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站治安防范工作的通知(精选7篇)
1.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站治安防范工作的通知 篇一
【发布单位】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发布文号】交运发〔2010〕210号 【发布日期】2010-04-23 【生效日期】2010-04-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的通知
(交运发〔2010〕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道路客运安全工作,坚决遏制和防范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5号)的要求,努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要明确管理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建立合作机制,定期召开会议,实现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要以遏制群死群伤事故为目标,以落实客运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强化企业对营运客车和驾驶员动态监控为重点,坚持源头管理与路面管控并重,切实增强安全管理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构建道路客运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努力促进安全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全面提升道路客运安全工作水平。
二、加强营运驾驶员安全管理
(一)严把大中型客车驾驶员培训关、考试关和发证关。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驾驶员培训、考试制度。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驾校管理,提高驾驶员培训质量。对申请办理从业资格证的,必须经培训合格,凭结业证书申请办理。公安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考试程序,严格考试标准。凡客运车辆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有主要责任的,安全监管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对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过程进行责任倒查,把培训、考试记录作为责任倒查的重点和依据。
(二)加强对违法驾驶员的管理。公安部门要建立驾驶员交通违法、肇事信息记录查询平台,逐步向社会提供客运驾驶员的交通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查询服务。对驾驶客运车辆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严重违法行为,在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多次违法记录未及时处理的客运驾驶员,公安部门要抄送运输企业,告知其通知相关客运驾驶员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客运企业对其进行教育处理,情节严重的应调离驾驶岗位。对机动车驾驶证被公安部门注销或者吊销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吊销其从业资格。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三年内不得重新参加从业资格考试。
(三)加强营运驾驶员诚信考核。交通运输部门要将营运驾驶员在道路运输活动中的安全行车、遵守法规等情况作为诚信考核的重要指标,进一步推进营运驾驶员诚信考核工作,督促营运驾驶员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文明从业,稳步提升营运驾驶员队伍整体素质。
三、加强营运客车安全工作
(一)严格营运客车登记和安全检验。公安部门要严格客车登记制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不得办理注册登记。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对营运客车安全检验工作的监督,严把营运客车安全检验关。
(二)严格营运客车市场准入制度。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营运客车市场准入管理,严禁没有达到营运客车等级评定标准的车辆或技术性能不合格的车辆参与营运。对发现使用未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客车从事营运的,要立即停驶,并责令客运企业限期整改。
四、落实客运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客运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客运企业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监督客运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一)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客运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专职安全工作人员,保证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加强对安全工作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和安全生产例会,开展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客运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标准,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化和长效化。鼓励各地积极探索采用安全统筹行业互助形式,提高企业安全工作和抗风险的能力。
(二)严格驾驶员的聘用和管理。客运企业要严把驾驶员的聘用关,当面审查驾驶员的驾驶证件、从业资格和驾驶经历,并与符合条件的驾驶员签订聘用合同。要定期严格组织驾驶员参加安全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素质。要经常通过信息查询平台查询驾驶员的违法和事故信息,对查询到的驾驶员违法和事故信息以及收到的公安部门抄送的驾驶员严重违法信息,要及时对违法驾驶员进行教育和处理。
(三)加强营运客车技术管理。客运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车辆日常安全检查、维护制度,落实专人负责车辆安全工作,对车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二级维护,并记入车辆技术档案。承担客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建立车辆维修档案,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认真执行客运车辆二级维护作业,不得漏项和减项。
(四)强化汽车客运站安全管理。汽车客运站要认真履行安全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配备安全检查人员,严格落实“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工作制度。
(五)严格市场准入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围绕“三关一监督”的安全工作职责,把客运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作为完善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和退出制度的核心内容和主要依据,将企业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结果与企业的行政许可、线路招投标和质量信誉考核挂钩,把安全生产与企业生存发展结合起来,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六)加强安全监督检查。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客运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客运企业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要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对因负主要责任或者全部责任,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属客运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1年内不得新增车辆);1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死亡3至9人道路交通事故的,或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所属客运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客运班线(旅游企业3年内不得新增车辆)。
五、加强农村客运安全工作
(一)完善农村客运安全监管机制。针对农村地区安全监管力量薄弱的实际,各级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要主动提请地方政府明确由乡(镇)政府实施农村客运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县管、乡包、村落实”的政策,并指导和督促乡镇政府落实道路运输安全机构、人员和经费,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二)完善农村公路安保设施。交通运输部门要对通客车的农村公路,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危险路段上,逐步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或安保设施。
(三)加强对三轮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的安全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道路运行秩序管理,严禁客车超员载客,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违法载人。
六、严格客运车辆道路通行管理
(一)加强道路通行秩序管理。公安部门要加强客运车辆道路通行秩序管理,严格查处客运车辆超员、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
(二)严格夜间通行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客运线路审批,对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含)以下山区公路,不得批准客运班线。公安部门在道路执法中发现客运班线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的,要禁止通行,并及时通报交通运输部门,由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客运企业合理调整客运班线的发车时间。
(三)防止疲劳驾驶。客运车辆每日运行里程超过400公里(高速公路直达客运超过600公里)的,客运企业应当配备两名以上驾驶员。驾驶员连续驾驶不得超过4小时,或者24小时内累计驾驶不得超过8小时。客运企业要制定更加严格的防止疲劳驾驶措施,创造条件安排长途驾驶员落地休息。
(四)强化客车运营管理。客运企业要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客车运营管理。班线客车要严格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上下旅客,不得站外上客或揽客。客运包车不得搭乘合同外的旅客,严禁客运包车途中上客。
七、推进车辆运行动态监管工作
(一)规范行车记录装置安装工作。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必须依法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应视同行驶记录仪)。凡未安装的,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核发道路运输证,公安部门不予通过定期审验。对已经安装卫星定位装置的车辆,应逐步增加行驶记录功能。交通运输部将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制定卫星定位监控平台、终端及数据交换标准。
(二)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营运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行联网,并向公安、安全监管等有关部门免费开放,为政府有关部门和运输企业加强动态监控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
(三)实施联合监管。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动态信息服务平台提供的监控手段,依据法定职责,实施联合监管。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运输企业安装并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加强对运输市场秩序管理;公安部门要利用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动态监控手段,加强对客运车辆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等运行情况的检查,严格查处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安全监管部门要利用动态监控手段,做好应急指挥及事故处置工作。
(四)落实客运企业监控主体责任。客运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卫星定位装置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要充分运用卫星定位监控手段加强对所属车辆和驾驶员的日常监督,保持车辆在线时间,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理力度。
八、加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
(一)建立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联动机制。各级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要建立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联动机制,共同调查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共同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共同研究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
(二)严格事故责任追究。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按照事故调查“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对屡次发生超速、超员等违法违章、发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客运企业及其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及行政处罚。客运企业因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撤销职务或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撤销职务的,在5年之内不得担任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6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一次死亡3人以上,且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事故的企业,公安部门要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责令消除安全隐患;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责令企业停业整顿;经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交通运输部门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站治安防范工作的通知 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推进节能减排, 现就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淘汰落后产能的重要意义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 是加快节能减排、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迫切需要, 是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大变强的必然要求。近年来, 随着加快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抑制重复建设、促进节能减排政策措施的实施,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在部分领域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 由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 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措施不够完善, 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够强, 部分地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认识存在偏差、责任不够落实, 当前我国一些行业落后产能比重大的问题仍然比较严重, 已经成为提高工业整体水平、落实应对气候变化举措、完成节能减排任务、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严重制约。必须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 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 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及必要的行政手段, 进一步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的长效机制, 确保按期实现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目标。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 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 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 抓住关键环节, 突破重点难点,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 总体要求。
1. 发挥市场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调整和理顺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强化税收杠杆调节, 努力营造有利于落后产能退出的市场环境。
2. 坚持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和技术标准的门槛作用, 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节约能源、清洁生产、安全生产、产品质量、职业健康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
3. 落实目标责任。分解淘汰落后产能的目标任务, 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的责任, 加强指导、督促和检查, 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4. 优化政策环境。强化政策约束和政策激励, 统筹淘汰落后产能与产业升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关系, 建立健全促进落后产能退出的政策体系。
5. 加强协调配合。建立主管部门牵头, 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 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 形成工作合力。
(二) 目标任务。
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为重点, 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发[2005]40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发[2007]15号) 、《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国发[2009]38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国务院制订的钢铁、有色金属、轻工、纺织等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等文件规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的范围和要求, 按期淘汰落后产能。各地区可根据当地产业发展实际, 制定范围更宽、标准更高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近期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具体目标任务是:
电力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小火电机组5000万千瓦以上。
煤炭行业:2010年底前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8000处, 淘汰产能2亿吨。
焦炭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 (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
铁合金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电石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矿热炉。
钢铁行业:2011年底前, 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炼铁高炉, 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电炉。
有色金属行业:2011年底前, 淘汰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小预焙槽;淘汰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淘汰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 淘汰未配套建设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淘汰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 (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 等进行焙烧、采用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的生产工艺及设备。
建材行业:2012年底前, 淘汰窑径3.0米以下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以下水泥干法中空窑 (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 、水泥湿法窑生产线 (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 、直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 (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 以及水泥土 (蛋) 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 (含格法) 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
轻工业:2011年底前, 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化学制浆生产线, 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淘汰落后酒精生产工艺及年产3万吨以下的酒精生产企业 (废糖蜜制酒精除外) ;淘汰年产3万吨以下味精生产装置;淘汰环保不达标的柠檬酸生产装置;淘汰年加工3万标张以下的制革生产线。
纺织行业:2011年底前, 淘汰74型染整生产线、使用年限超过15年的前处理设备、浴比大于1∶10的间歇式染色设备, 淘汰落后型号的印花机、热熔染色机、热风布铗拉幅机、定形机, 淘汰高能耗、高水耗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R531型酸性老式粘胶纺丝机、年产2万吨以下粘胶生产线、湿法及DMF溶剂法氨纶生产工艺、DMF溶剂法腈纶生产工艺、涤纶长丝锭轴长900毫米以下的半自动卷绕设备、间歇法聚酯设备等落后化纤产能。
三、分解落实目标责任
(一) 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要根据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国务院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 结合产业升级要求及各地区实际, 商有关部门提出分行业的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 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抓紧制定限制落后产能企业生产、激励落后产能退出、促进落后产能改造等方面的配套政策措施, 指导和督促各地区认真贯彻执行。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下达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认真制定实施方案, 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县, 落实到具体企业, 及时将计划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要切实担负起本行政区域内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职责,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措施, 组织督促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 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予以关闭。
(三) 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 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法律法规, 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 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四) 各相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政府和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认真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 加强行业自律, 维护市场秩序,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四、强化政策约束机制
(一) 严格市场准入。
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 尽快修订《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制定和完善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 提高准入门槛, 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 尽快修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 严格环评、土地和安全生产审批, 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 防止新增落后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 严禁向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 淘汰落后产能。
(二) 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
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 落实和完善资源及环境保护税费制度, 强化税收对节能减排的调控功能。加强环境保护监督性监测、减排核查和执法检查, 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 提高落后产能企业和项目使用能源、资源、环境、土地的成本。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 抑制高消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
(三) 加大执法处罚力度。
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 严格控制国家安排的投资项目, 实行项目“区域限批”, 暂停对该地区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 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 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 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 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 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 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五、完善政策激励机制
(一) 加强财政资金引导。
中央财政利用现有资金渠道, 统筹支持各地区开展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资金安排使用与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相衔接, 重点支持解决淘汰落后产能有关职工安置、企业转产等问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加大支持和奖励力度。各地区也要积极安排资金, 支持企业淘汰落后产能。在资金申报、安排、使用中, 要充分发挥工业、能源等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 加强协调配合, 确保资金安排对淘汰落后产能产生实效。
(二) 做好职工安置工作。
妥善处理淘汰落后产能与职工就业的关系, 认真落实和完善企业职工安置政策,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妥善安置职工, 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工作, 避免大规模集中失业, 防止发生群体性事件。
(三) 支持企业升级改造。
充分发挥科技对产业升级的支撑作用, 统筹安排技术改造资金, 落实并完善相关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政策, 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的企业, 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 以质量品种、节能降耗、环境保护、改善装备、安全生产等为重点, 对落后产能进行改造。提高生产、技术、安全、能耗、环保、质量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水平, 做好标准间的衔接, 加强标准贯彻, 引导企业技术升级。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较重且完成较好的地区和企业, 在安排技术改造资金、节能减排资金、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土地开发利用、融资支持等方面给予倾斜。对积极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土地开发利用, 在符合国家土地管理政策的前提下, 优先予以支持。
六、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一) 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
各地区每年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工业和信息化部、能源局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加强各地区、各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交流, 总结推广、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地区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 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舆论氛围。
(二) 加强监督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职工安置情况, 并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报告。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能源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切实加强对重点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指导, 并将进展情况报告国务院。
(三) 实行问责制。
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参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 (国发[2007]36号) 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提高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比重。对未按要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进行通报, 限期整改。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地区, 要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织协调机制, 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 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电监会、能源局等部门参加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部际协调小组, 统筹协调淘汰落后产能工作, 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根据“十二五”规划研究提出下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目标并做好任务分解和组织落实工作。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 积极贯彻落实各项政策措施, 加强沟通配合, 共同做好淘汰落后产能的各项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健全领导机制, 明确职责分工, 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 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附件:淘汰落后产能重点工作分工表 (略)
国务院
3.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站治安防范工作的通知 篇三
一、总体要求(略)
二、优待项目和范围
优待对象为我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各地可因地制宜,在本意见基础上合理确定优待对象和优待标准,率先在卫生保健、交通出行、商业服务、文体休闲等方面实施优待,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拓展优待内容和范围。常住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埠老年人享受同等优待。
(一)政务服务优待。
1.各地在落实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公共服务政策时,应对老年人予以适度倾斜。
2.普遍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确定。
3.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保障作用,在保障“三无”老年人、“五保”老年人服务需求的基础上,优先考虑照顾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半失能、优抚对象、失独、高龄老年人人住。
4.各地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力‘式加大对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支持力度,优先帮助解决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经济闲难的老年人享受基本养老服务。
5.各地在实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要优先照顾贫困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6.政府有关部门要为老年人在领取养老金、结算医疗费等方面提供便利。鼓励和引导公共服务机构、社会志愿服务组织优先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
7.政府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办理事项是否为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对代理的要严格审查代理人资格。
8.农村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9.政府有关部门要完善老年人社会参与方面的支持政策,充分发挥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
10.对有老年人去世的特殊家庭,减免其基本殡葬服务费用。
(二)卫生保健优待。
11.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为辖区内65周岁以卜常住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提供1次免费体格检查和健康指导,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定期对老年人进行健康状况评估,及时发现健康风险因素,促进老年疾病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积极开展老年疾病防控的知识宣传,开展老年慢性病和老年期精神障碍的预防控制工作。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或设立家庭病床。
12.鼓励设立老年病医院,加强护理院、康复医院建设,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老年病科。
13.医疗卫生机构应为老年人就医提供方便和优先优惠服务。通过完善挂号、诊疗系统管理,开设专用窗口或快速通道、提供导医服务等方式,为老年人特别是高龄、重病、失能老年人挂号(退换号)、就诊、转诊、综合诊疗提供便利条件。
14.鼓励各地医疗机构减免老年人普通门诊挂号费和贫困老年人诊疗费。提倡为老年人义诊。
15.倡导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
16.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申请纳入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
(三)交通出行优待。
17.城市公共交通和公路、铁路、水路及航空客运,要为老年人提供便利服务。
18.交通场所和站点应设置老年人优先标志,设立等候专区,根据需要配备升降电梯、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洗手间等设施。对于无人陪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给予特别服务。
19.城市公共交通工具应为老年人提供票价优惠,鼓励对65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乘坐免费,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覆盖全体老年人。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优惠办法,对落实老年优待工作的公交企业要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0.各级政府要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办理意外伤害保险。鼓励、倡导老年人自身投保其他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应对参保老年人发生意外伤害按规定及时、足额理赔。
21.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座席数10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铁路部门要为列车配备无障碍车厢和座位,对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订票和选座位提供便利服务。
22.严格执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和《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建设标准,重点做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优先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为老年人提供安全、便利、舒适的生活和出行环境。
23.公厕应配备便于老年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并对老年人实行免费。
(四)商业服务优待。
24.各地要根据老年人口规模和消费需求,合理布局商业网点,有条件的商场、超市设立老年用品专柜。
25.商业饮食服务网点、日常生活用品经销单位,以及水、电、暖气、燃气、通讯、电信、邮政等服务行业和网点,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和优惠服务。
26.金融机构应为老年人办理业务提供便捷服务,設置老年人取款优先窗口,并提供导银服务,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需服务或上门服务。鼓励对养老金客户实施减费让利,对异地领取养老金的客户减免手续费。对办理转账、汇款业务或购买金融产品的老年人,应提示相应风险。
(五)文体休闲优待。
27.各级各类公共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老年人免费开放。老年人免费参观文物建筑及遗址类博物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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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对老年人优惠开放,免费为老年人提供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关注农村老年人文化体育需求,适当安排而向农村老年人的专题专场公益性文化体育服务。
29.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应为老年人健身活动提供方便和优惠服务,安排一定时段向老年人减免费用开放,有条件的可适当增加面向老年人的特色文化体育服务项目。提倡体育及其它相关社会机构每年为老年人开展体质测定,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提供咨询、服务和指导,提高老年人科学健身水平。
30.提倡经营性文化体育单位对老年人提供优待。鼓励影剧院、体育场馆为老年人提供优惠票价,为老年文艺体育团体优惠提供场地。
31.公园、旅游景点应对70周岁以卜^老年人实行门票免费、60~69周岁老年人实行门票优惠,鼓励景区内的观光车、缆车等代步工具对老年人给予优惠。
32.老年活动场所、老年教育资源要对城乡老年人开放,公共教育资源应为老年人学习提供指导和帮助。贫困老年人进入老年大学(学校)学习的,给予学费减免。
(六)维权服务优待。
33.各级人民法院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要依法及时立案受理、及时审判和执行。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成立老年人维权法庭(或老年人维权合议庭)审理各类涉老案件。老年人因追索赡养费、扶养费、养老金、退休金、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人身伤害事故赔偿金等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司法救助,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需要先予执行的,依法裁定先予执行。
34.司法行政机关要健全完善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降低老年人经济困难标准,将更多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扩大老年人法律援助覆盖而;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科学设置基层法律援助站点,畅通“12348”法律服务热线,努力推行法律援助联系卡、上门服务等便民措施,简化程序和手续,为老年人就近、快捷咨询、申请和获得法律援助提供便利条件,对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做到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35.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費或优惠服务。
36.各基层派出所、司法所和村(社区)基层组织对涉老纠纷案件要共同参与调解,为老年人排忧解难。
三、组织实施(略)
4.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站治安防范工作的通知 篇四
关于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进行
“回头看”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委各部门,各群众团体,县直各单位,各管委会,区、市驻海原各单位:
根据区、市党委、政府要求,我县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自去年11月开展以来,大多数乡镇、部门(单位)能积极安排部署,认真查找廉政风险领域,制定具体整改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离区、市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今年3月,自治区纪委对全区推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了通报,陈建国书记、王正伟主席作了重要批示,对抓好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自治区纪委主要领导亲自调研部署,具体指导,督促落实。自治区纪委拟于7月份召开全区推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为进一步明确领导责任,强化措施落实,全面深入推进我县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现就扎实开展“回头看”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全面落实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提供坚强保障
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是去年以来我区突出抓好的一项重点工作和亮点工作。各乡镇、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把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召开会议进行研究部署,细化任务分工,明确领导责任。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要带头查找廉政风险,带头制定和落实防控措施,带头抓好自身和管辖范围内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切实形成党政主要领导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抓、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推进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为全面深入推进工作开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积极宣传动员,营造落实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浓厚氛围
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各乡镇、部门(单位)要组织广大干部职工认真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十七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上重要讲话和贺国强书记工作报告精神,在广大党员干部中广泛宣讲《廉政准则》,对照《廉政准则》采取多种形式和方法,进一步加大推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宣传力度,让党员干部了解、知道、学会、运用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知识,增强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抓好预防腐败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和自觉接受监督、主动参与监督、化解廉 政风险的意识,使他们自觉融入到这项工作中来,人人查找风险、人人公开风险、人人制定措施、人人参与监督,及时排除廉政风险和隐患。同时,要加强工作开展情况信息报送,通过新闻媒体和信息平台等手段,及时报道宣传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进展情况、好的经验和做法,形成良好氛围,切实提高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严格操作规程,扎实推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全面开展
我县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自开展以来,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一是有的部门和单位领导没有引起高度重视,工作敷衍了事,部署安排和落实不到位;二是调查研究不够,没有与本地、本部门的实际紧密结合,实施方案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三是有的部门、单位没有紧紧围绕权力运行、资金管理使用、项目实施等关键环节查找风险点,排查不够细致,领导审核把关不严,上报的廉政风险点制定的防范措施过于笼统,不够具体、管用。各乡镇、部门(单位)要紧密结合工作实际,重新研究审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不折不扣地把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排查风险隐患。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从本部门、本单位管理事项、业务工作流程等方面,逐一排查廉政风险点,按风险发生几率或危害损失程度确定风险等级,经组织严格审核把关后,将风险点登记汇总,在一定范围内公示。(1)查找岗位风险。按照全员参与的要求,组织党员干部对照以往履行职责、执行制度的情况,通过自己找、领导提、群众帮、集体定等多种方式,认真分析并查找个人在岗位职责、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或潜在的风险内容及其表现形式,报所在科室或党组织审核。
(2)查找科室风险。针对人、财、物管理和行政许可、执法以及司法等涉及群众利益的重要岗位,组织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并认真细化和分析风险的内容与表现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审核。
(3)查找单位风险。结合区域和行业特点,各部门、各单位重点查找在“三重一大”(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等方面容易产生腐败行为的风险内容及表现形式,报上级纪委(纪检组)审核备案。
承担涉及全局性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工作的部门和单位,要在查找自身风险点的同时,切实履行牵头职责,按照系统和行业管理规则及流程,积极协调相关单位,主动查找行业系统风险,指导基层工作。
2、制定防控措施。围绕排查确定的各类风险点和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提出并推进防控措施,着力形成以岗位为重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
(1)针对岗位风险,由本人对照与业务工作相关的各项法规制度,提出防范控制风险的具体措施和办法,报所在科室或党组织备案。(2)针对单位、科室风险,由党政领导班子围绕决策、执行过程和监督、检查、考核等关键环节,研究制定具体防范措施和相关工作程序,统一以流程图或表格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
(3)针对行业、系统风险,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研究分析本行业、本系统存在的共性问题,并结合业务工作和自身实际,进一步健全完善防控风险的相关规章制度,明确防控风险任务要求和工作标准,形成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上下一体、左右联动的运行机制。
3、加强监督管理。根据权力运行的风险内容和不同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对廉政风险等级较高的权力,在单位分管领导直接管理的基础上,由单位主要领导负责;对廉政风险等级一般的权力,在科室领导直接管理的基础上,由单位分管领导负责;对廉政风险较低的权力,由科室领导直接管理和负责。充分发挥各种监督力量的作用,采取必要措施,调动社会各种监督主体的积极性,实施有效监管。
4、考核防范效果。建立和完善廉政风险防范管理考核制度,通过信息监测、定期自查、上级检查、社会评议等方式,对廉政风险防范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评估。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以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机关效能考核等结合进行。
5、完善操作规程。以或项目管理为周期,根据考核评估结果,纠正存在问题,完善工作程序。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行政职能转变和预防腐败的新要求,及 时调整风险内容和防控措施;逐步建立健全监督检查、考核评估、纠错整改和责任追究机制。
四、突出排查重点,以廉政风险点为突破口促进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风险点找的准不准、实不实,是整个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各乡镇、部门(单位)要切实结合自身实际,通过自己查、群众帮、领导提、组织审四个环节,广泛开展个人自查、部门评查、交叉互查、评估审查活动,彻查风险点及表现形式。各乡镇、部门(单位)要对廉政风险点查找工作认真细致地开展“回头看”工作,看风险点查找的是否准确,制定的防范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确保风险点查找工作落到实处。各乡镇、部门(单位)要经会议研究并经主要领导签字后,把经“回头看”重新查找审定的廉政风险点于5月25日前报县纪委审核备案;对应付差事的,要责令“返工”、“补课”,对无故推诿致使工作滞后的,将对党政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问责。
五、注重边查边改,以建章立制构建廉政风险防范管理防控体系
各乡镇、部门(单位)要把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与当前开展的“干部作风建设年”和“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推进年”有机结合起来,针对排查中发现的制度上的缺失和漏洞,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梳理规范权力运行程序和工作规程,健全内控机制,发挥用制度管人、管权、管事的作用,形成“以岗位为点、以程序为线、以制度为面”环环相扣的科学防控机制,确保权力运行 到哪里,廉政风险防范措施就跟进到哪里,最大限度地减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体制机制漏洞,把腐败遏制到最低程度。
六、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建立健全逐级督查机制,加强对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每一阶段工作进展情况的督导检查。各乡镇、部门(单位)要根据工作进程适时做好系统内部督促检查,切实抓好任务落实;县纪检监察机关在做好全县工作开展督促检查的同时,要把廉政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纳入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考核范围,考核结果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要通过督促检查促进工作落实,进一步拓展预防腐败工作领域,创新预防腐败工作的思路和方法,使各项业务工作责任分工更加明确,工作流程更加简洁,把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渗透到权力运行的各个环节,使权力运行和监控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权力运行更加公开、更加透明,逐步健全完善防范管理体系,提升整体工作水平,推进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附件:
1、风险点和等级目录汇总表
2、廉政风险防范管理一览表
中共海原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5.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站治安防范工作的通知 篇五
随着我区旅游旺季的到来,旅游客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压力将随之增大。为切实做好旅游客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结合自治区人民政府道路客运“六个必查”专项行动安排部署,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旅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
责任感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把保障疆内外旅游者的安全作为重中之重,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相关部门要形成工作合力,针对我区道路运输情况和旅游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及当前旅游的新形势、新特点,结合旅游市场规律,加大重点环节检查力度,对旅游客运企业切实做到乘车人数必查、驾驶时间必查、驾驶员从业资格必查、车辆审验情况必查、车辆安全设施配备必查、车辆轮胎磨损情况必查,对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加大整改力度,全力做好各项旅游安全工作。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切实抓好道路客运安全措施的落实
各级交通运输、公安、旅游、安全监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抓好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交通运输部门一是要以更加扎实的作风、更加有效地手段、更加得力的措施认真履行“三关一监督”职责,认真做好“六个必查”专项工作,严把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营运驾驶人从业资格关,做好对汽车客运场站的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二是对辖区长途客运班线进行清理,按照避开夜间途径三级以下山区公路的原则,合理调整客运班线的发车时间,统筹规划、设立长途客车及旅客途中休息、住宿站点,为防止客车夜间在三级以下山区公路行驶创造必要条件。三是对开通旅游客运车辆的农村公路,在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重点危险路段上,要逐步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或安保设施。四是督促旅游客运企业按规定安装使用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自治区车辆动态监控管理系统纳入各级监控范围。五是旅游客运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在旅游旺季做到安全检查、安全教育人与人见面,人与车见面,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公安部门一是严把大中型客车驾驶人的资格审查关及驾驶人考试关。二是加强道路秩序管控。针对旅游客运车辆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发生的规律,最大限度地把民警和执法装备投放到客运、旅游车辆通行密集的路段,最大限度地加大旅游客运车辆的路面管控力度。三是要严格旅游运输登记和安全检查工作。对7座以上从事旅游客运的车辆逐一进行审查。重点审查驾驶员驾驶资格、车辆审验情况、旅游营运企业对驾驶人员交通安全学习教育活动开展情况、车辆承载人数、驾驶员驾驶时间、车辆安全设施配备情况、车辆轮胎磨损状况。四是要继续落实旅游客运车辆交通违法情况,定期抄告和转递制度。对超员20%以上的客运车辆,除罚款外,要一次记满12分,并暂扣驾驶证。对发生超员50%以上的客运企业,要会同交通运输、安全监管部门督促整改。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一是要联合交通运输、公安、安全监管等部门,对辖区旅游客运市场开展一次清理整顿,对无旅游营运资质、车况不符合要求、管理混乱的旅游客运公司、汽车租凭公司一律清理出旅游客运市场。二是要加强对旅行社及其导游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要把导游作为旅游全程的交通安全监督员,明确相应职责,落实监督责任。三是要配合安全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检查,加强对旅游车公司和驾驶员的管理,加大对旅游车况的检查力度,防止“黑车”、“病车”上路,防止疲劳、超速、超员驾驶。
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旅游客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组织、协调工作,组织相关部门指导、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及进整改隐患。
三、联合执法,全力以赴预防和减少重特大旅游客运车辆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各部门在依法履职,加大执法力度的同时,要做好协调工作,加强联合执法,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要进一步加大对旅游客运企业、旅游客运车辆及驾驶人的监管力度,引导旅游客运企业充分利用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对旅游客运车辆及驾驶员进行动态监控,严防旅游客运车辆因超速行驶、私拉乱运而发生群死群伤重大旅游交通事故的发生。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执行重点旅游时期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值班工作的正常运转和联络畅通。同时,要做好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
四、进一步加强旅游线路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各地公安交警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安委会道路隐患排查方案的总体要求,积极会同交通运输、安全监管等部门对长途旅游客运班线事故多发路段,临水、临崖路段和险桥险段以及山区公路、低等级公路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进行细致排查。对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路段,要尽快增
设限速标志和警示标志,施划减速标线和设置减速带,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进一步加强安全隐患路段综合治理。
五、进一步加强旅游客运安全教育工作
一是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部门,对辖区旅游客运企业法人及全体人员进行一次面对面的交通安全教育,通过剖析典型案例、分析事故原因等形式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增强驾驶员交
通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二是各职能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宣讲旅游出行的安全常识,及时向社会发布各个旅游景区的交通流量、交通状况和气象信息和出行提示,营造交通安全宣传氛围。三是要进一步提高全民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多形式,多渠道,多方位的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提高群众的安全意识,坚决不上超员车,不坐带病车,清除旅游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
六、进一步落实管理责任,加强督导检查
6.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站治安防范工作的通知 篇六
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的思考
近年来,我区通过“平安鄞州”创建,下大力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社会治安形势总体较好,治安案件、刑事案件发案数量稳中有降,其中七类刑事案件、“两抢一盗”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案件下降较多,人民群众对辖区社会治安的安全感满意度逐年上升。但同时我们也看到,社会治安状况存在地区间不平衡、不协调现象,尤其是受警力不足和治安防控经费投入少等多种因素制约,农村地区社会治安形势不容乐观。如何补上这块“短板”?从我们走访调查和情况分析看,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给予重视与支持。
一是要切实加强农村地区社会治安防控工作组织领导。社会治安是基层人民群众最直接最基本最实在的一个重要民生问题,也是中央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最基本内容。基层党委政府要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头等重要位置,把辖区社会治安防控工作列入重要民生工程、基础工程。尤其要从社会治安组织领导体系、群防群治队伍建设、技术与物资器材防范、必要经费投入等方面予以保障,建立健全农村地区社会治安“人防、物防、技防”相配套、公安机关专业力量打击与村居群防群治力量预防相配合的全方位、全时段治安防控体系,确保辖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1
实现“富一方百姓,保一方平安”目标。
二是要切实加强农村地区社会治安群防群治队伍建设。农村地区远离城镇地方偏辟,客观上居住群众和企事业单位较少,治安防范力量薄弱,尤其是警力不足问题比较突出。社会治安群防群治一直是我国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二十年来的一条成功经验,既弥补了广大农村地区治安警力物力不足,又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自治自理积极性,实践证明效果较好。当前,要建立健全农村治保队伍组织,建好农村治安巡防队伍,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建立起重要时段的联防队、夜巡队。要加强农村治安志愿者队伍建设,动员村里老党员、老干部和妇联青年组织参与治安志愿巡逻与执勤。要建好农村和美家园共建会,依托覆盖全区农村的和美家园共建会组织,动员组织广大外来务工人员参与群防群治工作,争当和谐促进员,共同建设美好家园。要加强农村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注重推选热心村务事务、威信较高、公正处事的老干部、老党员担任“老娘舅”、“和事佬”,调处日常邻里纠纷,处置一般信访事项,把大量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源头,防止一般民事纠纷、信访事项引发的治安事件或刑事案件。要加强农村地区保安队伍建设,在学校、幼儿园、企业单位配备一定数量的保安员队伍,有条件的和治安相对复杂的村也要在新村社区和村口周边配备必要保安力量,站岗执勤,守护辖区平安。近年来,我区的咸祥镇南头村、集士港镇岳童村中由村治保队员、村干部、老党员和广大村民群众参与的治安巡逻志愿者队伍、夜
巡小分队、治安信息员、治安执勤岗等多种形式群防群治队伍的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三是要切实加强农村地区社会治安技术装备力量建设。相较于中心城区和城郊集镇,农村地区社会治安防控技术措施与物资器材投入不足是一个长期的“致命伤”。要改变这一状况,必须依靠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上级财政的倾斜,有重点地加强农村地区治安防控科技防范与物资器材的投入。要大力加强村级视频监控系统建设。采取以区、镇两级财政统筹为主,村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补贴的办法,在外来人口较多、治安相对复杂和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居,大力推广安装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尤其是在主要村口路口、人员集中场所,以及学校(幼儿园)、企业单位、集贸市场等,安装24小时视频监控探头,用先进科技技术的力量来弥补警力和群防群治力量的不足和防范空挡。要大力推广经济实用的治安防范措施。可安装家庭防盗门窗、治安报警警铃、电话联防报警等,单位及住宅小区安装电子门禁系统、110联防报警系统、重要部位CK报警系统等。要重视加强巡防队伍装备器材建设。给巡防队伍和保安力量装备必要的防暴防身器材、配备必要的巡逻交通工具和通信设备,确保一旦有事能及时制止与果断处置。近年来,我区下应街道湾底村、史家码村,古林镇礼嘉桥村等安装村级视频监控系统,治安形势大为改善。瞻岐镇、古林镇等采取联片联防的方法,每个片区建立治安防范工作站,配备治安警用车辆和相关防暴器材,加强巡逻与执勤,治
安案件、“两抢一盗”案件明显下降。
四是要切实加强对农村地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管理。当前,农村地区外来务工人员(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还大多处于松散、自主、无序状态,临时性非正常用工、合同劳资关系不清、出租有安全隐患房屋、群租群居、违章乱搭乱建等,服务管理不规范现象比较普遍,这也使得农村地区社会治安状况长期难以改善。加强农村地区外来务工人员(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已成为镇乡基层解决社会治安突出问题,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课题。要加强外来人口综合管理员(简称综管员)队伍建设。严格落实500:1综管员配备要求,加强综管员队伍业务素质培训,认真做好外来务工人员来鄞登记、做证(暂住)、就业保险、入学就医、计划生育等服务管理工作,暂住外来人口任务较重地区,要适当增加综管员人手,确保本区域内外来务工人员(流动人口)信息登记一人不漏、一个不少。要加强企业单位规范用工和安全管理。企业招录用外来务工人员要按严格按照劳动用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开展必要的安全知识学习和岗位技能培训,同时,还要注重关心外来务工人员的日常生活起居。一些有条件的企业采取单位内部公寓用房和在周边村庄统一租房给员工的做法,较好解决企业外来员工居住分散、上下班不便、条件简陋和安全隐患多等问题。要加强农村居民出租房屋规范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对村(居)民出租房屋要进行必要备案登记、安全检查和房东管理培训,力求做到房屋租赁合同(协议)
手续规范齐全,出租房屋安全合格,避免一些违章建筑和带有安全隐患的房屋非正常出租。要加强出租房屋出租信息、承租人资料和变更注销等情况登记与备案,确保每一间出租房屋情况清楚。
五是要切实加强农村地区社会治安服务管理工作创新。加强和改善农村地区社会治安服务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当前,各地要结合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紧紧抓住农村治安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和管理防控上的薄弱环节,加强领导,创新方法,有针对性地采取一些扎实有效的措施,逐步改善农村地区治安状况不好局面。2010年以来,一些镇乡(街道)包括邱隘镇、姜山镇、古林镇和集士港镇等地区,采取镇乡(街道)里统一规划布点、统一安装调试、统一培训人员的办法,下决心建设镇级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并延伸到村居的主要路口、场所等重点部位,切实改变了辖区治安防控被动应付局面。一些地方试水“治安包干区”的办法,把村里治安工作承租出去,委托专业保安公司来“承包”,推行治安绩效考核与治安责任承包,有效解决了一些村治安巡防队伍人员难凑齐、队员素质差、巡防效果不落实等问题。古林镇葑水港村新村社区推行小区物业化管理,由大学生村官担任物业保安负责人,组建小区物业保安队伍,实行村民(居民)自治管理,人员出入登记查询,巡逻执勤规范专业,小区治安管理、环境卫生、文明创建工作井然有序。一些地方考虑把社会治安与农村下岗和闲散人员再就业结合起来,利用再就业政策
把他们组织起来,经过筛选、培训,成立治安巡防队。这些人戴上红袖标,体现自身“回归社会”价值,心里充满责任感,工作积极性高,认真负责。另外,近年我区一些基层村居推出的电动车喷漆编码、集贸市场“一元钱”停车收费等办法措施,虽然花钱不多,但效果较好,有效解决了电瓶车、自行车和摩托车等“三车”失窃多发问题。这些创新做法与有益尝试值得各地学习借鉴。
7.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站治安防范工作的通知 篇七
通知如下:
一、加强美容医疗机构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设置审批和校验美容医疗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设置审批社会资本举办的美容医疗机构。
二、加强医疗美容从业人员管理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开展美容主诊医师、医疗美容护理管理。尚未开展美容主诊医师管理工作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尽快开展或委托中介组织开展美容主诊医师认定工作,并加强管理。
三、加强医疗美容项目管理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美容医疗机构的不同级别、类别以及《医疗美容项目分级管理目录》(卫办医政发[2009]220号),核定其执业范围。对于超范围开展医疗美容项目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加强医疗美容广告管理
美容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按照《广告法》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凡未获得批准发布医疗广告,虚假宣传或夸大疗效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五、加强美容医疗机构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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