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矛盾和社会和谐(精选8篇)
1.社会矛盾和社会和谐 篇一
时间:2011年03月18日 10时12分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 化解社会矛盾 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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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的话
社会管理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项管理活动。在我们这样一个有13亿人口、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国家,社会管理的任务更为艰巨繁重。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是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之一。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怎样协调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进而促进社会公正、保持社会稳定?这是一个重大的理论和实践课题。围绕这一问题,本期“本周话题”栏目刊发3篇文章进行分析探讨。
构建综合联动的多元调解机制
胡锦涛同志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包括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针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交叉性、复合性、相关性不断增强的特点,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综合性强、权威性高、公信力大的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有效手段。
调解机制具有独特优势
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表明,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有其局限性,高昂的诉讼费用和较长的时间耗费会使许多当事人望而却步。当前,我国社会利益主体出现多元化趋势,各种不同的利益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这使得新形势下的矛盾纠纷具有复杂性、群体性、综合性和敏感性,极易引发群众上访事件。这些新情况,只靠诉讼手段显然是不能应对的。调解机制在解决群体性矛盾、化解群体性纠纷方面具有成本低廉、操作易行、案结事了等优势。当前,需要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通过构建综合联动的多元调解机制来化解矛盾纠纷。
综合联动的多元调解机制为解决矛盾纠纷提供了多种路径,“整合资源、整体联动”是这一调解机制最显著的特征。在组织架构上,建立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牵头协调、调处中心具体负责、司法部门业务指导、职能单位共同参与、社会各方整体联动的矛盾纠纷调解格局;在内涵建设上,融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于一体,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在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上,努力实现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这样,通过加强各种民间性非诉讼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与法院诉讼程序之间的衔接,加强专门性、行业性及行政性非诉讼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与行政复议、诉讼程序之间的合理分工与衔接,整合有关职能部门资源,达到真正化解矛盾纠纷的效果。
完善调解机制的途径
加强基层调解组织建设。妥善解决基层调解组织人员报酬、工作经费等实际困难,增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活力。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逐步形成“全方位覆盖、多功能调处”的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人民调解组织网络体系。为此,一方面应加大政府资金投入。各级财政应拨出专项资金作为调解专项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以保证人民调解工作正常开展。同时,积极争取政府各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方力量,从办公场所、通讯、交通设施等方面给予支持,努力构建全方位的人民调解社会保障机制。另一方面应解决好人员报酬问题。可以按照招聘社区干部的方式招纳贤才,把懂法律、懂政策、有文化、有道德且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年富力强者选聘到人民调解队伍中来,给予社区干部待遇,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增强调解队伍活力。
完善调解工作运行机制。一是完善排查防范机制。针对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大多发生在基层的特点,将调解工作前移,由事后处置变为事前预防,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实效性。健全矛盾隐患通报、纠纷信息反馈、重大情况报告等制度,做到上下联动、快速解决。二是完善调处联动机制。基层司法所应在县区司法局和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联合各方力量,重点加强与基层派出所、人民法庭的联调联动,化解辖区内的矛盾纠纷,特别是对排查出来的重大疑难、久拖不决的矛盾纠纷和热点难点问题以及突发性事件,重点进行化解。三是完善激励保障机制。用表彰奖励先进、总结推广典型的方法,激励广大调解员积极进取、扎实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司法所在基层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解决好司法所的管理体制、立户列编、经费保障等实际问题,增强司法所排查调处矛盾纠纷的工作能力和办案水平。
加大对调解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调解员具有较高素质是确保公正调解的关键。应积极培养专家型人民调解员,建立一支机动性地调处某一类型、某一领域、某一地区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工作队伍。在人员构成上,探索实行专职调解员与兼职调解员相结合、调解人员与调解志愿者相结合。同时,通过示范带动、岗位培训、庭审观摩等形式,加大对调解人员的教育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政策、法律知识水平和调解技能,使他们成为懂法律、懂政策、懂心理、懂人情以及会预防、会调查、会调解、会制作调解协议的专门人才。
(山东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执笔:王克群)
增强群众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
群众工作是社会管理的基础性、经常性、根本性工作,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应同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这就需要深入研究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变化对群众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的新途径、新办法,把群众工作贯穿到社会管理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不断增强群众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依靠群众自身的力量做好群众工作。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日益增强。让人民群众在更广领域、更深层面上有序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参与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要求和具体体现。各级党委、政府应因势利导,满足人民群众的民主需要,善于运用民主的手段、依靠群众自身的力量做好群众工作。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发展基层民主,可以丰富民主实践、健全民主机制,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民主素质,推动全社会的民主法治进程,有效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应通过进一步建立健全基层组织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引导和扩大人民群众的有序政治参与,使人民群众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实践中实现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调动广大人民群众投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做好群众工作。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化解矛盾、理顺情绪、激励群众团结奋斗的作用,始终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导致了人们思想观念的多样化、价值取向的多元化、利益主体的分散化、矛盾纠纷的复杂化。由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等问题短期内很难根本解决,在人民内部难以避免地会出现大量的各种具体利益矛盾。这就要求我们进一步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针对各个阶层群众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在这一过程中,既要讲道理,又要办实事;既要以理服人,又要以情感人,把思想政治工作做到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实际中去,不断增强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任。通过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引导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不断凝聚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强大力量。
注重利用舆论宣传手段做好群众工作。做好新形势下的群众工作,必须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必须注重把握舆论导向,加强宣传引导。应大力宣传党的政策、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人民群众从发展中得到的实惠,积极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不断加强社会主义理想信念教育,丰富和提升群众文化生活,牢固占领思想文化阵地;大力宣传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确保处理问题有法必依、有政策必执行。当前,互联网已成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重要载体、了解民意的重要渠道和集中民智的重要方式。应充分利用好网络,重视互联网的建设、运用、管理。在具体工作中,既要积极鼓励网民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实施监督,并及时回应网民的意见和建议;又要主动对其进行规范和引导,杜绝有害信息,净化网络环境,防止因网络炒作引发各种社会问题,影响改革发展稳定大局。通过不断提高舆论传播力,占领舆论制高点,把握舆论话语权,打造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新阵地。
通过满足群众合理要求和愿望做好群众工作。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在注意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来实现人民群众利益的同时,还必须认真贯彻实施这些路线方针政策,让人民群众真正得到实惠。各级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和真心实意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做到心里装着群众、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一切为了群众,为群众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在密切联系群众上下功夫,在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在增进群众的信任感上下功夫,研究群众利益、关心群众疾苦、体察群众情绪,把群众的呼声和意愿作为第一信号,把关心和服务群众作为第一职责,努力满足群众在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住房等方面的基本需求。
(江西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 执笔:李江源 方健)
调整社会结构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有效途径
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社会管理领域还存在不少问题。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主要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大量的各种具体利益矛盾。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原因很多,既有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的原因,也有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原因;既有发展不平衡、不协调的原因,也有发展水平不够的原因。从根本上说,这些矛盾都与社会结构问题紧密关联。
结构是事物内部各主要要素之间的构成方式与比例关系。结构问题直接关系事物内部的稳定与发展。社会结构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就会加剧社会运行的紧张状态。因此,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离不开对各项社会结构进行调整,包括经济结构、区域结构、产业结构、分配结构、决策结构、人口结构、就业结构等。
当前,我国社会总体上已经从封闭半封闭走向全面开放、从计划经济走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传统农业社会走向中等工业化社会,现代社会结构基本形成。但也要看到,目前在社会结构方面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因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而导致资源短缺、环境恶化;劳动力供大于求的压力依然较大,就业结构性矛盾明显;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偏低,社会成员收入差距过大;区域发展不平衡,城乡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都有扩大趋势;化解各种矛盾和问题的难度加大;等等。这些已经影响到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十二五”规划建议明确提出,把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主攻方向。当前,应以新的思路寻找优化我国社会结构的途径,切实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和水平,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正确认识我国社会结构性问题的特点。一是覆盖面广。结构问题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改革越深入,结构问题暴露得越充分。二是联带性强。社会问题具有整体性,牵一发而动全身;社会系统内部或结构之间的关系也十分复杂,如所有制结构的变化会引起就业结构、分配结构、阶层结构等方面的变化。三是不平衡性。某些社会结构转变快、动力大,超过了其他社会结构的变化,造成了各社会结构之间不相适应的情况。四是转换慢,持续时间长。结构的稳固性和惯性决定了其调整、转换的难度大。完善一种社会结构,既要考虑其自身状况,又要与相关系统、相关结构调整相适应。
明确社会结构优化的主要标准。首先是能适应环境的变化,比较好地控制来自外部的影响,当遇到有利于自己发展的外部力量时又能主动地调整自己,始终与环境保持一种主动的、积极的、有效率的平衡。二是有良好的平衡性能和支撑能力。这是对一个结构的基本要求,是保证事物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三是有良好的功能输出。按照灵活、高效、平衡的要求,根据变化了的情况,把自己调整到与社会需要、与系统要求相适应的最佳状态,实现理想的功能输出。
把握社会结构调整的主要任务。社会结构调整是一项长期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当前,特别需要协调好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各阶层之间的利益关系,统筹兼顾好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应着力调整产业结构,大力发展和提升第三产业,提高第三产业所占比重;优化区域结构,经济率先发展起来的地区与欠发达地区应根据本地优势等区分产业发展重点;调整收入分配结构,处理好效率与公平的关系,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积极促进消费结构升级,完善鼓励消费的政策,改善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形成社会管理新格局,加强社会管理体制创新,改进社会管理方式;加大文化产业结构调整,调整文化产品结构、企业结构、市场结构等。实现上述目标,需要深入分析各结构的内涵,正确把握当前社会运行的结构性障碍,揭示各种结构性问题的实质,探索结构优化的途径,科学制定结构调整和转换的策略,创造我国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结构性条件。
2.社会矛盾和社会和谐 篇二
一、社会和谐与社会发展
社会和谐与社会发展历来是人类社会探索和追求的价值目标, 两者是相辅相成的。社会和谐是社会发展的前提。只有国家有个团结稳定的社会环境, 发展才能放开手脚。目前存在的很多不和谐的因素多半是由于经济发展的滞后带来的, 因此经济的快速发展是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题。社会发展同时是社会和谐的保障。因为一个贫困落后的国家是没有和谐而言的。只有国家的经济繁荣了、综合国力增强了、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丰富了, 国家才能和谐。
从我国改革开放到今天, 我们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我国的经济总量逐年快速增长, 国民财富普遍增加, 证明了我国市场的活泼生机, 同时也向世界各国证明了中国市场经济的无限潜能和发展动力。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得到明显改善和提高, 贫困率从31%下降到1.8%。人们过上了小康生活充分验证了伟大的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者邓小平所提出的“发展才是硬道理”的主题思想。
然而, 社会和谐与社会发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中并非一帆风顺。两者在现实的发展中有时会相互发生冲突。
中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然遵守“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法则, 刺激了商品生产者改进生产效率, 提高商品质量。在激烈的竞争中, 经得起考验的成功者会乘风破浪追逐更大的利润, 而被淘汰的失败者只能在经济大潮中被人遗忘。中国的经济因此繁荣发展, 但是同时也产生了成功者、失败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社会和谐必须在其间找到平衡点, 维持整体社会的安定有序。
在社会分配领域中, 为了适应我国快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 国家实行“效率优先, 兼顾公平”的分配原则。调动每个人的积极性, 发挥其才能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 由于个体能力的差异性, 必然使其所创造的物质财富的不同。在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过程中, 政府进行了必要的宏观管理和收入调节,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利益关系的进一步调整, 新的人民内部利益冲突矛盾在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出来。
人民内部的物质利益矛盾对构建和谐社会有着特殊的意义。因此从宏观上把握并解决这些矛盾就变得极为重要。首先, 大力发展生产力,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保持经济持续快速稳定发展。用发展的办法来解决前进中的问题, 是改革开放以来的一条重要经验。只有经济发展上去了, 才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提供必要的物质财富, 才能满足人民各种各样的物质需求。只有这样,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民内部利益之间的冲突。其次, 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在坚持效率优先的前提下, 必须更加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加大政府经济调控力度, 提高低收入者收入, 保护人民工作的积极性。第三, 提高领导干部的执政能力, 对人民内部利益矛盾有清醒的认识。第四, 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 调整人民内部的经济关系。
马克思认为“任务本身, 只有在解决它的物质条件已经存在或者至少是在形成的过程中的时候, 才会产生。” (2) 我国的改革开放积累了雄厚的物质基础, 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好了准备。虽然发展过程中仍有这样那样的矛盾, 社会和谐也存在着不和谐因素, 只要我们致力于协调好发展中的各方面利益, 社会和谐的目标自然就迎刃而解了。
二、社会和谐与社会矛盾
矛盾, 即对立统一规律告诉我们: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矛盾双方在同一性与斗争性的相互作用下达到“动态平衡” (3) 。这种动态的平衡就是一种和谐的状态。而整个社会就在诸多矛盾的平衡中发展变化了。
第一, 毛泽东、邓小平的矛盾观
毛泽东的《矛盾论》就是一部系统阐述矛盾问题的著作。毛泽东在著作中将对立统一规律作为宇宙的根本规律, 并且对矛盾规律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论述。毛泽东在中国的革命战争时期灵活运用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取得了革命的胜利。有一些人称毛泽东的哲学思想是“斗争哲学”, 在当时革命和战争的社会环境下是说得通的。因为在纷繁复杂的矛盾中, 只有“斗争”才能使中国人民得以解放, 国家得以独立。
邓小平在汲取毛泽东“矛盾规律”认识的经验和教训的同时, 根据当前的时代主题是“和平与发展”, 提出了处理国际关系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和“一国两制”的治国方针。邓小平在时代的背景下辨证运用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原理让中国的经济走向了腾飞。
第二, 社会和谐与社会基本矛盾
从古至今, 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是社会的基本矛盾, 存在于所有社会中。社会也在其矛盾变化中发展了, 要么前进, 要么倒退。社会主义社会也不例外。但是, 1936年的苏联却错误地认为已经建成社会主义,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相互适应, 没有矛盾。这种形而上学的观点导致苏联慢慢形成了僵化的经济政治体制, 经济发展缓慢或停滞不前。
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中提出, 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中, 但是并没有找到适合中国国情的解决方法去发展经济。邓小平拨乱反正坚持了“解放思想, 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找到了正确的道路。这就是改革开放,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在改革开放的几十年中, 我们取得了骄人的成绩, 但是由于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中仍有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 阻碍了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因此, 我们应当深刻理解和把握对立统一规律, 减少发展中的对立面, 即不和谐因素;改革经济、政治体制中的弊端, 对发展中的积极因素继续深化改革, 使发展中的矛盾同一性与斗争性达到“动态平衡”使生产关系进一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 使上层建筑进一步适应经济基础, 从体制上让社会更加和谐。
第三, 社会和谐与现阶段主要矛盾
我国现在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 主要矛盾是不断提高的人民物质文化需要和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伴随着经济的发展, 人们对物质文化领域的需求越来越多。但是面对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 人们的需求很难被满足。要么是有钱买不到, 要么没钱买不了。人民内部矛盾在物质利益分配上显得格外突出。所以, 构建和谐社会中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的清醒认识及妥善的处理就变得格外重要。深化改革开放, 进一步解放发展生产力就是解决这个矛盾的中心环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实现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落后”的社会生产自然也就变成了“先进”的社会生产, 人们的物质文化需求也就可以实现了。
总之, “实现社会和谐, 建设美好社会, 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 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 (4) 面对发展中的一系列矛盾问题, 只要我们本着在发展中探寻和谐之路, 在和谐中善于发展, 一定能够化解矛盾, 把和谐社会伟大事业不断向前推进。
参考文献
[1]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上的报告。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2卷)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72。
[3]秦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专辑[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3.社会矛盾和社会和谐 篇三
一、更新信访理念,确立检察机关信访工作的目标和思路
检察机关控申部门主要受理公民的控告、举报,案件当事人刑事、民事申诉、刑事赔償要求。控告涉及的内容较广泛,其主要包括控告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及其他刑事犯罪以及控告一般违法、检察干警违法。举报主要包括举报贪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申诉是指案件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和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民事判决和裁定不服的申诉。检察机关在受理属于本院管辖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时,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报案、控告,检察机关的控申部门也应当接受。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是检察机关对外宣传的窗口,是与广大群众联系的纽带,是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的希望所在,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获取腐败线索的重要途径。因此,接待人员的一言一行都关系到党和政府及检察机关的形象,能否真正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关系到社会的稳定。检察机关信访工作与政府部门的信访工作虽然有相似之处,但也有不同,作为政府部门,面对所有部门和社会的信访问题,而检察机关则主要针对犯罪,因此只有更新信访理念,使每一个控申科干警都认识到信访工作的重要性,增强每位同志的信访工作使命感,在干警中形成“人人是窗口,个个是形象”的共识,为检察机关信访工作提升奠定思想基础,明确目标和思路。
二、如何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开展好检察机关的信访工作机制
检察信访工作与民生司法问题密切相关,群众上访反映的司法问题都是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的问题,与其生活息息相关,因此信访工作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途径。能不能做好信访工作,关系到能不能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这一重大问题,关系到密切党和人民血肉联系这一核心问题。形成信访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归根结底是由于对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不满造成的,这其中虽包括当事人对执法行为的不理解和误解,但确实包括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公、违法行政、枉法裁判的现象,因此,在信访工作中,我们感受到,在新的历史时期,要解决好利益分配、利益调整过程中产生的社会矛盾,就要高度重视信访工作,强化责任,提高效率,落实问题。一方面,必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创新、建立、完善工作机制,贴近群众,为群众排忧解难,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正义。另一方面,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各种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最大限度的避免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的发生,逐步减少社会矛盾,减少群众上访,立足本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畅通诉访,建立矛盾调处化解机制
矛盾纠纷宜疏不宜堵,加强控申工作,认真接待申诉和信访,为群众提供一个交流感受,诉说委屈,发泄情绪,提出建议的司法诉求途径。妥善处理好信访案件。同时,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和特点,院领导再次强调在处理上访问题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在思想上高度重视,一定要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我院对上访群众反映的问题,皆采取积极的态度进行处理,并且要求对上访案件实行一案一方案,定时定人,领导包案、专题研究等方式,妥善予以解决,切实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2、在接待方式上,为方便群众上访,我院曾公开向社会推出“检察长首问约见制”,受到群众的好评和肯定,今后,我院仍将继续执行该制度,力求满足上访群众的需要。同时提出“贴近群众,耐心倾听,文明接待,热情服务”的工作要求,杜绝出现“冷、硬、横、推”等简单、粗暴的接待方式。3、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目前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防止出现冤、假、错案,我院制定多项内部监督机制,相互制约,同时纪检部门还专门进行跟踪监督,确保执法的公正性。
检察机关的信访工作应从疏通信访渠道开始,信访工作的“窗口”建设固然重要,但检察机关信访工作不应仅停留在“窗口”的点和面上,而是要结合检察机关的信访分布情况,主动收集信访信息,对老上访户、有可能酝酿成的集体上访不是压制,而是主动访上门,尽力把各种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群体事件的发生。
四、开拓创新,勇于实践,积极探索信访工作长效机制
结合检察机关控申工作特点,要坚持以人为本,把维护好人民利益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不断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出发改进检察工作,全面提升工作标准和服务水平,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心上,急民之所急,解民之所忧,纡民之所困,坚持把解决民生问题放在首位,密切关注群众需求,真诚倾听群众呼声,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职能,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做到“ 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努力增进对群众的感情,密切同群众的关系,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注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主动推出便民利民惠民措施,满腔热情地为群众解难题、办好事,坚决防止和纠正各种伤害群众感情、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切实让人民群众从检察机关办理的每一起案件、处理的每一起纠纷、接待的每一个诉求、化解的每一个矛盾中,感受到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公信力。
4.政治社会和谐与矛盾的关系 篇四
1)社会科学的问题意识不仅体现了个体思维品质的活跃性和深刻性,也反映了思维的独立性和创造性;对问题意识的自觉,也就体现了对社会的人文关怀和责任感。所谓问题意识,就是对一些尚待解决的有科学价值的命题或矛盾的承认以及积极解决这些问题的自觉。问题意识的基本特征是沉思和分析,它是一种面向本体的思和面向前提的思,也是一种面向现实生活世界的思。强烈的问题意识作为思维的动力,促使人们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直至进行新的发现、创新。因此它是学术创新和理论创新的突破口,也是推进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内在动力之一。
2)
1、问题是时代的声音,理论的研究归根到底是对问题的研究。
2、提出问题是解决问题的前提。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重要,因为解决一个问题也许仅仅只是一个数学上或者实验上的技能而已。而提出的新的问题,新的可能性,从新的角度去看旧的问题,却需要创新性的想象力,而且标志着科学的进步。强烈的问题意思首先表现在善于提出问题。
3、社会实践丰富多彩,社会问题错综复杂,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十分宽广。有社会担当意识、有历史责任意思的社会科学工作者要十分重视那些事关国家、民族命运。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真呢更大问题、关键问题和前沿问题
2.二、社会系统有哪些重要的方法论原则,这些方法论原则对我们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实践有什么指导意义?
3三、谈谈社会矛盾与社会和谐的关系。
1)要在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过程中建设和谐社会。具体方法P42-44 矛盾是反映事物内部和事物之间对立统一关系的哲学范畴。社会主义从本质上讲应当是和谐的社会,并不意味着在社会主义社会不存在社会矛盾。如果认为社会主义社会没有矛盾,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同样是不存在的。一是要善于分清事物发展的内外因。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我们要善于去观察和分析各种事物的矛盾运动,并根据这种分析,找出解决矛盾的方法,其中内因就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内因就是我们内部的矛盾。二是依据矛盾的斗争性与统一性的关系原理。唯物辩证法认为,对立和统一是事物矛盾所具有的两种基本属性。和谐与不和谐就是社会矛盾运动的两个对立面。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对矛盾的斗争性与统一性辩证关系原理的辩证把握和运用,对和谐因素与不和谐因素在量上变化的激励与控制,把不和谐因素控制在一个社会矛盾可以接受的限度和范围内,在矛盾运动中寻求积极的动态平衡,在相对平衡中始终保持前进的动力,使整个社会始终处于一种健康、良好的发展状态。科学把握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和谐因素与不和谐因素之间相互依存又相互斗争的度,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三是依据矛盾发展的不平衡性原理,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唯物辩证法认为,矛盾在事物发展中占有不同的地位和起着不同的作用。构建和谐社会理论,通过对我国社会复杂矛盾的科学分析,进一步强调,在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同时,要统筹兼顾各方面的利益,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摆在更加突出的地位。注重解决发展不平衡的问题,注重发展社会事业,推动社会协调发展。区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主次矛盾,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是矛盾发展不平衡原理的方法论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理论的重要内容,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方法。
和谐社会是我们追求的一种社会理想,只有积极发现矛盾,主动解决矛盾,才能使社会达到相对和谐。2)
4结合《马克思主义与社会科学方法论》 的学习,联系具体实际或典型实例,运用所学到的理论和方法进行分析,说明。(要求重点突出,有 自
己的观
点)。
5五、社会科学研究者如何培养实事求是的治学态度,方法和精神? 理论联系实际 与时俱进
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 多进行社会调查
5.社会矛盾和社会和谐 篇五
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社会转型加速的关键时期。社会大局整体稳定,总的形势是好的,但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仍大量存在,人民内部矛盾多样多发,刑事犯罪总量居高不下,对敌斗争形势日趋复杂。特别是社会建设相对滞后,社会管理跟不上经济发展步伐的矛盾日益凸显,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较为集中地暴露出来,对社会稳定构成现实和潜在的威胁,对我们是一个严峻考验。现将本人对社会矛盾化解的经验做法作为交流经验如下,以期抛砖引玉,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一、坚持三到位,夯实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
(一)组织领导到位。认真贯彻“稳定压倒一切”的工作方针,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稳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召开专题工作会议以及敏感时期会议分析工作形势,统一思想,明确思路,促进调解工作不断提档升级,发挥实效。并且要求各村、各有关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和发展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把调解工作的各项机制落实到位,树立起责任感和使命感。同时,及时对矛盾纠纷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把优秀的化解矛盾能手充实到调解队伍中来,充分发挥在化解各类矛盾纠纷的作用,全力维护全乡社会稳定。
(二)网络建设到位。按照“乡综治委有专职专责干部、村综治办有专人负责,村民组有综治信息员”的要求,形成综治工作中心为龙头、村综治办为重点,村民组平安工作室为基础的综治工作组织网络,为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实现了“琐事不出组、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的调解工作目标。同时,排查效果以查得准、排得快、上报及时为标准,真正做到乡不漏村、村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人。切实保证矛盾纠纷信息准,情况明,底数清。
(三)制度建立到位。通过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建立和完善一系列工作制度。一是领导包案负责制。坚持一把手负总责,各村委、乡直各单位主要领导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二是层级工作责任制。坚持“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级负责,归口调处。三是联席会议制。定期召开矛盾纠纷工作会议,互通信息,商议解决办法。四是督办制度。对重大的纠纷实行挂牌督办,限期解决。五是情况信息报告制度。对排查的矛盾纠纷情况进行定期及时汇总上报,切实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三项机制,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
(一)建立社会矛盾防范机制。调处化解矛盾纠纷,必须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通过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作用,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紧密结合平安创建各项活动不断完善社会矛盾的防范机制。一是加强普法教育,不断提高群众的法律观念,从源头上预防纠纷发生。二是把防范关口前移,加大对重大矛盾纠纷的调处力度,并建立重大矛盾纠纷限期解决制度;同时层层落实责任,防止矛盾上交,做到抓早、抓小。三是建立层次分明的乡村组三级情报信息网络,严格情况报告制度,提高防范处理工作的预见性和主动性。四是坚持“大接访”制度,使群众“话有处说,理有处摆,事有人办”,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把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化解在萌芽状态。通过干部下访和群众“面对面”交流,进一步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进而推进其他工作的开展。
(二)建立排查预测和群体事件处置预案机制。要求各村委、乡直各单位坚持定期排查本辖区潜在的矛盾纠纷,对有集体上访苗头及重大的纠纷隐患能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解决。同时,对一些已发生的重大、突发问题及时制定个案的预防处置工作预案,从思想、组织、力量、装备上充分做好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确保问题得到及时有效化解。
(三)建立规范的调处机制。把各类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本级、本单位是营造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的关键。对每一起矛盾纠纷,落实“五个一”的调处机制(即:一起矛盾纠纷、一位责任领导、一个调处班
子、一套调处方案、一个解决期限)。定期召开矛盾排查调处工作联席会议,矛盾纠纷较多的单位根据需要及时召开。凡是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前,深入基层排查摸底及时发现和解决可能引发的不安定因素,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一时解决不了的,及时进行梳理,分类造册登记,为及时调处提供材料。对各类登记的矛盾纠纷,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调解。确保把大量的人民内部矛盾化解在基层或萌芽状态。
三、抓好三个结合,强化矛盾纠纷调处的职能
(一)实行经常性排查调处和集中排查调处相结合。在突出抓好经常性排查调处的基础上,认真开展集中排查调处活动,做到经常性排查调处和集中排查调处相结合。每年在重大节日期间开展集中排查调处。为加大调处力度,从信访、国土、农业、计生、综治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组,深入到各村对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排查调处。妥善解决难点热点问题,化解重大疑难纠纷。
(二)调处工作与综治工作相结合。司法、信访、综治办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协调联动,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和定期互访等形式,及时互通了解信息,对潜在的社会隐患,实行分工不分家,共同协作,形成一股强有力的社会综合治理合力,标本兼治社会不稳定因素。
6.社会矛盾和社会和谐 篇六
中共宜昌市伍家岗区委
从2008年开始,我区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工程、重大改革、重大决策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经过一年多的实践,风险预测评估化解工作机制在规避风险、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实现了由“保稳定”到“创稳定”的转变。截止目前,未发生一起影响当地稳定的群体性事件,群众赴省进京上访数量大幅度下降。2008年被评为湖北省平安县市区和宜昌市维护社会稳定先进单位,为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营造了和谐稳定的环境。
(一)把握三项原则,增强风险评估的严密性
我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是2008年针对一些重点工程项目中的不稳定问题开始试行的。我们在制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案时,将以人为本、利于发展、民主法治三个原则贯穿始终。
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评估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随着宜万铁路、汉宜城际铁路、城东大道等一大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在我区兴建,征地8856亩,搬迁村居民2482户,涉及1.5万余人,7300余人失去土地,成为“种田无土地、社保无资格、工作无岗位”的三无人员。如何确保拆迁工程顺利,做好处于急剧转型过程中面临各种各样生产生活问题的特殊群体的工作,并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是摆在党委、政府面前的一件大事。我们立足于早预见、早调研、早着手,对以上重点工程的拆迁工作进行了风险预测评估。根据调查摸底掌握的情况对涉稳风险进行了五方面评估预测:一是部分农民要求高额补偿问题;二是失地农民就业的问题;三是失地农民的建房问题;四是失地后养老保险问题;五是征地补偿资金的管理问题。上述风险属共性问题,如果处理不当极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针对预测评估出来的稳定风险,我们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居住社区化、就业非农化、保障社会化、受益多元化、待遇市民化”的目标和思路,详细研究制定工作预案,探索出“和谐拆迁、合理补偿、集中安居、充分就业、社会保障、留地发展”的五位一体的工作模式,在较好解决被征地农民民生问题的同时,为城市建设和项目落户腾出了发展空间,使征地拆迁工作成为促进发展的“和谐工程”。对群众要求提高房屋补偿费标准、分配征地补偿费等诉求及时答复处理,坚持拆迁的“实施主体不变、补偿标准不变、各项责任不变”,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确保动迁事项顺利实施。对村民的保障问题,我们通过建议议案、邀请市直相关部门调研等多种方式,积极推动市政府出台了《宜昌市城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目前,符合条件的4327名失地农民全部办理了城镇社会养老保险,1503人已开始受益,665名村民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启动了9个村民集中安置小区建设,总建筑面积52.4平方米,可安置被征地农民3846户1.5万人,同时每年举办被征地农民专场招聘会,“送岗位、送技能、养服务”进村入户,推动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近年来已转移9684人次,努力争取村级发展预留地836亩,30%的村年经常性收入突破100万元,共联村年集体收入突破400万元。
二是坚持利于发展的原则,把促进发展特别是推进重点项目建设作为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目标。城东大道是宜万铁路、新火车东站的配套建设项目,也是完善城市道路网络的重点骨干工程。该工程道路红线范围内涉及房屋拆迁422栋,总建筑面积15.76万平方米,其中居民663户,面积4.34万平方米,还有28家单位和企业,面积约11.32万平方米。工程计划2008年底全部完工,任务艰巨,拆迁难度大,时间紧迫,为了加快工程建设,区委政府组建工作专班,从机关、街道抽调12名责任心强、善于做群众思想工作的同志组成,采取召开动员会、座谈会、走访重点人群、问卷调查、媒体公示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城东大道建设对拓展城市骨架、完善城市功能、提升综合实力,促进宜昌发展、加快省域副中心城市建设的的重大意义,争取基层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三是坚持民主法治的原则,把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与建立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和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相结合。南北天城开发项目为我市航运建设新村旧城改造项目,辖区居民廖正秀因租住房屋被强制拆迁,其女刘明芳先后两次进京、三次赴省、屡次到区上访,谩骂哭闹,漫天要价。通过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如果处理她的问题稍有松动,旧城改造中涉及到的46户居民的安置补偿政策将全部“反水”,为此,我们坚持做到政策口径上下一致,思想工作协调一致,处理意见前后一致,一方面积极向省市信访部门、市政府驻京办、驻汉办反映风险评估情况,解释政策依据,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另一方面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在对其非正常上访进行批语教育、坚持依法按政策办事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最终实现“稳定一个、稳固一方”的目标。
(二)、实施三类评估,强化风险评估的针对性
根据评估范围确定的评估对象,在制定评估方案时,准确把握评估重点,实行分类评估。
一是实行合法性评估。由区法制办牵头,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该重大事项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是否有充足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重大事项所涉及的政策调整、利益调节的对象和范围是否界定准确,调整、调节的依据是否合法。为了确保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和管理,2006年区政府出台了《伍家岗区征地补偿费管理办法(试行)》,随着新形势的变化,部分村民上访要求将征地补偿费分光吃尽,对此区委政府进行风险评估,决定对试行办法进行修改,出台了《进一步规范征地补偿费使用与管理的补充规定》,进一步明确土地补偿费全额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不得用于村级办公和偿还债务,并纳入乡“双代管”中心社会保障专户,对个人的现金补偿以银行存折的形式发放给被征地农民手中。
二是开展可行性评估。对我区招商引资项目如三峡物流中心项目、现代物流中心二期、工业园区内裕波纺织工业园、中南像胶项目等由区发改局或其他主管部门牵头,会同项目建设单位及涉及的各有关职能部门进行评估,主要分析评价该项目是否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水平;是否正确反映绝大多数群众的意见,兼顾人民群众的现实利益和长远利益;是否经过严格的审批、核准、备案的法定程序;是否进行严谨周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编制的方案是否具体、详实,配套措施是否完善;政策出台的时机是否成熟,相应的主、客观条件是否基本具备;政策是否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严密性,并与周边地区相关政策基本协调一致,不会导致相关地区、行业群众的互相攀比。
三是开展可控性评估。对宜万铁路、汉宜城际铁路、宜昌火车东站、城东生态新区等一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实行可控性评估,由风险评估责任主体牵头,会同应急办、公安、环保、安监等部门对该项目是否会引发较大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事件;群众有何较强烈的要求;是否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隐患进行评估。同时对重大项目实施中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问题进行预测,对应急预案是否科学、具体,是否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是否能保证切实有效地处置群体性事件进行评估。总投资20亿元的宜昌万达广场项目,是宜昌市近年来最大的商贸项目,占地近130亩,总拆迁面积7.8万平方米,内有19家单位,274户居民和479个商户,为了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拆迁任务,我区组建了服务专班,从城建、规划、国土、工商、税务等部门抽调机关工作人员20多人,并根据《宜昌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制定了《宜昌万达广场房屋拆迁维稳应急预案》,对适用范围、工作原则、组织领导及职责、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分类、群众体事件应急措施、工作要求做了具体的安排部署,同时广泛发动街道社区,组建信息员队伍,遇到群体性事件苗头及时向上反映,对重点人员、重点人集中上访按照应急预案,成功化解和劝阻了多起群体性上访事件。
(三)、坚持三个不动摇,提高风险评估的实效性
在充分调查研究、科学预测分析的基础上,按照法定程序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对评估事项做出实施、暂缓实施、暂不实施的决策。对虽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但经评估决定实施的事项,落实解决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具体措施;对存在较大矛盾和稳定隐患,经评估决定暂缓或暂不实施的事项,及时研究对策,化解矛盾,待时机成熟后再行实施;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亟需实施但又容易引发矛盾冲突的事项,落实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地做好群众工作。为确保决策、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和项目建设、改革举措的顺利推进,我们全程跟踪评估事项,在执行中严格坚持“三个不动摇”。
一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不动摇。宜万铁路、宜昌火车东站、汉宜城际铁路等重点工程建设的征地强度、拆迁难度、受影响和安置人口强度都前所未有,区委、政府要求在拆迁过程中坚持阳光拆迁,严把政策补偿标准。加大政策宣传解释力度,做到拆迁政策公开、办事程序公开、补偿标准公开和安置结果公开,将拆迁安置相关的政策法规、补偿标准、建设规划、项目情况、安置条件等详尽编入安置手册,做到人手一册,并把房屋丈量、确认产权、腾房签约、补偿金额、优惠办法等拆迁信息全部公布于众,真正把政策交给群众,增强政策的透明度,妥善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坚决抵制无理取闹、漫天要价行为,依法拆迁、阳光操作,确保在拆迁政策执行上公平、公正,做到“一碗水端平”、“一把尺子”量到底。同时严格按照规范流程操作,处理拆迁矛盾、解决拆迁纠纷和群众反映的重点、热点问题,特事特办、急事快办、难事巧办。对困难被拆迁户,坚持依法拆迁、有情操作,通过民政救济、困难救助、社会保障等手段,帮助其解决住房、就业等方面的实际困难。上述工程开工以来,未发生一起群体事件、越级上访和进京上访事件,实现了拆迁零投诉、零上访,确保了重点工程顺利推进。
二是坚持“谁主管、谁负责”不动摇。为了加快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区委、政府先后成立城东大道建设、宜万铁路、万达广场项目、龙盘湖旅游度假村项目、宜昌现代物流中心、三峡物流中心等9大服务专班,每个专班分别由3至4个单位驻村包点,负责政策宣传、思想动员、实物认定、矛盾化解、补偿兑现、搬迁入住等。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规定:凡应进行评估的事项,有关决策的提出部门、政策的起草部门、项目的报建部门、改革的牵头部门以及其他责任部门和街乡,是负责组织实施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有权做出决定的机构是负责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的责任主体。其中,涉及到区级领导协调的重大事项,由分管领导协调组织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牵头实施评估;多部门职能交叉而难以界定评估责任主体的,由区级分管领导或维稳工作领导小组明确牵头部门和协助部门责任。属于执法部门依法按程序受理的案件,由该执法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稳定风险评估;属于事前已形成不稳定问题,政法部门事后介入或经协调介入的,稳控责任以属地管理街乡、单位为主,政法部门予以配合。
三是坚持部门联动整体推动不动摇。今年 7月,宜昌市启动龙盘湖旅游度假村项目建设,该项目是我市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和水电旅游名城、打造鄂西生态文化旅游圈核心城市的功能性项目,共需拆迁房屋286栋,需要搬迁住户237户、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12家,被拆迁房屋面积共计90485.84平方米。为了确保项目顺利推进,区委、区政府组建工作专班,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工作要求和工作时限。制订了《风险评估工作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做到“ 一风险一预案”,确保各项风险点得到有效控制。同时要求区建设、国土、规划、工商、税务、环保、街道和伍家乡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加强部门联动、互通信息、协同作战,目前,拆迁进展顺利,社会治安良好,没有出现过一起因拆迁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
(四)建立三大机制,增强风险评估的有效性
结合各方面收集掌握的情况,对评估事项实施的前提、时机及后续社会影响、配套措施等进行科学的预测分析和论证研究,制定相应的社会稳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一是建立信息汇集分析报告工作机制。强化稳定重大问题情报信息捕捉搜集渠道和手段,充分发挥基层信息联络员的作用,对收集群众心理情绪、权益诉求、社会保障等可能引发不稳定的信息,综合研判,分门别类建立资料台帐,为预测评估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严格落实稳控责任制,完善稳控工作信息网络,充分发挥区、街乡、社区(村)三级稳控作用,强化日常巡查、假日巡查,突出重点区域、重点地段、重点部位的巡查,坚决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是建立调处化解工作机制。在排查、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规模大小,进一步完善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整合资源、充实力量,做好各项保障准备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采取日常排查、定期排查、专项排查和重点排查相结合,自下而上逐级排查与边排查边调处相结合,实行“一月一排查,一月一上报”制度,重点时期实行“周排查周报告制”,敏感时期实行“日排查日报告制”,对经风险评估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重点排查。对汇集和排查梳理出来的突出问题,各单位认真研究分析,拿出具体调处化解意见,按受理、交办、承办、督办、销帐程序,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调处化解,重大问题实行领导包案调处。针对公共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突发性、紧迫性、高度不确定性和高度破坏性等特点,建立健全了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或突发事件,能做到快速反应,早介入、早决策、早平息、早疏导,及时果断依法妥善处置,有效控制局面,及时平息事态。上半年,全区共排查各类矛盾纠纷146个,全部按程序进行了交办。
三是建立督查协调工作机制。建立完善党政领导、综治信访部门组织实施、各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稳定信访督查督办工作机制。对排查出来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发出抄告单,限期改进;对在规定期间内问题未解决的,发出督办单,督促加大力度解决;问题仍未解决的,发出黄牌警告书,并责成存在问题单位的领导负责解决。对涉及地方解决的问题,建立情况通报、协商调处等工作机制,推动工作的落实。取得的成效:
——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把重大事项晾晒在最广大群众的监督之下,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项目审批管理程序,切实落实项目所涉及的环境保护、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社会保障等各项政策,保障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维护了群众合法利益。
——促进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评估过程中,通过广泛征集民意、集中民智、凝聚民心,在决策层和普通民众之间搭起一个立体的互动桥梁,促进了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增强了政策透明度,提升了区委、政府的公信力。——增强了维护稳定的工作实效。2008年以来,我区先后对宜万铁路、汉宜城际铁路、城东大道、工业园区重点项目、劲森照明、金都市场、万达广场、龙盘湖旅游度假村、居民安置小区建设等一批重大项目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化解工作,及时对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进行预测评估,并采取了相应措施,有效避免和化解了各类矛盾纠纷,从源头上切实增强了维稳工作的实效。
7.社会矛盾和社会和谐 篇七
预防矛盾的对抗和激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定要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正确认识人民内部矛盾是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前提。预防矛盾的对抗和激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一) 必须建立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经济——政治体制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民内部矛盾的种种表现, 归根结底都是由于现有的物质和精神文明状况不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而造成的。在我国目前阶段, 不断增长的社会需要同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 是人民内部矛盾产生的一个总根源。因此只有坚定不移地把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工作的重点, 大力发展社会主义经济,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所以, 社会主义体制改革的着眼点应当是建立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经济——政治体制, 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基本途径。
(二) 必须建立有利于充分发挥群众积极性的社会经济——政治体制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最深远意义, 就在于调动人民的积极性。如果压制或打击人民群众的积极性, 就会使人民内部矛盾激化。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中指出:为了建设社会主义国家, 需要实行调动国内外一切积极因素的方针。社会主义体制改革的根本构想就在于, 能够有利于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不适应的经济体制之所以束缚了企业和生产者个人的主动性, 就在于它不利于协调人民内部在经济上的种种矛盾。调动群众积极性还必须着眼于政治体制的改革, 以民主化建设和法制建设为中心, 切实从制度上保证人民在政治和经济生活中的参与权和自主权, 理顺人与人之间的政治关系。不太适应的政治体制之所以影响群众的积极性, 就在于它不利于协调人民内部在政治生活中的种种矛盾。因此, 社会主义体制改革必须着眼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在经济和政治生活中的矛盾关系, 调动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和政治热情。
(三) 必须建立有利于协调人民内部物质利益矛盾的社会经济——政治体制
在社会主义国家, 人民内部存在着不同的利益主体, 不同的利益主体具有不同的利益要求, 合理地满足各个利益主体的利益要求, 必须保证不同的利益主体分别获得体现出该主体利益要求的合理收入, 这种合理的收入既体现出一定的差别, 又不能差别过大, 这就需要建立有效的分配制度, 以实现不同利益主体的合理收入, 即有效地调整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差别的经济——政治体制。
(四) 必须从经济上和政治上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的法律体制
靠人治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难免会出现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矛盾的错误, 法治才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保障。因此, 必须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使之成为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一般程序和途径。人民内部矛盾处理的程序化、法制化、制度化, 对于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五) 必须把人民内部的矛盾对抗和激化现象解决在萌芽状态
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对抗和激化现象, 正确处理各类群体性事件和社会动乱现象, 首先是防, 要尽可能地做到防止这一类事件的发生。这就需要我们的各级党委、各级政府要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 注意分析国际大气候的变化, 注意观察把握国内动态, 善于发现矛盾对抗和激化现象的苗头和趋势, 及时采取有效的对策和措施, 防微杜渐、见微知著, 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绝对不能采取官僚主义态度, 等问题成了堆再去解决。当然, 问题一旦发生, 也不能惊慌失措, 要区分解决群众问题同解决少数坏人问题的不同性质, 用不同的方法处理不同性质的矛盾。
总而言之, 深化改革, 构筑有效的协调人民内部存在的种种矛盾的社会经济、政治体制, 从经济上、政治上全面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的良好秩序,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 防止矛盾激化、冲突现象以及群体性事件和社会动乱现象出现的根本性制度保障和基本措施。
1. 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并深入理解。
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懂法、守法, 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 严格依法行政, 依据法律规范、行为准则处理权力和利益关系, 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 用法律法规及政策教育群众。
加强对群众的法制教育, 增强法制观念, 使群众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运用法律来规范相互间的各种关系和行为方式。
3. 坚持处理同一矛盾用同一法律法规和政策。
对矛盾双方一视同仁, 不能对一方用有利的法律, 对另一方用不利的法律, 在同一个问题上用同一个法律, 统一矛盾双方的认识, 协调行动。按照法律, 公正地处理社会经济生活中各种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问题。
4. 宜疏不宜堵。
疏导方针是我们党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统一人民内部思想认识问题所必须坚持的一条重要方针。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 毛泽东曾指出:“凡属思想性质的问题, 凡属于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 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 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 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矛盾将越来越多, 越来越复杂, 如果不满情绪久积不散, 就必然表现到行动上来, 发生冲突与对抗, 给社会增加不稳定因素。因此, 在防范人民内部群体矛盾上, 必须摒弃捂、堵、压等错误做法, 始终坚持疏导的原则。
5. 宜粗不宜细。
在解决矛盾时, 应抓住主要矛盾根源进行调节, 而不要对矛盾的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每句话、每个细节行为都去追究, 避免矛盾双方当事人在小事上纠缠不清。否则, 一旦在细节上斤斤计较, 将会影响矛盾解决的效果。
构建和谐社会中群体矛盾调处应坚持的原则
在构建和谐社会中, 面对社会群体矛盾的纷繁复杂性, 我们应从全局考虑, 着眼长远利益, 坚持源头治理原则, 坚持民主、协商、协调原则, 坚持依靠法律法规原则, 坚持抓“热点”、“难点”、“重点”原则, 坚持“五宜五不宜”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原则。
(一) 源头治理原则
群体矛盾是我国主要的社会矛盾, 由利益矛盾引发的群体矛盾已成为主导性矛盾, 必须坚持源头治理的原则, 初次分配注重效率, 再分配注重公平。建立市场与政府紧密结合的利益调节机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在收入分配上首先要考虑有利于充分调动经济活动参与者的积极性, 可以充分利用市场利益调节机制从微观上调动各利益主体的积极性, 提高经济效益。在微观经济上把人、财、物的配置权推向市场, 通过市场的竞争和供求规律来进行合理配置, 以保证全体社会成员都能够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中竞争, 通过市场对社会利益总量进行初次分配和调节。其次利用政府的财政、信贷、利率等宏观调控手段, 进行再次调节分配, 收入分配要相对公平, 保障每个社会成员最基本的生活需要, 防止社会财富向少数人过度集中。
(二) 民主、协商、协调原则
解决群体矛盾必须要坚持民主、对话、沟通、协商、协调、疏导的原则。人民群众是改革的主体, 没有绝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支持、配合、参与, 我们的工作将一事无成。因此, 制定重大的决策时, 必须坚持群众路线, 充分发扬民主, 和群众商量, 反复广泛地征求群众意见, 择其善者而从之, 使决策民主化、科学化。政策出台后, 在组织广大群众贯彻落实的同时, 注意收集反馈信息, 不断修改、补充和完善, 使民主精神渗透到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 贯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过程。在群体矛盾发生的初始阶段, 要依靠基层干部和群众, 尽量把矛盾解决在基层, 解决在萌芽状态中。在处理阶段, 要悉心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在事后阶段, 还要跟踪问效, 发现有误立即纠正。
(三) 法律法规原则
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制, 使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法律化和制度化。法律不仅是处理敌我矛盾的武器, 也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武器。许多事实说明, 依法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具有协调矛盾的权威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四) 坚持抓“热点”、“难点”、“重点”原则
在调解群体矛盾时, 要始终把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工作重点, 从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生产生活问题入手, 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要善于处理社会各阶层利益矛盾, 正确对待广大群众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为, 教育引导群众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 同时不断满足最广大人民的利益要求, 努力使人民群众共同享受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
(五) “五宜五不宜”原则
1.宜早不宜晚。“月晕而风, 础润而雨”。在正确对待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群体矛盾的问题上, 我们要在认识、把握这类矛盾规律性的基础上, 积极主动地做好防范工作, 力争将人民内部群体矛盾化解于萌芽状态。发现问题一定要尽早解决, 早解决问题比晚解决问题好, 要早介入, 早做工作, 尽早安抚好群体矛盾双方的情绪, 绝不能放置不理, 使矛盾越积越深、越演越严重, 最终造成非常严重甚至是不可收拾的后果。
2.宜快不宜慢。群体矛盾的发生通常涉及人数多, 社会影响面大, 矛盾发生后如果不能及时处理, 就有可能使事态进一步扩大, 进而导致矛盾升级。因此, 在处理这类矛盾时, 必须反应灵敏, 及时对引发矛盾的原因进行调查, 力争在最短的时间内化解矛盾, 切不可拖延, 最大限度地减少矛盾可能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
3.宜顺不宜激。在群体性事件中, 参加的人数往往比较多, 情绪通常比较激动, 并且非常容易交叉感染, 场面极易失控, 很容易导致出现违法犯罪现象。因此, 在群体性事件已经发生的情况下, 当务之急是疏导情绪、防止事态的恶化。贯彻“宜散不宜聚、宜解不宜结、宜顺不宜激, 以教育疏导为主, 防止矛盾激化”的原则, 并在这个原则指导下认真处理好群体性事件。第一, 加强组织领导, 理顺处理群体性事件的领导机制。第二, 要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一线指挥员和危机处理专家。第三, 慎用警力。第四, 针对具体情况, 区别对待。
(六) 党的领导原则
8.社会矛盾和社会和谐 篇八
关键词:法治思维;预防;社会矛盾
中图分类号:DF7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5)08-0072-01
一、典型事件中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一)“枫桥经验”中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是“枫桥经验”的形象概括。20世紀60年代初,浙江省诸暨市枫桥镇干部群众创造了“发动和依靠群众,坚持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实现捕人少,治安好”的“枫桥经验”。 毛泽东同志非常重视,亲笔批示”要各地仿效,经过试点,推广去做”。之后,“枫桥经验”得到不断发展,形成了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党政动手,依靠群众,预防纠纷,化解矛盾,维护稳定,促进发展”的枫桥新经验,成为新时期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典范。2013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又就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枫桥经验”的重大意义,发扬优良作风,适应时代要求,创新群众工作方法,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问题,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把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好、贯彻好。
调解和教育并重是“枫桥经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一个重要特点。枫桥镇在各居委会、村、甚至重点企业都建立了相应的调解组织,每年成功调处民间纠纷1000多起,成功率97.2%,其中80%在村一级得到解決。建立健全具有自身特点的基层民主法治是“枫桥经验”运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的另一重要特点。法制要有自己的特色,不能照搬西方法律,基层民主法治是推动和提升国家民主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民主法治建設的关键环节。枫桥镇在加强基层民主,完善基层法制建設方面,推动村民自治,保証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
(二)“瓮安事件”和“乌坎事件”中的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1.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瓮安事件发生后,相关部门立即对瓮安事件做了客观公正的通报,安定了民心,终止了谣言。同样,乌坎事件的解决同样离不开信息公开工作,广东省委政府十分重视信息公开,并且将阶段性的处理结果、乌坎村民的诉求、最终制定的解决方案,也一并向大众公开,重新树立了政府的法治形象和诚信形象,从而推动了整个事态的平息。
2.调查事件原因,依法解决矛盾纠纷。
社会矛盾发生之后,首当其冲的就是调查事件的起因,并依照法定程序对社会矛盾发生的争议、纠纷、问题进行调节和沟通,同时注意调解的方式和方法。依法解决矛盾纠纷是指按照法治思维、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以及法律规定来解决问题,而不是一味地给予大闹大解决的那一类群众超出法律规定范围以外的解决方案,否则不仅不在群众中威信扫地,更会造成更多闹访缠访的现象。瓮安事件和乌坎事件最终能够得到妥善解决,都得益于政府拿出了可靠的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从而化解了矛盾纠纷。
3.对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要追究刑事责任。
瓮安事件从一起少女溺亡案件,最终发展成为众多无关人员参与的打砸抢事件,已经属于骚乱事件,在将近七个小时的时间里,三百多人直接参与打砸抢事件,造成三座大楼、交通工具以及办公设施的严重损毁,一百五十多人受伤。对瓮安事件中带头打砸抢的人员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乌坎事件性质不同,参与其中的基本都是本村村民,个别情绪激动的,属于表达意见过程中的激烈举动,不认定为犯罪活动、流氓活动,不追究法律责任。
二、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社会会矛盾发生后要依法妥善处理,但是更重要的在于预防,防患于未然找到引发社会矛盾的原因和根源,之后尽最大的努力消除原因和根源,积极做好应对措施。
(一)依法行政,建设诚信政府、法治政府。
近年来,中国经济发展迅猛,成绩举世瞩目,但是问题依旧很多,比如经济发展粗放、经济发展方式单一、社会贫富差距增大等等,百姓与企业甚至政府的对抗也表现在很多层面,比如在农村土地流转、村民搬迁、生态保护、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收等层面。通过瓮安时间和乌坎事件,也可以看出,社会矛盾的爆发并非短时间累积而成的,这跟地方政府的法治水平,管理水平和地方秩序有很大的关联。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消除社会矛盾的根源,核心就在于地方政府是否能够做到依法行政。一些地方政府,在重大项目的开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没有给百姓应有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机制保障措施方面更是缺乏。因此,与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决策,首先应当贯彻公正公开的程序,科学分配利益平衡事宜是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关键之关键。另外,政府依法行政尤为重要,只有建立起建设一个诚信的政府,建成一个法治的社会,才能真正做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二)变刚性维稳为制度维稳,依法化解社会矛盾。
习总书记在2012年12月4日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讲话上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也就是说,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首先要做的转变维稳思路,从刚性维稳向制度维稳转变,从压制打击向沟通调解转变,通过多重方法从信访不信法向信法转变,积极推动社会矛盾在法治途径内解决。
(三)依法善用慎用警力,维护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形象。
在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过程当中,一旦出现示威、游行、静坐、抗议等群众有组织的行动,公安干警人员往往都冲在第一线,因此,善用慎用警力,维护公安机关依法行政的形象变得尤为重要,甚至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公安机关有权利也有义务动用警力维护国家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但是不适当地、频繁地动用警力,甚至违法使用警力,都会对公安机关的形象造成极大的伤害。善用慎用警力与不用警力不能一日而语,需要区分清楚。
(四)做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预警和监测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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