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护文物的作文

2024-07-01

关于保护文物的作文(共8篇)

1.关于保护文物的作文 篇一

浅论关于文物保护的利益诉求

摘要:

文物是世界的文脉,每一件文物都包含着巨大的历史信息以及文化价值,它可以说是全人类的一项重大的利益。然而,在我国文物保护法实施30年的今天,文物遭到破化的事件却屡见不鲜,大多数想要进行文物保护的人的利益诉求难以实现。利益诉求机制的尚存在许多漏洞,有待完善。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艰巨并且十分重要的任务,当文物正遭到破坏时,利益诉求的表达和实现就显得格外重要。因此完善、改进我国有关文物保护的利益诉求机制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

文物保护、破坏、利益诉求、执行力、措施

正文:

一、文物保护概况

华夏5000年历史源远流长,中华民族在历经了漫长的岁月洗礼后,终成就了今日的面貌。时间,冲刷的不仅仅是尘埃,那些中国古代文明的历史遗迹也一并被掩埋。历史是神秘的,人又是念旧的,于是,在好奇心和对先祖缅怀的驱使下,我们开始探索人类的过去:人类的进化、社会的发展历程、朝代的更替、人们生活文化的演变历程······无一不是我们所研究,所探寻的。

进行古文化研究最主要的方法便是进行考古。而今,考古也已成为一门专业的学科。考古学是根据古代人类活动遗留下的实物资料,来研究人类古代社会历史的一门学科。(摘自“百度百科”)由此可见,联通我们与古代文化的媒介便是古代人类活动遗留下的实物资料,我们可以称它为“遗物”或者“遗迹”。它是考古学的研究对象,没有它考古便无法进行;是帮助人们认识和恢复历史本来面貌的重要依据,从不同的侧面反映了各个历史时期人类的活动状态以及环境的改变情况。一切文物都具有其历史价值,对于整个人类社会的存在及发展都具有不可估量的意义。它是全人类的利益之所在。

然而,在今天的中国,各个省市大大小小的文物遭到不同原因不同程度破坏的新闻却充斥着我们的眼球。文物保护法实施30年来,破坏文物的现象仍时有发生:许多文物得不到即使的抢救和保护、城市建设和旅游发展过程中破坏文物的现象时有发生······事实上,在这些事情发生之前,许多民众、考古学家就已经意识到了文物可能会遭到破坏的事实,他们不仅关心事态的发展,将古文物视为与自身紧密相关的利益,并且有的已经切实提出了自己的利益诉求,但大多数情况下都是诉求无果,只能眼睁睁地看着文物被肆意破坏。

二、文物遭到破坏案例

(一)因城市建设使文物遭受破坏

2011年3月1日,济南市考古研究所的工作人员在位于济南市闹市区的一处工地上发现了一个宋代大型建筑的基址。出于保护文物的考虑,他们随后给施工方下达了立即停工并配合进行抢救性考古发掘的公函,但公函下达后,这出工地一直没有停止施工。文物保护和城市建设的矛盾,实际上是短期的经济利益和长远的文化发展的矛盾。而在这一矛盾下,许多政府为了其政绩上的诉求,不惜牺牲当地现有的文物古迹。

在这个事件中,尽管有相关的公函下发,但施工方并不受其影响,依旧进行施工建设。这种不作为本应使他们付上应有的法律责任: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规定,未征求文物行政部门的意见,在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地段进行基本建设工程造成文物损毁等严重后果的,处20万元到100元的罚款。但由于执行力低下,要真正地进行罚款事实上是很难的。这使我们不得不思考,在已有相关法律的规定下,我们本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实现我们的诉求,来保护正在遭受破坏的文物,但这些法律往往在受到政府的干预又或者因为执法部门的懈怠而变得形同虚无,我们的利益诉求也因此无法实现。

(二)因政府部门工作懈怠而致古墓被盗

2004年,陕西省韩城市梁代村村民在当地发现了一座大型古墓葬。当地博物馆的考古工作者来到这里进行勘察后惊喜地发现这是一个尚未完全遭盗的汉代古墓葬。就其初步研究表明,墓葬里有着大量的珍贵文物尚未出土。于是,考古工作者立即上报申请对古墓的保护和进行挖掘工作。但这一审批,就是两年。看着一天天被盗的古墓,大批文物流失,发掘和保护工作却迟迟没有进展,考古工作者紧急如焚,却也只能无奈地等待。尽管考古工作者在发现这片遗址时已经向相关部门进行了诉求,要求保护这片遗址,但却迟迟未能得到回应。

三、相关利益诉求现状及原因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条规定: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根据法律的规定,文物的保护工作应由相应的政府来承担,自然,进行文物保护工作的利益诉求机制也应是各级政府,这边不存在利益诉求机制不明确的情况。既然存在利益诉求机制,也进行了相关的利益诉求,为何我们的诉求往往都是无果的呢?我分析的原因有以下几点:

1. 改革的提出优先于规范的进行

自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将利益诉求机制视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机制之一至今,其体制已逐步成型,但有很多领域都尚未进行规范。政府并不明确应该如何正确处理群众的问题。规范的真空,使得诸多利益诉求变得难以得到即时的回应,大多只是流于形式,便被搁置一旁。

2. 政府自身体制存在严重缺陷

政府的长期专制、政策上的不科学性、官员的官僚主义作风······无一不成为人民利益诉求道路上的阻碍。政绩上的诉求使得政府把视线集中在地方即时的发展,而不在国家乃至全人类的长期发展;政府内部的体制使得官员认为为上级办事要优于为老百姓办事。文物保护的利益诉求与城市的即时性发展处于矛盾的状态,这便使得政府更加懈怠于处理这一类利益诉求。

3.文物保护未受到部分群众应由的重视

很多人在对待文物时只看到它的货币价值,即某一古董能卖多少钱,而忽视了其更为巨大的文化价值,正是这一文化价值对于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的意义。人民群众未达成普遍认识,社会鲜有舆论、国家不够重视,从而未能给政府造成压力,实行督促。

四、改进办法

针对现今大量文物遭到破坏,群众反应无果,我提出以下几点改进方向:

1. 将文物保护问题上升到国家问题

国家在重视文物保护工作的时候,各级政府必会争相追逐,进行这一阶段性的重视,群众文物保护诉求自然也会收到足够的重视从而更为容易解决。

2. 将利益诉求的程序进行规范

要想利益诉求能够顺畅地执行,就必须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这个程序应该由下至上,逐级贯通,各司其职,严谨且具有科学性和实用性。这样,便不会形成政府有心无力的局面,在回应群众的利益诉求时也会更为方便。

3. 政府工作的透明化,客观化

政府的各项工作应该在公开的情况下进行,并且广泛地听取群众的意见再加以研究分析,这样既可以获得群众的认同也能使决策更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不透明的做

法只会让规范形同虚设,法的权威也将被人情所践踏。

4. 利益诉求表达渠道的多元化

利益诉求的渠道过于单一限制了部分群体的利益诉求的表达。可以增设一些便民的途径,如通过政府的官方网站或者电话、信件等形式向政府进行诉求。又或者多增设一些利益诉求表达的专门机制,以满足不同程度的情况的诉求。这样会使利益诉求机制的办事效率提高。

5. 增强群众文物保护意识

要想从根源上解决这一类问题,就要向群众普及文物的相关知识。当然,要做到保护文物,政府也必须起到带头作用。

五、总结

我国利益诉求机制尚处于发展阶段,其不论是大的结构还是小的规范都存在这许多滞后的情况。究其根本,还在于中国政治体制仍不够完善。对比发达国家,我们许许多多的政策制定的并不够科学,执行力也很差。许许多多的“传统”仍旧制约着中国政治的发展。

我们不想再看到珍贵的文物遭受不可逆地破坏,我们不想再与历史的记忆擦肩而过,我们不想再听到我们的利益诉求迟迟得不到结果。

政府有待改进,我们自身也不乏问题。有时候,多给政府一些信任,也是多给政府一些机会,也是多给自己一些机会。

希望中国的利益诉求机制能够在国家与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下不断地得到完善。

参考文献:

1. 百度百科

2. 《力克“三化”构建“三大环节”——鞍山完善群众利益诉求的实践与启示》

2.关于保护文物的作文 篇二

文物由人类创造或与人类活动相关, 经过百年以上的历史, 非可生的历史遗存物, 是我们精神生活的一部分重要内容。如古建筑、碑刻、工具、武器、生活器皿和各种艺术品等, 经过历史遗留下来, 不仅在文化发展史上具有价值作用的永续性是我们文化生活中的重要资源之一, 跟旅游事业以及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有着重大的关联。

文物保护就是防止这些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的历史遗产损坏而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是对我国的重要文化遗产和人类的重要文化财富的尊重与支持, 也是对民族尊严与个人利益的维护。不仅能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 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基石。然而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不仅取决于政府的投入, 也取决于人们的观念及相应的文化设施。

对文物保护好、管理好以及良好的利用好是时代赋予的我们历史责任, 然我国是个文物大国, 对于文物保护工作很难达到面面俱全, 也因国人对文物价值的认识不足, 致使文物资源未能得到有效的、应有的重视和保护, 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们只有通过了解我国目前的文物保护管理, 进一步思考如何去推动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才能实施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开展。

1 目前文物保护管理现状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 文物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形势, 文物工作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 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队伍中人才的缺乏, 我国的文物保护管理措施不够完善, 根本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可以说不对文物保护管理现状的思考, 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是我们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本人认为, 我国目前文物保护管理现状, 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1 文物保护机构的不健全及国家经费短缺

虽然近年来, 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形成基本框架, 然我国是个文物大国, 文物法规赋予的执法权过于原则, 可操作性不强, 对于文物保护工作不能面面俱到, 因各地方的整体经济实力不同, 也因各地区的部门领导对文物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同, 致使文物管理机构的任务繁多, 从而引来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 然而因某些地区的领导, 把文物跟革命传统教育相结合, 文物管理机构未能被重视, 文物保护经费仅仅只能够保证工作人员的工资, 一些经济条件落后的地区甚至连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都难以保证, 更别说能有更多的经费来采购先进设备来保护文物。经费短缺的问题直接扼制着文物保护机构健康成长, 使文物保护机构属于薄弱气势, 比如博物馆的被盗, 就是因为没有良好的防盗系统以及没有健全的保全力量。经费的短缺也使文物管理机构无法及时收回许多民间流散的文物, 许多有价值的文物得到保护, 造成文物的流失, 甚至为了更值钱的文物而出现一些非法的决策, 文物保护经费的严重匮乏是长期影响和制约我国文物保护的主要矛盾。

1.2 宣传力度与重视程度不够

近几年虽然全民的文物保护意识有了明显的提高, 但由于经费的严重短缺, 在《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方面力度不够, 从而未能引起当地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 往往对于城市建设与文物保护相冲突时, 政府职能部门的审批混乱, 难以把关;优先选择了城市建设, 使文物资源被挤占或破坏, 也有对文物出现时在没有经过文物保护和勘探调查前提前动工,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被侵占和破坏。宣传力度和重视程度不够, 也导致广大人民群众对文物保护的不重视, 没有形成群防群治的网络。

1.3 文物价值认识不足

文物价值是人类智慧的结晶和历史进步的标志, 凝结在一般人类劳动的历史遗迹、遗物中, 具有明显的双重特性, 即有形价值和无形价值。不仅是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的保障, 也是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有力依据。

其一, 因国家对于文物价值的宣传力度不到位, 老百姓对于文物保护意识不强, 没有对文物保护的概念。也不懂尽自己保护文物的义务, 容易出现盗墓事件的发生, 甚至对出土文物的哄抢以久倒卖文物等现象的出现, 文物行政执法难以有效开展。即使现场对其进行宣传教育时, 表示不了解, 更别说在发现文物时能及时主动的向文物部门报告, 从而新出土的文物不能受到文物部门的专业保护而造成文物资源的破坏。

其二, 某些部门对于文物与城市建设没有和谐统一的概念, 认为文物的存在有损于城市建设的整体形象, 未能充分认识到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 未能对城市历史文物形成强有力的保护意识, 出现规划不当或失误决策, 而导致珍贵历史古迹遭到破坏或消失, 甚至有个别地方的领导, 因为自己的私心本着对文物的收藏, 目无法纪, 利用手中的权、利做一些国家利益的违法行迹, 使文物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 司法部门未能有效配合打击文物犯罪的行为和活动等一系列的问题。

1.4 文物保护管理工作队伍缺乏专业性、高素质

文物工作队伍的任务繁多, 基本大部分时间需要长途跋涉, 比如对文物的调查及资料的整理、对野外或地下文库的钻研以及对文物遗址的抢救性发掘, 这需要一支强大而专业的队伍, 然而某些部门的不重视, 以及资金的短缺, 导致文物工作队伍人员结构复杂, 文化程度不同, 又无法进行文物专业的知识的学习、培训, 业内素质参差不齐, 不利于当前的文物保护管理在新形势下的发展, 其工作环境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 文物保护管理存在着不完善性、不规范性、不科学生性。其在人才方面的缺乏直接制约着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开展。

1.5 开发与保护失调

文物保护是一项既复杂又困难的工作, 文物保护单位的开发利用是体现文物价值的重要内容。因为某些部门往往从眼前的经济利益出发, 让文物资源为经济建设服务, 使文物保护很难真正有效的落实。比如旅游事业的掀起, 受政府部门的规划与干预, 对于文物古迹的开放, 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只能为经济建设的开发让道, 使文物法规难以有效实施。尽管国家在文物保护工作上制定了许多政策, 但现实操作时只能大打折扣, 不能被有力的执行并开展。

2 针对我国文物管理工作现状进行的深度思考与对策

2.1 加大文物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学习、宣传力度

文物保护工作是广大人民群众与社会生活密切相关, 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 仅靠文物保护管理相关部门是能力有限的。必须加强对领导者、执法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文物法律法规。并对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进行宣传, 体现其不可再生的属性, 使各地区的政府部门意识到文物不仅是爱国主义与革命传统教育的好素材, 更是祖先遗留下来不可再造的宝贵财富, 使广大人民群众真正地了解保护文物的重要性, 提高文物工作者自身的业务水平和素质, 这是对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保证。

只有各地的政府部门及广大群众尽其义务, 参与到对文物保护的工作中, 自觉自主的产生对文物的保护意识, 形成群防群治的网络, 才能真正搞好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基础, 实现文物不被破坏不被侵占。

2.2 加强文物法制建设

文物法制的建设是各级文物管理部门依法管理的基本依据, 也是文物行政部门依法行政的有力武器。《文物保护法》的颁布取得了明显有效的成功, 但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毕竟其法制是比较原则性的理论, 缺乏可操作性、灵活性、变通性, 在文物保护管理执法部门进行现场执法时造成一定程度的, 影响其发挥法律效力, 不能根据不同的情况, 科学而有效的解决问题, 使管理者光持有法律依据, 却无从下手。根据市场的不同以及社会发展的需要, 文物保护工作会面临各种错综复杂的新问题和挑战, 执法部门只有进一步加强文物法制建设, 才能使文物法制更好的发挥其法律效力, 让文化遗产得到更好的保护。

2.3 完善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的执法权

文物保护工作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 文物行政管事理部门只承担了保护文物的责任, 法律并没有赋予其应有的执法权和执法力量。有些地方甚至将文物管理职能单列, 可操作性不强, 不能采取主动性。比如旧城改造、农村城市化进程、各种大型基础性设施建设、旅游全方位发展对文物的造成破坏时, 文物管理部门不能没有权力去干涉或阻止, 只能通过调节或上报相关执法部门, 对文物保护工作带来诸多不便。又如文物被盗掘、盗窃、走私等现象出现时, 文物管理部门没有权力对其扣留, 只能通过工商部门解决, 可能在这被动的等待过程中, 文物已经造成了破坏或流失。更有一些地方领导干部对相关文物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够深远, 对文物保护的不重视, 对文物保护未能采取优先行动, 甚至不采取相应的行动, 导致了文物被拍卖或被个人收藏。

可见, 文物保护需要提高相关部门的主动性、积极性, 对文物流通秩序进行整顿和规范, 增强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的执法督察力度, 加强其执法形象。在不削弱其它有关行政部门的行政法权下, 加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权, 拥有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减少法人违法或对文物破坏行为的发生。

2.4 提高文物行政执法水平

加大文物工作者对文物法律法规等制度的学习, 提高文物行政工作者的执法水平, 建立一支对宣传、执法、管理专业性强, 高素质的文物保护工作队伍。因为资金的缺乏, 文物保护工作人员文化受限, 在团队方面也缺乏太多的专业人士, 更无法建立健全的保全系统, 无法适应文物事业发展的需要, 无法完成对日益增多的文物保护任务, 造成了文物的流失与破坏。我国是个文物大国, 在新形势下, 需要一支具有高水平的专业知识, 又懂法知法守法的高水平政治素质的队伍, 并随着社会主义发展的脚步, 不断加强他们的文物业务知识培训, 在执法中牢固树立职权法定意识以及权职统一意识, 充分发挥自己文物保护专业水平。

文物管理部门需要提高执法形象和地位, 积极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和《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扩大其影响, 才能积极争取到相关政府部门以及人民群众对文物保护的理解与支持, 才能让文物管理部门在明确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条件下, 才能加大依法行政的工作力度, 才能为落实执法岗位责任制提供更多的操作规程和行动指南。文物保护管理部门做好文物行政执法工作, 对违法案件或违法行为适时依法处理, 以法律为主, 以教育、行政、经济等为辅, 对违法者进行教育、行政、经济等方式, 使其得以警醒, 促使文物管理逐步走上法治的轨道, 为依法保护文物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

2.5 完善“四有”与“五纳入”工作并正确处理拓展经

费来源“四有”是指:有保护范围、有标志说明、有记录档案、有保管机构或管理人;“五纳入”是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领导责任制。“五纳入”应该是实现文物保护管理工作的基础, “四有”应该则完善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的标尺。由于文物古迹在旅游中起着重要作用, 文物管理部门可经过实地考察、讨论研究、精心设计, 变被动为主动, 讲究科学方式方法来规划旅游资源, 坚持“有效保护, 合理利用, 加强管理”为原则, 利用文物保护与利用工作的协调发展, 在做好文物的抢救保护清洁工作的条件下开发文物古迹是作为重要的旅游资源, 不仅不会造成文物的损害损坏, 还能推广好文物保护管理部门的影响, 同时解决了因文物保护管理方面的经费短缺, 并能促进社会经济建设的和谐发展。

3 小结

文物是先人留给我们的宝贵历史文化遗产, 属不可再生的文化遗产, 是我国传统文化的载体和历史的见证, 与国家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是一个和谐的整体, 与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的生活息息相关, 文物保护不仅是国家的责任, 更应该是我们每个人应尽的责任与义务。人民群众要增强的文物意识, 丰富自己的历史知识, 自觉自主参与到文物保护的义务中来, 弘扬中国的传统文化。多元经济并存使文物保护的难度越来越大, 保护、管理、利用好文化遗产历史、艺术、科学的价值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历史责任, 是功在当前、利在千秋的伟大事业。

参考文献

[1]常欣.关于文物保护工作中的几点思考, 中国紫禁城学会论文集 (第二辑) [C].1997.

[2]孙启康.关于文物保护管理的几个问题[J].江汉考古, 1986.

[3]朱明敏.关于文物“四有”工作的几点思考——存在问题、改进建议与发展趋势[J].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学报, 2012.

3.关于保护文物的作文 篇三

宁波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07年8月22日审议通过了《宁波市文物保护点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现就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宁波是国务院公布的历史文化名城,不仅拥有一批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也拥有众多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的近现代优秀建筑、史迹等。目前,我市经依法核定公布的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有22个,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有34个。此外,尚有一大批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需要由文物行政部门公布,作为文物保护点实施保护。

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均没有对文物保护点的含义和范围作明确界定,关于文物保护点的保护也缺乏具体操作条款,使得大量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处于无法可依状态。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方面问题:一是由于缺乏保养和维护,或者使用不当,许多不可移动文物存在不少安全隐患,甚至面临损毁危险;二是一些管理单位和所有人、使用人擅自修缮和装修不可移动文物,且在工程设计和施工时未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损害了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三是因各类建设工程需要,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改变文物原状,损毁文物本体。上述状况,迫切要求根据上位法的规定,制定一部适合我市实际需要的地方性法规。

二、对条例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文物保护点的界定。从当前情况来看,迫切需要加强保护的是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因此,条例第三条将文物保护点界定为“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同时,该条还根据国家法律关于文物种类的界定,结合本市文物保护的实际需要,对文物保护点的范围进行了列举。

(二)关于文物保护点的公布和取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考虑到文物保护点的确定和公布直接涉及文物保护点所有人、使用人的利益,并与城市规划、建设等密切相关。因此,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对文物保护点的确定和公布作了如下规定:“县(市)、区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登记,在组织专家鉴定并征求所有人、使用人意见,会同规划、建设等行政部门协商后,确定为文物保护点,予以公布。”鉴于实践中一些文物保护点可能因损毁等原因而不再具有保护价值,该条第二款对文物保护点的取消作了规定。为了加强对文物保护点安全及其历史风貌的保护,处理好保护与建设的关系,条例第十条规定了文物保护点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及保护措施。

(三)关于保护管理责任人。保护管理责任人的确定是落实文物保护点日常保养和维护责任的重要保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市当前文物保护的实际情况,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文物保护点为国有的,管理单位和使用人为责任人;无管理单位和使用人的,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文物保护点为非国有的,所有人为责任人;所有人无法履行保护管理责任的,使用人为责任人。”第十二条对责任人应当履行的责任和可以享有的权利以及协商签订保护管理责任书等作了规定。

(四)关于文物保护点的有关保护措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迁移、拆除和修缮文物保护点的审批程序作了具体规定。条例第十五条对文物保护点修缮经费的承担作了规定,考虑到实践中存在非国有文物保护点所有人因经济困难无力承担修缮经费致使文物保护点遭到损毁的情形,该条还规定:“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文物保护点的修缮。”条例第十九条对建筑类文物保护点装修和装饰不得改变文物原状等作了规定,第二十一条对各类危害文物保护点安全的行为作了禁止性规定。

(五)关于法律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对不履行保护管理责任,擅自迁移、拆除、修缮文物保护点和在装修、装饰工程施工中改变文物原状等,以及其他危害文物保护点安全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4.关于保护文物的作文 篇四

【发布文号】文物保函〔2014〕64号 【发布日期】2014-01-17 【生效日期】2014-01-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国家文物局

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通知

文物保函〔2014〕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提高文物保护工程审批质量和效率,推动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局制订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试行。请你局(厅)指导各地按要求做好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和管理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北京、河北、山西、上海、浙江、河南、四川、云南、陕西等试行《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9省市,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一年内,仍可按《文物保护工程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执行。同时应创造条件,加强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培育。一年后统一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2014年1月17日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工作,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和《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抢险加固、修缮、保护性设施建设及迁移等文物保护工程。

第三条 文物保护工程的申报审批分为立项申报审批、技术方案申报审批和经费申报审批三个环节。

第二章 立项申报审批 第四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报告规范文本(试行)》的要求编写立项报告,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

第五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文物保护工程的性质、内容、范围、规模等情况进行初审后,报国家文物局审批。

第六条 国家文物局对文物保护工程立项的可行性、必要性进行审核,并出具立项批复意见。

第七条 国家文物局对重大或特殊文物保护工程的立项审批,应当征询专家或咨询评估机构意见。

第三章 技术方案及经费申报审批

第八条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文物局的立项批复意见,组织相关资质单位按照《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编写技术方案,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将技术方案送交国家文物局确定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技术方案进行评估,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并报国家文物局备案。技术方案需要修改的,咨询评估机构应当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并对修改后的技术方案进行再次评估。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根据评估报告出具方案批复意见,并将批复意见和通过评估的技术方案报国家文物局备案。

第十条 文物保护工程经费的申报与审批按照《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的技术方案评估费用由委托其进行评估的文物行政部门承担。第四章 职责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文物局对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的各个环节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专人,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文物保护工程立项文件的初审、技术方案的批复及备案工作,并接受国家文物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履行评估职责,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评估工作,对评估报告负责,并接受国家文物局和社会监督。

技术方案评估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修改后的技术方案的再次评估,一般不应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在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过程中,如发现存在程序违规、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行为的,国家文物局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文物保护工程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5.关于保护文物的作文 篇五

与思考

关于加强我县文物保护工作的调研与思考

关于加强我县文物保护工作的调研与思考

文物资源是先人留下的无价之宝,是历史的见证,是历史的再现。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文物资源,显示一个区域、一个城市深厚博大的文化底蕴和文化品位,也是每一个部门、每一位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近几年,在县委、县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在各级各部门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文物管理部门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在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的良好环境中积极开展文物保

护工作,使我县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步入了有序的发展轨道。

一、我县文物保护工作现状

经过三次历史文化遗产普查,我县至今有省级文保单位3处,县级文保单位31处,已公布的重要文物保护点70处,及200多处登记在册的地面文物。这些被各级人民政府公布或未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中,有新石器时代遗址、唐宋窑址、明清古民宅、古桥梁、古墓葬、摩崖石刻、名人故居和革命纪念地等等,类型齐全,历史延续性强,是我县六千年文明史的纪实写真。尤其是构筑在海岸线上的40余处明代抗倭遗址,更是我县人民抗击外敌侵扰的历史见证。近年来,我县库藏文物的收藏量也显著增加,器物类从原有的数十件增加到目前的多件,字画从百余件增至千余件,另有古籍6000余册,宗谱80余种,还有大量的碑刻、墓志铭、工艺品与革命文物等等,为我县建立博物馆、展示地方史和民俗文化,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

育打下了良好基础。

对地下文物的保护,文物管理部门一贯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在目前经费紧缺又无博物馆和专用库房的情况下,对已知的古墓葬、古遗址、古窑址等地下文物,尽力做好原地保护工作,待时机成熟再报批发掘,进行科学研究。对在基建中暴露的各类地下遗址,只要一得到信息就积极组织人员进行抢救性调查发掘,从不遗漏。近几年,先后抢救性调查发掘了万家山墓葬群、黄土岭墓葬、何婆岭墓葬、象山三中古墓葬区、大溪蒋村宋代古墓、黄狗山宋代瓷窑残址、花岙岛古代遗存等,尽职尽力做好了塔山路东首延伸段的塔山遗址的保护工作,使一批面临厄运的地下文物得到抢救性保护。

多年来,我县通过财政拨款、上级文物部门补助和群众自发集资捐赠等多种途径,筹集了数百万元资金,视各文保单位不同情况,已全面或部分整修了石浦城隍庙、大徐殷夫故居、丹城石屋、丹城姜毛庙、东门岛灯塔、东门岛天后宫、王家谟烈士墓、陈汉章先生墓、爵溪街心戏亭等十余处省、县级文保单位和重要文物点。在维护和整修各级文保单位的同时,注重使用单位和专职管理人员的落实工作,加强定期检查,即时提出保护意见及整改措施,使这些不可移动文物得到较为妥然的保护。对可移动文物的保护,不仅落实专人值班和法人代表负责制,做到24小时不断人,还加强“双铁”安全保护措施,实现“110”报警联网,单位职工双休日、节假日轮流值班。文物部门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地监管好库藏文物的安全,被评为宁波市文博系统安全先进单位。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县各级文保单位及文物保护点受损情况普遍存在。如丹东街道林海赤坎游仙寨,寨城护体石墙大部分被拆,寨城内建有非法庙宇和水泥面道路,寨城东边新建的公墓区严重破坏了环境风

貌;丹城塔山遗址保护区外沿修筑道路时不经勘察调查就动工,破坏了地下遗存;基建工程中民工挖沙掘土暴露出土文物擅自捣毁或私藏现象时有发生;爵溪街心戏亭周边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等杆线密布,不仅破坏环境和景观,还存在严重隐患;王家谟烈士墓旁屡建养鸡场,鸡粪遍地,臭气熏天,严重破坏环境;陈汉章先生墓区“缀学亭”围栏及墓道石凳被毁,纪念壁上先生瓷像遭砸;石屋景区乱建违章建筑等等。更有一些文物急需进行抢救性的保护,如爵溪街心戏亭后厢房年久失修而破旧;陈汉章先生故居“缀学堂”房屋倒塌急待整修;许多古建筑电线老化隐患严重;王家谟烈士墓区通道严重毁损;第五批文保古建筑单位励氏宗祠、东陈鉴公祠等的维修,因缺专项资金无法启动。原因分析

1、对文物价值认识不足。一直以来,有些领导和有关部门视文物保护为包袱,为经济建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障

碍,往往从眼前的经济利益出发来衡量文物的价值。如古建筑保护中有人认为这有损于城市建设的形象。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以一拆了之来对待文物保护,或者要算眼前的经济帐,保护文物要花多少钱,而拆后搞开发能赚多少钱。不能充分认识到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千百年来形成的历史文化沉淀。它不仅是我们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好素材,而且文物资源可直接或间接地为我县经济建设服务,是现代化建设中不可再生的宝贵财富。

2、缺乏文物保护意识。从我县情况来看,全社会普遍缺乏文物保护意识,一些地方领导和干部不重视文物保护工作,严重缺乏文物保护意识,认为文物保护是文物部门的事情,与当地政府无关,文物保护与否对其政绩无任何关系,缺乏“守土有责”的责任意识。普通群众则认为文物保护是政府的事情,与己无关,毫无顾忌地占有出土文物,随意地破坏文保单位的周边环境风貌。如爵溪

城墙非法建筑时有发生,环境风貌遭到严重破坏。

3、文物依法行政力度不足。文物保护虽然有《文物保护法》可依,但由于《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执法的主体不是文物部门,而是工商、公安、规划等执法部门,由于没有协调处理好相互之间关系,所以造成文物被破坏情况发生时,往往得不到有效遏制或被处理。如丹城赤坎游仙寨遗址内建有非法庙宇和道路,文物部门无力处理,相关部门由于职责关系,相互推诿。

4、文物部门的保护力量相对薄弱。文物保护是一项既困难又复杂的工作,而文物部门既无权又无人,更缺乏经费,根本无力实施对许多该保护的文物实施保护。

三、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文物是不可再生资源,加强文物保护工作至关重要。针对目前我县文物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步,我们将进

一步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坚持有的放矢,加大力度做好文物保护,为我县“三个文明”建设服务。归纳起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是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文物意识与文物保护的法制观念。做好文物保护工作,光靠业务主管部门的力量还不行,更主要的是要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因此要深入开展宣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增强全社会的文物意识与文物保护的法制观念。文物宣传工作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如可在《今日象山》、象山人民广播电台、象山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刊出、播出全面介绍象山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与重要文物保护点的资料及录像,编辑、出版《象山文物胜迹》、《象山库藏文物精品图录》等,使全县人民了解象山文物事业的发展情况,了解象山丰厚的历史文化遗产,增强民族自豪感,激发热爱象山、建设

象山的热情,为促进社会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共同努力奋斗。

二是要把文物工作列入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文物保护“五纳入”工作的通知》精神,各级领导要重视文物保护工作,特别是党政一二把手,要树立“保护文物,守土有责”的意识,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考核内容之一,同时对文物事业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三是要充分发挥县文物管理委员会的作用,使之成为协调全县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关系的权威性机构,特别是规划、城建、公安、海关、工商等成员单位要各尽其责,各尽所能。而事实上,文物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会议已多年没有召开,致使个别成员和成员单位忘记了自己在文物保护工作中的职能与义务。同时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消除文物保

护工作中的“有法而无法依法办事”的怪现象,进一步做好我县文物保护工作。四是要加大对文物事业经费和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设立文物保护专项资金。我县文物业务费虽从原来的5万元增加到的15万元,间或有少量的应急专项拨款,“九五”至今十年县拨经费累计近百万元。而十年来维修的文保单位有10余处,计约用去维修经费600万元,差额部分都是由当地企业、群众筹资解决的。而当前我县部分农村的村级经济和群众的资金还相对有限,筹资困难,致使许多急需维修的文保单位和文保点苦于资金而无法实施维修。近年来,我县丹城、石浦等地在旧城改造中,文物受损最多、最严重,保护维修任务更为突出。应根据上级要求和参照宁海的做法,每年从县城乡建设费中划出2-3%经费作为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使濒临损毁的文物得到及时的抢救性整修和维护,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专项经费要专款专用,加强管理和审计。

五是加强文物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文物保护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我县文物机构设置较晚,工作人员从无到有,逐年增编,但大多数人员都是中途调入,专业知识相对薄弱,队伍结构不尽合理,至今还没有一个考古专业的大学生,没有从事文物修补的专业人员和熟练操作电脑的档案管理员,更没有文物展览场所和专门的设计人员。随着当前高科技时代的到来,更是需要引进专业人才,尽快建立起一支既有专业知识、理论水平,又能吃苦耐劳团结协作的高素质文物工作专业队伍。同时要加强全县业余文保员队伍建设,调整人员,加强培训,提高业余文保员素质,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文物保护工作。

六是要充分做好文物利用工作。在做好文物保护前期下,要加强文物的合理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其一是要充分利用文我县现有殷夫故居、黄公

6.关于保护文物的作文 篇六

----------沾益县白水镇中心小学原教学楼,是沾益县四合五天井式建筑中较古老的土木结构建筑。其建筑风格独特,建筑面积1840平方米,由52间土木结构房间围成正方形四合院,由四栋带厦房屋组成,有四个漏角天井,在房屋的中间有一个大院落,属典型的四合五天井式建筑。该楼是原播乐中学校长温培群的外甥樊子愚任泽济乡乡长期间组织并主持建盖的,于1938年筹建,1941年开始招生,筹建学校时,正值抗日战争最紧张的阶段(现在墙壁上还保存着射击用的枪眼)。樊子愚热爱家乡、热心家乡建设,大力支持了革命时期播乐中学的建成。他曾担任过播乐小学校长,受轰轰烈烈的革命运动和中共播乐地下党组织的思想影响,他依照播乐中学建筑结构又创建了中心村两级小学并兼任校长。中心小学是中国共产党原中心县委播乐地下党组织长期建立的重要革命据点。原来的播乐中学在战争时期已被敌人烧毁,同志们已不能看到,然而,可以看到当年仿照播乐中学建筑样式建盖并得以幸存下来的中心小学,同时中心又属于原播乐革命老区——确有着革命的意义。

中心小学1941年开始招生,云南省工委播乐地下党组织很重视并支持学校的建设,同时以学校为基地,创建中心地区革命据点。早期曾派何其良、毛应逵到中心小学以教书为掩护,开展党的工作。何走后,又派魏玉彦到中心小学任教,继续从事革命活动。1947年初,魏走后又派党员王一民。王康明。张瑛到中心小学任教,下半年又派党员王华英、张国标来到学校任教。1948年初,王华英、王康明、张国标组成党小组,由王华英任组长,到8月初成立党支部,王华英任支书。1948年8月,播中武装起义在即,敌我斗争更加尖锐,在中心,以学校为据点,党支部从各方面为武装起义秘密地进行工作,通过访贫问苦、走访学生家庭、向社会做调查,掌握当地基本情况。在教师中通过教学研究、讲革命道理等来使学生、群众接受革命教育。1948年9月5日,中心据点组织起来的群众、武装人员和师生100多人,在张瑛、王康明、张国标等同志的带领下,参加了播中“九.五”起义。王华英同志及部分武装力量,遵照中心县委指示,留在中心小学监视敌人的活动,至此,党所领导的革命斗争,进入了一个开创、保卫和巩固解放区的新阶段。解放初期,学校是沾益县东区区政府办公所在地。

新中国成立后,中心小学受到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先后开办了初小、高小和附设初中班,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了大批人才。现在仍是我镇规模最大的村完小。

回顾当年中心人民在沾益中心县委的领导下,以中心小学为据点的革命斗争情况,使人心潮澎湃,在那如火如荼的斗争中,中心人民为革命献出了自己许多的优秀儿女,为赢得革命的胜利作出了贡献。建国以来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突飞猛进,当地人民在党的领导下,正谱写着新的篇章。

中心小学深厚的革命历史价值;四合五井式建筑形体规整、对称、严谨、宏敞;为培养跨世纪的接班人发挥的重要作用等,足以说明它存在的重要性。现在历尽沧桑的中心小学校舍,由于长期的风雨冲刷和自然风化,她像一位饱经风霜的老人已瘦骨嶙峋。

7.文物勘探存在的问题及保护措施 篇七

1 当前我国在勘探地下文物中出现的问题

1.1 建筑单位没有对项目工程进行勘探

现如今, 一些建设单位对我国文物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一些单位或者部门为了追求利益, 怕因为勘探文物造成竣工日期延后, 没有对文物勘探环节进行实施, 直接开工对项目工程进行建设, 这种现象的出现, 直接导致了大量文物被损毁, 对国家造成了损失。例如在2008年时, 一家房地产公司为了赶工期, 没有对文物进行必要性的勘探, 最终造成了大型文物被破坏的现象出现[1]。又如2010年在河南, 一家置业公司在对工程进行施工的过程中, 直接绕过了文物勘探环节, 造成了仰韶时期的文化遗址被严重破坏的结果, 给国家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这种损失是不可弥补的。另外, 一些地方领导没有保护文物的意识, 为了发展地方经济, 地方政府往往会采取一些措施来吸引投资, 并暗示当地城建、文物部门减免一些必要的申请手续。在当地政府的默许下, 一些建筑单位在施工的时候就会缩减勘探文物时的必要经费。仅是形式化的付给当地文物部门一些勘探费用。当前我国县级以下的文物勘探组织是自营自亏性质的单位。这些单位的支出是源自于勘探费用的收缴。一些建设部门不交勘探费用, 造成了文物勘探组织的经费不足的现象出现。没有一定的资金作为支撑, 文物勘探工作就不能顺利进行。

1.2 相关部门没有按程序对地下文物进行勘探

长期以来, 一些地方的文物经费经常处于赤字的状态。原因在于地方政府优先发展经济而忽略了对文物的保护。由于经费的不足, 地方文物部门对地下文物进行必要的勘探时, 缩减了必要程序, 违规操作。至于当地政府没有拨款的项目, 当地相关部门不去勘探, 仅仅发布发现文物的通告。正是因为当地文物部门对文物勘探这种不负责任的情况出现, 导致了文物在不同程度上被损坏的现象出现。

1.3 执法人员工作态度不端正

一些地方部门的执法人员由于没有经过专门培训的原因, 对和文物有关的法规不甚了解。这种客观原因导致了一些执法人员工作态度不端正的现象出现, 这种现象在建设用文物勘探执法中最为明显。如一些想在当地投资建设的建筑方想节省一些经费, 贿赂当地执法人员。一些执法人员由于经不住这样的诱惑, 对建设部门工程开工过程的审查也是走走形式而已。比如, 一些文物执法人员由于害怕得罪领导, 对建设工程文物勘探审查工作也是马马虎虎的进行等。上述原因都可能对我国地下文物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2 选取适当的措施保护地下文物的安全

2.1 增加保护文物相关法规的宣传

增加文物保护相关法规的宣传力度, 增加相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让建设单位对地下文物进行自觉的勘探。每个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文物保护法》。当地政府应该加强宣传《文物保护法》的宣传力度, 使其老幼皆知, 只有这样才能在真正意义上把该法律法规进行贯彻与落实。当地政府可以下到基层, 对施工单位宣传文物的重要性, 重点强调文物的不可复制性。对施工单位宣传违反《文物保护法》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针对项目工程施工人员知识储备量的高低以及对文物的重要性认识的高低, 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多种多样的宣传形式将《文物保护法》的重要性加以宣传。

2.2 地方政府对文物保护的工作给予重视

文物是我们祖先留给我们的财富, 文物是十分宝贵的遗产, 一旦被破坏, 便再无修复的可能。一位著名学者曾经说过这样一个至理名言:“一些历史的文化是通过文物所得之的”。因此必须对地下文物进行必要的保护[3]。可以这样说, 中国有多少文物在地下埋藏, 就有多少未被探知的历史文化。地下文物和地上文物相比, 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着不可预知性, 因而地下文物保护起来更为困难。就目前科技水平来讲, 尚没有一个有效的手段对我国地下文物进行全方位的保护, 当前判断地下是否有文物存在的主要手段就是文物勘探。由此可见, 保护地下文物相当重要。基于上述原因, 地方政府在加大宣传《文物保护法》的同时, 还要认识到保护地下文物的重要性, 对建设单位宣传破坏地下文物的害处, 违反操作流程的施工除了影响整个工程的质量, 还会破坏地下文物, 给国家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地方政府要想在真正意义上对地下文物加以保护, 就要将地下文物保护归纳为地方经济发展的相关计划。把责任落实到人头, 正确处理保护地下文物和地方经济建设发展的关系, 这样一来, 在发展了地方经济的同时, 还在最大限度内保护了地下文物。在真正意义上保护了地下文物的安全性。

2.3 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针对我国目前地方文物勘探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自身素质参差不齐、无证上岗的现象, 上级相关部门应该强化对地方从事文物勘探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培养。增加对相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 提高从事文物勘探工作人员的自身业务水平。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 开展关于此方面的相关培训, 合格者颁发《文物勘探许可证》。对于平时的工作, 在文物勘探组织中可以推行领队负责制, 在真正意义上将责任落实到人头。对于违反纪律的文物勘探人员, 一经发现, 即刻取消其从事该行业的职业资格, 从今以后不再允许其参加和文物勘探相关的一切工作。对于在地下文物勘探过程中对文物造成破坏的工作人员, 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要想从真正意义上保护好我国地下文物, 就要从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做起。早在几年前, 我国文化部和文物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文物行政执法机构建设的通知》, 结合当地实际情况, 在最大程度上推进文物相关执法进程。上级行政部门要对地方政府的执法机构建设情况加以实施监督。并调动一切手段帮助地方政府顺利将文物保护的执法队伍进行系统性的建设。地方政府应该设立关于文物勘探工作的监督机构, 督促其工作。基于上述原因, 地方政府要促进文物工作执法的机构建设, 对从事文物勘探的工作人员进行系统性的培训, 将其执法能力和执法态度提升一个档次[4]。在加强队伍建设的同时, 还要对文物执法的监管责任进行系统性的强化, 对于违规人员, 要不留情面, 予以查处, 对于对文物造成破坏的工作人员, 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严惩不贷。

3 结束语

综上所述, 要想在根本意义上保护我国在基本建设中的地下文物, 就要从加强文物保护的宣传意识做起, 人们只有真正的将保护文物的重要性认识上去, 才能将地下文物进行有效保护。同时, 地方政府应该加强对相关执法人员的培训, 对于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 要做到铁面无私;对于破坏文物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信通过人们的努力, 一定能把地下文物保护好。

参考文献

[1]李虎侯.实验室考古纲要[M].实验室考古学, 2011 (09) :212-215.

[2]王美娜, 田启超.田野考古资料的信息化处理[J].考古, 2011 (06) :100-111.

[3]孟中元.从秦陵秦俑考古资料管理谈计算机在考古学中的应用[J].考古, 2013 (08) :101-105.

8.关于保护文物的作文 篇八

一、基本概述

同仁,藏语称为“热贡”,意为梦想成真的金色谷地,位于青海省东南部,黄南藏族自治州东北部。总面积3275平方公里,地势南高北低,最高海拔4767米,最低海拔2160米,年平均气温5.2℃。县辖2镇、10乡,75个行政村,总人口8.3万人,是一个以藏族为主,汉、回、土、撒拉等13个民族聚居区,其中藏族占总人口的72.1%。

同仁历史悠久,人类文化最早遗存可以追溯到3万年以前的旧石器时代晚期,人类已生活在这里。秦汉以前,这里被称为“羌戎之地”。汉宜帝时,同仁北部为屯田之地,到唐代,这里作为金城公主的汤沐邑,赐于吐蕃。唐收复隆务部落(称九曲部落,在同仁隆务河下游筑巢城,今铁城山古城)为镇抚该地区的主要军事要塞。宋同仁建热贡城,元隆务河东建保安站,明隆务寺罗哲森被封为“弘修妙悟国师”,势力逐渐扩大,形成政教合一统治。清夏日仓曾受乾隆皇帝封赠“诺门汗”,隆务夏日诺门汗继承政教合一的统治。1929年青海建省,同年从循化厅析置同仁县,政府设在隆务。1937年在隆务建立了青海省第七专员公署。建国后,1949年9月成立同仁县,直属青海省,县政府设在隆务镇。1953年黄南藏族自治区(1955年5月改为自治州)成立,同仁县隶属黄南藏族自治州管辖。1987年同仁县文物管理所成立,是与县文化管合署办公,两个牌子,一套人马。

同仁这块辽阔美丽的沃土上各族人民共同创造了光辉灿烂的古文化,留下了丰富而珍贵的文化遗产,也是各族人民开发西部、建设西部,并在这里生活、繁衍、生息的历史见证。同仁县是文物富集区,1959年4月,省文物管理委员首次在同仁县进行考古调查,发现古文化遗存十余处。1987年省文物处组织由考古研究所和县文管所专业人员组成的联合调查队对同仁地区进行大规模的全面文物普查。调查中,确认登记的地上、地下古代文化遗存170余处。2008年至2010年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结果,文物整体数量为230处,其中新发现文物点76处,重要新发现一处(根顿群培故居),消失文物点9处。目前现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15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5处。有马家窑类型、半山类型、马厂类型、齐家文化、卡约文化等珍贵遗址,还有蜚声中外的“热贡艺术”、宗教文化等优秀民族文化。1994年同仁县被国务院批列为第四批99座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1996年隆务寺及附属寺院年都乎寺、郭麻日寺、吾屯上、下寺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从此,隆务寺成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同仁县的一颗璀璨明珠。

二、近年来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情况和现状

1、认真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工作

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受国家的保护,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1994年同仁县被国务院列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后,1998年县政府及时成立了同仁县历史文化名城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文化局,由主管县长亲自抓,逐步完善保护机构,全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形成三级网络:县上有文管所,乡(镇)长兼任文保工作,村委会主任、书记兼任文物保护员。并对名城保护工作进行整体、全面、系统地部署。主要包括对历史文化遗存、城市风貌以及传统文化艺术等实施重点保护措施。同时,根据同仁实际和名城自身特点,以《同仁县城总体规划》为原则,制订出名城保护法规,加强了历史文化名城重点地段隆务上街区的维修规划建设工作。

同仁县隆务镇地处隆务河中下游,建城区3.75平方公里,规划控制范围10平方公里,在旧城区已再无发展余地的情况下,开拓新区,保护老区。按照《同仁县城总体规划》,贯彻执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建设方针,确定了保护古城区及在旧城区西北的二级台阶上发展的战略,从整体上保护了隆务寺和古城区的优美形态和具有代表性的古建筑及文物保护单位的风格。

几年来,县政府及文化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遵循文物工作的规律,对全县各级文物和重要文物景点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加强了对老街区及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隆务寺及附属寺院(吾屯上、下寺、年都乎寺、郭麻日寺)的古建筑群、壁画、寺藏珍贵文物的妥善保护。为认真抓好文物维修保护工作,确定保护重点,县文管部门与城建规划等有关部门加强配合和协调,逐步加大资金投入。积极推行“人民城市人民建”,形成了多渠道的投资结构。现已拓宽了中山路、团结北路,改建了麦秀路、解放北路和南路及热贡路、康乐市场,建立了街心花园以及文化广场等。2000年颁布实施了《同仁县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办法》,将保护规划纳入了社会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同年编制完成了同仁县新一轮总体规划(2000年—2010年),2002年9月编制完成了《同仁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总体规划》。2005年11月,完成了《2006年-2010年同仁县历史文化名城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整治项目规划》。根据隆务寺主道坎坷难行等实际,2001年实施完成了《隆务寺道路与排水工程》。为保护古城区建筑群,县政府在《同仁县城总体规划》中确定了保护范围,在保持古城区原有特色的情况下,改造道路,安装自来水,铺设下水道,修筑古城区防洪堤等,古城面积由原来的1.1平方公里增加到3.75平方公里。兴建的楼房、市民住宅,其建筑风格仍保持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和风貌。

2、加大古建筑保护管理力度,进一步扩大宣传面

隆务寺于1996年被国务院公布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为积极争取隆务寺维修项目,经省文化厅安排,1998年至1999年间两次对隆务寺及附属寺院进行比较翔实的维修方案设计工作,确定、完成修缮项目22个。在省文化厅的大力支持下,经多方努力,2000年隆务寺古建筑维修项目被国家文物局正式批准立项,2001年3月省文化厅安排古建公司正式对国保单位隆务寺进行维修。维修工程始终坚持“修旧如旧”的原则,目前,已完成五期维修工程。隆务寺维修工程的实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民族地区的关心和支持,赢得了当地广大群众的信服和赞誉,促进了地区稳定与民族团结和经济发展。

为加强寺院消防安全意识,消除火灾隐患,积极组织寺院僧侣建成的义务消防队,举办“宗教寺院消防知识培训”,由州消防支队向学员(阿卡)讲授寺院火灾的特点,引起火灾的原因及预防措施等,并进行现场演练使用灭火器、消防栓、水带、沙土等方法,使广大僧侣在念好“佛经”的同时也念好了“消防安全经”。

加大文物保护和宣传力度,在县财政极其困难的情况下,投入大量的人、财、物力,为国保单位隆务寺及附属寺院制作、竖立文保单位标志牌5处,配备消防器材,安排人员赴京参加北方古建筑培训班;制定寺院文物保护、消防安全、节假日值班等制度,并以藏汉两文打印上墙。2001年制作了隆务寺及附属寺院门票。2002年制作了隆务寺画册、折页。隆务寺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同仁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项工作日趋完善、逐步走向正规。

在做好国保单位各项工作的同时,文管所积极将境内的清真寺、圆通寺、铁吾古城堡、郭麻日古城堡及瓜什则寺等九处比较完整的古代历史文化遗存申报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安城隍庙、鄂科寺、尕沙日寺等七处古建筑单位审批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提升了同仁历史文化名城的品位。认真完成并及时上报了国保单位隆务寺及附属寺院一级风险达标规划和方案的申报工作。

3、做好文物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

为使国保单位有较完整的资料,以备今后考阅,在无任何经费的情况下,文管人员奔波于各寺院之间,积极搜集、整理一切藏传佛教历史资料,及时聘请专人进行汉文翻译。截止现在,藏汉两文的各寺历史资料已有一定积累。在做好各寺院资料搜集工作的同时,对寺院文物及收藏品进行普查、摸底、登记造册工作。现已普查、登记造册的寺院文物藏品有1950余件,其中有明清时期鎏金铜佛、法器、唐卡、堆绣以及寺院珍藏品等。同时,对私人收藏文物进行摸底登记,其藏品有犀类化石、马家窑类、马厂、齐家和卡约文化,青铜器、瓷、玉器类、古印类、古版画、古籍、古唐卡等以上这些文物藏品,对研究同仁地区历史文化,弘扬民族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对青少年和子孙后代进行爱祖国、爱家乡的教育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深远的现实意义。

4、出谋划策为政策提供依据,搞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

随着党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为妥善处理这一关系,加强我县在西部大开发、同仁大发展中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加大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的力度,大力提倡和引导全社会参与文物保护和管理好县辖区内的历史文化遗产,特制定了《西部大开发中同仁县文物保护和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和《同仁县古文化遗址备忘录》以及《同仁县古城堡保护管理办法》(草案)等呈报县人民政府。提请县人民政府在西部大开发的基础设施建设中注意加强县辖古文化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妥善处理好保护与建设之间的关系,使旅游开发与名城保护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相一致。

5、加大监察力度,防患于未然

为及时掌握文保单位的文物保护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文物人员始终定时或不定时地对县辖文物保护单位进行督察,在检查中出现的隐患问题和突出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不能解决的疑难问题及时逐级上报文化主管部门解决。例如:2000年我县阿赛公路建设途中遇一古塔,为妥善处理此事,文管人员在主管局的领导下,积极配合省考古研究所,协调各方关系,几经周折和努力,古塔抢救性考古发掘工作顺利完成。该塔的抢救性发掘,对研究同仁地区历史文化和藏传佛教历史有一定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2003年国家文物局授予同仁县为“全国文物工作先进县”的荣誉。

三、文物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文物价值认识不足,缺乏文物保护意识。一直以来,有些领导和有关部门视文物保护为包袱,为经济建设和城市现代化建设的障碍,往往从眼前的经济利益出发来衡量文物的价值。不能充分认识到文物是祖先留给我们宝贵的精神财富,是千百年来形成的历史文化沉淀。它不仅是我们进行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好素材,而且文物资源可直接或间接地为我县经济建设服务,是现代化建设中不可再生的宝贵财富。有些人认为文物保护是文物部门的事情,与当地政府无关,文物保护与否对其政绩无任何关系,缺乏“守土有责”的责任意识。普通群众则认为文物保护是政府的事情,与己无关,毫无顾忌地改建古建筑,随意地破坏文保单位的周边环境风貌。如保安古城内明清驻军营房的随意改建,年都乎古堡内古民宅的破坏性新建等。使古城堡环境风貌遭到严重破坏。

2、执法力度不强。我县历史文化名城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隆务寺及属寺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城市规划法》和我县颁布实施的《同仁县历史文化名城管理办法》,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来实施的。近年来国家和政府对名城和国保单位隆务寺及属寺进行了保护修缮的同时,在名城和寺庙周围的保护范围内修建了一些新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积、用料和色调等,无法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和周围环境风貌相协调,严重影响了名城和国保单位的整体风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行政中难度较大,难以追究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

国保单位隆务寺及附属寺院电气线路敷设零乱,且严重老化,消防设施严重不足,寺内无给水设施(消防栓),消防通道狭窄等问题迫在眉睫。

3、文物部门的保护力量相对薄弱。因缺乏经费和交通工具,无力实施对许多该保护的文物实施保护。如1987年省文物处组织了由考古研究所和县文管所专业人员组成的联合调查队,对同仁地区古文化遗存进行较为全面的、大规模的普查后,确认登记18处省、县级古文化遗址,而且对其保护单位竖立了标志碑,制定专人看管。之后,因无资金,近十几年来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凋零,分布在县辖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检查管理工作,已名存实亡。2001年县人民政府审批公布的七处县级文保单位,因资金问题得不到解决,至今未能竖立标志碑。

4、缺乏对基层文物干部和义务文物保护员的培养。近十几年来,我县各乡(镇)、村一级业余文物保护员都是由乡(镇)长、村主任兼职,新老接替出现断层。各级政府只抓经济建设和基本建设,忽略了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及对各项文物管理人员的培养,使文物保护管理无人提起。

四、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1、加强文物保护力度。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县的名城和文物保护工作要在现有基础上严格以《文物保护法》、《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切实按照《同仁县城总体规划》和《名城保护规划》的有关规定,积极聘请设计单位和专家,制定出《隆务寺保护规划》,划定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同仁县的文物保护必须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政府领导责任制。“五纳入”要反映各级政府指导文物管理工作的基本规律,促使各级政府正确处理好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文物保护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以及文物保护与文物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关系。

2、加大消防防范措施。加强对隆务寺及原寺古建筑群的消防安全工作,首先,成立由寺管会成员为负责人的安全保卫小组,并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使消防管理工作做到有章可循。其次,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范围,加强平时检查和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其三,古建筑的主要佛殿、经堂等不准使用炉火和电炉,在进行宗教活动点燃香烛、煨桑时,必须有专人管理。严禁在古建筑内使用液化油气和易燃易爆等物品。其四,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完善消防措施。要按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有关规定,凡属国保单位古建筑的佛、经堂内电气线路敷设零乱、严重老化、消防通道狭窄、无给水设施等问题,限期进行科学、合理、全面整改。其五,加强对古建筑易燃可燃材料和各种饰物的防火阻燃处理。特别是寺院殿堂内悬挂的帐幔、幡幢、伞盖等,应用阻燃剂进行防火处理或直接使用防火材料制器等。其六,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要严格执法、热心服务。一方面要加强对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的消防安全培训,使从业人员掌握基本的消防常识和技能,提高其自防自救的能力;另一方面,要认真查出单位的违规行为,督促火灾隐患的整改,防范于未然,确保古建筑文物单位的消防安全。

3、健全文保组织机构。我县境内的230余处古文化遗存分布在各乡(镇)、村之间,其范围广,分布分散。在保护与管理方面:一方面,需要各级政府进一步提高对保护文化遗产重要性的认识,在政策方针上处理好经济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另一方面,需要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的部门切实转变观念,转换思路,在县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大力支持下,逐步完善保护机构,使全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形成三级网络:县上有文管所,乡(镇)长兼任文保工作,村委会主任兼任文物保护员。争取资金制作竖立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碑,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有关规定,加大监察力度,将文物保护单位纳入科学、正规的管理体系,使业务管理、监督真正落到实处。在弘扬优秀民族文化遗产问题上多动脑筋、多想办法,积极拓展宣传,展示其丰富的文化内涵,使绚丽多姿的民族文化在各种旅游活动中展现风采。

4、强化文保人才培训。加强基层文物干部和义务文物保护员的培养。政府在强化文物保护行为的同时,必须把加强基层文物干部的培养,尤其是业余的义务保护员的培养纳入政府工作日程。我县5处国保单位,15处省级和15处县级文保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大多数分布于各乡(镇)的农村牧区,基层义务文物保护员承担着绝大多数文物点的日常保护工作,要加强使新老接替的保护管理方法逐步得到完善,制度上更加规范,队伍不断壮大,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必须加大业余文物保护员的素质教育,广泛宣传《文物保护法》等各种法律法规,建立文物行政执法队伍,规范文物行政执法行为,以农村业余文物保护员制度的深入发展为契机,形成人人热爱文物保护工作,人人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并把乡、镇、村一级的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5、加大文保资金投入。我国《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我县文物事业经费,根据本县实际,必须纳入财政预算,投入足够的资金,并做到专款专用,确保文物保护管理工作正常发展。

6、争取资金,在3至5年内完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隆务寺及附属寺院《一级风险达标规划和方案》的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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