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行政执法

2024-08-05

粮食行政执法(通用8篇)

1.粮食行政执法 篇一

粮食行政执法讲话提纲

一、粮食行政执法涉及到的法律法规

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19日国务院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和指导粮食流通监督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的积极性,维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县粮食局于2008年制定了《隆回县粮食局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具体规则》(隆粮法„2008‟7号),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当前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粮食法规颁布实施时间较短,加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刚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当前粮食行政执法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

(一)思想认识不适应

主要表现:一是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对市场化新形势下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缺乏市场化条件下依法管粮的认识。二是部分地方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工作思路、工作理念还未发生根本变化,开展粮食行政执法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主要原因是行政执法机构不落实,人员不落实,经费不落实,加之执法-1-的对象相当部分仍是国有或国有粮食控股的粮食企业。客观原因是观念陈旧,不思进取。因而在部分地方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存在等待观望、袖手不前、执法不积极的现象。

(二)机构队伍不适应

由于《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机关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职责,特别是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社会粮食流通统计以及粮食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工作量特别大,现有机构、人员承担这些新的职责已与行政法规的新要求不相适应。没有成立执法机构,执法队伍中普遍缺乏法律专业人才,法律素质不高。像这样既无机构,又无必要专业人员的情况下,行政执法机构工作是很难展开的。

(三)执法经费落实差

粮食局人均办公经费偏少,严重影响工作开展。如果粮食行政执法经费不列入财政预算,所需经费得不到保障,监管检查是很难到位的。

(四)粮食质量监管体系不健全

一是粮食质量检测网络不完善。二是粮食质量监管专项经费不落实,影响粮食质量监管体系的建立,不利于执行国家粮食质量制度。

(五)粮食法规执行情况不平衡

一是各项重要制度实施不平衡。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实施情况总体良好。但是粮食必要库存制度有待加强,真正的最低粮食库存实物常量难以落实;

二是不同类型地区工作不平衡,贯彻《条例》情况基本局限

于宣传阶段;

三是不同所有制成份粮食经营者执行粮食法规情况不平衡,总体上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各方面情况良好,民营企业对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质量制度、最低库存制度执行较差,个体户的经营习惯与粮食法规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

三、要严格落实自由裁量权规则

县粮食局制定的自由裁量权规则在分则里主要对《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没有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一章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在执行的过程中,要注意二者的衔接问题,因为前者是根据后者来制定的,那么在具体裁量权的操作上要避免犯下位法违背上位法的错误。

四、进一步做好各项粮食行政执法工作的建议

从《条例》的要求来看,当前我县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总的水平还不高,以宣传发动、组织准备为主,认真贯彻执行好《条例》这部行政法规确立的各项粮食管理制度、提高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管粮水平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做好粮食行政执法,切实保护好粮食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需要继续努力做好各项工作。

(一)转变观念,进一步提高全省各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行政执法重要性的认识

(二)建立健全粮食行政执法机构和体系

作为事业单位的许多县级粮食局来说,仍存在行政执法的法律授权问题。

(三)提高粮食行政执法人员专业能力和法律素质

一是抓好在职学习。二是搞好普遍轮训。三是开展法律学历教育。

(四)落实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专项经费

根据《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关于“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所需经费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申请、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经费预算申请。

(五)加强粮食质量监管体系建设

一是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检测网络。二是落实粮食质量监管专项经费。

(六)加大粮食行政执法力度

一是在春节等重大节日期间,开展粮油质量监管为重点的专项执法活动,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粮油市场的正常秩序;二是在夏粮和秋粮收购期间,开展粮油收购市场监管为重点的专项执法活动,以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维护正常的粮油收购市场秩序;三是重点抓好对非国有购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粮食行政执法部门对民营和个体是新的监管对象,而《条例》对他们而言也是崭新的一页,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更应该加强对非国有购销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要对监管对象作好法规、政策宣传解读,要使他们建立统计制度、质量监测制度、必要库存制度等,发布信息沟通,提供信息交流,实现与他们和谐、融洽,尽量使经营者做到事前不违规,对违规者重在教育、引导,后处罚,体现以人为本和执法相结合,逐步提高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权威和形象。只有抓住阶段性,突出重点,才能打开粮食行政执法的局面。

(七)建立和完善粮食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

对全社会粮食流通进行行业指导和市场监管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单纯依靠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几个执法人员的工作是难以实现的,各级政府应建立和完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常管和部门协同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粮食行政执法协调配合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粮食工作首长负责制的要求,成立以分管行政首长为组长,粮食、工商、质监、卫生、物价等涉粮部门参加的“粮食流通市场监管领导小组”,建立定期工作研究机制,统一步调、协调措施、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要发挥自身优势,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共同努力,把粮食市场管理好,把农民利益保护好,把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好,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2.粮食行政执法 篇二

1 粮食供求现状

世界工农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世界粮食的短缺问题。但是,世界资源有限性决定着粮食会在一定的时期出现产量下滑的可能,生产力的急速下降可能造成粮食问题凸显,需要密切关注。

我国粮食总量稳定增长是很乐观的现象,我国不是缺少口粮,主要缺乏的是作为饲料的粮食,而且我国将长期处于粮食相对稳定平衡的状态。但是,按照现有的人口和工业发展现状,粮食在10 a左右一直处于供不应求的现状,这就急需政府加强对粮食的宏观调控和监管。

2 粮食贸易对粮食安全的影响

就粮食安全来说,我国部分学者认为没有必要完全靠我国的生产来实现我国粮食的自给自足,也有学者强调保持粮食的高度自给是非常重要的。针对此,笔者有如下几点建议:①我国粮食贸易随着世贸的加深将成为一种趋势,必将占有极其重要的市场;②为了解决粮食安全问题,我国必须解决好粮食的自给度与依存度之间的关系;③我国对粮食影响因素的分析,过多地考量了不可抗力对我国的影响,分析内容过于偏颇;④对于我国粮食的总体发展方向缺乏足够的分析,尤其是对缺口的重视度不够;⑤对粮食安全的总体风险预判不够,不是过度强调风险就是过度乐观,影响我国粮食安全的总体评估。综合来看,我国当前对粮食安全的重视程度存在问题,也没有做到合理的预防和控制。

3 粮食安全的影响因素

一是国内的耕地供给量。粮食的总产量等于单位土地面积乘以单位面积上的产量,而单位面积的产量又取决于对单位土地面积的投入,同时产量还受到各种不可控因素的影响[2]。二是保有量。国家有一定的粮食储备,既可以解决灾害问题,也可以稳定社会需求。三是社会需求量。因我国人口基数大,总量过多,对粮食的总体需求还是一个极大的基数。四是世界贸易。当前世界不断向一体化方向前进,因此,我国在稳定国内市场的同时,需要不断关注国际市场粮食贸易的影响。对于我国而言,粮食贸易与粮食安全是两个密不可分的主题,世界政治因素的不同一定程度上影响国际粮食贸易的进行,同时粮食贸易也影响一个国家的繁荣稳定。扩大粮食进口必然要承担国际粮食市场价格波动可能引起的经济损失,这就是粮食进口的经济风险[3]。

4 结语

随着我国粮食增长速度的放缓,凸显出我国的土地面积和土地质量等不断下降的问题,从整体的农业发展方面已经看出,我国的粮食已经达到生产饱和区,基本不能再通过加大单位面积的投入来实现产量的增长。因此,我国粮食会随着人口的增长出现紧缺的现象。这就把粮食进口和粮食安全问题摆在了桌面上,我国粮食进口数量和质量决定对进口粮食的依存度,必须全面提高我国粮食的自给程度,同时在辅助进口的情况下,增加我国对粮食安全的需求。

摘要:当前我国的农业发展现状是生产明显滞后于需求,为解决粮食缺口问题,近几年我国的粮食进口量不断加大。但是,粮食作为一种战略储备资源,如果我国不能解决粮食进口的问题,大量依靠进口会造成我国社会风险加大,并直接威胁我国粮食市场的发展。基于此,对粮食进口与粮食安全展开研究。

关键词:粮食进口,粮食安全,粮食供给

参考文献

[1]蔡承智,陈阜.中国粮食安全预测及对策阴[J].农业经济问题,2004(4):16-20.

[2]陈绍充,王卿.中国粮食安全预警系统构建研究川[J].宏观经济研究,2009(1):56-62.

3.2008年粮食行政执法工作总结 篇三

2008年我局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及县政府确定的粮食工作目标,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努力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实施对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管理

我局按照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强化政府对粮食的宏观调控,落实好全县100万公斤粮食储备规模,加快粮食市场建设,积极引粮入市,确保全县粮食市场的稳定。加强对粮食市场的监测和预警,组织做好全县5个直报点按周监测市场粮食价格工作,在10、11月份全县粮食市场价格出现恢复性上涨情况下,督促指导各企业做好粮食供应工作,做到不断档不脱销,全县人心安定。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报表制度,开展对全社会各种经济成分粮食经营、加工企业的粮食流通统计工作。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管理力度,进一步规范粮食市场秩序。一是依法实施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全县共完成了2家企业粮食收购资 1

格证年检和发证审批工作。至2008年底,全县共有2家企业取得了粮食收购资格。二是组织粮油产品质量抽查。完成了4批次稻谷、玉米的抽检,合格率为96.1%,质量水平处于稳定状态。三是开展粮食卫生质量专项检查。检查了74家(次)企业、粮油,合格率为98%,达到了市粮食局下达的治理目标。四是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开展粮食监督检查行政执法。维护了正常粮食流通秩序,打击了私商粮贩的违法行为,净化了市场,保护了农民利益。

二、进一步健全行政决策制度

在我局行政决策中,按照《纲要》要求以及2008年《镇巴县粮食局工作要点》,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坚持开好局长办公会,凡是粮食工作主要部署及决策,均通过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认真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如:2008年制定《镇巴县粮食安全预警应急方案(试行)》、在局长办公会议通过后,还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对加快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全局性的工作,我局组织多个调研组在全县开展认真的调查研究,在广泛听取基层及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提出了具体的措施和政策建议,关于国有粮食企业改制问题已彻底结束,新组建的两个企业已步入正常运转轨道。

三、大力加强粮食行政执法队伍建设

为适应粮食行政职能转变的需要,今年我局积极参加省

粮食局举办的行政执法培训班,有3人通过考试考核获得了执法资格证。通过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一方面提高了执法人员的政策业务水平。另一方面使粮食行政执法工作逐步走上了规范化、正规化的轨道,文明执法、热情服务的工作格局逐步形成。

四、加大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大力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粮

2008年我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一步重视和认真组织《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宣传工作。在《条例》颁布二周年之际,按照国家粮食局确定的“保护粮农利益,保障粮食安全”宣传主题,我局和各地采取悬挂标语、张贴宣传画、召开座谈会、开展咨询等方式进行宣传,进一步提高了粮食经营者依法、守法经营粮食的意识,增强了消费者粮食安全和营养的意识,也增强了粮食执法的透明度。根据全国、全县以及国家粮食局“五五”普法规划要求,结合本县情况,我局制定了全县粮食行业和粮食部门“五五”普法规划。

我局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和我县粮食行业整体法治化水平还不高,粮食法制的制度建设还不健全,粮食法制宣传教育还不够普及,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人才缺乏,行政执法机构、人员和经费还不适应《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理社会粮食

流通的行政执法职能的需要,等等。

2008年我局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建设和谐镇巴的要求,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确保我县粮食安全的工作目标,进一步认真贯彻国务院《纲要》和县政府的贯彻实施意见,坚持执政为民,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宣传和贯彻落实,维护我县粮食流通秩序;大力加强执法机构、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粮食行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依法管粮的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加强行政执法制度建设,健全粮食行政执法程序和行政监督体制,推进粮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和转变职能。

镇巴县粮食局

4.粮食执法问卷 篇四

(2014-A卷-生产经营单位)

单位: 姓名: 分数:

一、单项选择题(共15题,答对每题得2分)

1.安全生产工作要牢固树立()的理念,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

A 安全发展 B 经济发展 C 企业发展 2.安全生产工作要坚持()的方针。

A 安全第一、B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C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3.()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A 班组 B 岗位工人 C 企业

4.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不足()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A 100 B 200 C 300 5.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A.危险因素

B.事故隐患

C.设备缺陷

6.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A 每半年 B 每年 C 每两年

7.《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于()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A.半小时 B.1小时 C.2小时

8.高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要经过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上岗。

A 职称证书 B 安全培训证书 C 职业资格证书

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A.安全标识 B.安全规定 c.安全警示标志

10.储粮化学药剂应当存在专用的药品库内,实行()管理制度。A.双人 一人 B.一人 双人 C.双人 双锁

11.“三同时”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A 同时立项、同时设计、同时验收 B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C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1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和使用无()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A 安全标志 B 安全警示 C 许可标志 13.()必须接受专门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方可上岗作业。A 岗位工人 B 班组长 C 特种作业人员

14.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A 安全管理人员 B 主要负责人 C 班组长

15.()是生产经营单位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同时也是生产经营单位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

A 安全生产责任制 B 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制度 C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二、多项选择题(共10题,答对每题得3分)

1、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是?()。

A、安全第一,B、以人为本,C、预防为主,D、综合治理

2、全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的主要目标有哪些?()A、排查治理安全隐患B、强化安全生产措施C、堵塞安全管理漏洞D、防范各类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的“五要素”是指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和安全投入。A安全法制B.安全管理 C.安全责任 D.安全措施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罚款的行为有()。

A.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B.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C.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D.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5.常用危险化学品按其主要危险特性分为几大类,其中包括以下()类。A.爆炸品 B.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C.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 D.有毒品和腐蚀品。6.国家规定的安全色叙述中,正确的是()。

A.绿色表示提示、安全状态通行 B.红色表示禁止、停止 C.蓝色表示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 D 黄色表示警告、注意

7.总书记在听取黄岛11.22事故汇报时的讲话中指出,企业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题责任,做到(),确保安全生产。

A.安全投入到位 B.安全培训到位 C.基础管理到位 D.应急救援到位 8.高处作业可分为()级。

A.一级:2~5米高处作业 B.二级:5米以上至15米高处作业 C.三级:15米以上至30米高处作业 D.四级:30米以上高处作业

9.筒仓等仓储设施发生粉尘爆炸的基本条件是()

A.达到一定浓度的粉尘 B.火源 C.封闭状态和氧气 D.来自外界的压力 10.以下()等关于粮食熏蒸作业的表述是正确的。

A.作业时应有2名以上人员轮流进行 B.作业前后禁止饮酒 C.作业期间可根据需要适当饮水和进食 D.作业期间禁止吸烟

三、判断题:(正确的√,错误的×)(共10题,答对每题得2分)

1、安全生产法提出:“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基本原则。()

2、安全生产条件是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参考条件之一。()

3、建筑施工中,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等事故随时威胁着职工生命安全,被称为建筑业“五大伤害”。()

4、专项施工方案应由设计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也可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5、警告是一种教育手段,但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6、2014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主题是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7、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既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8、使用灭火器扑灭初起火灾时要对准火焰的根部喷射。()

9、粮食熏蒸作业中,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作业场地周围设立警示牌和警戒线,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

10、粮油仓储单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处理,并立即向所在地安监部门报告。()

四.问答题(共4题,答对每题得5分)

1、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五个方面的内容是什么?

2、《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事故等级是如何划分的?

3、全省粮食行业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4、.粮油仓储单位的固定经营场地至污染源、危险源的距离应当满足什么要求?

5.粮食行政执法 篇五

县粮食局依法行政管理粮食市场经验材料

近年来,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粮食流通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我局积极转变行政职能,严格依法行政,认真履行管理全社会粮食流通职责,积极探索粮食流通市场监督思路,取得了一定成效。初步形成管而不死、放而不乱、竞争有序的新局面。我们的主要做法与体会是:

一、积极开展粮食法规宣传,营造良好的依法管粮、合法经营的社会氛围是管好粮食市场的基础

一是利用广播,有线电视,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发放宣传单和宣传画等形式,向全社会进行宣传,提高全社会对粮食流通管理法规的认识;二是利用《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周年纪念日和“世界粮食日”,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三是组织人员上门,到粮食经营户、经营企业开展面对面宣传、释疑解惑活动;四是组织粮食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学习粮食法规,使每位干部职工都成为粮食法规宣传员。通过宣传,增加广大人民群众和粮食经营企业对粮食流通管理法规的认识和了解,促进粮食经营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在全社会营造依法管粮,合法经营,放心消费的社会氛围,从而奠定了管好粮食市场的基础。

二、取得政府支持,成立粮食稽查队、建立粮食执法联动机制是管好粮食市场的关键

1998年,根据《粮食收购条例》精神,由县政府办公室发文,成立华安县粮食稽查队,稽查队人员由粮食局和工商局抽调骨干人员组成,稽查队长由粮食局局长兼任,副队长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和举报电话设在县粮食局。此后根据人员变动和粮食法规的完善,先后于1999年、2004年对县粮食稽查队进行调整和充实,完善职能,并统一胸牌,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文明执法,接受社会监督。当前我县粮食稽查队的主要职能是对全县粮食市场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并在实践中摸索出一套部门联动办案机制和案情信息互通机制。在查处案件时,部门之间第一时间告知对方,及时联动,然后根据法规赋予各自的职责及时介入,查处过程和结果及时通报。几年来,我县粮食稽查队共查处违法收购案件25起,没收非法收购粮食6万多公斤,罚款1万多元。实践证明,没有政府的有力支持、没有建立粮食执法部门联动机制是无法有效地开展工作。

三、严格依法行政,针对不同粮食经营主体。采取“疏、管、打、控”办法是管好粮食市场的有效措施

我县是一个山区县,粮食经营者人多经营量又小,遍布全县农村各个角落,我局克服人员、经费不足等困难,采取“疏、管、打、控”的监督检查办法,有效地防范违法经营行为的发生,维护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繁荣粮食市场,稳定粮食价格。

“疏”,就是疏通引导粮商粮贩合法经营。新粮登场,他们常压等压价侵犯粮农利益,收购高水份粮直接流人市场,危害消费者利益,扰乱了粮食收购市场正常秩序,也是历年我县粮食流通监管的难点。我们认真分析粮商粮贩的经营情况,趋利避害,引导这些粮商粮贩合法经营,采取“开渠引水,为我所用”的疏导办法,由国有粮企委托这些粮商粮贩参与收购活动,发挥他们信息灵、办法灵活、人缘熟的优点,为国有粮企多掌握粮源,同时也使他们的收购行为纳人监督检查视线,使其依法经营。委托书统一由县局制定,详载委托收购时间、地点,收购品种、质量、数量要求等。签约后,统一送县粮食局、工商局备案。该办法自2004年实行以来,取得较好的效果:避免了以往粮食收购无序竞争,使违法收购大大减少;又使国有粮企在精简人员后,克服人手不足的困难,多掌握粮源。

“管”,就是根据《行政许可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方法》等相关法规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核发粮食收购资格证,并逐年年检。对持有粮食收购资格的外来粮商实行备案制,对年收购量在50吨以下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者,配合工商部门实行联合监管。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上门指导业务,帮助建立粮食收购和销售台账统计上报制度,依法监督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和粮食质量标准。在粮食加工和消费市场,积极配合工商管理部门,建立季度联合巡查制度,大力治理“餐桌污染”,积极建设“放心粮油”工程。

6.粮食行政执法 篇六

1 研究区域概况

内蒙古位于东经97°12′~126°04′, 北纬37°24′~53°23′之间, 土地总面积为118.3万km2, 占全国土地面积的12.3%, 居全国第三位, 人均土地面积5.33hm2, 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0.85hm2) 。该区属典型的大陆性气候, 具降水量少而不匀、寒暑变化剧烈、春季多风沙、日照充足和气温日较差大等特点, 还带有季风气候, 受阴山、大兴安岭等山系影响, 东西部地区气候差异明显, 降水量从东北向西南减少。全区大部分属高原地貌, 根据地质构造和地貌特征, 可划分为内蒙古高原、大兴安岭山地丘陵、阴山山地丘陵、鄂尔多斯高原、松辽平原、河套平原6个区域, 其中山地、丘陵、高原、平原与滩地和沙地面积分别占内蒙古土地总面积的20.8%, 18.3%, 51.2%, 8.5%和0.6%, 东部草原辽阔, 西部沙漠广布。全区东西跨度大, 土地资源东西分异显著, 耕地资源表现出明显的地域差异, 表现为:东部各盟市优于中西部地区。因此, 内蒙古的粮食产量也存在明显的区域差异。2000年内蒙古开始致力于生态环境的改善, 随着退耕还林 (草) 政策的实施, 耕地面积呈逐渐减少趋势, 粮食安全面临严峻的考验。因此, 分析区内粮食产量、种植结构的变化规律及粮食安全问题, 对内蒙古经济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2]。

2 内蒙古1951-2007年粮食产量变化趋势分析

1951-2007年内蒙古粮食总产量、粮食单产和播种面积均呈波动中上升的趋势[3]。

2.1 粮食播种面积的动态变化

内蒙古粮食播种面积的变化出现四个波峰: (1) 1956年达到472.9万hm2; (2) 1961年达到503.1万hm2; (3) 1998年再一次达到503.1万hm2; (4) 2007年达到510.2万hm2。第一、二个波峰之间的时间特别短, 第二、三个波峰之间时间长, 经历27年, 呈先减后增态势, 1985年减到历史最低值。1951-2007年粮食播种面积总体上呈增加趋势, 1951年为416.0万hm2, 2007年增加到510.2万hm2, 年均递增0.37%。“八.五”期间, 内蒙古粮食播种面积无论是绝对值还是占总播面积的相对比例都基本稳定。进入“九·五”以来, 特别是“十.五”期间, 粮食种植面积逐年减少, 由1998年的503.1万hm2减少到2003年的405.1万hm2 (图1) 。其原因, 一是受粮食市场供大于求和种粮效益较低的影响, 对种植业结构进行了积极调整, 效益较低的粮食种植面积逐步减少;二是内蒙古大力实施退耕还林还草政策, 2000-2003年累计退耕还林还草63.6万hm2[4]。

2.2 粮食产量的动态变化

2.2.1 粮食总产量的变化分析

1951-2007年内蒙古粮食总产量呈波浪式变化, 但总体上呈增长趋势。1951年粮食总产量为176.8万t, 2007年增加到1811.1万t, 年均递增4.24%。这57年中, 增产年份32年, 减产年份24年, 增产时间不会连续超过5年, 减产时间一般是一年或连续两年, 时间最长的一次是1999-2001年连续三年共减产189.4万t, 主要影响因素是种植业结构的调整、退耕还林 (草) 政策的实施和自然灾害等。粮食总产量自1992年一直稳定在1000万t以上 (图2) , 内蒙古粮食产量的增减变化与全国粮食产量的增减变化呈现出基本相同的规律性波动, 主要取决于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目前, 内蒙古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基本稳定在1500万t, 每年可向国家提供400—500万t商品粮, 成为全国重要的商品粮大省之一[4]。

2.2.2 粮食单产的变化分析

1951-2007年内蒙古粮食单产有所增加, 且变化趋势与总产量的变化趋势大体一致, 只有个别年份因多种复合因素影响呈现出不一致的变化趋势。1951年粮食单产为425.0kg/hm2, 2007年增加到3549.9kg/hm2, 年均递增3.86%。这57年中, 单产增加年份33年, 减少年份23年, 增加时间不会连续超过5年, 减少时间大多是一年或连续两年, 最长一次是连续4年 (1959-1962年) (图1) , 这与粮食总产量持续减少的时间略有差异。粮食单产增加的因素主要是农业投入的增加。但是粮食单产的增加潜力有限, 根据投入递减效应, 当粮食单产达到一定水平时, 依靠增加农业投入以提高粮食单产并保证粮食总产稳定的余地不大。近些年来化肥施用量、农业机械总动力和有效灌溉面积的投入一直呈增加状态, 但粮食单产的增长趋势却越来越趋于缓和。

在粮食播种面积变化不大的情况下, 内蒙古粮食总产量随着粮食单产的变化而变化, 在粮食播种面积波动较大的情况下, 粮食单产不断提高, 且其增长幅度大于播种面积的减少幅度, 粮食总产量受播种面积变化的影响不大。以1998-2003年为例, 内蒙古粮食播种面积在此期间持续减少, 从1998年的503.1万hm2减少到2003年的405.1万hm2, 年均减少4.24%, 但粮食单产除在1999、2000和2001年相对较低外, 其他年份都保持了较高的水平, 从1998年的3131.4 kg/hm2增加到2003年的3358.9kg/hm2, 年均增长1.41%, 因此抵消了粮食播种面积持续减少对粮食总产的影响 (图1、图2) 。

3 内蒙古1951-2007年粮食种植结构变化分析

3.1 主要粮食播种面积变化趋势

内蒙古的粮食作物主要包括玉米、小麦、薯类、高粱、谷子、莜麦、大豆和糜子等。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及农业市场化的推进, 内蒙古粮食种植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图3) 。根据8种主要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的变化, 将内蒙古粮食播种面积的变化趋势划分为5种类型:玉米的迅速增加型, 薯类和大豆的先缓慢增加后快速增加型, 小麦的先增加后减少、后又增加又减少的波动变化型, 谷子、莜麦和糜子的先增加后减少型, 高粱的先减少后增加然后又减少的波动变化型[5]。

3.2 主要粮食种植面积的比例变化

从图3可以看出各种粮食的种植面积变化:曲线的斜率大致可看作变化速率。

玉米既是人们重要的营养调剂食物, 今年来饲料玉米的需求量大幅攀升[6], 玉米的粮饲兼用性使其播种面积大幅度增加, 由1951年占粮食总播种面积的4.59%增加到2007年的39.44%, 年均递增3.91%;小麦的种植比例呈先增后减趋势, 由1951年占粮食总播种面积的8.15%增加到1992年的33.99%, 后又减少到2007年的11.13%;薯类的种植比例呈缓慢增长趋势, 由1951年占粮食总播种面积的5.24%增加到2007年的12.20%, 年均增长1.52%;大豆的种植比例也呈缓慢增长趋势, 由1951年占粮食总播种面积的2.67%增加到2006年的19.71%, 但2007年出现下降趋势;谷子的种植比例持续减少, 由1951年占粮食总播面积的17.67%, 减少到2007年的2.69%, 年均递减3.31%;莜麦的种植比例呈先增加后减少趋势, 由1951年占粮食总播面积的12.67%, 增加到1963年的14.99%, 后又减少到2007年的1.26%;高粱的种植比例呈先减少后增加又减少的波动变化, 由1951年占粮食总播面积的11.20%, 减少到1966年的0, 又增加到1983年的5.92%, 后又减少到2007年的2.10%;糜子的种植比例呈缓慢减少趋势, 由1951年占粮食总播面积的13.58%, 减少到2007年的1.33%, 年均递减4.06%。

通过以上分析得出, 近57年来内蒙古粮食的种植结构发生了显著的变化, 具体表现在: (1) 粮食生产结构由多品种并重的格局逐步过渡为玉米单一型结构; (2) “玉米型”粮食生产结构中, 小麦的生产始终占有一席之地, 薯类和大豆呈缓慢增长趋势, 高粱、谷子和莜麦等的生产则基本让位于玉米。

4 内蒙古的粮食安全变化分析

粮食安全的概念是在20世纪70年代世界粮食短缺的背景下提出来的, 早在1974年11月, 联合国在罗马召开了联合国世界粮食会议, 形成了最初的粮食安全概念。2002年6月联合国粮农组织 (FAO) 在罗马又举办了世界粮食首脑会议, 并通过了《世界粮食首脑会议:五年之后的宣言》。联合国粮农组织 (FAO) 总干事爱德华?萨乌马对粮食安全最终目标解释为:确保所有人在任何时候既买得到又买得起他们所需的基本食品。世界观察研究所莱斯特·布朗认为中国未来将出现巨大的粮食缺口, 中国粮食短缺会造成全球粮食短缺, 使世界粮食价格上涨等。可见, 粮食安全问题是世界性的重大问题[7]。

4.2 内蒙古粮食安全值的变化

本文选粮食自给率对内蒙古粮食安全进行评价, 在粮食安全评价过程中必须考虑不同的消费水平, 人均粮食消费量也不同。据测算, 目前内蒙古粮食消费总量约为1110万t, 20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消费粮食总量年均以0.5%的速度递增[4]。

根据统计资料及相关研究结果[2,4], 并结合公式 (1) 和 (2) [8], 计算出内蒙古1951-2007年粮食需求总量和粮食自给率 (图4) 。从图4可以看出, 内蒙古粮食消费总量相对于总产量变化较为平缓, 且呈缓慢上升趋势, 粮食自给率的变化基本与粮食总产量的变化一致, 主要影响因素包括人口总量、收入水平和城市化程度等, 其中人口变化是最重要的因素。

粮食自给率 (或粮食贸易依存度) :国际上把一国的粮食自给率≥95% (粮食贸易依存度≤5%) 定为基本自给, 一个国家的粮食自给率≥90% (粮食贸易依存度≤10%) 认为是可以接受的粮食安全水平;一般认为, 我国粮食的自给率指标≥95%[9]。内蒙古1951-2007年粮食自给率超过95%的年份有30个, 在60、70和80年代, 粮食自给率相对较低;进入90年代, 粮食自给率保持稳定的上升态势;近年来, 在自然灾害和种植结构调整的影响下, 粮食生产规模出现了一定程度的萎缩, 但现阶段粮食供求的基本特征依然是总量平衡有余, 供需结构差异较大[4]。

4.2 内蒙古粮食安全变化的区域差异

本文采用粮食安全相对变化率来反映内蒙古1988-2007年各个盟市粮食安全变化的差异。粮食安全相对变化率[8]指的是某地区一段时期内其粮食安全变化相对于整个区域的变化,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R—区域粮食安全相对变化率;

Pa、Pb—区域研究初期及研究末期的粮食安全值;

Qa、Qb—研究区域研究初期及研究末期的粮食安全值。

根据公式 (3) 计算出内蒙古1988-2007年各盟市的粮食安全相对于全区粮食安全的变化差异;1988-2007年内蒙古粮食安全相对变化最大的是阿拉善盟, 其次是呼和浩特市和包头市, 锡林郭勒盟最小 (图5) 。

4.3 内蒙古2007年粮食安全空间差异

内蒙古的粮食安全总体上处于绝对安全状态, 但在空间上还存在一定差异, 为了能更好地区分粮食安全分布状况, 本文对该区各盟市2007年粮食产需进行定量计算, 得出各个盟市2007年的粮食自给率 (表1) 。

以95%的粮食自给率作为安全标准, 认为依据自然分类法内蒙古的粮食安全可以划分为5个等级:极不安全区, 较不安全区, 较安全区, 安全区和极安全区。

从图6可以看出, 乌海市和锡林郭勒盟为极不安全区, 粮食自给率低于50%, 乌兰察布市、包头市和呼和浩特市为较不安全区, 粮食自给率在50%—95%之间;阿拉善盟和赤峰市为较安全区, 粮食自给率在95%-150%之间;鄂尔多斯市为安全区, 粮食自给率在150%-200%之间;巴彦淖尔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和通辽市为极安全区, 粮食自给率高于200%。

乌海市的粮食自给率最低, 锡林郭勒盟的草原面积占土地总面积的97.8%, 粮食播种面积少, 粮食自给率低, 这两个地区粮食供给主要依赖周边地区, 粮食安全问题非常严重;乌兰察布市的粮食播种面积较大, 但耕地质量不高, 粮食产量较低, 包头市和呼和浩特市的粮食自给率略低于95%, 是自治区的重工业基地, 其中呼和浩特市是自治区首府, 更是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 人口迅速增加, 粮食供给主要依靠周边地区, 这三个地区粮食自给率低, 粮食安全问题日趋严重;阿拉善盟的粮食播种面积少, 粮食总产量也不高, 但人口最少, 因此粮食可自给自足;鄂尔多斯市是自治区重要的工农业发展基地, 粮食大量供应其他地区;赤峰市、巴彦淖尔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和通辽市的耕地质量好, 受经济发展等人文因素影响小, 是重要的粮食生产基地, 粮食安全相对于2007年全区的粮食安全保障起着重要的作用。

5 结论

5.1 1951-2007年内蒙古粮食播种面积的变化出现四个波峰, 分别为1956、1961、1998和2007年, 变化幅度虽不大, 但总体上仍呈增加趋势。粮食总产量、单产和播种面积均呈波动中上升的趋势.粮食总产量年均递增4.24%, 这57年中, 增产年份32年, 减产年份24年, 增产时间不会连续超过5年, 减产时间一般是一年或连续两年, 时间最长的一次是1999-2001年连续三年共减产189.4万t。粮食单产年均递增3.86%, 这57年中, 增加年份33年, 减少年份23年, 增加时间不会连续超过5年, 减少时间大多是一年或连续两年, 最长一次是连续四年 (1959-1962年) , 这与粮食总产量持续减少的时间略有差异。

5.2内蒙古的粮食安全总体上处于绝对安全状态, 但在空间上还存在一定的差异, 通过对该区各盟市2007年粮食产需进行定量计算, 并以95%的粮食自给率作为安全标准, 认为依据自然分类法内蒙古的粮食安全可以划分为5个等级:乌海市和锡林郭勒盟为极不安全区, 乌兰察布市、包头市和呼和浩特市为较不安全区, 阿拉善盟和赤峰市为较安全区, 鄂尔多斯市为安全区, 巴彦淖尔市、兴安盟、呼伦贝尔市和通辽市为极安全区。

摘要:本文根据内蒙古1951-2007年粮食生产统计资料及相关调查, 运用动态与静态分析、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 对内蒙古粮食产量、种植结构变化、粮食安全问题及其影响因素进行相关分析。研究结果表明:内蒙古粮食总产量呈明显的波浪式变化, 总体上呈现增长趋势, 粮食单产也有所增加, 且单产的变化趋势与总产量的变化趋势大体一致, 但播种面积的变化不大。粮食安全总体上处于绝对安全状态, 但在空间上还存在一定的差异。以95%的粮食自给率作为安全标准, 依据自然分类法, 内蒙古的粮食安全可以划分为5个等级:极不安全区, 较不安全区, 较安全区, 安全区和极安全区。

关键词:内蒙古,粮食产量,种植结构,粮食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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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内蒙古统计局.内蒙古统计年鉴1989—2008[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 2008.

[4]郑广成.内蒙古粮食中长期供求关系及对策选择研究[D].天津:天津大学, 2004.

[5]何艳芬, 张柏, 刘志明.吉林省近50年粮食产量及作物结构变化研究[J].农业系统科学与综合研究, 2004, 20 (2) :132—135.

[6]李粉婵.山西省农业种植结构调整及产量趋势分析[J].山西农业科学, 2005, 33 (1) :3—6.

[7]邵立民.我国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与粮食安全问题研究[J].中国农业资源与区划, 2005, 26 (1) :23—26.

[8]杨勇.咸阳市土地利用变化与生态安全评价[D].西安:陕西师范大学, 2007.

7.粮食行政执法 篇七

依法管粮工作步伐、维护粮食市场秩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出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采取行之有效的工作措施,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宣传月”活动。现将2010年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宣传活动总结报告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以 “依法经营粮食、搞活粮食流通、确保粮食安全”为宣传主题,认真贯彻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和相关的配套政策。全面有效地推进我县依法管粮的工作步伐。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好粮食行政执法的氛围。一是广泛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二是结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之际,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形势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从而增强了粮食经营者依法经营、守法经营的意识,切实维护好粮食生产者利益。三是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管理市场监督宣传,提高粮食经营者的意识,规范粮食市场秩序,搞活粮食流通,确保我县的粮食安全,全面有效的推进我县依法管粮工作。四是通过宣传《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活动,有利于全社会进一步了解当前国家粮食流通法律和政策;有利于增强社会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认知、认同;有利于粮食流通统计、监督检查执法工作的开展。《条例》宣传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是扩大《条例》在规范粮食流通市场方面的影响;是促进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和能力;是促进各类粮食市场经营主体增强依法经营的意识和自觉性,更好地维护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

(二)提高认识。正确把握新形势,增强做好粮食行政工作的自觉性。当前粮食流通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我们必须提高认识,认清形势,明确任务,才能更好地做好粮食流行政行政执法工作。

(三)工作目标。坚持执政为民、依法行政为指导,以“依法经营、搞活粮食流通、确保粮食安全” 为宣传主题,认真贯彻宣传《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和相关的配套政策。全面有效地推进我县依法管粮的工作步伐,确保我县粮食安全

二、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及时组建机构。抽调工作人员组建成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宣传领导小组,由粮食局局长刘永生任组长,粮食局副局长张正标任副组长,朱双武、尹丽萍、杨建华等为成员的行政执法宣传领导小组。

(二)明确重点。重点是以取得粮食收购许可户及具有一定规模的粮食经营户为重点宣传对象。重点进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政策法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职责、粮食经营户应履行的义务、稳定粮食供应、科学消费粮油、粮油质量新标准、安全储备知识等内容进行宣传。

(三)扎实开展宣传。根据市上的要求,结合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开展宣传。一是行政管理部门统一思想,高度认识,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进行有关业务的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粮食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认真完成好这次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宣传月活动。

(四)严肃工作纪律。要求工作人员要廉洁自律,坚持原则,不准参加任何影响大检查活动,对违反工作纪律、工作不到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并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

三、具体做法及宣传方式

1、按照临沧市粮法规发20107号文件的通知要求,我县及时成立了粮食行政执法宣传小组,粮食行政执法宣传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粮食局调控股,负责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对全县粮油市场执法宣传工作。为做好《条例》五周年宣传月活动月工作,我县于2010年5月5日开始至2010年5月31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5月5日至5月10日)。一是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和上报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人员,充分准备相关宣传材料;二是召开领导小组和工作人员会议,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责任;三是对抽调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第二阶段为活动开展阶段(5月6日至5月25日)。以紧紧围绕以“依法经营粮食、搞活粮食流通、确保粮食安全”为宣传主题,认真组织开展活动,广泛进行粮食政策的宣传。一是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扎实有效、广泛深入的宣传贯彻《条例》,使宣传月活动家喻户晓;二是有针对性的开展宣传,努力营造全社会在粮食流通环节中知法、守法的良好经营氛围。第三阶段为工作总结阶段(5月25日至5月31日)。在全县范围开展对全县粮油市场进行执法宣传。行政执法宣传小组分

别深入到永康镇、亚练、乌木龙、德党镇、明朗等集贸市场进行《粮食行政执法》宣传。做到每宣传一个地方就把宣传材料发放到了群众手中,给来访群众一一作粮食行政执法及相关的粮食法律、法规政策的解答。并重点深入收购企业、农贸市场销售的粮食经经营户和持有粮食收购资格的经营大户数作上门宣传。这次宣传月活动,共出动车辆6台次,出动宣传人员30人次,印发食品安全法、粮食流通管理政策法规(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大豆、大米、稻谷、玉米等有关宣传材料120多份,重点对集贸市、重点粮食经营户开展宣传,宣传面达90%以上。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粮食依法监督管理体系,加大执法宣传力度,营造好粮食行政执法的氛围。

四、今后的努力方向

一是要进一步提高粮食粮食行政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开展好社会性的粮食行政执法宣传工作。围绕“依法经营粮食、搞活粮食流通、确保粮食安全”为宣传主题。坚持抓住《粮食流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纪念的契机,从而达到进一步增加粮食经营者依法经营、守法经营的意识,切实维护好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加大粮食行政执法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粮食流通环节中行政执法的良好氛围。

8.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程序 篇八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处罚职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的粮食经营者进行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

第三条 本程序所指行政处罚,是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对应受处罚的粮食经营者作出的行政处罚。

第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有法定依据的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程序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 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粮食经营者因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六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当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管辖和适用

第七条 行政处罚由主要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权限的规定管辖本辖区内的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事项。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监督检查事项进行督查。第九条 两个以上同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监督检查事项,由最先受理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管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监督检查事项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机关管辖。受移送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否则不得擅自移送。

办案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第十一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粮食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违法、违规行为主体的;

(二)有具体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事实和证据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

第十二条 粮食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粮食经营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粮食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十三条 粮食经营者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依照《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查明事实;违法、违规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除本程序第十六条规定情形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五条 当事人依法行使陈述权、申辩权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采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十六条 粮食经营违法、违规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依照本程序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件,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十九条 除本程序第十六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第二十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粮食监督检查证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收集证据时,可采取询问、抽样检查、拍摄等方式收集证据;询问应当同时制作笔录,笔录应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由执法人员记明。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第二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对于不宜保存,日后易灭失的证据,可以采取照相、录像办法保存证据,执法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调查取证可参照《粮食行政管理监督检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 调查终结,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依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违规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违规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重大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数额较大的罚款和取消粮食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应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程序第二十二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第二十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二十六条 粮食经营者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提出申诉和检举;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二十七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和取消粮食经营资格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听证的费用。

前款中的“较大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告知后三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第二十九条 听证应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三十条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违规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有权申辩和质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三十一条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第三十二条 听证结束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程序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三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除依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三十六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罚没收入上缴国库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程序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中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一条 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行使粮食监督检查行政职能的组织,对违反粮食流通法律、法规、规章的粮食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程序。

第四十二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 粮食行政处罚文书可由各地参照《粮食监督检查工作规程(试行)》附表规定的格式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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