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10】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2024-09-13

国土资发【2010】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通用10篇)

1.国土资发【2010】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篇一

关于切实加强加油站用地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2〕2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2号,以下简称国办发72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2〕18号,以下简称国办发18号文件)精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强加油站用地管理,从根本上解决加油站过多过滥和布局不合理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参与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

近年来,由于利益的驱动,一些地方加油站建设秩序混乱,加油站布局不合理、过多过滥问题普遍存在,违法用地、超规模占地、浪费土地和滥占耕地的现象屡有发生。去年以来,各地按照国办发72号文件的要求,对加油站进行了一次较全面的清理,取得了一些成效,但局部地区过多过滥和违规新建加油站问题依然相当严重。上述问题不仅导致成品油经营市场秩序混乱,也扰乱了用地秩序和土地市场秩序,造成大量土地资源的浪费和土地资产的流失。

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国办发72号、18号文件精神,认清开展加油站整治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责任、作用和任务,积极参与,主动介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项整治中有关土地的清查处理工作。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地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突出抓好重点地区、重点路段加油站用地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明确政策界限,严厉查处违法违规用地

各地要按照国办发72号、18号文件的要求,对辖区内加油站用地情况逐一进行检查,特别是对2001年国办发72号文件下发后新建加油站的用地情况要重点检查,在摸清现状的基础上,认真登记造册。对查出的问题,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一)凡未经依法批准、擅自非法占用土地,或者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用地的,要依法收回土地。地上建筑按规定该拆除的要坚决依法拆除,该恢复地貌的责令限期恢复。

(二)凡2001年9月30日之后擅自建设、且不符合当地加油站发展布局规划,按国办发72号、18号文件规定必须限期拆除、关闭的加油站,其用地凡能收回的要依法收回,不能收回的督促其按规划改作他用。

(三)凡依照国办发72号、18号文件规定责令依法取缔成品油经营资格、限期关闭的加油站,该注销用地的要及时依法办理注销手续,该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要依法收回。

(四)对用地手续和建设手续合法,但因不符合当地加油站发展布局规划,需要在规划布局上进行调整搬迁或者关闭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做好搬迁用地的协调服务,搬迁、关闭后的土地按规划用途及时安排利用。

(五)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整顿中的土地登记工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要及时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土地使用权证书;按规定拆除、关闭后改变用途,或者加油站经营主体转移的,要及时进行变更土地登记。

三、严格政策措施,依法规范新建加油站用地管理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这次加油站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总结经验,研究制定从根本上规范加油站用地秩序的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新建加油站用地的管理。

(一)根据国家鼓励试行加油站特许经营管理的改革发展方向,国土资源部决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将加油站用地列入限制供地类项目,凡未取得省级经贸部门核准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不符合城区和公路沿线加油站发展布局规划的,不得批准供地。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加油站供地许可的监督管理。

(二)加油站用地要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并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要严格竞标、竞投资格的审查,凡未取得省级经贸部门核准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不得参加竞标、竞投。

(三)要重点加强公路沿线和城镇郊区新建加油站用地的管理。一要切实按当地加油站设置规划提供土地,防止再度出现局部区段加油站过多过滥的现象。二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特别是要禁止占用基本农田。三要从严限制加油站用地规模,依据加油站设计规范和批准的设计,从紧核定用地面积,杜绝盲目比规模、比豪华现象的发生。

国土资源部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2.国土资发【2010】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篇二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发[1998]166号

发布日期:1998年10月28日 实施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地矿厅(局)、地勘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开垦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增加了耕地面积,发展了农业生产,为解决当地部分群众生活,发展经济,促进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划和管理,也出现了盲目毁林开荒、围湖造田的现象,破坏了植被,加剧了水土流失,影响了蓄洪行洪。为保持水土,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新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对灾区重建家园、恢复生产、根治水患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进一步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开发整理要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以土地整理为重点

各地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要从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出发,十分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坚持积极推进土地整理,加强土地复垦监督,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的方针,将工作的重点放在现有农地、灾毁土地和各类工矿废弃土地,撤并村庄废弃土地的整理复垦上;通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治理,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开发未利用土地要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和指导下,依据规划,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开发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要求。禁止违反规划毁林开荒,在牧草地上开荒;禁止在大于25度以上坡地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条件和可能,对影响生态、过度开垦围垦的土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

二、土地开发整理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计划各地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规

模、布局制订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禁止无规划、无计划、无组织地盲目开发整理土地。在具体确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必须做好可行性论证。项目选址必须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专项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区内:除考虑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外,还要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特别要注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要搞好项目规划设计。要综合考虑田、水、路、林、村规划布局,严格控制村庄用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不得突破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搞好耕地平整和废弃地的复垦,不仅要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而且要结合耕种作业方式,合理确定地块规模;要综合考虑农田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管理

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必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进行。土地管理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切实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的管理。

对土地开发整理的管理,主要应抓好七个环节:一是要搞好土地开发整理的规划、计划。在编制或修编土地利目总体规划时,一定要明确土地开发整理指标,确定布局。二是要抓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工作。开发整理土地必须做好论证,方可申请立项。三是要抓好项目的规划设计。组织、指导开发整理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搞好项目规划设计。四是要抓好项目的审查批报工作。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完善有关手续。五是要抓好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按经批准的项目规划设计组织实施。六是抓好项目的验收。土地开发整理要确保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七是要抓好开发整理土地的权属管理。土地开发整理前,要严格界定土地权属;土地开发整理后,涉及权属调整的,在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的基础上,确定土地权属,搞好土地变更登记,切实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四、结合改善生态环境和灾后重建,将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决定》精神和党中央、国并院对灾区重建家园、恢复生产、根治水患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抓住有利时机,开展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促进土地合理节约和可持续利用。为保障国民

3.国土资发【2010】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篇三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48号)要求,为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坚决遏制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现就加强我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建设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

(一)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依法新设立的采矿权(开采放射性矿产的除外)在正式开采前,采矿权人必须在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社

会的监督。采矿权标识牌的内容应当包括采矿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制牌时间和监制单位,具体式样和内容由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采矿权标识牌的监制。现有采矿权人应当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采矿权标识牌的立牌工作。

(二)加强矿产督察管理。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矿产督察工作制度》(国土资发„2003‟62号)的要求,依据督察工作任务量,聘请地方矿产督察员。设立矿产督察员办公室,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国家和地方矿产督察员的日常管理工作。矿产督察员任务分工要具体到矿山(矿区),现场督察每年不得少于4次。完善矿产督察员考核管理,考核不称职和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及时解聘。每年12月底前向省厅报送矿产督察工作报告。

(三)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日常监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矿业权人的日常监管,明确监管任务,规范监管程序;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土地复垦情况进行重点监管;建立矿业权人档案,将日常监管中发现的矿业权人违法行为记录在案,作为检查的依据。探矿权人必须按规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勘查项目开工报告和报告。采矿权人必须及时编绘采掘工程图件,每半年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井上井下工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10-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根据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具体的实施意见,实施中的情况和问题,由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汇总报省厅。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4.国土资发【2010】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篇四

国土资发[2009]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供应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大意义

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中央已经确定,争取用三年时间解决750万户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240万户林区、垦区、煤矿棚户区居民的住房问题,同时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今年这三块分别完成260万户、80万户、80万户。这是党和政府向人民群众做出的庄严承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性,当前要重点抓好城市廉租住房和林区、垦区、矿区棚户区改造,以及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建设用地的供应管理工作,确保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顺利落地。

二、加快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落实

各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标任务的分解情况和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计划,在年初 已上报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的基础上,加快编制和修编2010-2011年和今年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分类确定城市廉租住房建设、林区、垦区、矿区棚户区改造和农村危房改造等三类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的供应标准、规模及时序,并落实到具体地块。土地利用计划指标紧张,已有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计划不能满足需要的市县,要统筹协调及时调整土地供应结构,扩大民生用地的比例,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的需求。

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及时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等媒体将供地计划向社会公开,并严格执行,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同时,各市、县要将2009-2011年的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逐级上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汇总,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部,同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三、加强和规范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管理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城市规划,综合考虑被保障人群的工作生活等实际,合理确定选址和地块,为其方便工作、生活、就医和就学创造有利条件。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建设的林区、垦区、矿区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原则上实行原地改建,不扩大占地规模,人均建设用地标准不得突破当地规定。确需异地改建的,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充分论证后,可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异地改建中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计划,依法办 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对于农村危旧房改造,应在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前提下,充分利用村庄原有建设用地,其用地不得突破当地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应依法履行耕地占补平衡义务。

保障性住房中的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但对于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经营性设施用地,必须实行有偿使用,严格坚持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对在城镇规划区外单独选址建设的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不得征收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保障性安居工程涉及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主动服务,提前介入、早做安排,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用地管理,规范供地手续。在具体供地时,要将规定的住房套型建筑面积、项目开竣工时间等土地使用条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明确。凡以配建方式建设的廉租住房,要将配建的套数、建设标准、回购价格和收回条件等作为土地划拨或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约定。

四、加强用地的批后监管和监督检查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实施以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范和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的全程监管,确保已供土地尽快形成有效住房供给。禁止借保障性安居工程之名,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后改变用途用于商品住房等商业开发。对没有按约定开工建设和竣工的,要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企业限期完成开发,对没有按处理意见进行整改的企业,要禁止其参加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购置新的土地。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疑难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省(区、市)要建立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定期汇总上报制度。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分两次将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及执行情况汇总报部,同时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用地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各项政策落实的督察。部已将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供应纳入保增长保红线行动,适时选择部分省市进行重点抽查。

联系人:王忠、卢静

电 话:010-66558836,010-66558834

Email:landchina218@163.com

附件:1.2009-2011年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表

2.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〇九年五月十三日

附件: 1.2009-2011年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表

2.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执行情况表

5.国土资发【2010】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篇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监察、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水务)主管部门,能源行业管理部门,各铁路局,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国家重点项目(国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项目)和省级重点项目(省级人民政府或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确定的项目)建设,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和依法用地意识明显增强,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特别是在2009年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做出了重大贡献。但是,在有关土地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地区的重点项目依然存在未报即用、未批先用、耕地占补平衡不落实、损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重点项目用地服务和监管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依法用地意识

重点项目对扩大内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调整产业结构、带动区域经济发展、促进发展方式转变和改善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受到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关注。重点项目用地行为是否依法依规,对地方其他建设项目的用地行为和土地市场秩序具有很强的导向和示范作用。重点项目建设用地面积大,用地报批工作量大、任务重。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做好用地报批的协调和指导,保障重点项目建设顺利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用地报批工作,树立依法用地意识,严格规范用地行为。

二、改进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服务

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为重点项目提供用地服务和保障。新一轮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修编和土地利用计划要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需求。已通过用地预审并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项目,要提前介入,尽快开展用地报批前期工作,研究解决用地中存在的问题,按规定时限组织用地报批;对于急需开工建设的控制性工程,在确保被用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得到依法合理补偿的前提下,帮助申请办理先行用地手续。要优先安排已纳入补充耕地储备库的耕地用于重点项目占补平衡,保障重点项目用地顺利报批。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与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研究和完善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工作。完善网上办事系统,加强电子监管,建立重点项目用地审批快速通道,专窗受理、专人服务、专门标识,实行限时审批。加快推进并联审批制度,缩短重点项目审批周期;涉及需要相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的,要积极协调建立限时办结制度,必要时可建议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三、加强行业指导和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单位用地行为的监管,督促建设单位依法用地;要制订和落实行业发展政策,鼓励建设项目节约用地;对于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产业政策占用土地的项目,不予核准或者审批。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要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耕地开垦费以及按规定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费用纳入建设成本,足额列入投资概算。在动工建设前,要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在建设过程中,要监督建设单位按照批准的用途、面积、位置和范围使用土地。对建设单位违法违规用地行为,要及时督促纠正。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项目用地报批手续,落实各项经费预算。在用地报批中遇到困难,要及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反映。未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四、严格执法监察和国家土地督察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要加大巡查力度,对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并及时报告本级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定期汇总并向国土资源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抄报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对已发生的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做出行政处罚,有关部门要严肃追究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对建设单位非法占用土地、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即强行占用土地、欠缴耕地开垦费等费用的,要依法处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地方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符合问责条件的要坚决实施问责。对典型的违法用地案件,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进行挂牌督办。经批准补办用地手续时,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有关规费。

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要加强对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的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违法问题要向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通报,督促其在规定期限内纠正整改。逾

期整改不到位的,要向有关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出整改意见书,要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暂停受理重点项目所在地区的建设项目用地报件。违法用地情节和后果严重的,要报请国家土地总督察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期间,暂停该省(区、市)或者重点项目所在市、县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受理和审批。

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和部门协调联动机制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非涉密的重点项目清单通过网站等媒体分期分批向社会公布。重点项目用地批准后,要及时通过部门网站、当地报刊等媒体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机关和批准的用地位置、用地范围(四至)、土地面积、土地用途、供地方式等信息公开。办理供地手续后,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用地开发利用情况的跟踪管理,并定期公告项目单位履行用地合同和开发利用情况。对重点项目违法用地情况和查处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对典型违法用地案件要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监察、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能源等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和相互沟通,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重点项目建设立项、规划选址、规划许可、用地供需形势、环境影响评价、新上重点项目安排、动态监管、违法用地及整改查处等情况,研究解决项目建设中的用地问题,共同改进和加强重点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工作。探索建立建设单位用地信用等级库,对其承担的重点项目用地情况定期进行评价,建立“违法用地项目清单”,向投资、环保、行业主管等部门通报,建议在投资安排、建设项目环评、建设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予以限制。

6.国土资发【2010】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篇六

关于印发《实施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431号(2001年12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立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城乡规划土地局、规划国土局),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土资源部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规范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审查范围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上(含600公顷)从事种植业、林业(不含专门营造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及沙化土地的治理活动)、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用地。

二、审查原则

(一)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二)依据规划,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

(三)科学、合理、可持续利用土地资源。

(四)依照规定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三、审查依据

(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二)国家有关经济政策。

(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专项规划。

四、审查内容

(一)土地开发用地是否在需报国务院批准的范围之内。

(二)土地开发用地是否按规定要求进行了科学论证和评估。

(三)土地开发用地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土地开发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土地开发专项规划。

(五)土地开发用地权属是否清楚、有无争议,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

(六)土地开发用地是否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如涉及,是否征求了省级有关部门意见。

(七)土地开发措施是否可行。

(八)土地开发后有关土地使用政策是否明确并符合有关规定。

五、审查程序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定土地开发用地请示,并附对土地开发用地申请单位提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书面审查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将土地开发用地请示呈报国务院,同时抄报国土资源部(抄报时附资料二套、图件一套,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应增报有关资料和图件)。

(二)国土资源部收到国务院转来的省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开发用地请示转办单后,对报批资料、图件进行初审。如土地开发用地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自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意见书面反馈国土资源部。逾期未反馈意见又未说明情况的,按无意见处理。如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不同意见,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协调。

(三)在综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国土资源部采用会审办法,对土地开发用地提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建议。对建议批准的,形成审查报告,呈报国务院审批;对不予批准的,由国土资源部行文将土地开发用地请示退回报文的省级人民政府,并报国务院备案。

(四)土地开发用地报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办理土地开发用地批复文件,批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中注明“经国务院批准”字样。

六、其他事项

(一)国土资源部对土地开发用地报批资料、图件进行初审时,认为资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其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并不能说明原因的,可以将土地开发用地请示退回报文的省级人民政府。

(二)土地开发必须依法进行。凡未经批准开发用地的,必须依法查处。查处后方可依法办理土地开发用地手续。

(三)经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凡不违反保密规定的,由国土资源部通过报刊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公告工作不收取任何费用。

(四)按照有关规定须经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开发用地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批前,项目建设单位应报国土资源部预审。国土资源部对土地开发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批准后,按本规定办理土地开发用地审批手续。

(五)凡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进行非农业建设的,按照非农业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国土资源部在每年末将本国务院批准土地开发情况综合汇总报国务院。

国土资源部

7.国土资发【2010】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篇七

铁道部

关于加强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3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各铁路局:

近年来,特别是在每年的汛期,铁路沿线(包括在建铁路,下同)经常发生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对铁路运输、沿线人民群众及铁路员工生命财产构成极大威胁。仅今年以来,全国铁路沿线就发生了崩塌、滑坡、泥石流、岩溶塌陷等各类地质灾害20余次,涉及12条铁路主干线,累计中断行车500多小时,直接经济损失高达5亿多元,严重干扰了铁路正常运输生产秩序,对铁路行车安全构成了重大威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29号)精神,有效防止铁路沿线地质灾害的发生,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财产损失,各级国土资源、铁路行政主管部门要共同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防灾预案是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关键环节。每年汛期前,各铁路局要编制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并报国务院铁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各铁路局负责组织实施。每年汛期,各铁路局要会同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防灾预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地质灾害隐患点的排查和监测是做好预防工作的重要手段。各铁路局要在汛期组织有关单位对铁路沿线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并做好监测工作,发现险情,要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三、各铁路局要监督铁路建设业主单位及施工单位按照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在选择临时办公、居住地址及设备安置场地时,必须避开地质灾害危险点,以避免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财产损失;要责成业主和施工单位负责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危岩、不稳定斜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点,及时制定防治措施,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监测预警。

四、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有助于预防地质灾害的发生。进行铁路建设,要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与各铁路局共同督促铁路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建设、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必须充分重视评估报告提出的防治建议,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治地质灾害。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铁路建设单位采纳评估报告提出的防治建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影响铁路运行安全的河道采砂、采矿活动的监督管理力度,对铁路沿线因河道采砂、采矿而造成地质灾害隐患的行为,要依法坚决予以纠正。

六、各铁路局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科学减灾防灾工作力度,充分运用先进、成熟、经济、适用的科学技术手段,不断增强铁路抗灾抢险能力,努力将灾害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各铁路局要聘请专业队伍,对辖区内铁路沿线地质灾害时空分布进行普查,并对重点灾害地段开展实时监控,尽快建立铁路地质灾害信息系统,并与全国地质灾害信息系统联网。

各铁路局、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以上要求,尽快部署和开展各项工作。铁道部将会同国土资源部对各地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8.国土资发【2010】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篇八

林资发〔201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近日,多省林业主管部门向我局询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和《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两个文件所规范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否包括林地。对此,我局明确回复不包括林地。对林地的确权登记发证,要严格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为进一步明确林地确权登记发证事宜,切实依法维护林权证的法律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行政,严格执行林权登记发证制度

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林权证是依据《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至第七条、《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第四款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对林地、林木进行登记造册,颁发的确认林地、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证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作为林地登记申请的受理机关,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林权登记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7〕33号)要求,依法做好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对已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为林地的应当核发林权证,不得核发其他证书。我国森林资源多集中在贫困山区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权属问题处理不好,极易引发林区和民族地区社会不稳定。对已经依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林权证的集体林地,重复确权登记核发土地证,必然造成“一地两证”,以及各级地方政府和广大林农对国家政策的不理解;对因重复发证引发的林地权属纠纷,也必然会造成地方政府调处山林纠纷或者法院审理案件时,对林权证和土地证法律效力认定的困难,出现法律适用混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办发文〔89〕1号、6号和14号均已明确“对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登记造册和核发证书,应按森林法的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森林法的有关规定核发的确认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也就是关于该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书”。据此,凡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林地上重复发证,造成“一地两证”或者“一地多证”的,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处理。

二、强化管理,确保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

2000年我局依法启用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以来,各地对1981年林业“三定”时期的确定集体林地所有权的林权证进行了换发。2003年以来,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精神,我局部署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集体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求尊重历史、照顾现实、认真梳理并调处林权纠纷,把集体林地所有权落实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和获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截至目前,全国27亿亩集体林地已勘界确权面积26亿亩,占集体林地总面积的95%,其中,经登记核发林权证确认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面积达22.65亿亩,发放林权证9785万本,8397万农户领取了林权证。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全国累计调处林权纠纷80多万起,调处率达97%,群众满意率达98%。

当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主体改革任务基本完成,配套改革正在深化,必须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的巩固与发展。林权证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惠民政策落实的根本保障,是权利人享有林地林木权益的法律凭证,尚未完成集体林地确权登记发证任务的少数地区要抓紧完成扫尾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林资发〔2003〕199号)要求,强化用证管理。对林地占用征收审核审批、林木采伐管理、林地流转监管、林权抵押贷款办理、森林保险投保等各个管理环节必须以林权证为凭证,以确保林地权属清楚,林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要对林地确权登记发证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于4月底前将检查情况上报我局。检查中发现重复登记发证和“一地多证”等违法情况的,要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依法纠正。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向我局报告。

国家林业局

9.国土资发【2010】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篇九

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泰政办发〔2011〕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房地产市场调控成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1〕1号文件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改进和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是房地产市场调控的第一责任主体。各级要从稳增长、调结构、抗通胀、保民生和建设经济文化强市、打造国际旅游名城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综合运用税收、信贷、土地、市场监管等手段,加大供应和需求的双向调节力度,引导市场理性开发和消费,推动房地产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合理确定各县(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2011年,泰安市市区新建住宅价格指数(均价)同比涨幅要低于当年城市人均可支配收入和经济增长幅度;各县(市)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由各县(市)研究确定,并于一季度向社会公布。

二、进一步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2011年,全市共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18713套,其中经济适用住房3495套,廉租住房1122套,公共租赁住房3826套,限价商品房600套,棚户区改造9670套。各县(市)要结合实际,适当提升廉租住房保障收入线标准,尽快实现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标准的有效衔接,有条件的可予以并轨。可把城市危旧房、非成套住宅(筒子楼)、城中村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中符合“解困”政策的家庭,均可纳入保障性住房范围;要突出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把人才公寓、农民工公寓、干部与教师周转房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在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允许各类园区、企业利用自用土地,以集体宿舍等形式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严格执行土地供应、资金投入和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从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结余部分可用于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直管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结余资金,也可一并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级要把保障性住房建设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坚定不移地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

三、进一步增加住房用地有效供应

认真落实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70%的要求,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要单列保障性住房用地,做到应保尽保。2011年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总量,原则上不得低于前两年年均实际供应量。要加强对土地市场准入资格和资金来源的审查,对参加房地产开发土地竞买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说明资金来源并提供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相应证明。对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地性质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对已供房地产用地,因企业自身原因超过两年没有开工建设的,必须及时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处以闲置一年以上罚款。要依法查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投资达不到投资总额25%以上的(不含土地价款),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土地及合同约定的土地开发项目。

四、合理引导住房市场需求

严格落实国家和省新的房地产税收及信贷政策,着力抑制投资性、投机性购房,继续支持自住性购房需求。

(一)严格执行税收政策,强化税收征管。严格执行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加大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试点和推广力度,坚决堵塞“阴阳合同”产生的税收漏洞。严格执行个人转让房地产所得税征收政策。

(二)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可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政策要求,在国家和省统一信贷政策的基础上,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利率。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商业银行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三)保证本市市区居民的购房需求。在一定时期内,凡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两年内在本市市区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市区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市区范围内限购一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不能提供的,暂停向其售房;凡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市区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市区向其售房。违反规定的,相关部门将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及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五、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继续整顿房地产市场秩序,重点查处未办理规划、经营权证、施工及预售许可手续进行建设和预售的违法违规行为;推行市场监管、项目监管、企业监管“三位一体”的动态监管模式,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建设条件意见书和项目手册管理制度;全面实施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加强预售资金监管,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备案制度;认真落实《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各地要加快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建设,加快建立健全个人住房信息系统,着力构建完善的预警预报体系、信息披露机制和银行应用网络,进一步增强商品房交易的透明度,为今后房地产市场预测分析、监控及信息运用提供科学、有效依据。

六、加强对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考核

各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各项政策措施,确保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以及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目标任务的完成。对未完成工作目标任务、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落实不到位以及工作不力的,市监察、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约谈,问题突出的要进行问责。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税收政策不到位以及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不力等问题,也将纳入约谈和问责范围。

七、注重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

新闻媒体要科学、准确、深入解读国家、省、市的政策措施,加大对稳定房价和住房保障工作的宣传力度,防止虚假信息或不负责任的猜测、评论误导消费预期。特别要引导城镇新就业人员树立“先租后买、先小后大、逐步改善”的住房消费观念,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附件:泰安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附件

泰安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宋鲁

(副市长)

副组长:董树平(市政府副秘书长)

李际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

张丽娟(市监察局副局长)

成员: 毕思忠(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任广军(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付振民(市民政局副调研员)

赵衍杰(市财政局总会计师)

刘增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陈云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徐繁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窦从东(市规划局副局长)

王勇

(市统计局副局长)

尚庆国(市物价局副局长)

高萍

(市金融办副主任)

吕长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副主任)

张涛

(市房产管理局局长)

孙杰

(市国税局副局长)

张继颖(市地税局副局长)

庞建敏(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张琳

(泰安银监分局副调研员)

10.国土资发【2010】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用地和建设管理调控的通知 篇十

2006-10-11 来源: 作者:

国土资源部文件

国土资发[2006] 225号

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厅),财政厅(局),铁路局,交通厅(局、委),水利厅(局),环保局(厅):

自《土地管理法》及《土地复垦规定》颁布实施以来,土地复垦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近年来,由于重视程度不够,复垦费用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等原因,生产建设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破坏的土地得不到及时恢复利用,造成土地浪费,环境恶化现象比较严重。为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有关精神,落实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中提出的“加快推进土地复垦”的要求,必须切实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切实增强搞好土地复垦的紧迫感

长期以来,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土地、矿产资源开发支持了各项生产建设,但也留下了大量废弃地,未得到及时复垦利用。随着各地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工矿废弃地的数量依然持续增加,导致土地复垦“旧账未还、新账又欠”,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加剧了人地矛盾,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搞好土地复垦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实施土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对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设节约型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一定要认清土地复垦在经济建设中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当前面临的严峻形势和任务,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把土地复垦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强化监管力度,抓紧抓好土地复垦工作,努力做到土地复垦与破坏数量平衡,实现“不欠新账、快还旧账”的目标。

二、明确责任、强化措施,确保土地复垦任务落到实处

“谁破坏、谁复垦”是土地复垦工作的基本原则。凡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烧制砖瓦、燃煤发电、修建公路铁路和兴修水利设施等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破坏的单位或个人是土地复垦法定义务人(以下简称复垦义务人),必须对被破坏的土地承担复垦责任和义务。

所有复垦义务人在生产建设活动中要按照“统一规划、源头控制、防复结合”的要求,尽量控制或减少对土地资源不必要的破坏,做到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统一规划,把土地复垦指标纳入生产建设计划。有复垦任务的生产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应当包括土地复垦的内容;设计文件应当有土地复垦的章节;工艺设计应当兼顾土地复垦的要求,并据此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落实土地复垦费用。露天开采的生产项目以及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要尽量做到土地复垦与生产建设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努力实现“边生产、边建设、边复垦”;进行地下采掘或施工的,应尽量采取充填等复垦措施,尽可能降低和减少土地塌陷程度和范围。

复垦义务人必须根据破坏土地面积和类型、采出原矿量、复垦标准等,依法缴纳土地复垦费,确保土地复垦责任的落实。土地复垦费要列入生产成本或建设项目总投资并足额预算。土地复垦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缴费单位和个人破坏土地的复垦工作。对1999年1月1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尚未履行复

垦义务的,复垦义务人必须依法补缴土地复垦费。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履行职责、加强监督,认真把好土地复垦审核关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土地复垦行政管理、监督检查的职责。在建设用地预审或采矿权审批时,有审查、审批权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审核,对没有方案或方案不符合要求的,要责成复垦义务人补充、修改或完善。改扩建生产建设项目在申请新的用地或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手续时,要对土地复垦任务的完成情况进行审查,未按规定完成任务的,将不予办理新的审批手续。

在建设用地批复、采矿许可证发放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未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的复垦义务人,将不批复建设用地、不发放采矿许可证或不予通过年检。

各地要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切实加强土地复垦的监督检查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不定期地对复垦义务人落实土地复垦方案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要对复垦后的土地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改正。对未完成复垦任务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年检。

四、因地制宜、综合利用,加强复垦土地利用管理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被破坏的土地进行调查和适宜性评价,按照“因地制宜,综合利用”的原则,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复垦土地用途,宜农则农、宜建则建。被破坏的土地要优先复垦为农用地,用于种植、林果、畜牧、渔业等农业生产;确实不适宜农业生产的,可以依法复垦为非农建设用地。

对生产建设过程中被破坏的农民集体土地,复垦后能用于农业生产的,交还当地农民使用,不实行国家征收;确不能用于农业生产的,经当地农民集体同意后,可由国家征收。对生产建设过程中被破坏的国有土地,复垦后能用于农业生产的,可由当地农民使用;不适宜农业生产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可用于非农建设的,经依法批准后复垦义务人可优先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复垦后连续两年以上未使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使用。要加强土地复垦中的土地权属管理工作,做到复垦前土地权属现状清晰;复垦后土地权属或用途发生改变的,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各地要结合国土资源大调查和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工作,摸清本地区被破坏土地的状况,做好土地复垦专项规划和计划。对于历史遗留被破坏的国有土地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加大投资力度,通过整理复垦逐步恢复利用,同时,要采取多形式、多渠道投资方式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地复垦。复垦后的土地,按照“谁复垦、谁受益”的原则和依据规划批准的用途,可以依法确定给复垦单位或个人土地使用权,并可依法流转,获得相应收益。

五、加强协作,齐抓共管,积极推进土地复垦工作

土地复垦工作任务繁重、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铁道、交通、水利、环保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共同搞好土地复垦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在批准、核准投资项目时,依据有关规定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的建设用地预审意见,对涉及土地复垦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对应列入投资估(概)算而未列入的或投资估(概)算不足的,不予批准、核准立项。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复垦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制定土地复垦方案,将土地复垦费纳入投资概(预)算,对无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费未列入或概(预)算不足的,不予批复设计文件和开工许可。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因生产建设项目破坏土地引发的污染和生态环境变化情况作为一项重要的监测内容,及时与有关部门配合进行监督和检查。

为加强组织领导,土地复垦任务较重的地区,应成立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组成的土地复垦协调机构,共同研究并制定政策措施,积极开展联合督查、联合通报、联合奖惩等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建立部门联席会议制度,认真抓好有关工作落实。国务院有关部门

将联合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土地复垦工作和落实本《通知》有关情况进行督察并进行通报。

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铁道部 交通部 水利

部 环保总局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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