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

2024-10-18

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共5篇)

1.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 篇一

河北省村庄环境整治方案编制导则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3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组织与审批.......................................1 第三章 方案内容.........................................2

一、道路硬化和平整.....................................2

二、生活垃圾处理.......................................3

三、生活污水处理.......................................3

四、村庄绿化美化.......................................4

五、农业废弃物整治.....................................5

六、杂物堆放、畜禽散养整治.............................6

七、公共服务设施配置...................................7

八、村庄建筑风貌与特色整治.............................7 第四章 方案成果要求.....................................8 第五章 方案实施与管理...................................8 第六章 附 则...........................................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指导村庄环境整治方案编制,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新农村,制定本导则。第二条 村庄环境整治必须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基本目标,立足于促进村容村貌改善,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环境“脏、乱、差”;保护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第三条 村庄环境整治方案的编制,应当依据镇(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并与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必须适应当地的环境、经济与社会发展条件;必须结合当地村庄生活习惯和地方及民族特点。

第四条 编制村庄环境整治方案除执行本导则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河北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编制村庄环境整治方案,应当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进行多方案比较,科学决策。

第五条 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城市、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建成区以外的村庄。

第二章

组织与审批

第六条 村庄环境整治方案应以行政村为单位,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村委会应指定人员参与村庄方案编制过程,并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 方案编制人员在进行现状调查,取得相关基础资料后,应采取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征求村民对村庄环境整治意见。村庄环境整治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并向村民公示,广泛听取村民意见。第八条 方案编制完成后,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村庄环境整治方案应在村庄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三章

方案内容

第九条 整治内容和目标

村庄环境整治方案应在现有村庄建筑、设施和路网框架的基础上,制定道路硬化和平整、生活垃圾与污水处理、村庄环境绿化美化、农业废弃物整治、杂物堆放和畜禽散养整治、公共设施配置、村庄建筑风貌与特色整治等的措施。村庄环境整治要避免大拆大建、平山填塘、砍树侵田,破坏历史风貌和村庄特色资源。要充分发挥农民积极性,通过各方全面参与,全面实施村庄环境整治。

通过实施村庄环境整治的村庄达到的总体目标:村容村貌更加整洁、生态环境更加优良、乡村特色更加鲜明、公共服务更加配套。

一、道路硬化和平整

第十条 道路整治 清理占道乱搭乱建、乱堆乱放,满足出行畅通的要求。2 道路积水应就近排入附近水体;道路周围无水体时,根据实际需要布置道路排水沟渠。道路绿化应以朴实、经济、自然,以地方乔木为主、灌木为铺,可适当种植地被植物,以减少土壤裸露和交通污染,提高防护功能,加强绿化效果。村庄道路的建设应与村庄自然肌理相符合,总体原则是宜窄不宜宽,宜短不宜长,道路的宽度、线型、路面等应与村庄的尺度相吻合。

第十一条 路面整修

应根据村庄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材质对道路进行整修: 1 经济条件较好的村庄,针对交通流量较大的道路宜采用水泥或沥青路面,也可采用块石、混凝土砖等材质路面。2 经济条件达不到的村庄可根据本地区的资源特点,选用卵石、石板、废旧砖、沙石等地方天然材料路面。具有历史文化传统的村庄路面宜采用传统建筑材料,保留和修复富有特色的石板路、青砖路等传统街巷道。

二、生活垃圾处理

第十二条 垃圾收集 经济条件好的村庄,采用上门收集或配置密封垃圾箱(桶)等方式,生活垃圾得到及时清扫、收集、转运,无暴露和积存垃圾。积极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源头减量。配置标准化的垃圾收集设施和专业化的保洁、收运队伍,实现保洁常态化。经济薄弱的村庄,根据村庄规模原则上每个村庄应不少于一个垃圾收集点。收集点的位置应固定,并应方便居民使用、不影响村庄景观。收集点周边应有适当宽度的硬质地,方便清洁、转运,利于垃圾的收集和车辆收运作业等。垃圾收集点布局应与道路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周边有适当灌木遮挡,与周边农宅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也可考虑采用封闭式垃圾池的形式。第十三条 垃圾转运

生活垃圾收集后,宜按照系统衔接、因地制宜、就地处理的原则,以建设成本和运行费用低为首要考虑因素。收运方式可采用环卫工人上门收集或居民就近投放至垃圾收集点,后经镇(乡)垃圾转运站统一运转处理。运输过程中应保持封闭或覆盖,避免遗撒。全面清理村内、村外村庄连接处的积存垃圾、死角垃圾,清除河道、河沟、坑塘内多年积存的垃圾渣土,捡拾村庄周边的白色污染。

三、生活污水处理

第十四条 排放与收集 经济条件一般或欠发达地区近期可采用不完全分流制或合流制。已经采用合流制的村庄,近阶段可采用截流式合流制。有条件的村庄可采用分流制排水。第十五条 排水管道系统

城镇周围的村庄,污水应纳入城镇排水管网。无条件纳入城镇排水系统的村庄,可采用分散式排水方式,结合现状排水设施,疏通整治并经常性清理排水沟渠,使排水通畅,不影响村庄环境卫生。有条件的村庄宜采用管道收集生活污水,无条件的村庄可采用加盖的暗沟排水。

雨水收集可根据各地实际,采用沟渠、管道收集或就地自然排放。雨水收集应充分利用地形以自流方式及时就近排入池塘、河流等水体。

第十六条 村庄污水处理

城镇周围村庄污水宜引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集中处理应保证后期的维护与长效管理。

其他有条件的村庄,应联村或单村建设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站可根据当地条件,采用有实例或成熟经验的处理技术。

四、村庄绿化美化

第十七条 路旁绿化

道路两侧绿化宜以乔木种植为主,灌木、藤本为辅,应避免城市化的绿化种植模式。村庄主要道路和交通性道路宜采用乔木型绿化的方式。2 次要道路主要宜采用灌木型绿化,群植或者孤植的形式。3 道路两侧种植空间较小、界面较为生硬的地段宜采用爬藤型绿化的方式。第十八条 水旁绿化 村旁生态自然水面旁宜采用自然式种植方式,种植乡土植物,营造充满地方特色、充满野趣的岸线景观。村内景观休闲水面旁宜结合广场、小游园等园林形式为人们提供休闲场所,植物配置时可以选择分支点高的乔木为人们在树下活动提供空问,配以花灌木增强观赏性。第十九条 宅旁绿化

宅旁绿地宜贴近居民,要具有通达性和实用观赏性。利用房前屋后“四旁”隙地种花植树,因地制宜,发展小果园、小竹园、小花园、小苗圃。

第二十条 村旁绿化

村旁绿化是塑造村庄的主要景观面。以乔木、果树种植为主,形成房在树中的景观效果。以村庄为中心,四周农田环绕,村旁形成以道路为线,农田为片的景观带。既可沿道路种植整齐的林木,用以防风保土,又可结合农田经济作物的自然景观。第二十一条 公共活动区绿化

公共活动区绿化以简洁实用为主,可选用耐踩踏的草坪。灌木不宜使用有毒或带刺植物,宜选择冠型优美的乔木作为中心广场的庇荫地。

五、农业废弃物整治

第二十二条 秸秆整治

禁止秸秆就地焚烧和随意堆放,大力推进秸秆还田、资源化利用和能源化开发等多形式综合利用,加快农村秸秆还田补贴和秸秆气化工程建设。推进秸秆还田、秸秆青贮饲料、秸秆生物反应、秸秆制煤、秸秆气化、秸秆制沼气、秸秆加工建材等技术应用。第二十三条 畜禽养殖废弃物整治

推广畜禽养殖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提高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积极引导规模化、集约化畜禽养殖,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干清粪养殖模式。加快分散养殖畜禽粪便集中处置工程建设,加强分散养殖户的环境监控管理,严禁粪便变粪水的养殖模式。实施畜禽粪便生物堆肥、畜禽粪便生产饲料、畜禽粪便生产沼气等。

六、杂物堆放、畜禽散养整治

第二十四条 杂物堆放整治 重点清除堆放在路边、河边、村边、田边、塘边、屋边的杂物。2 杂物堆放整治可根据村庄自身情况,划定一些不影响村庄主要景观风貌、方便村民使用的房屋背街面或有绿化遮挡的区域,作为草垛及柴禾堆放点。严禁在主要道路沿线和村庄街道两侧、河道池塘周边、公共设施与活动场地附近等场所堆放柴草杂物。每户村民可结合自身情况,在禁止堆放区外选择最方便使用的地方堆放。村民建设的剩余建筑材料,不得随意堆砌于道路边或住宅周围。建设剩余建材宜分类清理,有使用价值的可集中堆放于村庄附近。第二十五条 畜禽散养整治 散养畜禽应做到人畜分离,结合沼气池建设,改造分散的畜禽圈舍,确保环境卫生,合理集中布置养殖点,逐步实现畜禽集中圈养。畜禽房宜在村庄外建设,暂不能迁出村庄的畜禽房可通过绿化等手段进行隔离遮挡。暂不能实现集中饲养的,要根据庭院布局提出饲养与生活的合理功能划分指导,不得对村庄环境与卫生防疫带来不良影响。家庭散养畜禽点均应建立并严格执行及时清扫和消毒等防控疫病等管理制 度。

七、公共服务设施配置

第二十六条 村庄公共服务建筑

充分利用闲置的厂房、仓库、小学等加以改造为村庄公共服务建筑。引导将村委会、文化活动室、老年活动室、卫生所、计生站等综合布置,形成村庄公共服务中心。距离城区较近的城镇型及城郊型村庄,其公共设施配套可借助城镇,村庄可不单独配置。第二十七条 公共活动及健身场地

已有公共活动及健身场地的村庄应充分利用和改善现有条件,满足村民生活需要。无公共活动场所或公共活动场所缺乏的村庄,应采取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建设用地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方式,严禁以侵占农田、毁林填塘等方式大面积新建公共活动场所。村庄活动场地可与绿地广场结合设置,应充分结合现状大树、场地、公共建筑、村口等进行布置。村庄重要场所可布置环境小品,应简朴亲切,以农村特色题材为主,突出地域文化特色。第二十八条 公共厕所 拆除露天粪坑和简陋厕所,有条件的村庄,应建达到或超过三类水冲式标准的公厕。不具备上、下水设施的村庄,不宜建水冲式厕所可选用三格化粪池厕所、三联通沼气池厕所等。特色村庄应结合村庄功能,适度增加公厕布置,公厕外观应保证与村庄整体风格的协调。

八、村庄建筑风貌与特色整治

第二十九条 建筑立面清洁 对墙面破损、不平整等情况进行修复整理,对破损门窗、山墙 等建筑进行修补。从整体上对村庄颜色不协调的墙体进行粉刷出新,墙面粉刷应选择与传统文化特色与环境相协调的建筑色彩,建议以灰色、白色等为主色调。清理墙体上的乱涂、乱贴的小广告和不规范的标语。第三十条 历史建筑保护

始建年代久远、保存较好、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传统村庄的街巷、传统民居以及祠堂、庙宇、亭榭、牌坊、碑塔、堡桥、戏楼(台)、古井等建筑物、古树名木和小品都要在规划中进行保护。提出具体的修缮、改善、整修、改造等保护措施。

第四章

方案成果要求

第三十一条 村庄环境整治方案成果一般包括“2图1文本1表”,即2张图纸、1个文本和1个近期整治行动计划表。第三十二条 图纸主要包括: 村庄环境整治规划图; 2 村庄环境整治效果图。

图纸比例尺宜采用1:1000-1:2000,并应与村庄建设规划协调; 第三十三条 方案文本

主要内容包括:(1)概述;(2)整治方案简介;(3)村庄环境整治内容和整治措施;(4)方案实施对策建议等。第三十四条 村庄整治行动计划表

村庄环境整治行动计划表主要包括:村庄近期环境整治的项目内容、建设时序、工程量、投资估算与来源。

第五章

方案实施与管理

第三十五条 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宣传栏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广泛宣传村庄环境整治政策和意义,总结和推广好做法、好经验和好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激发农村基层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全社会支持配合农村环境整治的良好氛围。第三十六条 管理队伍建设

采用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方式,组织村庄垃圾收运、公共场所绿化养护、供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维护等方面管理队伍。兼职的管护人员可根据就近方便的原则,挑选勤劳朴实、工作细致的人员担任。第三十七条 长效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村庄环境整治长效管理制度,确保村庄环境整治成果。通过建立村庄环境保洁制度,保持村庄道路、河道和公厕等公共场所的整洁;制定村庄环境整治制度,让每户村民对自家房前屋后的卫生、整洁和绿化进行包干。在全村形成共同维护村庄环境的良好氛围。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本导则由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导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 篇二

(2) 具有冲击负荷﹑波动负荷、非对称负荷的客户, 宜采用由系统变电所新建线路或提高电压等级供电的供电方式。

5.4低压供电

(1) 客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 k W及以下时可采用低压220 V供电, 在经济发达地区用电设备容量可扩大到16 k W。

(2) 客户用电设备总容量在100 k W及以下或受电变压器容量在50 k VA及以下者, 可采用低压380 V供电。在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 经过技术经济比较, 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 低压供电的容量可适当提高。

(3) 农村地区低压供电容量, 应根据当地农村电网综合配电小容量、多布点的配置特点确定。

(4)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总额定输出功率在100k W及以下的, 可采用低压供电, 其中50—100 k W (含50 k W) , 采用0.4 k V专用线路供电;10—50 k W (含10k W) , 采用0.4 k V公用线路供电;10 k W以下的, 采用0.22 k V供电。

5.5高压供电

(1) 客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50 k VA—10 MVA时 (含10 MVA) , 宜采用10 k V电压等级供电。无35k V电压等级的地区, 10 k V电压等级的供电容量可扩大到15 MVA。

(2) 客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5—40 MVA时, 宜采用35 k V电压等级供电。

(3) 有66 k V电压等级的电网, 客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15—40 MVA时, 宜采用66 k V电压等级供电。

(4) 客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20—100 MVA时, 宜采用110 k V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

(5) 客户受电变压器总容量在100 MVA及以上时, 宜采用220 k V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

(6) 10 k V及以上电压等级供电的客户, 当单回路电源线路容量不满足负荷需求且附近无上一级电压等级供电时, 可合理增加供电回路数, 采用多回路供电。

(7) 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总额定输出功率在100k W以上的, 宜采用高压供电, 优先选择高压侧计量。5.6临时供电

基建施工、市政建设、抗旱打井、防汛排涝、抢险救灾、集会演出等非永久性用电, 可实施临时供电。具体供电电压等级取决于用电容量和当地的供电条件。

5.7居住区住宅用电容量配置

(1) 居住区住宅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用电容量的确定应综合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社会经济、气候、民族、习俗及家庭能源使用的种类, 同时满足应急照明和消防设施要求。

(2) 建筑面积在50 m2及以下的住宅用电每户容量宜不小于4 k W;建筑面积大于50 m2的住宅用电每户容量宜不小于8 k W。

(3) 配电变压器容量的配置系数, 应根据住宅面积和各地区用电水平, 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 电力公司确定。

5.8配电变压器容量的确定

(1) 小区和新型农村社区。居民客户用电设计容量应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住宅面积按每户4—16k W进行选择。公共设施负荷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 设备容量不明确时, 按负荷密度估算, 计算时可参考某省负荷密度估算值:公寓、旅馆类40—70 W/m2, 办公类30—70 W/m2, 商业类100—150 W/m2, 体育类40—70W/m2, 医院类40—70 W/m2, 剧场类50—80 W/m2, 学校类20—40 W/m2, 展览馆类50—80 W/m2, 演播室类250—500 W/m2, 车库类8—15 W/m2。

变压器配置容量Pn=∑ (用电负荷×Kp) , 配置系数Kp的选取可参照某省标准, 如表3。

(2) 专变客户。根据客户内部用电设备的额定容量、行业特点和用电设备在实际负荷下的需要系数求出的计算负荷, 再考虑用电设备负荷特点等各种因素后确定变压器最佳容量。计算用电设备计算负荷的公式如下

式中Pc———计算负荷, k W;

Kx———需用系数;

Pn———用电设备的总容量, k W。

用电设备计算负荷求出后, 可根据国家规定客户应达到的功率因数求出用电负荷的视在功率, 并确定变压器的容量。用电负荷的视在功率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Sc———用电负荷的视在功率, k VA;

cosφ———要求客户应达到的功率因数。

常用的几种工业用电设备的需用系数见表4。

6 供电电源及自备应急电源配置

6.1 供电电源配置的一般原则

(1) 供电电源应依据客户分级、用电性质、用电容量、生产特性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 经过技术经济比较、与客户协商后确定。

特级重要电力客户应具备三路及以上电源供电条件, 其中的两路电源应来自两座不同的变电站, 当任何两路电源发生故障时, 第三路电源能保证独立正常供电。

一级重要电力客户应采用双电源供电, 二级重要电力客户应采用双电源或双回路供电。

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按照用电负荷重要性, 在条件允许情况下, 可以通过临时架线等方式满足双电源或多电源供电要求。

对普通电力客户可采用单电源供电。

(2) 双电源、多电源供电时宜采用同一电压等级电源供电, 供电电源的切换时间和切换方式要满足重要电力客户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要求。

(3) 根据客户分级和城乡发展规划, 选择采用架空线路、电缆线路或架空—电缆线路供电。

6.2 供电电源点确定的一般原则

(1) 电源点应具备足够的供电能力, 能提供合格的电能质量, 满足客户的用电需求, 保证接电后电网安全运行和客户用电安全。

(2) 对多个可选的电源点, 应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 根据客户分级和用电需求, 确定电源点的回路数和种类。

(4) 根据城市地形、地貌和城市道路规划要求, 就近选择电源点。路径应短捷顺直, 减少与道路交叉, 避免近电远供、迂回供电。

6.3 自备应急电源配置的一般原则

(1) 重要电力客户应配备自备应急电源及非电性质的保安措施, 满足保安负荷应急供电需要。对临时性重要电力客户可以租用应急发电车 (机) 满足保安负荷供电要求。

(2) 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容量应至少满足全部保安负荷正常供电的需要, 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容量标准应达到保安负荷的120%。有条件可设置专用应急母线。

(3) 自备应急电源的切换时间、切换方式、允许停电持续时间和电能质量应满足客户安全要求。

(4) 自备应急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装设可靠的电气或机械闭锁装置, 防止倒送电。

(5) 对于环保、防火、防爆等有特殊要求的用电场所, 应选用满足相应要求的自备应急电源。

7 电气主接线及运行方式的确定

7.1 确定电气主接线的一般原则

(1) 根据进出线回路数、设备特点及负荷性质等条件确定。

(2) 满足供电可靠、运行灵活、操作检修方便、节约投资和便于扩建等要求。

(3) 在满足可靠性要求的条件下, 宜减少电压等级和简化接线等。

7.2 电气主接线的主要型式

桥形接线、单母线、单母线分段、双母线、线路变压器组。

7.3 客户电气主接线

(1) 具有两回线路供电的一级负荷客户, 其电气主接线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35 k V及以上电压等级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或双母线接线。装设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10 k V侧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

1 0 k V电压等级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0.4 k V侧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

除应具有专用应急电源母线外, 还应单独预留两回不同母线段的应急电源回路, 预留容量根据实际负荷确定, 以供移动式应急电源接入时使用。

(2) 具有两回线路供电的二级负荷客户, 其电气主接线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35 k V及以上电压等级宜采用桥形、单母线分段、线路变压器组接线。装设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中压侧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

10 k V电压等级宜采用单母线分段、线路变压器组接线。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0.4 k V侧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

(3) 单回线路供电的三级负荷客户, 其电气主接线采用单母线或线路变压器组接线。

7.4重要电力客户运行方式

(1) 特级重要电力客户可采用两路运行、一路热备用运行方式。

3.河北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编制导则 篇三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河道采砂规划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河道概况、采砂规划、方案影响评价、规划的实施与管理、成果的结论及建议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规划编制工作。2 术语和定义

2.1 河道采砂

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以及淘金(含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等翻动砂石的活动。2.2 可开采量

可开采量是指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和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开采的砂石料量。2.3 可采期与禁采期

可采期是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和输水的前提下,允许开采的时段;禁采期是禁止开采的时段,是可采期以外的时段。2.4 禁采区

禁采区是河道内为保障河道行洪和输水安全、河道内及附近各种建筑物、村庄的防洪安全而确定的禁止开采砂石的区域。3 基本要求

3.1 我省河道采砂规划实行分级规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按河道管理权限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规划编制由具有相应水利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3.2 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和生态环境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河道整治等专业规划。

3.3 规划要划定禁采区和开采区的范围,制定适度、合理、科学的开采方案。3.4 规划所需基础资料应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

3.5 采砂规划报告应有必要的附图。包括河道位置图、河道砂源分布图、河道可采区和禁采区范围图等。4 河道概况

4.1流经区域的社会经济概况

描述河道位置、长度,流经的行政区域以及流经区域的社会、经济概况。4.2 河道工程状况

4.2.1 堤防工程情况。包括堤防的现状防洪标准、堤防工程质量,以及堤防规划的防洪标准等。

4.2.2 河道上的主要建筑物。简述河道上的主要建筑物情况,包括拦水坝、桥梁、水闸、渡槽、涵洞及其他建筑物的情况。

4.2.3 河道上主要交通设施、管线、缆线、水文站点等情况。4.3 河道演变 4.3.1 地形地貌。描述河道流经地段的地形地貌以及地面坡度,河道的汇流情况。4.3.2 河道演变情况与现状河势。描述河道的演变历史、现状河势和冲刷与稳定情况。对河势变化较大的河段应重点描述。4.4 水环境与水生态现状

简要描述河道的水质及受污染情况;植被与野生动物分布。4.5 相关规划及主要结论

简述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相关规划与河道采砂相关的主要内容。

4.6 河道采砂现状及存在问题

4.6.1 河道采砂现状。描述河道采砂的发展过程,采砂主要方式,现状采砂点的分布情况,采砂点的数量,每年的采砂数量。

4.6.2 现状采砂存在的问题。描述现状采砂对河势、堤防安全、周围建筑物、交通设施、村庄及生态环境的影响等。

4.6.3 河道采砂管理现状及存在问题。简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采砂规划的制定情况;管理组织状况;《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审批与颁证情况;收费办法及落实情况。

4.6.4 制定规划的必要性。根据河道采砂存在的问题,论述制定该规划的必要性。

5水文与泥沙状况

5.1 水文特性

描述规划河流(河段)的年径流量、洪峰流量、最枯流量及相应的水位情况。5.2泥沙特性

叙述泥沙的主要来源,泥沙沿程变化特点,典型年份的含沙量、输沙量及年际、年内变化与偏离系数;近年来的输沙特性变化特点与趋势;主要水文站悬移质最大粒径变化范围等。5.3 泥沙补给分析

根据入流断面、出流断面的水文泥沙资料,分析河道内河砂平衡情况,可利用的河砂沉积量。同时分析不同河段的采补平衡情况,为确定各采区的允许采砂量提供依据。6

地质和砂源状况

6.1 河床质地及其组成

河床的物质组成、粒径及垂直、水平分布和变化趋势。6.2 砂源及开采条件初步分析

规划范围内砂石资源的分布范围、埋藏深度、砂石料的厚度、颗粒组成和岸坡土壤岩性组成等,初步分析河砂的开采条件。7采砂规划

7.1 规划原则

7.1.1 采砂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7.1.2 采砂规划要服从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河道整治规划等相关专业规划; 7.1.3 采砂规划应在保证河势稳定、防洪安全、沿岸生产生活设施正常运用和满足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确定禁采区和开采区的范围,合理地利用河沙资源。

7.1.4 河道采砂应与河道治理、除险加固相结合。7.2 规划范围及规划期

7.2.1 规划范围。与河道管理范围相一致,简述起始点、终止点、宽度、长度。7.2.2 规划期。规划的起始年份和终止年份。规划期一般不少于5年。7.3 禁采区的划定原则

7.3.1防洪工程及重要设施安全的原则。堤防、护岸工程(包括护脚、护坡、护滩坝等)、束导工程及堤(坡、坝)脚附近,闸坝、引渠以及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重要管路、缆线附近,水文测流断面上下游,山区河道有岩体滑坡、泥石流等灾害的河段,其他依法禁止采掘的区域应划为禁采区。7.3.2满足河势稳定的原则。禁止在可能引起河势发生较大变化的河段进行开采。

7.3.3满足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对于季节性河流,应注意河滩地河沙覆盖植被的恢复;对于长年有水的河流,要保持水生态环境的动态平衡及可持续利用。珍稀动物栖息地、城镇集中饮用水水源地等应划为禁采区。7.4 禁采区与可采区的划定

根据以上原则确定具体禁采区。禁采区以外区域为可采区。7.5 可采区规划

7.5.1 采砂方案的拟定。多方案拟定可能的开采方案,包括各方案采砂区的基本情况、分布、范围、开采深度、控制高程、可开采总量、年控制开采量等。7.5.2 采砂方案的比选。根据拟定的不同方案,确定采砂后的河床断面的变化情况和上下游、左右岸的衔接方式,分析遇现状防洪标准、河道规划整治标准洪水条件下采砂对河势及行洪的影响,确定推荐方案。分析应采用恒定非均匀流计算方法,必要时可以采用二维数学模型方法。7.5.3 可采区内采砂方式及采砂机具的控制。规定开采方式,初步确定采掘机械、筛分机械、运输机械等的型号和数量。

7.5.4 砂石堆放及弃料处理。分区对堆砂场的布局提出要求。提出弃料场堆放、处理及现场清理要求。对有覆盖层的可采区,应制定采砂后河道恢复措施。7.5.5 禁采期及可采期。禁采期和可采期的确定应满足防洪要求,并参照《河北省采砂管理办法》,结合河道实际情况确定。禁采前,采砂单位或个人必须清除弃料,回填河床,并且按照原工程标准恢复损毁的堤岸。8 规划方案综合影响评价

8.1 对河道行洪和输水的影响

评价由于采砂后河床断面的变化可能引起的行洪能力、输水能力变化。8.2 对河势及工程的影响

评价由于采砂后河床断面的变化可能引起的河道主流摆动以及对堤防和跨河、临河、穿河等建筑物安全造成的影响。8.3 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采砂的噪声、扬尘影响,对河床植被的影响,对底层淤泥污染物翻动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对动物及其栖息条件的影响,对水质的影响等。8.4 其他影响

评价采砂活动对交通、电力、通讯设施、村庄等影响。8.5 防止和减轻不利影响的对策措施

对上述影响做出综合评价和定性结论,提出防止和减轻各种不利影响的对策和措施。9

规划的实施管理

制定规划实施所必需的管理措施与手段。10

结论和建议

对规划成果的合理性和可行性进行综合评价。提出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及建议。

河北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规程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河北省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的基本要求、基础资料、砂石可采量分析、采砂工程设计、采砂影响分析、结论与建议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境内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采砂项目。2 术语和定义

2.1 河道采砂

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土,以及淘金(含淘取其他金属和非金属)等翻动砂石。2.2 可开采量

可开采量是指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和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开采的砂石料量。2.3 可采期与禁采期

可采期是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和输水的前提下,允许开采的时段;禁采期是禁止开采的时段。2.4 禁采区

禁采区是为保障河道行洪(输水)安全、附近各种建筑物及村庄防洪安全确定的禁止开采区域。3 基本要求

3.1 采砂首先要保护河道防洪安全,满足河道整治需要,保障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安全。

3.2 采砂应该符合河道河势演变规律,努力做到通过有计划的采砂进行河道整治,需同治河、清障、护岸、固堤相结合,砂料开采不能造成新的险工或行洪障碍。

3.3 河道采砂实行分级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做到上下游、左右岸统筹兼顾,分期有序开采。

3.4 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的编制应由具备河道整治规划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4 基本资料

编制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需要具备以下基本资料。4.1 测量资料

采砂场1:2000~1:5000地形图,包括采砂范围及其以外上下游各1000m、左右各200m范围。4.2 地质资料

采砂范围内砂石料的分布、埋藏深度、厚度、颗粒组成及岸坡土壤岩性组成等。4.3 附近建筑物及设施

论证范围内地面和地下建筑物规模、级别、主要技术指标等,包括道路、桥梁、管道、缆线等跨河、穿河、临河设施以及两岸村庄等。4.4 河道水文泥砂特性

河道水文特性、河道泥砂特性、年平均淤积量、主要控制断面的年输砂量等。5 采砂河段概况及治理规划

5.1 河流概况

说明河道自然地理特征,包括流域面积、流经地区、河道长度、宽度、坡度、堤防现状以及现状泄洪能力等。5.2 河道治理规划

介绍流域规划和河系规划中关于采砂河段的规划要点。包括分段治理标准、设计流量、治理方案等。5.3 河道治理措施

阐述河道的治理措施,重点说明规划方案中采砂河段的治理措施。主要包括对河床断面的要求,河道、堤防整治措施,主槽、滩地、堤防的技术指标,针对险工险段采取的工程措施,采砂河段与上、下游河段的衔接等。5.4 采砂规划

介绍该河段采砂规划要点。6 采砂河段河势及河床演变分析

6.1 水文分析

近期规划中已有洪水成果可直接采用。否则应分析采砂项目所在河段的设计洪水,提出不同标准的设计洪峰流量成果,并进行合理性分析,必要时应分析提出设计洪水过程线。6.2 河势及河床演变分析

阐述河床演变情况、采砂河段及上下游衔接段主流改道摆动情况、堤防漫水出险情况,分析河流改道及主流摆动的原因及发展趋势,说明险工位置和造成险工的原因。

6.3 河道采砂现状及存在问题

阐述河段采砂现状,说明现状采砂点的分布、历年采砂量和累计采砂量。分析现状采砂对河道、堤防、跨河建筑物以及水流形势造成的影响或危害情况。7 可采砂量分析

7.1 采砂河段水文泥沙特性分析

根据采砂河段入流断面和出流断面的水文泥沙资料,分析河道内泥沙淤积形成情况、特点、砂源状况及泥沙补给情况。7.2 采砂场砂料总储量分析

根据划定的采砂场范围及有关地质资料,分析计算储砂总量。7.3 禁采区的划定

根据河段的流势、建筑物的位置等具体情况,划定采砂场的禁采区范围。7.4 可开采量分析

根据采砂河段年淤积量及砂料总储量,在不影响河道行洪安全和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分析确定可开采量。8 采砂设计

8.1 确定采砂场位置

分析确定采砂场的长度、宽度、砂坑边坡、边界线及采砂控制高程,提出基础控制点坐标及高程。8.2 制订开采计划

分析确定开采方式、开采时间及年开采量,制订详细的开采计划,根据河道具体情况,确定可采期及禁采期。8.3 砂石料及弃料堆放处理

分析确定砂石料的堆放位置、形式、高度及面积,并确定运出时间;根据防汛、交通、料场恢复等多方面要求,分析确定弃料的的堆放及处理措施。8.4 场区道路布置

根据开采设备的进出、搬迁以及运输车辆的流量情况,合理安排行车路线。8.5 采砂场平整及恢复措施

对有覆盖层的砂石料场,提出回填方式及恢复措施。为保证采砂后河段上下游、左右岸的平顺衔接,根据采砂场的开采情况,提出衔接方式和处理措施。对行洪河道内跨开采的,应提出每年汛前的防洪要求。9 采砂对行洪、输水影响分析

9.1 河床断面变化

根据制订的采砂计划,分析确定河床纵横断面变化。9.2 采砂对行洪、输水影响分析

9.2.1 根据采砂后河床断面的变化情况和上下游、左右岸的衔接方式,分析遇现状防洪标准、河道规划整治标准条件下采砂对行洪、输水的影响。9.2.1 行洪、输水影响分析应同采砂设计方案结合进行,以合理确定保障河道行洪、输水安全的采砂方案。

9.2.3 分析应采用恒定非均匀流计算方法,必要时可以采用二维数学模型方法。10 采砂对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及村庄安全影响分析

10.1 根据采砂河段及上下游、左右岸建筑物的位置,逐个分析采砂前后由于河床断面或主槽位置的变化对行洪安全的影响。

10.2 定性分析由于采砂后河床断面的变化,可能引起河道主流摆动或形成的串沟、冲坑等对建筑物及村庄的安全影响。

10.3 根据采砂可能对跨河、穿河、临河建筑物及村庄产生的影响,提出保护措施。采砂对环境的影响分析

11.1 分析河道采砂对河床扰动及附近植被的影响,并分析由此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

11.2 根据采砂场砂石料的堆放地点、堆放形式及弃料的处理方式,分析采砂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11.3 根据采砂场砂石料的开采及运输方式,分析采砂噪声、粉尘对环境的影响。11.4 对采砂可能产生的生态环境不利影响提出具体减免措施。12 结论及建议 对采砂项目进行综合评价,提出采砂项目可行性的综合评价结论及建议。

4.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 篇四

(冀建村〔2006〕425号)

各市规划局、建设局,扩权县(市)规划局、建设局:

为指导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工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二○○六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河北省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编制导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提出的“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新农村建设要求,落实省委省政府创建文明生态村的总体部署,指导村庄规划的编制,制定本导则。第二条 河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村庄,编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村庄规划应遵循本导则。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三条 村庄规划要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基本目标,立足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环境“脏、乱、差”;保护文化遗产、延续历史文脉;防止自然灾害、注重村庄安全;一切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分步实施,防止大拆大建。

第四条 编制村庄规划,应符合国家及省有关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以建制镇(乡)总体规划为依据,采用符合规划要求的勘察资料和地形图。

村庄规划远期到2020年,近期一般为3-5年,并与建制镇(乡)总体规划期限相协调。

第二章 村庄规划组织与审批

第五条 村庄规划应以行政村为单位,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村委会应指定人员参与村庄规划编制过程,并协助做好规划相关工作。

空间上已经连为一体的多个行政村应统一规划。

第六条 规划编制人员在进行现状调查,取得相关基础资料后,应采取座谈、走访等多种方式,征求村民对村庄发展的建议。村庄规划应进行多方案比较并向村民公示,广泛听取村民意见。县级建设(规划)部门应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对村庄规划方案进行技术审查。

第七条 规划成果完成后,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的村庄规划应在村庄显著位置予以公布。

第八条 村民有义务对村庄规划的实施进行监督。县级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村庄规划实施的信息反馈制度,并设立和公布举报电话。

第三章 村庄规划的编制内容

第九条 村庄规划应包括村域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村庄近期建设整治规划三部分。第十条 村域规划

村域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经济社会发展和基础设施规划两个方面。

(一)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1.综合分析村庄经济社会发展和自然环境状况,明确村庄产业发展方向,确定“一村一品”或“一村多品”的产业格局;提出村庄经济组织合作方式建议、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和农民增收的措施;提出地方传统文化保护、义务素质教育、农民体育健身以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和新型合作医疗组织建设的目标和措施。

2.依据建制镇(乡)总体规划,预测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趋势,确定村庄人口及建设用地规模,提出村域内村民居住点集中建设方案与措施。

3.划定村域范围内禁建、限建和适建区域。界定不同类型产业用地的范围,提出不同分区空间资源有效利用的限制和引导措施。

(二)基础设施规划

依据建制镇(乡)总体规划,在村域范围内确定道路、供水、排水、供电、电信、燃气、供热、垃圾处理、能源供应、农田灌溉、雨水集蓄、防洪堤坝等基础设施的选址及规模。

第十一条 村庄建设规划

村庄建设规划主要内容包括村庄用地布局、基础设施规划、公共建筑安排、景观风貌规划、农宅规划设计五个方面。

(一)用地布局规划

确定住宅建筑、公共建筑、生产建筑、基础设施、绿化等的空间布局,提出各类建筑的形式、体量、风格、高度、色彩及其他环境要求,满足指导建设或工程设计的深度。

生产建筑用地宜相对集中布置,合理确定养殖区域,积极倡导发展节约型、环保型、生态型农副产品加工和高科技产业,延长生产链条,促进产业集聚,配备必要的基础设施,与居住生活用地保持必要的防护距离。

(二)公共建筑安排

1、确定村庄各类公共建筑(基层组织活动、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集贸设施等用房)的内容、规模、位置及空间组合形式。

2、除小学、幼儿园、集贸市场外,宜将村委会、党员活动室、图书阅览室、老年活动室、卫生室、健身场所、信息服务站、露天剧场和农村超市等进行集中布置,形成村民活动中心。

(三)基础设施规划

落实村域基础设施规划,确定村庄内道路、给排水管道、电力电信线路、供热燃气管道、有线广播电视、垃圾收集转运、公共厕所、锅炉房、燃气站、集中沼气池等设施的规模、位置和走向。

(四)景观风貌规划

1、村庄规划应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建设控制要求,与周边山地、农田、水系等自然要素有机融合。

2、划定传统民居、文物古迹和革命纪念建筑等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提出保护利用措施。

3、新建建筑、小品、照明、指示牌、广告牌等实体设施的选型设计应与历史文脉、地方民俗、乡村特色相结合,统一规划、突出特色。街道两侧建筑体量应与街道宽度相适应。

(五)农宅规划设计

1、农宅规划应提出闲置宅基地整理方案,引导农民向居住小区集中,提倡建设单元式多层住宅。结合地方特色和村规民约,设计住宅组群空间布局,改善村民居住环境。

2、住宅建筑布置应满足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住宅建筑间距应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技术规定,不宜低于当地最低日照要求。提出建筑高度控制要求,减少邻里纠纷。

第十二条近期建设整治规划

(一)制定村庄近期建设和整治计划,确定项目内容,预测工程量及投资,提出时序安排和村庄整治行动计划表。

(二)按照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合理安排村委会、党员活动室、图书阅览室、老年活动室、卫生室、健身场所、信息服务站、露天剧场和农村超市等的建筑形式和体量色彩,成为地方特色明显,高低错落有致,标志性的村民活动中心建筑群体。

(三)确定村庄道路交通疏导改造方案,打通断头路,拓宽狭窄街道,硬化主要路面和巷道,设置照明设施;结合道路改造,布置联村集中给水系统、雨污排水管沟,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因势利导排入自然坑塘;制定环卫措施,合理布置垃圾收集点和清运场所;利用不宜建设的小地块、道路、庭院、河岸、坑塘、山坡等进行绿化美化。

(四)充分利用可再生能源,发展循环经济,积极推广农用沼气;改水、改厨、改厕、改圈,建设生态庭院;提供节能、节地的新型健康住宅设计方案。

第十三条 建制镇(乡)总体规划中确定需要迁并的村庄,应单独编制村庄环境整治规划。村庄环境整治规划应制定村庄近期改善容貌环境的具体方案,提出控制村庄发展、引导村庄迁并的对策措施。具体内容可以参照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需要适当简化。

第四章 村庄规划成果要求

第十四条 村庄规划成果一般包括“5图1书1表”,即5张规划图纸、1个规划说明书和1个近期整治行动计划表。

第十五条 村庄规划图纸主要包括:

(一)村域规划图(含区位图),比例尺宜采用1:2000-1:5000;

(二)村庄建设现状图,比例尺宜采用1:500-1:2000;

(三)村庄建设规划图,比例尺同村庄建设现状图;

(四)村庄工程规划图(含道路竖向及各类工程设施规划),比例尺同村庄建设现状图;

(五)村庄近期建设整治规划图(含建筑单体方案图),比例尺同村庄建设现状图。第十六条 村庄规划说明书

主要内容包括:(1)概述;(2)村域规划;(3)村庄建设规划;(4)村庄近期建设整治规划;(5)规划实施对策建议。

规划说明书还应附有基础资料汇编、村民意见反馈、专家论证意见等资料。

第十七条 村庄整治行动计划表

主要内容包括:近期村庄建设与整治的项目内容、建设时序、工程量、投资估算与来源。第十八条 单独编制的村庄环境整治规划,一般包括“2图1书1表”,即2张规划图纸、1个规划说明书和1个环境整治行动计划表。

(一)村庄环境整治规划的图纸主要包括:

1、村庄建设现状图,比例尺宜采用1:500-1:2000;

2、村庄环境整治规划图,比例尺同村庄建设现状图。

(二)村庄环境整治规划说明书

主要内容:(1)概述;(2)村庄环境整治目标和原则;(3)村庄环境整治具体方案;(4)村庄迁并引导措施;(5)规划实施对策建议。

规划说明书还应附有基础资料汇编、村民意见反馈、专家论证意见等资料。

(三)村庄环境整治行动计划表

主要内容包括:村庄近期环境整治的项目内容、建设时序、工程量、投资估算与来源。

第五章 附则

5.业扩供电方案编制导则 篇五

办建管[2004]109号

关于印发《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根据原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部组织制订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部建设与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

二零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

(试 行)总则

1.1 依据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下简称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洪评价,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为适应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工作的需要,规范编制方法,保证编制质量,特制订本导则。1.2 本导则适用于全国河道管理范围内大、中型及对防洪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编制工作。

1.3 防洪评价报告应在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批准前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进行编制。

1.4评价报告内容应能满足《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查内容的要求,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概述 2 基本情况 3 河道演变 4 防洪评价计算 5 防洪综合评价 6 防治与补救措施 1.5 防洪评价报告中的各项基础资料应使用最新数据,并具有可靠性、合理性和一致性,水文资料要经相关水文部门认可。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缺乏基础资料时,建设单位应根据防洪评价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测、水文等部门进行基础资料的测量和收集。

1.6 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根据流域或所在地区的河道特点和具体情况,采用合适的评价手段和技术路线。对防洪可能有较大影响、所在河段有重要防洪任务或重要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应进行专题研究(数学模型计算、物理模型试验或其它试验等)。

1.7在防洪评价工作中除执行本导则外涉及其它专业时,还应符合相应规范要求。概述

概述一般应包括项目背景、评价依据、技术路线及工作内容。2.1项目背景

项目背景应阐明建设项目所在地理位置、总体建设规模、项目前期工作概况及防洪评价编制单位受委托后进行防洪评价编制工作的基本情况。2.2评价依据

评价依据应列出以下内容: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有关规划文件,包括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治导线规划、岸线规划、河道(口)整治等水利规划。3 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有关设计报告的审查意见、批复文件等。2.3技术路线及工作内容

阐明评价报告所采用的技术路线,包括所采用的基本资料、分析、计算及试验手段等,简述防洪评价的工作内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河道基本情况、现有水利工程及其它设施情况、水利规划及实施安排等。3.1 建设项目概况

建设项目概况应介绍与防洪评价有关的涉河建筑物的基本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涉河建筑物的名称、地点和建设目的。涉河建筑物的建设规模、特性、防洪标准(校核、设计标准相应洪峰流量、水位,施工期防洪标准及相应洪峰流量、水位)。涉河建筑物的设计方案,包括总体布置、结构型式、与河道堤防的连接方式、与其它水利工程交叉或连接方式、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及建筑设施情况等。涉河建筑物的施工方案,主要包括施工布置、施工交通组织、主要施工方法、施工临时建筑物设计、施工工期安排、施工期度汛方案和防凌措施等,对于涉及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取土和弃土的工程,还应包括施工取土和弃土方案。3.2 河道基本情况

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河道基本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自然地理、河流水系、水文气象、社会经济和工程状况。河道概况。水文、泥沙、气象特征。4 河道边界条件。地形、地貌、河道地质情况。现有防洪(排涝)标准及相应的洪峰流量、洪峰水位(潮位)。3.3 现有水利工程及其它设施情况

3.3.1 现有水利工程情况包括河道、堤防、水库、涵闸、泵站等水利(防洪)工程的位置、规模、设计标准、设计水位、功能、特点及运用要求等基本情况。

3.3.2 其它设施情况包括桥梁、码头、港口、取水、排水、航道整治等设施的位置、规模、设计标准、设计水位、功能、特点及运用要求等基本情况。

3.4 水利规划及实施安排

应简述与防洪评价有关的水利规划内容及实施安排,包括以下方面: 综合利用规划、防洪规划、岸线规划、河道(口)整治规划等; 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具体规划要求; 3 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规划实施情况; 建设项目运用期内因规划实施引起的防洪形势、标准等变化情况。河道演变

河道演变主要介绍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历史演变过程与特点,分析其近期河床的冲淤特性和河势变化情况,明确河床演变的主要特点、规律和原因,对河道的演变趋势进行预估。

4.1河道历史演变概况

历史演变过程应利用已有分析成果,简述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历史演变过程和特点。4.2 河道近期演变分析

河道近期演变分析应根据有关实测资料,分析河段内深泓、洲滩、汉道、岸线等平面变化、断面变化及河床冲淤特性等。4.3 河道演变趋势分析

河道演变趋势分析应根据历史、近期河道演变情况,结合水利规划实施安排,对河道将来的演变趋势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包括河道的平面变化、断面变化、河床冲淤变化等。防洪评价计算 5.1 一般要求 5.1.1 建设项目防洪影响的计算条件一般应分别采用所在河段的现状防洪、排涝标准或规划标准,建设项目本身的设计(校核)标准以及历史上最大洪水。对没有防洪、排涝标准和防洪规划的河段,应进行有关水文分析计算。

5.1.2对占用河道断面,影响洪水下泄的阻水建筑物,应进行壅水计算。一般情况下可采用规范推荐的经验公式进行计算;壅水高度高和壅水范围对河段的防洪影响较大的开展数学模型计算或物理模型试验。

5.1.3对河道的冲淤变化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冲刷与淤积分析计算。一般情况下可采用规范推荐的经验公式结合实测资料,进行冲刷和淤积分析计算;所在河段有重要防洪任务或重要防洪工程的,还应开展动床数学模型计算或动床物理模型试验研究。

5.1.4建设项目工程规模较大的或对河势稳定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所在河段有重要防洪任务或重要防洪工程的建设项目,除需结合河道演变分析成果,对项目实施后河势及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定性分析外,还应进行数学模型计算或物理模型试验研究进行分析。5.1.5在选用数学模型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满足工程实际的需要条件下,选用一维、二维数学模型的各自优点,或者联合运用。在进行壅水分析计算时,考虑河道实际情况,可选用一维数学模型用于分析计算。关于冲刷与淤积分析计算,对于长系列条件下的预测分析计算,建议用一维数学模型,二维数学模型可用于局部、典型场次洪水条件。下文中只列出二维数学模型的选用方法。5.1.6对可能影响已有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建设项目,应进行工程施工期和运行期已有水利工程的稳定复核计算;

5.1.7当建设项目建在排涝河道管理范围内或附近有重要排涝设施,且项目建设可能引起现有排涝设施附近内、外水位较大变化时,应进行排涝影响分析计算。5.2 水文分析计算

5.2.1 水文分析计算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资料的审查与分析; 2 资料的插补和延长; 采用的计算方法、公式、有关参数的选取及其依据; 4 不同频率设计流量及设计水位的计算成果; 5 成果的合理性分析。

5.2.2 水文分析计算方法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河段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选用。5.3 壅水分析计算 5.3.1经验公式计算分析

当采用经验公式进行壅水计算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1 采用的经验公式及其适用性分析

应根据建设项目的工程结构型式、河道特性选用合适的经验公式,并对其适应性进行分析。有关参数的选用及其依据 应根据阻水建筑物的结构型式、附近流速流态、河道边界条件等具体情况,合理选取或计算有关参数,并分析其依据。选用的计算水文条件 4 计算方案及其条件

阐明各种计算方及其条件。对工程施工临时建筑物占用河道过水断面的建设项目,除需工程运行期的壅水计算外,还需进行工程施工期壅水计算。壅水高度及长度的计算结果。5.3.2数学模型计算分析

当采用数学模型进行工程壅水影响计算分析时,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模型的基本原理

阐述模型的基本方程、计算网格型式、数值计算方法、边界处理等基本原理。计算范围及计算边界条件

阐述数学模型的计算范围、计算网格尺寸、开边界的控制条件等。数学模型计算范围的选取除应考虑附近河段水文测站的布设情况外,应能充分涵盖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的范围及模型进出口边界稳定所需的河道范围。计算网格的大小应满足建设项目防洪评价对计算精度的要求。在资料满足条件时,上游采用流量控制,下游采用水位(或潮位)控制。当资料条件限制时,也可以采用适当的边界控制条件,但应对其合理性进行分析论证。3 模型的率定与验证

阐明模型率定与验证所采用的基本资料,模型率定所选定的有关参数,模型率定与验证的误差统计结果,在此基础上分析模型的可靠性。模型率定与验证的主要内容包括:水(潮)位、垂线平均流速、流向、断面流速分布、汊道分流比等。模型的率定和验证应采用不同的水文测验资料分别进行,模型率定和验证的误差应满足有关规范的要求。无实测资料时可采用经验值。计算水文条件

阐述工程影响计算所采用的水文条件及依据。所采用的计算水文条件应根据防洪评价的主要任务有针对性地选取,对径流河段应采用设计洪水流量和相应水位;对潮流河段应包括大、中、小等典型潮和与设计频率相应潮型等水文条件。工程概化

阐述建设项目涉河建筑物在模型中的概化处理方法,工程概化的合理性分析等。工程计算方案

阐明模型的各种计算方案及其条件。对工程施工临时建筑物占用河道过水断面的建设项目,除需工程运行期的壅水计算外,还需进行工程施工期雍水计算。计算结果统计分析

对各方案的计算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最大壅水高度和壅水范围。5.4 冲刷与淤积分析计算 5.4.1经验公式计算

当采用经验公式进行冲刷计算时,应包括下列内容:(1)计算公式的选用及其适用性分析(2)水文条件

(3)有关参数的选取值及其依据(4)冲刷计算结果 5.4.2数学模型计算

当采用数学模型进行冲刷与淤积分析计算时,其主要内容应满足5.3.1小节水流数学模型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包括: 河床冲淤变化的率定与验证

应根据实测资料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水文系列,进行含沙量、输沙率和河道冲淤变化的率定和验证计算。模型泥沙率定和验证的精度应满足有关规范的要求。计算水文系列的选取

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情况、可能带来的影响、所在河段的水文泥沙特性、防洪评价的主要任务,选取有代表性的水文系列进行工程实施后的冲刷与淤积计算。计算水文系列的选取要能反映冲刷和淤积的不利水、沙条件组合。冲淤变化计算成果

计算成果应包括冲淤总量、冲淤厚度、冲淤时空分布等内容。5.4.3物理模型试验

当采用物理模型进行河道冲刷与淤积试验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模型试验的范围 2 模型的设计及各种比尺 3 模型沙的选取 模型率定与验证采用的水文条件 5 模型率定有关参数的选取值 模型率定和验证误差的统计结果及模型相似性分析 7 试验水文条件的选取与概化 8 试验方案 9 模型试验结果统计

上述内容的有关具体要求与数学模型计算基本相同,模型设计及比尺的选取、模型沙的选取、水文系列的概化,应满足试验精度的要求。

5.5 河势影响分析计算

建设项目建成后对河势稳定的影响,一般情况下可采用数学模型计算、物理模型试验等技术手段进行。其内容除需满足上述数学模型计算和物理模型试验的有关要求外,还应包括: 对主要汊道分流比的影响值,若为动床数学模型或动床物理模型,还应统计各汊道分沙比的变化; 工程影响范围内代表性断面流速分布的变化情况; 主流线、深槽、洲滩、岸滩断面等的变化情况; 工程影响范围内防洪工程及其它设施附近流速、流向的变化; 5 代表性垂线流速、流向的变化; 5.6 排涝影响分析计算

排涝影响分析计算的主要内容有: 现有排涝设施的结构尺寸、设计内外水位、运行方式、设计排涝流量等基本情况; 采用的计算方法、公式、有关参数的选取及其依据; 3 根据建设项目的壅水情况,对现有排涝设施的排涝能力进行计算;

5.7 其它有关计算

对可能影响现有防洪工程安全稳定的建设项目,还应进行工程施工期及运行期的渗透稳定、结构安全、抗滑稳定安全复核等计算。涉及河口及感潮河段,因潮汐动力的改变对防洪、排涝及河道(口)稳定均有影响,应同时进行潮汐动力分析。6 防洪综合评价

根据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所在河段的防洪任务与防洪要求、防洪工程与河道整治工程布局及其它国民经济设施的分布情况等,以及河道演变分析成果、防洪评价计算或试验研究结果,对建设项目的防洪影响进行综合评价。防洪综合评价的主要内容有: 项目建设与有关规划的关系及影响分析; 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防洪防凌标准、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 3 项目建设对河道泄洪的影响分析; 4 项目建设对河势稳定的影响分析; 5 项目建设对堤防、护岸及其它水利工程和设施的影响分析; 6 项目建设对防汛抢险的影响分析; 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8 项目建设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分析; 6.1项目建设与有关规划的关系及影响分析

项目建设与有关规划的关系及影响分析应包括建设项目与所在河段有关水利规划关系分析和项目建设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分析。6.1.1 建设项目与所在河段有关水利规划关系分析

简述建设项目与所在河段的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治导线规划、岸线规划、河道(口)整治规划等水利规划之间的相互关系,分析项目的建设是否符合有关水利规划的总体要求与整治目标。6.1.2 项目建设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分析

分析项目建设对有关水利规划的实施是否产生不利的影响,是否会增加规划实施的难度。

6.2项目建设是否符合防洪防凌标准、有关技术和管理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设计所采用的洪水标准、结构型式及工程布置,分析项目的建设是否符合所在河段的防洪防凌标准及有关技术要求,分析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水利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6.3 项目建设对河道泄洪影响分析

根据建设项目壅水计算或试验结果,分析工程对河道行洪安全的影响范围和程度。对施工方案占用河道过水断面的建设项目,还需根据施工设计方案及工期的安排,分析工程施工对河道泄洪能力的影响。

6.4 项目建设对河势稳定影响分析

6.4.1根据数学模型计算和(或)物理模型试验结果,结合河道演变分析成果,综合分析工程对河势稳定的影响。主要内容应包括: 分析项目实施后总体流态和工程影响区域局部流态的变化趋势; 对分汊河段,应分析项目建设是否会引起各汊道分流比、分沙比的变化; 通过各代表断面和代表垂线流速、流向的变化情况的统计分析成果,分析项目建设对总体河势和局部河势稳定有无明显的不利影响; 4 结合河道冲淤变化的计算或试验成果,评价项目建设是否会影响河势的稳定; 对工程施工临时建筑物可能影响河势稳定的建设项目,应根据有关计算或试验成果,分析工程施工期对河势稳定的影响;

6.4.2 对河势稳定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可结合河道演变分析成果或采用类比分析的方法,做定性分析。

6.5 项目建设对堤防、护岸和其它水利工程及设施的影响分析

根据有关计算结果,分析项目建设对其影响范围内的各类水利工程与设施的安全和运行所带来的影响。其主要内容包括: 根据工程影响范围内堤防近岸流速、流向的变化情况,分析项目建设对堤脚或岸坡冲刷的影响; 2 根据护岸工程近岸流速、流向的变化情况,分析项目建设对已建护岸工程稳定的影响; 对可能影响现有防洪工程安全的建设项目,应根据渗透稳定复核、结构安全复核、抗滑稳定安全复核等计算结果,进行影响分析; 对临近水文观测断面和观测设施的建设项目,应分析对测报、水文资料的连续性和代表性的影响,以及对观测设施的安全运行影响; 对可能影响现有引水、排涝设施引排能力的建设项目,应根据有关计算结果,分析项目建设对引水、排涝的影响; 对其它水利设施的影响分析。6.6 项目建设对防汛抢险的影响分析

对跨堤、临堤以及需临时占用防汛抢险道路或与防汛抢险道路交叉的建设项目,应进行防汛抢险影响分析。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根据建设项目跨堤、临堤建(构)筑物的平面布置、断面结构及主要设计尺寸,分析是否会影响汛期的防汛抢险车辆、物资及人员的正常通行; 根据建设项目的施工平面布置、施工交通组织及工期安排情况,分析工程施工期对防汛抢险带来的影响; 分析项目建设是否会影响其它防汛设施(如通讯设施、汛期临时水尺等)的安全运行。

6.7 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分析建设项目运行期和施工期的设防标准是否满足现状及规划要求,并对其所采用的防洪、排涝措施是否适当进行分析评价。6.8项目建设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分析

根据建设项目的布置及施工组织设计,分析工程施工期和运行期是否影响附近取水口的正常取水、临近码头的正常靠泊等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7 防治与补救措施

7.1 建设项目影响的防治措施

建设项目影响的防治措施(含运行期与施工期)应包括: 1 对水利规划的实施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对建设项目的总体布置、方案、建设规模、有关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等提出调整意见,并提出有关补救措施; 对河道防洪水位、行洪能力、行洪安全、引排能力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对其布置、结构型式与尺寸、施工组织设计等提出调整意见,并提出有关的补救措施; 对现有堤防、护岸工程安全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应对其布置、结构型式与尺寸、施工组织设计等提出调整意见,并提出有关的补救措施; 对防汛抢险、工程管理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对其工程布置、施工组织、工期安排等提出调整意见,并提出有关补救措施; 5 对河势稳定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对其工程布置、结构型式、施工方案及施工临时建筑物设计等提出调整意见,并提出有关补救措施; 对其它水利工程及运用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对其工程布置、结构型式及施工组织设计等提出调整意见,并提出有关补救措施; 其它影响补救措施,包括对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影响的补救措施等。

7.2 防治补救措施的工程量

对防洪工程的影响须提出明确的影响内容和范围,采取防治与补救措施,并对工程量进行初步估算。8 结论与建议

总结归纳防洪评价的主要结论,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有关建议。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河道演变规律、发展趋势及河势稳定性的分析结论; 2 建设项目对各方面影响的评价结论; 3 须采取的防治补救措施; 对存在的主要问题的有关建议。附录一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参考目录 概述

1.1项目背景

1.2评价依据

1.3技术路线及工作内容 2 基本情况 2.1 建设项目概况 2.2 河道基本情况

2.3 现有水利工程及其它设施情况 2.4 水利规划及实施安排 3 河道演变

3.1 河道历史演变概况

3.2 河道近期演变分析

3.3 河道演变趋势分析 4 防洪评价计算

4.1 水文分析计算

4.2 壅水分析计算

4.3 冲刷与淤积分析计算

4.4 河势影响分析计算

4.5 排涝影响计算(如有)4.6 其它有关计算(如有)(专题研究如有可另附)5 防洪综合评价

5.1 与现有水利规划的关系与影响分析

5.2 与现有防洪防凌标准、有关技术要求和管理要求的适应性分析;

5.3 对行洪安全的影响分析

5.4 对河势稳定的影响分析

5.5 对现有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及其它水利工程与设施影响分析 5.6 对防汛抢险的影响分析;

5.7 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5.8 对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影响分析; 6 工程影响防治措施与工程量估算 7 结论与建议 附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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