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侦查方案

2024-09-16

经济犯罪侦查方案(精选8篇)

1.经济犯罪侦查方案 篇一

当前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困难策略

一、经济案件侦查的难点

1、办案经费紧缺,这是长期困扰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问题。

①在打击经济犯罪过程中,这个问题更显突出。经济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往往携带了大笔不义之财,多逃往外地(有的甚至逃往境外、国外),犯罪所得转移隐匿地点多,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外出追逃、取证、查帐次数多,范围大,费用支出大;

②公安部又明文强调办案干警不准同受害人同吃、同住、同办案,不准索取办案经费等;

③对追缴的地产、设备等固定资产需鉴定、评估,对有的帐目需要中介机构审计,而公安机关又无鉴定、评估等专项经费来源,需要从有限的办案经费中垫付,公安机关有限的通讯交通工具和办案经费,与侦办此类案件实际需要差距较大,特别是一些大要案的查办更是力不从心,久而久之必然软化了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

2、取证难:经济犯罪行为取证难主要表现在取证的时间、空间跨度大,涉及的单位和人员多,相互关系错综复杂。如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为隐匿罪证,往往跨省市、跨区域虚开,甚至几十个、十几个省市的不法分子相互虚开,公安机关如要获取“有货虚开”亦或“无货虚开”、“善意取得”、“恶意取得”的证据,往往需要依据发票线索,查明最初销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是否一致,是否有所提供货物的能力,货物的来源是否真实等关键问题,而这些跨省市、跨区域的调查取证,所需周期较长,查证难度大。特别是有些案件对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主观故意、危害后果、犯罪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的侦查和证明就更难了。

3、发现难:经济犯罪的隐蔽性、预谋性及作案时间长的特点,使经济犯罪较普通刑事犯罪发现难。大多数经济案件不是发生在现在,只是事情败露在现在。作案的过程往往是一、两年或更长的时间,所以说经济犯罪引发的后果具有滞后性。案情只有发展到没有新的资金注入来偿还以前投资者的本金时,犯罪结果才会骤然爆发,而这种情况的发生往往需要经过较长的一段时间。其次经济犯罪多与内部腐败问题紧密相连,许多部门是先掩盖起来,尤其是金融案件,先不报,实在包不住了,才报案,这样时过境迁,犯罪证据查起来就相当困难了。

4、法律适用难:当前法律、法规不完善,司法解释滞后,以致对部分案件性质的认定难以统一。有的行为有社会危害性,甚至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但法律无明文规定;有的法律规定过于抽象,表述概括性强,又无相关司法解释相辅,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如当前的传销是一种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大、影响坏、受害人多的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以法律规定按“非法经营罪”论处。但在具体的查办过程中,往往是有人无物,经营数额和财产损失很难认定,客观上削弱了打击的力度。再有公安机关的案前初查法律地位不明确。公安机关的案前初查由于没有立案,不在法律规定的侦查活动范畴之内,因此也不能行使侦查活动的职权和采取相应的法律强制措施和手段,如不能查询银行存款等,制约了侦查的开展。另外经济犯罪形式多种多样,手段狡猾隐蔽,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案件定性难度大。如实践中对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承包中经济纠纷与职务侵占往往难以区分,造成了公、检、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定性认识不一致,影响了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处理。

二、对策:

1、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是搞好打击经济犯罪的重要保证。经济犯罪的特征和经侦的实践证明,无论是部署打击经济犯罪还是侦办具体案件,没有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和支持,都难以顺利开展和深入进行。公安机关对有关打击经济犯罪重要部署、重大行动和大要案件的侦办,以及在执法办案中遇到的重要困难和突出问题,要及时、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报告,对涉及有关部门和难度大的问题,及时请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出面协调,解决困难,为打击经济犯罪提供一个良好的条件。

2、统一思想,切实加强打击经济犯罪的组织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主动适应新形势,不断研究新情况,积极探索防范打击经济犯罪的新思路、新方法。要认真贯彻落实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抓紧建立防范、打击经济犯罪的预警机制、防控机制和协作机制,探索建立以信息情报为主导,以案件侦破为核心,专群结合的打击经济犯罪体系,全面提升防范和打击犯罪的整体水平。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到在改革开放和建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历史条件下,公安机关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最具体、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就是依法严厉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经济安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把打击经济犯罪的摆上突出位置,认真抓紧抓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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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济犯罪侦查方案 篇二

一、货币犯罪的概念

货币犯罪不是刑法学意义上的犯罪类型或罪名, 是为了进行研究和开展侦查工作, 对以货币为侵害对象的犯罪的总称。一般而言, 所谓“货币犯罪”, 是一个刑法学和犯罪学上的理论概念, 指故意实施伪造、变造货币, 以及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等行为, 严重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 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货币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首先, 严重影响货币在社会上的正常流通, 且对货币信誉造成相当大的损害, 进而威胁国家经济安全运行。倘若假币在货币流通领域骤然增多, 出现劣币驱逐良币, 进而导致国家难以判断货币失衡情况, 甚至对货币流通失去控制。其次, 民众利益受到较大侵害。在货币犯罪高发地区, 民众稍有不慎, 则极有可能面临假币风险。特别是老年人、农村妇孺等人群, 更是货币犯罪侵害的对象。究其原因, 往往是粗心大意、防范意识不够以及缺乏相应的识别能力等。第三, 导致社会诚信下降, 影响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按照规定, 如果消费者发现自己不慎持有假币, 须无偿交到银行。这意味着, 消费者将自己承担损失。为挽回自己的损失, 其可能会选择使假币在市场上继续流通, 即假币的再次使用。但这种行为不仅不利于货币犯罪的控制, 而且严重危及社会信用, 不利于社会诚信建设。

近几年, 货币犯罪案件涉案金额较大, 假币面值和币种多样, 危害严重。其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较强, 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化和高科技化。例如, 贩卖假币由原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传统交易方法向利用手机、互联网等现代通讯方式单线联络、信用卡结算发展, 且犯罪分子一般持有多部手机, 号码经常变换, 手机号码在一次交易完成后即变更号码, 并使用假身份证登记, 团伙成员之间的联系经常采用约定的“暗语”, 或使用方言进行交易, 不易被公安机关侦听。同时, 货币犯罪流动性增强, 犯罪地域不断扩大, 流窜性作案突出。通过对已抓获的假币违法犯罪人员的活动轨迹进行分析发现, 犯罪分子往往在多个市县频繁住宿, 最多的一年时间住宿记录达到上百次, 或沿江或沿交通干线循环往复, 流窜作案特征明显。与此相对应, 货币犯罪往往是跨越多省市的流动性犯罪。另外, 假币制造场所比较隐蔽且加以伪装, 货币伪造、变造水平也不断提高, 识别难度越来越大, 假币进入流通领域的方式多样。需要注意的是, 任何犯罪总是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变化, 货币犯罪也不例外。伴随科技的进步、防控措施的增强以及民众防范识别能力的提高, 货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手段和方式也在更新换代。近年来, 货币犯罪嫌疑人呈家族职业化倾向明显, 犯罪活动也日趋专业化、规模化;同时, 假币向小面额及硬币发展趋势明显;另外, 农村地区正逐渐成为假币泛滥的重灾区。

二、经济思维在货币犯罪案件侦查中的作用

经济犯罪其实也是属于经济活动, 只是其活动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经济犯罪总是发生在经济业务的某个环节或几个环节之中。货币犯罪属于经济犯罪, 当然也是具有这个重要特征。换言之, 经济业务的各个环节, 总是井然有序, 环环相扣。环节与环节之间总是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同样的道理, 由于货币犯罪也是经济活动, 自然有产供销等经济业务, 即假币制造、运输、持有和使用等流程。同时, 也会有市场需求和供需矛盾等问题呈现。因此, 侦查人员在货币犯罪案件侦查中掌握和运用经济思维是十分必要的。

首先, 经济思维的运用有利于突破常规侦查思维, 提高侦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在货币犯罪的现场, 指纹脚印等痕迹对于侦查并无太大的勘查价值。换言之, 货币犯罪侦查对犯罪现场的依赖程度不高。这也意味着传统的刑事侦查思维和措施在货币犯罪侦查工作中受到极大挑战。这就要求必须要转换侦查思维, 分析货币犯罪的特点, 找到合适的侦查措施, 另辟破案途径。由于货币犯罪也有产供销等经济业务, 是一种非法的经济活动。因此, 运用经济思维更容易发现货币犯罪往来经济业务中的犯罪信息, 进而对其精确打击。同时, 在对侦查人员的培训中, 运用经济思维也有利于侦查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例如, 通过蘑菇原理、内卷化效应, 明确业务教育培训的重要性;通过木桶原理, 有针对性的进行培训;通过登门坎效益, 循序渐进的培训, 以及格雷欣法则的避免, 警惕激励机制的边际效用递减等。

其次, 经济思维的运用有利于更好地揭示货币犯罪规律, 有针对性的采取侦查措施。货币其实也是商品, 只不过是特殊的商品, 是衡量和表现其他一切商品价值的材料, 能够与其他一切商品直接交换。因此, 货币是财富的象征, 对货币的占有则代表着对财富的占有。这种利益的诱惑, 使犯罪嫌疑人不断经营和开拓假货币市场, 铤而走险制贩假货币。因此, 要有效的遏制和打击货币犯罪, 需要以市场的视角、经济的思维对货币犯罪行为进行分析, 研究其假币产供销各环节, 掌握其相互间的供求关系, 从而更好地揭示货币犯罪规律。一般而言, 货币犯罪行为往往会在三个环节形成供求市场的相互关系, 即伪造、中转到使用三个环节。这三个环节的供求关系, 环环相扣, 是推动货币犯罪发生的基础。其中, 使用环节对假币市场的需求具有决定性的作用。换言之, 要有针对性的侦查措施控制假币需求市场。同时, 还需有经营案件的思维意识, 追踪假币源头。

最后, 经济思维的运用有利于形成打击合力, 减少侦查成本, 提高侦查效率。随着社会的发展, 人员流动频繁, 各地均受到货币犯罪的威胁。打击和防控货币犯罪也不仅仅是公安机关的责任, 需要社会各部门积极协作, 才能更好的打击货币犯罪。但要形成打击合力, 需要各协作部门的充分信任和利益的合理分配。经济思维的运用会充分照顾到协作部门之间的利益, 只有这样, 才能让协作部门之间产生继续协作的动力。同时, 成本考量是经济思维中特别重视的问题。当今社会, 信息化高度发达使侦查成本的降低具备有利条件。例如, 通过建立与金融机构建立共享信息资源的相关机制, 以往需要通过对方细致实地调查的案件相关情况, 现在则可以通过数据共享平台获取, 不仅大大降低侦查成本, 而且能全面提升公安机关侦查效率。当然, 除了银行等金融机构外, 公安机关还应加强与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的联系, 以及公安机关的内部协作。

三、货币犯罪案件侦查中经济思维初探

毋庸讳言, 在货币犯罪案件侦查中运用经济思维, 能有效打击货币犯罪。笔者以为, 在货币犯罪案件侦查中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运用经济思维:

1. 犯罪嫌疑人的分析

理性选择理论是法经济学一个相当重要的理论。法经济学认为, 人的犯罪行为也是一种经济行为, 在其选择之前往往会进行理性的思考, 然后才会付之行动。易言之, 犯罪嫌疑人在涉及自身利益问题时, 总是会理性思考与对待。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前, 是要权衡利弊, 重视效用最大化。特别是相当重视成本和收益的分析和比较, 既要分析实施犯罪行为所要承担的成本和获得的收益, 也要比较不同谋利方式的成本和收益, 然后才做出理性选择。即犯罪嫌疑人最终选择实施犯罪行为, 并非一时冲动, 而是通过精密测算、深入分析, 最后才做出的判断和选择。总的来说, 犯罪嫌疑人会分析测算的犯罪成本包括机会成本、道德成本、实施成本以及惩罚成本, 然后再比较其成本与犯罪收益。不言而喻, 货币犯罪的犯罪嫌疑人即是理性的经济人。由此, 不难理解货币犯罪高发的原因, 即货币犯罪的收益远远高于其付出的犯罪成本, 从而导致犯罪嫌疑人会铤而走险。当前, 货币犯罪的趋势之一是假币向硬币发展, 究其原因, 也是犯罪嫌疑人基于成本收益的考虑。下面具体分析之。

如上所言, 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 均是权衡各种不同谋利方式的利弊后所做出的理性判断。其判断的依据则往往是成本和收益。而能够影响犯罪成本和收益的各种因素中, 需要特别重视的有实施成本和风险成本等。倘若单比较犯罪收益, 制贩假纸币的收益较之制贩假硬币的收益的确要高。但是, 除了比较犯罪收益, 还须比较犯罪成本。制贩假纸币的成本较之制贩假硬币的成本则要高出许多。一方面, 就制作成本而言, 由于真纸币的防伪措施众多且高超, 伪造纸币若想逼真则须借助高科技的印刷设备、高超印刷技术的人员以及用于印刷假币的特殊纸张。这三项费用直接导致制贩假纸币的制造成本居高不下。与此相反的是, 制贩假硬币的制作成本则相当低廉。硬币的防伪措施较少, 制作工艺也较简单, 既不需高端的机器设备, 也不需昂贵的纸张。同时, 人工成本较制贩假纸币的人工成本而言, 也是相当低廉。另一方面, 就风险成本而言, 制贩假硬币较制贩假纸币其风险成本也较低。一是政府更重视打击假纸币的制贩行为, 民众也更担心自己不慎持有假纸币。因为假硬币毕竟面值不大, 民众损失较小, 且能较容易的转嫁损失, 故往往忽视其危害性。由于重视程度不同, 态度不一, 自然呈现出风险成本的高低。不言而喻, 制贩假硬币较制贩假纸币其风险成本也较低。二是假硬币进入流通领域更加隐秘, 不易发现。一般而言, 假纸币往往是通过假币使用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进入流通领域。但此种方式容易被公安机关查获, 其风险成本较高。而假硬币进入流通领域则是另辟蹊径, 采取“主体易位”的方式, 通过商家找零将假硬币投入到货币流通领域, 不易被发现。由于犯罪嫌疑人也是理性的“经济人”, 在选择制贩假纸币或制贩假硬币之前, 自然会分析比较其各自的收益, 以及制作成本、风险成本等, 相对而言会更倾向于制贩假硬币。

2. 案件线索来源的拓展

商品的交换往往是信息的交换。交易双方只有更多掌握商品质量价格, 以及交易机会等方面的信息, 才能促使成本最小化和收益最大化。换言之, 交易主体若想在交易中掌握主动权, 以有利于自己的条件成交, 则需拥有较对方更多的信息。倘若掌握的信息较少, 则会处处被动, 利益容易受损。因此, 信息经济是当今社会的一种主要经济形态。信息产业在现代经济社会中作用日趋明显, 能有效防止重复生产, 克服浪费, 以最小消耗创造最大效益。同理, 有价值的信息, 即情报, 在货币犯罪案件侦查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情报工作是公安机关在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 通过多种途径获取的零星分散的各种有价值的信息, 按统一规定进行收集、传递、储存、共享和检索, 能揭示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 进而通过分析研判和综合研究, 能够发现、控制和侦查犯罪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货币犯罪的犯罪分子具有很强的反侦查意识和反侦查能力, 从全国各地的成功案例来看, 情报信息在打击货币犯罪中往往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 货币犯罪案件线索来源的拓展就离不开情报信息。因此, 借助信息经济的思维, 加强对特情力量、阵地控制等秘密力量的建设工作, 及时获取货币犯罪案件的情报信息, 促进货币犯罪案件线索来源的拓展。一方面, 要加强特情耳目建设, 经侦部门应在诸多地区广布特情耳目, 获取相关货币犯罪线索。准确的打击来自准确情报信息, 准确的情报来自扎实的基础工作。具体言之, 一是在辖区内货币犯罪公共场所多发地以及商贸活动的重点行业物建特情, 综合运用各种秘密侦查手段搜集相关犯罪线索。特别是在犯罪嫌疑人主要活动的城中村、城郊结合部等地方物建特情, 在靠近假币犯罪高危人群的人员中, 建立稳固、可靠、高效的秘密力量, 利用其同乡、同村、同族的条件获取线索, 拓展货币犯罪案件的线索来源。二是在制贩假币的人员群体内部发展特情, 为我所用, 提高情报工作的准确性。另一方面, 经侦部门应针对假币制造、购买、销售和使用的特点, 在假币违法犯罪高危区域和人群中加强阵地控制建设, 全面、合理的进行控制, 力争发现犯罪线索, 从而对货币犯罪的相关犯罪信息有全面的掌握。同时, 针对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众多难于管理现状, 公安机关应加强出租房屋的管理工作, 一是严格出租房屋登记和检查制度, 通过社区巡防和定期走访制度来全面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管控。二是将出租房屋业主纳入社会信息员管理, 要求其检查租户的暂住证件并在发现可疑情况时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

同时, 在明确情报信息价值的前提下, 情报收集还要有提高效率和节约成本的经济思维。其中, 协作机制是其有效途径。一方面, 侦查人员需变革传统思维, 打破各警种, 以及各地公安机关情报信息网络难以共享的传统模式, 共同拓展货币犯罪案件线索来源。具体言之,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地区间信息通报制度, 交流情报信息, 如货币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线索, 犯罪窝点, 逃犯隐匿藏身, 以及犯罪手段等情报信息与线索, 随时掌控假币类犯罪动态, 为预防和打击流窜类货币犯罪服务。二是应加强不同警种间的协作, 充分发挥各警种的职能优势。例如, 充分发挥派出所的地域优势和派出所经侦信息员的作用, 全方位收集情报信息, 加强情报线索发现、收集和上报;网监部门则加强互联网上制贩假币信息跟踪监控, 及时清理删除网上有害信息等。

另一方面, 公安机关与金融监管机构及金融部门的协作, 在打击货币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至关重要。因此, 公安机关要建立与人民银行及各商业银行间的联动机制, 相互合作, 相互交流, 明确工作职责。一是对各商业银行网点收缴的假币可疑线索进行迅速处置。二是进一步加强与人民银行之间的假币犯罪线索转递机制。同时, 要注意一个不良倾向:在打击货币犯罪案件的侦查过程中, 有些公安民警只与银行接触, 而不与工商、交通、运输等部门联系。殊不知, 与这些部门联系, 往往也能获得相关案件的线索。

3. 深挖案件的途径

在经济学中, 经营是指根据企业的资源状况和所处的市场竞争环境对企业长期发展进行战略性规划和部署、制定企业的远景目标和方针的战略层次活动。它解决的是企业的发展方向、发展战略问题, 具有全局性和长远性。倘若企业的经营模式不一样, 其发展的方针、目标也会不一样。“追源头, 挖窝点, 打团伙, 破大案”是货币犯罪案件侦查的指导思想, 但货币犯罪案件的线索多暴露于下游环节, 即假币的出售、购买、使用环节。这就需要侦查人员经过筹划、控制、组织、实施等经营职能, 加大追踪力度, 才能达到期望的目标, 即追源头、挖窝点等。因此, 针对货币犯罪案件侦查, 也需要有经济思维中的经营意识。换言之, 货币犯罪案件侦查中, 侦查人员确定法律效应目标要有案件经营的意识。侦查人员应根据线索的查证价值, 以及当时当地货币犯罪的发案情况, 决定是否经营案件直至查明犯罪的上游环节。

从目前情况看, 侦办货币犯罪案件的部分侦查人员往往缺乏经营案件的意识, 只满足于打击持有、使用假币的犯罪嫌疑人, 对于追源头、挖窝点的追踪力度不够, 尤其缺乏对已掌握线索的进一步经营。实践中, 对所获取的货币犯罪案件线索, 直接予以打击的只占极少数, 大部分的线索都要经过长期经营, 选准时机, 适时破案。同时, 货币犯罪案件的侦查应当根据案情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侦查人员应当在分析案情的基础上, 确定侦查效益目标, 选不同的侦查途径。一般而言, 货币犯罪案件的线索多暴露于下游环节, 假币的使用者最容易被警方发现。因此, 假币的使用者往往是经营货币案件的突破口。首先, 可通过调查询问、辨认, 以及布控等措施, 寻找和发现使用者。倘若使用者明确的, 可以选择秘密性侦查措施或密捕突审的方法, 查明其上家。其次, 如果通过使用者查到货币犯罪集团的外围人员, 需判断通过该外围人员能否查明整个货币犯罪流程和团伙, 进而进一步采取针对性措施。另外, 犯罪团伙面貌及周边网络查清后, 实施抓捕环节也至关重要。侦查人员需认真分析权衡抓捕时机, 特别要考虑犯罪嫌疑人能否悉数落网, 且人赃俱获, 以及抓捕后对销售网络的影响, 是否存在同时捣毁销售网络的可能性。

4. 侦查取证的思路

众所周知, 物质交换是一种普遍现象。犯罪行为是一种客观存在着的物质。其物质运动通常表现为一种“物质交换”关系。犯罪过程中的物质交换, 其结果则是犯罪信息也即时出现, 并且留存在大量的载体之上。换言之, 经济业务是一种有秩序的规程, 且规程的各环节之间总是有序和相互制约的。这种有秩序的规程, 往往使经济犯罪的证据表现出序列性和对偶性的特征。因此, 在货币犯罪案件的侦查中, 调查取证也需要经济思维。其证据既要反映出经济业务的特定规程, 又要反映出涉案资金的流向, 同时, 所搜集的证据还要能反映出罪与非罪之间的差异。因此, 会计资料勘验一般不可缺少。

会计资料勘验能查明货币犯罪案件资金流向, 核定涉案金额, 保全涉案证据。因此, 会计资料勘验的工作重点应是核查可疑账户和掌握资金流动规律及流向。可是在侦查过程中, 侦查人员在进行会计资料勘验时, 往往重视前者而忽视后者的调查。特别是在货币犯罪侦查中, 毕竟犯罪嫌疑人很少是公司法人, 其会计资料一般较难完整。因此, 在货币犯罪侦查中, 调查资金流向比查账更重要。但由于掌握资金流动规律及流向往往会涉及多个地域、多个行业和多个部门。但由于经侦协作机制尚未完全建立, 这些行业部门协作意识也有待提高。在侦查实践中, 时常会出现沟通延后、配合效果不令人满意的情况, 进而贻误战机, 并严重影响整体案侦工作。因此, 经侦部门应加强协作机制的建立。

货币犯罪侦查过程中, 通过会计资料勘验掌握资金流动规律及流向主要有以下一些思路, 如对犯罪现场发现和查获的银行卡、存折和身份证, 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调查开户人的基本情况, 并调出这些身份证的开户账号, 查清所有涉及的银行账户资料, 甚至可以以涉案人员及其相关人员的账户交易资料为线索, 查询与以上账户有交易的其他账户。当然, 掌握资金流动规律及流向的主要途径是核查犯罪嫌疑人的账户, 查清涉案资金进出情况及流向。一般而言, 犯罪嫌疑人大额交易的资金往来都无法绕过或避开银行等金融机构。故调查犯罪嫌疑人的所有账户, 使侦查人员能较清楚的掌握案发前后相关资金的流动情况, 进而及时摸清交易双方的情况。通过对交易双方的调查, 查清相关交易的资金往来, 判断其交易金额的数目、债权债务关系等情况, 为侦破案件获取线索和证据。总之, 侦查人员必须耐心地进行银行资金往来分析, 逐个账号、逐笔资金进行查证落实, 使资金流向脉络清晰。同时, 资金流向还会在会计资料或账目上有所反映, 审查和勘验会计资料、有关单据、凭证等则是相当重要。除此之外, 公安机关要控制好涉案的资金账户, 在侦查活动过程中一旦发现犯罪嫌疑人想转移资金财产, 必要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要对这些人员的账号进行冻结。

需要注意的是, 会计资料勘验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侦查措施, 需要相关人员具备相应的财会知识和核查资金流向的思维及方法。在会计资料勘验中, 侦查人员需加强与专业人员的配合和沟通, 切勿过度干预专业人员的核查资金流向的工作。但同时, 也不能放任不管。只有加强双方的沟通配合, 资金流向核查工作才能事半功倍。

5. 业务培训的运用

针对人民币反假工作的严峻形势及存在的问题, 建立打击货币犯罪的专业队伍势在必行。公安经侦队伍是打击货币违法犯罪主力军, 经侦队伍建设好坏直接影响到对货币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但是, 目前经侦队伍的现状还不能完全适应当前打击货币犯罪工作的需要, 部分经侦民警办案能力不强, 执法效率不高, 大大影响了办案质量与工作效率。这其中经侦民警业务教育培训存在诸多问题, 影响了经侦民警的业务技能提高。笔者试图从经济学、管理学等学科的原理中获得一些启示, 思考和解决经侦业务教育培训的种种问题, 从而练就一批业务素质精湛、侦查技能丰富的经侦民警。

其中, 将“得寸进尺效应”运用到货币犯罪案件侦查业务培训中, 其培训质量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得寸进尺效应是一种心理现象, 是指某人倘若接受了别人的较小要求, 即使别人后来再提出更高的要求, 则此人接受更高要求的可能性也很大。这种效应运用在教育培训上, 符合循序渐进的规律, 有利于更好掌握培训内容。教师在教学过程中, 应在细节上体现出“得寸进尺效应”的思维, 并应处处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第一, 培训教官应注意培训内容的循序渐进。因此, 前期目标不宜太难。第二, “得寸进尺效应”反映出侦查人员普遍具有拈轻怕重、喜易怕难的心理倾向。因此, 课堂问答和培训时, 培训教官必须根据培训内容和侦查人员的认识规律, 由易到难, 有层次性地设计问题, 问题不易太难太陡。最后, 培训教官要帮助侦查人员不断增加知识的储备。同时, 还要将运用木桶原理运用到货币犯罪案件侦查业务培训中。在侦查队伍中, 每一位侦查人员肯定都有其长处和短处。因此, 在进行货币犯罪案件侦查业务培训时, 应根据侦查人员的自身情况进行针对性的训练, 即取长补短。侦查人员工作岗位需求差异决定了对其综合业务素质的要求也应有所不同, 主要根据其薄弱之处, 进行重点的业务教育培训, 如经侦指挥员重在推进督促侦查进度效果和解释疑惑、协调冲突, 办案民警则重在基础工作与警务技能, 故对其的培训也应有所区别。

另外, 在进行货币犯罪案件侦查业务培训中须注意“格雷欣法则”的避免。“格雷欣法则”, 即劣币驱逐良币法则。在一个秩序混乱、缺乏管理的环境中, 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层出不穷, 会导致大家最后均消极学习, 自然难以达到货币犯罪案件侦查业务培训的目标。因此, 在货币犯罪案件侦查业务培训中须营造良币驱逐劣币的学习环境, 即准确分清优劣, 惩罚奖励双管齐下, 并完善其目标管理考评机制, 使积极学习者得利, 消极学习者失利。

摘要:货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当严重, 须严厉打击。货币犯罪的本质属性是非法经济活动。因此, 侦查人员在货币犯罪案件侦查中掌握和运用经济思维对于突破常规侦查思维, 更好地揭示货币犯罪规律等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故在货币犯罪案件的侦查中需用经济思维分析犯罪嫌疑人, 拓展案件线索来源, 以及提高取证技巧等, 才能更有效地打击货币犯罪。

参考文献

[1]程小白.经济犯罪侦查[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0.

[2]陈晞.北大管理课[M].北京:团结出版社, 2012.

[3]王平辉.北大经济课[M].北京:团结出版社, 2012.

3.论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 篇三

关键词:经济犯罪证据的特征;证据的发现与收集;客观证据;主观证据

一、概述

(一)经济犯罪的概念

经济犯罪这个词语,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中外刑事法律都没有对经济犯罪的含义作出明确界定"学术界一般认为是英国人希尔(E.C.Hill)在1872年最早提出“经济犯罪”这一概念。经济犯罪,顾名思义,是指与经济有关的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企业内发生的与经济相关的犯罪行为等。经济渗透在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因此,经济犯罪也就无处不在。

(二)经济犯罪侦查

经济犯罪案件的由于其本身属于刑事案件,但又不同于一般刑事案件,因此其侦查取证的着眼点,突破点及侦查取证方式等与其他刑案有所不同,既有有自身独有的特点,同时又有刑事案件侦查的一般规律。所以要做好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不仅要借鉴刑案侦查的一般规律,同时也要根据经侦的特点来发现与收集证据。

所谓经济犯罪侦查,是指在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符合法律规定的侦查机关,对涉及经济犯罪案件依法通过公开和秘密的手段,查找犯罪线索,收集犯罪证据,查明犯罪事实的一项专门活动。

二、从经济犯罪侦查的三个难点来看证据的发现与收集

“区别罪与非罪难”,“收集证据难”,和“抓捕难”被视为经济犯罪的调查在三个难点问题,分析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会发现他们归根结底为证据问题,所以“如何通过证据来破案”成为经侦实践中的“瓶颈”。

(一)罪与非罪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获取证据是其首要的一环,只有获取了一定的证据,才能运用证据证明事实及其性质,而获取证据的工作一般集中于侦查阶段。经济犯罪独特的产生机制和运动规律,对发现和收集证据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侦查人员在授理案件之后要做到两点,以尽大可能地避免定性错误。

(二)收集证据难

经济犯罪的突出特点之一,犯罪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已经预先想好了要如何去掩饰犯罪行为,逃避法律制裁。其在犯罪之后利用专业或职业之便掩饰罪迹、毁灭证据的技能也会比一般犯罪人技高一筹。人们之所以对经济犯罪有“智能性”和“隐形性”的印象,不仅因为经济犯罪总体外观上的“智能”与“隐形”,也是因为记录和反映的证据具有同样的“智能”与“隐形”属性,在其形成、存在、发现和收集上具有其他刑事案件证据所不具备的特点,造成发现和收集证据时的困难。

(三)抓捕难

一般刑事案件除抓获现行犯外,大部分案件发案初期并不知道作案人是谁,侦查常常是從现场勘查收集证据开始,在分析判断案情后采取“以案找人、以物找人”的侦查途径。

三、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对策

(一)经侦措施、经侦技术与经侦策略的结合

经济犯罪案件的侦查,是指侦查人员在经济犯罪专案侦查活动中,以证明犯罪事实、缉捕犯罪嫌疑人、追缴赃款赃物为目的,所做出的实务性决策与安排,是对经济犯罪专案侦查活动所做出的具体部署与约制,是经侦措施、经侦技术与经侦策略的合理配置方案。

1.经侦措施

经济犯罪侦查措施是经侦机关为了揭露、证实经济犯罪事实,缉获犯罪嫌疑人而依法采用的公开或秘密的侦查方式。它包括两方面措施,其一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侦查措施及强制措施,如,询问、讯问、现场勘验、侦查实验、辨认、查询、冻结、搜查、扣押、逮捕、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二是根据人民警察法和其他行政规定的非诉讼措施,包括跟踪、守候、通报、监控等。

2.经侦技术

经济犯罪侦查技术,通常是指在经济犯罪侦查中用以发现、记录、提取、保全、检验和鉴别犯罪证据的各种科学技术手段。

3.经侦策略

经侦策略是关于经济犯罪侦查活动中有效运筹实施以保证其活动效果的方法体系。经侦策略是侦但人员的一种智力结晶,它隐含在经侦措施和经侦技术的各种组合之中,经侦措施和经侦技术是它的外在表现形式,经侦策略通过选择适合的经侦措施和经侦技术来实现其制定的目的。

(二)经侦案件的实破口——客观证据的发现与收集

所谓“客观证据”,是指案件生后在相关的案件现场中所留下的痕迹、物证等犯罪“遗留物”,这些证据事实还没有进入人们的主观视野,其时尚未有除案发时的其他因素介入。因此侦查人员应该在这一证据发现与收集的“黄金时期”及时、主动出击,为查明案件事实及抓获犯罪嫌疑人寻求突破口。

1.进行现场勘查,搜查获取物证、书证

虽然说经济犯罪案件一般情况下没有犯罪现场,或者犯罪现场很难发现,但不能绝对地说经济犯罪案件便不需要现场勘查,对于部分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从事到人”的案件中,现场勘查依然是一项重要的侦查措施。

2.通过司法会计检查来发现及收集客观证据

司法会计检查也称查帐,是指在办案过程中,为了查明案情,运用专门的方法对有关的会计资料(如会计凭证、账簿等)进行分析研究,以解决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问题的办案措施。

3.仔细检查“小金库”

“小金库”就是指有关单位将依法要求纳入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不按照规定统一进行登记、核算,而是把私下筹集或私自转移的资金,没有登记入账而自己存放或使用的行为。

4.从“资金流”入手发现、收集犯罪证据

经济犯罪一般涉及大量的资金,这些资金在各金融机构和流通渠道内的流动会有一条记载明确的线路图。对于侦查机关而言,摸清“资金流”流向,调查经手资金的相关单位,有利于为发现经济犯罪证提供更多的线索,为案件侦查提供明确方向。

参考文献:

[1]杨正鸣主编.《经济犯罪侦查新论》中国方正出版社.

[2]马兵主编.《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群众出版社.

[3]薛炳尧主编.《侦查学基础理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作者简介:

蔡金情(1983~),男,福建省晋江市人,现为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科员。

4.经济犯罪侦查方案 篇四

当前经济犯罪侦查理论与实践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主要可归结为以下五个方面:经济犯罪侦查协作机制建设;经济犯罪侦查基础业务建设;经济犯罪侦查工作规范化建设;经济犯罪侦查工作涉及的法律问题;经济犯罪案件初查及侦查对策。总结现有研究成果,借鉴经侦实践成功经验,对上述问题进行剖析,探寻解决对策,是经济犯罪侦查理论研究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经济犯罪,经济犯罪侦查,对策

经济犯罪侦查与其他公安业务工作相比尚显稚嫩,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都存在诸多问题亟待研究解决。本文试从经侦工作建设与发展的角度,对经侦理论与实践中的若干难点与热点问题作一评述,以求教于同仁。

一、关于经济犯罪侦查协作机制建设

经济犯罪的跨地区、跨行业特点日益突出,涉及面越来越广,加强经侦协作,建立健全经侦协作机制,已成为经侦工作宏观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有论者指出今后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展经侦协作:在协作意识上,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在协作体系上,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互联的组织网络,全面加强各警种间、各地区间、各相关部门间和国际间的协作;在内容方式上,积极探索丰富多样、不拘一格、高效灵活的模式。在协作要求上,遵循“依法、及时。无偿”‘的原则;在协作机制上,按照科学高效的要求进行改革和完善;在发展方向上,努力向高科技看齐。有的论 1

者从经侦部门在侦查办案中与相关部门的联系角度、将经侦协作分为外部协作与内部协作;将经侦协作范围分为大陆各地经侦部门的区域协作,与港澳台警方的区际协作,与世界各国警方的国际侦查协作,并论述了上述五种类型经侦协作途径的内容和方式。上述研究与经侦协作机制建设实践颇为契合。

近年来,在侦查协作方面,公安机关经侦部门进行了积极探索:

(一)建立了以五大经侦协作区为基础的经侦协作网络。在公安部的统一领导下,全国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建立了五大经侦协作区。各经侦协作区普遍制定了区域协作规定,明确了协作指导思想、原则和具体措施。

(二)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经济犯罪涉及的经济领域较为广泛,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离不开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各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主动加强与金融、税务、工商、海关等部门的联系,在联席会晤、信息传递、线索协查、案件移送等方面取得了重大成效。

二、关于经济犯罪侦查基础业务建设

经济犯罪侦查基础业务是指经侦部门日常开展的直接为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提供信息、技术等支持的基础性专门工作。有论者指出,要用现代化手段健全和加强经济犯罪信息资料的收集、储存、传递、检索和利用;要加强秘密力量建设;要加强侦查技术手段的建设。还有论者提出,要结合办案,把依法查处过的和涉嫌经济犯罪的案件资料和人员资料搜集起来,建立数据库;抓紧配备审计、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和文检专业人员等。笔者认为,经侦基础业务建设应充分借鉴刑侦部门开展基础业务建设的经验,周时紧密联系经侦工作实际,目前,应立足于建设侦查工作急需的项目,刑侦部门已有的并可供利用的项目,就没有必要再搞重复建设。

对于经侦基础业务的内涵存在较多争论,有论者认为包括经济犯罪情报资料、协作网络、隐蔽力量和侦查技术四个方面。有论者认为经侦基础业务应包括狭义的基础业务(即情报资料与阵地控制)和专门手段(即经侦特请、行动技术和司法审计)。经侦基础业务的内涵虽然尚无权威界定,但理论界和实战部门均认为经济犯罪情报信息系统建设和经侦特精建设是经侦基础业务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经侦情报信息系统建设。经侦情报信息系统是将各种与经侦工作相关的信息、数据及各业务部门管理信息等进行规范,实现统一管理、分工收集、共享使用,同时,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快速传递信息,实现信息充分共享的系统。目前,经侦情报信息系统尚无全国统一标准,有论者认为,该系统应包括以下内容:经济犯罪案件信息资料管理系统;人口、逃犯、机动车等有关公安信息查询系统;工商、银行、税务等经济犯罪相关信息系统;法律法规数据库。卜」关于经侦情报信息系统的建设,有论者提出,在系统建设中首先要在经侦民警中强化情报意识;其次,要有广而全的立意,广泛、全面地收集情报资料;第三,要不断提高情报分析、研判、处理能力,善于在分散、隐蔽的情报资料中发现问题,发掘有价值的情报信息;第四,情报资料工作人员要有主动服务意识,主动将最新信息及分析。研判情况反馈给侦查部门。笔者认为,经侦情报信息系统作为金盾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按照金盾工程的总体规划进行统筹安排、在总结有关省市经侦情报信息系统建设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符合经侦业务特点的公共行业标准,积极开发以犯罪嫌疑人、嫌疑单位为主要内容的经济犯罪案件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国联网。

(二)经侦特请建设。加强经侦特请工作是增强经侦部门主动进攻能力,提高侦查工作效率的需要。经侦特请建设应紧密结合经侦业务特点,满足侦控经济犯罪的需要。有论者认为,经侦特请建设在物建对象、布控的领域、层次、对象具备的条件等方面应不同于其他侦查部门特请。经侦特请建设应本着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慎重物建特情,确保特情的隐蔽精干,并做好安全保密工作。经侦特情工作取得长足发展的关键,是要建立一支政治、业务素质特别过硬的特请管理队伍。

三、关于经济犯罪侦查工作规范化建设

作为公安工作中的新兴业务门类,经侦工作无成型的模式可循。如何保证各项业务工作依法、高效、平稳运行,是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为此,经侦工作规范化建设作为事关经侦工作长远发展的重要举措提上了各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的工作日程。有论者提出,经侦业务工作要建立目标考核机制、破案责任制、支援保障机制、侦查工作模式机制、指导机制、激励机制、研究机制和培训机制人大机制,上述设想颇具见地,对经侦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具有一定的启示。

(一)制定规章制度,使经侦业务工作有章可循。经侦工作面!临着许多新问题,工作中诸多环节无章可循的现象较为普遍,急需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加以规范。在相关立法尚未健全,统一的业务规范尚未出台的情况下,各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大胆探索,纷纷制定了适用于本地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法规的欠缺。

(二)规范经侦业务工作的各个环节。有论者指出,经济犯罪案件的办理应严格把握三道关,即案件的接待受理、初查和立案、结案。笔者认为,经侦业务工作中亟待规范的环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案件的管辖分工;案件受理、初查环节;案件立案、侦查环节;赃款、赃物保管、移送环节;侦查协作环节;情报信息、特请等基础业务工作。

(三)建立健全激励机制、监督制约机制。为调动侦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就必须将工作业绩与晋级、奖惩等挂钩,实行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破案责任制、搭档制。同时,为了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就必须将侦查工作置于严格的监督制约之下,实行重要环节的集体讨论制、审核制。错案追究制等。如有论者对侦查破案责任制进行了探讨。

(四)实行经侦工作情况报告制度,畅通信息传递渠道。经侦工作情况信息的及时、规范、完整、真实传递,是上级公安机关掌握动态。正确决策的前提,也是各地公安机关相互沟通情况、借鉴经

验、共享信息的基础。须及时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各种发、破案数,对犯罪形势的分析和预测,大要案件办理进程情况及处理结果,可能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情况,新型案件及其作案手段。

四、关于经济犯罪侦查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初查的祛律依据。初查是指在立案前对犯罪线索进行的调查核实、由于经济犯罪案件中少有可供勘查的现场,犯罪危害后果较为抽象,公安机关在接到犯罪线索后,必须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才能判定是否有经济犯罪发生,进而决定是否立案侦查,这就使得初查应运而生。

5.职务犯罪侦查总结 篇五

职务犯罪侦查:人民检察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为收集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查获犯罪人,而依法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1)职务犯罪侦查的主体是 人民检察院

(2)客体是职务犯罪案件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受贿,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者在履行职责或行使职权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的社会、组织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犯罪行为。

侦查对象具体包括四类:一是贪污贿赂犯罪

二是渎职犯罪

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暴力取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虐待被监管人员、破坏选举等七种犯罪案件

四是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需要由

直接受理的重大犯罪案件。

(3)手段是 专门的调查工作

有关的强制性措施

(4)任务

收集证据、查明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 职务犯罪侦查的特点:1 侦查方式“由人到事”

(往往对象明显,犯罪事实属性不清,或者是事情性质清楚,但是具体的犯罪数额、结果、危害程度不明确,所以这些需要认真调查,依法收集证据加以支持)

案件线索难暴露(首先,职务犯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文化素质较高,通晓法律、工作程序,手段更为隐蔽;其次,多数没有确定的被害人;再次,这类案件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损失往往在短时间内难以表现出来,不易被人察觉,群众对案件的举报、控告也缺乏积极性)这一特点要求侦查工作要积极主动去发现、揭露案件。

犯罪嫌疑人反侦查能力强(一是自身的素质决定了反侦查能力强,二是犯罪主体易利用职权,地位编织关系网、制造保护层;三是与其他参与人、利害关系人之间订立攻守同盟,共同毁灭证据、转移赃款、逃跑等)言词证据突出,收集、固定证据难(首先,这类案件大多没有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和痕迹,往往也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和相关物证,主要通过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等证据来证明。其次,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时间间隔较大、犯罪事实发生的时就和被发现的时间间隔也较大,所以证实犯罪的直接证据、原始证据较少;间接证据、传闻证据较多,时过境迁,证据很难被取得、固定)

5职务犯罪往往与其他犯罪相关,部分案件“案中有案”(如涉及到伪证、包庇等犯罪案件,有些往往从偷税、虚报注册资本等犯罪入手;而渎职类犯罪案件的侦查,涉及到“原案”——一种是渎职犯罪构成要件,如徇私枉法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等;一种原案是认定该类犯罪重要的事实和证据,如放纵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就要先查清是否构成了“销售伪劣商品罪”)这特点加大了侦查的工作量,而对于“原案”的取证更难。

职务犯罪案件的线索来源:

(1)单位和个人的报案、举报

(2)检察机关自行发现的线索(自侦部门的“以案带案”;相关业务部门发现的线索;侦查人员自行摸排的线索)

(3)犯罪嫌疑人自首(三机关都应接受,对不与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先采取紧急措施,再移送。)(4)被害人的控告

(5)有关部门移送的线索(海关、纪检、审计、税务等)(6)新闻媒体的披露

(7)领导机关交办的线索(上级人民检察院、同级党委、人大交办)线索的审查、处理(主体:举报中心、职务犯罪侦查部门)

举报中心:基本职能是接受自首、控告、举报、报案,审查确定管辖并管理案件线索

基本方式是 书面审查

一般不进行初查,但遇到性质不明、难以归口,情况紧急的除外

线索审查后,7日内分情况处理:(不属于管辖的,移送;属于的,讯送分流,移交有关部门;属于下级、其他的,移送)

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围绕“是否属于职务案件线索、是否具备可查性”展开。

线索审查后,不属于管辖的,返回举报中心

有犯罪嫌疑,但条件不成熟的,由专人保管、待时机成熟后再调查

认为可查性较大的,依法进行初查。

初查:检查机关在获取相关犯罪线索后,为进一步判明是否需要立案侦查,而对现有材料进行分析、鉴别、做必要的调查活动。

任务:1 审查是否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收集有利于办案工作的各种信息 基本要求:1一般应秘密进行

2一般不接触查对象

3不得采取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

4书面审查与适度调查想结合 贪污犯罪案件的侦查:

贪污犯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务财务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特点:1犯罪人为国家工作人员

2犯罪手段复杂多样

3犯罪事实一般有书证可查(原始单据、记账凭证等会计资料;白条、小金库等书证)

4赃款赃物是重要证据

(有书证可查,有赃款赃物可追)

主要侦查手段:

(一)查账

(二)综合运用侦查措施(1搜查、扣押,控制和保全涉案证据,其中,搜查、扣押强调突击性和保密性。2查询、冻结存款汇款,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3追缴赃款赃物 一是综合运用多种侦查措施,二是探索建立追赃工作长效机制,加强部门合作、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等。三是加强国际合作,研究处理境外追逃追赃的途径和办法。)

查账

是贪污案件侦查工作的根本措施和中心环节

查账的步骤:做好查账前的准备

掌握被查单位的性质、业务范围、财产管理状况、会计核算方法等

控制会计资料,防止被涂改、销毁、隐匿

查账的重点:合理性、合法性、真实性 主要查账方法:现金账

银行存款帐

往来账

物质帐

贿赂犯罪案件的侦查

贿赂案件包括受贿、行贿、介绍贿赂 案件特点:

1犯罪手段日趋智能化

(一用合法形式掩盖非法活动

二以“期权化”规避制裁,在职为人办事,退休后再收钱

三“去刑事化”以正常的民事经济活动为掩护 顾问费、咨询费等

四 “跨国化” 打入境外账户,作案后潜逃境外 五 “现金化”)犯罪多发、高发领域向权力热点部位集中

(林业、国资、税务、工商)资金密集、垄断程度高、竞争激烈的行业

这与我国市场经济发育不完善,行政执法运行不规范、行政权力配置不合理 直接证据难获取,间接证据作用突出

(首先,行贿方、受贿方,包括介绍贿赂方是利益共同体,相互利用,一损俱损,在利益同盟没有被打破的情况下案件难以被发现,即使发现了直接证据获取也难

其次,受贿主体反侦查意识较强,一般最大限度地减少知情面,非现金不收、第三人在场不收等,使得获取直接证据很困难

因此,间接证据在突破案件、认定犯罪中作用突出。)

“窝案”、“串案”突出(亲友勾结 亲、情、友

上下级勾结)

侦查重点:围绕犯罪构成要件

1注意收集犯罪嫌疑人利用职务上便利的证据(一是直接利用二是利用职权行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

实施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证据 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的证据

侦查途径1 从行贿人入手2从被索贿人入手3从介绍贿赂的人入手4 从共同受贿犯罪嫌疑人入手调查5 从受贿犯罪嫌疑人的其他违法犯罪问题入手 以收集 间接证据 为重点突破贿赂案件

1.对线索进行经营,对嫌疑人进行监控,伺机获取相关间接证据

2.利用再生证据突破

3.从行贿款物的来源和出处收集间接证据(这对防止翻供具有重要意义,注意调查行贿方近期银行汇款记录、会计账目等)

再生证据:是指在犯罪行为实施后,犯罪嫌疑人及其利害关系人为了掩盖犯罪事实,逃避法律制裁而进行串供、毁证等反侦查活动中派生出来的,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证明原始证据、直接证据存在或证明反侦查活动存在的一切事实材料。

法律规定,再生证据并不能直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而是要进行必要的转化然后加以运用。而且有的再生证据并不能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只能证明反侦查互动的存在,还需进一步运用侦查措施获取证据。

一方面要从犯罪嫌疑人的反侦查活动中发现并获取再生证据。(一是监控法,二是扣押、搜查获取书证物证,三是获取其他参与人的证言。)另一方面要创造条件,调动犯罪嫌疑人进行反侦查活动,使其自我暴露,从而获取再生证据。

渎职犯罪案件侦查: 渎职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滥用职权类、玩忽职守类、具有徇私舞弊情节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类)

特点:1涉案环节多,责任分散(涉及多个部门,甚至多个工作环节,造成损害结果的原因比较复杂,导致责任人难以确定)犯罪行为隐蔽性强,且常与其他犯罪交织(其一,被正常职务行为所掩盖,甚至为一些假象或工作失误所掩盖;其二,往往有深层次的利益驱动,往往与重大责任事故、诈骗、贿赂等犯罪交织在一起)侦查面临干扰阻力和公开说情(一方面,过失犯罪较多,涉及部门环节多,涉案人员多,涉案人员不论责任大小,极易形成利益共同体,互相遮掩;另一方面,贪利性不明显,是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容易引起同情,搞部门保护、地方保护。)犯罪损失严重,侦查启动具有较好的舆论支持(都是结果犯罪,社会影响较大)侦查的重点:

一 查明损害结果(查明物质性损害结果、非物质性损害结果、确定直损和间损、要有明确的群人标准和有效的确认文件,如物价局作价、权威机构鉴定等。

损害结果的表现形式:1人身伤亡、2经济损失 包括直损、间损<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益,为恢复正常的管理活动、挽回经济损失所支付的开支费用>3重大影响)

二查明行为人的职责范围(由法律规定或国家机关授权,所在单位的制度或岗位的明文规定 其中,岗位职责证据是重点。

首先要查明行为人的身份、职务和岗位,其次要查明担任某项职务的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等职责要求,对于临时职务还要查明授权、会议记录、决定和任命等)

三确定渎职行为(1应当正确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规范要求2实际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行为3渎职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侦查步骤:

一找出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

二从原因中查出渎职行为(各原因中是否存在渎职行为,可能是直接导致,也可能只是损害结果的形成条件,还有可能是环节多,个人员所起的作用不同)

三确定渎职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可能是直接必然导致,多数情况是间接、偶然导致,但不能否认这种因果关系)

四确定相关责任人(分清直接责任人和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次要责任人、直接负责的领导和具体实施人员的责任)侵权犯罪案件侦查

侵权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虐待被监管人员、破坏选举等七种犯罪案件

侵权犯罪的特征: 犯罪嫌疑人多为 基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侵权犯罪的被害人往往与犯罪嫌疑人有较长时间的接触(能够详细陈述犯罪嫌疑人的特征、犯罪工具、犯罪手段、犯罪过程)直接取证较难(现场除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外,一般没有证人,要善于在犯罪必经环节和周围环境中寻找证人,如御医、看守、同监犯、邻居等)多是共同犯罪(根据具体分工及实施情况确定责任大小)

侦查方法:

1从询问被害人入手,开展侦查 从询问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入手,开展侦查 3 提高现场勘验、检查的发现率、提取率、利用率,发现固定证据(要抢时间、及时 从实施暴力的场所、被害人身体等寻找)以证促供,制服犯罪嫌疑人(迅速讯问,注意策略)

从硬审讯法到软审讯法

硬刑讯——肉体折磨,刑讯逼供

软刑讯——精神折磨,疲劳审讯法、水板审讯法 软审讯法 不等于软刑讯

软审讯法是建立在心理科学和行为分析基础上的审讯方法;其基本模式是通过语言或其他人体行为来说服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创立者:美国佛雷德。英博教授以及约翰。雷德

这种审讯法包含“哄骗因素”但是

“不得使法庭和社会受到良心上的冲击;不会导致虚假供述”,成功的审讯往往需要审讯人员在合理程度上使用欺骗策略。

雷德审讯技术:第一环节 事实分析阶段

第二环节 询问嫌疑人 也可称为“行为分析询问”通过无关话题谈话了解嫌疑人的心理特征和行为特征。这些特征可以在后面的正式讯问中,作为评断其陈述真伪的参照标准。

可以从共同兴趣或爱好作为话题,审讯人员使用的问题需要精心设计,以便掌握嫌疑人在真实陈述和说谎时可能出现的语言特征、准语言特征和非语言行为特征。

第三环节 正式讯问犯罪嫌疑人

供述的犯罪嫌疑人往往有着基本相同的心理变化程式:否认——辩解或反驳——沉默——模糊的承认——正式供述。在其沉默时是审讯人员进行说服的最佳时机。

雷德九步审讯法:

第一步,直接正面地告诉被审讯人,他已被视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然后观察其反应 第二步,审讯者说出自己对实施该犯罪行为的原因推测,从而给有罪的被审讯人提供一个可以在道德上为自己开脱的理由

第三步,打断无罪辩解,回到第二步的主题上

第四步,打断被审讯人关于该犯罪原因的辩解 第五步,抓住被审讯人的注意力

第六步,加强目光接触

第七步,使用选择疑问句让被审讯人以可以接受的方式承认该犯罪行为 第八步,让其讲出只有作案人自己知道的细节

第九步,让被审讯人讲出全部犯罪事实并制作书面供述 软审讯法的原理和运用:

审讯本身就可以使嫌疑人产生心理压力

理想的审讯室应该是空间比较狭小的,室内摆设尽量简单

“单向玻璃窗”,既可以使嫌疑人产生被人监视和观察的不舒适感,也可以让其他侦查人员和律师观看和监控审讯的过程。

6.“浅谈我国网络犯罪侦查”思路 篇六

一、我国网络发展现状

二、网络犯罪概述(结合做版主经历谈)

(一)网络犯罪的种类黑客破坏网络盗窃通过网络手段传播色情、非法信息网络赌博通过网络手段侮辱、诽谤或传播他人隐私(如网络造谣、恶意人肉、艳照门、马斌事件)

(二)网络犯罪的手段网络诈骗(较低级的犯罪手段,比较容易侦查破获)常规技术手段掩饰非法行为(如利用代理IP、代理服务器、变换网站名称、域名、频繁更换服务器逃避监管和侦查)通过传播木马、病毒手段攻击、钓鱼

(三)网络犯罪的特点高技术性---对侦查人员侦查技术的挑战隐蔽性----对侦查难度的增大犯罪行为影响的严重性----对侦查人员的压力加大(如窃取国家机密、传播公众人物隐私)犯罪行为的跨地域性---对于侦查人员抓捕难度加大

三、现阶段我国网络犯罪侦查所存在的问题

(一)侦查手段落后,侦查技术滞后于犯罪分子

(二)缺乏相应的完善立法

(三)侦查方式以及侦查手段缺乏规范性(对人权的侵犯、对于犯罪嫌疑人隐私的侵犯、以及使用诱惑侦查等带来的法理问题)

(四)网络犯罪侦查证据的证明力问题以及与其他证据的关联性(如品格证据)

四、国外在网络犯罪方面的一些措施和成果

(一)美国

(二)韩国

(三)日本

(四)德国

(五)法国

五、如何完善我国网络犯罪的侦查

(一)提高侦查人员素质,扩大人才引进范围与渠道(如吸收黑客以黑治黑)

(二)加强国内外的合作(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加强跨国网络犯罪的引渡合作、网络犯罪情报共享等)

(三)完善相应立法,规范侦查行为

(四)建立健全更强有力的网络监管系统(建立专门的网警体系和网监系统)

(五)建立网络犯罪资料库(1 犯罪分子黑名单 2 网络犯罪情报站)

7.经济犯罪侦查方案 篇七

一、经侦业务教育培训的重要性

(一)突破蘑菇原理

蘑菇原理的由来,是20 世纪70 年代由国外的一批年轻电脑程序员总结出来的。蘑菇原理的本义是长在阴暗角落的蘑菇因为得不到阳光又没有肥料,常面临着自生自灭的状况。蘑菇原理是许多组织机构对待初出茅庐者的一种管理方法。其初出茅庐者往往被分配到难被重用的部门,干着与专业无关的工作;有时,会被管理者莫名指责,甚至会替人受过。同时,还会被搁置一旁,置之不理,难以得到管理者的赏识和提拔。

新到经侦队伍的年轻人常常也会有如此的境遇。单位对新进的人员一般都是同等对待,从薪酬到工作都不会有较大差异。无论你是多么优秀的人才,在刚开始的时候,都只能从最简单的事情做起。但是初入警队的年轻人往往不会这么想,总会摆出一副才华横溢、盛气凌人的姿态,以为一旦加入警队就会得到重用和提携,实现理想。但是理想与现实总是相去甚远,通常情况下,不是被冷落,就是不被重视。

从某种意义来说,“蘑菇经历”并非坏事,对初入警队的年轻人是一种磨砺和锻炼的机会。但事物总有它的两面性,蘑菇原理也有其不足,一是时间可能过长,二是缺乏主动。因此,蘑菇管理只是一种特殊状态下的临时管理方式,这一过程不宜太长,需把握时机和程度,不能任其自生自灭,否则就是对其成长的抑制。因此,应积极主动帮助他们突破此原理,尽快成熟起来。其中,经侦业务教育培训之入警培训就在此过程中显出重要性。

入警培训除了使初入经侦队伍的年轻人能更快融入警队外,还使他们了解经侦文化,组织机构以及经侦基础知识。但更重要的是,能让其调整心态,脚踏实地,找准自己的定位,学会适应环境。

(二)克服内卷化效应

新入警的年轻人往往会陷入蘑菇原理,而入警多年的老民警则须提防内卷化效应。内卷化效应是由美国人类文化学家利福德·盖尔茨提出的。内卷化效应是指,长期从事一项相同的工作,并且保持在一定的层面,没有任何的变化和改观,这种行为通常是一种自我懈怠、自我消耗的事情。经侦队伍中,也存在“内卷化”的现象。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一方面,工作任务繁多,家庭琐事侵扰使许多经侦民警分身乏术,难以抽出时间充实提高;另一方面,人难免有惰性,警察也不例外。由于日常训练缺乏激励机制,难以调动民警训练的热情。完全依靠民警的自觉和主动性,参与平时的训练和学习是难以想象的。毕竟能自主学习、充实提高,主动坚持长期锻炼的民警还是少数;另外,即使这种日常训练取决于民警自愿,也因缺乏有效的评估手段,从而导致民警提高其训练质量的实际效果难以令人满意。这种“内卷化”现象,危害极大。目前,中国经济犯罪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复杂性特点。经济犯罪又是一种智能犯罪,具有隐蔽程度高、协同作案多、涉及行业广等特点,不仅会危害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同时也会危害到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的正常生活。要侦破此类案件,就需要经侦民警有扎实的经济、法律基础和高超的侦查技能,即复合型人才。倘若经侦队伍中“内卷化”现象严重,大家均停滞不前,则难以适应打击经济犯罪的需要,严重削弱经侦队伍的战斗力

二、经侦业务教育培训的针对性:木桶原理的启迪

木桶原理是由美国管理学家彼得提出的。即由多块参差不齐的木板构成的木桶,其盛水的容量多少是由其最短的板块决定,而不是其最长的板块。这块短板就成了这个木桶盛水量的“限制因素”。若要使此木桶盛水量增加,只有加长其短板。所以这一规律就被总结为“木桶原理”,也常称为“短板理论”。

木桶原理,是个简单而又直观的问题。其实在经侦队伍中,每个民警肯定都有自己的短板和劣势。故在进行经侦业务教育培训时,应根据民警的实际情况进行针对性的教育培训,防止短板,发挥其长。经济犯罪侦查是一门综合性的知识体系学科,除经济贸易等方面的知识外,还需学习和掌握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综合运用各种侦查技能。面对如此繁多的知识点,经侦民警倘若面面俱到,势必难度太大。只有融会贯通,才能高效率的侦破经济犯罪案件,完成打击经济犯罪的任务。但需要注意的是,经侦队伍是一个分工合作的机构,因此在对经侦民警进行业务教育培训时,应该根据其分工有所侧重,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培训。过去的经侦业务教育培训工作,存在诸多问题,比较典型的是方式单一、无甚差异、层次不分,既难满足各种工作部门需要,也打击其积极性,使培训效果提升有限。故应根据经侦民警工作岗位需求,针对其薄弱方面,进行重点的业务教育培训,对其综合业务素质的要求也应有所不同,如经侦指挥员重在推进督促侦查进度效果和解释疑惑、协调冲突,办案民警则重在基础工作与警务技能,故对其的培训也应有所区别。

当然,这样区别教育培训,的确难度较大。但面对如此难题,应迎难而上,分清轻重缓急、突出重点、把握方向,将其分为不同层次进行教育培训。例如,从不同层次和角度划分培训对象,建立新进民警培训班、经侦民警业务提升培训班、经侦指挥员培训班“三班”培训机制。新进民警培训班可将培训期间合理划分为四个阶段,参训人员逐次到基础工作大队、经济犯罪举报中心、侦查大队及外派跟班培训,短期内进行政治理论素养、经济运行实务、经侦基础工作及经侦业务技能等模块的集中强化培训,使新进民警尽快适应经侦工作。经侦民警业务提升培训班则以提升警务技能、拓展知识面为主,全面剖析当前经侦面临的困难以及应对措施,创新机制、改进方法,进一步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经侦指挥员培训班可通过案件信息判断、决策的可行性论证、侦查力量的配置以及决策修正等方面的培训,掌握一般经济犯罪案件、专案、涉众案件和专项行动的侦查指挥要点,使其决策能力全面提升,故而能运筹全局,正确选择侦查途径,顺利推进经济犯罪侦查的进程。

同时,从木桶原理不难看出,木桶储水量与木板间配合紧密性的关系,木板的位置、顺序都有特定要求,不能随意变动,木板之间的衔接才能紧密,不留空隙。倘若其间出现失配,则会漏洞百出,最终功亏一篑。同理,经侦队伍没有良好的配合协作意识,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将不能形成合力,难以取得理想效果。不难理解,经侦协作是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的客观要求,目的在于整合、调动和发挥各种资源,进而优势互补。因此,在经侦业务培训中应有针对性地进行团队意识和团队协作的培训。

三、完善其目标管理考评机制

(一)格雷欣法则的避免

经侦业务教育培训的重点之一是团队意识和团队协作的培训。但团队冲突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经侦队伍中警员之间由于其价值观、成长环境、习惯认同以及内部之间缺乏畅通的沟通机制、组织机构上存在功能缺陷等,都会导致团队冲突的出现。破坏性的团队冲突会对团队产生严重打击,影响其发展。有时,团队冲突会表现为一条经济法则“格雷欣法则”,即劣币驱逐良币法则。这条法则是指两种实际价值不同的货币同时流通时,实际价值较高的货币,即“良币”,必须退出流通;实际价值较低的货币,即“劣币”,则充斥市场。在一个缺乏良好秩序和约束体制的环境里,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比比皆是。同样的道理,如果在参加教育培训的学员中,大部分人都消极学习,没有良好的学习氛围,那么认真参加培训的学员,成绩优秀的民警很可能受到打击,最终导致大家的办案水平和综合素质都难以提高。

因此,在经侦业务教育培训中须防止劣币驱逐良币这种现象的出现。其方法很简单,就是良币主动驱逐劣币。即防止大锅饭,考核激励机制应准确公平。经侦业务教育培训中,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出现的一重要原因是,学员自己知道其真实水平,但管理者未必知道。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其待遇水平可能相差无几。那么,高素质的人才自然会觉得其付出与收益不成正比,久而久之其学习热情也消退。因此,在经侦业务教育培训中想要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发生,须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即信息和竞争均为充分的环境。同时,还须准确鉴别良莠,奖惩激励双管齐下,进而完善其目标管理考评机制。特别是要落实教育培训奖惩激励机制,确保考评工作的实效性。

(二)警惕激励机制的边际效用递减

8.经济犯罪侦查方案 篇八

关键词:经济犯罪侦查;司法会计检查;检查方法

1司法会计检查的产生与发展

司法会计检查在我国的出现是在20世纪80年代后期。改革开放以来,不法分子利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存在的体制弊端,大肆侵吞国家财产,各类经济、职务犯罪案件急剧上升,且手段十分隐蔽、狡诈,给查处工作带来较大的困难。鉴于此,1985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为了适应反腐斗争的需要,在大连召开了全国检察系统刑事技术座谈会,首次提出了在全国省市两级检察机关设置司法会计鉴定门类,并纳入检察刑事技术系列。到目前为止,全国检察机关已基本配备了司法会计人员,少数省市还建立了司法会计鉴定所,司法会计也由原来的主要为检察办案服务扩大到为公安的经济侦查、法院民事、行政、经济案件的诉讼提供鉴定结论和技术服务。在我国检察机关配备司法会计人员的同时,司法会计的教学与理论研究也同时展开。20世纪80年代初期,司法部在制订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教学计划时,将司法会计列入了计划,作为法学专业的选修课程,并陆续地出版了几本司法会计教材。

2司法会计检查的概念

司法会计检查,是指司法会计人员为了查明案情,对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及相关财务,进行专门检查的一项司法会计活动。通俗地讲就是指法律诉讼活动中所进行的查账、查物活动。其目的是为了寻找、发现、收集和固定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财务状况方面的诉讼证据。在法律诉讼中,除当事人或有关财务会计资料和财产状况方面的诉讼证据外,只有通过司法会计检查才能寻找、发现、收集和固定证据。

3司法会计检查的技术方法

3.1司法会计检查的查账方法

该类方法中包含的详查法、抽查法、顺查法、逆查法、审阅法、核对法和比较分析法,这些方法都是移植审计学的方法形成。其原因是司法会计学和审计学都是对财务收支进行检查和鉴证,其对象是同一的,只是前者必须与案件有关,比较特殊,后者则与生产经营全过程有关,比较普遍。司法会计检查与审计都是以查账方法对财务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检查,并且在检查过程中所用方法的程序也大致相同。

按照检查书面资料的数量,司法会计检查的查账方法分为详查法和抽查法。详查法可以全面查清发案单位所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一般不易疏漏,保证了检查质量,但工作量太大,耗费人力和时间过多,查账成本高。使用抽查法要明确司法会计检查重点,该方法省时省力,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和事半功倍的效果,缺点是司法会计检查结果过分依赖抽查样本的合理性,一般抽查法用于犯罪事实已较明确的情况。

按审查书面资料的技术,司法会计检查的查账方法分为审阅法、核对法、比较分析法。审阅法的运用较为广泛,主要是审阅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核对法主要是对凭证、账簿和报表等书面资料之间的有关数据进行相互对照检查,借以查明证证、账证、账账、账表、表表之间是否相符,从而取得有无错弊的书面证据,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是审阅法与核对法结合起来使用。比较分析法是对被检查单位的当期会计资料与历史资料,计划指标与正常指标进行比较分析,并与同行业正常水平比较,以此来提示问题,寻找线索,便于调查。

3.2司法会计检查的实物检查方法

该类检查方法是在盘点过程中对所盘物品进行观察,以获得准确数据。盘点法按组织方式分为直接盘点和监督盘点两种。进行直接盘点时,对于容易出现舞弊行为的现金、银行存款和贵重的存货应采用突击盘点;对于大宗的存货,应采用抽查盘点。监督盘点则为了明确责任时,司法会计检查人员不亲自进行盘点的情况,由经管财产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进行实物盘点清查,而司法会计检查人员只是在一旁对实物盘点进行监督,如果发现疑点则要求复盘核实。

3.3司法会计检查的侦查辅助方法

由于司法会计检查的主体是侦查人员,法律规定赋予侦查人员侦查权。侦查人员在进行司法会计检查的过程中,为了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搜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分子、保证侦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可以使用侦查辅助方法。侦查辅助方法分为两类:即专门调查工作与强制措施。专门调查工作包括勘查、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搜查、扣押物证、书证等。其中常用的方法有勘查、询问证人、讯问被告人搜查、扣押物证。

4我国司法会计发展的对策

為了更好地发挥司法会计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和处理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的作用,推进司法会计的向前发展,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对司法会计的上述问题加以解决。

4.1完善司法会计的法律法规

司法会计作为一项司法诉讼活动,首先应该做到“有法可依”。只有具备了完善的司法会计法律法规,司法会计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才有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提高司法会计工作的质量才有了根本的前提条件。因此,有关方面应尽快在现有不完善的司法会计法律法规基础上,加快司法会计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工作,尽快出台司法会计的工作规范和技术标准,使司法会计工作能够在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中得到最科学和规范的进行。

4.2提高司法会计人员水平与数量

要改变上述状况,首先,适当增加诉讼机关司法会计人员编制,特别是超过百万人口城市的基层诉讼机关,至少应配备两名司法会计;其次,省、市诉讼机关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既要办理本单位的经济案件,又要指导基层的工作,同时还担负着大要案的会审、会鉴工作,技术力量更应加强;第三,在人员配备上,应当遴选具有财会、审计基础学历和具备一定法律工作经验的人员充实司法会计队伍。

4.3加强司法会计理论研究

司法会计检查对策按照需要查明的案情不同而不同。这主要是因为不同的案情所涉及的证据规格不同。因此,目前司法会计检查理论上都是按照案件类型归纳出不同案件的司法会计检查对策。

司法会计师可以为诉讼主体提供下列司法会计检查对策方面的协助:

一是,协助分析案情,确定司法会计检查的方案;二是,协助修订司法会计检查方案;

三是,利用会计技术和司法会计检查经验,提供具体的查账方法、技巧并协助实施;四是,协助分析司法会计检查的结果,确定是否需要补充检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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