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

2024-08-02

国税函(精选10篇)

1.国税函 篇一

现年55岁的王军是河南商丘人, 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政治学理论专业研究生毕业, 法学博士。中共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候补委员。王军自2005年10月至2012年4月担任财政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2012年4月任财政部副部长、党组副书记。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 从财政部副处长一步步升至财政部副部长的王军, 一直致力于推动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接轨, 并多次要求加快中国会计信息化建设。据相关消息称, 业内将王军描述为“会计主管”, 他读书广泛, 具有很强的协调能力。

2005年11月, 王军刚上任财政部副部长时, 报道称, 1958年11月出生的王军是名副其实的“少壮派”, 包括同期的胡晓炼等人, 这批“50后”财经少帅的主要事业都开始于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 除了年轻之外, “50后”还意味着从头到尾完整经历了中国改革二十多年来风风雨雨的全过程。在王军上任财政部副部长的次年2月, 财政部就公布了新会计准则。

2.国税函[2009]777号 篇二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777号

成文日期:2009-12-

31字体:【大】【中】【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国家税务总局

3.萍国税函[2010]26号 篇三

萍国税函[2010]26号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深化机关作风

建设服务创业创新活动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行政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机关作风,提升创业创新服务水平,根据市效能办、市直机关工委《关于开展深化机关作风建设服务创业创新活动实施方案》(萍效能办发[2010]1号)以及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创业创新服务年”活动的实施意见》(萍国税函[2010]9号)文件精神,现就市局开展深化机关作风建设、创建“四型”机关、服务创业创新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省、市国税工作会议和全省国税系统“创业服务年”活动动员会议以及全市机关效能(项目建设)年活动总结表彰暨创业创新服务年活动动

-1-员大会精神,按照依法、高效、务实、廉洁的要求,以深化税收服务、促进创业发展为主题,以继续创建服务型、创新型、务实型、廉洁型机关为重点,以继续提升税收执法、税收征管、纳税服务、行政管理四项效能为目标,把税收服务贯穿到整个国税工作中,加快由管理型机关向服务型机关的转变,实现社会满意度、基层满意度均达到95%以上,力争把萍乡国税打造成为办税环节少、效率高、服务优、纳税人满意的国税机关。

二、主要内容

(一)大力倡导服务之风,强化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机制,把握服务重点,努力建设服务型机关、争做服务型干部。

(二)大力倡导创新之风,创新发展思路,创新工作机制,创新服务方式,工作中敢于突破、敢于负责、敢于争取,努力建设创新型机关,争做创新型干部。

(三)大力倡导务实之风,强化为民意识,建立责任机制,努力建设务实型机关、制作务实型干部。

(四)大力倡导廉洁之风,带头遵纪守法,严守各项纪律,廉洁自律,努力建设廉洁型机关、争做廉洁型干部。

三、工作步骤和方法

活动分为学习动员、组织实施、总结考评三个阶段。

(一)学习动员阶段(2010年1月-2010年2月底)。

1、贯彻有关精神。召开党员大会等有关会议,认真学习贯彻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市创业创新服务年活动、全省国

-2-税系统创业服务年活动文件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全省国税系统“创业服务年”动员会议和全市机关效能(项目建设)年活动总结表彰暨创业创新服务年活动动员大会精神,学习《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和《萍乡市开展创业创新服务年活动实施方案》、市效能办、市直机关工委《关于开展深化机关作风建设服务创业创新活动实施方案》,统一党员干部的思想认识。

2、制定工作方案。制定下发《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深化机关作风建设服务创业创新活动的实施意见》,各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应方案,于2010年2月底前报市局深化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机关党办)。

3、抓好动员部署。召开全市国税系统创业创新服务年活动深化机关作风建设动员大会,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要求,部署开展创业创新服务年和深化机关作风建设活动的工作任务。各支部要进行思想发动,提高党员干部思想认识,增强国税干部参与创业创新服务年深化机关作风建设活动的主动性。

4、组织学习讨论。结合开展春季培训等时机,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四中全会、胡锦涛同志在中纪委十七届五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中央有关领导关于作风建设的论述。围绕强化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提升服务水平等方面的主要内容,开展和谐文化教育活动,积极引导全体人员建言献策。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0年3月1日—2010年10月31日)

1、对照检查(3月初-6月底)

开展以“深化税收服务、促进创业发展”为主题的大讨论活动,每个党员干部都要对照深化机关作风建设、服务创业创新活动、建设“四型”机关要求进行发言,根据自身的工作情况谈认识和体会,并对深化作风建设服务创业创新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积极参加“全市国税系统干部职工思想动态暨作风建设创业服务建言献策问卷调查活动”(3月初-4月底),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对照“四个是否”进行自查:一是工作态度是否存在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二是工作效率是否有办事拖拉、相互推诿扯皮,甚至“吃、拿、卡、要、占、报”行为;三是工作方法是否简单粗暴、急功近利;四是工作作风是否存在上下班迟到、早退、上网炒股、玩游戏、窜岗聊天、着装不整等违规行为。

2、自查自纠(7月初-9月底)。对查找出来的问题深入剖析原因,研究解决办法和措施。一是要建立和完善考勤制度、税务着装制度、廉政回访制度、机关效能绩效考评等制度,并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组织专项检查、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严肃查处一切影响机关效能、损害国税形象的人和事。大力倡导服务之风,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以整齐的风纪、优质的服务、优美的环境、文明的形象赢得纳税人的信赖。二是建立健全责任机制。大力倡导务实之风,强化为民意识,努力建设

-4-务实型机关。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并落实“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全面推行岗位责任制,实现以制度管人管事,切实提升服务效能。

3、督促检查(10月初-10月底)

市局深化机关作风建设领导小组将派出检查组对各单位开展深化作风建设服务创业创新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主要对开展深化作风建设活动的情况以及作风建设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进行检查。

(三)总结考评阶段(2010年11月初-2010年12月底)。通过听取群众意见和督查组反馈的意见,对整改落实的措施和落实情况作进一步分析,认真查找制度方面的薄弱环节,把解决作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作为活动的突破口,切实进行整改,并建立长效机制。对深化作风建设服务创业创新活动情况进行认真总结。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为扎实推进深化机关作风建设活动的开展,在市深化机关作风建设督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市国税局深化机关作风建设活动领导小组,由市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建萍为组长、市局其他局领导为副组长、机关相关科室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成员由市局效能办、机关党办人员组成。办公室设机关党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各单位要做到党组统一领导,局长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班

-5-子成员分工负责,部门各负其责、机关全体人员共同参与。

(二)精心组织,落实责任。要迅速行动起来,层层发动,扎扎实实地抓好创业创新服务年活动各个环节的工作。要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制定出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要将深化机关作风服务创业创新活动摆在重要议事日程,分解落实职责和任务分工,做到目标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明确,将责任落实到人,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利用办税服务厅、内外网站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载体,大力宣扬市局开展深化机关作风服务创业创新活动情况。要加强对活动开展情况的宣传,注重宣传诚信纳税典型和服务创业典型,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营造全体党员干部投身深化机关作风建设服务创业创新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查,注重实效。各单位要设立投诉中心,公布投诉电话、投诉信箱等,加强基层、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在开展深化机关作风服务创业创新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给予表彰,对作风不扎实并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通过抓机关作风建设,真正达到机关作风明显转变,办事效率明显提高,服务质量明显改进。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此件只发电子文件,发文联系电话:6789127)

萍乡市国家税务局办公室打字:杨彩凤 年4月12日印发 校对:党办 钟宇-7-

4.国税函 篇四

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3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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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据部分地区反映,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现行政策规定不够统一,导致不同地区之间政策执行不平衡。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四、本通知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征收入库税款不再进行调整。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的纳税处理,比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集成电路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失效](2006.1.1)

财税[2004]174号

颁布时间:2004-10-25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问题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第一条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自2005年4 月1 日起停止执行。

2005年3 月31日以前,财税[2002]70号文的第一条有关增值税退税政策仅适用于在2004年7 月14日前已认定的集成电路企业和2004年7 月14日前已认定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

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14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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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由于主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给纳税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为合理解决纳税人的实际困难,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中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二、对纳税人进口货物已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未能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可在2005年1月1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予以抵扣。

三、对纳税人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完税凭证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可予以抵扣进项税额。

四、凡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抵扣的纳税人,可以使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逾期抵扣版),该软件发布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上。没有超期未抵扣的纳税人,仍使用现《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采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96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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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各地在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中反映的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以及原蓝字专用发票填开错误等情况,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当月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而且尚未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可对原蓝字专用发票进行作废。即在发票联、抵扣联连同对应的存根联、记账联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同时对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的原开票电子信息进行作废处理。如果销货方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则必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销货方如果在开具蓝字专用发票的次月及以后收到购货方退回的发票联和抵扣联,不论是否已将记账联作账务处理,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因购货方无法退回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销货方收到购货方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的,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负数专用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不得作废已开具的蓝字专用发票,也不得以红字普通发票作为扣减销项税额的凭证。

二、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287号)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结账日为公立每年的12月31日,半、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立每半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凡结账日与该条例规定不符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按照该条例规定计算当月销项税额。

三、企业在当月填报的专用发票抵扣数必须是上月收到并经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联税额汇总数。这些发票应在上月10日至3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如果在当月申报期内认证的,也应是上月收到的发票。认证窗口或纳税申报窗口工作人员在办理纳税人认证时,要注意这一点。

四、对“票表稽核”比对不符问题处理办法

通过“票表稽核”发现纳税人申报异常,这是“一窗式”管理的成效。发现异常,要及时查明原因,并视不同情况处理。

(一)关于纳税人操作开票子系统作废不成功,造成申报数据小于防伪税控报税数据的问题,即纳税人当月只对纸质专用发票进行了作废处理,但对开票系统中的电子发票未执行作废操作或操作不成功,从而造成当月申报数据小于防伪税控报税数据。对于这种情况,税务机关要告诉纳税人如何进行作废操作,以免出现差错。纳税人在填写申报表时,必须自己核对IC卡记录数据,如有作废发票,而又不会对电子发票进行作废操作,申报数小于IC卡数时,在申报时应附上“说明”。纳税人对于因客观原因,出现“两个比对数字”不符时,都应附上“说明”。对于开票系统中发票存根联未执行作废操作或作废不成功的,税务机关应进行登记,并受理纳税申报。次月纳税人按照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式在开票系统中开具负数发票,由此出现当月申报数据大于防伪税控报税数据,税务机关应当与上期所记录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相符后受理纳税申报;核对不符的退回纳税人调整相符后重报。

(二)关于纳税人结账日与防伪税控开票子系统报税区间不符,造成报税数据与申报数据不符问题。企业结账日必须按《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确定。在受理申报时发现不符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其在下月申报时必须改正。在下月办理其申报纳税时,如果又发现因这个问题造成比对不符,应将纳税申报退回纳税人,责令其按照规定的结账日调整销项税额后重新进行纳税申报,并要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对于“票表稽核”不符的“异常”申报,在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内能够修改完成的,可以由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在法定纳税申报期限内来不及修改完成的(如月上旬最后1、2天来申报的),可先行受理其纳税申报,同时责令其限期将差额部分补报。对因此而导致逾期申报的,凡有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不予处罚。

五、为了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运行的安全,总局已多次发文通知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擅自开发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有关的软件,尤其是不得擅自开发网上抄报税软件,凡已开发的必须停止开发,但目前仍有少数地方的税务机关尚未停止开发网上抄报税软件。总局再次重申这一规定,要求凡开发网上抄报税软件的地方必须立即停止开发,已开发并投入使用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对于在接到本通知后仍开发网上抄报税软件和继续使用此类软件的税务机关,总局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六、已实现利用互联网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的地方,为方便纳税人了解申报结果,有问题能及时处理,其“票表稽核”工作应在纳税人到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纳税申报窗口办理防伪税控IC卡抄报税时,直接由受理纳税申报包括抄报税的工作人员办理,一般不要放在后台办理。对于利用互联网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可以在每月征期内进行防伪税控IC卡报税前的任何时间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电子信息。税务征收单位纳税申报受理人员在接受纳税人防伪税控IC卡抄报税时,应当与已通过互联网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进行“票表稽核”,比对审核相符的,即办理纳税申报;比对不符的即查问原因并做处理,或转“比对异常处理”窗口处理。要沟通前后台信息,使“申报纳税(抄报税)”窗口工作人员通过由电脑终端可读取纳税人网上申报的资料。

七、税务征收单位纳税申报受理人员在接受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及抄报税、认证资料后,不仅要在申报窗口进行“票表稽核”工作,还应当在申报窗口进行纳税申报表栏次关系的必要的逻辑审核工作,不得将逻辑关系审核工作放在后台进行。对逻辑关系不符的,应当退回纳税人重新填写。

八、为了有利于各级税务机关集中精力做好“一窗式”管理工作,对于因为培训工作跟不上或者征管软件税务端接收功能还未修改完成,目前还没有推行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适当延迟实施,待各方面准备就绪时再正式使用新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最迟不超过年底。在实行新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仍按原申报办法申报纳税,对原申报表或附表,只要列明专用发票销项总额和经认证的专用发票抵扣总数,能进行总数比对即可。对于已让企业按新表申报,而税务端接收软件尚未修改的,要尽快修改,能接收新表,尽量不要让纳税人同时报新旧两套表。

九、目前,有些地区实行纳税人先缴税,再进行纳税申报的制度,这种作法不符合纳税申报管理的基本要求,不利于加强增值税征管,也给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均造成不便。因此,凡实行先缴税后申报的地区,必须尽快改为按照纳税人先进行纳税申报,经比对审核后再缴税的制度申报纳税。

5.国税函 篇五

截至3月4日,湖北省应城市国税局共组织入库税收6712万元,增收4548万元,同比增长210%,全面突破了近几年收入“开局难”瓶颈,取得了开局收入新飞跃。

年初以来,该局认真分析经济税收形势,不断夯实基础、创新举措,加大组织收入力度,为实现一季度国税收入“开门红”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该局大力宣传税收优惠政策,科学测算“税收贡献率”,招商引资企业税收同比增收424.72万元,同比增长168%。对主体税源采取“二级监控、分级挂点”的跟综负责制,抱好“西瓜税”,重点企业入库税金同比增收3011万元;抓好旺季市场征收,捡好“芝麻税”,个体税收同比增收62万元,增长43%;对用票异常、申报异常、税负异常的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挖掘“潜力税”,共评查入库280余万元。

6.国税函 篇六

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

1998年6月29日国税函[1998]39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梯保养、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1998]144号)收悉,批复如下:

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对不从事电梯生产、销售,只从事电梯保养和维修的专业公司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进行的保养、维修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

7.国税函 篇七

关于表彰荣获团省委省妇联授予的

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通报

粤国税函[2012]167号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根据共青团广东省委《关于命名和认定首届广东省青年文明号标兵示范单位的决定》(团粤发〔2012〕5号)以及省妇联《关于表彰广东省“三八红旗手”、“三八红旗集体”、“巾帼文明岗”的决定》(粤妇字〔2012〕7号),我省国税系统的广州市荔湾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等4个单位被命名和认定为首届“广东省青年文明号标兵示范单位”;珠海市国税局黄英等4名个人被授予广东省“三八红旗手”称号;阳江市国税局被授予广东省“三八红旗集体” 称号;增城市国税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大厅等13个单位被授予广东省“巾帼文明岗”称号。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示范和导向作用,不断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绩。全省各级国税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更加深入、广泛、扎实、有效地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全面推进我省国税各项工作科学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附件: 荣获团省委、省妇联授予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名单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广东省国税系统荣获团省委、省妇联授予 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名单

一、广东省青年文明号标兵示范单位 广州市荔湾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东莞市国税局石碣税务分局 清新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高要市国税局小湘税务分局

二、广东省“三八红旗手”

黄英 珠海市国税局党组成员、总经济师

邹志芳 清远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局长 伍凯玲 云浮市云安县国税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魏梅兰 广东省国税局妇委会主任

三、广东省“三八红旗集体” 阳江市国税局

四、广东省“巾帼文明岗”

增城市国税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大厅 深圳福田区国税局票证中心

佛山市禅城区国税局石湾分局办税服务厅 佛山市南海区国税局大沥分局办税服务厅 吴川市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茂港区国税局办公室

肇庆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 清远市经济开发试验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顺德区国税局稽查局

8.国税函 篇八

1 国考面试深圳国税专项试题主要特点

1.1 国税系统主要考查的测评要素

国考面试深圳国税专项试题主要是对言语表达能力与理解能力、计划组织协调能力、拟任职位匹配性、与求职动机、人际交往意识与技巧、应变能力、综合分析能力进行测评, 对考生的举止仪表、语言表达能力进行全程考查。2013年3月20日深圳国税面试真题题目总计4道, 一题是对看图、读图、分析图的能力进行考察, 一题是对考生的应变能力进行考察, 还有2题是对考生的计划组织能力进行考察。但无论这些题目的形式有何不同, 它们最大的共同点就在于这些题目都与日常生活工作紧密结合, 对考试透过现象看本质、处理与人民群众关系、办实事的能力进行考察。这无疑就给广大的考上暗示了这样的一个信息, 那就是考试在平时备考过程中要多从生活的小处入手, 多关注民生的话题, 多提出实际有效地解决问题的意见, 而不是说空话、大话。最近几年, 国考面试深圳国税专项试题中每年都必考漫画题、名言警句、哲理故事, 2014国考面试深圳国税专项也应该不例外。

【例题1】2013年3月20日, 第4题:两个老人坐在沙发上抱着猫看电视, 身后的墙上挂着儿子、孙子和儿媳的全家照。根据漫画自己定主题, 并根据你看到的漫画信息, 结合当前社会实际存在的现象谈谈你的观点。

考察能力:这道题主要是考察考生的2014国考面试深圳国税专项, 通过对漫画进行理解和分析, 进而从中发现问题, 也就是要正视“空巢老人”这种社会现象, 然后再深入分析大量出现“空巢老人”的原因, 并基于政府管理层的角度来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答题要点: (1) 破题表态。这幅漫画反应出了现在社会中存在的一种普遍现象, 虽然很多老人儿女双全, 但是子女长时间不回家的陪伴, 造成了“空巢老人”整日与宠物为伴的生活。已经上升为一个社会问题, 需要我们政府去关注解决。 (2) 问题。第一, “空巢老人”的日常生活缺少照料, 同时“空巢老人”的心理健康问题非常突出。第二, 空巢老人对传统的养老方式提出了挑战。 (3) 对策。政府方面:政府有责任进行免费救助;运用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等多种方式, 解除空巢老年人缺少日常护理和社会照料的困境。社会方面:可以组织志愿者献爱心走访;子女家庭方面:应该常回家看看, 多关心父母的生活与心理, 尽到子女应尽的义务。

1.2 面试题目涉及大量专业性

2013年深圳国税系统各地面试一改往年统考普通题目的态势, 在命制上开始涉及大量专业题目, 这也是国税系统招考逐步专业化, 岗位化的体现, 2014年国考深圳国税专项面试我们仍要引起重视。如:

【例题】2013年3月20日, 第3题:你是国税局的员工。某天你正在办公, 一个昨天刚来办理过业务的群众来找你, 反映自从昨天在你处办理完业务后, 就接到各类短信。群众怀疑是你泄露了他的个人隐私, 你应该怎么做?

2 2014国考面试深圳国税专项备考策略

2.1 有意识修炼

首先, 考生在备考过程中要有较强的岗位匹配, 就是针对报考岗位的工作重点、工作规范、工作事件、工作程序、工作特点来进行充分的了解, 同时再将与该岗位相匹配的答题要点全面展开, 从而将自己最强的一面向考官表现出来, 让考官感受到应试者的性格特点、兴趣爱好、专业特长、工作经验。社会阅历是最符合招考岗位的。

2.2 正确的心态

考生在面试时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就是心态, 不同的考生由于笔试成绩的不同, 不可避免都会出现各种不良情绪 (如:自卑、过度自信、担忧、焦虑等) , 因此, 在备考过程中必须要保持良好的心态。首先, 不要给自己太多的心理压力, 要正确定位面试, 不轻视、不惧怕;其次, 要通过咨询专业心理治疗师、向别人请教经验、与别人沟通等方式来对自我的情绪进行缓解;最后, 为了进一步提高自己的竞争力, 可以有选择性地通过一些专业面试培训来提高自己的面试实力。

2.3 勤思考

考生在备考过程中要对一些社会热点问题做好充分的准备, 例如“西方发达国家的征税成本通常要低于中国, 请解释为什么?”那么考生就应该从问题出现的原因、对策及未来我国在征税过程中可以做什么政策性的调整等方面来进行思考、准备。有了充足的准备, 考生自然就会有自信心, 自然也就会更有质量、更流畅, 实现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卢绍武.如何做一名称职的面试考官[J].中国人才, 2008 (11) :68-70.

[2]田学良.探析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J].科教文汇 (下旬刊) , 2008 (6) :144.

[3]黄新.浅析人事考试中面试工作的不足与对策[J].读与写 (教育教学刊) , 2008 (8) :1 9 5-1 9 6.

[4]唐艳艳.公务员考试之“腥风血雨”——谈谈我考公务员的经验[J].现代企业教育, 2007 (10) :130-131.

9.国税函 篇九

知》的通知

文号 国税函[2003]230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颁布日期 2003-2-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中纪发[2003]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财务收支管理

(一)各单位要切实按照《通知》要求,坚决杜绝以开具虚假发票为手段,滥发钱物、请客送礼、贪污公款的行为。

(二)对“办公用品”的购置,必须事前纳入预算管理,预算批准后实施采购。应纳入政府采购的办公用品,必须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购置(采购)后按规定办理入库验收和领用手续。

(三)财务报销必须规范报销凭证,附正规发票,如果采购商品较多,货物名称、单价、数量等不能在发票中详细反映,还应附供应商提供的明细清单。

(四)以上要求不仅限于办公用品的购置,对会议费、培训费、印制费、物业管理、维修、劳务、软件开发、设备租赁、车辆保险等各项费用的支出,亦应按以上要求办理。

二、加强监督检查

单位负责人应对本单位会计工作的规范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组织好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对财务收支工作的审计监督,特别要注意检查办公用品购置以及所有公用费用支付的批准、报销程序和手续,发现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通知》精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开具虚假发票、滥发钱物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查处。

各单位在接到此《通知》后,立即组织自查,对已经发生的上述问题予以纠正,并采取各项措施,避免开具虚假发票行为继续发生。

附件:中共中央纪委关于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行为的通知

2003年1月24日 中纪发[20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纪委、监察厅(局),中央各部委,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监察局,中央纪委各派驻纪检组,监察部各派驻监察局、监察专员办公室,中央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纪工委,中央金融工委、纪工委,中央企业工委、纪工委,军委纪委:

2003年的春节即将来临。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和中央纪委《关于2003年元旦、春节期间弘扬艰苦奋斗精神禁止铺张浪费的通知》精神,现就坚决制止开具虚假发票公款报销的行为发出以下通知:

一、坚决杜绝开具虚假发票的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购买生活用品等物品时,以“办公用品”的名目开具虚假发票用公款报销;禁止通过这种手段滥发钱物,请客送礼,甚至贪污公款。已经发生的,要立即予以纠正。

二、经贸(商业)、工商、税务等部门要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发票的使用,要求商业企业开具的发票必须内容真实。要开展严格发票管理的检查工作,坚决杜绝开具虚假发票的违纪违法行为。

三、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财务收支管理,加强财务监管,严格报销程序,规范报销凭证。尤其对办公用品的采购、报销,要严格履行程序,杜绝假公济私甚至侵占、贪污等现象。

四、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本通知精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开具虚假发票、滥发钱物的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

办法》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1]13号

现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规范税前扣除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企业所得税由我省地税部门征收的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税前扣除凭证是指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证明企业支出发生并据以进行税前扣除的凭证。

第四条 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应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原则。

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支出确属已经发生。真实性是税前扣除凭证管理的首要原则。

合法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来源、形式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有效性是指凭证能充分反映企业发生的支出符合税法规定。

第五条 企业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单独用以税前扣除,必须同时提供合同、支付单据等其他凭证,以证明其支出的真实、合法。

第六条 企业当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第七条 汇缴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取得而未取得合法凭证的,应要求企业限期改正。

企业无法取得合法凭证,但有确凿证据证明业务支出真实且取得收入方相关收入已入账的,可予以税前扣除。

第八条 税务机关要将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评估、检查的重要内容,加强对各类凭证和附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审核。

第二章 分类及管理

第九条 根据取得来源,税前扣除凭证分为外部凭证和内部凭证。

根据应否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外部凭证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第十条 应税项目是指企业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时,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企业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应税项目款项时,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税前扣除的凭证。发票管理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发票应按规定进行填写,列明购买货物、接受服务的具体名称、数量及金额。

对因各种原因不能详细填写的,应附合同和货物(或服务)清单。

第十二条 企业支付给中国境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应当提供合同、外汇支付单据、境外单位或个人签收单据等。

税务机关有疑义的,可要求企业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 非应税项目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支出,收入方不应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的项目。

第十四条 企业发生非应税项目支出时,应取得相应的扣除凭证,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一)企业缴纳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企业缴纳的可在税前扣除的各类税金,以完税证明为税前扣除凭证。

(三)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以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企业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五)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六)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以开具的专用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七)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为税前扣除凭证。

(八)企业根据法院判决、调解、仲裁等发生的支出,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可由人民法院执行的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以上项目由税务部门或其他部门代收的,也可以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第十五条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的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包括工资表、材料成本核算表、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等。

第十六条 折旧(摊销)费用、制造费用以及产品成本的计算和归集应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相关凭证直观反映成本费用分配的计算依据和发生过程。

第十七条 企业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员工工资、材料领用、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内部凭证应能充分体现企业内部管理的规范和统一。

第三章 特殊事项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支付给本企业员工的工资薪金,以工资表和相应的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按规定保管工资分配方案、工资结算单、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扣缴情况以及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会保险名单清册,作为备查资料。

第十九条 企业发生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薪金时,应以劳务公司开具的发票、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用工合同以及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条 企业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时,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对标有本企业名称、电话号码、产品标识等带有广告性质的礼品,可按业务宣传费在税前扣除,但应提供证据证明其与企业业务宣传有关。

第二十一条 企业发生的会议费,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保存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对象、会议目的、会议内容、费用标准等内容的相应证明材料,作为备查资料。

第二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劳动保护支出,包括购买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以发票和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劳动保护支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用品提供或配备的对象为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

(二)用品具有劳动保护性质,因工作需要而发生;

(三)数量上能满足工作需要即可;

(四)以实物形式发生。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发生差旅费支出时,交通费和住宿费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差旅补助支出需提供出差人员姓名、出差地点、时间和任务等内容的证明材料。

对补助标准较高或经常性支出的,应提供差旅费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企业员工将私人车辆提供给企业使用,企业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支付租赁费,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保险费等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五条 企业向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借款而支付的利息,以借款合同(或协议)、付款单据和相关票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第二十六条 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向其员工及家属支付的赔偿费,以企业与职工(或家属)签订的赔偿协议、相关部门出具的鉴定报告(或证明)、法院文书以及当事人签字的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七条 企业因产品(服务)质量问题发生的赔款和违约金等支出,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质量赔款协议、质量检验报告(或质量事故鉴定)、相关合同、法院文书以及付款单据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二十八条 企业与其他企业、个人共用水电的,凭租赁合同、共用水电各方盖章(或签字)确认的水电分割单、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的水电费由物业公司代收且无法单独取得发票的,凭物业公司出具的水电费使用记录证明、水电部门开具的水电发票的复印件、付款单据等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物业公司应做好水电费收取记录,以备核查。

第二十九条 企业发生的大额支出,税务机关应通过发票与实物、合同、现金支出等相关凭证比对、分析,确保支出的真实性。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解释。

10.国税函 篇十

1995-06-02国家税务总局

(通知略)

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

一、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其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

答:(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二、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能否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60号)中关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的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60号)中规定,铁路工附业单位,凡是向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1995年底前暂免征收增值税;向其所在铁路局以外销售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照章征收增值税。在执行中铁路工附业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铁路局及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地点应如何确定?铁路局及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应如何确定?

答:(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60号)中所称的铁路工附业,是指直接为铁路运输生产服务的工业性和非工业性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工业性生产和加工修理修配、材料供应、生活供应等,暂免增值税的具体范围如下:

1.铁路局所属的工业企业为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

2.铁路局所属的从事加工、修理修配的单位,为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应税劳务。

3.铁路局所属的材料供应单位为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

4.铁路局所属的生活供应站为其所在铁路局内部其他单位提供的货物。

铁路局所属单位兴办的多种经营业务,铁路局和其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业务,以及铁路局所属集体企业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二)铁路局及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按增值税纳税地点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铁路局及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时,进项税额的范围和抵扣凭证,应按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统一规定执行。铁路局内部所属单位相互开具的调拨结算单、普通发票等,不属于增值税税法规定的抵扣凭证,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三、问:代理进口货物应如何征税?

答: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条例所称的代购货物行为,应按增值税代购货物的征税规定执行。但鉴于代理进口货物的海关完税凭证有的开具给委托方,有的开具给受托方的特殊性,对代理进口货物,以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上的纳税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即对报关进口货物,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委托方的,对代理方不征增值税;凡是海关的完税凭证开具给代理方的,对代理方应按规定增收增值税。

四、问:集邮公司销售的集邮商品应如何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和国税发<1995>076号通知的规定,集邮商品的生产应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集邮公司销售(包括调拨在内)集邮商品,一律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五、问:对利用图书、报纸、杂志等形式为客户作广告,介绍商品、经营服务、文化体育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的业务,取得的广告收入应如何征税?

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利用图书、报纸、杂志等形式为客户作广告,介绍商品、经营服务、文化体育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的业务,属于营业税“广告业”的征税范围,其取得的广告收入应征收营业税。但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六、问: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对国家管理部门行使其管理职能,发放的执照、牌照和有关证书等取得的工本费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七、问: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如何征税?

答: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

八、问: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如何征税?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应如何抵扣?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是否退税?

答:(一)对纳税人倒闭、破产、解散、停业后销售的货物,应按现行税法的规定征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2号)规定,从1995年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在5年内实行按比例分期抵扣的办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如因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等原因不再购进货物而只销售存货的,或者为了维持销售存货的业务而只购进水、电的,其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抵扣,可按实际动用数抵扣。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按动用数抵扣期初进项税额,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其倒闭、破产、解散、停业的文件等资料,并报经税务机关批准。

(三)对纳税人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后不足抵扣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

九、问: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刊、杂志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在征收增值税时是否允许从销售额中减除?

答:对出版单位委托发行图书、报刊、杂志等支付给发行单位的经销手续费,在征收增值税时按“折扣销售”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果销售额和支付的经销手续费在同一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减除经销手续费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经销手续费不在同一发票上注明,另外开具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经销手续费。

十、问:根据(94)财税字第026号通知的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在实际征收中“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的具体标准应如何掌握?

答:“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二)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三)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十一、问: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该规定中“逾期”的期限应如何确定?

答:包装物押金征税规定中“逾期”以1年为期限,对收取1年以上的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个别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较长的,报经税务征收机关确定后,可适当放宽逾期期限。

十二、问: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业额占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的比例,乘以当月全部进项税额的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该办法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的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对此,应如何处理?

答:对由于纳税人月度之间购销不均衡,按上述公式计算出现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实的现象,税务征收机关可采取按年度清算的办法,即:年末按当年的有关数据计算当年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对月度计算的数据进行调整。

十三、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按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对收购凭证应如何管理?

答: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以及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收购废旧物资所使用的收购凭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严格管理。收购凭证的印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有关发票印制的规定办理,对收购凭证的发放、使用、保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做出统一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应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对其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以及不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保管收购凭证的,其收购的农产品和废旧物资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十四、问:新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是否允许计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答:新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不得计算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十五、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中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否包括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各级征收机关?

答: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指国家税务总局所属支局以上税务机关。但是由于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机构分设,原税务机关名称所指已发生变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流转税、资源税法规中“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名称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32号)又重新明确为: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机关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所属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国家税务局。主要是考虑到增值税政策性强,为了保证各地正确执行税法而确定的。鉴于目前纳税申报的实际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中所称“征收机关”,均指国家税务总局及其所属的各级征收机关。

十六、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72号通知,根据增值税一年的执行情况,修改了《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申报表中的本期销项税额中的“货物”项目,应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一些生产、经营品种较多的企业存在一张申报表货物名称填写不下的问题,对此,应如何解决?申报表期初进项税额项目中的“累计数”,税款计算项目中的“累计数”应如何填写?

答:(一)对一些生产、经营品种较多的企业,如果一张申报表货物名称填写不下的,可以按不同的税率汇总名称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汇总填报申报表的,必须附有销货方填开的按国家税务总局计会统计报表的分类口径及不同的税率分别填列“货物”清单。其清单的具体样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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