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违法行为心得体会(共9篇)
1.工作违法行为心得体会 篇一
学习《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南省公司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
心得体会 ——刘建生
根据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南省公司下发的《中国烟草总公司河南省公司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我局认真、深入地开展了《处理规定》学习活动。通过这次主题教育,进一步提高了我的风险防范各项规章制度意识,强化了合规操作的观念,并且明晰了岗位的责任以及这次学习活动的意义和重要性。达到了开展此次教育活动的预期目的,下面是我对这次《处理规定》学习的体会:
一、学习认识。
1、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处理规定》的重要意义。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烟草行业是我们的家,我们要共同爱护好。本《处理规定》在内的所有规章制度,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维护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确保经营稳健可持续发展,为员工个人及其家庭负责。
2、认真学习,提高认识。学习《处理规定》,绝不能只局限于将其帖在墙上、说在嘴上、惴在兜里,而是要加以落实。首先要认真熟记《处理规定》的各项条规,把每一条都反反复复地加以逐摸,记忆,把每一条每一字深深地映入到脑海,刻记在心,认真学习有关反面材料及警示教育片。不搞紧一阵,松一阵,而是定期安排一定的时间用于相关材料的学习。《处理规定》的实施是非常严肃、非常认真、非常紧迫、也是非常及时的。
二、培养和加强自身的合规意识、责任意识和监督意识。
1、坚持合规办事,坚决剔除凭感觉办事、凭经验办事、凭习惯办事、凭行政权力办事的陋习,任何工作的开展都要以法律、法规和行章为准绳。在思想道德上筑起一道预防违规违纪违法犯罪的牢固防线
2、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好专卖管理员职责,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思想上要认清合规经营、合规操作的重要性、必要性;行动上要以规章制度为标尺,来衡量工作内外的一切言行。
3、员工相互之间不能盲目信任,同事之间的信任必须建立在遵章守纪、按章办事的基础上,在处理业务解决问题的时候一定要形成自觉提醒和监督的意识,养成相互监督的习惯,这样才能使自己少犯或不犯错误,才能监督同事少犯或不犯错误。
三、努力方向
在今后的工作中,把《处理规定》真正落实到实处。在日常生活工作中,从小事着手,从点滴做起,从现在做起,兢兢业业干好本职工作。
1、大胆创新,锐意进取,发挥好后台支撑部门的服务作用。要善于总结工作中的得与失,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不断提出改进工作的新办法、新思路,努力推进自己的工作上一个新水平。
2、作为基层专卖管理员,要为上下级行搞好协调服务,确保工作有序进行,更要为商户做好服务,协助解决问题和困难。从工作全局出发,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理顺关系,避免工作疏漏。
3、在多样、多元、多变的社会生活面前,必然面临着各种消极影响和诱惑,要严格以规章制度来约束自已,做到以身作则、艰苦朴素、脚踏实地、积极履行好工作职责。要长期抓好包括《处理规定》内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
2.工作违法行为心得体会 篇二
目前, 飚车违法行为有“四多”。一是飚车人员多为年轻人。由于受暴力摩托、跑跑卡丁车、QQ飞车、侠盗飞车等网络、手机游戏的影响, 在游戏中体验到了虚拟竞速的快感, 便渴望在现实生活中也能体验竞速的刺激, 于是一些条件允许的年轻人, 便追求刺激, 开始飚车。随着飚车的人多起来, “飚车党”也应运而生。二是多选择在夜深人静的时候飚车。深夜交通流量小, 飚车既能享受畅通无阻的快感, 又可以躲避交警的查处。三是多发生在偏僻、隐蔽、车少的地方。为逃避处罚, “飚车党”的飚车地点并不固定, 多选择偏僻、隐蔽的地方作为飚车地点, 且与交警打“游击战”, 让交管部门不能提前掌握他们的行踪, 从而降低被交警查处的可能性。四是驾驶的多是超高功率的跑车或经过改装的车辆。为体会到飚车时风驰电掣的快感, “飚车党”选择的是超高功率的跑车, 或者是经过改装, 大大提高了动力性能的车辆。
飚车违法行为有“四大危害”。一是破坏交通秩序, 危害公共安全。飚车党在道路上左突右插、相互追逐, 不仅给人们造成严重的心理恐慌, 还会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行驶。特别是飚车速度极快, 具有很强的攻击性和破坏性。一旦发生事故, 给个人和家庭带来无尽的痛苦。二是破坏社会治安, 影响附近居民正常生活。每到夜深人静的时候, “飚车党”为享受相互追逐带来的疯狂刺激, 车辆发动机的轰鸣声、呼喊声以及聒噪的鸣笛声掺杂在一起, 显得尤为刺耳。这种刺耳的噪声不仅严重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休息, 还会影响到居民的生理、心理健康。三是破坏社会风气, 影响年轻人健康成长。一些不满足于在网络游戏中追求速度刺激的年轻人, 渴望在现实生活中也能上演“速度与激情”, 于是不惜铤而走险盗窃车辆满足自己飚车的欲望, 以致误入歧途, 引发犯罪。四是破坏法治环境, 威胁执法人员的安全。飚车行为不仅是对法律的轻蔑与挑衅, 更是对法治环境的一种破坏。
3.重罚: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篇三
省内·NEWS
◎ 明年要建10大公路
日前,《车与人》从云南省交通厅获悉,江底—石林、昆明高速绕城线西南段、磨黑—思茅、石林—锁龙寺、锁龙寺—蒙自、武定—昆明、金厂岭—六库、隔界河—德钦、保山—腾冲、石屏—元江等10个项目已成为2009年云南省重点公路项目。目前这些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已在做积极的前期工作,一批工程也将争取尽快开工建设。
◎ 云桂铁路明年开建
新南(宁)昆(明)铁路(又称云桂铁路)有望明年开工建设。新南昆铁路(又叫云桂铁路)将直接通过目前不通火车的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境内,经石林、弥勒、丘北、广南、富宁、百色、田阳、江西村至南宁,设计时速均为200公里/小时,预计2015年建成。
◎ 思江等3条路明年升级
承载着澜沧拉祜族自治县、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西盟佤族自治县这“边三县”乃至缅甸经济发展主干道的思澜二级公路三期工程已开工建设,明年思茅至江城、宁洱至景谷、景谷永平至临沧景临桥3条公路将以“省市共建”的合作方式进行改扩建,改造后的3条公路将升级为二级公路。据悉,“省市共建”将为全省的交通建设提供一个样本,推动全省公路的新发展,3条公路的改扩建工程预计到2010年12月底完工。
聚焦·FOCUS
◎ 昆明目前不采取限行措施
目前昆明没有考虑采取单双号或尾号限行等交通管理强制性措施,如采取限行措施,将会向市民进行听证。
为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市政府启动实施了“缓解主城交通拥堵一年行动计划”,如打通断头路,提升支次路,优化城市路网结构,增加路网密度,吸引市民乘坐公交,减少私家车的使用率等。对现有道路进行清理。同时,进一步清理和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管理设施,根据道路实际和管理需要,合理设置必要的交通设施,完善交通标牌、标识,优化路口交通信号配时,对道路交通实施有效管理和控制,从而实现交通指挥管理系统的连续性、完整性,杜绝减少交通违法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尽量减少交通干扰,保障良好的通行条件。目前,昆明市城区1400多名交警,全部上路疏导交通,保证24小时有人疏导交通。同时,在现有600多名保通员的基础上,再新增1000名保通员。
◎ 两年后昆明停车不犯愁
昆明市将试点推广“城市满天星方案”,以有效解决停车难的问题。“城市满天星方案”最终应该达到每500米至600米的居住圈、商圈拥有1个小型立体停车库的效果,规模据实际需要,开发可大可小。第一批已经开始建设5个立体停车库,如果顺利,2年后,昆明将有12——15个立体停车库。
◎ 西二环高架年内通车
昆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文荣日前率队督察二环改扩建工程进度,他现场强调,“二环快速系统明年10月完工通车,一点不能含糊。”媒体首次获悉政府对二环高架快速系统完工通车时间的刚性要求:二环高架全线无红绿灯,快速路必须在2009年10月完工通车。其中,最早开工的西二环高架线,必须在今年12月31日前完工。新昆洛路入城节点菊华立交桥,也要求在今年12月31前完工。
◎ 经桥路断交封闭施工
4.工作违法行为心得体会 篇四
一是与建设学习型机关相结合。把处分规定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结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职工作延伸学习,自觉坚持认真学,逐条逐项地学,逐字逐句地斟酌。在学懂、学深、学透上下功夫,做到理解准确、举一反
三、融会贯通、正确执行。
二是与强化税收征管相结合。认真查找岗位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进一步规范岗位操作流程,强化内控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和减少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认真研究依法加强税收征管的措施,强化征管责任,加大组织收入力度,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果,做到应收尽收,确保税收目标完成。三是正确行使权力,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督考核,努力把严格要求变成税务干部的自觉行动
5.工作违法行为心得体会 篇五
——提升法制意识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于2012年6月6日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该《规定》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紧贴税收工作实际,规定了15类37种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种类和幅度。同时,建立了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移送制度,以便于有效整合力量,更好地维护税收工作秩序。处分规定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完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局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组织人员进行专题学习。通过学习全面理解和掌握《处分规定》的具体条款,深刻领会其主要内容,准确把握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及其量纪标准,增强依法依纪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的能力与水平。明确通过学习,认真贯彻落实《处分规定》,通过查办案件,认真研究和查找税收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和容易发生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薄弱环节,加强依法征税,积极完善税收体制机制,堵塞漏洞,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贯彻执行《处分规定》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要依照《处分规定》的要求,加强对所管辖地区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果,切实增强制度的执行力、维护制度的权威性。
通过对《处分规定》的学习,深知贯彻落实规定的重要意义,在工作中应做到准确理解、举一反
三、融会贯通、正确执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及时改进管理,从根本上防范和减少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一是勤“学”。将《处分规定》纳入平时自我学习,自我提高教育中;纳入廉政教育学习的范畴。加强自学,确保在实际工作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做到依法行政。结合工作实际全面理解和掌握《处分规定》具体条款,深刻领会其主要内容,准确把握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及其量纪标准。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一切事物均按法律程序办理,杜绝驾驭于法律之上的任何行为和个人。另外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不做超越法律范围的事。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
二是勤“思”。通过对照《处分规定》中的15类37种违法违纪行为开展自查自纠,并结合当前税收工作实际,研究和查找工作中存在的漏洞,认真思考改进税收管理,提高执法水平,防范违法违纪行为的方式途径。不断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自身的应变能力和办事能力。从而具备相关的业务知识、过硬的政治思想素质、坚韧的意志品格、饱满的精神状态、严谨的思想作风、积极和谐的身心素质和较高的工作能力,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还要时刻保持敏锐性,与时俱进,将税收工作与社会发展统筹起来,提高群众对自身工作的满意度。三是立“廉”。在工作中牢固树立廉洁意识,做一名堂堂正正的干部。首先要以“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的“四自”方针来严格要求自己。堂堂正正做人,老老实实做事,清清白白做官,做一名人民满意的好干部、好“公仆”。其次要严格遵守党章、准则以及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做到“四个管住”:管住自己的头,做到头脑清醒,是非分明;管好自己的嘴,做到不该吃的坚决不吃;管好自己的手,做到不该拿的坚决不拿;管住自己的腿,做到不该去的地方坚决不去。
学习《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心得体会
8月1日起,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正式施行。为认真做好《处分规定》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严肃查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近日,我局组织全体职工进行了认真学习讨论。
具体学习内容包括:
一是认真组织学习,深刻领会《处分规定》的主要内容。把学习《处分规定》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制定相应的学习计划,认真组织各种形式的学习活动,推动《处分规定》有效落实。把《处分规定》作为2012年学法普法、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学习测试。
二是加大宣传力度,积极营造良好的依法治税氛围。广泛宣传《处分规定》的重要意义和基本精神,提高国税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对《处分规定》主要内容的了解和认识,为《处分规定》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抓好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的警示教育,以案说法,以案学法,以案普法,从典型案件中汲取教训,教育地税干部。
三是狠抓贯彻落实,努力执行好《处分规定》。加大《处分规定》贯彻落实力度,认真做好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严格违法违纪人员的责任追究,做到准确理解、举一反
三、融会贯通、正确执行,充分发挥《处分规定》的威慑作用。
《处分规定》的出台,对于进一步完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保障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经济、调节分配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国税收工作取得显著成就,为服务科学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做出了积极贡献。随着形势的发展,税收工作面临更加繁重的任务,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规范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工作的规章,进一步严肃税收纪律,及时有效地查处税收违法违纪行为。
通过学习,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内容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和深刻的理解,确立今后的努力方向和工作目标。
继续认真学习《处分规定》的内容,增强依法行政观念。积极参加各类依法行政的学习讲座,参加各级党委、政府组织的集中学习,提高自己的法治观念。杜绝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同时,加强自学,确保在实际工作中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做到依法行政。加强党性修养,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加强政治学习和廉政教育,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党纪法规,正确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争做廉洁从政的排头兵。
继续坚持严格依法办事,规范行政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一切事物均按法律程序办理,杜绝驾驭于法律之上的任何行为和个人。《处分规定》明确规定了违法违纪行为,对规范自己的行政行为起到了警示作用。因此,在工作中,不做超越法律范围的事。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做到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为人民服务的本领。继续找准自身角色定位,做好本职工作。当代领导干部不仅仅是一个单位事务的管理者、领导者,还是人民群众的公仆,这是当代领导干部最本质的角色定位,最能体现领导干部的存在价值。因此,作为税收执法者,必须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应当努力成为广大人民心声的代言人和忠实的公仆。还要时刻保持敏锐性,与时俱进,将税收工作与社会发展统筹起来,提高群众对自身工作的满意度。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学习心得
——落实规定,依法行政
近期,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对于维护税收工作秩序,促进税收执法,深入推进国税事业发展有着重大而深远的意义。所以应认真做好《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学习和落实,在工作岗位中认证履行该规定,坚决杜绝税收违法违纪行为。通过学习,对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种类及处罚标准等内容有了比较全面的认识和深刻的理解。
经济全球化要求包括税收在内的经济管理法制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法制化、规范化,依法治税、从严治税也必须法制化和规范化。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发挥税收筹集国家财政收入和实施宏观调控的职能作用,而实现税收法制化,对我们税务人员来说就是要做到依法行政,杜绝违法违纪行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同时,学习《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也是反腐倡廉教育的重要内容,对进一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提高全局干部的税收执法和廉政风险意识、持续推进干部依法行政有着深远的意义。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是坚持依法行政的体现。“依法行政、加强监管、提供服务”,是我们党各级政府的职能,也是各级领导干部积极适应新世纪开拓创新的要求,改进领导方式和领导方法的工作准则。全面理解和掌握《处分规定》的具体条款,深刻领会其主要内容,准确把握税收违法违纪行为的构成及其量纪标准,增强依法依纪查处税收违法违纪案件的能力与水平。自觉地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办事,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是提高法制观念的需要。良好的法制观念是廉洁行政执法的前提,不断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执法水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认真执行“公正执法、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的基本要求,努力推进行政执法工作“公开化、透明化”。从日常管理工作中的一点一滴做起,从每一份税务文书的规范做起。只有先规范自己的征税行为,才能规范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只有真正依法行政、依法治税,才有理由、有底气要求纳税人依法纳税,也才能真正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税收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是加强税收队伍建设的保障。认真落实《处分规定》,加强思想、政治素质教育,提高执法者的职业道德水平,加强法律和业务素质教育,提高执法者的行政执法水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一切事物均按法律程序办理,杜绝驾驭于法律之上的任何行为和个人。建设一支思想意识高、、业务本领高、执法水平高的现代化税收队伍。
6.打击瘦肉精违法行为工作措施 篇六
以省、市以及市的有关文件和通知要求为指针,本着依法惩治的原则,局内相关科室、动物卫生监督所联动的方式,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物力,坚决把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的不法势头遏制住。
二、工作目标
通过采取宣传发动、签订承诺书、尿样检测、依法惩处等行之有效的措施,实现我市生猪、肉牛“瘦肉精”检测阳性检出率为零的目标,使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的不法行为得到应有的制裁,达到惩治一个,威慑一片的效果,确保我市畜产品的质量安全。
三、职能分工
局内成立打击制售和使用“瘦肉精”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成员由局办公室、局草原饲料科、市、两个动物卫生监督所和各乡镇街畜牧站组成,局办公室负责后勤保障、相关信息、材料的总结上报汇总工作;局饲料科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及使用环节“瘦肉精”的检测、监管稽查工作;两个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牲畜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交易市场及运输环节“瘦肉精”的检验和监管、稽查工作;各乡镇街畜牧兽医站负责本辖区内有关“瘦肉精”知识的宣传发动、同饲养户签订不使用、不贩卖“瘦肉精”的承诺书,调查贩卖、使用“瘦肉精”的线索,协助动物卫生监督所开展好产地检疫工作。
四、应对措施
一是成立以局长任组长、分管局长任副组长,局内相关科室、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动物卫生监督所、各乡镇街畜牧兽医站站长为成员的“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职能,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形成负责检查、督促和指导“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的监管合力。
二是安排饲料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饲料及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生产投入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瘦肉精”拉网式彻底排查,加大对饲料生产、经营以及使用环节的排查力度,加强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瘦肉精”的检验、检测,在源头上保证畜产品安全。
三是按照农业部“实行‘瘦肉精’检验和检疫同步”的要求,迅速安排开展专项检测,购进“瘦肉精”试纸,在辖区内生猪、肉牛定点屠宰场、规模养殖场、冷鲜肉店分别采集肉样、尿样、肝脏进行“瘦肉精”抽检,凡不合格产品一律不得进入市场销售。动物卫生监督所要与屠宰厂签订《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保证出厂畜产品不含有“瘦肉精”;没有产地检疫证明、运输检疫证明以及没有佩戴耳标的畜禽不准进入屠宰厂屠宰,不准进入市场交易;对出省境的动物及产品,四个检查站要查证验物,没有产地检疫证明和没佩戴耳标的不准出具检疫证明。
四是各乡镇街畜牧兽医站要做好本辖区内有关“瘦肉精”知识的宣传发动、承诺书的签订以及线索搜集工作,发现有价值的线索要立即向“瘦肉精”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要发动各村防疫员做好调查走访工作,做到宣传单发放到位,不使用、不贩卖“瘦肉精”的承诺书签订到位。
五是完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旦出现问题,要层层追究责任。要把“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效果的好坏纳入年末综合考评之中,作为评先争优的重要依据。
六是积极协调公安、工商、药监等相关部门,开展好“瘦肉精”专项整治活动,“瘦肉精”专项整治小组要有针对性组织监督检查,对规模饲养户进行重点排查,采取“瘦肉精”试纸检测尿样和权威机构实验室检测尿样相结合、突击检查和日常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保障我市畜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7.档案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 篇七
一、档案违法行为的概念和构成
档案违法行为是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前提。何为档案违法行为?其概念界定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主要原因在于对以下三个问题的不同理解:第一“, 档案”之定义是否限于《档案法》的规定;第二, 档案违法行为所违之“法”, 是仅指《档案法》以及《档案法实施办法》, 还是包括所有有关档案制度的法律法规;第三, 档案违法行为所侵害的客体除了档案关系外是否还包括其他社会关系。目前, 多数观点是从狭义上理解档案违法行为概念的。比如, 有观点认为, 档案管理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档案违法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这种观点可以说是从最狭义上理解档案违法行为的了。还有观点认为, 档案违法行为就是档案法律关系主体违反档案法律规范, 侵害了为《档案法》所保护的档案法律关系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的行为。这种观点将档案违法行为侵害的客体限定为“《档案法》所保护的档案法律关系”, 范围也过于狭小。笔者认为, 对档案违法行为的界定不宜过于狭小, 应当从广义上来理解前述三个问题。首先, 《档案法》第2 条将“档案”定义为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及个人活动的历史记录, 且强调这种记录应该是“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 但在一般意义上, 人们理解的档案是指分类保存以备查阅的文件和材料, 并不强调其对国家和社会的价值如何, 如学籍档案、病历档案、会计档案等。丢失、篡改或毁损这些档案的行为同样属于档案违法行为;第二, 档案违法行为所违法之“法”首先是作为单行法的《档案法》, 同时还包括《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档案法规以及其他民事、行政、刑事法律法规中有关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第三, 档案违法行为的客体, 是指档案法律法规保护的, 为档案违法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既包括档案关系也包括与档案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社会关系。总之, 档案违法行为不能局限于《档案法》第24 条规定的8 种行为上, 根据调整对象、调整的法律不同, 可以分为民事档案违法行为、行政档案违法行和档案犯罪行为。
二、档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重合
档案法律责任制度是档案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行为人实施档案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理学上关于法律责任的定义主要有义务说、制裁说和后果说三种学说。义务说对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不加区分, 认为法律责任是义务不履行的必然结果;制裁说认为, 法律责任意指不履行法律义务因而应受某种制裁;后果说认为, 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承担的因其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 或不当行使权利、权力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后果说为我国多数学者所主张。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法律性质的不同, 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两大类, 其中私法责任主要是民事责任, 公法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诉讼责任和违宪责任等。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导致法律责任承担的复杂性, 其中一种现象就是, 行为人的同一行为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之构成要件, 依法应当承担多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 这种现象法律上称为责任重合。我国《民法通则》第110 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 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 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就是典型关于责任重合的规定, 同一违法行为可能会同时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责任。在责任重合的情况下, 行为人虽然只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 但因行为具有多重违法性, 因此要承担多重责任。《档案法》第24 条第1 款规定了档案违法行为行政责任和刑事的重合, 即对实施档案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条第2 款规定了对国有档案损毁、丢失、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或者涂改、伪造, 造成损失的, 责令赔偿损失。赔偿损失属于民事责任的主要形式, 但《档案法》规定由档案行政部门责令加害人赔偿损失, 显然与其民事责任形式的属性相悖, 而且《档案法》只规定了对国有档案的赔偿责任, 而忽略了单位、个人档案的保护, 将国有档案与单位、个人档案区别对待、不平等保护, 也值得商榷。
三、档案违法行为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依前述我国多数学者主张的后果说,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民事责任是当事人一方 (加害方或违约方) 向他方 (受害方或守约方) 承担的责任。档案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主要体现为对档案信息的侵犯和对档案相关的权利的侵害而承担的责任, 是作为加害人的档案管理单位或管理人员向权利人承担的责任, 一般由侵权法调整。实践中档案违法行为民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
第一, 侵害档案知情权的民事责任。《档案法》第四章用了四个条文对档案的利用和公布作了规定, 对于普通公民而言, 实现档案知情权的重要途径就是直接查询档案、利用档案。但是在我国的制度框架下, 档案具有一定的神秘性、专属性, 或多或少地阻碍了公民充分利用档案, 侵犯公民档案知情权的违法行为一般表现为不作为, 如拒绝公布应当公布的档案、不让有权查阅档案的人查阅档案、用人单位拒绝移交调离本单位人员档案等。
第二, 侵犯档案信息的民事责任。根据《档案法》第2 条对档案的界定, 档案是“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档案作为文字、数据、图像或音像等信息的载体, 其价值通过记载的信息得以体现。实践中大量的档案违法案例, 像伪造人事档案、涂改病历档案、篡改学籍档案等, 都是通过篡改、伪造或变造档案信息来达到其非法目的。此类行为侵害了档案的唯一性、原始性、真实性。只有客观、真实的档案才具有证明和凭证价值。只有保证档案信息的真实有效, 才能为档案日后的利用者作出判断提供公正客观的环境。
第三, 侵犯档案所有权的民事责任。档案的所有权一直是档案界、法律界的关注热点, 现实中, 档案部门习惯于集中式的行政管理模式, 无偿无条件地进行移交、转移和使用档案而不考虑档案所有者合法权益的状况大量存在。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 档案所有权受到侵害, 权利人可以对侵害人享有物权请求权, 要求加害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 侵害公民隐私权的民事责任。隐私权是公民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公民对其个人信息予以保密的权利。作为公民基本权利, 隐私权涉及与公民切身相关的信息的安全性, 因而关系到人之尊严和私生活的安宁。而档案作为记载文字、数据、图像等的载体, 有可能记载有涉及个人隐私的内容。对公民知情权的保护以及档案的公共属性, 要求档案向不特定公众公开供其查阅、研究或用作其他方面即是档案管理中的重要内容。在这种情况下, 档案公开则有可能涉及个人信息的披露, 就有可能造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害。因此, 档案公开过程中如何保护公民个人之隐私权则为档案管理中的重要课题。
与档案违法行为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同, 档案违法行为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的特点, 一般不具有惩罚性, 且责任的承担可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自由协商。我国《民法通则》第134 条规定了承担民事责任的几种方式, 即停止侵害, 排除妨碍, 消除危险, 返还财产, 恢复原状, 修理、重作、更换, 赔偿损失, 支付违约金,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除以上支付违约金和修理、重作、更换以外的其他8 种责任形式, 就档案违法行为民事责任形式而言, 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等责任形式。
摘要:档案违法行为民事责任是现实中较为常见, 但人们关注较少的问题。档案违法行为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侵犯公众知情权、侵犯档案信息、侵害公民隐私权和侵害档案所有权等几种类型。
关键词:档案违法行为,责任重合,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刘胜利.档案违法的行政责任研究[J].兰台世界, 2013 (4) .
[2]李伯富.论档案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J].档案学通讯, 2006 (1)
[3]张新宝.侵权责任法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8.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探析 篇八
摘要: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时至今日,随着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能力的增强,土地已成为食物生产、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建设“争夺”的焦点。各类“中国特色”的土地违法案件层出不穷,其中以地方政府土地违法问题最为突出。因此,从体制、机制、法制的角度认识和完善当前我国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
中图分类号:F3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8-0129-03
自2004年以来,国务院统一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前所未有的土地市场秩序的治理整顿工作,查处了大量的土地违法案件。然而,面对人多地少的现实情况,发展经济与占用土地的矛盾越发显得尖锐,土地违法案件愈演愈烈,且查处的难度越来越大。这些问题表面看来是个人与企业等违法乱占土地,但其本质却在于地方政府的违法行为。
一、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的表现及特点
(一)土地违法行为的表现
随着我国经济活动的日益国际化,各地经济建设项目增多,特别是民营企业、招商引资企业,城市(镇)建设以及国家能源、交通、通讯等设施建设对土地的需求量也随之增大,且时间紧迫,有些地方政府以“发展是第一要务”为理由,不惜违反国家的土地法律与政策。
有些地方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采用拆分的手段。化整为零批地,把审批权下放;有些地方在挂牌出让过程中,搞违规操作,按照事先约定的开发商的情况,“量体裁衣”制定相应的竞争条件,与“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原则背道而驰。还有些地方县、乡政府公开出面以“以租代征”的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大量耕地甚至基本农田。最主要的是有些地方政府或者默许企业违法占有土地;或者违法审批土地使用权;甚至直接帮助企业规避法律等等。这些都说明了地方政府以各种形式变相违法,是土地违法案件中的核心主体。
(二)土地违法行为的特点
1政府违法用地的盲从性
一些政府或领导在思想上没有与党中央提出的科学發展观保持一致,更没有认识到十七大报告中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使中央的宏观调控政策成为一纸空文。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在个别地区的土地问题上比较明显。地方政府仍盲目地将土地作为调节经济的杠杆,牺牲国有资产、破坏生态环境成为其大搞经济建设的主要手段。这种一切都要给经济建设让路的陈旧思想观念,不仅严重侵蚀着我国有限的耕地资源,更不利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协调发展,给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带来巨大的威胁。
2政府违法用地的侵害性
地方政府土地违法或地方政府主导下的违法占地行为,直接侵害了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一些地方政府或领导法制观念淡薄,违反国家法令和人民群众意愿,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农民土地,甚至动用警力非法羁押反对非法征地的农民,低标准土地补偿和拖欠征地补偿费现象普遍存在。土地补偿采取低标准,是与土地低地价出让相联系的,政府手中的钱不多,又互相攀比低地价出让土地;要征地,就只能少给农民,实行低标准的补偿。不仅如此,还拖欠征地补偿费。
3政府违法用地的权威性
地方政府作为当地最高的行政机关,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利。为了地方经济发展或政绩,政府只根据自己的主观意愿行事,无视国土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制约,想怎样干就怎么样干。为了一个或一批重大项目的尽快落实,往往自行规划、自行用地、自行审批、自行收费等。如为了招商引资,可以任意减免土地税费,个别地方甚至“零地价”,根本不受法律约束。
4政府违法用地执行难
对以政府为主导的土地违法行为的查处,领导庇护、干预,另外就是土地执法监察部门没有过硬的查处手段。由于此类土地违法行为大都涉及政府,因此,土地管理部门立案查处一件违法案件,公开说情者纷至沓来,干扰了土地部门依法查处,而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又相对薄弱,使得执法部门又很难严肃执法,久而久之也就雷声大雨点小了。
二、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存在的根源
众所周知,土地是农民的命根,也是国家的命根。我国虽然国土面积较大,但耕地面积却很少,人均耕地面积更少,我国的耕地面积只占世界耕地面积的7%,却要养活占世界总人口21%的人口。可见,耕地对我国多么重要。然而,如此严峻的问题,对地方政府官员来说却熟视无睹,一例例鲜活的土地违法案件摆在眼前,一个个过去曾经提供粮食的农民,由于耕地的大量被占用,如今也变成了消耗粮食的“城市居民”。而地方政府的不法行为仍在继续,这不仅是私欲的膨胀,也有机制和体制的原因。
(一)发展地方经济诱使政府违法
地方政府土地违法最主要的原因来源于发展地方经济。虽然经济发展是第一要务,但对于如何发展、怎样发展才能使经济建设与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建设等一系列的相关问题互相协调、不相矛盾却成为当前的关键。地方政府对于本地区的经济建设,没有做到宏观调控、规划引导、审查监督。而是采用直接参与的手法,对地方经济进行干预。在发展经济过程中,不从当地的实际出发,不从全局的利益出发,更忘记了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要求;为了局部利益,为了完成经济指标,为了政府和个人的政绩,想方设法招商引资,或在背后支持、默许非法搭建、私占扩建等公开的土地违法行为,造成了地方政府主导下的土地违法行为的屡禁不止。
(二)土地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缺陷
我国已基本确立和完善了国有土地资源管理体制和制度,以及围绕土地管理体制和制度而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但就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各类案件来看,却没有专项的法律、法规作为依照,如现行的法律无法解决农业用地与宅基地财产权归属的相互转化问题。而对于政府主导下的非法占地,给予农民低标准土地补偿和拖欠征地补偿费现象也无法律规定。即便有所规定,法律法规执行性与操作性差也使得此类土地违法案件久治不绝。
(三)执法机关监督无力,监察人员力量薄弱
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主导下的土地违法案件往往与某些部门领导相牵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对于此类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慎之又慎,畏首畏尾,给执法监督检查工作设下了重重障碍。因此,执法机关在处理地方政府土地违法案件过程中,往往不能坚持原则,以罚代法,敷衍了事,批评了事,罚款了事,或者只处理事,不处理人,对土地违法主体产生不了震慑作用,致使这类特殊主体的土地违法行为愈演愈烈。再加之。土地执法监察人员有限,没有独立的办案权力,办案过程中又时常遇到政府领导插手干预,也助长了政府土地违法的不正之风。
(四)土地管理体制漏洞百出
现行的土地管理体制实行的是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土地管理体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隶属同级人民政府,市、县国土主管部门为当地政府的工作部门,人员编制由地方政府管理,土地管理部门领导班子的任免还需要征求地方的意见,实际工作中难免要受地方的制约。这种管理体制决定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同级政府违法行为的无能为力、监督失
效。个别地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际上已成为政府违法行为的策划者甚者操作者。
(五)不顾法律和政策,政绩就是硬道理
一些地方政府本着错误的“政绩观”或口头同意或支持默许,或暗中运作指示违法批地行为。而用地者往往也得了关照口风紧闭,使违法批地难以取证。致使违法行为无从查处,支持违法的党政领导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由于善于利用土地这个“资源”,不知有多少地方政府官员因此“荣升”,因此获得诸多殊荣。但是,因此而带来的耕地大量减少的问题,却放在了我们的面前,放在了后人的面前,放在了各种矛盾和问题的面前。更重要的,面对这么严峻的问题,地方政府官员似乎并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他们在继续着前任的做法、高举着前任的“旗帜”,继续用土地换发展,用土地求政绩。以至于继续顶风作案、顶风违法批地。
三、制止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的对策
面对地方政府如此不顾全局、不顾长远、不顾人与自然的和谐、不顾中央的三令五申,任意的土地违法,我们应当通过以往土地违法行为的分析,真正、切实地加快制度建设的步伐,从源头上加以解决。
(一)规划法律法规,增强法律威慑力
我国近年来在土地立法上的成效还算显著,但现行的地方政府土地违法案件所能依据的法律、法规仍不完善,基本属于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被动状态,而且效果也不明显。因此。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改革应从制定“专项规章”着手,建立一套独立、完善的特殊主体土地违法的依据和查处法规。使得各类政府及政府主导下的土地违法案件出现之后有法可依,以达到保证耕地安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的目的。同时,应增设法律条款,赋予土地执法部门可操作制止权、查封权和强制拆除权,根据我国国情、土地执法的艰难性,应制定出一套简便易操作的土地行政执法新程序,提高执法效率。
(二)建立一个严格高效的土地监察委员会
我国现行的土地执法监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监察不到位,监察力度弱的现象,使我国的地方监察机制形同虚设。因此,笔者建议,建立隶属于国土资源部的土地监察委员会,其派出机构可以分布于全国的各个地区,本着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原则,加大对地方政府土地违法的巡查力度,做到早发现早处理,争取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另外,由于土地执法监察人员有限,地方政府土地违法案件量大,往往多发生在农村和城乡结合地区。所以,我们必须充分调动农村基层组织和广大农民的积极性,在农村设立土地执法监督员,建立群防群治的土地执法体系,使农民真正参与到土地违法案件中去,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从根本上改革土地征用制度
地方政府滥用征地权利,导致耕地急剧减少和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通过改革现行的土地征用制度,一方面,建立市场化的征地补偿机制。征购农民集体土地应按照公正、公开、平等的市场价格定价的原则进行。另一方面,要保障失地农民的权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失地农民越来越多。农民失地,失去的不仅是土地本身,而且还失去了包括土地財产权、社会保障权和就业权在内的一系列权益。失去土地的农民在再就业问题上应当得到政府有效的扶持,并享有当地城市居民享有的所有失业、医疗、养老保险等同等待遇。
(四)增加对地方政府领导的考评问责制
首先,帮助各级地方政府领导转变思想观念,树立起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当今,我们已不再把单纯的追求经济增长作为实现人类发展的首要目标,取而代之是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人与自然的平衡生存。因而地方政府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就必须处理好经济建设和资源保护的关系。其次,中央政府应采取切实的措施使地方政府领导仅从宏观调控、监督协调等方面扶植经济发展。不要直接参与、干预,或成为违法主体。最后,对于参与、支持土地违法的地方政府及领导要坚决地实施司法问责,或追究刑事责任,或查处相关问题,要做到“有责必问”,决不手软。
(五)利用司法手段介入地方政府土地违法行为
对于地方政府的土地违法行为,受侵害的主体大多都是农民,而农民往往又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笔者认为,应允许受到侵害的农民有权利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法院更应该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办案,决不偏袒。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在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过程中,如何使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生态文明相互协调,如何使我们赖以生存的土地资源持续发展,都是一个关乎我们国计民生的战略性的大问题。
9.工作违法行为心得体会 篇九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三亚市委、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打击违法建设行为的决定》精神,遏制当前违法抢建的违章建筑,维护城市规划有序实施,促进和谐三亚建设,我市决定全面开展打击违法建设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城乡规划法》,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统一领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条块结合,综合整治”的原则,集中力量,依法对严重破坏城乡规划、影响市容景观、危害公共安全的违章筑物进行拆除,优化投资发展环境,提高三亚城市品位,推进三亚又快又好地发展。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市违章建筑拆除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三亚市打击违法建设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陆志远(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市长)
副组长:王泰令(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岳 进(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王少山(市公安局局长)
王忠江(市纪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
郑通卫(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周高明(市财政局局长)
邓 忠(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李 瑜(市规划建设局局长)
苏 云(市国土环境资源局副局长)
李洪海(市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局局长)
陈志勇(市卫生局局长)
关平(市政府法制办主任)
陈 跃(河东区工委书记)
李诗华(河西区管委会主任)
张羽飞(海棠湾镇委书记)
王昱正(田独镇委书记)
王裕雄(凤凰镇委书记)
陈正光(天涯镇委书记)
陈 阵(崖城镇委书记)
李开文(育才镇委书记)
周 雄(市委宣传部调研员)
黄淑贞(三亚晨报社总编辑)
邓化义(市广电局局长)
何诗礼(三亚武装警察支队支队长)
刘劲松(市公安消防局政委)
黄泽波(三亚供电公司总经理)
袁文革(海南天涯水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全市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工作计划,研究确定拆除建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全市拆除违章建筑指挥调度中心,由岳进兼任主任,郑通卫兼任副主任。指挥调度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性重大的拆除违章建筑行动,对全市日常性拆除违章建筑行动进行指挥、调度、检查、监督、处置。
指挥调度中心下设投诉受理组、行动汇编组、检查督办组。指挥调度中心从执法、监察部门抽调人员组成,集中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各区(镇)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具体负责对辖区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打击工作。
三、依法拆除范围及重点
(一)拆除范围
依法强制拆除两区六镇非法侵占土地、非法买卖土地、非法挖山毁林,以及在重点项目用地范围内、重点景观路段两旁和主城区内乱搭乱建的违法建筑。
(二)拆除重点区域
1、河东辖区的东岸、临春、海螺、鹿回头、月川、红郊、师部农场等片区;
2、河西辖区的金鸡岭农场、南边海、解放四路延伸段、三亚湾路海坡段、儋州村、春园、港务局码头等片区;
3、田独镇东环铁路、安游92304部队项目用地内等片区;
4、凤凰镇区、回辉新村沿路两侧,桶井村,三亚湾新城区;
5、天涯镇沿途海岸线。
四、责任分工
(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1、负责全市违章建筑打击行动组织协调工作。
2、对区、镇及区、镇执法局(大队)查处、打击违章建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通报工作情况。
(二)两区六镇及执法局(大队)
1、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辖区内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工作。
2、加大对辖区内违章建筑的巡查、监控力度,建立岗位责任制和领导分工负责制,落实好违法建设长效管理机制暨责任追究制度。
3、坚决制止非法侵占土地、非法买卖土地、非法挖山毁林进行建房行为,对辖区内的违章建筑依法组织拆除。触犯刑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及时制止村干部、村民非法倒卖土地建房行为。
(三)规建、国土、林业、房产等相关职能部门
认真履行各自管理职能,对违法建房行为,对侵占土地、非法买卖土地、违法建房,非法挖山毁林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积极举报和查处。
(四)市公安局
对拆除违章建筑行动中遇到的阻挠执法、暴力抗法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对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违法分子立案侦察。
(五)市监察局
依法查处参与违法占地、非法买卖土地及违章建筑,以及干涉执法部门查处违法建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六)市委宣传部
组织新闻媒体加大对打击违法建设行动的宣传力度,对典型违法案件进行曝光,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五、工作步骤及要求
全市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分3个阶段进行,时间从2008年6月12日至12月31日。
(一)第一阶段(2008年6月20日—6月30日)
1、宣传发动广大市民积极配合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工作。
2、两区六镇对辖区内违章建筑进行排查,对违法抢建的违章建筑责令限期拆除。
3、认真做好强制拆除违章建筑的前期准备工作,制定突发性事件应对处置预案。
(二)第二阶段(2008年7月1日—11月30日)
工作重点:组织力量对违法抢建的违章建筑依法强制拆除。1、7月31日前,两区、凤凰镇完成典型违章建筑案件的拆除工作(如:林桂和违章建筑案件、特勤消防站用地被占用抢建违章建筑案件、临春岭仔头违章建筑案件、春园路“四层楼变九层楼”案件、团结路“三层楼变九层楼”案件、海虹路违章建筑“拆后又建”案件、南边海社区违章建筑案件、金鸡岭农场违章建筑案件、港务局申报临建实为建设永久性建筑案件、凤凰地税所对面违章建筑案件、回辉下村侵占排洪道违章案件)。2、11月30日前,集中组织,分区镇实施,完成重点区域内(即方案第三项第二点)违章建筑的拆除工作。
(三)第三阶段(2008年12月1日—12月31日)
对全市拆除违章建筑工作进行普检,整章建制,总结表彰,巩固整治成果。
六、工作要求
(一)精心组织,落实责任。按照统一组织、属地管理,责任分工的原则,各有关单位要认真制定本辖区、本部门拆除违章建筑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明确的工作责任制度和信息反馈制度,将任务、责任、进度分解到人,做到分工明确,责任落实。
(二)严肃纪律,强力推进。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党员干部要在拆除违章建筑工作中做到“三带头、三不准”,即带头支持拆除违章建筑工作,带头做好本单位职工或亲朋好友的工作,带头拆除违章建筑,不准说情、不准干扰、不准充当保护伞。
(三)依法行政,维护稳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履行法律程序,敢于碰硬管事,做到依法拆除。要正确处理依法行政与维护稳定的关系,始终把稳定做为拆除违章建筑工作的重要前提。对因拆除而引起的信访、复议或诉讼案件,信访、法制部门和人民法院要及时受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工作联系与衔接,做到情况沟通及时,协调处理到位。
(四)广泛宣传,典型引导。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导向作用,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声势,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动员全社会理解和支持打击违章建筑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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