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代理人员工作总结

2024-06-22

招标代理人员工作总结(共10篇)

1.招标代理人员工作总结 篇一

高校人事代理制度是指在国家人事法规、政策的指导下, 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 在尊重高校自主权和人才择业自主权的前提下, 接受高校或个人的委托, 为其在人事管理方面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制度。人事代理制度作为我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事制度改革的一种配套模式, 其最大特点是将人才的单位所有变为社会所有。高校能够主动、自由的进入市场, 广泛吸纳各类社会人才, 择其需要而用。

自1995 年原国家人事部提出推行人事代理制度后, 2000 年6 月, 中组部、人事部、教育部联合发布了《关于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 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 明确提出在高等学校试行人事代理制度。此后, 部分高校为了吸引和稳定高层次人才, 陆续开始尝试实行人事代理制度, 尤其是许多高校面对扩招后师资不足和编制紧张的问题, 都加大了人事代理人员的引进力度。目前, 我国高校已普遍确立了人事代理制度, 健全和完善人事代理制度已经成为高校人事管理工作的改革方向。这一制度解决了高校教职工“能进不能出”的弊端, 扭转了学校无法辞退或解聘不称职人员以及富余人员的被动局面, 对于进一步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 打破传统的职务“终身制”和人才“单位所有制”, 实现“终身制”向“合约制”、“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 优化高校人才队伍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二、高校人事代理制度的实施与困惑

实践中, 各高校的人事代理制度做法不一, 主要分为编制内的与编制外的两种。前者是在高校事业编制内进人, 签订聘用合同, 人事代理人员的档案由人才服务机构代管, 工资、津贴、职称评定等与学校原有的正式教职工相同, 保险方面, 有的是按照事业单位标准, 有的是按照企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后者则是将人事代理人员的档案、工资、社会保险等全部委托给人才服务机构, 学校与代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然而, 随之而来的困惑使得人事代理制度的推行与其初衷显得格格不入。

( 一) 身份之惑

对于大部分高校来讲, 人事代理人员范围涉及从事教学、管理、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学历包括本科、硕士, 乃至博士。编制外的人事代理人员虽然与学校在编教职工从事相同工作, 但其合同性质属于劳动合同, 身份和待遇上的差别, 使其自认为是学校的“临时工”。编制内的人事代理人员虽然待遇上与正式在编职工差别不大, 但合同制的管理方式, 使其在编制和聘用合同的性质上存在疑惑。相较于学校内享有正式编制的“终身制”职工, 人事代理的“编制”只能解释为院校自行聘任编制。如果把政府编制人员称为正式编制人员的话, 那么院校编制人员就是非正式编制人员。[1]“人事代理的聘用合同在大部分地方政府的法规中皆明确规定为劳动关系, 编制内的人事代理聘用合同, 使得通过聘用合同建立的劳动关系与编制管理的内涵称为悖论”[2]。

( 二) 保障之惑

无论是编制内人事代理签订的聘用合同, 还是编制外人事代理签订的劳动合同, 其性质上都属于劳动关系, 人事代理人员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 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 保护。那么, 按照该法第14 条规定, 人事代理人员在高校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或者与高校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并且胜任岗位工作的, 高校就应当与人事代理人员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除非人事代理人员自己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高校选择与人事代理人员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就背离了人事代理制度“能进能出”的精神; 如果为了规避法律风险, 高校只能选择在人事代理人员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之前将其辞退, 或者将人事代理转为劳务派遣, 如此, 不仅人事代理人员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人事代理制度也将名存实亡。

从社会保障角度来看, 人事代理人员按照企业标准缴纳保险的, 学校出于节约用人成本的考虑, 往往不是按照实际收入而是按照当地最低标准缴纳, 这部分人员缺乏应有的保障。按照事业单位标准缴纳保险的, 由于事业单位还没有参加社会保险, 各高校做法也不一, 有的没有生育保险, 有的没有工伤保险, 有的没有住房公积金, 这给人事代理人员流向“社会人”造成了障碍。实际操作中, 这部分人员也享受不到正式编制职工医疗实报实销等制度的保障, 即使是在退休以后他们也无法享受正式编制人员参照事业单位养老金的政策, 造成退休工资锐减。

( 三) 发展之惑

由于人事代理人员相较而言易于“流出”的特点, 高校往往对这部分人员的发展制定了诸多限制措施, 比如人事代理人员不允许竞聘部分校内岗位, 不准脱产攻读学位, 不报销进修费用等等, 就连职称评定, 都会由于没有政府管理部门的备案, 在调动或提职方面出现问题。这些“歧视”往往挫伤了人事代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影响了他们对单位的认同感和归属感, 不符合人事代理制度“能上能下”的用人精神。

如果说在“新人新办法, 老人老办法”的政策下, 人们对人事代理制度的未来存在些许期待, 那么, 在这一制度推行了十几年后, 留给人们的却是更多的困惑。尽管有学者提出, “最能缓解高校人事代理困境的制度设计即是完善和真正落实全员聘任制”[3], 国务院最新颁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 以下简称《管理条例》) 也对此制度从法律法规上加以确认, 但是, 笔者认为, 落实同工同酬才是人事代理制度走出困境, 真正实现目标价值的有效途径。

三、同工同酬的内涵辨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以下简称《劳动法》) 第46条的规定, 我国的工资分配制度应当遵循同工同酬、按劳分配的原则。这是市场经济条件下, 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实现宪法所赋予的公民平等权的具体体现。依《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 以下简称《条文说明》) 对“同工同酬”的理解, 是指用人单位对于从事相同工作, 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的劳动者, 应支付同等的劳动报酬。故“同工”应当包括三个方面: ( 1) 相同的工作岗位 ( 或工作内容) ; ( 2) 等量的劳动付出; ( 3) 相同的劳动业绩。同时, 《条文说明》对于“劳动报酬”解释仅限定为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工资收入。这里的“工资”, 依照国家统计局1990 年发布的《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 条规定, 其范围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然而, 上述规定虽然对同工同酬的认定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但并不具有立法意义上的权威性, 况且对于劳动报酬的理解仅限于工资收入也难以跟上时代的发展。

“事实上, ‘同工同酬’概念不仅诞生于域外反歧视运动之中, 而且也是背靠着反歧视法律机制来发挥作用的。”[4]从反性别歧视的男女同工同酬, 到反对种族歧视的不同民族、种族、身份的劳动者之间的同工同酬, 一直发展到反对地区、行业、部门之间乃至单位内部对劳动者歧视的相同或不同用工形式的劳动者的同工同酬, “同工同酬”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共识, 并上升为我国劳动法体系中的重要原则。从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第63 条对劳务派遣形式的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的保护规定可以看出, 将“同工”限定在“同一单位、同类岗位或者与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 付出等量劳动且取得相同劳绩”进行解释, 更为贴近立法本意, 也便于实践操作。对于“劳动报酬”的理解, 我们不应仅仅限定为工资, 依《劳动法》第3 条规定, 劳动者除了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还应当在参与机会方面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在劳动条件和环境方面获得享受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和福利和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在升职发展方面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等等。因此, 劳动报酬“除了工资以外, 还可能包括奖金、佣金、认股权、人寿保险、养老金计划、医疗保险、住房补贴等一切与劳动关系有关的好处或权益”[5]。

四、高校实现同工同酬的法理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2 条第2 款之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依照本法执行。”据此, 编制外人事代理人员与高校签订的劳动合同当然接受该法调整。同时, 该法第96 条规定,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未作规定的, 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故劳动者与高校签订的聘用合同能否适用《劳动合同法》, 这是高校实现同工同酬的法律基础, 故我们首先必须考察是否有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目前, 《教师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实施意见》等, 只是对高校聘任制作了概括性规定, 但是, 我们从《管理条例》和《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 ( 以下简称《意见》) 中的相关规定来看, 聘用合同在法律性质上仍是劳动合同。

( 一) 从合同的主体来看, 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与人事代理人员同为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

依《高等教育法》的规定, 高校即高等学校, 是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 条的从事教育活动的公益服务事业单位, 而非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单位, 其范围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也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长期以来, 高校在编制管理中采取的“双轨制”造成了同一组织中不同人群的权利差异, 从事相同或相似工作的人员由于不同的“身份”标签, 导致了同工不同酬的现象。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 高校与教职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通过签订聘用合同实行了聘任制, 由国家用人转变为单位用人, 最新出台的《管理条例》也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应当订立聘用合同。如果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做广义解释, 即与高校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那么正式编制人员与人事代理人员同属一类人群; 如果采取狭义解释, 将“工作人员”限定为有正式编制的人员, 那么, 依照《条文说明》的解释, 《劳动法》所指的劳动者包括通过聘用合同与事业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则正式编制人员在法律定位上与人事代理人员同为劳动者。

( 二) 从合同的内容来看, 聘用合同具有劳动合同的基本属性

首先, 在订立合同方面, 《劳动法》第19 条和《劳动合同法》第17 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 合同期限, 工作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劳动纪律、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终止合同的条件, 违反合同承担的责任等等; 而《意见》第4 条规定了聘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 合同期限, 所聘岗位及其职责、纪律和工作条件, 工资待遇, 合同变更和终止的条件, 违反合同承担的责任; 可见, 两者合同必备条款上基本相同。

此外,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 条第2 款的规定, 用人单位首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时, 对于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 年的劳动者, 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除非劳动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之基本相同的是《管理条例》第14 条的规定, 在事业单位连续工作满10 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 年的工作人员, 如果向单位提出订立聘用合同直至退休的, 事业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其次, 在解除合同方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 ( 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 2) 劳动者被证明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3) 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 如“严重失职, 营私舞弊, 对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严重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 同时与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的完成;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等; ( 4) 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的, 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 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等。

虽然《管理条例》对于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较少, 除了第17 条“赋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 日通知事业单位解除聘用合同”的权利之外, 仅有第16 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 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事业单位提前30 日书面通知, 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与《劳动合同法》第40 条第 ( 二) 项相似, 但《意见》有关规范解聘辞聘制度之规定, 与《劳动合同法》颇有异曲同工之妙: ( 1) 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双方经协商一致, 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 2) 受聘人员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岗位的; ( 3) 受聘人员违反单位纪律的, 如连续旷工超过规定的工作日; “未经单位批准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 违反工作纪律导致责任事故; 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严重扰乱工作秩序导致单位不能正常工作;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收监执行的, 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等等; ( 4) 受聘人员无法胜任工作的, 如“受聘人员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 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调岗的, 或者虽同意调岗但到新岗位后仍然考核不合格的。

( 三) 从解决合同争议适用的法律来看,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均属劳动法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2003 年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 规定了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引发的争议, 依照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虽然上述规定只涉及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但为高校在推行聘任制过程中, 解决与工作人员发生的法律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而2008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也明确规定, 将事业单位采取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 除非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同样, 作为“国务院另有规定”的《管理条例》则在第37 条规定了, 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因此, 从立法趋势可以看出, 作为事业单位的高校与其工作人员之间, 无论劳动争议还是人事争议均接受劳动法调整, 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本质上就是劳动合同。

五、结论

综上所述, 无论是高校内签订聘用合同的正式编制的工作人员, 还是编制内人事代理人员, 他们和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制外人事代理人员一样, 在法律上都是与高校之间具有平等地位的劳动者。而高校工作人员的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在性质上并无二致, 同属劳动法调整, 因此, 实现高校工作人员同工同酬既是现行政策、法律的要求, 也是高校工作人员权益保护的需要。

从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相关内容来看, 新规定取消了已实行多年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双轨制”。今后,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将和企业职工一样,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职业年金制度的建立也确保了改革前与改革后待遇水平相衔接。这些举措为高校工作人员实现同工同酬奠定了基础, 清除了推行人事代理制度和全员聘任制的最大障碍, 有利于人事代理制度的全面推行。当然, 我们也并非强调绝对的公平而排斥按劳分配原则, 基于资历和能力等因素产生的报酬上的合理差别并不违法同工同酬原则。我们应当在同一单位内, 实行以岗位为核心的分级分类管理, 作为“同工”的基础, 在此基础上实施“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 津贴补贴”的工资制度, 按照国家规定完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 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同酬”。同时, 我们也应当鼓励有能力者胜任多个岗位, 多劳多得, 实现人才自身价值的优化。

诚然, 一种制度能否得以确立和认同, 关键在于能否在最大程度上和最大范围内实现公平和公正。在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路径选择上, 无论是实行全员聘用制还是推进人事代理制度, 其目的均是为了破除人事制度上的“终身制”、“双轨制”, 实现公平与公正, 达到人才队伍优化的目的, 而落实“同工同酬”恰恰是实现这一目的最为有效的办法。

摘要:高校人事代理制度作为深化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 已在我国高校普遍确立。然而在实际运行中, 高校人事代理人员遇到了诸如身份、待遇、发展上的困惑。本文在辨析了“同工同酬”内涵的基础上, 从劳动法的视角剖析了高校人事代理人员实现同工同酬的法理基础, 在新一轮事业单位改革的背景下, 为高校人事代理制度走出困境提供了思路。

关键词:高校,人事代理,同工同酬

参考文献

[1]李志锋, 高慧, 高春华.“编制”之困:高校教师的组织身份属性与身份认同[J].高教发展与评估, 2013 (5) .

[2]胡燕.高校人事代理制度的实践与思考[J].黑龙江高教研究, 2011 (4) .

[3]刘伟, 朴雪涛.高等学校人事代理制度的现实困惑与发展思路[J].教育科学, 2013 (2) .

[4]闫冬.同工同酬原则的语境和困境[J].环球法律评论, 2011 (6) .

2.政府采购人员应提高招标技能 篇二

一.四讲:即讲政治、讲原则、讲程序、讲效率

讲政治:就是认真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保证政府采购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政府采购人员的首要问题就是解决好为谁工作、为谁服务。要突出政治,讲究大局,始终把为谁采购、为谁节支、为谁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作为招标采购工作的第一要务。

讲原则:就是身体力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基本准则。从宏观角度看,就是要求一切规章、程序、方式公开透明,为采购人和供应商搭建公平合理的采购与竞争平台,确保社会经济秩序和谐运行;从微观角度看,就是要求组织招标采购的每一个环节、每一道程序,都不能掺杂任何个人主观意念偏见,更不能有违规违纪、寻私利己的不廉言行,确保每一个采购项目都成为经得起推敲的“阳光工程”。

讲程序:即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程序和各项工作流程。要求采购人员在工作中循序渐进,既不能越位,也不能缺位,更不能错位,要环环相扣地向前推进。

讲效率:就是要不断提高政府采购工作效率。要求树立为用户、为商家服务的思想,明确从接手计划到沟通计划、制作招标文件、安排日程招标以及办理资金结算、整理归档资料等一系列责任时限,确保每个计划在采购中心环节运转顺畅、快捷无阻。

二.五会:即会做招标文件、会主持招标、会审签合同、会办理结算、会整理档案

会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是评标、招标和合同签订、履约的重要依据,能够体现出整个采购活动的各项要求,是关系采购活动优劣、采购质量高低的一个重要基础性文件。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用户的实际需求、维护委托人和供应商的利益。要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由采购中心业务人员编制符合政府采购工作要求的招标文件。

会主持招标:为达到主持高质量、高层次、高水准招标这一要求,首先,要会使用规范的主持用语招标。其次,要遵循规范的程序评标。比如,在招标现场,主持人、专家、用户代表要摆牌,座次排列要规范;要介绍专家评委、采购人代表及评标主持人;要确定评标过程的工作分工(谁审商务条款、谁审技术条款);要在定标后现场宣布中标结果等。

会审签合同:在审查合同过程中,要依据招标文件的有关技术要求,重点审查标的名称、技术规范、数量、单价、合同总金额、相关服务承诺、资金结算方式及违约处理约定等。以确保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质量,避免因审核不细出现纰漏而发生合同纠纷的问题。

会办理结算:要从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的角度,准确、及时地为供应商办理结算手续。按照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后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有关问题的规定精神,认真办理每一笔结算,减少单据差错,提高结算质量,使结算办理成为采购人员的基本技能。

会整理档案:政府采购档案是全面反映政府采购操作过程的原始记录,是采购行为规范性与合法性的证据材料。完整、详细地保存采购过程中的每一项记录,是每个采购业务人员的基本工作要求。在组织政府采购活动中,要学会保存、整理档案资料,应对基本的要求熟知,避免在事后的监督检查中因记载不清而无法说明原因。

三.六增强:即增强沟通能力,增强表达能力,增强写作能力,增强保护能力,增强应变能力,增强驾驭能力

增强沟通能力:在采购计划执行过程中,需要多个层面的沟通和多个部门的协调配合。高质量、高效率的沟通交流,可以有效化解各方面的矛盾;多方面、多部门的协调配合,可以使采购工作顺畅进行。

增强表达能力:就是无论在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还是其他方式的招标主持过程中,都要增强语言表达的逻辑性,运用准确、得体的语言。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会使招标过程思路清晰、脉络清楚、便于接受。

增强写作能力:作为政府采购人员应该具备一些基本的公文写作能力。比如,起草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针对特殊采购项目制定招标实施方案,对领导关注的采购项目执行情况拟写专题汇报、针对质疑项目起草答复函、案例分析等。

增强保护能力:在招标采购活动中,采购业务人员要增强保护意识。在组织采购过程中,程序要规范,言行要谨慎,该审批的要审批、该签字的要签字、该书面澄清和写说明的一定要有文字准备。

增强应变能力:增强应变能力是指对特定环境下特殊情况的一种应对和适应。比如,在主持招标过程中,对于采购用户现场提出的一些要求,如何去界定,如何巧妙利用专家的权威意见去否定采购用户的无理要求,都需要采购人员增强特殊情况下随机应变的能力,以不变应万变,确保政府采购工作的顺畅开展。

增强驾驭能力:驾驭能力是指能够控制住招标局面,不受采购用户或供应商的左右,以致误导和影响招标计划的顺畅执行。

3.招标代理人员工作总结 篇三

关于做好2011年度人事代理人员

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人事代理人员:

为做好我市人事代理人员2011年度考核工作,充实代理人员档案内容,完善考核机制,现就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时间

考核工作从2011年1月起,到2012年3月31日止。

二、考核对象

在我中心实行个人人事代理和单位委托代理的事业单位非正式在编人员,以及实行人才派遣的单位和人员。

三、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表现和工作成绩等方面。

四、考核等次及标准

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五、考评程序

1、人事代理人员要认真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由现从业单位给予评价。

2、各委托代理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代理人员现实表现和工作业绩,评出考核等次。

六、其他事项

《年度考核登记表》经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后送至或函寄至洛阳市黄河南路1号市人才服务中心流动科。洛阳市城市公安机关文职人员考核办法按照《中共洛阳市委办公室、洛阳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推行城市公安机关文职人员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洛办[2010]32号)文件执行,年度绩效工资参照洛阳市政府购买服务岗位聘用人员发放标准。

4.工程招标代理资质人员常见问题 篇四

答:技术经济负责人需提供身份证、任职文件、劳动合同、个人简历、高级职称证书、注册执业资格证书、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需由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出具)、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需要提供哪些人员证明材料?

答:工程建设类注册执业资格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含变更及续期记录)、从事工程管理经历证明(需由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出具)、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需要哪些人员证明材料?

答:工程建设类中级以上职称专职人员需提供身份证明、劳动合同、职称证书、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经历证明(需由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出具)、社会保险缴费凭证、人事档案管理代理证明的复印件。

.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3年以上的人员如何认定?

答:以企业填报的《专职人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情况一览表》中专职人员从事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年限及其聘用的具有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单位出具的证明予以认定。

.工程招标代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理及技术负责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个人?

答:可以。

.离退休人员可作为专职专业人员申报吗?专职专业人员有年龄限制吗?

答:可以。企业申报的专职人员不得超过60周岁。未到法定退休年龄已办理内退手续的专职人员,须提供原单位内退证明及与现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未超过60岁已办理退休的专职人员,需提供退休证及与现单位依法签订的聘用合同。

专职专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上级单位代为管理可以吗?

答:可以。如由上级单位或股东单位出具的人事代管证明,应出具相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该单位具有人事管理权的证明材料。

.企业为专职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凭证是指什么?

5.招标会议人员名单 篇五

一、领导组

组长:×××(县农委主任)

副组长:×××(县纪检委副书记、监察局局长)×××(县政府采购中心主任)

成员:×××(县农委副主任)

×××(县农委办公室主任)

二、监督组

组长:×××(县纪检监察室主任)

成员:×××(县政府采购中心副主任)

三、评标委员会

主 任:

×××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任农艺师

成 员:

××× 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副主任 高级农艺师××× 县种子管理站站长高级农艺师×××

×××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高级农艺师

×××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艺师

×××县植保植检站站长农艺师

×××县农业执法大队队长 农艺师

四、记录员: ×××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农艺师

6.浅谈对招标代理工作的认识 篇六

一、对招标代理的认识

1、招标代理

招标代理是指现在的一些工程建设项目、进口机电设备、政府采购项目、中央投资项目等需要采用公开 (邀请) 招标的方式来选择承包商或供应商, 而招标人并不具备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资质, 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其招标事宜。

2、招标代理机构及业务范围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其服务宗旨是为招标人提供代理服务, 招标代理机构应该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 并遵守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从事招标代理业务, 即接受招标人委托, 组织招标活动。具体业务活动包括协助招标人或受其委托拟定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 , 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 审查投标人的资格, 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草拟合同及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等, 其中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包括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合同的执行、货款的支付、产品的验收等工作。

3、招标代理相对其他方式的优越性

1) 招标代理机构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专职招标代理机构拥有强大的专家支持系统和健全的信息网络。

2) 招标代理机构具有较强的规范性。首先在程序操作上有优势;其次具有更强的法律效应。

3)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采购的效果优于招标人自行招标。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采购具有竞争放大效应, 能获得一步到位的投标报价, 减少招标人不必要的财力和精力的投人, 并使采购过程更加透明化。

招标代理机构的专业性、规范性和经济性的优势能使它作为一个中介服务机构, 在招标过程中充分利用其自身的专业性, 运用招标采购的竞争机制, 组织招标过程, 尽可能形成投标人充分竞争的局面, 从而使招标人得到技术性、经济性最优的产品和服务。专职机构组织的整个招标过程都是在招标人授权范围内进行的, 并不代替招标人行使决策权。只要招标人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 遵守招投标过程的基本要求和规范, 就仍然掌握着最终的决策权。而且, 由于委托了专职的招标代理机构实施程序严密、过程透明的招标, 能够避免许多令招标人头疼的外部干涉, 也进一步维护了招标人的自主决策权。

二、对岗位工作几点认识

(一) 工作职责

我主要负责招标代理部和造价咨询部的档案和信息管理工作, 主要包括:

1、负责文件的收发、收集、整理、归档、借阅和传阅;

2、完成项目招标文件的发放以及项目图纸的领取、发放以及招标代理项目档案的归档及报送;对投标文件进行分类整理保存, 建立投标文件台帐;

3、完善资源库并负责将本部门各专业负责人整理的相关信息上传FTP, 动态的更新相关信息;

4、不定期登陆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网站, 根据本部门相关业务的需求下载相关信息并传阅;

5、做好各项台账记录, 对文件借阅、物品使用、预算软件使用、收发文件、图纸领用、备用金、投标保证金、图纸押金等及时做好记录工作;

6、对造价咨询档案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7、负责部门内部考勤, 严格按照公司考勤管理规定对部门人员进行考勤, 保证考勤的真实有效。

(二) 工作体会

通过在招标代理部近一年的工作, 我深深感受到了知识的重要性, 力争不断进行知识体系的更新, 拓宽视野, 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工作需求。

1、利用业余时间学习招标投标方面的知识, 参加造价咨询部组织的造价培训, 通过学习, 不断的充实自己。虽然离达到完美的程度还有很远的距离, 但在以后的时间里我会坚持边工作边学习, 不断提高自己。

2、在今后的工作中, 我将不断的探索和钻研, 把工作做得更加精细、完美。通过多看、多学、多练来不断的完善自己, 不断提高自己的见解和魄力, 提高自己解决问题的能力, 并在工作过程中积极、热情、细心地的对待每一项工作。

三、对未来工作的个人见解

7.招标代理人员工作总结 篇七

【关键词】招标代理;质量控制;风险控制;措施;分析

0.前言

我国现代的社会经济形势由以往的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对于建筑行业的影响集中体现在出现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尤其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及监督机制的发展更加完善、深化的显著体现。在对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上,我国也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其在该领域的地位及其作用有着明确规定。随着现代工程建设项目数量越来越多,工程招标的代理机构在招投标活动中起到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属于新兴行业,工作的性质有一定的特殊性,各个环节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因此需要提高各项工作的质量,并进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1.招标代理过程的质量控制措施

1.1项目招标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

1.1.1接受委托及发布公告

在签订委托合同时,需要注意辨别招标人的资格,避免出现招标人并不具备相关法律规定的招标能力,而进行假委托的问题。因此应先全面收集该工程的各项信息,如项目的性质、审批文件、申请手续等,再进行进一步判断。最后在国家规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体中发布招标公告。

1.1.2合理选择投标人

全面了解投标人的各项能力,包括经济能力、技术能力、相关经验等。将不符合条件及资历的投标人排除后,选择较为理想的投标人,为中标提供良好的条件。资格预审的工作完成后,业主需要公布所有资格预审申请人的审核结果,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通过资格审核的公司,并对该类公司进行投标邀请。

1.1.3招标文件

在制作招标文件时,应注意招标文件内容的全面性,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及要求、合同条款及格式、图纸、投标文件格式等各个部分。招标文件制作完毕后,即开始将该文件发售于通过资格审核的各个招标人,并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文件发售时间应超过5个工作日,而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则从发出招标文件到投标人编制好投标文件并提交,应超过20天,避免出现时间错误[1]。

1.1.4现场勘查及答疑

招标人需要先确定时间,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勘察,使之投标人对工程项目的现场情况更加了解,对于制作投标书有着重要的意义。如果投标人对工程情况有疑问,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来,招标人应认真解答,答疑的文件也将作为解释性文件,送达政府采购监督机构进行备案,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

1.2实施阶段的质量控制

1.2.1召开标会及评标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召开标会,包括召开时间、会场、相关程序、合理的方式等。在标会完毕后,即开始进行组织专家进行评标。先在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专家名单,为了保障时间的紧凑性,该项工作应比开标提前2天左右,抽取名单的人员需要对结果进行保密措施,最后通知评标专家,该类专家也需要遵守保密原则。在评标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2]。如果招标文件对于某些评审标准没有明确的规定,则不能予以采纳。

1.2.2评标报告及中标通知

评标工作完毕后,评标委员会一般会选择3个左右的投标人作为中标的候选人,如果排名在榜首的投标人由于各种因素放弃了资格、无法完成合同、未及时缴纳保证金等,则排名第二的投标人即可以取而代之。在确定中标人之后,需要及时公布该结果,公示时间为5天,如果没有出现异议,就可以发出中标通知书并通知其他投标人。

2.风险控制措施

招标工作涉及到的人员及单位包括投标人、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三者的目标均有不同,而且利益出发点有着本质的区别,该情况也直接决定了三者之间存在的较多的矛盾。招标工作也会由于该类矛盾在各个环节上出现各种类型的风险,因此需要采取各种控制措施,降低风险,具体有以下几点措施:

2.1建立管理数据库

某些投标人为了达到中标的目的,会伪造资历、虚构业绩状况等,为了自身利益而损害了招标人的信用,造成信用风险。应先全面收集投标人各项信息,包括信用、资历、各项经营活动等,按照不同的类别制作成系统的信息库,最终形成其企业信用档案,并及时更新信息及数据。如果投标人有造假行为,及时将情况录入该信息系统,在以后的投标的工作中即可以查到该投标人的信用状态,根据情况处理投标资格[3]。

2.2全程参与

招标活动从本质上讲,属于采购形式,该活动进行的过程是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全面配合的过程。招标代理机构不仅仅需要干预招标活动,而且需要参与整个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在后期的各项工作则需要招标代理人与招标机构相互配合,共同把握,包括合同谈判、细节商讨、签订合同、执行合同、政策细节等。由于招标人的身份不同,属于各种不同的行业或者部门,对于商务的细节了解程度参差不齐,因此招标代理机构需要发挥专业性,全面指导招标人履行合同,并顺利完成采购的各项事宜。

2.3加强法规学习

由于招标工作涵盖的内容极为丰富,涉及到的人员及单位较多,上一级的管理部门也较多,对其进行约束的法律法规也较为繁多,而各种法律都会根据时代的发展,形势的变化而有所变动或者更新。为了更好的把握各种法律法规,制定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应对招标工作中不断变化的情况,因此需要定期组织招标工作的各个人员积极学习各项法规,及时更新所掌握的政策及法律知识,保障招标工作的合法性。

2.4强化人员责任意识

招标工作较为繁琐,且细节工作较多,需要各个部门的参与人员具有高度的责任心、足够的耐心及细心,才能保障该项工作的质量。投标人需要认真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制定投标文件,对于各种报价进行认真核查,避免出现混淆报价、文件正本出现没有逐页小签、招标活动迟到等问题。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在进行各项工作时,需要多加用心思考,尽量做好计划及各线准备工作,防止出现意外情况而来不及处理,如将工作的时间收紧,放出提前量,避免出现招标公告发布时间误差问题等。

2.5风险预测

招标代理机构的人员需要加强学习,提高自身水平,先对各项商务条款进行鉴别,确认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适应于招标工程的情况,再与招标人共同协商决定各项技术条款。还需要准确识别其中的风险项目或者存在漏洞的条款,及时提出来进行修改,对风险进行预测,并作出相应的规避措施,有效的降低风险出现的概率。

3.总结

在工程项目中,招标投标工作具有高度的独立性,且属于极为系统的工作,包含的内容极为丰富,流程复杂。招标的工作的质量与投标人、招标人及代理机构的切身利益有着之际的关系,如果招标工作出现问题,会直接造成三方的损失,因此对于招标过程及其相关工作进行质量控制,控制各个环节的风险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能够有效的保障招标工作的正常运行。本文仅从一般的角度提出了招标工作的质量控制,及风险的各项控制措施,实际活动中还需要招标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出适合实际招标工作的管理措施,提高工作质量,降低防线,为招标代理机构的生存及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科]

【参考文献】

[1]马宏韬.浅议招标代理工作的质量控制和风险控制[J].科技资讯理,2011(11):62.

[2]徐亚萍.试议工程招投标中招标代理机构的作用[J].价值工程,2011(08):98.

8.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守则 篇八

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开展代理记帐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2.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着力塑造“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形象,确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帐”的职业理念,廉洁自律、恪尽守职、勤勉尽责。

3.代理记帐从业人员从事代理记帐业务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应当局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时间经验,并取得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资质。

9.代理记帐从业人员职业规范 篇九

每个行业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规范有着不同的要求,针对代理记账这个行业,小编总结了代理记账从业人员的职业规范,让大家更多的了解代理记账这个行业。

一、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市代理记帐业务的管理,强化代理记帐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规范代理记帐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确保会计核算的规范和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上海市代理记帐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沪财会[2000]48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二、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在本市开展代理记帐业务的从业人员。

本规范所称代理记帐从业人员,是指经批准的各类代理记帐机构(包括会计事务所)中专职或兼职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所有人员。

三、本要求

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开展代理记帐业务,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2.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着力塑造“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形象,确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帐”的职业理念,廉洁自律、恪尽守职、勤勉尽责。

3.代理记帐从业人员从事代理记帐业务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应当局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时间经验,并取得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资质。

4.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对开展代理记帐业务中知悉的委托单位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具体规范

(一)核算质量

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恪守与委托单位签定的“代理记帐业务协议书”中的各项约定,在委托单位提供了必要条件的前提下,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约定保质保量地完成代理记帐业务。

2.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开展代理记帐业务,应当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进行审核,并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进行办理会计核算。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对委托代理的会计核算的规范性和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独立执业

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从事代理记帐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行使代理权,不受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合法的干预。

2.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具备正直、诚实的品质,公正地开展代理业务,不得偏袒或迁就委托单位。

3.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对委托单位示意其作不当的会计处理或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委托单位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并依法加以制止或想主管财政部门报告。

(三)资料管理

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对委托单位提供的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负有保管的责任,处理完毕后,应按规定及时返还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手续。对代理业务形成的会计平整、会计帐册、财务会计报告等会计资料应按约定的时间提交委托单位,并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2.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对其代理记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委托单位信息,以及获得或形成的会计资料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外,未经委托单位书面授权,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对外提供和披露,不得用于与代理记帐业务无关的目的,不得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四)专业水平

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财务会计专业水平和实务操作能力。

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合理运用财务会计知识、技能和经验,保持职业谨慎,不应擅自处理超出代理职责范围的事项。

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认真解答委托单位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和具体业务处理方面的问题。对于超出自身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的问题,应向经验丰富的有关人员或具有相关职业知识的人员咨询。

3.代理记帐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财政部门有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的规定,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能水平,熟悉并掌握现行财务会计及相关法律法规。

(五)业务承揽

1.承办代理记帐业务必须由代理记帐机构统一受理,按本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代理费用,并与委托单位签订“代理记帐业务协议书”。代理记帐从业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揽业务或擅自收费。

2.承接代理记帐业务时,经办人员必须向委托单位说明代理的范围、代理责任、双方权利义务及收费标准等,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或手段招揽业务。

(六)执业纪律

1.代理记帐从业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代理记帐机构从事代理记帐业务,也不得在未经批准的机构中从事代理记帐业务。会计师事务所从事代理记帐业务的,其代理记帐人员不得参与对同一委托单位提供经济鉴证服务。

2.代理记帐从业人员不得在委托单位或通过委托单位获取代理收费以外的任何利益。

10.医院基建招标的关键工作探析 篇十

【关键词】医院;基建项目;招标工作

1.引言

医院基本建设工程项目是医院现代化基建工程建设项目的重要基础,它是对医院固定资产的扩大再生产活动,包括医院房屋建筑的新建、 改建和扩建,以及相应的设备、设施不断完善。加强医院基本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其投资效益,是医院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中值得探讨的重要内容。医院基建的规划设计,工程造价管理等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是决定医院建设项目效果的关键。基建工程项目管理,既涉及技术性的问题,又牵涉思想性的因素,同时还需要运用公共关系学的原理.因此,概括起来就是要有一个健全的基建班子,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严把各个环节。

2.医院基建招标中的关键环节

2.1规范招标程序

严格按照“发布招标信息—制定初步入围条件—进行资格预审—考察入围单位—选定投标单位—组织投标评标”的程序,严密组织招投标,并且所有招标项目的投标入围企业审定情况、招标文件主要条款,开标评标结果,均按要求报医院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方才实施。

2.2创新招标模式

所有招标工作按照技术论证、确定标准、编写标书、实施考察、进行入围审查、发放招标文件等环节和步骤提前运作,一旦现场工作面和材料设备安装具备条件,就能立即组织分包单位或材料设备进场。对于相同的分包项目或材料设备在一定额度范围内如规模、技术标准、材料品质与近期已招标完的项目基本一致的,则采取跟标的办法,沿用已有的合同综合单价并适当下浮的原则,直接谈判签订分包或供应合同,避免重复招标;对于涉及金额不高的一般分包项目及材料设备采取询标或议标方式,简化招标程序,缩短招标时间。

2.3实行四级分离的招标运行机制

首先实行业务工作与招投标组织工作相分离。即所有招标项目技术方面的工作由基建部门负责,组织工作由医院审计、纪委负责。其次打破常规模式,使具体承办人的权力与每个招标环节相分离。从登录报名企业、组织资格预审、考察评价企业、发放招标文件、通知评标结果直到签订合同,每个环节安排不同的人负责,而且都在两人以上。最后,统一标准尺度,使每个评委的权力与主观因素相分离。在资格预审、开标评标等环节统一评审的标准和尺度,减少评委打“感情分”的几率。

2.4实行招标造价控制, 加强变更造价管理

所有招标项目都采用工程量清单无标底招标,并设置拦标价,达到合理低价中标的效果;所有合同形式实行总价包干,减少施工过程价格变更。同时,加强变更造价管理。充分发挥监理、咨询公司、审计部门的作用,一改以往事后结算、审计的模式,实行过程审核和审计。对重要设计变更、变更洽商,召开专题论证会审查;对大项变更先做概算,按审批权限报批后实施;对已经批准的变更洽商,按合同规定进行计价,现场审核工程量,避免虚报、错报、多报。

2.5加强医院基建工程监督,把好审计质量关

要想保证基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节省基建开支,就必须做到审计全过程监督,以便对整个基建项目经济活动做出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价。(1)抓好事前审计。1)要对基建项目进行科学论证,分析项目的可行性,要充分咨询专家意见,考虑医院资金是否许可、建设项目设计是否符合未来医疗业务发展等一系列因素。2)加强对项目招标情况的监管,要对工程设计、工程概算、资金渠道、平均造价以及中标企业的资信情况心中有数,对工程概预算的准确性、招投标的合理及合规性进行分析评价,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2)把好事中审计关。在施工过程中,审计人员要经常深入施工现场进行考察,对隐蔽工程和变更设计部分要进行跟踪检查,还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工程项目签证的核对工作。在施工方材料的采购过程中,要检查材料供应渠道是否正规,材料标号是否符合设计标准,材料的品牌是否与投标书相符,对材料变更应积极征求设计人员的意见,以保证工程质量。防止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情况的发生。对预付工程进度款要加强监管,严格按施工合同办,对施工单位所报工程进度表进行严格的审核分析,查对工程款的预付与工程进度是否相符,防止所拨进度款超预算甚至决算的情况发生。(3)采用新审计方法。要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就要在审计手段和方法上下功夫。要结合基建工程的特点创新思路与手段,要打破传统的手抄笔录的落后审计方式。应用先进的计算机审计工具,提高审计工作效率。(4)要做好基建项目的院务公开工作。基建项目是全院职工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要对基建项目论证、招标、结算、审计等情况进行全面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这也是医院搞好党风廉政建设、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必然要求。

3.结束语

医院建筑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它的建设与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水平息息相关。医院建设项目除了一般公共项目建设所需要的条件外,涵盖内容广泛,功能布局复杂,流程交通限制等均有较高的要求,可以说是所有民用建筑中最为复杂和难度较大的一类项目,是多学科、多部门参与的综合体现。因此,如何合理使用人、财、物,将工程质量、造价、工期的管理贯穿于项目的全过程,把医院建设成为使用方便、实用美观、安静舒适,内部空间变化灵活的综合建筑,成为使用者和鉴赏者共认的作品,这需要医院的管理者,从业者不断地追求和努力。也正是我们与有关专家、学者及同行共同探讨、交流和关注的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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