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汽车库防火设计的探讨

2024-07-26

对汽车库防火设计的探讨(共4篇)

1.对汽车库防火设计的探讨 篇一

虽然地下汽车库节约了土地资源, 解决了停车难的问题, 但如果不能提高地下汽车库防范火灾的能力, 一旦发生火灾, 地下汽车库的火势难以控制, 后果惨重。汽车多数使用汽油作为燃料, 汽油的火灾危险性为甲类, 闪点低, 燃烧速度快, 且易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地下汽车库通常位于高层住宅和大型公共建筑的下方, 发生长时间燃烧会威胁地上建筑;地下汽车库具有高度的密闭性, 火灾扑救困难。笔者根据多年工作实践经验, 总结出地下车库易出现的防火设计问题并进行具体分析。

1防火分区的划分

地下汽车库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超过4 000 m2。但现在大多数的地下车库都与地上建筑组合建造, 地上部分的设备用房例如消防水泵房、消防控制室、配电室、空调机房等设置在地下部分, 导致地下汽车库有一部分的建筑面积为设备用房, 在划分防火分区时, 简单的将地下所有建筑面积按车库的4 000 m2划分, 未将设备用房与地下汽车库分开考虑。设备用房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最大建筑面积不应超过1 000 m2。在大型商业建筑的地下汽车库中, 经常能看到洗车行和汽车用品店, 这些店铺中有大量电器、可燃物品和人员, 其性质与地下汽车库不一致, 却与地下汽车库划分为同一个防火分区。笔者认为这些为车库服务的店铺可以在汽车库内, 但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 并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很多情况下, 防火分区和人防的防护单元的划分是一致的, 防火分区的洞口处要求安甲级防火门, 人防的洞口处要求安人防门。有部分人认为人防门厚重, 密闭性也好, 完全有能力达到防火门的效果, 不需要在同一个洞口处安装两种门, 人防门可以代替防火门。其实两种门的功能要求不一样, 一个要求密闭效果, 一个要求抵御火焰, 而且人防门是常开的, 防火门是常闭的, 人防门厚重, 不易推开, 不利于疏散。

2人员安全出口的设置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要求除了Ⅳ类汽车库和同一时间的人数不超过25人的地下汽车库外, 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目的是进行双向疏散, 一旦一个出口被火灾封闭, 另一个出口还可以进行疏散。某地下汽车库, 地下1层, Ⅰ类汽车库, 共分为四个防火分区, 其中三个防火分区设有独立的两个安全出口, 一个防火分区设有一个独立安全出口。只有一个安全出口的防火分区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有两种整改方案:1) 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5.3.12条的规定当平面上有2个或2个以上防火分区相邻布置时, 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1个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理由是两个防火分区同时发生火灾的可能性非常小, 地下汽车库人也少, 如图1所示。2) 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的楼梯间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如图2所示。笔者认为应当采用第二种方案, 第一种方案引用地下室疏散的条文不适用于地下汽车库, 只有当疏散距离超过规范允许值时, 可以在相邻防火分区间的防火墙上开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三疏散口, 仅解决疏散距离问题。

3补风系统的设置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要求汽车库内无直通室外的汽车疏散出口的防火分区, 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 应同时设置进风系统, 且送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某些地下车库工程在一开始就未设计补风系统。地下汽车库大都是封闭环境, 很少有能自然通风和采光的窗口, 根据空气流动的原理, 当某区域处于封闭条件下空气排出时, 同时应有空气补充, 要不然烟气是排不出去的。需要注意的是, 在设计时, 要做到排烟位于上部, 补风位于下部, 且补风系统应根据防火分区考虑, 同一防火分区不同防烟分区是可以共用补风系统的, 补风量按最大排烟量的50%以上即可。

4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第9.0.7条的条文说明指出“一般的汽车库内可采用温感报警设施”。这样选择的原因是地下汽车库内尾气多, 通风条件不好, 使用感烟探测器误报率高。现在大型的地下汽车库通风条件好, 汽车尾气排放达标标准高, “黄标车”都已淘汰, 悬浮颗粒物微乎其微。笔者认为现在的地下汽车库可采用感烟探测器, 感烟探测器性价比高, 稳定性好, 能够及时报警, 争取更多的疏散时间。2014年5月1日新的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中也明确提到“车库宜选择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由于大量新建的汽车库多为地下汽车库, 如果设计中对防火设计考虑不周, 一旦发生火灾, 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所以笔者提出对地下汽车库防火设计的上述看法, 希望能和各位专家对地下汽车库的防火设计进行更深入地讨论和研究。

参考文献

[1]GB 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S].

[2]GB 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2005版) [S].

[3]GB 50067—97,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S].

[4]GB 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S].

[5]朱力平.消防工程师手册[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 2005.

2.对汽车库防火设计的探讨 篇二

关键词:防火 设计 高层

在高层民用建筑和功能比较复杂的多层民用建筑中, 完善合理的电气防火设计能够有效的避免发生电气事故火灾, 同时如果一旦发生火灾, 也能够使建筑物内各种消防用电设备持续可靠运行, 及时有效的疏散人员、物质和控制火势的蔓延。特别是近几年来, 一些高层建筑的结构和功能更加复杂, 建筑物内的用电设备和装置越来越多, 对电气防火设计的内容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合理设计避免引发电气火灾

从近年来所发生的火灾看, 由电气事故引发的火灾居各类火灾原因首位。发生事故的原因是各式各样的, 有电弧接地短路故障造成的火灾事故, 有电气设备年久失修仍超负荷运行导致线路短路、断路而引发的火灾事故, 有因架空进线时进户处未采取防高电位侵入措施而引发的电气火灾, 其中大量的是在建筑物内部装修施工时, 不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 大量敷设不符合消防要求的电气线路和配电装置, 有的将电气线路直接敷设在可燃、易燃材料内不进行穿管保护, 有的采用易燃塑料或穿管保护不到位而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 有的直接将大功率灯具安装在可燃物材料内不采取任何保护措施, 有的则是由于使用不当而造成的电气火灾, 这些都是引发电气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综观这些电气火灾事故起因, 大量的是由于施工不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造成的, 但有些也可能是由于设计不完善或有缺陷造成的, 这就要求在探讨这些起火原因的同时, 在设计中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技术措施。

1.1 设计时应注意的规程规范及一些技术要求

在《住宅设计规范》6. 5. 2 条第7 款:“每栋住宅的总电源进线断路器, 应具有漏电保护功能”。其条文说明为:“接地电弧短路是常见多发的电气火灾起因, 但电弧短路的电流小, 一般的断路器和熔断器不能或不能及时切断电源, 而具有漏电保护功能的断路器对电弧短路电流有很高的动作灵敏性, 能及时切断电源, 防止电气火灾的发生”。从条文說明中可以看出, 该条规范主要是针对接地电弧短路引发电气火灾事故的规定, 必须遵守。

对于架空进线时进户处采取防高电位侵入的技术措施, 从目前看比较成熟的技术是在进户处设置SPD 电涌保护器, 电涌保护器是目前比较热门的一项应用技术, 在很多建筑类刊物中都有相关的论述。

电涌保护器能有效的防止高电位侵入, 避免电器的毁坏和引起火灾隐患, 不光是架空进线, 在电缆进线中也应当成为电气设备选型的标准配置。

同时, 在设计中也应当注意一些细节的问题, 尤其在装修设计中不能因为甲方或施工单位的要求图省事而忽视了一些最基本的技术细节。两个单相回路为同一相时, 共用N 线, 设计人员有时忽视N 线载流量, 往往与相线选择同截面导线, 引起N 线超负荷, 绝缘老化起火; 两个单相支路为不同相时, 共用N 线, 当N 线断线时, 两相负荷变成串连回路, 负荷两端电压为380V , 这样就很容易引起电器损坏起火。

1.2 设计时应考虑负荷长期发展的需要

长期的过负荷运行很容易引起线路的绝缘老化从而引发火灾隐患, 这就要求我们在设计中应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在长期的设计实践中认为, 在设计选型时电缆考虑远期发展应适当放大, 开关可根据近期负荷需要选择整定电流, 这样既能满足近期负荷需要也能满足今后发展的要求。同时在设计中也应在具体回路分配上严格执行相应的规范, 如规范规定“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 不宜超过16A ,灯具为单独回路时数量不易超过25 个”,“当插座为单独回路时数量不易超过10 个”, 诸如此类规定从字面上看好象和电气防火并无多大关系, 实际上他们都是避免线路过负荷的必要条件, 我们设计中必须遵守。

2、保证在火灾发生时消防设备的可靠运行,确保人员、物质疏散和控制火势蔓延

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的可靠性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可靠性是保证火灾时系统能尽早发现火灾事故的关键, 其设计内容大家都比较熟悉, 本文不再多加重复, 仅谈谈针对系统可靠性的要求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2.1.1合理分区, 确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干线形式

一些建筑的结构和功能非常复杂, 而且面积也很大, 合理的分区并确定其干线形式是非常重要的,从本人这几年的设计经验看, 一个干线系统的规模在平面中其布线半径最好控制在60 米以内, 最大不应超过80 米, 这主要出于对回路容量、总线隔离器的设置、电源布线等问题的综合考虑, 避免由于回路容量过于庞大、总线隔离器设置不合理而不能充分的保护探测器、电源回路所控制动作执行元件过多从而降低系统可靠性的情况发生。

2.1.2针对一些场合的具体特点, 合理选择探测报警方式

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大家都比较熟悉, 主要强调的是在一些特殊场合应考虑使用线型探测器,而这是大家比较容易忽视的, 比如在无遮挡大空间宜选择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 本人在商场中庭及在室内网球场设计中都使用了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在电缆隧道、电缆竖井、电缆桥架、配电装置、变压器等处宜选择缆式线型定温探测器, 这些细节的考虑都能有效的提高报警系统的可靠性。

2.2在应急照明及应急疏散指示照明设计中一定要把握疏散距离要求, 严格按规范要求设计,保证人员的正常疏散

2.3充分保证消防供配电系统的独立性

3.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篇三

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节约用地和能源,减少油品损耗,防止污染环境,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生产、管理方便。为此,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新建工程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自然洞石油库、人工洞石油库和生产工艺过程所用油品的储油设施的设计。

第1.0.3条 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内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第1.0.4条 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储存油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1.0.5条 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小型石油库

第一节 库址选择

第2.1.1条 商业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靠近城镇和交通方便的地方,其位置宜在城镇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向。

第2.1.2条 企业附属小型石油库库址的选择,应符合企业总体规划、环境保护与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宜位于该企业的边缘地带。

第2.1.3条 小型石油库的库址,不应选在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等不良地质的地区。

第2.1.4条 小型石油库的库区设计地面标高,应高出25年一遇的最高洪水位0.5m。

第2.1.5条 商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1.5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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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表2.1.5

续表2.1.5

注:①表中距离系从库内油罐或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算起。间距的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②表中规定的距离,适用于甲、乙类油品的储罐,当仅为丙类油品时,民用建筑和公路两项可按表中规定的距离减少25%,间距的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二的规定。

第2.1.6条 企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2.1.6的规定。

企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 表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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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2.1.6

注:①表中未注明的企业建筑物、构筑物与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

②当企业小型石油库位于本企业边缘地带时,除与相邻工矿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执行本表外,其余应符合本规范表2.1.5的规定。

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

第2.2.1条 小型石油库的生产区和行政管理区,应分区布置。库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2.2.1的规定。

第2.2.2条 消防水泵房和用于装卸油船的油泵房,可建在码头上。

第2.2.3条 油罐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30m。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至河(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本规范表2.2.1中指的其它建筑物、构筑物与河(海)岸边的距离不限。

第2.2.4条 甲、乙类油品的汽车油罐车密闭卸油接头处与油罐、油泵房的间距可不受限制,但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甲、乙类油品储罐的要求确定。

第2.2.5条 零位油罐与所属铁路卸油作业线的间距,不应小于6m;与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规范表2.2.1中油罐的要求确定。

第2.2.6条 油罐应集中布置,当地形条件允许时,油罐区宜布置在比卸油地点低、比灌油地点高的位置,但当油罐区地面标高高于邻近居民点、工业企业或铁路线时,必须采中国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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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加固防火堤等防止库内油品外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2.2.7条 铁路卸油设施,宜布置在小型石油库的边缘地带。

第2.2.8条 汽车灌油设施,宜布置在小型石油库靠近库外道路的一侧。

第2.2.9条 油罐区、铁路卸油设施,应设有能回车的消防道路。

第2.2.10条 汽车装卸油品场地不应采用沥青地面。

第2.2.11条 小型石油库应设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

第2.2.12条 小型石油库内不应栽植油性大的树种,防火堤内不应植树。在消防道路两侧植树时,株距应满足消防操作的要求。

第2.2.13条 小型石油库的油泵房、装卸油品码头、桶装油品库房、输油及热力管线、给水排水系统、防静电设施以及采暖通风等的设计,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第三节 油罐区

第2.3.1条 小型石油库的油罐,应采用钢油罐。储存甲类油品的地上立式油罐,宜采用内浮顶油罐。

第2.3.2条 立式油罐应地上设置,卧式油罐宜地上设置。

甲、乙类油品储罐,严禁设在地下或半地下罐室内。

第2.3.3条 小型石油库的油罐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甲、乙类油品储罐与丙类油品储罐,可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

二、立式油罐不宜与卧式油罐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

三、沸溢性油品储罐应单独布置。

第2.3.4条 油罐均应装设进出油接合管、排污管、放水管、入孔、采光孔和量油孔等基本附件。储存甲、乙类油品和轻柴油的固定顶储罐和地上卧式储罐,必须装设阻火器和呼吸阀。地下直埋卧式油罐,可装设带阻火器的通气管。储存除轻柴油以外的丙类油品的固定顶油罐和卧式油罐,应装设通气管。

第2.3.5条 油罐应设梯子和栏杆,高度大于5m的立式油罐,应采用盘梯或斜梯。卧式油罐组联合平台应设斜梯,且不少于两处。拱顶油罐罐顶上经常走人的地方,应设防滑踏步。

第2.3.6条 埋设在地下水位以下的卧式油罐,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

第2.3.7条 小型石油库油罐区的设计,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中国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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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四节 汽车装卸油设施

第2.4.1条 每种油品高架灌装罐的总容量,不应大于两d的灌装量,且单罐容量不宜大于30m³。

第2.4.2条 甲、乙类油品汽车油罐车的卸油,必须采用密闭方式,并应采用快速接头连接。

第2.4.3条 小型石油库汽车装卸油设施的设计,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五节 车间供油站

第2.5.1条 设置在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的存油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甲、乙类油品的存油量,不应大于车间两昼夜的需用量,且不宜大于2m³;

二、当两昼夜的需用量很小时,用罐储存的存油量,不宜大于0.5m³:用桶储存的存油量,不宜大于0。2m³。

第2.5.2条 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应靠厂房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顶盖与厂房隔开。储存甲、乙类油品的车间供油站,应为单层建筑,并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和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存油量不大于5m³的丙类油品的储罐(箱),可直接设置在丁、戊类生产厂房内的固定地点。

第2.5.3条 厂房内油罐的通气管必须引至室外,甲、乙类油品储罐通气管的排气口,应高出屋面1m,与厂房门、窗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5m。

第2.5.4条 厂房内车间供油站的油罐和油泵,可一起布置。

第2.5.5条 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应按企业小型石油库的要求设计。当车间供油站内甲、乙类油品存油量不大于20m³,且为直埋地下式卧罐,或丙类油品存油量不大于100m³时,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距离,可不小于表2.5.5的规定。

第2.5.6条 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应设高度为1.6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当厂房外墙兼作站区围墙时,厂房外墙6m高度范围内,不应有门、窗、洞口。工厂围墙兼作站区围墙时,油罐、油泵房与工厂围墙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2.2.1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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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内油罐、油泵房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距离(m)表2.5.5

注:①丙类油品,当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时,油罐及泵房与厂房内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距离可为8m。

②油泵房与地下油罐的距离,不应小于3m。

③甲、乙类油品地下油罐的通气管,其管口与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4m。

第2.5.7条 设置在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油泵房可与厂房毗邻建造,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5h非燃烧体屋顶;对于甲、乙类油品的泵房,尚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当油泵房设在厂房内时,应符合本规范第2.5.2条的规定。

第六节 消防设施

第2.6.1条 小型石油库的消防给水管道,宜与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合并设置。

第2.6.2条 小型石油库的预防用水量,应取油罐的或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消防计算水量的较大值。

第2.6.3条 油罐的消防冷却方式,宜采用移动式水枪。油罐消防给水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固定顶立式钢油罐消防用水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地上卧式钢油罐的消防用水,应设有不小于50m3的消防水池或1h能供50m3水的水源。

注:缺水地区设消防水确有困难时,应设置干粉灭火设施,可不设消防用水。

第2.6.4条 消防泵宜用手抬机动泵,可不设备用泵和备用动力源。

第2.6.5条 消防管道和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6.6条 小型石油库油罐的灭火设施,宜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单罐容量大于200m³的立式油罐,宜采用半固定式空气泡沫灭火。泡沫产生器的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3MPa。

二、单罐容量等于或小于200m³的立式油罐,宜采用移动式空气泡沫灭火。所采用空气泡沫管枪的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3MPa;空气泡沫钩枪的进口压力,不应小于0.5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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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缺水少电地区的丙类油品立式固定顶罐,可采用烟雾自动灭火装置灭火。

四、卧式油罐可采用小型灭火器具灭火。

五、半固定、移动式空气泡沫灭火需要的消防车可用手抬消防机动泵、压力或管线比例混合器代替。压力比例混合器的出口,应设公称直径为65mm的管牙接口。

第2.6.7条 立式固定顶油罐和单浮盘的内浮顶油罐的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油罐灭火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的规定。

第2.6.8条 油罐空气泡沫灭火所需的泡沫产生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但每个油罐不应少于2个。

第2.6.9条 油罐空气泡沫混合液管线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2.6.10条 位于城镇或企业消防站保护范围内的小型石油库,经与消防部门协商,可不设或少设消防设施。

第2.6.11条 车间供油站应设灭火设施,并宜结合车间的消防设计统一设置。

第2.6.12条 小型石油库各主要场所配备灭火器的数量,应符合表2.6.12的规定。灭火器具,应放在使用方便的固定地点。

第2.6.13条 手抬消防机动泵、泡沫液、泡沫灭火器等,应根据所在地区气候条件采取必要的防冻措施。

第七节 含油污水处理

第2.7.1条 小型石油库的含油污水应经过处理,达到现行国家排放标准时,方可排放。

第2.7.2条 处理含油污水,可采用三节式隔油池或移动式废水处理机。

第八节 电气装置

第2.8.1条小型石油库的供电负荷等级,宜为三级。

第2.8.2条小型石油库的供电电源,宜采用380/220V外接电源。

第2.8.3条低压配电间可与油品泵房相毗邻,但与易燃油品泵房相毗邻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低压配电间与油品泵房的隔墙,应为非燃烧体实体墙。与配电间无关的管线,不得穿越隔墙。所有穿墙的孔洞,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二、配电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其门、窗与泵房门、窗的路径不应小于6m。当不能中国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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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6m要求时,配电间的门应设自动关闭装置,窗应为固定窗。

三、配电间的地坪,应高于油泵房地坪不小于0.6m。

第2.8.4条小型石油库主要生产作业场所的配电电缆,应采用直埋或电缆沟充砂敷设。

第2.8.5条进入室内爆炸危险场所的金属管线,从进入点算起,其外部埋地长度超过50m

时,可不设接地装置。当室外部分不埋地或埋地长度不足50m时,除应在金属管线进入点作一处接地外,还应在室外100m以内再作一处接地,两处接地电阻均不宜大于20Ω。

第2.8.6条小型石油库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储存易燃油品的立式固定顶油罐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图2.8.6-1的规定。

1.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

2.以放空口(呼吸阀)为中心,半径1.5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3.距离储罐的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及防火堤至储罐外壁,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

二、储存易燃油品的内浮顶油罐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图2.8.6-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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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

2.以放空口(呼吸阀)为中心,半径1.5m的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3.距离储罐的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及防火堤至储罐外壁,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

二、储存易燃油品的内浮顶油罐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图2.8.6-2的规定。

1.浮船的上部空间及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1.5m范围内的空间及防火堤内的坑、沟划为1区。

2.距储罐的外壁和顶部3m范围内,及防火堤至储罐外壁其高度为防火堤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

三、储存易燃油品的地下卧式油罐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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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

2.阀井内部空间、以呼吸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及以密团卸油口为中心,半径0.5m的球形空间划为1区。

3.距阀井外边缘1.5m为边界,距地坪1m为高度的圆柱体空间,以呼吸管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空间,及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并延至地坪划为2区。

四、储存易燃油品的地上卧式油罐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4的规定。

1.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

2.以量油口、放空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以下中国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信息网

消 防 的坑、沟划为1区。

3.距罐的外壁和顶部3m的范围内,及罐外壁至防火堤其高度为堤顶高度的范围内划为2区。

五、装运易燃油品的火车、汽车油罐车卸油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5的规定。

1.罐内部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划为0区。

2.以通气口为中心、1.5m为半径的球形空间划为1区。

3.以通气口为中心、3m为半径的球形并延至地坪的空间划为2区。

六、易燃油品泵房、阀室、灌油间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6的规定。

1.在通风不良的建筑物内和在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以下的坑、沟划为1区。有孔或开式墙壁外3m以内空间划为2区。灌油间以注送口为中心、15m为半径、距地坪0.6m高的空间划为2区。

2.装有机械通风或设计考虑了自然通风的建筑物内,有孔或开式墙壁外1m中国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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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内空间,距地坪0.6m高、距外墙壁3m以内空间划为2区。

油泵房、阀室、灌油间安全距离

表2.3.6

七、汽车油罐车灌装易燃油品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7的规定。

1.以油罐车注送口为中心、3m为半径的球形空间,并延至地坪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2.以油罐车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7.5m,距注送口7.5m高的圆柱形空间,以及距地坪高7.5m,以注送口中为中心、半径为15m的圆柱形空间内,划为2区。

八、易燃油品敞棚灌桶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8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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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注送口为中心、半径1.5m的球形空间和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下的坑、沟,划为1区。

2.以注送口为中心、半径4.5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划为2区。

九、装运易燃油品的油船装卸油时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2.8.6-9的规定。

1.未充惰性气体的油轮或油驳易燃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划为0区。

2.以油轮或油驳的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3m至水面的球形空间,划为1区。

3.以油轮或油驳的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7.5m,距注送口7.5m高的圆柱形空间,以及距水面高7.5m,以注送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圆柱形空间,划为2区。

第2.8.7条小型石油库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有关中国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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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设计的规定。

第三章 汽车加油站

第一节 加油站的分级及站址选择

第3.1.1条 汽车加油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1的规定。

注:①本表油罐总容量系指汽车储量。当兼营柴油时,汽油、柴油的储量,可按1∶2的比例折算。

②城市市区内不宜建设一级加油站,且宜采用直埋地下卧式油罐。

第3.1.2条 汽车加油站的站址选择,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城市市区的汽车加油站,应靠近城市交通干道或设在出入方便的次要干道上。郊区汽车加油站,应靠近公路或设在靠近市区的交通出入口附近。企业附属汽车加油站由企业统一规划,宜靠近车库或车辆进出口。

第3.1.3条 当汽车加油站选在城市市区的交叉路口附近时,不应影响交叉路口的通行能力。

第3.1.4条 汽车加油站的加油机、油罐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3.1.4的规定。

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

第3.2.1条 汽车加油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油站的进、出口,应分开设置。

二、加油站进、出口道路的坡度,不得大于6%。

三、当油泵房、消防器材间与站房合建时,应单独设门,且应向外开启。

第3.2.2条 汽车加油站内的各主要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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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加油站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

表3.2.2

注:①站房包括:营业室、值班休息室、卫生间、储藏间等。

②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系指根据需要设置的汽车洗车房、加润滑油间和零售油品间等。

③直埋地下卧式油罐与站房无门窗的实体墙一侧的安全距离,可不限。

④加油机或油泵房与非实体围墙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m,与实体围墙的安全距离可不限。

第3.2.3条 站房与独立锅炉房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5m。

第3.2.4条 加油站的停车场及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停车场内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5m。

二、停车场地坪及道路路面,不得采用沥青路面。

第3.2.5条 一、二级加油站与建筑物相邻的一侧,应建造高度不低于2.2m的非燃烧体实体围墙,面向进、出口道路的一侧,宜建造非实体围墙。

第三节 站房与加油岛

第3.3.1条 加油站站房室内地坪的标高,应高出室外汽车加油场地地坪的标高0.2m。

第3.3.2条 加油岛及汽车加油场地宜设罩棚,罩棚的有效高度不应小于4.5m。专供小轿车用的加油站的罩棚高度,不应小于3.6m。

第3.3.3条 加油岛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油岛应高出停车场的地坪0.2m。

二、加油岛的宽度不应小于1.2m。

三、加油岛上的罩棚支柱距加油岛端部,不应小于0.6m。

第四节 油罐

第3.4.1条 加油站的汽油和柴油储罐应采用卧式钢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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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2条 加油站油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加油站的汽油、柴油储罐应直埋成地下式,严禁设在建筑物内或地下室内。建在郊区的加油站,当油罐直埋有困难时,可设在地上。

二、当油罐埋设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

三、当油罐在行车道下面埋设时,应采取保护盖板等措施。人孔操作井宜设在行车道以外。

第3.4.3条 地上油罐应设防火堤,防火堤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防火堤应用非燃烧材料建造,防火堤的净高不应小于0.5m。

二、卧式油罐罐壁至防火堤内坡脚底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m。

三、防火堤内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堤内一个最大油罐的容积。

四、管线穿过防火堤处,必须采用非燃烧材料严密填实。

第3.4.4条 直埋地下油罐的周围,应回填干净的砂子或细土,其厚度不应小于0.3m。

第3.4.5条 直埋地下油罐的外表面,应采用不低于加强级的防腐蚀保护层。

第3.4.6条 直埋地下油罐的进油管、出油管、量油孔、通气管等的接合管,宜设在人孔盖上。

第3.4.7条 直埋地下油罐的进油管应向下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地上油罐的进油管应在油罐下部设接合管。

第3.4.8条 当罐底低于加油机油泵中心时,加油机的吸油管应设底阀,吸油管管口距罐底不宜小于0.15m。

第3.4.9条 直埋地下汽油、柴油储罐的通气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个油罐的通气管,宜单独设置。

二、通气管的公称直径,不应小于50mm。

三、通气管的管口,应高出地面至少4m。

四、沿建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的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或屋脊1m,其与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3.5m。

五、通气管管口与加油站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六、通气管管口必须安装阻火器,但不得安装呼吸阀。

第3.4.10条 设在地上的汽油、柴油储罐,应安装呼吸阀、阻火器、量油孔、人孔、进出油接合管、排污管、梯子平台等附件。梯子应采用斜梯。

第3.4.11条 直埋地下油罐的人孔,应设操作井。

第3.4.12条 汽车油罐车必须采用密闭卸油方式。卸油管与油罐进油管的连接,应采用快速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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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管线

第3.5.1条 加油站的油品管线,宜采用无缝钢管。埋地管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第3.5.2条 直埋地下油罐的进油管、出油管、通气管,应坡向油罐,其坡度不应小于2‰。

第3.5.3条 加油站的油品管线应埋地敷设。当需要管沟敷设时,管沟应用砂子填实。管沟进入建筑物、构筑物或防火堤处,必须设置密封隔断墙。通气管线地下部分的敷设要求与油品管线相同。

第3.5.4条 埋地管线的外表面,应设不低于加强级的防腐蚀保护层。

第3.5.5条 当一个油罐向多台加油机供油时,每台加油机应单独设置进油管。

第3.5.6条 汽油加油枪的流量,不应大于60L/min。加油枪宜采用自封式加油枪。

第六节 消防设施

第3.6.1条 消防给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埋地卧式油罐,可不设消防给水。

二、地上卧式油罐,消防冷却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的冷却水,应设一座50m3消防水池或1h能供50m3水量的水源。

2.消防的给水,宜利用加油站周围200m范围内的自然水源。

3.消防水泵宜采用手抬机动泵,可不设备用泵。

4.缺水地区设消防冷却水有困难时,经消防部门同意,可不设消防冷却水。

第3.6.2条 加油站灭火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每座加油岛应设置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只。

二、每台加油机应设一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6L手提式高效化学泡沫灭火器。但加油机总数超过6台时,仍按6只设置。这些灭火器应集中存放在站房前。

三、埋地或地上卧式油罐应设置70kg推车式干粉灭火机1只和100L推车式高效化学泡沫灭火机1只。

第3.6.3条 一、二级加油站应备有灭火毯5块、砂子2m3。

三级加油站应备有灭火毯2块。

第七节 给水排水

第3.7.1条 加油站应就近利用城镇或企(事)业已建供水设施作为水源。无可利中国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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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条件时,可就近使用地下水或地表水。

第3.7.2条 加油站的生活、生产和消防给水管道,宜合并设置。

第3.7.3条 排出建筑物或围墙的污水,在建筑物墙外和围墙内应设水封井。站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

第3.7.4条 水封井的水封高度不应小于0.25m。水封井应设沉泥段。沉泥段深度从最低管底算起,不应小于0.25m。

第3.7.5条 油罐区的雨水排水管穿越防火堤处,应设置封闭装置,封闭装置应能在堤外操纵。

第3.7.6条 清洗油罐的食油污水,必须在站内经过处理,达到现行国家排放标准时,方可排出站外。

第八节 电气装置

第3.8.1条 加油站供电负荷等级应为三级。

第3.8.2条 加油站的供电电源,宜采用380燉220V外接电源。

第3.8.3条 在缺电少电地区,可设置小型内燃发电机组。内燃机的排烟管口,应安装排气阻火器。排烟管口到各油气释放源的水平距离为:排烟口高度低于4.5m时应为15m;排烟口高于

4.5m时应为7.5m。

第3.8.4条 低压配电盘可设在站房内。配电盘所在房间的门、窗与加油机、油罐通气管口、密闭卸油口等的距离,不应小于5m。

第3.8.5条 加油站内的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并直埋敷设。穿越行车道部分,电缆应穿钢管保护。当电缆较多时,可采用电缆沟敷设。但电缆不得与油品、热力管线敷设在同一沟内,且电缆沟内必须充砂。

第3.8.6条 加油站的防雷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油罐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二、装有阻火器的地上钢油罐,可不装设避雷针(线)。

三、埋地油罐的罐体、量油孔、阻火器等金属附件,应进行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四、储存可燃油品的地上钢罐,可只进行防雷接地。

五、当站房及罩棚需要防止直击雷时,应采用避雷带保护。

第3.8.7条 加油站的防静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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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储存甲、乙、丙A类油品的钢罐,应作防静电接地装置。

钢油罐的防雷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静电接地装置。

二、地上或管沟敷设的输油管线的始端、末端,应设置防静电和防感应雷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三、加油站的汽车油罐车卸油场地,应设用于汽车油罐车卸油时的防静电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0Ω。

四、加油站的防静电接地设计,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3.8.8条 加油站电气设备的规格型号,应按爆炸危险场所划分确定。罩棚下的照明灯具,应选防护型。

第3.8.9条 汽车加油站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易燃油品室外加油机爆炸危险区域的范围,应符合图3.8.9的规定。

1.加油机壳体内部空间及危险区域内地坪以下的坑或沟,划为1区。

2.以加油机中线为中心,上面半径为3m、下面半径为4.5m,高度为从地坪向上至加油机顶上0.15m的圆锥形空间,划为2区。

二、油罐、油泵房等处的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2.8.6条的有关规定。

第九节 采暖通风

第3.9.1条 加油站设计集中采暖时,各类房间的采暖室内计算温度,应符合表3.9.1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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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2条 加油站的供暖,应首先利用城市、小区或邻近单位的热源。当无上述条件,需要在加油站内设置独立锅炉房时,宜选用小型热水锅炉。当仅向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2的站房供暖时,小型热水锅炉宜设在站房内。

第3.9.3条 设置在站房内的热水锅炉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间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h隔墙与其它房间隔开。

二、锅炉间的门窗不得朝向加油机、卸油口、油罐入孔及呼吸管口,且门窗距其路径不应小于12m。对于地上甲类油品储罐,锅炉间门窗距油罐人孔的路径不应小于17.5m。

三、锅炉烟囱出口应高出屋顶2m,与无罩棚加油机、卸油口、油罐人孔及呼吸管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2m,且应采取防止火星外逸的有效措施。

四、锅炉宜选用具有消烟除尘功能的自然通风型,额定供热量不得大于

50×104KJ/h。

注:柴油加油机及卸油口、柴油罐人孔及通气管口,距锅炉间门窗的路径或烟囱出口的距离可减少25%。

第3.9.4条 当站房内设置小型热水锅炉供暖时,宜采用自然循环采暖系统。锅炉安装部位地坪,可低于室内地坪0.3~0.75m。

第3.9.5条 加油站各类建筑物,应采用自然通风进行全面换气,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

第3.9.6条 加油站室内外采暖管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应充砂填实,且进入建筑物处采取隔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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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一 名词解释

附录二 计算间距的起算点

一、道路--路面边缘(指明者除外)。

二、铁路--铁路中心线。

三、油罐--罐外壁。

四、加油机--中心线。

五、装卸油品码头--前沿线(靠船的边缘)。

六、铁路油罐车、汽车油罐车的装卸油的鹤管--鹤管的管口中心线。

附录三 本规范用词说明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该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有关的标准、规范或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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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古建筑防火设计探讨 篇四

[摘要]中国是世界上具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在漫长的岁月中。文物古建筑源远流长、光彩照人,是祖先留给我们的一份丰厚的文化遗产,具有很高的精神价值、文化价值和实用价值。因此,加强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意义重大。本文就古建筑存在的火灾隐患做一些粗浅的分析,并谈一谈如何搞好预防工作。

[关键词]古建筑 消防安全 探讨

[中图分类号] F326.23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6-346-1

我国古建筑多为三、四级建筑结构,耐火等级低下,火灾荷载较大,如果发生火灾,火势较难控制,极易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所以,古建筑的消防工作,加强对古建筑的防火管理,保护好古建筑不受火灾的侵害,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有关部门共同的职责。

1古建筑的防火必要性

我国古建筑大都采用木结构架为主的结构形式,梁、斗、柱,层层叠叠搭筑而成。古建筑的以木材为主,造成了良好的燃烧条件,而且一旦失火,室内散热差,温度升高快,容易引起轰燃。有些古建筑在半山腰或山顶,消防车无法上去。有些在城市里的,由于古建筑的特点,院套院、门连门,台阶遍布,高低错落,消防车也难以进入及时扑救。因此,做好古建筑防火安全非常重要。

2古建筑的火灾特点

2.1火灾荷载大,具有良好的燃烧条件

古建筑的建筑材料大量采用木材,由于古建筑木构件受自然侵蚀多年,含水量较低、极易燃烧;在其周围墙壁之上,以木柱、木梁、斗拱等支撑巨大的屋顶,严实紧密,烟热不易散失,整个结构如架满干柴的炉膛,在燃烧中产生的高热和积聚木材分解出来的大量可燃气体使古建筑易发生轰然和倒塌。古建筑一般都有油漆彩绘以及屏风、挂画垂帘等大量可燃装饰,很可能由于电线陈旧、电气设备安装使用不当或可燃织物随风飘荡接触灯烛等原因而引起火灾。庙宇烧香拜祭、宫殿的祭祖、祭天地等宗教活动,焚香纸等用火,以及工作居住人员炊煮、取暖、照明用火,稍有不慎,都可导致火灾。古建筑的避雷设施落后,有的虽然安装了防雷设备但不符合安装要求,一旦遭受雷击,也会引起火灾。游客如带进火种或易燃易爆危险品,特别是乱丢烟头等,也可导致火灾。

2.2无防火间距,容易形成“火烧连营”

古建筑由于受到当时建筑艺术等局限性的影响,建筑物之间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甚至有些建筑物紧密相连,没有一点间距,即无防火分隔区,又没有消防通道。多数古建筑采用“四合院”的庭院布局,形成古建筑群。

2.3消防器材少,位置偏僻,水源缺乏,火灾扑救困难

一方面,古建筑一般远离城镇,地处偏远,坐落在半山腰或山顶,而且周围没有消防水源或距离水源很远;少数在城镇的古建筑,也因院墙高大,台阶层叠,门窄、槛高,消防车无法驶入靠近,发生火灾不利扑救,往往小火酿成大灾,造成重大损失。另一方面古建筑单位由于各方面的原因一般经费都比较紧张,正常的经费无保障,该购置的灭火器材、设施(如消防水泵、灭火器材和必要的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等)得不到落实。甚至有的古建筑室内、外既没有消防给水设施,又无任何灭火器材,发生火灾后无法扑救。

2.4势猛,蔓延快,温度高

建筑空间高,跨度大,门窗多,空气充足,气体对流快;而屋顶严实紧密,烟热不易散发,温度容易积聚。

3建筑防火设计

如何在保证古建筑完好的前提下,又成功地保证这些建筑物的消防安全,关键性的问题是找准古建筑与消防安全的结合点,把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升级消防系统。

3.1灾自动报警系统

尽早发现火情、迅速报警、及时灭火对古建筑来说尤为重要。安装合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值得优先采取的措施。笔者通过对文物古建筑各种火灾报警系统的对比分析认为,在古建筑安装无线火灾报警系统是比较好的实现方式之一。无线火灾报警系统由控制盘、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警报装置组成,所有装置均装有无线电收发两用机,除控制盘外,其他装置由自带蓄电池提供电源。该系统最大的优点就是基本无需电缆布线。没有布线要求,就无须破坏建筑物结构,无需埋设任何管线,这一点对古建筑来说尤为重要。

3.2要的灭火设施

笔者认为,在文物古建筑的消防设备的设置中,可以采取确“强化室外,暂缓室内”的理念,如消火栓设置方面,将室内消火栓移至室外设置,即室内消火栓外置,设置明显标志。并在室外消火栓处设置启泵按钮,以便火灾时使用。同时,为防止灭火过程中带来的严重水渍损失,可用雾状水枪代替直流水枪。同样在室内配置必要的移动式灭火器、沙等扑灭初起火灾的灭火设备。这样,既保护了文物古建筑不受火灾侵害同时也不影响古建筑的美观,符合古建筑保护的观点。

3.3设置防火间距、防火分割

对扩建、改建、新建的古建筑应该注意防火间距、和防火分割,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建立防火墙,实行防火分割。

3.4电气线路和电气设备

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线套金属管敷设,不得将电线直接敷设在可燃的构件上;在殿堂内禁止使用碘钨灯等大功率照明灯具和电炉、电水壶等电加热器,所用照明灯具不准靠近可燃物。

3.5雷装置

按照建筑物防雷的有关内容要求进行安装,并在每年雷雨季节之前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3.6内的各种木材及棉、麻、丝、毛等织物,要进行防火阻燃处理

3.7活用火场所改造:炊事用火场所

主要考虑炉灶的选址和筑造,灶房地址一定要远离古建筑或文物集中的库房,炉灶不能靠近可燃建筑物,烟囱穿过闷项或房盖时,其周围应用不燃材料隔绝,上加防火帽,炉体灶堂应用耐火材料构筑,其内不能开裂漏火,使用时必须有专人看管,周围柴草不能堆积过多,饭好后应立即清除。使用油灯、蜡烛时,不能直接靠近可燃物质,应在油灯上设置灯罩,灯罩上不能再套纸罩。油灯、蜡烛应固定在四周没有可燃物的地方,并应及时清除油垢。添加灯油时应将灯火熄灭。取暖方式主要有火炉时,对火炉设置的要求:木质地板上设置火炉时必须用砖或土坯垒成不低于14厘米厚的隔热层,炉口上部须垂吊一定厚度的隔热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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