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

2024-09-21

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共7篇)

1.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 篇一

盐业管理条例(2000年版)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食盐实行加碘供应,专营管理。

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实行监督管理。

其他用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盐业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物价、铁路、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盐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盐业管理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盐业管理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鼓励盐业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第八条 盐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盐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乱开滥采或者非法侵占盐资源。

第九条 开发利用盐资源,必须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开采矿盐和地下卤水,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划定盐场保护区,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盐场保护区的范围包括:

(一)临海面盐场防潮坝体、缓冲带及取土区;

(二)非临海面盐场防洪坝体、排淡沟道及清淤区;

(三)盐场纳潮沟道及清淤区;

(四)输卤管(沟)道两侧各二米内的地带。

第十一条 在盐场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修建小盐田及其他与盐业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设置对盐业生产有影响的渔业捕捞网具和设施;

(三)取土、挖沙;

第十二条 开办制盐企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制盐许可证,并依法履行工商登记手续,方可组织生产:

(一)符合全省盐业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具备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检验和管理手段;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许可后,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领取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第十四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下达的指令性计划组织生产;供应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的生产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组织生产。

第十五条 盐产品的生产、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生产、加工新品种盐产品,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生产碘盐使用的碘剂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碘剂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 生产、加工、销售的盐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包装,并使用具有明显产品标识的包装物。

食盐包装物和防伪碘盐标志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作、使用、管理;未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印制或者购销食盐包装物和防伪碘盐标志。

第十八条 在食盐中添加调味品、营养强化剂等,进行多品种食盐生产和加工的,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盐产品;不得采用平锅熬制、第二十条 设立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

第二十一条 食盐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指令性计划分配、调拨,由各级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组织经销。

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实行合同定货;其他用盐由各级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统一经营,用盐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从当地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购进。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购进盐产品。

第二十二条 食盐批发、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未取得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的,不得经营食盐批发、零售业务。

食盐批发许可证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部门备案。

食盐零售许可证由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设区的市、县(市、区)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乡商业网点建设规划的要求核发,并不得收取费用。取得食盐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经营场所作出明示,接受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批发、零售的食盐必须是合格碘盐。零售的食盐必须是小包装。

因治疗疾病不宜食用碘盐的,可以持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到当地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或者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购买非碘食盐,盐产品批发经营企业或者被指定单位应当保证供应。

第二十四条 食盐批发企业必须从指定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食盐,并按照规定的销售范围向用盐单位和个人提供销售服务。

食盐零售、食品加工以及生产多品种食盐的用盐单位和个人,应当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购进食盐。

第二十五条 严禁将下列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一)液体盐、卤水、苦卤;

(二)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其他用盐;

(三)利用井矿卤水晒制、熬制的盐产品;

(四)原盐及原盐直接粉碎盐;

(五)未加贴防伪碘盐标志或者加贴伪造、冒用防伪碘盐标志的盐产品;

(六)其他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盐产品。

第二十六条 食盐和其他用盐的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纯碱、烧碱工业用盐和按规定实行直供用盐的运输实行通行证制度。

第二十七条 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铁路、交通运输部门提报食盐的运输计划;运输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重点保障食盐的运输。

食盐运输必须在国家核准的港、站办理发运业务。

第二十八条 食盐生产、批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食盐的储备工作。第二十九条 食盐的储存、运输应当做到防晒、干燥、安全、卫生。储存食盐必须与工业盐、非碘盐分别存放,并设置明显标志。食盐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或者同载运输。第三十条 用盐单位使用的各类盐产品,必须专盐专用,不得擅自转卖;因特殊情况确需调剂使用的,须经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三十一条 食盐的生产、批发、零售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价格。纯碱、烧碱工第三十二条 盐业行政执法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盐政执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政执法工作;盐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时,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

盐政执法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三十三条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盐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盐业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依法对用盐单位的盐产品进行实地检查;可以会同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铁路等部门对车站、码头及各类市场等货物集散地的盐产品及其运输工具进行检查;经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违法盐产品及其生产加工设备、运盐工具、包装物品等采取证据保存措施,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对保存的违法盐产品或者其他违法物品,经调查并公告后仍无法查明违法当事人的,按照无主货物依法收缴;

(三)对盐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见证人和有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

(四)查阅、抄录和复制与盐业违法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向被检查、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提取有关的证明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盐业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法检查和处罚应当按照规定的职权和法定程序进行;

(二)佩戴执法标志,主动向被检查、被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三)为举报盐业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保密,对查阅、复制的文件、资料保密;

(四)秉公执法、廉洁奉公。

第三十五条 制盐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食盐批发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定期复核。

严禁出租、转让、抵押、买卖或者伪造制盐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食盐批发许可证、食盐零售许可证以及盐产品准运证、通行证和卫生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依法设立的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负责对盐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和监督。

发生盐产品质量争议时,应当依据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处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利用盐资源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停止开发,没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取得制盐许可证从事盐产品生产、加工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加工,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盐产品价值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盐场保护区范围内修建小盐田及其他与盐业生产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置对盐业生产有影响的渔业捕捞网具和设施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拆除其生产、加工设施,没收其非法生产、加工、经营、运输的盐产品及其生产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擅自生产食盐的;

(二)擅自生产、加工多品种食盐的;

(三)未取得食盐批发、零售许可证,擅自从事食盐批发、零售业务的;

(四)未取得盐产品准运证或者通行证,擅自运输盐产品的;

(五)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盐产品或者采用平锅熬制、矿卤滩晒等方法生产、加工盐产品的。

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生产、印制或者购销食盐包装物和防伪碘盐标志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违法生产、印制、购销的食盐包装物和防伪碘盐标志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转让、抵押、买卖或者伪造制盐许可证、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食盐批发许可证、食盐零售许可证以及盐产品准运证或者通行证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构吊销其相应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不符合国家食用盐标准的产品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违法销售的盐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可处以销售盐产品价值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按照规定渠道购进、销售盐产品或者将盐产品擅自转卖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盐产品价值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食盐批发或者零售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公安、卫生、物价、铁路、交通、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或者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进行处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其没收的盐产品,交由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处理。

第四十五条 对妨碍盐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一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又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第四十八条 渔业和畜牧养殖业用盐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生产,并按照食盐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卤水及苦卤的生产和运销管理,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1992年11月1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的《山东省实施〈盐业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2.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 篇二

一、盐业企业资金管理的难点

由于盐业生产经营的特殊性, 全国县以上行政区域都有一家盐业批发企业。辽宁省盐业企业也是分布全省各地, 采用多级法人管理, 组织层次复杂, 管理链条长。在这种情况下, 盐业企业的资金管理面临着重大的考验和困难, 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结算资金分散。盐业企业是资金密集型企业, 各企业都有1-2个自己的结算账户。由于集团没有统一的资金结算系统以及银企接口, 因此结算业务仍由各企业分散进行, 结算资金也分散在各企业, 不仅在资金支出的控制和保证资金的安全性上存在一定的风险, 而且银行结算费用高, 跨行结算时在途资金占用大。

2.投资集中管理难。各企业从本企业利益出发, 在经营过程中总是争取自己的投资项目, 致使投资分散使用, 集团难以集中资金从长远发展的角度进行技术改造, 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

3.资金运营风险高。由于资金分散, 必然会出现资金的集中管理与内部多级法人资金分散占用的矛盾, 造成这里资金沉淀闲置, 那里又存在资金短缺需贷款, 不能及时调剂余缺, 资金的使用效率低下, 加大了资金运营的风险和成本。

二、盐业企业资金管理的重点

资金管理的难点, 其实也是加强资金管理的重点。从资金管理的角度, 笔者认为资金管理的重点主要是利用集团的优势实行资金的集中、使用、调配和监控。

盐业集团由于内部结构具有多层次主体性的特点, 造成企业资金分散, 使用效率低下, 周转缓慢, 这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 盐业集团虽然内部结构层次多, 但毕竟是一个统一的整体。资金虽然分散但总量相对雄厚, 而且集团内部成员企业在资金的使用上有一定的差异性, 具有统筹调度集中使用的条件, 这也是盐业集团在资金管理方面的优势。只有利用集团这一优势, 实行资金的总量集中和调配集中, 才能解决资金在各层面的滞留和分散, 调剂资金的余缺, 使资金畅通充满活力, 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

(一) 资金的集中管理

借鉴国内外企业集团的经验, 实行资金集中管理, 首先要成立集团财务结算中心, 把集团的结算业务集中到财务结算中心, 使财务结算中心成为一个统一、高效、灵活、有序的资金控制枢纽。通过财务结算中心使企业的资金管理规范化、目标化, 从而实现对集团各种资金的实时控制。其次, 要改革创新财务结算方式, 实行结算资金上划。过去由于企业和银行受当时技术手段的限制, 资金划转环节多, 在途时间长, 结算资金统一管理难度大。现在银行的技术手段提高了, 财务结算中心要利用企业银行账户信息系统与各商业银行的系统连接, 进行全集团的存款管理。在明确各企业资金定额的前提下, 每日将销售收入超过资金定额部分汇划到集团财务结算中心的帐, 以解决大量资金在途和资金沉淀等问题, 为资金的集中调配创造条件。

(二) 资金的使用与调配

资金的调配是一门科学。有的企业资金数额不多, 但发展迅速, 有的企业资金丰厚, 但发展缓慢甚至停滞。其中一个重要因素就是资金的调配。资金的使用和调配要以预算为基础, 遵循集中、增值、节约的原则。

1. 企业资金的使用要有章可循, 建立预算制度并切实付诸实施。

资金预算要根据以收定支的原则进行编制, 财务部门要及时与有关单位和部门沟通分析实际支出与预算存在的差异及原因, 并采取措施进行调整, 以确保实际支出尽可能符合预算的要求。预算经过审核获得批准后, 就要坚决贯彻执行, 按预算支出。不允许不执行预算、随意使用资金, 个人说了算等现象的发生。

2. 资金的使用调配也要坚持集中。

资金的集中不仅是总量的集中, 还包括资金使用调配权的集中。企业的资金总量是有限的, 企业的经营决策部门要正确把握企业资金的实有总量, 灵活运用, 把有限的资金集中使用到企业发展中的重点项目上, 使其发挥更大的作用, 创造更大的效益。

3. 资金的使用调配要注重增值。

资金的增值在企业体现为经济效益, 经济效益的本质就是资金增值。企业将资金投入到生产经营中, 首先要维持简单再生产, 进而扩大再生产, 经过商品流通, 最终收回时必须大于或等于原来的价值。只有这样, 企业才能生存与发展。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 是企业经济活动最基本的目标。所以企业在资金使用上, 要围绕着资金运动过程中的增值, 需着眼于资金使用的效益。

4. 资金使用调配要坚持节约。

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是我们社会的美德, 也同样是我们使用调配资金遵循的原则。以最少的投入获取最大的效益, 再把节约的资金用于其他的效益渠道是我们的理想目标。

(三) 资金的监控

加强资金的监控是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 资金的安全管理关键是建立安全保障机制及其有效运行, 做到事前控制, 事中审计监督, 事后总结评价, 奖惩到位。

1. 建立资金安全保障机制。

在企业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要始终树立安全防范意识, 在资金使用全过程建立安全保障机制, 将企业资金的进出、调动、内部周转等建立在公司的严格控制之下, 建立合理的审批授权制度、复核制度、结算制度、盘点制度等相关的资金保障制度, 用制度来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投资决策失误往往是投资管理上的最大失误, 因此要特别注意建立投资论证程序, 大的投资项目要请专门的机构参与论证, 经过领导层集体讨论决定, 明确责任追究到位, 防止个人说了算、资金的流向与控制脱节。

2. 实时监控保障机制有效运行。

树立防范意识, 建立保障机制, 只是保证资金安全的一个基础, 企业安全机制能否有效运行才是关键。企业应运用各种手段, 经常检查安全机制的运行情况。在财务结算中心的平台上, 开发运用企业银行账户的信息系统, 实时进行全集团的存款管理和资金流向监督。实行跟踪分析与考核, 对比分析财务资金计划的编制和执行, 通过对资金审查、分析、考核等手段, 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三、资金管理的步骤与信息

企业的资金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横向而言, 需要多方协作, 齐抓共管;纵向而言, 需要层层把关、狠抓落实。科学有效的资金管理绝不是一蹴而就的, 而需分步骤实施。第一步, 主要以提高效率为重点, 利用现代网络技术, 以电子化的手段替代手工操作方式, 加强资金监控, 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和时效性;第二步, 在第一步的基础上以效益为重点, 在资金流动性管理基础上, 合理安排资金, 降低筹资成本, 保证资金的流动性和盈利性;第三步, 以管理为重点, 加强资金的风险管理, 充分利用银行先进的现金管理功能, 实现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三性均衡。

总之, 资金管理在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 盐业企业要积极推进资金管理工作, 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创新和完善, 有效地促进企业资金健康运行, 为盐业的持续发展、持久合谐做贡献。

3.盐业企业绩效管理系统分析 篇三

我国对食盐进行专营,国家不允许竞争,在我国的入世的议定书中明确规定国外资本不允许进入食盐的产销体系,食盐的各环节都是国家定价的,依靠国家控制的产销体制确保碘盐的普及,依靠盐政执法确保这一销售体制不受竞争冲击。然而,这并不意味着,食盐专营可以一直游离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外,因为我国已经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成功转变,商品的配置主要以市场的调节为主。

食盐专营在排斥了外来资本的竞争同时,也排斥了参与外部地区食盐行业的竞争,这种局面造成了盐业公司内部管理粗放、松懈,岗位竞争意识薄弱,敬业精神下降。虽然,目前食盐专营的秩序已基本形成,开始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但仍然有许多内部活力需要挖掘与启动,因此借助于市场经济的规律创造新的管理方法是一条重要途径。

盐业企业绩效管理现状分析

(一)盐业企业实施绩效管理现状和水平。

由于盐业行业传统而古老,加之受国家专营政策的保护,因此在企业管理的各个方面与其他竞争性行业相比是比较保守和落后的。近几年,随着国家的政策要求和盐业形势的发展,盐业企业对现代企业管理等制度也逐步重视起来。目前盐业企业绩效管理工作刚刚起步,部分企业制订或实施了绩效考核,但大部分企业对绩效管理的认知度不高,绩效管理体系尚未完全建立,从绩效考核走向绩效管理还有很长的路,行业绩效管理整体水平还处在摸索阶段。

(二)当前存在的问题

企业经营的目的就是提高绩效,随着规模的增大、管理理念的提升和竞争压力的加大,盐业企业越来越重视绩效管理,并且在绩效管理的工作中投入了较大的精力,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绩效管理体系的认识不足。目前行业大多数企业缺乏完整的绩效管理体系,还停留在绩效考核阶段,许多企业的管理人员误将绩效考核等同于绩效管理,认为年末填写的那几张考核表就是绩效管理,事实上那只是绩效考核,绝不等于绩效管理。还有些人误认为绩效管理只是人力资源部的事情。显然,绩效管理的功能超出了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能范围,其真正的责任人应当是企业的总经理及各级管理人员。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在绩效管理过程中的角色,是在具体的操作中承担横向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2、绩效管理体系与实际业务脱节。企业在设计绩效管理体系的时候,领导虽然很重视,但是由于本身对绩效管理体系并不是很了解,所以并不能真正从绩效管理体系的角度来考虑如何实现企业的战略;人力资源部虽然了解绩效管理体系的设计,但是并不一定能站在高层领导的角度来考虑应该如何设计绩效管理体系;另外,业务部门的参与并不是很多;最后导致人力资源部设计出来的绩效管理体系既“不能满足公司战略发展的需要”,“绩效管理的各个环节配合不好”,又和“业务部门的实际情况”相差甚远。

3、绩效管理与战略目标脱节。究其原因,最主要的还是绩效目标的分解存在问题,即各部门的绩效目标不是从企业的战略逐层分解得到的,而是根据各自的工作内容提出的,即是自下而上的申报,而不是自上而下的分解。这样,绩效管理与战略实施发生了脱节现象,就难以引导所有员工趋向组织的目标。

4、绩效指标设置不科学。在实践中,很多企业都在追求指标体系的全面和完整。然而,在如何使考核的标准尽可能地量化具有可操作性,并与绩效计划相结合等方面却考虑不周;而且作为绩效管理,应该主要抓住关键业绩指标,针对不同的员工建立个性化的考核指标,将员工的行为引向组织的目标方向,太多和太复杂的指标只能增加管理的难度和降低员工的满意度,影响对员工行为的引导作用。

5、人力资源部门地位尴尬、内功修炼不够。在许多企业里人力资源管理仍旧停留在人事管理的层面,继续充当高级办事员的角色,其权限和工作积极性受到了诸多的限制。同时,许多人力资源经理对绩效管理还缺乏系统的认识,对绩效管理的整个流程缺乏全面了解,对于其实施方法更是知之甚少,而且也缺乏一些关于人力资源的基本概念、技能和方法。

6、绩效管理流于形式。由于不能系统的看待绩效管理,不能将绩效融入管理的过程中,只是为管理者提供了简单乏味的绩效考核表,空洞且缺乏说服力。绩效管理的过程也相对简单,缺乏过程的沟通和辅导,只是认为必要的时候才组织一些填表和考核业绩的工作,造成绩效管理流于形式。

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盐业绩效管理所处阶段和所存在问题,不仅是要实现绩效考核模式的转变,更重要的是实现从单一的绩效考核向系统的绩效管理提升,建立起完善的、科学的绩效管理体系。

完善绩效管理的建议

绩效管理是盐业管理企业实现组织战略目标、培养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盐业行业整体管理水平的有力保障。下面就如何完善盐业企业绩效管理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加强对绩效管理系统的认识并进行绩效管理导入的培训。

企业首先必须加强对“高层管理人员”、“人力资源部”、“业务部门”、“一线员工”各层次的绩效管理方面的培训,让大家都认识到绩效管理的整体意义,掌握绩效管理的基本思想与技能;高层管理人员必须转变对“绩效管理”的看法,应该认识到绩效管理在公司战略实现中的重要作用,多与人力资源部、业务部门沟通,让绩效管理与战略结合成为可能。

(二)建立有效的绩效管理系统。

从绩效管理的流程上看,绩效管理本质上是个封闭的循环。绩效管理的过程通常被视做是一个循环,这个循环分为:绩效计划、绩效辅导、绩效考核、绩效沟通、绩效改进以及绩效结果的应用。完成一个绩效周期的循环所得到的绩效考核结果具有多种用途。首先,可用于指导员工工作业绩和工作技能的提高,制定有针对性的员工发展培训计划。其次,可以比较公平地显示出员工对公司做出的贡献的大小,据此可以决定对员工的奖惩和报酬的调整。第三,通过员工的绩效状况,也可以发现员工对现有职位是否适应,决定相应的人事变动,使员工能够从事更适合自己的职位。

(三)绩效考核评价方法。

绩效考核工具的选择首先取决于组织管理的文化特征,然后取决于考核的目的和对象、考核的成本与前提条件和管理者的能力和态度。绩效评价的工具很多,在实际使用中,常用以下方法:

1、以业绩报告为基础进行绩效考核,包括报告法(自评)、业绩评定表法(他评);

2、以员工比较系统为基础进行绩效评估,包括简单排序法、配对比较法、强制分布法;

3、针对员工行为及个性特征进行绩效评估,包括因素评价法、行为锚定等级评定法;

4、以个人绩效合约为基础进行绩效考核:

5、以特殊事件为基础进行绩效评估,包括关键事件法、不良事故评估法;

6、360度考核法。适用于职务晋升考核和管理人员年度考核。

(四)建设以绩效为导向的企业文化。

绩效也是价值观形成的过程。企业价值观是企业文化的核心理念,它反映了企业管理活动中的精神境界、理想追求和是非标准,为员工提供了日常行为准则。因此,培育先进的盐业企业价值观是建设先进企业文化,提高员工素质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点。

(五)高层领导必须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绩效管理是对企业管理的重要改革,其一举一动都牵动整个企业,高层领导的态度和支持的力度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绩效管理实施的成败。

(六)提高人力资源部的专业化水平。

在企业进行绩效管理的过程中,人力资源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关于人力资源管理的各种基本知识,掌握各种人力资源管理的技能和方法,要站在管理的前沿,进行深入的研究和全面的掌握。规模较大的企业应成立绩效考核委员会。

4.江西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 篇四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文号)

(1999年2月10日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食盐生产企业在办理前款规定手续之前,应当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申领卫生许可证。”

2.第十条修改为:“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

3.第十二条修改为:“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凡经营食用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持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外,必须持有当地盐业部门核发的碘盐零售许可证,并到指定的批发单位进货。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批发、零售的监督管理。”

4.第十四条修改为:“必须长期供应加碘食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不得进入食盐市场。”

5.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盐业部门有权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额5倍以下的罚款。”

6.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盐业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盐业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没收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无卫生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无碘盐零售许可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或不到指定的批发单位进货的,由盐业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经营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经营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7.删除第二十五条。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江西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修正)

(1992年3月11日省人民政府第一二五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2年3月13日省人民政府令第11号发布 根据1998年2月1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63号修正)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境内从事盐资源开发、盐业生产和运销活动,均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省盐务局是全省盐业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范围内盐业生产和运销实行统一管理;各地、市、县盐务局是当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盐业部门),具体管理本辖销区盐业工作。

工商、物价、卫生、公安、财政、税务、地矿等有关部门,应配合盐业部门,加强对盐业市场的管理。

第四条 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必须经省盐务局审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再按有关规定申领营业执照。

食盐生产企业在办理前款规定手续之前,应当先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申领卫生

许可证。

私营企业和个人不得开发盐资源。

第五条 开采矿盐,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领取采矿许可证。盐矿的开采方案和卤井的具体位置由省地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盐务局确定。

第六条 盐业生产企业不得擅自转产、停产,因故需要转产、停产时,应当经省盐务局审查同意,并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制盐企业的财产和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哄抢制盐企业的卤水和产品,不得侵占、破坏制盐企业的供水、供电、采卤、交通等各项设施。

第八条 省盐业质量检测站是盐产品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对全省生产和运销过程中的盐产品质量进行检测。

各级卫生部门负责依法对食盐产品卫生实施监督。

第九条 制盐企业必须设立产品质检机构,建立质检制度,成品包内须有产品合格证,凡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产品不准出企业。

第十条 严禁利用井矿盐卤水晒制、熬制食盐。

第十一条 盐的价格按国家规定执行。食用盐的价区和城乡差价由省盐务局提出方案,报省物价局核定,经销单位不得擅自变动。严禁乱加价、乱收费。

第十二条 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凡经营食用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除依法持有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外,必须持有当地盐业部门核发的碘盐零售许可证,并到指定的批发单位进货。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批发、零售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工业及其他行业用盐,必须向省内盐业批发单位购买并保证专盐专用。

定点直供的工业用盐,纳入省级盐业计划管理,由定点供应的工业用盐户向省盐业公司指定的产区购盐。

第十四条 必须长期供应加碘食盐,非碘盐和不合格碘盐不得进入食盐市场。

第十五条 国家储备盐及储备盐仓库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侵占。

动用储备盐要按规定报批。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私盐:

(一)未经批准而擅自生产的原盐、加工盐、液体盐和以氯化钠为主要成份的各类盐产品;

(二)未经省盐业公司调拨或盐业部门批准而私购、私运、私销的原盐、加工盐、液体盐等各类盐。第十七条 各级盐业部门应当配备盐政执法人员,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条例》及其他盐业法规、规章;

(二)查处盐业违法行为,对违反盐业法规、规章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或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三)受理公民对盐业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十八条 盐政执法人员凭省盐务局发给的《中国盐政检查证》对盐业市场和各行业用盐户的用盐情况进行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必须据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回答询问。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分别由盐业、地矿、卫生、工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盐业部门有权制止,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额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分别由当地盐业、卫生、工商、物价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盐业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产,没收违法生产的盐产品、违法所得和生产工具,可以并处违法生产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盐业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没收其违法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无卫生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经营食盐零售业务的,由卫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罚;无碘盐零售许可证经营食盐零售业务或不到指定的批发单位进货的,由盐业部门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经营的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经营的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有关税收管理法规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阻碍盐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盐业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盐业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盐业部门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二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八年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江西省盐业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5.洛阳市盐业市场管理规定 篇五

(1995年8月8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21号令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盐业市场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盐业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盐制品的购进、加工、销售、调拨、运输、储存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对食用盐实行专营,对工业用盐实行计划管理,禁止非

碘盐进入食用盐市场。

第四条 市盐务管理局是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盐业市场管理工作。县(市)盐务管理局在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业市场管理工作。卫生、技术监督、工商、公安、交通、物价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盐业行政主管

部门做好盐业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盐务管理局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盐业法规、规章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照盐制品分配计划,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的执行,保

证市场供应;

(三)负责食盐加碘、国家储备盐和盐业市场的管理;

(四)负责行政区域内的盐业行政执法工作。

第六条 各级盐业管理局应设立盐政执法机构,配备盐政执法人

员。执法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出示市人民政府统一颁发的执法证件,佩带执法标志,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作的罚没票据。否则,当事人有

权拒绝检查。

第七条 盐制品的调拨,由市盐业公司按照国家计划统一组织。

县(市)盐业公司不得从事盐的调拨业务。

第八条 盐制品的批发业务,由市、县(市)盐业公司统一经营,其供应范围,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经营盐制品的单位或个人未经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

自到制盐企业或外地盐业公司购进盐制品。

第九条 从事食盐零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到县以上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食盐零售许可证》。并把食用盐作为必备商品,保

持合理库存,不得脱销。

第十条 禁止在食用盐市场销售下列盐制品:

(一)不符合食用盐卫生、质量标准的原盐或加工盐;

(二)平锅盐、土盐、硝盐、液体盐;

(三)工业废渣、废液制盐。

第十一条 碘盐的加工供应,由市、县(市)盐业部门负责,未

经加碘和加碘不合格的食盐,禁止进入食盐市场。

第十二条 销售加碘食用盐应实行小包装并有合格碘盐标识,加工小包装食用盐必须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禁止伪造小包装食用

盐监制的标志。

第十三条 从事在食用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或药物的加工业务

须经市、县(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明确销售范围。

第十四条 盐的作价办法和价格审批权限,执行国家和本省规

定,经销单位不得擅自变动价格。

第十五条 用盐企业必须到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盐业经营部门购盐。各种用盐必须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工业用盐不得作为食

用销售、使用,不得作为抵债物资或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跨省运输制品,必须持有加盖“中国盐业总公司运输专用章”的证明;在本省内运输的,必须持有省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签

发的准运证。

对未持规定证件运输盐制品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盐业行

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制止、举报,对制止、举报有功人员,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盐制品及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五倍

以下或违法盐制品价值三倍以下罚款:

(一)擅自从事盐制品批发业务或擅自从事盐制品零售业务的;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

(三)擅自销售工业用盐的。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盐

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没收非法购进的盐制品,并可处以违法盐

制品价值二倍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纠正,没收非法销售的盐制品和非法所得,并可处非法所得五倍

以下或违法盐制品价值三倍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

(二)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非碘盐的;

(三)将工业用盐作为食用盐销售使用的;

(四)伪造小包装食用盐监制标志的。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盐制品。因盐制品造成食物中

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物价部门依照有关

规定处罚。

本规定第十九条至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行为,同时触犯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技术监督部门、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进行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法部门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对非法所得,不得重

复没收。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

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盐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阻挠。

盐政执法人员应当秉公执法、忠于职守,对于玩忽职守、循私枉法、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盐务管理局和盐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和

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运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盐业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解释。

6.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 篇六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省公司整体资金优势,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根据《江苏省盐业集团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的实施意见》和《资金集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加入省公司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结算中心)集中管理的省公司本部、苏盐连锁、井神股份公司、淮盐矿业公司、东泰公司、盐海化工公司(以下简称各成员单位)。

第三条 结算中心通过各成员单位在各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体系进行资金收付管理。

第二章 宗旨

第四条 结算中心宗旨:盘活存量闲置资金,加速资金周转,发挥资金规模效益,为省公司提高竞争力提供支持。

第三章 职能

第五条 结算中心资金管理职能:

(一)负责省公司整体资金政策及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与落实;

(二)负责管理省公司对外融资业务,指导、监督并参与各成员单位融资活动;

(三)负责管理省公司对外担保业务;

(四)负责对省公司食盐“五统一”结算与管理;

(五)对资金收支实行预算管理,负责编制省公司资金预算,审核各单位收支预算,报经省公司预算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六)建立以各成员单位为基础的统一管理机制,实现省公司范围内资金的借贷等;

(七)提供领导决策所需要的资金信息;

(八)拟定存量资金的运作和调剂方案,经省公司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九)构建资金报告系统,监督各成员单位资金使用方向,实时提供资金流转信息,分析资金收支情况;

(十)负责与资金有关的其它职能。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资金管理职能:

(一)贯彻执行省公司资金政策及管理办法,并制定本单位的资金管理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负责编制本单位的、月度的资金收支预算;

(三)负责本单位的资金业务跟踪;

(四)负责本单位的资金运作;

(五)组织对本单位的资金业务培训;

(六)提供本单位领导决策需要的资金收支信息;

(七)对本单位的资金收支业务提出合理化建议;

(八)结算中心对各成员单位的资金业务实行纵向管理,各单位之间不得以任何形式私下相互拆借资金;

(九)各成员单位银行账户的开设及清理,须在结算中心的指导下进行。

第四章 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七条 岗位设置。结算中心设主管岗(结算中心主任)、主办岗(结算中心副主任)、核算岗、结算岗(出纳)等岗位。

第八条 岗位职责。

(一)主管岗

1.负责结算中心全面工作;

2.负责资金的筹集、管理和监督;

3.对职权范围资金日常业务事项进行审批或授权; 4.对结算中心及结算单位的账户进行管理;

5.主持制定财务结算中心的各项规章及管理制度。

(二)主办岗

1.负责结算中心资金预算的拟定、执行情况的考核、汇总、分析; 2.负责办理授权范围各成员单位在结算中心网络结算的各项手续,对超过事权的支付事项提交结算中心主任审批或授权;

3.审核相关业务凭证,并负责相关会计报表的编报工作; 4.负责查询、下载网上银行数据及网上银行资金的划拨工作; 5.审核各种资金支出单证和记账凭证;

6.负责内部各成员单位的系统内统一借款及还贷等; 7.拟定及不断完善各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 8.根据需要完成向外融资;

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三)核算岗

1.根据会计准则、集团公司会计核算政策等规定,负责编制并录入有关业务凭证,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2.根据电算化系统自动生成的各种有关凭证负责与各成员单位和银行对账,编制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3.协助主办进行资金预算的拟定、执行情况的考核、汇总和分析; 4.计算存款利息及资金占用费并编制有关凭证;

5.具体经办内部资金的调剂,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执行;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四)结算岗

1.办理结算中心现金收付业务,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对有关人员核签的收付凭证进行复核,办理款项收付;

2.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 3.保管现金和有价证券; 4.保管有关印章;

5.承办结算中心日常各项事务性工作; 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五章 监督考核

第九条 省公司对资金集中管理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部门职责、各岗位职责、资金管理、账户管理、资金收支预算管理等方面。

第十条 结算中心会同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对各成员单位资金集中管理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部门职责、各岗位职责、资金运作、账户管理、资金收支预算管理等方面。

第十一条 各成员单位应按规定编制、上报资金收支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并按批准的现金流量预算进行控制,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严禁资金体外循环。

第六章 附则

7.黑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 篇七

中国盐业一公司管理提升活动

第二阶段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管理提升活动的总体部署和集团公司的总体要求,一公司已全面完成管理提升活动第一阶段的自我诊断工作任务,共查找各类管理问题128项。为顺利推进第二阶段的专项整改提升工作,制定切换实际的细化整改措施,切实落实集团公司领导的转段会议精神,一公司紧紧围绕“强基固本、转型升级”的工作要求,结合实际情况,专门组织召开了一公司管理提升活动第二阶段转段会议,成立了专项提升工作领导组,安排部署专项提升计划和任务,确保圆满完成管理提升活动第二阶段的各项工作。

一、成立专项提升工作领导组

公司已于今年4月份初成立了管理提升活动领导小组,并在规划发展部下设办公室,由办公室负责管理提升活动相关日常工作。

二、活动时间

2012年9月-2013年8月。

三、开展专项提升活动计划分解及实施步骤

(二)关于公司存在的管理短板专项提升计划:

1、安全运行管理

分管领导:周明生

责任部门:安全技术监察部、基建部、通防部以及各一线生产部门

改进措施:

(1)完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设,严格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值班制度、现场隐患排

中国盐业一公司管理提升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2)合理组织生产。针对矿盐地质变化,合理配采,保证矿盐质量的相对稳定,降低地质条件带来的不利影响。继续采取分采、分储、分装等手段,全面推行以质计价,可以采取劣质矿盐实施折吨提价销售,减少销售,减少质量纠纷,实现供需双赢。

(3)加强生产考核。强化质量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矿盐质量保证体系。

3、成本控制提升计划

分管领导:张生富

责任部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经营管理部、行政部、综合部、物资供应部

改进措施:

(1)大力实施成本战略。树立低成本竞争意识,通过优化设计,在源头上把控成本和安全,降低后续运营成本和风险。对全体职工进行成本意识宣传教育,树立全员、全过程管理的大成本观念,狠抓成本责任体系落实,坚持把成本控制作为经营工作的重点和难点紧抓不放,详细分析成本构成要素,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成本监管网络和责任体系,强化关键指标考核,考核结果直接与绩效工资挂钩。

(2)强化预算和计划管理。按照精细化管理要求,牢牢抓住计划、执行、控制、验收、结果全过程,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对未完成计划指标的部门、队组要督促其迎头赶上,着力提高计划执行水平,公司业务部门加强考核,考核结果与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业绩挂钩。

(3)强化资金管控力度。继续紧缩支出,加大资金管控力度,合理安排维简、大修、安全等资金计划,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大对项目投资的审核、控制,积极与区域内先进公司单位进行

中国盐业一公司管理提升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1)严格定岗定员,优化劳动组织。进一步规范公司各部门用人行为,牢固树立“增人不如培训人,增人不如增工资”的理念,加强待岗人员培训,充实到基层岗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企业负担。

(2)推行灵活多样的用工机制。结合《劳动合同法》,制定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构建新型劳动关系。全面规范劳动关系,规范用工秩序,化解用工风险,建立“市场决定生产、生产决定用人”的劳动组织管理体系,增强用工的弹性和活力。

(3)加快推进薪酬激励体系建设。坚持效益优化、兼顾公平的原则,创新工资总额管控模式,构建薪酬制度管理体系,发挥工资收入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部门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强化对各级管理人员绩效指标的考核,形成以“以绩效论成败、以业绩评优劣”的评价理念。

6、外包队伍管理提升计划

分管领导:

责任部门:人力资源部、生产技术管理部、基建部。

改进措施:

(1)加强外包队伍管理。对外包队伍资质、各种管理人员配置以及管理水平进行严格把关和监督。强化对现场工人工资发放和奖惩的监督,加强外包队伍班组建设,把其纳入公司统一管理,有效提升外包队伍人员整体素质。

(2)加快自有专业化队伍建设。适度加快自有专业化队伍建设,尤其是加强特殊工种、特殊技能人员的培养与使用,形成公司的骨干力量。

(3)落实劳动用工审批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将实施计划先行、研究决定,每年末根据生产经营实际需要,制定下劳动

中国盐业一公司管理提升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营和改革发展的需要开展党内的各种主题活动,切实增强党建工作在企业发展中的能动性;坚持延伸党建工作的范围和领域、密切党群干群间的联系,切实增强党建工作的说服力和影响力,进一步深入挖掘企业内在文化,充分发挥文化引领作用,为公司科学发展营造和谐稳定的良好环境。

(4)加强党管安全工作。切实加强党对安全生产的领导,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各支部和党员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观念,关注安全,关爱生命,进一步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使“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真正在头脑中扎下根来,真正站在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以对党、对企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把职工的生命安全置于高于一切的地位,从政治上、思想上和组织上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并从制度上、管理上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坚持不懈地把安全生产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二)关于公司发展瓶颈的专项提升计划

1、基础管理 分管领导:王丽萍

责任部门:财务部、经营管理部、综合办

改进措施:(1)进一步完善管控体系。理顺公司各部门事权划分,在职能管理上,强化战略管理、风险控制、运营协调及管理支持作用。在战略管理上,执行集团公司发展战略,制定工作计划,确定绩效目标,实施业绩考核。在风险控制上,注重财务、运营及政策风险控制。在运营协调上,注重对资金协调、市场协调、关系协调,解决协同性的问题。在管理支持上,发挥人力、财务、中国盐业一公司管理提升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按照专项提升工作安排,细化分解、研究拟定专项提升计划和整改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做好管理提升第二阶段制定方案和细化措施环节的各项工作。

(二)分解细化任务

1.各部门要加强与公司相关部门的沟通配合,在做好公司共性瓶颈与管理短板的专项提升细化分解计划和制定整改方案工作的同时,积极推进本部门个性瓶颈与管理短板的专项提升细化分解计划和制定整改方案工作。

2.相关部门要就公司各项管理短板的专项提升工作计划进行细化分解,制定好整改提升方案和措施细化,同时还要针对部门中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部门管理提升方案。

3.规划发展部作为公司管理提升活动办公室,要与集团公司及本公司各督导小组和各单位、各部门保持密切沟通,随时掌握各专项提升方案和部门自身提升方案制定的进度,了解方案制定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公司领导小组汇报并提出意见建议,同时做好向集团公司上报公司管理提升活动简报及经验总结相关工作。

中国盐业一公司公司

上一篇:信贷调查报告商贸类下一篇:美丽人生影评2000字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