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岗位责任制度

2024-09-03

政府采购岗位责任制度(共8篇)

1.政府采购岗位责任制度 篇一

一、报告对象范围

1、所有行政村(居)、镇直各单位、各煤矿。

2、所有以上单位的主要领导。

二、报告的范围及程序

1、请假及外出村(居)两委主要领导、镇直单位负责人及各煤矿矿长外出离开晋城必须经书记、镇长批准后方可离岗,各煤矿矿长同时还要请示分管领导。离岗后要将工作交代给其他副职。对村(居)或单位(企业)集体出资并组织的外出考察学习,必须填写重大事项审报表,并注明外出时间、地点、外失事由及经费预算,经书记、镇长批准后方可实行,同时要报县纪检委批复。

2、固定资产购置及处理各行政村(居)一次性购置或处理固定资产(原价)超过5000元以上的,要由各村(居)召开两委会提出意向,将会议记录及所要购置或处置固定资产的物品、数目、价格、质量等以书面情势上报镇农经站,并经分管领导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以后下达批复方可实行,随同批复进行帐务处理。

3、项目投资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经两委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后报镇政府招标中心备案,不得违犯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10-50万元的工程项目,要先经两委会提议后,以村(居)级重大事务决策情况报告表的情势上报领导,要写明项目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范围、资金来源、工程预算及设计方案等情况或物质采购的数目、质量物品名称等,同时要附带两委会议记录复印件,由镇包村(居)干部、包片领导、分管领导把关后经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项目可行性等因素综合斟酌后予以批复。同意后各村(居)根据批复方可召开党员大会和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会议,会后将重大事项决策报告表报镇小型工程招投标中心,按招标程序进行招标。50万以上的工程项目,经申报批复后,按上级有关规定到县级以上招标办理。

4、承包租赁担保合同(1)各村(居)、各煤矿对外进行资源、资产的承包、租赁或担保,不管对方是单位还是个人都要经两委班子会议提议并构成承包或租赁意向,将意向书报分管领导,镇党政联席会议将根据国家产为政策、法律法规、各行业规定和相邻关系等进行讨论,研究决定后下达批得。(2)各村(居)根据批复依照“5+2”民主决策程序召开党员大会和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进行公示并填报重大事项决策报告表。(3)承包、租赁或担保协议构成后报镇经管站签证,签证时经管站要严格按规定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予以签证。(4)随同批复签证进行账务处理。

5、“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一事一议”指村(居)级范围内创办水利、农田基本建设、维修村(居)级公路和桥梁、植树造林等筹集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劳务用工的筹集办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经两委会构成意向,将建设项目所需资金及用工、工程预算情况上报分管领导,经党政联席会议同意后下达批复,各村(居)根据批复按“5+2”民主决策程序,召开党员大会和村(居)民或村(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进行公示同时填报重大事项决策报告表。需要招投标的按招投标程序进行。

2.政府采购岗位责任制度 篇二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责任辨析

一、引言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 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空前巨大, 政府投资项目作为政府实践其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 在国民经济活动中所占据的地位日益凸显。政府投资项目使用的是公共资金, 追求的主要是社会效益, 以社会公众的福祉和根本利益为出发点, 正是由于这一特殊性, 较其他基建类项目而言, 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更严格的基本建设程序, 实行更全面的监管制度。然而, 由于政府投资项目中涉及主体众多, 且政府部门和国有机构承担了重要的管理或监督职责, 一旦项目实施中出现问题, 难以切实追究各主体, 尤其是政府相关决策、监督机构的责任。因此研究如何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责任追究制度, 在项目各相关主体间形成彼此对等的责、权、利关系显得十分必要。

二、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概述

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管理、监督的力度, 提高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率, 国务院先后制定了《国家重点项目管理办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等相关规定, 并于2004年7月1日出台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对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做出了原则性规定, 指出:“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和单位, 都应有相应的责任约束, 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 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使得强化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拥有了政策性依据。

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 是指在政府投资项目中,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条款明确不同主体的职责范围, 追究不同主体的失职、违约、违法等行为对项目实施、公众利益等造成损害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判断某一主体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的关键在于其是否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已签订的合同条款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二是责任追究制度的外因是项目主体未能合格履行职责并由此对项目实施造成一定损害, 追究是在损害发生之后再去明确各方责任。

针对上述提到的“是否合理履约”和“造成既成损害事实”两方面情况, 引出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中的归责问题。该问题主要有两种把握原则可供参考:一是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 不履行和不当履行合同时, 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承担的决定性因素;二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是指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 无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 只要不履行和不当履行合同的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损害, 就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过错责任原则重视主观的过错心理, 无过错责任原则重视客观的损害事实。政府投资项目参与主体众多, 责、权、利关系相对庞杂, 这也决定了很难通过简单的区分过错与否进行归责。

以上述原则为基础, 可将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的流程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以法律、行政法规及合同条款形式明确各方主体应承担的职责;二是项目决策或实施出现问题, 造成损害之后, 分析损害发生的原因, 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三是追究各方主体的法律责任, 具体流程如图1所示。这三个阶段中, 第一阶段是基础和依据, 第二阶段是关键, 第三阶段是难点。

三、政府投资项目各阶段相关主体责任辨析

政府投资项目中参与或涉及主体众多, 有的主体参与项目实施全过程, 有的只参与项目局部, 同一主体在项目实施的不同阶段的职责也有所不同。所有相关主体可分为三类:一是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 包括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国土、交通、环保、消防等部门;二是为项目直接实施方, 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三是为项目间接参与方, 包括可研报告评审机构、概算评审机构、财政评审机构、施工图纸审查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等。项目全过程可分为项目决策、项目实施两个阶段。

各方主体的职责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明确, 两种有较高效力的约定方式, 即法律和合同, 合同也是受法律保障的。其中, 政府机构和政府委托机构的职责应以法律形式规定, 具体包括投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监察部门、国土、交通、环保、消防等部门、可研报告评审机构、概算评审机构、财政评审机构、施工图纸审查机构和建设单位。市场主体的职责应以合同形式约定, 具体包括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材料供应商和招标代理机构。

四、政府投资项目追责程序及责任分配机制———以初步设计概算批复问题为例

项目中出现问题, 并导致损害事实之后, 如何明辨相关主体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是责任追究制度的关键环节。首先应分析所发生的问题, 应有哪些主体分别承担哪些职责;其次由各主体分别证明自己履行了相应职责, 并由责任追究机构进行调查, 如果依法或依合同合格履行了职责, 就可免责, 否则应追究法律责任;最后分析应承担责任的几方中, 哪一方承担直接责任, 哪一方承担间接责任, 确定责任的分配方案。

以一个例子说明上述机制。假设项目决策中的初步设计概算批复不准确或不规范, 可按下列程序确定相关主体应承担的责任:

(一) 确定该问题涉及的责任主体

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批复出现问题, 可能由多种原因引起:一有可能是建设单位所提的项目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要求, 提供的项目资料等不准确、不清楚;二有可能是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方案不合理, 概算编制不准确;三有可能是初步设计概算的评审不严格、不准确;四可能是由于投资主管部门的批复不规范, 缺乏科学的依据。因此,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初步设计评审咨询单位、投资主管部门均为相关主体。

(二) 确调查及追究机构 (二)

在应承担职责的主体确定后, 应以这些可能承担责任的主体中最高地位方的上级直接主管部门作为追究责任的负责机构。例如, 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出现问题, 应以投资主管部门的上级部门作为追究责任的负责机构;项目实施中的工程质量问题, 应以建设单位的上级部门, 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追究责任的负责机构;项目实施中出现的滥用、挪用、浪费建设资金等问题, 应由财政部门作为追究责任的负责机构。

(三) 相关责任主体举证

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出现问题后, 设计单位应证明自己依据建设单位提供的项目资料、要求等, 进行了合理的设计;建设单位应证明自己提供的项目资料、要求等准确合理;评审机构应证明自己按投资主管部门的委托要求, 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初步设计概算进行了合理的评审, 并出具了规范的评审报告;投资主管部门应证明自己依据相关法规, 参考评审机构的报告进行了概算批复, 所批复的初步设计方案和概算额具有充分的、科学的依据。

责任追究负责机构也应以适当方式进行调查, 验证各主体举证的真实性, 并获取判断各主体是否履行职责所需的必要信息。调查方式包括审查相关方提交的材料、接受公众举报等。

(四) 明确和分配责任

如果对项目中的某个问题, 同时有几个相关主体未合理履行自身职责, 则都应承担相应责任, 但承担责任的内容和程度应有区别。总的说来, 不同主体承担的责任可分为直接责任和间接责任两种。直接责任方应平行分担责任, 间接责任方应承担连带责任。

假设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初步设计评审机构、投资主管部门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失职, 就都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 建设单位、投资主管部门应承担直接责任, 前者是组织初步设计、提交初步设计的责任方, 后者是政府投资决策的部门, 二者应根据失职的程度分担责任。设计单位、初步设计评审机构应分别就初步设计文件编制的质量问题和评审意见的正确性问题向上述两委托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五、结论

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作为改善和优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杠杆、驱动器和制衡器, 已成为舆论关注和理论研究的热点, 并逐步从观念层面向实践层面延伸、从政策层面向制度层面拓展。只有充分明确政府投资项目中参与主体各方的责任, 才能在后续项目的实施过程中予以落实。责任追究不应成为最终目的, 如何强化过程管理、明确各方职责、落实监督机制, 在此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责任追究制度才是完备的、有效的, 而这也是规范和约束公共权力行使, 保护公共利益, 实现社会公平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朱维平, 周国栋.政府投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探索[J].宏观经济管理, 2010 (3) .

[2].胡晓强, 庞亚君.完善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和制衡机制[J].浙江经济, 2006 (24) .

[3].周国栋, 吴明坤.政府投资项目责任追究制度的基本概念和法律基础[J].中国经贸导刊, 2007 (20) .

3.政府采购岗位责任制度 篇三

关键词:城市住房保障;历史演变;政府责任

衣、食、住、行是人类生存的基本需求元素,“居者有其屋”既涉及到公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又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市场机制的局限性凸显了不同利益集团在市场竞争中的功利色彩,同时也决定了政府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重要责任。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蓬勃发展,住房保障建设也经历了不断发展的过程,特别是政府责任在发展中日臻成熟和完善。为了有效面对取得的显著成就,迎接新的困难和挑战,我们有必要对我国城市住房制度的历史演变以及政府责任的定位进行一些深层次的探析,力求能从中获得教益和启迪。

一、我国城市住房保障制度的历史演进

20世纪初,我国民主革命的先驱者孙中山先生,把“居者有其屋”列入建设中国方略的一项重要任务,从而把“居者有其屋”提高到国家战略的层面。

建国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在城镇实行福利化的住房政策,包括政府机关和事业单位同包住房建设,对职工实行福利分房,整个住房制度具有明显的福利保障特征,但这种制度也逐步暴露出诸多弊端,如排斥市场机制,资金得不到良性运行;加重了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经济负担,助长了平均主义但又难以保证公平;各个管理环节之间缺乏合理的协调机制,管理效率低下。

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的初期,邓小平同志针对城镇居民住房日渐困难的情况提出了住房制度改革的设想,但由于当时受到多方面的约束,城镇住房体制改革尚无法深化。1988年国务院召开了第一次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此后多次发布相关通知及文件,要求逐步进行住房制度改革。这一时期,我国初步建立了向不同收入家庭提供商品房及经济适用房的住房供应体系并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

1994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确立了住房社会化、商品化的改革方向,标志着我国全面推进住房市场化改革制度的确立。

1995年3月国家建设部出台了《实施安居工程的意见》,这是党和政府为推动房改,加快城市住宅建设及解危、解困和建立住房新制度的又一重大举措。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在制度上确立了市场化住房体制,全国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在此前的商品房及经济适用房的基础上,适当增加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廉租房,逐步建立以经济适用房为主体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

2000年以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十五”规划又提出了要加快解决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尽快建立、健全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以保障公民的基本居住权利,确保社会的安定团结。2004年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联合,先后发布《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我国开始着手建立和完善新形势下的住房保障制度。

此后,国务院针对全国房价大幅上涨的态势,先后出台了《稳定房价八条意见》及《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的六点意见》,提出要高度重视稳定住房价格,大力调整住房供应结构,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的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要求各地制定和实施住房建设规划,国务院九部委还对新建住房的面积提出了具体的比例要求。

2007年8月国务院又颁发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勾勒了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住房制度的总体框架,确立了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指导思想,提出到“十一五”期末,廉租房建设应保尽保的分年度目标,表明我国的住房保障制度有了重大调整,保障制度的重心将由经济适用住房转向廉租住房。据此,2007年末建设部等部门修订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财政部发布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2008年初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中央预算内投资对中西部财政困难地区新建廉租住房项目的支持办法》。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建立,政策框架的构建,为实现“人人享有适当住房”奠定了制度保障和政策基础。

从我国住房保障制度的历史演进看,政府在住房保障方面确实是花费了较大的精力,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完成了住房保障制度的3大转变:从完全福利性向部分福利性转变;从非商品化向商品化转变;从以财政政策为主向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综合运用转变等。这项政策的推行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解决了部分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

二、城市住房保障中的政府责任

(一)政府是住房保障的第一责任人

住宅作为生活必需品,是人的基本生存条件的重要组成部分。居住需求属于人类的基本需求,因此,居住权也构成基本人权的组成部分。很多国家居住消费支出占其消费总支出的比重都在20%左右。因此,最低收入阶层是难以依靠自身力量解决其住房问题的。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必须把住房保障工作纳入重要议程,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提供住房保障,否则无家可归或居住条件恶化的人就会逐步增多,从而造成社会的不稳定,住房问题就会演变成社会问题。

从住宅的外部性特点看,它具有一定的准公共品的性质,总体上属于私人产品,但是贫民窟、棚户区等的存在会使区域环境和卫生状况恶化,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合理的公共政策选择,是政府对低收入阶层的居住问题给予某种形式的援助,使其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得到改善。

住宅政策是国际公认的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1981年4月在伦敦召开的“城市住宅问题国际研讨会”上通过的《住宅人权宣言》指出,拥有一个环境良好、适宜于人的住所是所有居民的基本人权,1996年6月召开的联合国第二次人类住区大会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宣言更是承诺:将致力于实现“人人有适当的住房”和“城市化进程中人类住区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但是要让承诺变为现实,只有政府能担当起这一神圣使命。

(二)政府是住房保障政策有效实施的关键

第一,政府是住房保障政策能否有效实施的关键。在住房建设供应、交易秩序维护、住房消费分配等各个环节离不开政府的参与,尤其对弱势群体的住房保障问题,政府更是责无旁贷。如果说在市场体系中政府还主要扮演间接调控角色,那么在住房保障领域,政府则是不折不扣的政策制定者和实施者。因为政府自身的施政伦理和制度建设,是住房保障政策能否有效实施的关键。

第二,政府在确立完善的住房保障目标中其作用无可替代。住房保障目标既要有宏观和长远的,也要有短期的、现实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如美国有法案规定,凡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的50%(人口多的家庭放宽到80%)的家庭,政府有义务使其住房支出不超过收入的1/3。近几年,我国对住房保障要达到的目标也做了很多细化规定。如国务院“24号文”提出,“面积90平方米以下住房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住房用地的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等,还要求地方政府“都要制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要制定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年度计划”等等。

第三,政府是住房保障责任落实的主体。一般各国住房政策都是中央政府负责制定政策,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包括提供土地和组建公营租房公司,但同时中央政府帮助提供实施住房政策的融资。这样做的必要性是在于避免因地方贫富不均而造成住房政策落实能力的分化。在强调政府要承担起住房保障责任的同时,必须对政府行政的科学评价体系和严格监管体制提出更高要求,这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不可分割。否则,再准确的政府责任定位、再好的制度设想,都可能成为“与民争利”或腐败寻租的温床。

(三)政府是住房保障规范管理、有效运营和持续发展的保证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住房保障制度,是困难群体参与社会再分配,享受经济增长所带来的福利增加的一种手段,对于稳定社会秩序、缩小贫富差距、体现社会公平都有很大的意义。但要保证住房保障制度落到实处,没有政府的严格监督、科学管理和适时投入是万万不行的。政府作为城市住房保障的责任主体,在制定、修改、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过程中承担着义不容辞的责任。如在住房保障的立法方面,提供一个健全的法律框架,在制度设计和创新方面发挥绝对的主导作用,承担起成立组织机构,给予财力支持,提供服务、培育市场的责任。

当前,随着房价的快速上涨,住房保障问题日益突显。现阶段,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对于避免贫富差距过大、保证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具有着重要意义。

住房保障制度的产生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社会文明的进步。即只有当生存权成为人权后才会有保护弱者的呼声,也只有住房成为人类生存必需品得以普遍认可后才会有住房保障之说;二是市场机制在住房资源的配置中起主导作用。由于种种先天、后天的因素,人们拥有的生产要素有极大差别,一部分弱势群体在竞争中处于劣势地位,这是市场机制本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正如萨缪尔森所言“一个富人家猫喝的牛奶也许正是一个穷人家小孩维持生命所正需要的”。如果听凭市场配置,很可能弱势群体连满足基本生活住房的需求都难以实现,因此需要政府建立住房保障制度,通过制度对市场运行进行某种程度的修正。面对美国“次贷”危机给全球经济带来的动荡和深重教训,特别是格林斯潘的低头认错,使人们更加意识到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合理把脉住房保障中的关系平衡显得是多么的重要。

因此,必须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解决好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使其能够共享改革和发展的成果,为全面小康目标的实现奠定基础,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褚超孚.广厦万间 大庇居者——刍议政府住房保障政策的目标和原则[J].城市开发,2005(4).

2、孙亿敏.我国大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若干探讨[J].规划师论坛,2008(4).

3、李金权.住有所居 任重道远[J].发展,2008(6).

4、林家彬.政府住房保障的对象与方式[J].上海房地,2007(6).

5、陈杰.300名博士呼吁的《住宅法》究竟要解决什么?[N].解放日报,2008-03-13.

6、文林峰.完善与创新廉租住房制度研究[J].城市开发,2008(7).

*本项目获广西民族大学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gxun-chx0811资助。

4.采购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篇四

夜寒新书 2018-03-05 06:48:34

一、采购部规章制度

1、制定公司合理的采购政策,对销售用的物品等采购工作实行归口管理。根据公司年度工作计划制定相应的采购供应计划。

2、根据销售计划,按消耗定额和采购程序,编制每季、每月的采购供应计划,并努力按该计划执行以确保正常经营秩序。

3、按公司的规定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负责及时的订货、运输、质检验收、结算和储存工作,办好验收交接手续,保证质量达到规定标准。

4、对大宗采购逐步推行招标制,统一采购,加大批量,货比三家选择价廉物美的商品物资,以降低综合采购成本。

5、对长期主要供应商进行资信调查,实行定期登记评估并进行调整。

6、负责供应物资的仓储管理,严格按规定办理入库,出库、储存、报损等手续,保证库存物资完好无损,做到帐务卡相符,加强仓库安全检查保卫工作,防止贵重物资被盗。

7、负责定期或不定期的清理库存,压缩不合理库存量,回收多余剩余材料,做好材料的易物工作,盘活存量,减少浪费、加速资金周转。

8、负责推行计算机化的采购与物资管理,运用经济批量采购策略和分类管理办法,降低物资成本。

9、负责与采购、物资相关的资料、帐册、报表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及时编制相关的统计报表。

10、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采购部管理制度

采购部人员职责及管理制度

(1)、热爱本职工作,勤于学习新技术,了解新产品,注意市场信息的积累。

(2)、廉洁奉公,不徇私舞弊,不违法乱纪,勤俭节约,讲究职业道德。

(3)、编制采购计划。负责根据生产、总务、设备及检验等各部室物品需求计划,编制与之相配套的采购计划,并组织具体的实施,保证经营过程中的物资供应。

(4)、负责供应商的开发、管理及维护工作。

(5)、坚决执行各项采购工作制度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6)、大项材料必须做招标工作,其他材料询价必须三家供应商以上参与。

(7)、积极了解材料的短缺、发货、验收等实际情况,早知道,早处理。

(9)、及时协助财务部对照欠款数额或者合同要求安排对供应商进行付款。(10)、加强物资采购档案的管理,做好物资信息情报的工作,建立起牢固可靠的物资采购网络,并不断开辟和优化物资采购渠道。

(11)、做到每周一小结,每月一总结,每年一审核。

(12)、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采购部工作职责

1、采购员须注重职业道德,品行端正。做到不吃回扣,不贪污受贿,不吃请,不虚开发票,不从中牟利,不卡、拿、要,公正廉明。

2、不迟到、不早退。采购员在工作中要多跑、多对比、多总结,边学习边实践,不断提 高自己的采购业务水平。

3、定期汇总所进的采购资料,协助财会进行成本核算。

4、建立材料采购供应渠道,进行供应商的择优选择,新供应商的开发工作。

5、加强与使用材料部门的联系,尤其是按时、按质、按量控制好各部门所需的各种材料,确保生产及销售能顺利进行。

6、所购大宗材料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合格证明,严禁购进质量不合格材料,同时监控材料使用状况,控制不合理材料的采购与浪费的情况发生。

7、在购进材料时发生质量、数量异常情况下,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与有关部门进行协商处理。

8、做好供应商的选择、评议工作,建立牢固、可靠的供应基地,并不断挖掘供应商,以保证材料供应的不间断性。

四、采购部经理岗位职责

1、主持采购部的全面工作。

2、领导采购部门按部门的工作职能做好工作。

3、制定本部门的物资管理相关制度,使之规范化。

4、制定物资采购原则,并督导实施。

5、做好采购的预测工作,根据资金运作情况,材料堆放程度,合理进行预先采购。

6、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采购业务知识的学习,精通采购业务和技巧,培养采购人员廉洁奉公的情操。

7、带头遵守采购制度,杜绝不良行为的产生。

8、控制好物资批量进购,避开由于市场不稳定所带来的风险。

9、监控物品流通的状况,控制不合理的物资采购和消费。

10、进行采购收据的规范指导和审批工作,协助财会进行审核及成本的控制。

11、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采购员岗位职责

1、采购员须注重职业道德修养,严格遵守采购纪律,积极按采购的规范和要求进行采购工作。

2、采购员在工作中不辞辛劳,多跑、多对比,精通采购业务,选择供应商时货比三家,尽量压低采购成本。

3、按采购工作的规范和流程进行有效工作,采购单据和报账程序必须符合财会的要求。

4、对审批后的采购计划组织实施,确保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物资供给。

5、有效进购所需物资,确保生产及销售的顺利进行。

6.负责跟踪物料交期,保证物料的正常供应,并制定《物料供应计划表》。

7.负责办理退货、补货事宜,并追踪物料到位。

5.政府采购岗位责任制度 篇五

州“三制办”:

按照你办《关于认真做好责任政府四项制度2009年工作总结》的通知要求,现将我室2009责任政府四项制度执行情况总结如下:

一、实施责任政府四项的基本情况及成效

(一)基本情况

实施行政机关行政问责办法、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四项制度(以下简称责任政府四项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要求,加强政府自身建设,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需要。自责任政府四项制度启动以来,我室严格按照省、州的相关要求,贯彻落实好责任政府四项制度。

一是加强领导,成立工作机构。州政府研究室及时成立了责任政府四项制度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黄正山主任担任组长,李如宗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组成员成,抽调罗陈武、李玲两名同志担任联络员并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制定了《××州政府研究室实施责任政府四项制度工作方案》,明确了工作的目标要求和保障措施。

二是加大学习宣传力度。积极开展学习动员,及时传达了《××州政府部门及县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州人民政府关于××州行政机关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传达了全省深入推进四项制度工作电视电话会、××州实施四项制度大要现场推进会等会议精神。为干部职工购买了《云南省问责工作汇编》和《云南省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工作手册》。积极参加云南省行政机关公务员四项制度基本知识和服务承诺制内容统一考试,通过文件、会议精神的学习和考试,我室职工对责任政府四项制度的主要内容有了进一步了解,职工知晓度达到100%。

三是制定了州政府研究室落实责任政府四项制度相关办法。结合实际,制定了《××州政府研究室行政问责办法》、《××州政府研究室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强化了实施办法和细则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制定了《××州政府研究室服务承诺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是在工作中不折不扣落实责任政府四项制度。一是认真执行《××州政府研究室行政问责办法》、《××州政府研究室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实施细则》,一年来,在州政府研究室内部没有被问责的事项,没有被投诉的事。二是按照《××州政府研究室服务承诺书》的要求,在工作中切实做到了依法行政、认真履职、热情服务、廉洁自律、勤奋创新、团结和谐的公开承诺。一年来,暂时没有受理涉及服务承诺的具体事项。三是按照要求按时上报各类报表资料。

(二)主要成效

自实施责任政府四项制度以来,在规范行政行为,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增强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度,扩大公众知情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2007年我室已率先在州政府办归口管理单位中实施以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效能建设为目标的岗位绩效考核制度,与责任政府四项制度在内容和实施要求上基本一致,相互促进。通过实施责任政府四项制度,本室干部职工队伍工作作风明显改进,服务能力明显改善,办事效率明显提高,依法行政意识明显增强。

二、存在问题及下一年工作安排

责任政府四项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单位各科室、每位干部职工共同配合才能做好。我室按要求开展责任政府四项制度以来,有效促进了工作效能的提升和服务水平的提高,但也还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和制度建设有待完善和规范等问题。在下一年工作中,我室将按照州政府要求和我室实施责任政府四项制度工作方案的步骤组织实施,不断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办法,认真实施好四项制度。

6.政府采购岗位责任制度 篇六

摘要:2014年年初,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标志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但受社会经济条件、制度发展状况及政府财政支出偏好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府财政责任和财政负担仍存在不足之处。本文以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例,分析了目前呼市制度运行中政府财政责任存在的问题,对问题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初步提出对策,对未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政府财政责任问题的解决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政府财政责任 激励机制

中图分类号:F8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2017)09-0009-02

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中的政府财政内容

(一)概念界定

2014年年初,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将新农保和城居保合并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制度名称、政策标准、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的统一,迈出了最终破除城乡二元结构的重要一步。

政府财政责任是指政府财政部门行使财政管理职权,对国家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包括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实现财政收支平衡、促进资金合理配置和财力合理使用以及监督管理社会经济生活和财政分配全过程等责任。城乡居保中政府财政责任的发挥对其制度运行成果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基础养老金的发放、激励效应的提高都有赖于政府财政责任。

(二)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财政责任现状

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目前设有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共13个缴费档次,相对应的政府财政补贴为选择100元至400元缴费档次的分别补贴30元、35元、40元、45元;选择500元至1000元缴费档次的分别补贴60元、65元、70元、75元、80元、85元;选择1500元、2000元、3000元缴费档次的分别补贴85元。参保人可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多缴多得。其中,参保人选择200元及以上档次并且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每多缴1年,基础养老金提高2元。由此,各缴费档次到龄时的养老金待遇水平如表1所示。年满70-79岁的居民,基础养老保险金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10元/月,年满80周岁的居民,基础养老金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20元/月。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财政投入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财政补贴缺乏激励效果

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13个缴费档次,前10个缴费档次以100元的公差逐档递增,后3个缴费档次分别以500元和1000元递增;但对应的政府补贴情况为前4个缴费档次以5元的公差逐档递增,第5到第10个缴费档次以5元的公差递增,后3个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统一为85元。由此可见,当缴费档次成倍增长时,政府补贴没有以相应比例增长。据刘双双在《民族地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研究》中调研指出,在2012年制度实施时,其198个参保缴费的调查对象中,有394%的居民选择了最低档100元缴费,333%的居民选择200元缴费。由此可见,居民多选择100元与200元这样较低的缴费档次,而这样的缴费档次在满足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养老金水平无法完全满足未来养老保障需求。

(二)缺乏正常的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

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养老金由2012年115元/月,每年递增增加5元直至2016年135元。政府补贴水平始终以每年5元的增幅增加,但呼和浩特市城乡地区生产总值保持增?L,虽然增幅有浮动,但始终比上年增长75%以上。由此可见,财政补贴没随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作出调整。

(三)基层经办人员行政经费不足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作为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与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合并而成的一项制度,其合并后由于其在人员编制、经办经费保障等方面没有明确规定,各级政府没有将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大部分地区没有为经办机构配备足够的人员。办公经费没有落实,基层经办力量薄弱。

三、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中政府财政投入的对策建议

(一)引入激励机制,将财政补贴投入水平与GDP增长水平挂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的目的之一是使城镇与农村居民覆盖于同一制度之下,增加制度公平性。在实行并轨前,城镇居保与新农合制度覆盖人群已经十分广泛,因此城乡居保制度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不平而非不公。将财政补贴水平与GDP增长水平挂钩,有利于城乡居民共享经济增长成果。

具体做法是,将目前每个缴费档次的政府补贴水平设置为其政府财政补贴基础水平,GDP同比上年增长比例作为系数与政府财政补贴基础水平相乘作为当年该档次的政府财政补贴数额,与其政府财政补贴基础水平相加,得到当年该档次的政府财政补贴水平。即:当年该档次政府财政补贴水平=(1+ GDP同比上年增长比例)*该档次财政补贴基础水平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增长机制,与城乡居民收入挂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待遇的替代率应当满足城乡居民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且未来此制度将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进一步并轨,因此在待遇计发办法上可以向城职保靠拢,为进一步的合并打好基础。

笔者认为,可将上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平均数的一定比例的1/12作为基础养老金的调整机制,适应经济发展的同时,逐步提高城乡居保的待遇水平。

(三)完善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

参保者累计缴费满15年,每多缴一年,基础养老金增加所缴费档次的5‰,最高一年不超5元。即选择100元档次,缴费超过15年,每多缴一年,增加0.5元;选择1000元档次及以上的,每多缴一年,增加5元基础养老金。这样可以鼓励参保群众长缴的同时,能够有更多的动力选择较高档次。

(四)政府财政重视基层经办机构建设

根据辖区内人口总数、参保人数、行政人员数等基本情况,确定政府基层机构建设的财政投入水平。协调相关部门,加大对嘎查村、社区协办员补贴力度,逐步建立与服务人群挂钩的经费保障体制;要进一步加大对苏木、乡镇社保所的投入力度,并按照事权、财权对应的原则,解决办公设备、办公场所的所需资金。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施过程中,政府财政责任的承担对增强参保者的缴费积极性、提高待遇水平及公平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政府财政责任进行探讨和研究,明确城乡居保中的政府财政责任,各级政府之间相互支持和配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将更加高效并可持续地运行。

参考文献:

7.政府采购岗位责任制度 篇七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多级政府责任的理论

(一) 公共物品理论

1.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应承担责任, 这主要是社会养老保险所具有的公共物品性质决定的。黎民认为养老保障具有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的性质, 决定了政府的核心地位和主导作用。政府具有的公共性和垄断强制性使政府在养老保障的供给方面表现出特有的责任能力和效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种具有很强正外部性的准公共品, 为社会提供公共品、弥补市场失灵是政府必须履行的财政职能。马雁军、孙亚忠论证得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纯公共产品特性是其本质属性, 而它的准公共产品特性是在政府现有财力约束的特定条件下产生的。

2.各级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应该分权, 这主要是由于公共物品的层次性、外溢性和居民对公共物品偏好决定的。美国学者O.Echesten 认为, 应当根据公共物品的受益范围来有效地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能, 并依此作为分配财权的依据。因此, 那些有益于全体国民的公共物品应当由中央政府来提供。另有一些公共物品虽然只惠及某一阶层或某些人, 但因对全社会和国家的发展至关重要, 也要由中央政府提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于其准全国性公共产品的性质, 应由中央政府主导并视其效用外溢程度大小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合理分担。Tresch的“偏好误识”理论认为, 中央政府不是全知全能的政府, 尤其是其对于地方居民对公共物品需求不能掌握得正确无误, 因此, 当地区之间发生冲突时, 中央政府出面调停地区冲突和收入在不同地区间的分配问题是适宜的。

(二) 从预算管理体制的视角分析

预算管理体制简称预算体制, 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财政收支范围和预算管理权限的根本制度。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 其实质是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其相应的财权, 通过税种的划分形成中央与地方的收入体系。在现行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下, 根据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原则, 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对于由公共产品效应的外溢性和交叉性所引起的上下级政府间或同级地方政府间的事权应分项予以明确界定。对各级政府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事权应明确加以规定。中央政府主要负责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标准的规定已经监督评估, 提供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地方支付主要负责基本公共服务的具体规划、组织实施以及对下级财政实行转移支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职责归属, 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其财政责任, 具体的事物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在这种体制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财政分权是必然的。

二、各级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中存在的问题

(一) 各级政府责任不清

1.各级政府的职能转变不到位, 混淆市场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在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 受传统计划经济的思想影响, 造成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职能缺位和越位并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公共品性质决定了市场供给方面的失灵, 政府要承担其应尽的责任。从1992年《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失败的原因分析可知:政府未认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性还是商业性, 政府财政责任的缺失是主要原因, 最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缴费模式, 几乎变成了农民自身的商业保险, 截至2004年底,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走势逐年降低, 由1999年的9.75%降到2004年的7.10%。

2.政府的级次过多, 使得各级政府的职责划分不清, 造成其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责任缺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具有的公共品性质决定了中央政府应该承担起制度建立的成本, 但是其准公共品性质及受益的范围又决定了各级地方政府要解决本地区居民消费偏好问题, 需要具体的条例来运作。我国现行五级的行政级次层级繁多、设置混乱, 不仅使上下级政府之间信息传输和反馈程序增多, 降低了信息传递的速度, 导致信息失真, 增加了行政成本, 而且各级政府在事务的划分上存在交叉、出现“真空”等问题。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具有的公共物品和准公共物品性质, 使得其归属的问题处于尴尬的位置, 结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建立过程中, 带来事务的划分存在交叉、出现“真空”等问题也就在所难免。

(二) 中央政府承担的责任过少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过程中, 中央政府应承担起主要责任, 这不仅包括财政责任还要包括制度提供上、法律上的责任。中央政府责任的缺失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能得以持续进行的主要原因之一。

1.中央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中财政支出过少。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实践证明, 政府的责任特别是中央财政责任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中起到主导或关键的作用。2002年很多地区在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创新中, 政府财政责任强化又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得以开展的重要因素。2009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得以全面展开, 是因为有中央财政的大力支持。但是中央财政总体上来说在农村社会保障支出是较少的, 2008年全国财政收入61316.9亿元, 其中中央本级收入32671.99亿元, 地方本级收入28644.91亿元。2008年中央用于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2743.59亿元, 占中央财政支出的7.5%, 而中央财政对农村社会保障补助为93.6亿元, 除就业支出的400亿, 仅占其社会保障支出的4.0%, 占其总支出的0.3%。

2.中央政府在制度和法律上的缺失。

我国农村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主要是以政府部门的政府性法规和民政职能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为主, 这都没有法律上的保证。这就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没有制度上的稳定性, 农民与政府之间没有建立起稳定而持久的契约关系。关于发达国家一项制度的建立, 其立法先行, 以有力的法律法规加以保障实施。由于制度具有的性质与公共物品无异, 其本身所具有的外溢性和规模效益, 理应由中央政府来保证其建立、实施, 这样不仅可以减少制度的建立成本, 也可以减少执行成本。但是我国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统一的《社会保障法》, 使得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中执行随意性大, 缺乏持续有效的长期机制。

(三) 地方政府责任缺失

1.地方财政困难, 无力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承担财政责任。

随着农业税的取消和农村税费改革的逐渐完善, 地方政府历史遗留的或有债务、财政缺口问题越来越突出。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曾经调查过几个省的情况, 发现一般省份都是几百亿的债务规模, 有的则接近千亿;按照我国有30多个省份来推算, 就是万亿的规模。地方财政无力维持基本运转, 基本保障不能正常实现。地方财政所面临的巨大困难, 使得地方政府无法维持正常的运转需要, 更谈不上履行自身的职能和提供必要的公共产品和服务了。县乡财政困难使县乡政府无力提供农村最基本的公共服务, 不能较好地造福于民。

2.地方承担的事权与财权不匹配。

现有的政府间职责划分和支出范围不明确, 是财政体制的一大弊端。在实际的财政体制运行过程中, 事权下放而财权上划的事实, 使得各级地方财政不堪重负, 财政能力严重不足。一方面, 在中央政府集中财力, 加强宏观调控能力的同时, 省、市也盲目仿效中央, 不断加大对下级的财政收入集中程度;另一方面, 县、乡两级政府担负的事权则很大, 包括义务教育、基础设施、社会治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经济发展、社会保障等等, 这些事权大都刚性强、欠账多、所需支出基数大。

三、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对策

(一) 完善分级预算管理体制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中的作用

首先, 合理界定中央与地方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事权范围。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范围可以根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公共物品的特征、受益广度的差异以及各级政府职责的内在要求, 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划分清楚。中央主要承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责任和制度建设, 具体的事物由地方各级政府负责。其次, 减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中政府级次, 可以减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成本、执行成本, 进而为制度建立的运行提供有效的、稳定的前提条件。第三, 加大中央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转移支付力度、财政支持力度。根据公共服务均等化原则, 对于财政困难的省份, 中央要承担起财政保障责任;对于不同地区居民所享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不同水平, 中央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以实现全民公共服务均等化。第四, 省级政府要承担起协调作用。在政府级次减少的前提下, 省级政府除了做好本职工作, 应承担起协调中央与县级政府的责任, 各地经济、文化、社会结构等都不相同,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尽相同, 在现阶段不能搞一刀切, 需要视情况而定。第五, 完善“省直管县”体制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中的运用。“省直管县”体制的运作取得的成效是明显的, 对于解决县级财政困难也取得一定的帮助, 因此, 结合“省直管县”体制, 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中加强省级和县级政府的关联度。

(二) 推进和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及相关法律

首先, 加大中央政府立法进度, 制定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律——《社会保障法》, 以法律的形式规范各级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责任, 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通过法律制定开征社会保障税, 以保证社会保障资金的稳定来源, 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其次, 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加强《预算法》的执行力度, 对于各级政府社会保障支出编制预算, 加强各级财政用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支出执行力度以及可持续和强制性, 使得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其稳定的资金来源;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增值保值规范管理, 对基金的运作机构加强管理。

(三) 创新构建各级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财政资金供给机制

在完善的预算管理体制和法律制度强有力保障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资金的供给可以选择“中央+省级”两级政府供给模式或者“中央+省级+县级”三级政府供给模式。由于客观原因, 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财政资金供给应选择三级政府模式, 在这个模式中, 基本养老金可以选取农民人均纯收入为指标, 按照城镇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替代率计算, 如20%~30%的比例, 各个地区可以有不同的标准。中西部的基本养老金这一块要由中央政府来承担, 但是基本养老金与替代率计算后的差额部分由省级政府来提供。如2008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为4761元, 按照城镇养老保险社会统筹部20%的替代率计算, 人均支付标准为952.4元, 扣除中央660元后, 省级提供292.4元;东部地区, 由于各个省份财政收入相对充裕, 农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全国农民纯收入, 可以采取不同的分配办法, 县级提供的资金可用于农村养老管理机构和人员费用支出。

四、结语

只有完善现行的分税制预算管理体制, 在适当简化政府预算级次的前提下, 按照“一级政权、一级事权、一级财权”的原则, 解决好各级政府职能的合理设置及相应的财力保障问题, 这样才能理清各级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的职责, 才能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为其顺利进行提供长期有效的财政供给体制。

摘要:目前, 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没有建立完善的制度, 政府的责任缺失是其主要原因, 通过结合财政分权制度研究各级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中的责任及其存在问题, 进而结合预算管理体制的改革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应完善分级预算管理体制、社会保障立法及相关法律, 构建各级政府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财政资金供给机制, 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顺利进行提供制度上和法律上的保障。

关键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责任,财政分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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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汪柱旺.农村养老保险中的政府职责分析[J].软科学, 2006 (6) .

8.我国政府采购制度问题分析 篇八

目前,政府采购制度已经成为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加强支出管理,实施宏观调控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未能建立符合国际管理的政府采购制度,但摆加强宏观调控、促进企业发展都迫切要求我们从实际出发,借鉴国际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我国的政府采购实践是1995年从上海市开始的。这项工作虽然起步晚,但发展迅速,成效显著。2003年1月1日《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步入依法运行、快速发展的新阶段。2005年9月财政部成立了WTO《政府采购协议》(GPA)研究工作组,就加入GPA问题开展专题研究。2005年11月2日我国政府与欧共体签署了《中欧政府采购合作谅解备忘录》,标志着中欧政府采购对话机制正式建立。同时,也说明我国政府采购制度已经开始步入国际化阶段。

二、我国政府采购制度问题分析

被世人誉为“阳光工程”的政府采购越来越受到世界诸多国家的高度重视,与此同时,政府采购作为财政支出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各国政府调节经济的有效手段之一。我国的政府采购从1995年试点到现在,已经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但仍然存在很多問题,有待于进一步解决和完善。

(一)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善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自颁布实施至今,在实际操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缺陷,比如政府采购法所规范的采购主体范围主要是指公共部门,既有政府机构又有公用事业单位。我国《政府采购法》所明确规范的主体范围是在我国境内的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这三类主体范围中,还看不到占垄断地位的国有企业。而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凡是用政府财政支出中的政府消费支出和投资支出项目,无论采购主体是政府单位、公共机关还是国有企业或者民营企业,都要纳入政府采购法所规范的主体范围。

(二)政府采购缺乏有效监督

目前,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加上其它配套改革措施不完善,使对政府采购监督和管理不到位。如:对采购人在集中采购过程中的行为不实施监管、对供应商的管理不到位、存在“暗箱操作”、存在“灰色地带等,使“阳光下的采购”不再“阳光。这些现象的出现大大降低了采购的效率,违背了政府采购公开、公平、物有所值的原则。正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负有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不履行职责以及在履行职责时配合不力,使采购活动各方当事人违反政府采购制度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政府采购规模小、范围狭窄

根据国际经验,一国的政府采购规模一般应为GDP的10%~20%,如美国为20%,欧盟为14%左右,目前,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约占当年GDP和财政支出的比重约为1.7%和7.5%。2006年,全国实际采购3681.6亿元,政府采购占当年GDP的比重1.8%。2009年,全国实际政府采购7413.2亿元,政府采购GDP的比重2.2%。2010年全国实际采购8422亿元,政府采购占当年GDP的比重2% ,相比之下我国政府采购规模明显偏小。而且从我国目前各省市的实际采购情况看,主要局限于一些财政专项拨款的设备购置、车辆购置和采购限额以上的一些易于操作且较为标准化的产品,一些采购资金规模较大的工程类项目、各行业中的网络开发产品等还没有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三、加强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立法

在借鉴国际政府采购制度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政府采购的具体实施背景,对我国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法规加以完善,逐步形成完备的采购法规体系,从而使政府采购活动都在法律框架下进行。2002年颁布的《政府采购法》虽然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和进步性,但是由于内容相对简单而产生了很多问题。因此导致立法难以实现对政府采购市场的有效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使我国的民族工业受到损害,也阻碍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国际化。因此,在实践中不断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修订和完善使之趋向成熟,明确政府采购宏观调控的意图和目的,应该成为今后一段相当长时间内的工作重点。

(二)建立监督机制,体现“三公”原则

实施政府采购活动,必须追求“三公一优”的最佳目标。能否实现目标,则要靠采购的全过程监督管理来保证。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主管机关,应增强对所属部门的业务监督,提高政府采购职能部门的自我监管能力,并积极配合纪检、监察等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工作。同时,各级政府部门还应将政府采购工作纳入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促进政府与公众之间的信息对称。建立必要的举报奖励制度,保证政府采购的高度透明,充分调动和激发社会公众的公共监督意识。保证政府采购行为的公平、公开、公正。

(三)扩大采购规模、拓宽采购范围

政府采购本身就是一项发挥采购商品的规模效应、节约和使用有限的财政资金的活动。政府采购自从出现以来,就成为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方法,而且政府采购支出一般占政府全部支出的1/3,由此可见政府采购制度已构成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财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和国际接轨,我国必须扩大政府采购的规模和范围。范围应涵盖各单位的各类办公用品、设备、公共设施及政府所需的劳务(公共工程)。此外,要把握好政府采购金额起点的尺度,采购金额过高或过低,都会影响政府采购活动作用的发挥,达不到实施政府采购的目的。通过这些规定来改变现在我国各地政府采购范围偏小、规模不大的现状。

(四)中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未来展望——绿色采购制度

四、政府绿色采购的含义

绿色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在使用政府资金依法采购规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时,要注意环境保护,将环境保护贯穿于整个政府采购的过程中。政府采购的绿色标准不仅要求末端产品符合环保技术标准,而且规定产品研制、开发、生产、包装、运输、使用、循环再利用的全过程均须符合环保要求。

五、我国推行绿色采购的对策

(一)大力倡导绿色采购观,培育绿色消费意识。在建立任何一种制度之初,都必须努力使最广大的群众了解甚至熟知这样一种制度的存在及其优势,从而最终接受它。在国外绿色消费是一种时尚、一种崇尚自然、追求健康的表现。然而,在我国绿色消费仍是一个较为新鲜的话题。为此,政府应通过各种手段大力倡导绿色采购,培育绿色消费意识,使绿色采购、绿色消费变成人们的自觉行为。

(二)制定必要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绿色采购有效推行。从长期发展及发达国家推行政府绿色采购的经验来看,通过立法强制推行政府绿色采购是制度确立的必然之路。当前,应该从生产、购买、消费等环节上进一步规范绿色行为,从而形成一条完整的绿色链。在生产环节上,通过法律法规把那些物耗能耗高、严重污染环境的生产企业淘汰出局,鼓励支持绿色产品生产企业的发展。在购买环节上,要加快制定政府绿色采购标准。通过此标准来引导企业生产和规范政府的采购行为。在消费环节上,制定必要的政策和法律法规,调节和规范人们的消费活动及行为,限制和革除不合理消费倡导绿色消费。

(三)通过经济手段,扶植绿色采购发展。由于采购活动在本质上是一种经济行为,因此,采用绿色手段推行绿色采购是经济活动规律的客观要求。实施价格补贴。政府在采购时可为绿色产品支付额外的费用,或对生产绿色产品的企业实施补贴。如德国政府对生产绿色食品的农场每公顷补贴300-500马克。为此,要允许政府以高于市场平均价来购买绿色产品。通过财政补贴以补偿生产企业对环境的治理费用和保护稀缺资源,引导、鼓励更多的企业从事绿色生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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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永鑫.政府采购执行中的问题原因及对策.财税纵横.2010(6).

[3]陈小霞.政府采购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理论研究与探讨.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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