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治理(精选8篇)
1.农村土地治理 篇一
关于开展全省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意见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日期:2009年11月08日 访问次数:
关于开展全省农村土地突出问题
专项治理的意见
省农业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监察厅省民政厅 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纠风办省信访局
(二○○七年八月十五日)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国土资源部、监察部、民政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务院纠风办、国家信访局《关于开展全国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通知》(农经发〔2007〕14号)精神,稳定完善我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维持农村社会稳定,现提出开展全省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农村土地是农业生产的基本要素,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主要、最可靠的生活保障。保护农民的土地权利,是对农民权益最直接、最具体、最实在的保护。解决好农村土地问题,不仅事关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而且事关农业的发展和农村的稳定,事关工业化、城镇化的可持续推进。总的来看,我省在农村土地政策贯彻落实方面是好的,但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至今没有落实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的规定;有的在承包期内随意调整农民的承包地;有的仍然通过实行“两田制”、多留机动地、高价发包等方式加重农民负担;有的包办代替,甚至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对农民的土地承包合同不办理任何手续,随意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损害农民的流转权益;有的违法侵占农村集体土地和农民承包地、以各种名义变相征占农村土地,在征地过程中方法简单,补偿政策不到位,补偿费过低,甚至土地圈而不用,造成闲置浪费,失地农民的生产生活得不到妥善解决;有的以地谋私,将集体土地暗箱操作,廉价包租、转让。这些问题虽是个别现象,但性质极为严重,既反映了部分乡村基层干部缺乏以民为本的群众观念,缺乏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意识,在土地承包管理过程中存有很大的随意性,也反映了这些地方基础工作不扎实,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到户,农民缺乏维护自己土地承包权益的手段。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和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不断强化,农村土地的价值将进一步提升。同时,由于农业税的全部免除和农村“路水电气医学”等社会事业的加快发展,以土地为核心的农民权益显得越发重要,农民承包土地和珍惜土地的愿望将越来越强烈,一些长期潜伏的矛盾和问题也必将加速显现,维护农民土地等基本权益的任务更加艰巨。因此,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既是贯彻落实农村土地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举措,也是新时期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从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切实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切实搞好专项治理,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开展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以纠正和查处农村土地承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和随意调整农民承包地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为重点,切实解决损害农民土地权益的突出问题,逐步建立起依法维护农民群众土地权益的长效机制,确保党在农村的土地政策得到切实落实,农民土地权益得到切实维护,土地纠纷调处能力得到切实提高,土地承包规范管理得到切实加强,违法违规征收农村土地的突出问题得到切实遏制,基层干部作风得到切实改进。
(一)以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我省《实施办法》为重点,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要认真做好延长土地承包期30年的后续完善工作,凡是尚未进行延包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组织延包;土地承包期不到30年的,一律延长至30年;承包土地没有落实到户的,要落实到户;未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的,要补签合同并将合同文书发放到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代存或扣押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没有发放到户的,要通过这次集中治理换发补发到户;所留机动地超过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5%限额的部分,要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仍存在的“两田制”问题要彻底纠正。2007年年底前,未开展延包工作的村组要全部完成延包工作,能够确地到户的村全部落实“五到户”,人多地少、难以实行分户经营的城郊农村要采取确权、确股等方式,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落实到人。今后,除对因重大自然灾害、国家征收和国家政策性移民等特殊情形而失去土地的农户,可以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在承包期内的个别农户之间进行必要调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调整农户承包地。
(二)以规范引导为重点,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流转权益。
土地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关系到每个农户的基本权益,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必须高度慎重,要积极稳妥地进行试点工作。在发展畜牧业、高效种养业等方面,鼓励进行农用地资源整合,鼓励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资本入股、参股分红,增加农民收入。同时,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切实维护农民的流转收益。坚决制止以流转的名义将农民的承包地转化为非农建设用地的行为,严格禁止以反租倒包、调整产业结构等名义,将农民承包地收回,再发包给第三方经营,剥夺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尽快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和流转登记管理制度,提高合同签订率。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积极推广滕州等地土地流转市场建设的经验。坚持用市场机制调节和引导土地资源整合与流转。对不顾农民意愿,不顾条件是否成熟,用行政推动、强迫命令等方法强迫农民流转承包地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三)以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契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涉及千家万户,直接关系到每个农民的切身利益,是一项严肃认真的群众性工作。各级要高度重视,在治理整顿基本到位的前提下,深入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按省里要求的时间进度,积极稳步推进。要严格遵循“进度服从质量,力度服从稳定”的原则,做到基础性工作不到位不发;承包工作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发;换发补发方案未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未经公示,农民提出的问题未得到合理解决不发;不是以县或乡为单位整体推进不发;专项治理工作未经检查验收合格不发。切实将土地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工作做深入、做扎实,实现承包地块、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证书和基本农田“五到户”。
(四)以清理整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为重点,切实遏制违法违规征收农村土地行为。认真开展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清理整顿工作,加强对土地开发利用的管理,杜绝乱批滥占耕地、浪费土地资源和补偿安置不到位等损害村集体和农民利益的行为,特别要加大对基本农田的保护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基本农田“五不准”的规定。要强化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对被征收的农村集体土地,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给予补偿,不准截留挪用,切实维护农民利益。要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积极开展国家非盈利性公益事业用地和商业用地的补偿标准及补偿方式改革的探索和试点。要高度重视失地农民的补偿和安置工作,切实解决好失地农民长远的生产生活保障,解除失地农民的后顾之忧。
(五)以强化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为重点,切实提高农村土地纠纷调处能力。农村土地纠纷能否得到及时有效调处,不仅关系农民权益能否得到保障,而且影响到农村和谐社会建设和农村改革的顺利进行。各级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要扎实开展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积极推广枣庄、青州等地土地承包仲裁的做法,切实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体系建设。积极创新工作机制,探索建立由农业、监察、司法等部门参与,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司法等多渠道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调处机制。
(六)以普法教育和制度监督为重点,进一步改进基层干部的工作作风。《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是落实和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根本依据。各级、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规划和具体实施方案,广泛开展法规政策培训,搞好普法教育。切实加大制度监督和纪律督查工作力度,多措并举,切实提高广大基层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党的农村政策家喻户晓,增强群众依法维权意识。
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顺利进行
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任务重、时间紧、要求高、涉及面广,各地要把做好农村土地专项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快进度,确保按时完成任务。
(一)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各级要成立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政府主要负责人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县、乡两级领导小组组长要由县(市、区)、乡镇主要负责人担任。县级领导班子成员要包乡(镇),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机关干部要包村,问题多的村要派工作组靠上做工作。各级领导要亲自部署,带头抓试点,掌握第一手材料,指导面上工作。同时,要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制定突发性土地承包纠纷处理预案,加强对重点地区、重大案件的排查和处理,确保社会稳定。
(二)强化部门责任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专项治理工作顺利开展。农业部门负责土地专项治理的牵头、组织协调及其他相关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征收农村土地突出问题治理中纠正侵害农民权益行为,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监察部门和纠风办负责组织查处农村土地承包和征收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民政部门负责专项治理工作中落实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的相关事务;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研新时期农村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政策指导;信访部门负责落实信访责任制,加强督查督办。各部门要建立领导分工责任制,责任到人,任务到人,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搞好专项治理。对近年来土地信访高发、土地纠纷频发的地区,要作为监控重点,实行目标管理,限期解决。
(三)抓住工作重点,加强监督检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分动员、自查、整改、总结四个阶段。
9月15日前为动员和自查阶段。主要任务是:成立领导小组,落实责任制;召开专门会议,部署专项治理工作;广泛开展宣传发动,把专项治理的任务和要求传达到广大干部群众;制定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全面开展自查工作等。
9月15日-11月10日为整改阶段。主要任务是:认真梳理自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改方案;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彻底纠正土地承包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将土地承包法律法规落到实处,做到不漏一村一户;进一步健全完善各项管理制度,推进土地承包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整改基本到位后,加快土地承包信息化进度,全面实施土地承包微机化管理。
11月11日-12月10日为检查验收和总结阶段。主要任务是:开展回头看活动,对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查漏补缺;组织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认真总结,于12月1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省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于时间紧,各个阶段应压茬进行,确保12月中旬前完成专项治理工作任务。
要加强督促检查,省里将组织由省农业厅等部门参加的联合督查组,对各市县专项治理每个阶段的工作进行督查。对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法规政策措施不力,出现或遗留严重违反有关法规政策,不及时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落实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保障政策,引发群体上事件访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地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2.农村土地治理 篇二
关键词:土地纠纷,新农村,应对政策
农业、农村、农民是国计民生的根本, 搞好土地建设才能帮助国家有力的发展。有利益的地方就会有纷争, 人人都看中土地带来的收益, 争先恐后的分抢土地这一块大肉, 纠纷是成了不可避免的问题。新农村正值建设的时期, 随着经济的发展, 国家也开始重视三农问题, 出台政策全面取消农业税, 对农业、农村、农民实施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 调动了人们依靠土地生活的积极性, 但是也激化了土地的抢夺, 新的问题既然已经出现, 那就要刻不容缓的解决。随着时代不断的进步, 人们也在追求和谐社会的发展, 要创造和谐社会, 就要降低社会矛盾, 合理解决土地纠纷的问题, 使土地制度稳定发展。只要土地制度稳定发展, 土地纠纷逐日减少, 成功的建造社会和谐就指日可待了。
1 土地纠纷的类型与根源
1.1 土地纠纷的类型
1.1.1 土地权属纠纷
我国土地权属纠纷十分的复杂, 简而言之, 可以总结为:当事人就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土地侵权及派生权利主张存在对立冲突或争议的状况。根据主体的不同, 土地纠纷又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村落之间边界土地分界不清、全村集体土地与国家政府机构之间所属权不清、村民之间的土地权属不清。
1.1.2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土地承包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之间达成的关于土地利益关系的协议。土地承包合同又可以分为3个方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当国家政策发生改变时产生的纠纷, 最后一方面是历史与农民所处的现状冲突引发的纠纷。分配承包经营权是一个十分繁琐的工作, 而且难以做到绝对的公平, 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也是土地纠纷类型中较难解决的一种纠纷类型。
1.1.3 经济利益纠纷
经济利益纠纷也可以称为土地征收补偿纠纷。土地征收补偿纠纷是国家强制征收土地时产生的纠纷, 这不仅仅是土地用途改变的过程, 它还是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 其本质是土地归属权的转换。当土地征用范围过宽、土地征用程序不公开、利益补偿不合理、征用补偿标准过低时, 都会产生经济利益纠纷。
1.1.4 基层管理混乱
村中的干部滥用私权对土地进行一系列不公平的分配、发包、补偿时, 产生的土地纠纷。这一纠纷类型属于主观型, 是人为所造成的纠纷, 管理严格是可以控制的。
1.2 土地纠纷的根源
1.2.1 社会发展经济增长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经济快速增长, 我国对于三农问题也逐渐开始重视起来, 对于农业的发展问题也是大力的支持。大力发展农业, 农民的收益才会跟着不断提高。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 农民的需求也越来越高, 这也促使农民想要获得更多的收益, 收益的主要来源就是作物产量, 产量要增加就要有更多的土地, 抢夺土地诱发纠纷。经济增长, 需求量加大催化了土地的纠纷。
1.2.2 农民依赖土地
我国虽是地大物博, 但由于人口众多导致每个人能分配到的土地少之又少。这样一来农民自然就会对土地产生强烈的依恋, 土地就是他们的赖以生存的方式, 对土地的感情越来越深, 竞争就越来越激烈, 当自己的土地不能属于自己的且又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土地纠纷就开始了。
1.2.3 基层干部乱用私权
基层干部乱用私权是指村级干部或政府职能部门利用自己的权利, 在土地分配过程中为自己或亲人谋福利, 损害农民的利益的一种做法。基层干部在土地分配、土地流转、土地补偿等一系列的环节中, 都拥有着十分强大的权利, 在权力的运用中产生不当的操作, 损害农民的利益, 就会产生纠纷。
1.2.4 政策管理的漏洞
政策管理的漏洞, 是引发土地纠纷的重大问题。相比基层干部的乱用私权, 政策管理漏洞的问题更为严重一些。如果国家没有法律, 人们的生活将是什么样子。土地分配问题也是一样的, 相关政策文件故意回避土地分配利益上的问题, 使其产生模糊, 词意不清晰, 当土地分配不均时, 没有明文的规定要怎样进行使用或补偿, 没有严格的程序要件, 纠纷自然就会产生。
1.2.5 利益冲突
利益的不均是土地产生纠纷最本质的根源。农民对于土地归属权的争夺也是利益引发的, 自己获得的土地面积大, 就会有相应高产量的收益, 当农民的土地被征用或发生不公平的分配时, 利益受到损害, 就会发生土地的纠纷。
2 治理政策
2.1 制定条例清晰的文件
在土地分配的过程, 没有严格的程序要件, 是产生纠纷的必然原因。笔者觉得要改变农村土地纠纷问题, 要制定规例清楚的相关文件, 维护农民合法利益就是文件内容的心脏, 稳定发展是其出发点, 民主协商、政府进行调解组织, 将土地纠纷的问题妥善化解。
2.2 顺应时代建设新农村
土地纠纷自古就有, 土地资源日益减少, 人口逐渐上升, 本来就稀缺的土地, 变的更加的缺乏。虽然用地在减少, 但为了农作物产量不减少, 农民应该顺应时代, 种植高产量的作物, 使收益提高, 土地纠纷问题也会得到有效的缓解。
3 结语
关于新农村土地的纠纷, 无论是什么形式的解决方法, 都是要以维护农民利益为出发点, 稳定维护农民利益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现有问题的解决政策和方法是治标不治本的, 仅仅只是缓解了当下问题, 同样的纠纷还是会重复的发生, 所以说, 强大有力的政策是关键, 相关文件或规定出台时, 应该考虑到未来的发展, 要标本齐治才可以。农村土地的纠纷是中国社会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科学的解决这一问题才能促进和谐社会的稳定发展。最大限度的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保障农民利益是永远不变的宗旨。
参考文献
[1]崔朝栋.论中国农村城镇化中土地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 2011 (04) .
[2]史卫民.农村土地纠纷的主要类型与发展趋势[J].现代经济探讨, 2010 (01) .
3.农村土地治理 篇三
关键词:土地征收;治理优化;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征地博弈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6)02-0029-06
引言
我国处于快速的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对农村土地的征收不可避免。土地征收涉及相关主体之间的巨大利益调整,是一个讨价还价的过程[1]。因此,利用博弈论来分析农村土地征收问题,成为明晰土地征收过程中利益主体相互作用的重要方法[2]。潘杨彬等运用静态博弈模型分析了征地博弈不同情形下的纳什均衡[35]。谭术魁等通过构建征地冲突的比较静态博弈模型,引入中国农村纠纷解决机制对征地冲突的影响分析,认为征地冲突管理的关键在于改革信访制度、建立农村纠纷监控和甄别机制[6]。征地是地方政府履行和实现其管理服务职能的重要途径,也是地方政府与被征地农民之间的利益博弈[7]。顾湘从地方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的视角,运用博弈理论分析了农村征地制度改革的必要性[8]。征地活动中,博弈参与方的决策做出是有先后次序的[9],且农民往往不清楚地方政府的收益状况,因此实际征地博弈更接近不完全信息博弈。尽管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可以对现实中的征地现象提供较为贴近的解释和预测[10],但采用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模型对征地博弈进行分析,可以为我们提供更广阔的经济学分析视角,从而使我们更深刻地认识和分析征地现象。
一、 土地征收博弈情形设定
在征地实际中,拥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往往为地方政府。因此,本文假设农民的收益函数为共同知识,而地方政府的收益函数则为其私人信息。同时,本文将地方政府的私人信息转化为地方政府的不同类型。这样,在征地博弈中农民不清楚地方政府的收益函数便等价于农民不清楚地方政府的类型。农民不清楚地方政府的真实类型,但实际上对其有一先验概率分布[1114]。此外,本文假设地方政府有两种类型,即强势地方政府(strong local government,简记为SLG)和弱势地方政府(week local government,简记为WLG)。
根据地方政府类型,本文将对征地博弈就以下两种情形进行分析:强势地方政府较强,弱势地方政府较前者要弱但仍较强(简称“强者较强,弱者不弱”);强势地方政府较强,而弱势地方政府较弱(简称“强者较强,弱者较弱”)[15]。本文仅对这两种情形进行分析,而未根据排列组合原理进行余下两种情形——“强者不强,弱者不弱”“强者不强,弱者较弱”的分析,其原因在于在征地现实中,“强者较强,弱者不弱”和“强者较强,弱者较弱”更具现实代表性:实际中往往是强势的地方政府均较强,而弱势的地方政府则差别更显著些。与此同时,对“强者不强,弱者不弱”“强者不强,弱者较弱”这两种情形进行分析得到的结论,与分析“强者较强,弱者不弱”和“强者较强,弱者较弱”这两种情形有诸多相通之处。所以,通过分析“强者较强,弱者不弱”和“强者较强,弱者较弱”两种情形,即可为我们提供征地博弈现实的较好反映和解释。同时,分析这两种情形既可以让我们对同一区域不同时期的征地活动进行纵向的比较分析,也可让我们对不同区域在同一时期的征地活动进行横向的比较分析。
二、 不完全信息动态角度的征地博弈分析
假设地方政府的行动集合为{过多征地(much acquisition,简记为M),适量征地(appropriate acquisition,简记为A)}。地方政府选择的行动可视为其对农民发出的表明其类型的信号,因而地方政府为信号发送者,且信号集为{M,A}。地方政府在发送信号时,选择发出对自己最为有利的信号;农民会在观察到其发出的信号之后根据贝叶斯法则来修正先验概率而形成后验概率,并据此做出最优行动选择[16]。农民的行动集合为{同意征地要求(accept,简记为A),拒绝征地要求(reject,简记为R)}。博弈的顺序如下:首先,随机赋予地方政府类型SLG或WLG,地方政府可得知该类型,但农民不能,而仅只是对其有一先验概率分布;地方政府在被赋予类型之后从信号集{M,A}中选择发送信号;农民观察到信号后从其行动集中选择一行动。
(一)情形一:“强者较强,弱者不弱”
此情形下,对地方政府来说,在提出征地要求且该要求被接受时的收益大于被拒绝时的收益,且多征地收益大于少征地收益;在提出对应相同条件且得到农民对应相同答复的条件下,强势地方政府的收益大于弱势地方政府的收益。对农民来说,由于政府的强势,同等条件下,接受征地要求的收益大于拒绝征地要求时的收益;在地方政府适度征地时农民所得的收益大于过量征地时的收益;在地方政府为弱势时农民的收益大于同等条件下地方政府为强势时的收益。根据以上分析,我们可对征地博弈收益矩阵进行赋值。如图1所示,其中,假设农民对地方政府被自然赋予WLG类型的先验概率为t,被赋予SLG类型的先验概率则为(1-t)。
这一“两类型、两信号博弈”共有4个可能的精炼贝叶斯均衡,其中包含两个混同均衡和两个分离均衡,分别是:(1)混同于M(两种类型的地方政府均选择发出信号M);(2)混同于A;(3)SLG选择A,WLG选择M;(4)SLG选择M,WLG选择A。假设均衡中发送者的战略为(e,f),这里(e,f)表示SLG选择e,WLG选择f;接收者的推断为(p,q),其中,p表示接收者农民认为地方政府为SLG的后验概率,q表示接收者农民认为地方政府为WLG的后验概率;接收者的战略为(g,h),其中,(g,h)表示接收者在信号发送者地方政府发出信号M之后的最优反应为选择行动g,在地方政府发出信号A之后的最优反应为选择行动h。下面依次分析这四种可能情况。
1.混同于M。此时,信号发送者地方政府的战略为(M,M),农民无法从地方政府发出的信号中获知任何新的信息,因而其后验概率仍等同于其先验概率,接收者在此信息集内的推断仍为(t,1-t)。在此推断下,接收者农民的最优选择为A:因为若农民选择A,则其期望收益为-4(1-t)+(-3)t=t-4;而若其选择R则其期望收益为-8(1-t)+(-7)t=t-8,t-4>t-8,所以农民的最优选择为A。此时,SLG的收益为8,而WLG的收益为7,该博弈趋向均衡。因为若地方政府SLG选择发送信号A,则其收益为6,而这小于其选择M时可得到的收益8,所以SLG没有偏离动机。同理,若地方政府WLG选择发送信号A,则其收益为5,小于其选择M时可得到的收益7。故可得[(M,M),(A,A),p,q],对任意0≤p,q≤1均为该博弈混同精炼贝叶斯纳什均衡。
2.混同于A。此时,信号接收者农民的两个信息集仅有右边的那个处于均衡路径上。假设信号发送者地方政府的战略为(A,A),则类似于(1)中可知后验概率仍等于先验概率。于是,农民的最优选择为A,此时,SLG的收益为6,WLG的收益为5。但若SLG选择M则其可获收益8,若WLG选择M则其可获收益7。所以,信号发送者地方政府在任何情况下均有偏离(A,A)的激励,于是不存在发送者的战略为(A,A)的均衡。
3.SLG选择A,WLG选择M。此时,信号接收者农民的两个信息集均处于均衡路径上,且由贝叶斯法则和发送者的最优战略可得信号接收者农民的后验推断为p=0,q=1,因为信号接收者农民可由信号发送者地方政府所发送的信号确切地知道其所处的行动结点。接收者在此推断下的最优反应均为A,由此可得两种类型的发送者的收益分别为6(SLG的收益)和7(WLG的收益)。但给定接收者战略为[A,A]时,发送者的战略并非最优。因为如果SLG不选A而选M则其可获收益8(因为此时农民的最优选择仍为A),这大于其选择发送信号A时所得的收益6,所以不存在发送者的战略为(A,M)的均衡。
4.SLG选择M,WLG选择A。此时,农民的两个信息集均处于均衡路径上,且由贝叶斯法则和发送者的最优战略可得农民的后验推断为p=1,q=0。接收者的最优反应仍为(A,A),两种类型的发送者分别得到收益8和5。但此时若WLG选择M则其收益为7,这大于其选择A所获收益5,所以WLG有偏离A的动机,故也不存在发送者战略为(M,A)的均衡。
综上所述,该博弈的精炼贝叶斯纳什均衡为[(M,M),(A,A),p,q],对任意的0≤p≤1,0≤q≤1。这由地方政府均较强势决定。考虑到现实情况,不少地方政府在提出征地要求且被农民拒绝时仍可通过各种努力以较大概率征得土地,而农民若拒绝并采用各种途径维护自己权益的成本高昂,且最终往往以失败告终。结合这一现实可知,本部分的模型及其对收益矩阵的赋值具有一定的现实基础。
此外,该情形中地方政府的强势与否,不在于最终能否成功征得土地(事实上,假设它们均能成功征得土地),而在于它们在同等条件下征得同等土地时所需要向农民支付的价格差异上。为使分析进一步贴近现实,我们继续考虑现实中确实存在的弱势地方政府情形。此时,弱势地方政府不仅弱在在征地博弈中的定价能力低上,还弱在一旦被农民拒绝其征地要求,其很有可能无法最终征得土地上。考虑到现实中,由于“钉子户”的存在,有些城市确实发生过征地失败的现象,对“强者较强,弱者较弱”这一情形的分析较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情形二:“强者较强,弱者较弱”
此时,强势地方政府的势力仍较强,表现为其收益函数均与情形一所示相同。与此同时,弱势地方政府的势力则远弱于强势地方政府,也弱于情形一中弱势地方政府,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1)在征收同等土地时,该弱势地方政府须向农民支付更多的征地补偿,地方政府的征地收益便相应减少;(2)在其提出征地要求后,若农民拒绝该要求,农民可以较低成本维持自己土地不被征用,而仅在征地对农民有一定收益时,接受征地要求才是农民的理性选择。结合以上分析,在地方政府为弱势地方政府时,假设地方政府和农民的收益函数具有以下特点:(1)在农民拒绝地方政府提出的征地要求时,地方政府和农民的收益均为0,从而反映弱势地方政府的弱势;(2)在农民接受地方政府的征地要求时,双方的收益在情形一的基础上变化如下:地方政府的收益下降两个单位,农民的收益增加两个单位,通过将征地收益由地方政府向农民部分转化,来反映弱势地方政府必须给与农民更多补偿才能使农民同意征地要求的现实。
与情形一类似,情形二下所有可能的精炼贝叶斯均衡包含四种情形:(1)混同于M,也即两种类型的地方政府均选择发出信号M;(2)混同于A,也即两种类型的地方政府均选择发出信号A;(3)SLG选择A,WLG选择M;(4)SLG选择M,WLG选择A。
由与情形一类似的分析可知,在情形二“强者较强,弱者较弱”中存在的精炼贝叶斯纳什均衡共有三个,它们分别是混合均衡[(M,M),(A,A),p<0.2,q]和[(A,A),(A,A),p>0.2,q]及分离均衡[(M,A),(A,A),p=1,q=0]。在现实的征地活动中不排除少量的[(A,A),(A,A),p>0.2,q]和[(M,A),(A,A),p=1,q=0]出现的可能性,但更多的则是情形[(M,M),(A,A),p<0.2,q]。
结合情形一、二的分析,我们可知在地方政府均较强势(至少弱势的地方政府并不非常弱)或农民对地方政府为强势的信念非常强时,征地博弈的均衡解均为地方政府过量征地(至少是强势地方政府过量征地),而农民选择接受地方政府的征地要求;而当农民对地方政府为强势地方政府的信念非常弱时,最后的征地博弈均衡为两种类型的地方政府均选择适度征地,这较为全面地涵盖了现实中的征地活动。
三、 征地博弈均衡分析对实现征地治理最优化的启发
由上一部分分析可知,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下,征地博弈的均衡解为地方政府选择过量征地而农民选择接受地方政府的征地要求。这与在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框架下得到的结果一致[10]。不同之处在于,在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框架下得到此结果的原因,除了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下的农民维权成本高昂、地方政府强势外,还有地方政府强势的概率及农民对地方政府强势的信念。在征地博弈的均衡解为地方政府选择过量征地而农民选择接受地征地要求时,地方政府的征地量大于社会最优征地量,此即征地规模外部性问题[17]。在存在征地规模外部性问题时,减少地方政府的征地量可实现帕累托改进,改进社会福利状况[18]。以上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角度的分析恰为我们提供了解决该外部性问题的独特思路。其核心思想是通过改变征地博弈收益矩阵和地方政府强势的概率及农民对此的信念来改变征地博弈的均衡,以抑制地方政府的不合理征地冲动[19,20]。具体分析如下:
(一)改变征地博弈收益矩阵和地方政府强势的概率
首先,通过改变图1结点处收益函数的数值可以改变原有精炼贝叶斯纳什均衡。例如,通过分别减少每一情况下地方政府的收益,增加相应情况下农民的收益,可以抑制地方政府的征地热情,增加农民在地方政府不合理征地时与其抗衡的激励,从而缓解征地规模过大这一外部性问题。这一点可以从上文对情形一、二的分析中看出。在情形一中,地方政府均较强势,其博弈的均衡解为[(M,M),(A,A),p,q],而当减少了弱势地方政府在每一情形下的收益并相应增加农民的收益之后,均衡解为混合均衡[(M,M),(A,A),p<0.2,q]和[(A,A),(A,A),p>0.2,q]及分离均衡[(M,A),(A,A),p=1,q=0]。在情形一中,均衡解唯一,与农民对于地方政府类型的信念无关。而在情形二中,均衡解不唯一,它受制于农民对地方政府类型的信念。这就启发我们可以通过改变收益矩阵上的收益值来改变原有博弈的精炼贝叶斯纳什均衡解。
改变征地博弈收益矩阵不仅具有理论上的分析意义,在现实中也有较强的实践意义。为实现土地征收的社会最优化,实现社会福利的帕累托改进,中央政府可以通过进一步制定和完善与土地征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来调整和影响征地博弈中农民和地方政府的收益量从而改变征地收益矩阵。例如,中央政府可以通过调整相关财政税收制度,进一步参与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中所获收益的分配,同时调高征地补偿的标准,以遏制地方政府的征地冲动。
(二)改变农民对地方政府类型的信念
通过改变农民对地方政府类型的信念亦可改变征地博弈的均衡。如上文所述,在情形二中,均衡解共有三个,而实际中哪一均衡解出现取决于哪一均衡解中农民对地方政府类型的信念与实际征地活动中农民对地方政府类型的信念更加接近。这就说明,我们也可以通过改变农民对于地方政府的信念来实现我们更加倾向的均衡,从而达到缓解征地规模外部性的目的。
在现实中,我们可以通过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的行政权力、转变地方政府职能、加强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不合理行政行为的惩处力度等途径来降低农民对于地方政府为强势地方政府的信念程度。与此同时,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维护权益的实现途径,降低农民的维权成本,增强农民维权意识和能力也可降低农民对地方政府为强势地方政府的信念程度。
当然,改变征地博弈的收益矩阵与改变农民对地方政府类型的信念是紧密相连的,收益矩阵显示了地方政府的强弱程度,而农民对于地方政府类型的信念也会影响收益矩阵。二者在改变精炼贝叶斯纳什均衡解方面是相互作用的。通过这两种思路的有效搭配和组合有助于实现征地博弈结果的优化,从而使征地活动趋于社会最优化。
四、 结论与讨论
本文从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角度对征地博弈进行了分析,并着重分析了地方政府的类型分布为“强者较强,弱者不弱”和“强者较强,弱者较弱”两种情形下的精炼贝叶斯纳什均衡,继而分析所出现的均衡结果对征地活动的影响,并据此提出使征地量趋于社会最优量的两种思路:(1)改变征地博弈的收益矩阵以减低地方政府的强势概率;(2)改变农民对地方政府强势的信念或先验概率。这对于我们解决当前存在的征地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为我们实现征地量的社会最优化提供了独特视角。
此外,为便于运用博弈理论进行严格分析,本文将征地博弈视为双方博弈,即将征地博弈过程简单化和抽象化为农民和地方政府的博弈。这一简化有助于我们抓住征地博弈的关键,也有助于我们对征地博弈进行较为严格的理论推导。但是,我们还应认识到,现实中的征地博弈过程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过程,它不仅涉及地方政府和农民,还涉及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者等参与者。从博弈分析来看,由双方博弈推进到多方博弈将使征地博弈分析工作量大大增加,但分析的增加并不能带来相应的分析收益,因为多方博弈只是让双方博弈收益的实现过程和实现数量受到影响和制约。事实上,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等的参与,使得征地博弈的收益需要在更多参与者间分配,并因而影响到地方政府和农民的收益;同时,因为参与者的增加,征地博弈中的利益分配谈判更加耗时和繁琐,如此一来,地方政府的强势地位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从而农民对地方政府强势程度的信念也会因之而进行调整。因此,更多的征地博弈参与者将会一定程度上自动调整征地博弈收益矩阵和农民的信念。因此,为实现征地博弈均衡结果最优化,中央政府应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通过合理保护和调整征地博弈参与者各方的经济权益分配和谈判权益分配,来降低地方政府征地收益和征地中的强势程度,实现征地治理路径的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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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Rural land acquisition has profound effects on urban and rural development while its governance path still needs further optimization. The purpose of this study is to analyze land acquisition with a more realistic model: dynamic game with incomplete information model and try to seek for approaches to optimize land acquisition. The results indicate that types of local governments and farmers prior belief distribution in them exert a great effect on the eventual result, which is also an important reason for the results deviating from the optimal choice of society in reality. Then, we conclude that to optimize land acquisition we can put more constraints on them through the way of adjusting the game payoff matrix and decreasing the cost of maintaining and protecting their own legitimate interests for the farmers. What is more, adjusting the types of local governments and the beliefs of farmers also cant be ignored.
4.土地盐碱化治理 篇四
(一)、盐碱地传统的改良方法 盐碱土中可溶盐类对植物的危害以碳酸钠为最厉害,氯化钾次之,硫酸镁,氯化镁,氯化镁,氯化钾又次之,碳酸氢钠,硫酸钠毒害较轻。在园林绿化工程之前就必须把它们从土壤中 除掉。
1.物理改良(1)、平整地面。留一定坡度,挖排水沟,以便灌水洗盐。(2)、深耕晒垡。凡质地粘重,透水性差结构不良的土地,特别是原台盐碱荒地,在雨季到 来之前进行翻耕,能疏松表土增强透水性,阻止水盐上升。(3)、及时松土,松土能保持良好墒性,控制土壤盐分上升。(4)、封底式客土抬高地面和地上花盆式客土抬高地面。(5)、微区改土,大穴整地。植树时先将塑料薄膜隔离袋置树穴中添以客土。有时在树穴内 铺隔盐层,通过铺粗砂、炉灰渣、锯屑、碎树皮、马粪或麦糠等然后填以客土。
2.水利改良(1)、蓄淡压盐。在盐土周围筑存降水,促使土壤脱盐。(2)、灌水洗盐。降水条件较好的地区,在田内灌水洗盐,可加快土壤脱盐速度。(3)、大穴客土,下部设隔离层和渗管排盐。分为两种形式,一是用水泥渗漏管或塑料渗漏管,埋地下适宜深度排走溶盐。二是挖暗沟排盐,沟内先铺鹅卵石,然后盖粗砂与石砾或铺未烧透的稻糠壳灰,然后填土。
3.化学改良(1)、对盐碱土增施化学酸性废料过磷酸钙,可使PH值降低,同时磷素能提高树木的抗性。施入适当的矿物性化肥,补充土壤中氮、磷、钾、铁等元素的含量,有明显的改土效果。(2)、施用大量有机质,如:腐叶土、松针、木屑、树皮、马粪、泥炭、醋渣及有机垃圾等。
4.生物改良 种植耐盐的绿肥和牧草,如田菁、草木樨、紫花苜蓿等,对盐土改良有积极作用。降低绿化成本,加快绿化速度,提高美化效果,是评价盐碱地区绿化工程效果的主要指标。在这其中生物改碱投资最小,但见效慢,美化效果差;封底式客土抬高地面和地上花盆式客 土抬高地面措施,虽然见效快、绿化美化效果好,但投资太高;大穴整地、淡水洗盐工程措施,成本低,见效较快、绿化美化效果好,是街道绿化和住宅区绿化的好办法;大穴客土,下部设隔离层和渗管排盐,见效快,客土持续时间长,绿化美化效果好,成本相对较底,值得推广。
(二)、耐盐碱植物 耐盐碱植物有一系列的抗盐性,根据它们对过量盐分的适应特点,可分为三类: 1.聚盐植物:这类植物的渗透压一般在40个大气压以上,能在盐分高的土壤中繁茂的生长,如盐角,滨藜等。2.泌盐植物:通过茎、叶 表面的分泌腺,把盐分排出体外,如柽柳、海边红叶等。而提高了 从盐水里吸收水分的能力,如田菁、胡颓子等。
一切改良土壤的措施都是相辅相成的,所以在改良盐土时不能只用单一方法,应着综合开 发;另一方面,不是所有的改土措施都等量齐观,而要因地制宜,有主有辅。而在众多的改 土措施中,关键的是遵循水盐运动的规律,培肥地力,保持客土的长效,做好水的文章,合理灌溉,有效排水,减少迳流,增加重力水,切断毛管水。
(三)、园林工程具体施工方法
1.渗管排盐 在一些大型在绿地中渗管排盐是绿地改土的常用方法之一,它是根据盐随水来、盐随水去的 水盐运动规律。铺设暗管把土壤中的盐分随水排走,并将地下水位控制在临界深度以下,达 到土壤脱盐和防止生盐渍化的目的。渗管的铺设一般为水平封闭式。一级管和二级管相结合,一级管的渗入水汇入二级管中,然 后流入污水管排走。若污水管道埋的深度较浅不能自行排泄渗水‘可在二极管的末端设集水 井,定期强排。苗圃地二级管可采用明渠,一级管直接汇入明渠自然排出渗水,但应严格防 止倒灌。渗管的埋设深度、间距、纵坡主要取决于绿地种植的植物种类、土壤结构、地下水位的高低,气候以及附近污水管道的深度等。综合以上条件,一般一级管水平距离5-15m,深度1-1.2 m,纵坡0.1-0.3〖WTB3〗%〖WT〗为宜。目前一级管多使用5.6cm波纹塑料管或20-30cm的砖 管,二级管均用 砖管。砖管的施工方法与城市污水管道的施工方法大致相同,只是不抹管箍,管外加填15cm 的建筑用粗砂或粗炉渣做滤料用即可。波纹塑料管的施工更为简便,按设计的深度和坡度挖 宽30cm的沟,填滤料铺管即成,管与管之间硬性接口,以防在渗水过程中,把泥土带入堵塞渗水管壁。
2.客土抬高地面 四周不具备排水条件的小型街头绿地,采用客土抬高地面下设隔离层,利用高差进行排水淋盐,达到改土的目的。抬高高度以土壤临界深涧减去地下水位深度即为抬高度。
3.大穴换土 采用大穴整地的治盐措施,能较好的、较快的改变土壤盐碱状况,利用创造有利于园林绿化 植物生长的土地条件。但无论客土的盐碱程度如何,若不加以排盐和培肥土壤等改良措施,很快就会使土壤次生盐渍化,甚至变成盐土。有效地控制土壤次生盐渍化,并通过采取适地 适树、小苗密植、适时栽植、种植地被植物、合理灌溉、及时松土、多施有机肥等一系列栽 培措施,能改善土壤结构、减少盐碱和大风对树木的危害,有效地提高栽培植物的成活率和 促进生长。实践证明,通过大穴换土能给栽培植物的 成活和生长创造良好的土地条件,而通过渗管排盐 又能有效地抑制客土发生次生盐渍化,从而保证栽培植物正常生长和发育。大穴换土可以较好的栽培植物成活,在穴底铺设厚10cm的鹅卵石为隔离层,在穴面铺5-10c m的中砂为覆盖层,能保证在灌溉和降雨后,重力水在土壤的非毛孔孔隙中,顺利向下移动,并通过水分的横向运动,使穴周和穴下的高含盐水分得到淡化,而且由于底部隔离层的作 用,使下层高含盐水分难以上升,保证栽培植物在短人不受盐害。随着树木的生长,耐盐能力逐渐提高,并通过不断灌溉和降雨的作用,树穴土壤的淡化不断扩大,从而确保了树木的 稳定而旺盛地生长。而且由于客土抬高地面后相对降低了地下水位,一方面使下部水盐难以借助毛细管作用上升到地表,另一方面有利于土壤水向下移动,土壤不易发生次生盐渍化现象,而且下部的盐碱土也会逐渐淡化。
结论:
1.实践证明,重盐地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虽然难度很大,但只要遵循水盐运动规律,根据绿化区的功能要求和土地条件,用合理的治盐工程措施和科学的管理技术,实现绿化美化是可以办到的。
2.选育耐盐碱绿化植物树种、草种,培育盐碱地生态植物群 落,是搞好盐碱地绿化的一个重要方面。
5.农办土地治理工作报告 篇五
(一)土地治理项目。一是加强管理,确保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进度和质量。去年村级换届影响了工程进度,今春以来,抓住有利天气,见缝插针安排项目工程,目前,项目主体工程已基本完成,正在组织验收,不误春耕生产。二是争取土地治理项目资金,截至3月底,已争取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1302万元,三是进行土地治理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工作,预计在明年进入工程实施阶段。
(二)产业化经营项目。一是对度的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实施情况逐个加强指导和督查,确保项目按计划批复要求实施好、落实好,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在5月底前保质保量完成。二是抓好20产业化经营项目申报工作,目前,省工贸有限公司的3万吨特色米粉加工项目已通过省办评审的贷款贴息项目,县惠农优质稻专业合作社的1000亩优质稻基地产业化补助项目也已通过省办审查。
(三)招商引资工作。办领导十分重视招商引资工作,想方设法多渠道招商,目前农业开发办已与长春一汽驻的新世纪汽车贸易销售有限公司签订合同,预计项目投资1000多万元,为货运业发展打好基础,与百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金鲜美有限公司已达成意向性合同,目前正在选址。
(四)抓点帮扶工作。一是抓好移民帮扶工作,向上争取资金帮助移民村改善基础设施。二是抓好烤烟蹲点工作,在思想沟通、技术指导、资金扶持等方面巧下功夫,千方百计筹措资金用以扶持桐林乡流源村委开展烤烟生产,落实烟叶移栽面积800亩,较好地完成了各项指标任务。三是抓好蔬菜基地帮扶工作,争取将杰亚蔬菜基地列入20项目。
二、下阶段工作打算
1、继续做好立项争资工作。一是加强与上级业务部门的沟通联络,争取更多领导到我县考察调研;二是进一步提高可研报告等文字材料的编写水平和编制质量,以提高我县项目申报的命中率。三是进一步对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进行摸底工作,把符合条件、有发展前景的产业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2、继续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一是做好20土地治理项目县级验收工作,逐一梳理,查漏补缺,做好工程档案资料工作等,为迎接市级验收、省级验收做好准备。二是加强精品意识,做出样板工程,做好年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项目,树立我县农业综合开发的良好形象。
3、继续做好中心工作。在抓紧抓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同时,合理安排好各项中心工作。千方百计完成招商引资工作任务以及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三、存在的问题
今年我办各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是工作人员少,特别是技术人员缺乏。周边兄弟县市农业开发办工作人员一般在10人以上,我县农业开发办目前正式在编在岗人员只有5人,而项目投资额、工作量等与周边县基本相当,难以满足工作需要。
6.农村土地治理 篇六
实 施 方 案
2009年,上级下达我县老道寺镇中低产田改造任务1.5万亩(其中两类项目结合试点0.3万亩和史寨村新农村建设试点),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方针、政策和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中、省、市农业综合开发会议精神,紧抓机遇,按照农业综合开发“综合、示范”的方针和“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益”的建设目标,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为重点,坚持山、水、田、林、路综合治理,连片开发,稳步提高我县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水平,把项目区建成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农业示范区,为我县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目标任务
2009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任务是老道寺镇中低产田改造1.5万亩(其中两类项目结合试点0.3万亩)和史寨村新农村试点建设项目。
1.2万亩中低产田改造项目确定在老道寺镇的段家坝、丁家庄、杨家庄、张家湾、毛家沟5个村实施。主要建设任务是:衬砌渠道40公里,配套桥、涵、闸、渡槽等渠系建筑物150座,新修小型蓄水工程5座,扩建加固2座,新建排灌站2座,输变电线路配套2公里;建良种基地5000亩(其中良种仓库300平方米,良种晒场300平方米),新修、扩修田间机耕路14公里并沙石铺垫,购置农用机械16台套;造林1000亩,植树6万株;开展农业技术培训5000人次,双底油菜示范推广5000亩。
0.3万亩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两类项目结合试点、新农村建设试点)确定在老道寺镇的史寨村。主要建设任务是:衬砌渠道10公里,配套桥、涵、闸、渡槽等渠系建筑物60座,新建排灌站1座,埋设管道3公里(新农村建设);新修、扩修田间机耕路7公里并沙石铺垫;改良土壤0.3万亩;造林500亩,植树2万株;开展农业技术培训1500人次,双底油菜示范推广2000亩;实施村庄道路硬化2公里、“一建三改”50户及村庄绿化美化。
通过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全面实施,把项目区建成“田成方、树成行、渠相连、路相通、井配套、农机行、旱能灌、涝能排”的农业综合开发示范园区,新农村试点村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样板村。项目建成后实现每亩均增产粮食160公斤,每人均增收200元以上。
三、实施步骤及时间要求 该项目实施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个阶段:2009年9月22日至10月12日。主要任务是宣传动员,组建机构,落实任务。具体做好以下4项工作:
1、县上召开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成员及项目区镇、村领导参加的农业综合开发工作动员会,安排部署项目建设任务,落实镇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
2、项目区镇、村建立农业综合开发领导机构和专业技术班子;召开村组干部会、村民大会,并用广播、有线电视、板报、标语等形式大张旗鼓地宣传搞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动员项目区群众积极筹资投劳,高标准、高质量地实施好项目建设,为子孙后代造福,为农业增产、农民增收打下良好的基础;制定好群众集资、投劳办法,分解下达集资任务,并落实好村组干部的工作任务及奖惩办法;组织技术力量对需衬砌的渠道,新修、扩修机耕道路测量放线;
3、由县综开办经过公开招标后落实施工队和预制件的生产任务,明确质量标准,并委托监理公司监管砼U型渠槽的生产;
4、各项目实施单位制定印发相关项目实施方案。
第二阶段:2009年10月13日至10月22日。主要任务是组织劳力全面开工,进行渠道清基,新修、扩修机耕路。老道寺镇要在项目区做好渠道、机耕路的截弯取直和加宽占地的协调工作;按照渠道端直、比降合理的要求,完成渠道开挖、清基和回填成型;按4至5米宽度加宽机耕路;以村组建立衬砌渠道的专业施工队,进行技术培训。县农技中心、农技站分别完成土壤改良任务和有关培训工作。
第三阶段:2009年10月23日至2010年元月31日。该阶段是工程建设的攻坚阶段,时间紧、任务重,全面完成群众集资任务和渠道衬砌、新打机井、新建排灌站、新修扩修机耕路等田间工程建设施工任务。一是老道寺镇按照集资办法,完成群众集资297万元;二要严格按照《渠道衬砌技术要点》,完成50公里渠道衬砌任务,做到所有衬砌渠道砌体牢固、线条端直、比降合理、表面光滑平整无蜂窝麻面,混凝土现浇压顶,渠首、闸门、水口美观实用,渠后石块浆砌,宽度达到20至30厘米;三要完成新建排灌站2座;四要完成小型蓄排水工程的新建扩建任务;五要完成良种仓库和良种晒场任务;六要完成1500亩林网建设任务,落实管护制度,镇与村、村与涉及农户签订《树木管护合同》,保证苗木成活率和保存率达到100%;六是对新修、扩修的21公里机耕路要砂石硬化。县农技中心抓好高效农业示范田建设阶段性农艺措施的实施。
第四阶段:2010年2月1日至3月20日。主要任务是做好总结验收工作。
1、抓好衬砌渠道、道路、排灌站、小型蓄水工程建设的查漏补缺,落实好管护使用制度,做好项目建成后的产权移交工作;
2、设立好项目区大标志牌和渠首小标志牌;
3、县、镇、村建好项目资金帐,并整理好各类档案、资料;
4、做好项目工作总结,县上将于2010年3月中旬组织人员进行初验,初验后报请省、市验收。
四、工作措施
1、搞好宣传发动,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是国家增加农业投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大举措,也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国家保护和支持农业发展的一项战略性决策。我县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国家和省级投资的重点项目少,县级财政十分困难,农业投入严重不足。在这种情况下,能争取到中、省、市财政支持,实属不易,应珍惜机遇。实施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不仅缓解我县农业投资严重不足,而且是改善农业基本条件,增强农业发展后劲的重要途径,更是建设高效农业开发区,确保农业持续增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措施。因此,项目区镇、村党政组织要层层召开会议,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宣传,搞好思想发动,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搞好农业综合开发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积极行动起来,筹资投劳,投身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
2、加强领导,建立机构。镇人民政府要设立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分管领导具体抓,切实加大领导力度。同时要组建工程技术队伍,具体负责渠、路、排灌站、蓄水设施的测量放线和施工技术指导、质量监督、资料整理等工作。村干部要高度重视,抓好群众自筹资金的筹集,组织群众积极投工投劳。县综开办经过招标,确定2个专业施工队,主要负责史寨、段家坝村示范片项目建设,村组要积极配合,并做好协调工作。剩余其它村各自组建施工队进行施工。县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技术牵头部门也要成立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作为秋冬季的大事抓紧抓好。
3、抓好资金筹措,严格使用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是国家投一点、集体拿一点、群众筹一点的办法筹集。农民是直接受益者,也是投资主体。在工作中坚决消除依赖国家投资的思想意识,认真抓好群众自筹资金的筹集工作,保证在施工前群众集资足额到位。位于示范片的史寨、段家坝村,由县上统一组织施工队进行施工,村组负责衬砌每米渠道筹资40元,由镇政府监管,并负责机耕路回填;其它村衬砌每米渠道由县综开办提供渠槽外,U1、U2、U3渠道每米补助15公斤水泥,U4渠道每米补助20公斤水泥,机耕路每公里补助1万元。群众自筹资金村筹村管,集资要建立台账,支出要有正式票据,由镇政府和县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局负责监督使用。县以上财政资金统一由县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财政局管理。项目实施中的上级扶持资金随项目走,实行分期拨付、单据送审、报帐核销的制度,把资金拨付报账与工程进度、质量、效率挂钩,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白条报账和挪用。所有项目资金的到位使用情况都要经过省、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除农业综合开发的专项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外,镇、村要积极争取扶贫、水利等部门的项目资金,最大限度地整合项目资金,做大、做强、做好项目。
4、依照规划设计的任务标准、质量要求抓好施工。县、镇、村都要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计划、规划方案、设计图纸、施工程序和技术标准,抓好各项工程建设,严禁擅自变更计划和设计,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设计范围内的工程项目。
5、明确职责,协同作战。县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抓好项目规划、资金及项目建设的组织、协调与管理,做好项目建设的检查、督促、验收,县财政局负责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工作;县农业局负责抓好土壤改良、高效农业示范、土地治理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技术培训的组织实施等工作;县林业局做好林业措施实施的组织协调工作;县水利局负责抓好水利措施设计及施工指导、质量监督工作。老道寺镇既是项目受益区,又是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项目建设任务,督促各村完成自筹资金任务,发动群众投工投劳,组织完成衬砌渠道、新修排灌站、新建蓄水设施、整修机耕路、林网植树等田间工程建设任务。
6、加强检查、监督。工程在建期间,县、镇都要抽派得力干部进驻工地现场对项目建设进行检查、督促,镇领导必须经常到现场督促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及时纠正违反规定的作法,把好质量关,以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完成。
7、奖罚到位,加强项目管理。县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并预留项目资金20%,工程通过省、市验收合格后,将预留资金全部拨付各项目实施单位,在对镇政府进行奖励的同时,对村干部按衬砌1米渠道奖励2元的标准进行奖励。若项目验收不合格,除扣减预留资金外,还要追究项目实施单位领导责任。
五、几点要求
1、要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当作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来对待,把好事办好。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是党和政府的一项德政工程,不仅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而且具有重大政治意义。是确保农业持续快速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进新农村建设步伐,确保农村社会稳定的重大举措。因此,相关单位领导及参加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同志要坚持讲政治、讲正气,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尽职尽责地抓好此项工作。
2、严格按项目投资计划实施。国家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计划下达后,是没有追加资金的。所以,镇政府及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投资计划施工,不得更改投资计划和扩大建设规模,擅开资金缺口,否则,谁出问题谁负责。
3、要严格按照设计方案施工。特别是渠道的衬砌中,不得随意更改设计内容,擅自增减项目。
4、工程要严把质量关。对衬砌渠道、新修和扩修机耕路、排灌站、蓄水设施等项目要加强质量监督,严禁偷工减料,特别是隐蔽工程,更要严把质量关,杜绝隐患,力争优良工程。
5、大力推广“双低”油菜、水稻新品种,积极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和种植户签订合同,发展订单农业,探索总结土地治理与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有机结合的途径和经验,解决农产品价格低、出售难问题,提高农户种植积极性。
6、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群众参与是基础,建设速度和质量是关键。要充分发动群众,采取群众会战和机械化施工的办法加快建设速度,依靠专业化、规范化施工提高工程质量。
7.农村土地治理 篇七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规定:“改善农村金融服务,鼓励社会资本投向新农村建设。”这是决策层对我国三农问题认识的深化和工作方向转变的明确信号。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三农”问题就成为中国解决改革开放的突破口,1982年至1986年中央连续发布了5个有关农业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包产到户和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等方面的“一号文件”,2004年至2014年又连续以“一号文件”的形式确立了“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战略目标。〔1〕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深入,国民经济迅速发展,城镇化和工业化迅速推进,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土地流转、土地整治、小产权房、新农庄等名词不断地冲击着维续了30多年的农村土地制度和土地利用方式,农村社会结构也受到了空前的影响。
2005年以来,国家企图通过免除农业税解决三农问题,但是市场经济的逐利性一方面造成大量的农村人口流入城市追求更高的收益,另一方面大量的富余资金进入土地领域,并与房地产或土地利用新方式结合起来,导致大量的耕地被占用,大批的农民上楼房。这些现象自然引起了国家的注意,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予以引导规范。但事实证明,无论是以税收为代表的财政政策,还是以政策文件为代表的行政手段对于解决三农问题都没有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甚至可以说对于土地利用的方式和程度的影响都很有限,反倒是以追求利益为导向的民间资金涌入之处对土地利用和农村的影响十分显著。因此,民间资金甚或民间金融对农村,特别是对土地利用的影响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视,并被视为解决三农问题的新钥匙。但是,理论界还很少认识到这个层面,并缺乏相关的回应和研究。因此,本文的选题对于解决土地利用中起特殊作用的民间金融的观察和研究,对于解读中央决策层关于三农问题治理的具有重要意义,更重要的是还可以通过研究发现长期隐藏在农村土地利用背后的民间金融的有利因素和弊端,为规制和引导民间金融在解决三农问题中发挥正能量。
值得注意的是,大量关于农村土地利用制度的研究虽然关注到了不同历史阶段土地利用制度对于土地利用方式、效率等的影响,但大多停留于制度本身与经济社会发展是否符合的层面进行讨论,缺乏对民间金融在土地利用中作用的关注。事实上,民间金融对于土地利用具有十分明显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集体所有,农民利用”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成为了中国农村最引人关注的经济变革。可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城镇化不断扩张,农民直接利用土地的积极性下降,而在市场经济中分配了更多利益的工商业反倒对农村土地的利用产生了浓厚兴趣。这一方面有利于实现对农村闲置土地的利用,提高农业附加值,另一方面大量的耕地被用于房地产或工商业项目,农村土地被大量滥用,农民利益受到很大侵害,社会矛盾有所突出。〔2〕所以,对土地利用中民间金融的有效规制和防止各种失范行为已成为如何落实中央决策和解决三农问题最核心的问题,这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由于民间金融在土地利用中的作用往往又被国家政策或土地利用本身的利益掩盖,因而,人们就很少关注民间金融如何与农村土地利用结合在一起。本文拟从农村土地利用的现实状况出发研究民间金融在其中所起的作用,验证一般意义上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理论的适用价值,并由此提出法律的支持模式。具体到土地利用中的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目标:既保障民间金融在农村土地利用中发挥积极作用,又要对其不利因素所导致的损害进行救济。〔3〕
二、农村土地利用政策变迁中民间金融的运行轨迹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发挥着越来越重的作用,耕地保护政策和措施不断加强,土地的法律框架在逐步完善和加强,政府对土地利用的调控能力也得到提升,可以说,在推进土地政策改革的问题上,中国的土地政策是值得称道的。但是,以土地的高耗费、低成本来保障高投资和助推工业化的“以土地谋发展”的经济增长模式备受诟病。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扩张,原本仅承担农业生产职能的大量农村土地正在发生形态上的转变,在当前农村土地政策的基本框架下,社会资本与农民渴望分享经济改革成果的愿望,催生了农村土地利用的各种新生问题。①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形成,是法律、财税、金融、土地管理等制度的集合过程,且最终形成了一套独立的土地产权制度和管理制度,权利二元、政府垄断、非市场配置和管经合一是这套制度的整体特征。基于这样的特点,或许很容易解释农村土地利用过程中出现的诸多乱象,比如二元权利结构致使农民权利虚化,其经济主体地位难以独立;非市场配置表现为耕地占用严格审批,地方建设用地指标控制,政府成了农地转非农地的唯一合法主体。这些制度上的桎梏在改革开放初期或许没有成为障碍,但是经济发展步伐的加快和城乡收入差距的扩大,农民利益诉求多元化,必然会寻求对限制其权利发挥的突破,这就很容易解释为什么在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严格控制的情况下,大量的农村耕地仍然被用于非农目的。②在这些冲突之中,我们已经看到了民间金融的影子。
当下,我国农村尤其是西部偏远农村的土地利用仍然以传统农业生产为主,自国家逐步免除农业税以来,财政“支农”资金对农业的支持力度也在逐年提高,2012年中央财政用于“三农”支出达到12286.6亿元。但是我国财政支农资金占国家财政支出比例却在逐年下降,财政投入对农民利用土地的积极性已经缺乏激励,农民在直接利用土地的过程中仍然主要依靠自有资金,且规模以家庭生产为主。面对农村旺盛的金融需求现实,却出现了金融机构和金融资本大量撤出而形成的金融空洞化③,这一切与正式的金融制度设计、市场化导向的农村金融改革以及全国整齐划一的信贷制度都不无关系,政策性信贷支持的作用也削弱了。经验表明,制度的调整或退出若不是因为需求消失的原因,必然会出现另外一种制度设计来替代原有制度的功能。民间金融作为正规金融的一种补充,在正规金融无法充分发挥功能的情形下,自然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事实表明,民间投资,包括农村私营个体经济投资和农村集体经济投资,已经成为农村生产投资的主力军。据全国农村固定观察点系统调查,通过民间借贷市场获得的资金占农户资金需求的69%。
在农村土地利用的形式及其变化中,民间金融须臾不离。但是,民间金融对土地利用的影响一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在实际运行中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和风险性。我们从广大农村新近出现的一些典型问题中便可以窥见一斑。
首先,在规模经营的背景下出现的“公司+农户”、“公司+集体+农户”等经营模式已经成为很多农村地区改革试点的典范。可是,由于农村土地制度以及农村金融支持体系的现状仍然没有改变,企业很难获得正规金融机构的融资支持,并且由于产权结构的困境,企业对于投资回报的稳定性始终存在疑虑,因此投资农村发展的资金主要来自民间途径。④可是,企业资本通过对农地规模化经营推动了土地利用形态的变化,并在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4〕比如,一些地方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幌子,许以高回报从农民或集体手中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转让,获取国家财政支持后并不从事实质的经营。更有甚者改变土地用途,或修建厂房、或联合集体进行房产开发,而作为土地的权利主体,集体和农民由于分得部分利益,所以对土地的具体用途并不关心。这些现象导致了民间资本的进一步隐形化,并在一些地方出现了违法和腐败等现象。
其次,“小产权房”在本质上也是民间金融推波助澜的结果。⑤小产权房是在我国农村土地与城市建设用地二元结构的制度下,各种利益群体利用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制度漏洞,通过低成本的获取农村集体土地开发权,并建设没有真正产权的商品房进行出售的现象。这个现象已逐渐成为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都得去面对和解决的社会问题。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有很多,但是为其提供资金支持的民间金融无疑是不可忽视的。〔5〕目前小产权房的开发主要有两大类型:第一,一户村民或几户村民利用自有宅基地、承包地进行的小型产权房开发,一般规模较小,资金筹集的主要途径是亲友间的集资;第二,商业性质的房产开发,即小型的房地产开发商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都是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联合,利用集体经济组织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实质上很多开发都是通过与农民协商,达成一定的利益分配原则,大量占用非建设用地用于房屋建设)进行商品房的建设。虽然此类小产权房的开发建设所需资金规模较大,但因土地性质的原因,开发企业是无法从正规金融获得资金支持的。其集资的主要做法是:企业自有资金+部分民间借贷+村民集资或土地入股+房屋预售款或保证金。由于建设规模比较大,对农村土地利用形态的影响也最深,造成大量农村建设用地滥用和耕地占用。〔6〕如何治理农村集体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成为了2014年中央1号文件的重点之一。中央提出了一系列具有针对性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宅基地和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政策方针。〔7〕但是,隐藏其中的民间金融的合理引导和规制仍然没有明确地做出规范。
因此,如何掌控民间金融在农村土地利用中的运行逻辑是民间金融风险控管最重要的逻辑节点。从中央政府积极推行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决策中鼓励社会资本投向新农村建设的政策选择看,农村土地利用相关的各种行为和制度都很难不与民间金融发生关联。〔8〕因此,民间金融应该成为相关政策决策的重要考量因素。可是,为何在国内外涉及土地利用的相关决策中很少有直接将民间金融单列出来提供政策和法律支持呢?其中的原因很多,但是,我们认为其中最重要的原因是土地利用涉及到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利益问题,其任何变动都受物权法定和根本大法的影响,所以,这个方面不可能用民间协调或者私人契约的方式获得法理支持,其中的强制性和行政化特征不言而喻。然而,民间金融在土地利用中真实存在的各种形式和发挥的影响力同样也是无人可以忽视和否认的,只不过它在金融抑制政策和各种政策法律限制面前隐藏了自己,并长期以灰色的方式存在,它的合法性和自给能力长期受到质疑。
正是法律和政策对于土地利用具有严格的阳光化要求,而身处民间的金融却只能在阴暗的环境中寻求自己的生存空间,并发挥不可或缺的作用,二者在运行逻辑上出现了深度相容。然而,制度支持上似乎大相径庭,这矛盾吗?实则是再正常不过了。因为,民间金融本身就在民间,身处监管之外,其行为本身具有私法性,它的行为边界是法无禁止则自由,这也是它的生存之道和具有创造力和活力的源泉。尽管,不时传来诸如“吴英”、“龚爱爱”等噩耗,也不应因噎废食,而应该回归其私法本质,承认其逐利性,法律当然应处于消极状态。这种法律治理结构的基本逻辑是奉行私法自治,只有在出现道德风险和违反强行法的时候,法律才能主动介入,否则应该遵从土地利用各项强行法的当事人之间的自由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讲,土地利用与民间金融法律治理的逻辑是相容相成的。因此,相应的决策和法律规制应该遵从这个原则,针对民间金融的法律规制模式也适用于农村土地利用中的民间金融规制,而不应盲目地另起炉灶,自成一体。但是,当前农村土地利用中确实因为制度上的种种障碍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如何解决呢?如前所述,要点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尽快通过制定民法典或者单行条例的方式完善民间金融的法律治理。另一个方面,积极改革当前土地利用中存在的制度弊端,完善相应的土地利用法律,减少诱发道德风险的途径,推动民间金融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9〕
三、在土地利用制度逻辑中嵌入民间金融的法律治理
如上所述,土地利用问题尤其是农用地及与之相关的利益分配始终是推动历次起义、革命和变革的一个重要议题,当前农村土地利用中出现的一些现象是以往不曾面对和处理过的。既有研究也更多的是关注土地利用制度或政策,偶有民间金融的著述,也是局限于民间金融政策或现象,而没有将其置于农村土地利用的场景中展开。⑽理论研究的匮乏源于民间金融在土地利用中的作用被国家政策或土地利用本身的利益掩盖。但是,事实早已证明,民间金融与土地利用不再是两个互不相干的概念,民间金融于土地利用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一号文件”释放出的信号就是最好的例证。⑾尽管文件的规定比较笼统和宽泛,缺乏细致的操作规定,但至少传递出对民间金融在土地利用中作用的认可和关注,这对于理论研究的推动来说已是足够。政策和理论研究层面似乎达成了共识:即国家财政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等在特定时空内对农村土地利用影响甚微,反倒是像民间金融这种微观的因素与农村土地利用有了更多的互动。如此一来,通过防范民间金融与土地结合的失范,对农村土地利用的规范、合理化走向乃至农村经济社会的促进将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民间金融在任何领域都是具有民间共性的私法行为,因此,我们需要完善相应的民法,并依法规制。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即使经济发展到较高的水平,正式的金融制度安排与非正式的金融机构安排都是同时存在的,服务于不同特点的不同对象。无论正规金融如何发展,民间金融并不会因此消失,顶多是发展空间的压缩。⑿当然,结合目前我国农村发展现状乃至整个中国金融体系的现实,通过完善正式金融机构和服务,鼓励正规金融服务创新,通过减少对民间金融的依赖,以达到降低民间金融风险发生的效果也是可行的。民间金融最令人担忧的地方就在于数百数千亿的民间资本在体外循环,进入任何领域都会成为一股不可小视的力量。因此,要想确保民间金融风险的发生,需要进行事前预警、事中疏导和事后完善,仅靠降低使用依赖是远远不够的,这就要求依据民间金融的特点开展民间融资行业自律,强化民间融资监督约束机制和风险预警制度。针对民间金融在农村土地利用中的发生机制和运行机制,除了上述完善土地制度改革以从根本上消除民间金融滋生土壤以外,仍然要注重对民间金融进入农村土地领域的监测,防止民间金融与不法土地利用结合起来,形成不可控制的风险和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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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矿区土地生态恢复治理技术探讨 篇八
关键词:矿区土地;土地破坏;生态恢复;治理措施
一、矿区土地开采背景
(一)我国对矿产资源的开采状况
矿产资源在开采以及利用的过程中很容易对土地造成一定的破坏和占用,长期以往给矿区土地的生态带来了一定的破坏。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对矿产的需求也日益增加,目前我国因为采矿业而引发的土地退化面积高达300万hm2。过度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对土地生态的破坏表现在:土壤中重金属浓度超标、地表沉陷、地表植物覆盖率低以及土地出现塌陷坑和裂缝等等。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对矿区土地的生态造成很大程度的伤害。
(二)江西赣州矿区开发利用的状况
赣州市位于赣江的上游,江西南部,是江西省行政面积最大的市。根据资料显示:赣州市有各类矿山企业1266个,没有大型的矿山,占全省矿山数的19%。中型矿山有12个,其中有9个钨矿,1个铀矿,2个石灰石矿,中型矿上占矿山总数的1.02%。建材类的小型矿山843个,占矿山总数的68.76%。国有矿山企业115个,占矿山总数的9.4%;集体矿山327个,占矿山总数的26.7%;私营企业579个,占矿山总数的47.2%;港资企业1个,其他经济类型204个,产值占全部产值的8.3%。由此可见,赣州矿山企业的比重在赣州的产值中占有很大的比重,然而,正是因为江西赣州矿产资源丰富,对土地利用程度高,所以更容易对土地造成生态破坏。
二、矿区土地生态破坏原因及危害
(一)大量矿物的开采对地表结构的破坏
进行大量的矿物的开采会破坏地表结构,导致表土松散,大部分的土壤会颗粒随风飘散,造成人们呼吸道疾病的最主要根源就是由此形成的粉尘,开采出的矿物的废石和质量不高的物料被废弃在地表,渐渐地形成由废弃物堆积而成的废地。比如煤矸石,它含有大量的热量,在夏季经阳光照射下极其容易自燃,将会导致土壤寸草不生,形成大面积的矸子山,不仅影响自然环境,也会严重地制约经济发展,并且随着水土流失,也将导致矿区周边的土地生态环境遭到恶化。
(二)采空区和塌陷区
过度的开采会造成矿区土地的开采塌陷和采空区,开采塌陷就是塌陷区内的地表垂直沉降,地表标高减小,地下潜水位发生变化,平坦的土地可能会因为过度的开采成为积水洼地。采空区一般是露天的煤矿,也是因为过度的开采造成的地面下陷。积水洼地会在地下形成流水层,并且水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属化合物,不能进行农田的灌溉,更不能饮用。从而會降低土壤的质量,导致生态系统的退化和生物多样性的消失,生态系统严重失调。
(三)倾斜对矿区土地的破坏
一般情况下的耕地只有保持在一定的坡度范围内才能保证植物的生长和土壤的生长力。而过度开采造成的沉陷加速了耕地的土壤破坏和水土流失,地表倾斜会导致流失大量的土壤有机质和土壤养分,降低土壤的生产力,造成土壤的贫瘠化,坡度大的地区还会导致农作物因重力作用弯曲生长。地表倾斜还会导致土地的坍塌和滑坡,降低土地的利用价值,甚至威胁人类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四)水平移动和变形对矿区土地破坏
过度的矿产开采致使地表的水平朝某个方向移动,过多的移动会导致土地耕作层和地下潜水面的错位,严重影响农作物吸收水分。而水平移动若是不均匀会导致地表水平变形,甚至在地表出现裂缝,大部分的地表水会随着裂缝渗入地下,甚至渗入采空区或深部岩层,地表隆起,土壤中的孔隙减少,不利于植物的呼吸和生长。
(五)曲率对矿区土地破坏
地表的曲率包括正曲率和负曲率两种。正曲率使土地受到拉伸,降低土壤的密实程度,在雨水的冲刷下易形成冲刷沟,也会导致农作物根系与土壤连接不牢固,农作物容易被风连根拨起。负曲率让土壤受到压缩,土壤的孔隙率降低,不利于农作物对水分、养分和空气的吸收,同样不利于植物的生长。甚至会造成水土流失,土地沙化。
三、治理矿区土地生态破坏的措施
(一)对矿区破坏等级进行区分
为了更好的进行矿产土地的治理,要深入了解矿区土地破坏的原因,明确划分土地破坏的等级。开采对土地的破坏主要是由于过度开采引起的地表下沉、 倾斜、曲率、水平移动和水平变形引起的。比如对于裂缝,可根据其对耕地的损坏程度按裂缝宽度 <20、20-50、50 -100、>100 cm 划分为四个土地损坏等级;根据水土流失程度大小可按附加坡度增加<20、20 -50、 50 -10、>100 cm 将土地损坏程度亦划分为 4个等级。
(二)治理矿区的污染土地
治理被污染的土地可以采用客土排土法。因为土壤中含有的重金属大多集中在地表,然后将被污染的那层土挖出,用无污染的客土覆盖被挖出的土壤层。只是这种方法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并不是一个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
(三)改变土壤结构和成分
为了有效有效的防止有毒物质向表土迁移,稳定土壤,可以在含有毒的以及含有重金属离子成分的土壤表层,覆盖一些煤渣等惰性材料。
(四)对矿区土地进行工程复垦和生物复垦
工程复垦是根据矿区自身的自然环境利用矸石充填、粉煤灰充填、挖深垫浅等手段对开采破坏土地进行回填、堆垒和平整。生物复垦是运用生物学、生态学、 经济学、环境科学、农业科学、系统工程的理论,改变土壤养分状况和土壤结构,保持矿区的生态平衡,创造适合农作物的生长环境。除此之外,还可以种植一些耐受型的自然植物,如柳树和白杨能从土壤中去除一定量的重金属。
四、结论
综上所述,由于我国对矿区土地生态恢复的治理工作开展的较晚,目前土地的复垦率不到12%,进展较为缓慢,土地复垦工作者亟需解决的难题是我国的土地复垦工作。要更好的实施治理矿区土地生态的工作,就必须结合矿区土地的破坏原因,研究矿区土地的破坏规律,同时,要积极地总结治理经验,减轻矿区的开采对土地生态的破坏,通过有效的措施,实现矿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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