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登记申请报告

2024-08-18

外债登记申请报告(精选9篇)

1.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篇一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32号)2.《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1987 年公布)3.《外债登记管理办法》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第一批通过商务部备案的外商投资房地产项目名单的通知》(汇综发[2007]130 号)

5.其他相关法规 提交材料: 1.申请书。

2.外债合同正本及合同主要条款复印件,合同为外文的应另附合同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

3.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供批准证书、营业执照和外方股东资本金到位证明材料等文件,中资企业应提供营业执照、外债主管部门批准其对外借款的文件。

4.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注意事项:

1.外债的统计范围包括居民对非居民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务。外债的规模管理范围与其统计范围存在差异。根据外债统计、监测和管理等实际需要,目前,外债可进行以下分类:

(1)按照各部门外债管理职能分工,外债可分为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

(2)按照债务人类型,外债可分为代表国家举借并以国家信用保证对外偿还的主权外债以及由境内其他机构借用的非主权外债。非主权外债可分为银行外债、非银行金融机构外债、中资企业外债、外商投资企业外债和其他机构外债。

(3)按照债权人类型,外债可分为:

①向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借款; ②向境外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③向境外企业和自然人借款。

(4)按照债务工具类型,外债可分为:

①直接贷款(包括境外机构提供的买方或卖方信贷,银行的同业拆借、同行往来等);

②境外发行的标准化债务工具,如中长期债券(含可转换债券)、短期债券(含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

③境内银行吸收的非居民存款,境内银行对外开立的远期信用证、委托境外银行办理的海外代付或其他具有相似性质的负债类银行贸易融资;

④以实物形式办理提款而形成的金融性债务,如融资租赁、补偿贸易中用现汇偿还的债务、贵金属拆借等;

⑤境内机构在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中产生的预收款、应付款等企业间贸易信贷。

(5)按照外债的签约期限,外债可分为短期外债和中长期外债。①短期外债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的约定还款期限在 1 年以下(含)的外债;

②中长期外债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的约定还款期限在 1 年以上(不含)的外债。

2.境内银行从其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借款,应纳入规模管理和外债统计。境内银行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从境外机构或个人办理借款,不纳入规模管理和外债统计。除上述规定外,其他境内机构在境外设立的非法人机构从境外机构或个人借款,应视同境内机 构对外借款进行规模管理,但其对境外机构承担的债务不纳入外债统计范围。

3.外商投资企业因增资、转股和改制等原因,导致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 25%,或企业 类型发生改变,而无法计算其“投注差”的,则改为参照中资企业借用外债进行管理。其作为 外商投资企业时已发生的外债提款,可按本操作指引规定继续办理结汇、还本付息等相关手续,但该企业不得再发生新的外债提款业务。

4.非银行债务人可自行与境内银行或境外债权银行签订以锁定外债还本付息风险为目的,与汇率或利率相关的保值交易合同,并直接到银行办理交割。签订保值交易合同、办理保值交易合同交割时,非银行债务人的交易对手银行、办理交割款项汇出的银行等,应当确认该笔交 易具备合法、清晰的实盘背景。(1)非银行债务人获得的保值交易外汇收入,可直接到银行 办理结汇或开立资本项目专用账户保留;(2)非银行债务人可直接到银行购汇或使用自有外汇办理交割。

5.遗失外债登记或备案凭证的非银行债务人在登报进行遗失声明后,可向所在地外汇局申 请补办相关凭证。

6.已办理签约登记的外债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化,如期限(展期等)、金额、债权人等,非银行债务人应参照上述程序办理外债签约变更登记。

7.非银行债务人融资租赁、售后融资性回租和发行境外债券等,应按本操作指引办理外债 签约登记手续。

8.非银行债务人签订借款合同后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须按以下规定办理外 债签约补登记:

(1)非银行债务人外债合同签约后 15 个工作日内没有及时办理签约登记,但截至非银行 债务人申请日尚未发生外债首次提款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签 约登记手续;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外债签约登记进行处理。

(2)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补登记时,已发生外债提款的,除按照本操作指引的一般要 求提交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交能够证明其已发生对外负债的相关材料,补登记金额仅限于经核 实已入账尚未偿还的债务余额。

(3)外债登记部门认为存在违规情形且需要进行处理的,应移交外汇检查部门后再办理 外债补登记手续。

9.非银行债务人购汇偿还外债,除另有规定外,应遵循实需原则。10.除另有规定外,对外货物或服务贸易中产生的预收款和应付款,以及除外债之外其他 金融资产交易产生的对外应付款及相关息费等,不纳入外债规模管理,无需按照本操作指引办 理外债登记。境内付款方应当按照与基础交易相关的外汇管理规定办理对价及附属费用的对外 支付。

11.未参与外债转贷款改革的地区或机构,仍按照原外债转贷款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相关登 记手续,即逐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签约、提款、结汇、还本付息和账户开立、关闭等手续。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权限:1.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地外汇局办理。

2.外债注销申请书 篇二

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

我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于

日(注:填写《境内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中“复核时间”栏日期)在贵局办妥外债签约登记业务手续,业务编号为

,借款币种为

,借款金额(小写)为。

该合同项下债务有关还本付息事项于

日因以下原因发生变动(在选项□打√):

□债权转股权等债务重组

□获债权人豁免偿还□境内外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 □通过非银行债务人境外账户偿还

□其他(简要描述情况):

为此,我公司现就该事项向贵局办理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业务手续。我公司承诺对业务申请书填写的信息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接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检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司盖章)

3.外债结汇申请书(201305) 篇三

厦门银行国际业务部:

本公司于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收到境外汇入外债(币种)_______(金额)______________,外债户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由于(用途)_______________需要,申请结汇(金额)_______________,至(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收款人____________________,收款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望予批准。

本公司承诺该笔外债资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实际用途与申请用途保持一致;若不一致,本公司愿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申请人公章:

申请人预留印鉴:

4.外债登记申请报告 篇四

尊敬的各有关单位领导:

我叫覃海洋,系隘洞电厂退休职工,2004年2月与本厂工友陆泰锡多次商洽,其自愿将“东兰县(2003)地证字第02号建设用地许可证”及该证所审批的建设用地(面积为72m)转让给我。由于财力不济,直至2012年本人才在该地块盖起4层半小楼,现特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敬请领导审批。

申请人:覃海洋

2015年4月8日

2地上物权属证明

县国土局:

覃海洋同志在“东兰县(2003)地证字第02号建设用地许可证所审批的建设用地”地块上的农作物为板老村料二队农户所有。特此证明。

隘洞镇板老村拉料二队 队长:

2011年4月18日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料二村民小组管委:

本人叫陆泰锡,系隘洞电厂职工。由于单位住房窄小本户居住人口众多,对工作和生活极为不利,2001年11月经申请,多得贵小组给予照顾解决72m宅基地,但终因财力有限,尚未盖得住房,现因母亲病重急需筹集资金转院治疗,经多方考虑,再无他路可行,只好忍痛将宅基地转让他人,敬请理解和海涵。

特此申请

申请人:陆泰锡

2004年1月18日

2建设用地转让协议书

甲方:陆泰锡户 乙方:覃海洋户

由于甲方老母病重,急需筹集资金转院治疗,经甲乙双方多次反复磋商,特作如下协议:

1、甲方自愿将“东兰县(2003)地证字第02号建

2设用地许可证”及该证所审批的建设用地(面积为72m)转让给乙方。

2、自转让之日起至该地正式建设之日止,该转让地块所应承担的法律及法规责任仍由甲方负责。

3、转让地块自转让之日起,在甲方认为需要作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或者是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变更登记时,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办理变更手续。

4、乙方在转让协议书签订时一次性付给甲方转让费壹万叁仟捌佰元正。

5、在转让地块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时,费用由乙方承担。

6、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进一步商洽。

7、本协议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生效,双方不得反悔。

协议双方: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5.外债登记申请报告 篇五

根据咨询外汇管理局及查阅有关资料了解到,庄朋公司向股东或其他外方借款,无论是因流动资金需求、购置固定资产及其他需求,受商务厅有关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限额的约束,即“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严格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非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投资总额,外汇局不得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超额汇入部分外债资金的登记和结汇核准手续。”

根据上述规定,若庄朋公司除了现有注册资本金外,因各项资金需求而需增加的投资额有三种解决途径,一、境内借款,可以是金融机构、或者向境内公司及个人借款(有关其效力,见后附说明,其成本不得税前扣除),但借款方不得为原三方股东,原因是有可能受到国家有关境内投资者返程投资的审查或是外资属性受怀疑,影响到公司外资手续的效力;

二、在现有“投注差”(即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差额范围内)外方股东追加投入,按照现有批复,其上限为人民币120万元(庄朋公司现批复的投资总额为620万元,注册资本为500万元,其差额为120万元)(有关投资总额的上限规定见后附说明),该笔资金估计不能满足庄朋公司的实际资金需求;

三、外方股东增资,按照商务厅有关外资企业增资的规定程序办理,所需时间估计2-3个月。

上述哪种方式增加投资,请董事会商讨决定。

附:山西省外汇管理局业务咨询电话0351-49224

41临汾庄朋镁业有限公司财务部

附件:

一、有关投资总额的上限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9 年 第 6 号)----《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应按照以下比例确定投资总额的上限:

(一)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10/7;

(二)注册资本在210万美元以上至5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倍;

(三)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四)注册资本在1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倍。

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

工作的通知

汇发[2004]42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引导外商投资资金在境内合理有序流动,维护和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现就改进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目结汇审核与外债登记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以及经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时,除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0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的通知》(汇发[2002]59号)的要求进行审核外,对于一次结汇金额在20万美元以上的,应要求申请结汇的企业提供有关结汇资金用途的书面支付命令,直接向其指定的收款人进行支付。对于企业支付工资、留存备用金或结汇资金在20万美元以下(含20万美元)的小额支付,可以不要求申请企业提供书面支付命令而将结汇资金进入申请企业人民币账户,但该企业在办理下一笔结汇时,应提供上一笔结汇资金的用途明细清单。

二、外汇局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核准手续时,应严格按照现行操作规程以及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履行审核职责,如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结汇用于偿还人民币债务,外汇局应不予批准。

三、外商投资企业举借的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和短期外债余额之和严格控制在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以内。非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变更投资总额,外汇局不得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超额汇入部分外债资金的登记和结汇核准手续。如外商投资企业外债资金已超额汇入,应自觉到原审批部门补办变更投资总额核准,外汇局允许企业在三个月期限内保留外债资金,如超出此期限,外汇局应以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的形式通知开户银行将超额部分资金沿原汇路退回。

四、各外汇指定银行应修订相应的内部业务流程,落实上述操作要求,各级外汇局负责对辖区外汇指定银行改进资本项目结汇管理和外债资金汇出入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五、以上各项措施系对现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级外汇局应注意作好宣传解释工作,保证上述各项措施的顺利贯彻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45天起开始施行。各级外汇局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辖地各外汇指定银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来源:外汇局网站)

三、公司之间借款如何规避法律规定?

企业间借款是指无金融经营权的两个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民事行为,其内容是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由一方企业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借给另一方企业使用,另一方企业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归还本金,支付利息。

关于公司之间的借贷关系,在合同法出台之前,大都认定无效。

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1996年9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司法解释中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实际就是指《贷款通则》。

基于上述规定,长期以来,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

合同法出台以后,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有关合同效力的解释明确后,从现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并不能当然地认定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从法理层面分析,借款行为是一种合同行为,借贷关系实为合同关系。企业间借款仍应属于私法调整的范畴,而私法自治是市场经济国家通行的法律标准。因此,既然企业间借款属于民事主体之间的“私人”行为,只要企业之间是完全自愿地相互拆借,且款项来源合法,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国家金融市场只有利而无害,那么,企业间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有效。

综上,不存在“公司之间借款如何规避法律规定”的问题。

但是,有关借贷利息的规定还是必须遵守的。同时应注意以下规定:

公民将个人的钱借给企业,国家是允许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指出:“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1、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6.外债登记申请报告 篇六

关于申请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报告

我叫,性别男,年龄 岁,身份证号码为: 1,现居住在大明小区,户口所在地为:XXXXXXXX,户口性质为非农户口。

因支持政府征收拆迁,于2006年4月在大明大道绿化广场建设中我本人房屋已被征收拆迁。本人现在家未就业,并未注册工商营业执照。根据上级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相关政策,我本人符合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条件,现特此申请。请予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7.外债登记申请报告 篇七

(参考格式)

厦门市商务局:

我司厦门市***,英文名称***,成立于***年***月***日,工商登记注册号 ***,注册资金 ***,法人 ***,法人身份证号码 ***,组织机构代码 *** ,经营范围 ***。

我司于***年***月***日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现由于***(注销原因、在工商局注销的时间),申请注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望贵局给予办理为盼!

法定代表人签字(手签)并加盖公章

****年**月**日

注销备案表需提交的材料:

一、公司注销需携带以下材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注销申请报告一份;

2、工商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

二、经营范围取消进出口的需携带以下材料:

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注销申请报告一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一份;

3、商事主体信息表一份,登陆查询公司经营范围并打印(可截图打印),经营范围不应该包含进出口业务;

8.外债登记申请报告 篇八

实习人员姓名

指导律师姓名

实习律所名称

所属律师协会

申请实习材料目录

1.实习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户籍证明)复印件、居住证或暂住证复印件

3.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4.档案存放证明 5.无犯罪记录证明

6.无业证明、解除劳动关系或批准辞职的文件 7.承诺书、保证书

8.实习指导老师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9.实习协议 10.实务训练计划

9.外债登记申请报告 篇九

来源:总裁办公室

MILY: Arial">[2005]74号)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33、企业易货贸易项下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是否需要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行企业货物贸易项下外债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30号)进行登记?

答:如果企业易货贸易项下不发生资金收付行为,则发生的货物贸易债务可以不登记;若企业易货贸易项下预收现汇资金或延期支付现汇资金,则应该按照汇发[2008]30号文的要求办理预收货款登记和延期付款登记手续。

34、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是否需要办理预收货款登记?

答: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保税或非保税货物出口项下预收货款,应办理预收货款登记。

35、企业在2008年7月14日前的收汇是否需要接受核查?

答:企业已在2008年7月14日前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出口收汇不在联网核查范围。

36、软件出口项下收汇是否需要核查?

答:采取海关通关方式的软件出口,按货物贸易申报,其收结汇纳入联网核查范围;采取网上传输方式的软件出口,按服务贸易申报,其收结汇不纳入联网核查范围。

37、银行如何为企业开立待核查账户?

答:企业的待核查账户可由银行直接以企业名义开立,无须企业申请,也无须外汇局审核。

企业未在外汇局办理过基本信息备案的,在开立待核查账户前,需首先到外汇局办理基本信息备案;已在银行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银行可直接为其开立待核查账户。

38、待核查账户中的资金可否直接对外支付?

答:待核查账户支出要严格按照外汇局关于其支出范围的规定办理,不得用于对外支付或还贷。待核查账户中的资金必须先划入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方可用于对外支付货款、还贷等支出。

39、待核查账户余额如何计息?利息如何结汇或划转?

答:待核查账户余额按活期存款计息。利息结汇或划转按照现行相关管理规定办理,不需核查。

40、银行如何管理进入待核查账户的不同币种的资金?

答:待核查账户应分币种设置子账户管理。银行可否应企业要求将收到的外汇统一兑换成某一外汇币种(非人民币)存放在账户中,根据现行规定办理,《办法》对此没有特殊规定或限制。

41、由于企业错误申报或银行工作失误而导致的资金错误入账的情况如何处理?

答:银行在为企业办理入账前要认真审核资金性质,无法判断的要及时与企业联系,尽可能避免出现此类失误。

由于企业错误申报或银行工作失误而导致资金错误入账的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货物贸易项下收汇直接入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银行可根据企业的更正说明,为其办理该笔收汇划入待核查账户的手续;

(2)服务贸易、资本项下收汇误入待核查账户的,经外汇局核准后,银行方可为企业办理从待核查账户划转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其他外汇账户的手续。

42、用于进口付汇联网核查的企业操作员IC卡和读卡器是否同样适用于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答:用于进口付汇联网核查的企业操作员IC卡和读卡器同样适用于

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使用前应先经企业法人IC卡在中国电子口岸进行授权。企业的操作员IC卡已经有出口收汇权限的不需重新授权。

43、银行向企业提供贸易融资服务,在2008年7月14日前已放款,但企业出口货款在7月14日之后从境外收回的,这部分款项是否需要核查?

答:银行向企业提供打包放款形式贸易融资的,企业出口货款从境外收回时需要接受核查;银行向企业提供出口押汇、福费廷、保理等形式贸易融资,在2008年7月14日前已放款,但企业出口货款在7月14日之后从境外收回的,这部分出口收汇(包括余款)不必进入待核查账户,不需接受核查。

44、转让信用证项下贸易收汇如何核查?

答:按照国际收支申报的有关规定应申报为货物贸易的转让信用证项下收汇应进入企业的待核查账户,按规定接受联网核查。

转让信用证项下贸易收汇,银行应当根据转让信用证相关约定判断款项归属,并按照“谁出口谁收汇谁核查”的原则进行解付,其中属于第二受益人的出口收汇应直接划转第二受益人的待核查账户。

属于第一受益人佣金/差价收入的,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办理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转出。

45、境内交货境外收汇的,银行如何办理联网核查?需要审核哪些单证?

答:按规定应申报为货物贸易的符合规定的境内交货境外收汇,应当进入待核查账户。需要结汇或划出资金时,收汇单位(境内供货商)应向银行提供《出口收汇说明》、企业操作员IC卡、与境外采购商签订的购销协议或加工合同、发票、货运单据、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的涉外收入申报单正本、情况说明函。银行应在审核收汇单位提交的上述证明材料后,登陆核查系统,参照“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汇”,记录对应的涉外收入申报号和收汇金额后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对此类收汇,银行不得为收汇单位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46、一笔出口收汇分次联网核查的,银行应如何出具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

答:一笔出口收汇分次联网核查的,银行应在对该笔收汇进行第一次联网核查后出具全额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在核销专用联上签注相应的已联网核查金额并复印留底。外汇局以银行签注的已联网核查金额为准为企业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银行对该笔收汇进行第二次联网核查后,应在第一次复印留底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上签注第二次联网核查金额后提供企业,并再次复印留底。如此类推,直至该笔收汇联网核查完毕。

一笔出口收汇一次性全额进行联网核查的,银行无须在核销专用联上签注联网核查金额。

47、企业2008年7月1日至7月13日期间出口对应的收汇应填写于《出口收汇说明》的哪个栏目内?

答:企业出口日期在2008年7月1日至7月13日期间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数据由海关向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提供,用于计算相应可收汇额。企业2008年7月1日至7月13日期间出口对应的收汇应填写于《出口收汇说明》相应贸易类别栏中,不得填写在“其他贸易”项下的“其中2008年7月13日前出口但7月14日后收汇的金额”栏内。

48、银行进行联网核查时,误操作多核注的出口可收汇额如何处理?

答:银行可用负值冲减误操作多核注的数据,具体操作参见《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操作手册(银行版)》。

49、《出口收汇说明》上的企业公章可否用企业预留银行的印鉴代替?

答:可以。

50、待核查账户资金可否用于理财业务?

答:不可以。

51、一笔贸易收汇中的银行扣费部分是否纳入联网核查范围?

答:一笔贸易收汇中的小额银行费用,在进入待核查账户前已被银行扣除的,该部分银行费用不纳入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范围。

出口收汇预收款额度是这样计算和取得的?

外汇局根据该企业2007年6月至2008年5月的出口收汇额的5%计算出该企业在政策过渡期内的预收货款初始值(B)。同时,外汇局根据企业2008年1至6月期间的出口未核销(以及企业2007年12月31日前出口的远期收汇备案情况)和收汇未核销情况,轧差计算该企业的出口可收汇额初始数据(A)。

如果该企业的A≥0,则A计入核查系统的“关单可收汇”额的“其他”栏目下,B计入预收货款可收汇额栏目下。如果该企业的A<0,则需计算A+B的值(此时A为负值):如果A+B>0,则A+B的结果计入核查系统的预收货款栏目下;如果A+B<0,则联网核查系统中的关单可收汇额的“其他”栏目和预收货款可收汇额均为0。

换一种理解方式,当A为正数时,说明该企业存在出口未收汇净额,则当前可用出口可收汇额初始值为A;当A为负数时,说明该企业存在收汇未出口净额,即该企业上半年收到的预收货款已经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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