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质押率管理办法

2024-06-17

抵质押率管理办法(通用6篇)

1.抵质押率管理办法 篇一

农村信用社贷款抵质押管理浅析

一、什么是抵质押?

抵质押即抵押人以其财产为设定抵押担保或出质人以其财产设定质押担保的统称。

如果债务人履约偿还债务,则抵押人“赎回”抵质押财产权利,否则,抵押权人(债权人)可以行使抵质押权,以物抵债或以出售抵押质押物所得受偿。可见,抵质押是一种具有期权交易和回购交易性质的商品买卖行为。

二、抵质押物应具备的要件特征

从抵质押作为一种特殊交易的本质来讲,抵质押物应当具备以下四个要件特征:

1.可售性。抵质押物必须是商品,即具有可售性、可交易性。这是其的本质属性,其他属性都由这一属性衍生。商品交易的难易(可售性程度)决定了其作为抵质押物的可接受程度,又取决于其交易活跃程度、市场的容量和范围等;不能交易的物品,不能设定抵质押担保。

2.特定性。押品的特定性,也称可识别性、可区分性。这是保障交易安全、有效的物理属性。设定担保的物,只有能够以某种或几种方式与其他同类商品相区分,才可以有效公示物权,规避重复交易、以次充好等风险,保障交易安全。

3.稳定性。在设定担保期间内,押品的价值和形态应当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其中,保持形态的稳定性是“特定性”的表现和要求,形态不稳定的物很难“特定化”和有效识别;而保持价值稳定是由抵质押的期权交易、回购交易的性质所决定的,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权利人的权益。

4.可公示。这是设定担保物权、保障交易安全的法律要件。一般来说,以物设定担保的方式与物的交易完成的确认方式相同,如,不动产交易完成以“产权过户登记”为标志,因此,抵押权也必须以依法登记的方式公示,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而动产交易完成以“物的交付”为标志,因此,质权自质物交付时取得。本人认为,除法律规定权属登记的动产除外(如,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动产交易中存在的“物占有与所有分离的状态”,实际是一种交易未完成、物权待定状态,权利人在登记机构登记公示权利状况,仍然无法杜绝权利冲突。

不同时具备以上四个特征的物不是合格的押品,不宜单独设定抵质押担保,应作为追加押品纳入组合担保方式。

三、关于抵质押担保的法律规定

《物权法》、《担保法》、《民法通则》等法律规范从抵质押人主体资格和抵质押物两个角度进行了规范。

(一)抵质押人主体资格

1.抵质押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于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提供的担保,要谨慎接受,更要充分考虑从“为了其利益”的角度出发。如,《民法通则》第18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2.抵质押人依法取得担保物的财产权并确权。一是取得方式必须合法。一般来说,抵质押人取得物权的法律行为主要有:自制或建造、交易和获赠三种方式。二是必须依法确权。权属登记和交付占有是物权确权的两种法律行为。一般来说,不动产以权属登记方式确权;法律或规章规定必须进行权属登记的动产以登记方式确权,未规定的,以交付占有方式确权;权利凭证以交付方式确权(如票据),而未有凭证的权利以登记方式确权(如应收账款)。未经依法确权的财产,进一步出售或抵押等,不利于交易安全,存在明显的法律瑕疵。《物权法》第二十八条至三十一条规定,以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或受遗赠、合法建造等方式取得物权的,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二)抵质押物类型

《物权法》先把抵质押物和担保物权分为抵押物(抵押权)、质押物(质权),分别在第十六章抵押权、第十七章质权表述,又将质权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分两节表述。下面从抵押物、质押动产、质押权利三类抵押分别表述。

1.抵押物。《民法通则》第80条和81条、《物权法》第184条、《担保法》第37条明确了禁止抵押的财产,主要包括:

(1)土地所有权;

(2)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国家所有的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3)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4)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5)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6)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总之,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设定抵押。抵押物范围很广泛,包括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等各种类型的财产。

2.质押动产。《物权法》第209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换而言之,未禁止转让的动产均可出质。但对于哪些动产是禁止转让的,《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均未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一般来说,禁止抵押或非法交易的动产,不得转让。如,《物权法》第184条4-6款规定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动产等;《刑法》禁止交易毒品、枪支、文物、淫秽物品、进口固体废物等;等等。

3.质押权利。《物权法》第223条、《担保法》第75条对于可以出质的权利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2)债券、存款单;(3)仓单、提单;(4)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5)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6)应收账款;(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四条对应收账款进行了详细的界定,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付款的权利,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金钱债权及其产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包括:(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也就是,法律、行政法规允许出质的财产权利,才可以出质。

综上所述,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转让”的“物(财产)”都可以抵押或出质,而只有“允许出质”的“物权(即财产权)”才可以出质。

(三)抵质押权利公式方式

《物权法》规定的物权公示方式有登记、交付、交付+登记三种方式,应根据不同抵押物的特性,本着保障交易安全、确保公示有效的原则,选用,避免与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冲突。

1.登记。抵押权必须以登记方式公示,取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权利。由于抵押行为不交付抵押物,产生“抵押权与物的占有相分离的状态”,因而必须以登记的方式公示权利,防止与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可能存在或产生冲突。对此,《物权法》第187条至189条作出了明确规定,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交通运输工具和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同时,《担保法》第42条明确抵押登记部门:(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2)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5)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6)以其他财产抵押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2.交付。《物权法》第212条规定,(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第224条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因此,动产和有价单证质押以“交付”方式公示,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动产既可以抵押,也可以出质;质物交付前,应到登记机关查询确认“未设定抵押权”;妥善保管质物,防范质物出质后又设定抵押。这类权利凭证虽然不需要办理质权登记,但需要向凭证签发机构核押。

3.交付+登记。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出质的财产权利,必须在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才能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权利。《物权法》第224、226、227、228条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办理此类权利质押,质权人必须要求出质人以合适的方式交付权利,如,以应付账款质押,除办理登记外,权利人还必须取得出质人向付款人请求付款的有关凭证并通知付款人人向权利人指定的账户汇款。

2.抵质押率管理办法 篇二

1. 国外研究现状。

现阶段国外存货质押融资主要有委托监管模式、统一授信模式和物流银行模式三种。在委托监管模式中, 借款企业将质押存货交给银行以获取贷款, 银行则委托物流企业对质押存货甚至借款企业进行相应的业务控制。其中, 委托简单监管只要求物流企业形式一些和仓储相关的简单监管职能;而严密监管委托则可能要求物流企业行使一些特殊的监管职能。统一授信模式在实践中存在两种形式, 一种是银行拨给物流企业一定的授信额度, 但物流企业并不自行提供贷款服务, 而是在额度范围内提供辅助的监管服务, 其实质仍然与委托监管模式相同。另一种是银行将一定的贷款额度拨给物流企业, 有物流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开发存货质押融资业务, 设立合乎实际的合约和确立相应的业务控制方式, 银行只收取事先协商的资本收益。物流银行模式指物流仓储企业和银行组成专门的物流银行 (也成为质押银行) 直接与借款企业发生联系的存货质押融资模式。

2. 国内研究现状。

我国存货质押融资主要采取了委托监管模式和统一授信模式。根据存货质押融资模式图, 存货的形态分为原材料、在制品、产成品三种状态, 主要的存货质押融资模式有存货质押授信、融通仓、统一授信、仓单质押授信等。

(1) 存货质押授信。存货质押授信是存货融资中最基础的产品, 也是当前银行应用最广泛的产品。它是指借款企业以自有或第三方合法拥有的动产作质押的授信产品。为了控制风险, 一般银行需要第三方物流企业或监管机构对客户提供的存货质押的商品实行监管。存货质押授信分静态和动态两种。

(2) 融通仓。融通仓与存货质押授信最大的不同在于存货的监管地。存货质押授信中存货的监管地一般是在借款企业的生产地, 监管公司派专员在实地监管。而在实地监管会给银行带来很大的风险, 所以银行会要求企业以不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结合来给予融资, 以平衡风险。融通仓是指货物的监管地不在借款企业, 而是在第三方的仓库。

(3) 统一授信。存货融资中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质押贷款手续复杂、所需时间长, 因此银行考虑采用统一授信的方式。统一授信就是银行根据长期合作的物流企业的规模、管理水平、运营情况把贷款额度直接授信给物流企业。物流企业再根据客户的运营情况和担保物给予贷款, 并且利用客户存放在监管仓库的货物作为反担保。物流企业直接利用这些信贷额度向企业提供灵活的质押贷款业务, 银行基本上不参与质押贷款项目的具体运作。

二、研究的主要内容

1. 宏观与行业系统风险。这是一类典型的系统风险, 包括宏

观系统风险、行业系统风险以及区域系统风险三大类。宏观系统风险主要是由于宏观经济、政治和法律环境的不确定造成的;行业系统风险主要是由于行业总体的利润水平、交易水平、技术变化、发展前景等行业层面的不确定性所产生的风险, 而且由于不同行业对宏观经济环境的敏感度也会使不同行业系统面临的风险大小不同;区域系统风险主要是企业所在区域的经济发展、政治和法律环境等的不确定性所造成的。

2. 供应链系统风险。

供应链系统风险是分析存货质押融资所特有的一类系统风险, 主要包括借款企业所在供应链系统的竞争风险、协调风险和控制风险三类。供应链系统竞争风险的主要来源是因为借款企业所在供应链系统的强弱将直接影响到存货的销售水平, 从而产生竞争风险;供应链系统协调风险指的是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协调合作关系不畅产生的风险;供应链系统控制风险主要关注核心企业对供应链系统的控制程度是否有利于供应链系统的发展和稳定, 是否能够保持和增强供应链系统在行业内的竞争力。

3. 信用风险。

存货质押融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借款企业的信用风险和物流企业的信用风险两类。存货质押融资中借款企业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借款企业的规模和发展阶段、财务状况、管理问题等;物流企业的信用风险主要是指监管风险:欺骗、不负责任、虚假上报、监管失误等。

4. 存货担保变现风险。

存货担保的变现风险是存货质押融资的最重要的风险, 主要包括存货价格风险、质物形态风险以及销售风险三大类。由于存货质押融资更注重存货的自偿性, 所以存货的价格风险将是存货质押融资的主要风险来源。

5.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又称商业风险, 是“直接或间接由人或系统的不适当或错误的内部处理, 或外部时间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存货质押融资的操作风险应该根据融资服务的特征划分为合规风险、模式风险、流程风险以及具体操作风险四大类。

通过对基于存货质押融资的物流金融质押率风险研究, 可以明确金融机构、企业、物流企业的所应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 对物流金融事业的发展能够起到重大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武强.积极发展物流金融促进金融改革[J].经济与科技, 2008 (7) [1]张武强.积极发展物流金融促进金融改革[J].经济与科技, 2008 (7)

[2]陈索新.物流金融的鲶鱼效应[R].中国金融家, 2009 (6) [2]陈索新.物流金融的鲶鱼效应[R].中国金融家, 2009 (6)

[3]王利军, 赵博.物流金融制度的创新[J].特区经济, 2009 (8) [3]王利军, 赵博.物流金融制度的创新[J].特区经济, 2009 (8)

3.抵、质押贷款流程及条件 篇三

一.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外地车牌照、非全款的京牌车和全款的京牌车(此业务是押车押手续)

2、借款人必须为车主本人

3、车必须开到公司查看车况

二.需提供的资料:

1、身份证、户口本

2、驾驶证(查看)、机动车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发票、行驶证、保险单、备用钥匙

3、如果车主是外地人的要提供暂住证。

三.贷款流程:

1、与担保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借条、收条、买卖合同)

2、工作人员家访并办理抵押登记,10万以上做公证(抵押登记时外地人必须提供暂住证)并且必须要安装GPS3、担保公司放款,最高可达评估值的120%

四.其他要求:

1、车龄在6年之内

2、如果在押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要及时通知

3、核对身份真假,在网上核查

4、查违章,如有违章则按违章罚和扣分需交纳相应的违章押金。

5、如车主是外地人且在北京没有房产,需要找有房产或固定收入的北京人做担保

6、审核资料----签订手续----做借款公证----装GPS----做抵押登记----放款 必须压的证件: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发票、车钥匙(一把)、保险单

【房屋短期借贷】房屋短期借贷是利用自己或他人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担保公司申请一笔资金,其用途可以包括装修购车,短期周转、短期投资等。一般借款期限为1-6个月,贷款人在取得信贷资金后,根据与担保公司的约定在期限内向还本付息。

一.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稳定收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港、澳,台)

2、贷款人有实际的还款能力证明

3、担保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房屋产权证原件及购房合同、发票

2、借款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3、户口本复印件(夫妻双方)

4、婚姻证明(已婚结婚证、未婚未婚证明、离婚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死亡证明及财产公证书)

5、其它的财力证明(行驶证、二套房产证、保险)

三.贷款流程:

1、与担保公司签订委拖代理合同,恰谈贷款的相关事项;

2、夫妻双方当面与担保公司签订合同;

3、担保公司对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批;

4、担保公司进行家访、公证和抵押登记;

5、担保公司发放贷款;

8、贷款申请人,按月还款(等额本息或月还息 期还本)

【房屋抵押借贷】房屋抵押借贷是利用自己或他人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北京各商业银行申请一笔资金,其用途可以包括购房,装修购车,出国留学、投资等。贷款人在取得信贷资金后,根据与银行的约定在期限内向银行还本付息。

一.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稳定收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港、澳,台)

2、贷款人的银行征信良好

3、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4、拥有北京地区房产

二.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1、房屋产权证原件及购房合同、发票

2、借款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3、户口本复印件(夫妻双方)注:外地人须提交暂住证

4、收入证明、收入流水(银行统一格式,须加盖单位公章)

5、婚姻证明(已婚结婚证、未婚未婚证明、离婚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丧偶的死亡证明及财产公证书)

6、其它的财力证明(行驶证、二套房产证、保险)

三.贷款流程:

1、与担保公司签订委拖代理合同,恰谈贷款的相关事项;

2、夫妻双方当面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签订银行抵押贷款合同;

3、银行对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批;

4、担保公司约评估所进行评估;

5、分行审批后,银行批贷;

6、贷款申请人和银行工作人员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7、银行发放贷款;

8、贷款申请人,按月还款(等额本息或月还息 期还本)

【企业经营借贷】企业经营借贷以法人或者中小企业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向北京各商业银行申请一笔资金,其用途作为企业经营。这种贷款,贷款审批时间短、还款方式灵活的优势。同时,北京森强担保与合作银行执行更加灵活,务实的评判标准,建立特色服务通道,简化的审批流程,使每一位私营业主满意。

一.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稳定收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港、澳,台)

2、贷款人的银行征信良好(征信问题可以进一步沟通)

3、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4、企业银行信用良好,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需提供的资料:

1、个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

2、个人收入证明、收入流水、个人资产状况等还款能力证明

3、贷款用途证明(如购货合同等)

4、房屋产权证(以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的,还需提供房产所有人身份证件及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

5、经营实体的经年检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财务报表

三.贷款流程:

1、与担保公司签订委拖代理合同,恰谈贷款的相关事项;

2、夫妻双方当面向银行申请贷款,并签订银行抵押贷款合同;

3、担保公司约评估所进行评估;

4、银行对贷款申请进行调查、审批;

5、分行审批后,银行批贷;

6、贷款申请人和银行工作人员办理房产抵押登记;

7、银行发放贷款;

4.债权(抵、质押权)转让协议书 篇四

甲方(转让人):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人):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转让债务人____ 的债权事 项,依据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达成以下协议,以 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方将所享有债务人____ 借款____ 万元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乙方,债权转让金额为(____)万元,同时该债权项下的抵押(或质押)权及转押权、使用权、所有权一并转让给乙方。自本协议签订后,由债务人直接向乙方偿还,该债权项下的抵押(或质押)权转押权、使用权、所有权全部由乙方享有。

第二条:抵(或质押)物基本信息为:____ 牌汽车一辆、号牌为:____ 车架号: l、车主姓名: 身份证号:____。

第三条:甲方对于抵(质押)物应当向乙方如实告知财产的隐蔽 瑕疵,如抵押车辆的事故史、维修史、保养史等均应向乙方一一告知。

第四条:甲方需保证原债权以及抵押质押权利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任何权利瑕疵。并且本转让协议具有独立性,对于因抵押、质押物 涉及到违法犯罪等事实,均不影响本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第五条:本协议在签订后,甲方负责将抵(或质押)物直接交付 给乙方,交付之前违章和责任由甲方承担,交付之后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和债务人之间的原借款合同中甲方 所享有的所有权益,乙方均应享有,包括但不限于本金、逾期还款违 约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权益。

第七条:本协议签订后,甲方负有向债务人通知该债务转让的义 务,对于因未履行通知义务导致乙方受到损失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八条:本协议签订后,如因甲方的过失过错,质押车辆非原车 主质押的,涉及涉嫌包括但不限于盗抢,租赁,走私,套牌债权瑕疵,造成乙方抵押(或质押)权债权丧失,导致质押物车辆被公安机关或 相关部门查扣扣留,甲方应立即将本合同受让款()万元,一周内(7天)退还给乙方。逾期一日赔偿乙方违约金为受让款的百 分之二。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第十条: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以上各项条款双方当事人均己全部阅读并理解,自愿接受全部条款,并签字确认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曰 附件1:借款合同或借据复印件 2:甲方身份信息 3:车辆基本信息资料

4:收据

收据

(受让人)因债权转让需要向:

(转让人)转款人民币____ 元整(大写:____)

转让人授权受让人将该笔借款划至以下帐号: 帐号:____ 户名: 开户行:____ 该笔款项已划入指定账户,转让人予以确认

转让人: 身份证号:

日期: 年 月 日 时

备注:

5.抵质押率管理办法 篇五

时间:2015-08-14 | 作者:石陈荣

| 浏览:1249 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机构许可证(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原件)。

不动产抵押:

(一)无地上定着物的国有土地的土地使用权 登记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

法律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2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5章

办理流程:

1、土地登记申请人向所在辖区国土分局申请土地登记;

2、各区国土分局受理登记,完成初审意见;

3、市局行政审批办公室网上审核;

4、各区国土分局完成注册登记,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所需材料: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金融机构许可证(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原件);

3、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含抵押物清单)(原件);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可只提供《最高额抵押合同》。

4、抵押双方对被抵押土地的综合情况确认证明(原件),内容应当包括①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的土地抵押登记行为按照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了法定程序或已取得有批准权的部门同意;②土地证号、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规划条件、地上物的权属情况;③申请土地抵押的面积、市场确认价值及土地抵押担保价值;④双方应保证抵押权实现时按照国家规定补交所获土地收益;

5、《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6、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合法的权属证明(原件);

7、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由相应的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土地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金融许可证(复印件)、法人或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3、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金、税费发票等);

4、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含抵押物清单)(原件);申请办理最高额抵押登记,可只提供《最高额抵押合同》;

5、抵押双方对被抵押土地的综合情况确认证明(原件),内容应当包括①土地使用权人申请的土地抵押登记行为按照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履行了法定程序或已取得有批准权的部门同意;②土地证号、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土地规划条件、地上物的权属情况;③申请土地抵押的面积、市场确认价值及土地抵押担保价值;

6、《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

7、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合法权属证明(原件);

8、建设部门出具的商品房未预售证明(原件)。

注:

1、申请书可到各分局领取或登录市国土局网站下载;

2、提供复印件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交原件进行核对、扫描。

(二)集体荒地土地使用权、有乡(镇)村企业厂房建筑物与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

登记部门:国土资源管理局

法律依据:《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若干规定》第2条

办理流程:

1、集体土地所有者出具同意抵押的证明;

2、对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进行地价评估;

3、确认土地估价结果;

4、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合同;

5、申请抵押登记;

6、审核、登记;

7、核发抵押证明书。

所需材料: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签定后十五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1、被抵押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2、抵押登记申请书;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身份证明;

4、抵押合同;

5、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地价评估报告;

6、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7、土地管理部门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文件。(三)城市房地产、乡(镇)村企业厂房 登记部门:房地产管理局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42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62条

办理流程:

1、提交材料;

2、房屋交易大厅受理材料;

3、十个工作日左右领证。

所需材料:

1、登记申请书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主债权合同原件、抵押合同原件。

注:

1、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不再提交主债权合同、抵押合同。

2、央产房抵押的,还应当提交《中央在京单位已购公房变更情况通知单》原件。

3、该房屋存在在建工程抵押的,应先申请注销在建工程抵押,或办理在建工程抵押转房屋抵押登记,再办理上述一般抵押权设立登记。

4、共有的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共有方式;按份共有的,还应当明确共有人各自占有的份额。夫妻共同申请房屋登记的,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

5、用于申请房屋登记的境外司法文书应当经有管辖权的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认可和执行。

动产抵押、质押

(一)企业设备、原辅材料、产品或商品等 登记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42条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第3条 所需材料:

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1、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2、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3、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4、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5、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

6、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二)非农用机动车 登记部门:车辆管理所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办法》第33-40条 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登记流程:

1、申请人向车辆注册地车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登记审核岗审查相关的手续、资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办理;

3、审核计算机登记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4、一般一个工作日内办结。所需材料:

抵押人申请抵押登记,应当填写《机动车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持下列证明、凭证,由机动车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三)民用航空器

登记部门:民用航空管理局

法律依据:《民用航空法》第16条 《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第7条 办理流程及材料:

办理民用航空器抵押权登记的,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1、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书;

2、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相应的所有权证明文件;

3、民用航空器抵押合同;

4、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的有关文件。

就两架以上民用航空器设定一项抵押权或者就同一民用航空器设定两项以上抵押权时,民用航空器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就每一架民用航空器或者每一项抵押权分别办理抵押权登记。(四)船舶

登记部门:海事局(小型船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渔业船舶)法律依据:《海商法》第12条 《船舶登记条例》第6条、第20-24条 《渔业船舶登记办法》第4条

办理流程及材料:

对20吨以上(20吨以下的参照办理)的船舶设定抵押权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

1、双方签字的书面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

3、船舶抵押合同。

该船舶设定有其他抵押权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船舶共有人就共有船舶设定抵押权时,还应当提供三分之二以上份额或者约定份额的共有人的同意证明文件。

(五)非企业所有机械设备、牲畜等生产资料;农村私有房产;家具、家用电器、金银珠宝及其制品等生活资料

登记部门:所在地的公证机构

法律依据:《公证机构办理抵押登记办法》第3条 办理流程及材料:

申请人应向公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2、主合同、抵押合同及其他相关合同;

3、以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提交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以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提交抵押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

4、抵押物清单;

5、与抵押登记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公证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六)果园、树林

登记部门:县级以上林业局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42条 办理流程:

1、抵押事项的申请与受理;

2、抵押物的审核、权属认定;

3、抵押物价值评估及评估项目的核准、备案;

4、签订抵押合同;

5、申请抵押登记;

6、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7、核发抵押登记证明书。所需材料:

1、《林权证》;

2、《林权抵押贷款协议书》;

3、《林权抵押合同;

4、《借款合同》;

5、《森林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6、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不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有:

(1)对已划为的生态公益林,包括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自然保护区和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2)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3)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4)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5)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权利质押(一)股票质押

登记部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海分公司 法律依据:《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2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公司股票质押登记业务运作指引》

办理流程:

办理股票质押登记业务,应遵循下列程序:

1、证券公司办理股票质押业务,需提前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其为综合类券商的批文,一次性向本公司书面提交证券帐户代码、券商席位代码及银行特别席位代码。

2、证券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股票质押贷款合同》后,在同一交易日分别在各自席位通过交易席位报盘。报盘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股东代码、质押股数、券商席位代码、银行特别席位代码、质押委托业务类别等。

3、报盘当日交易结束后,本公司将确认结果传给证券公司和商业银行。

4、本公司将确认质押的股票从证券公司的托管席位转至银行的特别席位。所需材料:

借款人申请质押贷款时,必须向贷款人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2、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证);

3、上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净资本计算表及经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的财务报表(含附注);

4、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出具的质物的权利证明文件;

5、用作质物的股票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6、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材料。贷款人在发放股票质押贷款前,应在证券交易所开设股票质押贷款业务特别席位,专门保管和处分作为质物的股票。贷款人应在贷款发放后,将股票质押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最长不能超过一年。(二)股权质押

登记部门:注册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75条 《物权法》第223条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办理流程:

1、超过半数股东同意出质决议。

2、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3、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所需材料:

1、出质人和质权人签署的《股权出质登记申请表》。

2、出质人和质权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登记事项相关证明。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1)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权证明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2)质权合同。

(3)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质权合同被依法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文件;(三)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商标使用权 登记部门:知识产权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79条 《专利法实施细则》 《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

办理流程:

1、专利权质押登记:当事人可直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流程管理部业务发文管理处办理,或通过邮寄的方式办理。

面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大厅107房间。

寄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业务发文管理处,邮编:100088。当事人应在信封上注明“质押登记”字样。

2、著作权质押登记:由出质人与质权人共同到著作权登记机关办理。

3、商标使用权: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商标专用权质押书面合同,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登记。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商标专用权质押合同的出质人与质权人。

所需材料:

1、专利权:

(1)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标准表格),申请表的内容应当打印(签章除外);(2)专利权质押合同原件

(3)出质人和质权人身份证明;(4)由出质人、质权人以及被委托人共同签章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以上文件是外文文本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一份,以中文译本为准。

2、著作权:

(1)按要求填写的著作权质押合同申请表;(2)出质人、质权人合法身份证明或法人注册登记证明;(3)主合同及著作权质押合同;(4)作品权利证明;(5)以共同著作权出质的,共同著作权人的书面协议;(6)向外国人质押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7)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合法身份证明;(8)著作权出质前该著作权的授权使用情况证明文件;(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商标使用权:

(1)按规定填写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申请书式附后);(2)出质人及质权人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须经发证机关确认盖章);(3)质押合同副本(外文本应当附中文译本1份,以中文译本为准);(4)质押商标《商标注册证》复印件;(5)委托代理人办理登记的,应当提交被代理人(申请人共同)的委托书;(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四)出口退税款质押 登记部门:国税局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75条 《物权法》第22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办理流程及材料:

企业申请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融资时,除按照贸易融资授信发起的有关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资料

根据借款人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借款人出具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声明,同意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托管给本行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退税款为融资提供质押担保。

2、贸易背景真实性资料(复印件)可以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汇核销单等。来源于国税局、经贸主管部门的可证明退税的相关材料。(五)公路、桥梁、隧道、渡口收费权质押 登记部门:交通主管部门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75条 《担保法》第97条 《关于收费公路项目贷款担保问题的批复》

办理流程及材料:

1、贷款证(交由贷款人审核);

2、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所建项目的有关批复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工程可行性报告批复文件、环保批复文件、征用土地批文、开工批复文件、项目资金承诺文件、收费权批文或意向性承诺以及项目资金计划安排等;

3、生效的建设承包合同;

4、生效的原材料供应合同;

5、项目财产保险单;

6、所有依法生效的担保性文件。(六)应收账款质押 登记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223条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 办理流程及材料:

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前应与出质人签订协议。协议应载明如下内容:

1、质权人与出质人已签订质押合同;

2、由质权人办理质押登记。

质权人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时,应注册为登记公示系统的用户。

登记内容包括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应收账款的描述、登记期限。质权人应将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协议作为登记附件提交登记公示系统。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单位的,应填写单位的法定注册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组织机构代码或金融机构代码、工商注册码等。

出质人或质权人为个人的,应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

6.集团抵物管理办法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及时化解经营风险,促进集团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物抵债工作必须以遵守法律法规为前提,必须以最大限度维护集团利益为目标,避免重复抵物、高价抵物、收抵无用品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依据双方约定或法律规定,债务人以拥有合法处分权的非货币资产抵偿所欠我集团账款的行为。包括双方协议抵债和依据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抵债两种形式。

第四条 在协议办理以物抵债的过程中,双方应在协议中明确以下内容:

(一)抵债资产的名称、种类、数量、规格等,不动产需说明位臵;

(二)抵债金额;

(三)抵债资产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产权证书的交付、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及费用的交付;

(五)违约责任;

(六)其他条款。

第五条 以物抵债管理应遵循严格控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臵的原则。

(一)严格控制原则。当债务不能以现金形式收款时,经集团领导审批后方可以物抵债。以物抵债(资)金额不超过各责任主体部门任务目标的15%。

(二)合理定价原则。抵债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来确定价值,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合理定价,不得虚高价格。

(三)妥善保管原则。对收取的抵债资产应妥善保管,确保抵债资产安全、完整和有效。

(四)及时处臵原则。收取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处臵,尽快实现抵债资产转化为货币资金。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本部及所属公司。

第二章 以物抵债的范围

第七条 抵债资产应当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具备独立变现能力的财产和财产性权利。

第八条 不得接受下列财产用于抵偿债务,但依据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办理的除外:

(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二)资产已经先于我集团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对该

第三人的债务尚未清偿的;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

(四)债务人公益性质的职工住宅等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和医疗卫生设施;

(五)不易保存且无法或长期难以变现的资产。

第三章 以物抵债的审批

第九条 发生以物抵债行为的部门负责项目申报,经集团大宗物资采购及资产处臵专班预估审核后,报集团领导审批。

第十条 办理以物抵债应准备以下材料:

(一)以物抵债申请报告。

(二)集团与抵债当事人之间拟签订的以物抵债协议。

(三)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四章 抵债资产的管理

第十一条 抵债资产管理是指抵债资产的接收、权属变更、管护等行为。抵债资产的管理应以资产的保值、增值为目标,在管理中应建立责权分明的管理机制,抵债资产的管理工作由集团经管办负责,集团财务部建立抵债资产台帐。

第十二条 抵债资产接收工作应在以物抵债方案获得审批后进行。在抵债资产的收取直至处臵期间,集团经管办

应妥善保管抵债资产,对抵债资产要建立定期检查、账实核对制度。

(一)要根据抵债资产的性质和状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掌握抵债资产实物形态及价值形态的变化情况,及时发现影响抵债资产价值的风险隐患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范和补救措施。

(二)每个季度应至少组织一次对抵债资产的账实核对,并作好核对记录。核对应做到账簿一致和账实相符,若有不符的,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并据实处理。

第十三条 抵债资产的接收既包括实物的接收也包括抵债资产相关权证的接收。在接收抵债资产时,需对抵债资产的权属情况及名称、数量、位臵、来源渠道加以核实,并填制“抵债资产收妥通知书”(一式三份)由双方共同签字确认。一份交抵债方留存,一份由集团经管办留存备案,一份交集团财务部入账。

第十四条 以物抵债方案获得通过后,抵债资产为房屋、土地等不动产或车辆等动产的,应办理抵债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依法不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必须有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双方的抵债协议为根据。

第十五条 抵债资产权属变更手续的经办人员应依照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或双方抵债协议的内容规定严格执行。如无明确规定,应要求抵债方协助尽快办理。

第十六条 抵债资产入库后,应及时处臵,不得拖延、贻误处臵时机,更不得擅自挪用、转借抵债资产。

第五章 抵债资产的处臵变现

第十七条 抵债资产处臵变现,是指通过拍卖、招标、协议转让、公开市场出售、委托专业机构等方式将抵债资产的所有权、处分权让渡给第三人的行为。

抵债资产处臵变现工作由集团大宗物资采购及资产处臵专班负责。

第十八条 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应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实现抵债资产价值最大化。

第十九条 除领导批准留作自用或其他用处的抵债物资,按照正常费率结算组稿费;其他抵债物资处臵变现,按变现后价款12%费率结算组稿费,或者直接以所抵物资(不动产、不可分割资产除外)12%的实物发放组稿费。申请抵物部门或个人有能力进行变现的,可协助专班处理资产变现。

第二十条 在取得抵债资产后应尽快处臵变现,原则上应自取得之日起六个月内处臵完毕,六个月内处臵完毕确有困难的,报集团领导批准之后,可适当延长处臵时限。

第二十一条 抵债资产变现价款的支付方式应以一次性付款为主。

第二十二条 集团大宗物资采购及资产处臵专班在抵

债资产处臵变现前,首先制订变现方案,并提供抵债资产处臵变现的材料,然后提交集团领导审议。抵债资产处臵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以物抵债协议、以物抵债审批文件或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

(二)抵债资产情况介绍;

(三)处臵工作过程介绍;

(四)购买方情况及其他询价者情况介绍;

(五)选定购买方的过程与理由;

(六)处臵价格的形成、合理性分析、处臵损失等;

(七)分期付款方式下购买方的偿还能力分析和担保措施。

申请报告附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1、处臵过程中的所有重要会谈记录;

2、有关的广告、公告复印件;

3、其他可以支持申请报告内容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抵债资产处臵变现后,集团经管办应及时将抵债资产处臵变现的有关文件(副本),送交集团财务部进行帐务处理。

第二十四条 集团经管办对抵债资产过程中形成的处臵档案,应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处臵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处臵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法律文件;

(二)与处臵工作有关的各种内部请示文件、报告及其附件,相应的批示和批复;

(三)处臵过程中的各种会谈纪要和备忘录;

(四)可以证明处臵工作公开性的材料,如媒体广告复印件、公告发布记录等。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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