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办理房产继承更名

2024-10-01

如何办理房产继承更名(共11篇)

1.如何办理房产继承更名 篇一

南京装修http://nj.oceano.com.cn 继承从通俗意义上来说就是家里面的老人过世之后,财产继承分配的意思,而房子作为很多人一生所奋斗的目标,甚至是一个家庭奋斗的目标,买一套房子花去的几乎是两代人或者三代人的积蓄。在老人过世后,房产的继承过户就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而大多数子女对房产过户的流程是不了解的,小编整理了2018年继承房产过户办理流程的一些资料,下面让我们看一下具体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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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过世老人的房子是不能直接申请继承的,在这之前必须要做遗产继承公证。具体的步骤如下:

1、公证

继承人在办理房产继承手续之前,先要将进行遗产继承公证,继承人在办理继承过户的时候要先去房屋所在地的区公证处办理继承权的公正,如果房子的属性还是外销商品房的话还需要去市公证处办理公证。这里,公证处会按照受益额的百分之二来收取继承权公证费,收取200元。

2、房地产管理

继承人在办理完遗产继承公证的手续之后,需要带着继承权公证书的原件、继承过户的申请书、继承人的身份证、房地产权原件、房屋平面图、契税完税证以及契税完税贴花、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等到房地产进行继承登记。

3、费用交纳

继承人在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的过程中也会产生几笔费用,需要交的三大主要费用是:手

南京装修http://nj.oceano.com.cn 续费、印花税、测绘费。这过程中的收费也是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来的,使用的是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法。也就是说按照房地产价格总额大小划分费率档次,分档次计算各类档次的收费,个档次收费额累计之和就是收费的总额。

房屋公证费用是由于房价决定的,并且采用分段累加的方式。少于20万元:收取总房价的2%;20万元至50万元:总房价的1.5%;50万元至100万元:总房价的1%;100万元以上:总房价 0.5%。

4、房产过户登记

继承人在办理了上面的这些手续之后,就可以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了,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的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的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的原件、契税完税凭证的原件等。

继承人在办理房产过户登记的时候需要提供公安部门开具的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领取并填写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 房屋产权证书;申请人的身份证,同时需要提交复印件;相关完税;继承公证或者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其他相关文件。

5、领取证书

如果相关部门将资料审核完毕并通过后,新的房产证书就会出来,按时领取就可以。以上就是关于继承房产过户办理流程的一些解决方案了,希望能够对各位看官有所帮助。如果我们的网站对您有所帮助,请多多向身边的朋友们推荐!

2.如何办理房产继承更名 篇二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一) 概念

代位继承又称为间接继承、承租继承, 是法定继承中的一种特别的继承方式。一般意义上说, 是指有法定继承权的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 由其晚辈直系血亲代其参加继承, 并继承其应继承的份额的一种继承制度。在代位继承中, 已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叫作被代位继承人, 简称被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人叫作代位继承人, 简称代位人, 代位人代替被代位人继承遗产的权利叫作代位继承权。《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只能“往下”, 不能“往上”。代位继承男女平等, 辈数不限, 但遗嘱继承和遗赠不能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和本位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制度, 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代位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与被代位继承人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相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 这时, 被代位继承人客观上无法行使继承权。

2、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即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只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才能引起代位继承, 公民死亡后对其他公民的继承权也一并消失。但若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则其继承权并不消失, 根据法律规定, 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可由其子女代位行使继承权。

3、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问题。代位人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包括被代位继承人的生子女、养子女或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等, 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拟制血亲也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的旁系血亲或长辈血亲均无代位继承权。最高法院《意见》第26条“被继承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4、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即被代位人

未丧失继承权, 其晚辈直系血亲也不得代位继承。最高法院《意见》第28条: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5、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 原则上由数个代位继承人平分被代位人应继承的份额。如该代位继承人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 或是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 可适当分给遗产。或者对被继承人尽过主要赡养义务的, 分配遗产时, 可以多分。

6、发生代位继承时, 代位人替代被代

位人的继承地位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共同继承, 代位继承人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如果第一顺序没有其他继承人, 那么代位继承将作为唯一的继承人, 取得全部遗产。

二、转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一) 概念

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或第二次继承、再继承, 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 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由其法定继承人承受的一项法律制度。也就是指继承人因故于被继承人死后, 未及实际接受遗产而死亡或宣告死亡 (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的) , 由其继承人继承其相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一种法律制度。我国《继承法》中未明确规定转继承, 但在最高法院《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 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第5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 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 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也就是说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 继承人在财产分割前也死亡, 继承人的继承权由其合法继承人 (一般是法定继承人, 但也不排除遗嘱继承人) 承受, 被继承人先死, 继承人 (可能是晚辈, 也可能是长辈) 后死。

(二) 特征

1、转继承权必须是在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 分割财产以前死亡方才产生。

如果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为代位继承了;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 遗产分割之前, 继承人也相继死亡, 才发生转继承。

2、转继承人的份额仅以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份额为限。

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3、如果已死亡的继承人在继承开始

以后, 财产分割后才明确表示放弃遗产, 那么就不存在转继承的问题, 只有继承人在前述的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 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4、转继承不仅存在于法定继承中, 而且存在于遗嘱继承之中。

遗嘱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以后, 财产分割以前死亡的, 他的法定继承人同样可转继承遗嘱继承人的那份该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5、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 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第一, 继承人死亡发生时间和条件不同。代位继承是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就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与被继承人同时死亡, 代位继承只能发生在被代位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死亡, 它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中;转继承是被转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后, 即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在继承活动开始之后、遗产处理之前死亡, 它只能发生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 既可以是法定继承, 也可是在遗嘱继承, 被转继承人可以是任一继承人。

第二, 适用的范围、主体不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或拟制血亲的子女范围内, 被代位人只能是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 如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曾外孙子女等, 且不受辈份限制, 均可成为代位继承人;但不能是其他法定继承人, (根据“意见”第53条) 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而不适用于遗嘱继承;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 在转继承中, 享有转继承权的人是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法定继承人, 因此, 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子女、配偶、父母都有转继承权, 也可能是继承人的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

第三, 继承的内容不同。代位继承是继承人的子女直接参与对被继承人遗产的分割, 与其他有继承权的人共同参与继承活动;转继承只能对其法定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进行分割, 不能与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共同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四, 性质不同。代位继承是代位人基于代位继承权直接参加遗产继承, 是直接由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继承是对第一次继承基础上的再次继承, 是在继承开始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又转由其继承人继承其遗产。

第五, 产生的原因不同。代位继承是因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前, 被代位继承人 (即被继承人的子女) 已经死亡。而转继承则是因在继承开始后, 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

【案例介绍】于某和赵某共有两个儿子, 一个女儿。长子于甲娶齐某为妻, 生有一个儿子于A;次子于乙娶张某为妻, 生有一个儿子于B。女儿于丙嫁给李某, 生有龙凤胎长子李C、长女李D。于某是独生子女, 于某的父亲先于其死亡, 母亲于李氏还健在, 赵某的父母先于赵某死亡。1990年长子于甲因心脏病复发死亡, 于某和赵某分别于1994年4月17日、1992年4月16日因病死亡, 他们生前共遗有70万元, 生前未留有遗嘱, 亦未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在办理完于某的后事后, 于李氏因承受不了丧子之痛, 于1994年7月也离开人世, 1993年于某和赵某的女儿于丙病亡。2011年来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公证, 经协商, 李某、李D放弃继承权, 由于乙和于A、李C共同继承, 他们来到公证处要求办理继承权公证。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代位继承和转继承、转继承中代位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第10条的规定, 被继承人于某和赵某的遗产应由法定继承的顺序。在本案中, 长子于甲先于被继承于某和赵某死亡, 发生代位继承, 长子于甲应继承的份额由其长子的儿子于A代位继承;其孙子于A就可依据法律代位继承该财产权利。于某的父亲先于于某死亡, 赵某的父母先于赵某死亡。于某的母亲于李氏在于某之后死亡, 依据最高法院《意见》中第52条的规定, 于李氏继承其子于某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 因而于李氏应继承的遗产由孙子于乙 (孙女于丙和孙子于甲先于其死亡) 代位继承。于某的女儿于丙先于于某死亡, 发生代位继承, 由其二个儿子代位继承于某的遗产。赵某的女儿于丙在遗产分割之前赵某死亡后死亡, 发生转继承, 其应继承的份额转由其丈夫李某、长子李C、长女李D共同继承。案例中的案情显示长子于甲、女儿于丙分别满足转继承和代位继承的所有法律要件。因此要素式公证书应写明: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 被继承人于某和赵某死亡时遗留的上述个人合法财产为于某和赵某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5条、第10条、第25条的规定, 被继承人的遗产应由其父母、子女共同继承, 因被继承人于某的父亲先于其死亡, 被继承人赵某的父母先于其死亡, 故被继承人于某和赵某的遗产应由其母亲于李氏、长子于甲、次子于乙、长女于丙共同继承。因被继承人于某和赵某的长子于甲先于其死亡, 并遗有子女一人, 长子于A;被继承人于某的长女于丙先于其死亡, 并遗有二个子女, 长子于C、长女于D。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长子于甲应继承于某和赵某遗产的份额由其长子于A代位继承;长女于丙应继承于某遗产的份额由其长子于C、长女于D代位继承;又因于李氏于1994年7月在继承开始后、于某遗产尚未实际分割前死亡, 于丙于1993年在尚未实际取得赵某遗产时死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52条:“继承开始后, 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 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的规定, 于李氏继承其子于某遗产的权利转移给她的合法继承人, 因于某是独生子女, 于李氏死亡后已无我国《继承法》中第十条规定的法定第一、第二顺序继承人, 但我国《继承法》第11条同时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 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因而于李氏应继承的遗产由于甲、于乙、于丙代位继承。于丙应继承赵某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于丙的合法继承人—配偶李某、长子李C、长女李D;而李某、李D表示放弃对被继承人于某和赵某的继承权, 因此, 兹证明被继承人于某和赵某的上述遗产由次子于乙、孙子于A、外孙子李C共同继承。

在现代社会中, 独生子女已普及, 上述问题在不远的将来会尤为突出, 迫切需要我们去解决。在现行的我国《继承法》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中并未涉及到有些问题, 许多专家和学者对这个问题也有较大的分歧, 我们正确出具要素式公证书, 才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 才能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3.如何办理继承权公证 篇三

法定继承应提交: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③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④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⑤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需提交死亡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⑥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⑦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遗嘱继承应提交: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②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的资格证明;③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④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⑤被继承人的遗嘱;⑥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⑦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4.继承的房产如何过户 篇四

在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文件说,房产继承必须公证的规定废止了!意味着如果公证处按照这个规定来执行的话,就不用进行继承权公证。

也就是说提供被继承人死亡证明、遗嘱、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没有遗嘱的房产继承过户

主要有三种途径:

1、协商继承

也就是全部继承人之间如果能协商一致达成不动产分配协议的,可以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以及其他必要的材料到房管局申请房屋过户。

2、公证继承

也就是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申请继承公证,凭继承权公证书申请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3、诉讼继承

全部继承人之间不能协商一致或者无法取得继承权公证的,则需要到法院提起继承纠纷之诉,待法院判决、调解后,持法院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房屋过户登记。

继承权公证的操作方法:

1、先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所有的遗产继承人都到场。

2、然后带上公证书,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到房产局办理过户手续。

其中,继承公证需要带的资料

1、到被继承人所属派出所开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具继承人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

4、被继承的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

5、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遗嘱继承的情况)。

到房管局办理过户需提交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书;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

在办理的时候,需要交一些费用,比如继承公证费(按照继承人所继承的房地产评估价的2%或按照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不低于200元)和继承过户的税费等等,办理的时候,工作人员会告诉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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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何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 篇五

一、法定继承权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的申请,依法证明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具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申请与受理

二、办理法定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继承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及财产清单;

(四)全体合法继承人情况的证明,该证明材料由继承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或其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政府出具,证明须详细列出全体合法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住址、工作单位及他们与被继承人的关系;继承人中有死亡的,应在证明上注明其在何时、何地死亡,生前住址,并提供死亡证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不必提供第二顺序继承人的情况证明;

(五)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提交经公证证明的放弃继承权申明书;

(六)继承人中有失踪多年下落不明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七)依法可取得死者遗产的其他公民,应提交其对死者生前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证明;

(八)在代位继承中,代位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九)在转继承中,转继承人应提交确认此种关系的证明;

(十)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其他人办理,但应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委托书,委托书内容应写明其是否愿意继承该遗产;

6.回迁房如何申请办理房产证 篇六

回迁房是经济适用房的一种,经济适用房是国家给予相应税费减免和补贴的住房类型,所以该类房产上市交易的限制比较多。

回迁房一般是开发商征收土地时,赔给回迁民的房子。而回迁民手持的是合同而不是房产证,回迁房房产证办理也是开发商委托代办的,回迁房房产证费用一般要缴纳房产证代办费、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印花税。

由此可见,回迁房也是可以办理房产证的。

二、回迁房如何申请办理房产证

回迁民发拿到回迁房的购房合同时,通常《购房合同》中有关于委托开发商代办房产证的条款,这个条款本身就可以看作是一份单独的委托协议。此外,很多开发商还会要求购房人在《购房合同》以外另签一份委托其代办房产证的委托书。

三、注意事项:

回迁房房产证委托代办协议中应明确约定:

1、开发商应该于什么期限内办理房产证(如果是“两证分离”的地区,一定要注明《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当然如果因为行政原因,本地暂时无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只能让步了);

2、开发商或代理公司应当于什么期限内提供缴纳相关税费的正式收缴凭证;

3、约定一旦因开发商原因导致不能如期办理或XX发生错误的情况时如何处理,最好明确约定“可以退房”或“不退房,但开发商应赔偿全部房款X%的赔偿金”等明确的违约处理方法;

4、约定如果贷款银行扣押房产证和《购房合同》的,购房人如何核验房产证,因为这种情况下购房人往往只能“看一眼”房产证;

5、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的事宜,有些银行不扣押房产证,仅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的手续是否由开发商办理以及如何办理等事宜也应当约定清楚;

6、约定代办费用的数额和缴纳方法,并要求提供正式的开发商盖章的收据。如果《购房合同》对此没有详细约定,请一定要在这份委托协议中争取加入这些条款。回迁房房产证委托代办需缴纳的费用

缴纳房产证代办费、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印花税

办理收房入住手续的时候,开发商往往会要求您缴纳这些费用。注意事项:

1、在交钱之前,请您了解一下这些税费的收缴标准,以便核实开发商计算是否正确。

2、交钱之后,请您一定保留好收款凭证,并一定要求收款单位盖公章,不要收“白条”。按照约定时间领取房产证

开发商或代理公司代交上述税费之后,申请办理房产证,并办理抵押登记后,您就可以领取房产证了。

如果贷款银行扣押房产证和《购房合同》,您一定要找机会仔细核验房产证上的记载,一旦存在记载错误,应及时要求更改。

回迁房办理房产证注意事项:

7.如何办理房产继承更名 篇七

一、首先向居住国公证机关申请公证书,证明申请遗产继承人的职业、住址、与在华死亡人的亲属关系。申请人申请的公证书须居住国外交部或由外交部指定的办理认证的其他官方机构和我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

二、来华向遗产所在地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手续。申请人持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公证书,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如有遗嘱应同遗嘱一同)亲自前来办理,公证机关在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审核后,如果经审核认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颁发继承权证明书;

三、申请人凭我国公证机关颁发的继承权证明书向遗产管理部门(如银行、房地资源局等)按法定程序和其他同一顺序继承人办理遗产继承事项;

四、遗产继承人需要证明的主要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产继承人也可以在我国有关地方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由公证机关核发继承权证明书;

五、遗产继承人不能亲自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申请遗产继承的相关手续,可以委托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亲属代为办理,没有亲友的,可委托遗产所在的法律顾问处推荐律师办理。在委托律师办理的情况下,申请人须办理委托书;

六、委托书的内容应写明受托人的姓名、住址、权限。委托书应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生效;

8.如何办理房产继承更名 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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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是否可以办理更名,购房合同更名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在实际生活中,不少购房者会因为自身的贷款额度不够,从而想要增加买受人来补足贷款额度,这时就需要办理购房合同更名手续。

当然,也有人仅仅是出于不想购买等个人原因,想要把房子转让出去的,同样也需要办理购房合同更名手续。那么,购房合同是否可以更名?具体如何办理?应该注意什么呢?一起来看看吧。

一、购房合同是否可以办理更名?

按照《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规定,预售房商品房未竣工的,预购人不得再行转让。同时,在预售商品房竣工交付、预购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转让等手续。

此外,房屋所有权申请人与登记备案的预售合同载明的预购人不一致的,房屋权属登记机关也不得为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由此可知,如果购房合同已经进行了备案就不能办理更名手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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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购房合同如何办理更名?

关于购房合同更名的流程,不同情况需要通过不同的流程来实现:

1、预售登记前

在这个阶段,购房者如果想要变更买受人名称或增加买受人的,相对来说手续并没有很复杂。首先,购房者应先与开发商进行协商,通常情况下,开发商都是会同意更改的。

如果该商品房未竣工验收,需前往有关单位开具未竣工检查报告,并由开发商提交合同更名的原因,最后支付相关手续费用即可。如果该商品房已经竣工验收,则无法进行更名,但可等产权证办理出来后再以赠予的形式更名。

2、预售登记后

如果新增买受人与购房者具有直系亲属关系,可在预售合同上更名,办理时应出具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其他不具亲属关系的,应按预售转让程序办理,即由原买受人提出申请,撤销合同备案后重新签订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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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购房合同更名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办不了产权证

购房合同更名需对合同重新备案,自然也会被重新审核,如果被房管部门发现买卖双方的真实目的是完成交易,则会被拒,从而造成无法备案以致后期产权证书无法正常办理。

2、被征收税费

不少人选择合同更名都是为了逃税,但即使合同已经办理更名,在申领产权证明环节也可能被发现真实目的,这时出售方可能就会被征税。

3、合同无效

如果在购房合同更名之后有任何一方反悔,合同就有可能被认定为是逃避税费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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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介歇业出租转让 http://s.yingle.com/fc/730817.html 房子的产权年限是从办房产证的时候算吗 http://s.yingle.com/fc/7308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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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如何办理房产继承更名 篇九

为了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市场发展的形势,进一步加强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工作,卞房地局对《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该《规定》从2 000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停止执 行

附:《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

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

为加强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保证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作如下规定:

一、过户

非住宅过户是指承租人、单龟(以下简称承租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改制等原因,要求改由系统内其它企事业法人承租使用的行为;民用住宅过户是指承租人因死亡、迁居、申请购房或经司法仲裁机关裁决不再承租,改由享有合法共同承租权的其它家庭成员承租使用的行为。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申请过户:

l、非住宅用房承租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或改制需继续租用的;

2、民用住宅承租人因死亡或迁居,与承租人同户籍且同住三年以上已成年的近亲属需继续租住的;

3、民用住宅按房改政策出售时,由承租人配偶申请购房的;

4、原承租人经司法仲裁机关裁决不再承租,改由享有合法共同承租权的其它家庭成员承租使用的。

(二)承租人申请过户所必备的条件:

1、非住宅承租人申请过户,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出具的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改制等原因申请过户的证明材料及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系同一系统的证明材料。企业兼并、改制还需持有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要求过户的证明文件.

2、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过户,新承租人必须是与原承租人同户籍,并与原承租人同住三年以上已成年的近亲属,且因他处无住房或住房面积在特固标准以内。需继续租住的新承租人的/顷序依次为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近亲属。如有同一顺序多个依法享有共同承租权成员的应在家庭成员中签订书面仂。议,或经司法仲裁机关裁决,明确过户后的新承租人,方可申请过户.

3、民用住宅按房改政策出售时,承租人要求由配偶申请购房,可同时申请过户。

(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过户:

1、无合法租赁契约的;

2、承租人损坏房屋未予修复、赔偿的;

3、拖欠租金或有租赁纠纷的。

二、分户

非住宅分户是指承租人因机构变动,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核算单位,要求对原承租的房屋分开承租使用的行为;民用住宅分户是指享有共同合法承租权的家庭成员,要求分开承租居住房屋的行为。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申请分户:

l、非住宅用房承租人因机构变动经上级机关同意批:住该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核算单位的;

2、民用住宅享有共同承租权的成年人要求单独承租居住房屋的;

(二)承租人申请分户所必备的条件:

1、非住宅用房承租人申请分户时,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该单位分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核算单位的有关文件,经出租人现场查勘确认要求分户的房屋结构可以自然隔开,并具有可供两个及两个以上承租人分开安全合理使用的条件;

2、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分户,须经出租人现场查勘确认房屋分割使用时,不造成生活起居困难,不相互干扰,分户后不造成新的住房困难户。

(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分户:

l、无合法租赁契约的;

2、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将要拆除的;

3、承租人损坏房屋未予修复、赔偿的;

4、拖欠租金或有租赁纠纷的;

5、房屋户型为单元式厅、室的;

6、分户后人均使用面积不足十三平方米的;

7、旧式住宅中共同部位拥挤的。

三、更名

非住宅更名是指承租人因机构拆并,经营转向、企止改制等原因需要更改单位名称并继续租用房屋的行勺:民用住宅更名是指承租人因姓名更改而继续租用房圣的行为。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承租人可以申请更名:

l、非住宅用房承租人因机构拆并、经营转向、企业改制等原因更换厂(店)名称的;

2、民用住宅承租人因姓名更改而改变租约承租人姓名的。

(二)承租人(或单位)申请更名所必备的条件:

1、非住宅用房承租人申请更名,须具备上级主管部门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同意更名的有关文件和证件;

2、民用住宅承租人更名,承租人必须持有市公安局核发的更改姓名后的户口及居民身份证明。

四、办理过户、分户、更名的工作程序

(一)凡申请过户、分户、更名的,由承租人向辖区房管所提出申请,填写《直管公房过户、分户、更名申请审批表》,非住宅一式三份,民用住宅一式二份,经房管所审核后上报各所属房地产公司经管部门复核,然后报领导批准,批准后的《审批表》交由房管所办理(非住宅力、理结果抄报市房地局备案)。

(二)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分户,如原承租人死亡或迁居,须先按规定力、理过户手续再申请分户。

(三)市属副局级及以上领导干部住房承租人申请过户、分户、更名的,由承租人向辖区房管所提出申请,填写《直管公房过户、分户、更名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经房管所、所属房地产公司两级审核,按月报市房地局批:住后,返回力、理。

(四)《直管公房过户、分户、更名申请审批表》按表上规定的要求实施.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在接到《审批表》之日起一月内办理完毕。《审批表》第一联(存根)由房地产公司经管科留存,第二联(异动)交房管所作为办理异动的依据,第三联(抄送)为非住宅及市属副局级及以上干部住宅过户、分户、更名专用联填写后,报市局备案或审批。

10.房产继承遗嘱书 篇十

立遗嘱人:姓名,性别,年 月 日出生,民族:,现住,身份证 号:。

继承人:姓名,性别,年 月 日出生,民族:,现住

,身份证号:。

立遗嘱人与继承人系父女关系,是其立遗嘱人的大女儿,后附户口簿或其他证明立遗嘱人与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鉴于立遗嘱人年事已高;立遗嘱此时身体健康,头脑清醒,能自由表达意志;立遗嘱希望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处分自己名下的全部遗产。为避免后人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争议,特立以下遗嘱:

一、关于本遗嘱

1、本遗嘱是立遗嘱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订立的,是符合国家法律相关规定而订立的本遗嘱;

2、本遗嘱继承房产位于:

3、订立本遗嘱时,立遗嘱人身体状况良好、精神状况正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中的所有内容均为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受到胁迫、欺骗;

4、本遗嘱为本人自愿作出,本人其他亲属或任何

6、在本遗嘱订立前,立遗嘱人没有应本遗嘱涉及的财产与他人签订其他遗赠协议。

二、本遗嘱所涉遗产

1、立遗嘱人自愿将宜宾县柏溪镇普安镇周坝村劳动十一队村公所房

2、屋宅基地赠与:胡康秀(身份证号码:),3、房屋过户也只能过户到其大女胡康秀(身份证号码:)个人名下,胡康秀 拥有此房屋的永久居住权,使用权。如遇国家统一拆迁,如有还房条件,必须要还房。如果没有还房条件,赔偿金由继承人自行处理。

4、须对

尽到赡养义务,否则取消 对本房屋的继承权。

三、其他:

1、本遗嘱壹式叁份,由立遗嘱人执壹份、继承人执壹份,村委会执壹份,经由立遗嘱人和继承人签字盖手印后即生效,同时产生法律效力。

2、上述房屋按本遗嘱所列明的方式进行处理,其他任何人不得有争议。

立遗嘱人:(签字盖印)

继承人签字:(签字盖印)

见证人:(签字)

11.如何申请办理二手房买卖房产登记 篇十一

居民个人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一般需要经过四个程序。

1、申报。房屋所有人(包括共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登记。所有人申报时应当填写申请书并按规定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原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等有关证件。

2、调查。房屋管理登记机关在接到申请后会对房屋的权属、性质、房屋坐落、四至、面积等进行具体调查。

3、审核、公告。房产管理登记机关依据房屋权属调查的结果,对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等进行全面审核,并将审核的结果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房屋的所有者、各项权利拥有者的姓名、地址;准予登记的房屋的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其他事项。

4、注册登记、颁发房产所有权证。公告期满,如果没有人对房产申请登记提出异议,房管机关就会进行注册登记并发给房屋所有权证,对共有房屋除发给共同推举的执证人一份房屋所有权证外,对其他共有人会同时颁发房产共有权保持证。

首先,必须明确的一点是,购买二手房必须办理房产登记。根据《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9条关于“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登记手续”的规定,房屋买卖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到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后,方才合法有效。而老王购买房屋后,还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此他还不是该房屋真正的主人。

其次,老王应当到其所在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8条第3款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据此,老王应当向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最后,老王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应当提交相关的材料。根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3条关于办理过户程序的规定可知,老王需持和原房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原房主的房产证、老王和原房主的合法证明(身份证、户口本)等有关文件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老王缴纳了有关税费后,房地产管理部门就为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并核发房产证,这时老王才是房屋的真正主人。

症结所在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不知道买卖二手房应如何办理房产登记。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您在与别人签订购房协议后,务必与对方一同到房屋管理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防止对方反悔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建议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谁承担过户更名手续费费用、由谁办理手续,这样就明确了过户登记的义务,避免以后一方“耍赖”。但是,买卖双方都应主动配合办理相关过户手续,特别是卖方更应当主动提供与原产权相关的各项手续。

法律链接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A10)第八条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A11)第九条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A12)第三条

房屋登记簿法律效力高于房产证 签购房合同须核对 2009/12/09 11:14:05 来源:惠州日报 作者:周觅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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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市有29万份登记簿信息新闻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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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日前对全省房屋登记簿建设工作进行集中检查验收。市房产管理局作为验收单位,工作得到有关专家的一致认可,顺利通过验收。自去年7月1日 《房屋登记办法》实施以来,房屋登记簿这一概念也引起广泛关注。日前,我市房屋登记簿建设工作顺利通过省里验收。那么什么是房屋登记簿?与老百姓关联又在何处?记者日前带着这些问题走访市房产管理局时获悉,我市从今年5月起统一采用房屋登记簿进行房屋登记工作。

房屋登记簿是完整翔实的电子档案

“对于市民而言,大家在房产交易中比较关注房产证。如果房产证是身份证,那么房屋登记簿就相当于公安部门建立的个人档案记录。”市房管局信息法规科副科长谭斌形象地说,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制作、管理,市民平时看不到,是一份完整翔实的电子档案,需要时可以到房管部门查阅并打印。

据介绍,房屋登记簿的内容主要包括三个部分:房屋基本状况、房屋权利状况及其他状况。房屋基本状况部分内容:记载房屋编号、所在建筑物总层数、建筑面积、规划用途、房屋结构、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集体土地使用权类型、地号、土地证号、房地产平面图等。房屋权利状况部分内容:记载房屋所有权等有关情况。其他状况部分内容:记载房屋的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解封等有关情况。

此外,房屋登记簿将按照房屋基本单元建立,房屋基本单元拥有唯一的编号,房屋分割、合并时将重新编号。建筑区划内属于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将在房屋初始登记时单独记载,建立登记簿,并与建筑区划内房屋基本单元的登记簿形成关联。

查询房屋登记簿可防止“一房两卖”

以前买房都是以房产证为准,今后,房产证不再享有唯一性、绝对性,房屋登记簿成为房屋归属的最终证明。“身份证有人造假,公安部门的记录怎么造假?同样,房产证有人造假,房屋登记簿想造假几乎不可能。”谭斌告诉记者,以往每年都会出现一些房产证造假引人受骗的案例,如今登记簿是房屋权属的根据,买房者通过查询登记簿的内容,可以防止“一房两卖”等行为。

“房产证不仅有人造假,其记录的信息也不全面,可是在房屋登记簿上,你可以查询到该房产交易的次数、目前抵押状况等所有相关信息。”谭斌表示,在一定程度上,房屋登记簿的法律效力高于房产证;对房产证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簿为准。

据了解,我市从2002年起办理的初始登记房地产项目,已通过数据迁移的方式全部在数字房产系统中建立了房屋登记簿信息。从今年5月起,新办理的初始登记的房地产项目则通过业务办理终审后自动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目前系统共有29万份的房地产登记项目建立了登记簿信息。“房屋登记簿是个新生事物,而且数据非常多,需要一边整理一边改善。”谭斌表示,房屋登记簿的建立,对切实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接下来房管部门将在系统安全性能、规范登记信息等方面继续完善相关工作。

房屋登记簿信息不会随便公布

谭斌提醒,房屋登记簿制度执行以后,将对房产交易安全起到保护作用。当交易双方初步达成一致准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方当事人不应只根据对方提供的房产证记载就与之订立合同,而应当到房地产主管机关查阅房屋登记簿,以了解对方是否为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是否被抵押等情况,因为登记簿上的记载是具有公信力的权利归属证明。

为保障房屋所有者的信息安全,房屋登记簿内记载的信息也不会随便对外公布。购房者如要查询登记簿的全部信息,需在房屋所有者的陪同下方能查阅。(本报记者周 觅 通讯员何晓琳郑旭忠)

广州市二手房过户登记指南

共有评论

0条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2-2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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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5 我有法律问题要咨询

二手房屋交易如何办理过户登记?

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条件:

持有房地产证的房屋出售,交易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申报成交价格,到市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交易过户和登记手续,购房者领取房地产证。

2、若属抵押(按揭)购房,在办理交易过户同时办理抵押登记,核发《房地产他项权利证》给银行。

二、二手房办理交易需要缴交的资料(1)广州市房地产证买卖登记申请表(2)广州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3)房屋买卖征询意见通知(房屋属共同共有或出租或房改房的)(4)房地产证(如两人以上共有,提交共有证)(5)测绘分户图(按申请户数)(6)买卖双方身份证明

(7)解困房买卖合同(属解困房)

(8)地价评估答复书(未办土地有偿出让手续的房地产)出售或购房一方属单位者,还须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3)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4)有关部门同意出售或购买的证明属抵押(按揭)购房者,还须提供以下资料:(1)广州市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表(2)抵押物价值评估书或双方确定价值协议书(3)抵押合同和主合同

(4)主管部门或董事会同意抵押的证明(5)金融机构法人资格证明

(6)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7)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流程图:

收件前,申请人到测绘部门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领取结果申请人备齐资料到收件窗口申请登记

收件人员进行收件预审后立案受理,预约过户时间,涉及抵押(按揭),同时受理抵押登记,核发《房地产申请登记回执》。

办案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申请人按预约的过户时间,到过户窗口领取缴款单,缴纳有关税费申请人凭税费发票到过户窗口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申请人到发件窗口领取房地产证。属抵押(按揭)同时领取他项权证。

四、办理期限:从收件窗口立案受理,领取《房地产申请登记回执》之日计算10个工作日。(涉及其他登记业务合并受理的,相应增加该业务办理时间)

五、收费标准:

另外,需到财政局缴契税,到税局缴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

六、领证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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