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2024-11-03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精选6篇)

1.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篇一

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加强公司食品安全管理,落实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法》及《生产许可办法》等法规要求,结合本公司生产加工特点,特制定公司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内对质量安全有关的管理层及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人员。

3、职责

3.1 质量安全负责人:组织成立自查小组,指定自查小组组长,负责食品安全自查工作的协调,管理工作,批准食品安全自查方案和自查报告,向公司法人,管理层通报食品安全自查结果,监督自查纠正预防措施及整改的落实。

3.2 自查组长:提出自查小组名单,全面负责食品安全自查活动,审核《自查审核方案》,编写《食品安全自查报告》,提出纠正预防及整改措施。

3.3 质量技术部:负责起草食品安全自查方案,按照食品安全组建食品安全自查小组,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实施自查,起草自查报告,对不合格项目的整改,实施效果进行确认。

3.4 自查小组成员:按照食品安全自查计划及时实施自查,提交自查报告。3.5 受检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助自查,负责本部门不合格项目的整改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4、程序

4.1 起草食品安全自查的策划

4.1.1 自查频次:每年2次且时间间隔不超过6个月。质量技术部每年初起草食品安全自查预案,在每个内所进行的安全自查,并覆盖所有的相关部门。4.1.2当有下列情况时,需追加食品安全自查: a)发生了严重产品质量问题或外界有重大投诉;

b)组织的内部机构、生产工艺、质量方针和目标等有重大改变。4.1.3食品安全自查方案的准则、范围、频次和方法由质保部提出,质量负责人批准实施。

4.2 食品安全自查的准备

4.2.1由自查组长提出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质量负责人批准,经批准生效的食品安全自查实施计划表中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即被制定为该次食品安全自查的自查组长和自查小组成员。4.2.2自查小组成员不检查自己的工作。

4.2.3质量技术部负责向自查小组成员提供自查时所需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受检部门负 责提供其他支持性文件和相关标准。

4.2.4自查小组成员按所检查的范围和受检部门的特点,制定有可操作性的《食品安全自查表》,供检查时使用。4.3食品安全自查的实施

4.3.1召开一次简短的会议,组长介绍自查的目的、范围、准则、方式、计划和自查人员分工及日程安排,澄清自查计划中不明确的问题,确定末次会议的时间、地点。

4.3.2在受检部门人员陪同下,由自查组长主持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员采用现场观察、查阅资料、提问等方法进行抽样调查。

4.3.2在受检部门人员陪同下,由自查组长主持进行现场检查,检察院采用现场观察、查阅资料、提问等方法进行抽样调查。

4.3.3寻找客观证据,在自查表中记录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和事实。若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将不符合事实与受检部门交换意见。

4.3.4自查结束,自查小组成员互相交流分析,确定不符合事实。在编写《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时,须事实描述清楚,证据确凿。4.3.5帮助受检部门制定并评价纠正措施。

4.3.6对自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确定不合格项,取得受检部门签字认可。4.3.7召开会议,由自查小组报告会自查情况和自查结果。就食品安全提出检查结论,并对如何提高食品安全提出建议。

4.3.8向公司提交自查报告,质量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报送食药监管理部门。4.4 纠正措施

4.4.1根据审核员填写的《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受检部门除进行确认外,还要分析不符合生产的原因,由问题的责任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纠 2

正措施,并规定完成纠正措施的期限。

4.4.2纠正措施必须在规定的日期内实施完成,如不能按期完成,责任部门必须向质量负责人说明情况,请求延期。

4.4.3受检部门在预定期限内完成纠正措施的实施后,通知质量技术部确认完成情况,并报质量负责人的认可。

4.4.4对期限较长的纠正措施,可在下一次食品安全自查时由自检小组确认。4.5食品安全自查结果提交管理评审。4.6食品安全自查的记录由办公室负责保存。

5、特殊情况处置

在自查实施过程中,发现重大的食品安全问题,或发现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时,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启动公司食品安全应急措施,并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6、发放范围

总经理、总经办、质量技术部、采购部、生产部、销售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

7、相关文件

记录控制程序 设施设备控制程序 采购控制程序

生产和服务提供控制程序 产品监视和测量控制程序 不合格品和潜在不安全品控制程序 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突发事件准备和响应控制程序 产品召回控制程序 设计和开发控制程序 相关记录

实施本程序所产生的记录和所使用的表格主要有:

《食品安全自查表》

《食品安全自查不符合项报告》 《纠正和预防措施处理处理单》

2.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篇二

一、信息透明, 便利群众

经自查统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省政府有关要求, 江西省通信管理局从08年5月1日起, 对所需公开的八大类信息进行了公开, 截至09年8月11日, 共公开信息866条。其中概况信息78条、法规文件386条、发展规划9条、工作动态344条、人事信息6条、财经信息17条、行政执法7条、行政许可17条和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2条。

同时对06年以来已经过期的政府信息进行了清理, 及时公开了06年至09年8月的相关政府信息。江西管局政务信息公开形式以局门户网站为主, 同时在省政府政务公开平台发布。按省档案局要求, 于去年向省档案局提供了04至08年的文件22份, 以便公众现场查阅。在局门户网站和省政府政务公开平台对外公开了局内设各部门联络方式。

二、领导有力, 流程清晰

江西管局于08年1月15日成立了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审定局政务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 研究解决局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 具体承办局政务公开相关事宜, 研究拟定局政务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 组织、协调局政务公开相关工作, 并对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江西管局编制了《江西省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江西省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并在局门户网站和省政府政务公开平台发布。对依申请公开受理流程作出了明确规定:能当场答复的, 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 应由局政务公开办提出拟办意见, 按程序审批后, 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相关处室审核办理。凡本局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局政务公开办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 由承办处室请示领导同意后, 最多可延长15个工作日, 并及时将情况反馈给局政务公开办, 由局政务公开办告知申请人。

截至09年8月11日, 共收到公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7次, 7次公开申请均及时进行了受理和回复。没有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三、审查严格, 培训到位

加强了政务信息公开发布审查, 制定了《江西省通信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 (暂行) 》和《江西省通信管理局政府信息公开操作规程》、《江西省通信管理局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主动公开的范围和依申请公开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并建立了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 信息公开申请需逐级审核回复。

组织全局干部职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进行了学习, 并组织具体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干部参加了省政府举办的相关培训。

3.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篇三

公安部消防局副局长王沁林介绍,全国重点新闻网站和门户网站均将在首页醒目位置链接“家庭消防安全自查”活动专题网页,网民可自行登录进行家庭消防安全自查。该网页全面介绍了家庭安全用火用电常识、家庭消防隐患自查方法、家庭火灾逃生计划制作指南和简易灭火器材使用方法,以及其他日常生活消防安全知识。

国务院新闻办网络新闻宣传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网民已达4.5亿人,涉及上亿家庭,通过互联网对群众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服务,方便、快捷、实用、高效。这次组织全国互联网站同时推出网上“家庭消防安全自查”活动,并借助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的宣传,将促进营造“人人关注消防安全、人人参与消防宣传、人人掌握基本常识”的社会氛围,也有助于广大群众在当前火灾高发季节,增强火灾防范意识、自觉消除火灾隐患、平安欢度佳节。

国务院新闻办网络新闻宣传局要求,各互联网站要认真履行媒体的社会责任,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主动在本网站首頁醒目位置进行链接、宣传,动员广大网民积极参与,积极推动全民消防安全素质的提高。

公安部消防局的统计数字显示,近五年我国每年发生家庭火灾5万余起,死亡800余人,占火灾死亡人数的70%以上。2010年上海“11•15”火灾造成58人死亡,充分暴露出我国居民消防安全意识不强和自救自防能力薄弱的问题。

4.食堂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 篇四

2.验收人必须对物品质量、数量、价格进行认真验收,并做好记录。

3.采购的食品原料必须新鲜卫生,如验收发现腐烂变质不符合卫生要求或不合格的,一律拒之门外。

4.蔬菜类食品原料,必须由专门验收人员对其进行残留农药检测,发现有残留农药超标的,即不合格蔬菜,不准食用。

5.包装定型食品,验收时要看清厂名厂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拒绝过期食品和假冒伪劣食品进入食堂。

6.在清洗加工操作过程中,也要严格把关,发现不合格食品,一律清除。

7.建立生猪类、豆制品类、蔬菜类的验收登记台帐制度,做好食品的留样工作。

5.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篇五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本公司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凡进入本公司的原辅料、包装物料等产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包括: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验明进货产品合格证明和合格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三条 对进货产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认证认可标志;

(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

(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

(五)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第四条 做好进货查验工作,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保证产品进货查验记录真实,应统一保管,保存期。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

为加强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保障消费者消费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单位就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单位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制度,从业人员每年必须参加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生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

第二条

在每年的健康检查中、凡发现本单位从业人员中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和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不得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三条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笔迹不清无效。

第四条

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五条 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做到:(1)接触直接入口的食品前应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消毒;(2)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销售食品。(4)不得在食品经营场所内吸烟。

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制度

1、设立食品卫生检查监督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对商场进行商品卫生检查和环境卫生检查;

2、把好食品采购、进货关,特别是对油、米、肉、菜等大宗,关键的食品要定点,不准采购霉变、有毒、有害或无证不合格的食品,确保所购食品卫生安全;

3、规范食品加工操作流程。做到粗细分区、肉菜分开、生疏隔离、洗消严格;

4、对储存食品应进行冷藏保鲜,无须保鲜的食品应做到离地隔墙,分类堆放整齐,先进先用、用前应检查有无变质变味;

5、保证不出售变质或夹生不熟食物,严防病毒交叉感染引发食物中毒。

6、规范食品运送渠道。做好的食品,通过专用电梯密闭容器运送。

6.食品安全自查制度 篇六

为保证单位生产的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加强单位生产过程质量控制水平,落实食品质量安全企业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食品安全自查包括现场检查、管理制度和材料记录检查。

二、职责:

1、食品安全管理员负责食品安全自查管理制度等文件的编制和修改工作。

2、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发起一次食品安全自查。

3、由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成立自查小组,对单位的食品安全总体状况进行自查并对自查结果进行记录和存档。

4、内容:

4.1自查小组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整改;有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区食药局报告。4.2正常生产时,每年进行一次,发生下列情况时必须进行自查

4.21、停产一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4.22、生产工艺或原材料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

4.23、同一种产品相邻检验数据差异较大时

4.24、监督检查机构提出要求时

4.25、产品质量遇顾客投诉时

4.26、产品召回时 4.3自查内容:

4.31、企业资质变化情况:营业执照与SC证书的生产内容是否一致

4.32、生产环境条件:厂区、车间卫生整洁,无扬尘和积水;厂区、车间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卫生间保持清洁,洗手设施是否完好,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更衣室是否干净整洁,洗手持是否光洁清亮,泡手消毒缸是否为消毒水,干手设施是否清洁、运行是否正常,靴鞋消毒池内消毒水是否清澈透亮无变色浑浊;车间通风、设施是否可以正常运行,车间内直接与食品接触的工具容器是否清洁并消毒,垃圾存放物件是否整齐有序并不得与食品有交叉污染;车间内使用的非食品级洗涤和消毒用品应单独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防鼠防蝇和防虫装置是否完好,生产场所有无虫害迹象

4.33、采购进货查验落实情况:采购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是否索要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资格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货查验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保管记录和领用记录是否完整

4.34、生产过程控制情况:使用的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是否证物一致;生产投料记录是否涵盖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使用数量并完整有效;未发现并严禁使用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未发现并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或使用的新食品原料仅限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新食品原料范围内;禁止使用药品或仅用于保健食品的原料生产食品;生产记录中的生产工艺和参数与企业申请许可时提供的工艺流程一致;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记录完整有效;生产现场未发现人流、物流交叉污染;生产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记录完整有效;未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或批号;工作人员穿戴工作衣帽,生产车间内未发现与生产无关的个人或者其他与生产不相关物品,员工洗手消毒后进入生产车间。

4.35、食品检验情况:检验相关设备在检定有效期内,检验用化学试剂不得超有效期;有与生产相适应的食品安全标准文本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进行检验;原始检验数据和检验报告记录完整、真实并按规定进行留样和记录。

4.36、贮存与交付控制情况:原辅料的贮存有专人管理,贮存条件符合要求;食品添加剂是否专门贮存并不得于其它物料混存;冷库温度在运行期间是否达到产品贮存要求;销售台账是否涵盖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检验报告编号(检验合格证明)、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真实有效

4.37、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情况:建立和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不合格品的批次数量、应与记录一致;实施不安全食品的召回,有召回计划、公告等相应记录;召回食品有处置记录;未发现使用召回食品重新加工食品情况(对因标签存在瑕疵实施召回的除外)

4.38、从业人员管理情况: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并有相关的培训和考核记录;未发现聘用禁止从事食品安全管理的人员;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内部制度制定、过程控制、安全培训、安全检查以及食品安全事件或事故调查等环节履行了岗位职责并有记录;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直接接触食品人员有健康证明,符合相关规定;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制度,并有相关培训记录

4.39、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情况:有定期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的记录,有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演练,落实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记录;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

5、自查结果

上一篇:自纠自查方案下一篇:感恩教育演讲稿——感恩于心,施恩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