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计划专项方案

2024-06-19

资金计划专项方案(精选12篇)

1.资金计划专项方案 篇一

煤矿专项资金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根据《关于印发xx集团有限公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xx〔2014〕858号)、《关于印发xx公司专项资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xx计〔2015〕13号)及煤矿生产经营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专项资金指安全费用、煤矿维简费和折旧。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要坚持“总量控制、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吨煤产量计提。

第二章 管理权限及职责

第四条 企管科负责专项资金计划管理的日常工作、综合协调。

各责任单位负责本专业内专项资金项目,按分级管理权限行使职能,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项目、设备装备、仪器仪表、消耗物资等资金计划的申报、实施与管理,并做好档案、台账管理。

各责任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行使相应职能。第五条 各单位职责

(一)企管科:为专项资金计划管理综合部门,牵头组织专项资金计划的编制、申报及协调,监督检查计划执行情况。

(二)财务科:负责建立专项资金计划使用台账,负责专项资金计划的财务入账工作。

(三)生产技术科:负责瓦斯抽采巷施工,通风系统改造降阻工程,煤矿机械化改造,采掘工作面顶板监测仪器、矿压观测仪器和仪表更新换代的编制计划,负责工程项目实施进度、项目所有费用使用情况的统计和日常管理。

(四)机运科:负责设备类项目计划的编制,负责矿井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设施、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完善改造计划编制,负责专项资金计划所列所有设备及机电工程改造费用的统计和日常管理。

(五)通防科:负责“一通三防”工程、瓦斯监测监控系统、通风仪器仪表、防灭火材料、井下防尘等项目的编制和费用性支出部分的日常管理。

(六)地测科:负责矿井防治水(含设备、配件、建工材料、注浆管、套管、阀件、钻头、钻杆等)计划的编制,采掘工作面地质测量仪器的更新换代计划。

(七)调度室:负责完善井下监测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通信联络系统计划的编制。

(八)安检科:负责安全生产检查、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支出的计划编制。

(九)人力资源科:负责编制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计划。

(十)培训中心:负责编制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计划。

(十一)武保科:负责完善和改造地面、井下(含井上下消防材料库、井下各机电硐室和采掘工作面)防灭火所发生的设备、设施、材料及配件计划。

(十二)后勤服务中心:负责土建类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建设进度、项目所有费用使用情况的统计和日常管理。

第三章 提取标准和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按下列标准提取

(一)维简资金:按实际产量X元/吨提取。 

(二)安全费用:按实际产量X元/吨元/吨提取。

(三)折旧资金:按行业规定提取。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维简资金:主要用于煤矿生产正常接续的开拓延深、技术改造等,以确保矿井持续稳定和安全生产,提高效率。具体使用范围是:

1、矿井开拓延深工程;

2、矿井技术改造;

3、煤矿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购置;

4、矿区生产补充勘探;

5、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支出;

6、沉陷区治理搬迁赔偿费用;

7、矿井新技术的推广;

8、小型矿井的改造联合工程;

9、其它项目。

(二)安全费用:

1、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2、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3、完善矿山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及应急救援支出。包括完善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4、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5、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6、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7、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8、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9、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10、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三)折旧资金:

1、设备的更新补充;

2、零星土建工程,包括生产性建设、福利性建设及公用设施建设;

3、其它项目。

第四章 专项资金计划的编制

第八条 每年10月底,由企管科牵头组织编制下一专项资金计划。各单位按照计划编制的有关要求,结合煤矿生产经营实际,编报分管的下一专项资金使用计划,由企管科汇总后,经煤矿班子会议研究确定后,上报xx公司计划部。

第九条 各科室编制分口专项资金计划时,要做好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计划要科学、准确、合理,要有预见性、前瞻性。准确落实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工程量、工作量、实施地点及必要性。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和预算,避免频繁调整和追加计划,维护计划的严肃性。

超过30万元的技术改造项目和超过100万元的设备购置及其他项目,由分管科室报公司主管部门申请论证,并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章 专项资金计划执行

第十条 要切实维护专项资金计划的严肃性,严格按照公司下达的计划内容、数量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坚决杜绝计划外使用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所有使用专项资金的工程、物资采购,要严格按xx公司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招标原则上应以计划资金数额进行控制,不得超支;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增加资金,必须履行专项资金计划变更程序。

第十二条 各单位列入专项资金计划内的项目,使用时涉及以下事项的,必须事前报xx公司;xx公司批复后方可执行:

1、乘用车辆购置;

2、装修项目,含办公设备、办公器具等购置;

3、绿化项目;

4、其他单项超过20万元形成固定资产的非生产性支出。第十三条 严格图纸会审制度,尽可能对设计进行再优化,降低投资;严格执行开工审批制度,严禁边设计边施工;严格变更签证管理,杜绝完工后补签;严格地面建筑工程装修标准。

工程更改、设计变更必须经xx公司业务主管部门批准;超过计划额度的,必须履行专项资金计划变更程序。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专项资金计划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专项资金业务,工程项目完工和设备到货后,要及时进行验收和结算。每个月28日前向企管科报送分管专项资金完成情况,不按时上报者罚款100元。

第六章 专项资金计划调整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计划的调整要依据“总量控制、增减平衡”的原则。

第十六条 对确属特殊情况,需要追加专项资金项目和支出额度,报公司专业部室组织进行论证,公司批准后方可执行。安全生产急需及突发事件所需专项资金可在应急处理完成后,补报手续。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计划调整申请包含专项资金计划当前执行情况、项目调整的必要性、申请追加项目及调增金额,申请调减项目和金额等内容。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计划每年调整一次。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及其相关资料均为机密,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xx煤矿。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资金计划专项方案 篇二

当前, 由“地沟油”、“垃圾猪”等餐厨废弃物引发的食品安全问题备受社会关注。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 有助于从源头解决食品安全、生态安全和环境卫生等问题, 实现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统一, 这是发展循环经济的要求, 也是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重要内容。为此, 中央财政安排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城市建设。

实施方案要求, 以城市为单位, 支持试点城市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利用和处理体系建设和改造升级, 以及法规、标准、管理体系等能力建设。主要支持内容如下:

(一) 餐厨废弃物收运体系建设。包括餐饮单位、集体食堂油水分离装置、收集装置配置, 收运车辆和工具配置, 餐厨废弃物成分检测装备配置等。

(二) 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项目建设。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厂房建设、主要生产设备购置以及环保配套设施、辅助生产设施建设等。

3.资金计划专项方案 篇三

管理办法指出,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安排,责任清晰、规范管理,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由财政部、教育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和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工作重点确定支持内容。

专项资金现阶段支持重点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支持各地建立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高等职业院校生均拨款制度,引导高等职业教育创新发展。二是支持各地在优化布局的基础上,改扩建中等职业学校校舍、实验实训场地以及其他附属设施,配置图书和教学仪器设备等,推动建立健全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制度。三是支持各地加强“双师型”专任教师培养培训,提高教师教育教学水平;支持职业院校设立兼职教师岗位,优化教师队伍人员结构。四是支持其他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相关工作。

4.专项资金审计实施方案 篇四

通过跟踪审计一是摸清抗旱专项资金的总体规模、构成及其分配和使用情况;二是查处抗旱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截留、滞留、挤占、挪用、虚报冒领、挥霍浪费及侵占贪污等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纪问题;三是对有关部门或单位在抗旱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加以揭露并依法予以纠正和处理;四是对抗旱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存在的主要问题,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促使进一步加强对抗旱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抗旱专项资金跟踪审计的范围及对象

20xx年县财政、民政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抗旱专项资金和社会捐赠抗旱救灾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跟踪审计财政、民政、接受社会捐赠抗旱救灾款物的相关部门,以及具体使用抗旱专项资金和捐赠抗旱款物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及村民委员会。

三、抗旱专项资金跟踪审计的内容

对抗旱专项资金和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跟踪审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20xx年中央和省、市、县、乡(镇)政府安排的抗旱专项资金、社会捐赠抗旱救灾款物的总体规模,并对资金和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及使用效果进行综合分析和总体评价。

(二)20xx年中央和省、市、县、乡(镇)抗旱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使用情况。跟踪审计抗旱专项资金在会计核算和管理方面内控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分配抗旱专项资金是否公平、公正,是否按预算安排支出,按计划进度及时、足额拨付资金和物资,有无不落实和欠拨、滞留抗旱救灾专项资金的问题,具体执行单位是否将抗旱救灾资金和物资及时如数发放到位。

(三)社会捐赠抗旱救灾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主要跟踪审计接受社会捐赠抗旱款物的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收入是否完整,并向捐赠人开具合法、有效收据;捐赠物资是否登记造册,账物是否相符;捐赠款项是否按规定存入财政专户,捐赠的款物是否及时分配,使用是否有效。

(四)抗旱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并遵循重点使用原则。抗旱资金和社会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和发放过程中是否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分配依据的正确性和分配标准的`合理性;有无隐瞒、套取、截留、转移、抵扣、挪用抗旱资金和物资等问题;有无贪污、私分、克扣抗旱资金及物资的问题;抗旱物资采购管理是否规范,有无利用工作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问题;有无用抗旱资金购买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弥补行政经费、乱发补助等问题;有无扩大抗旱资金及物资的使用范围,方便亲友或平均分配的问题;基层发放抗旱资金及物资是否坚持民主评议、登记造册、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有无虚报冒领、损失浪费问题。

四、组织与分工

为确保抗旱专项资金跟踪审计工作顺利实施,经局领导研究决定,成立抗旱资金跟踪审计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如下:

组长:段连毓(局长)

副组长:赵宏专(副局长)

成员:赵正堂(副局长)杨忠坤陈加国杨有恩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次跟踪审计协调、汇总和有关文件起草工作。办公室设在行政事业审计科,办公室主任由杨忠坤担任。并由行政事业审计科具体负责实施此次抗旱资金跟踪审计工作。

五、相关要求

(一)高度认识抗旱救灾款物跟踪审计工作的重要性、效益性和紧迫性。抗旱资金是受灾群众的“救命钱”,审计人员要高度重视抗旱资金跟踪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

(二)切实履行审计职责,加强审计监督,对抗旱救灾款物的审计监督要提前介入、事中监督、全程跟踪,摸清抗旱资金和捐赠抗旱款物的总体情况。主动与财政、民政、县总工会等部门联系,重点查清财政专项资金的安排、拨付情况以及捐赠款物的接受、分配、拨付和使用情况。

(三)严格执行审计纪律,注意工作方法,要通过扎实有效的监管工作,保证抗旱救灾款物全部都用于受灾群众,发挥最大效益,为夺取抗旱救灾全面胜利作出审计机关应有的贡献。

(四)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抗旱救灾款物审计情况,审计局将向社会公告全县抗旱救灾款物管理使用的审计结果。

5.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的方案 篇五

为进一步规范涉农资金管理,落实“三农”惠民政策,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内在要求。根据X府办发〔2018〕X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

这次专项整治行动是贯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重要体现;是落实“三农”惠民政策的根本保障;是贯彻落实群众路线的重要举措,是规范涉农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的内在要求。要深刻认识这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要高度重视,在思想认识上、行动步调上、工作重心上与县政府保持高度统一,查错纠错,边查边改,达到标本兼治、惩防并举的效果。

二、主要任务和内容

(一)整治检查范围。2015—2017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农业、农村、农民的各项资金(含基建投资)。

(二)整治检查内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要求,清理、检查和纠正涉农资金申请、分配、拨付、管理、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利用资金、项目管理权,涉嫌贪污、受贿,谋取私利。

2、基层干部冒领、私分农民补贴资金和补偿款。

3、项目申报弄虚作假,套取和骗取财政资金。

4、截留、挪用财政专项资金。

5、违反政府采购、招投标、民办公助、村民自建管理规定。

6、资金拨付不足额、不及时,滞留、延压项目资金。

7、未按规定时间启动项目、未按期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8、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和地点。

9、其他违规违纪违法问题。

三、时间安排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自2018年5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结束,分六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2018年5月30日前)。成立XX镇涉农资金专项整治行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专项整治行动,协调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向县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财政所,纪委、财政所、民政办、农业中心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二)全面自查自纠阶段(2018年6月15日前)。按照检查的范围、内容和要求,按照“谁实施、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开展自查自纠。深入查找涉农资金及项目管理中存在的各类问题,厘清资金项目管理部门及牵头部门责任。要突出边查边整改,按照规定和程序,及时处理案件和相关责任人。2012年以来各类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未整改的,结合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发现问题,实行限期整改和追责处理并重。并于2018年6月18日前将自查自纠工作总结报送县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迎检阶段(2018年7月15日前)。充分准备,主动配合,积极做好迎接县级领导小组检查工作。

(四)整改完善阶段(2018年8月1日前)。对以前各类检查发现的问题,在此次整治行动中未整改处理的,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予以督促或问责。对此次检查新发现的问题,按照问题性质分类制定方案,限期进行整改。把握好政策尺度,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限期追回财政资金,调整有关账目,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违规违纪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于2018年8月5日前将整改工作报告报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改工作报告撰写包括发现问题分类情况、整改举措及落实情况、完善政策措施的建议等。

(六)全面总结阶段(2018年8月10日前)。镇领导小组于2018年8月10日前,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报县级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须包括:当前强农惠农资金管理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做法和成效;改进和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迅速行动,严肃纪律,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各村(社区)、镇级各部门要配合做好涉农资金专项整治和检查工作。镇纪委、财政所,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查处涉农资金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二)确保工作措施到位

1、提供必要保障。镇级领导小组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专项整治工作,为检查、培训等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2、务求工作实效。坚持问题导向,以解决好实际问题作为专项整治行动的唯一标准,将边查边改贯穿始终。加强基础资料搜集整理,用事实和数据反映问题,体现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要依法依规做好举报受理工作,做到举报件件有交待、事事有着落,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

6.资金计划专项方案 篇六

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2]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科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2006-2010-2020年)的通知》(国发〔2006〕17号)精神,充分调动全社会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开展科普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领激发广大群众学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中国科协、财政部决定在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的基础上,拓展工作范围和内容,将社区科普工作纳入奖补范围,并将计划名称调整为“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为保证该计划的实施,中央财政设立了“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中国科协

2012年7月10日

附件:

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基层科普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和《中央财政对地方专项拨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按照“奖励先进、定额补助、定向使用”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财政部会同中国科协根据基层科普工作的实际需要、专项资金总量等因素确定奖补资金标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补助按照《实施方案》评选出的,在基层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科普示范社区等先进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先进单位和个人”)开展基层科普相关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普专用资料和设备费,包括图书资料费、专用设备费和展品展具费。其中,图书资料费是指为开展农村和社区科普活动所需购买或制作图书、音像资料、宣传资料等发生的费用;专用设备费是指为开展农村和社区科普活动所需购买影像制作器材、演示播放器材及其相关的多媒体计算机等科普专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展品展具费是指用于购买和制作科普宣传品、宣传栏等科普展品、展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科普活动费,包括培训讲座费、展览费和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等。其中,培训讲座费是指为开展面向农民、农村青少年和社区居民的培训讲座过程中发生的聘请师资、租赁场地和设备等费用;展览费是指举办面向农民、农村青少年和社区居民的科普宣传展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运输、差旅和劳务等费用;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是指在开展面向农民的科普示范活动中发生的购买新品种新技术及配套原辅材料、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租赁示范场地和设备等费用。

(三)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的、开展农村和社区科普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日常办公、出国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

(四)组织、协调等各种管理性费用支出。

(五)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六)与基层科普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获奖对象为国有单位的,该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的申报审批程序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组织实施程序执行。

(一)财政部会同中国科协将先进单位和个人奖补资金标准,随同当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推荐名额控制数共同下达。

(二)推荐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所在同级财政部门和同级科协,按照财政部和中国科协确定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奖补资金标准,组织所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编制项目预算,填写《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详见附表1和附表2,以下简称《预算表》),经同级财政部门和同级科协审核后,与相关推荐材料一并报送。

(三)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科协对《预算表》进行审核并编制本地区《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汇总表》(详见附表3),与相关推荐材料一并报送。

(四)财政部会同中国科协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上报的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综合项目评审和项目预算审核情况,批复下达项目预算。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获得奖补资金的先进单位和个人所在的同级财政部门和同级科协按照以下程序共同负责管理。

(一)获奖单位及个人在收到获奖通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及工作进度,及时将相关凭证资料报所在同级科协审核。

(二)同级科协及时审核获奖单位及个人的凭证资料,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向同级财政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三)同级财政部门对同级科协的审核意见和获奖单位及个人的凭证资料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支付专项资金;对复核不合格的,退回同级科协,不予支付。

同级财政部门和同级科协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先进单位和个人自预算批复之日起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应当自预算批复之日起一年内执行完毕,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能执行完毕的,执行时间从预算批复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中国科协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和中国科协将追回其相应专项资金,在后续相应调减对所在地区的支持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三)失职致使计划无法实施,造成不良影响。

(四)因主观原因经费不能及时支付到用款单位和个人。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科协,应当加强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并按财政部和中国科协要求,汇总上报专项资金使用和绩效情况。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财教[2006]140号)同时废止。

附表1.《科普惠农兴村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

附表2.《社区科普益民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

7.专项资金管理研究 篇七

专项资金分为发展性专项和事业性专项, 具体涵盖了国民经济发展的方方面面, 其资金规模大, 资金使用效果影响范围广。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部门预算以来, 对资金使用单位来说, 规范的专项资金管理环节应包括: (1) 专项资金的预算环节。包括将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年度预算, 获得财政拨款;对未纳入预算的突发项目通过追加申请的方式争取财政专项。 (2) 专项资金的使用环节。包括资金授权审批、支付方式、支付金额等。 (3) 专项结束后的项目决算。包括结余资金的管理, 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分析等。 (4) 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评价。然而, 当前一些行政事业单位在使用、管理专项资金过程中, 还存在不少问题,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专项资金管理过程中财务控制意识薄弱, 财务角色被弱化

有些行政事业单位对财务人员的重视程度不高, 多数单位财务人员在专项资金的管理中只是承担了会计核算和资金支付等简单的服务性工作, 对具体的业务和决策了解的并不多, 也即财会人员对各活动的事前和事中的辅助控制作用没有体现出来。财务人员因而无法根据业务进度合理安排资金支付, 只是简单的事后的票据报销, 不清楚资金使用中的用途、标准及结余。对于一些不按预算执行或随意改变支出用途资金, 单位财务会计人员只有等发现后尽量予以协调、向财政请示调整专项预算, 而没有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措施, 使得监督往往流于形式, 缺乏应有的力度, 直接影响了财务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使管理手段相对弱化, 导致财务资金使用效益低下。

2 专项资金分配缺乏科学合理的标准和依据

近年来各地财政预算中普遍推行了部门预算和细化预算的编制方法, 基本上实行的是“人员经费按标准, 公用经费按定额, 专项经费按实际”。但对于专项资金如何按实际, 缺少明确的定论。换句话说, 就是专项资金分配缺乏科学合理的标准和依据。由于缺少对经济运行状况的科学预测和编制方法, 预算编制中的基数加增长的办法仍然存在, 没有实行完全意义上的“零基预算”。甚至有的只是将专项资金进行“切块”分配, 使得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时主观性强, 随意性大。一方面一些单位专项资金大量结余, 形成资金沉淀;另一方面一些专项事业资金又供给不足, 影响事业发展和政府职能的实现。

3 资金支出环节管理薄弱

(1) 由于财政拨款时间与项目实施时间的不一致性, 导致项目资金跟不上项目进展, 影响了项目的顺利进行, 甚至会导致资金管理失控。这一方面可能是财政有意滞留专项资金;另一方面也可能是缺乏有效的机制来保证两者的进度一致。 (2) 有的单位专项资金的支出没有有效的控制和监督手段, 各项费用基本上是实报实销, 经办人员没有控制意识, 这在预算不够细化的情况下就很可能导致“合法浪费”的现象。 (3) 有的单位没有专项资金使用的正式详细的费用预算以及结算, 对于各科室上报的各类专项资金更多地只从数字上简单汇总, 用于应付上级部门的要求, 而没有从财务角度加以分析和利用, 特别是缺乏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综合评价以及相关同类专项使用标准的归纳和确定的了解, 如果能够通过费用预算进行专项资金支出控制, 并且对资金使用结余或者超支的原因进行进一步分析的话, 更有利于专项资金的有效使用。

4 专款支出的开支范围不够明确

具体哪些开支能在专款中列支, 哪些不能在专款中列支, 文件规定只是一些大的原则, 在具体操作中没有明确规定。而实际情况比较复杂, 凭财会人员的理解去审核监督。一些单位则存在任意扩大专项资金的支出范围, 列支办公设备购置费及招待费, 违背了专款专用原则, 也无形中造成了“合法浪费”的现象。 因此, 加强行政事业单位专项资金管理, 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是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5 对策

(1) 完善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会计法》、《预算法》, 充分认识到专项资金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是提高发展能力的重要保障, 确保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建立专项资金跟踪反馈制度, 项目安排在一定期限内未启动实施的, 专项资金必须上交。已完工项目结余资金也应及时上交, 以利统筹安排资金;属于维修、改造等工程项目, 应按基本建设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完工项目经工程决算审价后方予以核销。用专项资金购置的固定资产, 纳入资产统一管理, 涉及政府采购、大宗材料采购的, 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2) 强化财务控制意识, 准确定位财务人员角色。

将财务的职能定位于全面参与资金使用的决策与控制。要对财务室内部进行合理规范的分工和岗位职责界定以保证财务的职能得以有效的实现, 在此基础上, 财务人员应该参与到资金管理的全过程, 对于整个过程进行统筹规划, 根据“资金流到哪, 管理管到哪”的思想, 尤其是要加强对资金支出方面的管理, 保证资金使用的高效率。如让财务人员能及时了解项目进度, 据此有效的进行付款安排, 当然这需要整个单位提高对财务工作的重视程度以及业务经办人员的积极配合。

(3) 细化预算编制, 拓宽专项资金管理方法。

增强预算本身的透明度, 就是要细化预算, 使预算支出落实到每一个项目和每项支出的每一款。资金使用单位在专项开展之前应制定尽量详尽的费用预算, 在项目开展过程中应尽严格按照预算标准执行, 资金支出过程中应加强业务人员与财务人员的沟通, 使财务人员及时了解项目进度, 及时安排项目资金, 财政部门也应奉公执法, 不能无故滞留专项资金, 以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在项目完成后业务经办人员及时进行项目报销工作, 并进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分析, 形成专门项目决算, 阐明形成预算和决算差异的原因, 便于准确向财政部门汇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最后将专项资金项目结余资金返还财政, 不能私自挪作他用。

(4) 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促进专项资金规范核算。

8.专项资金大考 篇八

近年来,政府投入到各领域、各行业、各重点项目的专项资金数额越来越多,对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财政专项资金却也在遭遇沦为“唐僧肉”,换句话说,各个部门地区都会想尽办法分得一块。但在调查中也发现一些部门在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着问题。无怪乎国内的项目经费不断增长,却仍显捉襟见肘,投入不菲,产出不多。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果,甚至成为集体腐败滋生的土壤。因此,如何规范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采访中了解到,专项资金似乎成了所有财政资金中最为扑朔迷离的部分。例如按照预算科目分类来看,部门预算支出一般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两大类。“基本支出”属于“人头费”,定员定额,预算管理相对严格,许多部门只是把正常的招待费、小型会议费用归于其中。“项目支出”则没有具体的标准,部门随意性支出很多,一些违规的“三公”经费支出就被转移到项目支出尤其是“其他项目支出”中去。所以这其中的奥秘,就是来自“其他项目支出”。由此看,这里的学问很大。

据中国人民大学的一项调查显示,在一些地方政府的预算中,说不清道不明的“其他支出”数额巨大,最高的能占本级支出的40%左右。

专项资金被如此套用,究其根源到底是什么呢?笔者试图从乱象中,解密一些规律。首先专款的来源有几种途径:一是当年的本级预算安排;二是上级财政部门或主管单位的拨入;三是平时本级财政的追加。然后无论是预算安排还是平时追加,一些单位为了自身的利益,造就了虚拟项目,并不惜代价“跑”、“送”、“请”、“蒙”、“哄”上级领导,骗取项目,争取资金,由此形成了项目要“争”、资金要“喊”的不正常现象,“跑”得多,“送”得多,项目才多,形成了“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的弊端。尤其是在本级财政资金不宽裕的情况下,形成了一些单位找政府领导以各种借口“争取”资金,而资金到手后却改变用途的不良现象,造成本已捉襟见肘的财政资金的浪费。各地方的财政部门和专家学者都在针对这种弊端探索有效的解决路径:是分清楚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在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还是加大对项目进行考察、论证和可行性评估调查的力度?还是加大监督监管力度,实行强化问责机制?

“唐僧肉”能否被规范化和透明化?

9.资金计划专项方案 篇九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教技〔2012〕6号)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2011计划”专项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地方财政资金、行业部门和企业投入资金以及高校自筹资金等。

第三条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经教育部、财政部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开展协同创新体制机制改革,主要包括中心的创新团队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合作交流、日常运行等方面。地方财政资金、行业部门和企业投入资金以及高校自筹资金等,根据地方、行业部门、企业、高校的规定和“2011协同创新中心”规划统筹安排使用。

第四条“2011计划”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统筹规划,分年实施;分类支持,动态调整;专款专用,绩效考评。

第五条 凡使用“2011计划”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2011计划”专项资金纳入牵头高校预算,专项用于协同创新中心建设。

第七条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2011计划”总体规划,确定经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在建设周期内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同时预留一部分资金,根据中期检查和绩效评价情况,对建设成效显著、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好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给予适当奖励。

第八条 经认定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牵头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建设周期内,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统筹考虑中心建设需求以及地方财政资金、行业部门和企业投入资金、高校自筹资金等,自主编制“2011协同创新中心”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财政部。经财政部审核后,按程序纳入下一部门预算。

第九条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牵头高校可根据“2011协同创新中心”相关协议、发展规划和预算,将协同单位所需资金拨付协同单位。

第十条 “2011计划”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按原程序报批。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 “2011计划”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创新团队建设、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合作交流、日常运行等方面的开支。

(一)创新团队建设。指“2011协同创新中心”根据创新团队绩效情况给予的一定奖励。不得利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在国家统一工资政策之外新设津贴、补贴、奖金项目,一律不准提高现有津贴、补贴、奖金的标准和水平,一律不准以现金或其他任何形式发放新的福利。

(二)拔尖创新人才培养。指“2011协同创新中心”在创新人才培养方式、课程体系内容方法改革等方面所需要的开支,包括中青年优秀人才培养、学生联合培养、专业培训等。

(三)合作交流。指“2011协同创新中心”用于合作交流的开支,主要包括差旅费、学术交流费等。从严控制出国经费支出。

(四)日常运行。指“2011协同创新中心”日常运行中所必需的开支。

第十二条 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三条 “2011计划”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偿还贷款、支付罚款、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2011计划”建设内容之外的人员经费支出以及与“2011计划”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开支,不得作为其他项目的配套资金,也不得用于按照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基本建设、科研项目等支出。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终了,牵头高校应将“2011计划”专项资金的收支情况纳入单位决算统一编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牵头高校上报决算时需对“2011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六条 牵头高校应加强管理,确保“2011计划”工作进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年末未列支的专项资金应按照财政部现行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2011计划”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检查制度。财政部、教育部及有关主管部门将对“2011计划”专项资金的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2011计划”专项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效益低下的,将暂停其后续拨款。牵头高校应督促“2011协同创新中心”认真整改。在限期内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可恢复或适当调整拨款,否则将取消并终止拨款。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牵头高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及协同单位要建立健全“2011计划”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2011协同创新中心”负责人和参与单位负责人要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相关性承担首要责任。牵头高校对专项资金使用要发挥监督和协调作用,承担管理责任。牵头高校有权对其他协同单位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检查。对于经济活动不规范的协同单位,责令进行整改。对于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拒不整改的协同单位,牵头高校和“2011协同创新中心”有权从该体系中将其除名。

第十九条

牵头高校、“2011协同创新中心”及协同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有效,确保“2011计划”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 “2011计划”实行绩效考评制度。财政部、教育部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并将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作为“2011协同创新中心”检查和阶段评估的重要依据。凡发生违规使用财政资金的高校,财政部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扣减经费等措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牵头高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2011协同创新中心”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10.资金计划专项方案 篇十

一、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投入计划

1、本项目总建筑面积4361.42 m2,合同造价为 4098万元。按照安全生产设备投入,专项资金投入造价的2%计算,计划投入安全生产专项资金 82万元。

2、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分为三大部分,一是安全生产培训、学习资料使用资金,计划开工前期组织工人学习,购买安全生产有关技术性资料,如“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二是安全设施投入使用资金:如“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设备的安全防护”等设备投入。三是安全生产所需要的其他专项资金。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一次到位,分期使用。

3、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保证措施

A、在开工之前,一次性投入专项资金41万元,确保资金到位才开工。

B、安全专项资金专用帐户,专人掌管。

C、资金使用建立专人审批制度,项目负责人审核,其他任何人不得动用。

11.专项资金勿“对口”使用 篇十一

每个专项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国家都有明文规定,相关部门各司其职,保证了资金收支规范,效益突显。然而,我们在专项资金审计中,却发现一个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即用于招待、吃喝的费用较多。有的超过规定的比例标准开支招待费,有的巧立名目弥补管理部门经费,更有甚者将请客送礼当作争取项目资金、应付检查验收的理由,逢事必吃,有的借招待有关单位之名,行拉关系、跑路子之实。这种变相的“对口”使用,损失浪费较大,不仅挤占了专项资金,造成投入不足,影响项目建设,也破坏了社会风气和政府形象。

形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在于,一些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财经法规意识比较淡薄,认为只要不贪不占,吃点喝点,招待费超支无关紧要。社会上大吃大喝的不正之风,也有推波助澜的作用,同时专项资金落到具体的工作成效、项目建设成果上有浮动,缺乏明确的量化指标,也为吃喝费用过大开了方便之门。审计作为经济监督部门,必须强化专项资金管理与使用的监督检查,既要保证审计费用自理,廉洁从审,又要严格审查资金开支标准和内容,发现招待费过大,超过指标的,由责任单位用自有资金解决,杜绝资金“对口”使用。同时建议加大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的考核力度,细化用途,规范内容,严格控制吃喝招待费用,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最大的作用。

12.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建初探 篇十二

一、结合实际, 确定资金补建标准

由于各地在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的时间上存在着较大差异, 且情况不尽相同, 很多地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经过多次调整, 因此在补建标准的确定上也应因地制宜。一是以申请年度为标准来确定。即以业主补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所在年度为依据, 补交标准按照当年新建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执行。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考虑了现时的费用成本, 因为不论新房还是旧房, 同一个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发生的费用成本是基本相同的, 但一般标准较高、业主的负担较重, 而且会因各个业主补交年度不同出现同一幢楼多个补交标准的情况。二是以房屋建成时间为标准来确定。即以房屋建成的时间为依据, 补交标准按照房屋建成当年新建房屋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执行 (当年还未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 执行当地首次公布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标准)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保证了同一幢楼每个业主的补交标准相同, 便于资金使用分摊和续筹, 但没有考虑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现时费用成本。三是以当地开始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时间为标准来确定。即不论是哪一年建成的房屋, 补交标准均按照当地首次公布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标准执行。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标准单一、易于操作, 但一般标准较低, 也没有考虑物业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现时费用成本。

二、创新思维, 拓宽资金补建渠道

笔者认为, 当前补建资金的来源渠道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住房公积金中转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正是基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专门性资金, 其资金来源符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支取规定。随着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的不断扩大, 通过这种途径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来源不会增加业主的额外负担, 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二是由业主自行补交。鼓励业主采取一次交清的方式, 对经济确实困难的可实行分次支付, 但应按照一定的利率标准加收利息。三是由财政给予相应补贴。地方政府可以从每年的房地产税收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贴, 对一定期限内主动一次性补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给予专项补贴。同时, 也可以动员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注重社会责任的企业以及社会各界, 采取募捐的方式募集一部分资金, 补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来源, 以减轻业主的经济负担。四是其他来源渠道。可以从物业服务费用中按月收取、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补充, 以及从房改房资金中考虑等。

三、注重实效, 把握资金补建环节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建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但是如何推进却成为一个不得不面对的难题。笔者认为, 当前首要的任务就是要加强宣传, 提升社会大众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建重要性的认识, 让他们切实感受到补建物业维修资金不仅是应尽的义务, 而且也是提升他们居住品质、促进物业保值增值的有效措施, 从而引导他们主动补建。同时, 也可采取行政手段相结合的方式, 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补建写入房地产交易合同。对未按规定补建的, 不得办理产权、租赁、抵押手续。其实, 这种做法在国外也有现实事例:例如新加坡, 如果业主无力交纳物业维修资金, 按照物业管理公约的规定, 业主的房子就不能进入市场交易, 直到补交了这笔费用为止;再如美国, 律师直接将欠交名单、金额通知银行, 计缴滞纳金、律师费、登记费, 并通知欠交物业维修资金本人, 同时到产权登记部门进行质押登记, 直到交足所有欠费后, 方可重新撤销产权质押登记。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 要科学明确资金分担主体。补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虽然是原物业所有人 (即卖方) 应尽的义务, 但受益的却是买方, 所以如果买卖双方对补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可采取由买卖双方共同承担的方式, 即买卖双方各承担50%;对办理租赁、抵押手续的, 补交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由产权人来承担。

四、多措并举, 强化资金补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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