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9篇)
1.《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篇一
乳山市凯利尔物业服务业有限公司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乳山市凯利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乙方:
甲方是指:
1、房地产开发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2、公房出售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乙方是指:购房人(产权人)或承租人。本物业名称:悦商家园小区
房屋买卖(预售)合同、租赁合同编号为:
乙方所购买(租赁)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住宅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座落位置: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的同时,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2、有权将本协议甲方的有关权利义务转让给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3、监督所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保证所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本协议规定实施物业管理,并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承担责任。
4、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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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并书面告知乙方。
5、按《威海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配套文件规定代收维修基金。
6、负责建立健全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7、在保修期内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甲方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保修服务并承担相应费用。
8、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9、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1o、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
11、按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
12、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3、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专项工程任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人。
14、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7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移交手续须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参加、出席业主大会或被推选参加、出席业主代表大会,享有相应的权力。
2、监督甲方及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
4、依据本协议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其它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有关规定并与甲方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7、转让房屋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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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0、接受甲方所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服务。第二条 甲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向乙方提供下列物业管理服务:
(一)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提供保修服务。
(二)制定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
(三)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和财务计划。
(四)当业主、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与其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并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为业主、使用人办理入住手续。
(六)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_________等。
(七)房屋共用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备是指共用给排水管道、落水管、电梯、避雷装置、公共照明、安全监控、消防设施、邮政信箱、天线、二次加压水泵及水箱、_________。
(八)房屋共用设施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共用设施是指非市政道路及路灯、化粪池、自行车棚、垃圾箱(房)、庭院灯、停车场、_________。
(九)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及构筑物的维修、养护与管理。包括:物业管理办公经营用房、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娱乐场所等。
(十)公共绿地、花木、建筑小品的养护与管理。
(十一)公共环境卫生管理。包括:公共场所、场地、房屋共用部位、非市政道路的清扫保洁及垃圾的收集。
(十二)经营管理实行封闭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的停车车位,对未参加车辆损失保险、车辆玻璃破碎保险、车辆盗抢保险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制止停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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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维护社区公共秩序。包括:安全监控、值班、巡视、_________。发生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报公安部门处理。
(十四)与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改建装修相关的垃圾清运、_________等的管理。
(十五)物业档案管理。包括物业工程图纸、竣工验收资料、产权资料、业主和使用人档案、维修档案。
(十六)负责向业主和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电梯运行费,经有关部门委托可代收电费、水费、煤气费、房租、采暖费、_________。
(十七)接受乙方委托,对乙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及其他服务。
(十八)_________。
(十九)_________。
第三条 甲方保证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下述标准向乙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其中,竣工综合验收前的管理服务标准由甲、乙双方按约定标准执行;竣工综合验收后的物业管理服务标准,依据国家有关标准及《威海市物业管理办法》、《威海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等级服务评定(试行)标准》制定,具体内容如下:
(一)房屋及维修管理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脏损和妨碍市容观瞻现象。
2、房屋行政街号、幢号、单元号有明显标志,设有引导方向平面图。
3、封闭阳台、空调安装、抽油烟机排气孔等统一有序,房屋立面无吊栏等悬挂物。
4、一楼护栏无探出墙面现象,二楼以上无护栏。
5、房屋完好率98%以上。
6、房屋大中修有完整的开工报告及工程预算书,履行安全技术交底手续,工程质量验收手续齐全,决算书经过有关部门审计,有完整的竣工报告并建立有关保修制度,工程资料存档备查。
7、房屋小修、急修及时率98%以上,合格率达100%,险情排除及时率达100%,有维修记录和回访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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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房屋档案资料管理完善,按幢、户立档。
(二)共用设备管理
1、设备图纸、档案资料齐全,设备台帐记录清晰,管理完善,随时查阅。
2、专业技术人员、维修操作人员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按要求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设备良好,运行正常,有设备运行记录。有专门的保养检修制度,无事故隐患。
4、小区内生活用水(高压水泵、水池、水箱)有严密的管理措施,有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和操作人员健康许可证。水质检验合格。
5、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电梯厢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6、电梯有专业队伍维修保养,安全运行和维修养护规章制度健全,运行养护有记录。
7、负责锅炉供暖的,严格遵守锅炉供暖各项规章制度,运行正常,并有运行记录。供暖期间,居室内温度应为18℃,不低于16℃。
(三)共用设施管理
1、小区内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完好,并按原设计用途使用。
2、公共照明设施设备齐全,运行正常。
3、道路畅通,路面平坦无损坏。
4、污水排放畅通,沟道无积水。
5、危险部位标志明显,有防范措施。
(四)绿化及养护管理
1、公共绿地、庭院绿化布局合理,花草、树木、建筑小品配置得当。
2、绿化有专人养护和管理,无损坏、践踏现象,无病虫害及枯死现象。对绿地、花木等定期浇水、施肥、除虫、修剪、清除枯叶。
(五)环境卫生管理
1、小区内环卫设施完善,设有果皮箱、垃圾房等保洁设施。
2、小区内实行垃圾袋装化,日产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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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梯间、通道、走廊的地面、墙面和楼梯扶手、窗台无灰尘,窗户明亮。楼道内无乱堆乱放现象。设备间清洁卫生,通风照明良好。
4、道路、庭院、绿地、共用场地无杂物,保持清洁。
5、雪后及时扫净小区内道路和楼间积雪;雨后及时清理污水。
6、小区内马路无摊点、市场,商业网点牌匾美观整齐、管理有序。
7、小区内无违章临时建筑。
8、小区内无乱堆、乱放、乱贴、乱画、乱刻和乱挂现象。
9、共用场地定期清洁,地面无油渍等污染现象。
(六)社区秩序维护
1、小区内实行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
2、值班人员有明显标志,熟悉辖区情况,工作规范,作风严谨,有值班巡逻记录,各项管理措施落实。
(七)停车场及车辆停放管理
1、甲方委托物业企业经营管理的停车场车辆停放有序,场地清洁卫生无污染、无破损,车辆管理制度完善。
2、_________。
3、_________。
(八)消防
1、消防系统标志明显,设备完好,可随时启用。
2、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3、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4、_________。
5、_________。
(九)按《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实施装修管理。
(十)_________。
第四条 自乙方办理入住手续当月起,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乙方按下述标准向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交纳。
(一)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 乳山市凯利尔物业服务业有限公司
(二)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
(三)因乙方原因空置房屋,其物业管理费用标准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_________元;
(四)乙方交纳费用时间:_________;
(五)乙方出租物业时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乙方交纳;
(六)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七)合同有效期内,若物价部门批准调整物业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从批准执行之日起,由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调整标准向乙方收取;
(八)保修期内物业的维修养护执行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甲方可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保修服务,并按规定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相应费用;
(九)保修期满后发生的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务的维修养护更新费用,按《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配套文件执行:
1、维修基金利息的使用由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
2、维修基金利息不敷使用时,经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业主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十)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可提供水费、电费、燃(煤)气费、暖气费、房租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
(十一)乙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实施维修养护及其他服务时,物业管理企业可按约定标准向乙方收取服务费;
(十二)电梯运行费按下列约定执行:_________。
(十三)在实行封闭物业管理的住宅区内的停车车位,由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停放车辆的业主、使用人实行委托服务,按物价部门规定收取车位费。车位费收入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后结余部分,主要用于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2、绿地养护;
3、弥补减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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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便民服务费用;
5、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
第五条 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每半年向业主、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情况,每年1月份向业主公布全年维修基金利息收支情况。
第六条 甲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签订利用本物业管理区内房屋、共用设施、共用场地设置的户外经营性广告及商亭、摊点等有偿使用协议并负责收取有偿使用费。
有偿使用费收入扣除成本后结余部分用于
1、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
2、绿地养护;
3、弥补减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4、便民服务费用;
5、业主委员会办公经费。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督促物业管理企业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使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未达到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目标的,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造成损失的,乙方应给予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及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及利息,并向乙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元。
(四)乙方违反本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企业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应交费用的_________%按日交纳滞纳金,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因未按规定交纳维修基金,或维修基金利息不敷使用时未按规定续交维修资金,造成物业失修失养导致业主、使用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由未交费的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六)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使用维修基金利息,或将维修 8 乳山市凯利尔物业服务业有限公司
基金利息挪作他用造成乙方经济损失或导致物业失修失养,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给予经济赔偿。
(七)任何一方擅自提前终止本协议的,违约方应赔偿对方_________元的违约金;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应给予经济赔偿。
(八)_________。
第十条 本协议有效期内突发性紧急抢修排险工程费用,由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先行垫付,按相关业主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由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于工程开工起15日内向乙方收缴,逾期未交纳的,按应分摊金额的_________%按日交纳滞纳金,甲方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中未尽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双方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威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协议正本连同附件共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将协议样本送_________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委员会与其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生效之日终止。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9 乳山市凯利尔物业服务业有限公司
附件
1、《住宅质量保证说》
2、《业主手册》
2.《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篇二
关键词: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合同,异同辨析
合同是特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作出意思表示, 又经磋商使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作为商品交换法律表现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在生产、销售、分配及消费四大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及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 物业管理作为对建筑物和配套的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社会化、企业化、专业化的维修、养护、管理等综合服务方式, 已成为广大居民住房消费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物业经营管理活动中, 涉及的社会关系多种多样, 其中最主要的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 它们之间实质上是市场交易关系, 一切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的, 物业服务合同已成为物业管理最基本的法律关系, 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新型合同, 是现代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最为核心的内容。根据物业所有权人和委托人的不同, 物业经营管理中的物业服务合同可分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 辨析这两类物业服务合同之异同对规范和指导物业管理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一、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物业服务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依法签订的以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支付管理费用为内容的, 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权利义务的协议。其中,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指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出售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前期物业管理的书面协议, 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是指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约定, 由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进行有偿管理服务的书面协议。二者是时间上存在着先后顺序而又相互衔接的两类民事法律合同。就物业管理活动来看, 物业服务合同是保障物业管理活动顺利开展和物业经营管理优质服务的基石, 其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如下:
(一)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服务公共性活动产生的契约基础
物业管理活动的实质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以物业管理服务为标的所进行的交易活动, 交易双方主要是以物业服务合同为纽带完成物业市场交易活动, 从法律及法理来看,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物业管理是通过物业服务合同而产生的一项市场行为。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活动得以实现的基本法律文件, 是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基础和重要法律依据, 物业服务企业是基于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用, 合同主体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 是实现物业管理社会关系的法律形式。
(二) 物业服务合同是明确主体双方权利义务的最重要法律文件
物业管理是一种具有委托代理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 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物业服务合同是建立当事人双方之间关系以及约束当事人双方行为的法律规范, 是确立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被服务者与服务者的关系以及明确双方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最重要法律文件。依法共同遵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 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基本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该给予充分重视, 这对于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的进一步规范与成熟具有积极意义。
(三) 物业服务合同是实现物业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保障
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主要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物业管理, 其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的公共性决定了其受益主体的广泛性。物业服务合同是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为此, 订立物业服务合同时, 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合法等基本原则, 在慎重考虑、充分协商讨论的基础上最终达成意思表示一致才能签订合同;约定的合同条款宜细不宜粗, 应当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合同应当明确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当认真研究有关法律规定, 具体、明确约定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把握好这些合同订立中的关键环节, 有助于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 物业服务合同是提高物业管理服务精细化水平的有效途径
现代社会高速发展, 要求实现社会化大分工, 每个人精通自己行业的专业技术, 而其他工作交由该行业的专业人员完成, 知识专业化, 行业分工化, 提高了工作精细化水平, 提高了效率, 降低了成本。物业服务合同实现了物业所有权与管理权实现了分离, 一方面, 物业服务企业拥有专门物业管理技能, 利用自己的技术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提供服务, 行使管理权;另一方面,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是物业的所有权人, 基于拥有物业所有权对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所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进行监督。
二、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相同之处
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是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的两类合同。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从事物业管理服务, 应当与有关委托方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在物业管理过程中, 委托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基本上由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关系。在现实的物业管理服务的不同阶段, 作为物业管理提前介入的主要环节,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发挥着重要作用, 而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物业服务合同, 是物业管理的基本合同。它们的相同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都属于合同类型中的双务、有偿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等给付义务的合同, 是实践中最常见、最大量的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取得利益均须支付对应代价的合同。一般而言, 双务合同都是有偿合同。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双务有偿合同, 合同对签约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都做了明确的双向规定, 双方的权利义务是相互对应、相互依赖的。在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房屋及配套设备的养护、维修, 小区环境卫生清洁和保安等物业管理服务时,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必须支付服务费用, 当事人双方是一种等价交换关系, 物业服务收费的基本原则是质价相符, 服务费用的数额、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由双方当事人自主约定。当然, 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出于经营策略考虑, 也可能无偿地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提供某些服务, 但一般仍以有偿为原则。
(二) 都属于合同类型中的诺成、要式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不依赖标的物的交付, 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的合同, 它仅以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交付标的物为当事人的给付义务, 违反该项义务即产生违约责任。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或当事人要求必须具备特定形式的合同。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均属于诺成、要式合同。只有经过要约和承诺, 并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协商一致,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才能订立合同。同时,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 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 因此, 合同以不要式合同为常态, 但对于一些重要的交易, 法律常规定当事人应当采取特定的形式订立合同。“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区别在于是否应以一定的形式作为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要件。”[1]区分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主要意义在于, 某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的要求可能成为影响合同效力的因素, 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属于诺成、要式合同, 均有示范性文本以供借鉴。
(三) 客体是一致的, 都是物业管理服务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之间基于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形成的交易关系, 双方交易的标的物都是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提供持续不断的无形的物业管理服务, 不仅包括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 而且包括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绿化、清洁、交通、车辆等秩序的维护。在日常的物业管理阶段,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普通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具有公共性和综合性等特点的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另外, 物业管理服务活动并不存在流通环节, 且生产和消费处于同一过程之中, 当然, 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 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提供的如管理遗留的扫尾工程、空置房出租或看管等物业管理事项是通常情况下的物业管理不具有的一些内容。
三、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不同之处
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管理实务中两类既紧密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合同, 从物业管理规范化运作的角度讲, 二者缺一不可。尽管两类合同在法律特征方面有许多相同之处, “但因物业在开发建设、销售和消费使用这三个不同阶段产权在不同产权人之间的转移, 导致合同的主体有所变化, 进而两个合同在签订主体、签订时间、有效期限、终止条件等都有所差异。”[2]
(一) 签订主体不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是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由于在新建物业的业主入住前, 首次业主大会尚未召开, 业主还不能形成统一意志以及业主大会还不能统一业主意见来决定是否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而此时已有实施物业管理的现实必要。为了维护正常的物业秩序, 保护业主现实的合法利益,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用以约束物业管理前期活动行为。一方面, 在物业未销售前,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是物业的第一业主, 有权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从法理角度来看也是许可的;另一方面, 从合同的相对性规则出发,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这将会导致业主享受物业服务而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承担管理费用的局面。为克服这一弊端, 各国或各地区开始改变这一契约仅具债权效力的状态, 而赋予其物权效力。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主体是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当业主入住达到一定比例时, 就应按规定及时召开业主大会, 选举、组建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由全体业主通过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 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性执行机构, 对业主大会负责, 其职责之一就是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并正式签订普通物业服务合同。
(二) 签订时间不同
在实践中, 物业“滚动开发”的情况比较多, 物业的销售及业主入住是一个逐渐的过程, 从物业开始交付给业主, 到业主成立业主大会之间, 还有一段过程, 不仅这个过程需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甚至在物业的开发建设阶段往往就需要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 其签订的时间是新建住宅的开发商出售住宅前, 也就是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业主委员会的设立, 标志着前期物业管理的结束, 物业管理进入正常的日常运作阶段, 即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实施业主自治管理。普通物业服务合同签订的时间一般应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三个月内, 最迟不应迟于六个月。
(三) 有效期限不同
为避免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出现物业管理空缺, 明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责任主体, 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活动,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有必要与其所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属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过渡性合同, 其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 到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正式生效时终止。物业的销售、入住的渐进性造成业主大会首次召开时间不确定, 而首次业主大会召开时间的不确定又决定了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间的不确定性, 因此, 前期物业服务的期限通常是不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的不确定, 不仅影响物业服务企业统筹安排工作、降低交易成本、防范经营风险, 而且会导致物业管理市场秩序的混乱, 诱导纠纷和矛盾。但是前期物业服务的期限是可以约定的。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则是只要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且通过书面的形式签订, 双方当事人一经签字或盖章, 合同即成立, 这标志着物业服务合同正式生效。普通物业服务合同属于固定期限合同, 属于在较长期限内履行的合同, 因此, 当事人需要对合同的期限进行约定。物业服务合同的期限条款应当尽量明确、具体, 或者明确规定计算期限的方法。“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相比, 具有期限明确、稳定性强等特点。”[3]
(四) 终止条件不同
尽管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都有约定的时效, 都是附终止条件的合同, 但二者的终止条件不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期限未满时, 如果业主组成了代表和维护自己利益的业主大会, 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 签订了普通物业服务合同, 进入了正常的物业管理阶段,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将自动终止, 终止时间以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时间为准。另外,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履行受业主入住状况及房屋工程质量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合同的期限具有不确定性, 当此类因素致使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全面履行时,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提前解除合同或要求补偿的方式规避风险。因此, 有必要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 对解除合同的条件作出明确约定。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比较而言, 普通物业服务合同有下列情形下之一时将会终止履行:约定的期限届满, 双方没有续签物业服务合同的, 可以终止履行;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大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 可以终止履行;因不可抗力致使物业服务合同无法履行的, 可以终止履行;物业服务企业如果被宣告破产, 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破产清算的, 可以终止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 前期与普通物业服务合同都以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为主要内容, 是有关人们生活居住方面必要且重要的经济合同, 辨析它们之异同, 是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与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以及业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正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好物业纠纷的关键, 对保障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 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秩序等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彭叔媛.合同法实务[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2:14.
[2]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物业经营管理[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11:211.
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篇三
在这种背景条件下,创业者当然获得了空前的发展机遇。展望2004年,背景条件更是成形而成熟,不论是国家还是省市最近推出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法规,都十分有利于创业和创业企业的生存发展。就我们龙岗而言,近几年的高新技术产值一直以超过50%地高速度增长,高新技术产值已占到工业总产值的39%。我们深知高科技产业发展对龙岗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深深地知道在这一轮经济转型和发展中,高科技创业者所扮演的无可替代的角色和作用。
展望2004年的创业前景,我更愿意借此机会,同创业者、尤其是海归创业者探讨一些更具体的问题。近年来以及未来三五年的海归创业者,一定会是我们国家中长期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他们有着良好的技术背景,代表着未来技术发展的趋势和方向。他们所掌握的基本上是工业技术,跨过了科研成果产业化的中间技术障碍,大大降低了技术风险。他们的确是复合型的国际人才,在全球经济一体化中,他们将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但是,创业注定是一项既充满激情又充满挑战的事业,是对创业者综合素质和个人潜能的最大挑战。对创业者而言,既要充满激情,享受创业的过程,又要有充分地准备去迎接各种挑战,不断超越自我,用信心、恒心去成就自己的事业。同时对社会、对家庭产生回报。
4.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篇四
甲方:黔西县扶贫生态移民驮煤河安臵工程项目理事会 乙方:水西太阳城 栋 单元 室业主
前期物业管理指:从交房之日起至物业管理(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业主可自行管理物业、或委托物业公司管理、或共同管理物业)企业进行管理时止的物业管理。
具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同意提供、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对“水西太阳城”提供前期物业服务。
第二条 本协议对双方权利、义务有约定的适用本协议,本协议无约定的适用《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第三条 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甲方被授权进行水西太阳城物业辖区的管理、组织和维护工作。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管理工作
(1)根据本协议制定水西太阳城必要的规章制度,以合理方式督促业主(使用人)遵守规约。
(2)员工的聘用、培训、解聘,并对工作进行管理。
(3)甲方办公场所、职员制服、工具器材等必要的设备器材的采买和管理。(4)处理在物业服务费包含的服务内容的告知中对小区管理的投诉及各项维修,并协助居委会调节业主或住户之间,因小区管理而引起的纠纷争执。
(5)负责物业和业主资料的搜集、整理和维护工作。
(6)与小区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新闻媒体等相关单位的接洽工作。(7)受所有权人委托,对小区配套设施如停车场(库)等场所进行管理。
(8)对小区公共区域及非安臵部分(受业主或使用人)进行管理。
2、安全工作
(1)建立预防性安全防范体系并设立应急机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安全监控和巡视等安全工作,但不包含乙方人身和财产的保险、保证和保管责任。
(2)控制闲杂人员进入小区。(3)对来访客人办理来访登记手续。(4)维持小区的交通秩序。
(5)地震、地陷、火灾等突发事件的组织疏导和协助施救工作。(6)定期或不定期巡视、检查小区,必要时包括乙方所有单元内部,并可采取必要措施以防止任何人未经甲方同意或违反本协议而占用、变更、损害公共服务设施、设备。
3、工程维修与维护工作(1)检查、巡视小区。
(2)业主或使用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住宅室内 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贵州省消防条例》、《贵州省城市容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贵州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以及甲方按照相关法规、条例等制定的装修管理规定,完成其所属单元的装修工程。
(3)对乙方的装修进行必要的检查。装修期间,甲方及其授权的工作人员有权进入正在装修的单元,以检查并确定装修规定是否得到遵守。如果甲方发现乙方聘请的装修单位及其工人违反装修规定,甲方有权拒绝其进入小区,或要求其做出相应的赔偿,或在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将其请出小区或相关单元。所有直接或间接因装修工程的诉讼、索赔、要求及费用完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适当时候对装修规定进行修改。
(4)建立小区内公共建筑及设施设备基本情况、维修、异动档案。(5)保持小区公共区域之水、电、气、通讯、电视线路、机电设备、电梯、消防装臵、路灯、道路、排污、排水系统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并在发生损坏时及时修复或积极协调相关职能、专业部门进行修复。
(6)建筑及其设施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内,协调承建商、代建商对乙方所有单元内发生的墙体、水、电、气、通讯、共用天线、排污、排水系统等建筑体系进行保修;保修期后实施有偿服务或协调专业机构或职能部门有偿维护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7)对配套系统设备进行维护维修。
4、环境工作
(1)保持小区内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定时收取生活垃圾并至市政中转站,保障小区清洁处于良好状态。
(2)业主或使用人应自行将生活垃圾装袋或密闭后清运到甲方指定的 场地。
(3)按照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对公共绿化区域予以养护,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4)根据其花卉、树木品种和生长情况,及时修剪整形,保持观赏效果。
(5)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6)定期喷洒药物,预防病虫害。
5、社区交流组织
(1)加强移民业主之间的沟通和文化交流。
(2)设立小区信息发布栏,加强与业主的联系和消息发布。(3)举办不定期的社区文化活动,促进小区内外文化交流。(4)适时举办消防培训和其它各类培训。
6、特约服务工作
适时设立有偿服务项目并公示,合理收费。
7、财务工作
(1)每月定期向乙方收取物业服务费、共用水电公摊费、各项代收费用等。
(2)就甲方为履行本协议规定的职责而支付的一切款项,登记明确无误的账目记录。
(3)甲方有权指定专业金融机构进行代收、代扣水、电、气及物业服务费等。
8、其它工作 甲方有权在不违背业主整体权益的基础上制定、修改管理规则,并利用小区告示栏等信息渠道予以公布,对各业主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 乙方权利、义务及责任
乙方在享有并行使下述权利和使用其所拥有的单元时,须同时承担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应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遵守物业管理制度,并配合物业服务部门的正当管理服务活动。
2、乙方不得在本小区外墙、外立面玻璃、屋顶上安装任何形式的广告、字牌、横幅、灯饰等固定设施或标识。
3、乙方对其产权所属的单元具有法定的所有权,但所有异动(如出租、出售等)须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甲方。产权出售后,乙方须督促受让人与甲方从新签订本协议,在协议未签前,视为乙方已将本协议的权利及义务一并转让与受让人。房产出租后,乙方须保证该承租人遵守并履行本协议和管理规约所制定的条款。房产异动后,如乙方未履行本条之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4、乙方有义务为其所拥有的单元购买有关保险,并保持其连续有效性。
5、乙方可参加业主大会行使表决权,根据本协议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通过业主大会或移民理事会行使对小区管理的决策权。
6、根据本协议,乙方对甲方及其员工的工作有监督建议权及投诉权。
7、乙方须按期付清相关的各种费用。
8、乙方应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基金,并在需续筹时补足续筹部分。
9、乙方有告知其雇员和亲友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遵守小区管理规定的 义务,并对他们违反本协议和规约的行为负连带责任。
10、乙方有协助甲方维护小区公共安全的义务,但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告知甲方。
11、乙方所属单元需要维修的,乙方应当及时进行维修。乙方未及时维修,给甲方及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2、乙方所属的作为商业性质的用房在装修前,除向甲方进行装修申请外,还应及时将装修方案报送消防部门进行装修报建并通过消防部门审批。
13、乙方所属的作为商业性质的用房,在装修时或后期使用中,其油烟、污水等的排放均应达到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规定。
14、乙方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实需要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应事先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于赔偿。
15、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应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6、乙方需要装饰装修房屋时,应事先告知甲方,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乙方同意由甲方统一清运装修垃圾,乙方应向甲方交纳装修相关费用,其标准为:装修垃圾清运费住宅每户300元,商业及其它物业按5元/㎡收取。装修垃圾由乙方袋装后,清运至指定临时堆放点。再由甲方统一清运,装修保证金标准为住宅物业1000元每户,商 业100平方米内2000元,100——200平方米3000元,200平方米以上4000元。装修验收完毕后3个月,经甲方第二次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装修保证金。
第五条 乙方承担的费用及缴纳
1、乙方应根据本协议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有关条款向甲方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公用水电公摊费等费用,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2、物业服务费的构成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共责任保险费用;(9)法定税费;
(10)物业管理单位的利润;
3、物业服务费用标准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服务采取包干制方式。每月收费标准按建筑面积分别为:
(1)住宅物业:电梯1.2元/㎡/月,步梯1元/㎡/月。(2)商业物业:2.5元/㎡/月。(3)写字楼:2.5元/㎡/月。
(4)车位停车服务费:50元/个/月、租车位260元/个、三轮摩托车100元/月/个、两轮摩托车70元/月/个、电动车80元/月/个。
4、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维持一定的数额,不足部分由业主续缴,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和更新改造工作。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共用部分的大、中维修、更新、改造;
(1)小区房屋共用部位大、中修、更新或改造;
(2)小区共用设施设备(监控、电梯、消防设施等)大、中修及更新、改造;
(3)小区配套设施(如健身娱乐设施等)的更新及改造;(4)小区公共绿化(如草坪、乔灌木等)的更新、改造;(5)小区公共建筑(如小区大门及装饰等)道路的更新、改造;(6)用于小区非营利性设施的大、中修及各项或改造;(7)其它不在上列内但需物业维修基金支付的费用。
5、水、电、气费按照政府相关标准计收,小区高层建筑中超过市政供水高度的将采取二次供水系统,如二次供水系统由专业供水公司进行管理维护,水费由专业供水公司公示标准进行收取,如二次供水系统由甲方进行管理维护,乙方除承担使用的水费外,还应承担二次供水系统运行所产生的费用。
6、共用水电、发电机油料等公摊费根据政府规定的据实摊销原则及核算从简原则,自房屋开始计收物业服务费时起收取,每月每户缴10.00元。甲方自负盈亏,如果特殊原因停电时间过长,发电产生油费另行计算。
7、特约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双方自愿的原则。
8、缴费办法
(1)物业服务费、公摊费及相关费用应按月缴纳。乙方在每月10日前将费用金额交清,逾期将按日向乙方加收应交纳费用的千分之三违约金。
(2)乙方应于每月10日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共用水电公摊费及其它应缴费用。物业服务费从理事会通知乙方收房之日起计费,乙方首次收房时,需预先缴纳其名下单元未来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和其它相关费用。
(3)特约服务费按次缴纳。
(4)乙方可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缴纳各项费用。
9、各项费用的调整
物业服务费用根据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调整。第六条 甲方服务期限
由甲方根据本协议内容进行管理,协议期限为三年。协议未满期间,移民理事会(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开始生效,本协议自动终止。如果协议期满时移民理事会还没有和合适的物业服务企业达成服务共识,本协议自动续期。
第七条 甲方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标准可以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贵州省的相关法规和货币价值,经移民大会同意后变更,如遇国家政策作重大调整或货币严重贬值,维持原收费标准有失公平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变更收费。
第八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水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条 若本协议任何条文因国家或地方法规的变更而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时,将按照新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但本协议其余条文的有效性、合法性及可执行性并不因此而改变。
第十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在履行本协议时,若发生任何争议应首先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黔西县扶贫生态移民驮煤河安臵工程项目理事会 甲方委托代理人:徐龙罡 联系电话:*** 乙方:水西太阳城 栋 单元 号业主 乙方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5.前期物业服务协议 篇五
总则
本协议当事人:
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业主或住户(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前期物业管理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为了加强对正南国际社区物业管理,保障全体业主(住户)及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减少物业管理纠纷。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业主临时公约》和有关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服务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所购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正南国际
坐落位置: 号 号楼 单元 号
建筑面积:平方米
乙方所购房屋《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
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本物业公共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安管、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社区的物业管理相关规定和《业主手册》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社区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劝阻、制止违反本社区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5、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社区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和有关规定向预防收取物业服务相关费用;
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物年度计划并实施;
8、提前将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乙方,达成一致后与装修商三方签订《房屋装修管理协议》;
9、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分、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其他有偿特约委托服务;
10、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开发商所有: 1)、开发商未出售物业;
2)、其他为计入公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物业; 3)、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屋面使用权; 4)、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 5)、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命名权; 6)、该商品房所在小区的命名权;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按照本协议规定,接收甲方提供的物业服务;
2、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3、监督甲方履行物业服务协议,就物业服务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4、遵守本社区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5、遵守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业主临时公约》及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
6、依据本协议按时向甲方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7、重新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及《装修守则》的相关约定;
8、不得占用、本社区的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征得同意后方可使用,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于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9、出租、转让房屋时,应事先以书面的形式告知甲方,并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10、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违反本社区的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和《业主临时公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及刑事责任;
11、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交通等方面的毗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给排水管、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设备、消防设施、照明设施、避雷设施设备、安防监控系统、可视对讲系统、排污系统、变配电及供电线路、弱电系统、风机等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社区会所等。
三、环境卫生
1、社区外广场、道沿、人行横道及室外地面的清洁;
2、社区内业主户外公共区域地面、墙面、顶棚的清洁;
3、定期消杀“四害”
四、协防及消防
1、内容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治安和公共秩序;(2)为社区业主创造一个安全、有序的生活环境;(3)采取防范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2、责任
(1)禁止散发广告、推销产品和无身份证明等人员进入社区;(2)发生治安事件、刑事案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处理;(3)发生火灾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内容
(1)社区外代征、代管地面及庭院交通秩序的维护;(2)地下停车场及地面非机动车停车场管理;(3)
2、责任
(1)对进入社区管理区域的车辆进行登记,凭证出入;(2)停车场24小时值班;
(3)发生交通事故及时报告交管部门并协助处理。
六、房屋装修管理
见《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房屋外观:
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无妨碍市容和观瞻,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外墙装饰保持整洁无缺损,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设备运行:
1、订立系统、科学的设备运行及保养计划;
2、确保由开发商移交给物业公司的设备安全、正常运行;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有完整、系统的公共设施设备维护保养计划;
2、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护符合专业标准。
四、环境卫生:
1、实行循环清洁服务,保障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无卫生死角;
2、确保清洁保洁率达到合格;
3、公共部位清洁设施摆放整洁,垃圾日产日清;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保持良好交通秩序,无堵塞,无占用消防通道现象;
2、机动车无乱停乱放现象;
3、车辆停放整齐、有序。
六、协防:
1、社区当日24小时内处于受控状态;
2、礼仪形象良好,文明执勤;
七、消防:
1、消防监控中心设有专人24小时值班,室内配有必需的消防器材;
2、成立义务消防队并进行培训、演练,制定灭火作战预案;
3、在业主(住户)中,经常开展预防火灾的宣传教育活动;
4、确保由开发商移交给物业公司的消防设施、设备完好;
八、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急修和小修: 小 修
1、建立和落实日巡视、月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2、接到报修电话后,维修人员尽快到现场。急 修
1、急修时间不过夜,随报随修;
2、接到急修故障电话后,维修人员及时到现场。
第五条 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一、乙方初次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时间:自 年 月 _______日起;
二、物业管理费依据市物价局、行业主管部门最新文件规定收费拟定;
1、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收取;
商铺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收取;
2、电梯使用及日常维护管理费:_________元(月∕㎡);
3、生活垃圾处理费:每户每月 元;
4、物业管理费用标准按 物价局备案 收取;
5、每次交纳费用时间:
6、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7、其它有偿服务费用:
(1)车位及其使用管理服务费用:
机动车(地下车位)①、固定月费 元∕辆·月(整年交纳);
②、临时月费 元∕辆·月(整月交纳); 非机动车 ①、自行车,固定 元∕月; 元∕次 ;
②、电动自行车,固定 元∕月; 元∕次 ;
③、摩托车,固定 元∕月; 元∕次 ;
未购买车位者除向物业公司交管理服务费外,还需另向产权人交纳租金。(2)、有线电视:
①、有线电视、宽带初装费和月使用费按有关部门月、期价格执行; ②、。(3)、公共部位用电、用水根据月发生额按销售面积平摊。第六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住宅(或商业)用水、用电、热水费、房租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收费均按物价行业等主管部门最新文件规定收取。
第七条 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本社区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中修、更新改造的专项维修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和管理。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有甲方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拨使用,做到专款专用。
三、专项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乙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四、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专项维修资金不予退还,虽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八条 保险
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第九条 其它约定事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协议,未达到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或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或法律责任;
三、乙方有权监督甲方按照相关法规进行收费;
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物业服务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 3‰ 交纳滞纳金;
第十一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造成必要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协商处理。
第十二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本协议的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及附件内空格部分手写文字与印刷体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四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双方同意提请西安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十五条 本协议共 6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附件:
1、《业主手册》
2、《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3、《各项收费标准一览表》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
年 月 日
6.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解除协议 篇六
甲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于2012年12月20日签订******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现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解除该《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合同解除
双方同意于2015年12月31日该《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互不对该《合同》的解除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二、费用结算
1、甲方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合同》补充协议)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相关补贴费用给乙方。
2、乙方向业主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依照服务的时间向业主多退少补,多出的部分向甲方聘请的新物业公司移交,少的部分由甲方聘请的新物业公司先垫补给乙方,后再向未交费业主收取。
三、交接工作
1、本协议签订生效后三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交接并撤出甲方物业。
2、乙方应向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第三方,交接物业开办费所购置的办公物品及甲方移交给乙方的资料、钥匙等。
四、甲方和乙方共同承诺及保证
/ 2
解除合和百富城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不会导致一方产生另一方的任何责任负担。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盖章)
签约代表:
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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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签字盖章)
7.前期物业管理合同若干问题浅析 篇七
所谓前期物业管理, 在国家建设部于2008年10月正式向全国推广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标准格式文本中, 对“前期物业管理”作了这样的定义, 即前期物业管理一般是指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由于前期物业管理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从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后开始的物业管理, 它仅存在于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 在这个阶段中, 由于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 没有行使选聘物业公司的职权机构, 但已有部分业主入住, 不能没有物业管理和服务, 那只能是由开发商 (建设单位) 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的活动, 或者就是开发商属下的物业公司来承担物业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到期后, 至小区业委会成立前的过渡期间内的物业企业选聘权问题
(一) 该过渡期内小区物业管理如何进行
如果在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到期前, 小区就已经成立了业主委员会, 明确了选聘哪家物业公司, 此种情形下, 不会出现太大的问题, 因为在我国的《物业管理条例》中, 其第二十六条明确作出了这样的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 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法条所隐含的内在意思是: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的签约, 是无法制约业主的, 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 任何时候都有权解聘物业公司。所以此时, 一般不会产生争议, 开发商与物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要让位于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但在实践中, 则很容易出现以下这种情形:虽然开发商与物管企业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同的期限, 但一直到合同到期时, 该小区都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 而事实上该小区早已具备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条件, 此时, 没有专门的选聘物业公司的职权机构, 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业已到期, 那么, 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到期后, 小区业委会成立前的这段时间内, 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如何进行?谁有权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又是否可以自动顺延至小区业委会选聘出新的物管企业为止?
正是由于法律并没有与此相关的明确规定, 就导致了实践中出现此种情况时, 开发商与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争论不休, 因为在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到期后, 小区业委会成立前的这段时间内, 通常前期物业管理企业都会一直顺延的提供物业服务, 此时没有合同的约定, 前期物管企业相当于在进行事实上的物业管理服务, 而在此期间内, 开发商认为自己有权决定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去留, 它出于各种原因, 要么重新选聘别的物业公司, 要么将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交由自己名下的物业公司来承担, 不承认前期物业管理企业在此期间内事实上进行的物业管理。
(二) 谁真正享有该期间内的物业企业选聘权
针对此种情形, 从法理上来说, 谁拥有房屋的所有权, 谁才有权选聘物业公司。在前期物业管理阶段, 开发商拥有小区的大部分房屋, 也即它是大部分房屋的产权人, 它的地位其实就相当于业主, 这就是开发商之所以在此阶段能够选聘物业公司的最根本性原因, 而当物业小区达到了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各项条件时, 选聘物管企业的权利则从开发商手中转移到了业主手中, 具体来说, 就是转移到了代表全体业主利益的业主委员会手中。所以, 此时当务之急是要有关部门牵头, 该有关部门可以是小区居委会, 可以是街道办, 可以是房管局乃至当地政府, 甚至也可以是由这几个机构中的数个共同牵头, 一方面是督促和帮助该小区尽快成立合法的业主委员会, 另一方面, 则是定纷止争, 在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到期后, 业委会尚未成立前的过渡期内, 尽快选聘或决定物业服务企业, 防止开发商或物管企业只为自己谋取私利, 而罔顾小区业主的利益, 导致小区物业管理的混乱。
而在有关部门选聘或决定该期间内的物管企业时, 显然应该重视和参考小区业主的意见, 比较好的做法是通过公告或调查问卷等较为方便快捷的手段, 获取业主的真实意向, 如果超过一定比例的业主均选择愿意由前期物管企业继续提供物业服务, 则有关部门可尊重多数业主的意愿, 选定前期物管企业顺延提供物业服务;如选择不愿意由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继续提供服务的业主占多数, 则该部分业主同时也要提出自己的具体选择意见, 即其属意由哪家物管企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如在该部分的选择中, 有占一定比例的业主选择同一物业管理企业且选择该物管企业的比例同时超过了选择由前期物管企业继续服务的业主所占的比例, 那么则可选聘该物管企业, 进行物业管理。
甚至如果有关部门和大部分业主同意, 还可以给予前期物管企业一定的优先权, 即前期物管企业可在二者的同意下, 自行组织业主满意度调查, 只要达一定比例 (例如70%) 的业主均愿意选择前期物管企业继续提供物业服务, 即可由该企业继续对该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当然, 在有关部门选聘或决定此期间内的物管企业之前, 如果前期物管企业事实上确实提供了相应的物业服务, 则小区业主仍应缴纳合理的物业管理费, 不能仅因为没有合同, 就拒缴物管费。总之, 在这段期间内的物管企业的选聘权, 不应该是开发商的一言堂, 而应该由业主们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当然, 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是重中之重。
这样的做法, 好处在于它不仅可以迫使物业管理企业对前期物业管理决不能等闲视之, 提供优质的管理和服务, 促进物业管理质量的提升, 与此同时, 也要求业主们看重自己的权利, 选聘合适的物业管理企业, 真正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对双方来说, 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8.浅析高校基建项目前期报建管理 篇八
关键词:高校基建;管理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3-0282-01
所谓报建,就是指所建工程项目从征地、立项、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备案等各个环节都要征询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得到其确认与认可并颁发相关证书。即得到:国土、发改委、规划、建委、消防、卫生、人防、环保、气象、绿化等部门认可并获得建设工程五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家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证》。本文所说的项目前期报建是指项目从立项、规划、设计直至取得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过程。
所有建设项目的真正意义上的施工是从前期报建开始的,整个前期手续的办理时长至少为16个月,占整个工程工期的1/3甚至1/2。这个过程是相当繁琐,周期长,涉及政府部门多,涉及的行政许可、服务事项达20多项。专业性强,每个审批、服务事项的办理,有不同的专业要求,申报材料复杂,而且大部分审批事项具有内部的关联性,工作难度相当大。各个部门相互独立但又紧密联系,很多工作程序相互穿插。
许多高校在基本建设管理中忽略基本建设程序中的项目报建环节,表象原因是高校项目抢时间、赶进度,实际上更深层次的原因之一是报建手续过于复杂,地方政府工作效率低。每一项审批都需要准备10类左右的材料,每项审批少则5个工作日,多则30个工作日。按正常程序办理报建手续,耗费在地方政府的时间至少20周,还不包括准备材料的时间。每项工作的准备材料稍微有点问题,审批时间就会杯成倍延长。
高校的建设工程不同于一般工程,工期要求都很紧,这就要求采取措施,以便提高报建工作效率。
1、在开始报建工作前,报建人员需认真学习《行政许可法》、建设部、省市有关的优惠政策、法规文件。根据各项程序制定报建工作表,优化工作程序,把报建工作按照时间先后进行细化,若干手续同时办理以提高办事效率,尽量提前收集资料,做好准备工作,以保证前期报建工作顺利开展。
2、项目前期报建工作需要同政府部门打交道,报建人员首先应具备良好的亲和力,与当事人建立融洽的关系,随时掌握新信息,还应能读懂图纸并与各审批部门进行沟通、协商,最好能精通专业业务知识,便于领会和掌握基本建设程序,这对于工程项目报建管理工作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在报建实践工作中,报建程序经常会有所调整,要及时与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沟通,了解项目审批情况,根据政府工作程序的变化及时应对,对自身工作相应进行调整和安排,随时增补资料。
3、在报建过程过程中,往往中间环节会产生许多的资料需要保存,这就要求报建人员具有基本的资料管理能力,及时整理归档,这样就可以节省与资料员之间借、存资料的时间,也是提高报建效率的另外一个方面的表现。
9.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业主版) 篇九
合同编号:
甲方: 河北方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乙方同意接受河北方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选聘的甲方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本物业名称:御府江南 号
所购房屋类型:
住宅建筑面积约:平方米(最终以实测面积为准)
坐落位置:河间市曙光西路北侧,长卿街东。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小区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维护、车辆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区域的物业管理方面的公众应遵守的各项制度并书面告知乙方;
3、建立健全本区域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区域物业管理制度和《御府江南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
5、有权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区域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但不得将本区域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计划;
8、每年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情况;
9、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委托的施工单位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
10、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保养等有偿服务。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御府江南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2、依据本协议按时向甲方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3、参加业主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4、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其所有的物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有权将所属房屋出售、转让、赠与、遗赠、抵押、出租或以其它方式处置或变卖;
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书》中的约定;禁止在窗户外安装防护栏或雨搭;禁止随意拆改燃气管道及设施;禁止将装修垃圾堆放于公共区域或随便丢弃;装修垃圾必须装袋,堆放于物业指定地点,由物业统一进行清运。
6、不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7、乙方应当根据甲方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
8、乙方不得私自封装露台、屋顶,以免影响观瞻,如需封装,必须经得2/3业主同意或者召开业主大会,统一方案后封装;
9、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重新与甲方签订本协议,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继续承担其应尽的义务;
10、租赁房屋时,应事先通知甲方,并与承租方在租赁协议中对物业费的交纳做出明确约定,同时应将租赁协议在甲方处备案,乙方对承租人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11、对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等乙方有责任将御府江南的物业管理制度履行告知义务。对于承租人、使用人及访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和《御府江南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等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12、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3、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设备井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有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电缆线路、供电线路、通讯线路、燃气管道、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三、环境卫生和绿化
内容:区域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环境卫生和绿化工作。
1、绿化范围包括:区域范围内的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区间绿地;
2、按时对公共绿地进行养护,保证树木、花草生长良好,外形美观;
3、保洁范围包括:定时对住宅公共通道的墙面、地面、门窗进行保洁维护,按时清运垃圾;
4、经常清洁公共区域的通道、走廊和室外道路,保持整洁。
四、公共秩序维护
内容:区域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的公共秩序维护工作。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秩序和公共财产的看管;
2、相对封闭:在小区出入口设岗,对出入人员进行检查;
3、经常在区域内进行检查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经常进行消防设施和楼内火灾隐患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交通秩序
1、合理划分道路走向,保证道路通畅;
2、维护交通秩序:对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行驶方向、速度、停放进行管理。
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
入住手续办理完毕后,按装修流程执行。具体内容见:《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书》。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房屋外观
房屋外观完整,无明显残破损坏。
二、设备运行
1、设备正常、安全运行的首要条件是:区域内的设备正常运行应在小区的开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取得国家有关部门竣工验收手续后。在区域内土建、水、电、气、消防等设备设施能够达到正常运转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小区开发单位在区域内共用设备设施按照能够达到正常使用条件下,经过该区域物业管理公司的逐项验收合格后交由物业工作人员正式签字认可才视为正式交付使用。
2、正式交付使用后保证正常供电、供气、供水(发生不可抗力情况除外);
3、正式交付使用后,设备维修及时、设备完好保持在95%以上。
三、共用部份、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定期进行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维修;
2、对故障严重设备提出计划,进行大修或更新;
3、对新增设备、设施提出计划方案,提交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审核,经批准后实施。
四、环境卫生
要求:保持公共区域内环境整洁。
1、区域内路面通道每日清扫,杂物、垃圾及时清运;
2、按规定进行消杀防疫、配合街道居委会进行灭鼠等消杀工作;
3、在雨、雪天气及时对区内道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
五、绿化
要求:保证绿化完整,生长良好、外形美观。
1、按期对树木和花草进行养护,修剪,保证植物正常生长;
2、加强绿地管理,预防人为损坏。
六、交通秩序:
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制定道路行车方向标志,负责机动车辆出入停放管理。
七、公共秩序维护
1、建立健全各项公共秩序维护制度,协助政府部门维护区域内公共秩序和公共财产的看管;
2、加强对区域外来人员的进出管理;
3、负责在区域内定期巡视;
4、在监控室内24小时有专职人员工作值班;
5、发生治安、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八、消防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建立消防责任制;
2、消防设施有明显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使之处于良好状态;
3、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
1、公共区域的设备设施、水、电维修及时;
2、业主的房屋及其房屋所属的设备设施小修与业主协商修理时间;
3、如难以及时修复的设备设施,及时与专业公司联系,尽快修复。
4、经常进行公共部位设施设备的检查,制定维修计划和方案;
5、大修或更新计划经批准后,组织施工和验收。注:
业主户内专有部分的设备设施维修、养护服务采用有偿服务的原则(属于房屋本身质量存在问题并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的不包括在内。房屋保修内容详见《御府江南房屋使用说明
书》和《御府江南房屋质量保证书》。
本条第二项,设备运行;第三项,共用部份、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中的设备包括:
(一)、水暖设备:给水、消防栓、水表等。
(二)、电器设备:配电箱、柜,电度表箱、π接柜、π接箱;电话电信交接箱、分线箱;电视光接收机光发射器、电视放大器箱、分线箱;高压、低压配电柜、电力变压器;可燃气体报警器等。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一、乙方交纳费用时间:办理入住时5个工作日内预交十二个月的服务费用。下次交费应于上交费日期的第十一个月,前往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现金、支票均可。
二、住宅的物业管理费用按建筑面积1.00元/月/平米收取。
三、乙方签订购房合同并接到《商品房交付使用通知书》办理完毕入住手续后,不论是否居住都必须按建筑面积(经过政府部门批准的,经过房屋面积核测的,房屋销售面积或者乙方所购置房屋的产权证书上登记的产权面积)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接到入住通知未办理入住手续的业主,属于业主方原因延迟办理入住手续的,自入住通知规定的入住时间起承担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四、乙方出租物业时,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可由承租人交纳,但业主负有连带交纳责任;
五、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清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相关费用;
六、物业管理服务费标准根据政府有关文件进行调整;
七、乙方房间建筑面积___________平方米;物业管理费每月每平方米 元;乙方全年应缴物业管理费总额为:____________元。
第五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热费、房租等代收代缴服务(代收代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
第六条 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本物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维修基金。乙方在购房时按
购房款的2%向政府有关房屋管理部门或者由甲方代收代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二、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甲方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使用。
三、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乙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四、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过户。
五、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将按照政府法规规定执行或调整。第七条 广告牌设置及权益
乙方不得在户外或者楼内公共区域内建立固定广告,如需张贴临时广告的,必须经甲方同意张贴在指定的区域内。
第八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使甲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
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欠费之日起,每天按照应交费总金额3‰比例交纳违约金。
五、如乙方拖欠或拒交物业管理费或者由甲方代收代缴的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水、电费),超过二个月,经催交,仍不缴纳的,甲方有权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第九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燃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二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所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 河北方寓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委托代表人:(盖章)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御府江南 号房屋业主 业主/业主委托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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