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效管理与节能技术

2024-08-24

能效管理与节能技术(精选8篇)

1.能效管理与节能技术 篇一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

渝文审[2008]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大力发展节能建筑,推行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的能效测评与标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测评,是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对单体建筑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据设计、施工、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等资料,经文件核查、软件复核计算及必要的检查和检测,综合评定其建筑能效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标识,是按照建筑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效进行明示的活动。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监督管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市管建筑工程的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对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进行指导。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建筑工程外的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也可委托其所属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从事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市管建筑工程是指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实施建筑管理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第二章

建筑能效测评

第六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且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填写《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申请表》(见附件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测评,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初步设计审批意见;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设计图及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空调热负荷及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书);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及设计单位的回复资料;施工图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包括变更图说、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和相应的审查文件);

(三)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四)涉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竣工图、施工变更、施工质量检查记录、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五)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部品)合格证、进场复验报告,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

(六)已由法定检测机构进行了工程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的,应提供检测报告;

(七)采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情况报告及按照有关规定应进行评审、鉴定及核准、备案和技术性能认定的有关文件。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资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资料;对资料齐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依据《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见附件二)和相关规定,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经测评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根据测评结果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经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应当出具建筑能效不合格意见。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整改后重新申请能效测评。第八条

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第三章

建筑能效标识

第九条

建筑能效标识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节能率≥70%,标识为Ⅰ级;节能率≥65%且<70%,标识为Ⅱ级;节能率≥50%且<65%,标识为Ⅲ级。第十条

建筑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能效标志;

(二)建筑能效标识等级;

(三)编号;

(四)颁发单位;

(五)颁发日期。

第十一条

建筑能效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加盖“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专用章”,或者“XX区县(自治县)建设委员会(建设局)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专用章”。

(一)项目名称;

(二)编号;

(三)建设单位;

(四)建筑能效标识等级;

(五)颁发单位;

(六)颁发日期。

第十二条

建筑能效标识、证书的式样、制作标准、编码规则(见附件三、四、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编号,并依照管理权限分级制作、发放建筑能效标识、证书。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将建筑能效标识置于每栋建筑主入口等显著位置。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筑能效测评申请及能效标识、证书发放应统一办理。市管项目纳入市建委政务中心统一办理,实行一站式窗口服务。

第十五条

对建筑能效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建设单位可在收到测评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六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

(一)造成建筑节能措施损坏或失去作用的;

(二)对建筑的围护结构进行改造的;

(三)对建筑的用能系统或用能设备进行改造的。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情况,每季度报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汇总后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第十八条

实施节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3日起施行。

附件1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申报时间: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项目地址

子项目名称

总建筑面积居住万m2 公建万m2 总计万m2 建设单位 传真

通讯地址 邮编

负责人 电话 手机

联系人 电话 手机

(盖章)

设计单位 联系电话

施工图

审查机构 联系电话

施工单位 联系电话

监理单位 联系电话

二、建筑能效测评标识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含栋号)

建筑类型□新建

□改建

□扩建

□居住

□公建

□居住、公建均有

建筑面积万m2层数

建筑能效测评申请等级□Ⅰ级

□Ⅱ级

项目审批及审查时间

通过初步设计审批时间年

日 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时间年

日 施工图设计备案时间年

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时间年

日备注说明:

外围护结构主要节能措施及保温构造 外墙

玻璃幕墙

外窗

屋面

楼地面

暖通空调

冷热源设备能效比、热效率及冷热源设备位置

(选项打√)

□Ⅲ级

(选项打√)

(选项打√)

冷、热量计量装置及设置位置

监测与控制

采暖、通风、空调系统及冷热源的主要控制措施

照明

各主要功能部位的照明功率密度值

采用的主要灯具的效率和光源的光效

各主要功能部位的照明控制措施

注:

1、本表按申请能效测评与标识的单栋建筑进行填写;

2、若单栋建筑包含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居住建筑(部分)与公共建筑(部分)应分别进行填写。

三、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意见 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填表说明:

一、申请书一律采用A4规格的纸和4号仿宋字体打印,一式四份。若内容填写不完,可加附页;

二、项目基本情况和申请测评标识项目情况由建设单位负责填写。

三、表中内容应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该表内容必须客观、真实、有效。

附件2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

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

1.总则.1 2.术语.1 3

基本规定.2 4

测评与标识程序.3 5

测评内容及方法.4 5.1 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4 5.2节能率复核.6 6

测评结论.7 附录

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综合评价表.8

1.总则

1.0.1

为大力发展节能建筑,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推行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制度,根据现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和重庆市《居住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DBJ50-071)等国家和本市相关建筑节能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重庆市新建居住和公共建筑以及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的能效测评与标识。

1.0.3

申请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建筑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1.0.4

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应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

1.0.5

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

2.0.1

建筑能效测评 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对建筑物的能效水平进行核查、计算,必要时进行检测,评定其相应等级的活动。2.0.2

建筑能效标识

按照建筑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物能效水平,以信息标识的形式进行明示的活动。2.0.3

建筑物用能系统

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同步安装的用能设备和设施。建筑的用能设备主要是指采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和照明系统;设施一般是指与设备相配套的、为满足设备运行需要而设置的服务系统。2.0.4 节能率

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规定,利用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软件模拟计算所得的被测评建筑的单位面积采暖空调全年耗能量与基准建筑的单位面积采暖空调全年耗能量的比值。基准建筑的围护结构、暖通空调设备及系统、照明设备等的相关参数按照相应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确定。2.0.5 设计符合性核查

将施工实施情况与设计文件(包括设计变更文件)进行核对、确认。2.0.6 节能率复核

采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软件,对建设单位提供的与竣工文件相符的建筑节能设计模型对被测评建筑的节能率进行复核。2.0.7 文件核查

对建设单位提供的设计文件、竣工文件等进行检查。主要包括:对相关文件的完整性、内容的正确性及一致性等进行检查。2.0.8 现场抽查

根据能效测评的需要,有选择的到现场对施工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设计文件和竣工文件等进行核对、确认。3

基本规定

3.0.1

建筑节能工程使用的材料、设备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或本市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材料与设备。

3.0.2

建筑能效测评的内容包括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和节能率复核。

3.0.3

建筑能效测评的方法包括文件核查、计算复核、现场抽查及性能检测。能效测评以文件核查和计算复核为主,现场抽查为辅,必要时进行性能检测。

3.0.4

建筑能效的测评与标识应以单栋建筑为对象。在对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相关竣工文件资料及报告核查的基础上,结合建筑能耗计算分析结果,综合进行测评。

3.0.5

用于建筑能效测评的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软件的功能和算法必须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并应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3.0.6

对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应分别进行能效测评与标识。

3.0.7

对于建筑外形、结构、朝向、楼层数、户型、材料、设备及使用功能等完全相同的建筑,可不重复进行能效测评。

3.0.8

建筑能效标识划分为三个等级。当50%≤节能率?65%且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符合要求时,被测评建筑标识为Ⅲ级;当65%≤节能率?70%且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符合要求时,标识为Ⅱ级;当节能率≥70%且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符合要求时,标识为Ⅰ级。3.0.9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能效测评与标识按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执行。4

测评与标识程序

4.0.1

建筑能效测评应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之后,建筑物竣工验收之前进行。

4.0.2

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提出能效测评申请,同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 初步设计审批意见; 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设计图及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空调热负荷及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书);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及设计单位的回复资料;施工图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包括变更图说、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和相应的审查文件); 3 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涉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竣工图、施工变更、施工质量检查记录、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5 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部品)合格证、进场复验报告,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 已由法定检测机构进行了工程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的,应提供检测报告; 采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情况报告及按照有关规定应进行评审、鉴定及核准、备案和技术性能认定的有关文件。

4.0.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资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资料;对资料齐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能效测评工作。

4.0.4

建筑能效测评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向建设单位发放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整改后重新申请能效测评。

4.0.5

取得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建筑能效标识一一对应置于每栋建筑主入口等显著位置。5

测评内容及方法 5.1 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

5.1.1 建筑围护结构各分项工程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的具体内容及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体构造;墙体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的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燃烧性能的质量证明文件;如采用保温浆料作保温层时,在施工中制作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含外墙保温层厚度的“外墙节能构造钻芯检验报告”。

测评方法:文件核查,现场抽查。

幕墙构造;幕墙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幕墙玻璃的传热系数、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中空玻璃露点的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幕墙保温隔热材料燃烧性能的质量证明文件;幕墙气密性的试验室安装制作试件的检测报告;含保温层厚度的“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表”。

测评方法:文件核查,必要时进行性能检测。

建筑外窗的传热系数、中空玻璃露点、玻璃的遮阳系数、可见光透射比的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外窗气密性的检测报告;外窗遮阳性能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测评方法:文件核查,必要时进行性能检测。

屋面构造;屋面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的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燃烧性能的质量证明文件;含保温层厚度的“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表”。

测评方法:文件核查,现场抽查。

楼(地)面构造;楼(地)面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密度、抗压强度或压缩强度的施工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报告,燃烧性能的质量证明文件;含保温层厚度的“建筑节能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表”。

测评方法:文件核查,现场抽查。

5.1.2 建筑物用能系统及其设备的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除核查项目实际采用的用能设备及施工安装是否与设计文件一致外,尚应核查下列内容: 采用集中采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冷热源设备的能效比及热效率等应符合现行国家和本市建筑节能标准的规定;应设置温度控制及冷、热量计量装置。

测评方法:文件核查,现场抽查。监测与控制系统的控制功能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测评方法:文件核查,现场抽查。公共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值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的规定;照明应采用节能灯具,除电梯厅外应采用节能控制措施。

测评方法:文件核查,现场抽查。

5.1.3 如果在测评过程中必须进行某些项目的检测时,测试方法和抽样数量应严格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居住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50-069和《公共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J50-070的规定进行。

5.1.4 若5.1.1条和5.1.2条中规定的各项核查内容的核查结果均符合设计要求,应判定被测评建筑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符合要求;若5.1.1条和5.1.2条中规定的任意一项核查内容的核查结果不符合设计要求,应判定被测评建筑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不符合要求。5.2节能率复核

5.2.1 节能率复核所使用的建筑节能设计模型应与竣工文件相符,并由建设单位提供。5.2.2 建筑节能设计模型与竣工文件相符主要是指:建筑节能设计模型与设计图说、节能计算报告书相符(朝向、围护结构构造、标准层个数、房间类型、层高、总层数、热桥设置、门窗大小等);建筑节能设计模型中所选计算地址正确,所用材料热工参数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5.2.3 节能率计算所需数据应按相关标准、规范规定及设计文件取得。若施工实施中采用的材料、部件的导热系数或传热系数进场见证取样检测数据优于建筑节能设计文件所列参数时,以其质量证明文件为准。

5.2.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要求和方法,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与竣工文件相符的建筑节能设计模型,使用建筑节能设计分析软件复核被测评建筑的节能率。测评方法:计算复核。

5.2.5 若节能率复核结果符合被测评建筑设计所依据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节能率,应判定被测评建筑节能率复核符合要求;若节能率复核结果不符合被测评建筑设计所依据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的节能率,应判定被测评建筑节能率复核不符合要求。6

测评结论

6.0.1

被测评建筑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和节能率复核均符合要求时,判定被测评建筑能效测评合格。被测评建筑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或节能率复核不符合要求时,判定被测评建筑本次能效测评不合格,建设单位应整改后重新申请能效测评。

6.0.2

被测评建筑能效测评结论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根据测评结果明确其能效标识等级。

6.0.3

建筑能效测评完成后应填写建筑能效测评综合评价表。6.0.4

建筑能效测评综合评价表见附录。

附录

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综合评价表 项目名称 栋号

建筑面积/层数 建筑类型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核查内容

节能设计符合性核查围护结构墙体

幕墙

门窗

屋面

地面

暖通空调系统冷热源设备能效比及热效率

温度控制及冷、热量计量

照明照明功率密度值

照明光源、灯具

照明控制方式

监测与

控制采暖、通风、空调系统及冷热源的监测与控制

节能率复核□

节能率<50% □ 50%≤节能率<65% □ 65%≤节能率<70% □

节能率≥70% 可再生能源利用情况

能效测评与标识意见:

1、按照《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的规定进行能效测评,该单体建筑通过能效测评,标识等级为

□Ⅰ级

□Ⅱ级

□Ⅲ级。

2、按照《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的规定进行能效测评,该单体建筑未通过能效测评。

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盖章)年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年

附件3

建筑能效标识制作标准和式样

一、制作标准 1.材质:不锈钢

2.规格:297×420mm

二、式样 见附图

附件4

建筑能效证书制作标准和式样

一、制作标准

规格:210×297mm

二、式样 见附图

附件5 建筑能效标识、证书编码规则 区划代码 XXXXXX XX XXXX XXXX XXX X 项目代码

楼栋代码

年份代码 建筑类别代码 能效等级代码

管理权限区、县(自治县)名称区划代码 市管建筑工程项目―500000 区县管建筑工程项目万州区500101 涪陵区500102 渝中区500103 大渡口区500104 江北区500105 沙坪坝区500106 九龙坡区500107 南岸区500108 北碚区500109 万盛区500110 双桥区500111 渝北区500112 巴南区500113 黔江区500114 长寿区500115 江津区500116 区县管建筑工程项目合川区500117 永川区500118 南川区500119 经开区500120 高新区500121 綦江县500222 潼南县500223 铜梁县500224 大足县500225 荣昌县500226 璧山县500227 梁平县500228 城口县500229 丰都县500230 垫江县500231 武隆县500232 忠县500233 开县500234 云阳县500235 奉节县500236 巫山县500237 巫溪县500238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500240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500241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500242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500243

一、说明

1.区划代码:

2.建筑类别代码:01-居住建筑;02-公共建筑; 3.年份代码:按实际年份编写;

4.项目代码:由颁发单位根据项目发放标识证书顺序编写; 5.楼栋代码:由颁发单位根据建筑单体发放标识证书顺序编写; 6.能效等级代码:1-I级标识;2-II级标识;3-III级标识;

二、编码示例

1.地区:渝中区;

2.建筑类别:居住建筑; 3.年份: 2008年;

4.项目顺序:第一个发证项目; 5.楼栋顺序:一号楼;

6.能效等级: III级能效标识; 标识编号为:***10013 【重庆市政府网】

引用或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明确标注“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2.能效管理与节能技术 篇二

2010年10月27日至28日, 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和中国建筑文化中心主办, 北京国宏信科信息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承办, 际高建业有限公司和上海笨鸟科技公司支持的“中国节能建筑、能效测评与部品节能技术研讨会暨‘1+1'项目交流对接会”在北京展览馆宾馆圆满召开。

中国房协会副会长、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原副主任童悦仲,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处长叶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中心副总工杨西伟, 全国节能监测管理中心主任张万路,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中国建材检验认证中心刘正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副处长刘美霞, 安徽省建设厅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主任刘宇, 万科企业集团工程总监孔祥民, 五合国际建筑设计集团副总卢求, 上海笨鸟科技公司董事长胡志伟, 际高建业总工冯婷婷, 北京四季沐歌太阳能技术有限公司李文华部长, 大盛节能卷窗建材 (上海) 有限公司副总郑世璋等单位领导就相关主题发表了精彩演讲。海尔地产公司, 武汉城建公司, 北京天恒房地产公司, 北京城建公司, 重庆隆鑫地产公司, 南京朗诗公司, 浙江金都地产公司, 上海瑞安地产公司, 秦皇岛明珠地产公司, 秦皇岛五兴地产公司等地产企业和北新、北京奥宇、北京恒通、上海兰舍、大庆双能、南玻、力诺瑞特、欧文斯科宁、汉高、松下等建筑部品研发企业代表齐聚一堂, 就本次会议主题展开充分讨论, 并针对拟在建地产项目的具体技术问题给予给予解答和分析。

通过本次会议的召开基本达到了“适时发布建筑节能政策、了解最新建筑节能技术、解决拟在建技术问题、搭建供需交流平台”的会议目的。

3.能效管理与节能技术 篇三

2009年,苏州市在全市工业企业中发起了 “能效之星” 的创建活动。作为一项借鉴美国“能源之星”、日本“领跑者”计划而发起的节能创新工作方法,苏州市发起的“能效之星”创建工作,至今已取得明显成效:首批24家“能效之星”创建企业实现节约标煤70.2万t/a,减排二氧化碳175.5万t/a。2011年126家“能效之星”创建企业实现节约标煤102.8万t/a,减排二氧化碳257万t/a。“能效之星”这一组组数据引发了工业节能领域的广泛关注。有人说,苏州市所发起的“能效之星” 创建活动,成功地融合了国际经验的精髓和中国的节能现实,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节能管理机制。 为进一步探讨苏州“能效之星”创建活动的实际效果与拓展空间,本刊记者采访了苏州市节能技术服务中心主任吴智伟。 吴智伟告诉记者,“能效之星”创建活动是苏州市经信委委托苏州市节能服务中心,面向全市工业企业开展的一项节能改造、评优、服务综合系统工程,旨在引进国际国内先进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用能管理体系,落实节能技改项目,减少工业碳排放,加大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使企业产品能耗水平在行业中达到领先水平,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同时扶持、培育苏州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整体推动苏州市的节能降耗工作,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据吴智伟介绍,“能效之星”创建工作的具体实施方式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年耗标煤5000吨以上,在同行业中能效处于较先进水平,通过能源审计发现存在节能潜力的重点用能单位,在年周期内,通过自愿协议、过程控制、成果评价和总结推广的模式,加强节能管理,采取切实可行和先进的节能技术措施。以第一期“能效之星”创建工作的实际情况为例,其具体实施程序如下:第一阶段,申报与签约—47家企业以节能技改项目申报参与“能效之星”创建,节能服务中心组织专家组到现场初评,核查基本情况,根据企业节能管理水平和项目情况,选出24家试点企业,签订《争创“能效之星”节能自愿协议书》;第二阶段,服务与实施—企业实施所申报的节能技改项目,专家组根据企业需求提供检测、咨询等技术服务,并跟踪企业技改项目实施进程;第三阶段,评价与推广—企业技改项目实施完毕,专家组现场评审,审定节能减排效益,并结合企业能源管理水平等综合要素,为企业评定星级,并举行颁奖仪式。 目前看,首批24家试点单位已经投入各种技改资金约14.5亿元人民币,实现了年节约标煤70.2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75.5万吨的目标。从综合的社会效益角度看,在争创“能效之星”的过程中,苏州节能中心邀请并组建六个工作组、行业专家组和节能专家组,为24家试点企业提供了免费技术服务150余人次,事实证明,这项活动是成功的,也得到了众多企业的好评。

实现创新符合政策

有业内人士称:“能效之星”活动是一项借鉴美国与日本节能经验而发起的节能创新工作方法。这个节能创新工作方法,自创建以来,因为充分调动了企业的积极性,形成了节能管理的良性互动,取得了明显成效,实现了工业节能管理的政策创新。在工业节能领域,这种节能创新方法已经成为国际经验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典范案例,其创新机制值得研究。 在吴智伟看来,中国节能管理的基本现实是多头、分散,量广、面大,工业体系庞杂,地区及行业之间情况差异极大,因此,节能政策的执行力度和实效,也有较大差异。长期以来,各地推动经济增长的动力远大于加强节能的动力,并已形成惯性的路径依赖。一些排放大户对地方经济增长贡献巨大,地方政府几乎没有动力去加强其能源管理。与此同时,节能服务市场不够规范,能源审计等基础性工作未能形成普遍的企业能源底账。上世纪90年代末以来,合同能源管理被两次重提,然而市场环境始终不够健全。相关的政策匹配未能有效引导逐利冲动,诚信体系缺失带来的乱象频生,也是“能效之星”节能政策创新的背景。因此,吴智伟认为“能效之星”创建活动的根本核心内容就是,实现工业节能创新。这种创新有一个宏观的背景,那就是要配合中国的工业节能政策,把企业的能效管理提升到一个较高的水平。吴智伟认为,处在工业化中后期的中国,也同时正在经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并不断深化的复杂过程,在上世纪80年代应用的计划经济节能手段,基本都不再奏效,所以必须向市场机制的方向转轨。在长期的粗放增长模式下,节能在很多地区一度为经济发展和吸引投资让路,在“九五”以前,能源消费增长一直低于经济增长速度。这一态势从“十五”时期开始改变,节能宏观形势更加严峻,转变增长方式迫在眉睫。2006年,随着节能减排成为国策,更大的财政投入、更多的政策措施应用于节能领域,“十二五”期间,节能减排在各地目标考核中的比重会更大。然而,综合运用财政、税收、金融手段的政策措施,还在不断探索和尝试中,并不具备完备的体系,同时节能法律法规也远未完善,所以国家在《节能法》颁布以后,还亟待建立一种新的节能法规体系和与之配套的规范、标准、技术规定等等。 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研究员陈志田认为:“‘能效之星’自下而上,恰好是市场运作和本地政策的结合。这是很厉害的一个准入,不是政府下一个命令,节能水平一比就出来。这个机制非常符合市场经济运作模式,内涵很多。因为通过‘能效之星’的延续和进一步完善,这一体系的生命力会得到更加明显的体现。一个更加成熟、形成常态的“能效之星”工业节能评级体系,将极大地便利于地方工业的节能管理。随着与市场机制的进一步融合,‘能效之星’能够在绿色供应链中体现出强大的作用,发挥更大的市场效能。‘能效之星’建立的量化标准和工作体系,能够帮助苏州地区应对未来低碳经济的一系列挑战,包括地方或区域碳排放测算、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乃至产品生命周期。”

企业节能令人信服

4.能效管理与节能技术 篇四

发布日期: 2008-6-17 信息来源:

一、设置依据

《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办法》。

二、受理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实施建筑管理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三、提交资料

(一)基本资料

1、《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表》(一式四份,样表可在重庆城乡建设网http://下载,用A4型纸打印);

2、《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3、初步设计审批意见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查验)

4、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二)施工图设计审查相关文件

1、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建筑、电气、暖通专业设计图原件及电子件,节能设计模型电子件,节能计算报告书原件及电子件,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须提供空调热负荷及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书原件);

2、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复印件及设计单位的回复资料复印件;

3、如有建筑节能设计变更须提供施工图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包括变更图说原件、建筑节能设计模型电子件、节能计算报告书原件和相应的审查、备案文件复印件);(一份,报复印件的,提供原件查验)

(三)涉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相关资料

1、竣工图(包括建筑、电气、暖通专业竣工图原件及电子件);

2、建筑围护结构、集中空调系统以及配电照明节能工程部分的施工质量检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节能工程检验批及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节能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一份,原件或复印件)

3、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会议纪要及签到记录(须四方主体签字/盖章)

(四)涉及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部品)合格证复印件、进场复验报告复印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检测报告复印件和备案证明文件;(一份,报复印件的,提供原件查验)

(五)已由法定检测机构进行了工程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的,应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查验)

(六)如采用暂无国家、行业或本市地方应用技术标准依据的建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须提供其采用情况报告复印件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审、鉴定及备案的相关文件复印件。(一份,报复印件的,提供原件查验)

三、办理程序及时限

(一)建设单位填写《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表》,装订申请材料,且须加盖申报单位骑缝章;

(二)建设单位将《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请表》及申请材料报送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申报窗口;

(三)申报窗口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因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和符合法定形式的,承办部门即可受理;

(四)承办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能效测评工作。建筑能效测评合格的,颁发相关建筑能效标识与证书;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应当出具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意见;

(五)所办事项需要进行听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中介机构评估等事项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建筑能效测评时限内。

申报窗口:市城乡建委政务办理中心3号窗口

窗口电话:63672126

承办机构: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处

5.能效管理与节能技术 篇五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的应用管理工作,提高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率,促进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推动全省建筑节能减排工作的落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节能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的应用管理工作,提高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在建筑工程中的应用率,促进民用建筑能源利用效率的提高,推动全省建筑节能减排工作的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3号令)、《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0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建筑是指按节能设计标准进行设计和建造,使其在使用过程中降低能耗的建筑。

第三条 建筑节能技术材料是指用于建筑工程能达到保温隔热标准要求,节约能源的建筑技术、设备与产品。

第四条 凡在辽宁省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使用、装饰和维护过程中涉及节能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及其相关管理的活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的研 究、开发、推广和本省建设领域内节能建筑、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的管理工作,统一确定全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管理范围及目录。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的研究、开发、推广和节能建筑、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和节能建筑实行认定制度。严格执行建设部和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与产品的有关规定,不得推广、使用未经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对使用尚未通过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节能建筑认定手续。通过认定的节能建筑,可以享受减收热费和返还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等优惠政策。

工程项目中具体需要通过国家、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的目录另行制定、公布。

第七条 充分发挥省级行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积极鼓励和扶持其从事建筑节能技术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等工作。

第八条 从事节能建筑和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的有关人员应当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接受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相关的技术和技能,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上述工作的有关人员定期进行考核认定。

第二章 节能建筑认定 第九条 节能建筑认定证书,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认定前必须通过各市建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各种形式的认定证书。第十条 节能建筑认定须进行实物维护结构热工检测。其中,保温做法相同的建筑物可随机抽查检测,比例为幢号数的20%,保温做法不同的应当分别抽查检测。

第十一条 节能建筑认定检测须由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的、具备节能建筑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节能建筑认定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辽宁省节能建筑认定申请表》;

(二)建筑节能验收报告,应包括下列附件:

1.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设计变更文件(包括热工计算书); 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 3.建筑节能设计专项审查证明材料。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实物抽查检测报告;

(五)应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

以上资料必须齐全、合法,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十三条 节能建筑认定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专家进行核查,合格后签发《辽宁省节能建筑认定证书》和《辽宁省节能建筑节能标识》。

第三章 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

第十五条 支持和鼓励建筑节能技术进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扶持国家鼓励发展的和对节能及改善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技术与产品的开发;支持研究或引进消化国外先进节能技术、材料、制品

第十六条 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前必须通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评估,必要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介机构主持鉴定。

第十七条 实行认定制度的建筑节能材料涵盖了在建设领域中应用的所有涉及建筑节能的产品类型,包括:墙体保温材料、供热制冷产品、节电照明产品、节水卫浴产品、建筑装饰部品等。

第十八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统一颁发《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证书》,全省通用,各市不得另行发证;该证书作为工程存档和竣工验收的依据,其它部门和单位颁发的此类证书不得作为工程存档和竣工验收的依据;

第十九条 已取得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证书的技术材料,符合推广认证和新型墙材认定条件的可同时发放《辽宁省工程建设用产品推广应用证书》; 第二十条 凡纳入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管理范围的建筑节能产品,其生产企业应当按本办法办理认定手续。相关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后,经所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一)省内企业填报《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申请表》一式三份,报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二)外埠生产企业须填报《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申请表》,直接报送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境外生产的建筑节能产品,由总代理单位直接申报,报送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企业进行产品质量、技术水平、质保体系、工程应用效果等内容考核,组织专家评审;

(五)对专家评审合格的申报企业,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证书。

第二十一条 申请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材料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应通过有关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三)产品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或企业等相关标准;

(四)已批量生产或具有批量生产的能力,质量稳定,生产设备配套,工艺合理,具备常规检验仪器设备等;

(五)没有成果或其权属的争议。

(一)《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注册、法人代表证明以及代理商的代理证明等材料;

(三)有关的鉴定证书;

(四)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质检单位出具的当年度抽检产品检验报告;

(五)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技术指南等相关资料;

(六)用户应用证明材料;

(七)产品说明书;

(八)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资料必须齐全、合法,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 经审核认定的建筑节能技术材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文件和网络等多种形式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认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仍继续生产的,生产单位须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提出换证申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完成对持证单位的核验工作。经核验合格的,重新换发认定证书;核验不合格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其认定证书失效。换证按申请认定程序和要求办理。

当产品原材料、设计或工艺有重大改变影响产品性能时,须另行 申请认定。

第二十五条 在认定证书有效期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技术材料实行抽检制度。对抽检的技术材料质量达不到原标准要求时,应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有关规定的,取消该技术材料认定资格,收回认定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取得《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证书》的企业及其技术材料编制推广应用目录,每年定期发布。工程项目所应用的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应当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广目录中选用。

第二十七条 持有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向该技术材料使用方以及监理企业出示《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证书》。对未取得认定证书、未列入推广目录的技术及产品。建设(开发)单位及施工企业不得采购应用,监理企业不得准予进入现场使用和签字验收,检测机构不得收样检测。

第二十八条 取得《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证书》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并收回证书。

(一)伪造《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证书》的;

(二)出卖、出租、出借、转让《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证书》的;

(三)使用未通过检查考核或过期《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证书》的;

(四)持有《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证书》的产品在有 效期内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九条 在《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证书》有效期内,持证企业因变更企业名称或发生其他较大变动时应及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后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应事项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凡在辽宁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使用有关建筑节能的各类建筑装饰材料、部品的,都应该办理《辽宁省建筑节能技术材料认定证书》。

有关建筑节能的各类建筑装饰材料、部品的具体范围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后公布。

第四章 附则

6.节能技术的监督管理的标准 篇六

规范能源管理监督工作及能源管理网络各级成员的职责与权限。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宏晟公司的能源管理及节能工作,是其它节能管理办法的指导性文件。3 术语、定义

3.1本标准所称能源,是指原煤、煤气、燃油、汽油、煤油、柴油、电力、蒸汽、水资源等。

3.2动力产品:电力、煤气、氧气、氮气、氩气、蒸汽、采暖热水、压缩空气、高炉鼓风、生活水、生产水、软水、循环水等所有的动力能源及其载体。

3.3能源动力产品的技术质量指标:指产品的化学成分及热值、温度、压力、流量等物理特性及供电电压、频率、谐波等电力系统运行质量指标。

3.4动力事故:指在动力能源系统运行中动力设施出现故障、动力产品生产或输送中断及动力产品质量不符合标准等,从而造成设施损坏、影响用能单位正常生产的事故。4 职责

4.1监督组成员及职责

4.1.1监督组成员:为确保节能技术监督的有效开展,在本公司技术监督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以生产技术保障部成本控制主办为组长,各生产作业区的区域责工,设备部区域责工,生产技术保障部化学责工、热控责工,设备部热控协理工程师,生技部锅炉监督协理工程师、汽机监督协理工程师、技术质量协理工程师、热效率协理工程师为成员的节能技术监督组,全面负责本公司的节能技术监督工作。职责为: 4.1.1.1组长

a.贯彻和监督执行国家、行业、公司有关能源管理的法规、标准、规程、制度。b.建立健全全公司的各项能源管理制度或办法,并监督执行。

c.定期或非定期组织能源管理网络成员进行能源检查,协调并监督落实本企业能源管 理工作,组织研究制订能源管理规划。

d.负责全公司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动力系统接点所需介质停送的计划组织工作。e.全面负责监督全公司中长期能源计划执行情况,组织能源产品的生产、供应和使用。f.负责全公司的能源供应、能源消耗监督工作,开展能源统计分析及能耗对比分析。按时向公司能源主管部门报送能源管理情况。

g.负责全公司能源的原始记录、台帐管理、协调各作业区之间的能源动力需求,以及能源动力平衡工作,参与耗能设备检修改造计划的制订。

h.对不符合节能技术规定的设备,向设备责任单位下达整改通知。并在全公司范围内检查、监督能源使用情况,对 “跑、冒、滴、漏”不合理用能和浪费能源等违反能源管理规章制度的现象采取措施,进行整治,实施考核。

i.负责每月供出产量、动力消耗的转、结帐工作,负责与外单位办理产量、动力产品的各项转、结帐的签证工作。

j.负责对计量表计的跟踪,发现计量表计出现异常时及时会同有关部门解决。k.负责办理外来施工单位使用动力介质的手续审批工作。4.1.1.2成员

a.执行上级部门下发的有关文件指示和计划,负责所辖范围内各项能源管理工作。b.严格按公司下达的能源动力产品技术质量标准,对动力产品在生产、供应及使用过程进行监督考核。

c.由于生产工艺、运行方式改变,需要对能源动力产品技术质量标准进行调整和修改时,积极配合并根据实际运行情况提出新的质量标准,报动力能源部审定后修改。对新修改的标准,必须及时纳入或修改相关岗位的操作规程,以保持标准的统一性,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熟悉掌握,认真执行。

d.积极配合公司动力监察人员对我公司在供应和使用动力产品以及动力设施等的动力监察工作,对提出的问题按要求整改。4.2各部室职能与分工 4.2.1生产技术保障部负责全公司能源综合管理工作,是能源管理和公司动力产品使用监察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4.2.1.1 对公司各单位各级节能专责人的工作有业务指导和监督责任,负责公司合理用能的具体管理工作。

4.2.1.2负责制定动力能源系统运行方式、计划的平衡,并组织落实;监督能源产品的生产、供应、使用等计划的执行情况并提出考核意见。

4.2.1.3负责督促、监督、检查其他部门的能源管理和动力产品使用情况;对违章使用动力产品和损坏动力设施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对严重者进行考核。4.2.1.4负责监督检查各部门动力能源系统事故预案的落实、执行情况。

4.2.1.5负责耗能设备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改项目的立项审查、论证、实施、竣工验收等系统管理工作。

4.2.1.6对本单位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节能技术监督,包括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效益测评。

4.2.1.7负责公司范围内耗能设备的效率测试工作。

4.2.1.8负责每天对动力煤的各项指标进行化验,化验结果及时报出。根据生产特点和煤质变化情况增加化验次数,以对生产燃料用能进行指导。

4.2.2生产各作业区是能源动力设备系统日常运行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4.2.2.1严格按运行计划、降低能耗的要求组织生产、供应和使用动力能源产品,确保全公司能源动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4.2.2.2负责能源动力系统日常产、供、用生产过程中运行方式及事故中的调度指挥、外协调及事故分析。

4.2.2.3随时掌握能源动力系统的运行情况,并负责将异常情况和非计划操作向有关部门汇报。

4.2.2.4负责全公司《动力介质停送工作票》的审核、签发、与相关单位联系、下达停送指令以及过程监控、协调等工作。

4.2.2.5动力能源介质设施(设备)需要停运检修时,负责对设施(设备)进行停运操作,具备检修条件后,方可交检修部门检修。

4.2.3设备维修部是耗能设备检修、维护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4.2.3.1负责组织能耗设备检修、热力管道的保温隔热工作以及事故下抢修,及时消除管道散热、漏泄。

4.2.3.2负责及时对耗能设备按照“五定”的原则:即定点、定标准、定方法、定周期、定人员进行点检,制订反事故措施。

4.2.3.3负责动力产品工艺在线检测仪器仪表的维护,对在线检测数据的准确性负责。负责公司际在线检测仪器仪表失准对外处理的联系工作。4.2.3.4负责动力能源系统事故抢修的工作。5 管理内容及要求

5.1 依据公司下发的《动力监察管理办法》、《动力产品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围绕合理用能和高质量供能,随时开展节约能源、动力监察工作和对所供动力产品质量的监察工作,对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整改,并进行处罚。5.2 能源监督检查内容

5.2.1 能源管理网络成员监督检查的程序

5.2.1.1 能源主管每天必须对供出能源量(电量、蒸汽(含中低压蒸汽)、采暖热水、高炉鼓风、软水)和使用能源量(高炉煤气、焦炉煤气、转炉煤气、氮气、压缩空气、生活水、生产水)进行监督,对由于计量造成的使用和供出能源量出现差异,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解决处理。

5.2.1.2 能源主管每天必须依据能源使用和供出情况,及时监督煤耗、电耗消耗情况,对不符合生产实际情况的消耗会同有关人员查找原因,解决处理。5.2.1.3能源主管定期对外来施工单位使用动力介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2.1.4能源主管要随时检查是否有不按调度指令或无正当理由计划外用能现象,对查出的问题严格考核。

5.2.1.4各能源管理成员单位每天必须按职责分工对动力产品的技术质量指标(热值、温度、压力、流量、供电电压、频率、谐波)、煤耗、电耗、工序指标等进行监督检查,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5.2.1.5各能源管理成员每天必须深入生产现场,检查所属耗能设备、热力管道等是否有不合理的散热、跑冒滴漏情况的发生,重点对各类水箱、水池、水塔以及除尘器、除氧器等进行检查,非生产需要和非特殊原因禁止放水溢流运行,对浪费能源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及时进行处理。

5.2.1.6 按规定对所有耗能设备进行效率测试工作,并将结果公布。

5.3每月按时组织全公司范围内的能源大检查,且根据生产情况安排不定期的能源检查和节前检查。

5.4 每月组织召开一次能源例会,各部门汇报所属能源供出和使用情况、能源自查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对提出的问题进行重点讨论,安排下月节能降耗能源重点工作。5.5对部室的要求

5.5.1对生产技术保障部能源管理的要求

5.5.1.1建立健全全公司的各项能源管理制度或办法,并组织监督贯彻执行。5.5.1.2制定全公司中长期能源平衡计划;制定下达年、季、月能源生产、消耗指标计划;组织能源产品的生产和供应,考核计划执行情况。

5.5.1.3负责全公司的能源统计工作,开展能源统计分析及能耗对比分析,按时向公司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各类能源报表。

5.5.1.4负责全公司能源的原始记录、台帐管理、运行系统值际竞赛的指标统计分析;协调各作业区之间的能源动力需求,以及能源动力平衡工作;参与分析能源动力设备的生产事故,参与耗能设备检修改造计划的制订。

5.5.1.5制定能源计量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能源计量各类台帐。5.5.1.6对不符合节能技术规定的设备,向设备责任单位下达整改通知。

5.5.1.7在公司范围内检查、监督能源使用情况,对浪费能源如 “跑、冒、滴、漏”和不合理用能等违反能源管理规定的现象加以制止,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措施,进行整治,并对责任单位实施考核。5.5.2对设备维修部能源管理的要求

5.5.2.1加强设备管理,搞好设备检修和维护,及时消除设备缺陷。5.5.2.2组织耗能设备、热力管道的保温隔热工作。

5.5.2.3组织耗能设备大、中修,使高能耗设备逐步向节能型过渡。5.5.3对作业区能源管理的要求

5.5.3.1制定合理用能的工作标准、技术标准和实施的节能措施,报相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5.5.3.2负责本作业区能源数据的原始记录、台帐管理和用能统计及分析工作,按要求向公司能源主管部门报送各类能源原始报表。

5.5.3.3对能源消耗指标进行分解,细化到班组岗位,落实好三次承包,建立起有效的保证体系和考核制度。

5.5.3.4监督检查本单位能源使用的情况,对浪费能源的“跑、冒、滴、漏”现象、不合理的运行方式,要积极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并实施考核。5.6 能源基础管理工作

5.6.1将能源的收入、转换、支出、损失、外供、自用等进行统计和投入产出分析,计算出产品产量及各项单耗,向集团公司及有关部门报送月、季、年《企业能源平衡表》,根据能源消耗指标完成的情况定期做出能耗分析。5.6.2编制公司内的能源生产消耗及节能措施的中长期规划。

5.6.3 建立健全能源消耗定额制度,实行计划供应,能源消耗定额分为全公司消耗定额(三项煤耗、三项电耗指标)作业区消耗定额(本作业区三项煤耗、三项电耗指标、工序小指标、班组消耗)。

5.6.4完善能源计量器具和计量数据准确的管理工作。

5.6.5依照国家、行业及集团公司《能源管理办法》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有计划地、定期地开展耗能设备的热平衡测定和全公司能量平衡工作。5.7能源生产供应管理

5.7.1电、热、风等能源动力产品在生产、供应过程中,要及时掌握能源动力的供出和消耗的使用情况,按生产计划和调度指令组织生产,合理安排运行方式、经济调配机、炉负荷。5.8用能管理

5.8.1根据电网调度要求,合理分配机组间负荷,确定机组运行方式,达到机组经济运行的目的。

5.8.2根据循环水温度的变化和凝汽器真空情况,合理确定循环水泵运行方式,最大限度地发挥现有循环水泵的节能潜力。

5.8.3严格真空严密性试验制度,每月进行一次真空严密性试验。当真空下降速度大于0.4Kpa/min时,应查明原因及时消除。

5.8.4采取一定措施,保持冷却塔工作正常,保证循环水水质,杜绝冷却塔在运行中或停机时溢水。

5.8.5严格执行高加运行规程,保持高加旁路的严密性。

5.8.6减少设备计划外检修、减少机炉启停次数,制定合理的耗能设备运行方式,减少和避免能源的损失浪费。

5.8.7锅炉停炉,及时停用冲渣、冲灰水,减少水、电的浪费。5.8.8尽可能采用机组抽汽供热,避免采用减温减压器直接供热方式。5.8.9主要耗能设备要有能源测试的典型试验或常规试验的技术报告并存档。5.8.10对新增加的动力产品,由使用单位向公司能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批后统一平衡办理。5.9节能技术进步

5.9.1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改工程项目,应执行原冶金部颁发的《钢铁企业统计节能技术规范》及其它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工程项目必须要有合理利用能源的论证、审查,能耗指标要达到行业工序节能规定和动力节能规定的能耗标准。

5.9.2主要耗能设备、装置、系统的大、中、修,要不断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5.9.3掌握行业节能信息,努力争取公司节能技术改造的资金支持,对公司主要耗能设备、技术项目进行优化和节能性改造。5.10能源动力监督

5.10.1依据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开展节约能源动力监督工作。动力监察工作由生技部统一负责管理,应按各项法律法规及各种动力产品技术规程的要求严格检查、指导各部室、作业区正确使用动力介质并遵纪守法。各职能部门、作业区负责本部所消耗的动力介质的监察工作。

5.10.2生技部负责对违章、违规使用各类动力产品事件进行检查,对检查到的违章、违规使用动力产品事件进行考核。6 考核

6.1凡在行业、集团公司的各类节能评比活动中受到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奖励。

6.2非生产需要和其它特殊原因,锅炉疏水箱、除尘器、稳压水箱、工业水回收水池、汽机除氧器、低位水箱、射水箱、冷却水塔、化学各水箱、无间滤池、中和水池等严禁放水溢流运行,发现一次考核单位负责人2—5分。

6.3对能源浪费造成影响的消缺检修,非特殊原因,在报修后二日内不处理的,考核单位负责人4分。

6.4生活水系统发现长流水一次,考核责任单位2分,长明灯发现一处,考核责任单位1分。

6.5电厂新增的节水设施,由于管理原因停运或降低节水能力,考核项目负责人10分、88 相关责任人4分。

6.6严禁无证使用电炉子,发现违禁使用一次,考核责任单位10-20分。6.7绿化和室外分配用水,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大量跑水,考核单位负责人2分。6.8对有关部室、作业区、班组、个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考核2分:

6.8.1不按时报送各类报表,弄虚作假影响正常考核及工作秩序的。6.8.2对能源动力产品生产供应安全造成影响,偷窃动力产品等行为的。

6.8.3对集团公司、宏晟公司认定的不合理用能现象,无正当理由拒绝治理或整治不力,造成较大能源浪费的。

6.8.4以各种理由拒绝或不配合集团公司、宏晟公司进行节能监测、动力监察和现场检查的。

6.8.5不按调度指令或无正当理由计划外用能的。

6.8.6各作业区由于自身工作不力,主要能源消耗指标连续两年超标者,追究领导责任,按照具体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直至对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者处罚。相关支持性文件 8 记录 9 附表/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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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起重机械的能效测试与节能措施 篇七

起重机械的工作原理是通过起重吊钩的上升和下降来实现物体的垂直升降, 它能够进行匀速重复动作。起重机械本身的重量较大, 组成的结构的零部件数量较多, 能够承受上百吨重量的物体, 但是有时也会用于起重重量较轻的物体, 这样就会造成资源浪费。起重机械由于自身重量较大, 运行的阻力就会变大, 在运行时会消耗掉大量的资源。另外, 在运行过程中, 需要根据使用需要对机械进行频繁的启动制动, 从启动到正常运行要占用许多时间。由于自重较大, 运行速度缓慢, 因此工作时间比较长。

对起重机经进行能效测试是确保起重安全以及机器正常运行的基础。在进行测试之前, 要对起重机的整体能耗进行调查, 这样做是为了测试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能够确认最终测试结果的准确性。不同型号不同用途的起重机具有不同的能耗特点。起重机通过交流电机带动系统运行, 同时使用三相异步电动机来驱动, 它的组成决定了起重机的调速控制系统有三种类型, 即等分变极、变转差率以及变频控制。变极调速的原理是电动机定子根于数的变化来带动转速的变化。由于目前的技术水平使得变极调整的使用仅限于容量不是很大的葫芦电动机上。变转差率的主要原理是使用电动机转子所产生的转差功率来带动电动机速度的改变, 这种调整方式对于能量的需要极大, 同时也会造成巨大的能耗。变频调整方式是根据其具有较大范围的调整能力以及较强的机械性等特点, 使供电频率发生改变。

2 起重机械的能效测试方法

2. 1 测试工况

测试起重机械的工作状况是测试其能效的一个主要方法。由于起重机械的工作始终是匀速的进行重复性动作。所以, 只要将机械从开始运行到正常操作再到加速运行的整个过程设定为一个测试周期, 同时在高度方面测试起重机升高降低一米的高度。在测试过程中, 为了减少误差, 因此需要进行重复多次的测试, 才能确保最终测试数据的准确性。

2. 2 供给能的计算

电动机是起重机械的运行的主要驱动力, 它是以电网作为主要供电源。因此。可以通过测试供电系统在起重机启动时的电压及额定功率, 就能计算出起重机械的供给能。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不断的启停, 会造成供电系统电压的波动。不断启停造成的能源消耗量是不可忽略的, 可以使用电能表对机械启动时, 供电系统所产生的电流进行测量, 然后将这一部分的能耗与供给能进行累加。

2. 3 有效能的计算

对起重机械有效能的计算是测算机械在正常使用过程中, 物体移动所消耗的能量, 也就是起重机完成相关塔吊操作时所必须使用的能量。比如, 起重机加大荷载时需要做更多的功来摆脱重力的影响, 水平移动时, 由慢速向快速运动加速时需要克服更大的摩擦力时所必须做的功。对有效能的测算需要在一个固定的工作周期内进行测算, 即将物体抬升或是水平移动到指定位置时所需要消耗的能量。

2. 4 能效比的计算

起重机械在对物体进行移动时所做的有效功与其运行时所做的功的比即为能效比。通过对能效比的计算, 能够衡量出起重机械的运行情况是否正常, 其运行时所做的功是否在正常范围内。能够为起重机械的节能标准提供相关数据。其计算公式为: ηqs = ( Eqs/ EG ) ×100% 。其中: ηqs为起重机械运行时的能源利用效率, Eqs为起重机械的有效能, EG为供给能。

3 起重机械的相关节能措施

3. 1 提升起重机械的制造精度和电动机性能

起重机械组成零件的精细程度对于其本身的工作效率有着主要影响, 减速器的运行速率, 卷筒以及各滑轮零件的运作效率对于起重机械的效率会产生制约因素。因此, 提高机械零件的精细程度在推动起重机工作效率方面至关重要。同时也能达到节约能耗的目的。另外, 通过将机械的荷载性与电动机的运行相结合, 对于提高起重机械的能效也有推动作用。电动机本身的容量不足时, 就无法满足机械的正常运行, 如果不及时进行补充, 就会造成电动机的超负荷运行, 最终造成电动机的永久损坏。如果电动机的容量过大, 则会造成资源浪费, 同时也不利于电动机充分发挥其能效。

3. 2 设计新型的节能型起重机械

设计节能型的起重机械是实现相关节能措施的重要方法。当前, 我国生产起重机械的商家数量虽多, 但是规模不大, 生产技术和生产能力低下。在设计方面, 对于起重机械的节能设计技术水平较低, 无法达到相应的节能标准。另外, 制造机械所使用的材料由于设计不全面也会产生浪费。因此, 起重机械的设计人员要根据节能的相关标准进行节能设计, 尽可能的完善设计图纸, 从根本上避免材料浪费的情况。另外, 机械制造工人要不断提高自身的制造水平及技术能力。此外, 加入变频控制系统, 能够帮助起重机械提高启动速度, 减少机械不断启停造成的能源消耗。

3. 3 培养起重机械操作人员的节能意识

起重机械的操作工人对机械的了解以及操作水平也关系到能源消耗。熟练的操作技术能够提高工作效率, 大大减少长时间使用机械造成的能源消耗。操作人员对机械的工作原理以及操作技巧的熟练程度对于节能也会产生影响。因此, 要加强对操作工人的技能培训, 同时制定相关的起重机械操作规范, 确保工人能够按照正确的操作流程使用机械。

4 结论

总之, 降低起重机械降的能耗是目前的大势所趋。相关的技术人员以及管理人员需要提高自身的节能意识, 通过技术的更新、管理的细化等措施切实有效地做好起重机械的能效测试工作, 并为新型节能型起重机械的发展献计献策, 从而推动我国的绿色工业发展, 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升级。

摘要:一直以来我国工业发展都存在粗放、能耗大的特点, 在建筑、工业生产等方面的能源浪费情况更是触目惊心。与西方先进国家相比我国的起重机械重量体积都比较大, 相应的能耗也比较高。因此我国应当对起重机械的耗能进行限制, 从相关法规的调整、管理制度的完善、节能意识提高等多个方面进行起重机械的能耗管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人们对于能源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起重机械应用范围比较广且能耗大, 因此利用恰当的方式对起重机械进行能效测试, 并采取相应的节能措施就成为了目前必需解决的问题。本文结合起重机械的特点对其能效测试展开了探讨, 并提出了相应的节能措施。

关键词:起重机械,能效测试,节能措施

参考文献

[1]王松雷.桥门式起重机节能设计[J].建筑机械, 2010 (9) .

8.能效管理与节能技术 篇八

目前,中国在强化节能目标责任、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加强节能管理等方面,都取得了重要进展。但中国节能工作仍面临严峻挑战,尤其是工业、建筑、交通三大领域,能源消费总量占全国90%以上。中国建筑物每平米的能耗要比发达国家高3至5倍。因此,建筑节能在整个节能减排工作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中国在建筑节能领域起步较晚,需要大力提高建筑的能源使用效率。为此国家把降低建筑物耗能列为节约能源的首要措施,发布强制性执行措施。根据住建部《“十二五”建筑节能专项规划》要求,到“十二五”期末,中国建筑节能应达到1.16亿吨标准煤/年。

2014年12月18日,由中关村建筑能效运营管理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主办,德国能源署、德国能效联盟、清华大学建筑学院、中国合同能源管理网、上海建筑节能产业联盟协办的“首届中德建筑能效运营研讨会暨2014中关村建筑能效运营联盟年”在京召开。中、德两国建筑节能领域的专家和企业代表,围绕中德建筑能耗政策、中德建筑能源效率、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管理与服务等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与探讨,对促进中德两国在节能领域的进一步合作,推动两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关村建筑能效运营管理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理事长、北京牧马人软件有限公司董事长刘燕生在报告中提出建筑能效运营的几种节能方法,其中有节能设施节能、技改节能、控制策略节能、运行管理节能和建筑体节能。比如在技改节能方面,可以更换超容量或低效泵及风机,也可以调整冷冻水压力平衡,更换低效冷、热源,并疏通新风通道。

北京牧马人软件有限公司率先提出“建筑能效”概念并加以实施。其“建筑能效运行系统”较传统节能厂商的单一设备改造,可提高建筑节能效率20-30%。公司拥有一支多学科、跨行业、跨专业的技术团队,并与清华大学建筑节能中心密切合作,成为国内建筑节能领域技术开发力量很强的企业。

德国能源署Stefan Schirmer介绍了德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框架条件和经验。德国在既有建筑能效的研究已有很长的历史。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中期开始,德国就制定了一系列适当降低建筑能耗的法律。对于新建房屋和既有民用建筑,德国相关法律规定多项节能技术要求和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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