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

2024-06-17

如何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共11篇)

1.如何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一

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可性吗?

有的企业为了占据主动,往往同试用期内的员工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而是以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在口头或其他形式约定试用期满后,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

这种口头约定试用期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在发生劳动争议时,用人单位往往会处于被动地位而导致败诉。

(1)除了在书面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外,以口头形式或在入职登记表、员工手册中载明试用期的,试用期无效,视为无试用期。

(2)在试用期内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会造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发生。超过1个月未满1年的,影响劳动者每月支付2被的工资;超过1年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要避免采取口头方式或其他方式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更不能在试用期内不签订合同,而应该在用工前先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可性吗?]

2.如何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二

1. 合同中如何控制造价

1.1 明确合同类型

一般工程分为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合同。不同的合同类型直接关乎结算时的工程造价。一般建设单位比较喜欢用固定价格合同,这种合同类型因其易于结算、量价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承包商索赔机会少而倍受建设单位青睐,但是在签订固定价格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1)采用固定价格应明确包死价格的种类。如总价包死、单价包死、还是部分总价包死,以免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

(2)采用固定价格必须把风险范围约定清楚。对于材料价格变动、工程量变更、承包范围等进行细化,明确约定在何种程度何种规模允许调整或完全约定闭口不允许调整。

(3)应当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约定清楚,双方应约定一个百分比系数,也可采用绝对值法。

(4)对于风险范围以外的风险费用,应约定调整方法。

1.2 注重合同的严密性

(1)有效控制未来索赔事件的发生。

为防止未来无尽的索赔或者防范施工单位钻空子,应对一些工程项目特别是措施项目(如降水费用、脚手架费用、超高费等)进行明确规定,有些细则无法纳入合同中,就在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招标文件中以通表的形式予以明确。并且在招标文件中应确切指出:只要工程量清单中提及的,投标人就应予以报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在未来的结算中建设单位不予考虑,也防止投标人以此作为不当竞争费用,后期找差索赔。

(2)明确工程量清单与图纸工程量不一致时,以图纸为准。

由于计算失误或者时间紧迫,建设单位造价师有时会发生工程量计算错误的事件,这往往成为投标人索赔的依据,并常常会利用这种错误,采用不平衡报价法,高量低报价或低量高报价,以获得最大利润。

(3)明确及细化投标人承包范围与内容。

图纸中标示明确的工程做法,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时会比较顺利,那些标注不明确,有伸缩余地的工程内容往往成为甲乙双方结算时的冲突与矛盾最大的地方。由于有些图纸设计的精细程度不足或者是涉及一些二次设计项目,投标人经常在此处做文章。笔者有一工程,在招标文件中就明确提出:“凡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部分提及的,和尽管在招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部分均未列明但按工程惯例属于在合同工程范围内完成工程所必须的工程内容,均应作为承包人完成的工作。在合同执行期间发包人不再就此单独计量支付。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述费用,并分摊在相关的项价或单价中。”这样的表述,能有效地防止投标人对于图纸不详的地方故意漏报,迫使其在投标文件中充分考虑或在投标文件答疑中提出来,统一工程做法,为投标人提供公平竞争的平台。

(4)量化不可抗力。

在施工合同《通用条款》对不可抗力有详细规定,但不可抗力的内容并不仅仅就这些。在施工过程中发生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等毕竟很少,轻常见的是风、雪、雨、洪、震等自然灾害,有时可能还会有类似“非典”等瘟疫。这些灾害达到何种程度是不可抗力,《通用条款》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事件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又很难达成共识,那么我们在签订合同时应量化,如几级以上的大风、几级以上的地震、多少毫米以上的降水属不可抗力,这样结算时就有了可依据的标准。

1.3 对材料价格应予以明确规定

统一的材料价格既保证了投标人公平竞争,也为准确计算工程造价提供依据。对于建设单位无法一一考察的材料价格,可参照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分提供的工程价格信息来确定,对于材料价格,一般是可上不可下,预算超概算处理起来比较麻烦,有收支余额处理起来相对容易。

2. 签署合同如何控制质量

(1)严格审查承包方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

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履行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施工单位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施工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施工单位的业内口碑,有无不良记录、工程项目的合法性等。另外还应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以降低风险。认真审查施工图纸及招标文件,审慎选择投标单位。

(2)明确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人选:

由于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项目经理是施工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的总代表,在招标文件中就要明确提及,项目经理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如更改,要有相关的手续与罚责。一般施工单位一级建造师有限,施工单位会用其证件多次投标,这样的文字约束,可以有效防止施工单位乱派人,乱选人,以确保工程质量。确定质量问责制的实施。

(3)充分发挥监理的作用,技术方案批准,旁站,隐蔽工程记录。

对材料质量进行严格的送样检测,保证现场取样、现场跟踪。监理组织好周例会,做好动态管理。笔者所在的工地,形成一种小甲方、大监理的格局,除经济签证后,充分发挥与调动监理工作的积极性,对监理工作奖惩分明。

3. 签订合同如何控制工期

(1)明确开工、竣工时间,明确表示出日历天数。

(2)合同中,要求施工单位提供施工总进度计划,并且报月计划、周计划,对工程实行良好的事前、事中、事后控制,及时总结与纠偏,对工期进行动态管理。

(3)明确奖罚,合同中一定约定好工期拖延的惩罚条款,迫使施工单位把握好工期,保证及时竣工,交付建设单位使用。

4. 重视法律名词及合同整体版式

在合同文本的形式上,应该尽量使用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理的施工、设备安装的合同样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非特殊情况,勿使用发包承包双方自行拟设的合同文本格式。

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容易产生以下错误:

(1)将“签订”写成“签定”,将“定金”与“订金”弄混。

从法律角度严谨地说,合同应该用“签订”而不是“签定”。《现代汉语词典》中也收录了“签订”一词,注释为“订立条约或合同并签字”,而没有收录“签定”。工程中的定金与订金,在法律上是有严格区别的:一般合同会约定在支付定金后生效,甲方支付乙方定金后,双方就必须按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乙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甲方违约,定金不予返还。

(2)将“做出”写成“作出”。

凡是通过具体行为实现的动作,用“做出”。一般地,其主词多为具体的人,不对他人提出要求,主观上不强调为什么这样“做”。凡是通过抽象行为实现的动作,用“作出”。一般地,其主词多为组织。“做”多用于具体性的事务或职业性、专业性的工作。

(3)将“必须”写成“必需”。

必须和必需两个词同音,“必须”表示主观上一定要,强调事实或情理上的必要性。“必需”表示一定得有,不可缺少,是强调必要的客观条件。

(4)控制好段落字体与间距。

段落字体间距不同,不仅对合同的严谨、美观产生疑问,也容易产生许多法律纠纷,段落一定找好自己的归属关系。

(5)知晓项目经理与项目负责人的区分。

项目经理是工程的法定负责人,是对工程质量负有终身责任,而项目负责人多为投资人。

5. 重视专用条款及协议书的签订

在制式合同中,有一些具体细化的文字量比较多的内容,无法一次性地在制式合同中体现,可以在专用条款中说明解释或者另签协议书。协议书中一般要明确合同文件的组成及解释顺序,除了合同文本中列明的十项内容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将其他文件的一般解释顺序进行特别的约定,确定一个对自己有利的解释顺序,专用条款特别约定的效力优先于通用条款的规定。

另外,重视签订质量保修书、劳务人员工资的结算声明、结算文件授权声明以及工程结算送审资料标准清单等相关文件附件。这些对于明确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金的支付等有重要意义;也可使建设单位免于纠缠在施工单位劳资双方矛盾中,使自己独立于工程纠纷之外,这对简单甲乙双方关系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3.签订劳动合同遭反悔该如何维权? 篇三

2008年8月下旬的一天,有位女大学毕业生来到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院,她手中拿着两份材料,分别是她与某单位签订的《大学生就业意向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女大学毕业生说:“我于今年5月在学校举办的双选会上与某单位签订了《大学生就业意向协议书》,今年7月底毕业后到该单位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8月20日前到单位报到上班,合同期限为1年。我如期到该单位报到时,单位人事部门说情况有变化,不要我了,叫我另找单位。我与该单位签订的《大学生就业意向协议书》已经被我的学校见证,并进行备案,我现在再向学校要空白的《大学生就业意向协议书》很没面子,我要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该单位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接收我到该单位工作。”

处理结果:

2008年8月,女大学毕业生向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8月31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对女大学毕业生的仲裁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告知其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女大学毕业生7月底毕业后,与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没有实际到单位工作,8月20日到单位报到时,单位反悔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双方属于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女大学毕业生与某单位发生的争议虽然从事由上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的事项,但主体资格上因为双方还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女大学毕业生还不是该单位的劳动者,所以该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范围。

专家建议:

1、大学毕业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尽快到单位工作。有些大学毕业生认为应当最后一次享受暑假,想休息一段时间再工作,就约定晚些时候到单位上班,没考虑到现在就业形势严峻,自己中意的单位也会有许多人喜欢,单位可能会“另有所爱”,而选择其他人到单位工作。

2、若已与某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反悔后给你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该单位赔偿你的经济损失,但损失要有证据,以免败诉。

4.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是否有效 篇四

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是否有效

劳动者在刚入职的时候,一般用人单位都会与之约定一个试用期。而此时相对的,也就会签订试用期合同,而待劳动者转正之后才会具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是否有效呢?律伴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只签订试用期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目前的法律环境,已经不允许企业和员工单独签试用期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十九条: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所以根据以上规定,单位如果只单独约定试用期合同,该试用期合同不成立。

二、只签试用期合同员工怎么维权

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签订单独试用期合同的情形不用担心,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该试用期满后,就视为双方已经履行完毕了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劳动者应该是有利的。

三、试用期合同多长

试用期多长,也不是单位说了算,按国家有关法规,劳动合同期限在三个月以上的,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能够约定试用期的最低起点是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这是针对用人单位不分情况,一律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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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约定为六个月,劳动合同法的具体措施。在实践中,确实有不少用人单位口头与劳动者约定3个月或6个月试用期,但不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满后用人单位认为试用合格,就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符合录用条件,就解除劳动关系。实际上用人单位这种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一说。用人单位只约定试用期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视为不存在试用期,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将按照事实劳动关系进行处理,单位往往要“吃亏”。

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中可以知道,法律是不允许用人单位只与劳动者签订试用期合同的,若这样做了的话,那么试用期合同就直接视为劳动合同,而相应的关于试用期的约定就不成立。当然,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也是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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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何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五

依我个人的理解,正式合同里已经包括了试用期的相关条例,那这么做不是多此一举吗?企业这种做法的用意何在呢?

如若不合理,求职者又应该怎么应对呢?[ 此帖被掌心的太阳在-11-13 19:51重新编辑 ]

6.如何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六

小王新入职某公司,公司人事主管告诉小王,为了考察小王的工作能力,先签订一个三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期间月薪2000元,三个月试用期满,如果小王能够为公司带来新的订单,公司将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正式合同期工资为2500元。如果三个月试用期小王没有达到公司规定的业绩,公司将不正式聘用小王。本案中公司与小王签订的是一个单独的试用期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本案中公司与小王签订的单独的试用期不成立,视为公司与小王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个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第三条: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7.如何确定劳动合同的签订主体 篇七

问:A公司为某大型知名家电公司,其登记注册地坐落在B省。2007年,A公司决定扩大业务规模,准备在C省设立分支机构D。于是派驻8名中层干部开赴C省扩展业务。这8人到C省后,出于推广业务的需要,租赁了办公室,并同时招聘了20名新员工。

几年后,受金融危机影响,A公司在C省的扩张战略失败,决定将其在C省的分公司的资产和人员一起迁回B省。其中一名员工小张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称A公司未与其协商一致,擅自变更其工作地点,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A公司赔偿其损失。A公司认为,小张是与分支机构D签订的劳动合同,D是小张的用人单位,小张与A公司不存在直接的劳动关系。小张工作地点的变动是由其用人单位分支机构D作出的决定。因此,小张不应主张由A公司对其进行赔偿。请问,这种争议如何处理?

答:随着经济的发展,大型企业越来越多,纷纷在全国各地依法设立取得营业执照、登记证书的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但这些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要求这些分支机构用工时必须由上级法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则会麻烦多多,且不便于用工管理和劳动行政部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等。

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因此,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作为适格的用人单位,是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这类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用工主体直接用工,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依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处理中以分支机构的名义作为行政相对人、当事人。在这种情况下签订劳动合同以后,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是这些分支机构,比如各地的银行分支行、保险公司分公司等,它们可以作为独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在责任承担上,如果分支机构因财力有限无法独立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的,由设立它的法人单位承担。

8.如何签订购房合同 篇八

1、认购书问题。在目前商品房交易过程中,许多开发商在与购房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交纳认购款。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一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所销售房屋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向内部职工认购的名义进行销售,俗称内部认购;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开发商为购房人保留预订的房屋,作为交换,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认购款,如果在规定的时间里,购房人不想购买该房屋,就可能无权要回所交纳的认购款。

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是不能预售商品房的,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院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所签订的认购书,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该认购书肯定是无效的;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起诉前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该认购书的地位将和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的情况一样,即和下面要讨论的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的性质相同。

第二种情况的认购书,需要看认购书是否满足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条款是否完备。《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肯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中大多数认购书都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这些认购书的法律效力如何?《最高法院解释》并未作明确规定,笔者认为不能从《最高法院解释》第5条的规定,反推出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主要内容的认购书,就必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认购书仅规定了房号、面积和价格等条款,那么该认购书未满足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2、补充协议问题。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除和购房人根据《示范文本》所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外,还要求购房人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的内容很多,由开发商的专业律师事先拟订好。这种补充协议常包含许多对购房人不利的条款,如交房时间的确定、不可抗力条款的解释、共有面积的确定分摊、关于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建筑的开发利用等方面,甚至包含许多针对开发商的免责条款。比如有些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规定:“政府部门有关文件批准的延迟、市政配套批准及安装的延误,导致开发商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开发商有权按实际影响的时间而相应延迟交付房屋,而不用承担延迟交付房屋的责任。”由于补充协议大多含有建筑、房地产、法律等专业术语,一般购房人很难完全搞懂。因此,购房人不要急于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先将补充协议拿回来,找专家进行咨询,将补充协议中不合理的地方找出来,并对其进行修改。同时由于补充协议是由开发商拟定的,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很少,因此,应在专家的指导下,在补充协议中增加保护购房人的条款。如果开发商不能满足购房人以上的合理要求,那么,购房人最好不要和开发商签订补充协议。

3、售楼广告问题。开发商为宣传、推销其商品房,一般都散发售楼书,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作出不少许诺。从法律角度来说,售楼书,广告等都是开发商向不特定的对象发放的用以介绍其商品房的文字、图片材料,主要是为了美化商品房形象、优势,远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此类广告法律上一般视其为要约邀请,不能直接成为合同的内容。对于开发商的虚假广告行为,购房人虽不能依据合同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但可以追究开发商发布虚假广告的责任。根据《广告法》第37、38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违法责任,而且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购房人发现受了虚假售楼书或广告的欺骗和误导,就要及时向政府有关管理机关举报,申请予以查处,或诉请人民法院要求责任方赔偿损失。

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的《商品房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也对房地产广告所应遵循的原则、事项以及禁止出现的内容作了规定,购房人也可根据该暂行规定检查销售广告问题。

不过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购房人最好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开发商将广告承诺的内容写入双方协议中,使其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以便在广告名不副实时告开发商违约。

4、样板房问题。目前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开发商都要设置样板房或样板间。购房人入住后,发现房屋和样板房有差距,当购房人要求退房时,开发商却认为样板房不是“样本房”或“样品房”,设置的目的是为了推销商品房。在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商品房与样板房不一致时,购房人有权退房,因此购房人无权要求退房。事实并不如此。《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开发商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开发商未作说明,致使购房人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重大误解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购房合同(变更还是撤销购房合同由购房人进行选择)。

5、质量问题。有些购房人认为,商品房竣工后已经过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才允许交付使用,因此商品房不应当出现质量问题。而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开发商在交付商品房时,应同时向购房人交付《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这两书已对商品房质量的细节作了规定,是购房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也就没有必要在合同中约定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

商品房竣工验收,是以抽查的方式进行验收,因而不能保证每一套商品房的质量都合格。而且竣工验收的质量标准和购房人所希望的质量要求也可能有差距。至于《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关于房屋质量的规定,都是由开发商拟订,侧重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因此有必要在购房合同中约定房屋的质量问题。

9.如何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 篇九

案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在本案例中,公司未与小李签订劳动合同,但小李在公司工作已经近半年,双方实质上已形成法律上所讲的事实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亦受法律保护。小李完全可以通过法律保障自己的正当权益,可向所在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举报,或向所在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要求公司发放工资,并赔偿相应损失。

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因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因此,小李还可选择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赔偿相应损失。

10.专项集体合同如何签订 篇十

来源:胡律师网 作者:上海律师 胡燕来 所属栏目:劳动纠纷律师案例

专项集体合同如何签订 全总女职工部数据 , 仅根据 21 个省市的统计 ,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 项集体合同签订数已达 18857 一个 , 覆盖企业 479952 家 , 涉及女职工 2683.16 万人。女职工权益保护……

专项集体合同如何签订

全总女职工部数据,仅根据21个省市的统计,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数已达18857一个,覆盖企业479952家,涉及女职工2683.16万人。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机制和手段。全总2006年下发的《关于推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 “从2006年起,力争用三年时间,在已建立主会女职工组织并签订了集体合同的单位中,使女职工权¤嬲沛及实施条例之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率达到80%”。

为实现这一目标,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创造了各种行之有效的工作模式。如浙江省在中小非公有制企业集中的乡镇(街道)、村(社区)积极推行区域性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上海市建立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协商指导专家组,指导企业开展工作;福建省在纺织、服装等女职工集中的行业,通过制定女职工特殊保护行业标准,推进行业性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辽宁、山西、上海、重庆等省市则通过建立监督检查机制,确保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实效性。

截至2007年12月,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进展喜人,全国已有18个省(区、市)总土会与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企业家协会/企业联合会联合发文,235个地市总工会下发了有关加强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文件;山东、江苏、河南、安徽、辽宁、山西、广西7个省区的签订率达到60%以上,不少地方工会还制定了2008年签订率达90%的工作目标。①这是对目前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实施状况的报道。

《劳动合同法》第52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所谓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集体合同的具体内容,可能涉及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也可能只涉及劳动关系的某个方面。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方面的问题也逐渐展现,想要一劳永逸在一个集体合同里面解决所有问题越来越不可能。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能够有针对性地对劳动关系某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规定,这样,能够减少协商谈判所需要的社会成本,也为了更有针对性、更有效地解决劳动关系某一个方面的问题,因此,工会在推进集体合同制度的实践中订立专项集体合同,逐渐成为一种普遍形式。

劳动安全卫生专项合同能进一步规范企业与职工双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等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稳步发展。如何处理与工辋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是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女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方面的内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专项协议,它对用人单位和本单位的全体女职工具有法律约束力。

结合公司的工作实际制定的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往往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是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重要机制和手段。工资专项合同能够改变劳动者弱势的谈判地位,使其能够和用人单位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获得与其劳动相匹配的工资报酬。

实践中,作为企业的管理者,要了解专项集体合同的相关内容,合理遵守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保证企业劳动关系管理不违反这些规定。(文章来源:胡律师网

11.装修合同应当如何正确签订 篇十一

关键词一:合同公章

签订合同一定要明白合同的主体甲方、乙方。注意联系方式一定要写清楚,且在盖章的时候特别要求:不仅要盖公司名称的章,还要把装修公司的名字一并写上,不能一个章子就算了,而且公司的章要与所签订合同的装修公司名字相符合,不能有半字的差错。如果不符,必须问明二者之间的关系,并在合同上注明。如此做的理由是一旦发生纠纷,一定要有装修公司比较完整的法人登记情况,以备将来投诉或起诉,省去查询的麻烦,而且能够找到确切的责任承担者。

关键词二:明晰报价

说完合同盖章、主体身份确认的问题,下面我们来讲一下装修合同中具体事项应该注意的问题:装修公司一般喜欢装修的总体报价,混淆材料笼统报价,混淆概念多算费用。签合同时将某一材料笼统报价计算,施工时更换单项材料,从中赚取差价。比如:只说五金件总价多少钱,并没有说明五金件具体用什么品牌,业主在此忽略了,装饰公司从其中以不同的.材质赚取差价。此外,还会炮制一些不具体或可多种解释的条款,来糊弄业主。业主在签订合同时候特别要注意这一项,要明确材料,注意仔细询问清楚,并且明确标明。

关键词三:一个都不能少

对于装修过程中材料的增减情况一定要提前写入合同,切不可在装修的过程中增减材料,造成装修最后超出预算。如果在施工的过程中,因为施工项目的增减或其他因素,须对原合同进行变更的,消费者与装修公司必须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与此相关的工期、工程预算及图纸都要做出变更,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特别提醒:与装饰公司签订合同,一定要详尽,书面文件一定要齐全,经双方认可的工程预算书以及全套设计、施工图纸,均为合同的有效构成要件。业主一定要与装饰公司签订好并且保护好,不要丢失了,另外消费者应把以上三项文件及支付费用的单据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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