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屋管理员工作总结

2024-10-20

出租屋管理员工作总结(共8篇)

1.出租屋管理员工作总结 篇一

一年来,在街党工委和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的领导下,以“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以实现出租屋和外来人口规范化、正规化管理和提高“两费一税”征收额为工作方向,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做好外来人口的各项新措施和新方法,努力为我街人民群众创造一个安全稳定、文明舒适的社会环境。现将个人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红袖章”对我街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出租屋进行全面的普查,对我街进行全面的整治大行动。在行动中,发现房中房,楼阁、消防等问题的出租屋,立即发出整改通知书,对房屋进行分类,定期巡查。在行动中,我的工作是及时将行动中的信息录入电脑信息系统,按时完成上级领导分配的工作。

二、创文明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广泛动员群众参与,街道采取了多项措施广泛动员全民参与创建工作。

一是鼓励各村、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广泛宣传;

二是充分发挥文明劝导员的作用,深入到群众中去,积极宣传;

三是上门发放宣传资料并征集群众对创建文明城的意见。在一连串的行动中,使我街群众的文明意识得到强化。在去年的出租屋管理工作中,我积极认真地开展出租屋管理的电脑录入工作,与同事协调、沟通好,碰到问题互相研究,共同解决。

 

2.出租屋管理员工作总结 篇二

城市出租屋和外来人口管理是当前国内城市管理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难题。大量难以有效管理的出租屋的存在, 给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社会公共管理带来一系列诸如高发案率、消防、无照经营、制假贩假和计划生育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 不仅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 而且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己经成为当前各地快速推进城市化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一项源头性、基础性、关键性工作。

(一) 城市出租屋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

出租屋管理已超出单纯治安管理的范畴, 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问题。由于城市流动人口的增加, 出租屋接纳的暂住人口约占城市总人口的二分之一, 这些人实际上是城市社会活动的主要人群之一, 对社会有着直接的影响。而出租屋管理牵涉到城市中人口的流动与就业、产业结构调整、基础设施建设、市容卫生与环境质量保障等一系列社会和经济问题, 涉及城市政府的城市规划、行政管理体制以及相关的政策和法规问题。

(二) 出租屋管理滞后制约城市进一步发展

城市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与城市管理落后之间的矛盾集中体现在出租屋与外来暂住人口的管理上, 由此引发的社会负面效应日益突出, 并直接对社会治安产生消极影响。制约城市社会治安的外来流动人口违法犯罪问题, 在短时期内难以根本解决, 出租屋管理局面在短期内难以根本转变。另一方面, 出租屋普遍存在火灾等安全隐患, 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极大威胁, 外来人口的无序流动和出租屋的失衡发展所产生的弊端日益突出, 给城市可持续发展提出了日益严峻的挑战。

二、城市出租屋治理现状

(一) 卫生环境状况差

城市出租屋所在社区的卫生环境可以用“垃圾遍地, 污水横流”来形容。城市出租屋一般位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高校周边地区等。低廉的价格是建立在缺乏特定公共物品的基础之上的, 出租屋集中的地段仅仅拥有拥挤的街道, 路面上不规则地堆积着行人、餐馆工作人员随意处理的垃圾, 污水、苍蝇、老鼠、恶臭是在那里生活的人必须忍受的。这严重影响社区居民、租住人员的身心健康和城市卫生环境和规划。

(二) 安全隐患多

违章拆建。违章拆建含加层扩建、合作建房、乱搭乱建等。违章建筑出租现象在房屋租赁市场供不应求、房租较高的城市社区很普遍。市场需求的增加是违章拆建现象出现的内驱力。同时, 大多数城市的出租屋管理尚未纳入制度规范, 对违章拆建等违规行为的监管和惩治力度不够助长了这一现象。

火灾以及盗窃隐患。由于房主建造出租屋或者在原有住房上搭建出租屋的过程缺乏有效监管, 存在大量不符合消防标准的出租屋。出租屋本身具有大量自然或人为的门窗破损、电线老化等治安和火灾隐患。

(三) 案件高发, 治安管理难度大

出租屋内多发各类刑事案件。流动人口多且结构复杂是出租屋多发各类刑事案件的内在原因。出租屋管理存在的巨大漏洞客观上为违法犯罪提供了温床和“避难所”, 许多流窜作案的抢劫、强奸、盗窃、卖淫、走私、贩毒、赌博以及制假贩假案犯都居住在出租屋里, 甚至将出租屋作“联络站”或作案窝点。2008年6月26日破获的梁瑞南等人非法制造和持有毒品案就发生在北京普通民居。

出租屋所在社区综合治安管理难度非常大。大多数城市的出租屋没有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 也没有到当地公安派出机关进行登记。承租人在与房主发生租赁行为多通过“君子协定”, 有的房主甚至“认钱不认人”, 不要求验证承租人的身份, 治安管理部门更难以掌握。在现行体制下, 公安机关既要负责流动人口的管理登记, 又要对各类案件进行侦破, 已不堪重负。另外, 房屋租赁市场上大量存在的出租屋二手交易行为加剧了租赁市场的混乱, 增加了管理难度。

三、当前城市出租屋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政策供给不足, 法规可操作性差

政策供给不足。完善的法律和政策法规是进行规范化管理的前提。现行有关城市出租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供给滞后或不足, 或约束性不强。第一, 现行国家房屋租赁法律法规调整的范围过窄;第二, 绝大部分省市还没有出台出租屋管理规定, 有的仅把出租屋管理纳入房产管理办法;第三, 出租屋管理制度不尽完善, 缺乏必要的考核、监督检查和奖惩制度, 使出租屋管理流于形式。

法规罚责量度不一致, 可操作性差。目前出租屋治安管理方面的法规主要有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条款, 以及部分省市出台的出租屋管理政策。上述法规政策对出租屋的登记、申报、审核、责任、义务、处罚等都有相应的规定, 但具体执行中存在对同一违法违规行为量度不一致, 增加了执法难度。另外, 中央以及地方的城市出租屋管理规定过多对某些本已在民商法中规范的民事行为进行重复规定, 有的甚至与新出台的《物权法》冲突, 相关规定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

(二) 管理体制不顺

目前城市出租屋管理体制明显不顺。首先, 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其次, 对出租屋管理的机构设置、分工过于笼统。二○○五年二月十九日颁布的《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第四条和第五条分别规定:“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部门, 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施统一管理;公安、计划生育、工商、税务、规划、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 相互配合, 对房屋租赁进行综合管理。”笔者认为, 现行城市出租屋管理体制设计存在的最大问题在于, 对房屋租赁管理的主体构成过于复杂, 在有利可图或比较容易管理的环节, 可能出现多部门管理越位, 无利可图或比较棘手的环节则容易出现管理缺位。

(三) 缺少权威的协调管理机构

虽然目前国内一些城市已经出台了城市出租屋管理的法规、条例, 并从不同角度、不同程度规定了出租屋管理的协调管理和领导机构, 但是目前政府部门仍然缺乏一个有权威的专门协调管理机构。如北京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是城市出租屋的管理机构, 浙江省、广州市的是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中山市则是国土管理局及其所属的市房屋租赁管理所。由于出租屋管理涉及的利益关系的复杂性, 以及参与管理的部门众多, 单靠政策法规中模糊规定的领导机构, 或其他某个具体单一的职能部门进行出租屋管理与协调远远不够。

(四) 经费缺乏稳定保障

由于大多数城市并未把城市出租屋管理纳入议事日程, 其经费自然得不到保障。即使已经出台相关法规政策的城市, 现时城市出租屋管理的经费依然主要依靠临时财政补贴, 没有正式纳入政府财政预算, 导致对街道办和居 (村) 委会等基层管理部门的补贴和管理费用不足, 造成目前的经费困难, 影响了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四、政策建议

城市出租屋管理的关键是相关政策的制定、宣传与执行, 以及对出租屋利益主体关系的协调。政府应运用公共政策对城市出租屋进行宏观调控和综合管理, 在确保城市、社区整体环境和谐的基础上, 充分调动“出租屋”这一特殊产业各方的积极性, 使得各利益主体各尽所能、各得其所。从而加快我国城市化进程, 解决部分外来务工人员的就业问题, 缓解社会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可持续发展。

(一) 加大政策供给力度

针对出租屋管理的政策需求旺盛而政策供给不足的问题, 应在进行充分市场调研, 理顺房主 (出租人) 、承租人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利益关系的基础上抓紧制订有关出租屋管理的法规政策。在政策法规制订的过程中, 要充分考虑各方利益, 在加强管理的同时注重服务。一方面明确各政府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并建立协调机制, 另一方面在明确房主、承租人、务工人员治安、消防责任的基础上保护其合法权益。另外, 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通过报纸、电视等途径把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宣传到位;统一执法主体和执法依据, 做到“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奖惩分明”。

(二) 成立统一权威的协调管理机构

针对目前政府部门依然缺乏一个权威的协调机构和管理机制不顺的问题, 国务院可以联合建设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专家学者, 组织成立出租屋管理委员会。制订城市出租屋管理的政策法规, 并协调相关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出租屋管理工作。省、直辖市、地级市应联合相关职能部门成立城市出租屋管理服务委员会, 依照国家城市出租屋管理法规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出租屋管理规定, 较大的市可以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借鉴北京等地的经验, 县级市 (区) 、街道办事处、社区 (居委会) 可以成立各级出租屋管理服务站。

(三) 加强税收征管力度

建立健全针对出租屋的税收政策, 加强对房屋租赁行为的税收征集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可以依据对出租屋征税的实际需要指导各地方出台实施细则, 明确个人房屋出租的征税标准。初期可适当降低征收标准以扩大征收范围, 以实现监督管理职能为主, 在此基础上保证税源。另外, 税收部门应积极与公安机关、房管、城建部门及时沟通信息, 建立出租屋纳税诚信记录, 对未按规定缴税和登记的出租屋加大惩治力度。建议财政部门对地方税务征收的房屋租赁的部分税收收入实行专款专用, 解决管理经费缺乏稳定保障的问题。同时加大对出租屋地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 为出租屋所在社区提供必要的公共物品。

(四) 创新城市出租屋管理理念和管理模式

第一, 实行出租屋和暂住人口分层管理。将出租屋分为“相对安全”、“一般管理”和“重点管理”三类, 将暂住人员分为“相对稳定”、“一般管理”和“重点防控”三类, 并进行分层次管理。第二, 建立屋主管理责任制。加强对出租人 (房主) 管理的同时运用市场引导、激励机制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充分发挥房主在出租屋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应明文规定出租屋主对自己出租的物业具有治安管理的连带责任, 有义务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承租人员进行管理。第三, 在加强对承租人登记管理的同时, 制订并执行有利于维护外来务工人员利益的公共政策。深圳市于2008年7月下旬出台的改“暂住证”为“居住证”政策, 充分体现了流动人口管理新理念, 有利于逐渐缩小外来人口与本地人口的差距, 提高流动人口管理水平。

(五) 转变政府职能, 提高政府执行力

管理就是服务, 转变政府职能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政府加强对房屋租赁行为的监督管理的前提是充分、正确认识出租屋作为一种特殊的产业, 其产生、发展具有必然性与客观规律性。在此基础上引导“出租屋产业”的发展, 制定游戏规则, 从宏观上进行综合整顿和管理服务。

第一, 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房屋租赁管理体制, 构建房屋租赁指导价格体系。房屋租赁市场属于市场经济范畴, 对租房市场进行价格指导的前提是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第二, 完善管理者学历结构, 提高管理者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城市出租屋管理的核心对象在“人” (房主与承租人) 与“物” (出租屋) , 然而要实现对出租屋的正确、及时的管理, 同样依赖于政府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官方网站[EB/OL].http://www.laho.gov.cn/zcfg/t20070420-38416.htm, 发布日期:2005-04-04.

[2]新华网.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EB/OL].http://news.xinhuanet.com/house/2007-12/10/con-tent-7223408.htm, 发布日期:2007-12-10.

3.如何管理出租房产 篇三

美国著名主持人及资源房产管理人罗伯特,在他的畅销书《房产投资管理》中指出人们首先应该改变一个错误观念,那就是认为房地产是只适合有钱人的投资。他列出了成为房东的十大理由,包括可以多样化你的投资,能成为第二收入,房地产保值,干扰通货膨胀,能够帮助你退休等。

罗伯特指出,在美国许多穷人变富人的故事,都是基于摸索房地产投资的。因为房地产虽然也会经历起落,但是它通常在暴跌之后会反弹并且增值。所以罗伯特建议那些想退休后有钱的人,购买并持有适当的出租房产20—30年。

当然,要想将自己的空房租出去,也是需要技巧的,罗伯特同样列出了十种将空房租出去的途径,像提供介绍费,接受宠物,甚至是提供搬入礼物等。虽然这些方法在国内还用不上,但是从中可以看到美国的出租市场竞争是如何激烈。

不过,罗伯特提到的增加现金流,可能是国内的许多房主所没有考虑过的问题。在罗伯特看来,最大化你的现金流是拥有出租房产最重要的目标之一。房主可以通过提高租金、减少运营成本、减少房客变更等来改善现金流。

4.出租屋管理员工作总结 篇四

2015年,我局紧跟市、区深化行政执法改革和社区体制改革的步伐,按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和部署,有创造性地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始终坚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依法行政为民服务为目标,多项举措做好改革转型期的执法督查工作,确保执法队伍的稳定高效。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房屋租赁行政执法总体工作情况

到2015年11月3日,全区已立案195宗,收到罚款的案件(结案)193宗,其中处罚金额3000元以上的案件13宗,共收到罚款196350.25元,处罚违法租赁当事人172人,有效地打击了辖区违法租赁行为,处罚教育一批租赁当事人,净化了辖区租赁市场。行政处罚工作未引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及其它投诉。主要工作措施有:

(一)紧扣市区改革步伐,积极调整执法思路,落实工作责任。今年,是全市、区行政执法重大改革和社区网格化建设大力推进的一年。因形势和政策的变化,基层各所的执法工作人员(辅助执法人员)多数的岗位和工作任务也随之变动。面对新的形势和要求,我局积极转变工作思路,从二方面加大工作力度。一是,由新任的分管领导亲自带队深入十个租赁所进行队伍的摸底,做好执法人员统计,全面掌握各所执法人员的岗位分工和思想现状,并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教育及相关协调呼吁,做到改革与工作两不误。二是,做好《深圳经济房屋租赁条例》取消前后的应对工作。要求各所认真领会学习上级文件精神,在确保人员思想稳定的前提下,发挥好职能优势,上半年将执法的重点由原来的查处未登记备案转到未呈报人口信息上来,以配合《居住证条例》的实施。并依据各所具体情况制定了全年行政执法重点工作和执法案件任务表下发各所,并从增强服务和管理意识方面,做好调研、指导、协调、跟踪、监管工作,切实发挥好主管机关的职能,形成上下联动、二级执法的工作格局,确保转型期行政执法工作的顺利推进和人员队伍的稳定。另外,主动书面请示市租赁办、区法制办、区督查室,报告目前特殊时期行政执法面临的困境,请求上级部门给予工作明示,并对行政执法工作任务作出相应的调整,力争工作上的主动。

(二)增强为民服务能力,提高调解纠纷水平,倾力做好全区租赁纠纷调处和信访工作。调解纠纷及处理信访一直是我科重点狠抓的主要工作之一。我局从几个方面加大力度,确保调处工作落到实处。一是,领导重视,从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高度强调此项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认识,为推动工作的开展提供保障;二是,跟踪督查各所投诉处理工作现状,以《投诉处理工作进度督办表》的形式,随时掌握全区投诉处理工作情况,经常性地加强对各所负责投诉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并对全区重大投诉案件参与调查处理和业务指导,既牢固树立为民服务思想,又不断提高业务水平。据统计:除了认真抓好经常性的电话咨询服务和上门咨询服务外,共约处理回复上级部门转办的信访投诉15宗,全区共调解租赁纠纷31宗,涉及金额137万元。

(三)高度重视执法人员业务素养的提升。一是,上半年在局班子的高度重视下,完成了《房屋租赁纠纷及行政执法案例汇编》的编印下发工作。此汇编在广泛收集整理各所上报的近年来典型的租赁纠纷案例的基础上,对我区的租赁纠纷类型、成因及对策进行了详细的阐述。此举对全区调处纠纷和开展实际执法进行了很好的提炼和总结,是对全区执法人员加强交流学习和提升法制素养、开启工作思路的一种很好的载体,受到了基层各所的欢迎。二是,重视对执法人员的知识更新和能力提高。坚持开展多形式的学习交流活动,有以会代训、集中短期培训、分散学习、现场一对一指导沟通、网络交流等。全年组织执法人员重点学习了上级来文、《居住证条例》、《楼栋长工作指南》、网格管理等方面的知识,使执法人员思想业务水平能紧跟形势不掉队。

(四)组织人力,指导各所完成重大执法案件处罚工作。一是,上半年,指导东门所完成了一宗出租屋倒查案件的当事人的处罚工作,经过大量艰苦细致的证据资料收集和当事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后,最终得到了当事人的配合,使案件顺利得以结案处罚到位。在辖区起到了良好的警示和示范作用。二是,年初,我局在接到一群众对清水河所去年十月处罚结案的一宗未登记的案件的投诉后,高度重视,迅速组织调查。经过反复多次到所了解和向上级业务部门请示,认定清水河所对处罚的决定有误,本着科学务实的态度进行了整改,要求清水河所重新做出处罚决定,将原来按照实际租金总额处罚的作法改为按照当年市场租金进行处罚,并及时回复了区信访办、区宣传部和当事人。此案也对执法人员是一个很好的现实教育活例子。

(五)依据市区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做好建章立制。一是,按照《XX区2015年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人力,立足实际认真研究,制定上报了《行政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记录制度》、《行政执法案件终身负责制度》、《执法监督员制度》等工作制度,使工作更加有章可循。二是,做好行政权责事项和行政处罚事项的梳理登记上报工作,以明确的路径和指引,向社会群众公开房屋租赁行政执法的工作内容,使行政执法工作更加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的监督。

(六)严格案件审核,及时清理归档,确保案件质量。上半年继续落实市办相关工作要求,坚持日常案卷审查和季度定期案卷评分相结合的原则,继续开展“一对一”的案件审核审批工作。对每个所上报的案件,逐个通过实物审核和网上审核相结合办法,从案件资料是否规范齐备、引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证据链是否完整合法等各工作环节上进行把关,发现问题及时指导及时整改。适时向所下发《案件审核督办表》和反馈市办每季抽查情况,做好跟踪督办,确保案件的规范、严谨,有效。同时做好清理销毁2009年到期的执法案卷工作。

(七)认真做好执法证件的清理年审工作。完成了对所有的行政执法证件的年审统计上报工作,重点对退休和调离的人员进行了证件清理。办理新申领证件2人,换证3人。

(八)做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的跟踪工作。2013年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翠竹所冯其华案件,今年10月执行完毕,处罚当事人14480元,在社会上起到了很好的震慑警示作用。

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由于面临全区网格化管理改革的推进,各基层所的原有执法人员(辅助执法人员)很多的岗位和任务都有变动,对执法队伍的稳定造成了不小的影响,有的所甚至面临人员减少、人员交接工作难以跟进的局面,有个别所所办案质量和资料录入质量不高。

(二)因《房屋租赁条例》取消的消息,对整个队伍的思想稳定有一定的影响,个别所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处罚案件数量和调解纠纷数量较上年同期有所下降。

三、下一步的工作

(一)继续保留系统的执法职能,稳定好执法队伍,保持目前良好的工作态势,以备下步工作之需。

5.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计划 篇五

为进一步加强和推动我区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为我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汕头市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方案》(汕府办[20**]177号),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流动人口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汕头市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方案》的要求,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各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协调配合,从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依法行政,有利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原则立场出发,确立“创新机制,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建立“党委、政府领导,部门参与,保障有力,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进一步健全完善相关法制体系和管理服务制度,落实管理措施,做到流动人口出租屋底数清、情况明,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管理服务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轨道,建设和谐的社会。

二、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成立管理机构(时间从1月4日开始至4月底完成)。

1、区领导机构(时间从1月4日开始至3月15日完成)。区政府成立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领导小组。由一名副区长任组长,区政府办副主任、综治办主任及公安分局各一名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参照市领导小组成员配置。主要职责: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及分析、总结本区域的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综治办,配齐人员。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本区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组织,督促、检查等职能;

(2)依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订和完善本区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方案和工作机制;

(3)负责组建本区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队伍,落实管理经费;

(4)负责本区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的宣传发动工作;

(5)负责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区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的各项制度,落实管理服务各项措施。

2、街道领导机构(时间从4月1日开始至4月底完成)。

各街道成立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领导小组,由一名副书记或副主任任组长,街道综治办副主任、派出所所长或教导员、计生办主任任副组长,成员由有关部门领导组成。其职责是: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出租屋的管理工作。根据汕府办[20**]177号文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各街道可设立管理服务中心,与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加挂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牌子。管理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按照上级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的具体工作;协同区领导小组做好协管员队伍的招聘、培训、管理、使用等工作;依照有关职能部门的委托,行使相应的管理职权;采取各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的意义、目的、政策法规;根据流动人口出租屋的分布、数量、管理服务的要求,在村(居)相应建立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协助管理服务中心开展工作。

4月底前区编委应解决各级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机构列编和人员配置问题。

(二)建立管理队伍(时间从20**年5月1日开始至6月30日完成)。

区领导小组对目前隶属于公安、房管、计生等有关部门招聘使用的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人员队伍进行整合,按照暂住人员2‰—3‰的比例,组建一支综合的协管员队伍。流动人口出租屋协管员队伍由街道领导小组及管理服务中心共同负责招聘、培训。协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

3、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身体健康;

5、年龄18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招聘、上报审批、培训等工作应在20**年5月30日前完成。协管员队伍的管理和使用由街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协管员应在街道管理服务中心的组织领导下,做好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的各项日常工作。协管员的主要职责:

1、积极宣传和认真执行流动人员、出租屋治安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履行政府各职能部门委托的职责;

2、做好外来人员暂住证登记、迁移变动、房屋租赁等信息资料的采集、建档以及申办证件的初审工作;

3、经常走访巡查出租屋、用工单位外来暂住人员的登记、办证和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行为;

4、熟悉责任区治安情况,及时发现治安隐患和违法犯罪线索并向派出所或责任区民警报告,在民警带领下,参与公安机关组织的对出租屋、用工单位外来暂住人员的清查整治行动,协助检查验证;

5、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维护流动人口中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工作;

6、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7、做好出租屋登记备案工作,宣传教育出租屋主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措施,督促出租屋主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8、按时向出租屋主代征相关税费及向非本市户籍人员收取治安联防费。

(三)全面实施管理(20**年7月1日开始)。

20**年4月底前,区政府各职能部门应根据市有关部门的部署,依法依规将所需委托管理的相关事项委托到各街道管理服务中心。各职能部门、各街道领导小组及管理服务中心按分工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职能部门应对委托事项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指导、督促、检查,并对管理服务中心履行委托事项的行为负责。公安、消防、房产、计生等职能部门应根据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落实管理服务中心对治安状况复杂,外来人口聚集,出租屋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的区域开展专项清理整顿行动。各街道领导小组及管理服务中心要加强对协管员队伍的教育培训和管理监督负责。管理服务中心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周密部署,统筹安排,精心组织协管员全面开展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

坚持“人来登记、人走注销”的基本制度,强化申办《暂住证》的管理制度,以通报协查、巡查走访、检查验证等措施为载体,建立完善流动人口档案。各街道要结合实际对流动人口进行分类管理,重点是加强对居住在出租屋和流浪街头的暂住人员的管理,要通过走访、协查、验证等渠道了解其姓名、户籍所在地、从事职业、经济来源、社会关系等情况,掌握其活动规律,落实管控措施。对居住在单位内部暂住人员的管理要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与用人单位建立联系制度,定期交换、核对暂住人员信息,协助用工单位落实管理人员、管理措施。

管理服务中心要按照国务院六部、局、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83号)要求,对出租的房屋实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发给相关登记凭证,纳入管理范围,同时根据“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推行出租屋主签订责任书的做法,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区建设、国土、房管部门要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管,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对出租人提供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及消防意见书等情况登记造册,并及时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和相关信息向所在地公安机关通报备案。管理服务中心要定期对出租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落实防火、防盗措施,及时排除治安隐患,发现未经登记备案的出租屋应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并督促出租屋主及时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领取相关登记凭证,纳入管理;发现出租的房屋内有违法活动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查处。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应当尽可能开展房屋租赁免费中介服务。有关部门对不履行相关责任的房屋出租人或承租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要对出租屋实行分类分层次管理,根据居住在出租屋的暂住人口类型,把出租屋分为重点户、一般户、放心户或单身型、家庭型、混住型等层次类别进行管理,突出管理重点,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管理效率。要结合实际,借鉴庭院式管理、旅业式管理、小区式管理、居住中心管理等模式,落实管理措施。

(四)经费来源及保障。

按照汕府办[20**]177号文的精神,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经费按照“分级管理、分级承担”的原则,对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机构编制内人员经费和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在当前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协管员队伍的经费可以通过收取“一费一税”(治安联防费、房屋出租地方税费)解决。即:1、向居住本区的非本市户籍人员收取每人每月2.5元的治安联防费;2、对个人出租用于流动人员居住的自有房产,向出租屋主征收相关的地方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堤围防护费),月租金收入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按照9.5%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月租金收入低于1000元的按6.2%的综合征收率征收,收取的“一费一税”分别上缴区财政专户和国库。区财政局应根据区地税局所提供的“一费一税”入库数及时回拨给区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区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办公室再按85%的比例返拨各街道管理服务中心,15%留区管理办公室及各职能部门作为工作经费的补充。这些经费应作为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专项经费,不足部份财政部门应予以保障,以确保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首先,要充分认识加强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的重要性。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是政府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城市形象、社会秩序和治安稳定,对此各有关单位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其次,要充分认识解决流动人口出租屋中存在问题的紧迫性。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存在的问题,是影响我区社会治安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出租屋中存在的消防隐患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出租屋中存在的脏、乱、差现象,直接影响我区的城市形象,这些问题必须认真加以解决。第三,要切实克服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错误认识。一些基层党政领导认为出租屋管理涉及面广,法难责众,整顿和规范管理会涉及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等,这些认识是片面和有害的,势必影响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必须切实加以克服。第四,要进一步增强搞好出租屋管理的信心。实践证明,只要各级领导重视,上下统一思想认识,与时俱进,调整思路,狠抓落实,流动人口出租屋的管理工作是完全可以搞好的。

(二)落实责任,规范管理。

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是一项非常艰巨和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才能真正抓出成效。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负起责任,加强对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劳动、公安、消防、计生、城管、建设、旧城办、国土、房管、民政、工商、教育、卫生、司法、财政、地税、物价、文化及总工会、团委、妇联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明确职责,制定出各自的具体管理措施,各负其责,在区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协调开展工作。各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劳动部门:负责对流动就业人口的劳动保障管理与就业服务。⑴研究、分析劳动就业形势,贯彻上级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的方针政策,制订本地区流动人员劳动就业指导性政策。⑵对用人单位招聘流动人员进行登记和管理。⑶管理流动人员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及职业介绍,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⑷开展劳动监察、劳资纠纷调处,维护、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⑸开展流动人员技能培训等工作。⑹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春运期间民工有序流动工作。

公安部门:⑴贯彻执行上级流动人口出租屋治安管理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流动人口出租屋治安管理的政策和措施。⑵开展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预防和打击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活动。⑶开展出租屋消防安全审核和管理,及时取缔不符合安全防火要求的出租屋。⑷与出租屋主签订房屋租赁治安、消防责任书。⑸建设和维护暂住人口、出租屋信息网络系统。⑹对招聘流动人口出租屋协管人员进行资格审核。⑺参与做好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有关工作。⑻制发《暂住证》。

消防部门:⑴协助出租屋管理机构对出租屋管理人员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培训。⑵检查落实出租屋各项安全防火措施。

计生部门:⑴贯彻、执行、研究、制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政策,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⑵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发放和查验工作。⑶组织落实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药具和有关服务。⑷组织开展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⑸与出租屋主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责任书。

建设、国土、旧城办、房管部门:⑴研究、制订成建制施工企业、从业人员和工地的管理办法,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出租屋管理的各项措施。⑵负责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工作。⑶督促物业管理机构和房屋中介机构自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出租屋管理事务工作,依法查处违法机构和经纪人。⑷开展对出租房屋建筑安全的审核和使用安全的检查工作。

城管部门:⑴核查登记在册的出租屋,对属于违法建筑的出租屋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并进行处罚。⑵加强对出租屋的巡查监督,坚决清拆用于出租的违法建设和违章建筑。

民政部门:开展全区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工作。

工商部门:⑴加强对以出租屋为生产经营场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管理,对依法须审批许可的经营活动,凭有关审批许可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注册登记手续,对没有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房地产管理部门。⑵开展流动人口申领工商营业执照的核发、管理和服务工作。⑶开展流动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做好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

卫生部门:⑴开展对流动人口的健康教育、健康检查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⑵开展为流动人口提供节育技术服务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⑴开展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主的法制宣传教育。⑵为流动人口提供法律援助服务。⑶在相关部门配合下对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人员开展教育、改造、挽救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

财政部门:⑴制订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的工作经费管理办法。⑵落实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工作经费。⑶监督相关工作经费的开支使用情况。

地税部门:⑴贯彻执行和研究制订加强对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办法。⑵开展相关税收征管工作。

物价部门:⑴研究制定对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的收费政策。⑵负责对流动人口出租屋收费的管理监督,查处违规收费。

文化部门:⑴广泛宣传加强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和服务的重要意义、规定和要求,引导群众自觉配合、参与管理和服务工作;⑵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地开展一般性或专题性宣传活动。

总工会:⑴负责在用工单位中组建工会组织的工作。⑵履行工作职能,依法维护在企业务工的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并制订、执行相关政策。

团区委:⑴加强流动人口中的团建工作,做好团员发展和登记管理工作,开展组织生活。⑵组织开展有益于流动人口中团员青年身心健康和创业的活动。

妇联:在流动人口妇女中开展法律教育,维护流动人口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各有关部门要把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摆在突出重要的位置,要将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各基层党组织要开展流动人口中的党员建设、党员登记管理工作,要注重流动人口中党员的培养、发展工作,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在服务经济建设、维护政治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三)互相配合,统一管理。

流动人口出租屋管理涉及政府多个职能部门,各单位既要各司其职,开展管理,又要互相配合,搞好协调。各职能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要做到目标一致,顾全大局,紧密协作,互相支持。管理服务中心既是职能部门委托和授权的载体,也是保证管理职能实施和完成的主体。因此,各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管理服务中心工作,加强指导、监督、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落实。

(四)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6.出租屋管理员工作总结 篇六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城乡一体化进程强力推进,流动人口规模迅速扩大。流动人口大量涌入,为建设和发展注入活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也带来了治安、就业、计生、教育、环境等一系列社会管理问题,成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点和难点。为此,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今年被长沙县委、县政府作为大事来抓。在县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调度会议上,县政法委副书记、县综治办主任黄卫星强调,流动人口与出租屋协管员的工作不能为录入而录入,应寓服务于管理、寓摸排于管理、寓更新于管理、寓打击于管理,全面服务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所以身为流动人口与出租屋协管员的我们在工作中应该坚持从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经济发展出发,坚持以人为本、服务在先、管在其中,在实际工作中真正做到“以房管人”、“以业管人”、“以证管人”,而不是只为采集而采集,为录入而录入。

一、围绕中心狠抓落实,全面开展了百日清理整治

自今年3月份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在榔梨镇建立开始,流动人口与出租屋协管员们在榔梨镇政法委书记张韧和榔梨镇派出所副所长祖小乐的组织带领下开展了清理整治百日专项行动。各社区主要领导亲自挂帅,榔梨镇政府综治办、派出所、计生等相关部门紧密配合,做到资源共享,整体联动,取得了明显效果。到目前为止,我们陶公庙社区协管员共采集流动人口1416人,出租屋264户,录入系统流动人口1329人,出租屋238户,为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1158张,在采集过程中发现可疑情况及时上报,并协助派出所对并发案件及时破案,发挥了协助社会稳定和消除治安隐患的重要作用。协管员在工作中已形成以下三点共识:(1)分片区到责任人,严格执行“谁的区域谁负责”政策,有效地提高了协管员的责任心;(2)将人员分类登记,一般人员、可疑人员、重点人员分类整理成档,可疑人员和重点人员名册交由派出所进行在控登记;(3)出租屋承租人必须签订《房屋出租治安责任状》并留下责任人联系方式。思想态度是行动的先导,我们对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能否认识到位、工作到位,直接决定着这项工作的推进力度和实际效果。

二、立足实际抓好源头,不断创新管理服务模式

目前流动人口不仅数量多、成份杂,且变动快、管理难。如果沿用传统的管理方式和方法,工作进度和更新进度很难跟上,工作难以全面展开,必须从源头上找办法、寻对策,积极探索流动人口管理的“三种新模式”:

1.实行以房管人。可以推行出租屋委托管理制度。通过“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站”对出租屋进行托管,有房源要出租的先到服务中心报备登记,由其为出租人及承租人提供房源、招租、纳税、家政等多元化服务,承租人员若要租赁必须与房东签署租赁合同并将所有承租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由房东,房东与服务站签订《房屋出租治安责任状》并提供承租人员的身份信息,规范房屋租赁行为。对流动人口集聚密集的重点区域,不定期组织公安、城管、工商、卫生等部门开展联合行动,强化对流动人口的管理。

2.实行以业管人。坚持贯彻“谁用工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全面落实用工单位和雇工业主的管理责任。加强检查,督促厂企单位自觉抵制非法用工,不雇用无有效身份证明的外来人员。对娱乐服务、建筑工地、路边店等外来务工人员比较集中的场所或部位,也通过签订责任书,确定经营业主的管理义务。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集中清查,加强暂住证、身份证的检验,及时发现打击混迹其中的外来违法犯罪分子。

3.实行以证管人。针对流动人口中无固定住所、无正当职业、无合法身份的“三无人员”,重点强调登记办证率,通过“以证管人”,形成无证寸步难行的严管氛围。另外,居住证办理分区域,对于在一个镇上流动的人口避免重复办证、一人多证的做法,放宽暂住证使用范围,由政府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对在本地就业投资经商满3至5年或5至10年,且遵纪守法的流动人口,视情发放居住证,改暂住为常住,凭证享受本市居民在劳保、医疗、教育、购房、买车、户籍等方面的同等待遇,真正使暂住证成为流动人口在本地的“绿卡”。

三、着眼长远加强管理,提高综管队伍服务水平

1、尽快完善全国公安网络两实系统并投入使用。流动人口管理的核心在于信息掌握。流动人口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直接影响到制定流动人口相关政策的准确性和有效性。搞好登记统计,全面准确掌握信息,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是做好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基础。人口信息只有录入电脑,实现联网共享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建议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信息化管理,整合公安、劳动、计生、房管、税务等部门现有信息资源,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2、认真做好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的衔接工作。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并进行管理,既是流入地的职责,也是流出地的职责。建议以人口流入地为主,进一步加强人口流出地与流入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搞好区域协作,认真做好衔接工作,拓宽协作覆盖面,适时召开综管协作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不断增强服务管理的针对性、有效性,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引导人口合理有序流动。

人口管理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虽然我们在实践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我们的综管工作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是我们在基层的服务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保证体系建设还不够规范;我们综管队伍的素质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将认真扎实做好信息采集常态化管理,严格落实责任,进一步强化房屋租赁市场管理服务;切实加强综管队伍建设,全面提高综合管理水平,结合各部门的现有信息动用一切社会力量来共同管理,力争使榔梨镇的流动人口与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更上新的台阶!

陶公庙社区流动人口与出租屋服务站

7.出租屋管理员工作总结 篇七

一、我国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认知

我国的出租汽车行业起步于改革开放初期, 是依托于国营交通运输企业和旅游公司而发展起来的。在二十世纪80年代, 由于车辆投入成本高, 消费需求规模较小, 出租汽车数量相对较少, 整个行业处于自发发展阶段, 经营权的获得主要经由行政审批, 经营主体被限制为国营、集体和合资企业。到二十世纪90年代初,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 各地出台了一系列鼓励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政策, 放松了对出租汽车行业的限制, 各种社会资本迅速进入, 使出租汽车行业进入了“井喷式”发展阶段, 出租汽车数量和种类迅速增加。1993年各地开始将出租汽车作为城市公共资源按照特许经营方式进行管理, 陆续采取了数量管制、经营权有偿使用和公司化运营等管理办法。经过多年的管理和发展, 初步形成与我国城市化水平相适应、基本能够满足居民特殊出行需要的出租汽车服务体系。

二、出租汽车行业监管的法律规范

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模式决定了出租汽车经营者和司机的利益分配, 管理体制的统一协调又有利于出租汽车行业政令的通达和对行业的有效管理。

(一)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的法律规范

出租汽车经营权作为一种社会公共资源, 需要政府对其进行管制, 否则, 极易导致经营权的私下炒卖和非法经营的泛滥。

1. 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体制的法律规范

行业的无序往往是由于没有统一的管理机构或管理机构过多, 保证行业的有序发展需要有统一的管理机构, 明确的行业管理体制。1998年以前, 政府“三定方案”中明确建设部对出租车行业具有管理职权, 但从各地实际来看, 出现了建设部和交通部对出租汽车行业交叉管理的现象。1998年的机构改革中, 国家确定出租汽车管理职能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 各地根据自身情况确定本地区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出租汽车的管理工作。”2007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中要求出租汽车行业要“理顺管理体制……解决多头管理, 责权不清, 政出多头, 政令不通等问题”。根据《宁波市条例》第三条规定:“市和县 (市) 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市和县 (市)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 (以下称出租车管理机构) 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可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是宁波市出租汽车行业的主管部门, 而由人民政府确定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为了能更好地厘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与人民政府确定的出租车汽车客运管理机构的关系, 理应对两者所属进行界定, 建议《宁波市条例》第三条修改为:“市和县 (市) 区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运管机构) 负责具体实施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

2. 出租汽车经营模式的法律规范

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模式的选择关系到出租汽车行业各方切身利益, 影响着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纵观全国, 我国出租汽车行业主要有三种经营模式:挂靠、承包经营模式 (北京模式) 、个体经营模式 (温州模式) 、公车公营模式 (上海模式) 。总的来说, 公车公营模式应该具有更大的优势。该模式下, 企业与司机是劳动雇佣关系, 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司机是企业职工, 企业为职工缴纳保险和税费并发给职工工资, 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既利于减轻司机压力又可维护行业稳定。《宁波市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与出租汽车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承包合同。出租汽车经营者聘用出租汽车驾驶员, 建立劳动关系的, 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并为出租汽车驾驶员缴纳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出租汽车经营者采用承包方式经营的, 双方应当协商确定承包费、风险保证金等事项, 约定的承包费、风险保证金不得违反市或者县 (市) 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规定, 且承包人不得再次转包。”由此可以看出, 宁波市出租汽车行业中存在承包现象也存在公车公营的现象。宁波市作为东部沿海港口城市, 经济发展迅速, 理应作为改革创新的排头兵, 公车公营的出租汽车模式应该成为宁波市的首选模式, 但考虑到现实需要, 可以允许逐步过渡到公车公营模式。建议《宁波市条例》中补充对公车公营模式的倡导性条款, 今后经营权配置应逐步向公司化方向倾斜。

(二) 出租汽车行业经营权的法律规范

政府如何出让出租汽车的经营权, 涉及到对公共资源的配置是否公平合理, 也影响到政府的调控手段、监管效果。

1. 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的法律规范

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出让是行业准入的首要条件, 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出让经历了从无偿行政审批制到有偿出让的过程。《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第五条有规定“城市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可以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 国办发81号文件中也规定“所有城市一律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逐步推广采用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经营权招投标方式”, 关于经营权的出让方式国家逐渐提倡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投标方式。《宁波市条例》第七条规定:“出租汽车营运权应当采取服务质量招标方式授予经营者;经市或者县 (市) 人民政府决定, 可以以其他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授予经营者。”第十一条规定“出租汽车营运权应当逐步实行无偿使用。无偿使用的具体实行时间及办法由市和县 (市) 人民政府另行确定。”表示宁波市将逐渐实现出租汽车经营权由有偿向无偿的转变, 并逐步实现以服务质量为主要竞标条件的出让方式, 条例的规定切合国家政策趋势, 有利于宁波市出租汽车行业服务质量的提升。

2. 出租汽车经营权转让的法律规范

出租汽车经营权一经得到往往被当作个人私有财产而用于私下转让, 大大加重司机的工作负担。《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城市, 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有偿出让和转让的办法”。而《宁波市条例》对于经营权的转让问题在第十一条中作了相关规定:“本条例施行后取得的出租汽车营运权不得转让,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按照该条例的规定, 经营权是不允许随意转让的, 这似乎与上述《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中的规定相冲突。但实际看来, 这是符合我国出租车市场发展需要的, 禁止经营权的相互转让不仅能遏制经营权价格的炒作, 还能有效保障司机集体利益, 维护市场的稳定。

3. 出租汽车经营权收回的法律规范

当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终止, 政府部门要依法收回注销, 重新进行审核考查, 投放一定数量新的经营权。《宁波市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期限为8年, 期满后终止, 由运管机构注销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证。本条例施行前取得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期限为15年的, 期满后终止, 由运管机构注销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权证”。在此过程中政府相关部门要做好有偿出让的经营权期限到期与新无偿出让经营权出让之间的过渡工作, 防止经营权出让的不公平或混乱。

(三) 出租汽车行业应对机制的法律规范

出租汽车行业车辆多、人数广、范围大、流动性强, 容易引发社会性群体事件。因此, 有必要尽快建立起处理类似事件的应对机制, 使政府应对突发事件时有规则和路径可循, 及时妥善化解冲突, 降低社会成本的消耗。《宁波市条例》中并没有对出租汽车行业群体事件应对处理作出规定, 为了更好实现宁波市城市客运出租车行业的健康发展, 防患于未然, 应该在条例中补充完善。

(四) 出租汽车行业监督的法律规范

出租汽车行业的监督旨在提升出租汽车行业的服务水平, 提升社会福利, 满足广大居民的需求。

1. 行政监督

我国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行政监督的主要主体是其主管机关和具体管理机构。经营权由政府部门依法出让, 因此行政监督比社会其他监督更具有威慑性。《宁波市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出租汽车经营实行服务质量考评制度。市和县 (市) 区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服务质量考评办法要求, 对出租汽车经营者、车辆和驾驶员实施服务质量考评, 每年定期在新闻媒体或者网站向社会公布服务质量考评结果。”作为一种行政监督, 考核方法至关重要, 因此政府部门要对考核的具体事项做详细的说明, 建议可以在《宁波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作出详尽解释, 并向社会公布。

2. 社会监督

社会公众共同享有社会公共资源, 无论从自身权利还是为维护社会公共福利, 都应承担起对出租汽车行业进行监督的责任。社会监督的主要方式便是对出租汽车行业的违法违规现象的投诉。为了能真正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效能, 政府相关部门应该为公众投诉提供便捷服务, 简化投诉手续, 降低投诉成本。《宁波市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出租汽车营运服务实行社会公众监督制度”, 第三十四条规定:“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制度, 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方式, 接受社会监督”, 都赋予社会公众以监督权利, 出租汽车行业的和谐发展离不开社会的力量, 需要公众的监督。

三、结语

出租汽车客运业是道路运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地方经济发展和人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 体现地区文明程度和精神面貌。规范出租汽车行业, 要落实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解决出租汽车行业的突出问题, 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

摘要:出租汽车是城市重要的窗口服务行业, 在促进城市经济发展, 方便群众出行, 扩大社会就业, 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 具有重要意义。近三十年来, 我国的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在为市民提供极大方便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如“黑车”多、份子钱高、乱收费等不和谐因素。为了保证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关键词:出租汽车,经营权,经营模式,监督

参考文献

[1]宋援朝, 韩喜朝.城市出租汽车管理与经营[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 2001, (4) .

[2]程赐胜.城市出租车管理模式的改革建议[J].综合运输, 2005, (3) .

[3]谢国栋.出租车行业政府管制的困境与对策分析[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10, (1) .

8.论出租房服务与管理模式 篇八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 服务本位 出租房管理 对策建议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户籍制度的放开,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从农村流入城市。逐渐增加的流动人口在给经济的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也给社会治安管理带来了巨大的压力。据统计,我国流动人口总数已达1.2亿(国内有专家认为,应在1.7亿~2.1亿之间,外国专家认为最高到3.1亿)。流动人口犯罪已成为一种主要的犯罪形态,造成越来越严重的社会危害。北京、重庆、武汉、石家庄等全国大中城市公安部门的信息显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杀人、盗窃、制售假证、卖淫嫖娼、非法传销等违法犯罪的行为时有发生,出租房已经成为各类案件高发地和犯罪分子藏身的重要场所。因而,加强出租房屋管理已成为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开展流动人口管理的关键。

一、现有的出租房管理思路的转变和实际效果

(一)“以证管人”到“以房管人”思路的转变

“以证管人”是指公安机关通过让外来人口办理暂住证或居住证的方式来管理外来人口的一种管理方式。外来人口眼中,暂住证除了限制人口流动和政府相关部门叠加不公待遇之外,别无用处。公安机关认为,它能掌握外来人口,为预防、发现、打击和控制犯罪提供方便。对于暂住证,民意导向为取消,公安旧有思路为保留。但事实上,暂住证的办证率极低,公安机关对流动人口无法掌握。自然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人员几乎处于漏管和失控状态。2007年,中央综治委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要求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实行出租房屋备案制度。这标志着公安机关对于流动人口管理思路由“以证管人”正式转变为“以房管人”,把长期游离于治安管理责任之外的出租人在理论上又拉回到责任角色之上。

(二)“以房管人”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种类、实际效果和效果不理想的原因剖析

1.相关方的责任

(1)《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规定业主出租房屋有以下责任:①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到房屋所在地公安部门申请登记,出租屋业主必须和公安部门签订治安责任书。②房屋出租人必须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③房屋出租人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2)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后,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3)租赁备案要缴纳5%租赁税,每换一个租客需要缴纳一次租赁税。

(4)出租房中的流动人口需要主动去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或者居住证。

2.“以房管人”的种类

(1)流动人口管理站设在地、市基层派出所或社区警务室。原则上由工商、税务、房产等部门齐抓共管,但一些地方对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中缺少主动性、积极性,综治成员单位之间缺少协作联动,信息通报制度不尽完善,极大地制约了管理力量的整合和管理资源共享。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公安机关单打独斗,唱独角戏。

(2)出租房和流动人口管理站设在居委会(村委会),由党委政法委统一协调,政府领导,公安、工商、税务、计生、教育等部门齐抓共管。

3.实际效果

(1)由于一些房主和房屋中介不按规定到房管部门和公安机关登记和办理出租房屋手续,使房管部门和派出所很难及时了解和掌握出租房屋的使用情况,底数不清、情况不明、失控漏管。如哈尔滨市市区共有出租房5万户左右,去年全年到有关部门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备案的仅为800人,仅占全市出租房屋总数的1.6%。

(2)个人出租房屋需按照5%的税率征收租赁税,但是房屋租赁市场反响冷淡,房东主动向有关部门提交登记备案、申报房屋出租纳税的寥寥无几。

4.效果不理想的原因分析

(1)实践中没有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管理本位思想,个体的积极性没有被调动起来。在出租房管理中,以人为本应以出租和承租两大群体为本位来设计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这是实现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实践中大的制度层面都能体现服务本位,但在落实运行时,各相关政府行业各个环节又回到以行业为本位的怪圈。比如,公安机关往往关心出租房中的流动人口的信息是否采集全,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发案率和破案率等指标,并不是把为群众的服务放到第一位上。从弱势群体的反映中就能看出这一点,另外,从管理机关的考核指标中也可见一斑。没有一个政府管理机关把为群众做了多少项服务作为最主要的考核目标列入其中的。一句话,承租人群体和出租人群体本应得到的服务实际上大部分落空。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还体现在政府内部管理制度的设计上,比如,工资均等发放,考核没有事实求是的弹性细则。这样,内外部的主体积极性都没调动起来。

(2)在理论层面上能认识到对承租人弱势群体服务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关键,但实践层面上却缺少通过真切服务来破解管理难题的深刻实践、缺少上层机关和上层领导以民意为主导的强力凸显的考核机制、更缺少通过真切服务来破解管理难题的范例。

①“以证管人”模式下出现了一些比较好的做法,但这些好的做法只是调动了外来人口的积极性,并没有形成为出租房两大群体本质服务机制。

2008年,浙江梧田派出所推出有奖办暂住证的方法,吸引了大批流动人口来办暂住证。这种用商业领域的办法调动了外来人口办理暂住证的积极性,公安一家参与的情况下也算是一种好的做法,但它只解决了公安机关信息采集的难题却不能为流动人口就业、社保等提供服务。

湖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公安分局杨家坝派出所把外来人口登记、办证和录入计算机通过效益工资、招标方式转包给合适的居民和保安了。办证率提高了,发案率下降了,社会治安好转了,行政成本由每年三万降到了两万。此种方法承租人群体享受到了公安机关的上门办证服务,但是没有政府其他部门的参与无法解决流动人口群体所需的就业、社保等服务。上述两个实例都使出租群体游离于管理职责之外。

②“以房管人”的一些好的做法,调动了出租群体的积极性,但这些做法也没有形成为出租房两大群体的本质服务机制。

广西七星区在综治办的领导和浙江嘉善县惠民镇惠民派出所曾实行类似“三星级管理”。星级管理把出租群体治安责任量化、等级化,星级还可升可降,把星等级公开。这样把出租群体的个体利益与治安管理责任巧妙地结合到一起。但星级管理没有为承租弱势群体提供就业、子女上学等本质服务。前者综治办有这个协调能力,却没作为工作之中的一项。后者派出所一家,权限有限,但也没有尽力去做实质性服务工作,并以此拉近警民的距离。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出租房进行有效管理的对策

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共同参与,各负其责的以服务为本位的齐抓共管模式。

(一)以人为本,设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与管理体系

以金盾网为依托建立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四级服务网络,并且每一级都设有流动人口和出租房管理服务站。

1.在火车站和汽车站设立温馨服务处

利用火车、汽车广播设置一些温馨欢迎词,介绍关于流动人口和出租房服务和管理站的职能及提供的服务处所。让弱势群体感到温暖,有一种宾至如归的感觉。

2.在火车站和每个社区都打上服务站广告牌并标上路标

每个社区服务站都设置成统一的样式和统一的醒目标牌。

3.整合各领域的信息,由专人专职进行专项动态的服务信息研判

以工商信息、税务信息、房产信息、计划生育信息、公安信息等信息为源头,开发并利用计算机软件系统,以出租房两大群体服务需求信息为目标进行专项服务信息研判。可分为就业服务专项信息、子女上学专项服务信息、社保服务专项服务信息、出租房专项服务信息等。当出租群体到来时,力求以最快的速度、以最合适的价位为出租群体找到一个安身落脚之地。力求以最快的速度为外来人口找到一份最合适的工作。用计算机设计好租赁合同和治安责任状等为租赁双方使用。当出租群体更换住处时注意提供及时的、动态的服务信息。

(二)组织专人用科学的方法分别对出租房两大群体做深入细致的调研,最后形成科学的调研报告,这种了解民情民意的方法要经常化、制度化、动态化

1.定期召开流动人口大会 ;

2.定期召开出租人大会;

3.在提供服务的同时,动态了解民情、民意;

4.通过举行本地人口和外地人口社区文化活动等形式,拉进本地人与外来人口的距离,使外来人口对所在城市有认同感和归属感,增加社会的和谐因素;

5.民情民意信息随时输入计算机,专人进行动态研判,随时有针对性地调整服务方法。

(三)内部以每个个体为本位,设立合理的、以对被管理对象服务为导向的动态考核运转机制

1.要把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站设置在居委会,不要设置在派出所

因为当流动人口没有什么违法犯罪行为时,一旦去派出所办理相关事宜时,会感到不舒服,有可能招致本地人的误解。

2.要把社区一级的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站做大做强

政策上、资金上、人力上都要向这里倾斜。对具体的服务人员和信息采集人员不但要采取以服务考核细则为导向的弹性工资制度,还要从整体的工资设置上予以倾斜。

3.对所有的与出租房两大群体相接触的人员要进行专业的服务培训

服务内容可包括:微笑服务、文明语言的运用、信息采集时注意服务先行的运用技巧、与各种人交往的技巧训练等。

(四)在服务本位的体系中,各职能部门以自己的部门职能为导向,开展专门工作、获取专门信息。

参考文献:

[1]丁建荣,周建棋.治安管理学教程.2005.

[2]现代世界警察.20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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