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未验收证明(共6篇)
1.消防未验收证明 篇一
消防验收证明
你当时开消防验收证明的单位,或者去消防大队,说明情况,他们会酢情处理,或再做一次消防验收。谢谢。
关于规范行政许可消防验收证明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保监办发〔2010〕4号
厦门市各保险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市级营销服务部:
为加强辖内保险机构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消防验收证明材料的申报工作,根据《消防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依法须进行消防审核验收的,在行政许可申请时须提交消防合格证明;对须进行消防备案的,将公安机关消防部门出具的备案凭证视为消防合格证明;对无须消防审核验收与备案的,由行政许可申请人出具已经加强新营业场所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书,不再提交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二、具体消防验收或备案的项目参照《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2009年第106号)等有关消防验收、备案的规定。
三、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关于规范行政许可消防验收证明材料申报工作的通知》(厦保监办发36号)同时废止。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发现相关问题,请及时向我局报告。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消防工程专业施工是整体建筑施工的特殊单元,对消防工程专业施工的管理,无论是资质取证、年度检查,还是作业现场的监督等诸多方面等都面临着新的课题,而理顺消防工程专业施工的基本问题,规范、净化消防工程市场,应是目前强化消防监督、注重专业管理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质量责任、规范管理、优质优价
规范施工企业技术资格是消防监督机构加强消防工程施工管理、维护消防工程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消防工程市场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为此,各消防总队都抽调了技术骨干,专门成立消防工程资质办公机构。行使对消防工程施工单位进行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对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年检晋级、降级、违章处理等工作,实行专业资格许可、宏观调控、现场稽查的工作模式。各消防总队为进一步强化资质的动态管理,改善企业的经营方式,确保消防工程质量和企业经济效益的稳步提高作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以北京为例,自1992年北京市开始对消防工程专业施工实行专业许可和资质注册以来,至今已有8年之久。93年由我局和市建委两家共同审批了北京市消防工程专业施工企业5家。之后,随着本市基建规模的扩大,消防工程市场不断扩大,消防专业施工队伍也随之不断扩大,94年至97年每年以10至15家的速度递增,加上98年以后新审批调整的,目前北京市共有150多家消防工程专业施工企业。应该说,消防工程专业施工企业在建筑安装施工中确实体现了专业设计、专业施工、专业维护的明显优势,为提高建筑工程的质量、保障首都消防安全作出了很大努力,很大贡献。但伴随着消防工程专业施工队伍的不断扩大和用户对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维护等方面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北京市消防工程专业施工企业在内部管理上、质量责任上、依法从事消防施工等方面也遇到了一些新的问题和困难,笔者认为有必要作一简要的说明和探讨。
2.消防未验收证明 篇二
作者:张涛律师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当事人
原告:上海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律师,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被告:上海某某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情
2016年3月,被告将上海市徐汇区某路某广场二楼办公室装修工程(以下简称涉讼工程)交由原告进行施工。2016年3月11日,原告进场开始施工。2016年4月1日,原、被告就涉讼工程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为1550000元,签订合同进场施工付合同款25%,因一方原因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 济损失。原告按约进行了施工。2016年4月16日,被告通知原告因其与出租方产生租赁纠纷,要求原告停止施工。截至原告起诉时,已实际发生工程量及到场材 料款共计304661元。原告虽 多次催讨,被告均拒不支付,故诉至法院。
原告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为: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304661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以304661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4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催讨工程款的误工损失16530元;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
庭审
审理中,原告明确其第1项诉讼请求金额的具体构成包括:(1)、拆除工程款81971.12元,加上管理费和税金,合计93306元;(2)、已完工的装饰工程款68612.50元,加上管理费和税金,合计78100元;(3)、施工措施费72578元,具体为垃圾清运费32276元、物业工程配合管理费35862元、喷淋防水费2000元,这三项都是支付给物业公司的,加上税金,合计72578元;(4)、已经进场但未使用的材料费58636.50元,加上税金,合计60677.05元。
被告公司辩称,原告确实进行了部分施工,但主要是拆除工程的施工,没有发现有新的装饰工程施工内容。对于原告实际发生的费用,被告是同意支付的,但对于实际发生的工程款金额被告无法确定,双方并未进行过确认,还存在争议,如何认定由法院裁决。被告的付款义务没有明确,故不存在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和律师费均无相关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3月,被告委托原告对涉讼工程进行装修施工口原告于当月11日进场开始装修施工。
2016年4月1日,原告(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发包人、甲方)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接涉讼工程,工程地点在上海市某路某广场二楼;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45天,合同价款155万元 ;乙方根据甲方施工图及材料表计算上报工程造价清单,经甲方审核后,甲乙双方确认工程最终造价,如施工工程有设计变 更或增加项目,可通过甲方签字签证增加工程造价:签订 合 同进场施工付合同款25%,隐蔽工程验收再付50%,竣工验收后7天内再付20%;结算价的5% 留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待质保期满无质 茸 问题,招标人退还该工程质 量保证金(无息);因一方原因,合同 无法继续履行时,应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协议,并由责任方赔偿对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进行施工。
2016年4月16日,被告因与房屋出租方就房屋租赁事宜发生纠纷,通知原告停止施工。原告随即撤离施工现场,并将房屋钥匙随后交还被告。
2016年5月23日,原告为工程款结算事宜,向被告递交一份催款函件及相应的工程款结算清单。催款函及结算清单均由被告工作人员于当日予以签收。原告在催款函件中表示:“由于本公司承接贵公司于某广场二楼办公室装修工程,由于客观原因目前工程停工已有一个多月,我司已完成的进度工程及到场材料共计304661元(附进度工程量及材料清单),目前我司急需支付民工工资及材料款,敬请贵司给予解决付款。”在催款函所附的结算清单中载明的各项费用包括:拆除工程款项及税金93306元;已完成的装饰工程及税金78100元;施工措施费合计72578元;已进场未使用材料款60677.05元。上述各项费用的具体组成均有相应的详细的明细及清单。
2016年6月7日,原告再次向被告递交催款函及工程款结算清单,要求被告结算工程款。催款函及结算清单均由被告工作人员于当日予以签收。
2016年7月18日,原告第三次向被告递交催款函及工程款结算清单,要求被告结算工程款。催款函及结算清单均由被告法定代表人袁某于当日予以签收。
2016年8月,被告因涉讼工程所在房屋的租赁纠纷事宜向本院起诉案外人上海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要求案外人返还押金、租金、物业费以及 赔偿损失等。
2016年10月17日,被告致函原告,要求原告停止堵门、张 贴大字报等违法行为讨要工程款,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 双方的工程款纠纷。
2016年10年19日,原告回函被告表示:民工上门催讨工资系被告拖欠工程款所致;因被告与业主存在租赁纠纷,被告单方面通知原告停止施工且未支付原告任何款项,后一直拖欠不付,给原告及民工造成严重损失;故被告应尽快支付工程款,妥善解决问题。
嗣后,原告多次就工程款结算事宜与被告交涉,均无结果,原告遂诉至本院。
审理中,原告提供三份其工作人员与被告法定代表人袁某的电话通话录音。在通话中,原告工作人员要求被告尽快支付工程款。袁某在通话中表示,原告递交的结算材料均已收到,被告内部在走流程审批,将尽快付款,希望原告再等一段时间。袁某在通话过程中未对原告递交的结算材料及其金额表示异议。被告对于三份通话录音的真实性及内容均无异议。
原告针对其第3项诉讼请求主张的为催讨工程款产生的误工 费,出示了部分向案外人支付款项的付款凭单。被告对上述材料 的真实性及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原告另出示一份委托律师合同及相应金额的律师费发票。被告对其真实性并无异议,但认为不应由被告承担。
审理中,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金额虽不予认可,但被告 明确表示不需要对涉讼工程造价进行鉴定,也不申请进行鉴定。
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 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 证据加以证明口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同时,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本案中,双方的争议在于工程款的结算金额问题。根据审理 查明的事实,在双方签订施工合同且原告已按约进场施工后,被告却因其自身原因要求原告停工并撤场,单方终止了施工合同的履行,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
此后,原告为工程款结算事宜,多次向被告提交催款函及详细的结算清单,要求被告予以结算。被告在收到原告提交的结算资料后,并未对结算内容及金额表示任何异议口在原告工作人员为工程款结算事宜与被告法定代表人的数次电话沟通过程中,被告法定代表人对于原告主张的工程款金额也均未提出任何异议,也仅是表示需要时间内部走流程审批而已口因此,应当视为被告对于原告所提出的结算内容及金额均予以认可,并无异议。
此外,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对于原告所举证的证据材料中列明的结算金额虽表示不予认可,但又明确表示不申请进行鉴定。综合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对于其主张已尽到基本的举证责任。而被告对于原告的证据及主张,除予以简单的否认外,未能提供任何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未能尽到应尽的举证责任,应由被告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于原告依据相关证据材料所提主张予以认定,对于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304661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损失,原告以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的日期作为起算日期缺乏依据,本院难以采纳。综合本案审理情况,以原告提起本案诉讼之日(2016 年 10 月 31 日)作为起算日期较为 合理有据。对于原告主张的催讨工程款误工费及律师费,缺乏事 实及法律依据,本院对此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 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上海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04661元;
二、上海某旅行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中青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人民币304661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6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驳回上海中青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 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条链接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3.未入户证明 篇三
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小孩父母户口不在同一派出所管辖的,还需要提交未上户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派出所出具该小孩未在其管区上户的证明,申报时户口登记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3周岁以上从未申报过常住户口的无户人员按户口补登程序申办,到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受理,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监护人书面申请,出生医学证明、居委会(村委会)证明、社区或责任区民-警与补录人员见面谈话材料的调查材料,父母双方(或监护人)的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3周岁至未满16周岁补登户口的,自受理之日起16个工作日办结;年满16周岁补登户口的,自受理之日起32个工作日内办结。
找派出所好好沟通一下嘛,实在不开你只有要求石家庄这边的派出所出函了哦,如果石家庄这边不出你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你只需要将申请入户的相关资料提交给派出所,按程序派出所接收后要审查,如果差资料他应当书面告知,你就可以凭这个告知书找吉林那边了。
我小孩出生后本想随母上户,母方需父方提供未上户证明,而几次找到父方开证明,不管城区还是计生处还是派出所户籍处都不开具证明,说是法律规定在母方上户不需证明,如要开证明须母方派出所发公函,但母方派出所不干,这样下来我们两边跑都没用,现在小孩也几个月了还不让上户,有这道理吗?
凭出生证就可上户口,若孩子在父亲处已上过户口,则当地派出所应在出生证上盖章注明户口已报.因此,只要你孩子的出生证上未有已报户口的签章,就可报户口.我刚刚办过,我跟老婆也是跨省婚姻,给儿子上户,开了很多证明这些,又费时间又费钱,还麻烦,顺便鄙视谴责政府地腐-败!
格式跟内容是这样地:
证明
兹有我辖区×××,性别:××,身份证号:××,其子(女)××,出生日期××,未在我所上户。
特此证明!
××派出所(盖户口专用章)
××日期
4.未再婚证明 篇四
兹有我司在职员工_______________,男,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
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办理结婚登记,配偶_______________,女,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男方为再婚,女方为初婚,双方均系未育、未抱养小孩。
情况属实,特此证明。
单位:_____________(盖章)
日期: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未再婚证明2
兹证明我单位(或本辖区)_____________,男/女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与_____________离婚后,至今日止(或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离境之日止)未再登记结婚。
证明单位填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
证明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未再婚证明3
________________(姓名)因赴_____________国_____________(出境目的,如留学、定居等),需办理未再婚公证。经查人事档案记载或__________________,兹证明:_________________该公民与_____________(女或男,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于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市(县)登记结婚。该同志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与_____________在_____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_市(县)___________________(婚姻登记机关名称)登记离婚(或经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离婚)后,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或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离境或去香港、澳门之日)在中国或中国内地居地期间未再登记结婚。
证明单位填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
证明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未再婚证明4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姓名,性别,民族,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现向你局(厅)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请求(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处理和行政赔偿的要求):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兹证明我单位(或本辖区)_____________,男/女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出生,自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与_____________离婚后,至今日止(或至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离境之日止)未再登记结婚。
证明单位填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
证明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复议机关名称)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5.小孩未落户证明 篇五
我的户口在石家庄,我媳妇户口在新乐农村,现在小孩要上户口,需要开女方派出所的小孩未落户证明,不知道需要哪些证件派出所才能给开未落户证明,有人知道吗?
有结婚证,出生证明,户口本的话,只要女方所在的市,镇,乡或村出具的证明就可以了。
私自伪造公文是属于违法事件,如果你一定要的话。那么我可以回答一下你的问题,首先派出所开的未落户证明无非就是以下形式:兹证明某某并非我辖区内户籍,然后盖一个派出所的章子就OK了,这个盖户籍专用章最好,派出所的章也没问题的,两个都可以。落户证明也跟未落户证明一样的格式开出即可。
“各类证件都全了,就缺这张薄薄的证明。”最近,肥西严店乡的朱先生比较郁闷,孩子要上户口,需要一份妻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材料,跑了几次,对方却不给开。朱先生手里拿着孩子的出生证明、准生证和他们夫妻俩的户口本满脸困惑地说,没这份证明,女儿上不了户口,就成“黑户”了,以后上幼儿园、上学该怎么办啊?
朱先生的孩子今年3岁,是独生女,他们夫妻俩一直在外打工,把孩子落户的事给耽搁了,眼看着到了上幼儿园的年龄,朱先生这才想起了给女儿上户口。由于其妻子挂户在双岗的一亲戚家,按规定,需要一份当地派出所开的孩子未落户的证明材料,但朱先生跑了两三次,工作人员就是不愿开,“他们说,现在都是联网的,有没有落户,上网一查就知道了,不需要开证明。我把情况跟这边的派出所说了,但没用,说这是硬性规定,没文字证明,就不能上户口。”一个不给开,一个非要开,开份证明咋就这么难?朱先生很是沮丧。
昨天下午,记者联系上了双岗派出所户籍科,相关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只能开入户证明,不能开“户籍不在”的证明,这不在他们的管辖范围。随后,记者又采访了严店乡派出所,一位工作人员称,由于朱先生夫妻双方的户口不在一起,孩子要落户朱先生的名下,必须有他妻子户籍所在地出的一份孩子未上户口的证明,主要是怕重复上户口。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公民合法法定证件,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登记的身份信息,原则上公安机关不再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未体现的信息内容,且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内所掌握信息,可以户籍证明方式出具。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时需写清此证明的使用用途,并标明使用期限。
6.离婚未再婚证明 篇六
道外区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据统计,每年该区事业单位职工用假离婚这一方法骗包烧费金额高达400多万元,采取此办法防范弄虚作假行为实属无奈之举。
85岁退休职工:
“没听说别的区有这规定”
27日13时许,记者来到位于北十七道街的道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看到,离工作人员上班还有半小时,在婚姻登记处门外来开单身证明的市民就排起了长队。队伍中的李老先生对记者说:“我是从第22中学退休的,今年85岁,为开这个证明大老远跑来的,没听说别的区有这个规定埃”
女青年小李是替妈妈王玉琴来开证明的,她说多年前妈妈就与爸爸在法院办理了离婚手续,已经在床上瘫痪3年多的妈妈生活不能自理,所以自己只好跟单位请假来替妈妈办手续。“你说法庭给办的离婚手续能有假吗?在网上一查就能查到吧,真不明白大冷天为啥非得折腾我们一趟?”
婚姻登记处:
三天开出千余份证明
道外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武本恒介绍,25、26日双休日该处工作人员放弃休息时间,开具了320多张“单身证明”,27日上午办理了300多张,估计下午还要开300多张。而在平时每天来登记处办理“单身证明”的最多也就30多人,这比平时多出10多倍,所以他们这几天的工作量非常大。
记者在该登记处门口很显眼的位置看到了一张12月24日挂出的温馨提示牌,提示牌的内容大概是:为给大家办“单身证明”提供方便,特在本周六、周日全天为大家服务,办“单身证明”需要携带的手续等。登记处的工作人员还在走廊贴上了开“单身证明”的提示文字。
区财政局:
防两类假离婚骗热费职工
记者就此事电话采访了道外区财政局局长赵罡,对于职工们非常疑惑的这个通知,赵罡解释说,这是道外区财政局、监察局、民政局、公安局根据区里的指示,在20日联合下发的通知,就是为确保道外区各单位离异职工的热费补贴足额发放,防止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问题的发生。
据他们统计,每年道外区事业单位职工用假离婚这一方法骗取包烧费的金额高达400多万元,需要调查的离异职工有3300多人。
赵罡称该通知主要约束的对象包括两类:一是未办离婚手续,夫妻持假离婚证到单位骗报双份包烧费的职工;二是办了离婚手续后又在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复婚,持手上仍留有的离婚证到单位骗报包烧费的职工。上述这些人到民政部门办单身证明时就会露馅。
离婚未再婚证明
未再婚证明
温州中信公证处:
1、兹证明我单位(或本辖区)_________,男/女,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自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与________离婚后,至今日止(或至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境之日止)未再登记结婚。
2、兹证明我单位(或本辖区)_________,男/女,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自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其配偶________死亡后,至今日止(或至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离境之日止)未再登记结婚。
证明单位填表人:(签名)
证明单位盖章:
年月日
丧偶、离婚后未再婚证明
xx-x(性别,出生年月日)与xx-x(性别,出生年月日)于x年x月x日在x省x市(或县)登记结婚,x年x月x日在x省x市(或县)经xx部门登记(或调解、判决)离婚。(xx-x于x年x月因何原因在何地死亡),xx-x至x年x月x日未再登记结婚。
证明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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