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费知识(通用10篇)
1.党费知识 篇一
5月24日,中央组织部从收到的全国各地各单位党员自愿交纳的抗震救灾“特殊党费”中,首批拨出一亿元人民币,通过四川省委组织部转交四川省抗震救灾指挥部统一安排使用。(5月25日《人民日报》)
哪里最困难,哪里最危险,哪里就有共产党员,这是中国共产党人长期以来形成的光荣传统。经过革命、建设和改革各个历史时期的锤炼和考验,这种精神像一面永不褪色的旗帜,飘扬在每一个共产党员心中,激励着他们不懈地奋斗。在这次抗震救灾的斗争中,许许多多共产党员,发挥着先锋模范和中流砥柱的作用,在人民心中铸起一座座丰碑。而交纳抗震救灾“特殊党费”,则是广大党员在祖国最需要的时刻,在灾区人民最困难的时候,对党、对人民的一种真情奉献。
奉献是一种纯洁高尚的精神境界。奉献是自觉自愿的付出,是爱心的流露,善意的升华,美德的弘扬。我感到,“特殊党费”代表着一种牢不可破的信念,一种战无不胜的力量!它是奉献、责任、使命的代名词!每个党员一听到它,就会立即血脉喷张,感受到力量,就会马上振奋起来。
报道称,自中央组织部5月18日发出做好党员自愿交纳“特殊党费”用于支援抗震救灾工作的通知后,广大共产党员把交纳“特殊党费”作为支援抗震救灾的实际行动,积极响应。交纳“特殊党费”的既有机关干部、离退休人员,也有下岗职工、农民、自由职业者。一些在境外留学或工作的党员也委托亲属或国内工作单位,代自己交纳“特殊党费”,表达对祖国灾区人民的关心和对党的热爱。我想,这是对党的宗旨、党员意识的最直接、最现实的解读,也是对共产党员先进性的一种生动诠释。
都说共产党员是用特殊材料做的。如果不是特殊材料做成的,在祖国最需要的时刻,他们怎能挺身而出?如果不是特殊材料打造的,他们在灾区人民最困难的时候,又怎能毫不保留地奉献出自己的所有?如果不是特殊材料锤炼而成的,如果不是抱着对党的无限忠诚、对人民的无比热爱,他们又怎能在生与死的严峻考验面前,把生的希望先让给别人、让给群众、让给村民、让给学生、让给孩子,把死的危险留给自己呢?
可见,奉献是共产党员的优秀品德。无论时代发生怎样的变化,奉献精神永远熠熠生辉,光耀人间,永远是鼓舞和激励人们奋发向上的巨大力量。
所以,品读“特殊党费”的“特殊滋味”,其可贵和可爱之处就在于:有境界自成高格,经考验方见本色。由于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工作性质有别,所有的党员不可能全部投入到抗震救灾第一线。而献出一笔笔“特殊党费”,犹如“身临其境”在抗震救灾第一线,这既是中华民族优良传统的体现,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更是我们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体现,给共产党人“执政为民”的旗帜再次添上了一抹耀眼的亮色,朴素、自然,让我们深切地感受着温暖,感受着力量,更让我们清楚地看到了党的未来和希望,看到了党和党员在人民心中的所在地位和崇高形象。
2.党费收缴标准 篇二
1.1.1党费的收缴
1.1.1.1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计算基数=固定部分(岗位工资、技能保留工资、年功津贴)+活的部分(奖金、津贴)。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奖金、津贴是指:按月发放的奖金和工资性津贴(奖金、浮动工资、奖励工资和各类津贴)。
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是指:每月的医疗费、养老保险补贴、一孩费、妇女卫生费、住房补贴及政府特殊津贴、一次性重奖和误餐费、差旅费、特岗费,离退休人员的交通费、护理费、电话费等。1.1.1.2交纳党费的比例计算: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1.1.1.3下列人员交纳党费的比例单独计算:
a.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b.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以当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上述比例交纳党费;
c.下岗待业的党员、依靠抚恤和救济为生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d.没有经济收入或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3.党费告知单 篇三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工作,现根据市委组织部通知要求,制定如下制度:
一、严格党费收缴标准。
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凡有工资收入的党员,每月以国家规定的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学生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属党支部研究同意,报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二、按时上缴党费。
党员每月向所在党支部交纳一次党费,持<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的党员,外出期间持证向外出所在地党组织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党员可以委托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补交党费,但补交党费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对不按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按自行脱党处理。党支部每月向党(工)委交纳一次党费,党(工)委收到基层党支部上缴的党费后,立即开写党费收据,并记入党费专帐。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三、加强党费管理。
4.党费收缴情况报告 篇四
报
告
根据县委组织部关于党费收缴和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乡实际,现对乡党委2006年以来,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作如下简要汇报:
一、党费收缴的基本情况
截止2011年6月30日,我乡共有党员295名,其中机关46名,农村党员249名。截止2011年6月30日,共收到自2006年以来各党支部(9个)上缴党费总额为51088.1元,其中2011年前两季度共上缴党费5723元。
二、党费收缴的具体做法
2006年以来,在党费的收缴、管理过程中,我们主要抓好以下两方面工作:
一方面建立健全党费收缴管理制度,做好党费的收缴工作。一是严格按照《党章》及各级组织部门规定的党费对党员管理的要求、党费缴纳的数额、党费计算的依据、党费交纳的时间等;二是指定党政办负责党建工作的同志,具体负责党费的收缴及相关管理工作,要求各党支部也选派素质高、责任心强的支委负成员责党费收缴工作,有力的保证了党费收缴的准确性和严肃性;三是严格履行党费收缴手续,做到党员、党支部交纳党费有登记,党员、党支部缴纳党费均开具党费缴纳收据;四是实行了党费收缴通报制,乡党委对各党支部党员交纳党费的情况及上交情况进行了通报。
另一方面把收缴党费作为增强党员党性观念的重要措施来抓。乡党委对党费收缴工作高度重视,坚持对党员进行自觉交纳党费的教育,通过组织党员学习《党章》及县委组织部有关党费收缴和管理的相关通知精神。同时,把党费收缴工作同严格党的组织生活结合起来,同党员教育结合起来,同民主评议党员结合起来,同党员目标管理结合起来,对加强党的建设,发挥党员作用起到了积极作用。
三、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建议
虽然我们在党费的收缴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个别党员和党支部未能按时、主动缴纳党费,还存在催缴的现象,个别党员有托别人垫付党费现象;
2、农村支部有收入党员不按党费收缴比例交纳党费;
3、因行政管理脱节,除教育支部外,其他支部部分党员有收入情况掌握困难,不能按要求缴纳党费;
4、退休人员中党费收缴难度大,存在未能及时交纳现象。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对各党支部和党员的思想教育,提高党员缴纳党费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并不断深化党费缴纳制度,使党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5.交纳党费计算方法 篇五
每年12月应发工资—税—特殊津、补贴(妇女卫生费、纪检补贴、国家特殊津贴)—通信费=缴费基数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算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及时报党费审批表。(附工资条加盖单位党组织公章)
交纳党费的比例
(一)在职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6.党费公示 篇六
《中国共产党章程》明确规定,党员必须向党组织缴纳党费,第九条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党费是党员向党组织缴纳的用于党的事业和党的活动经费,按时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一个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应尽的义务,是党员关心党的事务的一种具体表现,党员交纳党费不仅可以为党组织提供活动经费,给党组织提供经济上的帮助,还可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因此党组织要教育党员按时交纳党费,并且每一个党员要自觉的按期、按规定标准,向党组织交纳党费,并保持交纳党费的严肃性。
现将支部《第二季度党费收缴清单》公示如下:
中共固原市原州区北塬街道中山北街社区支部委员会
7.党费使用范围 篇七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 规定》,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 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培训党员。主要用于对广大党员进行政治理论、使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开展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必须是直接用于订阅或购买以党员教育为主要目的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购买或制作奖杯、奖状、奖牌、奖章、奖品、荣誉证书的费用,表 彰大会会议资料的印刷费用、会议室和交通工具的租赁费用等,也包 括必要的现金奖励费用。(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包括用于对老党员、生活困难党员的定期生活补贴、一次性生活补助,以及发放慰问品的费用。
(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包括用于直接发放慰问金、救灾物资给受灾党员,修繕
基层党组织因受灾受损的活动场所、电教设备等教育设施的费用。
8使用范围 编辑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补充,并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具体使用范围是:
一是培训党员;
二是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是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是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五是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党建经费使用: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和国家机关基层党组织,是指党的关系隶属于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单位)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置的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党总支、党支部),不包括各单位机关党委。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第三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和机关工作实际,按编制计划,实行审批备案管理。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报单位机关党委审核。
第五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第六条 各单位机关党委汇总并审核所属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报部委(党组、党委)批准。
各单位机关党委要严格控制到常驻地以外开展的党建活动规模、时间和数量。
第七条 各单位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单位机关党委和财务部门批准。
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将党建活动计划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三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第十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大巴士(25座以上)每辆每天不超过1500元,中巴士(25座及以下)每辆每天不超过1000元;租车到常驻地以外的,租车费可以适当增加。
(五)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得超过50元。
(六)资料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一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二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第十六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七条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经单位机关党委审核后履行报销程序。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
第十八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九条 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原则上在部门预算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各单位在部门预算中合理保障。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上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按党组织隶属关系,分别报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各单位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单位机关党委批准;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负责解释。
8.社区党费使用制度 篇八
1、社区党组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活动经费的管理,实行一账三册”制度。“一账”,即:党费收缴使用台账。“三册”,即:楼院党支部、社区党总支、街道党工委各持一本党员党费收缴明细册。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工作。
2、认真填写《社区党组织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手册》,各项收支要做到登记清楚、手续完备,记账凭证和《管理使用手册》须归档保管,长期保存。
3、严格使用审批制度,按照“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统一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开支合理,账目齐全。党组织书记要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由书记签批,每张票据必须有经手人及社区书记双方签字方可生效。党费使用必须有专门的票据,禁止打白条。党费单笔支出数额较大,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严禁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4、街道社区每年年底要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专项报告。每年年初逐级检查,一级对一级、一级查一级,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街道党工委每年年初要向所属社区公示上一党费和社区党组织活动经费的使用情况;各社区要向全体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和社区党组织活动经费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党员的监督。
5、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适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9.党费缴纳标准 篇九
中共中央组织部下发《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对党费缴纳比例作出调整,新的党费收缴标准自2008年4月1日起执行。新标准具体如下:
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的(含3000元)者,应缴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缴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缴纳1.5%;10000元以上者,缴纳2%。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的按0.5%缴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缴纳党费。
10.党费返还报告 篇十
罗湖区委两新组织工委:
2012年在区委两新组织工委的组织指导下,我支部组织全体党员开展了丰富多彩的党建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党员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全体党员按时参加支部的各种组织活动,积极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为企业的经营管理作出了较大的贡献,为确保企业今后党建工作的有效开展,特申请返还2011年党费共360元,敬请上级领导给予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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