州市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考核办法〉的通知》(郑组通〔2004〕第5号)对各驻外办事处利用外资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督查考核。考核结果分别报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办公室和市委组织部,作为评选目标管理先进单位的重要内容和干部考评使用的依据之一。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人员管 篇四
开县府办发„2010‟93号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县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开县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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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县卫生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渝委办„2009‟181号)和《中共开县县委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开委发„2010‟18号),设立开县卫生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县委卫生工委履行县委规定的职责,与县卫生局合署办公。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重庆市和本县依法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三)将食品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餐饮服务环节(以下简称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四)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职能划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加强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的职责。加强对医疗服务、公立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
(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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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卫生、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卫生工作方针政策,综合协调全县卫生资源配置,拟订并实施全县卫生改革与发展规划及实施细则,编制并实施区域卫生规划。
(二)推进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负责实施全县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三)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负责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
(四)组织拟订并实施农村卫生、乡镇(街道)社区卫生、妇幼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乡镇(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五)负责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拟订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拟订全县免疫规划及方案,协调有关部门对重大疾病实施防控与干预,加强传染病防治管理,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承担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负责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依法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七)组织实施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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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拟订中医药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纳入全县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目标。
(八)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
(九)承担全县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责任,监督执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技术、医疗质量和医疗卫生职业道德规范,严格执行医疗机构准入制度和医务人员准入制度;依法监督采供血渠道及临床用血质量,建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体系。配合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对医疗机构合作医疗事宜进行管理。
(十)组织拟订全县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各项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组织实施成人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对全县的医教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十一)负责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拟订全县卫生人才发展规划,监督管理卫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及评审工作。
(十二)组织参与卫生方面的对外交流合作,组织参加国际国内倡导的卫生宣传活动。负责本系统的安全稳定工作。
(十三)负责我县干部保健对象的医疗保障和管理工作。负责上级领导来县及全县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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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开县卫生局设7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开县卫生应急办公室)。
协调重大问题的调研和重大事项的督办;制定卫生工作计划,制定机关各项工作制度;负责卫生工作目标管理;负责会务、文电、文秘、机要、保密、新闻宣传、期刊管理和卫生系统信息建设等工作;负责人大、政协议案、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机关资产、后勤服务和安全保卫工作。
综合协调卫生应急工作,拟订卫生应急预案和政策措施,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指导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与应急处置。
(二)党风廉政建设科。
协助本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具体落实;负责对本部门单位及其所属系统基层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重点是对乡镇卫生院党员干部的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了解、掌握和分析本部门单位及其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并向本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提出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建议;负责代表本部门单位受理、调查非纪检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申诉和违纪案件,协助办理本系统所承办的信访举报件。
(三)政工科(卫生工委办公室)。
负责医疗卫生单位干部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指导医疗卫生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卫生人才发展规划和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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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组织实施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职工考核、事业单位年检工作;负责在职干部、职工管理;负责人事、机构编制以及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人才引进调配、学科带头人的选拔工作,按干部权限负责下属单位领导干部考核和乡镇(中心)卫生院领导干部的任免考核工作;负责党务、统战、工会、信访稳定、干部保健等工作和全系统职工的考核奖惩,指导行风建设。负责卫生工委的日常工作。
(四)疾病控制和法制监督科。
负责重大疾病的预防和控制,拟订实施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全县免疫规划及方案,加强重大疾病防控体系建设,加强传染病防治管理,预防与控制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及寄生虫病的发生和传染病疫情的蔓延,组织或指导对不明原因疾病、新发病的调查;开展全民健康教育,承担县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指导规范卫生行政执法工作,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场所和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情况进行发布。
(五)基层卫生和妇幼保健科。
负责规范化乡镇卫生院的创建工作,负责协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乡村医生的管理与培训工作及村卫生― 6 ―
室机构的设置和机构资质审批,研究制定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妇幼保健、健康教育规划及服务标准并督促实施;协调制定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并督促实施;依法对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医政科。
承担全县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全行业监督管理责任,严格卫生医疗准入规定,负责制定全县医疗事业发展规划(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医疗机构(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机构资质的审批、执业登记(不包括村卫生室);组织执业医师的考试及医师、护士的考核和注册登记工作;依法监督采供血渠道及临床用血质量;负责医疗质量管理和协调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医疗纠纷的处理,负责监督管理医疗机构内部的药事工作。协调医学会工作。
组织拟订全县医药卫生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各项重点医药卫生科研攻关项目;组织实施继续成人医学教育和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对我县的医教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专科(专病)建设工作,组织对传统中医药理论、医术、药物的发展、整理、总结、提高和推广。
负责医疗急救和重大突发性事件人员伤亡的紧急医疗救护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卫生下乡的组织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医疗保障工作;负责我县干部保健对象的医疗保障和管理工作。
(七)规划财务科。
负责编制区域内中长期卫生规划和全县卫生资源配置;负责
― 7 ―
编报全县卫生事业费的预决算;负责医疗卫生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与监管,监督执行卫生会计制度;监督管理医疗卫生服务价格;负责全县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全力争取和利用国内外项目资金用于卫生事业发展与建设,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负责卫生统计信息工作;负责医疗机构设备配置和基建项目资金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开县卫生局机关行政编制1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党组织领导按县委有关规定配备。中层干部职数9名(正职7名、副职2名)。
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2名。
五、其他事项
(一)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县卫生局牵头建立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机制,负责食品安全综合监督。县农业委员会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县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县卫生局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责任。各部门要密切协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二)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环节许可工作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县卫生局负责提出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规范和条件,纳入食品生产、流通许可的条件。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卫生许可的监督管理。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8 ―
负责食品生产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食品流通环节许可的监督管理。不再发放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卫生许可证。
(三)职业卫生监管的职责分工。县卫生局协同有关部门宣传并负责贯彻执行职业卫生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县卫生局、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四)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卫生局,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见附件。
(五)县红十字会办公室挂靠在县卫生局。
六、附则
本规定由开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开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开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
规定
― 9 ―
主题词:机构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委,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30日印发 附件:
开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开县县委开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县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开委发„2010‟18号),开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开县卫生局,机构级别为副科级。
一、职责调整
加强创卫生城市(卫生社区、村社)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爱国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拟订本县爱国卫生事业的发展规划、目标和爱国卫生标准并组织开展爱国卫生活动;组织实施全县预防和控制“四害”工作。
(三)负责农村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及卫生村镇创建工作;组― 10 ―
织协调开展创建卫生城市(卫生社区、村社)活动。
(四)组织实施全县农村改水改厕规划,开展以改水改厕为重点的农村爱国卫生工作;组织实施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及卫生学评价。
(五)开展爱国卫生宣传教育活动和群众性卫生监督活动。
(六)组织协调、检查各乡镇(街道)的爱国卫生工作;拟订卫生单位标准,负责卫生单位评比、命名管理工作;进行卫生效果评价。
(七)协同有关部门拟订重大疫情、中毒事故等突发事件防范预案和应急对策。
(八)承办县政府、县卫生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开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行政编制2名,其中主任1名。
5.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人员管 篇五
(甘政办发[2006]147号 2006年12月31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甘肃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甘肃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意见》和《甘肃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改革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理顺收入分配关系,构建科学合理、公正公平的机关事业单位收入分配体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关系广大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切身利益,是一项复杂艰巨的任务。各市州、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周密安排,精心组织,扎实工作,把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要严格执行改革方案和实施意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要严肃组织人事纪律和财经纪律,不得违反国家政策,确保改革平稳顺利进行。
甘肃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的原则
(一)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进一步理顺工资关系,合理拉开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工资差距。
(二)坚持职务与级别相结合,增强级别的激励功能,实行级别与工资等待遇适当挂钩。
(三)健全公务员工资水平正常增长机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调整工资标准,使公务员的工资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加强工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有效调控地区工资差距,逐步将地区工资差距控制在合理的范围
二、实施范
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为,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不含2006年6月30日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其中,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
三、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已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务员登记并取得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调整基本工资结构
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附表一)。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附表三),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附表二)。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二)套改工资的办法
职务工资。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五)。
现任职务,是指按干部管理权限由任免机关正式任命的职务。
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现任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大专以上毕业的工作人员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如短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学制规定,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三)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1、晋升职务增加工资。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及以上,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考核称职及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其中,职务未发生变动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的人员,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再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按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后,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考核累计五年称职及以上,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考核累计两年称职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下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4、其他。
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
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四、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
(一)调整机关工人基本工资结构 技术工人仍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二个技术职务设置,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水平高低确定,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附表四)。
普通工人仍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调整为岗位工资一项(附表四)。
(二)机关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1、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技术等级工资。技术工人按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岗位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附表六)。
现任技术等级(职务)是指技术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职务)考评规定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是指技术工人从考评(聘任)技术等级(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学徒期、熟练期外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技术工人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时,现任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与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
2、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附表六)。套改年限的计算办法与技术工人相同。
(三)正常晋升工资办法
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关工人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及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下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四)其他
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五、新录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录用公务员工资待遇
国家规定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845元。
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初中、高中和中专毕业生按办事员;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科员;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按副主任科员;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主任科员。级别和级别工资分别定为:初中毕业生二十七级1档;高中、中专毕业生二十七级2档;大学专科毕业生二十六级2档;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五级2档;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档;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级3档;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级1档。
录用到我省艰苦边远地区的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即按国家规定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试用期满合格后,在国家规定的定级标准基础上级别工资档次可适当高定一至两档。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的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其中,毕业并参加工作不满一年的,执行相应学历的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二)新参加工作工人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仍分别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
1、技术工人学徒期工资为:第一年570元,第二年590元,第三年转正执行初级工1档,第四年定级执行初级工2档。
2、技工学校毕业的技术工人,第一年590元,第二年转正定级执行初级工2档。
3、普通工人熟练期一年,工资为570元,第二年转正执行普通工1档,第三年执行普通工2档。
(三)截止2006年6月30日仍在试用期或学徒期、熟练期的工作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新的试用期、学徒期、熟练期工资待遇。
六、完善津贴补贴制度
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和岗位津贴制度。
(一)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
地区附加津贴主要反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消费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在清理规范津贴补贴的基础上,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制度的方案待国家制定后下发。
(二)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三)完善岗位津贴制度
在特殊岗位工作的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制度。国家对岗位津贴实行统一管理。在清理现有各项岗位津贴的基础上,对岗位津贴进行规范,具体方案待国家制定后执行。在此之前,经国家批准建立的机关工作人员岗位津贴仍按现行规定执行。除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的人事部、财政部外,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自行建立岗位津贴项目或调整岗位津贴实施范围和标准。
七、调整基本工资标准
国家建立工资调查制度,定期对公务员和企业相当人员的工资水平进行调查比较,调查比较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工资水平的依据。工资调查指标列入国家统计指标体系,调查比较每年进行一次,由人事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国家根据工资调查比较的结果,结合国家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工资标准调整的幅度,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物价变动等情况和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确定。在工资调查制度建立前,主要根据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确定。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基本工资标准,由人事部、财政部拟定具体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组织实施。
八、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九、套改中有关问题
(一)关于任职年限的问题
1、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
2、公务员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
(二)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三)受行政纪律处分和受行政刑事处罚人员的工资套改问题 1、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套改级别工资低于本人学历转正定级工资的,执行定级工资。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降低后的岗位工资档次不低于本技术等级的最低档,初级工降低后的工资档次不低于初级工2档。2、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被判处管制、拘役、劳教、缓刑的公务员,在处罚期满或解除劳教管制、拘役后,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收回工作的,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先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再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两个级别工资档次,降低后的级别工资档次不低于本级别的最低档,如套改级别工资低于本人学历转正定级工资的,执行定级工资。
被判处管制、拘役、劳教、缓刑的机关工人,在处罚期满或解除劳教管制、拘役后,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收回工作的,在套改确定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四个工资档次。降低后的岗位工资档次不低于本技术等级的最低档,初级工降低后的工资档次不低于初级工2档。
3、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其他问题
1、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后,再参加工资改革。
2、此次工资制度改革所需经费,由财政负担的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
十、组织实施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影响地区、部门和单位等社会收入分配格局的调整,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要坚持国家政策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出台和变通工资政策。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领导者责任。要切实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保证改革的平稳进行。
十一、审批程序
(一)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认真填写统一印制的《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档案》,按统一格式填写《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花名册》(一式三份)和《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增资审批表》(一式四份)。省直和中央在甘受委托由地方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代管的单位需上报实施报告,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工资福利与离退休管理处审批。
(二)属省委和省委组织部管理的干部由所在单位填写《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档案》(一式五份),经各市、州、市(州)委或省级厅(局)审核后,由上级主管单位统一以报告形式上报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办理审批手续。
(三)各市、州审批程序自定。在本地区工资制度改革工作完成后,由市、州人事部门将本次工资制度改革情况以工作总结方式上报省人事厅。
十二、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
十三、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附件一:
公务员职务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
职
务
│
工 资 标 准
│ │
├───────────┬─────────────┤ │
│
领导职务
│
非领导职务
│ ├─────────────┼───────────┼─────────────┤ │
国家级正职
│
4000 │
│ ├─────────────┼───────────┼─────────────┤ │
国家级副职
│
3200 │
│ ├─────────────┼───────────┼─────────────┤ │
省部级正职
│
2510 │
│ ├─────────────┼───────────┼─────────────┤ │
省部级副职
│
1900 │
│ ├─────────────┼───────────┼─────────────┤ │
厅局级正职
│
1410 │
1290
│ ├─────────────┼───────────┼─────────────┤ │
厅局级副职
│
1080 │
990
│ ├─────────────┼───────────┼─────────────┤ │
县处级正职
│
830 │
760
│ ├─────────────┼───────────┼─────────────┤ │
县处级副职
│
640 │
590
│ ├─────────────┼───────────┼─────────────┤ │
乡科级正职
│
510 │
480
│ ├─────────────┼───────────┼─────────────┤ │
乡科级副职
│
430 │
410
│ ├─────────────┼───────────┼─────────────┤ │
科
员
│
│
380
│ ├─────────────┼───────────┼─────────────┤ │
办 事 员
│
│
340
│ └─────────────┴───────────┴─────────────┘
附件二:
公务员级别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 级 别│
档
次
│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
│ 一 │ 3020 │ 3180 │ 3340 │ 3500 │ 3660 │ 3820 │
│
│
│
│
│
│
│
│
├───┼───┼───┼────┼───┼───┼───┼───┼───┼───┼───┼───┼───┼───┼───┤
│ 二 │ 2770 │ 2915 │ 3060 │ 3205 │ 3350 │ 3495 │ 3640 │
│
│
│
│
│
│
│
├───┼───┼───┼────┼───┼───┼───┼───┼───┼───┼───┼───┼───┼───┼───┤
│ 三 │ 2530 │ 2670 │ 2810 │ 2950 │ 3090 │ 3230 │ 3370 │ 3510 │
│
│
│
│
│
│ ├───┼───┼───┼────┼───┼───┼───┼───┼───┼───┼───┼───┼───┼───┼───┤
│ 四 │ 2290 │ 2426 │ 2562 │ 2698 │ 2834 │ 2970 │ 3106 │ 3242 │ 3378 │
│
│
│
│
│
├───┼───┼───┼────┼───┼───┼───┼───┼───┼───┼───┼───┼───┼───┼───┤
│ 五 │ 2070 │ 2202 │ 2334 │ 2466 │ 2598 │ 2730 │ 2862 │ 2994 │ 3126 │ 3258 │
│
│
│
│
├───┼───┼───┼────┼───┼───┼───┼───┼───┼───┼───┼───┼───┼───┼───┤
│ 六 │ 1870 │ 1996 │ 2122 │ 2248 │ 2374 │ 2500 │ 2626 │ 2752 │ 2878 │ 3004 │ 3130 │
│
│
│
├───┼───┼───┼────┼───┼───┼───┼───┼───┼───┼───┼───┼───┼───┼───┤
│ 七 │ 1700 │ 1818 │ 1936 │ 2054 │ 2172 │ 2290 │ 2408 │ 2526 │ 2644 │ 2762 │ 2880 │
│
│
│
├───┼───┼───┼────┼───┼───┼───┼───┼───┼───┼───┼───┼───┼───┼───┤
│ 八 │ 1560 │ 1669 │ 1778 │ 1887 │ 1996 │ 2105 │ 2214 │ 2323 │ 2432 │ 2541 │ 2650 │
│
│
│
├───┼───┼───┼────┼───┼───┼───┼───┼───┼───┼───┼───┼───┼───┼───┤ │ 九 │ 1438 │ 1538 │ 1638 │ 1738 │ 1838 │ 1938 │ 2038 │ 2138 │ 2238 │ 2338 │ 2438 │
│
│
│
├───┼───┼───┼────┼───┼───┼───┼───┼───┼───┼───┼───┼───┼───┼───┤
│ 十 │1324 │1416 │ 1508 │1600 │1692 │1784 │1876 │1968 │2060 │2152 │2244 │
│
│
│
├───┼───┼───┼────┼───┼───┼───┼───┼───┼───┼───┼───┼───┼───┼───┤
│十一 │1217 │1302 │ 1387 │1472 │1557 │1642 │1727 │1812 │1897 │1982 │2067 │2152 │
│
│
├───┼───┼───┼────┼───┼───┼───┼───┼───┼───┼───┼───┼───┼───┼───┤
│十二 │1117 │1196 │ 125 │1354 │1433 │1512 │1591 │1670 │1749 │1828 │1907 │1986 │2065 │
│
├───┼───┼───┼────┼───┼───┼───┼───┼───┼───┼───┼───┼───┼───┼───┤
│十三 │1024 │1098 │ 1172 │1246 │1320 │1394 │1468 │1542 │1616 │1690 │1764 │1838 │1912 │ 1986 │
├───┼───┼───┼────┼───┼───┼───┼───┼───┼───┼───┼───┼───┼───┼───┤
│十四 │938
│1007 │ 1076 │1145 │1214 │1283 │1352 │1421 │1490 │1559 │1628 │1697 │1766 │ 1835 │ ├───┼───┼───┼────┼───┼───┼───┼───┼───┼───┼───┼───┼───┼───┼───┤
│十五 │859
│924
│ 989 │1054 │1119 │1184 │1249 │1314 │1379 │1444 │1509 │1574 │1639 │ 1704 │
├───┼───┼───┼────┼───┼───┼───┼───┼───┼───┼───┼───┼───┼───┼───┤
│十六 │786
│847
│ 908 │969
│1030 │1091 │1152 │1213 │1274 │1335 │1396 │1457 │1518 │ 1579 │
├───┼───┼───┼────┼───┼───┼───┼───┼───┼───┼───┼───┼───┼───┼───┤
│十七 │719
│776
│ 833 │890
│947
│1004 │1061 │1118 │1175 │1232 │1289 │1346 │1403 │
│
├───┼───┼───┼────┼───┼───┼───┼───┼───┼───┼───┼───┼───┼───┼───┤
│十八 │658
│711
│ 764 │817
│870
│923
│976
│1029 │1082 │1135 │1188 │1241 │1294 │
│
├───┼───┼───┼────┼───┼───┼───┼───┼───┼───┼───┼───┼───┼───┼───┤
│十九 │602
│651
│ 700 │749
│798
│847
│896
│945
│994
│1043 │1092 │1141 │
│
│
├───┼───┼───┼────┼───┼───┼───┼───┼───┼───┼───┼───┼───┼───┼───┤ │二十 │ 551 │ 596 │ 641 │ 686 │ 731 │ 776 │ 821 │ 866 │ 911 │ 956 │ 1001 │
│
│
│
├───┼───┼───┼────┼───┼───┼───┼───┼───┼───┼───┼───┼───┼───┼───┤
│二十一│ 504 │ 545 │ 586 │ 627 │ 668 │ 709 │ 750 │ 791 │ 832 │ 873 │
│
│
│
│
├───┼───┼───┼────┼───┼───┼───┼───┼───┼───┼───┼───┼───┼───┼───┤
│二十二│ 461 │ 498 │ 535 │ 572 │ 609 │ 646 │ 683 │ 720 │ 757 │
│
│
│
│
│
├───┼───┼───┼────┼───┼───┼───┼───┼───┼───┼───┼───┼───┼───┼───┤
│二十三│ 422 │ 455 │ 488 │ 521 │ 554 │ 587 │ 620 │ 653 │
│
│
│
│
│
│
├───┼───┼───┼────┼───┼───┼───┼───┼───┼───┼───┼───┼───┼───┼───┤
│二十四│ 386 │ 416 │ 446 │ 476 │ 506 │ 536 │ 566 │ 596 │
│
│
│
│
│
│
├───┼───┼───┼────┼───┼───┼───┼───┼───┼───┼───┼───┼───┼───┼───┤
│二十五│ 352 │ 380 │ 408 │ 436 │ 464 │ 492 │ 520 │
│
│
│
│
│
│
│ ├───┼───┼───┼────┼───┼───┼───┼───┼───┼───┼───┼───┼───┼───┼───┤
│二十六│ 320 │ 347 │ 374 │ 401 │ 428 │ 455 │
│
│
│
│
│
│
│
│
├───┼───┼───┼────┼───┼───┼───┼───┼───┼───┼───┼───┼───┼───┼───┤
│二十七│ 290 │ 316 │ 342 │ 368 │ 394 │ 420 │
│
│
│
│
│
│
│
│
└───┴───┴───┴────┴───┴───┴───┴───┴───┴───┴───┴───┴───┴───┴───┘
附件三:
职务与级别对应关系表
┌─────┬─────────────────────────────────────┐ │
级别 │
职
务
│ ├─────┼───┬─────────────────────────────────┤ │
四
│
省│
│ ├─────┤
│
│ │
五
│
部│
│ ├─────┤
├───┬─────────────────────────────┤ │
六
│
级│
省│
│ │
│
│
│
│ ├─────┤
│
│
│ │
七
│
正│
部│
│ ├─────┤
│
├──┬──────────────────────────┤ │
八
│
职│
级│
│
│ ├─────┼───┤
│
│
│ │
九
│
│
副│ 厅│
│ │
│
│
职│ 局│
│ ├─────┤
│
│
├───┬──────────────────────┤ │
十
│
│
│ 级│
厅│
│ ├─────┼───┴───┤
│
│
│ │
十一 │
│ 正│
局│
│ ├─────┤
│
│
├───┬──────────────────┤ │
十二 │
│ 职│
级│
│
│ ├─────┤
│
│
│
│
│ │
十三 │
│
│
副│
县│
│ ├─────┼───────┴──┤
│
├──┬───────────────┤ │
十四 │
│
职│
处│
│
│ ├─────┤
│
│
│
│
│ │
十五 │
│
│
级│ 县│
│ ├─────┼──────────┴───┤
│
├───┬───────────┤ │
十六 │
│
正│ 处│
│
│ ├─────┤
│
│
│
├───┬───────┤ │
十七 │
│
职│ 级│
乡│
│
│ ├─────┤
│
│
│
│
├───┬───┤ │
十八 │
│
│ 副│
科│
│
│
│ │
│
│
│ 职│
级│
乡│
│
│ ├─────┼──────────────┴───┤
│
│
│
├───┤ │
十九 │
│
│
│
│
│
│ ├─────┤
│
│
│
│
│
│ │
二十 │
│
│
正│
科│
科│
│ │
│
│
│
职│
级│
│
│ ├─────┼──────────────────┴──┤
│
│
│
│ │
二十一│
│
│
副│
│
办│ ├─────┤
│
│
│
│
│ │
二十二│
│
│
职│
│
│ ├─────┼─────────────────────┴───┤
│
│
│ │
二十三│
│
│
│
事│ ├─────┤
│
│
│
│ │
二十四│
│
│
员│
│ │
│
│
│
│
员│ ├─────┼─────────────────────────┴───┤
│
│ │
二十五│
│
│
│ ├─────┤
│
│
│ │
二十六│
│
│
│ ├─────┼─────────────────────────────┴───┤
│ │
二十七│
│
│ └─────┴─────────────────────────────────┴───┘
附件四:
机关技术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 / 月
┌────────┬─────────────────────────────────────────────────────┬──┐
│
标准│
岗
位
工
资
│技术│ │
├──┬──┬──┬──┬──┬──┬──┬──┬──┬──┬──┬──┬──┬──┬──┬──┬──┬──┤等级│ │技术等级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工资│
├────────┼──┼──┼──┼──┼──┼──┼──┼──┼──┼──┼──┼──┼──┼──┼──┼──┼──┼──┼──┤
│高级技师
│895 │936 │977 │1024│1071│1118│1171│1224│1277│1336│1395│1454│1519│1584│1649│
│ │
│410 │
├────────┼──┼──┼──┼──┼──┼──┼──┼──┼──┼──┼──┼──┼──┼──┼──┼──┼──┼──┼──┤
│技师
│760 │795 │830 │865 │905 │945 │985 │1031│1077│1123│1175│1227│1279│1338│1397│
│
│
│270 │
├────────┼──┼──┼──┼──┼──┼──┼──┼──┼──┼──┼──┼──┼──┼──┼──┼──┼──┼──┼──┤
│高级工
│650 │681 │712 │743 │777 │811 │845 │882 │919 │956 │998 │1040│1082│1129│1176│1228│1280│
│195 │
├────────┼──┼──┼──┼──┼──┼──┼──┼──┼──┼──┼──┼──┼──┼──┼──┼──┼──┼──┼──┤
│中级工
│570 │598 │626 │654 │685 │716 │747 │781 │815 │849 │886 │923 │960 │1001│1042│1087│1132│1177│155 │
├────────┼──┼──┼──┼──┼──┼──┼──┼──┼──┼──┼──┼──┼──┼──┼──┼──┼──┼──┼──┤
│初级工
│500 │526 │552 │578 │606 │634 │662 │693 │724 │755 │788 │821 │854 │891 │928 │965 │1006│1047│125 │
└────────┴──┴──┴──┴──┴──┴──┴──┴──┴──┴──┴──┴──┴──┴──┴──┴──┴──┴──┴──┘
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
│普通工 │610 │634 │658 │684 │710 │738 │766 │797 │828 │862 │896 │934 │972 │1013│1054│1098│1142│1186│1230│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五:
公务员级别工资套改表
┌──┬───┬───────────────────────────────────────────────────────────────────────────┐
│职务│任职 │
套改年限
│
│
│年限
├──┬──┬──┬──┬───┬───┬───┬───┬───┬───┬───┬───┬───┬───┬───┬───┬───┬───┬───┬───┤
│
│
│3年 │4-5 │6-7 │8-9 │10-12 │13-14 │15-17 │18-19 │20-22 │23-24 │25-27 │28-29 │30-32 │33-34 │35-37 │38-39 │40-42 │43-44 │45-47 │48年 │
│
│
│以下│ 年 │ 年 │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年
│以上 │
├──┼───┼──┼──┼──┼──┼───┼───┼───┼───┼───┼───┼───┼───┼───┼───┼───┼───┼───┼───┼───┼───┤
│省部│1-5 │
│
│
│
│
│
│
│
│
│
│
│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
│级正│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职
├───┼──┼──┼──┼──┼───┼───┼───┼───┼───┼───┼───┼───┼───┼───┼───┼───┼───┼───┼───┼───┤
│
│6-10 │
│
│
│
│
│
│
│
│
│
│
│
│
│7-2 │7-3 │7-4 │7-5 │7-6 │7-7 │7-8 │
│
│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15 │
│
│
│
│
│
│
│
│
│
│
│
│
│
│6-2 │6-3 │6-4 │6-5 │6-6 │6-7 │
│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年 │
│
│
│
│
│
│
│
│
│
│
│
│
│
│
│5-3 │5-4 │5-5 │5-6 │5-7 │
│
│以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
│省部│1-5 │
│
│
│
│
│
│
│
│
│
│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
│级副│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职
├───┼──┼──┼──┼──┼───┼───┼───┼───┼───┼───┼───┼───┼───┼───┼───┼───┼───┼───┼───┼───┤ │
│6-10 │
│
│
│
│
│
│
│
│
│
│
│
│9-2 │9-3 │9-4 │9-5 │9-6 │9-7 │9-8 │9-9 │
│
│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15 │
│
│
│
│
│
│
│
│
│
│
│
│
│8-2 │8-3 │8-4 │8-5 │8-6 │8-7 │8-8 │
│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年 │
│
│
│
│
│
│
│
│
│
│
│
│
│
│7-3 │7-4 │7-5 │7-6 │7-7 │7-8 │
│
│以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厅局│1-5 │
│
│
│
│
│
│
│
│
│13-1 │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2-8 │12-9 │11-9 │ │级正│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职
├───┼──┼──┼──┼──┼───┼───┼───┼───┼───┼───┼───┼───┼───┼───┼───┼───┼───┼───┼───┼───┤
│
│6-10 │
│
│
│
│
│
│
│
│
│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2-10 │11-10 │
│
│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15 │
│
│
│
│
│
│
│
│
│
│
│11-2 │11-3 │11-4 │11-5 │11-6 │11-7 │11-8 │11-9 │11-10 │
│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年 │
│
│
│
│
│
│
│
│
│
│
│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0-10 │
│
│以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
│厅局│1-5 │
│
│
│
│
│
│
│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4-7 │14-8 │13-8 │13-9 │12-9 │
│级副│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职
├───┼──┼──┼──┼──┼───┼───┼───┼───┼───┼───┼───┼───┼───┼───┼───┼───┼───┼───┼───┼───┤
│
│6-10 │
│
│
│
│
│
│
│
│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3-9 │13-10 │12-10 │
│
│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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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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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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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13-3 │13-4 │13-5 │13-6 │13-7 │13-8 │13-9 │13-10 │1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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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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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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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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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12-4 │12-5 │12-6 │12-7 │12-8 │12-9 │12-10 │12-11 │
│
│以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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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处│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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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18-2 │18-3 │18-4 │18-5 │17-5 │17-6 │16-6 │16-7 │15-7 │15-8 │14-8 │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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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正│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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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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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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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6-7 │16-8 │15-8 │15-9 │14-9 │1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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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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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1-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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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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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5-8 │15-9 │14-9 │1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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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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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6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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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5-10 │14-10 │14-11 │
│
│
│以上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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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县处│1-5 │
│
│
│
│
│20-1 │20-2 │20-3 │20-4 │19-4 │19-5 │18-5 │18-6 │17-6 │17-7 │16-7 │16-8 │15-8 │
│
│
│级副│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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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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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
│
│6-10 │
│
│
│
│
│
│19-2 │19-3 │19-4 │19-5 │19-6 │18-6 │18-7 │17-7 │17-8 │16-8 │16-9 │15-9 │
│
│ │
│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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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1-15 │
│
│
│
│
│
│
│18-2 │18-3 │18-4 │18-5 │18-6 │18-7 │17-7 │17-8 │16-8 │16-9 │15-9 │
│
│
│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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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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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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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6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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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6-9 │16-10 │15-10 │
│
│
│
│以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乡科│1-5 │
│
│
│
│22-1 │22-2 │22-3 │21-3 │21-4 │20-4 │20-5 │19-5 │19-6 │18-6 │18-7 │17-7 │17-8 │16-8 │
│
│
│级正│ 年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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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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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职
├───┼──┼──┼──┼──┼───┼───┼───┼───┼───┼───┼───┼───┼───┼───┼───┼───┼───┼───┼───┼───┤
│
│6-10 │
│
│
│
│
│21-2 │21-3 │21-4 │21-5 │20-5 │20-6 │19-6 │19-7 │18-7 │18-8 │17-8 │17-9 │16-9 │
│
│
│
│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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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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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1-15 │
│
│
│
│
│
│20-2 │20-3 │20-4 │20-5 │20-6 │19-6 │19-7 │18-7 │18-8 │17-8 │17-9 │16-9 │
│
│
│
│年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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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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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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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6年 │
│
│
│
│
│
│
│19-3 │19-4 │19-5 │19-6 │19-7 │19-8 │18-8 │18-9 │17-9 │17-10 │16-10 │
│
│
│
│以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乡科│1-5 │
│
│
│24-1│24-2 │23-2 │23-3 │22-3 │22-4 │21-4 │21-5 │20-5 │20-6 │19-6 │19-7 │18-7 │18-8 │17-8 │
│
│
│级副│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职
├───┼──┼──┼──┼──┼───┼───┼───┼───┼───┼───┼───┼───┼───┼───┼───┼───┼───┼───┼───┼───┤
│
│6-10 │
│
│
│
│23-2 │23-3 │23-4 │22-4 │22-5 │21-5 │21-6 │20-6 │20-7 │19-7 │19-8 │18-8 │18-9 │17-9 │
│
│
│
│ 年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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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11-15 │
│
│
│
│
│22-2 │22-3 │22-4 │22-5 │21-5 │21-6 │20-6 │20-7 │19-7 │19-8 │18-8 │18-9 │17-9 │
│
│
│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年 │
│
│
│
│
│
│21-3 │21-4 │21-5 │21-6 │21-7 │20-7 │20-8 │19-8 │19-9 │18-9 │18-10 │17-10 │
│
│
│
│以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科员
│
│26-1│26-2│25-2│25-3 │24-3 │24-4 │23-4 │23-5 │22-5 │22-6 │21-6 │21-7 │20-7 │20-8 │19-8 │19-9 │18-9 │
│
│
├──────┼──┼──┼──┼──┼───┼───┼───┼───┼───┼───┼───┼───┼───┼───┼───┼───┼───┼───┼───┼───┤
│ 办事员
│27-1│27-2│27-3│26-3│26-4 │25-4 │25-5 │24-5 │24-6 │23-6 │23-7 │22-7 │22-8 │21-8 │21-9 │20-9 │20-10 │19-10 │
│
│
└──────┴──┴──┴──┴──┴───┴───┴───┴───┴───┴───┴───┴───┴───┴───┴───┴───┴───┴───┴───┴───┘
说明:表中“-”前为级别,“-”后为档次。
附表六:
机关技术工人岗位工资套改表
┏━━━━━┯━━━━┯━━━━━━━━━━━━━━━━━━━━━━━━━━━━━━━━━━━━━━━━━━━━━━━━━━┓
┃技术等
│在岗(任│
套改年限
┃
┃级(职务)│职)年限├──┬──┬──┬──┬──┬──┬──┬──┬──┬──┬──┬──┬──┬──┬──┬──┬──┨
┃
│
│4年 │5-6 │7-9 │10-│12-│15-│17-│20-│22-│25-│27-│30-│32-│35-│37-│40-│42年┃
┃
│
│以下│年 │年 │11年│14年│16年│19年│21年│24年│26年│29年│31年│34年│36年│39年│41年│以上┃
┠─────┼────┼──┼──┼──┼──┼──┼──┼──┼──┼──┼──┼──┼──┼──┼──┼──┼──┼──┨
┃高级技师 │1-4年
│
│
│
│
│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9
┃ ┃
├────┼──┼──┼──┼──┼──┼──┼──┼──┼──┼──┼──┼──┼──┼──┼──┼──┼──┨ ┃
│5-8年
│
│
│
│
│
│
│
│
│
│ 3 │ 4 │ 5 │ 6 │ 7 │ 8 │ 9 │10 ┃ ┃
├────┼──┼──┼──┼──┼──┼──┼──┼──┼──┼──┼──┼──┼──┼──┼──┼──┼──┨ ┃
│9年以上 │
│
│
│
│
│
│
│
│
│
│ 5 │ 6 │ 7 │ 8 │ 9 │ 10 │11 ┃
┠─────┼────┼──┼──┼──┼──┼──┼──┼──┼──┼──┼──┼──┼──┼──┼──┼──┼──┼──┨
┃ 技师
│1-4年
│
│
│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11 ┃ ┃
├────┼──┼──┼──┼──┼──┼──┼──┼──┼──┼──┼──┼──┼──┼──┼──┼──┼──┨ ┃
│5-8年
│
│
│
│
│
│
│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12 ┃ ┃
├────┼──┼──┼──┼──┼──┼──┼──┼──┼──┼──┼──┼──┼──┼──┼──┼──┼──┨ ┃
│9年以上 │
│
│
│
│
│
│
│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13 ┃
┠─────┼────┼──┼──┼──┼──┼──┼──┼──┼──┼──┼──┼──┼──┼──┼──┼──┼──┼──┨
┃高级工
│1-4年
│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13 ┃ ┃
├────┼──┼──┼──┼──┼──┼──┼──┼──┼──┼──┼──┼──┼──┼──┼──┼──┼──┨ ┃
│5-8年
│
│
│
│
│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14 ┃ ┃
├────┼──┼──┼──┼──┼──┼──┼──┼──┼──┼──┼──┼──┼──┼──┼──┼──┼──┨ ┃
│9年以上 │
│
│
│
│
│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15 ┃
┠─────┼────┼──┼──┼──┼──┼──┼──┼──┼──┼──┼──┼──┼──┼──┼──┼──┼──┼──┨
┃中级工
│1-4年
│
│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14 ┃ ┃
├────┼──┼──┼──┼──┼──┼──┼──┼──┼──┼──┼──┼──┼──┼──┼──┼──┼──┨ ┃
│5-8年
│
│
│
│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15 ┃ ┃
├────┼──┼──┼──┼──┼──┼──┼──┼──┼──┼──┼──┼──┼──┼──┼──┼──┼──┨ ┃
│9年以上 │
│
│
│
│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16 ┃
┠─────┴────┼──┼──┼──┼──┼──┼──┼──┼──┼──┼──┼──┼──┼──┼──┼──┼──┼──┨
┃初级工
│ 1 │2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17 ┃
┗━━━━━━━━━━┷━━┷━━┷━━┷━━┷━━┷━━┷━━┷━━┷━━┷━━┷━━┷━━┷━━┷━━┷━━┷━━┷━━┛
机关普通工人岗位工资套改表
┏━━━┯━━━━━━━━━━━━━━━━━━━━━━━━━━━━━━━━━━━━━━━━━━━━━━━━━━┓ ┃普通工│
套改年限
┃ ┃
├──┬──┬──┬──┬──┬──┬──┬──┬──┬──┬──┬──┬──┬──┬──┬──┬──┨ ┃
│4年 │5-6 │7-9 │10-│12-│15-│17-│20-│22-│25-│27-│30-│32-│35-│37-│40-│42年┃ ┃
│以下│
│
│11年│14年│16年│19年│21年│24年│26年│29年│31年│34年│36年│39年│41年│以上┃
┃
├──┼──┼──┼──┼──┼──┼──┼──┼──┼──┼──┼──┼──┼──┼──┼──┼──┨ ┃
│ 1 │2
│3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驻外办事处人员管】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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