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法律知识测试

2024-09-02

机关法律知识测试(共8篇)

1.机关法律知识测试 篇一

18.1940年,民族英雄杨靖宇在__C__县三道崴子陷入重围,在与敌人激烈交火后,不幸壮烈殉国。A:抚松

B:磐石

C:濛江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时,中共吉林省委机关报是___A_____,后改称________。A:《吉林工农报》,《吉林日报》

B:《新华日报》,《吉林日报》

C:《吉林工农报》,《吉林通讯》

63.吉林省面积最大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名称是___B_____。A:吉林向海自然保护区

B:吉林长白山自然保护区

C:吉林莫莫格自然保护区

82.1999年,吉林省政府提出的施政方针是__B______。A:执政为民、科学筹划、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B: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 C:为民理政、科学统筹、依法执政、违法必究

84.吉林省在__B__年开始推广“包干到户”生产责任制。A:198

2B:1983 C:1984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头三年的主要任务是___B_____。A:没收官僚资本、进行土地改革

B:恢复国民经济

C:进行社会主义改造

18.毛泽东第一次提出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著作是___A_____。A:《论十大关系》

B:《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

C:《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

40.解决台湾问题实现祖国统一的最佳构想是___C_____。A:和平统一

B:武力统一 C:一国两制

54.“十二五”时期我国发展取得重大成就。下列对此表述正确的是___A_____。A:我国经济总量稳居世界第二位

B: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超过第一产业

C: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百分之三十五

68.党的十八大报告的一条主线是____C____.A: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B:实事求是

C: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76.___C_____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A:依法治国

B:改革开放

C:党的领导

81.____A____年,我国自行设计、制造的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东方红一号”,由“长征一号”运载火箭一次发射成功。A:1970 B:197

3C:1975

85.我国改革开放时期最显著的成就是___B_____。A:改革开放

B:快速发展

C:与时俱进

94.进一步提高__B__指标在“十三五”规划全部指标中的权重,把保障人民健康和改善环境质量作为更具约束性的硬指标,是推动绿色发展的政策制度保证。A:经济

B:绿色

C:人口

98.总书记所讲的“三严三实”中的“三实”是__B______.A:说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B:谋事要实、创业要实、做人要实

C:办实事、求实效、创实绩

106.十九大报告指出: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作用,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___A_____新的伟大工程。A:党的建设

B:军事斗争准备

C:科教兴国

D:政治建设

108.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____B____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A:民法

B:宪法

C:物权法

D:公务员法

101.吉林省第一名共产党员是__A______。A:马骏

B:杨靖宇

C:金相和

102.1929年6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派___A_____为中共满洲省委书记。A:刘少奇

B:陈云

C:彭真

105.省委十一届二次全会指出:坚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的____B____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A:系统领导

B:全面领导

C:综合领导

25.党在南满地区最早创建的人民抗日武装是_C___工农反日义勇军。A:金川

B:濛江

C:磐石

32.1946年10月28日,东北局召开会议,决定坚持____A____,并派东北局副书记陈云、东北民主联军副总司令萧劲光前去领导坚持斗争。A:南满根据地 B:东满根据地

C:北满根据地

56.1957年,中国第一次出口___A_____汽车,出口到________。A:解放牌汽车,约旦

B:红旗牌汽车,保加利亚

C:解放牌汽车,罗马尼亚

84.吉林省在__B__年开始推广“包干到户”生产责任制。A:198

2B:1983 C:1984

89.1998年,____A____的国家资源环境遥感宏观调查与动态研究项目获得中国科学院科技进步奖。A:长春地理所

B:长春应化所

C:长春光机所

8.全民族抗战的起点是___C_____。A:九一八事变

B:华北事变

C:七七事变

14.党的工作重心由乡村转移到城市的决策是在___B_____上作出的。A:党的七大

B:党的七届二中全会

C:新的政治协商会议

19.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标志是___B_____。A:1949年新中国的建立

B:1956年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C: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31.中国____C____年成为亚太经合组织(APEC)成员的。A:1989年

B:1990年

C:1991年

41.发展台海两岸关系和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是___A_____。A:坚持一个中国原则

B:一中一台

C:把台湾分裂出去

63.民歌《南泥湾》是1942年陕甘宁边区开展的大生产运动中八路军____C____开发南泥湾,使之成为“陕北好江南”的生动写照。A:第三八五旅

B:第三五八旅

C:第三五九旅

64.上海世博会召开于____A____。A:2010年

B:2012年

C:2014年

70.____A____中央作出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A:2012年12月 B:2013年1月

C:2014年9月

88.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实行____A____提案制。A:党代会代表

B:党内选举

C:全委会决策

95.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的建设“三型”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是___C_____.A:学习型、服务型、完善型

B:学习型、完善型、创新型

C: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

103.十八大以来的五年,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在世界主要国家中名列前茅,国内生产总值从五十四万亿元增长到____D____亿元,稳居世界第二,对世界经济增长贡献率超过百分之三十。A:七十五万

B:九十万

C:七十万 D:八十万

106.十九大报告指出:伟大斗争,伟大工程,伟大事业,伟大梦想,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作用,其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是____A____新的伟大工程。A:党的建设

B:军事斗争准备

C:科教兴国

D:政治建设

108.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___B_____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A:民法

B:宪法

C:物权法

D:公务员法

101.吉林省第一名共产党员是___A_____。A:马骏

B:杨靖宇 C:金相和

102.1929年6月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派___A_____为中共满洲省委书记。A:刘少奇

B:陈云

C:彭真

4.1930年5月26日,药水洞苏维埃政府成立。这是东北第一个__C__苏维埃政权。A:城市

B:郊区

C:郊区

7.1933年5月28日,共产党员__B__、宋铁岩等人组织伪军第十四团迫击炮连在磐石县烟筒山镇起义,加入南满游击队。A:朴宗翰

B:曹国安

C:刘山春

45.新中国成立后,吉林省委确定的农村工作的指导方针是___A_____。A:以农业发展为中心

B:以土地改革为中心

C:以农业合作化为中心

59.1958年2月23日,中共中央在通化市举行了__A__公祭安葬大会。A:杨靖宇

B:魏拯民

C:赵尚志

91.中国第一个大学特殊教育班在吉林省____C____成立。A:吉林大学

B:东北师范大学

C:长春大学

13.党在民主革命时期的三大法宝是___B_____。A:实事求是、独立自主、群众路线

B:统一战线、武装斗争、党的建设

C: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

19.我国进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标志是___B_____。A:1949年新中国的建立

B:1956年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

C: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27.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核心是___A_____。A: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B: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C: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28.“翻两番”的战略目标提前了__C__年实现。A:3年

B:4年

C:5年

29.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___B_____,正式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32.1992年初邓小平视察了我国南方___C_____并发表了重要讲话。A: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等地

B:甘肃、宁夏、内蒙古自治区等地

C:武昌、深圳、珠海和上海等地

54.“十二五”时期我国发展取得重大成就。下列对此表述正确的是___A_____。A:我国经济总量稳居世界第二位

B: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超过第一产业

C: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百分之三十五

81.____A____年,我国自行设计、制造的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东方红一号”,由“长征一号”运载火箭一次发射成功。A:1970 B:1973 C:1975

92.党的基本路线的核心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其中的“一个中心”是___A_____.A: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B:以改革开放为中心

C:以发展生产力为中心

96.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党面临着执政、改革开放、____C____、外部环境“四大考验”。A:执政能力

B:内部环境

C:市场经济

102.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五年来,我们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___B_____战略布局,“十二五”规划胜利完成,“十三五”规划顺利实施,党和国家事业全面开创新局面。A:“四个意识”

B:“四个全面”

C:“四个自信”

D:“四个自觉”

104.十八大以来的五年,我国脱贫攻坚战取得决定性进展,六千多万贫困人口稳定脱贫,贫困发生率从百分之十点二下降到百分之____C____以下。A:二 B:三

C:四

D:五

109.从现在到二O二O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期。要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____C____的攻坚战,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得到人民认可、经得起历史检验。A:雾霾治理

B:乡村振兴

C:污染防治

D:文化脱贫

110.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开放的大门不会关闭,只会越开越大。要以____A____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加强创新能力开放合作,形成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互济的开放格局。A:“一带一路”

B:自由贸易港

C:自由贸易试验区

D:国际产能合作

10.南满地区的河里抗日游击根据地,位于龙岗山脉中段的哈尼河上游地区,当时大部分属于__C__县管辖。A:磐石

B:桦甸

C:金川

66.20世纪60年代初期,吉林省在农村积极开展“三史”教育,“三史”的内容是___C_____。

A:村史、社史、国史

B:家史、村史、国史

C:家史、村史、社史

90.全国第一个基因干扰基地长春生物制品研究所于__B__年成立。A:1988

B:1989 C:1990

99.吉林省低保制度是于__C__年起步。A:199

5B:1996 C:1997

29.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的____B____,正式确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B:《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

35.《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基本含义是___C_____。A:1987年制定的

B:用8年时间基本解决7000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C:在7年内基本解决全国8000万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

46.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是___B_____。A:社会主义公有制

B: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C:以公有制为主体、非公有经济为补充

53.毛泽东诗词《水调歌头•游泳》有一句“一桥飞架南北,天堑变通途”。此处的“一桥”是指____A____。A:武汉长江大桥

B:南京长江大桥

C:郑州黄河大桥

59.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___C_____。A:发展生产力

B:执政兴国

C:以人为本

69.习近平在____B____上当选为中共中央总书记。A:党的十八大

B:党的十八届一中全会

C: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

72.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对此,下列理解中错误的观点是___A_____.A:标志着我国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已经终结

B:有利于促进我国人口均衡发展

C:有利于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

78.2015年10月29日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障人民____C____权利,充分调动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A:全面参与、全面管理

B: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C:平等参与、平等发展

80.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实现“十三五”时期发展目标,破解发展难题,厚植发展优势,必须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发展理念是___B_____。A: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赢

B:创新、改革、绿色、协调、共赢

C: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

93.党的基本路线的核心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其中的“两个基本点”是_____C___.A:坚持改革创新,坚持求真务实

B:坚持解放思想,坚持实事求是

C: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101.十八大以来的五年,是党和国家发展进程中极不平凡的五年。面对世界经济复苏乏力、局部冲突和动荡频发、全球性问题加剧的外部环境,面对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等一系列深刻变化,我们坚持____A____工作总基调,迎难而上,开拓进取,取得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历史性成就。A:稳中求进

B:又好又快

C:科学发展

D:统筹推进

104.坚持以新发展理念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以推进___C_____改革为主线,全力做好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各项工作。A:产业升级

B:金融

C:供给侧结构性

2.机关法律知识测试 篇二

法律监督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法律监督权包括人大、政协、行政、人民群众等对国家政治生活中围绕着法律制定与实施过程中的法律监督权的总和;狭义的法律监督仅指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是指国家为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而赋予检察机关对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进行的监督。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内容及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通过对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督促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行法定职责时严格依法办理;二是通过追诉犯罪的活动伸张法律正义, 督促全体公民尊重和遵守法律;三是通过参与诉讼发现和纠正诉讼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维护法律适用的合法性;四是通过对确有错误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抗诉, 维护司法公正。

二、我国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权的现状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作用尤为重要。但目前, 由于我国检察机关监督体系尚待完善, 在实践中检察机关的监督还存在着各种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 检察机关法律监督难以取得实效

在我国目前, 存在着包括人大监督、党的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等多种监督, 由于监督主体众多, 相互间没有形成一个职权明晰、协调配合、高效有力的监督整体, 造成行政机关在监督职能上与权力机关存在重叠、党的监督与法律监督界定不清、在法律监督方面没有有效的沟通、配合及控制的制度化路径, 法律监督往往由此受到人力、物力及信息的限制而难以取得实效。同时, 由于检察机关通常注重的是其内部监督制度的建立, 而其外部监督制度的建立相对较弱, 也是检察机关法律难以取得实施的原因之一。

(二) 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的监督不到位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等活动享有监督的职权, 且由于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而得到了某种程度上的加强, 如新增《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应该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对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是否应该进行侦查监督, 由谁来监督, 如何进行监督?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这不能不说是有关法律监督立法的模糊。

(三) 检察机关存在地方化和行政化的倾向

我国宪法规定, 我国实行在权力机关监督下的“一府两院”的国家体制, “一府两院”的宪法地位是平等的, 但是目前检察院的宪法地位并没有完全得到事实上的实现。一些地方负责干部在理论上并没有理解“一府两院”的真正含义, 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承认检察机关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地位。究其原因, 主要是因为目前检察机关经费预算的提案权和编制权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行使, 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拨付, 许多地方的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院经费严重不足, 检察机关的领导不得不花费大量精力专门“跑经费”。由此造成检察权依附于地方财政, 检察权的行使受制于地方, 检察机关存在地方化和行政化的倾向。

三、完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措施

为适应深化改革开放的需要, 我们应该抓住当前贯彻落实十八大的有利时机, 继续完善我国的检察制度, 强化和健全法律监督机制, 提高检察机关实行法律监督的整体效能, “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1] ,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创建良好的法治环境。

(一) 理顺各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 建立外部监督机制

长期以来, 为了政策、法律的贯彻实施, 党组织承担了过多的具体监督职责, 理顺包括党的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检察机关监督、行政监督、人民及社会团体的监督等各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 对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开展, 减轻党组织的监督重负, 实现党“抓大放小”都具有积极意义。我们要真正建立起党的领导下的各监督机构之间互相监督、协调统一的内外部监督机制, 尤其是要切实落实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 使得各级政府部门有关重大政策都受到检察机关应有的法律监督。正如中央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论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时所指出的“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 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2]

(二) 改革检察体制, 完善检察系统内部监督

为了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让检察干部敢于监督, 就必须让检察机关有独立的检察监督权。首先, 因此要在认真落实《宪法》关于检察机关领导体制的规定, 在加强、改善党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的前提下, 实行省级以下检察机关垂直领导, 从人事等方面彻底解除检察干部的后顾之忧, 切实保证检察干部敢于监督, 勇于监督, 实现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其次, 还要不断完善检察系统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把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的地位。一是要提高检察系统思想认识, 自觉抵制腐朽的拜金主义, 排除各种扰, 不断更新执法理念, 与时俱进, 开拓进取, 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二是要建立检察官的职业保障制度, 严格实施内部惩戒程序的制约, 从制度上明确规范检察长、检察委员会、部门负责人到案件承办人之间的职责, 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检察官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三是要加强上下级检察机关的层级监督制约, 上级检察机关要实现对下级检察机关的真正领导与制约。四是要真正实现检察机关内部的职权分工与制约。如继续深化职务犯罪审查逮捕上提一级、侦查权与抗诉权分离等改革措施, 完善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内部分工制约机制, 确保立案、侦查、批捕、起诉等各个环节之间的相互约束和牵制。

(三) 健全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的监督制约

有关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问题, 理论界的质疑最多。甚至有的学者提出将反贪部门从检察机关独立出去。但笔者以为, 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如果取消其对国家工作人员廉洁、勤政、依法履职的最强有力的监督权—职务犯罪侦查权, 其监督效果、监督力度和监督权威将大打折扣。因此, 当前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制约, 所要考虑的并不是将检察机关的自侦权分离出去后交由什么机关行使, 而是应该考虑如何健全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监督和制约。首先, 要确立检察机关内部监督部门对自侦案件的知悉权;并明确监督部门对侦查部门的参与权及监督部门介入自侦案件的时间及法律地位;以及明确监督部门对侦查部门的监督处分权。实现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部门与侦查部门的相互制约。其次, 结合目前检察监督的改革实践, 笔者以为应重点深化落实人民监督员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是目前检察制度改革的一个重点, 它增设了人民群众直接参与检察执法活动的新渠道, 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抽象权能进一步具体化, 是强化对检察权外部监督制约的重要机制创新。当然, 为完善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制约, 还必须进一步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法律化, 将这项改革措施通过立法而固定, 并从人民监督员的产生、监督案件方式及监督效力上力求达到监督的客观性、公正性以及有效性。

(四) 切实做好检察机关经费保障工作

为保障和促进各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推进新世纪检察事业的发展, 必须大力加强检察经费保障工作。首先, 检察机关自身要充分认识做好检察经费保障工作的重大意义, 紧紧围绕检察工作中心任务制定检务保障规划, 积极有效地争取支持, 推动检察经费保障工作的健康发展, 实现“服务到位, 保障有力”的总要求。其次要坚决贯彻“四条禁令”、“九条卡死”、“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无论在任何时候, 无论出现什么困难, 解决经费问题都必须走正道, 不许走歪道;坚决吃“皇粮”, 不许吃“杂粮”。绝不能以损害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形象为代价, 求得经费困难问题的暂行缓解。[3] 三是要编制科学的预算。编制科学的预算是检务保障的中心工作, 是争取经费的基础和前提, 必须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预算编制工作。要按照“确保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 统筹安排经费支出。

四、结语

随着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构想, 和谐司法概念及人民的权利意识之不断提升, 维护公平正义等方面的期望也在不断提高。因此, 必须继续深化检察权改革, 把法治的重心建立在司法之上, 强化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 推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十八大报告起草小组组织.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M].1版.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2.11:28.

[2]十八大报告起草小组组织.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M].1版.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2.11:28.

3.机关法律知识测试 篇三

关键词:法律监督;说理;公诉;检察机关;监督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4-0133-03

在我国,检察机关一方面担负着提起国家公诉、有效打击刑事犯罪的重要责任,一方面又作为法律监督部门,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达到法律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并存。但是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只有对被监督机关程序上的建议权,并不能取代被监督机关直接行使职权,这就需要检察机关在各项监督工作中充分运用法律监督说理,从而更加顺利地行使好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作为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公诉部门又是对外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职能部门,其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过程中,同时又需要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进行法律监督,以及对被告人判决结果不满而可能引起申诉的当事人进行说理,这里的说理既包括了法理,又包括情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开展得并不顺利,因说理不充分而引起的当事人上访、申诉以及机关之间的矛盾冲突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加强法律监督说理工作,可以使公诉部门在司法活动中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加强法律监督说理工作,可以使被监督部门更加心悦诚服地接受监督意见;加强法律监督说理工作,可以使检察机关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本文将从公诉环节的角度,论述公诉人应如何在公诉环节中进行法律监督说理。

一、公诉环节中法律监督说理现状及存在问题

目前在公诉环节中,承办人往往由于案多人少等各方面的因素,对于法律监督的执行并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即使执行了法律监督职能,但是在实务中也遇到一定的困难,例如监督的方式单一、程序也不统一。尤其是在审判监督过程中,公诉人发现审判机关有违反诉讼程序的行为时,往往是以庭后交涉的方式进行的一种事后监督,而非当庭指出,但是这种事后监督并不能及时地为当事人维护或者挽回相关的权益,更多的只是一种“事后诸葛亮”的行为。笔者根据在公诉工作中所遇到的经历,总结出如今基层公诉环节在法律监督说理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检察人员自身原因,忽视了法律监督的重要性

由于一些客观因素,很多基层检察机关案多人少,因此有部分承办人往往注重对每个案件实质上的审查,以确保案件可以尽快起诉。在开庭过程中公诉人也是以一种被动说理的形象出现,即只有当被告人或者其辩护人对起诉的事实及罪名有异议时、当审判人员要求公诉人对相关事实进行答辩时,公诉人员才进行说理。这种被动式的说理带来的消极影响就是公诉人会忽视每个案件在侦查、审判环节中的主动法律监督。另外部分承办人的法律素质也有待提高,承办人由于对相关诉讼规则的不精通、工作不细心,导致对于一些应当提起法律监督程序的案件,没有尽到一定的监督义务。

(二)畏难情绪的作怪

很多承办人尽管在进行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的过程中,发现了侦查、审判机关有违反司法程序的行为,但是因法律监督势必要对兄弟单位相关承办人的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建议。在实践中,很多书面纠正意见都会导致对方的反感,有些可能会影响到对方的工作业绩考核,甚至兄弟单位的上级领导也会出面进行干涉。因此很多承办人会考虑到各种人为因素,在发现有需要纠正的行为时,自然而然产生了一定的畏难情绪,于是便消极怠慢采取一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方式,殊不知这对司法程序正义的破坏力极大。

(三)说理内容不充分

这一点是法律监督说理中存在的最普遍的问题。不少承办人员对实施法律监督的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抗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文书,仅仅就依法认定的内容或者需要纠正建议的内容简单罗列,并注明适用的法律条款,有些人员甚至袭用之前拷贝的相关文书模板,填空式地将需要变动的地方加以修改,而没有根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详细进行说理阐释,导致法律监督效果不理想。

以上三点是笔者归纳出在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中履行法律监督说理职能时存在的比较普遍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恰恰是导致目前公诉部门法律监督说理不足、监督不力的罪魁祸首。

二、公诉环节中的法律监督说理对象

在公诉环节中,法律监督说理主要集中在三个环节,分别是侦查监督环节、提起公诉环节和审判监督环节。因此,从说理对象来看,其对应的法律监督说理对象为侦查机关、涉案当事人以及人民法院。而在每一阶段,尽管说理对象单一,但因为刑事案件最终的处理结果不同,势必会需要以不同的法律文书来反映刑事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这时,就需要公诉部门对相关部门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并在发现问题时进行法律监督说理。

(一)侦查监督环节

公诉机关在侦查监督环节中,主要通过发送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纠正漏诉、立案监督、决定补充侦查、建议撤案等方式来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二)提起公诉环节

在提起公诉的环节中,并不要求对于每一个案子都进行详细的说理,主要针对起诉的事实在罪与非罪上有较大争议的案件,以及对一些社会关注的敏感类案件的说理。说理对象主要有当事人、旁听人员或媒体。在该环节中,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起诉书。目前公诉机关的起诉书呈现的是千篇一律的模式化版本,唯一能够体现区别的就是每个案件中的事实认定部分。笔者认为,起诉书过于简略不利于司法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开展,对普通民众来说,也没有起到一定的教育警示震慑的作用,因此,应当在起诉书的事实认定部分和处理结论部分有一定的说理以体现每个案件的不同之处。

2.公诉意见的说理:定性的说理、量刑建议。公诉意见的说理在日常实务中是公诉机关承办人在说理工作中开展得最好的一部分,然而公诉意见关于定性的说理、量刑建议的说理不光是对法律人的说理,更重要的是要让被告人、让旁听人员、让普通公民对案件本身为何定罪、定何罪、如何量刑有更直观的了解。尤其是量刑部分的说理,不光是要对量刑提出建议,更要对为何如此量刑进行充分的解释。

(三)审判监督环节

在审判监督环节中,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本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应当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并向原审法院提出抗诉书。这个时候,就需要人民检察院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就事实、定性以及量刑、程序等各方面来进行法律监督。在此过程中,抗诉书中的抗诉理由则需要检察人员进行详细的阐述。

三、公诉环节中的法律监督说理方式

(一)侦查监督环节

在该环节中,笔者之前也说到,监督对象是侦查机关,而因在工作中需要经常接触侦查机关的关系,使得在履行相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过程中困难重重。当前在侦查监督环节中,主要采取的说理方式有两种,即口头说理和书面说理。

口头说理指的是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有发现相关问题需要进一步与侦查人员了解和补充的,且该问题尚不需要以书面形式传达的一种简单说理。口头说理是公诉机关承办人员与侦查人员之间进行沟通的最常见的说理方式,这种说理通常没有一定的形式要求。如对于某些证据上出现的笔误或者不足以影响整个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需要补强的,承办人通常会以电话沟通或者当面口头交流的形式向侦查人员提出。但是侦查人员认为该证据的有无无关紧要,且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物力,不愿补充。这时就需要承办人的口头说理来强调证据的补强的重要性,若口头说理不强,而以一种强硬式的语气要求,势必会对侦查人员造成一定的抵触,甚至拒绝配合。因此口头交流也需要一定的说理,这里的说理不仅仅指的是法理,更多的是一种情理上的交流。口头说理既要注意简单明了,更要注意说理方式,不能以一种命令或者要求的方式,而应当以一种建议或者指导的态度,使得侦查机关承办人能够更加心悦诚服地配合承办人员审查案件。

书面说理即笔者在上文中提到的一些说理文书,如纠正违法通知书、检察建议、追诉建议书、退查提纲、撤案建议书等等。书面说理要讲究三个性,即逻辑性、针对性、建议性。逻辑性指的是在书面说理的过程中,不能为说理而说理,要对被说理的对象和说理的内容有紧密的联系,要有前后逻辑,使得侦查人员在看到文书后能够清楚地知道为何承办人会采用这种法律文书。针对性指的是文书不能洋洋洒洒,将一些没必要说理的内容也填入到文书当中,应当简单明了,一针见血,就应当指出的问题有针对性地体现在文书当中。建议性指的是说理的用词,应当以一种理性的、平和的、建议式的用语来表达相关内容,而不能以一种强硬的姿态来要求被监督机关。

(二)提起公诉环节

在提起公诉环节中,当然也有对侦查机关进行监督的权利和义务,笔者在上文已对侦查机关说理方式进行阐述,现不赘述。下面主要就在提起公诉环节中,遇到对于起诉事实在罪与非罪上有较大争议及社会关注的敏感案件时,对相关当事人以及可能遇到的媒体的说理方式。

在有较大争议或者社会关注的敏感案件时,尤其要注意被告人及其家属、被害人及其家属、媒体等三方的说理。因为一旦说理不充分,可能会导致当事人不服而引起社会矛盾,或者导致媒体舆论压力的产生。这里的说理主要是一种口头方式的法律说理。

对于当事人的口头说理要把握三点:充分、易懂、耐心。因当事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势必在当事人的主观上有一定的理解偏差,而非理性地看待案件。因此,在对案件当事人进行说理的过程中,尤其要注意说理的方式和内容。充分指的是说理既要阐述该案件为何定罪、定何罪的法律法规,即法律说理,又要针对该案件本身的特殊性进行事实上的说理,即事实说理,说理要有依据。易懂指的是要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社会角色,因为大多数当事人并非受过专业的法学教育,并不能很好地理解案件在法律法规上的适用。因此,承办人应当尽量以一种通俗易懂的语言,而非法言法语对相关问题做出解释。耐心,指是的承办人的说理态度,要以一种平和耐心的语气说理,避免公众认为检察机关人员的形象是一种高高在上的官僚主义。

而对于一些社会关注度比较高的案件,通常可能会有媒体的介入,对于有媒体介入的案件,承办人在说理时必须严格注意一点,就是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反映相关事实。对于可能引起社会舆论,或者涉及案件本身隐私的事实不能直接向媒体公布。对于媒体可能夸大或者歪曲的相关事实要严厉指出并纠正。因为公诉人在媒体面前代表的不仅仅是个人、单位,而是司法机关的整体形象,不能以个人名义来对相关事实进行口头说理、畅所欲言,说理时必须要有法可依,客观公正,不偏不倚,给媒体乃至公众一个最直观的了解,必要时应当向上级领导请示,避免因个人行为而对整个检察机关产生负面影响。

(三)审判监督环节

在审判监督环节,说理的方式也主要是以口头说理和书面说理结合。但因说理对象不同,说理的方式也有所不同。在审判监督过程中,说理对象主要是审判机关,也有当事人,对于当事人的说理在前文笔者已经做出一定的阐述,在此不再赘述。

审判监督环节中,口头说理并不是一种常态的说理方式。因为在审判活动中,往往是在审判人员主持下所进行的司法活动。笔者在之前也讲到,目前我国实务中对于审判活动的监督往往是一种事后监督,对于已经完成的审判活动,通常只能事后与审判人员进行交涉,而对于已经做出的法律判决、裁定,不能仅仅以口头说理的方式进行监督,而必须要以书面文书履行法律监督职能。

审判监督过程中,书面说理是比较常用的说理方式,在该环节中的书面说理因为说理对象的不同,要求也会不同。审判监督过程中的书面说理要求有以下三性:客观性、充分性、准确性。因公诉机关与审判机关的立场不同,职能不同,公诉机关在提起公诉时行使的是一种控诉的职能,因此与被告人之间是一种对立的关系。然而审判机关在审判活动中保持着一种中立性。因此,我们在行使审判活动职能的过程中,不能以一种“推定被告人必然有罪”的强势态度来对待案件,当审判机关的判决与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有所不同时,应当再次详细审查证据材料,做到每一个认定的事实都有证据相互印证,有法条相匹配,做到说理的客观、公正。充分性指的是在书面说理的过程中,应当对需要说理的内容充分说理,因为一旦审判机关做出判决,实践中,需要提出抗诉最后成功抗诉的案件少之又少。因此公诉机关对审判活动的说理必须要充分,充分主张自己的法律监督职能,从而才能使得审判机关得到重视并重新审视自己的判决。准确性指的是在对审判机关监督的书面说理一定要用词准确,于法有据。因为审判人员作为法律从业人员,也必然对相关法律法规有自己独到且充分的了解,在罪与非罪的认定中,势必会有一定的分歧,因此,公诉机关承办人在进行书面说理的过程中,要准确地阐明需要说理的内容,注意法言法语的运用。

四、如何加强公诉环节中的法律监督说理工作

(一)全面重视增强法律监督说理工作

说理工作,其实是一个使法律监督实现正当化的过程。在司法程序中,国家司法机关、监督机关是强者,而被监督者及被告人是弱者,如何使强者和弱者之间的对话体现得更为公平、理性,就是一个如何实现正当化的过程,于是说理工作就显得尤为必要。而作为在公诉环节中的检察工作人员,既是公诉人,又是法律监督者,我们要充分认识到监督说理是指引、评价检察业务工作的重要标尺。不说理或说理不充分的法律监督是失败的法律监督,说理充分、透彻的法律监督,才是人民满意和富有成效的工作。因此,检察人员要全面重视增强法律监督说理工作,培植正确的司法理念,增强说理的主动性自觉性。

(二)培养、提高检察官说理水平

一是完善教育培训机制。要尽量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在常规检察业务培训教育中增设法律监督说理这一培训专题,开展有针对性的说理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检察官在接待当事人、撰写法律文书等法律监督具体工作中的说理能力。

二是检察人员自身需要提高业务水平,扩充业务理论知识。因在法律监督工作中需要接触的对象不同,说理的内容、方向以及语言都有所区别。作为检察人员,首先就需要自身有着扎实的业务基础,对一些不时更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要有充分的了解,才能充分发挥出法律监督说理水平。

三是要抓好岗位练兵,提高说理本领。在检察机关内部,要多开展一些岗位练兵工作。在岗位练兵工作中,要在认真分析评估现有说理能力和说理水平的基础上,结合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尝试采用与兄弟单位共同评析典型司法文书、请相关专家传授说理经验、与典型案件的承办人共同参与接待群众等方式,不断总结提高,切实增强检察人员的说理能力。

五、尾语

要切实开展好法律监督说理工作,绝不会一蹴而就,其必然会有一个漫长的进化过程。加强法律监督说理工作,是法律监督机关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重要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法律监督机关对自我的一种监督。俗话说,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检察机关只有放下强者的姿态,以理服人,才能充分维护正义,更是司法为民的体现。希望本文能够起到一定的抛砖引玉作用,让更多的检察人员对法律监督说理工作引起重视,促进检察机关与其他司法机关、与社会的和谐。

参考文献:

[1]葛洪义.法律监督说理的理论渊源与规范依据[J].人民检察,2006,(20).

[2]周厚先.检察法律文书释法说理的探索与实践[EB/OL].中国法律信息网,(2008-01-03).

[3]赖兴平.法律监督说理浅探[EB/OL].法律图书馆论文资料库,(2012-04-19).

[4]谢佑平.如何提高法律监督说理能力[J].人民检察,2006,(20).

[5]仲冠侨.浅谈检察机关公诉环节与法律监督的适用[EB/OL].中国企业新闻网,(2010-11-11).

4.机关法律知识测试 篇四

(一)填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于 年 月 日正式施行。本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

2.国家机关以 和 为公共用语用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 及其以上。

(二)判断题(正确的打“√”,错误的打“×”)1.国家机关的会议语言、工作语言、交际语言等,应当使用普通话。()

2.汉字与汉语拼音并用的,可以横写,也可以竖写。()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4.人名用字应当符合国家汉字人名规范。()5.国家推行规范汉字,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三)选择题,选择正确答案写在括号内

1.1986年,国务院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收入简化字()个,是现行简化字的统一规范。

A.2215 B.2235 C.2255 2.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四大评估项目是()

A.党政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服务行业 B.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社会用字管理 C.工作机构、法制建设、宣传工作 3.国家机关以()为公共用语用字。

A.汉语和汉字 B.普通话和规范字 C.中文 4.在日常应用的范畴内,不规范字包括已被简化的繁体字、已被淘汰的异体字、自造简体字、自行不标准的字和()

A.手书字 B.美术字 C.错别字

5.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字作为()的主要内容。

A.理论学习、业务学习和培训 B.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 C.城市规划和建设

6.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中的“二类城市”是指()A.县级市 B.地级市

C.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和计划单列市 7.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目标是()年以前的全国范围内“初步普及普通话”“汉字的社会应用基本规范”。

A.2010 B.2020 C.2050 8.目前国家废止的“简化字方案”是()简化字方案 A.第一批 B.第二批 C.第三批

(四)请读准下列词语

5.机关法律知识测试 篇五

姓名得分

一、填空题

1、今年7月是自治区第十四个党风廉政教育月,教育月活动的主题(弘扬廉政文化)、(恪守从政道德)(促进跨越发展)

2、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中提出的两大历史任务是()

3、我县的文化品牌是()

4、我县被评选为自治区“十大道德模范”人物的是()。

5、我县十一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提出的奋斗目标是()。

6、新疆三史是指(新疆历史、民族发展史和宗教演变史)。

7、新疆精神是(爱国爱疆,团结奉献,勤劳互助,开放进取)。

8、党的纪律处分有(有五种,分别是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

9、我们党始终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工作作为全党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来抓。

10、《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对规范党员领导干部的从政行为从(8)个方面,提出了(52)

个不准。

1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占用公务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简答题

1、《廉政准则》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哪些行为?

答: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2、党内监督的任务是什么?

6.机关法律知识测试 篇六

单位:

姓名:得分:一.单选题(30分)

1.公务员对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可由()管辖。A.上级党委B.上级人民政府

C.本级公务员主管部门D.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

2.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A.百分之三十B.百分之五十C.百分之六十D.百分之八十 3.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给予记二等功奖励的条件是()。

A.表现突出的B.做出较大贡献的C.做出重大贡献的D.功绩卓著的 4.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①思想政治素质②工作经验③文化程度④任职经历⑤工作能力 A.①②③④B.①③④⑤C.②③④⑤D.①②③⑤

5.《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A.企业B.用人单位C.劳动者D.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6.公务员张某被降职后,根据有关法规,对张某正确做法是()。A.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后,恢复原级别 B.不恢复原职务,且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C.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后,经考察符合晋升职务条件的,可晋升职务 D.恢复原级别

7.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

A.继续有效B.失去效力C.效力视情况而定D.由用人单位决定是否有效 8.复核决定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日,即视为送达。A.20日B.30日C.45日D.60日

9.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A.书面劳动合同B.口头劳动合同C.书面或者口头劳动合同D.劳动期限 10.公务员奖励坚持()原则。

①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②以物质奖励为主原则③及时奖励与定期奖励相结合原则④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⑤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原则

A.①②③B.②④⑤C.①③④D.①③⑤

11.受理机关对涉及公务员申诉、再申诉事项进行调查的工作人员应为()。A.2名以上B.3名以上C.4名以上D.5名以上 12.公务员对人事处理决定的复核、申诉期间,()人事处理的执行。A.暂停B.暂缓C.不停止D.停止

13.公务员申请复核,应当自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提交书面申请。A.15日B.20日C.30日D.60日 14.用人单位自()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A.用工之日B.签订合同之日C.上级批准设立之日D.劳动者领取工资之日 15.下列关于公务员职务晋升的说法哪一项是错误的?()A.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

B.晋升副主任科员职务,应当任科员二年以上

C.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D.公务员晋升职务,在规定任职年限内的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

16.审批机关给予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必要时,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条例,征得()同意。A.主管机关B.纪检机关C.人事部门D.县级以上党委、政府 17.公务员获嘉奖,由()审批。

A.县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市(地)级以上机关 B.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

C.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者省级以上机关 D.省级以上党委、政府

18.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日内直接提出申诉。()A.1530B.3045C.3060D.1545

19.晋升副巡视员职务,应当任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或者调研员()年以上。A.一B.二C.三D.五

20.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A.《劳动合同法》B.《民法通则》C.《合同法》D.《公务员法》 二.多选题(30分)

1.劳动合同的种类有()。

A.固定期限劳动合同B.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C.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D.临时合同 2.处理公务员的申诉,应当坚持()原则。

A.合法B.公正C.及时D.实事求是

3.我国《劳动法》中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是()。A.退休B.患病、负伤C.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D.失业

4.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A.以暴力手段强迫劳动的B.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的 C.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D.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

5.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具备拟任职务所要求的条件和资格是()。A.思想政治素质B.工作能力C.文化程度D.任职经历 6.公务员或公务员集体有()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奖励。A.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B.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C.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D.经查与奖励条件有差距的7.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A.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期间的B.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 C.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D.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8.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任职()。A.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B.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C.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D.转任、挂职锻炼的9.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用人单位在试用期中解除劳动合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B.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C.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D.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须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0.公务员具有下列哪些情形的,应予以免职()。

A.降低职务的B.转任的C.辞职或者调出机关的 D.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11.下列属于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原则的是()。

A.党管干部原则B.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原则 C.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D.公平公正原则 12.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包括:()。

A.劳动合同期满B.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死亡

C.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D.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13.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A.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B.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C.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D.提供与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14.根据《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在下列情形下,可以给予奖励()。A.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B.为增进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做出突出贡献的 C.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D.在抢险.救灾等特定环境中奋不顾身,做出贡献的 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A.劳动者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C.劳动者因工负伤,医疗期满的D.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三.简答题(20分)

1.公务员若对涉及本人人事处理不服,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5分)

2.公务员、公务员集体奖励有哪些种类,给与奖励所以具备哪些条件?(5分)

3.《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必备哪些条款?(5分)

4.简述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办理程序。(5分)

四.案例分析(20分)

7.机关法律知识测试 篇七

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概念是与任意性侦查措施相对的, 最早由日本学者提出。受法律移植思潮的影响, 我国理论和实务界均出现了这一概念。大多数学者认为, 强制性侦查措施是强制措施和其他带有人身或财产强制性的侦查措施的总称, 但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中表述的“探索对侦查机关所采取的强制性侦查措施及强制措施的监督机制”来看, 二者是并列关系。 (1) 我们根据强制性侦查措施所限制的公民权利的性质可以将强制性侦查措施划分为对人的强制性措施和对物的强制性措施。前者指《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9条、第61条的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 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后者主要指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文章所称的强制性侦查措施指的是对物的强制性侦查措施。

强制性侦查措施具有主动性、无预警性及强制性的特点, 这就意味着其在行使的过程中具有极大的扩张性及侵犯性, 如不对其采取制约措施, 可能会对宪法保障的隐私权、尊严权、自由权、财产权等基本实体人权造成极大的侵害。我国目前强制性侦查措施的采取是由侦查机关按照完全的行政化运作模式进行的。丹宁勋爵曾经指出, “社会必须有权逮捕、搜查、监禁那些不法分子。只要这种权力运用得当, 这些手段都是自由的保卫者。但是这种权力也可能被滥用, 而如果它被人滥用, 那么任何暴政都要甘拜下风”。 (2) 因此, 我国必须完善和强化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机制, 有效地控制侦查机关强制性侦查措施的适用, 防止权力的泛化和滥用, 保障公民个人合法权利。

二、强制性侦查措施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法中有关于搜查、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的规定散见于《刑事诉讼法》第二章四、五、六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四、五、六节、《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四、五、六、七节和其他司法解释中, 缺乏系统的规定, 存在很多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 程序启动具有低标准性、单方性

缺乏对相对人权利的保障且决定权和执行权赋予同一主体, 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程序缺乏权力制约。搜查、扣押的启动理由为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或有需要, 是否与案件有关也由侦查人员自己认定。 (3) 我们可以看出只要侦查机关有控制犯罪的动机, 不管该行为是否具备相当理由, 侦查机关就可以采取搜查、扣押、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

(二) 执行程序规定的过于原则, 缺乏可操作性

“正义不仅要实现, 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理, 侦查措施的执行程序规定的越细密, 执行的恣意性就越少, 程序正义的精神也就得到更加充分的彰显。我国没有对搜查时间进行规定。搜查时间有两层含义, 一是指搜查必须在搜查证签发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二是指搜查的具体时间。侦查实践中, 何时进行搜查完全取决于侦查人员根据案情的判断。其次是搜查、扣押的范围过大。搜查证没有指定搜查的空间和物品范围, 在填写搜查证上的搜查范围时, 往往填写的是:“×××的住宅及有关地方”, 在该范围内发现的任何物品, 只要是认为与案件有关, 就可以扣押。再次是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标的物的保管缺乏有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93条和、第197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对于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妥善保管义务, 但对保管权属、保管流向以及保管场所等三大要素均未作出规范。实践中扣押物的保管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在基层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 一般都由承办人扣押并保管, 承办人手中究竟有多少扣押财物无法知晓, 存在承办人丢失或挪用赃款财物的现象。二是扣押物的保管流向不明确。公安机关各部门一般均享有一定的扣押权限, 但对扣押物却没有一个归口管理部门。三是对扣押物缺乏统一的保管场所。 (4)

(三) 终结程序缺乏确定性和保障性

我国对搜查证的使用次数并未作出限制, 实践中常有持同一搜查证多次反复搜查的情形。另外, 《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规定了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的退还或者发还。但“是否与案件无关”一般由侦查机关来判断, 实践当中缺乏规范做法, 法律也没有对与案件有关物品如何返还作出规定, 侦查机关对扣押物尤其是赃款赃物非法使用情况非常突出, 有些地方甚至在法院终审判决被追诉人无罪的情况下, 仍然以赃款赃物为名继续扣留当事人财物拒绝返还。

(四) 缺乏对违法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救济途径

缺乏对违法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救济途径。犯罪嫌疑人认为公安机关的搜查、扣押行为有错误, 除法定情形外只能先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对侦查机关决定不服或者侦查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答复的才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投诉, 然而由违法行为的实施主体自己否定自己, 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表现在:一方面, 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的应进行赔偿的各种侵犯人身权利的情形中, 没有违法搜查这一项。另一方面, 《刑事诉讼法》第193条和、第197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对于扣押、冻结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妥善保管义务, 但对保管权属、保管流向以及保管场所等三大要素均未作出规范。 (5)

三、强制性侦查措施实施中法律监督的缺失

(一) 监督范围和标准不明确

《宪法》第129条明确了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 《刑事诉讼法》第76条规定了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权, 虽然从理论上说, 其监督的范围必然包括对各种侦查活动的监督, 但是除逮捕外, 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以及搜查、扣押、查封、冻结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均由侦查机关自己决定, 检察机关对其他强制性侦查措施的侦查监督权并没有具体的法条依据。由于刑诉法对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具体程序规定的过粗, 缺乏可操作性, 检察机关的监督也无章可循, 缺乏统一的标准。

(二) 监督机制滞后以及监督方式的被动性

侦查机关享有对逮捕以外的强制措施和其他强制性侦查措施的决定权, 无需经过其他机关的批准, 必然导致检察机关无法对这些强制性措施进行有效的监督。另外, 即便是对逮捕的监督, 由于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主要形式是书面审查, 即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报送的提请逮捕的案卷材料进行审查, 而侦查活动违法的情况很难想象能够全面反映在案卷中, 公安机关也会尽量避免在报送材料中体现其自身存在违法的情况, 这就使得这种审查只是流于形式。 (6) 这反映了检察机关监督方式的被动性, 检察机关难以主动预防和及时纠正侦查机关的不当侦查行为。

(三) 监督手段乏力, 没有规定程序性制裁措施

即违法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搜查、扣押、冻结等侦查措施进行法律监督的规定 (试行) 》中明确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主体地位, 其中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于受理的投诉审查完毕, 认为侦查措施可能存在违法情形的, 要求侦查机关说明采取侦查措施的情况和理由。侦查机关发现侦查措施存在违法情形的, 应当立即纠正并将纠正情况书面通知检察院, 但是对于侦查机关不配合的制裁措施并未作出规定。

摘要:强制性侦查措施直接涉及公民人身、财产、隐私等多项权利, 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对搜查、查封、扣押等强制性侦查措施做出系统性规定, 缺乏完备的监督制约机制。现行有关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监督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尚存在监督内容和标准不明确、监督机制滞后和监督方式被动、监督手段乏力、自侦案件监督缺失等问题。我国应当明确侦查监督的价值取向, 着重从上述几个方面出发, 构建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对强制性侦查措施的监督控制体系。

关键词:强制性侦查措施,法律监督权,侦查监督,非法证据排除

注释

1 谢财能:《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概念应予规范》, http://10.11.0.23/iweb-qwjs/view.jsp?DMKID=655&ZLMBH=3&BH=65389。

2 [英]丹宁勋爵:《法律的正当程序》, 李克强, 杨百揆, 刘庸安译, 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9年版, 第109页。

3 (4) (5) 朱吉龙:《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的财产权保障》, 载《公安研究》, 2009年第4期 (总第174期) 。

8.机关法律知识测试 篇八

[关键词]检察权;特别程序;公平正义;法律监督

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定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刑事诉讼法。新法的实施对强化法律监督,确保司法公正,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特别程序概述

特别程序是以第五编的形式出现在刑事诉讼法中,这也是刑事诉讼法中的重大调整,特别程序共四章,分别是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二、特别程序中赋予的检察权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诉讼程序中赋予的检察权,主要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所谓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根据其犯罪原因、犯罪情节和性质,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是指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对其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二)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是指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财产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刑事责任处置的诉讼活动。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是指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即《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

(四)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强制医疗,是指对于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三、检察机关在特别程序中的角色、定位、职权和职能及检察机关在特别程序中行使检察权的现实意义

(一)检察机关在特别程序中的角色、定位

1.在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中,检察机关应处于主导地位,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依法享有公诉权,公诉权是检察机关依法指控犯罪,正确适用法律,惩罚犯罪。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审查起诉过程中,必定会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分析,从是否构成犯罪开始审查,到最终是否要提起公诉,都有严格的程序,检察机关在审查过程中都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应当包括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和解程序和刑事责任处置两个程序过程,在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和解程序中,检察机关应处于中立地位,扮演着事件调停人、充当法律监督者的角色,客观、中立地对整个案件,在刑事责任处置过程中,检察机关又当处于主导地位,对案件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或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检察机关主要职能之一就是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所以在没收程序中,检察机关应以主导地位居之,在人民法院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决定时,作为协助者的角色,协助人民法院在作出是否没收决定时,提供证据等材料的工作。

4.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检察机关在其中不但要担任强制医疗启动的主体,而且也要担任实施强制医疗程序过程中的法律监督者。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二)检察机关在特别程序中的职权、职能

1.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程序

首先,从犯罪主体上来审查,犯罪主体必须是未成年人,即未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然后是审查犯罪侵犯的客体,必须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客体。接着审查主观方面,必有悔罪表现。最后审查客观方面,综合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因果关系,符合起诉条件,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职能的过程中,必定对犯罪记录进行严格保密措施,尤其对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予以封存,如办案需要,必须对封存的犯罪记录予以保密。

2.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检察机关对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必须为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还有除渎职犯罪之外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内故意犯罪的不在和解犯罪在内。检察机关对和解的性质、内容进行审查,有效起到法律监督的作用。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检察机关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中,需要审查涉案财产必须是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中所涉及的财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到案,或者其死亡的,检察机关应根据相关规定行使法律监督权。

4.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检察机关审查强制医疗程序的主体时,应特别注明其为特殊主体,必须是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判断其有实施暴力行为,其实施的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并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检察机关应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程序,并在启动、执行强制医疗程序的过程实行监督。

(三)检察机关在特别程序中行使检察权的现实意义

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旨在为对犯罪的未成年人提供一个在非监禁环境中,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机会。而通过犯罪人履行义务,不仅起到了对犯罪人惩戒、警戒、教育和改造的目的,也避免了采取刑罚手段导致犯罪人对国家、社会产生仇视和报复心理,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未成年人有过犯罪的记录,其接受过判刑后,在将来的升学、就业、婚恋等方面都可能受到歧视,对子女教育的培养、家庭的经济生活等也将受到不良影响。检察机关封存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将有效的保护未成年人,将对其的不利影响尽可能降到最低,使有过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能够平等享有与其他正常人一样的权利和机会。

当事人和解是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为利益最大化而选择的案件解决方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应当受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宪法和法律都赋予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的手段,在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中检察机关法行使的检察权,不仅是必须对和解的性质、内容真实合法性及协议履行情况进行法律监督,而且还对刑事方面处置的法律监督。

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是一项直接涉及公民人身自由权利的宪法性的事项,对于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事项的处置,必须依法配置决定权并保证程序正当性,这就使精神病人强制医疗问题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之内。

检察机关不是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的启动主体,也是精神病强制医疗程序实施的监督者。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诉讼的全过程都负有监督职责,当然有权利也有义务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实行监督。

上一篇:七年级上册数学几何知识点下一篇:微信支付开通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