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0年常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精选10篇)
1.关于开展2010年常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 篇一
关于开展我市2010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日期:2010-07-29 15:51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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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市教人[2010]32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2010年开展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粤教继 [2010]2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确保我市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的人员,其中包括:
(一)从未认定教师资格的幼儿园、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在编正式教师;
(二)符合《教师法》规定学历条件,需要认定教师资格的社会人员;
(三)已取得某一种教师资格拟再申请认定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人员(但不受理一年内认定两种教师资格的申请)。
二、认定条件
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即中国公民身份、思想品德条件、学历条件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教育教学能力条件中的身体条件,申请人的体格检查判断标准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年修订)》(粤教继[2007]1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普通话水平仍按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调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普通话测试标准的通知》(粤教继[2004]25号文)的要求执行,即社会人员(含代课教师)要求达到二级乙等,其他在职在编教师认定与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要求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除在编正式教师外,其他申请人需提供由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梅州代理点:梅州市人力资源市场,联系电话:2248633,2262381,地址:梅州市江南新中路6号),与其他申请材料交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后留存复印件,所有复印件均要有审核单位盖章、审核人签名,原件退还申请人。
三、受理申请与认定
(一)教师资格认定实行属地化申请,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对于户口不在当地,但工作单位在当地且人事档案挂靠在当地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向人才交流中心所在地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申请。户籍和人事档案均不在当地的人员,应回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二)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本地实际确定认定报名时间,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严格掌握教师资格的范围和条件,严格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把好质量关。并通过各种传媒向社会宣传和公布有关法律、法规和认定范围、条件、受理时限及认定机构的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网上报名时间:2010年10月8日凌晨至10月23日凌晨(网上报名网址:http://jszg.gdhed.edu.cn的“网上报名”栏)。网上报名需上传近期免冠半身正面照片,大小在20k以内,像素为114(宽)*156(高),照片扩展名为JPG,上传的照片需与上报的纸质申请表上照片一致。申请人网上填报信息确认无误后,须打印申请表一式两份(用80克A3纸双面打印)。各县(市、区)现场确认报名时间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本地的实际确定,申请人需在当地教育局规定的时间确认报名信息并完成普通话测试、教育学和心理学补修及体格检查等。
市直属学校现场确认手续由各学校统一办理,确认时间:10月25日—28日,确认地点:梅州市教育局人事科。
(四)各县(市、区)申请人和市直属学校在职在编教师需在现场确认时间内向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学校提交以下相关认定材料。
1.申请人应提交的基本材料:
(1)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2份;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5)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
(7)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或当地人才交流中心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
(8)近期小1寸免冠半身正面照片1张(与贴在申请表和体检表上的照片同底)。2.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虽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不一致的申请人,需提供学习相应层次教育学、心理学课程的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3.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人员,需提供专业技术职务证书或工人技术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除在编正式教师外,其他申请人需提供由广东省教育厅学历认证中心出具的学历鉴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以上要求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证明(证书)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审核后留存复印件,原件退还申请人。
(五)认定费用:根据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及考试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8〕278号)精神,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按有关规定应缴纳认定费用120元。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其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学历与申请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学历要求相一致的,不缴纳认定费用。
四、其他
(一)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市教育局认定,上报数据及名册时间在2010年11月10日前。
(二)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审核网报数据,并在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数据审核和生成证书编号,教育部将根据12月1日零点前系统所显示我省已生成的编号数发放证书。打印证书的字体大小统一设置为13号,上送的申请表应在封面左上角用铅笔标上顺序号。
(三)各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2010年12月8日前将本县(市、区)认定数据、教师资格认定名册、认定教师资格情况统计表以及工作总结报我局人事科。联系人:邬庆周,联系电话(传真):2180895,电子信箱:mzjyjrsk@21cn.com。
本通知以及省教师资格认定办公室的有关材料可在梅州教育城域网中下载,网址:http:http:/// 附件:1.2.关于2010年开展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工作的通知.doc粤教继 [2010]28号)2010年面向社会认定教师资格情况统计表.xls
梅州市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2.关于开展2010年常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 篇二
师资格工作的通知
各班(061、065班):
根据广东省教育厅文件规定,受梅州市教育局委托,我校承办的2010年师范类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中工作已经开始,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2010年我省各级各类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
二、认定条件与程序:2010年师范教育类专业应届毕业生认定教师资格条件及程序仍按照《广东省首次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粤教人„2001‟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1、思想品德合格的应届师范毕业生,取得初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它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应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它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学生必须能按时获得毕业证。
2、申请人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申请人体检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07年修订)》(粤教继„2007‟14号)有关规定执行,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3、普通话水平:普通话水平测试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含二级乙等)以上。
4、教育教学能力: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必须的素质和能力。
三、时间安排: 1、2010年3月15日至4月25日,为各班申请和开展认定工作时间。2、4月10日为体检时间,必须申请资格证的每位同学到场,否则后果自负。详见2010年师范生教师资格认证体检日程安排在该通知后面。
四、收费:
1、文件规定体检(统一安排到指定医院体检)为不属教师资格认定环节的项目,由医院收取每人90元,由各院班为单位统一收齐后,于4月6日(周二)上午9:00到黄桂清学生活动中心402室。交款后凭交款收据现场领取体检化验单。并统一收好,按“学生体检编号”、“学生班级”、“姓名”、“联系电话”制作体检花名册并加盖院章后在体检当天交到梅县人民医院抽血处市场部工作人员。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市教育局存档,一份放进学生个人档案)、《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和《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等表格材料由市教育局代为印制,每套收取工本费2元,各院以班为单位统一收齐后于3月31日(周三)下午2:30交至黄桂清学生活动中心606室并领取表格。领取表格后,抓紧时间让每位同学认真填好表格,要求用黑色签字笔填好,资格认定表只填第一页的信息,品德鉴定表填写自我鉴定以上的内容,德育测评情况由班干部填写按每学期的综合测评记录,第八学期参照第七学期
五、材料申报及数据上报要求:
1、申请认定材料由各院辅导员收集、审核无误后统一报送学校学生工作处思教科,认定工作结束后,申请人凭毕业证书领取教师资格证书。
2、各班申请认定教师资格需提交的材料:
⑴《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用黑色签字笔填好,资格认定表只填第一页的信息
⑵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由辅导员审核相符后归还学生)复印到同一张A4纸,身份证双面都要复印; ⑶《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品德鉴定表填写自我鉴定以上的内容,德育测评情况由班干部填写按每学期的综合测评记录,第八学期参照第七学期;
⑷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⑸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原件(二级乙等以上)和复印件(原件由辅导员审核相符后归还学生);
(6)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到时可以领取后腰上交,原件由辅导员审核相符后归还学生,学生凭毕业证领取证书)
⑺近期彩色大一寸正面免冠(同一版本)相片5张(申请表各1张,体检表1张,2张用于做证,做证的2张相片用胶水轻贴于身份证复印件正面),照片背后写上名字和学号。
六、注意事项
1、材料中的复印件必须用统一用A4纸复印,不得裁剪
2、请各班务必以班为单位,收齐6钟材料,每一种材料必须在右上角用铅笔写上学号,按学号顺序叠放好,收齐以后于4月8日之前上交到辅导员办公室,体检的表格可以在4月12日上交。逾期未交。后果自负。
3、辅导员会将申请信息录入,然后导出花名册,由学生签名确认。
4、成功申请,获得资格证书,凭毕业证书领取资格证书。
5、要求各毕业生妥善保管好“教师资格证申请表”和证书(申请表要求一定要放入本人人事档案中,证书才有效),遗失后不补,责任自负。
政法学院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2010年师范生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日程安排及要求
一、申请人凭“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表”(必须贴好相片,并填写好自填内容包括身高、体重)和化验单按规定时间到梅县人民医院(东厢市场侧)二楼检验室体检(体检当天早上必须空腹,如女生体检当天遇例假则在小便化验单左上角上注明“特殊”)。
二、验单填写要求:
1、每张化验单分别写上姓名、性别、学院、班别。
2、学生领取体检表格后按“学生体检编号”、“学生班级”、“姓名”、“联系电话”制作体检花名册并加盖政法学院院章后在体检当天交到梅县人民医院抽血处市场部工作人员。联系人:罗医生 *** 2395129
3、化验单与体检表装订在一起,各班按化验单上编号编写学生体检花名册,化验单编号和姓名必须一致。
4、学生体检费以各院班为单位统一收齐后在4月6日上午9时至11时在黄桂清学生活动中心402室交梅县人民医院收费人员。
5、请各班按照时间安排组织学生进行体检,并请派人到医院现场维持秩序。请学生严格按照时间安排当天进行体检。
三、体检时间安排:
4月10日(星期六)早6:20:政法117人、美术79人;
政法学院
3.关于开展2010年常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 篇三
温工商标[2012]2号
关于开展第十五届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工商局、城区工商分局,开发区分局、直属管理分局,相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根据《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温政令122号)的规定,我市将开展第十五届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在温州市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都可以自愿依法申请认定温州市知名商标。申请认定的商标包括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二、申报范围
拟申请认定的商标应符合《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及《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的规定,依法注册满2年(2009年12月31日前注册)并连续使用;知名度较高的转让商标,转让前已连续使用满2年,受让后使用满1年以上(2008年12月31日前注册,并在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转让)。
在第十二届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中被认定或延续确认的温州市知名商标,现仍符合《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和《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规定的,可申请延续确认。已经被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和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可以不参加温州市知名商标的延续认定工作。
三、申报材料的提交
(一)申请认定温州市知名商标的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基本情况:
(1)申请人概况、企业发展史;
(2)企业规模、资产、主要经济指标及发展趋势等情况;(3)商标所指主要商品或服务的生产经营情况;(4)商品质量和市场信誉、相关公众认知程度等情况;(5)企业诚信、环境保护、企业用工和社会劳动保障等情况;(6)商标注册、管理和打假维权、广告宣传等情况。
2、主体合法性证明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资格证明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有关材料:
(1)《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加盖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印章确认);
(2)商标实际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标识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商标图形、文字、商标使用范围、商标持有人相一致的证明材料;
(3)商标最早使用和连续使用的证明材料;(4)商标在国外、境外注册情况的证明材料。
4、证明该商标宣传、促销工作的有关材料: 即与该商标有关的企业商品广告宣传和企业形象宣传,包括宣传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5、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1)商标标注商品产销量同行业排名等有关证明材料;
(2)商标标注商品在国内销售或服务区域及专卖专营网点分布情况证明材料;(3)商标标注商品出口销售情况证明材料;
(4)反映公众对该商标标注商品知名度、美誉度、信任度的有关证明材料。
6、证明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1)企业对商标保护重视程度及商标管理机构、人员和商标管理工作情况的证明材料;(2)商标被假冒侵权程度和范围及受保护的记录有关证明材料。
7、证明该商标知名的其他证明材料:(1)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2年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发展变化情况证明材料(提供近2年所在县(市、区)统计部门盖章的证明材料);
(2)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2年利润、税收变化情况证明材料(提交税务部门出具近2年的纳税证明文件或每年的完税证明等证明材料);
(3)出口企业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出口创汇情况证明材料;
(4)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质量监管、食品卫生监管部门组织的统检、抽检、定期和日常监督检查中的检测结论证明材料(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
(5)商标市场信誉与市级以上获奖情况;(6)属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8、证明依法承担社会责任的有关材料:(1)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等问题证明材料;
(2)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证明材料;
(3)严格执行国家和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环保纠纷问题证明材料;
(4)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证明材料;
(5)近2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证明材料;(6)申请企业在近2年中捐助社会公益事业的情况;
9、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根据以上内容,需提供:(1)《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两份,其中一份装订在申请材料中;(2)采用A4型纸,并统一用WODE格式撰写、装订成册的申请材料两份,其中一份由县(市、区)工商局签署意见后推荐上报市工商局;(3)申报商标标识和《申报商标及XX有限公司简介》的电子文档一份。
(二)申请延续确认温州市知名商标的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温州市知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
2、申请报告;
3、《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申报延续确认商标的《商标证》复印件;
5、原认定的《温州市知名商标证书》复印件;
6、近2年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2年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发展变化情况证明材料(提供近2年所在地县(市)统计部门盖章的证明材料);
7、提交税务部门出具近2年的纳税证明文件或每年的完税证明等证明材料。
8、证明依法承担社会责任的有关材料。
(1)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劳资纠纷等问题证明材料;
(2)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证明材料;
(3)严格执行国家和环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环保纠纷问题证明材料;
(4)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近2年内没有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证明材料;
(5)近2年来没有发生重大消费者权益纠纷的证明材料;
9、近2年内广告投入费用清单;
10、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人根据以上内容,需提供:(1)《温州市知名商标延续确认申请表》两份,其中一份装订在申请材料中;(2)采用A4型纸,并统一用WODE格式撰写、装订成册的申请材料两份,其中一份由县(市、区)工商局签署意见后推荐上报市工商局;(3)申报商标标识的电子文档一份。
四、工作安排
(一)2012年3月底前,相关企业向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上报新认定单位预申报表。市属企业直接向市局申报。
(二)2012年4月,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将新认定单位预申报表上报市局。
(三)2012年5月,参加新认定和延续确认的商标注册人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报申请材料。商标注册人可通过温州红盾信息网(http://)和温州品牌网(http://)下载有关表格或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并提交证明材料。
(四)2012年6月15日前,各县(市、区)工商局(分局)将经过初审的申报材料和新认定、延续确认企业的汇总表上报市局商标广告监管处。市局将依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并组织认定。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和《温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的规定,组织开展第十五届温州市知名商标的申报、受理及推荐工作。
(二)要引导帮助企业开发资源,对高新技术、现代制造、优势能源、生态农业、旅游等优势产业的商标以及农产品、服务业、地方特色产品、“老字号”、历史文化品牌的商标,要优先向上推荐,争取在去年的基础上实现较大幅度增长。
(三)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时要严格把关、统一上报。没有正当理由,申报材料的内容一般不得缺少,尤其需要注意的是有关证明文件的表述不能含糊不清,不能用“百强”、“名列前茅”等来表述其排名。
(四)向市局推荐的商标须以县(市)工商局、城区分局行文的形式,列单排序上报。
4.关于开展2010年常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 篇四
http:// 2012-5-23 晋教人[2012]29号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做好今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教育部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范围
凡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教育教学能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国公民,均可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暂不受理以下教师资格的申请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年内申请两种以上教师资格;社会人员和未纳入高等学校编制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学历的特殊要求
申请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分别具备幼儿师范学校、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高中毕业学历和其它非师范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为不合格学历。其他种类教师资格的学历按照《教师法》的规定执行。
三、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的确定
凡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标识为“××教育”的师范教育类人员可认定为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
凡毕业证书中所学专业未标识为“××教育”的其它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需提供录取时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签章注明学生为师范教育类专业的“录检表”。
四、体检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应在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体检标准按照《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及办法(修订)》(晋教人字[2005]19号)执行。太原市内高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在山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体检;长治市内高校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应在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和济医院体检;大同市内高校到大同大学附属医院体检;其余市级政府所在地高校应在地级市医院体检。驻地在县级政府所在地的高校应在县级医院体检。
申请教师资格人员需在教师资格体检表中的“既往病史”一栏中如实填写,体检中如出现心脏、肝、胆、脾、肾项目异常和出现呼吸系统疑似症状者必须进一步做心电图、B超、胸片等相关项目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查。
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增加淋球菌、梅毒螺旋体、滴虫、外阴阴道假丝酵母菌(念球菌)(后两项指妇科)检查项目。
五、普通话要求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
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人员和高等学校中具有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对其普通话不做要求。
六、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要求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需提供相应层次学历教育在学期间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的合格成绩(以申请人的档案记载为准)。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和在学期间未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需提供由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印制、各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教育理论(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考试合格证。
申请认定高中教师资格的人员,其前期学历为师范教育类专科毕业且在学期间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成绩合格,后取学历为本科毕业,可认可其师范教育专科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具有高等学校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除外)须参加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组织的教育理论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七、教育教学能力测试要求
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含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需提供在学期间相一致的教育实习(指与教师资格种类相一致学段的一线教学实习)成绩(以申请人档案记载为准)和教育教学实践(实习)表。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和在学期间缺少教育实践环节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人员及后取学历的申请人员,需提供与所申请教师资格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证。
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具有高等学校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除外)须参加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八、应届毕业生的认定
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可在临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持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在学期间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成绩单、教育教学实践(实习)表和其它申请材料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教师资格。
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和在学期间未修学教育学、教育心理学课程需提供由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印制,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合格证,非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和在学期间缺少教育实践环节的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提供各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颁发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证,同时提供学校出具的思想品德鉴定以及其它申请材料,向就读学校所在地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符合认定条件的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证书后,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认定其教师资格。
九、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员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务于2012年5月28-30 日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进行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网上报名,网上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打印一式两份(封面工作单位处加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印章)并在承诺书签上本人姓名。
(2)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下载《思想品德鉴定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填写。
(3)登陆山西省教育厅政务网(http://)下载《山西省申请教师资格人员体检表》并到指定医院体检,提交本人体检合格表原件。
(4)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后取本科学历者必须提供由山西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出具的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学历认证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6)本人《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育理论考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7)本人《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8)本人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9)本人《山西省高师培训中心颁发的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合格证》原件和复印件。
(10)符合教师资格认定特许条款的教授、副教授需提供本人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11)本人与网上报名照片一致的正面免冠1寸照1张。
(12)具有学历文凭授予权的民办高校教师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必须提供在该校从教3年以上的证明材料和省、市、县人才代理机构提供的人事档案存放证明,申请人与所在学校签订的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学校教学管理部门提供申请人3年任教材料(包括申请人的任教学科、授课计划、课时、教学工作量、教案等)。
(13)申请人所有个人材料的复印件应复制或缩印到A4纸的正反两面。
必要时,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2、高等学校应提供的材料
(1)登陆中国教师资格网(http://),导出本单位注册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花名表(Excel格式),并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印章。
(2)提交有申请人本人签名和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组织人事部门印章)。
(3)普通高校提供本校、省(市)编办发放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登记簿(册)原件。民办高校提供近3年本校教职工人员工资册。
(4)各高等学校负责通知本校申请认定人员进行网报,6月4-6日为现场确认时间,现场确认地点由各校自行确定。6月11日—13日各高等学校将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的材料报送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审查(接收地点:太原师范学院中区图书馆一层2号会议室)。材料不齐全或有异议者,由申请人所在学校通知申请人在规定时间内补齐,逾期不交者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十、教师资格认定权限、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和办法等仍执行《山西省实施教师资格制度细则》的有关规定。
十一、工作要求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学习《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有关文件精神,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认定条件、程序和权限等进行认定。严禁给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认定教师资格,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将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缴所发证书。要加强与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的联系,遇到涉及法律法规和政策性的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慎重处理,不得擅自突破政策规定。
2、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受理教师资格认定申请的具体事项,提供信息资料,答复咨询,为申请人提供便利。各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加强宣传、组织和培训,保证网上报名、认定工作顺利进行。
3、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各高等学校要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资格。对其提交的有关材料要认真审核,严格把关,防止弄虚作假。要仔细甄别学历证书的真伪,防止假学历证书和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学历蒙混过关。特别要强调高中毕业学历和其它非师范类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学历不能作为认定幼儿园、小学教师资格的合格学历;高等学校非教学人员不得纳入申请范围。
4、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尽快安排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务于2012年6月30日前结束,并将本地区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的具体时间提前告知省教育厅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各市不得将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工作下放到县。
5、各市应尽早开展对应届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的认定工作。可结合所在地普通高等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生数,提前开展证书申领和发放工作。证书申领与发放均以网络全国教师资格认定管理信息系统中已生成证书编号的数据为依据,不以预估认定人数为依据。各市教育局务于2012年6月15日前将《2012年教师资格证书申领单》报送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
6、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向所辖县(市、区)认定机构明确证书申领与发放要求,核实证书发放数量,监督证书发放过程,减少耗损和留存,杜绝流失。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要严格按照教师资格证书管理规定执行,申请人和认定机构要认真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附件3),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在申领本市教师资格证书时一同上报需补发换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数及《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复印件(加盖认定机构公章)。
7、各级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确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教师资格考试费,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管好用好考试费,自觉接受物价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
1、2012年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花名表 2、2012年教师资格证书申领单
3、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列表: 1、2012年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人员花名表.doc 2、2012年 教 师 资 格 证 书 申 领 单.doc
5.关于开展2010年常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 篇五
各团支部:
为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充分发挥社会实践活动在促进大学生成长成才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落实胡锦涛总书记 “要把深入实践作为成长成才的必由之路”的讲话精神,实践胡锦涛总书记对青年提出的四点希望,引导青年学生在服务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提高广大青年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适应能力,校团委根据团市委《关于开展2010年首都高校大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2010年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活动主题 实践成才 闪亮青春
二、参加对象
所有在校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
三、活动时间
1.2010年6月25日—8月25日进行社会实践的组织策划和实施,并撰写调查报告。
2.20010年9月— 10月进行总结评比和考核表彰,优秀作品将汇编成册。
四、活动内容
2010年暑期社会实践工作要坚持“按需设项、据项组团、双向受益”的原则,围绕以下类别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一)大力开展社会调查活动 组织广大同学就近就便到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开展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了解我国社会生活的变化。有条件的学院可依托已有的社会实践基地,组织部分学生组成适度规模社会实践小分队,统一开展活动,要通过参与有关企业、社区、农村的规划建设工作,了解内部文化、运营管理和工作模式,提高自身素质、锻炼就业技能,为日后的个人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首都发展 贡献有我
围绕“三个北京”建设目标,积极参与“三个北京”构建,大力开展与区县乡镇(街道)村(社区)共建活动,投身世界城市建设。围绕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提升城市文明形象的目标,引导首都市民争做首都文明使者,积极推进首善之区建设;以推动京郊经济发展为核心目标,组织优秀社会团队分赴京郊农村地区,为当地经济发展建言献策;开展青年绿色环保行动,组织广大青年投身首都生态环境建设,积极宣传环保、低碳生活理念。
(三)继续深化志愿服务活动
广泛动员团学干部和青年志愿者积极开展丰富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积极创建志愿服务基地,通过义务家教、法律援助、文体娱乐等服务活动,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广大青年学生在奉献中成长成才。要引导广大青年学生走进农村,根据农村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通过举办农业知识培训班、网络信息服务、现场指导等方式,深入了解农村的生产、生活现状,传播推广农业实用技术,协助完善农村的管理机制,帮助农民进行农业技术改革和创新。
(四)努力促进青年学生学术科研和创业活动
要积极推广“挑战杯”等大学生科技创新竞赛成果,努力实现相关科技作品的成果转化。要积极为学生提供各种便利条件,以本科生基金项目和北京市大学生科学研究与创业行动计划专项基金项目的研发为重点内容,充分利用暑假时间,收集材料,集中进行作品的研发和深加工等工作,进一步提高我校学生科研能力,使我校的科技创新活动能更广泛、更深入地开展下去。要积极关注有创业意愿学生的需要,尽最大可能给予他们指导和扶持。
(五)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见习工作
各学院结合本单位专业特点及实际情况,积极创建大学生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不断完善见习基地的考核和管理,通过大力开展见习活动,引导青年学生深入到生产实践一线,在专业实践中了解社会需求,增长知识,锻炼才干,提高就业创业能力。积极号召广大青年学生尝试开展身边可及的各类创业实践活动,从亲身实践的经历中,摸索创业经验、总结失败教训,促使大学生形成对青年创业切实生动的认识,锻炼大学生自主创业的能力,全方面促进青年学生就业创业事业的发展。
(六)引导青年学生关心国事,服务灾区
要引导广大青年学生积极关注国家大事,心系祖国发展。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返乡同学力所能及的为灾区群众提供帮助,有条件的学院可以以支援灾区重建、落实科学防疫、减灾为出发点,结合灾区重建的实际需要,暑期期间,深入开展服务灾区社会实践活动。以帮忙不添乱为实践活动的前提,努力在促进灾区重建、科学减灾、科学防疫工作等方面贡献力量。
五、总结与评审
1.开学后,各学院对学生暑期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包括基本情况统计、优秀成果筛选。
2.各学院经过整理,请于9月10日前将社会实践材料上交校团委,包括:
1)各学院参加社会实践情况统计表(纸制稿和EXCEL电子稿); 2)10篇以上优秀社会实践报告(纸制稿和WORD电子稿); 3)相关社会实践照片和影音资料(电子资料)。
六、表彰工作
暑期社会实践结束后,校团委将开展社会实践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表彰工作,并择优申报北京市级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成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规划,精心布置引导
各团支部对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要进行合理规划和布置,引导学生以高度的实践热情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同时,合理扩展社会实践的区域和领域,做到全面覆盖,重点突出。
(二)高度重视社会实践团队的管理和保障工作
各团支部要充分重视社会实践团队的管理和保障工作,重点团队需选派具有丰富经验的优秀教师和团学干部带队,保证各实践环节得到及时引导,困难和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各项活动安全、有序的展开。
(三)注重深入挖掘先进事迹和工作成果 各团支部要高度重视宣传工作,挖掘先进事迹,树立先进典型,以深入及时的新闻报道促进社会实践活动的开展,以进一步深化教育成果,扩大社会影响,为社会实践的深化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确保安全措施到位,工作万无一失
在组织各项实践活动时,各团支部要始终把安全工作置于首位,引导学生加强安全意识,学院组织的社会实践团队务必组织学生购买具有意外伤害和紧急救援功能的保险,并制定相关应急预案,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到位,工作万无一失。
共青团北京信息科技大学委员会
6.关于开展2010年常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 篇六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组织申报
2010年(第17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有关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
根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为做好2010年(第17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在重点认定领域内(见附件一),认真做好第17批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遴选和推荐工作。
二、申请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编写申请材料的相关要求,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二、三、四)。
三、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经委)会同同级科技、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根据相关条件和要求,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每个省市择优推荐不超过8家,有创新型城市的省份可择优推荐不超过13家(其中创新型城市的企业原则上应不少于5家)。
四、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发展改革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负责同省级科技厅联合行文上报我委;此项工作职能属于省级经信委(经委)的,由省级经信委(经委)会同省级发展改革委、省级科技厅联合行文上报我委。国家认定和省市认定职能分开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级经信委(经委)、科技厅联合行文上报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抄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海关、国家税务局。
五、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可直接上报我委,同时将推荐企业名单抄报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
六、请于6月底之前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上报我委。
附件:
一、2010年重点认定领域
二、申请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三、《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四、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7.关于开展2010年常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 篇七
各市、县(市、区)经信(贸)委(局)、中小企业局:
根据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百千万工程”年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浙企规发〔2011〕12号),为积极引导和推动我省中小企业从数量大省向素质强省转变,重点扶持一批符合我省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突出的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加快转型升级,经研究,在全省范围内继续开展成长型中小企业评价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认定数量
全省评价认定2011年度浙江省成长型中小企业1000家,再从中遴选100家最具投资价值成长型中小企业。
二、评价认定程序
1.申报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自主申报与市、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推荐相结合。由企业填写《2011年度成长型中小企业申请表》(详见附件),经县(市、区)中小企业工作部门审核后推荐上报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2.审核上报。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在企业自主申报和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的基础上,进行汇总审核,并上报省中小企业局。
3.评价认定。省局组成有第三方机构参加的评审委员会,运用浙江省成长型中小企业评价认定方法,结合省统计局分行业企业成长数据分析和排序,以及投资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评价指标,对企业的成长性和投资价值进行综合评价,最终认定2011年度浙江省成长型中小企业1000家,并从中遴选100家最具投资价值成长型中小企业。
三、扶持服务措施
1.媒体公布和宣传,提高企业知名度和美誉度;
2.邀请参加第二届投融资大会,授予“成长之星”称号,提供与国内外知名投融资机构对接的机会;
3.择优给予省级中小企业扶持资金奖励;
4.纳入各级、各类专项扶持资金申报项目库;
5.建立首期不少于10亿元的“浙江中小企业成长基金”,定向用于1000家成长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
6.在省局组织的中小企业“走出去”对外合作周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和安排;
7.作为工信部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平台的重点监测企业,并纳入与省财政厅合作建立的中小企业培育库。
四、申报推荐条件
申报推荐2011年度浙江省成长型中小企业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企业规模上限符合国家最新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2.企业近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在20%以上;
3.企业近三年利税总额平均增长率在15%以上;
4.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5%,利润率高于10%;
5.企业尚未上市,有准备新投资的项目和实际融资需求;
6.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即九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产业、海洋新兴产业、新能源汽车、物联网产业、新材料产业以及核电关联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研发、设计、网络技术、创意、服务外包、软件开发、现代物流等)和传统优势产业。
7.企业近3年没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和环保事故,依法纳税;企业家素质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8.列入全省“百千万”工程培育库的中小企业可优先推荐。
9.已认定为2010年浙江省成长型中小企业名单的企业不能重复申报和推荐。
各地可按照省局要求推荐的名额,结合当地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对上述条件中第2、3、4条的指标作适当调整。
五、推荐名额分配
省局按照评价认定数量的3倍,根据各市规上企业数量进行分解,具体推荐名额分配如下:
地区 杭州市 宁波市 温州市 嘉兴市 湖州市 绍兴市
六、推荐上报要求
1.申报企业填写《2011年度浙江省成长型中小企业申请表》(附件一)一式二份,报给所在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2.县(市、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于8月30日前将企业申请表和《2011年度浙江省成长型中小企业推荐汇总表》(附件二)上报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3.各市审核汇总后于9月5日前将企业申请表和《2011年度浙江省成长型中小企业推荐汇总表》上报省局,《汇总表》电子版发送到邮箱:,逾期不予受理。联系人:叶欢劳俊华
联系电话:0571-85158279,85158750。附件一:
2011年度浙江省成长型中小企业申请表(定稿).xls;
推荐企业数
450 200 350 300 250 350
地区 金华市 衢州市 舟山市 台州市 丽水市 合计
推荐企业数
300 150 150 350 150 3000
附件二:
2011年度浙江省成长型中小企业推荐汇总表(定稿).xls
8.关于开展2010年常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 篇八
12号
各区、县级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市属工商业企业集团,有关行业协会:为贯彻《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经济的实施意见》(穗字〔2011〕15号),加快我市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进一步提高基地和平台的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构建全方位的创业创新服务链,推动中小企业孵化成长、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根据《印发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管理办法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和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经贸〔2011〕8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将开展2012年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和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和机构申报2012年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和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
二、各申报单位请按《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报指引》(见附件1)和《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指引》(见附件2)进行申报。
三、认定为我市的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和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优先扶持并推荐申报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四、申报时限:各申报单位请务必于2012年5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报我局,逾期不予受理。
五、申报指引及附件电子文档可在广州经贸网站http://下载。附件:1.广州市中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申报指引
2.广州市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申报指引
9.关于开展2010年常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 篇九
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
[2008]134号)要求,我委决定于2010年10月8日至11月5日开展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所需相关资料按《关于开展2009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京建科教„2009‟634号)文件要求整理报送。
二、延续注册受理时间
(上午9:00—11:00;下午14:00—17:00),遇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
三、延续注册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受理地点: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综合服务大厅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3号楼联系电话:***
1特此通知。
附件:
1、《关于开展2009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京建科教„2009‟634号)
2、2010年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到期名单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1:
关于开展2009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
京建科教„2009‟63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及《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
[2008]134号)要求,我委将于近期集中对北京市管理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延续注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范围
凡注册有效期已满需继续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规定申请延续注册。
二、延续注册申报程序
1、申请人登陆“中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网”(), 进入“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选择“延续注册”部分,填写并打印《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同时通过网络系统上报有关数据电子文档(含相关资料最新扫描件);
2、申请人向现聘用企业提交延续注册所需相关资料,经审核同意后,统一向北京市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申报延续注册;
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部门对所有申请延续注册的材料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部门审核;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准予
延续注册的人员,统一核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逾期未申请延续注册或延续注册不合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0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其注册证书失效。
三、延续注册所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1、《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
2、《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原件及执业印章原件;
3、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4、前一个注册期内的工作业绩证明(详见附表);
5、前一个注册期内四个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必修课、选修课累计不少于120学时);
6、受聘于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应当提供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现聘用企业为其交纳的近期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人事代理合同复印件,或者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离退休证复印件;
7、在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办理省内变更注册的,变更注册应与延续注册一并办理,应当提供与原聘用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
上述资料均需加盖申请人现聘用企业公章,并确保清晰完整。
四、延续注册受理时间(略)
五、延续注册受理地点及联系电话(略)
六、其他事项
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收费,按照《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注册城市规划师等考试、注册收费标准的通知》(计办价格
[2000]839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103项行政审批等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4]87号)及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造价和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收费标准的函》(京发改
[2005]5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注册费50元/人,由北京市建设教育协会代收后统一上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特此通知。
附件:注册造价工程师工作业绩证明(样式)
二○○九年八月十九日
附件:
注册造价工程师工作业绩证明(样式)
申请人应填报前一个注册期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的主要工作业绩,原则上不少于3项且单项合同额在100万元以上。
申报工作业绩一
申报工作业绩二
申报工作业绩三
10.关于开展2010年常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的通知 篇十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复审相关规定,现就今年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1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工作
因今年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量较大,今年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申请仅集中受理一批,企业网上申报及书面申报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9月10日,申请材料一式4份,其中3份为书面材料,1份为全部书面材料的PDF格式光盘(文件名为企业名称)。
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指申请企业2008年至申报日前获得授权的,以独占或转让等方式获得的专利必须2010年底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或变更专利权人。
二、关于2008年我省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
根据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前应进行复审。复审范围为我区2008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复审企业如有更名情况,在申请复审的同时一并申请更名,企业按变更前名称提交更名材料和复审材料。
(一)复审受理时间安排:申请企业在“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提交复审申请材料及书面申报材料上报截止时间为2011年7月20日。企业不申报或者不能按期申报将被视为自愿放弃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二)复审条件: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的条件与认定申请条件相同,须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其中,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是申请企业指2008年至申报日前获得授权的,其中以独占或转让等方式获得的专利必须2010年底前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或变更专利权人。
(三)复审申请程序和材料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程序与认定申请程序相同,分为企业提出复审申请、省级审查认定和国家公示备案。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请材料与认定申请材料要求相同,请参照《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第三部分。申请材料一式4份,其中3份为书面材料,1份为全部书面材料的PDF格式光盘(文件名为企业名称)。
三、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工作
为规范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工作,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见附件1),请各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009-2010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更名材料受理截止时间为2011年9月30日,更名材料一式3份,按照规程要求顺序装订,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在网络系统中填写完整后打印生成。
四、关于山东省高新技术认定管理工作网试运行的说明
目前,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山东镜像网站(即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是:http://202.110.203.92/web/)已进入试运行阶段。2011年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含更名、复审)、受理、评审、公示工作将在该网进行。申请复审企业用户名、密码设置见附件2。
联系人:滕国营 张冰 王中华 电 话:88871363 88871573 地 址:高新区管委会科技经济局企业处210室
附件:
1、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2、申请复审企业用户名、密码设置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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