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流动性风险分析

2024-09-20

银行流动性风险分析(共8篇)

1.银行流动性风险分析 篇一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如不能有效控制,将有可能损害商业银行的清偿能力。

流动性风险可以分为融资流动性风险和市场流动性风险。融资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在不影响日常经营或财务状况的情况下,无法及时有效满足资金需求的风险。市场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市场深度不足或市场动荡,商业银行无法以合理的市场价格出售资产以获得资金的风险。

第四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全过程。商业银行应当坚持审慎性原则,充分识别、有效计量、持续监测和适当控制银行整体及在各产品、各业务条线、各业务环节、各层机构中的流动性风险,确保商业银行无论在正常经营环境中还是在压力状态下,都有充足的资金应对资产的增长和到期债务的支付。

第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实施监督管理。银监会综合运用多种监管手段,督促商业银行建立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维持充足的流动性水平以满足各种资金需求和应对不利的市场状况。当发现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存在缺陷或出现流动性风险时,银监会有权及时采取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流动性风险对被监管机构的影响,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保护存款人利益。

第二章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第六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是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本行的业务规模、性质和复杂程度等相适应。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应与本行总体发展战略相一致,与本行总体财务实力相匹配,并充分考虑流动性风险与其他风险的相互影响与转换。

第七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

(二)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三)完善的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序。

(四)完善的内部控制和有效的监督机制。

(五)完善、有效的信息管理系统。

(六)有效的危机处理机制。

第一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治理结构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治理结构。商业银行应根据政策的制定、执行和监督职能相分离原则,明确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监事)、高级管理层及其专门委员会、银行相关部门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作用、职责及报告路线,制定适当的考核及问责机制,以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九条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承担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最终责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核批准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二)审核批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重要的政策、程序、流动性风险限额和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并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及时对以上内容进行审议修订,审议修订工作至少每年一次。

(三)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事项的审核部门和审批权限,如具体的策略、政策、程序和流动性限额等。

(四)监督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体系内对流动性风险进行适当管理和控制。

(五)持续关注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定期获得关于流动性风险水平和相关压力测试的报告,及时了解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和潜在转变。

(六)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

(七)决定与流动性风险相关的信息披露内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负责流动性风险的具体管理工作,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商业银行的总体发展战略测算其风险承受能力,并提请董事会审批;根据总体发展战略及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及时提出对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进行修订的建议,并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额,其中策略、重要的政策、程序和限额需提请董事会审批后执行。

(三)根据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程序和限额,对流动性风险进行管理,制定并监督执行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四)充分了解并定期评估本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管理状况,向董事会定期汇报本行流动性风险状况,及时汇报流动性风险的重大变化或潜在转变。

(五)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以支持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工作。

(六)根据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政策、程序,组织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并定期将测试结果向董事会汇报,推动压力测试成果在战略决策和风险管理中的应用。

(七)制定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并提请董事会审批。

(八)识别并了解可能触发应急计划的事件,并建立适当机制对这些触发事件进行监测。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一条 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本指引第九条或第十条规定的部分职能,获得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定期向其授权人提交有关报告。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指定专门人员或部门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职责明确,并建立完善的报告制度。流动性风险管理部门和人员应保持相对独立性,特别是独立于从事资金交易的部门。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投入足够的资源以保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不得因业务发展和市场竞争而破坏流动性风险管理、控制功能和限额体系、流动性缓冲机制的完整性。

第十四条 监事会(监事)应对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并每年至少一次向股东大会(股东)报告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

第二节 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经营战略、业务特点和风险偏好测定自身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并以此为基础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

风险承受能力可以采用定量方式表达,如在正常情况和压力状况下银行可以承受的未经缓释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从持续、前瞻的角度制定书面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并在综合考虑业务发展、技术更新及市场变化等因素的基础上及时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估和修订。评估和修订工作最少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七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和程序应涵盖银行的表内外各项业务,以及境内外所有可能对其流动性风险产生重大影响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附属公司,并包括正常情况和压力状况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应充分考虑银行的组织结构、主要业务条线、产品及市场的广度和多样性以及母国及东道国的监管要求等因素。

第十九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应明确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整体模式,并列明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特定事项的具体政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整体的流动性管理政策。

(二)流动性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体系。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程序。

(四)资产与负债组合。

(五)流动性风险限额及超限额处理程序。

(六)现金流量分析。

(七)不同货币、不同国家、跨境、跨机构及跨业务条线的流动性管理方法。

(八)导致流动性风险增加的潜在因素及相应的监测流程。

(九)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

(十)应急计划及流动性风险缓释工具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的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选择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管理模式可以是集中、分散或二者相结合。

无论商业银行采用何种管理模式,都应确保对总体流动性风险水平和各分支机构、附属机构、各业务条线流动性水平进行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确保遵守各有关流动性风险监管要求。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监管要求和内部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设定流动性风险限额,并根据限额的性质确定相应的监测频度。

商业银行在确定限额时可参考以下因素:资产负债结构、业务发展状况、资产质量、融资策略、管理经验、市场流动性等。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在设立筹备期内,应完成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开业后,商业银行应及时将经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承受能力、流动性管理策略、重要政策、程序和限额及其修订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流动性风险管理应按币种分别进行,但在该币种可以自由兑换且业务量较小、对本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整体市场影响都较小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可按照重要性原则合并管理。商业银行至少应按本外币分别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

对外币实行合并管理的,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第三节 内部控制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适当的内部控制制度以确保流动性风险管理程序的完整和有效。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二)充分的程序以识别、计量、监测和评估流动性风险。

(三)完善的信息管理系统。

(四)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变化适时更新有关政策和程序。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针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建立明确的内部评价考核机制,将各分支机构或主要业务条线形成的流动性风险与其收益挂钩,从而有效地防范因过度追求短期内业务扩张和会计利润而放松对流动性风险的控制。条件成熟的银行可将流动性风险纳入内部转移定价机制。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在引入新产品、新技术手段,建立新机构、新业务部门前,应在可行性研究中充分评估其对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影响,并制定相应风险管理措施,完善内部控制和信息管理系统。引入并运行后,应加强日常监测,定期评估相应措施的有效性,并根据需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将流动性风险管理纳入内部审计的范畴,定期审查和评价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内部审计应涵盖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所有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相关的管理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和实施程序是否足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

(二)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信息系统是否完善。

(三)有关流动性风险控制的风险限额是否适当。

(四)进行现金流量分析和压力测试的基本假设是否适当。

(五)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信息报告是否准确、及时、有效。

(六)是否严格执行既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第二十八条 内审人员应具有独立性,并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确保对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实施独立、充分、有效的审计。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结果应直接报告董事会,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报告监管部门。董事会应根据内部审计的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并督促高级管理层针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及时有效的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应适时对整改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后续审计,并及时向董事会提交审计报告。

第三十条 有海外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其管理模式,针对银行整体及分国别或地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分别进行审计。

第四节 管理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以便准确、及时、持续地计量、监测、管控和汇报流动性风险状况。管理信息系统应包括但不限于完成以下任务:

(一)按设定的期限每日计算银行的现金流量及期限错配情况,并可根据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分币种、按银行整体或按机构、业务条线分别进行计算和分析。

(二)按法规和银行内部管理的要求计算有关流动性风险的比率和其他指标,并根据需要适时进行监测和控制。

(三)能及时、有效地对银行大额资金流动进行实时监测和控制。

(四)适时报告银行所持有流动性资产的构成和市场价值。

(五)定期核查是否符合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限额。

(六)能及时地、有前瞻性地反映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发展趋势,以便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准确评估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水平。

(七)能根据快速变化的外部环境,针对不同的假设情景、限制条件收集、整理相关数据,及时实施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

第三十二条 管理信息系统应能确保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适时了解以下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事项:

(一)银行现金流量分析。

(二)可动用的流动性资产及资产变现可能性分析。

(三)资金来源及资金运用的集中度情况。

(四)在各类市场中的融资能力。

(五)可能引起资产负债波动因素的变化趋势。

(六)流动性风险管理法定指标、政策、限额及风险承受能力的执行情况。

(七)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情况。

(八)其他流动性风险管理中应予关注的事项。

第五节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定期披露有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情况。商业银行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和治理结构,其中应特别说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高级管理层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和作用。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和重要政策。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模式。

(四)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的主要方法和程序。

(五)流动性风险状况的简要分析和说明、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

(六)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

(七)有关压力测试情况的介绍和说明。第三十四条 在出现流动性危机时,商业银行应适时披露情况说明等资料以提高交易对手、客户及公众的信心,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不对称可能给银行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三章 流动性管理方法和技术

第一节 资产及负债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 流动性风险管理是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银行确定资产负债额度、结构和期限时需要考虑流动性风险管理,加强资产的流动性和融资来源的稳定性。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应遵循分散性原则。商业银行应制定具体明确的资产、负债分散化政策,使资金运用及来源结构向多元化发展,提升商业银行应对市场波动的能力。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集中度限额管理制度,针对表内外资产负债的品种、币种、期限、交易对手、风险缓释工具、行业、市场、地域等进行集中度限额管理,防止由于资产负债过度集中引发流动性风险。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应遵循审慎性原则,应审慎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对资产负债业务流动性的影响,密切关注不同风险间的转化和传递。

(一)商业银行在对资产变现能力进行评估时,要考虑市场容量、交易对手的风险,以及其他因素对资产可交易性、资产价格产生的影响。

(二)商业银行在确定资产流动性组合时应避免资产组合在资产类别、交易对手、行业、市场、地域等方面承受过度的市场风险及其他风险。

(三)商业银行应定期监测交易对手和自身的偿债能力指标状况,当相关指标显示交易对手偿债能力下降时,要及时调整对交易对手的融资授信额度;当相关指标显示自身偿债能力下降时,需要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债务清偿能力。

(四)商业银行应加强未提取的贷款承诺、信用证、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或有资产与或有负债管理,监测相关客户信用状况、偿债能力和财务状况,了解商业银行因履约事项可能发生的垫款和客户可提取的贷款承诺带来的流动性需求,并纳入流动性缺口管理。

商业银行应将为应对声誉风险而对交易对手给予超过合约义务的支付所产生的流动性需求一并纳入流动性缺口管理。

(五)商业银行应关注负债的稳定性。

1.商业银行应通过提高核心负债占总负债的比重,提高流动性来源的稳定性,并减少对波动较大的债务的依赖。

2.商业银行应通过优质服务建立与资金提供者的关系,并持续关注大额资金提供者的风险状况,定期监测大额资金提供者(如最大十户存款客户)及融资提供者在本行存款的情况,并制定存款(或融资)集中度触发比率以及当存款(或融资)集中度达到触发比率时所必须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九条 发行股票和债券等是商业银行补充中长期流动性的重要手段,有助于改善期限结构错配状况。商业银行应关注资本市场变化,评估通过发行股票或债券等补充流动性的能力与成本。

第二节 现金流量管理

第四十条 现金流量管理是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的一种重要工具,商业银行通过计量、监测、控制现金流量和期限错配情况,发现融资缺口和防止过度依赖短期流动性供给。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将表内外业务可能产生的未来现金流按照一定方法分别计入特定期间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以现金流入减现金流出取得现金流期限错配净额,并通过累计方式计算出一定期限内的现金流错配净额。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现金流错配净额计算应涵盖表内外所有资产及负债,并按币种形成现金流量报告。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可根据重要性原则选定部分现金流量极少、发生频率低的表内外资产及负债项目不纳入现金流错配净额的计算。该政策需经董事会或其授权专门委员会审核批准,并以书面文件形式记录在案。高级管理层应定期评估该安排的适当性,并及时提出修订意见。

第四十三条 未来现金流可分为确定到期日现金流和不确定到期日现金流。

确定到期日现金流系指所有来自外部负债和即将到期资产中有明确到期日的现金流。不确定到期日现金流系指商业银行在到期日现金流不能完全反映流动性风险,或者包括活期存款在内的没有明确到期日的资产与负债形成的现金流。

第四十四条 确定到期日现金流应按到期日计算现金流,而不确定到期日现金流应按照审慎原则计算现金流,如活期存款作为没有明确到期日的负债应全部计入当日到期负债。但在商业银行能够证明所用测算方法遵循审慎原则并经监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商业银行可对部分现金流进行行为调整。商业银行所使用的测算方法须与其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通过行为调整等方法测算现金流,应以充分的历史数据积累为前提,假设条件应经充分论证,并经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审核批准。所有假设条件及模拟情况必须书面记录,并可以经受回溯检测。高级管理层应定期对行为调整假设、回溯检查进行评估,以便适应商业银行的发展和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四十六条 现金流期限错配分析以短期为重点,但鼓励商业银行开展中期乃至长期的期限错配分析,以及早发现潜在流动性风险。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以其融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为基础设定现金流期限错配限额(以下简称现金流限额)。现金流限额应由专门部门设定,并由董事会或经其授权部门审核,根据需要至少每年修订一次。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保证每一期限内的现金流错配净额低于现金流限额,现金流限额可以按以下步骤计算:

(一)商业银行应至少预测其未来确定时间段内融资能力,尤其是来自银行或非银行的批发融资能力,并依压力测试情况下的调减系数对上述预测进行适当调整。

(二)商业银行采取审慎方法计算出售全部或部分无障碍流动性资产(如政府和中央银行债券)所产生的流动性增项。

(三)商业银行计算现金流限额时应将或有负债中备用融资额度等作为增项,同时将或有资产中未提取的贷款承诺等作为减项。

(四)商业银行应根据以上步骤计算确定时间段内的现金流限额。商业银行可以按审慎原则和一定方法计算出每日的现金流限额。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依审慎原则从紧设定现金流限额,所有超限额情况都应依规定程序提前向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或类似机构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商业银行应确保所有超限额情况均有书面记录。

商业银行应对所有未经批准超限额的情况实施调查,调查应包括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并根据调查结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现金流错配净额在规定期限内恢复至规定限额内,并对任何故意行为给予严肃处理。

第五十条 现金流限额测算期至少为一个月,鼓励商业银行按更长时间段进行测算。

第三节 压力测试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应通过压力测试分析银行承受压力事件的能力,考虑并预防未来可能的流动性危机,以提高在流动性压力情况下履行其支付义务的能力。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实施压力测试的频度应与其规模、风险水平及在市场上的影响相适应,但至少每季度应进行一次常规压力测试。在出现市场剧烈波动等情况或在银监会要求下,应针对特定压力情景进行临时性、专门压力测试。

商业银行压力测试应在并表基础上分币种实施,并应针对流动性转移受限等特殊情况对有关地区分行或子行单独实施压力测试。

第五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针对单个机构和整个市场设定不同的压力情景。商业银行可结合本身业务特点、复杂程度,针对流动性风险集中的产品、业务和机构设定压力情景。压力情景的假设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资产价值的侵蚀。

(二)零售存款的大量流失。

(三)批发性融资来源的可获得性下降。

(四)融资期限缩短和融资成本提高。

(五)交易对手要求追加保证金或担保。

(六)交易对手的可交易额减少或总交易对手减少。

(七)主要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

(八)表外业务、复杂产品和交易、超出合约义务的隐性支持对流动性的损耗。

(九)信用评级下调或声誉风险上升。

(十)母行或子行、分行出现流动性危机的影响。

(十一)多个市场突然出现流动性枯竭。

(十二)外汇可兑换性以及进入外汇市场融资的限制。

(十三)中央银行融资渠道的变化。

(十四)银行支付结算系统突然崩溃。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压力测试应遵循审慎原则,充分考虑各类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内在关联性,深入分析假设情景对其他流动性风险要素的影响及其反作用。

商业银行压力测试应充分反映融资流动性风险与市场流动性风险的高度相关性。必要时,商业银行应针对相关假设情景发生后各风险要素的相互作用实施多轮压力测试。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压力测试应基于专业判断,并在可能情况下,对以往影响银行或市场的类似流动性危机情景进行回溯分析。

所有压力测试情景、条件假设、结果和回溯分析应有书面记录,对于选择情景、条件假设的基本原则及理由应有详细说明,并报董事会或经其授权机构审核确认,确保董事会或经其授权机构对压力测试的局限性有充分的了解。

第五十六条 压力测试结果应广泛应用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各类决策过程,包括但不限于风险承受能力、风险限额、战略发展计划、资本计划和流动性计划的制定。

商业银行应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持有充足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用以缓冲流动性风险,建立有效的应急计划。

第五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明确设立自身事件引发流动性危机情况下抵御危机的最短生存期,最短不低于一个月,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持该最短时间内融资能力,确保在不同压力情况下最短生存期内现金净流量为正值。

第五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压力测试情况,包括所有压力测试情景、条件假设、结果和回溯分析,及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政策、程序、限额和应急计划的调整情况。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因特殊原因不能实施压力测试,经银监会同意后可以暂缓实施。

第四节 应急计划

第六十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业务规模、复杂程度、风险水平和组织框架等制定应急计划,并根据经营和现金流量管理情况设定并监控银行内外部流动性预警指标以分析银行所面临的潜在流动性风险。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按照正常市场条件和压力条件分别制定流动性应急计划,应涵盖银行流动性发生临时性和长期性危机的情况,并预设触发条件及实施程序。

应急计划至少应包括一种银行本身评级降至“非投资级别”的极端情况。应急计划应说明在这种情形下银行如何优化融资渠道和出售资产以减少融资需求。设定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流动性临时中断,如突然运作故障、电子支付系统出现问题或者物理上的紧急情况使银行产生短期融资需求。

(二)流动性长期变化,如因银行评级调整而产生的流动性问题。

(三)当母行出现流动性危机时,防止流动性风险传递的应对措施。

(四)市场大幅震荡,流动性枯竭,交易对手减少或交易对手可融资金额大幅减少、融资成本快速上升。

第六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急计划应包括资产方流动性管理策略和负债方流动性管理策略。

(一)资产方流动性管理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1.变现多余货币市场资产。2.出售原定持有到期的证券。

3.出售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或某些业务条线(机构)。

4.在相关贷款文件中加入专门条款以便提前收回或出售转让流动性较低的资产。

(二)负债方融资管理策略包括但不限于:

1.将本行与集团内关联企业融资策略合并考虑。2.建立融资总体定价策略。

3.制定利用非传统融资渠道的策略。

4.制定零售和批发客户提前支取和解约政策。5.使用中央银行信贷便利政策。

第六十三条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是商业银行获取短期资金的重要渠道。商业银行应根据经验评估融资能力,关注自身的信用评级状况,定期测试自身在市场借取资金的能力,并将每日及每周的融资需求限制在该能力范围以内,防范交易对手因违约或违反重大的不利条款要求提前偿还借款的风险。

第六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急计划应区分集团层次和附属机构层次,并可根据需要针对主要币种和全球主要区域制订专门的应急计划。如果某些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有限制,使得银行集中实施流动性管理不可操作,则在上述国家或地区的分支机构应制定专门的应急计划。

第六十五条 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流动性风险情况和应急计划。必要情况下,应由董事会成员领导并负责应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第六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及时对应急计划进行评估和修订,评估修订工作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商业银行应不定期对应急计划进行演习以确保各项计划措施在紧急情况下的顺利实施。商业银行应于每年4月底前将本行应急计划及其更新、演习情况报银监会。

第四章 流动性风险监督管理

第一节 原则

第六十七条 银监会根据本指引要求,督促商业银行建立和完善与银行业务特点、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并鼓励公司治理完善、信息系统先进、数据积累合格、管理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采用先进方法管理流动性风险。

第六十八条 银监会在并表基础上对商业银行的整体流动性风险进行考核。商业银行在境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子公司应满足东道国监管当局对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要求。银监会将根据我国和东道国法律环境、监管要求及货币管制政策等因素决定是否对境外分支机构、子公司的流动性进行单独考核。

银监会在对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的流动性风险进行考核时,将充分考虑其母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及母国监管当局法律法规和流动性监管水平对其的影响。第六十九条 银监会按本外币分别考核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并有权根据商业银行外汇业务规模以及对市场的影响按具体币种单独考核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

第二节 监管程序

第七十条 银监会采取以风险为本的监管模式,对商业银行整体流动性状况及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进行综合评价。评价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测进行,并包括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的定期沟通。

第七十一条 银监会通过非现场监管系统定期采集有关数据,及时分析评价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状况。

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遵守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各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情况进行监管,并在必要时要求商业银行管理层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各项指标高于最低监管要求。

第七十二条 银监会有权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对各项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的计算方法、计算口径和计算频率等进行调整,并鼓励商业银行设定高于流动性监管指标的内部预警指标,以便管理层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流动性状况进一步恶化或突破流动性监管指标。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按规定及时向银监会及相关部门报送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监测报表、策略、政策和流程等相关信息资料。

商业银行每年4月底前应向银监会报送上流动性风险管理报告,对相关策略、政策、流程、限额等的调整情况进行说明。

银监会可根据商业银行的规模及其在支付系统和金融市场的地位及风险状况等因素决定商业银行递交流动性风险监测报表和报告的内容和频率。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在资产急剧扩张时需向监管部门报送有说服力的安全运营计划,说明资金来源和应用情况以及在资产急剧扩张或负债流失情况下的流动性安排及应急计划。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银监会报告下列重大事项:

(一)商业银行评级的重大调整。

(二)商业银行大规模出售资产以提高流动性。

(三)外部市场流动性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四)商业银行重要融资渠道即将受限或失灵。

(五)本机构或机构所在地区发生挤兑事件。

(六)有关机构对资产或抵押品跨境转移政策的调整。

(七)集团、母行和境外分支机构经营状况或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治、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八)集团或母行出现流动性困难。

(九)其他可能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产生影响的重大事件。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流动性风险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报银监会备案。

第七十六条 银监会根据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评价结果决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流动性管理现场检查的频率。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

(二)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完善性及其实施情况。

(三)流动性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有效性。

(四)现金流量分析所用假设前提和参数的合理性、稳定性。

(五)流动性风险限额管理的有效性。

(六)流动性风险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七)流动性压力测试的有效性。

(八)流动性风险应急计划的有效性。

(九)流动性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性。

(十)银行内部流动性风险报告的独立性、准确性、可靠性,以及向银监会报送的与流动性风险有关的报表、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十一)负责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履职情况。

(十二)流动性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机制的有效性。

(十三)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其他情况。

第七十七条 银监会对商业银行现金流量分析、压力测试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进行评估,特别关注假设、情景及参数的合理性,并可根据需要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调整。

第七十八条 银监会对高级管理层及董事会如何使用压力测试结果进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否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缓解压力测试暴露出的风险。

(二)是否根据风险的性质和规模,通过修订银行应急融资计划、改变现有经营活动及流动性风险,或增加持有高流动性资产等方式来抵御流动性压力。

(三)是否针对压力测试中发现的风险制定全面的应急融资计划。

(四)是否通过定期测试和内部沟通增进对应急计划的理解。第七十九条 对于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流动性管理政策、制度执行不力,流动性报告或报表存在严重问题,且在规定时限内未能实施有效整改措施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有权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与商业银行高级管理层、董事会召开审慎性会谈。

(二)增加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现场检查频率。

(三)要求商业银行增加提交流动性风险报表、报告的频率。

(四)要求商业银行提供额外相关信息。

第八十条 对于流动性指标持续达不到预警指标要求的商业银行,银监会除第七十九条措施外,有权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

(一)要求银行通过更加有效的压力测试和更有力的应急融资计划改善应急计划。

(二)提高流动性比率要求。

(三)限制商业银行开展收购或其他大规模业务扩张活动。

(四)限制商业银行部分业务的发展或某项资金的流动。

(五)暂停部分或全部市场准入事项。

(六)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有关措施。

对于集团或母公司出现流动性困难的商业银行,银监会有权限制其与集团或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

第三节 监管合作

第八十一条 银监会将与境内相关职能部门及商业银行的母国或东道国监管当局建立紧密协调和信息共享的监管合作关系以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八十二条 对于使用母行统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方法的外资银行,银监会将对其本地适应性进行审核,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原政策、程序和方法的合规性。

(二)现金流量分析有关假设、情景和参数的适用性,历史数据的充足性。

(三)压力测试、情景分析的适用性。

(四)应急计划的可行性与有效性。

第八十三条 在影响单个机构或整个市场的流动性事件发生时,银监会作为母国和东道国监管者,将加强与境内相关职能部门及境外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充分了解商业银行境外分行或子行流动性状况对境内总行或母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以及境外总行或母行流动性状况对境内分行或子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流动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银行财务状况明显恶化。

(二)银行通过市场融资或吸收存款获取资金的途径即将丧失。

(三)银行或监管部门将进行影响较大的信息披露。

(四)银行信用评级显著调低。

(五)银行资产负债表突然出现系统性的杠杆化或去杠杆化。

(六)监管部门决定对资产或抵押物在法人间的转移或跨境转移进行或放松限制。

(七)出现严重的市场紊乱,对央行或支付清算系统造成明显冲击。

第五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农村合作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指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商业银行最迟应于2010年底前达到本指引要求。因系统开发等特殊原因无法在上述时限内达标的,经银监会同意后可适当延期。

附件: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内部预警指标及应急计划内容 附件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内部预警指标及应急计划内容

一、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内部预警指标可以是定性指标或定量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资产快速增长,风险显著增大。

(二)资产或负债集中度上升。

(三)货币错配程度增加。

(四)负债加权平均期限下降。

(五)多次接近或违反内部限额和监管指标。

(六)特定业务或产品发展趋势下降或风险加剧。

(七)银行盈利水平、资产质量和总体财务状况显著恶化。

(八)负面的公众报道。

(九)信用评级下调。

(十)股票价格下降或债务成本上升。

(十一)批发和零售融资成本上升。

(十二)交易对手要求为信用暴露增加额外的担保或拒绝进行新交易。

(十三)代理行降低或取消授信额度。

(十四)零售存款的流出上升。

(十五)获得长期融资的难度加大。

二、商业银行应急计划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危机处理小组构成、职责分工和联系方式。

(二)危机期间内外部信息沟通和报告。

1.危机处理小组与外界的沟通工作:政府部门、监管部门、分析师、投资人、外部审计师、媒体、大客户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2.高级管理层、资产负债委员会、投资组合经理、交易员、员工和其他人员信息沟通。3.相应的制度和系统支持,确保资产负债委员会及时收到相关报告,了解银行流动性问题的严重性。

(三)针对假设情景的具体应急措施及其局限性。

2.银行流动性风险分析 篇二

按照新巴塞尔协议的标准, 银行风险大致划分为三大类: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其中, 市场风险包含着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和外汇风险。商业银行总是持有并管理风险资产, 将不具有流动性的金融资产转化为流动性资产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功能之一。流动性包括资产的流动性和负债的流动性。资产的流动性是指银行的资产在不发生损失时迅速变现的能力;负债的流动性是指银行能以较低成本获得外部资金的能力。流动性具有不确定性, 就形成了流动性风险。

根据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定义, 商业银行流动性是指银行为资产的增加而融资及在债务到期时履约的能力。流动性风险, 是指银行无力为负债的减少或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 即当银行流动性不足时, 它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迅速增加负债或变现资产获得足够的资金, 从而影响其盈利水平。通常情况下, 流动性风险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流动性风险指银行没有足够的现金来弥补客户存款的提取而产生的支付风险, 广义的还包括银行的资金来源不足而未能满足客户合理的信贷需求或其他及时的现金需求而引起的风险。

流动性管理是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商业银行为进行正常的经营活动, 必须要保证资金流入和流出的大体平衡, 同时还要保持一定数量的资金储备, 以应付不时之需。流动性管理的目的, 就是以最低的成本防范流动性风险, 实现流动性、安全性与盈利性的统一。

二、农村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现状

流动性风险的深层次原因是流动性和盈利性这两个目标的矛盾, 管理者常常会处于两难境地难于抉择;并且, 流动性风险一般和其他风险掺杂在一起, 加大了风险管理的难度。农村商业银行由于人才缺乏, 较国有商业银行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在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基础差, 主要存在以下两大问题:

(一) 盈利因素考虑较多, 忽视流动性

随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撤走, 农村商业银行体系流动性相对过剩问题日益显著。据统计, 截止2002年底, 全国农村信用社存贷差达5352亿元, 近年来, 更是有增无减。这对仍然依赖利差收入作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村商业银行来说, 竞争力必然被严重削弱。为富裕的资金寻找合适的投向, 解决流动性过剩问题成为摆在案头的首要任务。但是, 在流动性过剩压力下, 过多的资本追逐过少的项目, 必然会导致过度竞争, 盲目降低贷款准入“门槛”, 将放大信贷风险, 影响银行的赢利能力以及流动性。储户在选择银行时, 并不关心银行的经营效益和不良资产情况, 也未发生因银行数额巨大的不良贷款而挤兑。在这样的背景下, 农村商业银行管理者对流动性风险普遍重视不够, 主动管理的意识较差, 风险管理水平较低。流动性风险在农村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中并未构成真正的硬性约束, 在致力于解决目前流动性过剩的情况下, 更容易忽视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

(二) 主观性较强, 缺乏科学性

就目前情况看, 农村商业银行对流动性的管理还较为粗放。主要表现在利用简单的比例计算 (如备付金比例、存贷款比例、中长期贷款比例、流动性比例等指标) 进行限额下的管理。主观性较强, 缺乏科学性、针对性, 与现代商业银行的做法存有较大差距。银监会在2006年2月份制定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 (征求意见稿) 》中提出了风险水平、风险迁徙和风险抵补三个层次的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其中, 用作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比率、超额备付金比率、核心负债比例和流动性缺口比率。但这些比例也只是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实施风险监管的基准, 不应被商业银行用作内部管理的有效手段, 有些地区的农村商业银行基本上也做到这些。现代商业银行的最新做法是, 运用流动性缺口模型、最佳备付金持有量模型等数学模型, 进行精确的计算, 在此基础上建立流动性风险的预警系统, 对流动性进行科学管理。

三、农村商业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对策

流动性风险的管理是当前农村商业银行所面临的一项迫切而艰巨的任务, 应采取有效对策加强农村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降低流动性风险。

(一) 增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意识, 积极主动采取措施控制流动性风险

目前, 尽管农村商业银行参照国际先进银行的管理体制, 成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等机构。但在一些基层机构的实际经营运作中, 上述机构如同虚设, 发挥的职能作用十分有限。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作为流动性管理的主要部门, 在流动性风险管理中起到的作用微乎其微。风险管理是银行经营的一个永恒的主题, 不能有丝毫的懈怠。由于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其他风险的集中和最终表现, 牵一发而动全身, 危害甚大, 商业银行应对此有充分的认识和足够的重视, 主动采取措施控制流动性风险。为此, 农村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 对流动性风险真正形成硬性约束, 使风险管理委员会、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等机构的作用能够充分有效地发挥;强化银行的风险意识, 正确处理好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的关系, 在有效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实现银行的盈利。

(二) 降低不良贷款率, 提高信贷资产管理水平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比例过高是众所周知的事实, 大量不良贷款严重威胁了基础机构的健康持续发展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首先要采取有力措施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 完善审贷、放贷、贷后管理等业务流程, 合理的考核及奖惩制度, 成立独立的内审机构, 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提高信贷资产管理水平, 降低不良贷款比率, 彻底走出不良———剥离———不良的恶性循环。

农村商业银行还应提高资金运营水平, 增强信贷资产的流动性, 减少中长期贷款在银行资产中的比重, 有效防范资产的流动性风险。并要鼓励金融创新, 丰富金融工具和金融衍生产品, 提高银行自主定价水平, 以降低信贷资产比率, 优化银行资产配置。

(三) 完善流动性指标衡量体系, 提高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

目前, 农村商业银行用以衡量流动性风险的指标, 主要是银监会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中的流动性指标 (如存款比率、流动性比率、中长期贷款比率等) , 是比较粗放型的指标, 还停留在资产负债指标管理和头寸匹配管理的水平上。由于目前信息管理系统的落后, 一些指标是基层银行估算得来, 各省农村商业银行总部也没有科学的信息系统来及时识别和控制这些失真数据。而且主要是时点或余额概念指标, 缺乏反映银行不同时点流动性状况的指标与评价银行负债流动性管理能力的指标。鉴于现有流动性风险监测指标还不完善, 需要参照较为完善的现代商业银行流动性衡量指标对其进行适当调整, 进行充实、细化, 建立一套完整的、适合农村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衡量指标体系, 比如, 应引进动态流动性差额分析方法, 增加流动性指数、存款集中度等指标。

(四) 以科学预测和分析为基础, 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机制

流动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两方面, 一是科学地预测流动性缺口, 二是寻求弥补缺口的合理策略。目前农村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量化管理及测算统计工作还未能实现制度化和科学化。并且, 对流动性需求的预测仅限于对每日库存现金和支付额, 对流动性供给、需求的量化预测相对忽视, 缺乏科学的预测方法, 还不能做到在流动性风险发生前及时采取一系列有效的措施予以化解。当前采取的措施也比较单一, 主要是动用准备金、向央行再贷款、同业拆入等, 缺少一揽子解决方案。

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要从经验型的传统管理提升为标准化、专业化的科学管理, 其核心是构建风险监测预警系统。科学的风险管理是应用现代金融理论、数理统计技术和各种模型实施精细的量化管理。首先要做好对资产、负债流动性的预测和分析, 把识别、测量、规避和控制建立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 (如可以利用流动性缺口模型计算流动性缺口, 衡量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状况;利用备付金持有量模型, 对备付金成本进行分析等) 。在进行预测时, 还要考虑到其他因素的影响, 如产业周期的波动、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市场动态、客户的经营情况等。然后在此基础上建立流动性风险的预警系统, 在日常业务管理中对银行业务进行动态追踪, 准确的监测流动性风险, 一旦发现风险达到警戒线就及时发出预警, 以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和解决方案。

(五)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目前我国尚未推行存款保险制度, 国家信用成为农村商业银行隐含的存款保证。存款保险有利于农村商业银行形成硬性约束, 减轻由于银行经营不善而引发的国家负担的不确定性, 还能够解决公众的信心问题, 有效地抑制银行挤兑现象和由此诱发的银行恐慌。应借鉴发达国家普遍实行的存款保险制度, 农村商业银行就其存款向专门的存款保险公司进行投保。保险费率以农村商业银行的风险为依据来制定, 并加强对银行的检查、资本要求和报告制度来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参考文献

〔1〕荆新, 王化成, 刘俊彦.财务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2 (3) .

〔2〕曾康霖.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研究〔M〕.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0 (1) .

〔3〕王卫东.现代银行全面风险管理〔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001.

3.银行流动性风险分析 篇三

摘要:根据黑龙江省10个村镇银行的实际情况,确定其流动性风险的外部影响因素,运用SPSS因子分析法对其进行实证分析,概括出影响黑龙江省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外部因素,主要包括地域经济环境因素、农村居民生活水平因素和农业生产风险因素,并据此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流动性风险 村镇银行 因子分析

一、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

通常来说,村镇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分为狭义的和广义的。狭义流动性风险指村镇银行不能为客户存款的提取提供足够的现金,从而产生的支付风险;广义流动性风险包含狭义的概念,还包括村镇银行不能为满足客户合理的信贷需求或其他现金需求而及时提供充足资金,从而引发的风险,本文内容主要是指广义的流动性风险。

二、黑龙江省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外部影响因素实证分析

(一)外部影响因子选取

本文利用因子分析法对黑龙江省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外部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采用调查法获取相关农户信息。选取黑龙江省10个村镇银行设立地区的农户随机进行调查,其中包括牡丹江的东宁县、大庆的杜尔伯特县、哈尔滨周边的巴彦县、双城市、五常市,黑河的五大连池市、齐齐哈尔的克山县、依安县,双鸭山的集贤县,绥化的兰溪县,共发放问卷400份,回收374份,有效问卷374份,有效度为93.5%。因子选取如下:

X1代表农户受灾面积、X2代表当地农业生产总值(亿元)、X3代表农户中长期贷款占当地村镇银行总贷款的比值、X4代表农户耕地面积、X5代表村镇银行农户参与率、X6代表农户不动产数额(万元)、X7代表农村居民纯收入(元)、X8代表初中专以上学历的农村劳动力占当地农户的比值、X9代表当地注册企业数量、X10代表当地金融机构数量。数据来源于《黑龙江省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调查问卷》、各地市级统计年报公布的数据。

(二)分析过程

降维是因子分析的主要统计方法,就是将一些复杂的、高度相关的变量转变为少数几个综合因子。最终筛选的因子都能够完整的反映原始变量所需信息,并高度有效的对原变量进行解释,本文因子分析运用SPSS17.0软件,分析步骤如下:

1、显著性检验

根据SPSS17.0软件进行计算,巴特利球度检验统计量为87.830,相应的p值为0.000,认为相关系数矩阵与单位矩阵有显著差异。同时KMO值比较高,可做因子分析。见表1。

2、特征根与方差贡献表

表2中,第一列是因子编号,以后3列为一组,每组中数据项的含义依次是特征根值、方差贡献率和累积方差贡献率。由表2可知第一因子的方差占所有因子方差的40.453%左右,前3个因子的累计方差贡献率达到了90.74%,高载荷的指标对各主因子的名称影响较大,主因子就按照实际经济意义来定义。第一个因子在X7、X3、X6、X8上有较大载荷,可称为农村居民生活状况因子F1;第二个因子在 X2、X9、X10、X5上有较大载荷,可称为经济发育程度因子 F2;第三个因子在 X1、X4上有较大载荷,可称为农业生产风险因子。

3、因子得分综合排序

在统计软件SPSS的运行结果中,根据表中的每个公共因子的原始指标变量和得分系数的标准化数值,计算黑龙江省10家村镇银行综合因子得分,见表3。

三、结果分析

影响黑龙江省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外部因素可分为三类,从排名情况来看:

(一)F1概括为农村居民生活状况因子

F1主要包括农户整体素质以及偿还贷款能力。根据表3可以看出,各地区村镇银行收回贷款能力主要受农户不动产数额、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多少的直接影响,而这又决定了村镇银行流动性资产的收益状况。由于个别农户还款意识较差,致使不良贷款增加,影响村镇银行流动性资金的收回。而农户参与率影响村镇银行流动性资金来源,导致流动性风险发生。而农户中长期贷款占总贷款的比例则影响村镇银行资产流动性,中长期贷款数额越多,越影响村镇银行资金流动性。排名前几位地区是经济发展速度快、教育事业发达的地区,农村居民生活水平较高,因此东宁、五常、双城的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受信贷资产、不良贷款以及居民道德影响较小。相反,兰西、巴彦、依安的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则受以上因素影响较大。

(二)F2概括为经济发育程度因子

公因子F2对当地金融机构数量占全省金融机构比例、当地注册企业数量、农业生产总值的解释度都很高,影响村镇银行流动性资金的来源,反映了当地政府扶持程度和农村经济发育的状况,因此五常、双城、东宁等地的金融经济环境发展较好,企业数量较多,经济环境相比其他地域好,政府对农业的扶持力度也较大。如果村镇银行的流动性资金来源不固定,而中长期资产的规模被盲目扩大,则流动性危机会被引发。因此,排名前几位的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受政府政策因素和金融市场发育程度影响较小。相反,依安、五大连池、兰西地区的村镇银行则受以上因素影响较大。

(三)F3概括为农业生产风险因子

F3反映该地区的农业生产水平,由农户耕地面积和农户受灾面积组成。农业生产的收益具有不确定性,而黑龙江省村镇银行主要服务以农业生产为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村农户,村镇银行的经营效益与自然灾害损失产生直接相关,增大了黑龙江省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发生的可能。因此五常、克山的村镇银行发展会受农业生产风险影响较大,村镇银行里的流动性风险与农业的依赖性比较高。相反,依安以及兰西的村镇银行受其影响较小。

四、结论与建议

(一)提高农户信贷资产质量水平,营造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外部环境

从对F1的分析得知,居民道德水平和受客户信用水平影响黑龙江省村镇银行的流动性风险,因此要逐步建设良好的农村信用体系。村镇银行应建立农户信用档案,大力推广信用户、信用村的概念;根据不同地区农村的特点建立征信系统;增强客户的信用意识。

(二)政府给与支农政策支持,制定流动性风险政策

在 F2的分析得出,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受当地经济发育程度以及政府政策制约。政府应根据各农村地区的差异,实行税收政策差别化;再给村镇银行关于涉农贷款以一定的财政补贴、一定的政策,支持支农再贷款。制定并完善相关的配套政策,从而让村镇银行对流动性风险进行更有利的防范。

(三)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完善农业风险补偿机制

根据F3的结论,农村农户和企业面临着自然风险的不确定性。一方面应建立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农业保险与补偿机制,建立有关于企业、个人的农业风险基金,为农业提供风险保障。另一方面使农业创新科研能力提高,农业科技投入力量加大。

参考文献:

[1]高辰. 农村金融流动性风险分析与预防[J]. 商业经济,2012(12)

[2]杜夏. 我国农村金融流动性风险问题研究[J]. 金融财会,2013(10)

[3]江新奎,赵玉荣. 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分析[J]. 经济师,2010(10)

[4]王吉恒,李晓辰,李旭.中国村镇银行发展的外部影响因素分析[J].中国经贸导刊,2012(5)

〔本文系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现阶段影响我国农村居民消费率和储蓄率变化因素研究”(项目编号:11B075)阶段性成果〕

4.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评估与管理 篇四

2(1、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北京1000812、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与政策研究院北京100081)

【摘要】 无论是在经济平稳发展时期还是金融动荡时期,流动性问题始终是金融市场关注的关键问题之

一。本文根据银监会在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的监管要求和相关实践经验,详细介绍了关于流动性风险的评估方法,包括流动性指标法、现金流分析法和久期缺口分析法等,进而针对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给出了商业银行日常使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提出了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措施。

【关键词】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风险管理

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进而引发全球性金融危机,世界范围内许多银行由于流动性危机倒闭,让人们见识到了流动性风险的危害之大。鉴于此,近年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总结国际金融危机应对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出台了一系列研究报告和指引文件。我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也于去年提出了我国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监管要求。

一、流动性风险产生的原因及后果

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是指银行能够在特定时间内,以合理的成本筹集相关资金来满足客户当前或未来一段时间资金需求的能力。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银行的流动性包括三个关键的要素:资金、取得资金的成本以及取得资金的时间。

流动性风险通常被认为是商业银行破产的直接原因,但是实质上流动性风险是信用、市场、操作、声誉及战略风险长期积聚、恶化的综合作用结果。如果这些风险没有得到有效的控制,最终就会以流动性风险的形式爆发出来,进而引发商业银行的生存危机。更为严重的是,个别商业银行所出现的流动性危机可能导致存款人对同行业金融机构清偿能力的担忧,进而发生连锁效应引发国家范围内的行业系统性风险。

二、流动性风险的评估方法

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一方面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希望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贷款和投资中,并倾向于期限长、收益大的资产;另一方面,负债经营的不稳定性和不确定性又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持有足够的流动性资金来应对经营过程中的流动性需要,以避免发生现金流断裂的风险。因此选择恰当的流动性风险评估方法,有助于把握和控制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

1、流动性指标法

流动性指标法是各国监管当局和商业银行广泛使用的方法之一,其做法是首先确定流动性资产的种类并进行估值,然后确定合理的比率或指标并用于评估和监控。以下介绍指标法中常用的指标和比率:

(1)流动性比例。流动性比例是财务分析中分析流动能力的重要指标,是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率,衡量的是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总体水平。目前我国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的这一比率不应低于25%。

(2)核心负债依存度。核心负债依存度反应了商业银行存款业务中资金来源的稳定性,该比率越大,商业银行的经营越稳健。核心负债依存度是核心负债占总负债的比例。根据银监会在有关文件中的解释,核心负债是指那些相对来说比较稳定,对利率变化不敏感的负债,季节变化和经济环境对其影响较小;总负债是指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编制的资产负债表中负债总计的余额。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的这一比率不应低于60%。

(3)流动性缺口率。流动性缺口率是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及其波动性的核心指标之一,为90天内表内外流动性缺口与90天内到期表内外流动性资产的比例。流动性缺口为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资产减去90天内到期的表内外负债的差额。银监会要求商业银行的这一比率不应低于-10%。

(4)存贷款比例。存贷款比率是贷款总额与核心存款的比率,是一种传统的衡量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指标。该比率越小则表明商业银行存储的流动性越高,银监会对这一指标的监管要求为不得超过75%。

(5)流动性覆盖率(LCR)。这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征

求意见稿)》中引入的新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且将最低限设置为100%。

LCR=优质流动性资产储备/未来30日的资金净流出量

这一指标的计算指定30天为期限,而引入这一监管比率的目的在于强化短期流动性风险状况的监控,确保单个银行在监管当局设定的流动性严重压力情景下,能够将变现无障碍且优质的资产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

(6)净稳资金比率(NSFR)。这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流动性风险计量标准和监测的国际框架(征求意见稿)》中引入的又一新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最低限也为100%。

NSFR=可用的稳定资金/业务所需的稳定资金

这一比率的计算以一年为期限。引入这一比率的目的是促进银行业机构的资产和业务融资更趋中长期化;根据银行在一个内资产和业务的流动性特征设定可接受的最低稳定资金量。

除以上介绍的比率之外,还有一些常用的比率,如超额备付金率、现金头寸指标、核心存款与总资产的比例、贷款总额与总资产的比例、流动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易变负债占总资产的比例以及大额负债依赖度等。

使用流动性指标法的优点在于简单实用,可以直观地理解当前和历史的流动性状况。其缺点在于属于静态分析,无法描述商业银行未来面临的流动性风险状况。由于不同规模的商业银行其业务特质及获取流动性的途径和能力各不相同,必须综合多种比率、指标以及相关的内外因素,才可能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状况和变化趋势做出评估和判断。

2、现金流分析

通过商业银行对短期内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的预测和分析,可以评估商业银行短期内的流动性状况,一般表现为流动性剩余或赤字。当流动性出现“剩余”时,商业银行必须考虑这种流动性剩余头寸的机会成本;若商业银行出现流动性“赤字”,则必须考虑这种赤字可能给自身运营带来的风险。根据历史数据研究,剩余资金与总资产之比小于3%~5%时,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是一个预警。

实践证明,为了合理地预计流动性需求,可以将流动性“剩余”或“赤字”与融资需求在不同时段进行比较,其目的是预测新贷款净增加值、存款净流量以及其他资产和负债的净流量。然后将上述流量预测值加总,再与期初余额相加,获得未来时段内的流动性头寸。

现金流分析有助于真实、准确地反映商业银行在未来短期内的流动性状况。但是随着商业银行经营规模的扩大和业务的日渐复杂,现金流量的可能性和准确性随之降低。在实际操作中,现金流分析法和缺口分析法通常一起使用互为补充。

3、其他评估方法

除采用上述的流动性比率法和现金流分析法以外,商业银行还广泛利用缺口分析法和久期分析法来深入分析和评估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状况。

(1)缺口分析法。该法被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是评估商业银行流动性较好的方法。缺口分析法是针对特定时段,计算到期资产和到期负债之间的差额,来判断商业银行特定时间内流动性是否充足。

商业银行的贷款平均额和核心存款平均额之间的差异构成了所谓的融资缺口,如果缺口为正,商业银行必须动用现金和流动性资产,或者介入货币市场进行融资。为了实现盈利目的,商业银行的短期资产与负债的差额通常为负数,但商业银行必须确保此项差额得到了有效控制,并有足够能力在需要时迅速补充资金。积极的流动性缺口分析的期限很短,通常为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对于活跃在同业拆借市场和易于在短期内筹资的商业银行来说,可以具有较短的流动性管理时间期限;而活跃在长期资本和负债市场的商业银行则需要采用较长的期限。

(2)久期分析。由于利率变化直接影响到商业银行的资产和负债价值,造成流动性状况发生变化,因此久期分析经常被用来分析利率变化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状况的影响。

用 表示总资产的加权平均久期,表示总负债的加权平均久期,表示总资产的初始值,表示总负债的初始值,R为市场利率,当市场利率变动时,资产和负债的变化可以表示为:

久期缺口可以用来衡量利率变化对商业银行的资产和负债价值的影响程度,以及对其流动性的作用效果:

久期缺口=资产加权平均久期-(总负债/总资产)*负债加权平均久期

当久期缺口为正值时,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则资产价值增加的幅度比负债价值增加的幅度大,流动性也随之加强;反之则反。

当久期缺口为负值时,如果市场利率下降,则流动性也随之减弱;反之则反。

当久期缺口为零时,利率变动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没有影响。

总之,久期缺口的绝对值越大,利率变化对商业银行的资产和负债价值影响越大,对其流动性的影响也就越显著。

目前最值得推荐的做法是,商业银行同时采用多种流动性风险评估方法,来综合评价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状况。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技术和方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流动性风险的全过程。从实践的角度出发,商业银行进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过程可以表示为图1:

图1 流动性风险管理过程

1、资产负债管理

流动性风险管理属于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如果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结构失衡,就会引发流动性危机。因此在银行确定资产负债额度、结构和期限时需要考虑流动性风险的控制与缓释,加强资产的流动性和融资来源的稳定性。

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应遵循分散性原则和审慎性原则,具体表现为商业银行要制定具体明确的资产、负债分散化政策,使资金运用及来源结构向多元化发展,提升商业银行应对危机的能力;应审慎评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声誉风险等对资产负债业务流动性的影响,从流动性风险的源头开始密切关注不同风险间的转化和传递。

(1)资产的变现能力。资产的变现能力衡量的是资产的流动性,具体包括变现需要的时间以及变现的成本。由于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基础建设还不健全,商业银行在对资产变现能力进行评估时就需要综合考虑市场深度、交易对手信用状况以及其他因素对资产交易和资产价格产生的影响。要提高资产的变现能力,不仅在于资产本身的性质,还需要考虑金融市场的活跃性和交易主体的信用状况。资产的变现能力越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越充足。

(2)负债的稳定性。商业银行应关注负债的稳定性,即融资来源的稳定性。提高负债稳定性的方法包括:提高核心负债占总负债的比重,提高流动性来源的稳定性,并减少对市场波动较大的债务依赖;商业银行应通过优质服务建立与资金提供者的关系,并持续关注大额资金提供者的风险状况。

2、现金流量管理

现金流量管理是识别、计量和监测流动性风险的一种重要工具,商业银行通过分析现金流量和期限错配情况,有助于发现融资缺口和防止过度依赖短期流动性供给。

现金流量管理的核心部分是现金流的预测。现金流的预测主要分为短期预测和长期预测,目的在于评估商业银行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短期现金流的预测主要服务于头寸管理,主要针对1—7天内发生的现金流,商业银行在这方面的预测比较有经验,因而比较准确,对应的是流动性管理。由于现代商业银行交易的产品日渐复杂,预测长期现金流则较为困难,与此对应的是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

对应于现金流预测中的短期预测和长期预测,现金流期限错配分析可以针对短期,也可以开展中期乃至长期的期限错配分析,以便及早发现潜在的流动性风险。商业银行设定现金流期限错配限额应以其融资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为基础。最好的做法是保证每一期限内的现金流错配净额低于对应期限内的现金流限额,现金流限额的计算步骤可参考图2。

图2 流动性期限错配限额计算的步骤

商业银行在设定现金流限额时应尽量保守,并通过返回检验确定该限额的有效性,同时对所有超限额情况作书面记录并分析原因,必要时还需要调整现金流预测的方法和模型。银监会在这方面的监管要求为“现金

流限额测算期至少为一个月,鼓励商业银行按更长时间段进行测算。”

3、压力测试及情景分析

由于现金流预测不能准确地反映银行面临的流动性需求,因此商业银行需要对其流动性风险进行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进行压力测试和情景分析的目的在于分析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商业银行抵御危机的最短生存期是多久,与此相应的监管要求为“商业银行在压力情况下的最短生存期不得少于一个月”。

考虑到各类风险与流动性风险的内在关联性,还需要深入分析假设情景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及其反作用,因此商业银行在设计压力情景时不仅要充分考虑到单个机构和整个市场,还要结合本身业务特点、复杂程度,使假设条件涵盖来自于市场、信用、操作、声誉等多个风险类别的市场波动和经营环境的变化,并充分反映融资流动性风险与市场流动性风险的高度相关性。根据压力测试的结果,商业银行应及时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包括核心资本金和附属资本金的比例,持有充足的高质量流动性资产用以缓冲流动性风险,建立行之有效的应急计划。

4、应急计划

我国金融市场还不够成熟,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吸纳流动性风险的能力都有待提高,因此商业银行应该在完善流动性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的同时,制定不同情况下的应急计划。

应对流动性危机的方法主要包括资产变现和负债融资。资产变现主要是指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变现,其中要加强备付金的管理。负债融资的渠道主要包括向央行借款、银行间市场拆借和发行金融机构债券。

商业银行在制定应急计划时应充分考虑自身的业务规模、复杂程度、风险水平和组织框架等因素,涵盖银行流动性发生临时性危机、长期性危机和压力的情景,并预设触发条件和实施程序。

四、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措施

值得关注的是,近些年来,在我国银行业的流动性管理中,按照监管指标测量我国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状况并不理想,甚至有时处于流动性比较紧张的状态,而实际上整个市场的流动性一直非常充裕,因此说明我国的商业银行在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做得并不够好,需要在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和监控。首先,加强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管理,严防表内和表外双重风险。

其次,将流动性风险纳入风险管理的范畴,完善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框架和体系。

再次,健全金融市场基础建设,形成良好的融资和变现的环境。

最后,加强监管力度,完善流动性风险的监管指标。

根据银监会在2007年发布的《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的时间表,第一批新资本协议银行将于2010年进入实施阶段,国内银行备战新资本协议的进程也进入冲刺阶段。流动性风险管理作为新资本协议中第二支柱的组成部分,必然将逐渐走入人们的视野。可以预见,更加严格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框架将成为银行业日后经营的重要准则。

【参考文献】

5.银行流动性风险分析 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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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同业拆借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摘要】近年来同业拆借成为银行投资与融资的有力渠道,但是去年的两次“钱荒”事件给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敲响了警钟,防范同业拆借带来的流动性风险是银行风险管理的当务之急。本文分析了“钱荒”产生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字】同业拆借,流动性风险,钱荒

一、银行流动性风险与同业拆借市场简介

银行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及时获得或者无法以合理成本获得充足资金,以偿付到期债务或其他支付义务、满足资产增长或其他业务发展需要的风险。流动性是银行的生命之本,因为倘若银行发生严重的流动性危机,就可能导致银行破产倒闭。因此,流动性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的重要任务之一。

同业拆借一般用于调剂临时的资金余缺,弥补存款准备金的不足和季节性资金的需求。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成立于1996年,经过十几年的快速发展,已经成为银行重要的投资融资渠道之一。

目前同业拆借市场的市场参与者已经达到965家,是市场建立之初的十几倍,交易量连年上升。2012年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资产和同业负债大幅增长,截至2012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资产占总资产比例达15.13%,比年初上升1.8个百分点。同业负债占总负债比例为13.87%,较年初上升1.23个百分点。同业业务的快速增长使得银行资产、负债的结构发生了很大程度的变化,掌控同业业务带来的流动性风险至关重要。

二、“钱荒”事件及其原因分析

2013年6月,多家银行都出现了资金紧张,具体表现为上海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持续走高,最高达到13.44%;银行为吸引资金发行大量高收益理财产品,提高短期存款利率,甚至减少了部分贷款的发放。12月,“钱荒”再次上演。同样表现为同业拆借利率飙升,虽然较6月时上升幅度小,但是同业拆借利率和回购利率均突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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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同时,一些银行的同业存款出现到期不能兑付现象。显然,在“钱荒”期间,一些银行出现流动性缺口、违约、不惜高价获取资金使其流动性风险骤增。

两次“钱荒”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第一,季节性流动性需求的影响。第二,银行同业业务出现了严重的期限错配,这也是“钱荒”出现的根本原因。

季节性流动性需求通常表现为一定时间内银行自身或客户一致性的流动性需求,如存款准备金上缴、重要节日的资金需求等。季节性因素,会导致银行存款来源大幅减少,取款需求增加。如果银行没有合理的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在季节性因素发生时很容易产生流动性缺口。季节性因素引发流动性需求时市场一般处于资金短缺状态,倘若银行此时出现流动性短缺,银行会承担较大的成本,这必将扰乱银行正常的流动性管理。两次“钱荒”中,6月银行要接受存贷规模考核,12月面临着银行存款准备金的上缴以及节日取款,这些都属于季节性流动性需求。

银行的同业资产和同业负债在近年来持续增长,而其中隐含的期限错配越来越严重。期限错配,是存款的期限短于贷款期限,这就形成存贷款期限错配。期限错配本身是银行盈利的方式,但是期限错配的加重会使得银行风险增加。如果银行借入的资金期限多为短期,而借出的资金多为中长期,中长期的贷款依靠短期的资金来支持,会产生更大的流动性缺口。近年来同业业务快速发展,银行在同业拆借市场上借入短期资金投入到流动性差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中,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有着流动性差、期限长的特点,过度的短借长贷构成了严重的期限错配。

三、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建议

(一)完善同业业务的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应该健全流动性风险管理结构,充分考虑同业拆借可能带来的风险,制定相关的管理策略和程序,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流动性风险。

首先,在压力测试中加入有关同业拆借市场的极端变化因素,比如拆借利率短期大幅上升、市场参与者拆借意愿下降、债权银行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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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情况,并根据压力测试结果对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水平、流动性风险管理策略、拆出拆入限额进行调整。

其次,应约束银行同业拆借资金的用途,限制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投资。银监会在2013年3月下发的《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针对非标准化债权资产做出了要求,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该通知通过约束理财资金的投向间接规范了同业拆借的资金用途,银行应调节自身的同业拆借业务,在符合监管要求的基础上进行投资。

(二)调整期限错配情况

虽然期限错配是正常的盈利手段,但是过度的期限错配势必使流动性水平下降,如果出现风险,会危及银行自身甚至引发风险传染。银行应严格监测不同时期的期限错配情况,计算不同时间段的流动性缺口和流动性缺口率。期限错配情况的分析和监测应当涵盖从隔夜、7天、14天、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9个月、1年、3年、5年到超过5年等多个时间段。对期限错配严重的进行调整,执行稳健的期限错配标准,使期限错配维持在安全限度内。

(三)要完善流动性监管指标体系。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流动性的监管指标有流动性比例、存贷比、人民币超额备付金率,巴塞尔协议III中最新提出的分别针对短期和中长期流动性水平的指标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率还未实施。目前的指标体系非常薄弱,而且欠缺专门的同业拆借监管指标。面对同业拆借发展的现状,建立监测银行同业拆借业务的指标是必要的。此外,当前的监管方法对银行流动性欠缺动态性分析,同时忽略了季节和政策等因素变化带来的对资产负债的影响。完善指标体系,应建立独立的同业拆借监管指标。

参考文献:

[1] 中国人民银行.2013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3:30-31

[2] 季?民.银行间市场对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影响[C].中国管理科学与工程研究进展,2006:422-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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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银行流动性风险分析 篇六

□ 郝宏海武军2

(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 石家庄 050000)

摘要:流动性风险是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其往往是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的最终表现形式,是银行倒闭的直接原因。近年来,国有商业银行逐步建立起了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对降低流动性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然而,国有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水平相当较低,风险管理压力较大。本文通过分析当前流动性风险管理现状,对如何提高风险管控能力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措施,希望为提高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丰富管理手段提供些许有价值的参考。

关键字:流动性风险管理;资产负债管理;挤兑

目前,我国银行业已步入全面开放的阶段,国有商业银行在风险管理上面临全方位的挑战。形势逼人,风险管理被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加以研究和重视。然而,流动性风险管理,做为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07年金融危机的教训告诉我们流动性风险是银行面临的主要风险,其往往是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的最终表现形式,是银行倒闭的直接原因。

今年以来国内流动性形势复杂,上半年央行六次上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近日又将保证金存款纳入存款准备金的缴存范围,商业银行资金面普遍趋紧,流动性风险加大,风险管理的压力陡增。国有商业银行应将流动性风险管理放在突出位置,建立科学高效的内部管理体 1 作者简介:郝宏海,男,1980.08生,河北石家庄人,博士研究生,经济师。研究方向:资产负债管理。联系方式:hao_haier@163.com。

作者简介: 武军,女,1965.10生,河北石家庄人。研究方向:流动性管理。联系方式:czyh_99@sina.com。2系,才能保证持久的流动性安全。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概念及目标

狭义上讲,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虽然有清偿能力,但无法及时获得充足资金或无法以合理成本及时获得充足资金以应对资产增长或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如不能有效控制,将损害银行的清偿能力和信誉。

流动性风险管理是指对流动性风险进行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全过程。其目的是使商业银行在可承受的流动性风险容忍度范围内,保证合理的资金占用,弱化流动性风险对实现商业银行经营目标的冲击。科学的流动性管理体系应当确保有充足的资金应对资产的增长和到期债务的支付,同时减少无效的资金占用,使备付率保持在合理水平,为商业银行保证盈利的稳定增长和资本结构的稳定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

国有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目标应包括:

一、建立与本行战略愿景、经营目标、业务规模等相适应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

二、充分识别、有效计量、持续监测和适当控制银行整体及在各产品、各业务条线、各业务环节、各层机构中的流动性风险;

三、确保支付,无论在正常经营环境中还是在压力状态下,确保有充足的资金满足资产增长、到期债务支付等需要;

四、在确保支付的前提下,保持科学、合理的超额备付率水平,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日常工作中面临流动性风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支付风险 因资产业务与负债业务期限错配,在支付到期负债时,由于长期贷款未到期导致缺乏足够的流动性资金满足支付,被迫以较高成本在银行间以拆借的形式调剂资金,使银行的经济利益受损。支付风险是银行资产负债业务发展不平衡长期累积的结果。

第二,大额资金往来风险 通常商业银行只保留少量的现金头寸应付日常提现。大额银行存款的非预期提取以及信贷额度的非预期使用会使商业银行头寸吃紧,甚至发生间隙性透支,如不能快速妥善处理,极有可能引发局部性的流动性危机。大额资金往来风险是客户瞬时巨量资金异动的结果。

二、流动性风险的三个显著特征

流动性风险是商业银行与生俱来的一种综合性风险,是银行所有风险的最终表现形式。商业银行面临的风险各异,如不能得到有效控制最终都会以流动性危机爆发,银行倒闭的形式结束,破坏巨大。

1.内生性 商业银行的本质特征是信用中介,主要功能是为存款人提供流动性较强的存款合约,同时向借款人提供流动性较差的贷款合约,在为社会创造流动性的同时,获取利差收入。这种流动性转换为客户提供了流动性保险,与此同时将流动性风险转嫁到银行本身。这就是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内生性根源。

2.隐蔽性

国有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的隐蔽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指流动性风险自身的隐蔽性,流动性风险是一种间接的整体性风险,容易被银行信用中介的特征所掩盖。流动性危机一般是由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其他风险不断累积所致。二是指流动性风险还未被充分认识,流动性管理水平较低。因国家信用的隐性担保对国有商业银行流动性的正面影响,国有商业银行尚未爆发大规模的流动性危机,使得流动性风险较少被关注。3.破坏性 一旦银行日常支付出现问题,客户提款的意愿将大大提高,如不能迅速化解,则很可能形成大规模的银行挤兑,流动性风险会被急剧放大,爆发流动性危机。轻则使商业银行自身社会信用受损,重则导致破产倒闭。

三、流动性风险管理现状

(一)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逐步提高

自03年以来,国有商业银行内部体制改革不断深化,通过股改上市等手段,其角色已逐渐转变为游戏参与者。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流动性风险管理已成为关系到银行生死攸关的重要课题,受到监管部门和银行本身的重视。2009年为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银监会下发了《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对商业银行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管理结构、管理流程等发挥了基础性作用。出于监管要求和自身发展需求,国有商业银行纷纷制定了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压力测试管理办法、流动性危机应急预案,逐步建立起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对降低流动性风险,维护银行体系安全、稳健运行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短存长贷”现象严重,流动性风险管理压力较大

目前,利息净收入是国有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源泉,为提高净利息收入,银行更倾向于发放中长期贷款,吸收短期存款,期限错配现象十分严重。2010年末,四大行活期存款总额为14.93万亿元,占各项存款比重达43.08%,而中长期贷款余额为14.51万亿元,占各项贷款比重达到71.22%。这在增加利息收入的同时,使得流动性敞口暴露在巨大的风险之下。由于“短存长贷”意味着以流动性较高的短期负债来支持流动性较低的长期资产,一旦短期内客户提款数量急剧增加而银行不能及时兑付,极易引起局部性的挤兑**,进而诱发流动性危机。

(三)风险管理意识有待提高、管理工具有待丰富

目前一些国有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主要是应监管机构的要求,为达到监管指标要求进行的被动管理。管理工作主要集中在高级管理行的个别部门,管理内容主要集中在个别监管指标的考核。一些业务经营部门、基础经营机构对资金进出的监督松懈,流动性管理意识不强。宏观上看,受国家信用的隐性担保作用,出现流动性危机的概率较低,国有商业银行缺乏危机感,主动管理流动性风险的意识有待提高。

在管理工具的选取上,国有商业银行大多采用静态指标来衡量流动性风险,缺乏对流动性风险的动态监控。目前监管部门和商业银行多数使用流动性比例、存贷款比例、备付率、流动性缺口等静态指标反映流动性状况,不能把握不同的时点、时段的流动性及其变化情况。特别是每逢月末、季末、年末等关键时点,时点存款余额波动较大,如采用这些特殊时点静态测试流动性情况,其结果极有可能与实际情况相距甚远。

四、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的措施

新形势下,加强流动性管理,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已成为国有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课题。流动性风险管理不但要满足降低流动性风险,防范流动性危机,更要提高主动管理风险的能力,使流动性风险始终保持在可承受的范围内,千方百计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流动性风险管理应成为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保值增值、利润创造的新源泉。

(一)增强主动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意识

国有商业银行作为一级法人,对全辖实行统一领导和授权经营,层级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主要集中在高级管理行的个别部门,且大多是为达到监管要求进行的被动管理。低级行,特别是基层分支机构主动管理流动性意识不强。因此,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的首要工作就是提高上至高级管理者下至每一位基层员工主动管理流动性风险的意识,充分认识流动性风险的破坏性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人人谈风险、人人管风险,风险可控则收益可期。

(二)构建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完善治理结构

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有利于提高流动性风险的管控能力。国有商业银行应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指引》提出的管理原则和标准,建立与本行战略愿景、管理实际相适应的管理体系。

1.在总行层面应建立以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专门委员会、主管部门、高级别分行为基础的管理构架;制定流动性风险管理目标,配置资源,建立覆盖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的管理流程,明确风险主管部门的职责等。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也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及时快速传递总行政策、科学合理监测控制本级分行流动性风险状况、有效防范、及时处置流动性危机。

2.加强流动性趋势预测,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供求关系以及资金头寸变动的历史数据,判断变动趋势。研究开发流动性预测模型,持续性的收集、识别、计量、监控全行资金变动情况,预测变化趋势,为管理层决策提供依据。

3.建立流动性危机应急处置机制。国有商业银行应尽快制定流动性危机管理预案,成立相应应急处置组织机构,确保资金支付安全,及时有效化解流动性风险,应对可能的流动性危机。流动性危机处置工作应本着快速、及时的原则,流动性管理人员应在第一时间以最快的速度报告危机情况及紧急程度,处置工作应在应急处置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做到统一安排、分级负责、明确分工、各负其责。

(三)丰富管理手段,建立动态的风险管理机制

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能够发挥作用的基本前提是正确计量监测流动性风险,否则将谬以千里。管理实践中较为有效的措施应包括:

1.严格执行资金收、付大额报告制度,及时掌控资金头寸变化,以确保支付为前提,使超额备付率保持在科学合理的水平。客户经理应与客户,特别是网银客户,保持良好沟通,提前将下一工作日大额资金收付情况报流动性管理人员。以便管理人员能够提前准确匡算资金头寸变动情况,杜绝透支现象(包括间歇性透支现象)的发生。

2.流动性缺口指标动态化。流动性缺口是指在一定时期内,银行的潜在的资金需求(运用)与资金供给(来源)的差额。其优点在于能够反应一段时间内的流动性能力,简单直观。目前更多是使用当前资产负债状况来计算静态缺口,反映当前的流动性状况。流动性缺口动态化是指在计算中引入时间概念,静态计算各个时点缺口,建立时间序列模型,利用回归分析、指数平滑等方法预测未来某一时点、时段的多个流动性缺口及出现缺口的概率。3.引入流动性风险价值(L-VaR)指标,动态模拟在一定的置信度下,资产负债变动在未来特定时期内的流动性成本,通过模拟若干种资产变动路径下的流动性成本,选择最优的资产负债结构。

4.完善流动性风险压力测试。通过压力测试,评估银行承受压力事件的能力,预防流动性危机的发生,提高在流动性压力情况下履行支付义务的能力。建立压力测试定期报告制度,形成常态化的信息收集、风险计量和监控过程。按周、月、季、年报的方式定期或不定期发布压力测试结果、模拟分析各种情景下的效果,为决策层动态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提高支持。

(四)实施主动资产负债管理,有效降低流动性风险压力 当前我国衍生品市场尚不发达,绝大多数贷款不能在市场进行交易,商业银行难以自主调控资产业务的流动性。在此情况下,国有商业银行应从主动资产负债管理的角度释放流动性风险压力。

主动资产负债管理是指主动利用各种资产、负债管理工具对全行资产负债结构进行动态调整,协调不同的资产与负债在利率、期限、流动性等方面的综合匹配,进行最优化组合和合理搭配。主动资产负债管理是实现全行战略发展目标、资产负债监管要求,实现银行盈利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统一的有效途径,并对银行的管理理念、方法手段、技术条件等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主动资产负债管理应该以全额资金转移计价管理为核心,辅以风险资金池、超额备付率、资产证券化、高风险资金内部对冲等多种手段,对银行存贷款的流动性风险进行集中动态管理。通过动态调整FTP,将风险管理的导向传导至基层行,引导全行有所为有所不为,达到对流动性风险的持续管理。

主动资产负债管理应以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为抓手。首先,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要进行合理匹配,“短存长贷”应控制在一定的比例范围。加快资产证券化步伐,合理增加中短期国债比重,改善资产业务流动性差的现状;其次,增强主动型负债能力,积极拓展存款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重视短期限理财产品的开发和营销,扩大以大额可转让存单、中短期金融债券为代表的主动型负债产品占比,改变单纯依靠存款支撑银行资产业务发展的现状。再次,合理控制表外业务的规模和增速,优化表外业务结构,通过产品调整降低表外业务的资本占用,提高风险缓释水平。

流动性风险管理是国有商业银行一项基础性工作。面对复杂的金融市场环境,国有商业银行必须建立科学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体系和流程,采用多种风险度量工具,尽快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7.银行流动性风险分析 篇七

于2007年中期开始的金融危机席卷全球, 加剧了全球金融市场的动荡, 作为次级抵押贷款问题的直接后果, 一些商业银行和国际投资银行因流动性问题已经或正面临着倒闭风险, 这严重影响着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可以说, 次贷危机对银行业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

尽管新巴塞尔协议和现行监管规定在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这几方面对银行的要求很多也很复杂, 但我们看到, 相对于其他风险来说, 巴塞尔委员会之前对流动性风险也仅限于度量标准、管理和监管等定性描述与分析。显然, 这已经不能满足现阶段以及未来对流动性风险的防范需求, 巴塞尔委员会也已经充分意识到, 仅停留在对流动性风险的定性考核及评价方法上已经不能满足现阶段防范风险的需求, 能推广于全球的适用于国际活跃银行的定量度量流动性风险的方法及标准急需出台。

基于此, 巴塞尔委员会近期出台了有关对流动性风险度量的标准和监管方法的征求意见讨论稿, 这篇讨论稿实际上是对流动性风险定量度量方法全球推广的一次广泛征求意见, 也可以说是巴塞尔委员会对流动性风险由定性监管向定量监管的一次转变。

委员会发表了两种用于对流动性风险监管的标准。第一种标准是, 流动性覆盖率, 这个标准是用来衡量在压力情况下短期内 (一个月) 银行是否能够保证流动性充足的指标。第二种标准是, 稳定融资比率净值 (the Net Stable Funding Ratio) , 提出了更长期的保证流动性充足的标准。

2 流动性覆盖率 (Liquidity Coverage Ratio, LCR)

流动性覆盖率 (LCR) 是建立在传统的流动性“偿债能力比率”方法基础上来评估流动性事件暴露的。这种度量标准的目的是在一个具体的极端流动性压力场景下 (由监管者来具体化) 保证银行保有一笔充足的无产权负担的高质量的资产, 以现金形式来满足30天的流动性需求。该流动性资产储备应该能够使银行维持到计划的压力场景的第30天, 此后, 管理层或监管者会采取相应的措施, 或者会相应的对银行进行处理。

流动性覆盖率的计算公式:

根据巴塞尔委员会的要求, 该比率应该≥100% (也就是说流动性资产储备至少应该和估计的净现金流出相等) 。银行应在满足该要求的同时持有无负担的高质量的资产储备来抵御潜在的流动性压力。银行和监管者也应当知道在30天内可能的储备并保证在这一个月中能够提供重组的流动性资产来满足任何的现金流缺口。

2.1 高质量的流动性资产储备

有关高质量的流动性资产储备所具有的特征, 巴塞尔委员会有如下规定:

基本特征:低信用风险和低市场风险、估值的简便性和确定性、风险资产间的低相关性。

与市场有关的特征:活跃并有一定规模的市场、委托的做市商、低市场集中度、安全投资转移。

基于此, 委员会认为, 高质量的流动性资产储备主要有下面几类:

(1) 现金。

(2) 中央银行储备, 在遇到压力时它们可以被提取使用。

(3) 以主权国家、中央银行、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门、国际清算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洲委员会或者多边开发银行担保的有价证券, 同时, 这些证券还应满足下列标准:

在巴塞尔标准法下, 被赋予0%的风险权重。

这些证券有很深的回购市场且这些证券不能被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服务机构发行。

(4) 由国家发行的以本国货币计价的政府或中央银行债务, 流动性风险由国家或者银行所在的国家来承担。

由于大多数活跃银行持有的资产中有一部分是证券, 作为资产的一部分, 满足某些条件的证券也可以作为流动资产储备的一部分。但是, 必须有相应的折扣系数来抵减。总的来说, 这些工具的折扣系数不能超过50%。折扣系数的确定应当适用于相应资产的市场价值。在此次讨论稿中, 巴塞尔委员会讨论了公司债券和担保债券作为流动资产储备的满足条件及相应的折扣系数 (20%或40%) 。

2.2 净现金流出

等于在规定的时间内具体的压力场景下累计预期现金流出减去预期现金流入的数值。

巴塞尔委员会对累计预期现金流出和预期现金流入确定的标准分别见表1, 表2。

在计算具体的现金流出时, 需要将各项现金流出额乘以相应的因子, 然后再加总求和得出总的现金流出值。

同样, 在计算具体的现金流入时, 需要将各项现金流入额乘以相应的因子, 然后再加总求和得出总的现金流入值。

3 稳定融资比率净值 (the Net Stable FundingRatio, NSFR)

NSFR标准实际上是对传统的融资缺口法的改进。

NSFR标准被定义为可提供的稳定融资额与要求稳定融资额的比率, 这个比率必须大于100%。否则, 银行就会面临流动性风险。稳定的融资是指在长期的压力条件下超过1年的资产和负债融资金额和类型。

NSFR度量是建立在传统的“净流动资产”和“现金资本”方法的基础之上的, 这些方法曾经被国际活跃银行和银行评级机构广泛的使用。

3.1 稳定融资的可提供金额 (犃犛犉) 是指一个机构的下列全部金额

(1) 资本;

(2) 到期日等于或大于1年的优先股;

(3) 到期日等于或大于1年的负债;

(4) “稳定的”无到期日的负债或者小于1年的定期存款。

注意:从中央银行公开市场业务当中的进行的借款不能计入到此比例当中, 这样做的目的是不依赖于中央银行的融资。

稳定融资的可提供金额 (ASF) 的计算方法:

有关ASF的构成要素和相应的ASF因子数值见表3:

续表

3.2 稳定融资的要求金额 (犚犛犉)

实际上指的是用一个机构的资产来度量该机构的流动性风险的金额。这里的资产还包括该机构资产负债表外的暴露金额。

稳定融资的要求金额 (RSF) 的计算方法:

机构所持有或融资得来的资产价值乘以对应于该资产类型的RSF因子, 再加上资产负债表外发生的金额 (或潜在的流动性暴露) 乘以相应的RSF因子。

稳定融资要求金额机构持有或融资得来的资产价值金额×RSF因子。

流动性较强的资产其RSF因子数额较低, 反之, 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其RSF因子数额较高。

有关RSF中的资产类型和相应的RSF因子数值见表4、表5。

4 监测工具

这里的监测工具主要是指监管当局运用一系列广泛的数量工具来监测银行业机构的流动性风险。据委员会了解, 截至2009年年初, 全球的监管当局运用了超过25种不同的监测方法和概念对特定资产负债表流动性含义进行评估, 并运用市场数据来监测银行的潜在流动性风险。

在本讨论稿中, 委员会列举了几种常用的计量工具, 它们分别是: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这里不再详细介绍。

5 应用评价

与传统的对流动性风险度量的方法及理念相比, 这次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新的度量方法及监测工具改进很大, 除了文章开头提到的由定性度量标准转为定量标准外, 还有诸如:提出的两种指标度量法都简便且易于掌握。

其中, NSFR标准度量方法拓展了通常的行业习俗, 来证明资产负债表外风险暴露的潜在流动性风险和传统度量方法可能忽视的长期资产的短期抵押融资的各种期限错配。与传统度量方法相比, 加入了对资产负债表外项目的流动性风险测定。

但是, 我们看到, 还有一些关于流动性风险的问题尚需我们做进一步的探讨, 以此来更好的完善此方案, 使监管当局及银行业识别、度量、监管流动性风险更加趋于成熟。

5.1 银行跨境业务

众所周知, 银行跨境业务交易速度的提高和交易量的扩大使得国际金融市场间的联系更加紧密, 增加了流动性风险, 这也是这次次贷危机爆发的原因之一。在理想的市场状态下, 如果母行产生流动性危机, 它可以通过选择外汇掉期或抵押品跨境转移等途径, 从境外其他国家的分支机构获取资金进而避免产生流动性风险。但在现实情况下, 外汇掉期市场的流动性难以预测, 资产的转移也需要时间或受到诸多限制。由于多种原因, 当发生流动性问题时, 各国监管机构都会要求本国银行保持充足的流动性来维护本国金融体系的稳定, 使得母行无法从境外获得资金, 最终产生流动性风险。

巴塞尔委员会这次提出的流动性框架的另一个要素是一套流动性监测工具。这些监测指标是用来改革跨境监管的一致性。设计这些指标的目标是帮助监管当局识别和分析单个银行和银行体系流动性风险趋势, 使得全球银行业有统一的标准分析流动性风险。这已经是进步了。从过去来看, 各国监管制度的差异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跨境银行流动性风险集中管理的有效实施。如母行及海外分支机构在压力环境下可能都被要求提高流动性水平, 从而导致了跨境银行集团整体流动性水平过高, 增加了监管成本。

但是, 监测指标基本一致并不意味着就解决了银行跨境业务流动性风险问题, 我们知道, 各国监管措施存在巨大不同, 如有些破产制度对于问题银行的处理给予并表, 而有些则针对单一银行。此外, 各国的监管政策对跨国集团内部成员间的头寸敞口要求也不同。诸如此类的问题, 都会影响到银行集中管理流动性风险的能力及效率。

如何解决上述问题?如何才能在此基础上更进一步实现真正的“流动性风险监测国际一体化”?

5.2“流动性资本”计提能否实现

我们知道, 新巴塞尔协议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都已经纳入到资本监管的范畴中。其中, 规定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必须达到8%的要求, 而计算资本充足率的公式中就囊括了对信用风险加权资产的计算, 以及对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资本计提。对于每种风险的资本计提, 新协议都规定了详细的度量方法。而对于流动性风险, 目前而言, 这次讨论稿中没有做到和其他三大风险一样量化为资本计提。我们知道, 充足的资本金是提高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的前提条件, 也是银行抵御各类风险的“最后一道防线”。将流动性风险管理也纳入到资本管理当中, 有助于商业银行进行统筹安排, 集中管理。那么, 流动性风险能否和三大风险一样纳入到资本监管范畴, 和三大风险融合到一起, 使监管者、银行更好的对流动性风险进行度量、防范与管理?如果能够, 难点在哪里?应该采用什么样的资本度量方法?我想, 这是我们所有人都应当深思的一个问题。

摘要:目前, 巴塞尔委员会已经颁布了最新的银行业监管标准——巴塞尔协议III, 其中关于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国际框架无疑为全球金融业在今后如何防范化解流动性风险提出了指向。本文的研究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首先, 介绍了本文发布的背景;其次, 在此基础上, 详细介绍了文本中提出的两个流动性风险度量标准;最后, 对该文中讨论的度量流动性的方法及工具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流动性风险,流动性覆盖率,稳定融资比率净值

参考文献

[1]Basel Committee on Banking Supervision.International framework for liquidity risk measurement, standards and monitoring[J].Consultative Document, 2009 (12) .

8.银行流动性风险分析 篇八

利率市场化后,银行的利率将根据市场资金供求状况进行相应的浮动,对利率上行周期和下行周期的判断和把握,将会影响银行资产负债结构摆布,进一步影响盈利能力,同时也将会影响到银行的流动性。因此,商业银行要进一步加强缺口管理,建立科学的利率风险管理工具与模型,对利率的期限结构、风险结构做出合理安排,将利率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同时,也要关注利率波动带来的流动性风险,特别是对实行全额资金管理的银行来说,应在资产负债管理策略上和金融市场业务操作策略上作出审慎的调整。

自2012年7月央行降息并允许利率差异化后,非国有银行的利率执行水平已经成为抢夺国有银行中高端客户的有力筹码,以地方性银行为代表的中小金融机构凭借灵活的定价与地域优势,对国有银行造成了强烈冲击。

首先,在利率市场化改革越来越深入的背景下,国有银行应强化利率风险管理:一是要加强信用风险管理。利率市场化后,大型企业议价能力提高,为应对收益水平下降的压力,银行会转向定价较高的中小企业,倾向于发放高风险的贷款;同时,企业也会以高利率借贷,客户风险识别压力加大,从而加大了信用风险管理压力;二是规避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的风险。当市场利率变化时,利率敏感性(如一年期以内)的存贷款再定价的时间差异,形成的利率敏感缺口可能使银行净利息收入大幅下降。因此,在利率升降频繁的情况下,银行对利率周期的预判能力给利率风险管理带来了更大的挑战;三是加大定价覆盖风险的利率管理意识。需要强化银行贷款定价成本的意识,单笔贷款的定价工具要优化,定价管理要更加系统和专业化,确保通过合理的定价管理实现综合收益,才能应对利率市场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其次,应强化流动性风险管理。6月中旬的货币市场利率波动,可以看到我国的银行业在应对流动性风险方面准备不足,治理机制欠缺。利率市场化后,资金会在银行、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间频繁流动,而众多股份制银行以及地方性中小银行更多依赖货币市场与同业拆借市场筹措短期资金,因此,流动性管理对它们来说迫在眉睫;同时对实现全额资金管理的国有大型银行来说,流动性管理也有全新的涵义。因为国有银行在全国范围内拥有数量巨大的网点分布,一旦利率波动引发全国性的资金需求,国有银行总行将面临超出想象的融资压力,也许那时真正引发金融风暴的是国有大型银行。正如央行行长周小川所说,此次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意义在于提示银行需要对自己的资产业务进行调整。

应对利率市场化的挑战,加强利率管理和流动性管理不只是把钱用在更合适的地方,更重要的是要建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流程银行运转机制,真正贴近实体经济和客户,完善存贷款利率定价体系,完善各项服务和产品,同时关注各类潜在风险,对业务扩张与风险管理有更好的平衡与把握,才能建设成为真正的现代化商业银行。

信用卡是越来越多了,还款好麻烦呀,怎么样才能方便快捷的还款也是用卡一族越来越关心的问题,忘记还款日、银行网点少等众多问题浮出水面,信用卡刷卡消费倒是方便又快捷,但在还款的时候却要大费周张了,现在还款方式花样多,持卡人可按需巧选择适合自己的还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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