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操作规范

2024-07-21

灭火器操作规范(共9篇)

1.灭火器操作规范 篇一

贮压式灭火器操作、维护规范

作业区灭火器可以灭:A、B、C及电器类火灾,常配的是工艺区、值班住宅是干粉灭火器、值班室为冷焰灭火器。都是以压力氮气为驱动力,使贮于筒体内的干粉或液体呈粉、雾状喷出达到灭火的目的。

手提式贮压干粉灭火器使用方法

1、使用前将灭火器向侧轻晃动几次,使筒体内的干粉松动,然后扒出保险销,一手持紧握喷射软管前端,一手持手柄保持筒体垂直。

2、安全使用距离为3—4米。

3、按下压把,将喷管对准火焰根部横扫,平行前推。

4、顺风喷射效果更佳。

推车式贮压干粉灭火器使用方法

1、使用时必须两人操作,使用前将灭火器轻晃动几次,使筒体内的干粉松动。

2、其中一人牵出近4米的喷射软管,将消防带理顺,一人向上提开关,将喷管对准火焰根部横扫,平行前推。

3、安全使用距离为7—8米左右。

4、顺风喷射效果更佳。

灭火器具的维护保养

1、灭火器具应放置在干燥通风、不近热源、无阳光直射、取用方便又不易受碰撞处。

2、保持灭火器具外表面清洁、筒体无锈蚀、铭牌完整清晰、保险销不生锈和铅封完好。

3、喷嘴和喷射软管畅通不堵塞、不变形、无损伤。

4、检查灭火器压力表是否处在正常压力指示范围(绿色)。

5、制作记录卡,标明出厂日期、有效期、清洁维护保管人。

6、新构置的灭火器首次维修护换药时间按灭火器铭牌标注的有效期执行。

7、室外或较潮湿的灭火器配置场所配备的干粉灭火器每年应维护换药一次。

8、室内灭火器配置场所配备的干粉灭火器每两年应维护换药一次。

2.灭火器操作规范 篇二

关键词:油库,泡沫灭火系统,操作,保养

目前, 油库的灭火系统大致有三种。1、储油罐安装烟雾灭火装置配以固定式或半固定式喷淋冷却系统;2、采用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器的泡沫灭火系统并配以固定式或半固定式喷淋冷却系统的灭火系统;3、采用环泵式负压泡沫比例混合器的泡沫灭火系统并配以固定式或半固定式喷淋冷却系统的灭火系统。

由于泡沫灭火系统平时根本不用, 每年进行消防演练时, 也不动用泡沫系统, 因此, 多数油库员工不会正确操作该灭火系统。本文根据有关资料介绍并结合实际情况, 对油库的泡沫灭火系统得使用操作和维护保养要求, 进行简要的说明, 希望对油库员工掌握泡沫灭火系统的使用操作有所帮助。

一、压力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使用操作与维护

油库一般使用PHZY (PHYM) 系列的储罐压力式空气泡沫比例混合装置, 根据储罐内部结构不同, 分为储罐内装胶囊式、储罐内无胶囊式、储罐内腔分隔式三种。

下面以储罐内装胶囊式泡沫比例混合装置为例, 简单介绍装置的构成、工作原理与使用维护。

(一) 系统构成

整套设备由比例混合器、钢制储罐、胶囊、进水系、出液系、安全阀、压力表、排气系统、管道、泡沫发生器组成。

(二) 工作原理

当消防水通过比例混合器时, 一部分水通过“进水阀”管路进入储罐水腔, 挤压胶囊, 因喷嘴前后的微小压差, 使得胶囊内的泡沫液经吸液管被挤出与水混合成泡沫混合液, 经泡沫液管线送到储油罐泡沫发生器, 产生空气泡沫进行灭火。

(三) 操作要点

1、启动消防泵且管道内充满带压力的水后, 先打开进口阀, 出口阀及进水阀1。

2、调节系统出口阀的开度, 使压力表显示达到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额定工作压力, 并稳定在一定数值。

3、当储罐内进入压力水并且压力升到工作压力后, 即可打开出液阀2, 泡沫混合液即自动调节到6% (或3%) 的比例, 并且开始向系统输出泡沫混合液。

4、当停止供液时, 应先关闭出液阀2 (以免单向阀封闭不严, 压力水倒灌流入泡沫液橡胶囊内) , 让消防水泵继续运转几分钟, 将比例混合器内部及管路中的泡沫液冲洗干净后, 关闭其他阀门, 同时停泵, 停止工作。

(四) 系统维护与保养

1、经常检查法兰盖封闭是否严密, 阀门开关是否灵活可靠。

2、灌装泡沫液时, 应保持罐内清洁, 不得与油类或其它泡沫液相混, 不应与老化失效的泡沫混合使用。

3、泡沫液应储存在温差小的场所, 不能让阳光直晒, 并尽量避免使泡沫液与空气接触, 冬季储存温度不得低于5℃。

4、做好防冻保温工作, 冬季消防泵房室内温度不应低于5℃, 入冬前, 排净管路和设备内的积水, 防止设备冻裂。

5、更换泡沫液时, 应对灭火系统进行一次泡沫喷射模拟试验, 以检查消防泵、比例混合装置、泡沫发生器等设备状况是否正常可靠, 如有异常应及时检修。

二、环泵式负压泡沫比例混合器的使用与维护

环泵式负压泡沫比例混合器型号多是PH系列。由于该型号的泡沫比例混合器需要安装在消防泵的出水口和进水口之间的循环支路中, 靠负压吸入泡沫, 故称环泵式负压泡沫比例混合器。该系统由消防泵、比例混合器、泡沫液储罐、消防水池、泡沫发生器、控制阀门及相关管路组成。

(一) 负压比例混合器的结构

负压比例混合器由调节手柄、指示牌、阀体、调节球阀、喷嘴、混合室和扩散管等部分组成。调节手柄用于调节混合液流量, 调节球阀设4~5个口径不同的孔控制泡沫液流量;指示牌是指示混合液流量的, 其指针与调节球阀的各档位流量相对应;喷嘴是用于在混合室内产生真空度的, 混合室是泡沫液和水的汇合处;扩散管的作用是使混合液的动能转变成压能。安装时, 应使负压比例混合器的喷嘴端与消防水泵的出水管相连, 扩散管端与消防水泵的进水管相连。

(二) 负压比例混合器的工作原理

消防泵启动后, 带压水流经进水阀和负压比例混合器进水管进入负压比例混合器, 经喷嘴和混合室, 进入扩散管, 再经扩散管通过出液管和水泵进水管进入消防泵。在循环中, 由于喷嘴的喷射效应, 在混合室内形成负压, 泡沫液储罐中的泡沫液在大气压力作用下, 经吸液管进入混合室与水混合后, 经出液管和水泵进水管进入水泵, 进一步混合搅拌, 混合均匀的泡沫混合液大部分经管道输送到泡沫发生装置生成空气泡沫实施灭火, 少部分返回到负压比例混合器继续完成吸取泡沫液。

(三) 负压泡沫比例混合器的操作

1、正确选用负压比例混合器调节阀档位

在实际灭火中, 应将负压比例混合器调节球阀档位指向灭火所需泡沫混合液总量的位置, 即指示牌指针应指向投入灭火战斗使用设备所需泡沫混合液总量相等的数值上。

2、要按顺序开闭消防系统阀门

启动消防系统时, 应先打开吸液阀门4, 转动负压比例混合器调节手柄, 使指针指向相应的档位, 然后启动水泵, 当水泵出口压力达到0.6~1.2MPa之间时, 打开负压比例混合器进水阀6, 开始吸液。

停泵时, 应先关闭负压比例混合器吸液阀4, 让消防水泵继续运转几分钟, 将负压比例混合器内部及管路中的泡沫液冲洗干净后, 关闭负压比例混合器进水阀6, 停泵。

启动时, 如果过早打开负压比例混合器进水阀6, 会影响水泵吸水, 停泵时, 如果先停泵, 后关闭吸液阀, 会使管路中的混合液倒灌入泡沫液储罐, 影响泡沫液质量, 且使管路得不到清洗。

(四) 负压泡沫比例混合器的维护保养

1、要加强检查, 做好日常维修, 主要检查比例混合器有无损坏、相关管路、阀门有无渗漏, 开关是否灵活, 特别是调节球阀要经常进行开闭, 保证灵活。

2、要定期试车运行, 保证系统随时处于临战状态。一般一个月应至少进行一次输水运行, 在输水情况下, 检查系统技术状况。

3、进行定期检修, 一般每半年应对负压比例混合器进行全面检查, 检查设备有无损坏和腐蚀, 喷嘴是否堵塞, 指针指向与调节球阀档位是否对应, 所有阀门开闭是否灵活。

4、做好设备的防冻保温工作, 冬季消防泵房室内温度不应低于5℃, 入冬前, 应排净管路和设备内的积水, 防止设备冻裂。

三、PC系列低倍空气泡沫产生器的检查与维护

无论是压力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泡沫灭火系统或者是环泵式负压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泡沫灭火系统, 都需要有空气泡沫产生器的配合, 才能产生空气泡沫, 达到灭火目的。

(一) 空气泡沫产生器的结构原理

空气泡沫产生器主要有壳体组、喷射管组和导流板三部分构成。当泡沫混合液流过泡沫产生器喷嘴时, 形成扩散的雾化射流, 在其周围产生负压, 从而吸入大量的空气形成空气泡沫。空气泡沫通过泡沫喷管和导板输入罐内, 沿罐壁淌下, 平稳地覆盖在燃烧的液面上, 进行灭火。

油库常用的空气泡沫产生器型号为PC8型和PC16型, 使用时, 应根据灭火战斗中投入使用的泡沫产生器数量和型号, 合理选择泡沫比例混合器的档位。

(二) 空气泡沫产生器的使用及检查与维护

1、应保证在泡沫发生器的工作压力范围内使用, 否则, 将影响混合液流量及空气泡沫产生量, 进而影响灭火效果。在不同进口压力下, 所需要的混合液流量可以通过下式计算:

式中:Q—流量 (L/min)

K—流量系数

P—进口压力 (MPa)

2、要加强检查, 做好日常维修, 主要检查泡沫发生器密封玻璃有无破损、滤网有无堵塞, 喷嘴是否锈蚀, 法兰连接处有无渗漏、紧固螺栓有无松动等, 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

参考文献

[1]范继义.油库消防设施.北京市:中国石化出版社.2007.1

3.掌握政策 规范操作 篇三

杜渊泉强调,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新形势新任务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对工作也应该有新的认识和更高的标准,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他从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中央企业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的高度,阐述了做好中央企业政工职称评审工作、加强政工干部队伍建设对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实施“人才强企”战略、做强做大中央企业、创新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意义。他指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关键是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国有企业是我们党执政的重要基础,也必然是我们党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领域。建设国有企业高素质人才队伍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具体要求和体现,也是国有企业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关键。企业政工干部是企业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工职称评审工作要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建设高素质的政工干部队伍和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作出贡献。杜渊泉指出,做强做大中央企业,关键在于提升核心竞争力,根本在于拥有一批高素质的人才。人才是企业兴盛之基、发展之本。中央企业人才工作会议对中央企业人才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提出了中央企业实施“人才强企”战略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要求,强调要重点建设好五支人才队伍,其中包括要建设一支综合素质好、熟悉生产经营、具有党务工作和群众工作丰富经验的复合型思想政治工作者队伍。政工职称评审工作作为企业人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贯彻落实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在促进复合型政工干部队伍建设和企业改革发展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的环境和对象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迫切需要改进和创新,增强感染力、说服力、针对性和实效性。这对广大政工干部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更高的要求,也为广大政工干部提供了施展才华、大有作为的难得机遇。广大政工干部必须在加强自身能力建设、提高自身素质上下功夫,才能更好地应对挑战、抓住机遇、适应要求。开展政工职称评审工作,是建设复合型政工干部队伍的一条重要途径。要通过做好政工职称评审工作,引导广大政工干部不断加强学习、钻研业务,提高综合素质和能力,更加努力工作,做出更大的成绩。杜渊泉最后要求,中央企业政工职称评审工作要在已有成绩的基础上,注重改进和提高,不断提升政工职称评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一是严格执行评审政策,进一步树立公道正派的工作作风。二是坚持按规定要求办事,保证评审材料和工作过程的规范、有序。三是处理好专家评审与群众公认的关系,把专家评审与群众认可结合起来,保证评审的专业水准和群众基础。四是要建立健全一套适合企业特点、适应时代要求的政工干部评价、选拔、培训和激励约束的制度和机制,使政工职称评审工作与政工干部队伍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切实发挥好政工职称评审工作的作用。

国资委宣传工作局副局长、政工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兼办公室主任曾坚同志在培训班结束时作了总结讲话。他详细解答了培训班上与会代表提出的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对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政工职称评审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他强调,加强和改进政工职称评审工作,一是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做强做大中央企业、创新思想政治工作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政工职称评审工作、加强复合型政工干部队伍建设的认识,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增强责任感。二是要严格执行各项政策规定,做到“四严”:严格控制评审范围,严格掌握评审条件,严格执行评审程序,严肃工作纪律,确保工作质量。三是政工职称评审工作人员要加强对政策规定的宣传和学习,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培训班上,国资委政工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同志讲解了高级政工师任职资格评审的政策、程序和有关材料的要求,对今年的工作安排进行了布置。中国石化集团公司、中国东方航空集团公司、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介绍了开展政工职称评审工作的作法和经验。与会代表围绕贯彻十六届四中全会和中央企业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政工职称评审工作进行了分组讨论。中央企业政工职称评审工作主管部门的同志100余人参加了此次培训班。

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篇四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J 140-90(1997 年版)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 1991 年 8 月 1 日

第一章

第 10.1.0.1 条 为了合理配置灭火器,有效地扑救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减少火灾损失,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的生产、使用和贮存可燃物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本规范不适用于生产、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库)房,以及九层以下的普通住宅。

第 10.1.0.3 条 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数量以及设置位置应作为建筑设计内容,并在工程设计图纸上标明。

第 10.1.0.4 条 建筑灭火器的配置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第 10.2.0.1 条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贮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

第 10.2.0.2 条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功能复杂、用电用火多、设备贵重、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或容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的场所;

二、中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多、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的场所;

三、轻危险级:用电用火较少、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的场所。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

第 10.2.0.3 条 火灾种类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划分为以下几类:

一、A 类火灾:指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的火灾;

二、B 类火灾:指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甲醇、乙醚、丙酮等燃烧的火灾;

三、C 类火灾:指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炔、氢气等燃烧的火灾;

四、D 类火灾:指可燃金属,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

五、带电火灾:指带电物体燃烧的火灾。

第 10.2.0.4 条 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应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大小,字母(A 或 B)应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及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

第三章

第 10.3.0.1 条 灭火器应按下列因素和选择: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二、灭火有效程度;

三、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四、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五、使用灭火器人员的素质。第 10.3.0.2 条 灭火器类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扑救 A 类火灾应选用水型、泡沫、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二、扑救 B 类火灾应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扑救极性溶剂 B 类火灾不得选用化学泡沫灭火器;

三、扑救 C 类火灾应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型灭火器;

四、扑救带电火灾应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型灭火器;

五、扑救 A、B、C 类火灾和带电火灾应选用磷酸铵盐干粉、卤代烷型灭火器;

六、扑救 D 类火灾的灭火器材应由设计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商解决。

第 10.3.0.3 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同一类型灭火器时,宜选用操作方法相同的灭火器。

第 10.3.0.4 条

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不相容的灭火器。不相容的灭火剂见本规范附录四的规定。

第 10.3.0.5 条 在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不得选用卤代灭火器,宜选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或轻水泡沫灭火器等其它类型灭火器。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的确定应按国家消防主管部门和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七。

注:卤代烷灭火器系指卤代烷 1211、1301 灭火器,下同。

第四章

第 10.4.0.1 条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 10.4.0.1 的规定。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表 10.4.0.1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每具灭火器最小 A 3A

最大保护面积(m2/A)10 15 20

第 10.4.0.2 条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符合表 10.4.0.2 的规定。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 表 10.4.0.2 危险等级 严重危险级 中危险级 轻危险级

每具灭火器最小

配置灭火级别 8B 4B 1B 最大保护面积

(m2/B)5 7.5 10

第 10.4.0.3 条 C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基准,应按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规定执行。

第 10.4.0.4 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其相应的地面建筑的规定增加 30%。

第 10.4.0.5 条 设有消火栓、灭火系统的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下列规定减少灭火器配置数量:

一、设有消火栓的,可相应减少 30% ;

二、设有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 50% ;

三、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可相应减少 70%

第 10.4.0.6 条 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藏,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可相应减少 70%。

第 10.4.0.7 条 一个灭火器配置场所内的灭火器不应少于 2 具。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不宜多于 5 具。

第 10.4.0.8 条 已配置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及人防工程内的所有卤代烷灭火器,除用于扑灭火灾外,不得随意向大气中排放。第 10.4.0.9 条 在卤代烷灭火器定期维修、水压试验或作报废处理时,必须使用经国家认可的卤代烷回收卤代烷灭火剂。

第 10.4.0.10 条

在非必要配置卤代烷灭火器的场所已配置的卤代烷灭火器,当其超过规定的使用年限或达不到产品质量标准要求时,应将其撤换,并应作报废处理。第 10.4.0.11 条

凡已确定撤换卤代烷灭火器的非必要配置场所,应在其原设置位置重新配置其它类型灭火器。重新配置的灭火器应按等效替代的原则和本规范第四章、第六章的规定进行配置设计计算。

卤代烷灭火器等效替代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八。

第五章

第一节

第 10.5.1.1 条 灭火器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 10.5.1.2 条 灭火器应设置稳固,其铭牌必须朝外。

第 10.5.1.3 条 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其顶部离地面高度应小于 1.50m ;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

0.15m。

第 10.5.1.4 条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设置在室外的灭火器,应有保护措施。

第 10.5.1.5 条 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五的规定。

第二节

第 10.5.2.1 条 设置在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符合表 10.5.2.1 的规定。

A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表 10.5.2.1 灭火器类型危险等级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15 30 中危险级 20 40 轻危险级 25 50

第 10.5.2.2 条 设置在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 10.5.2.2 的规定。

B 类火灾配置场所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m)表 10.5.2.2 灭火器类型危险等级 手提式灭火器 推车式灭火器

严重危险级 9 18 中危险级 12 24 轻危险级 15 30

第 10.5.2.3 条 设置在 C 类火灾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本规范第 10.5.2.4 条规定执行。

第 10.5.2.4 条

设置在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第 10.6.0.1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相邻场所,可将一个楼层或一个防火分区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二、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不相同的场所,应分别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第 10.6.0.2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工程按使用面积计算;

二、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可燃气体贮罐按堆垛、贮罐占地面积计算。

第 10.6.0.3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10.6.0.3)式中 Q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灭火级别,A 或 B ;

S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保护面积,m2;

U —— A 类火灾或 B 类火灾的灭火器配置场所相应危险等级的灭火器配置基准,m2/A 或 m2/B;K —— 修正系数。

无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K=1.0 ;

设有消火栓的,K=0.7 ;

设有灭火系统的,K=0.5 ;

设有消火栓和灭火系统的或为可燃物露天堆垛,甲、乙、丙类液体贮罐的,K=0.3。

第 10.6.0.4 条 地下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所需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10.6.0.4)

第 10.6.0.5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10.6.0.5)

式中 Qe ——灭火器配置场所每个设置点的灭火级别,A 或 B ;

N ——灭火器配置场所中设置点的数量。

第 10.6.0.6 条 灭火器配置场所和设置点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均不得小于计算值。

第 10.6.0.7 条 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应按下述程序进行:

一、确定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二、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三、划分灭火器配置场所的计算单元;

四、测算各单元的保护面积;

五、计算各单元所需灭火级别;

六、确定各单元的灭火器设置点;

七、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级别;

八、确定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

九、验算各设置点和各单元实际配置的所有灭火器的灭火级别;

十、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在设计图上标明其类型、规格、数量与设置位置。

附录一

附表 10.1.1

名 词 曾用名词 说 明

灭火器配置场所 指要求配置灭火器的场所,如油漆间、配电间、仪表控制室、办公室、实验室、厂房、观众厅、舞台、堆垛等

保护距离 灭火器配置场所内任何一着火点到最近灭火器设置点的行走距离

计算单元

指将建筑中若干相邻且危险等级和火灾种类均相同的灭火器配置场所作为一个总的灭火器配置场所进行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的组合部分。其保护面积、保护距离和灭火器的配置数量等均按该计算单元所包括的总的灭火器配置场所考虑 附录二 的危险等级举例

附表 10.2.1 危险等级 举 例

厂房和露天、半露天生产装置区 库房和露天、半露天堆场

级 1.闪点<6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洗涤部位及其泵房、罐桶间

2.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

3.二氧化碳的粗馏、精馏工段及其应用部位 4.甲醇、乙醇、丙酮、丁酮、异丙醇、醋酸乙酯、苯等的合成可精制厂房

5.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厂房

6.洗涤剂厂房石蜡裂解部位、冰醋酸裂解厂房

7.环氧氢丙烷、苯乙烯厂房或装置区

8.液化石油气罐瓶间

9.天燃气、水煤气或焦炉煤气的净化(如脱硫)厂房压缩机室及鼓风机室

10.乙炔站、氢气站、煤气站、氧气站

11.硝化棉、赛璐珞厂房及其应有用部位

12.黄磷、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13.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

14.煤粉厂房和面粉厂房的碾磨部位

15.谷物简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16.氯酸钾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17.发烟硫酸或以烟硝酸浓缩部位

18.高锰酸钾、重铬酸钠厂房

19.过氧化钠、过氧化钾、次氧酸钙厂房

20.各工厂的总控制室、分控制室

21.可燃材料工棚 1.化学危险物品库房

2.装卸原油或化学危险物品的车

3.站、码头

4.甲、乙类液体贮罐、桶装堆场

5.液化石油气贮罐区、桶装堆场

6.散装棉花堆场

7.稻草、芦苇、麦秸等堆场

8.赛璐珞及其制品、漆布、油布、9.油纸及其制品,油绸及其制品库房

10.60 度以上的白酒库房

续附表 10.2.1 危险等级 举 例

厂房和露天、半露天生产装置区 库房和露天、半露天堆场

级 1.闪点≥ 60 ℃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工段及其抽送泵房

2.柴油、机器油或变压器油罐桶间

3.润滑油再生部位或沥青加工厂房

4.植物油加工精炼部位

5.油浸变压器室和高、低压配电室

6.工业用燃油、燃气锅炉房

7.各种电缆廊道

8.油淬火处理车间

9.橡胶制品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

10.木工厂房和竹、藤加工厂房 11.针织品厂房和纺织、印染、化纤生产的干燥部位

12.服装加工厂房印染厂成品厂房

13.麻纺厂粗加工厂房和毛涤厂选毛厂房

14.谷物加工厂房

15.卷烟厂的切丝、卷制、包装厂房

16.印刷厂的印刷厂房

17.电视机、收录机装配厂房

18.显像管厂装配工段烧枪间

19.磁带装配厂房

20.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

21.饲料加工厂房

22.汽车加油站 1.闪点≥ 60 ℃的油品和其他丙类液体贮罐、桶装库房或堆场

2.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棉、毛、丝、麻及其织物的库房

3.纸张、竹、木及其制品的库房或堆场

4.火柴、香烟、糖、茶叶库房

5.中药材库房

6.橡胶、塑料及其制品的库房

7.粮食、食品库房及粮食堆场

8.电视机、收录机等电子产品及其他家用

电气产品的库房

9.汽车、大型拖拉机停车库

10.<60 度的白酒库房

11.低温冷库

级 1.金属冶炼、铸造、铆焊、热轧、锻造、热处理厂房

2.玻璃原料熔化厂房

3.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

4.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

5.印染厂的漂炼部位

6.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

7.造纸厂或化纤厂的浆粕蒸煮工段

8.仪表、器械或车辆装配车间

9.不燃液体的泵房和阀门室

10.金属(镁合金除外)冷加工车间

11.氟里昂厂房 1.钢材库房及堆场

2.水泥库房

3.搪瓷、陶瓷制品库房

4.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装饰材料库房

5.原木堆场

注:①末列入本表内的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照本规范第10.2.0.1条的规定确定危险等级。

②本表中的甲、乙、丙类液体的范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附录三

注:未列入本表内的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可按照本规范第 10.2.0.2 条的规定确定危险等级。附录四

附录六

一、执行本规范条文时,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以便在执行中区别对待。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作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和“严禁”。

2.表示严格,在通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和“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和“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必须按指定的标准、规范或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要求或规定”。

附录七

一、民用建筑类:

1.电影院、剧院、会堂、礼堂、体育馆的观众厅2.医院门诊部、住院部

3.学校教学楼、幼儿园与托儿所的活动室

4.办公楼

5.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候船、候机厅

6.高级旅馆的公共场所、走廊、客房

7.普通旅馆

8.商店

9.百货楼、营业厅、综合商场

10.图书馆一般书库

11.展览厅 12.高级住宅

13.普通住宅

14.燃油、燃气锅炉房

二、工业建筑类

1.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

2.橡胶、塑料及其制品库房

3.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厂房;植物油加工精炼部位

4.黄磷、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5.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焦化厂精萘厂 6.煤粉厂房和面粉厂房的碾磨部位

7.谷物筒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8.散装棉花堆场 9.稻草、芦苇、麦秸等堆场

10.谷物加工厂房

11.饲料加工厂房

12.粮食、食品库房及其粮食堆场

13.高锰酸钾、重铬酸钠厂房

14.过氧化钠、过氧化钾、次氯酸钙厂房 15.可燃材料工棚

16.甲、乙类液体贮罐、桶装堆场

17.柴油、机器油或变压器油灌桶间

18.润滑油再生部位或沥青加工厂房

19.闪点>60℃的油品和其它丙类液体贮罐、桶装库房或堆场 20.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

21.化学、人造纤维及其织物的棉、毛、丝、麻及其织物的库房

22.酚醛泡沫塑料的加工厂房

23.化纤厂后加工润湿部位;印染厂的漂炼部位

24.木工厂房和竹、藤加工厂房

25.纸张、竹、木及其制品的库房或堆场

26.造纸厂或化纤厂的浆粕蒸煮工段

27.玻璃原料熔化厂房

28.陶瓷制品的烘干、烧成厂房

29.金属(镁合金除外)冷加工车间

30.钢材库房及堆场

31.水泥库房

32.搪瓷、陶瓷制品库房

33.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装饰材料库房

5.气体灭火系统操作规程 篇五

第一章 国家关于气体灭火系统维护保养的有关规定

第一条 系统应由经过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人负责定期检查和维护。

第二条 系统投入使用前,应具备下列文件资料:

(一)全部技术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

(二)系统的操作规程。

(三)系统的检查、维护记录图表。

第三条 应做好对系统的定期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

时处理。

第四条 每月应对系统进行两次检查,检查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对全部系统组件进行外观检查,系统组件应无碰撞变形及其他机

械性损伤,表面应无锈蚀,保护漆层应完好,铭牌应清晰,手动操作装置的保护罩、铅封和安全标志应完整。

(二)系统组件的安装位置不得有其他物件阻挡或妨碍其正常工作。

(三)驱动控制盘面板上的指示灯应正常,各开关位置应正确,各接线

应无松动现象。

(四)火灾探测器表面应保持清洁,应无任何会干扰或影响火灾探测器

探测性能的擦伤、油渍及油漆。

(五)储存容器上的压力表,其指针应在正常的范围内。

第五条 每年应对系统进行两次全面检查,检查内容和要求除按月检规定的检查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防护区的开口情况、防护区的用途及可燃物的种类、数量、分布

情况,应符合设计规定。防护区外的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

(二)储存容器的固定支架,应无松动现象。

(三)灭火剂输送管路与喷嘴的连接、灭火剂输送管路本身的连接应安

装牢固。

(四)灭火剂输送管路及电气管路的固定支架应无松动现象。

(五)高压软管应无变形、裂纹及老化。

(六)各喷嘴孔口,应无杂物堵塞。

(七)对每个防护区进行一次模拟自动启动试验。

(八)手动控制、手动/自动切换、紧急停止操作、备用灭火剂储存容器

切换操作应正常。

第二章 消防监控室关于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要求

第一条 对设备的维护保养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每日对气体灭火控制器的运行情况进行认真登记,如有异常情况

及时上报。

第三条 每日对气体储瓶间进行巡视,巡视标准参照国家有关保养要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并作相就记录,能处理的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请示领导进行解决。

第四条 日常保证系统处于手动状态,尽量杜绝误喷的可能。

第五条 熟练掌握气体灭火系统的灭火原理、设备的结构原理和动作程序。

第六条 明确灭火操作程序。报警信号由感温探测器和感烟探测器两个独

立的报警信号构成,方可确认为火灾信号,必须进行确认后,才能启动灭火设备,启动设备就参照灭火区域进行启动。

第七条 启动气体灭火设备后,应迅速通知相关区域的人员进行撤离,开

6.安全帽、安全带、灭火器使用规范 篇六

安全帽的主要防护作用有以下几点:(1)防止突然飞来物体对头部的打击;(2)防止从2m~3m以上高处坠落时头部受伤害;(3)防止头部遭电击;(4)防止化学和高温液体从头顶浇下时头部受伤;(5)防止头发被卷进机器里或暴露在粉尘中。安全帽的正确佩戴

安全帽的佩戴要符合标准,使用要符合规定,如果佩戴和使用不正确,就起不到充分的防护作用。一般应注意下列事项:

1、戴安全帽前应将帽后调整带按自己头型调整到适合的位置,然后将帽内弹性带系牢。缓冲衬垫的松紧由带子调节,人的头顶和帽体内顶部的空间垂直距离一般在25—50mm之间,至少不要小于32mm。这样才能保证当遭受到冲击时,帽体有足够的空间可供缓冲,平时也有利于头和帽体间的通风。

2、不要把安全帽歪戴,也不要把帽沿戴在脑后方。否则,会降低安全帽对于冲击的防护作用。

3、安全帽的下领带必须扣在颌下,并系牢,松紧要适度。这样不至于被大风吹掉,或者被其他障碍物碰掉,或者由于头的前后摆动,使安全帽脱落。

4、由于安全帽在使用过程中会逐渐损坏,所以要定期检查,检查有没有龟裂、下凹和磨损等情况,发现异常现象要立即更换,不准再继续使用。任何受过中级、有裂痕的安全帽,不论有无损坏现象,均应报废。

5、严禁使用只有下颌带与帽壳连接的安全帽,也就是帽内无缓冲层的安全帽。

6、在现场作业中,不得将安全帽脱下,搁置一旁,或当坐垫使用。

7、由于安全帽大部分是使用高密度低压聚乙烯塑料制成,具有硬化和变蜕的性质,所以不宜长时间地在阳光下曝晒。

8、高空作业或者室内带电作业时,要认真戴好安全帽,防止触电。

9、平时使用安全帽时应保持整洁,不能接触火源,不要任意涂刷油漆,防止丢失。如果丢失或损坏,必须立即补发或更换。

安全带的使用规范

为了防止作业者在某个高度和位置上可能出现的坠落,作业者在登高和高处作业时,必须系挂好安全带。安全带的使用和维护有以下几点要求:(1)思想上必须重视安全带的作用。无数事例证明,安全带是 “救命带”。可是有少数人觉得系安全带麻烦,上下行走不方便,特别是一些小活、临时活,认为“有扎安全带的时间活都干完了”。殊不知,事故发生就在一瞬间,所以高处作业必须按规定要求系好安全带。(2)使用前要检查各部位是否完好无损。

(3)高处作业如无固定挂处,应采用适当强度的钢丝绳或采取其他方法悬挂。禁止挂在移动或带尖税梭角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4)高挂低用。将安全带挂在高处,人在下面工作就叫高挂低用。它可以使有坠落发生时的实际冲击距离减小。与之相反的是低挂高用。因为当坠落发生时,实际冲击的距离会加大,人和绳都要受到较大的冲击负荷。所以安全带必须高挂低用,杜绝低挂高用。

(5)安全带要拴挂在牢固的构件或物体上,要防止摆动或碰撞,绳子不能打结使用,钩子要挂在连接环上。(6)安全带绳保护套要保持完好,以防绳被磨损。若发现保护套损坏或脱落,必须加上新套后再使用。

(7)安全带严禁擅自接长使用。如果使用3m及以上的长绳时必须要加缓冲器,各部件不得任意拆除。

(8)安全带在使用后,要注意维护和保管。要经常检查安全带缝制部分和挂钩部分,必须详细检查捻线是否发生裂断和残损等。

(9)安全带不使用时要妥善保管,不可接触高温、明火、强酸、强碱或尖锐物体,不要存放在潮湿的仓库中保管。(10)安全带在使用两年后应抽验一次,频繁使用应经常进行外观检查,发现异常必须立即更换。定期或抽样试验用过的安全带,不准再继续使用。

灭火器使用方法

一、干粉灭火器使用方法:

1、上下颠倒摇晃使干粉松动

2、拔掉铅封

3、拉出保险销

4、保持安全距离(距离火源约2-3米),左手扶喷管,喷嘴对准火焰根部,右手用力压下压把

二、干粉灭火器的灭火原理:

干粉灭火器内充装的是干粉灭火剂。干粉灭火剂是用于灭火的干燥且易于流动的微细粉末,由具有灭火效能的无机盐和少量的添加剂经干燥、粉碎、混合而成微细固体粉末组成。它是一种在消防中得到广泛应用的灭火剂,且主要用于灭火器中。除扑救金属火灾的专用干粉化学灭火剂外,干粉灭火剂一般分为BC干粉灭火剂和ABC干粉两大类。如碳酸氢钠干粉、改性钠盐干粉、钾盐干粉、磷酸二氢铵干粉、磷酸氢二铵干粉、磷酸干粉和氨基干粉灭火剂等。干粉灭火剂主要通过在加压气体作用下喷出的粉雾与火焰接触、混合时发生的物理、化学作用灭火:一是靠干粉中的无机盐的挥发性分解物,与燃烧过程中燃料所产生的自由基或活性基团发生化学抑制和副催化作用,使燃烧的链反应中断而灭火;二是靠干粉的粉末落在可燃物表面外,发生化学反应,并在高温作用下形成一层玻璃状覆盖层,从而隔绝氧,进而窒息灭火。另外,还有部分稀释氧和冷却作用。

三、干粉灭火器使用注意事项

1.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使用时,一种是将拉环拉起,一种是下压把,我们现在使用的是下压把式,压下压把,这时便有干粉喷出。但应注意,必须首先拔掉保险销,否则不会有干粉喷出。

2.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喷射时间很短,所以使用前要把喷粉胶管对准火焰后,才可打开阀门。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喷射距离也很短,所以使用时,操作人员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应尽量接近火源。并要根据燃烧范围选择合适规格的灭火器,如果燃烧范围大,灭火器规格小,就会前功尽弃。3.手提式干粉灭火器不需要颠倒过来使用,但如在使用前将筒体上下颠动几次,使干粉松动,喷射效果会更好。4.干粉喷射没有集中的射流,喷出后容易散开,所以喷射时,操作人员应站在火源的上风方向。

5.干粉灭火器不能从上面对着火焰喷射,而应对着火焰的根部平射,由近及远,向前平推,左右横扫,不让火焰窜回。6.在扑救液体火灾时,因干粉灭火器具有较大的冲击力,不可将干粉直接冲击液面,以防把燃烧的液体溅出,扩大火势。7.干粉灭火器在正常情况下,有效期可达3-5年,但中间每年应检查一次。

8.干粉灭火器要放在取用方便、通风、阴凉、干燥的地方,防止筒体受潮,干粉结块。干粉灭火器不可接触高温,不能放在阳光下曝晒,也不能放在温度低于-10摄氏度以下的地方。

7.《口腔外科门诊手术操作规范》 篇七

人民卫生出版社出版

第一章口腔局部麻醉

第二章普通牙拔除术

第三章外科拔牙术

第四章阻生牙拔除术

第五章拔牙并发症及其防治

第六章镇静技术在口腔外科中的应用

第七章牙再植与牙移植术

第八章牙及牙槽突损伤

第九章修复前外科

第十章口腔病变的外科处理

定价:99.00

需购者, 请直接汇款至:西安市长乐西路145号第四军医大学口腔医学院《实用口腔医学杂志》编辑部收, 邮编:710032

电话:029-83224470/84776213

8.规范、有序是有效操作的保障 篇八

片段一:

操作要求:装有3个黄球3个红球的袋子,如果从这个口袋中任意摸1球,摸出以后把球放回去,一共摸40次。黄球和红球可能各摸到多少次?

活动汇报:

这样的统计结果与猜想结果相差太大,且不科学。(第九组对摸得要求不明确,摸的总次数都不对。)所以,利用这样的统计结果根本无法得到结论:物体个数相同,摸到次数差不多,可能性相等。教师也无法进行下一个环节的教学,学生也得不到正确的认识,这样的操作不但无效,而且还误导了学生的认识。

反思:相同的操作,却出现不同的效果,反思原因,有以下几种。

1.操作要求不明确,学生操作方法不得当。有的学生放下摸的球,没有搅拌,又接着摸,各种球摸到的机会不相等。操作结果不科学。

2.心理暗示。由于之前让学生预测摸球结果会是怎样,许多学生估计红球摸到20次,黄球摸到20次,有了这样的主观意识控制操作,影响了操作结果。

3.为了求得操作快,受到表扬,敷衍操作,甚至于受邻组影响,把邻组的统计结果“借”为自己组的结果。

片段二:

操作要求:

规则1:在小组里,每次任意摸出一个球,再放回袋子,一共摸40次。

规则2:每次摸球前,先用手把袋里的球搅一搅。

规则3:用画“正”字的方法把每次摸球的结果记录在“摸球结果记录表”中,然后根据记录结果完成“摸球结果统计表”。

活动汇报:

调整:1.细化操作要求。在操作前明确要求,让学生读操作要求,然后再操作。

2.把原先分的九大组,每组4人变为6大组每组6人,这样每组的组员就多了,分工可以更细,职责更明确了,一人摸球,一人搅拌球,一人报颜色,一人记录,一人数次数,一人监督。

3.第1次教学时比一比哪一组完成得又快又好?第2次教学时比一比哪一组操作的规范?第1次教学时学生图快,不理解什么是好,操作就不规范了。第2次教学时突出规范操作,操作结果才能科学合理,学生潜意识里争强好胜。所以,无需强调快。

经过这样的调整,操作结果验证了同学们的猜想,学生得到成功的体验,同时也便于结论的得出:(1)事物个数相同,摸到次数差不多,发生的可能性相等。(2)摸到次数一样多(出现这种情况的概率小),也叫可能性相等。(3)摸到次数相差得多,这样的情况也有,也是正常的,科学实验中有偶然性。

经过调整操作活动顺利有效地完成,我认识到以下这三点保证了这一活动的有效开展。

认识:

1.明确要求,规范操作

“磨刀不误砍柴工”,不要认为在操作前让学生细细理会操作要求,会减少活动时间。实际上有了明确的要求,让学生清楚将要做什么,怎么做,要注意些什么,做完之后怎么办,学生的操作才会有序、规范,这样的操作才会有效。

2.合理分工,有序操作

有效的合作操作,才能使课堂教学有效。合作操作的有效性,在于操作过程中,学生是否都有自己适合的位置,并且能力是否得到了充分的展示,分工时要考虑学生的个性特点进行分工,比如,沉稳细心的学生统计结果,思维敏捷的学生报告颜色,活泼好动的学生摸球,认真负责的学生监督,这样融合弥补,相得益彰,操作活动十分有效。

3.思维提升,有效操作

9.灭火器操作规范 篇九

2.2.1灭火器的进场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1灭火器应符合市场准入的规定,并应有出厂合格证和相关证书; 2灭火器的铭牌、生产日期和维修日期等标志应齐全;

3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应符合配置设计要求; 4灭火器筒体应无明显缺陷和机械损伤; 5灭火器的保险装置应完好;

6灭火器压力指示器的指针应在绿区范围内; 7推车式灭火器的行驶机构应完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办法:观察检查,资料检查。

3.1.3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便于取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3.2.2灭火器箱不应被遮挡、上锁或拴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查方法:观察检查。

4配置验收 4.1一般规定

4.1.1灭火器安装设置后,必须进行配置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4.2.1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20%,并不得少于3个;少于3个配置单元的,全数检查。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全数检查。验收方法:对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进行。

4.2.2灭火器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查看灭火器的外观质量。全数检查灭火器的合格手续。

验收方法:现场直观检查,查验产品有关质量证书。

4.2.3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应能相容。

检查数量:随机抽查20%。

验收方法:对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文件和灭火器铭牌,现场核实。

4.2.4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灭火器的设置应保证配置场所的任一点都在灭火器设置点的保护范围内。

检查数量:按照灭火器配置单元的总数,随机抽查20%;少于3个配置单元的,全数检查。

验收方法:用尺丈量。

5.4 报废

5.4.1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1酸碱型灭火器; 2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3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4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5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5.4.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1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1/3,表面有凹坑;

2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3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4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5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6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7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8被火烧过。

5.4.3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 5.4.3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条文说明

1总则

1.0.1制定本规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建筑灭火器的安装配置质量和安全使用,及时有效地扑灭建筑场所的初起火灾,尽量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1.0.2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其适用范围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适用范围是一致的。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包括所有生产、使用或储存可燃物的,新建、改建、扩建以及现已投入使用的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中灭火器的安装设置、竣工验收、日常检查及维护管理。本规范可供公安机关的消防监督员执行消防工程验收和防火检查等公务时使用,也可供建筑物用户(使用单位)的消防安全员、保安员进行消防安全自查、自验工作使用。由于目前现有的各类灭火器均不能扑灭可燃物的爆炸性火灾,所以本规范并不适用于生产或储存炸药、弹药、火工品、花炮的厂房或库房。1.0.3本规范属于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性法规,其内容涉及范围较广,故在对建筑灭火器进行安装设置、竣工验收、日常检查及维护管理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本规范的相关现行国家标准有《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等。2基本规定 2.1质量管理 2.1.1本条首先规定了建筑灭火器安装设置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设计说明和材料表等。本条还规定了设计单位要向施工、建设、监理单位进行技术交底,以便施工单位等正确理解设计文件和图纸,也有利于有关单位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从而保证施工质量。2.1.2为保证建筑灭火器安装设置的施工质量,本条规定施工单位要按照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本条还规定了修改设计需由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通知单,施工单位无权自行修改和变更设计要求。2.1.3本条规定在建筑灭火器安装设置前要对灭火器、灭火器箱及其附件进行进场质量检查,这对保障灭火器的安装设置质量是非常必要的。进场质量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装使用。2.2材料、器材

2.2.1为防止不合格的灭火器产品进入使用领域,本条规定在安装设置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对建筑选配的灭火器进行进场检查,认真把关。目前我国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规则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型式认可和强制检验三种制度,所以,对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要求提供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型式认可的消防产品,要求提供产品的型式认可证书。对于强制检验的消防产品,要求提供产品检测周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同时,还要具体检查相应的灭火器产品是否标记有认证标志、型式认可标志、或型式检验报告编号。

手提式灭火器和推车式灭火器的产品质量应当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手提式灭火器第1部分:性能和结构要求》GB4351.1、《手提式灭火器第2部分: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钢质无缝瓶体的要求》GB4351.2和《推车式灭火器》GB8109的规定。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2.2.2本条规定在安装设置前要对灭火器箱进行进场检查。灭火器箱的产品质量应当符合行业标准《灭火器箱》GA139-1996的规定。目前,灭火器箱遵循的市场准入规则是强制检验制度。在进场检查时,要检查产品是否具有国家检验中心出据的型式检验报告和产品出厂合格证。同时,也要对产品的外观质量和使用功能进行检查。3.1.3本条之所以提出灭火器在安装设置后应便于取用,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的要求,是考虑到这些要求很重要,涉及到能否真正充分发挥灭火器及时有效地扑灭建筑场所初起火灾的作用,并保证人员疏散时的安全。这些要求能否完全做到,除了正确配置设计之外,还与在实际安装设置中的具体情况有关,即是否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和安装说明进行安装设置,安装设置的质量是否达到要求,因此需要做出规定。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3.1.5本条要求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要与灭火器的使用温度范围相适应,是为了防止在超出使用温度范围上限时,灭火器驱动气体压力过高而可能导致灭火器爆裂,也防止在低于使用温度范围下限时,灭火器驱动气体压力偏低,影响灭火器的灭火效果。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3.2.2本条规定灭火器箱在安装设置后,不允许灭火器箱被遮挡、拴系或上锁等影响取用灭火器的情况发生。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4.1.1本条规定了在建筑灭火器安装设置工程竣工之后,需要进行建筑灭火器配置的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者不得投入使用。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4.2.1实际配置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数量都要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要求,应当以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配置设计说明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为依据。关于检查数量的确定,分两种情况:①对火灾危险性大,人员流动量大,公众聚集的重要建筑场所,例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为了防止群死群伤的事故发生,应当全数检查。②对于其他场所,则以灭火器配置单元为检查单位,数量多时抽检,数量少时全检。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4.2.2考虑到有关灭火器产品质量配置验收的可操作性,本条规定分两种情况进行:①对灭火器的外观质量,采取抽样检查的方式。②对灭火器的内在质量方面的合格性文件,采取全数检查的方式。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4.2.3本条规定在同一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之间应当互相能够相容。并规定采用抽样检查的方式,对照经审核批准的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和灭火器铭牌,现场核实。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4.2.4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当保持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规定范围内。在实际情况中,由于灭火器经常被随意挪动,故其保护距离常常满足不了配置设计规范的规定。这一情况很常见,应在配置验收工作中给予重视。本条规定该项验收以灭火器配置单元为检查单位,抽样比例为20%。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

5.3.2本条对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做出了详细规定。只要达到或超过维修期限,即使灭火器未曾使用过,也应送修。本条还规定了首次维修之后的灭火器维修期限间隔。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5.4.1本条规定了应当报废的5种灭火器类型。这些类型的灭火器,均系技术落后,产品过时。酸碱型灭火器、化学泡沫灭火器的灭火剂对灭火器筒体腐蚀性强,使用时要倒置,容易产生爆炸危险。氯溴甲烷灭火器、四氯化碳灭火器的灭火剂毒性大,已经淘汰。这些灭火器类型列入了国家颁布的淘汰目录,产品标准也已经废止。在灭火器月检、半月检、日常巡检时,若发现这些类型的灭火器,应当予以报废。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5.4.2本条规定了灭火器应当予以报废的8种情况。存在上述8种情况之一的灭火器,使用时有可能对人员产生伤害。因此,若发现这些灭火器,应当予以报废。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至于在灭火器维修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诸如水压试验强度不合格、筒体和器头的螺纹受损、灭火器筒体内部防腐层损坏等,而应当予以报废的灭火器,则由行业标准《灭火器维修与报废规程》GA95-2007具体规定。5.4.3本条确定了灭火器的报废期限。任何一种灭火器的使用寿命都是有限的,使用超过报废期限的灭火器,不仅会影响灭火效果,而且有可能对使用人员造成伤害。因此,只要达到或超过报废期限,即使灭火器未曾使用过,均应当予以报废。本条规定与维修期限的原则相呼应,水基型灭火器的报废期限较短,干粉、洁净气体灭火器的报废期限较长,二氧化碳灭火器的报废期限最长。本条属于强制性条文,应当严格执行。灭火器应用广泛,是扑救各类工业与民用建筑初起火灾的常规灭火装备。由于灭火器筒体内部充有驱动气体,因此,使用时会有一定的危险性。坚持灭火器的定期维修和到期报废,就是为了保障灭火器安全使用,能够及时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尽量地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焊接结构、承受低压的灭火器,水压试验的次数太多,对其结构、金相及焊缝等影响较大,因此其水压试验周期、维修期限宜短一些,水压试验次数应少一些,总次数不超过3次,其报废期限则也应当短一些。无缝钢管结构、承受高压的灭火器筒体,其水压试验的总次数不超过4次,其报废期限则也应当长一些。水基型灭火器的灭火剂对灭火器筒体的腐蚀较为明显,其水压试验周期、维修期限较短,出厂期满3年应当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1年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3次。即:3+1+1=5,5年后的下一年报废,就确定了水基型灭火器报废期限为6年。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应当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3次。即:5+2+2=9,9年后的下一年报废,就确定了干粉灭火器和洁净气体灭火器报废期限为10年。二氧化碳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应当进行首次维修,以后每隔2年进行一次维修,但总共不超过4次。即:5+2+2+2=11,11年后的下一年报废,就确定了二氧化碳灭火器报废期限为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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