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2024-08-01

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8篇)

1.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篇一

XXX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

工作总结

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基层的依法治理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和作用。基层法治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基层的具体实践,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对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下面总结如下:

一、强化基层治理法治化意识。面对新的形势,要密切干群关系、理顺群众情绪、解决各种纠纷、有效解决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和问题,必须运用法治的手段,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可以说,基层治理法治化是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保驾护航的必由之路,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党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

二、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社区党员干部都是政治过硬,能力强、心力强、作风强的干部。加强和改进党对基层治理工作的领导,打造了一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干部队伍。

三.以居民公约规范。发挥居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同时,构建基层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良性沟通机制,为民众提供参与公共决策的平台和机会,提高公众参与的水平,使民众成为良好社会秩序的创造者。

四.以培育法治文化为基础。在全社会树立“法治的信仰”,尊重法律权威,坚守公平正义,确立以法治为基础的生活方式,使人们认识到法律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规范,而且是维护公民权利的有力武器,增强人们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意识。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实现法治宣传教育的普遍化、常规化和制度化。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草根艺人在犁铧尖社区文化基地民间歌舞氛围浓,受到县委政府的好评。

五、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总书记指出,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新形势下的基层治理,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最重要目标,把依 2 靠人民有序参与作为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根本方式,把人民满意作为检验基层治理法治化成效的根本标准。

实现基层社会和谐稳定的坚强保障。基层稳则国家稳,基础牢则国家安。基层治理法治化是解决目前基层改革发展稳定问题的总开关,是破解基层发展大事、难事、急事的总钥匙。只有把依法治国各项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基层组织、每一个民众,成为大家意识中、骨子里的自觉行动,广大城乡基层中的各个问题才能迎刃而解。

2.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篇二

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结合的综合调解机制

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要与创新基层社会治理相结合,不仅要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积极预防和减少基层的各种不稳定因素,还要必须客观理性地认识当前我区各类复杂矛盾纠纷多发的实际,充分发挥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作用,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多种办法,统筹化解矛盾纠纷。这样,建立矛盾纠纷综合调处工作平台,能有效解决基层调解力量相对分散、衔接不够的问题。具体来讲,应在市(区)、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居四级逐步建立起立体化、网格状调解组织。市、旗县、苏牧乡镇三级建立“重大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它是地方重大矛盾纠纷调处的专门工作机构,以“统一受理、分级负责、归口管理、限期办结”为原则,充分行使矛盾纠纷调处权、矛盾纠纷分流指派权、矛盾纠纷调处督办权、矛盾纠纷调处责任追究建议权等权力,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组织、协调、调度有关部门联合进行调处。工作体系上实行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政法综治组织协调,司法、信访互为依托,调解中心具体受理,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大调解”工作机制,及时有效地调处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健全公民民主参与社会建设的法律保障机制

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需要构建基层政府与社会之间的良性沟通机制,为基层不同阶层的群众提供参与公共决策的平台和机会,提高公众参与的水平。一是在参加听证会、论证会的公众比例中应充分考虑各民族群体和特殊利益群体。《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在处理涉及本地方各民族的特殊问题的时候,必须与他们的代表充分协商,尊重他们的意见。”因此,在公众参与我区地方立法和地方政策制定中要充分考虑到民族群体中不同民族代表的参与比例,而且在同一民族群体内还要考虑到不同阶层利益群体的参与比例,特别是不能忽视弱势群体的参与比例。二是通过地方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社会建设的范围。要依法保障和扩大公众参与,适度放开公众提案,扩大公众议案讨论,依法保障公民正常的话语权、表达权,完善公民公开议政机制和基层各级党政行政部门的回应机制。三是完善民主参与程序,具体规定公众参加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的程序、方式及其应享有的权利。为公众提供多渠道的参与途径,应善于利用手机、网络等新兴媒体的信息传播方法,拓宽公众参与面,广泛收集民意。着力健全基层各级党政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在国家还未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的现实条件下,可以充分利用地方立法权,出台地方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参与权。

建立健全基层民主自治的法律保障机制

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要求基层政府要为社会主体提供自治空间,支持其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发展,保障其自治权力,发挥行业规章、团体章程、乡规民约、市民公约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功能和作用。

在我国,社会组织与基层民主自治的发展是公民社会兴起和发展的主要表现。社会管理创新的主体不仅体现为掌握公权力的国家或政府,还有社会组织的广泛参与。一方面,要加强社会组织法制建设,推动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对于构建市民社会、提升公民理性、推动权力优化、保障公民权利、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程度等方面的积极功能。各种社会组织的发展是国家公共政治职能回归公民社会的重要载体,是协调群体利益和实现群体主张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社会自律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这是社会治理创新的重要基础。要进一步明确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法律地位。目前我国还缺乏一部完整的法律对社会组织的性质、地位、作用、结构、功能及权益等进行全面定位。社会组织在社会管理中存在地位不明和职能不清的问题,立法上还存在许多空白。维护社会组织行政和法律上的合法性,应从法律上肯定社会组织的独立地位,加强对社会组织行为、机构、治理和管理体制等实体方面问题的法律规范,明确和保障社会组织在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地位和作用。加强和完善作为社会治理新兴主体的社会组织的管理立法,逐步转向社会多元公共治理结构。

基层组织自治主要体现在农村村民自治、城市社区自治。我国城市基层群众组织真正作为群众性自治组织发展的历史十分短暂,提高社区依法自治能力,增强社区自治功能,发展社区民主是强化城市基层管理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治理创新、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应加快相关法律的立、改、废工作,制定社区管理法规,充分保障社区群众自治权利。推进社区民主自治首先应转变政府职能,坚持“小政府、大社会”的导向原则,以“以人为本、社区自治”的目标原则,真正落实居民委员会作为社区自治组织的合法性,理顺街道办事处与居民委员会的关系、政府职能部门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关系、政府部门与社区中介组织的关系。坚持下放社会职能,把应该由社区自治组织承担的社区自身管理职能剥离给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社区居民会议等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畅通民意诉求渠道,使社区居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

在农村、嘎查,村民委员会、嘎查委员会并不是完全意义的群众自治组织,它是国家与社会交叉型社会组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部分条款已无法适应当前农村社会治理良性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内蒙古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大力推行村级事务契约化管理,取得了显著成效。邻里矛盾、土地纠纷、老人赡养等社会事务方面的矛盾纠纷下降了近80%。这一模式现已在赤峰市全面推广,并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果。村级事务契约化管理是指通过合同、协议、会议纪要、约定等书面契约形式,把村委与村干部、村民之间,村民于村民之间,村委与其他单位及个人之间的各类事务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履行时间和违约责任依法固定下来。从赤峰地区的实践来看,村级事务契约化管理真正实现了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群众的事情群众定,群众的事情群众管,群众的事情群众办,体现了群众的意愿,将村民自治落到实处。由此可见,要实现村民的有效自治,村级事务契约化管理是一条重要路径。

3.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篇三

【关键词】法治 法治社会 社会治理 多层次多领域治理

【中图分类号】G6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6)04-封二-01

“全面构建法治社会,推进多层次多领域治理”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六项”任务之一。并且对此又进行了明确的要求和相应的布置: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因此,每一名公民和每一名法律工作者有必要思考“全面构建法治社会,推进多层次多领域治理”及其相关问题。

在论及“全面构建法治社会,推进多层次多领域治理”及其相关问题的时候,有必要首先明确“全面构建法治社会”的内涵和如何“推进多层次多领域治理”的措施及其两者的关系进行一个简单的叙述。

一、如何理解:全面构建法治社会

1.立法

全面构建法制社会的基础上健全社会治理所需要的法律。众所周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多的问题出现于人民的社会生活之中。面对这些新的问题,不仅要完善现有的法律条款,而且也需要根据治理新问题的需要及时地制定相关的法律。因此,这些新的法律与原有的法律一起将完成对治理社会所需法律体系的构建。有且只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推进多层次、多领域的法治并为其提供一个法律前提。因此,在全面构建法律社会的实践中,健全法律体系是最为关键的一步。在这最为关键的一步中,立法是基础。

2.普法

如果说立法是构建法治社会的前提,那么普法就是实现法制社会的基本保证。因为,在普法的过程中,不仅可以建立公民的法制意识,而且还能使公民知道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因此,所谓的普法不是对简单地法律条文的宣讲。在普法的过程中,一定要结合具体的案例,只有通过典型的案例,才能使参与普法的公民对于法律的认识从感性到理性产生一个质的飞跃。尤其在普法的过程中,一定要结合现代传媒。无论是电视法制频道的“普法栏目剧”,还是各大主流媒体网站的新闻宣传。在涉及到具体案例的时候,一定要对其进行一次全面而深刻的法律解读。否则,法律的宣传就不会起到应有的作用。这也就是说,虽然新闻节目不是专业的法律宣传,在其报道的新闻过程中,它却可以起到法律宣传的作用。因此,对于特定的新闻事件,既要有对其发生原因及其具体的事实的说明,也要有对其处理结果的通报。特别是后续报道更能起到普法宣传的作用。

从普法的对象来分析,所有的公民都是其普法的对象。无论是年纪大的,还是年龄小的;无论是有一定法律知识基础,还是没有相关法律意识的人员,都应该纳入普法的对象。而且对于这些人的普法一定要造成一个普法常态。只有常态化的普法活动,才能起到常态化的普法效果。

3.执法

立法也好,普法也罢,它们都是为执法作准备。这里所谓的“准备”有两个层面的意思,既它们是有法可依的基础,也是执法必严的基础。只有公民明确了自己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他们才能配合相关人员的执法行为,才能在遇到执法出现偏颇的时候,大胆地依法维护自己的权利。才能自觉地监督执法者。例如,常见各大媒体的城管与商贩之间的执法案例。如果商贩在其违法之前就知道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或许就能减少类似案件的发生;如果每一个地方的城管都能严格执法,严格地按照法律赋予自己的管理权做出相应的管理行为,或许就能降低两者之间的矛盾。例如,延安城管踩人事件就是一个这样的案例。这是一例城管没有严格按法律要求行使管理权和做出过激行为的案例。从城管的一方面分析,城管行使管理职责这本身没有什么不妥,但是作为一名执法者,他们却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赋予的权利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是做出了过激行为对商贩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而对于商贩来说,如何他们对相关法律条款有深入地了解,他们或许也就不会与城管直接发生肢体接触。通过正常的法律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宜。所以说,执法的前提是普法,普法的前提是立法。

二、推进多层次多领域治理的具体措施

1.知法

知法是推进多层次、多领域治理的基本措施之一。所谓的多层次治理,在其行政管理的层面上可以理解为省、市、县、乡各个管理层面上的相互性、协调性的法理;在其以法理方式为标准的区分中,它又可以理解为系统性的治理、综合性的治理和源头性的治理;所谓多领域治理是指各行业的协调治理。无论是立法、普法、还是执法行业都需要相关的法律治理。但是无论是哪个层次的执法,哪个领域的执法,执法者和被执法者都需要明确法律的内涵,即知法。否则,他们无论哪一方都无法维护自己的权利。因为,在法律的面前,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

2.守法

守法有两个层面的理解,在第一个层面上,所谓的“守法”往往被理解成是遵守法律。在第二个层面上,“守法”还有依法维护权利与尽义务的内涵。作为一名执法者,他要根据赋予他的权利去处理违法行为;作为一名被执法者,当他知晓自己的违法行为后,他有义务配合执法者完成他们的执法行为;当被执法者发现执法者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行为的时候,他又有义务向其管理单位进行投诉与举报。从而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做出应该做的事情。因此说,守法是推进多层次多领域治理的核心措施。因为,守法并不是无所作为,而是根据法律赋予的权利去行使管理行为;根据法律的约束,去尽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

3.创新

“全面构建法治社会,推进多层次多领域治理”是一种全新的理念,它不仅涉及到法律体系的完善与更新,而且也涉及到法治模式的新构与重组。特别是对新的执法模式的探索,更是实现推进多层次多领域治理的关键。无论是对上边提到的“知法”,还是上边提到的“守法”都是这个新模式关注的焦点。从另一个层面分析,这种新型法治模式的构建还涉及到对传统治理模式的更新,无论是以前所谓的“标本兼治”,还是现在法治的“新常态”也都是其研究的核心;无论是在具体的法治措施中,提倡和健全维权机制,还是结合化解公民纠纷的新措施,都应该体现在这种新模式解决具体法制问题的策略中。特别是多元化调解机制参与这种新法治模式的构建,更能使其体现出多层次多领域治理的特点。多元化调解机制的构建中,不仅要关注司法调解的作用,还要突出人民调解的特点。尤其是行政调解的参与更会使这种多元调解的优势得到淋漓尽致的发挥。

总之,“全面构建法治社会,推进多层次多领域治理”的关键是各级领导干部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并且结合自己的分管工作,把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运用到各层次的管理中,各个领域的管理中。通过专业的法律思维和规范的法治行为处理好各个领域存在的各个层次的法律问题。从而通过相关的创新行为,为全面构建法治社会,实现多层次多领域治理的宏伟目标。

参考文献:

[1]张树峰.依法治国与司法公正[J].理论研究,2001(S1).

[2]沈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应尊崇民意[N].光明日报, 2014-09-18 (013) .

[3]何毅亭.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N].学习时报,2014-11-03 (001) .

[4]梁逍.新常态下推动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初探[J].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2015(04) .

4.社会治理体制中的法治保障 篇四

(1)“法治”即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社会的理论、原则、理念和方法。“法治保障”即为社会成员平等参与社会治理确立明确的准绳和准则,为解决社会问题提供确切的依据和规则,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以法治化为价值目标和价值导向。

(2)社会治理体制创新之所以需要以法治为保障是因为通过法治保障来推进社会治理具有巨大的优越性,法治有助于确立社会治理的长效机制,法的程序性、具体性和规范性与日常社会管理工作的规范性高度契合,有助于公共权力更加合理的介入到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各项具体工作中。

2.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中,做到“法治保障”的难点和重点?

(1)立法体系不完善,法律制度建设亟待加强

立法质量不高(法律空白、法律冲突、过于原则性)

立法程序的民主性和科学性不够(2)行政机关执法不严

执法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化方式解决社会问题能力不够

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过于宽泛

存在权力“寻租”现象(3)监督制约机制的不完善

监督主体众多导致“监督空白”或者“多重监督”(政党监督、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和政协监督)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不到位

(4)传统“人治”观念根深蒂固,公民法律素质亟待提高

普法教育力度不够,公民法律知识欠缺

依法维权和理性维权能力不足(表现在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不会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5)建设法治社会过度依赖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公民等治理主体发挥作用有

3.为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提供法治保障:

(1)完善立法体系,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程序,形成一个协调,层次分明的法律体系。

(2)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素养和执法能力,规范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3)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公正司法,提高司法权,使得司法权和行政权能够相互制约,形成有力的社会治理法治保障,构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和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

(4)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增加公民的权力意识,增强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参与意识。

(5)完善社会政策体系,社会政策是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本法治保障。建立公共需求调查机制,社会政策公开和沟通机制,使得公共权力机构颁布的一系列法令、政策规章能够真正表达民意。

(6)加强和健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机制

(7)建立和健全非政府组织法制,形成社会建设和管理的群体合力

(8)强化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9)构筑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发扬民主与共和精神的法律机制

4.四川省关于为社会治理提供法治保障的举措

(1)提出“治蜀兴川,重在厉行法治”把推进依法治县作为社会治理的根本途径。要加大社会治理创新,强化乡镇、街道和社区社会管理服务职责,推动网格化服务和管理全覆盖,加强和改进信访工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犯罪,高度重视和抓好安全生产,确保一方平安稳定。

5.司法局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情况总结 篇五

1、组织开展“”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系列宣传活动。为进一步做好普法宣传,丰富普法内容,每年12月4日,我区均精心组织一系列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如:组织辖区餐饮、银行、电信、机关、幼儿园等单位,开展以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知识竞赛;邀请法学专家、律师开设宪法知识讲座;在辖区重点地段设立宣传台,悬挂、张贴法治宣传标语,开展户外集中法治宣传活动,向行人宣传法律法规。今年的“”国家宪法日,我区除了准备户外集中宣传,还联合教育局在中小学校开展“宪法晨读”活动,组织全区干部开展法律知识考试,营造宪法宣

传的浓厚氛围。

2、落实公益普法责任。今年,我区制定了全区“七五”普法规划,在工作措施中,明确了新闻媒体要承担开展法治宣传的社会责任,把法治宣传列入日常宣传重要内容。并制定《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方案》,引导传媒利用电子屏、宣传车、制作公益宣传栏、法治长廊等各种形式宣传法律,自觉承担普法社会责任。开设专栏专题,开展大规模、高密度的法治宣传。

3、抓媒体、建阵地,营造法治宣传的环境。我区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传媒的优势,开展全民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中央电视台、新华网、河北日报、张家口市电台、电视台、日报、晚报对我区法治宣传教育活动纷纷进行了报道。同时,我区不断创新普法工作载体,大力推广网络普法,在xx区政府网开设法治专栏,在新浪网开通张家口xx法制宣传博客,并入驻《一点资讯》和《今日头天》客户端,为全

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一个更广阔的平台。

4、认真落实干部学法制度。今年以来,我区区委理论中心组分别就宪法、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等方面进行了多次学习;并落实好区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进一步提升领导干部依法决策和依法执政能力。同时,通过讲座、报告会等形式,落实干部学法制度,邀请市政协常委、提案委员会主任朱立新为全区副科及以上党员干部举办了宣讲报告会。

5、我区每年制定《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将每年学法主要内容、计划和普法重点下发至各单位、各部门,并要求区委党校将宪法法律列为干部培训必修课,指导全区普法学法用法工作。全区各单位、部门针对部门实际,及时对干部职工进行学习培训。如: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组织全局157名在职职工学习“新安全生产法”;区财政局组

织姚家庄镇相关干部参加乡镇财政培训班,学习财政预算管理、农业财政管理及乡镇财政干部预防职务犯罪等内容,通过学习提高干部自身的业务知识和依法办事能力;区教育局就财经制度、规范办学、学籍管理、党风廉政纪律等内容召开全区教育系统领导干部培训会;区人大组织区检察院、法院、政府等部门新聘任领导干部进行任前考法等。

6、我区采取年初工作计划、年末工作总结、定期或不定期工作调度、考法、知识竞赛等各种形式,及时掌握街道、镇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和法治实践情况。要求全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的要求,制定普法工作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及时向区法宣办报送工作规划、计划、工作总结和集中开展各类法治宣传活动情况。

7、我区积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

沟通,努力推进干部述法考评制度的落实。目前,我区已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纳入各部门、各单位以及每个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内容之中,作为了考核常项。

8、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目前,我区各中小学校全部开设了法治教育课,小学以思品课、中学以政治课为主渠道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并在其它学科教学中合理渗透法治教育。

9、抓好“法治副校长”及教师队伍建设。我区从zd各部门中层干部和街道(镇)司法所所长中聘请经验丰富的同志兼任19所中小学校法治副校长,根据中小学生的特点在校内开展法治教育,并定期对法治副校长进行培训,推进全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同时,组织在校教职工开展法律知识答题竞赛,内容涵盖《宪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

调解仲裁法》、《教育法》、《教师法》等,进一步提升教师依法执教和开展法治教育的能力。

10、我区以“主渠道教育”为切入点,注重青少年法治实践,深化依法治校活动。一是开展各类校园普法活动。全区各中小学通过开展国旗下演讲、法律知识竞赛、法治征文比赛、法治手抄报制作、行为规范标兵评选等活动,让学生在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活动中接受教育。二是开展校园法治文化建设。设立“校园说法”节目、组建法治文艺宣传队、开设“模拟法庭”、举办“以案说法”法律讲堂等法治实践活动,使学生在具体情境中受到深刻的法治教育。三是建立、参观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在卫华小学建立“少年税校”,将税收法治常态化宣传教育引入校园,通过设立税法辅导员、开展税收知识讲座、举办税收知识竞赛、印制并宣讲税收基础知识手册、争当“小小税法宣传员”等实用有效的方式方法,引导青少年从小树立国家税收

意识。今年,区教育局还制定了《关于组织中小学生参观市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活动计划》。历时一个月,全区95个班,五千余名学生参加了本次培训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学生学法、用法、守法意识和能力。

11、深化法治八建创建工作。2013年3月,xx区被全国普法办评为了“全国法治县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今年以来,按照市法宣办《关于在全市深入开展法治市、县(区)创建活动的方案》和《河北省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考核指导标准》,xx区结合全区实际,制定本区法治县区创建的实施方案,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制度,推进依法治区水平。目前,我区万嘉社区于被评为第六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社区”,姚家庄村被评为“全省民主法治示范村”,大学生创业园被评为“全省公平守信示范市场”,胜利北路街道、姚家庄镇被评为全市民主法治示范街道(镇),东方苑社区、万嘉社区、土尔沟社区、林园北路社区4

个社区被评为全市民主法治示范社区,蓝鲸大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被评为“全市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同时,xx区选取法治八建创建试点8个,涵盖了社区、学校、农村、机关单位、企业和军营,明确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区教育局、地税、工商联等相关部门对联系点进行指导和帮扶。

12、深入开展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职工学法用法工作。针对企业法治需求,全区各职能部门邀请有关专家学者举办法治讲座。如区地税局组织辖区内80余家企业会计参加了企业所得税汇算政策及新《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业务解读培训;举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宣讲会,现场解答疑问,辖区200余户纳税人参会;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组织东鑫商城41名商户及150多名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技能的培训,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区文体局对辖区近150名旅行社从业人员进行了培训。同时,我区出台了《关于进一步

加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用法工作的实施意见》,不断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进一步提高企业法治化管理水平。

13、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围绕贯彻市两办《关于切实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今年4月,我区依托区综合调解中心挂牌建立了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中心聘请2名退休法官,1名内勤人员,负责办理人民调解、法律援助初审、法治宣传等工作。同时,我区在区武装部和区民政局分别建立了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站,负责军人军属法律援助的初审工作。

14、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网络。我区建立法律援助热线,接听群众来电咨询。同时,我区建立了区法律援助中心-街道(镇)和7个部门法律援助工作站-社区(村)法律援助联络点三级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建立起城镇半小时、乡村一小时法律服务圈。

15、积极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2016年,未办理司法救助案件。

16、村居法律顾问实现全覆盖。2014年4月,我区在全市率先启动了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法律顾问任期一年。目前,我区聘请了32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部分律师兼任了2个社区、村的法律顾问,实现了法律顾问全覆盖。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村居法律顾问工作,更好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我区每年拨付村居法律顾问专项经费15万元,对村居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考核。今年4月,区司法局组织相关街道(镇)司法所对2015年4月以来聘任的32名村居法律顾问履职情况进行了全面考核,其中考核优秀等次律师24名,考核称职等次律师27名。

17、成立xx区法学会。2015年12月,xx区成立了xx区法学会,并于12月18日召开了xx区法学会第一次会员大会暨成立大会。会上表决通过了《xx区法学会章程》和《选举办法》,并选举

产生了法学会会长1人、副会长7名、秘书长1名。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理事25人,涵盖了xx区zd部门、执法部门、辖区律师事务所、法学院校18个单位和部门。xx区法学会的建立,将进一步使辖区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服务于法治建设实践,进一步推进法学理论的创新和法治文化的创新,有力推动法学成果和法治实践的有力对接。

18、组织开展法治宣讲活动。我区组建了由法学教授、律师、zd工作人员组成的普法讲师团,每年组织法治讲座,针对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行政风险防范、宪法解读、信访条例等举办专场讲座。并充分利用村居法律顾问资源,邀请法律顾问到街道(镇)、社区(村)基层干部群众开展法治讲座,开展法律知识大讲堂活动,就街道、社区依法行政作专业辅导。

19、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学法情况。我区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和守法作为普法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坚

6.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篇六

为深入推进乡村治理体系试点工作,加快构建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结合县司法局工作职能,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主要目标

到2021年底,努力实现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层执法质量明显提高,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主动性、自觉性显著增强,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全面提升,为推进乡村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现代化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基层法治政府建设。

以推动落实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为重点,加快督查考核力度,科学制订考评方案,进一步细化量化法治建设、依法行政、法治宣传目标任务,推进乡镇领导干部、领导班子述法制度化,支持县委将法治建设纳入巡查内容,引导各乡镇法律顾问充分发挥在化解矛盾、重大决策中的作用,牢固树立乡镇党委、政府特别是主要负责人法治观念、法治意识。

(二)规范涉农行政执法。

积极配合做好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推动执法力量向基层倾斜,强化基层执法队伍建设,合理配置执法力量资源,规范农村基层行政执法工作,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执法。加强对执法工作监督,健全完善农业农村领域执法工作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在基层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侵权须赔偿。加强基层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严格实施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提高基层行政执法队伍法治意识和职业素养,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将政府涉农事项纳入法治化轨道。

(三)强化乡村法治宣传教育。

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宪法法律法规。广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宣传教育,组织实施“宪法进万家”“送法进乡村”等活动。充分利用“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中国农民丰收节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加大防火、防盗、防诈骗、防安全事故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力度。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紧紧围绕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任务,加大以案普法、以案释法和案例指导力度,与县法院协调,推广车载法庭、背包法庭等巡回审判方式,组织开展群众旁听庭审活动,把庭审过程变成以案释法、教育群众的过程,以身边事教育身边人,提升法治宣传实效。强化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推进农民法治文化公园、法治广场、长廊、农家书屋等农村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实现一村一法治文化阵地全覆盖,为群众搭建有效学法平台。推动法治文化与民俗文化、乡土文化融合发展,组织编写、创作具有乡土文化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作品,广泛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实施农村

“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培养工程,重点培育一批以村“两委”班子成员、人民调解员、网格员、村民小组长、老党员、老村干、老教师等为主要力量的“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加强法治培训,充分发挥“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在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提高农民法治素养、维护农民合法权益、预防和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促进“三治结合”中的示范引领作用。

(四)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

健全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加快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实现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全覆盖。整合法律援助、公证、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法治宣传、人民调解等资源,进驻公共法律服务平台,采取窗口化、综合性、一站式服务模式,打造城镇半小时、农村一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推进“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等法律服务项目在12348

XX法律服务网店铺上线并发布产品,群众可自行注册账号,选择自助式服务、电商式服务和互动式服务。普遍建立村(社区)法律服务微信群、“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实现法律服务“零距离”。加大“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宣传推广,提升群众知晓率和拨打频次。扩大法律援助覆盖范围,加强劳动保障、婚姻家庭、教育医疗、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及其土地流转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的法律援助工作,做好农民工、残疾人、老年人、青少年、妇女、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困难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做到应援尽援。引导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案件代理、信访、调解、群体性事件处理等公益法律服务,使群众享受到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

(五)健全乡村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大调解”工作体系,加强诉源治理,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发挥人民调解工作在社会矛盾风险综合防控新体系中的作用,整合矛盾纠纷化解资源力量,强化与相关部门沟通衔接,推进诉调、检调、访调、警民联调等工作对接,完善人民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信访、公安、法院、检察等部门联动配合,逐年提升乡村“矛盾纠纷就地化解率”,网络化预警覆盖率100%,调处成功率95%以上,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乡、矛盾不上交”。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积极发展乡村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推进司法所所均配备2名专职人民调解员、村配备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任务落实,建立专职人民调解员名册制度,制作专职人民调解员证件。加强对人民调解员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举办全县人民调解骨干(司法所长)示范培训班,开展全县调解员技能竞赛活动,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

(六)筑牢乡村安全治理防线。

持续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提升政治定力,持续高位推动。压实单位负责同志政治责任,加强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上半年适时召开全系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推进会,开展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开辟“第二战场”,深挖黑恶线索。持续推进重点领域专项斗争。持续做好律师领域、社区矫正领域、安置帮教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社区矫正对象和安置帮教对象涉信息网络涉黑涉恶违法犯罪专项摸排工作。健全长效机制,推动扫黑除恶工作常态化。进一步健全与公、检、法、纪检监察机关的协同办案工作机制,研究制定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建立防范和整治“村霸”问题长效机制的意见措施。

(七)深化法治乡村示范建设。

以“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为载体,通过典型示范,引领带动法治乡村建设。突出示范建设质量,完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指导标准,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科学化、规范化。强化动态管理机制,对已获得“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村定期进行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取消“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加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普法骨干培训,提高村干部建设法治乡村的能力。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XX县司法局推进法治乡村建设助力全国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同志为成员,统筹负责各项工作。各所各科室要把法治乡村建设作为主要工作任务来抓,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确定重点任务,分步实施,及时研究解决法治乡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扎实推进法治乡村建设。

(二)强化支持保障。

统筹利用好现有经费渠道,大力支持法治乡村建设。结合优化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和管理的需要,加大对法治宣传阵地、基层司法所和公共法律服务站(室)及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网络平台的专项投入。

7.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篇七

一、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

法治, 是针对人治而提出的一种治国理念。当前也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所认可和采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 足以看出国家对于法治的重视程度。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国, 一直在法治的道路上积极探索。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 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 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 (1) 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有法可依是前提, 即构建法治社会首先要有法的存在, 且这个法必须是良法, 即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和国家国情的、能促进本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法律。有法必依和执法必严都是在法律执行过程中的要求, 一是要求在有法存在的前提下, 法律必须得到良好的遵守, 不能被架空, 更不能被滥用;二是要求必须依法执法, 不能有以权代法、越法执法的行为。违法必究则是对违反法律后果的追究, 它更多体现的是对违反法律行为的一种制裁。

从法治要求的内涵来看, 每个方面都彰显着对良好法治环境的依赖。良法的出现, 需要的是一批高素质的知法懂法的专家学者, 能对法律的内容进行广泛的讨论和分析, 能给立法机关提供科学有效的建议和意见, 以达到促进高质量的立法要求。而立法的整个过程, 从议案的提出, 到草案的拟定, 再到意见的征集, 法案的修改、审议和发布都离不开众多主体的努力, 而参与主体法律素养的高低, 也就决定了最终法案的好坏。全社会要形成依法办事, 严格遵守法律的良好风气, 同样离不开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人按照什么样的模式做出自己的行为, 除了受个人主观思想的控制, 另外很大层面上也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在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里, 人人守法, 人人严格依法办事, 也就成为了一种共识, 都会自觉的得到遵守。当然, 在执法和司法环节, 更需要一个法治环境的保障。我们在探讨少数的暴力执法和不公正司法行为的时候, 除了要考虑执法者和司法者本身的素质以外, 也不能不考虑执法司法对象和整个社会环境的影响。我们虽然反对暴力执法和不公正司法行为, 但是也不能忽视拒不接受合法制裁的相对人也还普遍存在, 这种现象之所以存在, 是因为这一部分人的意识里, 还没把法律当作是一种规则, 一种最高准则。

法治社会的建立, 需要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等各个方面一起努力。党的十八大确立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科学立法是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前提和基础。严格执法是法律权威树立的重要一环。法律作用之实现, 执法是关键。在执法的过程中的不文明执法和暴力执法行为都会直接损害到法律的权威性, 也直接妨害了法治的实现。而司法是保障法律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 可以说公正司法是法律公正的集中体现。而公平正义又是法律的核心价值之所在。“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 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2) 法治社会发展的最终方向, 是建立一个人人守法的法治社会, 因此, 全民守法也就成为了我们构建法治社会的一个价值追求。如果说立法、执法、司法从主体的外延来看还只是涉及一部分的人或部门的话, 那么全民守法这个环节则是要求所有的人都能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并且切实的遵守, 其困难程度也随着主体范围的放大而增大。因此可见, 对于构建法治社会, 不论处了哪一个发展阶段, 都离不开良好的法治环境。如果在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下, 每个人都有一定的法律素养, 那么我们的立法、执法、司法工作也就简单易行了许多, 我们距离真正的法治社会也就不远了。

二、持续做好全民普法工作是培育良好法治环境的重要手段

2015年是我国六五普法工作的最后一年。我国的普法工作已经为培育良好的法治环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 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我国公民的文化素质飞速提升, 这就给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但是公民法律素养的提高, 不是一朝之功, 它需要长时间的培养, 因此普法工作也就是一个需要长期抓好的重点工作。

(一) 加强领导, 建立健全普法机构和制度

普法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 应当要有专门的机构和制度予以保障。首先要确立一个专门领导机构。六五普法到了收官之年, 但也并不是每个地方每个单位和组织都有专门的普法组织机构, 有些即便是有, 也形同虚设, 只是设置了以便应付检查而已。从原因上分析是很多领导干部都没有学法用法的习惯, 领导干部自身的法律意识不强。习近平同志就曾指出:领导干部要做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

从1986年, 党中央宣布全国普法开始, 我国已经经历了六个为期五年普法周期。"六五”普法规划的主要目标就是通过深入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 深入宣传宪法, 广泛传播法律知识, 进一步坚定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 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 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 促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 推动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

(二) 大力加强法治教育工作, 提高全民的法律素养

法律理念的形成离不开法治教育。我国目前的教育已经从传统的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 全面的素质教育, 自然也应当包括法治素质教育。目前我国的法治教育大部门都集中于高等教育阶段, 这是明显不够的, 而且时间上也有点太晚。笔者认为, 法治教育中应当以小学知法、中学懂法、大学信仰法为基本目标。在小学教育阶段, 努力使学生知道有法律这种规则的存在, 并能知道违反法律规定就要招致法律的制裁, 至于具体的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并不是这时期法治教育的重点。所以这个阶段可以采取一些典型案例教学的方式进行, 主要是让学生知道法律的存在, 而且知道要严格遵守。到了中学阶段, 则应当开展一定内容的法律知识教育, 特别是宪法中公民意识的教育。在中学阶段就应该开设一定的法律课, 学习一些具体法律知识。特别是高中阶段, 学生接近成年, 大部分也都具备了一定的法律责任能力, 这时候如果没有一定的法律内容教育, 可能会导致一部分学生因为不懂法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目前我国的法律教育大部分是放在大学阶段, 而且是包含在思想政治理论课中, 严格说起来也只有思政课中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中设有专业的法律教育, 且篇幅只占总课程的三分之一不到。思政课中的法律教育更多的是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的教育, 具体的法律法规教育其实很少, 因此也完全有必要进一步开展一些专业法律的教育。所以, 继续开设《法律基础》课就显得十分必要了。对一个小学生说要他守法, 出于对教育者的尊敬和信赖, 可能他还会遵照执行。你告诉一个大学生说要树立法治理念, 但是你连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都不教给他, 他自然也就难以明了所谓法治理念从何而来。强调要全民守法, 严格依法办事, 但是连具体法律是怎么规定的都不知道, 难以想象其严重的后果。

(三)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构筑法治的文化大环境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法治文化环境是法治环境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简单的说, 法治文化就是法观念和法意识。我们提倡的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是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的法治文化体系。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必须要坚持社会主义法的方向。马克思主义认为, 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阶级社会中, 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其法律必然要体现工人阶级的意志。基于国家法律体系而构建发展起来的法治文化, 必然也要体现阶级的本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必须要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维护法律权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信仰的力量是无穷的, 法治信仰的确立虽然需要很长的时间和艰苦的努力, 却不得不常抓不懈。

三、倡导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 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价值观是人类在认识、改造自然和社会的过程中产生并发挥作用的。公平正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以公平正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观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也是贯穿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条红线。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根本任务。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十二个词中, 虽然单独只有“法治”一个语词, 但是其他内容诸如民主、自由、平等等, 都和法治相关。在201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中, 明确提出要“注重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关要求上升为具体法律规定, 充分发挥法律的规范、引导、保障、促进作用, 形成有利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良好法治环境。”

价值观一旦确立, 就能反作用于人类活动指导人类实践。社会主义法治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本有之意。在我们大力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今天, 积极倡导社会主义法治观, 用价值观来推动法治中国建设。

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 培育良好的法治环境, 是法治社会建设的基本前提。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良好法治环境对于构建法治社会的重大意义, 鼓励全社会都投入到培育良好法治环境的建设中来, 为早日实现全面依法治国奉献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十八大报告辅导读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 2012.11.

8.论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法治化建设 篇八

关键词: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依法治国

一、我国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现状及成因

(一)民族地区社会治理中法制建设的现状

当前,民族地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任务艰巨而繁重。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呈现出:多种矛盾交织合流,矛盾处于易发、高发和连环暴发的态势,尤其是国内因素与国际因素交织、敌对矛盾与人民内部矛盾交织、发展问题与民生问题交织、稳定问题与民族宗教问题交织,使得社会管理面临的矛盾形式与内容更加复杂化。

(二)民族地区法制建设成效不明显的原因

1.执法机关缺乏监管力度,司法腐败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有的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徇私舞弊,严重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罪不究、裁判不公、违法办案、刑讯逼供等诉讼中的突出问题依然存在,人民群众的反映强烈。

2.经济发展落后影响法治进步,近以来,党和国家以政策倾斜、资金投入等方式大力扶持民族地区的发展,取得了历史性的成绩。以市场化为取向的改革给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活力,促使民族地区的发展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但与发达内陆相比,差距较为明显。因市场主体缺乏活力、规模较小等,民族地区法制现代化进程缓慢。

二、我国民族地区法制建设进程中存在的不足

(一)民族法制建设工作滞后,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

相关法律的建设滞后,致使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在处理一些改革开放中遇到的、涉及与上级国家机关权益划分的问题时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难以有效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同时,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相对落后,没能充分发挥国家西部大开发中自治法规在自治地方政治经济生活中应有的作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

(二)法治队伍素质不高,依法执法能力弱,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

官本位思想严重,“家长制”作风盛行,法制建设从其直接的目的来看,是为了对权力的合理制约,其深层的目标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个人自由与社会发展的有机结合。但现实中一些自治地方的政府及官员,由于法制意识淡薄,加之监督机制的不完善,使得“家长制”作风盛行,人为地阻碍了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

(三)民族立法理论研究滞后,民族法学研究跟不上民族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目前,地区民族法学的理论研究基础还比较薄弱,对民族法制建设面临的重大实践问题还缺乏深入研究。这种民族法制理论研究的滞后与薄弱,既使得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质量不高,又使得民族立法实践缺乏理论的指导,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加之民族法学研究领域内的主要力量分别集中在民族学和法学两个领域,造成懂民族学的不懂法学,懂法学的又不懂民族学,使得民族立法理论研究的思想性、理论性和针对性不强,难以切中要害和发挥民族立法应有的作用。三、推动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的建议

(一)加强和创新民族地区社会管理必须遵循宪法和法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各族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充分体现,成为落实新时期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基本原则、重大方针、重要政策在国家法制上的最高体现。因此,各族人民群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精神、基本内容的理解、认同与情感,直接影响着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的法治建设成效。当前,民族地区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着一些违反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不尊重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现象,甚至有些地方还比较严重。这种错误认识是极其危险的。

(二)建立健全法治建设机制

努力拓宽民族法律法规草案起草渠道,实现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理论工作者相结合,保证各族人民群众都能参与到民族立法的活动中来。对现行民族法规中不合理的规定部分进行修改加快民族立法,并在立法中充分体现少数民族地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

(三)加强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亚里士多德对法治涵义的精确概括启示民族地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加强法治建设是重中之重,其中健全良好的法律制度并且得到各族人民群众的普遍服从是关键。目前,民族地区社会管理的方式、理念、机制和主体规制都还不能完全适应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战略快速推进的需要。因此,必须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通过强化社会管理的法治化,不断提高各族群众的法治意识,确保公民在既享有法律保障的广泛权利的同时又承担法定的义务。

考虑到民族地区因其特殊的文化和环境,有其固有的一些特点,在建设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必须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法律法规,加强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投入,积极创造条件培养民族法律工作者,提升法律队伍素质,加大宣传力度,在全国上下积极开展伟大“中国梦”之际,用法治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顾华详.民族区域自治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建设的若干思考[J].民族学刊,2013(1).

[2]顾华详.论民族地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法治建设[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4(2).

[3]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J].中国行政管理,2005(3).

[4]辛红.治思维是处置群体性事件的不二法门[J].法制日报,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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