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汇报

2024-09-21

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汇报(通用8篇)

1.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汇报 篇一

思经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规范派出所的执法活动,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试行)》、《四川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为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收集违法犯罪证据,维护安全和管理秩序,派出所民警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与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有关的违法犯罪人员的人身和随身财物进行检查、搜查。

第三条 违法犯罪嫌疑人财物保管实行集中保管和分散保管相结合、保管与办案相分离、依法及时处理的原则,严禁以扣代管。

第四条 严禁截留、挪用、借用、销毁、私分、调换、变卖、转移涉案财物。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犯罪嫌疑人财物,应当严格保密。

第五条 由两名以上民警具体负责违法犯罪嫌疑人财物的管理工作,不得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

第六条 需要对案件有关的财物采取扣押、调取、收缴、抽样取证等法定措施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会同财物的持有人和见证人当场查点清楚,分别使用相应的法律文书,并在文书上详细注明物品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成色、纯度、颜色、新旧程度、来源等特征情况,由两名以上侦查员、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名,并加盖办案单位印章,备注中应载明财物详细特征。

第七条 在对涉案人员的人身自由采取法定措施前,应当告知涉案人员可以将随身非涉案财物委托他人领回保管或者交由派出所代为保管。

第八条 涉案人员需要移送其他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执法机关处理的,其随身非涉案财物应当退还本人。

第九条 不得对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非涉案物品扣押。

第十条 需要将案件移送其他公安机关办理或者本局案件主管部门办理的,应当将涉案财物连同清单等法律文书一并移送。

第十一条 办案人员确因侦查、调查、鉴定、质证等事由,需要调取涉案财物的,应当严格履行收付手续,保管人员应对调取和送还情况详细登记并签字。对于有毁损、短少、灭失、调换等情况的,及时上报。不得以“办案需要”为由调用涉案机动车和其他涉案物品。

第十二条 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将涉案财物随案移送;对于不宜随案移送的涉案物品,应当依照本规定妥善保管并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依法返还涉案财物时,应当制作《呈请发还物品、文件报告书》,送法制部门审核,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制作《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两份,由办案人、领取人分别签字,一份交领取人,一份附卷。返还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法律文书和当事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第十四条 对应当依法返还的涉案财物,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返还,不得无故拖延。对原主不明确的,返还时应当采取公告方式告知。

第十五条 处理、销毁物品、文件时应制作《呈请处理(或销毁)物品文件报告书》,经法制部门审核,报请分管领导审批后,制作《处理(或销毁)物品、文件清单》,然后实施处理或销毁,并由承办人、证明人签字确认。

2.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汇报 篇二

一、我国的现状研究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这体现出我国对其的重视, 但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来看, 我国在这方面仍存在不少缺陷, 在犯罪追诉的过程中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程序存在缺陷, 通常的做法是对犯罪所得的财物和用于犯罪的个人财物是要予以追缴、没收或责令退还受害人。但一旦执行不当就很可能侵害到罪犯或是第三人的合法财产。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在财物的处理程序上缺乏相应的规定和保障措施。为了使宪法规定的财产权利得以实现, 我们应当对这一问题引起足够的重视, 并为之采取相应的措施。

在司法实践中, 对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不同的法院、不同的审判人员的处理是不同的, 主要依据是对《刑法》第64条的理解不同。而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中也只作了原则性规定。因此在刑事涉案财物上处理不一, 当前我国在涉案财物这方面缺乏一个相对独立的涉案财处理机制, 没有一个明确的认定标准。

我国涉案财物处理程序采用的是多元化模式, 即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要及时返还, 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主要是通过检查机关或被害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或者是无人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

二、国外的现状研究

国外对涉案财物的程序处理, 主要有两种不同的做法:一种是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二元化模式, 第二是以德日国家为代表的一元化模式。

1. 英美法系国家处理程序

英美法系国家对于涉案财物, 采取的是两种不同的程序。所谓二元模式的执行就是根据不同的情况, 采用两种不同的程序。在美国联邦, 自1970年制定《反勒索及受贿组织法》以来, 对涉案财物的处理就是通过两种不同程序进行:刑事没收程序和民事没收程序。民事没收程序也称对物程序其可历史远溯美国建国之初, 当时之所以设置这一程序, 初衷在于征收关税。在二元模式中民事没收程序的特点就在于, 它不需要以有罪的判决为前提, 只要是犯罪行为所用的财物和通过犯罪所得的财物都可以进行没收。即使是用他人的财物进行犯罪, 在犯罪中起到作用的都可以进行没收。在对第三人合法财产保护方面做法是, 只要认为该财物是犯罪工具, 政府就会在在报纸上发出公告, 如果在公告期内没有异议即没收, 这种模式效果就是它有更强的补偿性。

刑事没收程序与民事没收程序的区别在于成立前提不同, 对第三人合法财产权的保护也是不同的, 所惩罚的侧重点也是不同的。民事没收程序要以有罪的犯罪为前提, 所没收的犯罪财物也是不同的, 它主要针对被告人通过犯罪所得的财物, 如果没收财物涉及到第三人的财产, 那么控诉方要通知第三人, 并给其辩解机会, 这种模式的效果就在于它的惩罚性。但在实践中用民事没收程序较多, 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民事没收程序对政府的限制较少。

英国对涉案财物的处理程序, 也是刑事没收和民事没收两种程序。刑事没收可以在被告人受审时或定罪后、判刑前, 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对财物进行收缴, 民事程序没收是针对通过非法行为获得的财物或打算用于非法行为的现金, 如果对民事处理不服还可以向刑事法院进行上诉。刑事没收是指如果出现被告人潜逃的情况下, 控诉方可以申请刑事庭进行收缴。

2. 大陆法系国家的处理程序

大陆法系国际所用的处理程序是一元化模式, 就是指只有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进行, 无其他方式。德国追缴和没收的财物是违法行为本身取得的财物和故意犯罪所得物, 用于犯罪、预备犯罪的财物, 这里包括第三人所有的和有处分权的。在日本, 根据《日本刑法典》第9条的规定, 没收属于附加刑, 在有罪判决中, 只有在宣告某种主刑时附加科处, 不能独立使用;在作出无罪、免诉, 撤销公诉、免除刑罚的判决时, 都不能科处没收。而且在这个模式下没收和收缴的前提不以有罪的判决为前提, 日本在保护第三人财产利益上有专门的的规定, 保障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这也体现出日本在对第三人财产保护的重视。

三、我国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的缺陷

我国在刑事涉案财物上有几个缺点:1.刑事涉案财物的认定标准模糊。在认定标准上有的学者认为涉案范围是违禁品和供犯罪所使用的本人财物;有的学者认为在此基础上还应当包括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还有的学者则认为在此基础上还应该扩大范围, 包括犯罪所使用的工具、所生之物。无疑在立法上法条的内容比较原则, 因此应确定一个明确的范围。2.缺乏专门保管机关和健全的责任追究制度。我国在涉案财物方面对涉案财物的保管期限没有具体的规定, 多长时间为宜, 保管费用如何承担, 还有因保管不当所造成损失的, 应当如何赔偿都没有明确规定, 造成在司法实践中的混乱。3.缺乏健全的救济程序, 主要是在保护第三人合法财产权上, 只要侦查人员认为需要就可决定实施扣押, 无须提供任何理由, 因此经常出现违法搜查、扣押等情况, 造成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受到侵犯

针对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理在立法上和司法上存在的问题, 通过结合我国的程序处理模式和国外的程序处理模式进行比较分析, 寻找更适合我国的处理程序, 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 实现我国的公平正义, 提高了执法的公信力。更希望我国在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上能日趋完善!

参考文献

[1]侯俊.《刑事诉讼中涉案财产问题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7[1]侯俊.《刑事诉讼中涉案财产问题研究》,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7

[2]Terrance G.Reed:American Forfeiture Law:Property Owners Meet The Prosecutor.http://www.cato.org/pubs/pas/pa-179.html.2007/06/02[2]Terrance G.Reed:American Forfeiture Law:Property Owners Meet The Prosecutor.http://www.cato.org/pubs/pas/pa-179.html.2007/06/02

[3][日]大塚仁.《刑法概论》 (总论) , 冯军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第451页[3][日]大塚仁.《刑法概论》 (总论) , 冯军译,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第451页

3.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汇报 篇三

本文结合北京市对盗窃案中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相关规定,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盗窃案件为例,指出价格鉴定结论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之策,对盗窃案件之重要证据——物价鉴定结论的审查,具有一定的实践参考价值。

价格鉴定结论是指物价鉴定部门针对刑事案件的需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涉案财物价格进行分析、鉴别、计算后所做的一种结论性意见,属于法定的刑事证据种类——鉴定结论之其一。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北京市公安局《关于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盗窃罪的侵犯财产犯罪数额的认定标准是:数额较大为一千元以上,数额巨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为六万元以上。据此可以看出,在盗窃案中,涉案财物的价格直接确定了该案件是否达到犯罪的立案数额标准、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是否符合数额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的犯罪情节,进而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和量刑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盗窃案中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存在的不足

(一)鉴定结论书格式化,缺少论证

鉴定结论书的关键部分是价格鉴定依据,其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鉴定方收集的有关资料。在法律法规方面,一般都写明了《价格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46号令》等4部法律法规,但具体适用了哪个条文则没有说明,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一般都写明了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委托书,鉴定方收集的有关资料一般都写明了市场调查资料,但委托书和资料的内容却没有显示在附件中,没有具体说明。价格鉴定方法也是鉴定结论书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只表明使用的是市场法,该方法具体是怎样操作的并没有详细说明。可以说,由于整份鉴定结论书是非常格式化的,没有任何实质性的内容,又缺少科学缜密的论证过程,鉴定人员只需要对鉴定标的、基准日、鉴定结论和作业日期这几项稍做修改就可以得出另一份不同的鉴定结论书。

(二)鉴定结论随意性大,难以接受监督

以北京市崇文区为例,同一款诺基亚N96型手机,其中一部是2008年12月购买,价格为四千七百元,2009年4月被盗后,经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二千四百元。另一部手机2009年2月15日购买,价格为六千三百元,2月27日被盗后,经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为三千五百元。相同的一款手机在使用不同时间后,新旧程度不同,折旧率却均约为50%。另外,承办人只有在鉴定结论明显错误或极其荒诞不合理的情况下,才能向原认证中心提出申请重新鉴定或向市价格认证中心提出复核裁定申请。但其一,价格认证中心在上下级上是领导和管理的关系,上下级间的利益关联性使上级对下级的监督难以公平公正地实现;其二,承办机关与价格认证中心掌握的涉案物品信息明显不对等,使得承办机关很难对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进行有效监督;其三,在价格认证中心之外没有其他的中立机构能受理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这使得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缺少有效制约。例如,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盗窃案件过程中发现被盗物品包括:戴尔D62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华硕A8H型笔记本电脑一台;组装台式电脑一台;LG牌6360型手持电话一部;诺基亚牌N6600型手持电话一部;诺基亚牌N6100型手持电话一部;诺基亚牌N7610型手持电话一部;诺基亚牌N3310型手持电话一部;三星牌X609型手持电话一部;多普达牌828型手持电话一部;摩托罗拉牌V60型手持电话一部。被盗单位出具被盗物品价值约四万元,而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上述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为一千七百元。我们对上述鉴定结论提出质疑,找到市价格认证中心复核。答复:崇价刑鉴(2009)第052号价格鉴定系采用到旧货市场询价的方法作价,程序、实体均合法,且鉴定人员在定价上有一定的裁量权,故该份鉴定没有问题。

(三)缺乏对案件当事人权利的救济渠道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的通知》(京高法发(2000)359号)第7条规定:“案件当事人对价格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向行政、司法机关提出重新鉴定或复核裁定要求,由行政、司法机关决定是否提出重新鉴定或者复核裁定。”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案件当事人对价格结论有异议时,只能提请有关机关决定是否提起重新鉴定或复核裁定,当事人没有提请复核鉴定的决定权。另外,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价格鉴定人员几乎不出庭作证,当事人也很少有机会在法庭上与鉴定人员对质,要求鉴定人员阐述价格鉴定结论的合理性。

二、完善盗窃案中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建议

(一)价格认证中心需要充实价格鉴定结论书的内容

建议价格认证中心充实价格鉴定结论书的内容,使鉴定结论书论证充分,这样可以增加鉴定结论书的透明度、可信度和权威性,也便于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鉴定结论书细化以后,能够很明确地看到鉴定人做出该份鉴定结论书的完整的计算、论证过程,包括所依据的材料、调查认证的资料以及具体的计算方法等。

1.关于委托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其一,建议在鉴定委托书上附上公安机关负责案件的干警姓名,这样可以对公安机关送审的案件负责人形成约束力,使其更加积极主动的向价格认证中心提供涉案财物的相关材料,协助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鉴定,同时当干警对鉴定结论出现错误负有个人责任时,便于在司法行政系统内部对其进行责任追究,也迫使干警更加主动地对价格鉴定进行监督,使价格鉴定更加合理公正;其二,建议将公安机关的鉴定委托书作为附件附在鉴定结论书后面,这样可以使公安机关提供的涉案财物的信息一目了然,同时在鉴定结论出现差错时,也易于区分责任人;其三,原则上公安机关在委托时应提供涉案财物的原物,并在委托书后附上照片,若由于特殊情况不能交付原物,则鉴定结论必须在委托方提供的资料方面进行说明,讲明原因。

2.关于鉴定方收集的有关资料。价格认证中心应细化鉴定人员获得的资料,把鉴定财物的品名、规格、数量、现状等明细,权属证明、质量鉴定证明、使用折旧情况等都应当反映在书面上。如若查询市场平均价格,则可以注明各商场提供的价格或附盖有商场公章的价格证明,若事主提供了原始发票,应该予以注明。查找的方法无论是市场调查、电话咨询、网上查询或是其他方式,也应该在书面上有所反映。另外,鉴定人在必要时还要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多方位、多角度地获取对价格鉴定有帮助的资料。

3.关于鉴定方法。根据《北京市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规定,对流通领域的涉案财产,属于政府定价的,按政府定价算,属于政府指导价的,按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计算,属于市场调节价的,按市场平均价格计算;对生产领域的涉案财产,按原材料、完工程度和进货成本折合计算等。另外,还有市场比较法、成本法、收益法、专家咨询法等一系列方法。具体到一个涉案财物,鉴定结论是如何得出的,采用的是怎样的价格计算方法,鉴定人不能只简要地写一个方法,而应该把具体的计算过程、论证过程反映在书面上。

(二)价格认证中心可以实行数据共享和集体审议制度

数据是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格认证的后盾,建议各认证中心实行数据共享,把信息统计入数据库,在此基础上增加人力、物力,建立多种价格采集渠道,建立统一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信息数据库,供各认证中心在进行价格鉴定时查询数据,以减少鉴定的偏差。

对一般的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可以由两个鉴定人共同完成,而对政策性较强、鉴定总值较高、鉴定难度较大的项目进行鉴定,建议各认证中心内部设立集体审议机构,由价格认证中心内部选举资格老、声望高、经验丰富的鉴定人员组成,对其进行专项负责,由集体审议机构对疑难项目进行鉴定,可以降低价格鉴定的风险。目前,《涉案物价格鉴定集体审议规定(试行)》(粤价认综[2006]12号)已经对价格认证中心内部设立集体审议委员会进行了规定。另外,建议赋予集体审议机构对认证中心的工作人员做出的价格鉴定进行抽查和审议评定的权力,这样既可以充分发挥集体审议机构的功能,又有利于追究有过错鉴定人的责任,对认证中心内部的鉴定人员进行监督,增强鉴定人员的责任心。同时当有关机关或当事人对价格鉴定有异议向原认证中心提出复核时,集体审议机构也可以作为复核的内部机构。

(三)赋予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对价格鉴定提请复核的决定权

《安徽省涉案财产价格鉴定条例》第22条规定:“涉案财产当事人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或复核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机关应当准许:(1)价格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2)价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价格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的;(4)价格鉴定结论显失公平的。”这条规定赋予了当事人在特定情况下提请复核鉴定的决定权,值得北京地区借鉴。建议规定在上述几种情况下应允许当事人对价格鉴定提请复核,且办案机关应当准许,若价格认证中心复核后,当事人对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结论仍不满意,再次提出复核请求的,应当予以驳回,以避免当事人滥用权利造成资源浪费。

(四)将价格认证机构从政府中分离出去,还原为社会的中介服务机构

英美国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委托鉴定,不足之处在于当事人不是为了寻求案情真相,而是为了寻求对己最有利的鉴定结论进而取得胜诉进行委托价格鉴定,所以使鉴定结论的公正性、中立性、公平性大打折扣,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视鉴定人为法庭的辅助人员,鉴定需要职能部门的委托,我国在这方面秉承的是大陆法系的传统,由发改委设立价格认证中心负责涉案财物的价格鉴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英美国家的弊端。但由于:其一,所有涉刑事案件的价格认证中心都由政府设立,辅助公安机关办案,可能会出现“有罪化”的倾向;其二,当事人对鉴定价格有异议时缺乏有效救济渠道,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构成了威胁。

要实现价格鉴定客观公正的目标,就必须保障鉴定职能的独立和鉴定人的中立。将价格认证机构从政府中分离出去,还原为社会的中介服务机构,明确这种服务行为既不是行政行为,也不属于检察和审判职权范畴,是一个不依附于任何一个行政机关、更为中立的机构。

价格认证机构中立化后,应当严格把握准入门槛,引入市场化机制。作为一个独立的中介机构,其为社会提供鉴定服务并收取费用是社会化和市场化生存的必需,基于各家认证机构资质、实力、人员素质等各有不同,鉴定的质量当然会良莠不齐,我们应该相信市场具备自动调节的功能,在价格认定市场的成长和成熟中,一些机构将被慢慢淘汰,另一些也将在大浪淘沙后,真正以优良的服务获得优良的“口碑”,从而保证价格鉴定结论的客观、公正。

(五)当事人或有关机关对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时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4.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解读 篇四

为贯彻落实___、_______《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___[___]___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___[___]___号),加强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财产权益,保障办案工作顺利进行,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公通字[___]___号)进行了修订完善。

严格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等程序——与案无关财物须___日内退还

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是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前提。为了加强对涉案财物的源头管理,规定要求严禁在刑事案件立案之前或者行政案件受案之前对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等措施;依法对文物、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财物采取查封、扣押、扣留等措施的,应当拍照或者录像,并及时鉴定、估价;对涉案财物采取措施时,应当为违法犯罪嫌疑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对于已经采取措施的涉案财物,要求公安机关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___日以内解除措施,退还当事人。

张品泽认为,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公民的法治意识和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尊重与保障人权是公安执法的基本价值取向。规定通过对“查封、扣押、冻结等程序”的严格规定,体现了维护与保障人权,进一步规范公安执法。

规范涉案财物的管理体制——设专门场所保管涉案财物

按照办案与保管相分离的原则,规定要求各级公安机关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对涉案财物实行统一管理,设立或者指定专门保管场所,对各办案部门经手的全部涉案财物或者价值较大、管理难度较高的涉案财物进行集中保管,并将涉案款项存入本机关唯一合规账户。

考虑到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数量多、分布广,对涉案财物一律进行集中管理难度较大,规定对于价值较低、易于保管,或者需要作为证据继续使用,以及需要先行返还被害人、被侵害人的涉案财物,允许由办案部门设置专门的场所自行保管,并要求办案部门指定不承担办案工作的民警为涉案财物管理人员,严禁由办案人员自行保管涉案财物。上述规定,实现了办案部门与涉案财物管理部门、办案人员与保管人员的相互监督制约。

陈敏认为,规定要求普遍推行集中保管,但集中保管的财物具体范围还是由各地公安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符合当前各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和公安机关办案实际。

明确涉案财物保管的具体要求——___小时内应将实物移交

对涉案财物进行科学有序的管理,防止在保管和使用过程中出现损坏、丢失等问题是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核心内容。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对涉案财物进行分案、分类保管,保管场所应当具备相应保管条件,符合安全要求,并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会同检察、法院建立多部门共用的管理中心。

考虑到执法办案中涉及的财物种类多、数量大,而公安机关自身的保管条件和能力有限,规定允许公安机关委托具有相应条件、资质或者管理能力的单位,对危险物品、鲜活动植物、大宗大型物品等进行代管。同时,规定要求,办案人员提取涉案财物后,原则上应当在___小时内将实物移交专门的管理部门或者管理人员;实物不在公安机关保管的,应当移交相关法律文书和清单的复印件,并规定了严格的移交程序。对于因执法办案、宣传教育等工作需要而调用涉案财物的,规定明确了相应的审批权限、具体调用程序和审批人、管理人、调用人的责任,将调用涉案财物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

张品泽认为,随着新型犯罪的不断出现,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涉案财产转移隐蔽性更强,规定通过更加细致的规定,使公安机关在保障涉案人员合法财产权益的同时,提高了对涉案财产的控制能力。

建立运行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系统——信息与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关联

信息化手段是深化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重要支撑和保障。近年来,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强化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的信息化应用,研发运行了涉案财物管理系统,并与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等互联互通。所有涉案财物信息在上传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的同时,也自动导入涉案财物管理系统。有的还运用扫码技术,逐案逐物生成条形码或者二维码,管理人员、办案人员可以便捷地查询涉案财物基本情况以及保管人、办案人、所涉案件等信息,既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强化了对民警的刚性约束。

在总结吸收地方公安机关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定要求各地公安机关建立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系统,对涉案财物信息进行实时、全程录入和管理,并与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关联。

邢捷认为,这一规定既便于规范涉案财物管理,也为将来建立跨部门的管理平台奠定基础,使涉案财物管理更加现代化。

细化涉案财物返还和先行处置程序——不影响办案的物品应及时归还

根据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对于属于被害人、被侵害人的合法财物,应当及时予以返还。但是,实践中长期存在返还标准不统一、相关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对此,规定提出,在有关违法犯罪事实查证属实后,对于有证据证明权属明确且无争议的被害人、被侵害人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凡返还不损害其他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返还,并明确了返还的具体程序。同时,规定要求在案件已有明确结论的情况下,涉案财物由公安机关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解除相关措施,向当事人返还涉案财物。

考虑到一些涉案财物易腐烂变质、价格波动较大或者存在兑现期限,在诉讼过程中很可能出现价值损失,规定增加了经权利人书面同意或申请,对有关财产进行变现的操作程序,以防止和减少涉案财物的价值损失。

邢捷认为,规定中新增的涉案财物及时返还和先行处置程序也是亮点,体现了尽可能维护当事人权益的理念,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财产权益出发,有力提升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健全执法监督和权利救济机制——对案件审批人、审核人追责

为了加强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有效监督,规定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将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纳入执法监督和执法质量考评范围,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审计、装备财务、警务保障、法制等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涉案财物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公安机关负责人、法制部门在审批、审核案件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涉案财物的审查。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办案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并规定案件审批人、审核人对于相关情形的发生负有责任的,也应当追究责任。

此外,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权利救济程序,对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损害当事人合法财产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投诉、控告、举报、复议或者国家赔偿,并规定了上级公安机关有权对下级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相关工作进行监督。

5.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汇报 篇五

按照公安局关于开展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xxxxx„2011‟xxx号文件要求,结合xxx相关工作部署, xxx从现在起至年底,立即在xx范围内开展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具体行动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原则,彻底解决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进公正廉洁执法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

xxx成立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 组长:xxxxxx; 副组长:xxxxx; 联络员:xxxx

三、治理内容

这次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一是违法扣押、收缴涉案财物,以及超范围查封、冻结、先行登记保存当事人财物,不按规定出具法律文书,违规收取保证金等问题;二是涉案财物保管措施不到位,未指定专人负责并实行财务专户管理,登记不细,不按规定将保证金交到指定银行,不按规定移交统一保管等问题;三是不按规定及时办理涉案财物的移交、返还、变卖、销毁、上缴等工作,坐支、挪用、私分、贪污、调换扣押物品,违规没收或不及时退还保证金等问题。

四、工作重点

重点解决违法扣留、收缴、调取、罚没涉案财物,违规收取保证金,以及办案人员保管涉案财物等问题。

五、工作措施

1、提升思想认识,力求排查质量。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全所民警动员部署,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制定方案,组织民警认真学习公安部党委《2011年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以及部局《铁路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对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深入开展座谈讨论,教育全所民警认清开展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掌握各项执法规范,打牢公正廉洁执法的思想基础。

2、严格执法规范性,严肃责任追究。对近年来已办结的案件和当前正在办理的案件,以及因涉案财物问题引发的信访投诉案件,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排查清理,不放过一起案件,不漏掉一项涉案财物。要建立详细的涉案涉案财物登记、管理台账,做到物案关联、逐案建档。对查摆处的问题,要逐一确定责任人,列出整改时间表,制定针对性措施,限期整改解决。

3、采取三项措施,加强管理工作。

一、在内勤办公室建立涉案财务柜,由内勤进行涉案财物保管,设立出入库登记,建立相应台账,做到一物一卡;

二、对于因案情需要扣押的涉案财物,24小时内由办案民警及时移交内勤,并做好相关登记,对于需要收缴的物品由内勤及时放入涉案财物柜,无法放入涉案财物柜的物品如涉案车辆等,对车辆逐一进行登记、编号,用笔录、录像、牌照灯方式加以保全管理,确保不出现任何问题,并督促办案民警及时向上级报备;

三、根据上级执法规范化建设有关要求,内勤要做好物品分类等工作,便于涉案财物的查找,并保管好钥匙,做好涉案财物的保管工作,严禁任何人挪用涉案财物。

4、搞好检查配合,做好检查验收。检查小组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检查验收,切实履行上级领导有关安排,做好验收复查工作。对检查出来的问题,一经核实,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五、及时信息反馈和上报。

涉案财物管理领导小组指定xx民警为联系员,对发现的问题和检查情况进行疏理,及时向上级领导部门报告。

xxx公安派出所

6.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汇报 篇六

偏关县公安局万家寨派出所

杨峥嵘 2011-12-01

学习《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心得

通过对《山西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的认真学习我总结了以下几个方面:涉案财物问题产生的原因有多方面,既有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客观方面的因素造成,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领导重视不够,存在重业务、轻财物管理的思想。由于公安业务繁重,人员紧张,疲于应付各种业务考核检查,对执法质量抓得很紧,而放松了对执法环节财物的管理;有的基层单位苦于抓经费的落实,对于一些赌博、卖淫嫖娼案件涉案款项能扣押的则先行扣押,而忽视了扣押款项的合法性、合规性,致使扣押的财物一时无法及时处理,造成了长期挂账。

2、领导存在“新官不理旧账”思想。对自己任期内的财物比较重视,做到能清理的及时清理,但对前任领导留下的财物不够重视,就象“传家宝”一样任任下传。各级公安机关对基层单位执法检查监督较多,而对执法环节财物管理情况监督较少,使基层领导对财物的管理产生思想上的偏差,造成财物处理不及时、不彻底,留下死角。

3、办案人员执法观念淡薄,责任心不强。一线执法民警对有关涉案财物的管理规定掌握不是十分清楚,在日常办案过程中,随意扣押现象较普遍,一切从方便办案的角度出发,忽视了相应程序规定和要求,致使一些案件无法及时处理甚至根本无法处理,等人一调走,就把烂摊子抛给原单位,而接任者又“事不关已、高高挂起”,时间一长,连案卷和一些扣押物品都无法找到,给财物的处理带来困难。

4、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现有关于执法环节财物管理方面的法律规章等规定都比较粗泛,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具体的细化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南,给执法环节财物管理工作带来不便。特别是在执法办案中产生的大量非涉案财物,如何进行管理,没有具体规章制度可供参考。

通过学习我总结了以下的管理建议和对策:

1、强化学习,提高素质。我们全体民警要以公安部“三考”为契机,掀起学法高潮,认真学习《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山西省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进一步树立依法执行职责和公平公正执法观念,强化办案过程中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人权意识,依法扣押和处理涉案财物,切实提高执法环节财物管理水平。目前基层公安机关虽然经费紧张,财政保障有限,但也不能在财物扣押和支配上动手脚,应摒弃“唯钱办案”的观念,自觉加强对执法环节财物的管理。为全面提高基层执法单位领导和民警对财物管理水平,公安机关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就财物管理方面的知识,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和指导,重点解决基层办案单位财物管理无序、管理责任不清以及如何保管、移交等具体问题。

2、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要按照上级公安机关对执法环节财物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边查边改、边改边建的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涉案财物与非涉案财物管理规定》、《执法财物仓库保管规定》等规章制度。在执法工作中,对扣押的涉案财物要严格按照有关审批程序办理手续,实行祥细的项目登记,并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财物持有人当面点清,注明情况,列出清单,按涉案财物与非涉案财物分设台账,实行专人登记和管理,该移交的要及时移交,该上缴的要及时上缴,合法规范的处理财物。贯彻执行市局局制定的《涉案财物管理制度》,单位内勤人员的调动,公安机关后勤财务人员要到场监交;对民警的调动除交接清资产、财务外,对于涉案财物的案卷要整理完整后向原单位交出,严格执行移交手续。

3、各施其职,发挥职能。执法环节财物的管理是个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工作,为使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轨道,公安机关各职能部门要整合资源、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公安机关后勤部门作为涉案财物与非涉案财物的主管部门,对执法单位票据的领取、使用、注销情况,规费收入和罚没收入遵守“收支两条线规定”情况,涉案财物与非涉案财物的登记、移交、保管等情况应加强监督和指导;财务部门应定期将暂扣款总账与各执法单位暂扣款明细账进行核对,确保账账相符,如发现错漏账项和未调整账项,应及时调整平衡。法制部门应严格把好执法关,特别对涉案财物扣押环节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处理的及时性等方面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防止出现先收后裁、超范围收预交款、随意扣押财物。对于超过一年期限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和超过二个月复议期限或超过三个月行政诉讼期限的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保证金,有必要在期满前的适当时间,通过相关途径督促提醒,确保“二项保证金”得以及时清理。

4、加强监督,防患未然。要树立“全面监督,不留死角”的审计理念,进一步拓展审计思路,延伸审计触角,通过有效整合纪检、督察、法制、审计、后勤等部门资源,联动协作,强化监督,定期对基层单位执法中涉及的财物管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实时监控网上涉案财物管理系统情况。要根据基层单位财物登记台账、案卷所谓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刑事案件和履行行政职能过程中依法扣押、调取、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方式提取的与案件有关联的财物。主要包括:取保候审保证金,扣押或查缴的现金和其他财物,提取、查扣的作案工具或违禁品,行政案件预交款,行政复议保证金,抽样取证的财物,以及执法实践中依法保存的与案件有关的其他财物。非涉案财物,又称代为保管财物,是指公安机关日常工作中除涉案财物外,出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安全等因素考虑,由公安机关代为保管的与案件事实无关联的财物。包括在接处警、案件调查过程中现场弃臵的财物,群众拾遗的财物,无主财物以及违法犯罪嫌疑人随身携带的合法财物。

7.福建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篇七

第132号

《福建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23日省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苏树林

2013年12月26日

福建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保障价格鉴证的客观公正,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证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是指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办案机关)委托,对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涉及价格不明或者价格难以确定的财物或者标的进行价格鉴证,确定价格的行为。

第四条 价格鉴证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鉴证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第五条 价格鉴证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正、科学、效率的原则。价格鉴证机构依法独立开展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六条 从事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人员应当取得价格鉴证资格,并按 —1—

照国家规定登记注册。

第七条 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需要对涉案财物或者标的进行价格鉴证的,应当委托同级价格鉴证机构办理,并出具价格鉴证委托书。价格鉴证委托书一般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办案机关的名称和地址;

(二)价格鉴证的目的和要求;

(三)涉案财物或者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来源以及购置(建造)、使用的时间、地点、现状等;

(四)价格鉴证的基准日;

(五)办案机关联系方式和提交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办案机关应当全面、客观提供与价格鉴证工作相关的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对办案机关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2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书面受理通知;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书面不予受理通知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价格鉴证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证机构可以不予受理:

(一)委托方不符合价格鉴证分级管理规定要求的;

(二)经办案机关补正后,价格鉴证委托书或者相关材料仍然不符合要求的;

(三)价格鉴证财物灭失或者与价格鉴证基准日状态发生较大变化,办案机关不能确定其在价格鉴证基准日状况的;

(四)应当提供有效的质量、技术等检测鉴定报告经要求仍未提供的;

(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以价格数额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刑事案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价格鉴证机构受理价格鉴证的,应当在5日内作出价格鉴证意见,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价格鉴证机构办理价格鉴证,应当指派2名以上价格鉴证人员承办;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参与价格鉴证。

第十二条 价格鉴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证人员应当回避:

(一)价格鉴证人员是案件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或者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价格鉴证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价格鉴证人员的回避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决定。价格鉴证人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鉴证结果无效。

第十三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根据价格鉴证委托书载明的内容对鉴证财物进行查验。

价格鉴证机构确需留存鉴证财物的,应当征得办案机关同意并办理交接手续。对留存的财物,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妥善保管,价格鉴证结束后及时返还;发生损坏、遗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价格鉴证机构可以向与鉴证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情况,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协助调查,并提供有关材料或者说明相关情况。

第十五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根据价格鉴证财物或者标的在价格鉴证基准日的重置价格、新旧程度、质量状况、性能、技术参数和预期获利能力等因素,按照下列方法进行鉴证:

(一)属于政府定价的,按照政府定价计算;

(二)属于政府指导价的,以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为基础,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参照当地实际价格水平计算;

(三)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参照当时、当地同类财物或者标的中等价格计算。

对已经灭失或者形态已经发生改变的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可以根据办案机关提供或者有关当事人共同认可的证据材料,比照价格鉴证基准日同类实物形态的价格水平进行价格鉴证。

国家对计价标准和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价格鉴证机构完成价格鉴证后应当出具价格鉴证意见书。价格鉴证意见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办案机关、价格鉴证机构的名称;

(二)价格鉴证的目的、内容、范围和基准日;

(三)价格鉴证依据、方法和过程的概述;

(四)价格鉴证意见和日期;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价格鉴证意见书应当加盖价格鉴证机构的印章,并由价格鉴证人员签名。

第十七条 价格鉴证机构在价格鉴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价格鉴证:

(一)办案机关不能按规定或者约定时间提供有关材料的;

(二)办案机关要求中止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价格鉴证暂时无法进行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价格鉴证暂时无法进行的。

价格鉴证机构决定中止价格鉴证的,应当出具价格鉴证中止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中止价格鉴证的情形消失,且符合原受理条件的,应当恢复价格鉴证。

第十八条 价格鉴证机构在价格鉴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价格鉴证:

(一)价格鉴证材料经补充后仍不完整、不充分,导致不能作出价格鉴证意见的;

(二)办案机关要求终止价格鉴证的;

(三)因不可抗力导致价格鉴证无法进行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价格鉴证无法进行的。

终止价格鉴证,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出具终止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九条 办案机关对价格鉴证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原价格鉴证机构重新鉴证,对重新鉴证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提出复核裁定,也可以不经重新鉴证直接向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提出复核裁定。委托原价格鉴证机构重新鉴证的,原价格鉴证机构应当重新指定鉴证人员进行鉴证。重新鉴证、复核裁定应当在15日内完成。

办案机关对复核裁定意见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原复核裁定机构的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再提出复核裁定。

国家价格鉴证机构作出的复核裁定意见为最终复核裁定意见。

第二十条 价格鉴证人员在价格鉴证活动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二)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三)不得出具虚假价格鉴证意见书;

(四)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不得以个人名义接受涉案财物价格鉴证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价格鉴证人员在价格鉴证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价格鉴证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鉴证机构赔偿损失后,可以向有过错的价格鉴证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第二十二条 价格鉴证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三条 价格鉴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价格鉴证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价格鉴证机构办理刑事案件、行政案件价格鉴证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部门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办理行政执法案件中的价格鉴证参照本办法执行。

8.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汇报 篇八

党的十九大以来,**区纪委监委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级纪委监委关于涉案财物管理的相关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涉案财物的全程监管,进一步落实依规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要求,有效推进纪全区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严格程序审批,提升规范化管理水平

根据《监察法》《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监督执法工作规定》和《**市审查调查措施使用指南》等一系列法律法规、规范制度的要求,对查封、扣押(暂存、封存)、冻结等审查调查措施的适用条件、审批权限、审批流程、操作流程、地点选择等进行细化规范。制作规范的措施使用请示,做到一措施一请示一审批;制作标准的《查封/扣押通知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协助财产冻结通知书》《解除冻结财产通知书》,由案管室统一严格规范管理,把好出口。在审查调查工作中,承办部门在对案情进行系统分析研判后,认为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等调查措施对涉案财物及时处理的,由承办部门提出使用相关措施的请示,经相关领导逐级批准后方可使用。

(二)规范措施使用,做好全程管控

严格把好涉案财物的交接、返还、移交、上缴流程,规范办理涉案财物的接收、保管、处理工作,严格记录涉案财物各环节的处置情况,将涉案财物流转全程纳入监管,确保各环节规范安全。在出具《查封/扣押通知书》《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协助财产冻结通知书》之后,承办部门按照规定准备好必要设备,在不少于3名审查调查同志参与的情况下,会同涉案财物持有人或保管人、见证人对涉案财物逐一登记、标号、封存,开列清单,在场人员查实核对、签名确认,做到财物与清单相符。涉案物品中如有金银珠宝、名贵字画等贵重物品,及时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进行鉴定,避免后续纠纷。对符合退还、解冻要求的涉案财物。

一是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与涉案财物专项治理结合起来。

小金派出所高度重视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充分认识涉案财物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将严重影响执法规范化建设,将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安机关的良好形象以及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筑牢思想防线,力求从根本上解决涉案财物管理违法违规问题,进一步规范涉案财物管理,促进我所民警的纪律作风建设,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二是把强化业务学习培训与涉案财物专项治理结合起来。

为顺利开展好涉案财物专项治理排查清理工作,小金派出所召开涉案财物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并组织涉案财物管理民警认真学习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等规章制度,并对涉案财物的界定、种类、涉案财物案件的划分以及排查清理工作要领进行了详细解读,同时在行动的第一阶段下发了《小金派出所涉案财物管理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下一阶段涉案财务管理的建章立制提供了保障。

三是把提升业务工作能力与涉案财物专项治理结合起来。

小金派出所为坚持避免出现“为治理而治理”、“为排查而排查”的观念和走过场、搞形式的问题,要求全体民警以求真务实和高度负责的态度,把涉案财物专项治理工作与执法质量、信访投诉等考核指标结合起来抓实抓好抓紧,着力发现并解决涉案财物管理中存在的制约公安工作的问题。

四是把“大走访”工作与涉案财务专项治理结合起来。

涉案财务管理关系到群众的切身利益,为了使该项行动取得实效,小金派出所结合大走访深入群众当中的便利条件,重点对涉案当事人进行了走访,充分听取他们对于公安机关在涉案财务管理方面的意见,认真核实,积极进行整改,进一步完善了涉案物品管理制度。

二、工作开展情况

1、实行案件线索集中管理制,促进科学管理。根据《xx县纪委监委案件线索管理制度》等制度规定,对案件线索受理、集中排查、集体研究的范围、程序和方法继续实行集中管理,规范运作。对受理的X件案件线索,建立台账,并进行规范办理。

2、加强组织协调,促进资源共享。xx县反腐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及办案协作联席办公会议成员单位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办案工作配合协作的意见》等规定,加强了协作配合,促进了资源共享xxx年1-5月份,反腐败协调小组相互移交线索共X件,相互移交的案件线索中X件进行了立案处理。

3、强化监督检查,促进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办案。

一是加强对办案安全管理责任。

实行执纪审查安全责任人制度,审查调查组组长为第一责任人,审查调查组成员为安全员,并在相关文书上签字。

二是加强对办案场所的监督管理。

建成并启用高标准办案谈话室,对委机关自办案件的重要调查谈话进行全程录音录像。每月对办案工作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三是加强对办案人员的监督管理,通过检查“走读式”谈话单和调取谈话影像资料等方式进行办案程序及安全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反馈,确保依纪依法安全文明廉洁办案。

2019年X月X日,xx县纪委监委对违反办案安全相关规定的X个审查调查组共计X名办案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4、加大督促办理力度,提高办案效率。规范督办案件程序和责任,建立督办工作台帐,确保督办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加强对中央巡视组、环保督查组等上级交办案件的督办,及对本级立案即将超期案件的督办。并于xxx年X月对部分案件超期未办结的办案组进行通报。

5、提升协调能力,促进“四种形态”工作。落实好党委、纪委抓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两个责任,进一步提高党委抓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切实整合资源、聚合力量,把各方面的优势和积极性充分发挥出来,进一步形成整风肃纪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和强大合力。xxx年1-5月份,基层纪委上报举报类“第一形态”X件。

6、做好统计分析,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一是使用中纪委新版软件做好案件统计数据的录入、审核、汇总上报工作,确保数据无误。

二是加强案件综合分析工作,每月就全县查办案件情况进行分析、通报,提出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是加强信息报送。

xxx年共报送信息X篇,对落实重点工作的工作动态进行研究归纳,总结相关经验做法及存在的问题。四是督促办案承办室加强对重大典型案件的剖析和研究,坚持“一案一书四报告”制度,发挥办案的治本功能。

三、存在问题和下步打算

一是基层纪委案件查处工作进展不平衡,绝大部分乡镇办理案件过少,督查力度需进一步加大。

二是调查研究和案件信息方面工作滞后,需进一步加强。

三是创新意识不强,工作方式方法需进一步改进。

xx年下半年,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将围绕提高案件管理水平,加大督查力度,服务案件查办工作。一是严格领导包片制度。班子成员加强对所联系单位查办案件工作督查指导,确保查办案件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是加强信息和理论研究。

进一步做好案件、案管信息的收集、分析、编发和报送,加强理论调研,为领导提供决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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